银行风险防范案例(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1 12:01:14

点击下载

作者:北京世纪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银行风险防范案例

银行风险防范案例试读:

序言

银行是经营风险、管控风险,并承担风险损失、获取风险收益的特殊企业。好银行的评判标准不是机构多少、规模大小,甚至不是一时一地的利润多少,而是风险管理能力的强弱、风险管理质量的好坏、风险管理效益的高低。从国际银行业监管演变的趋势看,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已成为各国监管当局的共识,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到《新巴塞尔协议》都充分地体现了这一原则要求。同时,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国际化和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在巴塞尔系列协议的框架下,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为核心,覆盖全业务流程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提升正逐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在此背景下,为了能够帮助银行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本公司针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跟踪国际国内风险管理的实践进展,向广大银行业客户量身定做了银行风险系列报告,目前已经形成了成熟的报告体系。

本书案例选自2011年至2012年的《银行业风险案例精析》月刊。从总共12期的月度报告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集结成册,并对这些案例重新进行了分类和梳理,将其分为信用风险防范、操作风险防范和贷款处置法律风险防范三个篇章进行展示。这些案例有些是当月的热点事件,有些是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我们力争对每个案例都进行专业的深入分析,希望能为银行更好地开展业务和管理风险提供有效参考。北京世经未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2年10月

第一篇 信用风险防范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变。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经济下滑,使得银行信用风险问题成为全球热议的话题。当前,如何管理好信用风险是各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难题之一。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我国商业环境日益复杂,信用危机频现,国内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随之增加。对国内银行业来说,原本特殊的经济发展阶段,加上当前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使其负重前行。在这种背景下,信用风险成为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甚至决定着银行能否在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虽然有了一定提高,但仍然存在着测量技术水平有限、自身经营机制有缺陷、管理水平有限等问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严重的“信用悖论”问题。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传统观点认为,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对手无力履行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然而,由信用风险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发生在实际违约之前,当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即信用质量发生变化时,也会存在潜在的损失。对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贷款是最大、最明显的信用风险来源。然而,信用风险既存在于传统的贷款、债券投资等表内业务中,也存在于信用担保、贷款承诺、衍生交易等表外业务中,行业发展、区域经济、企业经营中的不利因素都会给银行带来信用风险。在本篇中,我们把有关信用风险的案例划分为行业、区域、企业、担保、同业合作和其他风险六个章节进行展示。

第一章 行业风险

案例1:钢贸企业暗箱操作多 贷款风险渐现

案例摘要:随着钢价的下跌,下游钢铁的需求减弱,2011年整个钢铁行业的利润率大幅缩水,钢贸行业潜在的信贷风险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和已经资金链断裂的温州企业相似,钢贸企业资金都有暗箱运作、风险集中、高杠杆、循环和过度抵押、依赖房地产市场、参与民间借贷、只还息不还本等特点,尤其对于钢贸行业来说,整体行业利润大幅缩水,而且还面临多方面的压力,2012年钢贸行业的“冬天”仍将继续。在此情况下,银行应加强钢贸企业的贷款风险预警和监测,避免部分钢贸企业沦为套贷工具。

案例背景:钢贸老板跑路升级 银行贷款或受殃及

长三角地区钢贸企业跑路老板的“头衔”上升至商会“会长级”,跑路老板的企业规模也上升至涵盖担保业和钢贸市场的“集团级”。“跑路”老板包括:有着钢贸背景的福建某县级市上海商会的名誉会长、原秘书长黄某,以及有着无锡钢贸领军企业之称的一洲集团李姓老板。黄某企业在某股份制银行的数百万贷款在2011年12月到期时,银行一度找不到黄某,所幸这笔贷款最后由联保单位凑数还上,才避免了坏账发生。除这笔贷款外,其名下企业及关联企业在银行的贷款不下1个亿,其中不乏国有大行,另有一家城商行对其贷款超1000万元。所幸,该行已按沪银监局要求对钢贸类贷款从严把关,黄某的这笔贷款房产抵押率仅为60%,虽有商会内部企业的联保协议,但经查是非关联性企业。而一洲集团李姓老板也已携其陈姓妻子及幼子跑路,其房地产和多辆豪车等资产已被相关银行查封,涉案金额达数亿元。

钢贸业,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和部分银行的贷款及承兑汇票业务“大头”,一旦出现状况,必然加剧银行整体授信风险。数据显示,有4家银行上海分行的钢贸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接近20%,7家银行的钢贸企业承兑汇票占比甚至过半。

除了集中度风险,江浙沪一带部分钢贸贷款还藏有信用隐患。不少钢贸企业在银行的钢材质押品存有“水分”,存在一批钢材被重复抵押及向上游“托盘”。钢贸贷款的信用隐患还包括,一些钢贸企业老板自己出资组成担保公司,再以担保公司为出资人企业以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加上关联企业自行联保、互保,使得钢贸贷款中融资方、担保方和交易对手方存在复杂关联关系,对银行贷款形成多头担保和过度担保,使银行业风险难以缓释。

防范措施:上海银监局对于钢贸贷款风险频发警示

事实上,钢贸企业贷款风险并未逃出监管部门的“法眼”。以上海为例,沪银监局2011年曾连发相关风险提示,要求各商业银行展开钢贸类贷款自查,支持合规企业,杜绝“问题贷款”。

2011年11月2日,上海银监局给各家银行下发了《关于钢贸行业授信风险提示的通知》,提到钢贸行业利用库存钢材反复质押,钢材的重复质押总额超过社会库存的2.79倍。这是钢贸行业贷款的主要风险之一,例如钢贸企业向银行提供100万市值的钢铁库存作为质押,银行为其提供约80万的授信额度,很难保证不出现“一女多嫁”的情况,仓库人员和银行职员利益勾结,在多家银行抵押,出现抵押品的悬空。上海银监局下发此次风险提示之前,7月26日,就给各家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钢贸企业授信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重点排查钢贸行业的信贷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6月末,上海钢贸企业的贷款余额已超过1510亿元,其中普通贷款与银票形式各占一半。这些贷款在部分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商行有较高集中度,有4家银行相关贷款余额超过1/5,7家银行的相关银票占比过半。和已经资金链断裂的温州企业相似,三材企业资金都有暗箱运作、风险集中、高杠杆、循环和过度抵押、依赖房地产市场、参与民间借贷、只还息不还本等特点,并且企业自有资金更少。

2011年11月底,上海银监局又下发了关于钢贸行业的文件,其中提到钢贸行业贷款过于集中,整个上海地区钢贸贷款的余额为1500多亿元。此外,在资金面紧张和钢贸行业利润下滑的背景下,钢贸行业获得贷款的联保方式也受到银监局关注。文件中提及钢贸企业可能出现互相包庇的情况。这种联保将风险放大,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企业总是能够及时地填补空隙,但是如果经济形势不好,就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银监局的做法是在慢慢挤压泡沫,将隐藏的信贷风险挤压出来。

上海银行业已出现不少对钢贸类贷款进行风险防控的对策。各涉钢贸贷款银行已经普遍降低了房地产类抵押物的抵押率,原先存在的100%,甚至120%的高抵押率已经不复存在。某沪城商行对房产抵押的标准为:普通住宅抵押率80%,商铺抵押率70%,而工业厂房抵押率则需控制在50%。

原先在钢贸企业贷款中普遍运用的联保、互保类贷款模式,现已进入了不少银行的“黑名单”。已有两家国有大行在沪基本停止了联保类业务、民营担保公司业务;部分城商行也对原先的纯联保、互保类贷款“只收不放”。

某银行对于“关联担保”的风险缓释办法是,对于借款人有组建担保公司之嫌,或是运用关联担保公司的贷款,将要求其将原担保部分替换成当地非互助型担保公司或第三方担保,并将原担保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转而用于收窄该公司担保的其他贷款风险敞口,直到全部贷款还本付息。

风险分析:钢贸企业暗道多 银行贷款风险隐匿

和已经资金链断裂的温州企业相似,钢贸企业资金都有暗箱运作、风险集中、高杠杆、循环和过度抵押、依赖房地产市场、参与民间借贷、只还息不还本等特点,这些值得银行对其提高警惕。

——钢贸企业自制文件“装修门面”

钢贸企业的销售合同和对账单不少是几十到几百元制作一份的“水货”。因为钢贸企业的特点是,即使有真实的周转销售,也较少有规范的开票行为。然而,银行对于其周转率计算缺乏可操作的审核依据,加上不少银行开发了“贷款客户打分机制”,这就倒逼企业不得不自制一套文件来“装修门面”。

——担保操作“猫腻”多

第一,“自产自销、自保自用”现象严重。在目前已有牌照的担保公司里,钢贸担保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且他们中的小部分,说白了就是“自产自销、自保自用”。“自产自销”是指,某些贸易企业出资成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再为出资者提供担保。

第二,资金存在暗箱操作。在钢贸企业的各种担保行为中,往往出现业主之间互相担保、互通资金;融资方、担保方、交易方之间内部关联。相比他们的“自己人”关系,贷款银行间则是竞争对手,缺少通气机制,难以看清这个资金暗箱。

第三,“自体”互保联保骗取银行贷款。钢贸企业中,还有虚假注册公司“自体”互保联保,从而成为银行“合格”贷款者的现象。目前“一条龙”服务虚假注册公司的行规是注册资本的1%~1.5%收费,即“制作”一个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公司需花费10万~15万元。通过这个模式,四个暗中关联人“开”4间公司花费不超过60万元,其中A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B、C、D公司作为联保,就可从银行贷出600万~800万元资金;接着,另三家公司再以同样方法从不同银行贷款。这样,最多60万元的投入,就可以获得2400万元以上的资金。

——钢贸企业“见招拆招”本领强

随着银行逐渐发现了行业中的“猫腻”,对联保企业的营业资质要求和经营交易查验要求也逐渐提高。对此,钢贸企业“见招拆招”,通过让关联人购买有一定经营年资的企业,再对企业进行虚假增资的方法,重复以上招数;而对于银行要求的“真实贸易”,这部分企业则通过商会等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再将虚假交易的钢材、木材等质押给银行。此间,一批质押品往往可能被反复质押。

对于钢贸企业的钢材质押,秘诀是通过“托盘”走虚假存货报表。这里的“托盘”是指贸易企业的上游,部分是知名大型国有钢企。也就是说,市场里的某些钢材货物所有权其实是上游公司的,供贸易企业应付银行盘货审查。最夸张的是,同一批托盘货会被两三家钢贸企业重复“借用”。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上海用于质押的螺纹钢总量为103.45万吨,达到其社会库存的2.79倍。在钢材的重复质押下,已经有个别银行出现了在风险处置时无法对钢材质押品主张权利的现象。

——企业已成套贷“空壳子”

某些钢贸企业已经成了套出银行贷款的“空壳子”。银行的贷款部分流入民间借贷,年息在30%~100%不等;而传统的资金流向则是以建钢材市场为名进行圈地或购置商业地产,之后再将这些地产“超额评估,二次抵押”以循环获贷。比如,某公司从银行获得800万元贷款后投资等值地产,将地产评估成1000万元后抵押,二度从银行获得700万元贷款,并将剩余300万余元抵押给小贷公司,或通过担保公司三度从银行贷款,即可再套出至少200万元。即公司的800万元最后“变出”了900万元,而这900万元又可再一次投资地产。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这样的投资年收益可以翻番。

除了上述保守做法外,坊间还流传着一种“空手套白狼”的做法,即某公司看中地产项目,就向同业借钱购置,之后以“进货”为由将地抵押给银行换贷款,再将贷款还给同业。当钢贸企业手里的贷款雪球越滚越大,他们往往“拆东墙补西墙”和“只还利息,不还本金”。当A银行的贷款到期,企业一般以B银行的贷款还上或者拆借同业的钱款还贷;而这所谓的“还贷”,其实不过是个头寸调动,因为一般情况下,能还贷就说明企业资信情况良好,可获下一期贷款。

