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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5 00: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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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启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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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单位会计实务(财会人员实务操作丛书)

政府单位会计实务(财会人员实务操作丛书)试读:

版权信息

书名:政府单位会计实务

作者:李启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01

ISBN:978-7-300-26477-6

价格:38.00元前 言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夯实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2015年以来财政部相继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会计调整、负债等8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框架基本形成。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有益经验,反映了当前政府会计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发展方向,重构了政府会计核算模式,统一了现行各项单位会计制度,强化了财务会计功能,扩大了政府资产负债核算范围,改进了预算会计功能,整合了基建会计核算,完善了报表体系和结构,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相对于现行制度进行了重大变化与创新。为了满足广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学习《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需要,我们根据《基本准则》、目前印发的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并结合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对政府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组织编写了本书。本书在编写过程中,立足政府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解决政府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争突出以下特点:

及时——本书是在《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正式实施之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逐步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编写的,能及时满足广大政府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更新财会知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能力的需要,同时满足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需要。

实用——本书契合政府单位会计工作岗位业务素质的要求,充分体现会计职业教育的基本规律,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本书主体内容以政府单位会计主要科目为基本单元,结合政府单位常见经济业务绘制了主要会计科目的基本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通俗——本书编者长期从事财经类专业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承担教育、卫生等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任务,担任当地市(县)财政、教育、卫生等行业或单位的会计业务咨询专家。在编写过程中,编者将多年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积累的图表恰当地融入各项目任务内容中,形象直观地分析描述政府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过程中有关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区别,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书由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教授李启明主编。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有关资料和观点,在此向有关专家和学者表示感谢。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为向本书的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建立交流群(QQ群号:580113725),加入时请注明单位、姓名。编者2018年12月第一篇 基础知识第一章 政府会计基础知识第一节 政府会计的历史沿革及准则体系

一、政府会计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盖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彩票机构等行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2010年以来,财政部为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需要,先后对上述部分会计标准进行了修订,基本满足了现行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各级政府提出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新要求。由于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决算报告为目的,无法准确、完整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家底”,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等情况,难以满足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信息需求。另外,因现行政府会计领域多项制度并存,体系繁杂、内容交叉、核算口径不一,造成不同部门、单位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高,通过汇总、调整编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信息质量较低。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对现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进行改革。

2015年以来,财政部按照《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的要求,在继2015年10月23日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后,先后于2016年7月6日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政部于2017年2月21日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于2017年4月17日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于2017 年7月28日制定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准则第5、6号的制定印发标志着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

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经反复研究和论证,财政部以统一现行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夯实部门和单位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以及全面反映运行成本并同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核算基础为目标,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统一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特别说明的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

财政部制定的《改革方案》提出,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是基于政府会计规则的重大改革,其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构建统一、科学、规范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制定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健全完善政府会计制度。

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属于“概念框架”,统驭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制定;具体准则主要规定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应用指南主要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做出操作性规定;会计制度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报表格式及其编制说明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相互补充,共同规范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目标,财政部计划将在2020年之前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如图1-1所示。图1-1 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准则》与《政府会计制度》(“准则+制度”模式)功能比较,如图1-2所示。图1-2 “准则+制度”模式功能比较

三、政府单位会计的含义《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行政单位和事业单[1][2]位。其中: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政府单位会计就是以政府所属(或主办)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为对象,核算、反映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收支计划执行过程及结果的一门专业会计。

制定出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服务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同时在我国政府会计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四、政府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

政府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及成果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二节 政府会计假设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政府会计假设(一)会计主体假设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另外,政府会计主体对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并保证项目资料完整。(二)持续经营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单位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三)会计分期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四)货币计量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二、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一)可靠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可靠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它要求在会计核算的各个阶段,如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账、结账、编制报表等环节都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在确认会计事项时也必须依据真实可靠的经济活动或事项,会计的计量、记录不得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偏概全和掩饰真相。(二)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

全面性原则要求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会计核算都应反映,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为了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经济业务或事项的相关信息,并且能使单位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易于理解,就要求对会计信息进行充分揭示。如果某项会计信息被忽略或遗漏,会引起信息使用者的误解或误导其决策,则该信息也应予以揭示。(三)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预测。

相关性原则要求单位会计在收集、处理、传递会计信息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政府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它们对会计信息需要的不同特点,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四)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按照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假设,单位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不会终止,而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又要求定期报送。为了保证会计信息与所反映的对象在时间上保持一致,避免会计信息失去时效性,必须遵循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过程中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或者计量,并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时限,及时地将编制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传递给报告使用者,便于其使用和决策。(五)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可理解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理解性原则,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地把握会计信息所要说明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加以利用。

