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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1 05: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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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元周,徐鹏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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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地域秩序与社会变迁

近代中国:地域秩序与社会变迁试读:

前言

王元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每一个新研究领域的扩展、每一种新研究方法的引入,都带来史学视角的转换和观念上的进步与更新。上个世纪初期,梁启超曾大力提倡“新史学”,史学的关注点逐渐下移,1980年代以来,历史学的研究取得新的发展,其中尤以社会史的兴起最为引人注目,而经济史研究也在发展。因此,历史流变中的社会与社会变迁中的历史,分别从历时性向度与共时性向度对历史与社会进行综合分析,这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有鉴于此,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部分中青年教师关怀下,由部分中国近现代史硕博士组织,邀请国内外青年学者参加,于2015年10月3日至10月4日举办了第一届“历史与社会”研究生工作坊,旨在为国内外历史学及相关专业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示科研成果、交流学术经验的平台。会议主题为“近代中国:地域秩序与社会变迁”,希望结合历史学与社会学,贯通政治史与社会史,通过跨学科、跨专业交流,开拓视野,为探究近代中国社会提供一个新的学术切入点。

此次会议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开大学、首尔大学、澳门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科研机构的六十余篇论文,经过两轮筛选,共评选出26篇优秀论文,并邀请其作者来京参会。会议结束后,经过整理,我们共收录了21篇优秀论文,并分四个专题向读者呈现:

专题一为“

产业、利益与发展

”,共收录6篇论文。首尔大学亚洲史系博士研究生金庆的《

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的抉择——近代中国开矿之议及其影响

》一文,从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中国与外国、军政界与名流界、清朝满汉官员与驻清外国官员及清朝外籍官员等多个视角论析了开矿之议,并希望通过于此,衔接关于煤矿的既有研究之中的前近代与近代之间的断层。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蔡佳宏的《

清末吉省蜂蜜山矿案研究

》一文,以清末吉省蜂蜜山煤矿案为中心,在充分还原该矿案前因后果之基础上,对清末东北矿政及其政治经济情势进行了简要讨论。北京市十一学校赵通(北京大学历史学硕士)所提交的《

浅析“永久黄”集团融资

》一文,以民国时期民族化学工业旗帜“永久黄”集团为研究核心,通过梳理集团发展和融资过程,分析不同时期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融资战略和特点的变化,论证资本市场的不成熟导致了近代中国工业化进程始终被局限在开端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孔迎川的《

晚清济宁的社会结构与新经济构建——基于与鲁西北商业中心临清的比较

》一文,以济宁和临清为代表的运河商业城市为研究中心,认为晚清黄河改道造成的山东黄运地区环境变化,对山东运河沿线城市经济产生了重大打击,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差异对作为鲁西南商业中心的济宁与作为鲁西北商业中心的临清的近代经济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洪瑛媄的《

试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北京的旅游事业

》一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北京的旅游事业为研究对象,梳理出这一时期北平市政府发展旅游事业的轨迹,并初步探讨了20世纪30年代前期北平市政府的游览社组织与国际宣传。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田梦雪的《

一项传统手工艺的近代“遭遇”——博山琉璃的兴衰史

》一文,梳理了明代到近代博山地区琉璃行业的发展史,一方面探讨了国家制度的影响,尤其是在明代,特殊的国家户籍政策使家族生产技艺得以传承,另一方面,作者也发现,随着国家管控程度的降低,其他方面的因素开始发挥更大的作用,如市场因素。

专题二为“

教育、宗教与慈善

”,共收录5篇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张亮的《

制度与观念之间——孟禄与一战后中国的教育改革

》一文,以孟禄访华与一战后中国的教育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孟禄来华所观察到的新制度与旧观念之间的张力,结合当时中国教育改革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探究新教育逐步实践后“制度虽变,观念不变”的困境。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傅程豪(北京大学历史学硕士)的《

绍兴县的社会教育与地方社会发展(1912-1947)

》一文,详细梳理了近代绍兴县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的影响,并探讨了近代政党“运动学生”的过程中学生群体谋求“再中心化”的努力。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努丽亚·卡迪尔的《

清至民国时期新疆维吾尔社会中阿訇司法地位的变迁

》一文,探讨了阿訇作为宗教法庭中“仲裁人”的身份所发生的变迁,认为这一变迁过程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维吾尔社会民事司法领域影响力的加强,是近代国家司法体系对边疆司法领域的逐渐渗透,也是中央政权对新疆的法律管辖与行政管理的强化。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刘茂伟的《

公共卫生视野下的近代中国麻风病救治研究——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广东省为中心

》一文,以近代广东省地区麻风病救治事业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史和政治史相结合的研究视角,侧重分析政府、西方教会与民间团体等在推动近代公共卫生事业建设中其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性,进而展现近代中国政治与社会观念的演变脉络。澳门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硕士研究生李欣的《

民国时期天主教地方教会的突发危机应对机制——以1931年厦门教区马守仁主教绑架案件为析

》一文,通过民国20年(1931年)4月,在福建厦门天主教教区内发生的一起外籍主教遭匪绑架案件,探讨民国时期地方教会面对突发性危机事件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过程,详细梳理了这一时期的地方社会生态。

