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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9 17: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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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长青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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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融入卫生系统的实践与探索

传统医学融入卫生系统的实践与探索试读:

前言

以王长青教授为负责人的项目组接受世界卫生组织和中国政府的委托,承担了2016—2017年双年度合作项目《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国实践及其政策保障研究》。项目组系统分析比较了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传统医学发展现状,阐述了传统医学与国家卫生系统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江苏省、甘肃省、湖北省和黑龙江省的现场调查,收集分析大量典型案例,明晰了中医药在中国卫生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出不同地区采用的各种模式和路径所取得的成效,并从政策法规保障的角度分析了中国政府将中医药体系纳入卫生系统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分享了中国在法律法规层面的基础保障、政策层面的配套支持、实践与措施层面的具体落实等方面的实践经验。2017年5月相关研究结果经过了专家的中期认证和评估,并于2017年6月和10月向其他国家分享和交流。最终根据世卫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传统医学发展水平两个不同维度,分别提出了供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的建议,以推广和应用中国的实践经验,完成了既定任务。一、研究的主要结论1.中国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中国历来重视传统医药与现代医学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的明确规定,中西医并重是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基本方针之一。特别是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简便和费用相对低廉的优势更加突出,国家加大力度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政策措施以推动中医药发展。2016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明确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2.中国建立了系统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

中国的中医药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层次设置,包括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地市及以下级别中医行政管理机构,分别隶属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中医药管理部门承担着发展中医药事业的重要职责,在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药审批与管理、中医药重大科研项目立项与评审、监督和协调医疗与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和合作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系统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有利于理顺中医药管理体制,强化中医药管理职能,建立协同高效的行政架构,统一领导中医药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确保国家保护和扶持中医药事业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3.中国政府努力构建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在实现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方面,中国政府分别从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等领域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的建设。(1)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中国政府将慢性病的防治纳入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中医药预防和保健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并统筹实施。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增加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每年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要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年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在中医体质辨识的基础上对不同体质老年人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同时在儿童不同月龄段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包括中医饮食调养、起居生活等指导,传授常用穴位按揉、摩腹、捏脊等中医保健方法)。(2)在医疗服务领域,鼓励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室,并由上级医院帮助下级医院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中医医疗服务,同时注重提高中医药医疗服务质量。在城市,形成以中医医院、中医类门诊部和诊所以及综合医院中医类临床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的城市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在农村,形成由县级中医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临床科室、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和村卫生室为主的农村中医医疗服务网络,提供基本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3)在医疗保障方面,中国政府将中医药服务项目和中药纳入医保目录中,主要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一般比西医高5%);将针灸和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纳入报销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目录,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4.中医药服务赢得民众认可源于中医独特效果和政策法规的保障

调研发现,86%的中国民众曾经利用过中医药服务,中老年人群接受中医药服务最多,中医传统医疗手法(拔罐、推拿、气功、按摩、养生、食疗)在养生保健以及慢性病和疑难杂症的治疗上得到居民的高度认可。民众愿意使用中医药服务的原因主要是认为中医效果好(占40.4%)、副作用小(占35%)。

从法律与政策层面分析中国民众认可中医药的原因发现,中国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医药的重要地位、发展方针和扶持措施,为民众对中医药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奠定了法制基础。中国构建的中医药卫生服务体系给民众自由选择中医药提供了现实基础,卫生服务体系中各级卫生机构均可提供中医药服务,民众可自由选择中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有利的医保政策促进了民众更多利用中医药服务。5.中国实践经验对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借鉴

总结中国发展传统医学的经验,比较中国不同地区发展传统医学的不同做法的特色与成效,中国发展传统医学的主要政策措施分为三类:政府行政推动、医疗保险政策调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传统医学发展较好的地区,往往是当地政府部门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和有效实施以上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结合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和传统医学发展状况的差异,世界各国及地区发展传统医学应采取有侧重的差异化发展措施。(1)可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借鉴之处:

在法律上通过立法明确传统医学的合法地位,在卫生行政管理上设置专门的传统医学管理机构,在卫生服务体系构建上,努力达到各级卫生机构设置传统医学科,广泛地开展和提供传统医学服务。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投入能力以及民众的医疗消费能力等因素,发展中国家与地区可以更多地借鉴中国政府在强化中医药融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方面的实践经验。政府通过财政投入(如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学科建设等由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支持)、人才引进与培养和配套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强化基层卫生机构提供传统医学服务的能力和积极性。借鉴中国政府对于传统医学服务项目和药品报销的比例高于现代医学报销比例的方式,引导民众更多使用传统医学服务。(2)可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借鉴之处: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居民主要是以对植物药和天然药物的接受和认可为基础,因此可以借鉴中国政府在继承与发扬传统医学的优势与特色方面的经验,运用自身先进科技的优势地位,政府提供专项资金验证传统医学的疗效,经科学验证通过的传统医学服务项目率先纳入卫生机构的服务内容,让传统医学逐渐融入卫生服务体系中。政府加强传统医学的研发投入,推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传统医学产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传统医药、植物药、天然药物的品种纳入本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以吸引居民选择使用这些药物。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传统医学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传统医学医疗机构。二、研究的主要过程1.系统梳理传统医学的价值与现状,对比分析了成员国的实践

根据本项目第一阶段现场评估和中期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项目组通过系统文献检索,对国内外有关传统医学的内涵、历史价值、当代价值、国家卫生系统的概念及构成以及传统医学与国家卫生系统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梳理,同时对世卫组织其他成员国在传统医学方面的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对比分析。2.通过项目中期论证分享了前期研究成果,并对后期研究进行了专家咨询

