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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1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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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立民,洪佳期,高珣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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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试读:

总序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来,我们国家所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所展开的这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无论是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是一部感天动地的奋斗史诗。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当代中国经历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这一变革的范围之广、程度之深、影响之大,都是空前的。新中国成立初期,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我们创造性地完成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从此阔步展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成功开创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社会主义这一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在古老的中国大地上变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成功道路和制度体系。这不仅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而且为人类社会走向美好未来提供了具有充分说服力的道路和制度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从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历史关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实践。比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宣传思想、文化文艺、新闻舆论、网络安全、哲学社会科学、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战略部署;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探索特大城市社会治理新路;实施精准扶贫,持续改善民生;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制度治党、管权、用吏;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等。“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2019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文艺界、社科界委员时再次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是产生原创性学术思想的源头活水。原创能力是哲学社会科学的核心竞争力,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关键点、着力点。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学术研究,要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出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就必须扎根中国大地,以当代中国的伟大实践为研究起点、研究对象,把70年来中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成就讲清、经验阐明、逻辑理顺、道理论透,在解读中国实践中孕育学术成长、构建中国理论。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都要勇于进行学术创造,从自己的学术视角来认识、研究、总结这一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和伟大实践,阐明独到见解、提出独创学说、提升原创能力。

凡学必有史,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提升中国学术的原创能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要坚持以史为纲、论从史出,才能厚植学术根基,真正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以史为纲”。中国的学术必须真正深入到中国社会变革和实践创新的基本史实,才会具有厚实的根基,才会孕育真正的自信,才会形成真正的中国学术。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学科分类的史学研究,做到以史为据、史由证来,形成一系列专门的“史著”,为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提供厚重的史学支撑。要坚持“论从史出”。史实是学术研究的基础,更是检验学术的标准。哲学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都要努力从扎实的“史著”出发,从不同的学科视角依据历史史实、遵循学术规律,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提炼出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标识性概念,形成体现中国学术原创能力的“论著”。

2017年,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指导下,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办公室、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启动实施了上海市“纪念新中国成立70周年”系列研究。本系列研究坚持“以史为纲”“史论结合”,在回顾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大奋斗历程中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基础上,系统研究、辩证揭示新中国70年历史性变革中所蕴藏的内在逻辑,总结经验,前瞻未来,为更好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强大精神力量。两年来,承担系列研究任务的复旦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等上海多所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辛勤工作,始终坚持以中国实践为基础,以重大问题为导向,以历史研究为支撑,尊重学术规律,弘扬学术精神,追求学术精品,形成了一批既客观准确描述历史,又具有扎实学理基础的学术论著,汇编成这套“上海市纪念新中国成立70年研究丛书”,呈现了上海社科理论界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中应当具有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是上海社科理论界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献礼之作。

是为序,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徐炯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序《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是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史(史学史)中的断代史,集中反映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程与相关的内容。其中,包括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要成果、作者、发展阶段、研究机构、学术争鸣等一些关键内容。目前,这样的研究成果鲜见,算是为中国法制史研究大厦添砖加瓦了。《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一书是我主持的2017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课题“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2017BHB013)的结项成果。2017年,我和团队成员敢于申报这一课题,是因为已有一定学术积累,有一些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成果为基础。主要分三大类:第一类是公开出版的著作。主要是由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撰写并以著作形式公开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其中有:[1]《中国古代法制史学史研究——以历史古籍为中心》《中国近代法[2]制史学史研究》等。第二类是公开发表的论文。其中,主要是我本[3]人发表的论文,包括:《中国租界法制研究的检视与思考》《中国[4][5]地方法制史研究的前世与今生》《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和《中[6]国法制史学史三十五年》等。第三类是硕士学位论文。由我指导的一些硕士研究生把中国法制史学作为研究对象,写成硕士学位论文。其中,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与反思——以大[7]陆地区论文为中心》《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以大陆[8]地区著作为中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以大[9]陆地区论文为中心》《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学探究——以[10]大陆地区著作为中心》《晚清中国法制史学探究(1840—1900)[11]——以中国大陆地区研究为中心》《上海法制史学研究——以中[12]国大陆地区著作为中心》《中国法制史学研究(1949—1978)[13]——以中国大陆为中心》等。有这三大类研究成果为基础,再进一步全面、系统研究“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课题,就心中有底,充满信心了。事实也是如此。本课题的研究比较顺利,能够按时完成,离不开这些前期成果的积累,也离不开以往打下的研究基础。

本书以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为核心,重点反映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制史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研究资料以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为主,可信度比较高,以此为基础得出的结论也会比较可靠。

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就是中国法制史学70年,也是中国法制史的学术史70年。通过这一研究,进一步深刻领会了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法制史有其积极的意义。第一,有利于较为系统、全面地反映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状况。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目前还缺乏系统、全面的总结,鲜有这样的成果面世,以致大家对这一家底不是十分清楚。通过本课题研究,可以较为系统、全面地展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其成果与成就,以便后人的研究有的放矢,进一步推进中国法制史研究。第二,有利于探索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制史学演进的规律。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道路曲折,改革开放40年来,这一研究才突飞猛进,其中存在自身的演进规律。从大量史料与现象中,可以去伪存真,探索其演进规律,以便今后遵循这一规律,大力推进中国法制史研究。第三,有利于推动与海外的中国法制史学术交流。中国法制历史博大精深,同样受到海外学者的关注,也有一些研究成果问世。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的研究成果可以显示出国内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海外学者进行必要的学术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第四,有利于凸显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新中国成立以后,尽管有过挫折,但各条战线从总体上来说,都在进步,改革开放以来,这一进步更大。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从一个学术史的角度来凸显新中国在法学、社会科学中取得的成就,从而印证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不凡的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巨大进步。可见,研究70年中国法制史学具有多重意义,这一研究十分有必要。

