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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4 0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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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书编委会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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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纠纷处理

五险一金纠纷处理试读:

再版说明

“生活法律指针丛书”上市以来,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随着《道路交通法》、《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以及《社会保险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根据市场反馈意见,我们对本套丛书进行了修订再版。

这套丛书着眼于日常生活中高频出现的法律纠纷,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析,联系现行法律规定,为读者提供解决纠纷的技巧和操作指南。

此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将丛书名称改为“以案说法纠纷处理锦囊系列”,更直观地体现本套丛书“以案说法”以及“为纠纷处理提供锦囊妙计”的特点。

2.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图书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问题更全面、解答更准确。

3.对案例的体例进行了修改,将对问题的解答从案例分析中单独提取出来,让读者对每个问题有更加全面、直观、系统的了解。

本套丛书同时具有以下特点:

1.问题典型。本书从老百姓的生活出发,精心选择案例。每个案例提炼出问题作为标题,使读者查阅寻找问题一目了然。

2.解答深入。本书的专家解答部分不仅告诉当事人怎么办,还讲述了为什么,通过解答一类问题,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3.体例合理。每个案例后面都有专家提示,附录部分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具体侵权行为,解答部分还列明了损害赔偿计算公式,读者可以直观借鉴。

4.内容全面。本套丛书涉及医疗、物业、工伤、继承、道路交通、婚姻家庭、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等热点领域的纠纷,与民生息息相关。

希望本套丛书能够为广大读者带来切实的法律帮助。由于编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读者多提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修订、再版时加以完善。

宝贵意见请发至邮箱:dazhong@lawpress.com.cn.编者2012年1月1日No.1“五险一金”的缴纳和纠纷解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最重要的部分。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加上我国建立了公民住房保障制度,即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一、“五险一金”概述“五险一金”中的“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一金”都是法定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就是说缴纳“五险一金”不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为准。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同意不缴纳“五险一金”而不为该劳动者缴纳保险金。(一)医疗保险概述及其办理1.医疗保险概述

医疗保险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免费医疗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仅限于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还包括高等学校的大学生和退伍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

劳保医疗制度是指为保护企业职工的健康,对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仅限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县以上的大集体企业。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1998年起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这覆盖了我国大多数居民,对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包括中小学生在内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尚未被纳入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帮助城镇非从业人员解决大病医疗费用问题,将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成年非从业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稳运行。这项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基金安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建立了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体现国家社会保险的强制特征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这次改革中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的控制标准: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二是建立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使用的统筹基金和个人专项使用的个人账户基金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

三是建立了统账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确定各自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门诊(小额)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要有严格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建立了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有一个例外是,按照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按协议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费用结算。

五是建立了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定统筹层次的社会经办,原则上以地级市为统筹层次,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统一征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基金的足额征缴、合理使用和及时支付。

六是建立了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地区要设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社会监督。

这些内容基本上制定了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大致框架,奠定了将来统一全国制度的基础,便于各地在制定改革方案时有所遵循,同时也给各地留下了因地制宜地作出具体规定的空间。2.医疗保险待遇流程图(1)医疗保险参保流程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个人参保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二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人员;三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四是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参保流程: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就近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手续时要填写《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首次参保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单位参保的参保流程:凭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填写《申请书》等。(2)医疗保险就医流程

首先,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其中,患特殊慢性病的,必须到选定的一所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保险就医流程

其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才能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门诊就医程序按现行医院门诊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到相关科室就诊→凭处方在定点医院划价处划价→定点医院收款处结算(使用个人账户IC卡支付,不足时现金补齐)→定点医院取药处取药。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人账户IC卡支付,不足时现金补齐。

住院就医程序按现行医院住院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相关科室就诊→凭本人身份证、个人账户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

