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19 17: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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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良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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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

“营改增”实施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研究试读:

前言

增值纳税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末在我国实行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增值税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史。从1979年引进试点到步入探索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增值税制度阶段,增值税制度始终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其发展进程中的每一个重要改革事件都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上。“营改增”是中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作出的重要改革决策,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深远影响,但是“营改增”之后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本人试图通过分析自2014年以来“营改增”的运行情况,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效应,并综合国内外学者在增值税税制研究方面的理论现状和改革经验,对“营改增”存在的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共享比例、提高涉税人员业务水平、优化企业成本结构、打造产业链、树立区域品牌,保证各行各业更好地迎接“营改增”。第一章“营改增”概述及效应分析“营改增”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纳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简单说,一个产品100元,生产者销售时已经缴纳了相应的税金,购买者再次销售时卖出150元,那么他买来的时候100元,相应的税金可以抵减,购买者只需要对增值的50元计算缴纳相应的税金。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2012年1月1日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启动“营改增”改革,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税制改革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点之一,“十二五”规划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十三五”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国统一市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代化财政制度,建立税制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继2016年1月25日表示“今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后,在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水利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认为,“2016年减税还是主要看‘营改增’”2016年1月5日,中国水利业协会在《关于做好水利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肯定水利业开展“营改增”准备工作的必要性和学习法规政策的重要性,提出组织开展模拟运转、全面做实的应对方案、选择性验证政策建议的有效性、加强自身领导。2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关于做好水利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为水利业拟征11%的增值税税率”。从2011年11月6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下简称“营改增”),到2012年1月1日,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改革试点,然后到同年8月1日北京、江苏、安徽、福建、广东、天津、浙江等省市开始“营改增”的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区域进一步扩大。同时段,试点行业扩展到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到2013的年8月1日,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仓储和邮政通信业被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服务业“营改增”从法案落地,到试点到全面推行,已走过4个年头,取得了初步成效。2016年是改革大年,“十三五”第一年,力争加快“营改增”的步伐,推动水利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

水利行业是4个尚未进行“营改增”的行业之一,完成水利业增值税改革不仅对我国税制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也对水利业自身发展具有长远而现实的意义。按照原改革计划,2015年下半年,我国将进行水利业等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却被“爽约”。“营改增”收官顺延到“十三五”开局之年。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水利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涉及的营业税税额约1.6万亿元,占营业税税收总额的67%”。水利业企业2014年企业应税总额合计11 954.2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5 325.48亿元,占应税总额的44.55%,税负较重,亟待降低水利企业的税收负担,以提高我国水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本研究通过对增值税改革相关文献的研究,对我国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仓储业、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动和应纳税收的变动的分析及对水利行业现实情况的解读,论述服务业推行“营改增”的可行性。运用投入产出法及账户核算法,模拟计算水利业按照“营改增”预案改革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11%的拟征税率是否达到降低企业应交税费的目标。进一步模拟测算水利企业“营改增”后应交税费的变动及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剖解影响水利企业应交税费的变动因素、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便水利企业能更好地对接增值税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实现企业减负,促进行业内部产业链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一节“营改增”概述

2011年1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在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从2012年8月1日到年底,试点行业分批“扩围”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试点的地区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增值税的范围。一、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917年美国学者亚当斯(T.Adams)最早提出增值税设想,1921年德国资本家西门子(C.F.Siemens)正式提出增值税的名称,并详细叙述了这一税制的内容。1950年,在日本的美国税务顾问向日本政府提议实行增值销售税,但没有形成立法。增值税成功的实践在法国。1948年法国在生产环节实施试点增值税,并对资本货物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1954年将生产型增值税转成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的广泛推行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欧共体”把实行增值税作为加入其组织基本条件之一,增值税在欧洲不断推行和完善。到20世纪末已有124个国家采用增值税。二、国外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研究

R.kavitaRao和M.GovindaRao(2005)对印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改革措施、改革的成效进行了分析。关于增值税税率设计的研究:Ziinmerman(1983)从企业规模能否决定资本成本出发,分析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规模与实际增值税税负之间的关系,得出1947年至1981年间,它们间存在正相关的关系;关于增值税和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Ric1ardM.Bird&Pieire-Pascal Gendron(2006)研究增值税、生产力、股本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它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认为尽管增值税不一定是适应经济发展宏观环境的最优税制,但增值税“扩围”对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必要的。

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用消费型增值税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这一改革有利于税制优化、刺激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由于营业税在征收环节中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另外对劳务、货物、服务征收的增值税与营业税存在兼营、混营的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管理成本。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至2014年6月1日,在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电信业推行“营改增”。在此期间我国学者关于增值税改革的研究如下。(一)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预测的研究