可理解性原则要求对于重要的、复杂的经济业务应使用规范的文字加以单独反映;对预算收支项目和会计科目的分类,要科学合理、有条不紊、内容清晰明了。(七)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节 政府会计核算模式《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按照《改革方案》和《基本准则》的要求,构建了“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

一、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适度分离”

所谓“适度分离”,是指适度分离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功能、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功能”

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功能”,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实现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重功能。通过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五个要素进行财务会计核算;通过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三个要素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1.财务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净资产是用来说明单位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收入和费用是用来反映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成果的会计要素。(1)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2)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3)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4)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5)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

2.预算会计要素

预算会计要素是用来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成果的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1)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2)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3)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

3.政府会计要素的关系

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通常用会计等式表示,会计等式也称会计平衡公式。会计等式表现为静态平衡和动态平衡。所谓静态平衡,是指从静态看,单位所拥有的资产与负债和净资产表现为同一资金的两个方面,即有一定数额的资产,就必然有一定数额的负债和净资产;反之,有一定数额的负债和净资产,也就必然有一定数额的资产。资产与负债和净资产是相互依存的,一个单位所拥有的资产总额与负债和净资产的总额必然是相等的。资产与负债和净资产之间的这种恒等关系称为会计等式,用公式表示为:资产=负债+净资产

所谓动态平衡,是指从动态看,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或事项时,必然会取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同时必然会发生一定数额的费用。收入和费用相抵后的余额为结转结余,用公式表示为:收入-费用=结转结余

结转结余不属于单位的会计要素,结转结余经过年终结转或分配后形成净资产,会计平衡公式又回归到静态平衡状态。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为预算结余,用公式表示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会计等式是会计复式记账的理论基础,是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设计理论依据。

4.财务会计收入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收入要素的对应关系

财务会计收入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收入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1-1所示。表1-1 财务会计收入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收入要素的对应关系

5.财务会计费用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支出要素的对应关系

财务会计费用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支出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1-2所示。表1-2 财务会计费用要素与预算会计预算支出要素的对应关系续前表(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基础”

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基础”,是指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务会计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收入、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按照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是否在本期实际收到或付出为标准确定本期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按照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收入、费用(支出)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及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采用的记账基础不同,政府单位会计在确认收入、费用及预算收入、预算支出时存在的差异形成政府单位会计经济业务或事项处理类型可分为以下“6类12种”。

1.有财有预同增加“有财有预同增加”,即业务发生后既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又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同时同金额确认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收支(费),具体分两种情况:(1)有财有预同收入,即业务发生后同时同金额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与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如财政预算拨款拨款业务,不论是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还是财政授权支付当期用款额度到账业务,一般均按同金额同时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和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2)有财有预同费支,即业务发生后同时同金额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与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如日常报销业务,一般均按同金额同时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与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

2.单方确认预收支“单方确认预收支”,即业务发生后只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只单方面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或预算支出,具体分两种情况:(1)单方确认预收入,即业务发生后只单方面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如长、短期借款业务,一般只按照实际借入金额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2)单方确认预支出,即业务发生后只单方面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如长、短期投资业务,一般只按投资成本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

3.单方确认财收支“单方确认财收支”,即业务发生后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只单方面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或费用,具体分两种情况:(1)单方确认财收入,即业务发生后只单方面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如发生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一般只单方面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2)单方确认财费用,即业务发生后只单方面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如计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的折旧或摊销,一般只单方面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

4.有先有后确收入“有先有后确收入”,即业务发生后财务会计收入和预算会计预算收入的确认有先后之分,具体分两种情况:(1)财先预后确收入,即业务发生后先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再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如发生收回后不上缴财政的应收款项业务,一般先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待实际收到款项后再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2)预先财后确收入,即业务发生后先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再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如发生预收账款业务,一般先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待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结算的金额确认财务会计的收入。

5.有先有后确支费“有先有后确支费”,即业务发生后财务会计费用和预算会计预算支出的确认有先后之分,具体分两种情况:(1)财先预后确费支,即业务发生后先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再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如发生应付职工薪酬业务,一般在计提时先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待实际发放时再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2)预先财后确支费,即业务发生后先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再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如发生预付账款业务,一般先确认预算会计的预算支出,待结算时再确认财务会计的费用。