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凭《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本人身份证、医保IC卡到医院特殊慢性病病历保管处领取本人的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袋(内有专用病历及专用处方),《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暂由医院保存→持专用病历袋到相关科室就诊→凭处方在定点医院划价处划价→定点医院特殊慢性病结算窗口联网结算(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药房取药→将专用病历、专用处方及检查、治疗材料装入专用病历袋,交回医院病历保管处,同时领回《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二)养老保险概述及其办理1.养老保险概述

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2)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②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③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2.养老保险流程图参保企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流程图3.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流程图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身份证,向原参保地提出申请,要求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告知转移条件,有欠费的提醒其及时补缴。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县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按规定将养老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流程图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

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审核。符合条件的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接到《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手续:(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3)将《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办结下列接续手续:(1)核对《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3)根据《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完善相关信息;(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4.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流程图(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其他个体业者

个体工商户业主持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表,填报参保登记报表,到其工商注册地所属区社保局办理。(2)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

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银行结算存折原件及复印件牡丹灵通卡,填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到户籍所属的区社保局办理。(三)工伤保险概述及其办理1.工伤保险概述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亦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利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必然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如果不幸发生了事故,造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劳动者的这种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根本保障的。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原劳动部组织制定并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国家标准。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具有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的意义。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权益,受到职工的欢迎。二是分散了企业风险,减轻了企业特别是事故多发企业的负担。三是初步建立了工伤保险预防机制,企业的安全措施得到增强。四是探索了路子,积累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经验。五是锻炼了队伍,初步建立了一支懂得工伤保险政策、会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专业工作队伍。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上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37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根据2003年以来工伤保险制度施行的经验教训,国务院发布第58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条例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加大了强制力度等。《条例》共分8章67条,包括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工伤保险各项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相继出台了《工伤认定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了工伤保险各项工作。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对《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了修订。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2006年11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0030万人,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后又一个参保人数过亿人的社会保险险种。从《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工伤保险新增参保人数连续3年超过1500万人,从2003年年底的4575万人,三年增加了5455万人,翻了一倍多。2006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规模也突破100亿元、享受待遇人数超过了70万人。2.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是对工人人身安全的保证,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5天内,及时与业务部联系。单位应在30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之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1)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①填写《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4份;②携带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书;③抢救医院或定点医疗机构初次(当天及连续治疗)诊断证明;④受伤人员的身份证,单位证明;⑤交通事故伤害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⑥工伤证明材料;⑦用人单位营业执照;⑧缴纳工伤保险证明材料;⑨受伤职工个人照片。(2)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至4级的,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至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提交材料:①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②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③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④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⑤工伤住院病例复印件。(3)伤残保险待遇

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劳动鉴定机构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的,企业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办理工伤职工的待遇核准需提交材料:①工伤证(原件);②《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③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④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证明;⑤参保人员花名册;⑥填写工伤人员登记表。

社保中心对证明材料审核合格后,在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核准的伤残待遇是根据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来计算的。(4)工伤医疗费报销流程

报销工伤医疗费的流程如下:

①每月申报时间为1~20日;

②携带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的复印件;

③到社保中心开具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

④汇总所有单据(各种单据分开门诊、急诊、住院)数量和票据金额,填写《工伤保险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加盖公章;

⑤《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加盖公章;

⑥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携带填写好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交到社保中心,然后由社保中心报医保中心审核;

⑦所有审核无误后,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加盖公章;

⑧通知工伤职工或家属领取医疗费。3.工伤待遇人员核准流程图(四)失业保险概述及其办理1.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4种人到国有企业的7类9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2.失业保险流程(1)失业保险登记

经办机构为依法申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手续,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③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审核通过的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基本信息,未通过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2)工资审核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的工资表。(3)缴纳失业保险费

①参保单位交纳工资基数的2%,并提供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

②个人交纳工资基数的1%,并提供职工的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等需要提供的。(4)失业保险的审核与支付

①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有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证件并建立保险金领取台账。不合格者说明理由。

③发放。失业保险金定时足额发放,领取人出示有效证件。(5)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3.失业保险流程图(五)生育保险概述及其办理1.生育保险概述

