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城中村的房屋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6 13: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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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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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城中村的房屋纠纷

小产权房、城中村的房屋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1.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已经发生的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方式之一。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进行协商,互相妥协和让步,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解决纠纷最大的优点就是直接、高效、成本低,但和解所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出现了一方反悔的情况,另一方不能直接依据和解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只能再行和解、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调解是指争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自愿进行协商,通过第三方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依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商品房买卖纠纷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诉讼是指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以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它是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是当事人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保障了纠纷的彻底解决。另外,法院还可以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随时对案件进行调解。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1.小产权房拆迁补偿应当归谁?

【分析解答】

随着农村房屋拆迁进程的推进,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前提下,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后,又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其行为与民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同时会助长这种不正之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尚没有禁止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以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的明确规定。只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涉及农村私有房屋的买卖问题。而且,农村房屋买卖实际上属历史遗留问题,牵涉范围较广,加之拆迁因素的介入使问题变的更加复杂,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应该出台专门的条文解决这种问题。在法律没有出台前,应该综合房屋出卖的时间、是否已经取得产权证以及索要房屋的真实目的,综合判断合同是否有效,而不能机械的套用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1999年3月31日,陈某某与马某某签署了买卖房屋合同,陈某某将自家某村北房3间卖与城市居民马某某,价款21,000元。合同签署后,陈某某另收取马某某1000元,为其在某村南院建西房2间(含门道1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实际买卖房屋标的物为北房3间及西房2间(含门道1间)。双方买卖行为发生后,马某某向有关部门交纳了相应契税,某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30日、某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5日对买卖房屋进行了审批,马某某于2006年6月10日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产所有证。

马某某自购买房屋后居住至今并加盖房屋、种植树木。经现场勘验,现该院内共有北房5间、西房1间、西门道房1间、东房2间、南房1间、海棠树1棵。后某村发生拆迁,陈某某认为合同无效要求马某某返还房屋。

原告诉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现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马某某腾退某村院落;(3)本案诉讼费由马某某负担。

被告辩称,我与陈某某在1999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为居民身份,合同约定只涉及地上物的买卖与宅基地的权属无关,双方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行了买卖保证申请、经过审批、缴纳相关契税、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因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庭驳回陈某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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