专题三为“

身份、结构与权势

”,共收录5篇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石忠祥的《

国家权力渗透对边疆地区族群关系的影响——以彝族阿细人土地所有权为中心的考察

》一文,在国家权力渗透的视野下,以云南彝族阿细人为例,考察土地所有权变迁对族群关系的影响。首尔大学东洋史系博士研究生姜博的《

“辛未洋扰”与清政府对朝鲜涉外事务的处理

》一文,以清政府为中心,通过考察“辛未洋扰”前后中、美、朝三方的交涉过程,分析清政府被迫卷入美朝事务的原因、处理朝鲜涉外事务的体制以及对朝政策的实施效果,关注在此过程中清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如何体现其利益诉求的,进而对晚清中国传统外交体制的瓦解进行微观展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刘洁的《

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中央青年部研究

》一文,主要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的《五部档》和《汉口档》等档案资料,试图还原国民党青年部从成立、发展到最终撤销的组织沿革及来龙去脉,为加强国民革命时期国民党的青运史研究做出了学术贡献。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徐鹏的《

三青团杭县分团的派系斗争

》一文,以民国时期浙江杭县三青团组织为个案,在还原杭县三青团发展脉络的基础上,进而分析其组织变化与派系斗争。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李玉蓉的《

山东抗日民主政权的实践与经验

》一文,通过对山东抗日民主政权进行梳理,总结其阶段性发展特点,揭示了山东民主政权发展过程中的党政军民的互动关系,以及山东民主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

专题四为“

话语、知识与观念

”,共收录5篇论文。中共泰兴市委党校曹晋丽(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的《

毛派话语权的建立

》一文,运用福柯的“话语即权力”的理论展现了毛派是如何一步步通过获得话语权来获得中共党内的最高权力的。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李都的《

从“革命”到“文学”——1928年“革命文学”论战中的理论争端

》一文,则重点探讨了1928年“革命文学”论战中的理论争端,对左翼文人在“革命文学”论战的平台上进行的反思和集体对话进行了探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武嘉玥的《

失眠的学者——顾颉刚与建国初期的知识分子政策(1949-1954)

》一文,选择将顾颉刚在建国初的经历与当时的知识分子政策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进而从个体视角出发,更加透彻地探讨建国初的知识分子政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研究生马永平的《

国人日本观的演进与检讨

》一文,认为归纳整理和比较分析国人曾经的日本观,能够使对日本国民性的重新认识站在一个恰当的、有向前迈进可能的起点之上,并有助于强化对日本国家政策走向的分析和研判。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研究生赵茜的《宗族衰落原因之探微——〈白鹿原〉的社会史观解读》一文,从社会史观角度入手解读《白鹿原》,从而解答关中地区宗法共同体社会解体的原因。

本书所发表的文章,经由作者会后修订,代表了作者本人的学术见解。从会议的召开到本书的出版,得到北京大学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历史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史进程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谨表谢忱!产业、利益与发展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的抉择——近代中国开矿之议及其影响金庆(首尔大学亚洲史系)

摘要:18世纪60年代的经济体系下,西方人在中国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工业原材料及轮船燃料的就地取材问题。清朝方面,随着江南制造局等接连出帆,优质煤炭之需求与日俱增,开矿就此成为朝廷之关心话题。中国采煤,历史悠久,如清代,用煤在京津社会已得到普及,故开矿对于地域秩序的影响,不言而喻。1866年10月23日,依照同治帝谕旨,总理衙门密函沿海沿江各地区的将军督抚等详细奏报自己所见,在1870年前后中国史上首次出现了开矿之议。本文从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中国与外国、军政界与名流界、清朝满汉官员与驻清外国官员及清朝外籍官员等多个视角论析了开矿之议,并希望通过于此,衔接关于煤矿的既有研究之中的前近代与近代之间的断层。

关键词:地域秩序开矿贸易近代煤矿直隶

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石油成为当下最要之能源,如今的世界政治、军事及经济之流向亦与此有着紧密联系,其争夺可谓愈演愈烈。近代社会的流向同样与能源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然当时的主角却是煤炭。中国除上海以外的各省级区域皆蕴藏有煤矿资源,其中既能以近代技术开采,又兼具经济价值的煤田则主要分布在直隶、湖北、山东、广西及台湾等地。

18世纪60年代的经济体系下,西方人在中国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工业原材料及轮船燃料的就地取材问题。清朝方面,在曾国藩等人的主导下,江南制造局等接连出帆,优质煤炭的需求与日俱增,开矿就此成为朝廷之关心话题。在此大背景下,1870年前后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出现了开矿之议。

随着1868年修约事宜的临近,中外政府高层渐渐开始关心起开矿事宜,其中湖北的大军山、台湾的鸡笼,以及直隶的斋堂、潞河和津北等地最受瞩目。这些地区无一不是“富矿区”,但由于直隶环绕北京,其对地域秩序所能造成的影响很难估量,且天津又是清朝国防的重中之重,故直隶的开矿事宜成为了当时最热的话题之一。

马可·波罗对元大都民间用煤一事大书特书,然而华北用煤早就有之,到了清代,用煤在京津社会已得到普及,根据京津人口粗算,其消费规模相当可观。津海关建立以前,京津地区的穵煤活动主要以家族或家庭为单位进行,采集的煤炭亦主要用于取暖炊事。从1875年开始,清朝全面推动煤矿事业的发展,此后的15年间,朝廷以官营或官督商办的形式陆续开设或许可经营了13家煤矿,其中近三分之一位于直隶及北京一带,直隶从此成为近代中国最大的煤炭产区。