2017年5月4~5日在南京举行的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国实践及其政策保障研究中期论证会,对前期研究成果《中医药服务纳入中国卫生系统的实践与经验报告》和《中医药服务纳入中国卫生系统政策保障的分析报告》开展中期论证;对后期《传统医学服务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模式构建》开展专家咨询,明确了补充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中国经验如何向世界分享的要求。3.完成典型案例调查与分析

项目组完成了对江苏省、甘肃省、湖北省和黑龙江省的典型案例调查与收集,并系统分析了典型案例的具体措施及其成效,总结了各地在中医药纳入国家卫生系统方面的共性模式和个性特点,着重分析了不同地区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宏观政策落实到地方的具体措施上取得了何种效果,为世卫组织成员国的有效借鉴提供基础。4.项目报告涵盖了传统医学服务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模式和路径

项目组按照第二阶段项目目标,分三部分撰写研究报告,分别阐述了传统医学的价值与现状研究、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国实践研究以及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国经验分享,研究报告中既有中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有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一般模式和路径,还包括世卫成员国如何借鉴的内容,研究报告初稿完成后邀请了同行专家进行两轮评审并修改,目前已经定稿。5.完成了传统医学服务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国际国内交流

项目组通过公开发表论文、召开和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以及各种媒体的公开报道等方式宣传与分享本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组成员参加了2017年6月19~22日在德国慕尼黑召开的“第五届欧洲中医药合作与发展论坛暨世界中联养生专业委员会学术年会”,并于2017年10月12~13日主办了“传统医药纳入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国实践国际研讨会”,向国内外专家分享了中国实践经验。第一篇 传统医学的价值与现状研究第一章 传统医学价值研究第一节 传统医学的涵义一、传统医学

传统医学一般来说是指与现代医学的主流体系部分明显不同,在现代医学出现以前,就已经独立发展起来的多种医疗知识体系。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发布的《传统医学研究和评价方法指导总则》(General Guidelines for Methodologies on Research and Evaluation of Traditional Medicine),对传统医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也给出了定义,其中将传统医学详细定义为: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种种以不同文化所特有的无论可否解释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并将“补充医学”或“替代医学”定义为:并非该国自身传统或现代医学一部分、并且尚未被充分纳入主流卫生保健系统的一套广泛的卫生保健做法。在美国、澳大利亚等一些国家,“传统医学”常与“补充医学”或“替代医学”交叉使用。

回顾人类历史,形成理论体系并不断完善,且目前仍然存在的传统医学主要有中国汉医学、希腊医学和印度医学三大流派,而且这三大流派的哲学基础各不相同。此外,还有日本汉方医学,朝韩医学、玛雅医学、古罗马医学、阿拉伯医学等传承较完整的多种传统医学。我国的汉医学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其理论体系经过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已经十分完整,是我国医药学的主体之一,与藏医学、蒙医学、傣医学、维吾尔族医学、苗医学等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医学流派一起成为现代医学的重要补充。二、中国的传统医学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宪法》用“传统医药”这个词,是考虑到我国除中医药以外,还有少数民族的传统医药和大量的民间医药。中国的传统医学包括中医学、民族医学和民间医学三个组成部分。(一)中医学

中医学是以汉文化为代表的传统医学,它长期以来是中国社会的主流医学。从《黄帝内经》成书年代算起,至今已有2500年的历史。它的理论体系和医学实践完整、一贯而丰富,至今积累的医学文献已有13 000多部。如此巨大的医学宝库,是世界医学史上罕见的。

中医学是中国人民对人体、生命与疾病的独特认识,其知识体系基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具有深刻的哲学思维、丰富的人文内涵和特殊的东方文化色彩,它不同于以阿育吠陀为代表的印度医学,也区别于以希波克拉底为代表的古希腊医学和以阿维森纳为代表的阿拉伯医学。

中医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深受儒道释文化的影响。它所代表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使它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性。其他民族医学,大抵也与此类似。过去,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在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民俗等方面。一般认为,医药属于自然科学,充满物质科学的专业性,但后来发现传统医药具有鲜明的文化特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性质。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入传统医药9项,2008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又收入传统医药5项。(二)民族医学

民族医学是指少数民族的传统医学,是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等各民族传统医学汇总在一起的一个学术总称。从理论上讲,每个民族在历史上都有自己的医药需求和医药创造,民族医学是各民族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医药知识和防病治病经验。根据历史文献和当代发掘整理情况,大致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过去有文字、有文献的少数民族,他们的医药知识积累比较丰富,如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傣医学、彝医学、朝医学、回回医学、哈萨克医学、纳西医学等。近20年来,医疗、教学、科研、药品开发均有不同程度的进展。

第二类是过去没有文字,但民间的口述医学资源非常丰富,发掘整理工作成效显著,发掘整理的成果用汉文编著了民族医药概论、医学史、药物学等,临床能力有所恢复,如壮医学、苗医学、瑶医学、土家医学、侗医学、畲医学等。

第三类是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他们的传统医学资源尚未被系统地发掘整理,至今大部分底数不清。

中医学与民族医学是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的关系。中医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从民族医学中汲取营养以丰富自己。例如《黄帝内经·异法方宜论》说,砭石从东方来,毒药从西方来,灸焫从北方来,九针从南方来,导引按从中央出。但它毕竟是中国社会长期以来的主流医学,反过来又给各民族医学以巨大影响,以致在民族医学中处处可以看到中医学的影子。尽管如此,中医学与民族医学在文化背景、医学体系、方药应用方面各有特色。所以民族医学不是中医学的某个分支,而是与中医学平等相待的学术姐妹。