本书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上、下两编。

上编

以时间为序,集中反映了这70年中,纵向的中国法制研究产生、发展情况。其中,又可分为两个板块。第一板块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板块。在这30年中,法律虚无主义占据主要地位,法学研究遭到抑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也是如此。因此,那时的研究队伍弱、研究成果少、学术含量低。第二板块是改革开放后40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板块。改革开放使中国的面貌焕然一新,法学研究的春天来了,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也是如此。此时的研究队伍壮大,研究成果丰硕,学术含量大增。此时的研究状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中最好的,也是全世界中国法制史研究状况最好的时期。可以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世界中心又回到了中国大陆,令人振奋。下编则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专题研究部分。其中的内容由7个专题构成,时间跨度是新中国成立后的70年,但主要集中于改革开放后的40年。下编是对上编的补充和细化。如果说,上编的内容是一种横向、宏观的表达,那么下编的内容则是纵向、微观的表现。横向与纵向、宏观与微观相结合,更能系统、全面地重现中国法制史研究70年的面貌。

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与大家一起做了大量细致、有效的工作,其中包括收集资料、进行调研、咨询研讨、梳理归纳、理论研究等。这些工作都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大家都不辞辛劳,认真完成,为本书的最终出版,创造了条件。在此,对每位成员表示最为衷心的感谢!

文稿虽然完成,著作也已草成,但其中仍会有不足,特别是资料的收集,难免挂一漏万,出现疏漏;另外,理论的提升还欠火候,功力还有不足。这些都有待于日后弥补与提高。王立民于华东政法大学2019年4月28日上编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中国法制史学

近代史学家金毓黻对于史、史学和史学史三者的关系曾有过这样一段描述:“史”研究的是人类社会的沿革、变迁;“史学”是指对前述研究的总结,分析人类社会变迁的机理所在;“史学史”则是对[14]“史学”的总结,以明白史学研究变迁进化的因果关系。

由此观之,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之目的,是通过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运行和变迁,去探求它们存在、运行和变迁背后的机理,以及它们的存在、运行和变迁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等问题。

与中国法制史学以历史上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不同,中国法制史学史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法制史学本身。它所研究的,是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发展变迁的过程。这里的“学术史”包含了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学科发生、发展、演进、变迁的客观历史”,第二层意思是指“对学科过去实际发生的事情和客观历史进行的述说和编纂”,第三层意思是指“对这种述说和编撰背后起支配作用的观念和[15]条件进行的反思和解释”。

本章研究的是1949年至1978年间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学术史,在目前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对于这一时期的研究比较薄弱,对这一块中国法制史学学术史的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厘清中国法制史学发展脉络。同时,这一时期的有关中国法制史的论文和著作散佚比较严重,研究人员的研究情况也不甚详细,通过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整理出一个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的论文著作目录,整理清楚研究人员的研究情况,为以后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一节 1949—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学发展阶段

1949年至1978年,是中国法制史学学术史上的一段低潮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波动,中国法制史学也经历了许多跌宕浮沉。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1949年至1966年与1966年至1978年的两个阶段。

一、1949年至1966年阶段

1949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随着和平的来临,社会经济恢复发展,以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政策的提出,中国法制史学发展得到了一定的有利条件。在研究成果方面,这一阶段出现了数量较多的成果;在教育方面,中国人民大学还培养出了一批法制史研究生,充实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科研实力,各大院校都编著了中国法制史教材和讲义,推动了中国法制史学知识普及。然而,与前一时期相比,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制史学,在时局变化的影响下,发生了许多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前夜的1949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在解放区内全面废除国民党的旧法律制度,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要以“蔑视和批[16]判”的态度,去批判国民党政权颁布的“一切反动法律、法令”。于是,一场批判旧法的运动迅速展开。这场运动使包括学术界在内的整个社会从上到下对旧法的态度产生巨大变化,批判旧法成为中国法制史的主流观点。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产生了不少批判旧法律制度的文章。它们批判旧法律制度是“反人民的反动法律”,认为这些法律[17]“没有什么可取的地方”,这种批判尤其表现在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特别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研究上。在这批判浪潮下,当时的中国法制史学没有辩证地看待旧法,把旧法律制度中一些进步的、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同它们的本质区别开来。在批判旧法律的同时,主张法律的继承性的言论也被当作“右派分子的反动言论”进行批判,它们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18]“不能继承的”。这些观点对以后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在批判旧法的同时,建立在旧法基础上的旧法学也遭到了弃置,旧法学著作遭到批判,传播受到限制。民国时期的法学家或是失业,或是被迫改行从事其他研究,部分民国时期从事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转投中国法制史研究,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有戴克光、吴恩裕等。

旧法学被批判打倒后留下了大量的空白,这为苏联法学的进军提供了大片的空间。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苏友好的大环境下,苏联派出大量专家援助中国建设,其中也包括为数不少的法学专家。这些苏联专家当时主要被安排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当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科学的“工作母机”,不少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在校时都上过苏联专家讲授的课程,其中的个别人还得以进一步赴苏联留学深造。在当时,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定名也曾引起一场争论,学者对中国法制史学科名称是采用清末以来一直使用的旧称“中国法制史”还是采用苏联式的“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在最后,苏联式的学科名称——“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明显占了上风。当时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也是按照苏联法制史教科书模式编写的。