据实地考察过直隶煤田的西方学者称,各处之“山丘咸有煤矿破土而出”,尽管这有些过于夸张,但其丰富程度,在当时已然成为共识,且在全国范围内,其品质几无敌手,甚至在全球范围内与诸国顶级煤炭相比,斋堂煤亦丝毫不落下风。直隶煤炭之所以能有如此高的国际声誉,主要还是在于其优良的品质,然而这些指数仅仅是西方学者通过实地考察所得出的一连串数字。由于受当时的生产方式所限,所产之煤的品质远没有达到理论期望值,所售单价更是与声誉有天壤之别。优越的开发条件与落后的开采方式之间的悬殊落差导致开矿事宜的问题化,而以此为基调又衍生出经济效益、地域秩序以及国防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开矿之议亦由此进入白热化阶段。

以上仅仅是对最要之直隶一案的叙述,而全国范围内大大小小的类似事件聚焦后,由起初的一个个独立事件,最终演变成为全国性议论。关于近代煤矿的研究,从史料整理到专题研究乃至个案分析,皆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其中开滦煤矿的相关研究最为丰富;关于前近代的煤炭业,尽管受史料所限,其研究还处在基础阶段,但依然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关于从前近代到近代、土法采煤到近代煤矿的研究依然无法很好地衔接,即过渡期的研究依旧有不少空白,本文将对此部分试予以完善。一、19世纪60年代末中外开矿之议始末

1863年,大英轮船公司(Peninsularand Oriental Shipping Co.)代理人苏特兰(Thomas Su the rland)、怡和洋行(Jardine Ma the son Co.)经理惠代尔(James W hittal)和德忌利士轮船公司(Douglas Lapraik Co.)老板拿蒲那(Douglas Lapraik)合伙创立了香港黄埔船坞公司(Hongkongand W hampoa Dock Co.Ltd.)。公司股东皆是在政界与军部有着极广人脉的社会名流,香港黄浦船坞公司自创立之初起就引起了清朝及外国的广泛关注。公司自创立以后,飞速发展,在南方业界确立了一席之地,且有了一定的发言权,这从仅有25万英镑的启动资金的小公司发展成为拥有100万英镑的庞大集团,以及吞并於仁船坞公司(Union Docks Co.)等事例中清晰可见。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公司陷入财政危机,1875年香港黄埔船坞公司不得不以8万英镑的价格把全部机器设备转让给了清朝。乍一看,此次事件貌似是由长期的经营不善,以及与同行桑兹公司(Captain Sands Co.)和环球船坞公司(Cosmopolitan Dock Co.)间的恶性竞争而起,实际上是从70年代初开始整个船坞业就已进入黑暗期的结果。船坞公司的主要业务不外乎是船舶的修理及升级之务,从事直接贸易(Direct Trade)的大部分船舶在香港海关与江海关结关,但光顾香港黄埔船坞公司的顾客量却有减无增,因此可以说行驶在中国海域的贸易船只的锐减是其主要原因。图表119世纪中后期中国通商口岸通关船舶规模资料来源:根据1865-1890年“Reportof the Trade atthe Treaty Protsin China”编制。

由以上图表可知,1870年前后海洋运输业进入低潮期,尽管影响海运业的因素繁多,然而煤矿业的流向与海运业的动向却几乎一致。海运业重新回暖到1865年的水准是在1875年,即是开矿之议终结点;海运业较快发展的1880-1885年,即是煤矿业全面发展的时期,海运业飞速发展的1890年代,即是煤矿业自成体系的时期。1870年以前,在中国海域航行的大部分大型轮船皆是事先在始发港载完回程所需燃料后再出海,但60年代初起,国际海运业的竞争愈演愈烈,又加上太平天国及捻军起义的平定,中国沿海城市的经济环境逐渐趋于稳定,原先的贸易模式亦变得无优势可言。

当时不少驻华英籍巨商就曾断言,在现有的体系下终会爆发经济危机,故银行体制与自然资源的开发自然就成为了工商界的热议话题。1867年上海英商总会(Shanghai General Chamber of Com merce)会长给英国公使阿礼国(Ru the rford Alcock)提议开矿事宜之后,又在1869年给英国驻上海领事梅辉立(William Frederick Mayers)详细报告了这一议题。1868年堪尼(J.M.Canny)对上海洋炮局总办马格里(Samuel Macartney)仔细阐述了开矿的必要性,后马格里又把堪尼的意见报告给了曾国藩。这一时期,外国商人们或对本国公使或对自己所在地区的督抚、税务司和本国领事施压,从而谋求开发自然资源的可能性。

1867-1868年,阿礼国、美国驻清使馆参赞卫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及美国公使劳罗斯(Ross Brown)等请求总理衙门引进西方设备,以开采煤矿及铺设运输车道,可结果是奕并未应允。同一时期,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亦上报给了总理衙门大臣与此类似的议案,但无一例外,得到的依然是否定的答复。清朝方面拒绝的理由主要有“龙脉”与地脉的破坏、现有地域秩序的破坏,以及可预见的民间暴动可能给外国人带来的不利影响等。

19世纪60年代末起,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煤炭的供不应求现象,对于清朝来讲,开矿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显而易见,而且对于北京附近的开发,只在外国人之间偶有议论之外,外国人与朝廷的对话中却是从来没有被正面提及过,可以说双方都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最敏感的部分。总之开矿作为互利项目,按理来说它显然有进一步商量的余地。

直隶的权力交替,同样对此次中西对话起到了一定的影响。1868年8月,清廷任命曾国藩为直隶总督,这可以看做是平定捻军之乱的褒奖、军事指挥权的剥夺及直隶总督之位的空缺等诸多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结果。在此之前,发生了所谓“满汉权利交替”开端的江苏巡抚李鸿章与湖北巡抚曾国荃弹劾满人官文,并导致其被罢免的事件。尽管一年以后,朝廷又重新任命官文为署直隶总督,可是因官文的保守立场而从未获得过外国支持,其在处理洋务时还是有着不小的难度。