我国的民族医学汇总在一起,是与中医学双峰并峙的伟大医药宝库。每一种民族医学都基于它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民间习俗,提炼了丰富的医学经验,建立了各自的医学体系,各个民族发现的天然药物共同充实了我国的药材学宝库。(三)民间医学

在中医学和民族医学以外,在传统医学中还有民间医学的阵地。这是指既无明确的民族文化背景,又不属于以《黄帝内经》为代表的中医学体系之内的民间医学。这种草医草药群体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属于中医学,也不属于民族医学。例如,云南的“黄氏医圈”,陕西的太白七药等。第二节 传统医学的历史价值一、传统医学是人类医疗保健体系中的一种存在

长期以来,传统医学一直是我国民众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形成了现代医学与传统医学并存发展的局面,这是我国在有限的卫生资源状况下,较好解决大多数人医疗保健的成功经验。

传统医学的存在并不局限于我国,以古代中医学为基础的传统东方医学存在于韩国、日本、泰国、越南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在日本,虽然汉方医学在明治时代就被废止,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又趋复兴。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汉方医学发展迅速。在汉方医学教育方面,文部省正式成立世界第一所正规的针灸大学,使汉方医学开始纳入国家教育行列。19世纪末,西方医学传入朝鲜,形成了东医学、西医学两大系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韩国改东医为“韩医”,朝鲜仍称“东医”。朝鲜是世界上正式将传统医学列为法定医疗体系的少数国家之一,从中央到各道的中央医院以及市、郡的治疗、预防机构,都设立了东医科,还建立了国家东医科学研究院及研究所。在全国范围内,东医、西医以及药剂师,都参加了继承与发扬东医学的研究工作。此外,在印度,不管是在教育体制中,还是人们的日常医疗行为中,传统的阿育吠陀医学仍占据着重要地位,瑜伽、油疗法、蒸汽疗法等更是风靡世界。

在西方,虽然大多数国家仍然称传统医学为替代医学、补充医学、选择医学或非正统医学。但是,既然需要“替代”和“补充”,说明现代医学确实有某些方面的不足,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医疗保健的需要。作为当今世界的主流医学,现代医学对人类健康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在20世纪,现代医学迅速发展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超过了以往历代医学成就的总和。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长期被边缘化的传统医学却开始蓬勃发展起来。

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疾病谱和死亡谱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一些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急慢性传染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下降。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及不良生活方式的影响,心血管病、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上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由于发病原因及防治过程较为复杂,很难得到快速控制和根本治疗。疾病谱与死亡谱的改变,使仅从生物学方面来解释健康与疾病,并据此防治疾病显得力不从心,必须把人作为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在内的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传统医学在这方面恰恰可以弥补现代医学的不足。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形式的“存医”并不是原封不动地保存,要根据临床实际,从思维方式到研究方法上都需要有所创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对于其中具有文化特色的内容,可以通过文化遗产的方式进行“本真性”保护。二、传统医学作为文化遗产的存在

传统医学蕴含了丰富的传统文化。以中医为例,中医不仅是中国传统文化保存完好的一个重要分支,也是中国古代科学的样板、活化石,保存着中国古代科学文化的主要要素。西学东渐以来,在西方科学主义和民族虚无主义的冲击下,中医学的发展呈现明显的危机。数千年来一直为国人提供医疗保健的中医,陷入萎缩乃至消亡的危险之境,申请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一种表达中医、展示中医、拯救中医、复兴中医的途径和方法。

新中国建立时,就将中医视为宝贵的遗产。如1953年第三届全国卫生行政会议上,其中关于中医的决议就指出“团结中医,充分发挥中医力量,正确地对待中国旧有的医学遗产,是卫生工作中一项重要政策”。21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而中医药的形式基本上涵盖了以上内容。

中医药的文化渊源可以追溯到秦汉以前。当时的知识分为六大类:六艺、诸子、诗赋、兵书、数术、方技,医药属于方技范畴。春秋战国至秦汉时,中医基本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和临床辨治用药体系。随着历史的演进与后世医家的充实发挥,医药体系日臻完善。中医药的文化遗产丰富,就形态而言,既有物质文化遗产,如古籍文献、文物、建筑遗址、遗迹等;又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中医对生命疾病的认知观念、中医诊法、中药知识及炮制工艺、中医组方理论和制剂方法、中医疗法、中医养生方法、医药卫生民俗等内容。除了老字号,散落在民间的区域文化遗产更是为数众多。2006年,传统医药进入国家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国家名录,包括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法、中医诊法、中药炮制技术、中医传统制剂方法、针灸、中医正骨疗法、同仁堂中医药文化、胡庆余堂中药文化、藏医药9个项目。2010年,“中医针灸”项目被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有学者认为,“非遗保护”只是弥补西方文化扩张恶果的一个补救措施,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施舍”行为,具有“后殖民主义”特征。然而从现实来看,这仍不失为中医面对危机的一种保存方式,是重获生机的机会,具有积极作用。第三节 传统医学的当代价值

在现代,传统医学仍具有经验价值、文化价值、思维启迪价值及科学价值等。一、经验价值

中国传统医学包含了中国人几千年来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对疾病认知的理论知识和诊疗经验,还吸取了来自印度和阿拉伯国家等地区的经验,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些经验有的已经得到现代医学的验证,比如葛洪在《肘后备急方》提出“以毒攻毒”的治疗原则,用狂犬脑贴伤口治疗狂犬病,用青蒿汁治疗疟疾等,而后者启发了青蒿素的提取方法。孙思邈的《千金方》中记述用猪肝治疗夜盲症,用谷白皮(米糠水)治脚气病等。虽然还有很多传统医学的内容至今仍然得不到科学的解释,但可以解决疾病治疗中的大量实际问题,无论在临床诊疗,还是在用药方面,都对现代医学有借鉴意义。二、文化价值