6.无收无支无增加“无收无支无增加”,即业务发生后既不增加财务会计的收入和费用也不增加预算会计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具体分两种情况:(1)有财有预无收支,即业务发生后既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又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但是既不涉及收入也不涉及支出(费用),如发生从零余额账户提现业务,按同金额同时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但不涉及收入和支出(费用)的增减。(2)只财无预无收支,即业务发生后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不涉及预算会计核算,也不涉及收入、支出(费用)的确认,如发生暂存暂付业务、应缴财政款业务受托代理货币资金业务、收到直接计入专用基金业务,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不涉及收入和支出(费用)的增减。(三)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双报告”

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报告”,是指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

1.政府财务报告和政府决算报告(1)政府财务报告的定义、内容及编制基础。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

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2)政府决算报告的定义、内容及编制基础。

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2.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要求(1)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种类。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

预算会计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单位应当至少按照年度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种类及编制期,如表1-3所示。表1-3 政府单位会计报表编号及编制期(2)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

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单位应当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规定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相互衔接”

所谓“相互衔接”,是指在同一会计核算系统中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和相关财务会计要素相互协调,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相互补充,共同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的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平行记账”

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平行记账”是指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平行核算,即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也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要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通常情况下,“平行记账”可理解为对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同一笔现金收支业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其收支业务对应的资金账户有“虚”“实”之分。财务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核算时,对应的资金账户是“实”账户,包括货币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财政应返还额度;预算会计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核算时,对应的资金账户是“虚”账户,即“资金结存”账户。所以,“资金结存”账户在“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核算模式中是一个关键而特殊的账户。“关键”一是指在新旧衔接时旧账的结转结余账户余额不仅要结转到新账财务会计的“累计盈余”账户,而且还要同时结转到新账预算会计的结转结余账户和“资金结存”账户的借方;二是指在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进行账务处理时,“资金结存”账户的三个明细账户分别与财务会计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账户对应,即“一对五”。“特殊”是指“资金结存”账户虽然属于预算结余类账户,但其账户结构与一般的预算结余类账户不同,其借方登记确认的预算收入(增加),贷方登记确认的预算支出,期末余额在借方,期末余额与其他结转结余科目的贷方相对应。“资金结存”科目的关键与特殊状况,如表1-4所示。表1-4 “资金结存”科目的关键与特殊状况“资金结存”科目与“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对应关系,如图1-3所示。图1-3 “资金结存”与“库存现金”等科目的对应关系(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勾稽关系”

财务会计核算时,收入和费用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核算时,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确认采用收付实现制。两方面因素形成的差异分为重要事项差异和其他事项差异,重要事项差异表现为以下4种类型。

1.财收预未收“财收预未收”,即当期财务会计确认为收入但预算会计没有确认为预算收入,如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收入,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

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钩稽关系”是由对政府单位会计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时的两方面差异形成的,一方面是涉及的资金性质上造成的差异,即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平行记账”,对其他业务只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另一方面是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

2.预支财未费“预支财未费”,即当期预算会计确认为预算支出但财务会计没有确认为费用,如支付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的支出,为取得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计入物资成本的支出,为购建固定资产等的资本性支出,偿还借款本息支出。

3.预收财未收“预收财未收”,即当期预算会计确认为预算收入但财务会计没有确认为收入,如收到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确认的预算收入,取得借款确认的预算收入。

4.财费预未支“财费预未支”,即当期财务会计确认为费用但预算会计没有确认为预算支出,如发出存货、政府储备物资等确认的费用,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确认的资产处置费用(处置资产价值),应付款项、预付账款确认的费用。

前述“6类12种”对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收支确认的动态描述(平时账务处理有先后,收支确认有单方);上述“4种类型”的收支差异是从12月31日为时点的静态描述(年末财务会计的本年盈余和预算会计的本年预算结余有差异)以上差异通过编制“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差异调节表”来衔接。“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差异调节表”(简表),如表1-5所示。表1-5 本年预算结余与本年盈余差异调节表(简表)

财务报表与预算会计报表之间存在的钩稽关系通过编制“本期预算结余与本期盈余差异调节表”并在附注中进行披露,反映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因核算基础和核算范围不同所产生的本年盈余数(即本期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差额)与本年预算结余数(本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的差额)之间的差异,从而揭示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的内在联系。

这种会计核算模式兼顾了现行部门决算报告制度的需要,又能满足部门编制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的要求,对于规范政府会计行为、夯实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强化政府绩效管理具有深远的影响。

政府单位会计核算模式,如图1-4所示。图1-4 政府单位会计核算模式第四节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

一、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分类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按其经济内容或用途所做出的科学分类,是设置会计账户和归集、核算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依据。科学地设置和正确地使用会计科目,是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按其应当具备的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分为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财务会计科目包括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类和费用类科目;预算会计科目包括预算收入类、预算支出类和预算结余类科目。