关于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研究。施文泼、贾康(2010)论述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必要性,在完善税制、产业发展和经济调整、税收征管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出增值税“扩围”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上面临的调整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张悦、蒋云赞(2010)论述了“营改增”后,仅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难以恢复省及地方税改前的财力水平。白彦锋、胡涵(2012)比较改革后各省市地方财力变化,提出交通运输业、水利业等营业税收改为增值税收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应提高到40%以下。蒋云赞(2012)和胡春(2012)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变化及代际平衡的影响。

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问题的研究如下:胡怡建(2011)在项目“增值税改革研究”阶段性成果上,提出并分析了,增值税“扩围”改革模式难选择、制度难设计、财政难承受等八大挑战。肖绪湖、汪应平(2011)提出要理性思考增值税“扩围”征收,切勿急于推进关于增值税“扩围”改革影响的预测方法的研究。姜明耀和胡怡建、李天祥(2011)、潘文轩(2012)都基于投入产出表分析增值税“扩围”的影响。

重点分析增值税“扩围”对服务业的影响。姜明耀提出行业增值率是影响改革后服务业税负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适用税率10%的条件下,水利业税负下降2.29%。潘文轩利用我国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并测算了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将会引起服务业行业流转税税负变动的净效应,由于水利业的中间投入比率高,将显著受益于“进项抵扣的减税效应”。胡怡建、李天祥从税率变动、增值率高低、中间投入结构、设备抵扣比例4个方面阐述了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指出,所设计增值税和财政收入呈正相关,而原有营业税税率与财政收入具有负相关关系。增值率越低、中间投入服务投入比重越大,服务投入外购设备比例越高,对财政减税影响就越大,反之则越小。程子键(2011)基于价格模型,提出将增值税扩大到服务性产业将改善居民福利,但具有累退性。在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适用标准税率“扩围”将使居民福利略微下降。(二)“营改增”的财政经济效应分析

张新、安体富(2012)根据CGE模型不变的价格估算,“营改增”将直接带动GDP5.5%左右的增长,能拉升总税收收入5.06%,并具有产业结构调整的税收“反哺”效应。田志伟、胡怡建(2014)运用CGE模型,并基于动态视角研究增值税“1+7”“扩围”将在不同阶段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营改增”第一年会使国家税收收入下降,但第二年开始回升。“扩围”短期内可以提高经济增速,但长期只能提高经济总量,增速不变。(三)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的研究

魏陆(2011)分析了我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迫切性和改革难点,建议借鉴国际经验,探寻我国金融业增值税改革路径。刘松颖和王如燕、吴丽梅分析了上海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的税率偏高、可抵扣项目较少等问题。刘松颖和汪成红、胡翔使用案例研究方法,解析“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高萍、徐娜(2014)通过对三大电信运营商2012年“营改增”税负水平的测算,得出“营改增”增加了电信行业税负的结论,并给现行业务模式带来了冲击。崔军(2014)在之后也论述了此观点。(四)水利业“营改增”对水利公司影响的研究

巩蠢(2014)用SWOT分析法,分析了“营改增”给水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水利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禹奎、陈小芳(2014)论述水利业采用11%的增值税税率是合适的,并提出分公司和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纳税。刘爱明、俞秀英(2015)对沪深两市27家上市水利业企业2011-2014年报数据进行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水利业企业税负下降的结论。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学者主要围绕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问题,探索增值税改革途径,利用投入产出表预测“营改增”的财政效应。这为本研究提供了可行思路。但是由于水利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之前在服务业“营改增”的相关研究中一般把水利业剔除。之后研究水利业“营改增”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多是侧重在税率的选择上,与现在水利业11%拟征增值税税率有差距。第二节我国增值税发展的特点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是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占60%以上,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其中75%由中央所得,25%归地方所得,进口环节增值税则由海关征收,全部归中央财政。

增值税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其只对销售货物或者劳务中的附加值进行征税,对于已经从销售环节转接过来已经征税的部分则不再重复征税。另外,增值税税率档次设计较少,中国的税率普遍为17%。

2.每个环节进行征税,每个环节进行扣税,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全部的税负。

3.税基广阔,征收具有普遍性和连续性,能够打通增值税的各个链条。

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优点:

1.平衡税负,保持公平竞争,能够解决同一产品由一个厂进行加工或者由多个厂进行加工而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2.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征收普遍,其纳税人范围广,人数多,保障了国家财政的收入。

3.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避免偷税漏税现象发生,因税负的最终承担者都是消费者,而中途所产生的销项税和进项税是环环相扣、紧密联系的,方便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观察我国增值税发展的轨迹,可以发现其5个方面的特点:(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