中医学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土壤之中,其哲学体系、思维模式、价值观念以及发展历程与中国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中医学与传统文化始终保持着同步演进的关系,古代文化的高峰都伴随着中医学的发展,如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的气一元论与中医的以表知里、类比推理、类比说理相呼应;宋元时期的理学思想与中医的“辨证论治”思想相关等。中医学融合了儒、道、佛文化,涵盖了传统文化中哲学、易学、天文学、气象学、地理学、生物学等诸科知识,并通过阴阳五行学说加以建构形成了自己的医学理论体系。尽管其中存在着非科学成分,但是仍有很高的文化价值。

此外,传统中医“天人合一”的整体观,“不为良相,则为良医”“悬壶济世”的社会责任感,“大医精诚”的职业精神,“人命至重,有贵千金”的生命观等,所蕴涵的价值观念及人文精神,在当代依然具有独特的价值。三、思维启迪价值

在科学的历程上,科学共同体会尽其所能,使自己能精确而细致地处理的资料持续增长,其结果往往是专业关注范围变狭窄,专门化程度增加。虽然在深度上发展了,但是广度并不一定有所拓展,即使拓展了,也主要是依赖于专业数量的激增。在科学范式变化的过程中,一些重要的东西可能就牺牲掉了。医学的发展也存在这样的现象,这些不幸被丢掉的东西可能正好是先哲们对医学本质的把握,对当代医生仍有思维启迪的价值。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传统医学都是一种整体医学,强调心与身,人体与自然的相互联系。重视保持健康,强调自愈力,认为健康取决于生活方式、心理和情绪状态、环境、饮食、锻炼以及意志力等因素的影响。传统医学不仅关注疾病更关注病人,强调病人和医生之间的主动合作,要求医生重视每个病人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工业革命以后,西方医学逐渐背离了自己的传统,认为医学的真理不在过去,而在现在和未来,医学进步不是取决于理解古代先贤的看法,而是取决于观察、实验、新事实的收集,以及对病人生前和死后的严密检查。其后果是,疾病变得比病人更重要了。

这种倾向于唯物论和还原论的思维方式,创造了强有力的医疗手段并取得了医学的胜利,但同时批评声音也日渐增强,被认为过于技术化、非人格化、科学化、官僚化取向。在西方,已有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现代医学回到西方医学传统的起源,并从东方医学传统中寻求医学的智慧。四、科学价值

传统医学中的经验知识里面有普适性的知识,也有个体性的知识。传统医学往往不是因为疗效不好而是认为“不科学”,被排斥在主流医学之外。然而,科学也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发展的,那些还不能被现代科学证实的原理,也有可能在将来被发展了的科学所证实,或者给现代医学带来新的启示。

此外,预防疾病的思想在中医学中占有显著位置,“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强调高明的医生须在疾病萌芽前,就积极预防和治疗。在疾病谱转变的今天,这些预防、养生的观念适合慢性疾病的预防控制,也有一定的科学价值。

第二章 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第一节 发达国家传统医学发展现状一、日本传统医学(一)日本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中国与日本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早就有友好往来。早期的日本与中国医学的接触,主要是通过古代朝鲜进行的。中国医学在传入日本后被称为汉方医学或东洋医学。但中国医学进入日本的确切时代,至今还并不十分清楚。比较公认的是在公元5世纪时,朝鲜使者用中医药治愈日本天皇的疾病,使日本人认识到中国医学的价值,并且接受了这一医学体系,从而成为日本汉方医学的起源。此后,我国与日本的往来就比较频繁。及至我国明代末叶和清代,日本的江户时期(公元1603~1876年),日本医学界掀起了研究仲景医学的浪潮,形成了学术上的古方派,成为汉方医学之主流,并与后世方派在学术上产生论争,使汉方医学得到迅速发展,诞生了日本传统医学即汉方医学,或称东洋医学。在清代,中国医生仍不断到日本行医或传授医学。如1627年后,任唐通事的马荣宇入籍于日。其子寿安,号友松,以北山道长著名,在大阪开业行医,学术富瞻,颇有声誉,遗有《北山医案》等著作十余部。

1950年日本成立了中国医学研究的中枢机构——日本东洋医学会,而后于1963年在富山大学设立了第一个中药研究所。其间,各地不断举办中医药研讨会,1973年和1975年相继成立的北里东洋医学综合研究所和近畿大学东洋医学研究所又形成了新的中医药研究中心。同时,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厚生省和科技厅又拨出专款资助中医药研究事业。以西医为主体的日本医药界权威组织——日本医师会也开始重视中医药的应用与研究。尤其是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后,中医药发展更为迅速。1976年,日本政府首次立法将43种中药冲剂列入药价基准并允许作为国民健康保险用药,使一般医师对中医药的热情与关注与日俱增。根据最近的政府调查,现已有40%的临床医师在采用着不同形式的中医药治疗。