风险预警:钢贸商发展进入困难时期

2011年1~10月,500万吨以上的钢铁企业利润率下降到2.99%。10月份77家钢铁企业亏损面由9月份的9家增至25家,亏损面扩大为32.5%,亏损额为21.25亿元,比9月份增加18.3亿元。随着钢价的倒挂,下游钢铁的需求减弱,2011年整个钢铁行业的利润率大幅缩水,钢贸企业利润率在3%~5%。钢贸行业整体走弱,可是银行的信贷成本随着银根紧缩反而上升,多数银行的贷款利率为7%~10%。此外,有些企业还会被要求去购买一定量的银行理财产品,钢贸企业难以覆盖这一成本,现在很多钢贸企业都在做多元化经营,企业的利润不完全来自于钢贸业,其他更高利润的产业是能够覆盖这一成本的,这其中就有挪用贷款投向高利贷等领域。可以说,钢铁业利润大缩水下钢贸商挪用贷款已成为常态。

除上述情况以外,钢铁企业既面临原材料成本增加、人工成本增加、环保成本增加等巨大的成本上升压力,又面临着产能过剩和钢价震荡低价这样一种巨大的抑制局面,钢铁行业将进入高成本、低利润、低效益这样一种微利的态势。

此外,钢贸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存在问题。如依靠库存做销售的方式,部分钢贸企业仍沿袭前店后库的大卖场形式。而且还出现了终端用户无休止拖欠货款的现象:某些企业,某些终端用户,信誉度不高,但为了迅速扩张,在大量欠银行款的同时,还无休止地拖欠钢贸商的货款,使得贸易商的包袱越拖越重。钢贸企业面临的是世界经济危机和国内银根紧缩的双重系统风险。所以,2012年钢贸行业依然处于低迷状态,钢贸商的“冬天”或许还会继续。

在上述背景下,银行要加强对钢贸行业信贷的风险预警、监测和排查,发现风险苗头时要果断地进行抽贷断贷,并通过历史数据、上下游客户、区域同类企业等多种渠道来识别钢贸企业信用风险的能力,但也不能把钢贸行业的风险整体放大,对于经营稳健的企业仍然可以继续支持。

案例2:文化产业扬帆起航 银行机遇和风险并存

案例摘要:2011年第六届北京文博会成为当月市场关注的焦点,本届文博会一大亮点是金融资本的大规模介入,尤其是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的积极授信支持。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受到各级政府重视,各种振兴规划和扶持政策相继推出。在政策春风下,文化产业呈现出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为银行业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和利润来源。目前多家商业银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布局文化产业。然而,银行在进军文化产业的同时应该注意到该产业目前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时调整信贷策略,做好风险防范。

案例背景:文博会“搭桥”银行“牵手”文化产业

第六届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成为2011年11月市场关注的焦点。本届文博会共有逾百万人次参与展览、推介交易、论坛、创意体验及分会场百余场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1月13日落幕,该届文博会上共签署文化创意内容产业的产品交易、艺术品交易、文化创意集聚区建设和入驻、银企合作等协议总金额786.85亿元人民币,比上届增长65%。在签约项目中,文化创意产业投资类项目117个,协议总金额510亿元人民币。北京朝阳区北京数字出版基地项目签约金额达80亿元人民币,成为本届文博会上签约额最高的项目。艺术品交易212亿元人民币,原创文化内容产品成交64.85亿元人民币。

金融资本开始大规模介入文化创意产业,是本届文博会传递出的重要讯息。在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银企洽谈会和投融资项目洽谈会两场推介活动中,北京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4家银行与相关文化创意企业签订了贷款合同,总金额达到86.7亿元;乐视网、歌华有线等上市公司均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在西城展区、广播电影电视展区和山西省项目推介会等场地,都有银企合作的新项目签约;中国建设银行也表示,将给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100亿元授信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的中小型文化企业。

延伸阅读:政策积极推动下我国文化产业快速发展

——政策大力扶持文化产业

2009年7月,《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首次出台标志着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性产业,而后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扶持,中国文化传媒行业正式进入快速发展期。目前全国已有2/3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文化大省”、“文化强省”的口号,动漫产业园区、影视制作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遍及全国,各种文化产业博览会、文化产业论坛层出不穷。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离不开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

其中,在财政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有26个省(区、市)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投入约25亿元,江苏、上海、天津、陕西等10多个省市已经或正在抓紧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在税收支持方面,国家对出版业给予了降低增值税税率、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县以下新华书店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动漫、电影企业也享受到了国家减免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支持方面,财政、人民银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分别与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为文化企业向银行贷款创造了便利条件。

同时,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命题”作为中央全会的议题,是继1996年十四届六中全会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问题之后,中央决策层再一次集中探讨文化课题,其战略部署和政治意义备受关注。图表1.1 文化产业相关扶持政策资料来源:世经未来

——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

2004年以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一直快于整个经济发展。2004年至2008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3.3%,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近5个百分点;2008年至2010年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4.2%,比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高了近一倍。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比2009年增长了25.8%,占GDP的比重为2.75%。“十二五”阶段,国家将文化产业定位为支柱产业,预计文化产业规模将由目前占GDP的2.75%上升至5%以上。若按照GDP年均增速9%计算,以2010年40.12万亿元GDP为基数,那么截止到“十二五”期末我国文化产业规模将达到3.09万亿元,是2010年底1.1万亿元的2.9倍,也意味着未来5年我国文化产业的复合增长率达到25%左右。

数据显示,我国26家文化企业在A股市场和H股市场上市,仅2010年就实现融资额104亿元;各地整合成立了46个演艺企业集团,区域性龙头演艺企业在发展壮大;2010年,全国经批准成立的120家出版业集团,资产总额3234.2亿元、主营收入1785.8亿元,在书报刊出版和出版物发行领域所占比重分别达73.5%和53.8%,“行业龙头”的地位与作用初步显现。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文化消费可达4万亿元,但实际消费不足1万亿元,巨大的文化消费潜力和产业发展空间有待挖掘,文化产业将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发力点。另外,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文化的生产方式、传播方式和消费方式,也赋予文化产业新的内涵、新的功能和新的形态,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发优势。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无论是产业发展还是转型升级,都离不开银行业的支持;同时,文化产业巨大的增长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也为金融业提供了新的业务领域和利润来源。对于银行业而言,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与繁荣,既是摆在面前的新任务,也是新机遇。

同业竞争:银行抓住产业机遇 布局文化产业

针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广阔前景以及由于行业快速发展所产生的融资需求,多家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积极布局文化产业。据央行统计,2010年全年,文化产业(包括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76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61.6%,比上年末提高39.1个百分点,余额增速创历史新高。长期束缚文化企业发展的信贷资金已悄然转变为助力文化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国家开发银行——该行工作会议披露,截至2011年9月底,该行文化产业贷款余额突破千亿元,达1053亿元,仅2011年就发放215亿元,在金融同业中保持第一位。国开行先后与新闻出版总署、河南省、上海市、安徽省、青海省等地签订文化产业合作备忘录,意向合作额度达1400亿元,重点支持了文化艺术类、文化旅游类、体育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类项目,发起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文化领域产业基金——华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该基金首期完成20亿元资金募集,并在国开行的运作支持下成功实现海外收购。国开行在文化领域的主要贷款支持方向是文化产业基地建设、新闻出版、文化主题公园、广播电视网络建设、城市数字化影院建设、城市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工商银行——工行支持了一批重大文化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骨干文化企业发展,全行文化产业贷款复合增长率达31%,是全行信贷平均增速的2倍,增量和余额均保持同业领先。从2008年起工行将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不断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流程创新,推出适应行业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以影视剧制作产业为例,工行根据影视剧制作企业的经营运作模式、融资需求和风险特点,摆脱在传统产业中常用的固定资产抵押业务模式,通过将影视剧播放权视作交易商品,以影视剧制作企业对下游电视台销售影视剧播放权的应收账款为融资切入点,将供应链贸易融资产品运用到文化创意产业中。这种做法受到欢迎,推出后仅半年时间,工行北京市分行就为多部影视剧的拍摄提供了5500万元的融资支持,有力地支持了文化创意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银行——2009年4月,中国银行与文化部签署《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针对文化企业的自身特点,中行积极进行机制和产品创新,例如浙江省分行设立了专门的文化产业行业团队,在辖内确立了3家文化产业特色支行;研发多款针对文化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2010年以来中行先后推出了针对影视剧制作行业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影视通宝”、针对文化艺术收藏和拍卖行业个人客户的“西泠通宝”、针对有线电视行业客户的“收视费权益类支持贷款”等产品。在全国规模最大的影视拍摄基地——浙江东阳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中行的“影视通宝”产品以企业影视作品版权和应收账款质押,向影视剧制作企业发放贷款,多家影视文化企业受益于这款创新产品。截至2011年8月末,中行文化产业贷款余额达到250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55%。

建设银行——以营销“文化悦民”品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方面的金融服务力度。在建行以“民本通达”为品牌的系列民生金融服务中,“文化悦民”子品牌内容涉及振兴演艺、繁荣影视、支持出版、千年旅游、特色会展、多彩动漫等六个方面,是我国文化领域中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领域,也是《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所提出的重点领域。

民生银行——率先对促进文化领域发展做出系列探索:以银行身份捐助炎黄艺术馆,成立民生现代美术馆,成功发行民生艺术基金,首创艺术品金融化的业务试点。2009年底,民生银行宣布为国内23名电视剧导演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授信额度,这23名导演包括郑晓龙、张国立、李少红、杨亚洲等,每人获得的授信额度为500万元,用于导演本人或其公司投资制作电视剧。2011年2月新设立文化产业金融事业部,直接对口文化产业发展,从而在该行内部使文化产业与此前建立的冶金、交通、能源、地产等行业事业部并驾齐驱。2010年3月12日,北京卫视、湖南卫视和华影盛视倾情打造的大型活动《我要拍电影》正式启动,民生银行协助华影盛视公司拓宽各种金融服务渠道。同时,在影视行业传统融资模式基础上,该行创新金融工具,研究发行与项目相关的理财产品,通过公众理财产品使电影文化与金融资本完美结合。

招商银行——以郎朗作为品牌形象大使的招商银行是国内另一家在文化圈享有盛名的银行。该行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保有多项第一:2006年,招商银行作为《集结号》融资银行,以电影版权作为质押,开创了版权质押融资先河;在深入研究经营权取得环节、经营权质押环节、未来场馆经营环节、销售资金监管环节等后逐一予以落实,最终成功发放了国内首笔文化产业特许经营权贷款,在国内文化产业创新融资模式方面迈出一大步。

浦发银行——截至2010年上半年,浦发银行为上海地区投入文化产业的贷款额近50亿元,主要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投放主要集中在与国民大众日常生活和文化消费最为贴近的旅游业、电视业、报纸业和休闲健身娱乐业等行业。针对文化产业特点,浦发银行推出一揽子金融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目前浦发银行已为多家文化产业企业客户提供了PE综合金融服务、综合金融财务顾问服务、信托贷款型理财融资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专业金融服务等;浦发银行利用离岸业务平台,加大对文化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成功为盛大网络、新华传媒等一大批文化企业提供了离岸、在岸一体化金融服务和境外融资支持,以及人民币跨境贸易服务支持。

由以上不同性质的银行介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不同性质类型的银行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方向、信贷力度不尽相同。图表1.2 不同性质银行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资料来源:世经未来

风险因素: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文化产业在国家政策倾斜下迅猛发展,动漫产业园区、影视制作基地、数字出版基地等各类文化产业园区遍及全国,然而其背后一系列发展的弊病也开始显露出来。

——文化产业园区问题

目前全国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数量已逾万家,甚至在区县、乡镇都会发现它们的身影,但其中真正能做到文化产业集聚的不到5%。现在多数文化产业集聚区基本没有产业集聚,也没有形成规模,主要还是靠租金的收入过活,甚至有的是靠政府补贴,而新建影视基地中,95%的项目投资过亿元;也有很多搞服装、茶等市场,只要和文化沾边,就把自己称作文化产业集聚区;更多企业看到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政策支持,就从原来的高尔夫、度假村摇身一变也成了文化产业园区。一些园区占地面积很大,入驻的文化企业却寥寥无几,规模较大的、较为知名的企业更是屈指可数。“量大质不高”是我国文化产业园区现在的总体特征。