在太平天国与捻军起义刚刚被平定的这一时期,“安定”是朝廷最为关心的课题。英美两国代表与赫德恰恰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开矿议题,洋务派的安内和外思想与朝廷的方针并无冲突,曾国藩自然就成为了朝廷的发言人。尽管他对洋务的专业知识依然匮乏,但他作为贯彻中体西用的头号人物,其运筹能力不容置疑,再者自1865年被剥夺议政王之衔之后,奕势力空前弱化,西太后又只想寻找既对自己忠诚又得西方信任之人,因此以曾国藩为清廷代言人亦在情理之中。

进入19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愈来愈多的满汉大臣自发奏请朝廷尽快修约,以在未来几年内如期定立新约,霎时间驿路上封奏络绎不绝。1866年10月23日,依照同治帝谕旨,总理衙门密函各沿海沿江地区的将军督抚等详细奏报自己所见。就此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出现了以修约为由,在沿海沿江广大地区征求官员意见的事件。朝廷要求分六部分一一条说,按先后顺序依次为议请觐、议遣使、议铜钱与铁路、议内地设行栈与内河驶轮船、议贩盐与穵煤、议开拓传教。穵煤作为条说的一部分,与贩盐一同分在了第五条。关于穵煤、开矿的密函内容如下:

至开穵煤窑,欲将自然之利供彼贪食,上年湖广大君山,有洋商在彼开石寻煤,经本衙门照会英公使饬令禁止;又,福建税务司美理登,欲租台湾鸡笼山开采煤石,亦经彼处绅民禀请严禁。两事虽已照办,论内地行栈轮船之言斥驳,而利在必争,根株依然未断。来年换约,定为首先饶舌之一端,如何制令不行?亦希公商。

可见,中外已有过交涉的经历,故为了彻底杜绝再次发生纠纷的情况发生,朝廷此次可谓下定决心。总理衙门认为,开发煤田等同于把自然资源拱手相让给西方列强,但事实上,如果以“官督”或“官营”的形式有效开发的话,对于朝廷显然是利多弊少,换言之,通过管制民间开采可以减少漏税现象,又能通过确保煤矿资源以牵制外资工厂与运输公司。

陕甘总督左宗棠就奏称,“夷务之兴,其始由于中国不悉夷情,而操之太蹙,疑之太深,遂致决裂不可收拾”,他的评语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但另一方面,他却又把“条说六条”分成“伊国公事”(第1-3条)与“伊国商人之事”(第4-6条),即把传教与开发煤矿归为后者,却又把铁路相关事宜归为前者,并且否定了开矿的价值,可以说他未先考虑经济层面。尽管左宗棠有着天才般的军事才能,又是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然而对于开矿,他却格外得谨慎。

与此同时,从民政的角度分析,左宗棠的谨慎又可以看做是他对地域秩序破坏的担忧所致。“洋人穵煤,实则开矿,其言穵煤托词耳”,“将来开矿一事,亦必议及,如准其租山,则变成夷业,年月久暂殊难预定,必滋事端”,而原有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以及由此而滋生的民间暴动,恰恰是左宗棠最为关心之事,故“当以中国商情民情断难允从,官司不能禁制阻之”。开矿后的事实表明,历史与左宗棠之言不谋而合,总之,他在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的抉择中,最终站在了后者。

当时大部分沿海地区的督抚都提出了与左宗棠类似的看法,如两广总督瑞麟、署湖广总督兼江苏巡抚李瀚章等就强调开矿将会造成民间社会的混乱,由此产生的后果将会使地域秩序陷入困境,甚至闽浙总督吴棠还动用了风水说。

与左宗棠等持相反立场的官员可举船政大臣沈葆桢、福建巡抚李福泰等。沈葆桢奏言,“穵煤之法,彼有机器,能激水出窑,恣有开采,故谓中国弃自然之利”,此语多少有些夸张,但从中可以看出,时人对西洋技术的挑战还是具有不小的恐惧感。沈葆桢认为,西洋之开矿,理应拒绝,但清朝引进西洋机器、雇用外国专家,以自行开采之案,实为可行之策,而李福泰则认为,可通过给商人开矿之权,从而使朝廷增加税收,然必须严加管束,不得有丝毫扰乱当地秩序之事。除此之外,清朝政界还有许多不同的声音。

根据上表可知,反对者优先考虑了地域秩序,支持者则优先考虑了经济利益。将军督抚级别官员中,开矿反对者8名、支持者4名、中立及立场不明者3名;从三品以上官员中,反对者9名、支持者4名、中立及立场不明者4名。持反对立场的官员远远多于其他,故对于清朝而言,很难完全接纳西方人的开矿请求。

对于议覆,大部分建言难说有何新颖创新之处,相反作为实务操作者,船政大臣与三口通商大臣都对开矿提出了非常有见地的看法,两者立场鲜明,既对立又有共通之处,然而其言论作为冰山一角,并未把议论推向更高的层次。尽管朝廷明文要求有关官员对六条一一条说,但还是有部分官员只是选择性地对其中的一部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广东巡抚蒋益沣就仅对自己所熟悉的京津防线建设、海路漕运以及广东海域相关内容做出了议覆,而包括穵煤在内的朝廷要求的六条则全无涉及,相反,不但以不悉西洋文物而有名的官文,而且连福建侯官学生李全初之辈都对六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尽管蒋益沣作为洋务派的一员,长久以来都是以精英的形象为世人所知,然此事却充分地暴露了他的另一面。由于反对者的阻碍,开矿之路曲折不断,但更大的障碍,其实恰恰是这些漠不关心的官员以及由此形成的风气。