目前在医疗制度上,日本以西医为正统医学,实行的“医师法”中没有独立的汉方医师资格条文。针灸师、推拿师还不能得到医师的待遇,只属于“医业类似行为”者,针灸师、推拿师没有诊断和使用各种中西药物的权力。在日本,针和灸是作为两种不同的专业对待的,在申请行医执照时,要参加不同的考试。在日本针灸师属于技师而非医师,日本的医疗管理体制中,有医师、牙科医师和药剂师三大类,并没有汉方医师的称谓。目前日本国内有药局约6万多家,直接经营中成药的药局有2000多家,而经营日本企业制造的汉方药品的药局占85%左右。同时,在城乡许多较大的百货商店都设有与中草药有关的商品专柜。国立医院、私立医院和诊所,也相继开设了汉方门诊,中西医合璧诊治疾病,以中医药为主导预防生活习惯病的趋势日渐明显。1976年,汉方药被纳入日本医疗保险,1987年有147种基础中药纳入医保,至2000年增至200种。

日本于1974年确认《一般用汉方制剂承认基准》,其中共包括210个汉方,至今已经多次增补修订。该基准中收录的汉方药可以自主确定成品剂型、制定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并申请生产。而且只要在制备工艺中不使用水以外的溶剂即可免除药理和临床研究而直接申请生产许可。日本对汉方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依照国际惯例对其进行保护,如专利权保护;同时日本非常重视在日本国外进行专利的申请。(二)日本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1.重方证对应、轻辨证论治,基础薄弱

近50年来,日本汉方学者在“方证相对”“方病相对”方面大做文章,使汉方医药陷入了似中似西、非中非西的误区。日本汉方医药在分析病情用药时,只注重某一“汤证”的二元分析法,而不懂得方剂变化的道理。日本汉方医药变成了古典方和百病对应的“方证相对”“随证治疗”“按病名处方”,甚至无视“证”进行处方。

2.理论基础先天不足,西化冲击根基尽失

日本医家因受汉语水平的限制,难以完整理解中医药学的内涵,在中医药文化传入日本之始,日本医家就比较偏重于治疗经验的吸收,忽视基础理论的探究,在汉方医药发展的一千多年间始终未能摆脱理论基础的先天不足。明治维新之后,随着现代西方科学文化的传入,日本出现了轻视、排斥传统文化的倾向。自1873年以后,日本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意在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文化与科学,使汉方医药学受到了断根绝源的致命扼杀,日本汉方医药学从此一蹶不振,失去了主导医学地位,并最终走向衰落。

3.汉方药普及有障碍,中医师没有法定地位

在日本,没有中药这一概念,只有“汉方药”和“中国汉方药”。这里的汉指的就是中国,不是指汉代。目前,已有217种中国汉方药处方被纳入日本医疗保险体系,但由于医师处方用的中国汉方药不多,而且有权使用中国汉方药的医师和药剂师没有接受过正规的中医药教育,严重影响了中医药在日本的普及。日本于1868年规定取得行医执照的法律至今未变,即日本的医师,今天仍然只能是学习西医学并通过国家西医学考试的西医师。现代的日本,既没有中医药学校,也没有国家中医师(除针灸师)考试和执业,而仅仅是1868年法律所规定:凡取得(西)医师执照者,可以自由使用中医药。

4.以教带药谋发展

中医药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是“以医带药”,也就是说,以针灸医疗为主带动中药产品的销售。但在日本,针灸师处于惨淡经营的状态,自身生存就有问题,更不用说以针灸带动中药产品的市场销售了。中医药在日本的发展是“以教带药”,即以中医药的教育培训来带动中药产品的销售,通过成立中医药研究会,大量培训研究会会员店中的药剂师,由药剂师向公众讲授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和理念,促进中药在日本的市场销售。

5.针灸推拿等疗法未被法律承认

目前日本针灸师、推拿师尚不能得到医师待遇,只被称为“医业类似行为”。由于针灸师、推拿师没有医师的“免许证”,故只能针灸、推拿,而没有诊断和使用各种中西药物的资格,亦不能享受医疗保险。虽然自1991年1月起,经多方努力,针灸费可部分地从医疗保险中支付,但条件仍很苛刻。在日本,针和灸被认为是两门完全不同的医术,在获取行医执照的考试时,针和灸是作为两门不同的专业来考的。如要作为针灸医生,必须分别获得针和灸的行医执照才行。如果只通过针或灸,就只能用针或灸医治疾病。针医使用灸法或灸医采用针法都被视为违法。因此,针灸推拿完全被日本法律承认并正式进入保险范围还需要走相当长的路。

6.中医药在日本未获得法律承认

尽管中医药事业在日本发展较快,但在以西医为核心的现行医疗体系中所占比重还是很小,况且中医药在日本至今仍未获得法律承认。另外,日本目前也并不存在“中医师”这一提法。由此可见,中医学目前在日本还未被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医学体系所承认。

7.教学与研究方面的不足

汉方医学在日本的发展虽然具有较深的根基,但除千叶大学等极少数院校外,国立县、市医科大学没有汉方医教研室,由于汉方医药的知识不作为考核标准,即使会应用汉方药的医生大多也只了解一些成药,而不会辨证,效果大都不明显。日本汉方研究只重视经方,由于教育的投入不足,欧美文化的冲击及国内西医人数的增加,日本的汉方医学力量比较弱,知识面有限,影响和制约着传统医学的发展。二、韩国传统医学(一)韩国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19世纪后半期西洋医学传入韩国,韩国开始实施新的医事行政制度,废止了传统的医科考试,于1900年1月颁布了新的《医士规则》。这一规则将韩医学(东洋医学)与西洋医学的并存制度化,韩医学作为民族医学得到了法律的承认。1948年大韩民国政府成立,社会部保健局新设了中医科,韩医学再次取得合法的地位。1952年制定的《国民医疗法》,明确了韩医师(东洋医学)和医师(西医)具有相同的合法身份,确立了两种医学共存的二元化的医疗制度。1963年,政府改正了医疗法,按现代体系整顿韩医师制度,并仿西医学制将韩医教育改为六年制。1973年,开始建立东方医院。1975年,国家健康和公共事务部成立了专门负责东方医学法规的分支机构。1986年修改医疗法将“汉医学”的名称改为“韩医学”。这一年又实施了《韩方医疗保险法》,规定针灸治疗和98种生药提取剂可用于医疗保险。1988年,韩国东方医院协会成立,它旨在提高国民健康,发展韩国东方医学,该协会设有131所韩国东方医院。目前韩国保健福祉部负责对医药卫生事业作出宏观规划及政策、制度的制定,而具体事务性工作大部分由韩医师学会负责。总的来说,韩国传统医学的发展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韩医院与西医院严格分家