增值税引进并不断完善进程中的重要改革事件都处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关键节点上。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业专业化协作和横向经济联合日益发展,国家与企业和职工个人分配关系的调整,重复征税的矛盾日益突出。改革税收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新形式迫在眉睫。增值税的引进并不断拓展就历史地出现在这个阶段。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经济固有的结构性矛盾凸显,需要进行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加快“营改增”步伐,避免服务业领域重复征税,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自然纳入了税制改革的议事日程。(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征收方法不断改进,朝着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规范的增值税制度持续迈进。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增值税的认识愈来愈深刻,增值税改革发展的思路愈来愈清晰:增值税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以下5个方面体现了朝着这一目标不断迈进的特征。第一,增值税逐步“扩围”。在引进试点并不断探索、拓展阶段,从最初的少数几个工业行业,逐年增加试点行业,直至扩大到覆盖大部分工业品;在探索建立完善的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范的增值税制度阶段,从部分地区试点到全国统一试点,随着服务业“营改增”在逐步推进,增值税对工业、商业、服务业的全覆盖即将实现。第二,增值税的收入逐年增加。从试点初期1983年的20亿元,到2014年的30 983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大幅度提升。第三,征收方法不断改进。正是基于1994年增值税改革之前包括计税方法不够规范在内的多种因素,国际上著名的增值税专家还不承认中国有实质性的增值税。所有这些都充分证明,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是一个逐步推进并努力朝着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要求的、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不断前进的过程。(三)改革的途径由试点到全面推开,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基本都遵循先选择局部地区或者部分行业试点,然后逐步推开,条件成熟时再颁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的路径,增值税改革尤具代表性,无论是征收范围的确定,还是税收征收方式的改革完善,无不体现了这一明显特征。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还特别注意平稳过渡,如制定税制转换期的过渡政策,注意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等。(四)税收政策取向从解决重复征税、保证财政收入向公平税负、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增值税时改革的动因是解决工业生产领域的重复征收问题,同时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行增值税的目的就是“充分发挥增值税公平税负、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但进入21世纪以来,增值税等间接税比重过大所带来的税收的高速增长一定程度地掣肘了经济的发展。因此从2004年开始先后在东北振兴、中部崛起战略中进行的增值税转型首先是作为减税的政策来实施。(五)增值税制度改革与运用信息化强化税收征管同步推进

从1994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增值税制度开始,我国就着手信息化建设,试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增值税管理。为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在上海、湖南等4省市试点的基础上,从2015年1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实现两个覆盖:覆盖所有纳税人;覆盖所有增值税发票。“营改增”之前,学者主要围绕增值税“扩围”对财政经济影响的预测,论述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可能遇见的问题。“营改增”“6+1”改革试点后,主要测算改革成效。本研究进行现实分析,更具有可靠性,能清晰地看出“营改增”的优劣及机遇与挑战。另外运用投入产出法和账户核算法,模拟计算水利业“营改增”在不同税率下,对财政收入的增减影响,验证水利业拟征11%增值税税率的合理性。之后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水利业10家上市公司最近两年数据,模拟预算在11%税率下,企业应纳税费变化情况。从宏观分析到微观分析,更加全面。

作为流转税的一种,增值税具有如下优点:(1)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避免重复征税;(2)拥有广泛税基,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3)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4)有利于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增强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5)在税收征管上可以相互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正是因为增值税的优点,国家自2011年开始启动“营改增”的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 3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具体明确规定将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政策,届时,营业税将在我国退出历史舞台。根据改革文件要求,水利业将在2015年1月1日进入,适用税率为11%。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目前,营业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5%左右。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目前,增值税税收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27%左右。营业税和增值税在本质上都属于流转税,是中国最主要的两个税种。二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税没有抵扣税额。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通常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减除进项税额。二是纳税对象不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主要包括水利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等部分第三产业。而增值税主要针对工业和商业零售批发、受托加工及修理修配等部分服务业。三是适用税率不同。营业税税率在3%到20%不等。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税率为17%,低税率为8%,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第三节“营改增”的效应分析