在直隶,尽管崇厚持反对立场,但他为了巩固自己的主张,后又专门研究了相关理论,到了19世纪70年代,直隶的支持者们与反对者针锋相对,支持者提出了更有说服力的主张,而这成为了1875年直隶全面推进煤矿事业的契机,可以说他们的博弈,把直隶的煤矿事业引向了正确的方向。

1869年2月2日,总理衙门大臣奕奏报禁止外国人开矿等一系列修约内容,并得到了同治帝的批准。修约前后总理衙门大臣与英国公使之间有过多次照会,并最终在1869年10月23日,清朝与英国签署了“天津条约附约”,即所谓的“阿礼国条约”或“北京条约”。其开矿相关内容如下:“第12条……又,准由南省通商大臣酌定两三处开采煤ã。又,准将南省各口出口土煤减税。”清朝最终选择了自行开矿之路,即采用按照外国人的要求批准开矿,但中方引进机器设备,必要时雇用外国专家的一种模式。然而签署新约的过程仍曲折不断。尽管阿礼国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1869年7月英国议会还是拒绝了“天津条约附约”,换约亦没能实现,英方认为此约是违反公法的不平等条约。

此后开矿之议依然继续,其中湖北大军山、台湾鸡笼山以及直隶最受瞩目,但1870年以后,唯独直隶的煤矿取得了飞速的发展。除直隶优越的自然条件外,自1860年开始至1875年一直持续不断的议论有正向推动作用,故直隶可以说是近代中国开矿之议的“主会场”。二、最要之直隶的开矿之议

东北地区是近代中国最大的大豆原产地,相当数量的豆饼加工厂就集中在这一地区,甚至闽浙、两广地区亦从东北采购豆饼。1867年英国的普拉德公司(Thomas Platt Co.)就在辽河一带创立了牛庄豆饼厂(Newchwang Bean Cake Factory),此次投资从很久之前开始就已经着手准备,在建厂前一年机器设备就已运到牛庄,后在建厂当年四月组装完毕。牛庄豆饼厂很难像当地商人那样以低价购入原料,而且蒸汽机的使用,导致当地同行视其为眼中钉,他们通过散布谣言,最终使福建及广东商人对其产生了偏见。

在建厂之前,普拉德公司曾做过实地考察,可他们依然坚持建厂,这可能是他们通过一系列评估后认定,相对较高的原料价格可以以相对较低的加工成本来抵消。然而最后的生产成本却还是比非大豆产区要低,因此加工成本就成了关键。所谓的“相对较低”即是由于投入蒸汽设备,而如何采购工业用煤就成为了厂长的首要任务。建厂之后,他们特地聘请专业人士在东北地区做了煤炭供给方面的调查,然而得到的却是他们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牛庄豆饼厂从建立之初起就问题连连,其中最致命的莫过于煤炭供应问题,工厂亦最终在1873年被迫关闭。此事件恰好发生在直隶周边,其动向引起了直隶政商界的广泛关注,事实上直隶的情况与辽河流域极其相似。

大型蒸汽机必须以优质煤炭作为原料,与此同时,工业原料中煤矿产物又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故斋堂煤等优质煤炭的市场价格逐渐就成为了社会上最关心的话题之一。1868年,在天津租界煤炭的平均价格为上等12两/顿、次等10两/顿,这在当时已算是非常廉价。之所以能出现如此低的价格,是因为煤炭生产成本较底,而低成本则是因为廉价的劳动力、轻松的表层作业环境等作用的结果。然而由于当时的人们全无可持续发展意识,故对于长期发展而言,这些优势反而成为了弊端,而这一现象,在津北煤田尤为明显。

19世纪60年代,英国人开始勘探直隶煤田,其中最具权威者当属韩德森(James Handerson),他在1869年2月进行了一次实地考察,并对此留下了记录。

此地之煤均系烟煤,储量甚丰,各山麓之煤昭昭在目;亦似较斋堂煤更易于制气,因在坑口所见若干煤块,其烟煤层之上附有约3/4时之烛煤;目前坑道处于煤田之最高部位,煤层仅有2呎左右之厚。

韩德森考察的地方即为唐山西南一带,在当时,它与潞河、斋堂一同被称为直隶的三大煤田。据说在那一带,用肉眼就能随处可见煤,但随着表层煤矿的枯竭,如上所述的弊端逐渐开始暴露,到了60年代末,“业已开成之煤坑约共70处,但因各种缘故,尤以积水为甚而告废弃。如今仅一处煤坑可资开采。”此外据矿主回忆内容可知,当地还有几处金矿与银矿,而不少传教士、商人及学者等精英人士掌握这一信息之后,暗地竞争愈演愈烈,至此考察研究活动进入白热化阶段。韩德森就断言,“该地区未久自必愈加闻名”。

据19世纪60年代的相关资料可知,直隶的优质煤炭有潞河煤与斋堂煤。斋堂煤作为顶级煤炭,多数被当地富豪消费,尽管近代工厂与轮船亦能用其作为原料或燃料,但是由于交通等诸多原因,在大城市及通商口岸很难采购到大量的斋堂煤。潞河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初,它主要在当地及北京消费,此外在天津亦有相当大的市场。值得一提的是,在60年代的直隶,潞河煤区是唯一一处可以量产的地区。