二、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分级

政府单位的会计科目按核算层次分为总账科目和明细科目。总账科目也叫总分类科目(或一级科目),它是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对会计要素进行总括分类的项目,是设置总账账户的依据;明细科目是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及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对总账科目进一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明细账户的依据。

明细科目按其反映内容的详略,可分为一级明细科目和二级明细科目。一级明细科目,又称子目,是对总账科目直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一级明细账户的依据;二级明细科目,又称细目,是对一级明细科目进一步分类后的项目,是设置二级明细账户的依据。

总账科目是明细科目的综合,一级明细科目是二级明细科目的综合,总账科目对明细科目、一级科目对二级科目起统驭作用;明细科目是总账科目的详细分类和具体说明,对总账科目起补充和分析作用,二级明细科目是一级明细科目的详细分类和具体说明,对一级明细科目起补充和分析作用。所以,会计记账要求总账科目与明细科目平行登记。平行登记的要点是“三同四相符”,即总账科目与明细科目同时间、同方向、同金额登记,登记的结果必然是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相符。

三、政府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单位会计的总账科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设置。单位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以外,在不违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会计明细科目的设置有以下三种情况:(1)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如“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单位的“业务活动费用”“行政支出”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2)按结算单位、个人名称或事项设置明细科目。如各种往来款项明细科目的设置。(3)按财产物资的类别或品名设置明细科目。如固定资产、存货明细科目的设置。《政府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与编号,如表1-6所示。表1-6 政府单位会计科目名称与编号续前表续前表

四、政府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规定

政府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1)政府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制报表的前提下,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2)政府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3)政府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4)政府单位设置明细科目或进行明细核算,除遵循本制度规定外,还应当满足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的其他需要。注释[1]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不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由财政部另行规定。[2]行政单位是财政上的概念,区别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第二章 财政预算基础知识第一节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不同层次的分类(一)政府收支分类的三套科目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是反映政府收支活动的分类体系,它是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的基础和重要工具,包括收入经济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其中:(1)收入经济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性质,说明政府的钱是从哪里来的。(2)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的各项职能活动,说明政府究竟做了什么,是办了教育还是搞了国防。(3)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具体用途,说明政府的钱究竟是怎样花出去的,是支付了人员工资还是购置了办公设备。(二)政府支出分类的两套科目

将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为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主要成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反映政府支出活动。支出分类科目与部门分类编码和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相配合,在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力支持下,可以对任何一项财政支出进行“多维”定位,清楚地说明政府的钱是怎么来的、干了什么事、最终用到了什么地方,为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宏观决策和财政监督等提供了全面、真实、准确的经济信息。(三)支出经济分类的两套科目

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编制预决算的重要工具,按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预算是细化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保障预算监督、提升政府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分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两套科目。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突出政府预算管理重点,主要用于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总预算会计核算;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着重体现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主要用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部门(单位)会计核算。两套科目均设置类、款两个层级,并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以利于部门预算与政府预算相衔接。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类、款两级科目设置如下:(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分设人大事务、政协事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海关事务、人力资源事务、纪检监察事务、商贸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港澳台侨事务、档案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组织事务、统战事务、对外联络事务、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多款。(2)外交支出类。分设外交管理事务、驻外机构、对外援助、国际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对外宣传、边界勘界联检、其他外交支出等8款。(3)国防支出类。分设现役部队、国防科研事业、专项工程、国防动员、其他国防支出等5款。(4)公共安全支出类。分设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国家保密、缉私警察、海警、其他公共安全支出等12款。(5)教育支出类。分设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进修及培训、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其他教育支出等10款。

其中:普通教育款分设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等教育、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支出、化解普通高中债务支出、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等8项;职业教育款分设初等职业教育、中专教育、技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其他职业教育支出等6项。(6)科学技术支出类。分设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其他科学技术支出等10款。(7)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分设文化、文物、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等5款。(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分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其他生活救助、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等20款。(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分设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中医药、计划生育事务、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行政事业单位医疗、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12款。(10)节能环保支出类。分设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能源节约利用、污染减排、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能源管理事务、其他节能环保支出等15款。(11)城乡社区支出类。分设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其他城乡社区支出等6款。(12)农林水支出类。分设农业、林业、水利、南水北调、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综合改革、普惠金融发展支出、目标价格补贴、其他农林水支出等10款。(13)交通运输支出类。分设公路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成品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邮政业支出、车辆购置税支出、其他交通运输支出等7款。(14)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类。分设资源勘探开发、制造业、建筑业、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管理支出、其他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等8款。(15)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分设商品流通事务、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等4款。(16)金融支出类。分设金融部门行政支出、金融部门监管支出、金融发展支出、金融调控支出、其他金融支出等5款。(17)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类。分设一般公共服务、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农业、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其他支出等9款。(18)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类。分设国土资源事务、海洋管理事务、测绘事务、地震事务、气象事务、其他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等6款。(19)社会保障支出类。分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等3款。(20)粮油物资储备支出类。分设粮油事务、物资事务、能源储备、粮油储备、重要商品储备等5款。(21)预备费类。(22)其他支出类。分设年初预留、其他支出等2款。(23)转移性支出类。分设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上解支出、调出资金、年终结余、债务转贷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等8款。(24)债务还本支出类。分设中央政府国内债务还本支出、中央政府国外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等3款。(25)债务付息支出类。分设中央政府国内债务付息支出、中央政府国外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等3款。(26)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类。分设中央政府国内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中央政府国外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等3款。