韩国韩医和西医的分家现象非常严重。另外,韩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不利于韩医。韩医院的大多韩成药及所有汤剂均不可享受医疗保险。因此,韩医院的患者相对较少,病种也相对少而简单。

2.独特的“四象医学”“四象医学”是韩医学术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李朝时代的医学家李济民将体质分为太阳、少阴、少阳、太阴四象人,创立了以四象为纲的整体观、阴阳论、四行论、脏腑论、预防学,并著书《东医寿世保元》详加论述,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四象医学理论体系,至今韩医师仍常在临床应用该理论来论治处方。

3.针药并施

韩医师在临床中非常注重针药并用的治法。我国古代早就有“一针二灸三用药”的传统治疗方法,但在我国,非针灸科的中医师鲜用针灸,针灸科的医师也较少应用中药,这似乎已经形成了针药分家的趋势。但在韩国,不管是患者还是韩医师都愿意针药并施,且该法常能获得较好的临床疗效。

4.逐渐重视韩西医结合

韩国把韩西医结合医学称为“第三医学”。针对韩医、西医严格分家的现状,韩国已逐渐重视发展第三医学。如庆熙大学的东西医学研究所是东西医两种医疗体系合作治疗疾病的医疗机构。因庆熙大学下设有韩医院、医学院以及口腔医院、药学院、护理学院、附属韩医院等,故为东西医学研究所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一些韩医诊所中也请一些西医师一起工作以方便检查和开西医处方,这也为临床开展韩西医结合治疗提供了较好的条件。(二)韩国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1.管理东方传统药的独立法律、法规缺失

东方传统药由主管西药的药品条例管理。东方传统药往往不是单一成分,而是由多种混合成分组成的复合产品。在药品审批过程中,东方传统药需按药品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安全性和疗效测定。因此,按照西药标准来申请东方传统新药产品,很难得到政府批准。

2.韩医学不受重视

1945年光复取得独立以后,韩国从政策上制定了同时认定西医学与韩医学的二元制医疗法。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韩医学并没有受到重视,也没有像中国一样得到政府的扶持。从事韩医学教育的学校,仅有庆熙大学一所,每年毕业生仅40名。自80年代中期以后,韩国对韩医学的关注才逐渐增加,陆续建立了一些学校,形成了正规研究韩医学的风气。因此,自1945年至80年代初为止,韩医学界并无多少实质性研究成果。

3.韩国政府没有制订针灸师的制度

韩国针灸治疗行为术者有两种,第一是韩医师在韩医院的施术,他们是国家法律上许可的唯一资格者,第二是类似医疗业者,他们不属于医生,他们施术上很有限制,比如他们施术不包含国家或私人的保险。并且施术行为上,类似医疗业者只能做许可证上的唯一的行为,如针师只要施术扎针,不能做灸和拔火罐施术疗法的行为,灸师也是不能做扎针和拔火罐施术疗法的行为,超过自己许可的范围都是违法的。但韩医师不管学过还是没有学过其医术,都是合法的。