生育保险是随着社会进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社会的进步,传统社会里被禁锢在家庭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进入社会,开始从事各种生产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走上社会的妇女在从事工作的同时,必然会遇到生育的困扰。如果让妇女为了生育而放弃工作,重新回到家庭,专门生儿育女,则意味着社会的倒退,广大妇女也不会接受。但让妇女放弃生育而一心从事工作当然也绝对行不通,因为人类社会将无法延续。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是实行生育保险,使广大妇女因生育而失去或减少收入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物质补偿。这就决定了必须要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劳动部在1995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广义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外延相当宽,应该包括与妇女职工有关“三期”的保护和其他与生育有关的待遇。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狭义上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2.生育保险流程图(六)住房公积金概述及其办理1.住房公积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性质:(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交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有如下特点:(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5)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2.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流程(1)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分为部分支取和销户支取两种,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只有符合支取条件的,方可持相关证明办理公积金支取。

①部分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屋: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正式收据,其中购房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购房合同编号、购房总金额、买卖双方签字(章)等部分。如果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如配偶单位未建公积金,需单位开具未建公积金证明。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的发票。

大修、翻建自有房屋: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房屋管理部门或物业部门开具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原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自建自有住房:职工所在街道、乡、镇一级以上的规划、房管部门开具的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明细发票。

房租: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正式收据,承租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借款合同、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及身份证明,其中借款合同只提供记载所购房屋地址、借款合同编号、住房贷款本息总金额、借贷双方签字(章)等部分。

②销户支取条件及所需证明材料

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出国定居: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住房公积金的支取方法

①职工首次支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支取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提供储蓄类型、开户银行、账号,支取人本人签字。

②部分支取可每年支取一次,在首次支取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下载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用A4纸张打印1份,再次支取时只需要到财务处填写已经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即可。支取记录单的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经办住房公积金部门印章,支取记录单各栏目填写齐全,单位经办人、支取人要签字。

③销户支取的,须在当月汇交住房公积金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相关栏目,封存后方可办理。部分支取的,在个人账户内必须保留一个月的交存额。

④单位经办人审核材料后,填写一式四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支取材料复印件一并到管理部办理支取手续。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在支取书第三联盖章退单位,作为付款通知,第一、二联由管理部留存。销户支取的,结计公积金分息,打印利息清单一式二份。支取款项直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中。(3)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①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变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应办理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单位的公积金账户名下,该职工在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随之取消。

②职工转入时,应先在转入单位所在的管理部开立公积金账户,进行汇交,然后向原单位提供转入管理部的开户证明,由原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办理转出手续。转入管理部收到“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后,在第四联盖章交新单位,作为收款凭证。

③职工转出时,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管理部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原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的账面余额,填写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交原单位所在管理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第二联必须加盖预留印鉴。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在第一联盖章退单位,作为付款凭证,第二联管理部留存,第三、四联交转入新单位所在管理部。

④职工转入国管、中直、铁路分中心,除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外,还须提供公积金查询单、分中心的开户行和账号。

⑤职工调出本市,须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管理部审核后办理转移手续。

⑥若职工所调入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账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单位的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的计息与对账

①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计息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一年一结息,本息逐年结转。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转年按照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②管理部在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向单位发放“单位公积金对账单”,并通过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账单”。(5)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①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可以查询本单位公积金全部情况,职工个人凭身份证可查询本人公积金情况。

②查询结果出现错误时,如属管理部记账或结息有误,管理部进行账务调整,因其他因素造成错误的,由有关当事人负责处理。3.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图二、“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社会保险制度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对广大劳动者有利的政策,其中人们最关心的是,这么好的一项政策要付多大的代价呢?这就是关于“五险一金”如何缴纳以及缴纳比例的问题。“五险一金”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其缴纳主体、方式、比例等内容都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中最关键的部分为“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差异,有关“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规定具有弹性,但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一)医疗保险缴纳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测算确定缴费率。实际测算低于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实际测算高于6%的要从严控制;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单位均以所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是指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其支出的职工工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它不同于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费率,国家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档次,实行费率浮动。