潞河煤田位于临山或山脚下的平原地带,因此皆为竖井。据一名业主的回忆录可知,竖井平均在170呎,最深者可达270呎,当时主要开采第一层,然而煤层极薄,之所以不再往下继续挖,是因为没有机器设备。19世纪60年代,英格兰已投入使用排水设备,且深层开采在技术层面上已趋于成熟,潞河煤矿之所以没有投入蒸汽设备,关键还是在于其煤的普通的品质。总之,潞河煤开采较易,品质中等,是最大的土法开采区,煤层破坏较为严重,如开发近代煤矿,极有可能对地域秩序产生不可逆的严重影响。

1862年,英国公使馆翻译官柏卓安(John Mcleavy Brown)作成北省煤斤报告,他在文章中引用了英国“伶鼬(Mustela Nivalis)”号舰长海军少校霍沃思(Hawarth)关于斋堂煤的回忆录。

[自我考察潞河煤区]归来之后,已试用潞河之煤,发现煤质虽属尚好,但不若斋堂煤之甚,斋堂煤虽较昂贵,且不易得,为之多所付费之辛劳,犹为值当。

此评价充分表达了霍沃思对开发斋堂煤田的渴望,他对斋堂煤给予了最高的评价,可以说霍沃思的心声,道出了海运业者及海军高层对于开矿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驻留在中国的与直隶开矿相关的军官、公使和领事等军政界人士,即“驻清外国官员”,以及外籍学者、商人与传教士等,即“驻清普通外国人”中皆有支持开矿者,他们获取经济利益及解决积弊的目的十分明确,但政治目的却十分模糊,且对部分清朝官员所担心的地域秩序破坏等问题没有给出正面的回应。他们之中有多少反对之声已无从得知,但从后来的开矿进程来看,支持之声远大于其他声音却是不争的事实。

税务司,是除“驻清外国官员”与“驻清普通外国人”以外,又一类外国人,即“清朝外籍官员”,然而不同的是税务司中却有着许多不一样的声音。1865-1869年,即热议修约期间,历任津海关税务司均对开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署津海关税务司威廉·贝克(William Baker)认为直隶烟煤理论上有着与英国所产煤炭类似的品质,但落后的运输手段与开采方式,导致它在市场上很难获消费者的青睐,其品质亦与英国人的期待有着不小的距离。他详细阐明了当地封建地主存在的保守的经济思想,以及普通农民所有煤田的搁置问题等,而且对于清政府及外国商人无法动眼前的“奶酪”这一事实,表示了遗憾。贝克是津海关历史上首位英籍全权者,在他任期内,天津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此时的他还只是小小的“署理”,故他所做的,如支持开矿等一系列“功绩”,与其说是为了清朝利益或英国在中国的霸权,倒不如说这是为自己职业生涯所做的铺垫。

第三任津海关税务司狄妥玛(Thomas Dick)从上任伊始,就一直强调重视煤矿所有权、资本、机器的引进及聘用技术专家等问题。他指出开矿的最大困难在于“开发华人之智力”,即说服清朝大臣及当地百姓,如能说动朝廷,到时纵有地域骚动,亦会由朝廷出面应付。狄妥玛的言论带有极强的鄙夷之意,他接着言道,“十年前,直省之官民概不相信轮船之存在,而今此辈每年乘轮船旅行者则数不胜数”,并由此断定,在不远的未来某一天开矿将不再是一厢情愿。

此外,他对土法所产之煤亦多有关注,并指出其中不乏有斋堂煤等优质煤炭,因此在允许开矿之前,必须保证土煤开采及其运输。华北平原若连日有雨,大车就很难通行,如1868年原本打算通过房山县境内的琉璃河与白沟河运送斋堂煤,但连日暴雨导致河坝决堤,运输计划亦被迫取消,至此津港的煤炭供求平衡完全被打破,平均煤价亦从原来的900文/担,暴涨到1200文/担。1867年津海关轮船燃料用煤炭的贸易量为8190担,贸易额则为90097行化,在如此大的贸易量面前,如1868年市价暴涨事件等就无可避免地成为了市场的一大变数,故狄妥玛指出,必须优先考虑铁路建设。

如前文所指,对于开矿而言,朝廷最为担心的还是由地域秩序破坏而引起的民间暴动,但狄妥玛却提出了与之完全对立的看法,“将机器与工程技术用于中国之采煤业,对目下以此为业之雇工而言,毫不至有所妨碍或使之失业。设若煤产量剧增,对于劳工之需求亦必加大”。他认为开矿反倒能创造就业岗位,地域秩序亦将会更加安定。与此同时,他又指出“对于采用机器之成见,首先存在于矿工之中”,故必须同时做好基层工作,为此他还专门聘请默里(Murray)、彭北莱(Raphael Pumpelly)等专家“向众庶解说洋式机器之用法。”

狄妥玛在津任职两年有余,后又在上海、福建等地担任了税务司,他的主张对19世纪60年代中国的开矿之议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尽管他的言论带有极强的蔑视之意,但不得不说在当时的环境下,这些言论又同时带有很强的说服力。如从图表2可知,支持开矿者主要集中在狄妥玛所任职过的地区,直隶方面,崇厚亦在狄妥玛任期的1867年前后,从原来的完全否定,逐渐转向了既认同开矿价值,又担心负面影响的一方。

然而并非所有的外国人都支持开矿,其中既有立场不明者,亦不乏有冷眼观望者。第四任津海关税务司乔治·休斯(George Hughes)把地理学者以及商人的既有研究成果详细报告给了赫德,甚至在报告中把相关研究之原文照抄附片,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从始至终都没有表达出自己的看法。如今我们无从得知他的想法,可他如此认真整理相关资料,又决不阐明自己见地的这一做法,其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看法的另一种表态方式。