——企业借文化之名圈地牟利

当下中国已经立项通过审批的影视基地有110余家,除此还有很多在建的项目和计划建设的项目。然而,国内的影视基地能实现盈利的并不多,80%处于亏损,15%处于温饱,只有5%的影视基地可以实现盈利。很多地方将“文化”二字作为吸引开发商进入的动力,主要在于项目带有公共利益性,土地价格非常便宜,配套费用低,手续简单,开发成本相对较小。而有些企业为了避免楼市调控影响,通过申请投建文化产业项目来曲线拿地。

——产业属性的自身缺陷

文化产业的产业属性决定了融资问题:(1)文化企业具有固定资产少、以无形资产为主的资产结构轻型化特点,大多呈现出财务结构畸形,现金流不稳定的状况;(2)资金回报周期长,成长不确定性大,市场预期不稳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3)文化企业缺乏土地、房产等抵押物,所拥有的知识产权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资产担保能力差。

面对最后一个难题,多家银行加快创新,开发适应文化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招商银行以票房收益为质押,为电影《集结号》发放项目贷款5000万元;杭州银行以版权质押方式向中南卡通《天眼》动画片贷款1000万元;渣打银行以预售期权为《满城尽带黄金甲》做抵押贷款;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为文化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推出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大量动漫、影视及文艺演出的拍摄制作。

——缺乏权威的第三方评估

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第三方评估,知识产权抵押处置难,是阻碍银行发展文化企业贷款的“绊脚石”。商业银行对文化产业缺乏专门、可靠的评估机构,知识产权要进行评估,往往找不到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果银行要求借款人选择社会中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评估费用,则会导致在利益驱动下,评估机构按照委托人意愿去评估,评估结果往往不符合实际,在对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时,评估结果往往高于保证人的实际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实际价值。

——缺乏专业有效的担保体系

国内发展多年的文化产业园区,缺乏专业的文化产业担保公司进驻,为高风险的版权融资进行担保。尽管各地成立了不少担保公司,但专门服务文化企业的专业担保公司不多。文化产业不同于其他行业,需要研究其盈利模式、判断其版权的价值并为其做出担保,一般的担保公司很难青睐文化企业并为其做担保。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政府项目,商业银行审查过程中,会出现政府干预的现象。一般情况是政府部门向商业银行指定某家企业作为其担保人,要求商业银行给予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政府部门指定的担保人缺乏偿付能力,则构成贷款风险。

——产业监管导向

由于文化产业本身具备意识形态属性以及产业属性的双重属性,在产业发展与宣传监管两方面需求博弈的过程中,两头兼顾的政策导向仍会限制产业发展的高度。比如广电总局对于电视台的管控,在强化电视媒体宣传作用的同时也要保证电视媒体在用户生活中的影响力。因此,公共传播领域政策处于收紧阶段,电视报纸媒体将受到更多规范,当前的传媒监管体制不会有大的改变,影视节目、电视节目播出和传统报业的采编仍然不会纳入市场化进程。在新媒体传播渠道影响还无准确评估和很好把握的情况下,谨慎应当是最稳妥的投资原则。

业务建议:明晰信贷策略 加强产业风险防范

——信贷策略:抓住产业发展机遇

第一,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服务。对于生产经营稳定、盈利模式清晰、已具备一定规模效益的大中型文化企业,可利用现有成熟信贷产品优先予以支持。同时加大信贷模式创新力度,为难以满足现有银行审贷标准的中小文化企业提供创新金融服务。创新重点是实现担保形式多样化,针对文化类企业特点,弱化财务指标考核,转变以房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的传统担保思路,积极试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对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探索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提供多种金融产品推动企业发展。我国文化产业集中度低,大部分文化企业实力较弱,难以形成规模优势。以出版行业为例,全国前十名出版企业总销售收入尚不足行业整体规模的20%。在相关政策的推动引导下,在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下,我国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整合进程将提速。银行多利用并购贷款、搭桥贷款等融资产品,为优势文化企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探索和完善银团贷款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降低单个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第三,发挥多元化平台优势。银行除主体银行外,还应该建立多种金融业务服务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直接投资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满足文化企业从初始创立到成熟壮大各个阶段的融资需求。

第四,坚持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文化金融的专营机构,创新业务审批机制,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对文化金融专营机构实施差异化的监管和核销机制,通过风险拨备、不良资产核销等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文化金融业务的风险容忍度,降低业务开发成本;探索文化金融业务的融资担保与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防范

一是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具体而言,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对于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银行还可延长贷款期限。

二是投放有取舍。重点关注企业经营业绩、公司运营情况、产量、盈利能力、存货(正在拍摄的项目)、股东构成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情况等,并将趋向于同一类、成熟的影视项目进行打包贷款设计,以防范单一产品风险过大。

最后,我国银行建立的内部评级系统大都以现有工业、房地产等客户为样本制定,绝大多数银行没有专门针对文化产业设立相应的评级指标体系,因此要逐渐建立起适用于文化产业的信用评级制度。

第二章 区域风险

案例3:浙企“跑路潮”回流 加强非财务因素分析

案例摘要:2011年浙江地区发生多起企业倒闭,企业主跑路、自杀等事件,银行信贷资产经受巨大考验。虽然部分跑路企业主已经回国,但是浙江企业仍然深陷泥潭。批评矛头纷纷指向信贷紧缩和民间借贷,然而需要看到的是,信贷紧缩和民间借贷只是问题的导火索,外部经营环境恶化、企业自身行为失范才是问题根源,这些非财务因素应当引起银行的关注。

案例背景:政策暖风吹起 浙企“跑路潮”回流

2011年上半年温州地区累计发生民间借贷485.5亿元人民币,且借贷利息飙升,一路疯涨至月息3~5分,个别甚至高达6分至1角。从4月份开始,个别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开始发生老板潜逃、跳楼自杀、企业倒闭、员工欠薪等事件。除温州外,民营经济同样较为发达的台州等地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到2011年9月底,台州除了有十几家企业老板跑路,还有至少两位老板因资金链断裂而自杀。

在众多“跑路”老板中,尤以浙江XT集团董事长胡某某名气最大,他的“出逃”被认为是事态进一步恶化的标志,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开始由中小企业传导至龙头企业。XT集团内部高管透露,胡某某欠款达20多亿元,民间高利贷12亿元,月利息2000多万元;银行贷款达8亿元,其中A银行温州分行是最大债权银行,与其他眼镜光学企业的关联担保,金额高达数亿元。

温州有21家银行受资金链断裂牵连,直接或间接受到牵连的资金是15.86亿元。然而温州当地银监局认为,温州当时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2.72亿元,即使15.86亿元全变成不良贷款,总牵涉资金也只有38.58亿元,约占温州现有6123亿元贷款总额的0.62%,因此判断温州银行业不良贷款率不可能出现明显上升的趋势(温州银行业当时的不良贷款率为0.37%)。

温州中小企业生存状况引发各级政府关注。2011年9月29日,温州市政府出台了多项措施,包括要求银行业机构不抽资压贷,当地政府抽调25个工作组进驻市内各银行,与银行一道,对所属信贷企业排查摸底。温州市银监局也要求当地各家银行调低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能超过30%;如企业财务危机牵涉多家银行贷款,银行间要“同进同退”,不得单独抽资。10月13日,温州市政府设立了5亿元专项资金,作为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温州市财政出台“税费新政17条”,重点是帮扶企业摆脱困境、解决兼并重组中遇到的相关税费问题。在局面扭转之际,孙某某、胡某某等企业主10月分别从美国等地返回,并表明了立足自救、重整企业的信心。图表2.1 温州2011年民间借贷综合年利率资料来源:世经未来

外部因素: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导致中小企业经营困难

从2011年初开始,在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融资困境迫使企业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温州民间借贷空前活跃,民间融资利息水平大幅上升。浙江多数地区民间借贷利率年息在25%~30%之间,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已超过历史最高值。而做实业的大多数温州中小企业的毛利润不超过10%,一般在3%~5%。在高额民间融资成本压力下,企业正常经营难以为继,从而亏损、倒闭,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

对于浙江企业主“跑路潮”,金融融资体系不完善、民间借贷高利贷化等成为众矢之的,网络、报刊铺天盖地满是对金融机构“欺小爱大”的指责以及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呼声。然而,在浙江地区,尤其是温州,广大的中小私营企业本来就是银行的重要客户来源和利润来源。温州地下钱庄、标会等二十几年前也已经存在,民间借贷一直都很活跃,只不过近几年资金规模迅速膨胀、行业间的资金壁垒被打通。因此,信贷紧缩、民间借贷泛滥只是压死浙江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笔者认为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前期企业行为失范才是问题根源。

浙江中小企业2011年陷入的这次困境和2008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2008年的困境主要来源于国外订单减少,然而2011年困境的原因要复杂得多。当前在相对偏紧的货币环境和新一轮通货膨胀的压力下,浙江中小企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再加上用电、用工、用地等要素制约,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境。

第一,原材料成本上升。通货膨胀带来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企业原材料购进与产品出厂价格“高进低出”明显。以制作眼镜的原材料来说,已经从2010年的每公斤2000多元上涨到3400元。一季度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和出厂价格分别上涨10.1%和6.4%,价差达3.7个百分点。能源、原材料价格的大幅度上升,对企业经营造成压力。部分纺织印染企业反映,受原棉、粘胶等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压力,企业接单难度加大。

第二,“用工荒”和“加薪潮”。用工成本方面,浙江省多数中小企业工资涨幅普遍在10%~30%之间,部分企业新年后和春节后连续两次加薪,纺织行业工资涨幅尤其明显,挡车工工资从2010年的1700元每月上调到2500元每月,涨幅超过40%。监测数据表明,浙江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25%,有87.5%的企业用工成本明显上升。

浙江省劳动力来源逐年减少也对浙江省以传统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企业影响严重。对温州调查的855家企业中,有74.5%的企业表示用工较缺。据对浙江省23个中小企业专业协会调查,各行业都不同程度存在招工难问题,浙江省中小企业集中的鞋类、纺织、服装、眼镜、打火机、制笔和锁具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缺工10%以上企业的比例均在八成以上。

第三,用电缺口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各地在生产用电分配中“差别对待”,优先保证大企业,对中小企业造成很大影响。温州2010年实行过为了节能减排每周停电几天的“软停电”政策,而在2011年出现了因为供电不足的“硬停电”。工人停电没事干,但是为了保证人手,企业必须给他们发工资。支出加上停产损失,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第四,出口严峻。企业对出口外部环境吃不准,特别是对大宗商品价格走势、人民币汇率等难以把握,为此很多企业不敢接长单、大单。2011年一季度,浙江省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出口产品交货值1779.4亿元,同比增长18.1%,虽然环比上升了2.9个百分点,但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5.3个百分点,小型企业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7.2个百分点。温州市监测的15大行业中,2011年一季度眼镜、打火机、制笔、锁具等出口导向型行业销售产值和出口交货值同比分别下降7%和17%,增幅分别比2010年同期回落了13和25.7个百分点,亏损的占四分之一强。行业平均利润率为3.1%,利润率超过5%的企业不到10家。

内因分析:企业自身行为失范是问题根源之一

与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加大银行信用风险相比,企业主自身行为失范才是银行风险的心腹大患。浙江部分企业盲目投资、过度扩张或偏离主业是导致资金紧张、经营亏损的主要原因。如果企业按照正常经营,一般不会在资金方面出现太大的问题,就算周转不灵也只是局限在某一项业务中。“老板跑路”通常是摊子铺得太大,或是实业之外的房地产、股票、黄金等投资崩盘,内忧外困下寻求高利贷反而加重债务负担。