韩国政府在1951年制订现代的《国民医疗法》,1962年《国民医疗法》改订《国民保健法》代替以前的医疗法,改订时删除了以前《国民医疗法》的第59条,就接骨术、针术、灸术、按摩术者等医疗类似业者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认定韩医师为从事韩医学的唯一专业人员,不再有专门的接骨师、针师、灸师,并且不能培养针灸师了。目前,政府和民间针灸师协会之间,韩医师和针灸师之间,甚至国会委员之间为此不断论争。三、美国传统医学(一)美国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1992年,美国设立了补充与替代医学办公室,这在美国补充与替代医学史上具有里程碑作用。1998年,该办公室经国会授权成为国家补充与替代医学中心(NCCAM),成为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27个研究中心之一。目前该中心已成为美国民众心中的官方补充替代医学权威机构,也是NIH各研究所中发展最快的一个研究中心。20世纪,中医针灸进入了美国联邦政府认可的重要阶段。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于1996年首次正式将针灸针具列为医疗器械,从根本上解决了对针灸的限制;NIH于1997年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针灸听证会”,对针灸疗法进行了科学评估,并得出结论认为针灸对于多种疾病具有确切疗效。美国各州尚未对处方中药正式立法,而各州关于针灸执照均有各自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目前,尽管在美国51个州(特区)都已实施针灸疗法,但美国联邦政府尚未出台相关法律。各州针灸立法情况可大致归为两类:第一类,截至2001年,共有42个州或特区政府专门为针灸立法并认可针灸师头衔。第二类,未专门为针灸立法,无针灸师头衔,但执照医师或在执照医师监导下可以应用针灸。中医药方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中药通过美国FDA审查作为药品在美国使用,大部分中药被当作膳食补充剂销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①美国国会于1938年通过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②1994年10月,《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获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③2002年6月,美国实施《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恐怖防范应对法》。④2004年6月,美国健康和人类服务部、FDA和全美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联合颁布了《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从医疗保险上看,1988年,加利吉福尼亚州地方政府通过SB840法案,使加州针灸师和其他西医师一样,在对劳工医疗工作中同列为“医师”身份,有权为工伤患者进行独立的诊断和治疗。新法规迫使保险公司有条件地支付针灸治疗费用。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向国会提交的彻底改革美国医疗保健体制的计划中,将非常规医疗诸如针灸、推拿等疗法列入了正规医疗体系。这就为中医药纳入国家医疗保险开启了大门。1995年,美国联邦政府计划在包括加州在内的五大州,将中医药纳入联邦保健计划。目前,旧金山市已通过决议,将中国针灸和中草药纳入市政府员工医疗保健计划中。据《American Journal of Acupuncture》报道,加利福尼亚州专门从事健康保险项目的DCB保险公司,为接受针灸治疗的患者提供保险。虽然目前在美国有些州已要求保险公司将其保险覆盖范围扩大至使针灸和推拿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中医药。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于2000年3月签署了成立“白宫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的命令,对33种传统医学(非西医)及疗法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总统提交一套立法和行政管理的医政改革方案,希望能够将其精华纳入美国主流医疗保健制度。白宫补充与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于2002年3月向布什总统、国会和卫生部递交了正式报告,并组织了听证会。该报告已被列入白宫正式文件。在报告中正式采用了“中国传统医学”这一名称,而不再沿用含混的“东方医学”概念,这对中国传统医学在美国补充与替代医学中的地位的确立和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也于2000年1月制定了《饮食补充剂发展策略的十年计划》,同年8月公布了其起草的《植物药工业产品指南》,草案以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准备将含有多种混合成分的植物药(包括中药)区别于化学成分清楚的西药管理,并已受理100多个产品的注册申请,开始进行临床研究。

从目前由美国政府资助进行的传统医学研究项目来看,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在科研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点:①重视临床研究,注重研究方法。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非常重视在循证医学上显示为极具前途和重要性、能够反映传统医学实质和特征的、大规模(Ⅲ期)临床试验。其资助的传统医学临床研究项目基本上均为随机双盲对照试验,其中许多是Ⅲ期临床试验或多中心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其研究设计大都非常严谨。所提供的资助很大部分投入到了Ⅲ期临床试验中。这类研究为证实传统医学疗法的有效性、安全性提供了较为客观的依据。②重点扶持研究中心,保证研究的持续性。在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重点资助下成立了不同的替代医学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不仅可以保证有关传统医学的科研工作顺利开展,还可以使得有关研究长期稳定地进行下去。③强调人才培养,不断补充研究队伍。为了给补充及替代医学研究培养科研人才,提高此类研究的科研水平,美国国立补充及替代医学中心有计划地开展了有关补充及替代医学科研方法的博士及博士后培训项目。(二)美国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首先,植物药缺乏严格监管,药物质量难以保证。DSHEA法案将植物药列入食品补充剂范畴,其监管力度远低于对化学合成药物的管理,实际上对其生产与销售起了松绑作用,它将FDA对药品的监管作用,严格限制在那些药品标签不合格(即声称可治疗或预防某些疾病),以及含有化学合成药物和违禁化学物质等查处方面,其监管力度远低于对化学合成药物的管理。其次,美国的植物药工业由于起步晚,缺乏专家与人才,因此长期没有编订本国的植物药药典或有关的产品与生产标准。因而,其结果是产品品质良莠不齐,药物的纯度、质量、药效与安全性难以保证。此外,由于对中医的认识和定义存在偏差,美国政府对中医药的态度总体还是比较谨慎,因此,目前中医药尚无法进入主流保险目录。第二节 欠发达国家传统医学发展现状一、印度传统医学(一)印度传统医学的发展现状

印度传统医学主要包括阿育吠陀(ayurveda)、尤纳尼(unani)、西达(siddha)、瑜伽(yoga)和自然疗法。与中医药一样,印度传统医学强调整体医疗,视身、心、灵为一个整体,人类通过与自然界和谐共存而达到肉体、心灵和情绪上的健康。

印度卫生与家庭福利部是管理传统医学的行政单位,近年来,印度政府采取鼓励传统医学与主流医学融合的政策并制定了有关规划。按照相应的国会法,继1970年成立印度医学中央学会后,1973年印度顺势疗法中央学会建立,负责制定相应行业的教育、临床和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所有合法注册的传统医学在印度大学中设有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尤其是印度草药学和顺势疗法。大学本科是4年半的课程教育加上6~12个月的临床实习,合格的毕业生与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享有在政府机构、医院和诊所工作的同等权力。印度各邦也建有相应的分会,各分会也有权力授予保健和其他法律所认可的传统医生执照。为保证传统医学教育、生产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以及传统医药研究质量,1995年印度政府成立了隶属于印度卫生和家庭福利部的印度医学和顺势疗法局,阿育吠陀、尤纳尼、西达、瑜伽和自然疗法各自有相应的司进行管理。

传统医学最高研究机构是印度阿育吠陀中央理事会、西达中央理事会、尤纳尼研究中央理事会、瑜伽和自然疗法研究中央理事会。印度药典委员会和实验室委员会进行印度传统医学的标准化和现代化工作,并专门组织编印传统医药药典——《传统印度医药药典》,而且目前正在推出一套管理传统药物的印度医药体系(ISM)的措施。