依靠自力更生和部分苏联法学的影响,新中国逐步在旧法学的废墟上建立了新中国的法学。新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因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论和生产力决定论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界的指导思想。从这时候开始,中国法制史学不再把法律视为一种独立的、永恒的存在,而是把它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一种上层建筑。法律随着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社会的消亡而逐步消亡。法律被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同时也会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

在研究方法上,阶级分析成为当时中国法制史学的主导研究方法,在这种研究方法影响下,确定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性质,成了当时中国法制史研究最热衷的问题,质量并不佳:这些作品的论证模式都是以论带史,经常大段引述领导人的讲话或是马列经典著作的论述,史料只是处于一个从属的位置,其结论往往也是千篇一律,成果质量不能算高。

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这些变化,与其说是中国法制史自身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社会政治因素影响下的产物。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的中国法制史学抛弃了过去的研究基础,走上了一条与此前截然不同的道路,这种转变对后一个阶段乃至更往后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1966年至1978年阶段

这一阶段爆发“文化大革命”,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事业造成巨大冲击。1966年至1976年这十年间,随着国家机构的瘫痪,立法、执法、司法工作全都陷入停顿,法学教学与研究遭遇毁灭性的打击。

在这种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学术遭受严重打击。这种打击表现在教学与研究两个方面。在教学方面,法制史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被迫停止。“文革”期间,除了西南政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的法律系没有被撤销之外,全国其他所有的政法院校都被解散,未解散的院校的教学秩序也受到严重的干扰。中国法制史教育全面陷入停顿。

在研究方面,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也陷入了停滞。在1966年至1971年这5年间,没有一篇有关中国法制史的论文发表,也没有一部中国法制史的著作、教材编成出版。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上海市法学会、上海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等研究机构遭到严重破坏,许多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人员被调离本职,改做其他研究工作。1972年之后,随着国家的部分整顿,历史学研究得以部分恢复,中国法制史研究在部分领域得以重新开展。但是,由于受到“批儒评法”运动的影响,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受到严重的干扰。在这场运动的影响下,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遭到严重夸大,儒家思想则受到错误批判,所有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斗争都被解读为“儒法两条路线的斗争”。

总的来说,由于扭曲的现实的影响,1966年至1976年这10年间的中国法制史学基本上是一片萧条,并无建树。中国法制史研究这种萧条局面的逐步改观,要到“文革”结束之后。

1976年,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寒冬过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迎来局部复苏。许多中国法制史科研人员回到了自己的研究岗位,与此同时,还有许多新的科研人员也加入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队伍,壮大了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的阵容。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部分研究人员开始反思批判“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恶劣影响,“批儒评法”等“左”倾错误思想的负面影响逐步被清除。随着国家的法制建设重新开展,研究中国法制史,为中国法制建设事业服务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界的共识,因此1976年之后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心重新回到中国法制史的本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上来。相较于以前的研究成果,1976年以后的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成果中,研究法制史的具体问题的成果逐步多了,其问题意识更加明确。

随着法学院校的恢复,法学教育得以重新开展,中国法制史的课程又重新回到大学的课堂,成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中国法制史的教材讲义也得以重新编写出版,这些“文革”后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材讲义和参考资料的名称基本上都改变了50年代以来沿用的“国家与法的历史”这一称呼,重新称为“法制史”或“法律制度史”,其写作范式也一改过去苏联式的“国家与法的历史”模式,回到以法律制度为主的模式上来。此外,1978年,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律史研究生,其中的一些研究生成为了八九十年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力军。

但是,在“文革”结束后的两年中,“左”倾错误的影响还没完全清除,整个国家还处于“徘徊中前进”的状态,受制于社会政治环境,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学的复苏是有限的,中国法制史学真正迎来春天,是在80年代改革开放之后。第二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成果(上)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

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即是以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本身为研究对象进行的研究。主要研究中国法制史学以什么为研究对象,以什么作为研究方法、以什么思想作为指导等问题。在1949年至1978年间,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有如下成果:戴克光的论文《关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吴恩裕的论文《政法科学工作者应否研究中国国家起源的问题——与高天人同志商榷》,张晋藩的论文《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蒲坚的论文《试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对象和范围问题》,萧永清的论文《学习中国法制史初探》和署名为史群发表的论文《关于研究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史的几个问题》等,这些成果集中出现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它们主要围绕着下面三个问题进行讨论。(一)“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关系

围绕“中国法制史”与“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关系问题,戴克光和张晋藩等人曾经展开激烈讨论。

戴克光认为,“中国法制史”这一名称其实与“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所指称的范围并无二致,中国法制史学科可以沿用“中国法制史”的旧名,而且“中国法制史”这一名称也久已通用,就迁就习惯[19]而言,也没有必要去改变。

张晋藩与戴克光的意见不同,他认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和“中国法制史”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研究的是“中国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国家与法的特有的和一般的规律”,包括“各个历史类型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后者研究的是“中国有法可依和[20]有法必依的制度的历史”,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范围大小不同的问题,不可以互相混淆。1960年署名史群发表的《关于研究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史的几个问题》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二)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

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在20世纪50年代的时候存在过一定的争论,各个研究人员对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对象,认识颇不一致。