第五任津海关税务司查尔斯·汉南是直隶外国人中对开矿最为消极者。他曾言道,“据可靠消息云,中国当局将自行开采津东北区之煤,且用外洋机器采煤。此举或可导致最终开发煤业,但如同中国其他所有涉及进步之事,自西人观之,所能期待者,唯迟缓而审慎之行动而已”,而对于前任狄妥玛力挺的铁路建设方案,他直言,“为便于运输,需在煤山与本埠间某段路上铺设铁轨,纵令如此之小事,亦未闻纳入督办兼整顿煤业大宪之现有方案之中。”,其结果“煤价若非大大低于目前之售价,所予继续开采煤矿之鼓励,则必有限。”由以上言论可知,汉南把一切都归结在清人的“偏见”,而对于实际解决方案,他却没有正面回答,换言之,他从一开始就没有看好过中国的开矿。

从以上对历届津海关税务司的分析可知,一方面,他们均只从经济问题出发,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敏感的话题,可另一方面他们之中却又存在着许多不同的声音,但总体而言,还是支持的声音占据了主流。

与外国人一样,直隶的满汉大臣们对此亦议论纷纷。1867年,崇厚在天津创立天津机器局,它是当时仅次于江南制造局的第二大官营工厂,故开矿对于直隶当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奕的要求议覆的官员中,先后任直隶总督的官文、曾国藩,以及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是与直隶有直接关系的满汉大臣,此外,70年代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并亲自书写近代煤矿新篇章之李鸿章的言论亦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天津开埠以后,关务、矿务和盐务成为了直隶的三大要务。崇厚是中国历史上首位把矿务放在盐务之上的封建官吏,然而他又是修约之季反对开矿说的代表人物。崇厚认为,“至穵掏煤斤,势必连及金、银、铜、铁等矿,诸弊丛兴”,其中,他最关心的是地域秩序,“各处矿丁,良莠不齐,人数众多,聚则食力,散则为匪,每酿巨案,若有外国人为之包庇,易聚难散,尤不可不虑。”

官文同样亦是关注民间暴乱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解释道,“中国产煤之区,均系本属土著民豪”,而开矿势必会导致地域秩序的破坏,并从而引发民乱。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拒绝开矿要求,似乎并不现实。19世纪60年代的开矿问题与许多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且煤炭消费量与日俱增,用途亦愈加广泛,再者西方人的当务之急是轮船燃料的本地供给,反对开矿者亦表示“穵煤之计亦可弛也。”

与之相反,曾国藩强调开矿符合国家利益,引进外国机器,开设近代煤矿亦未尝不可。在此之前,江海关道应宝时曾提议过事先通过明文化使国家利益最大化的方案,而时任两江总督的曾国藩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其后来的观点受此影响甚大。后在70年代任直隶总督的李鸿章亦是开矿支持者之一,他建议开矿应以“官督”与“官营”两种形式施行,并从而实现本国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又能封住洋人之口。按他的方案,外国人只能通过朝廷开矿,但开矿成为可能,朝廷方面则可通过“官督”有效控制外来资本,并以此遏制由地域秩序破坏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这一方案在经济与政治方面可谓“一箭双雕”。此外,他对轮船燃料供给、工业原材料的采购等当下问题亦多有涉及。结语

中国自开埠以后,海关贸易成为经济社会中新的热点,然而自进入19世纪60年代中后期以后,航行在中国海域上的船只却愈来愈少。贸易经济的萧条导致海运业的萎缩,究其原因,无法在本地有效供给轮船燃料与工业原材料是其关键,而在60年代的经济体制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至此开矿成为经济社会的热点话题,而随着修约日程的临近,它又在权力高层中引起了新一轮博弈。

1866年,朝廷命沿海沿江地区官员对六条议覆,仅对开矿议覆内容分析,将军督抚级别官员中,反对开矿者8人、支持者4人及中立或立场不明者3人,从三品以上官员中,反对者9人、支持者及中立或立场不明者各4人,即反对者占绝大多数。故在这种情况下,朝廷很难轻易接受西方的开矿请求。在以上议覆者中,除船政大臣沈葆桢、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等实务操作者,以及湖广总督李鸿章等个别官员外,鲜有对矿务熟知者,故尽管精英之论之中既有支持之声亦有反对之声,但作为冰山一角,自始至终亦未能形成一种“时代相”。

开矿之议简而言之,即经济利益与地域秩序的抉择,这在直隶一案尤为明显。通过宏观分析,以及对近代煤矿之典型——直隶一案分析后发现,“清朝满汉官员”,以税务司为主的“清朝外籍官员”,以公使、领事与军人为主的“驻清外国官员”,以及以学者、传教士和商人为主的“驻清普通外国人”等各类人群间存在着诸多不同的声音。

如以后两者为例,英国公使阿礼国、公使馆翻译官卓柏安、海军少校霍沃思、美国公使劳罗斯、驻清使馆参赞卫三畏、学者韩德森和传教士艾约瑟等皆称此案对清有百利而无一害,可谓是一项双赢之策。但以津海关税务司为例,尽管同为外国人,但身为清朝官员,其言论明显更加客观,署理贝克及第三任津海关税务司狄妥玛力挺开矿,第四任休斯立场不明,第五任汉南则对此不甚乐观,但他们均以所辖地区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地利益与本国利益。税务司对于他们而言就是一种职业,封疆大吏、地方豪绅和该国名流的利益即是他们的未来,而这在极度渴望发迹的“署理”身上尤为明显,故如一味指责他们疏忽辖区利益或只顾该国利益,亦多少显得有失客观。以清朝满汉官员为例,官文、崇厚等是直隶一案的主要反对者,崇厚又是其中的佼佼者,尽管他认同开矿之利,但依然还是从地域秩序的角度出发,把开矿之弊放在了首位。与此相反,曾国藩提出“官营”理论,后李鸿章又提出了“官督”与“官营”相结合的理论,可以说李鸿章是诸多开矿方案的集大成者。