1.医疗发展

在印度,西医和传统医学为完全独立的两个体系。在现代综合医院中,极少设有传统医学科室。绝大多数西医医生都没有接受过传统医学的训练,西医医师也不能开具传统药物的处方。传统医药医院一般不使用西医疗法,传统医院医生不能开西药。印度传统医学在农村广泛流行,具有疗效好、不良反应小和价格便宜的优势,且印度政府长期以来一直支持传统医药发展,并致力于推动印度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印度政府还特别重视应用传统医药治疗热带病、疟疾、麻风病等印度常见病,并在全国各地建立了许多传统医学和药学的研究院、中心、所和实验室。

2.科学研究

目前,阿育吠陀的研究通过多角度开展,包括基础研究、文献研究、药物研究以及临床研究。对于临床研究,印度政府强调要重点研究传统医学理论,同时要求科研人员既懂得印度传统医学,又要懂得西医。政府组建了阿育吠陀研究院,促进阿育吠陀的学术研究。印度传统医学部基于国家优先发展领域以及阿育吠陀医学的优势,设定了如下重点研究领域:呼吸疾病、肠胃疾病、老年医学和免疫疗法、代谢疾病、肝病、疟疾等。印度传统医药的科研和开发工作主要集中在印度科技部和卫生部所属的研究部门,由于受人力和财力的限制,还没有全面开展传统医药学历史文献资料的研究和整理。在对传统医药的现代研究中,主要是按照西药研究的方式方法,从单味药中分离有效成分,进行提纯、活性筛选,合成或半合成,制成单一成分的药物。在对复方传统药物的研究中,应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阐明传统医药理论和方法的较少,但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一些成就。

3.知识产权保护(1)印度《专利法》对传统医药的保护:

2004年12月26日印度修正的《专利法》规定了如果申请专利的产品所使用传统知识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或是没有获得知识来源当地居民或集体的知情同意,就等同于对知识的非法占有。此外,该法还作出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的修改和补充,目的是为了防止“生物剽窃”下的错误专利的发生。(2)《生物多样性法》对传统医药的保护:

2002年12月11日印度上院联邦院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该法规定:任何人基于印度的生物资源或相关的传统知识得到的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必须首先获得印度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的批准。为了保障更好的实施惠益共享机制,之后印度于2004年又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惠益的数额应与当地机构和权利相关者协商。印度根据《生物多样性法》建立了三级分权体制,即国家生物多样性总局、邦生物多样性管理局以及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以国家生物多样性总局为例,国家生物多样性总局负责处理所有非印度公民、非印度法人、组织基于在印度获得的生物资源的任何信息而产生的任何发明提出的相关请求,未经总局批准,不得在国内外申请知识产权。(3)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

2001年印度开发建立了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即TKDL),首期工作已于2003年8月完成并投入使用。目前,印度政府已授权联合国、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局使用这一数据库,当有人向上述部门提出与印度本国传统知识相关的专利申请时,专利审查人员可以通过此数据库的检索,检测提出的专利申请是否不同于印度已存在的传统知识。TKDL使散落的印度传统医药知识以可国际化检索的方式与现今的经济发展间建立了直观的联系,使印度在对抗传统知识非法使用行为,尤其是跨国医药公司的霸权和垄断性掠夺有了一件有效的抗衡工具。

4.政府重视传统医药

印度独立后,为了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印度政府改变了独立前的政策,于1970年承认阿育吠陀以及其他医学体系。1983年,印度发布了《国家卫生政策》,中央政府提出要发挥和加强传统医学在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中作用的政策目标,并强调采取必要的措施,充分发挥各种医疗系统在国家卫生保健体系中的作用,鼓励印度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的结合。2002年,为进一步发挥印度传统医学在国家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印度政府颁布了《国家传统医学及顺势疗法国家政策》。在国民经济第十个五年计划(2002—2007)中,印度政府再次提出了将传统医学纳入现代医学的主流,充分发挥传统医学在国家卫生体系中作用的计划目标和具体措施。2005年,印度政府针对农村卫生事业落后状况,推出了国家农村健康计划,目的是促进印度传统医学整合到国家医疗卫生体系之中。按照相应的国会法,继1970年成立印度医学中央学会后,1973年印度顺势疗法中央学会建立,负责制定相应行业的教育、临床和职业道德的最低标准。(二)印度传统医学发展面临的问题

1.中央卫生预算对传统医药系统支持不足,使传统医药的发展举步维艰。中央政府的卫生预算应该分配给传统医药系统一定比例,但目前传统医药系统仅仅占预算的4.8%,几乎所有使用传统医药系统的医院资金均由地区即局部政府支付。这种缺乏中央的支持已经使传统医药系统从卫生医疗的主流中分离出来,如果不很快解决的话,他们的发展会更加困难。

2.传统医药的应用和社会支持不足。在农村的公众健康服务中应用传统医药的比例不高;在所有的西方医学院和教学医院的课程中,传统医药部分内容的不足;传统医药系统的专家地位不高;以及在国家医学会议和国际医学会议对印度传统医药学院和传统医药宣传不够等等,都将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传统医药的发展。二、越南传统医学

越南传统医学有四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在生活劳动与疾病战斗过程中,越南人祖先早已学会使用周围的草木作为药材治疗和防治疾病,如用萎叶、槟榔和熟石灰防治疟疾;用榴根、紫梗或五倍子染牙防治牙病等,可以看出越南人的祖先已知道利用大自然环境中现有可以利用的资源,尝试并使用药物防治疾病。在这漫长的实践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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