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法律基础知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2 1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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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新

出版社:人民日报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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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法律基础知识

中公2019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教材法律基础知识试读: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后,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其中关于“法治”就提到了数十次,坚定了我国坚持依法治国的治理方式,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公职考试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考查也越来越频繁,考查比重有所加大,如2018年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卷(地市级)中,常识判断共20题,有一半以上试题考查了法律基础知识。这就说明法律知识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法律类试题的专业性强,很多考生往往无从下手。我们在对国家及各地区公务员、人民警察、选调生、村干部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中法律试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后,编写了本教材。一方面,有助于考生在备考过程中细致学习法律知识,在考试中正确作答出法律试题;另一方面,作为即将进入公职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此书也可以作为平时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读本。

本书具有以下特色:体系科学,一目了然

本教材采用篇、章、节三大层次设置内容,取双色着重区分。以篇统领,分章概述,按节精讲。篇章的顺序以公务员考试真题的重要程度编写的,以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在章节内容之中,设置表格对相应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提高复习的针对性。

在内容中,我们设置了“知识结构图”“法律简介”“法条延伸”来构建体系化的复习辅导用书。

知识结构图:让考生先了解本章或节的主要知识点有哪些,提前有一个学习时间和精力的分配,重难点的把握,以达到更好地学习效果。

法律简介:介绍有关法律或学科的制定时间、作用和社会意义等内容。使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本法律或者学科在整个法律部门中的重要作用;对每一个部门法或法律的一些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地了解,能够引导考生在学习具体知识内容时,更加明确。

法条延伸:列举在深度分析中没有涉及的法条内容,因为每一个法律或部门法中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不可能面面俱到,但公务员相关考试内容,多数是以法条内容为准的,把一些比较重要的法条放在这里,也是为了提高考生得分的能力。真题再现,知识相连

通过对近年来国家及各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民警察、选调生、村干部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大纲和真题的分析,我们发现每年考查的法律试题的核心考点都比较固定。内容上,重者恒重,核心考点频频出现在试题中;形式上,不局限于基本理论、知识点的单独考查,而多见于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就要求考生要真正吃透基本理论,结合重点法条,学会灵活运用。采用先知识点、后真题的模式,就是让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知识点,能够灵活运用,解决问题。将知识与题目相互融合,帮助考生快速作答。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题目,可以反复思考知识和考点,能够更好地融会贯通。

下表总结了历年真题所涉及的核心考点,帮助考生清晰把握考试趋势。

同时,我们在编写图书时,将试题与答案分开,方便考生训练。我们将答案及解析放在每一篇的结尾处,在考生想更好地学习试题时可以查看答案及解析,通过解析把试题理解得更加透彻,知识掌握得更加牢固。视频伴学,触手可及

通过教材进行学习固然重要,但是图书毕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学习过程相对枯燥、遇到难以理解的知识点无处求教等。因此,我们在书中配备了重难点知识的同步高清微视频。考生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实现视频学习,在老师的帮助下轻松掌握相关知识。

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完善,各位考生平时应多关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的更新。同时可微信扫描本书封底二维码,在“中公教育移动自习室”中及时查看更新的备考资料。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研究团队2018年1月第一篇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内容提要

知识结构图

法律简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深度分析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属性(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具体表现: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三)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公民权利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和归宿的。因此,保障人权的功能凸显着宪法的本质属性。(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民主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民主事实的必然结果。(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的内容如下表: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视频讲解(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经典真题1 (2017·山东)

关于我国的国家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B.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

C.我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D.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为人而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障人权,整个宪政史就是一部人权保障史。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等等。

经典真题2 (2016·北京)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下面对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B.人民主权原则、罪名法定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

C.基本人权原则、依法解释原则、法治原则和经济中立原则

D.基本人权原则、罪名法定原则、法治原则和经济中立原则1.【答案】B2.【答案】A四、现行宪法的修正视频讲解

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正内容如下表:

经典真题3 (2018·国家地市)

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

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④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A.①②④③

B.①③②④

C.④①③②

D.④①②③

法条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3.【答案】D第二节 国体、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性质概述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指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二、各种所有制经济(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二)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三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三)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决定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①在全社会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导作用;②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除了按劳分配以外,其他分配方式主要还包括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具体包括资本、技术、信息等。三、我国的政体

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四、国家结构形式(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

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现代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国家结构形式。

所谓复合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者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和复合制的内容,如下表:(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采用单一制的主要理由:①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②民族分布和民族成分状况;③融洽的民族关系。(三)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如下:①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可见,我国存在三种不同的行政单位:一般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镇),在有自治州和中心城市(地级市)管县的情况下,则为四级。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区划的划分和变更,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③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和国籍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籍,在宪法上是指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及应向该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此人回国。

根据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

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我国采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的原则,具体为: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③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继有国籍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视频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我国公民的第一项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宪法和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平等并不绝对排斥差别对待,只不过该差别对待必须有适当理由,并且其差别对待必须保持在合理限度内。(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或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公民选举法定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公民被推举为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仅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年满18周岁;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据此,那些虽被判处刑罚,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享有选举权。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的基本内容如下表:法律谚语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三)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1.监督权

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批评权、建议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2)控告权、检举权

控告权是指受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侵害的公民,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检举的区别和行使途径,如下表:(3)申诉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2.取得赔偿权

取得赔偿权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纠正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四)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五)人身自由1.人身自由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人身自由亦不例外。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在必要时,国家可以通过搜查、拘留、逮捕等措施限制甚至剥夺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但是必须合法。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说,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均属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经户主等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与公民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是人身自由权的自然延伸。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经典真题4 (2017·国家省级)

根据我国宪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一切组织和个人都负有实施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B.我国在普通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建立了相应的地方制度