三、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体现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主要用于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部门(单位)预算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设置类、款两级,类级科目10个,款级科目96个。具体科目设置情况如下:(1)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下设13款: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下设27款: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设11款: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4)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类,反映单位的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下设4款:国内债务付息、国外债务付息、国内债务发行费用、国外债务发行费用。(5)资本性支出(基本建设)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12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6)资本性支出类,反映各单位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16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7)对企业补助(基本建设)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支出。下设2款:资本金注入、其他对企业补助。(8)对企业补助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补助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对企业补助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5款:资本金注入、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其他对企业补助。(9)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类,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下设2款: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0)其他支出类,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下设4款:赠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其他支出。

四、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

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体现政府预算的管理要求,主要用于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公开和总预算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设置类、款两级,类级科目15个,款级科目60个。具体科目设置情况如下:(1)机关工资福利支出类,反映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简称“参公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下设4款: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类,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各类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下设10款: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购置费、委托业务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类,反映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7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务用车购置、土地征迁补偿和安置支出、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4)机关资本性支出(二)类,反映切块由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中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资本性支出。下设6款: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公务用车购置、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5)对事业单位经常性补助类,反映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经常性补助支出。下设3款: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事业单位补助。(6)对事业单位资本性补助类,反映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的资本性补助支出。下设2款:资本性支出(一)、资本性支出(二)。(7)对企业补助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补助支出,对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在此科目反映。下设3款: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其他对企业补助。(8)对企业资本性支出类,反映政府对各类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下设2款:对企业资本性支出(一)、对企业资本性支出(二)。(9)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下设5款:社会福利和救助、助学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离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10)对社会保障基金补助类,反映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以及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下设2款: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1)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类,反映政府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下设4款:国内债务付息、国外债务付息、国内债务发行费用、国外债务发行费用。(12)债务还本支出类,反映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下设2款:国内债务还本、国外债务还本。(13)转移性支出类,反映政府间和不同性质预算间的转移性支出。下设4款: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援助其他地区支出、债务转贷、调出资金。(14)预备费及预留类,反映预备费及预留。下设2款:预备费、预留。(15)其他支出类,反映不能划分到上述经济科目的其他支出。下设4款:赠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其他支出。

五、两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使用的要求

按照财政部2016年印发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的要求,财政部门及部门(单位)在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时按以下规定使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一)财政部门

1.预算编制环节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编制本级政府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原有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批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将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作为部门经费来源和申请款项的控制科目一并批复。

2.预算执行环节

支付指令按照政府预算经济分类填写,财政总预算会计按支付系统中记录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记账。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单位)调增、调减部门预算时,应一并明确相关预算资金的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变化情况,并按调剂后的“类”级科目预算控制拨款。

3.决算编制环节

政府决算编制使用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数据为基础生成。(二)部门(单位)

1.预算编制环节

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编制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在原有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批复部门预算的基础上,将政府预算经济分类作为部门经费来源和申请款项的控制科目一并批复。

2.预算执行环节

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中部门(单位)如需对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类”级科目进行调剂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办理;需要对“款”级科目进行调剂的,由部门(单位)自行处理。

3.决算编制环节

部门决算编制使用部门预算经济分类,以部门(单位)会计核算数据为基础生成。

六、预算收、支、余明细科目设置的依据(一)预算收入类科目明细科目设置的依据“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经营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投资预算收益”“其他预算收入”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二)预算支出类科目明细科目设置的依据“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科目应当分别按照“财政拨款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其他资金支出”,以及“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科目,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等设置明细科目。(三)预算结余类科目明细科目设置的依据“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相关科目设置明细科目。第二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定义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的规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是: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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