以XT集团为例。XT集团是温州最大的眼镜生产商之一,2010年眼镜业务销售收入2.7亿元。最为人所知的业务是华东和东北地区布点众多的“美式眼镜”连锁,在华东地区拥有200多家连锁店。眼镜行业相对稳健,但利润率较低。2008年年底,胡某某大举进入光伏新能源产业,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新能源前景令他全力投入。2008年成立了新能源事业部,先后投资组建了浙江ZG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SL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ZG科技有限公司、温州ZG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多家光伏企业。浙江ZG新能源成立于2008年底,共投资4.5亿元,主要从事太阳能电池配件和组装,国内类似企业达几百家;温州ZG科技是胡某某与当地皮革企业RX集团合资设立的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总投资额高达12.5亿元,胡某某计划2011年年产值创70亿元。

上述光伏产业群若能全面开展业务,XT集团将转型为新能源企业,但这一步并不顺利。2009年光伏产业在欧盟逐渐下调或取消补贴、欧债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刺激之下,淡去了之前的光芒。仅在美国,过去一年内就有20%的光伏企业停产或破产。为谋求光伏业务上市,胡某某不惜代价借款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温州工商局资料显示,2006年至2009年间,XT集团信用等级均为AAA级,但在2010年已被降级。“跑路”前胡某某曾向高管表示,自己投资面过大,资金紧张,现在资金链断裂,企业将破产。无疑,XT集团盲目扩张是造成窘境的原因之一。

无独有偶。另一例证是嘉兴DE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盲目扩展经营范围,终困于高息借款。该公司为承接美国卡特公司60万台“空气制水机”订单向银行进行大规模融资,但由于技术不过关,订单承接受阻,后续资金跟进困难,并转向民间借贷,最终因无力承担1亿元的高额借贷利息,在2011年初遭起诉被迫停产,致使6家银行10898万元融资出现风险。经营多家公司的浙江BTM咖啡有限公司因企业决策失误、战线拉开过长导致资金链断裂;主营电线电缆的乐清SQ集团公司则由于盲目跨行业经营、恶意拉多家企业担保、向银行骗贷等原因造成企业主出逃。

此外,在原材料价格攀升背景下,一些制造类企业将资金用于囤积原材料,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2011年以来,辖内企业因市场情况变化、囤货投资失败出现经营亏损的案例较多。如浙江的纺织企业,在2011年棉花价格大幅下跌的利好因素下,却因为先前经营失策、积压库存浮亏而陷入经营困境。绍兴柯桥的部分纺织企业,在2010年棉价高企时屯货,导致不少企业2011年账面浮亏数千万元。

企业主不良行为也影响到信贷资金安全。一个普遍现象是,温州服装业、打火机、眼镜、皮革等利润率较低,企业主利用工业平台获得银行贷款后转手放高利贷或者炒楼,发展“副业”。还有企业主提前为自己准备好退路,经营失败就移居他国。另有一些小企业经营者因自身约束能力差,参与赌博,一旦出现大额赌资损失,往往抽调企业流动资金归还债务或以外逃方式躲避债务,从而影响银行贷款资金安全。例如浙江JN皮革有限公司,2010年净利润3525万元,但因法人代表黄某欠下巨额赌债并在2011年4月外逃,导致经营陷入瘫痪。

案例反思:提高非财务因素分析在贷款决策中的作用

针对眼下浙江企业的窘境,更多的呼声是要求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信贷紧缩、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只是“跑路潮”的导火索。即使获得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如果企业不能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行转型和升级,企业主如果不能约束自身行为,那么更多的资金支持只能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于这次“跑路潮”,银行应重视对贷款决策中非财务因素调查分析的力度,进行企业非财务因素的动态考察。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的财务分析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历史还款能力进行定量分析,换句话说,财务分析更注重评判历史状况。企业还款能力受行业风险、经营风险、管理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且不断变化,因此企业的成长性是不可能靠计算出来的。判断一个企业的好坏,关键要看非财务因素,企业的领导水平、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等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为此,一方面,银行要在贷前调查和审批中提高企业非财务因素分析的比重,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中,银行要持续关注非财务因素释放的风险预警信息。通过对非财务因素的收集、监测和分析,获得和掌握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发挥非财务因素分析对未来贷款风险的识别预警作用。

一是企业外部环境分析。包括政治法律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环境、技术环境的宏观因素和行业环境、地理环境(建立地的原料供应、能源条件、运输条件等)的客观因素。其中,行业风险分析主要通过成本结构分析、行业成熟期分析、行业同期性分析、行业盈利性分析、行业依赖性分析、产品潜在性分析和法律、政策环境分析,了解整个行业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通过对借款人的总体特征、产品市场及在同行业中的地位进行比较分析,从中了解借款人持续经营的能力。

二是企业内部条件分析。包括企业战略形态、价值链分解、企业掌握的资源、管理能力、核心竞争力、业务结构和成本分析等。尤其要关注借款人的组织形式、企业主管理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思想和作风等方面,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和对偿还贷款的影响。此外,通过观察借款人与本行、他行和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债权人的往来记录了解借款人在金融界和企业界的信誉,进一步判断企业主的还款意愿,防范“有钱不还”、“没钱跑路”的信贷风险。

案例4:沪票商再现大案 承兑汇票迷局难解

案例摘要:温州当地银行承兑汇票的传统支付结算功能被大幅弱化,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民间产生了一大批“票商”,通过倒卖承兑汇票,发放高利贷,同时还扮演“掮客”角色,向中介公司和银行介绍票据贴现“生意”,从中获取差价。而部分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通过转贴现套取利差收益,或以票据转贴现卖断并买入返售,逃避贷款规模监管。

案例回放:上海票商再现大案

[案例一]温岭女商人上亿资金不知去向

2011年12月,一位温岭女商人卷入特大票据案。涉及此次事件的“票商”胡某某,为上海NT服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申报的挂失票据达6000多万元,还有不少债权人没有报案的,总共或牵涉上亿元资金。

NT公司自2008年开始经营,但是生意规模不大。自从从事票据生意后,胡某某利用低息买入贴高息卖出:一般胡某某向企业收取票据后,承诺一个月或20天左右,可以不用贴息或贴3%左右的利息给企业。而胡某某拿到票据后,又以6%~7%的高息将票据转给下家获得现金支票,因此很多手里有票据的客户都愿意去胡某某那里兑现。对于胡某某来说,看起来是在经营亏本的票据买卖,但是可以套取大量现金。

上海地区的票据主要在钢铁行业中流通。由于中间商能从承兑汇票中套取利润,这对利润率不高的钢铁行业中间商来说无疑是一个甜头,钢铁行业的票据也因此十分盛行。

[案例二]ZDL危情

温州鹿城ZDL鞋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皮鞋生产、销售的中型企业。2011年9月27日,该公司法人沈某某因高利贷资金链断裂跳楼身亡,其身后两家相关企业债务合计1.5亿元。

一份该企业贷款银行重大风险事项报告显示,这家鞋业公司所欠银行债务中,承兑汇票3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490万元,前者为后者的1.53倍,ZDL银行债务结构中承兑汇票占比超过60%。承兑汇票所涉银行中,A银行总金额3200万元(其中三笔业务,一笔1000万元于2011年10月25日到期,其余两笔分别为1228万元和972万元,将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和3月21日到期),B银行一笔260万元,C银行两笔共340万元。

2011年10月25日,温州ZDL鞋业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由于该企业老板沈某某已跳楼身亡,A银行温州分行府前支行不得不为该笔损失垫款900万元。其中,上述DL鞋业1000万元到期的承兑汇票中,保证金比例为10%,其余900万元由温州市KJ鞋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向汇票托收行垫款后,A银行温州分行府前支行与担保人协商后续债务处理。

风险源头:银承受青睐 地下票据市场成气候为哪般

——票据商地下链条

案例二中ZDL这种债务结构在温州较为普遍。温州金融办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9月,全市贷款余额6192亿元,其中中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为2852亿元,承兑汇票余额为1570亿元,而在2010年初承兑汇票余额高达1833亿元。据估算,10月初由于老板跑路造成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损失或高达7亿元,而当地银监局公布的贷款类损失近16亿元,这意味着,所有损失中近三分之一祸起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本是企业间贸易结算的支付工具,自信贷收紧以来,票据支付功能逐渐被异化,如今已成为温州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之一。在江浙一带,温州并非地下票据市场的重灾区,浙江绍兴、台州等地倒卖票据行为更加猖狂。

在民间票据贴现市场,自然少不了一手托两家的“票商”。曾经的“电器大王”郑某某,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2011年8月,郑某某被受害人举报,称其收取他人承兑汇票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9月9日,温州警方将其控制。

据调查,2009年,郑某某发现收受、倒卖承兑汇票有利可图,便用经营电器商行做掩护,以购买家电名义向他人收受承兑汇票,承诺40~45天不等的期限内支付承兑汇票票面全部金额。郑某某在收取票据后,一般在10~15天左右,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渠道贴现,其后利用贴现资金放高利贷,利息一般在月息2分左右。待45天到期时,便按票面金额付款。

票据在流通转让过程中,并不背书,只有郑某某给持票人一张收条,收条通常会注明以下信息:今收到某某人承兑汇票(含票号)、承兑银行和金额大小写,付款时间为45天、落款日期、郑某某签名和手机号码,收条不加盖任何印章,票据也不做背书。根据双方口头约定,承兑汇票既不用等时间到期即可兑付,而郑某某也不收取手续费,持票人可以收回承兑汇票上的全部金额。

通过贴现可以提前获得资金,无须背书,且郑某某承诺按票面金额付款,与正规渠道贴现率存在较大价差,使类似的承兑汇票私下转让非常普遍。承兑汇票甚至成为“大额人民币”,企业在相互结算的时候,还可以找零,即如果双方发生80万元的结算往来,付款人没有现金支付,但是只有面值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双方协商,可用汇票结算,剩余20万元可以用现金或承兑汇票找零。

民间票据市场的存在,不仅比银行的贴现率低,而且不需要对持票人进行严格的材料审核,这使得大部分票据自然流入到民间票据市场,持票人也更多地依赖地下票据市场贴现。部分有钱的个人和国有企业也通过当地“票商”收取承兑汇票,其中部分收票人低价收得票据后,一般会持有到期去银行兑付(被称为“持有型的”),从中赚取差价。

银行职员参与民间票据市场的事也并不鲜见,很多民间票商的生意都是银行职员介绍的。有时候,企业开票后直接在银行工作人员处贴现,只是贴现利率远高于民间票据市场和正规票据市场。从民间票商以套利贩票搅浑市场,到正规金融机构职员掩护参与,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的监管失控日益加剧,以逐利为目的的地下票据融资的“虚假”繁荣呈加深趋势,而受害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在增加。在温州最近集中爆发的“断贷潮”中,以承兑汇票为代表的“影子银行”频频现身,成为此轮民间借贷危局一个重要的幕后推手。

——套利黑洞显现

在这一大批“票商”背后,一个藏匿于正规金融机制下、跨区域的“地下票据市场”逐渐浮出水面。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互为交易对手,从事票据套利。这些银行或通过转贴现,套取利差收益;或以票据转贴现卖断并买入返售,逃避贷款规模监管。在部分地区,个别商业银行的业务员或网点甚至涉嫌进行违规交易。图表2.2 民间、地下票据市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链条资料来源:世经未来

各种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规模较大,贷款规模偏小,中间业务量非常有限,盈利较难,因此参与倒卖承兑汇票现象非常普遍。除了收购后转贴现赚取差价外,农村信用合作社还通过持有到期兑付获得收益,而成为地下票据市场的大买家。

为此,有些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培养了一批工作人员,携带银行汇票专用章,专职飞往各地,盖章收票。业务繁忙的时候,甚至一天要飞往多地,故这些人被称为“空中飞人”。这是因为央行对银行汇票专用章有着非常严格的管理,每家银行印章数量有限。

收票过程中,同一面值票据,根据承兑银行信用状况不同,贴现的利率也会有差异。通常将银行分为三类:一类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二类是其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三类是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贴现利率则从低到高,逐次上升。