C.我国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民主形式

D.为追查刑事犯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六)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这一规定,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工作时间上,规定每日劳动时间一般是8小时工作制,每日工休时间不少于半小时,每周工作日5天,每年享受法定的节假日。4.【答案】D

2.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实质上也是一种劳动者的权利,与休息权有同质性,也是附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也只能是劳动者的权利。

3.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公民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范围,宪法作出了限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相关的权利有: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文化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三、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服兵役;⑤依法纳税;⑥其他基本义务。

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章选举制度内容提要

知识结构图

法律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规范广大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参政议政的法律。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其后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共六次修改。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但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必须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制度。

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更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要求。从更根本、更深层的方面讲,完善选举制度,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我国公民必须真实、广泛、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样,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切实代表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才有坚实的制度基础。深度分析第一节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狭义的选举法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保障原则。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这主要有两种情况:①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患者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不能参加投票,但二者有本质区别,前者享有选举权,但法律限制或暂时停止其投票的行为能力;后者则属于法律剥夺其参与选举的权利能力。二、平等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①一人一票;②选票价值相等。选举制度的这项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010年3月1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修正案还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比例作了相应的规定。修正案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三个原则:①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②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如下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经典真题5 (2016·四川)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C.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五、保障原则

在物质保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在法律保障方面,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各种选举的法律保障制度,以使选举能公正、公开和合法地进行,使真正得到人民支持的候选人能够当选,使人民多数的意志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5.【答案】C第二节 选举程序及人大代表的产生、罢免、辞职和补选一、选举的程序

选举的过程就是政治利益的分配过程,也是多数意志的形成过程,同时又是民主政治的起点。(一)选举的组织机构

选举的组织机构是承担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和宣布选举结果的机构。我国的选举机构有各级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委员会两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选举法》的规定,实行间接选举时,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即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分县、乡两类:①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②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成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省级、设区的市级、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即对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可以进行监督和指导。(二)选区划分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进行直接选举以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的基本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三)选民登记

选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的自然人。

在一次选举中,公民必须进行选民登记,被列入选民名单并取得选民证,方能成为选民并参加投票活动。选民登记就是确定某人享有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必要程序。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四)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1.推荐代表候选人

推荐候选人的主体包括选民和代表、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两大类,其中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基本上分为两个步骤:第一,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制成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第二,公布的提名名单如果少于或刚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就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直接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公布的提名名单人数多于差额比例,就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再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差额选举比例,就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就要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大的选举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3.介绍代表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本级人大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表、政党和人民团体,在提名代表候选人后直至选举日止,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其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在实践中通常也可以让代表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发表自己的竞选演说。但是,所有介绍活动必须在选举日停止。

4.差额选举原则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这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一个特色。所谓差额选举,也叫作不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与之相对应的方式叫作等额选举,即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

经典真题6 (2013·新疆)

下列关于我国民主选举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直接选举使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人

B.间接选举不适宜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实施

C.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差额选举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D.等额选举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二、人大代表的产生(一)投票程序

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的投票活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县级以上采取间接选举方式的地方,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选民或代表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或者另选他人。6.【答案】B(二)选举结果的确定(1)选举日的选举活动在形式上有效的条件。在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对选举的法定人数没有特别规定,但也应全体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2)确定有效票的票数。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3)确定选举在实质上是否有效。选举中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4)要确定当选。在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有效选票即为当选。在确定当选的过程中,会出现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到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二种情况是,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就要另行组织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5)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宣布。至此,选举结束。但当选者还只是“当选代表”,而非“在任代表”,在新一届人大召集时,经过代表资格委员会的确认,才能成为正式的人大代表。三、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和补选(一)代表的罢免

选举权的真正含义应当包含选举与罢免两个方面,没有罢免权的选举权是不完整的选举权。

1.罢免案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分两种情况提出:①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在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要求和罢免案都要写明罢免理由。

2.罢免案的审议

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的和书面的申辩意见,书面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

3.罢免案的表决

与选举时一样,罢免也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县级和乡级罢免要求的表决在选区选民会议上或以其他适当的形式进行,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要比选举他们更严格一些,须代表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才能罢免该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罢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有两种程序:①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②在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将罢免的决议报送上一级即被罢免代表履行职务的人大常委会备案。但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只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才能得当选,人大常委会无选举权。(二)代表的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可以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请求。辞职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三)代表的补选

代表的被罢免、辞职以及其他原因,或者因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而使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都可以造成代表职位的空缺,因此产生代表的补选问题。一般情况下,代表补选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进行;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也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的代表。

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对补选产生的代表,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法条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三章国家机构内容提要

知识结构图深度分析一、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就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六大机关组成。(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基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主要有如下表:二、国家权力机关视频讲解(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在非常情况下,可以依法延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经典真题7 (2013·四川)

关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人事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副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

B.国务院总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D.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②国家立法权;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④人事任免权;⑤监督权;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典真题8 (2009·黑龙江)

下列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A.修改宪法

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C.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D.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7.【答案】A8.【答案】C(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各委员会。各委员会包括常设性的和临时性的两类,前者主要指各专门委员会,后者主要指针对特定问题组织的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主要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②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其他方面的职权。(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②重要事项决定权;③人事任免权;④监督权;⑤人大组织工作方面的职权。(三)人大代表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为了保证代表履行职责,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有:①提出议案权;②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③质询权;④人身受特别保护权;⑤发言和表决免责权;⑥物质保障权。

人大代表的义务主要有:①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②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视频讲解三、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家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

经典真题9 (2016·北京)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驻外大使由(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

A.国家主席

B.国务院总理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外交部部长9.【答案】A四、国家行政机关(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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