首先,行业风险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最后,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三)养老保险缴纳比例

按照国务院规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4%逐步提高到8%。有的地方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全部由自己承担,缴费比例一般低于24%。

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因缴纳的主体不同而有区别。企业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每月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每月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职职工每月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办理了“下岗职工证”并进入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由中心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享受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一次性缴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16%。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就业的人员,3年内缴费比例为16%,3年后,缴费比例为18%。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四)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缴费单位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法核定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照当地上年度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3%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费,个人不缴费。

非正规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3年优惠期内,个人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单位不缴费;期满后正常缴费。协保人员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费,个人不缴费。(五)生育保险缴纳比例

这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生育保险基金过程中,各参加保险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按照一定比值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和比值称为缴纳比例。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缴费比例控制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少部分地区筹资比例略高,但是没有超过1%。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标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基数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审核后确定。(六)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最高不得超过15%,最高缴存基数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各单位可按照自身经营情况,在依法纳税、正常发放工资的基础上,申请适当调整比例,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缴存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三、“五险一金”缴纳的计算

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发展状况不同,所以“五险一金”的计算方法也略有差别。我们以上海的明确规定为参照,说明“五险一金”所涉及的具体计算问题。

个人缴纳部分  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基数×8%+基数×22%

医疗保险金=基数×2%+基数×12%

失业保险金=基数×1%+基数×2%

住房公积金=基数×7%+基数×7%

基数,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生育保险金与工伤保险金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纳。

生育保险金=基数×0.8%。

工伤保险金=基数×0.5%(浮动费率)。

这两种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

需要缴税的金额x=工资-五险一金的基数×18%-3500

1~1500元,扣税比率为3%;

1500~4500元,扣税比率为10%;

4500~9000元,扣率比率为20%;

9000~35000元,扣率比率为25%。

注意:是分段扣税的,就是说如果x=4000,那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3%+2500×10%=295。四、“五险一金”的待遇

在“五险一金”政策的实施中,人们最关心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我们如何享受这种好政策带给我们的好处呢?分解成为两个问题,即在什么时候我们可以享受“五险一金”的待遇?“五险一金”的待遇都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国目前的规定如下:(一)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遵循国家和用人单位承担大头,个人承担小头的原则,缴纳保险费用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此,参保人员就医、享受待遇须按规定办理。

一是参保人员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按医疗机构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是所发生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按规定不予支付。

三是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要区分是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还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即属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到“封顶线”为止。个人也要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封顶额”以上费用则全部由个人支付或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解决或由个人自付,个人账户有结余的,也可以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主要分为药品费用、医疗服务费用和医疗设施费用。(1)药品费用主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西药和中成药发生的费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支付:一是使用“甲类名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二是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给予支付。(2)医疗服务费用主要包括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最终按比例由医疗保险和个人付费分担。(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二)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一般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几种:(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就医治疗费用、补助、康复性治疗费用,还有伤残辅助工具待遇、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用。(2)按伤残等级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另行安排工作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3)工伤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三)养老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分成两个部分:(1)基本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病残津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3)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五)生育保险待遇

这是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后一定期间内可以享受的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物质帮助。按照国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产假又称生育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或有津贴的假期。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向其提供的现金补助。生育医疗服务,是指为女职工提供的妊娠、分娩及分娩后的医疗照顾和必要的住院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目的,是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劳动能力和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保障母亲和婴儿的正常生活。

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一是她属于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其行为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也就是说,未列入生育保险适用范围的、非婚生育的、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规定的生育女职工,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待遇中的产假应在生育职工所在单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生育职工,其产假工资和生育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主要是指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5条、第56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第55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六)住房公积金待遇

主要是在职工购房等行为过程中给予的一种保障。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享受待遇,一种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以下几种情形:(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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