上述收票、贴现、转贴现的现象在2008和2009年极为普遍。彼时,银行资金相对宽裕,随着2010年信贷规模控制和货币政策的收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入其中。

2010年年初以来,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和河南省内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利用会计漏洞,通过与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贴现卖断并买入返售的方式,将票据隐藏在表外项目中,以逃避信贷规模监管。

2011年6月,银监会先后下发了三份文件,包括全面叫停上述违规业务、规范会计核算制度等一系列收紧表外信贷业务的政策措施;与此同时,6月份央行还要求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范围。此后,伴随着贴现利率持续走高,这一现象得到遏制,银行表外信贷迅速下降,但是自2011年6月以来,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量仍在增加,只是增加幅度略有放缓。

——银行信贷“腾挪术”

对于银行来讲,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银行对企业的综合授信额度属于表外业务。在表内信贷持续收紧的情况下,银行通过表外信贷,变相给企业提供资金,承兑汇票变身银行信贷规模的调节“阀门”。越来越多的企业则选择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通过承兑汇票,银行将原本属于表内信贷业务的额度,巧妙转到表外负债中。银行表内信贷额度,通过表外票据业务形式流出银行,表内、表外业务两者此消彼长,为市场变相释放了大量流动性。

央行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为7.76万亿元,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增加1.33万亿元,达到历史峰值。这意味着银行通过表外票据业务,隐性放大信贷规模,输血民间融资。

另一方面,2010年以来,拉存款已成为许多银行员工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温州当地出现了专门从事给银行提供季末存款的公司,在当地银行,这一行为被形象地称为“买存款”。在资金相对紧缺的情况下,“买存款”的年息高达10%左右。

除了费尽周折“买存款”,银行普遍采用主动调整银行表内、表外业务规模,增加保证金存款等方式缓解存款不足的状况。银行承兑汇票成为腾挪信贷额度的重要工具。按照银行存款统计口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可以计入银行存款科目。2009年温州当地银行存款科目中,部分刚进入温州展业的股份制银行,保证金存款比例最高达80%。当时甚至出现了银行和企业暧昧合作,“连环套开票据”,如企业缴纳10%保证金,获得100万元承兑汇票后,持票在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民间贴现后,再以存款形式转入承兑银行再开出票据。

更有甚者,在一家银行连环操作,杠杆被乘数放大,银行对此称为“翻烧饼”。这种“以票引存”、“连环套开”的方式,不但影响了存款数据的真实性,造成信用虚增,而且大量银行授信通过表外借贷的形式流出。

通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将原本属于表内信贷业务的额度,巧妙转到表外负债中,票据贴现资金又相当于开票行的信贷资金,这使得银行整体的授信额度实际并没有收紧。有的银行出于揽存的需要,大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总授信规模反而放大。

这种“腾挪术”被称为银行经营的“刚柔并济”。所谓“刚”就是贷款,受到严格的规模管控;所谓“柔”就是承兑汇票,银行可以灵活地调整票据承兑和贴现余额,既不占用信贷额度,又可增加存款,创造中间业务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在“以票引存”和“揽存”大战中,银行风控监管流于形式。假合同和假发票普遍存在,贴现资金用途疏于监管。银监会2009年下半年监管工作信息称,江苏泰州银监分局在票据业务检查中,发现虚假发票近300张,涉及金额近10亿元。在现实执行层面,由于增值税发票不能及时出具,部分银行原则上要求在开票后20天内上交发票。2010年曾遇到200多张银行承兑汇票汇集到同一中介公司,而后盖章流入市场,这家公司就是所谓的“票据包装公司”。

风险影响: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失控蕴涵金融风险

第一,盲目签发形成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不良贷款。有些基层银行不按银行承兑汇票的适用范围合理使用,在审查和操作上风险意识淡薄,放松条件,盲目签发,埋下风险隐患。

第二,造成银行存款的虚假增长。银行承兑汇票本来是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但现在已经变质,成为各银行增加存款的手段。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虚增存款,成为商业银行的一个突出而普遍的问题。

第三,造成票据市场虚假繁荣。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市场的源头:银行签发承兑汇票后,企业可以到银行贴现;银行又可以到另一家银行转贴现,还可以到央行再贴现;一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票据交易量。规范的票据市场应当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并存,并且以商业承兑汇票为主。像我国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一票独大”支撑整个票据市场的现状在全世界比较少见。

第四,超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会增加货币供应量,造成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假象。大量票据通过地下票据市场贴现,巨额资金在金融机构“体外循环”,不利于对信用总量的监控,严重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对货币信贷政策执行产生了强烈的对冲作用。

第五,导致大量金融违法案件。近年来出现的金融大案要案,大多数出自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银行承兑汇票领域成为金融犯罪的高发区。不法分子通过欺诈来骗取银行信用,导致银行垫付资金。一是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互相串通套取银行资金。二是企业之间经济纠纷使银行遭受损失。三是委托收款银行由于某种过错或其他原因,客观导致了原持票人恶意串通迫使承兑银行垫付资金的结果。有的银行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了抵押,并收回了贷款;有的银行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与出票的或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却为持票人办了贴现,以明显的违规或非法手段取得善意的第三人地位,迫使承兑银行就范。四是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蓄意所为。有的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特点和有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设置圈套,有的以伪造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

风险对策: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合规管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依法办事,合规办理,不断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就可以预防和减少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应当遵循诚信的原则。首先,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条件,只有从“基础行为”中予以防范,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因此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应当认真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对承兑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主要了解承兑申请人的资金信用、企业的基本情况等,特别要注意承兑汇票的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对利用承兑汇票进行资金拆借、抵押借款和套取资金的一律不予受理,堵住风险产生的源头。二是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依法签发。要记载好绝对应记载事项,由于承兑时对所记载事项审查不严,使有缺陷或者无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进入流通,就会造成风险。三是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一个月内提示承兑,承兑银行应在三日内承兑,超期限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或被认为是拒绝承兑。四是坚持合法的商品交易。银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坚持合法的商品交易这一基础,审查是否属货款支付、债权债务清偿等,而不能只凭交易合同或虚拟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承兑。

受让、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要加强审查、谨防假冒、善意对价。流通是票据的基本特性,银行在票据流通中有大量工作可做,特别是当前受让、贴现已受到企业普遍欢迎,银行受让、贴现汇票的业务大大增加。为防止风险的产生,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受让、贴现时,应加强审查,仔细鉴别承兑汇票的真假,防止被骗和造成重大损失。一是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依法签发,记载事项是否清晰、完整,防止假汇票或无效汇票受让、贴现,必要时应及时向承兑银行电报查询。二是要审查持票人的合法性,是否非法取得该汇票。汇票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必须签章,汇票背书必须连续,只有这样才能显示背书转移权利、担保、证明的效力。三是善意取得汇票和给付对价。不能对非正当持票人和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承兑汇票出要受到抗辩,不进行给付双方认可的对价则会影响汇票权利的行使。四是汇票付款时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办理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必须严格把关。银行在办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要认真履行审查义务,严格把关,把该付的付出去,不该付的坚决拒绝。

完善内控机制,消除内部隐患。银行的信贷、会计部门互相制约,密切配合是保证银行承兑汇票健康发展的前提。各部门在严格内部管理的基础上,要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会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窗口服务监督职能,积极主动配合信贷部门,提供企业资金往来、贷款回行、承兑汇票解付等情况。对信贷部门未按操作规程办理的承兑汇票一律拒绝办理,把好出票关,信贷部门的每一笔承兑汇票签发后都要与会计部门核对,及时登记台账,逐笔监测核销,并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汇票领用签发情况。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管理。(1)实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要依据客观经济规律,积极稳妥地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商业银行总行对分支机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要实行核定总量、控制限额管理,未经上级批准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2)把握好投向。实行承兑汇票业务客户预选和综合评价制度,对那些重合同、守信誉、兑付历史无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切实加强投向管理和风险的前期预防工作。要坚持以票抵票为主、全额资金封存和质押为主、黄金客户为主的原则,从根本上保证签发质量。(3)适当分散风险。在具体操作中,银行要针对企业购销周期、销售前景和企业兑付能力,合理确定汇票期限和金额,做到均衡出票,单个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总额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除以票抵押全额资金封存外,对单一客户原则上实行“一票一清”。还要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签发前应要求企业按规定比例存足保证金,针对不同客户和风险系数适当调整保证金比例,使保证金真正发挥承兑保证作用,并实施专户管理,防止企业挪用。要合理安排好销售货款转存的期限和金额,除留足企业必要的开支外,其余全部纳入企业存款账户,分次存入保证金账户,防止人为造成企业集团兑付形成的资金压力和承兑风险。(4)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三关”管理。“三关”即调查关、审查关和监督关。每签发一笔承兑汇票都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运作,管户的信贷员应把企业的经营、负债、销售、货款结算、盈利水平、担保抵押资格及变现能力、风险度、兑付等情况调查清楚,准确地提供第一手资料。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合规定的承兑汇票一律拒之门外。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信贷员要跟踪监督承兑汇票的使用情况,看企业是否按照购销合同的数量和金额如期购进,有无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和抵押贷款的情况,产品销售市场如何,销售货款是否按计划转存。通过监督,使企业的承兑汇票运作纳入银行的监督管理网中,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的形成。

第三章 企业风险

案例5:ST·HL违规担保陷困境 多家银行涉嫌违规放贷

案例摘要:2011年9月,山东HL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及时等问题被实施特别处理,变身ST·HL。如今,ST·HL又再度被多家银行告上法庭,追索贷款。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屡禁不止,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

案例回放:ST·HL诉讼缠身 资不抵债

2012年3月,多家银行将ST·HL及其子公司告上法庭。A银行提出财产保全,山东HL第二大股东持有的7000万股股份被冻结,同时A银行请求冻结山东HL及其子公司、股东等的1.02亿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B银行青岛云霄路支行也提起诉讼,追讨两笔合计2500万元的贷款。另外,C银行青岛分行1亿元承兑汇票违约之案悬而未决。

2011年9月,山东HL因巨额违规担保和业绩预警不及时等问题被实施特别处理,变身ST·HL,公司和多名高管也因此遭到深交所公开谴责处分。ST·HL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为39.5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02.84%,已严重超过公司营运的警戒线。截至2012年3月12日,公司逾期贷款总计7.2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6.64%。ST·HL公告披露,预计2011年全年净亏损10.02亿元,较2010年亏损4.08亿元增加了逾一倍。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4月15日,ST·HL发行的短期融资券“11HLCP01”迎来到期兑付日。这只由ST·HL 2011年在银行间债市发行的4亿元人民币一年期短期融资券,由D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因发行不久后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被评级机构三次降级,成为国内6年来首只“垃圾债”。到期之日ST·HL需要支付的本息合计约为4.2亿元,从其自身来看已不具备偿债能力。

案件焦点:12家银行涉嫌为ST·HL违规发放贷款

截至2012年3月8日,ST·HL共涉及9.89亿元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担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审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也就是说,ST·HL未经过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的9.89亿元违规担保,并不能满足获得银行贷款的条件。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说明发放贷款的银行未按照程序履行法定审核义务,未审核ST·HL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就发放贷款。这不仅与银监会的要求相悖,也不符合《公司法》与《担保法》的基本原则。从法律意义上讲,由于放贷银行在对担保方的审核中存在过错,因而银行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规的,上述担保行为是无效的。

2012年1月4日,ST·HL公布了5.55亿元公司违规担保情况,部分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随之浮出。在ST·HL发布的这份违规担保情况表中,作为贷款银行的E银行潍坊分行、E银行潍坊坊子支行共接受ST·HL 9400万元的担保;F银行九龙山支行接受了ST·HL 1.2亿元的担保;G银行接受的担保额为3000万元;F银行寒亭民主街支行、H银行潍坊寒亭支行共接受1300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I银行济南分行、J银行香港西路支行共接受ST·HL提供的1.5亿元违规担保;D银行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接受的违规贷款担保额达6000万元;I银行济南分行接受了5000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潍坊市K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L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分别接受了1300万元、2500万元的违规贷款担保。