戴克光认为,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各种类型的具体国家和它的法律实际发展的历史。它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中国国家与法和它们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变化过程;特定历史阶段中国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具体特点;中国国家与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21]用;人民民主政权及其法制的产生、发展以及影响。

蒲坚认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即中国法制史,下同)的研究对象是“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由每一类型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与各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情况相适应的国家和法的产生、变化和[22]发展的历史”。研究范围则包括国家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

张晋藩认为,“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个阶段国家与法的特有的和一般的规律。具体范围包括:国家制度、法律制度与同时期经济基础、阶级斗争之间的相互联系;中国历史各个时期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国家与法在中国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具体活动与作用。(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研究该以何种思想作为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具体研究中该采取何种方法也成为当时中国法制史学研究人员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

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根本指导思想方面,基本上所有的研究人员都赞同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新中国的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具体方面,研究人员在各自的成果中提出了不同设想。

戴克光提出,中国法制史研究应该注意祖国法学遗产的整理,应该注意到当时流行的各种意识形态对于统治阶级法律观点所发生的错综交互的影响,应该注意到中国历史上的法典条文所规定的往往与实际处理办法大有出入。他就搜集整理中国法制史史料提出几项建议:翻印历代重要法典和已经绝版的有关法制史著作,注解或翻译较重要的法典和有关法制的重要史书,编辑中国法制史资料丛刊和编制有关书籍与资料的目录。他认为,中国法制史学往后长期的研究重点,应该放在古代,而当前(20世纪50年代)的重点,则应放在五四运动以后这段法制的历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

[23]史。

萧永清提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律科学遗产。在当时连“一本像样的马克思主义中国法制史教科书都没有”的情况下,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与研究必须顽强耐心,首先要破除古汉语的障碍,其次要多看多读,涉猎有关知识,最后还要善于整理史料。[24]

吴恩裕认为,法制史研究必须破除狭隘的“研究各种法才是真正政法科学”的观念,政法科学研究人员必须加强对相关学科如哲学、历史、政治经济学等学科的钻研,只有这样才能扩大研究领域,促进[25]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的对中国法制史学科进行研究,探讨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名称、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在清末中国法制史学诞生以来还属首次。究其原因,恐怕还是与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的变化有关,中国法制史学自清末以来形成的一整套知识体系在1949年以后正面临着严重挑战。新中国的中国法制史学往何处去,是另起炉灶,还是保守创新,成为当时中国法制史学界普遍思考的问题。形势促使着中国法制史学人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学科,对中国法制史学的学科名称、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进行反思。

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深入地讨论了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基本上确定了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框架。当时对中国法制史学研究提出的一些建议,如注意整理祖国法学遗产、注意各种意识形态对于统治阶级法律观点所发生的错综交互的影响、注意中国历史上的法典条文所规定的往往与实际处理办法大有出入等观点,对今天中国法制史学研究都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但是这些中国法制史学学科研究的成果也存在一定局限:例如,一些学术观点的差异被当作政治问题上纲上线地进行批判,这种把学术问题政治化的做法应引以为戒。

二、法制通史研究(一)研究状况

教材是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主要成果。这一时期,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为了教学的需要,许多法学院系编写中国法制史的讲义和参考资料。资料显示,这一时期有7个高校编写过中国法制史教材,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湖北大学[26][27]、吉林大学。由于篇幅所限,仅选取其中部分来进行说明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编写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是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教材的代表。全书共三册。第一分册讲述夏朝至清代前中期的国家与法律制度发展史。第二分册的内容为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国家制度与法权,讲述1840年至1949年各个政权的政权建构与法律制度。第三分册的内容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人民民主法制,介绍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革命根据地的政权构建以及其法律制度。

北京大学编写的《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是一部教学辅助[28]用的参考资料。该书按照年代编排,将我国历代有关史料按照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分类罗列于其中。

除了教材以外,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还有一些有关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论文。分别是张晋藩的《中国古代国家与法权历史发展中的几个问题》、白寿彝、何兹全、瞿林东三人合作的《论“王法”》和朱诚如的《论地主阶级的“法治”》。

张晋藩的论文主要论述了作者对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几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在国家制度问题上,作者认为中国奴隶制国家出现于夏代,宗法制是中国国家的重要政治制度。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形成于秦朝,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身,皇帝依靠统一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对整个国家进行控制。在法律制度问题上,张晋藩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有自成体系、礼法结合、维护家长官僚贵族的特权等特征。它是封建地主阶级维护统治的工具,依据封建法律统治,符合封建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最后,该文还认为对中国古代法律有必要批判揭示其发展的历史真相,同时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方面有值得研讨的内容。[29]

白寿彝等人的论文批判了封建法律制度。作者认为封建时代的“王法”是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反对农民阶级利益,不能为农民作主,也不是“不论人贵贱”的。封建时代存在着大量的司法官员随意出入人罪、滥施酷刑、贪污腐败、纵容不法、土地兼并的现象,封建时代的“王法”并不可凭。作者认为,在封建时代,即使是如海瑞一般的廉吏,也不是“执法如山”的,海瑞的《兴革条例》就存在诸多偏颇之处。作者最后指出,封建时代的法律是维护忠孝为核心的封建道德的,“违背了封建道德的基本教条,必定会受到‘王法’的惩处”。[30]

