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身份及权利是什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6 06: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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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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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身份及权利是什么

设立公司的发起人的身份及权利是什么试读:

【解决路径】

1.协商。发起人的身份及权利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股东的协议、出资证明书等文件来确认,并进行协商。

2诉讼。当事人对发起人身份发生争议的,可以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相关公司文件进行判定,以及依照是否履行了公司设立职责等因素来确定发起人身份。

1.签署公司章程、认购出资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是否就是发起人?

【分析解答】

在我国,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就是发起人;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采取发起设立的,设立公司的原始股东即发起人;采取募集设立的,公司原始股东中承担公司设立义务的人是发起人,其他人则是认股人。发起人的名称及性质会在股东的协议、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文件等法律文件中注明,当事人对发起人身份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一般结合上述文件的记载、认购出资的情况以及是否履行了公司设立职责等因素来确定发起人身份。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照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天成、王长海、潘黎明、王琦、孙志刚(以下简称冯天成等五人)

吴照明与冯天成等五人协商拟成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冯天成等五人是公司成立筹备组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注册、收取入股投资款等公司设立事项。在章程签订后,吴照明向王长海交纳了6万元投资款,王长海将该6万元交给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保管。但是,公司并未如期成立,后吴照明多次要求冯天成等五人退还投资款,但冯天成等五人一直推托。于是吴照明诉至法院,要求冯天成等五人对公司成立前的经济活动进行清算。王长海对吴照明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1)拟成立的公司是12家公司法人而非个人。(2)商贸公司只是受11家法人单位委托代收入股投资款,吴照明的款项是商贸公司代收的,不是王长海的个人行为。(3)上述被告并非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其是代表法人出资人进行公司筹备事宜,行为后果由各法人出资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是12名自然人,还是12家公司。现查明,公司章程标题为“北京市十二家联合公司章程”,但在第五条股东名称中明确写明股东主体为12名自然人,股东最后签字也是该12名自然人。综观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实际的出资人是12家公司,所以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是12名自然人,而非12家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是清算主体。所以,本案中作为实际出资人的12名自然人股东就是对公司设立失败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主体,原告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确定发起人。在法律上,发起人的范围十分广泛,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作发起人。法律限制作发起人的主要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等。

至于公司发起人的确定方式及依据,《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公司法》要求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须签订《发起人协议》,在其出资后公司须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其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公司登记文件中。《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有发起人股东的签字,对签字的发起人有约束力;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向缴纳出资的发起人或其他股东签发的证明,记载在公司名称、发起人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等;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备置的、股东据以主张股东权利的法律文件,同样记载股东名称、出资额等内容;公司章程由发起人订立,规定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内部自治性规则,由发起人签字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表决权通过生效;公司登记文件是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在国家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造册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股东名称的登记。这些法律文件都是法院据以判断发起人身份的依据。法院一般依据上述法律文件从形式上判断发起人的身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在本案中,为设立公司签署章程的是12名自然人,向公司认购出资和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也是自然人。因此,法院认定该12名自然人为发起人并判决被告承担返还股款责任是正确的。

【关联法条】

《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80条、第82条、第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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