上述5.55亿元担保仅仅是ST·HL对外部公司提供的违规贷款担保,ST·HL在1月7日、2月8日和3月2日又接连发布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公告。这3份公告披露了ST·HL及其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8笔贷款——其中M银行潍坊寒亭支行贷款额达8560万元;A银行青岛南京路支行贷款额达1亿元(潍坊市KY投资有限公司提供部分股权质押担保);L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额达1000万元。上述共计1.96亿元的贷款担保亦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信息披露。至此,已有12家银行涉嫌违规为ST·HL发放共计7.51亿元贷款。

案例联想:多家上市公司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财务状况堪忧

近期上市公司担保公告频现,一些上市公司担保总额不断增加,占其净资产比重不断上升,已亮起公司财务状况预警灯。其中,NJ医药、AY顺昌、XY股份、Y药业、JF股份、ZGBX和SGS等公司担保总额占其净资产比重已超过100%。ML纸业、TG天成、LA环能和GH股份等多家公司出现了担保逾期现象。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金额占净资产比例超过50%,就被认为风险过大,而超过净资产乃至数倍于净资产,已如坐在火山口上。

从公布的年报和业绩预告等信息来看,高额担保往往与业绩滑坡相伴。ML纸业2010年亏损1.18亿元,同样,TG天成2010年亏损8819.14万元。ZGC也因担保付出了代价。截至2011年11月30日,ZGC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7.0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5.88%;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2.34亿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5430.10万元,公司不得不承担5430.10万元的损失。

上市公司因高额担保而遭受损失的例子举不胜举。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近年来证监会多次发文,比如《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中《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按照新修订《公司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

然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现象屡禁不止。违规担保涉及金额往往多达数千万甚至数亿元,其中蕴藏的巨大利益促使相关人员有犯罪冲动。有些上市公司用伪造签名等方式通过银行的内部审查,甚至通过与银行内部的“合作”达到违规担保的目的。

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本是正常的经济行为,可缓解资金压力,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但是如果担保总金额过高,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而来。一般来讲,无论担保对象资质如何,担保总金额占净资产比例也不宜超过50%。从以往案例来看,因担保被拖累的上市公司中有很多的比例都很高,有些甚至超过净资产的数倍。此外,还应考虑上市公司的财务现状,倘若公司盈利不佳、负债较高,而公司对外担保所占净资产比重又比较高,那么此类上市公司潜在的风险就更大。

从近期发布的公告来看,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和相互担保的情形比较多。有资质的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可谓互惠互利。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比较安全,关系很稳定,不过其中也暗藏着另外一种风险,只要单笔担保出现问题,将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诸多关联方将受牵连。

常见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表现有:(1)“提款机式的担保”,上市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其实质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其上市公司提供担保进行圈钱;(2)“连环套式的担保”,其实质是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相互为对方提供担保,形成上市公司“勾结”圈钱的一致行动;(3)“子债父保”,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进行圈钱;(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超过其净资产的50%;(5)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风险警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发的信贷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原因,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不仅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银行信贷风险也随之凸显。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相关上市公司陷入困境,也使银行呆账、坏账增加,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因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风险引发的银行信贷风险不容忽视。综合来看,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可能给银行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给商业银行带来的信用风险体现在,在贷款企业不能如期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违规担保的上市公司没有足够的即时可用的现金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尽管对外担保时上市公司均强调“被担保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风险小”,但是担保风险的最大特点是突发性,与经营性风险有很大不同。突发也就意味着已超出担保当事人的控制能力。当贷款逾期或者展期,上市公司的担保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无可逃脱,若出现财务危机,上市公司很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二是业务集中风险。由于单一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对许多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而信息在各个银行之间的流转渠道并不畅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单一上市公司同时为许多公司担保的情况了解不够,从而使银行信贷资金大量沉淀在由同一家上市公司担保的贷款中。贷款担保方集中于同一家上市公司,如果这家公司发生经营问题,银行就面临着业务集中风险。

三是操作风险。在上市公司担保的贷款过程中银行容易出现的操作风险有:在贷款发放之前,银行人员对上市公司的信用进行分析时只是简单地对上市公司所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在贷款发放时不严格遵守商业银行的贷款规章制度;银行内部人员与上市公司以及借款企业相互勾结,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不严格执行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贷款问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故意隐瞒不报,不通报同级分支机构等。

此外,多数银行对此类风险认识不足,风险意识淡薄。上市公司作为我国经济中比较优秀的团体,由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相对公开,本身受证券市场监督,并拥有非上市公司所没有的通过证券市场再融资的渠道,因此由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更容易被银行接受。在银行眼中,上市公司财务风险比较小,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借款违约风险很小,同时作为大企业的上市公司对银行的利润贡献度也比较高。因此,我国银行非常重视发展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凭着上市公司以前良好的信用记录,在上市公司为其他企业担保而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会毫不犹豫把贷款发放下去,这也是导致大量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原因之一。因此,银行应当提高对此类业务的风险认识,关注、了解相关法律,在审查上市公司担保贷款时,一定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规检查。

案例6:公路项目化身融资平台 加强路桥建设贷款管理

案例摘要:昔日“公路大王”刘某利用高速公路项目为融资平台,挪用银行信贷资金。其被刑拘后,多家银行踏上了追索贷款的漫漫长路。案例从财务报表角度总结出刘某腾挪资金的主要手法,分析了银行管理漏洞和贷款人行为不轨导致的信贷风险。

背景梳理:公路项目负责人被刑拘 债权银行追索贷款

——“公路大王”抽逃注册资金被刑拘

1991年,上海人刘某成立了上海MS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MS),其投资的全资、合资、控股、参股的企业超过20家,涉及国际贸易、房地产、高速公路等多个方面。2000年开始涉足高速公路项目,先后投资了嘉浏、沪青平、上海同三、上海南环、宁波绕城、甬金绍兴段、宁波北仑港7条高速公路。

这7条高速公路投资总额达115.315亿元,除去项目公司法定资本金占到总投资额的35%,剩余的项目资金则来自银行贷款,由项目公司股东或其他公司为其担保,用高速公路项目的收费权作为抵押。刘某通过资本腾挪将高速公路项目的资本金和银行贷款转入MS旗下的相关公司。2008年6月5日,刘某因涉嫌抽逃注册资金被浙江省公安厅刑拘。

——债权银行追索巨额贷款

2008年7月,沪青平高速公路被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收回经营权。债权银行开始加速追索巨额贷款,部分债权银行贷款暴露出抵押瑕疵。同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两起标的共2.4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为刘某所控制的三家公司——上海HQP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HQP)、上海MS、重庆QX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均为××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贷款抵押人是上海MS的关联公司重庆某公司,抵押物是远在重庆的两块土地,而且土地评估价远远超过其当时的实际价值。

××银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是沪青平高速公路项目的第一大债权银行,共涉及金额为16.9亿元。然而该支行贷给刘某的贷款远不止这个数字。刘某投资的北仑港高速公路同样是该行上海分行长宁支行给予了16.12亿元贷款,期限从2002年到2018年,以同三国道大矸至西坞段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并以中国HX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为实际控制人)作保证。

此外,××银行上海分行9亿元贷款中有近2亿元贷款未办好抵押手续。HQP高速公路涉及的还有其他近10家银行的贷款。2006年,HQP项目公司的银行信贷金额已经超过20亿元。

案例解密:巧用财务科目腾挪资金 财务报表释放危险信号

刘某资金腾挪手法多样,以沪青平公路为例进行说明。2000年,该项目总投资达35亿元,投资方MS公司(67%)、上海CJ公司(25%)、上海JG公司(8%)合计投入的资本金不过6.2亿元,其余资金多数来自银行贷款。2001年仅××银行一家即向沪青平项目提供贷款约15亿元(2013年到期,利率约为6.21%)。

方法一:以公路的项目公司为主体,进行“长期对外投资”。沪青平高速2004年账目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投资4.92亿元,用于收购“ZGHDDT置业有限公司”95%的股权,并开发了位于浦东世纪公园附近的楼盘“大唐盛世”。此后,这笔近5亿元的长期投资,连续三年都高挂在沪青平高速的账目上。截至2006年年底,该笔长期投资仍没有减少。与此同时,2004年沪青平公路用于自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资金为8000余万元,不及对外投资金额的1/5。

方法二:利用财务报表中的“其他应收款”科目。通过这个科目,其从沪青平高速公路的账上借款给资金短缺的关联单位。2006年沪青平高速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在1000万余元的其他应收款项中,借款410万元给甬金高速。2004年沪青平高速账目中“其他应收款”高达3000万元左右,其中最大的一笔借款为2000万元,借款方是Z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方法三:利用财务报表中的“预付账款”。2002年南环高速现金流量表显示,当年公司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资金仅为1007.63万元,但却有1.84亿元资金列入预付账款,从账面上“消失”。截至2004年年底和2005年年底,南环高速的账面上,“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相加达6亿元。

方法四:质押“项目公司股权”获得“委托贷款”。在成立上海TS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年后,2003年5月,MS集团就将TS高速的股权质押给上海CJ,以借入委托贷款2064万元。同年,MS集团又同样将上海JL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给上海CJ,并由后者委托MS银行上海西支行向MS集团发放了4900万元委托贷款。而当时这两条高速公路皆尚未竣工,在尚未有盈利的情况下,MS便将股权早早质押。

方法五:抽逃项目资本金。NH高速公路公司2002年度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显示,当年公司所吸收的2亿元注册资金中(刘某出资9600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资金为1007.63万元,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均为0元,而在2002年年底公司实际拥有的在户资金仅为600.7万元,意味着有1.84亿元资金当年即被抽走。

案例分析:集团项目公司的关联交易放大信贷风险

路桥工程是最容易被骗贷的项目,部分企业以路桥项目作为平台融资,然后把这些资金挪用于其他项目。另一个风险则是路桥建设的资金为阶段性使用,如果银行一次性放款量过大,又没有对提款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就有可能使得资金被腾挪。

首先,案例中刘某公路项目资本金不到位、拖欠应付工程款、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估抵押物等现象并非个案,银行应保持警惕。近些年我国公路建设势头强劲,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各地普遍存在资金紧张,项目股东尤其是民营企业股东承诺的资金往往不能按期到位,公路建设的资本金比例普遍达不到规定要求。公路建设资本金率偏低、对银行信贷资金过度依赖,增加了项目公司的偿债负担。HQP公司从2000年成立以来就一直亏损,主要是因为公司贷款过度导致财务费用较高。

其次,从银行方面看,案例中××银行长宁支行对单一项目公司和单个贷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过高,授信过于集中,可以说刘某个人行为和某一个项目公司的运营就足以对整个银行的资产质量水平造成巨大冲击。另外,该行在抵押环节没有审慎评估抵押物,纵容了抵押物高估,担保方式上放行了关联企业作为保证人。

毫无疑问,案例也说明该行贷后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其实在该案中有少数股份制银行从相关渠道提前发现HQP公路的资金运用不正常,并及时预警,把刘某的相关贷款列入“关注”级别,重点监控,压缩并清收贷款,且事发后抢先向法院提起资产保全,将损失降到最低。较其他同行而言,同样的贷款对象,银行间不同的处理方式决定了事发后银行的不同处境。

再者,案例中刘某把公路项目贷款转入集团其他公司,也凸显了关联交易带来的信贷风险。具体而言:第一,关联企业成员分头融资,统一调度,关联企业间资金抽调行为普遍,银行难以掌握贷款实际用途;从属企业对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没有支配权,被控制企业挪用,控制企业的贷款量远远超过了其原有的授信额度。第二,通过关联交易粉饰借款人财务报表。借款人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可靠,银行如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关联交易行为,会导致交易风险失控;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也给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没有发展前途的公司提供可乘之机,可以方便地粉饰自己的经营业绩,诱导银行信贷资金向这些企业集中。第三,担保虚化。案例中刘某的集团成员企业间采用相互担保形式获得贷款,这些相互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它们之间关联和控制关系事实存在,实质上银行信贷风险通过贷款担保链条在集团企业内部不断传递,集团企业系统风险未能有效向外分散,债权银行的贷款在风险链中实质处于担保不足或无担保的状态。