以笔者所在地为例,截至2013年7月,“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共有2 447户,其中包括一般纳税人611户,小规模纳税人180户。与2012年8月份试点启动时比较,试点纳税人共增加了131户。分行业看,其中有交通运输业53户,现代服务业2 394户。交通运输业销售收入最高,税收贡献率最大。自2012年8月1日以来,交通运输业实现销售收入3.56亿元,占总体销售收入的74%,实现增值税5 631万元,占总体增值税的84%。现代服务业实现销售收入1.26亿元,占总体销售收入的26%,实现增值税1 064万元,占总体增值税的15%。一、“营改增”产生的影响(一)整体减税效应显著“营改增”前应缴纳税款4 486.23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主要原因:一是交通运输业企业主要购进资产为车辆,但更新缓慢。二是过路、过桥、保险等费用约占成本的35%-40%,但这部分费用不能抵扣。生活服务业是这次“营改增”当中户数最多的行业,大量的生活服务业都是中小企业,过去营业税税率是5%,现在生活服务业中的中小企业都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大部分纳税人税率从5%下降到3%,税负下降了40%。举个例子,一家餐饮企业年销售额309万元,按照营业税规定,要交的营业税为15.45万元(309×5%)。“营改增”后,由于这家餐饮企业销售额不到500万元,可以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计税,那么这家餐饮企业要交的增值税为:309/(1+3%)×3%=9万元,由此可以看到,“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会明显下降。(二)产业结构优化效应显现“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的下游企业,按照7%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以后,按照11%的税率抵扣。按照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试点行业运行以来,下游企业将减税5900万元。近年来,随着服务业层次的不断提高,管理越来越趋于规范,所有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开出的专用发票均在本市进行抵扣,下游企业将会有大幅度的减税效果。二、直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对增值税的影响:从预算级次不同的影响来看,“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预算级次为省级20%、区县级80%;“营改增”后,“营改增”增值税预算级次为县区级100%。“营改增”前上缴地方财政的营业税收入为1.4亿元,“营改增”后上缴地方财政的增值税收入为1.3亿元,同时,受下游企业购进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的影响,增值税减税1.14亿元,减少地方财政收入0.2亿元。综合测算,“营改增”对增值税的影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收0.38亿元。其他附加税按比例计算,地税部门将直接减税0.1亿元,减少部分地方财政收入。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导致纳税人营业收入减少,由此可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0.57亿元,减少地方级收入0.228亿元。三、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营改增”后,企业在消除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后,发展更趋于专业化,促进了产业调整。制造业可以选择主辅分离,研发设计和营销分离出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制造业两头做大做强,整体竞争力得到提升。

当今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实行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在我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相配合,构成我国的流转税体系。服务业“营改增”之前,未纳入增值税征税对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水利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新营业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范围已推广到全国。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最大税改,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率先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在争论中摸索前进,其带来的成效已经初步显现。“营改增”试点的溢出效应,远比直接减轻企业税负更为长远。上海试点的成功昭示了这项税改迈出了成功步伐,后“营改增”快速推进到北京、天津、江苏、福建、浙江等8个省市,到“十二五”结束,“营改增”将覆盖全国全行业(改革推广进度见图2.1)。整体来说,“营改增”将会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带来税务改革红利。(一)国家层面

从整个国家层面看,一方面,“营改增”将会拉动第一产业发展。从外部需求分析,改革后,服务贸易出口可以与货物出口一样,纳入退(免)税范围,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强我国出口服务类产品或劳务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加快推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后,有利于加速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在过去,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不能用于企业抵扣,因而企业缺乏对这部分器械进行升级改造的动力,为减少固定资产老旧,企业倾向于最大限度地利用这部分资产价值,从总体上影响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当然,“营改增”最直接的好处是避免对同一服务或服务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全价值重复征税”,减少了对企业的重复征税,有利于提升企业利润,正基于此,才能吸引企业在一国或跨地区的中等城市实现纵向成链、横向成块的集聚,这些企业的聚集将会带来新的生命力。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营改增”将为中国的发展带来可持续的后劲。(二)企业层面

根据上海市发布的《2013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经过两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上海试点行业税负总体下降,加上2013年广播影视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放大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效应。《统计公报》显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试点企业累计达19.5万户,累计减税超过400亿元。小微企业受惠面广,据调査,试点企业税负平均下降40%左右。虽成效明显,但上海“营改增”试点的这一年亦是争论不断,最大的质疑是改革后部分企业税收反而出现上升。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数据显示,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由此可见,“营改增”也并非对所有的企业都有益。而对于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水利行业来说更是面临严峻挑战,如果水利类企业严格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后期出台的改革匹配政策,有可能面临税收负担加重的风险,加之水利行业属于充分竞争行业,早已是微利行业,如果税负真的加重,有可能影响水利类企业的生存。

综上分析,我们可看到,“营改增”扩大试点以来,大部分企业税负都有所减少,从而使企业利润增加,同时也推动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国内发展、海外扩张,加速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但相反,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对于某些企业或者行业来说,“营改增”非但没有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作用,反而使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加,当然,税负增加的结果是和制定“营改增”的改革政策的目标不相符的,这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制定“营改增”政策时兼顾不同行业的不同特性,适当调整改革政策,以达到减轻所有企业税负的目的,实现改革的初衷。四、“营改增”总体效应分析