朱诚如的《论地主阶级的“法治”》一文,是批判“四人帮”等在“文革”中大搞“批儒评法”过度美化法家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谬论。作者先用大量封建时代的酷刑史实和新出土的简牍法律文献来揭露封建时代的法律残暴的一面,批判了“四人帮”对封建法律的肆意美化。接着,作者又运用出土的《秦律》中对不同身份处刑不同的事实,说明了封建法律也不是“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二)研究评述

观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可以发现有两个特点:

第一,这些教材表现出一种在“革命史观”支配下的叙事方式。首先,这些都是按照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两方面进行铺陈,国家制度的内容远较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多。这种体例正反映了当时“法律是专政的刀把子”,“政治高于法律”的意识。另外这些教材都专门给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其实就是农民起义)留出大量篇幅,讴歌这些运动。

第二,在史料的运用上,虽然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注意到了出土法制史文献的运用。但是史料的采信和甄别存在一些问题。当时就有学者指出,北京大学《中国国家与法的历史参考书》存在史料引用的问题:其一,在史料编排上,该书直接把《礼记·曲礼》和《周礼》中记载的官制当作殷商和西周的官制。其二,书中史料的来源中,有不少是来自《孔子家语》《穆天子传》等公认的“伪书”和[31]不可靠的二手材料。

再看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对中国法制通史进行研究的论文成果,阶级分析法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们都表现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质的分析和批判。在论述过程中也只是大量地引用马列主义进行理论的阐释,史料只是作为理论的一种简单的佐证。另外,个别论文还受到了当时盛行的“左”倾错误的影响。

三、部门法制史研究(一)研究状况

部门法制史,指某个部门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历史。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的,并没有具体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这里所说的部门法制史研究中的“法律部门”,是按照现代的法律部门而言的。

在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学的部门法制史研究成果中,宪法史的研究成果占了很大的一部分,这一时期有关宪法史的成果集中出现在两个时间段:20世纪50年代初和70年代末。

完成于20世纪50年代的著作和论文有:《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宪丑史》《旧中国选举制度的实质》《旧中国宪政运动》(上、下)以及《旧中国宪政运动史话》《五十年来中国人是怎样为民主宪法而斗争的》。这些著作和文章回顾了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宪政运动以及有关的宪法制度,揭露了旧中国的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实质,讴歌了中国人民追求自由民主的精神,以及对新中国制定民主宪法的展望。

完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宪法史的文章有两篇:《清末以来在宪法问题上的重大斗争——学习〈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的宪法和宪政运动》。这些文章回顾了清末至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宪、行宪的历史,以及畅谈了作者学习清末以来的宪法和宪政运动史以及1978年宪法草案的心得。

1949年至1978年间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宪法史的研究虽然构成了部门法制史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但是除去宪法史的研究之外,还有刑法史等一些其他部门法法制史的成果。

在刑法史研究方面,有陈光中的《我国古代刑事立法简述》。该文介绍了中国古代刑事立法产生、发展、成熟和没落的过程,认为中国古代刑事立法有以下特点:第一,中国古代统治者相当重视刑事立法工作。第二,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呈现出波浪式地逐渐完备的状况。第三,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一方面相当重视利用法律来进行统治,[32]另一方面又不会让法律束缚自己的手脚。

在法医学史研究方面,有仲许的《中国法医学史》和张颐昌的《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仲许的《中国法医学史》回顾了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历程,介绍了五代以后检验专书即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的发展历程,作者对宋慈所著《洗冤集录》尤其重视,着重研究了这本书的内容和影响,并且考证了后人对这本书的增补和注释情况。张颐昌的《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一文认为,中国法医学发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洗冤录》出现前和出现后以及法医学时期。在《洗[33]冤录》出现之前的时期,中国的法学和医学、药学很少发生联系。《洗冤录》诞生后,中国的法学和医学、药学开始发生联系。到了近代,随着西方法医学知识的传入,法医专门机构开始出现,法医学的著作也开始出版,法医学这才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二)研究评述

回顾这一时期的部门法制史的成果,可以发现它们有下面几点特点:首先,这一时期的部门法制史的某些成果,在一些观点上是错误的。这种错误主要表现在对宪法史的研究上,我国的1978年宪法,未能彻底清除“左”倾错误的影响,还存在一些错误的理论观念和条文。研究宪法史的某些文章,囿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没能够区分其中的错误,对1978年宪法中的不正确表达仍然加以赞扬。

其次,在这一时期部门法制史的成果中,“革命史观”的色彩浓重。尤其是在宪法史的研究中,这些成果主要着重于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分析近代以来的宪法和宪政运动,把立宪运动视为“革命”或“改良”,缺乏从规范和制度层面去研究宪法制度的内容。

最后,部门法制史研究中重视对公法部门的研究,忽视了对私法部门的研究。这一时期的部门法制史研究主要以公法部门为主,研究成果中全部都是宪法、刑法等公法部门法制史的研究成果,没有私法部门的研究成果。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是在律令格式以及“礼”和乡规民约之中,都蕴含着非常丰富的私法部门规范。然而在这一时期的部门法制史的研究中,私法部门的法制史研究没有得到重视,并没有任何有关私法部门法制史的研究成果。

四、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一)研究状况

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上汉族和少数民族都创造了辉煌的法制文明。然而在1949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得到的重视并不够,中国法制史研究变成中原王朝的法制史研究。1949年之后,随着国家对巩固国家统一、维护边疆地区稳定的重视,以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民族政策的推行,学界开始开展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在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在对中央政府管理西藏的制度、突厥民族法制史和蒙古民族法制史等方面有过一些研究成果。