为了防止类似的项目公司间资金腾挪,首先,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应首选抵押、质押或集团外部企业担保等方式,尽量避免由关联企业提供连环保证或担保,如果接受集团关联企业保证或担保,也要设置保证、担保的限额。其次,监控信贷资金流向,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财务往来的监控,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对其关联企业进行投资,防止集团成员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悬空银行债权。最后,银行可在贷款合同中设置相应的保护性或约束性条款,如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前须征得贷款银行同意;股东分红不得超出税后净利的一定比例;年度股权投资不得超出某一警戒线或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未经银行允许,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不得进行兼并收购,不得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活动,否则视为违约。贷款人可依《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加速贷款到期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从而取得控制贷款风险的主动权。

案例联想:加强公路建设贷款管理 控制债项自身信用风险

2009~2010年两年间,银行大量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涌向公路等长期基础设施建设,这些资金多为一年到三年期限的短中期贷款,如今在信贷紧缩压力下,短贷长用带来的资金压力骤现。2011年审计署报告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债务余额约为1.12万亿元,部分地区的高速公路处于建设期和运营初期,其收费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主要依靠举借新债偿还。中央政府对高速公路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中,借新还旧率达54.64%。

虽然案例中主要是由贷款人刘某个人的不法行为给项目贷款带来风险,但就债项本身来说,应当重视公路项目自身内含的信用风险。一是公路项目资本金低,对银行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二是公路单位造价成本增高,还款周期长;三是收费权质押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银行权益无法得到根本保障;四是公路建设贷款的贷后管理手段缺乏等。这些因素导致无法有效防范公路项目信贷风险。为此银行要加强对公路建设贷款风险管理:

首先,优化公路贷款风险评级。把公路信用评级办法与贷款评估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以公路信用评级为基础的信贷风险评级办法,提高基础数据预测的可靠性。进一步突出对借款人偿债能力的评估,规范贷款期限的约定,重点考察偿债保证比指标。要求公路建设项目提供至少贷款期内的整体规划及现金流量预测,根据历史表现、行业状况等因素严格审查其规划与预测的可靠性,并相应调整现金流量预测,进而测算偿债能力。

其次,为了客观评价公路还贷能力,应该多方位计算其获取现金能力和未来收入能力,建议运用包含多指标的评价体系,改变现行的以车辆通行费为主的评价体系。其他收入来源包括:公路形成的社会效益,取得政府的政策倾斜,并且取得政府的财政补贴,形成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现金流量;公路享有国家交通专项补贴,如车购税、养路费和其他税费等,这就形成了交通补贴现金流量。

再次,利用投保工程保险进行风险转移。银行对这些专业性强的特殊风险应有知情权,在进行贷款风险管理时,可以要求借款方根据公路本身特点,对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对设施营运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控制计划,如要求借款人进行适当的保险安排,购买相关工程保险,为抵押物资产购买财产保险。并要求其出具权威机构对工程质量寿命等在设计、施工直至使用期间的监督检查报告,以此来补充贷款审查依据。

最后,加强公路项目贷款审批权管理。比如,针对前段时间云南公路平台违约风波,建行管理层在该行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事件引起了建行对公路投资项目的高度重视,建行由此上收了公路贷款审批权。

案例7:未雨绸缪完善“大客户”管理

案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集团企业得到迅速发展,规模庞大、发展稳健的大集团不仅成为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各家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但是,集团客户多层次、多行业和多地域的经营特点也给银行的信贷管理带来了挑战。近年来由于集团客户信贷风险导致的银行损失屡见不鲜。本文以某集团债务危机案件为例,解剖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成因,从法律角度提出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措施。

案例回放:D集团债务危机实例

D集团下辖三大集团、40多家公司,经营范围涉及软塑包装、精细化工、房地产和酒店等行业。2005年末,D集团受对外担保纠纷牵连,多次被其他公司因债务纠纷连带告上法院,最终各债权银行闻风而动,纷纷收缩D集团贷款,并保全其资产,导致涉案总额高达60多亿元人民币的特大债务危机全面爆发。

经过梳理分析,发现D集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虚构经营规模。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6年11月末,该企业合并总资产达111亿元,合并资产负债率为78%,累计销售收入34亿元,实现税前利润2.5亿元。但经各债权银行组建的调查组核实,同期D集团合并总资产仅81亿元,合并资产负债率为90%,累计销售收入为25亿元,税前亏损达1.65亿元。

二是挪用银行贷款。D集团银行借贷总计60亿元,其中短期流动资金借款达56亿元,长期固定资产借款仅有4亿元。但D集团却本末倒置导致企业流动性极差,加之高达90%的资产负债率,最终拖垮了整个集团。

三是占用生产资金。D集团下属各关联公司往来资金非常复杂,相互占用资金情况普遍,而且资金调拨很随意。例如,该集团下属的某公司曾在一天内连续签发10笔、合计1.4亿元无任何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导致集团主营企业因资金被占用而无法组织正常生产。

四是滥开银行账户。2006年11月末,D集团合并报表反映实际可用银行存款为3亿元,但这3亿元存款却散布在384个银行账户上,造成突发风险后集团无法第一时间归集资金应急。

风险根源:集团客户信贷风险起因

由上述债务危机案例不难看出,集团客户信贷风险起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短贷长用。D集团由集团总部统一调配使用资金,“短贷长用”情况普遍。例如,把高达55亿元的资金用在流动性极差的房地产和固定资产购置等长期项目投资上,仅仅只有5亿元用作下辖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最终导致突发风险发生时无法协调资金化解危机。

第二,盲目扩张。D集团主业为软塑包装,债务危机爆发前,该业务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先优势。但为了实现快速发展的目标,D集团在省内外不断投资设厂。此外,该企业还大规模兴建生产基地,并大举进军资金需求量大的房地产行业,最终导致负债过重,加速了危机爆发。

第三,相互担保。D集团巨额贷款债务绝大部分都是由集团内部各关联公司提供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这种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由于关联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皆被集团所控制,没有能够独立支配的财产,实质上根本不具备代为清偿的能力,导致贷款成为信用贷款。除此之外,该集团还存在较大数量的对外互保,并由于被担保对象的选择不谨慎导致或有负债风险加大,结果尽管担保危机仅牵涉集团内一两家公司,但由于错综复杂的担保链条,不仅把行业优势企业拖下了水,还最终拖垮了整个集团。

第四,家族管理。D集团虽然引进了不少职业经理人以改善公司的管理,但家族管理的模式仍然未能完全摒弃。该集团下辖的三个集团公司表面上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成立了相应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团队,但均由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家族全面负责三个子集团的重大决策,统一管理三个子集团的经营活动,调度三个子集团的资金,权力高度集中,职业经理人根本无权干预或插手,也就无法有效控制其具体服务企业的经营风险。

防控措施:用法律手段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尽管集团客户存在着前述诸多风险,但由于在品牌效益、市场竞争力和资本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其仍是银行重要的合作伙伴。这就要求银行不仅要完善和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及贷后管理,降低整体信用风险,还应从法律角度,用法律手段对其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针对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法律风险防控:

确定适合的借款主体。对于拥有核心资产或核心业务的母公司或者对成员企业控制能力强的母公司,银行可采取“母公司统一融资方式”,由母公司与贷款行签订总的融资合同,同时要求实际使用借款的子公司或成员公司向贷款行出具承诺,明确同意接受总融资合同的约束,从而使母、子公司成为共同债务承担人。此方式相对于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方式而言,其优势是贷款行对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更易于操作,同时从法律角度来讲,一旦发生违约,贷款行可以直接追索母、子公司,避免中间环节。

选择优化的担保方式。在信贷业务实践中,在对集团关联客户融资具体选择担保方式时,应以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方式为主;确实因营销客户需要而选择集团内部关联保证这一担保方式的,必须注意研究子公司的章程,按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担保手续。对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审查既有担保和现有担保的总额度,看其是否具有实际担保能力,避免偏重考察保证人担保是否合法而忽略保证人是否有真实代偿能力的做法。

设计完备的合同条款。一是投资限制条款。在借款合同中设定重大投资限制条款,明确约定借款人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且影响其自身偿债能力的重大投资行为,必须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并以其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向银行补充提供质押担保,以避免借款人随意变更贷款用途。二是消极保证条款。在银行向集团内部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时,应明确约定“在借款还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其资产向任何其他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不得在其财产或收入上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任何担保物权”等,否则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三是不安抗辩权条款。为防范风险,债权银行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企业集团任一成员企业对任一债权人的违约均视为对借款银行债权的重大威胁,借款银行有权以此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四是撤销权、代位权条款。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企图悬空银行债务的,银行有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集团公司长期占用子公司资金,或子公司长期占用集团公司资金,致使承贷主体丧失偿债能力的,银行有权依法行使代位权”。

采取及时的法律措施。在集团客户出现集中性债务危机征兆时,债权银行要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主动介入并引导客户的资产清理、债务重组等重大法律行为,避免发生突发性挤兑倒闭事件。同时,密切关注企业发展态势,在确证采取非诉手段不足以维护信贷资产安全时必须快速响应,果断申请法律救济,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案例8:短期抵押贷款风险控制的案例分析

案例摘要:针对银行业竞争加剧的局面,如何做好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并降低不良贷款率,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案例通过××银行与SL集团、SL商社之间4000万元的短期贷款纠纷具体阐明了短期抵押贷款中应重点控制的风险点。

案例回放:虚假商业承兑汇票成为银行贷款担保

∗ST SL为上市公司SL商社,SL集团在重组郑百文(SL商社前身)时拥有50%股权,并成为其第一大股东,现在其控股权被国美集团曲线获得。∗ST SL原大股东SL集团下面设有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无财产隶属关系)。

2006年12月,SL家电配送中心向××银行贷款,SL集团的负责人却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伪造上市公司向SL家电配送中心购货的假象,并向后者开出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往来的相关票据支撑的共4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此后,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向××银行济南分行贷款4000万元,期限半年,将一处房产抵押给该行,同时也将四张共计4000万元的由上市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该行,第一担保是抵押房产,第二担保是上市公司所开承兑汇票。

案例性质:该笔贷款属于具有担保品的短期贷款

在上述贷款形式中,贷款属于具有担保品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并且短期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

一般来讲,商业银行在贷款的审核中要求企业申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方式、还款来源及偿还能力等基本情况。企业申请短期贷款的目的主要是为缓解短期流动资金的不足,因此除了考评企业信用等级、具体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已发生贷款总额外,商业银行的控制点还应集中在短期内是否有大于贷款金额的净现金流入量,如应收账款到期收回、销售款项等,这是企业短期贷款到期偿还的保证。

下面,我们考察一下××银行4000万元贷款中贷款主体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企业信誉和资金实力,这使得商业银行会在放贷过程中出现审批环节不符而进行放贷的情况,如部分企业没有办法达到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但是由于以往的良好信用记录和商业信誉,银行会因惧怕失去客户从而进行放贷,这也是××银行对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放贷的主要原因。

同时,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也是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的债权,是企业未来现金流入的保证,还具有抵押品,因此看似更具保障的贷款实则风险更大。一是因为更具有担保价值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第二担保品;二是第一还款来源盈利能力与第二还款来源中的质押票据无形中捆绑在一起,使得此次贷款由于还款来源的减少风险被扩大。

风险分析: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应注意的风险控制点

——对于担保品的审查及风险控制

在上述××银行4000万元贷款的案例中,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了两项担保:房产和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1)抵押品房产合法性的审查

事实上,案例中抵押的房产处于其他法律纠纷中,无法进行处置,而只能进行第二担保品的处置,这也是SL商社与××银行会产生法律纠纷的原因。在该案例中商业银行应对担保品进行审核,并对抵押物、质物清单所列抵押、质物物品或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若商业银行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贷后监管,就不会在法律诉讼中出现所抵押房产处于其他法律纠纷中的状况。

