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评估有异议怎么处理(征收补偿)(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2 16: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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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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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有异议怎么处理(征收补偿)

对评估有异议怎么处理(征收补偿)试读:

【解决路径】

1.对评估报告有争议可以与征收方或被征收方进行协商;

2.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也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但不能提起诉讼。

3.对行政裁决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 被征收主体对房屋评估报告存在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

房屋征收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定,而房屋价值评估本身是评估机构的一项经营行为,不是司法行为,因而没有法律强制力,并不是评估报告一经送达就对征收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服从。对于评估结果征收人、被征收人都有权利提出异议。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通过申请复核、另行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或申请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等方式解决。不能通过诉讼请求确认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无效。

【基本案情】

赵某家住东城区某大街110号。2003年10月,该大街被列入市旧城改造项目,赵某的住房位于拆迁范围之内。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拆迁人某房屋开发公司多次找赵某协商拆迁补偿事宜,但是双方对补偿金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2004年5月,该开发公司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赵某的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经勘察测算,认定赵某的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20万元。赵某不服,认为自己的住房在区位、面积、结构和材料等方面均占优势,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远远低于该房屋的市场价。于是,赵某将评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

法院认为:赵某与评估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对于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赵某和开发公司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而请求原评估机构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还可以依法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经过评估和技术鉴定仍然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情况下的解决途径。

首先,房屋评估报告作为一种市场估价行为,征收当事人可以不同意该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无论对拆迁当事人还是行政裁决机构来讲,只具有参考作用。征收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仍不满意的,还可以请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行政裁决或委托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聘请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本案中,赵某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或申请评估专家鉴定。

其次,征收当事人对房屋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不满的,不能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不采纳该评估结果,其没有强制的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评估报告不会实质性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对于权利未受实质损害的当事人,谈不上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没有救济的必要。本案中,赵某仅因为对评估报告不服,就对评估公司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或房屋补偿裁决中,发现作为房屋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违法、不实等问题,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关联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

2.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解答】

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房屋价值,只有做到客观、科学及合理,才能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当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结果及其复核结果均持有异议时,法律应当建立相应的救济渠道,从救济机制的角度保证估价结果的公正性,增强评估报告的公信力。因此,当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结果仍持有异议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具有权威性的鉴定意见。【基本案情】

张某的住宅位于本市某路某号二层亭子间,为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房屋类型为独立住宅,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为15.50平方米。经杨房地拆许字(2009)第0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自2009年2月10日起,由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某拆迁有限公司,对包括张某所住房屋在内基地实施拆迁,建设项目为土地储备。根据《细则》及杨浦区人民政府杨府发(2006)第28号文规定,该地块属三类A级地段,最低补偿单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25%。杨某的住宅根据有关规定换算成建筑面积为28.37平方米。经上海申杨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估价时点为2009年2月10日),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单价原为人民币20,969.00元。因拆迁范围内同弄3号和9号部分居民对被拆房屋评估单价有异议,申请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意见为部分部位价格偏低,应重新评估。据此,上海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包括张某的房屋进行了重新评估,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单价为人民币21,921.00元。第三人根据重新评估单价及《细则》的规定,计算出张某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3,193.02元。按基地方案计算还可得最低补偿单价补贴为人民币149,800.69元。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该房屋内在册户口1人,即张某之妻许某。张某户口在同弄7号底北后厢内,属同一拆迁范围;张某、许某之女张甲户口在本市某路某号某室内,系未成年人。第三人原公示认定该户应安置人口为2人,后更正公示认定该户应安置人口为张某、许某、张甲3人。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提供本市某路某号某室建筑面积95.97平方米产权房,申请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张某一户。经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时点为2009年2月10日),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单价为人民币5597.00元,市场价为人民币537,144.09元。在拆迁裁决审理中,张某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提出鉴定,张某未作出书面要求鉴定的答复,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遂不予受理。因拆迁双方各持己见,致使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杨房管拆裁字第78号房屋拆迁裁决。张某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2010年1月15日,该局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在裁决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要求专家鉴定,被告未予采纳;被拆迁房屋系花园住宅,被告按独立住宅的换算系数认定建筑面积,导致货币补偿金额错误。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某路某号二层亭子间张某户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重估)进行鉴定,经上海市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认为估价报告基本规范,评估价格基本合理,故维持重估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4条之规定,被告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法定职权。第三人某土地储备中心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人的资格。原告的房屋在该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因拆迁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进行谈话接触是事实,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三人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告受理后进行调查、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被告认定被拆迁房屋及人口等事实清楚,对原告户适用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面积、差价计算均无误。被告所作房屋拆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维持被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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