2014年1月1日起,将邮政服务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交通运输业完成“营改增”。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增值税改革范围。2015年上半年“营改增”减税1 100多亿元,截至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4万户,占18.47%,小规模纳税人415万户,占81.53%。据统计,从2012年实施“营改增”到2015年上半年累计减税4.848亿元。此外,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由2013年的26 036.3亿元,增长到2015年28 494.0亿元,增加9.44%,高于同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另外行业增长率在2013年后呈上升趋势,“营改增”没有影响到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财税[2013]3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适用税率由3%变为11%、6%。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交通运输业率先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2012年8月起至年底,国务院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至北京、天津、浙江、福建、江苏、安徽、广东、湖北8省市。

上海是最早进行“营改增”试点的城市,已走过4年,对改革前一年和之后的四年市生产值、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增值税、营业税财政收入状况进行分析,2011-2015年上海市生产总值逐年增加,但增速在2012后有下降趋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态势相同。另外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受“营改增”影响出现负增长,对生产值贡献率为负,但2014年其对市生产总值贡献率由2012年的2.4%上升为6.3%,可看出“营改增”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短暂的,政府辅助政策的出台,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是可以消除这种影响的。另外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额上来看,2012年上海市“营改增”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较上年减少18.29亿元。2012年后税额增长率虽高于生产总值增长率,但税负维持在15%左右,较改革前低很多。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态势、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展状况来看,“营改增”初期由于纳税方式改变影响企业的现金流、业务开展等,进而影响到行业发展,但这样的影响是可补救的,从长远看“营改增”具有重要意义。五、分行业“营改增”改革成效分析(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成效分析

从“营改增”后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税负变化情况,“营改增”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但弥补不了流转税税负增加的幅度,“营改增”会影响经济效益。王珊、董聪等(2014)选取2012年14家试点地区上市公司和16家非试点地区上市公司,运用双重差回归分析得出,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税收负担有所下降,与非试点公司呈反势,“营改增”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由于计量模型、样本数据的选取不同,对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的态度也不一样,但大多认为“营改增”会在初期增加企业税负,影响企业营业收入。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截至2016年3月上市的交通运输企业共60家,陆路运输业21家、水路运输业28家、航空运输业11家(2家ST公司不作考虑)。从60家公司近两年的发展状况看,陆路运输的13家上市公司(占比61.9%)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上涨;水路运输14家上市公司(占比50%)营业收入连续两年上涨;航空运输81.82%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呈连续两年上涨状态。此外,2013年营业收入下降但2014年营业收入上涨的公司有8家。2014年营业收入增长的公司达43家,占比86%,2014年整个行业大体呈上升态势。其中水路运输业的发展状态较不理想,这也是最近几年行业常态,一定程度上受到出口贸易的影响。另外部分公司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呈相反态势发展,主是营业成本增长率大于营业收入。交通运输业的成本构成项目主要有:材料、电力及燃料、固定资产折旧、人员费、修理支出、车辆通行费、土地房屋租赁费、通信服务费、劳务装卸等。其中固定资产投入、人员费占成本比重较大,从上市公司年报中可以看出,近两年固定资产、人员费的成本快速增长。而涉及可抵扣增值税涉税项目的材料、电力及燃料、修理支出、通信服务费、劳务装卸等,下降或涨幅不大。(二)电信业“营改增”成效分析

根据财税[2014] 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电信业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基础电信服务指的是利用固网、互联网、移动网和卫星,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业务活动,及出租或出售波长、带宽等具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通过固网、互联网、移动网、卫星和有线电视网络,提供彩信和短信服务、电子数据与信息的传输与应用服务及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服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的转接服务,依照增值电信服务征缴6%的税率增值税。之前有分析称,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后按11%或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运营商的利润将下降。

高萍、徐娜(2014)以2012年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财务数据进行“营改增”税负测算,由于折旧及摊销、销售管理费用和人工成本等不可抵扣项目占日常经营成本的60%左右,运营商税收占收入比重分别为3.92%、3.62%、3.53%,都高于营业税税率,税负加重。刘子亚(2015)运用事件研究法,采用市场模型计算窗口期的异常收益计算,结果表明“营改增”并不完全是负面消息,企业可提前消化。“营改增”有利于虚拟运营商的创新,促进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2014年半年报对三大运营商“营改增”后的实际税负比例估算,税负水平在5%左右。通过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营改增”会增加大运营商的税负。由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联通”,股票代码600050)为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比较详细,因此选择该公司2014年至2015年上半年财务数据为例,进行分析“营改增”效应验证。2014年6月1日起,中国联通响应“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由上半年的1 534.6亿元减到1 351.1亿元,环比下降12.0%,同比下降12.9%,2015年上半年较2014年同期下降5.7%。此外,2013、2014、2015上半年中国联通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比增速虽然放慢,但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较2014年下半年有所增加。另外,从中国联通2015年上半年年报中可知联通公司趁“营改增”时机改变发展模式和优化产品结构,高速率固网宽带和移动宽带收入占比及贡献率持续上升,带动非语音业务占比同比提高了8%,达到了68.3%。另外,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上半年实现营业额达到人民币506.0亿元,同比增长5.8个百分点;主营业务收入EBITDA率达到42.1%,同比提高5.5%;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9.2亿元,同比增长4.1个百分点。2012-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是增长的,毛利率虽有下降,但下降幅度较小,一定程度上说明“营改增”虽然影响了中国联通的经营模式和现金流入,但影响幅度可控,并存在过渡缓存期。另外,2014年6月30日,在实施“营改增”1个月后,中国联通应缴增值税税额骤增,远远大于营业税减少幅度,但1年后的同期,应交增值税、营业税合计税额较2011年、2012年同期减少1倍多,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增长率。中国联通用自身发展状况验证了学者预测利润下降0.5%是不科学的。“营改增”对中国联通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对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同样是。税制改革是宏观背景,对企业来说是外部效应,企业只有在大改革环境中,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潮流,不断优化产品与服务,改革经营模式,才能稳健持久发展。