同时,第一抵押品房产的流动性要差于商业承兑汇票,且对于房产价值的评估差别较大,贷款额和抵押品的价值有出入,贷后违约贷款是否能充分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该案例中对于贷款违约后还款来源的追偿还主要是第二担保品,而相应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为100%,若单纯以票据质押而进行贷款,这是不符合条件的,提供其他的担保品是否可以提高质押担保的质押率,透过该案例看,这还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2)质押品票据合法性的审查

按照正常的票据质押,银行需要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及到期偿还能力。在此案例中,SL配送不仅出具了4张总计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抵押了一处房产。从抵押担保品来看,如果所抵押物品都存在合法性,还款是有保证的。××银行在放贷环节本应考虑到SL集团、SL配送及SL商社的关联企业关系,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较大,且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应有疑虑,在后续出现风险来看是SL集团的负责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伪造上市公司向SL家电配送中心购货的假象,并没有任何真实商业往来支撑,但是最终银行考虑到SL集团等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及企业实力,审批环节认为汇票已经得到承兑、合法合理,在质押和抵押担保方面都放松了要求,否则这笔贷款不能最终实现。

在本案例中,2008年2月国美电器通过龙脊岛公司参与拍卖,曲线竞得SL集团持有的SL商社2700万股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当控股权发生转移时,具有控股权的第一股东对于原大股东伪造汇票是否予以承认是××银行能否收回贷款的关键点。

——SL商社还款能力审查

由于SL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无形中捆绑在一起,商业银行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品时就要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方进行信用及还款能力的审核。在××银行4000万元贷款案例中,∗ST SL是一家连续三年业绩亏损并于2010年5月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暂停上市、若2010年不能实现盈利即将退市的企业。

该公司在2007年贷款前后的财务状况已经出现危险的端倪,根据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每股净资产(摊薄)出现小幅波动、稳中下降的势头,每股收益(摊薄)、净资产收益率这两项体现收益变化的主要指标在2006年上半年出现恶化,2006年下半年经营状况稍微改善却没有持续。在2007年第一季度依然出现亏损,上半年实现营业利润136.15万元,同比下降65.24%;利润总额116.76万元,同比下降69.53%;净利润-187.33万元,与2006年43.15万元相比,由盈利转为亏损,基本每股收益-0.0086元。

同时,公司预计2007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亏损。由此也可以看出,SL商社自2007年以后出现累计净利润的亏损,并且2006年企业的盈利为43.15万元,远远小于4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额。在SL商社由盈利转为亏损时,商业银行的贷后监管部门应进行监管和相应的风险预警,并要求相应贷款企业增加担保品。

案例发展:贷款纠纷的法律判决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到了贷款到期日,即2007年6月,SL配送无法按时还款付息,而SL集团方面一直欠款不还,以致2009年3月银行追款时将上市公司作为连带被告,并将上市公司的账户、大量资金封冻,后经法院调解,银行同意先对SL配送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公司账户暂时解封,而其所抵押的房产又有多项其他商业纠纷,以至于最终经××银行请求,济南中院于2009年8月27日将∗ST SL部分结算账户和房产查封,直至划走∗ST SL 4100多万元资金账号才获解冻。

同时,截至2009年11月24日,∗ST SL表示,目前划走的4100万元仍在法院,该公司仍在与××银行方面进行协商,期望达成对该公司合适的还款方案。内部确实也查不到SL集团及SL家电配送的汇票有关交易记录,同时本案如果不先行对借款人SL配送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转而执行无辜的SL商社的财产,这在法律上对SL商社并不公正,××银行能不能收回贷款本息尚有悬念。

在法律诉讼的过程中,持续时间久对于一审判决仍具有不确定性。在本案例中,贷款到期日与××银行提起诉讼时间差距近两年,直接形成的洽谈和磋商成本巨大,同时对于能不能处置SL商社的账户资产仍有悬念。在多数的贷款案例中,即使银行胜诉,但是处置借款企业财产时却发现企业财产被掏空等现象。

贷款风险的控制是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贷款率和提高利差收益的保证,在××银行4000万元的贷款案例中,具体涉及了在短期抵押贷款中存在未来现金净流入、抵押品合法性、第一还款来源和质押票据无形捆绑、关联企业间票据合法性审核及后续法律纠纷贷款能否收回等方面的风险,因此银行应加强企业贷款的审批并在贷后实施动态监管。

第四章 担保风险

案例9:股票质押风险大 健全风险衡量机制

案例摘要:××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时针对银行能否出售质押股票与证券公司产生分歧。《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股票质押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是股票质押业务的具体指导,本文整理了《办法》的重要内容,同时针对股票质押的特殊风险给出了防范建议。

案例回放:股票质押融资时证券公司与银行产生分歧

A证券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由于业务不断拓展,需要从银行借款。××年6月1日,该证券公司同当地××商业银行达成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证券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年6月1日至××年8月3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6.06‰,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证券公司账户之日起计算。

同日,双方签订了股票质押合同,约定以证券公司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当时市价1600万元的流通股作为质物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但由于股票价格的频繁变动性,该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降到120%时平仓,证券公司不同意,认为出售质押股票必须经自身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案例分析:合理的贷款方案设计使双方实现双赢

本案例涉及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问题,包括股票质押的设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质权的实现以及股票质押的风险控制。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股票质押权利人是否具有平仓权,即因为股票价格波动,可否提前转让变现。对此,《担保法》做出明确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此,证券公司认为,质押虽然转移占有,但是对于质物的处分权并没有转移,对于被质押的股票处分权仍归证券公司所有,银行要求强制平仓是没有道理的。而银行则认为,股票价值变化太大,如果不能约定平仓线,则无法确保贷款的安全,贷款风险太大,与贷款利率不成比例;如果证券公司不同意按平仓线平仓,则不同意发放该笔贷款。双方的分歧导致该笔授信业务陷入僵局。

虽然由于股票的风险特性,质押权人具有很大风险,但是银行不能因风险的存在而停止业务的开展。只要对股票质押进行特殊的贷款方案设计,就可以缓解股份质押规定的刚性,实现风险控制。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银行应当做如下处理:分别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当质押股票市价与贷款本金的百分比到达警戒线时,银行应当要求证券公司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果证券公司不予补足,在这一比例下降到120%,即下降到平仓线时,银行可以要求出售质押的股票,用所得款项来还本付息,余款退还证券公司,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清偿。

这种方案设计可以使证券公司获得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补充担保物,避免平仓造成的损失;而银行方面则获得了到达警戒线可得到补充担保或者到达平仓线可能平仓变现的承诺,双方都有避免损失的机会,该笔借款交易应该可以实现。

此外,依据《担保法解释》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用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还需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才可生效。

延伸阅读:《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4年对其进行修订。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质物要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该《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以下几种股票不得用于质押贷款: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交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交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办法》规定,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超过60%。质押率为(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风险控制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办法》特设立了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商业银行应要求证券公司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证券公司,不足部分由证券公司清偿。

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股票一起质押。股票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股票抵押人应当购买并随股票一起质押。股票抵押人不购买而出现股票价值缺口的,股票抵押人应当及时补足。

风险因素:股票质押较其他担保方式的特殊风险

国内银行从2000年起就开始推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但因券商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加之证券公司融资还存在同业拆借、发放短期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所以通过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的比例目前还比较低。目前,在办理股票质押贷款时银行一般都比较慎重,期限一般设为半年。实际操作中,银行贷给证券公司的资金占所质押股票当期市值的比例也较低,多为三至五成,但如果证券公司质押股票为前景较好的蓝筹股,银行会放宽到质押股票当期总市值的六成。

股票质押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其涉及面广、风险点多、管理难度大,一旦经营管理不善,很可能造成银行信贷资产损失。虽然《办法》针对控制股票质押贷款风险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些规定仍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即使严格执行了这些规定,股票质押贷款仍较其他担保方式有着较大的风险。

——借款人风险

目前,国内券商的自有资本实力和整体规模普遍较小。自身风险控制能力相对不足,这就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给商业银行带来相应的贷款风险。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担保贷款,其第一还款来源是券商自有资金,只有当证券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无力以现金流入偿还贷款时,银行才以股票质押物的变现收入充抵所欠贷款本金。因此,借款人本身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决定股票质押贷款风险程度的首要因素。

——股票价值风险

质押是一种价值形态的作保,其本质是权利人享有从出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作为担保的出质必须是风险很小的特定标的物。若以账面或清算值为抵,质押权人不得而知;以内在值为抵,那是证券分析家个人的主观臆断;以市场价为抵,那更是无法预知其所含的价值。实际业务中,在进行质押贷款时,通常以每股净资产作为计算股票价值的参考依据,但是每股资产并不能真实反映股票价值,因为净资产中可能含有已被抵押的资产,以它作为股票价值贷款,无异于重复抵押,这些因素均给贷后股票价值监控带来较大困难。

——股市系统性风险

商业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中除了要承担个股价值变动的风险以外,同时也面临着整个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一旦国内股市出现大幅下跌,借款券商经营状况会迅速恶化,用于质押的股票也会迅速贬值,银行可能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引发流动性危机。目前,我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源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普遍恶化,大批企业包装上市,而其真实经营业绩却十分低下,入市资金受到虚假信息误导,造成股市价值虚增,从而使金融风险大量聚集并潜伏下来。

——股票质押的法律风险

根据《担保法》规定,只有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才能够用于质押;而《公司法》则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应属无效质押,不受法律保护。

防范措施:建立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衡量和补偿机制

商业银行在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高度关注证券市场的变动状况,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及健全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管理机制。具体来说:

——贷前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股票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总公司。它首先应具备综合类券商的资格条件,如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严格分开;经过清理整顿后,资本金已经足额到位,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发生的挪用交易结算资金已归位;规范经营,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等。此外,作为借款人的证券公司在近一年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及受到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证券质押融资中的风险衡量

证券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性区别在于,抵押品价值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为衡量尺度,这意味着该类贷款面临着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带来违约损失的可能性。因此,银行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质押贷款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管理该类贷款所蕴含的市场风险。

证券押品的选择机制。目前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逾1500多家,一家证券公司所持股票的种类也十分繁多,这就需要银行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证券分类评级体系,从证券公司所持的各种证券中甄选出风险最小的证券(组合)作为押品,或者对证券公司提供的押品证券(组合)给予分类评级,对其采取不同的措施。

股票(组合)押品动态估值机制的建立。在实施股票质押贷款之后,仍要实时监控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即所谓的“盯市”。当价格跌破一定限度从而造成股票(组合)押品的市场价值遭受重大损失时,就要进行预警,从而提醒各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证券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风险补偿

折扣率的设置。设计合理的折扣率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证券市场的波动要求建立合理的折扣率,从而为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提供补偿机制;其次是证券公司以证券为质押向银行融资实际上存在一种信用放大的机制,即证券公司可以循环运用股票向银行融资,进而用新增资金购买股票继续进行融资。因此,设计适当的折扣率可以避免银行资金过分陷入到推动证券市场泡沫的恶性循环中。

在贷款定价中加收合理的市场风险溢价。贷款利率是贷款资金的价格,所有成本和风险都要在贷款利率中得到补偿,但普通贷款中一般只需要考虑资金筹集成本、运营成本分摊、信用风险溢价、期限结构溢价等因素,而股票质押贷款则还要在此基础上对所持有的市场风险确定其相应的市场风险溢价部分。目前来看,有价证券抵押贷款的利率,可以参照银行利率或国债回购利率来确定,同时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资信度、资产负债率、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做一定幅度的调整,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浮动。

——参照国际惯例设定警戒比率

警戒比率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间的比例。当股票价格下跌至警戒线时,首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所形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如无法及时补足,商业银行应立即出售持有的质押证券。

根据目前我国股市的发展特点,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的公式通常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40%;平仓线的公式通常为(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13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及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股票质押贷款拓宽了券商融资渠道,增加了股市资金来源,有利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资产结构调整。从目前的银行质押贷款业务实践看,虽然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遭遇一些障碍,但从长远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成熟,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沟通渠道,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银行在做好风险防范与管理的同时应该积极地开展这项业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