在中央政府对西藏管理制度方面,有陈鸣钟的《清朝前期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以及王忠的《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制度的发展》两篇论文。前者回顾了清代前期中央政府以驻藏大臣设置和反击廓尔喀入侵二事为契机对西藏地方政治、宗教制度进行改革的历程,说明了西藏与内地的天然联系,证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后文的重心放在了清代治藏的重要法律文献——《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上。该《章程》是清廷中央为西藏地方政权所规定的最高法律,规定了清廷驻藏大臣的地位以及在行政、军事等方面的权力。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西藏地方的政治、军事局面,它的存在说明了西藏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合法领土,反驳了当时某些西方学者提出的中央与西藏地方的关系是“宗主国与殖民[34]地”的论调。

在突厥民族的法制史研究方面,有蔡鸿生的论文《突厥法初探》。该文对突厥法律制度中的物权、身份、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刑法等内容进行考释。作者除了使用汉文史籍与突厥碑铭的史料外,还使用了诸如拜占庭等国家的史籍以及一些其他游牧民族的法律史料作为旁证。作者认为,突厥法主要来源于习惯,同时也有不少特权法的内容,突厥法的这种现象说明了当时的突厥社会正处于一个从氏族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阶段。

在蒙古民族的法制史研究方面,有罗致平等人的译著《蒙古—卫拉特法典》。该法典制定于1640年,它与《喀尔喀法规》《理藩院则例》并称蒙古民族三大法典,它主要调整卫拉特蒙古与喀尔喀蒙古各部落之间的关系。《蒙古—卫拉特法典》的蒙文文本当时已经散佚,作者是根据俄文转译过来,并且附有英文、日文版本的译文,供读者参考。(二)研究评述

纵观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成果,与同时期其他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相比,有如下特点:第一,与同期其他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相比,它们更加关注国家统一的问题。这一时期与西藏有关的两篇论文都是论述历史上对西藏管理制度的。这些论文通过历史事实说明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根据时势的变化而变革这一事实,为西藏的民主改革提供历史上的经验借鉴。同时,这些论文也驳斥了“中国殖民西藏”等谬论,为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的事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在史料运用上,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成果比其他中国法制史成果更为广泛地使用外国文献中的少数民族法制史料。例如《突厥法初探》一文,作者除了使用汉文典籍中的突厥法史料外,还广泛引用了诸如拜占庭、意大利等国的古代文献以及近代英俄等国历史学家对突厥文物的考古学著作。《蒙古—卫拉特法典》也是根据流传在外的法典俄文、英文、日文等版本翻译而成。

在1949年至1978年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从研究的整体情况来看,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领域比较分散,主要集中在北方和西部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上。1949年至1978年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都集中在对藏族、突厥和蒙古等民族的法律制度研究之上,其他少数民族,特别是南方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的研究被忽视了。

另一方面,从研究方法上看,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方法比较单一,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从历史文献的记载去还原历史上少数民族法制的面貌。其他方法,例如田野调查法、个案分析法等则阙如。

总的来说,1949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存在着的这些不足,正是新中国中国法制史学在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上刚刚处于起步状态的反映,这说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在许多方面都有待完善和发展。第三节 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成果(下)

本节是对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断代法制史研究成果的研究。分先秦法制史研究、秦汉法制史研究、隋唐宋法制史研究、明清法制史研究以及近代法制史研究五个部分。某些朝代和时期的法制史在这一时期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如魏晋南北朝、五代、辽、金、西夏和元),在此不再多作叙述。由于断代史类成果较多,限于篇幅,只对部分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成果进行单独研究,其余一般的成果则将其合并研究。同时,采取夹叙夹议的方式,将评述寓于成果内容的介绍之中。

一、先秦法制史研究

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学对先秦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商代的刑名、西周出土法律文献的释读和春秋战国列国的变法运动这几个领域上。

在商代的刑名方面,这一时期有裘锡圭的《甲骨文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剢二字》和胡厚宣的《殷代的刖刑》两篇论文。裘锡圭的《甲骨文所见的商代五刑——并释剢二字》一文用笔名赵佩馨发表。该文引用新出甲骨文文献,对《尚书》所载五刑——黥、劓、剕、宫、大辟在商代的存在进行了考证。该文提出,甲骨文中的“”字为“刖”字的初字,表示用锯锯断人足,即是指“剕”刑;“剢”字表示割断男子的生殖器,为“椓”字的专字。胡厚宣的《殷代的刖刑》运用了大量的甲骨文献资料,进一步证实了裘锡圭的“”即后世的剕刑的说法。

在西周法制史的研究方面,当时主要有程武、盛张、钟肇鹏和斯维至等人的研究成果。程武的《一篇重要的法律史文献——读匜铭文札记》和盛张的《岐山新出匜若干问题探索》通过西周青铜器——匜铭文记载的“牧牛之讼”的考释,试图解读西周的刑罚制度、狱讼与盟誓制度。

钟肇鹏的两篇论文《从周代的奴隶法谈到孔子思想的阶级性》以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论》对西周法律原则进行了研究。《从周代的奴隶法谈到孔子思想的阶级性》一文对古籍中的西周法律制度作了一番钩沉,揭示了西周法律制度的残酷性以及其“维护奴隶[35]制生产方式的本质”,驳斥了当时普遍认为的孔子守旧的观点,肯定了孔子思想进步人道的精神。同时,该文通过孔子对晋国“铸刑鼎”和子产“铸刑书”的不同态度,认为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立法活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论》一文认为,西周法律中“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指“礼”和“刑”是分别对奴隶主贵族和奴隶的两种法律规范,孔子的“有教无类”,其实就是要用“礼”来教化平民,将“礼”这一法律规范推广到平民阶层中去,这与法家的“刑无等级”虽然逻辑方向上相反,但是其本质上是一样的,在当时同样具有进步意义。