以上对全国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近五年增加值,上海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行业近五年增加值,60家上市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发展状况和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2011—2015年度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可看出“营改增”节点会影响部分公司的经营运转,但后期影响会慢慢减弱。对公司来说,“营改增”是机遇和挑战的并存,可以利用政府的补贴政策,不断优化产品、服务结构,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制,优化成本构成,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优势劣汰,保障行业健康发展,取得世界领先地位。另外,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扩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可抵扣项目将扩展到工程建设、新增不动产等,减税效应将更加明显。另外随着改革的深入,增值税抵扣环节的完善,可抵扣额增多,将最终增加企业的利润。良好的改革效果,也为后来的水利业实行“营改增”做了典范。六、水利业实施“营改增”的基础条件分析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信业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验证了“营改增”改革的可行。李克强在2016年3月7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水利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水利业实施“营改增”不仅有政策护航,前人典范,更有水利业近几年的自身良好发展保航。七、水利业自身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共有81 141个水利企业,容纳4 537万从业人员,总产值176 713.42亿元。“十二五”期间总产值由2011年的116 463.32亿元,上涨到2014年的176 713.42亿元,4年增长51.7%,较十一五最后一年的96 031.14亿元,增长84.0%.2014年水利业总产值较2006年增加5倍左右,实现量的飞跃。另外,“十二五”期间水利业总产值保持在50%左右的增速。此外,水利业增加值2014年实现35 270.15亿元,占GDP6.65%,较2006年增长3.35倍,较“十一五”同期增长1.26倍,占GDP的比重增加1.85个百分点,从2012年开始占GDP的比重保持在5%左右,2013年高达5.62%。水利业增加值增速总体上来说高于国内生产总值、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增加值增速,且对GDP的贡献率略高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可以直观地看到水利业近五年的发展态势。水利业良好的发展状态为实施“营改增”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另外2014年水利业企业利税总额合计11 954.25亿元,其中利润总额6 407.13亿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 325.48亿元,占比44.55%,产值利税率6.8%、资产利税率8.1%。可看出水利业税负较大,已实现的利润、税金总额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较低。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水利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水利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按2014年35 270亿元的增加值估算,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4 267.67亿元,与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5 831.54亿元相比,少纳税1 563.87亿元。水利业实行“营改增”从理论上讲可以降低行业税负。另外,从投入产出表看水利业投入中间使用涉及17个项目,应纳项目还有部分服务业项目。水利业实行“营改增”有助于应税项目的抵扣,进而进一步降低税负。此外,水利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也为其“营改增”提供了基础。八、水利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提供了改革基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如装饰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为用户进行房屋装修,其中既有非应税劳务,又有应税销售——墙纸(布)、地板等装饰材料的销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水利、安装、装饰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水利业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这说明,水利业有分开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缴纳增值税的基础。另外混合销售容易产生重复征税增加税负和遇到项目区分不开增加税收征管成本的问题。水利业混合销售行为给水利业“营改增”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其带来的问题,也迫切要求水利业加入“营改增”的行列。此外,水利业清晰的投入、产出、销售不断循环的过程,已经实现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可完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有利于水利业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另外,中国水利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2016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水利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从六大方面指导水利业“营改增”准备工作,并针对“营改增”中会遇见的“项目法施工管理”问题、投标保价问题、合同协议问题等给了解释说明,同时呼吁水利企业模拟验证“老工程老办法”“甲方供料”“商品混凝土税率调整”“水利劳务税率”等政策建议的有效性,在测算、分析中制定适合本企业发展的具体操作办法。这些都为水利业实行“营改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营改增”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是将过去要缴纳的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尽可能地避免了重复纳税的情况。水利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因此,必须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步完善水利施工企业内部结构、制定完整详细的合同并标明付款时间和流程、严格筛选中间供应商、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来适应“营改增”政策,以实现“营改增”的真正目的,降低企业赋税,提高企业竞争力,最终实现水利施工企业的良好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的发展。第一节“营改增”行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水利施工企业作为水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也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普遍重视。为实现水利施工企业的良好可持续发展,必然要进行内部优化,提高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可能减轻赋税,而“营改增”就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和直接的影响。“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将以前单位或个人要缴纳的所得营业额的营业税改成流转过程中产生增值的增值税,尽可能地避免重复纳税的情况,实现进一步减轻赋税。对水利施工企业而言,施工项目规模相对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关系较为复杂,税费的多少也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营改增”可以帮助水利施工企业节约重复纳税资金,减轻工程项目负担,帮助其实现更好的发展。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整体形势和发展状况而言,水利施工企业“营改增”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改进,才能充分发挥“营改增”的作用,减少赋税,提高水利施工企业整体效益。