斯维至的《古代的“刑”与“赎刑”》通过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的互证,认为周代的“赎刑”和“刑”一样,都是源自军事征伐。“赎刑”所缴纳的“罚锾”并非金属货币,而是缴纳大量可以铸造兵器的青铜来代替刑罚执行的制度。

对春秋战国时期列国的变法运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魏国李悝变法和秦国的商鞅变法。有关的成果包括杨宽的《论商鞅变法》,王灵轩的《略谈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和商鞅变法》,张晋藩的《关于李悝的〈法经〉》以及署名为项前发表的《李悝的〈法经〉》等。这些论文都是介绍这些变法运动的起因、经过、影响、历史人物和颁布的法典等内容,在此不多作叙述。

二、秦汉法制史研究(一)秦代法制史研究

对于秦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围绕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展开,睡虎地出土的这些竹简中包括《秦律十八种》《法律答问》《封诊式》等重要秦代法制史文献。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让人第一次直接窥见秦律的真面目,引起了世界轰动,研究人员以极大的热忱投入秦律的研究。

以睡虎地秦墓竹简为中心的秦律研究在“文革”晚期展开。在那时,对秦律的研究也受到“左”倾思想的干扰,出现了《秦国法家路线的凯歌——读云梦出土秦简札记》《〈秦律〉是新兴地主阶级反复辟的锐利武器》《秦律与秦朝的法家路线——读云梦出土的秦简》《云梦秦简——秦始皇巩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的重要历史见证》等一系列的文章,秦律研究成了“四人帮”大搞“批儒评法”的牺牲品。“文革”结束后,随着思想文化和学术战线的拨乱反正的展开,研究人员开始纠正“文革”中“左”倾思想给秦律研究带来的错误,这些文章有:高恒的《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谬论》,吴荣曾的《论秦律的阶级本质——读云梦秦律札记》等。这些文章用实事求是的眼光重新审视秦律,纠正了“文革”之中强加给秦律的那些不切实际的评价。“文革”结束后,对秦代法制史的研究得以正常展开,这一时期出现了《云梦秦简出土〈封诊式〉简册研究》和《啬夫考——读云梦秦简札记》等研究秦代司法制度的成果。前者对秦代的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法规——《封诊式》进行了考释,后者则通过秦简对秦代基层司法官员“啬夫”进行考证,认为以往通常把“有秩”和“啬夫”分开的说法有误,两者是同一官职。(二)汉代法制史研究

汉朝是继秦朝之后又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王朝,汉代法制上承周秦,下启魏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位置。汉代传世文献和出土考古资料众多,因此许多学者十分注意汉代法制史的研究。

两汉的刑徒是这一时期汉代法制史研究的热门领域。这一时期对汉代刑徒研究取得了以下成果:李平心的论文《释鬼薪与顾山》,张政烺的两篇论文《汉代的铁官徒》和《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陈直的论文《关于两汉的徒》,吴荣曾的论文《汉刑徒砖杂释》,《文物》杂志刊发的简述《褒斜石刻与汉代徒刑》以及《考古》杂志刊发的考古发掘报告《东汉洛阳城南郊的刑徒墓地》等。这一时期关于汉代刑徒的研究基本覆盖了汉代徒刑的所有刑名,其运用的资料既有传世文献,也有出土的考古资料。其研究的主要重心在于考察汉代刑徒的阶级性质。

汉代的诉讼审判制度也有人进行研究,这一时期对汉代诉讼审判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着一部出土简册——“粟君所责寇恩事”展开。这些成果包括:《“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略释汉代狱修辞文例——一份治狱材料初探》以及《“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略考》等。这些成果主要是围绕着这份简册进行释读以及对其反映的汉代诉讼审判制度进行考证。

此外,这一时期部分历史学研究者也从汉代法制史的角度去讨论史学界“五朵金花”问题。“五朵金花”问题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史学界争鸣热烈的5个问题,它们分别是:中国古代史分期问题、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中国封建社会农民战争问题、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汉民族形成问题等。侯外庐的论文《论中国封建制的形成及法典化》即是对“五朵金花”中的古代史分期和土地所有制问题讨论的成果。侯外庐认为,中国的封建化的过程在汉代完成,从汉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主要是土地国有制,社会直接生产者是小农,中国封建社会缺乏土地私有的法律观念,农民存在着[36]人身隶属关系,领民户口制即是这种隶属关系的体现。

三、隋唐宋法制史研究

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从先秦发端,经过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和宋代臻于完备。产生了《开皇律》《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在中华法系中举足轻重的法典,一直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们对隋唐宋法制史研究都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隋代法制史研究

隋代是结束了南北朝乱世的又一统一王朝,隋王朝制定了《开皇律》和《大业律》两部律典,其中《开皇律》成为唐朝制定律典的蓝本,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然而因为隋朝存续的时间较短,而且有关隋代法律制度的文献资料相当缺乏,因此隋代的法制史研究在这一时期没能受到重视。