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主体分散,税源监管难度大。公路货物运输相对灵活方便、投资成本较小,因此个体、私营、散户的运输车辆近几年增长速度较快,营运能力占比逐年上升。因其具有经营业务分散、服务对象不固定、不需出具发票、现金结算等特点,此类运输业户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较低。目前,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主要是需要开具发票的规模较大的运输户。此外,车辆户籍与营运地不一致的现象较普遍存在,例如挂本地牌照长年在外地经营的车辆,或挂外地牌照长年在本地经营的车辆,国税机关都很难有效进行控管。挂靠经营一般分两种:一是实质挂靠经营。这种挂靠形式一般为经营规模较大的运输公司,这种挂靠形式占比约25%左右。二是形式挂靠经营。这种挂靠方式在该行业比较普遍,在滨州市区交通运输业中,这种挂靠形式占比约为60%-70%。(一)利益挂靠经营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存在自运、转包、分包、承包、挂靠等多种模式,而挂靠中又存在个人挂靠、企业挂靠、过户挂靠、非过户挂靠、长期挂靠、临时挂靠等多种形式,甚至存在多头挂靠现象,而相关政策规定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税务机关难以具体把握,给一些业户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或虚开专用发票以可乘之机。另外,税目税率过多、减免税优惠政策过多等,也加重了基层的管理负担。(二)缺乏固定性,收入难以确定

货物运输车辆尤其是长途货运车辆完成单向运输任务后,返回途中一般承接“顺路”(配货)货物运输业务,取得回程收入,该种业务具有隐蔽性强、收入不固定、业务不确定、无管理参照值等特点,从调查情况看,只有规模大、内部管理规范的公司,对该部分业务做了具体的内部管理规定并纳入核算,但即使是这类企业,也由于竞争激烈,很多直接将“回程收入”作为外聘司机薪酬。(三)税负偏高,燃油抵扣难控管

根据运输公司的营运成本占比数据测算(不考虑新购进固定资产抵扣因素影响),由于过路过桥等费用未纳入试点范围,假设企业油费及修理费均取得了专用发票,企业利润率为10%-20%,企业的税负为4.13%-4.71%,为降低税负,个别运输企业将非本企业车辆用油列入核算,以降低税负上升带来的影响,税务机关既难以通过车辆油耗来测算实际应抵扣金额,也难以确认是否为当期车辆耗用。(四)存在虚开虚抵现象

个人家庭用车一般不需要开发票,运输企业会廉价购买加油站多余的油票,进行虚假抵扣,因为普通发票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不能交叉稽核比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业务真实性,纳税人易发生虚开行为;部分企业利用运输服务无形性特点,用假合同及虚假资金流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而90%以上的运输业务都是普遍全国的,难以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五)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

这些因素造成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无法建立完备的财务制度,无法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甚至部分企业还存在故意隐瞒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收入、虚列司机人员工资、虚增成本等现象。(六)扶助企业发展资金侵蚀税基

据了解,大部分县、乡镇政府对交通运输企业都有扶助企业发展资金。甚至出现了部分乡镇为完成税收指标,扣除县级分成后扶助资金返还比例高达100%的现象。(七)软件产品“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软件业是国家大力推广的创新产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这些税收政策组合拳,使我国软件产业得到较快发展,并逐渐走出国门,增强了国家竞争力。但这些政策措施也逐渐暴露出弱点。特别是时至今日,软件产品从内涵到外延已经发生较大变化,软件的销售已经不再是传统的实物销售方式,软件也不再采用一次性收费,初始授权后续分成的收费方式日渐成为主流。这种由软件“使用”到软件“服务”的转变对计税依据有什么样的冲击?系相对滞后,更重要的可能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较少了解《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未能认清软件产品的实质。“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著作权转让、信息技术服务等按6%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可申请免征增值税,部分高新技术软件产品进口免征增值税。从前述可知,“营改增”后的软件产品,要么按照17%征收增值税,要么按照6%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呈现以下特点:

1.软件企业适用政策的随意性较大

由于“软件开发”和“技术开发”分别适用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后增值税规定,税率相差悬殊,软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增值税进项税额占当期销售额的比例来进行“筹划”:如果实际税负小于3%的,适用技术开发免税较为优惠;高于3%的,采用软件开发即征即退的较为优惠。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区分软件开发与技术转让,企业出于自身利益选择适用税收政策,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不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实施。

2.使用权和特许权难以准确划分

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其征收原则与其他商品正好相反。其他的有形商品,在转让“所有权”时征收增值税,转让使用权时一般作为“租赁”处理。软件产品则不同,如果转让全部著作权、所有权,“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但很难区分这个使用权和著作权,前者是《物权法》范畴,两者适用的税率不同,容易造成税种适用的争议。

3.对“有形”软件与“无形”软件认识上并不统一

财税字[1999]273号对软件产品的定义是“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这一规定着重强调“存储介质”这一有形物的概念,从而为将软件产品归入“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奠定了立法基础。此后,由于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传输逐步变更为主流的软件销售方式,因此,财税[2011]100号更新了软件产品定义,该文件引用了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这一概念已经弱化了软件作为“存储介质”的实体特征,客观承认了网络传输这一数字化交易方式。但引发的问题是,有形的软件因为有一张光盘作为载体,作为货物征收增值税有一定的道理,而现在,无形的程序、文档、数据等软件形式如按照该原则征税,则缺乏征税依据了。

4.增值税高扣低征带来的征管风险

由于存在税率差异,软件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企业可能联手牟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上游企业是软件开发企业,下游企业是硬件组装企业,上游企业可享受超税负返还,下游企业可购买上游企业的软件后安装销售,按照17%税率抵扣进项税。如果上下游是一家企业,并且下游企业是服务企业时,进项税额按17%抵扣,销项税额按照6%计算,就会形成高扣低征的现象,严重影响市场公平,导致发生税收管理风险。

5.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山东省现代服务业税收总体增长较快,但结构性特点突出。近五年来,山东省现代服务业税收快速增长,总量不断扩大,占比连年提高,成为拉动山东省税收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占税收比重偏低。

6.规模和发展水平偏低

近五年来,山东省现代服务业税收年均增长28.41%,分别比江苏、浙江高1.13个百分点、5.52个百分点。但从税收总量看,2013年山东省现代服务业税收收入仅为江苏的53.97%、浙江的80.48%;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2.90%,比江苏、浙江低7.42个百分点、7.4个百分点,表明山东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仍相对薄弱。

7.营改增”效应不明显

截至2014年8月底,山东省试点现代服务业实现税收收入40.67亿元,占全部“营改增”国税收入的49.21%;直接减税32.91亿元,占全部“营改增”直接减税的89.26%。

8.经营性租赁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

经营性租赁的特点:一是合作方式比较灵活;二是短期回收成本。出租人购买机器设备后,不仅能从出租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还可以通过该设备多次出租给其他承租人使用,补足未收回的那部分设备投资外加其应获得利润;三是降低承租人租赁风险。“营改增”后出现的问题:(1)进项税少,税负偏高“营改增”前有形动产租赁业的税率是5%,“营改增”后税率提高到17%,尽管允许抵扣进项税,但是针对经营性租赁行业来说只能在采购固定资产、配件及辅助材料时才能抵扣,若企业已经经营多年而且达到了发展稳定阶段,企业的新增固定资产并不多,企业主要支出是资产设备折旧及人工成本,而这部分支出是无法进行抵扣的,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营改增”前将有所增加。(2)企业更改租赁合同签订时间

有的企业会根据企业自身税负情况,来考虑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小规模企业,按照规定执行完合同应缴纳5%的营业税;企业更改相关手续,推延到2013年8月,以后执行或决算,因而征收增值税。(3)推迟发票开具时间,延期抵扣

有的企业为能将进项税额抵扣,虽已购买安装使用了设备,却让供货方推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便能将该设备进行进项税抵扣。(4)往来业务频繁,财务核算普遍不正规

一是存在大额的现金交易。二是固定资产虚假记账。企业设备及相关配件增减未能及时纳入核算,造成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设备登记注册的台账与实物不符。三是会计业务水平偏低。有个别企业的财务人员不适应“营改增”后的征管要求,企业仍是沿用原有的财务人员,且不进行相关的财会培训。(5)违法代开、虚开发票风险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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