这一时期隋代法制史研究成果仅有韩国磐的《略论隋朝的法律》。该文以隋朝《开皇律》为主,探讨隋律制定的社会经济背景、历史渊源、内容以及执行情况。通过对北魏、北齐和隋三朝律典的篇目、刑名和内容的比较,认为隋律承自北魏、北齐一脉,“初步集北[37]朝律的大成”。该文还认为,隋律比前朝法律用刑更轻,具有进步意义,隋朝速亡不在于隋律严苛,而是专制皇帝法外滥施酷刑,鱼肉百姓,最终引发农民起义推翻了自己。(二)唐代法制史研究

唐代是中国古代最为强盛的王朝之一,《唐律疏议》对以后的宋元明清历朝以及古代朝鲜、日本、琉球、越南等东亚国家的立法活动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唐代的法律制度历来都是中国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领域。

这一时期有关唐律的论文对唐律的性质、唐律的“同居相为隐”原则、唐律的版本、唐律对亚洲的影响和唐宋法律对外国人的规定等问题进行讨论。

讨论唐律的性质的论文有:王永兴的《关于唐代法律的几个问题》,戴克光的《试论唐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标准法典》和《论唐律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四种权力”的问题》,刘海年的《唐律的阶级实质》等。这些论文主要从唐律的历史类型、代表的阶级利益、所维护的权力等几个角度去研究唐律的性质。它们的结论都比较接近,它们普遍认为:唐律是一部封建法典,它保护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均田制。唐律作为一部封建王朝颁布的法律,它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唐律建立在阶级社会之中,是一部维护等级制社会的特权法,它所维护的是皇室、官僚贵族、家长和夫的特权。

对唐律“同居相为隐”原则进行研究的有王永兴的论文《〈唐律〉所载“同居相为隐”一语如何理解》。该文对该原则的渊源、内容和性质进行了考辨。王永兴认为,“同居相为隐”原则不只允许同居相互隐罪,还强制家中卑幼必须执行有罪相为隐这一原则。封建统治者主要想通过这一条原则来巩固大家族和族权,从而加强封建统

[38]治。

对《唐律疏议》版本问题进行研究的有叶孝信和杨廷福。叶孝信的《唐〈律疏〉系〈永徽律〉考》和杨廷福的《〈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对现存的《唐律疏议》究竟是《永徽律疏》还是《开元律疏》这一问题进行考辨。该问题一直是法史学界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叶孝信和杨廷福认为现存《唐律疏议》是《永徽律疏》。他们旁征博引,依据两《唐书》的记载,唐人的避讳制度、唐人的行文习惯、唐代地名官名以及唐代的田制和刑制等方面,反驳前人的观点,并举出大量例证,证明现存《唐律疏议》是唐代的《永徽律疏》。

有关唐律对外国的影响,在民国时期杨鸿烈就已经进行过研究,并著有《中国法律对东亚的影响》一书,对唐律对东亚日本、朝鲜、越南和琉球的影响叙述甚详。这一时期,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有杨廷福,他著有《〈唐律〉对亚洲古代各国封建法典的影响》一文。虽然在篇幅和研究的深入程度上,杨廷福的这篇论文与杨鸿烈的著作无法相比,但是他的论文仍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他把西域纳入研究唐律的影响的视野,认为西域的封建法律也受到唐律的影响。

有关唐宋时期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问题,这一时期高树异曾进行过研究,撰有《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一文。高树异通过对唐宋的法典和有关史籍进行研究,认为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享有居住权、受教育权、考试任官权、财产所有权、缔结婚姻权、继承权等权利。高树异还认为,唐宋律令规定的“化外人相犯”依照“本俗法”处理的规定,是中国封建统治者的自主抉择,与近代被不平等条约强加的治外法权不可同日而语。

唐律研究是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人员在继承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大胆质疑,产生了许多非常有意义的成果,其中的某些成果对80年代、90年代的中国法制史研究给予了有益的启发。(三)宋代法制史研究

宋代的法律在隋唐的基础上又有了进步,出现了诸如《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等代表性法典。在法律实践方面,宋代也有很大的进步,出现了《洗冤集录》等杰出著作。

1949年至1978年中国法制史研究成果中,没有专论宋代法制史的成果,多数都是在其他领域的研究中,涉及宋代法制史的内容。例如高树异的《唐宋时期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即是把唐宋对外国人的法律规定放在一起进行研究,比较考察唐宋两代政府颁布的有关外国人的法令以及对待外国人的具体政策。此外,在法医学史的研究成果中,很多篇幅是留给南宋宋慈的《洗冤集录》的。

四、明清法制史研究

明清虽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末叶,但是在法律制度上仍较前代有所发展,出现了《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法典。然而,在1949年至1978年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明清法制史研究成果数量较少,其研究主要围绕明代特务统治与司法和明清法典与资本主义萌芽两个问题展开。

有关明朝特务统治与司法的研究成果有丁易的专著《明代特务政治》和陈鸣钟的论文《明代的厂卫》。丁易的《明代特务政治》是研究明代特务统治的代表作。该书首先介绍了明代特务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然后从各个角度详细介绍和评述了明代厂卫制度,明王朝的特务机关不限于传统所说的厂卫组织,还包括了以司礼监为首的内廷宦官部门。明代皇帝多数不信任大臣,把权柄委于其亲近的宦官,造成以司礼监为首的宦官集团权势日重,宦官获得统领特务机关的大权,皇帝让他们去侦缉异端,镇压大臣和百姓,形成一张遍布全国的严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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