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开矿之议中,崇厚和李鸿章是其中的佼佼者,他们都客观地指出了时下最要之问题,然而立场不同,其结果亦截然相反。天津教案风波后,李鸿章通过奏请把三口通商大臣改设为北洋通商大臣,并由他兼任,至此直隶开矿之议的发言权亦从崇厚转到了李鸿章之手。崇厚与李鸿章之一前一后、一正一反,且又加上诸多中外不同的声音,直隶的开矿之议格外活跃,可以说它对后来建设近代煤矿以及平衡地域秩序的过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清末吉省蜂蜜山矿案研究蔡佳宏(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工业革命以来,煤炭作为重要能源备受各国关注。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亦开始重视煤炭等矿物勘采及管理,着手建立矿政体系,然而困难问题重重。本文拟以清末吉省蜂蜜山煤矿案为中心,在充分还原该矿案前因后果之基础上,对清末东北矿政及其政治经济情势进行简要讨论。

关键词:蜂蜜山矿案清末东北矿政一、引言

东北三省地区幅员辽阔,物产富饶,煤炭资源是东北地区开采利用较早的矿产资源之一。清朝初年,东北地区被视为“龙兴之地”,长期封禁,严厉限制矿产开采。乾隆五年(1740年),清廷明令将奉天城东南白西湖(本溪湖)地之煤“供应陵寝”,“从前开过煤窑,不干例禁外,其余虽有煤筋,永行严禁”。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为解决人口增加、柴薪不足的问题,清政府放宽政策,准许盛京、锦州、宁远、义州等属产煤处所,招募旗民,给票开采。至鸦片战争前,清东北地区先后开发煤窑70余座,其中蒙古及盛京地区多为“招民开采”,而吉林等地则多为“旗人领票开采”。鸦片战争以后,清廷为充实国库、发展实业,进一步放松东北矿业勘采政策。与此同时,外国势力日益侵入东北。日俄战争前后,日俄两国于东北展开激烈争夺,煤炭资源亦在其中。

吉林省蜂蜜山煤矿位于清代吉林省密山府西一百八十里,即今黑龙江省鸡西市。该煤矿在穆棱河北岸一带均有煤层显露,横亘约百余里,其重要产煤地点有两处,一名滴道沟,一名鸡冠山,均毗连焉,这两处的煤质深黑有光,夹于石板之间,厚约三四尺至五六尺不等。据《(光绪)吉林通志》记载,蜂蜜山煤矿早期曾于光绪四年(1878年)奏请试办。王维燮在《吉林矿务纪略》中则提到清朝光绪年间有土人于蜂蜜山一带“开掘煤洞一处,仅两丈有奇,即见煤层”,但由于其地临穆棱河,水势颇盛,无抽水机排水,开采不久就被迫停工。其后又有俄人用该处煤炭制焦炭,谓其“与唐山煤质相等”,可见蜂蜜山一带煤质优良。当时恰逢直隶开平煤矿派人查勘,称其“产煤区域约有千余方里,煤质甚为丰富”。蜂蜜山煤矿作为当时省内勘测储量最高的煤矿,吸引本国及法、德、俄等国商人纷纷前来办矿,各国商人之间展开激烈争夺。而清末矿政体系初建,亟待完善,无形之中也为矿案添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延宕勘采进程。

学术界对于近现代中国东北地区煤炭资源问题研究著述颇丰,然而一方面,其著述多是集中于日本殖民时期,在研究选题上集中在少数几个大矿,在资料上主要借助日本方面的资料,侧重阐述日、俄、英、美四国对东北地区煤炭资源的抢夺。对于东北地区其他重要煤矿,以及其他列强在东北的活动则较少涉及。另一方面,对于矿权争夺问题上,既往研究主要集中在争夺利权之角度,忽视了此期矿政制度层面之分析。本文拟以清末吉省蜂蜜山煤矿案为中心,在充分还原该矿案前因后果之基础上,尝试对清末东北矿政及其政治经济情势进行讨论分析。二、华商两次申请情形

吉林省境素饶,矿产、森林资源十分丰富,然而自驰禁开采以来,由于地域辽阔,资本薄弱,官、商矿业开采均没有取得显着成果,甚至亏耗停歇,公私交困。与此同时,日俄等周边列强对吉省丰富资源垂涎已久。倘若官商不抓紧筹办矿务,“势必强权攘夺”,使国家丧失地权,甚至国境不保。故而时人多以兴办矿务实业为要。光绪年间,直隶开平煤矿派人来吉查勘煤矿,称蜂蜜山煤矿“产煤区域约有千余方里,煤质甚为丰富”。此言一出,立刻吸引中外众多商人前来勘探,并就该矿的开采及勘探展开了激烈竞争与争夺。在外商的强力争夺压力下,华商率先积极联合,申请勘办蜂蜜山一带煤矿,以保地权。

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二品衔候选道松瑞、升用直隶州知州选用知县戴德芳、吉林业户民人吴泰裔及练永安等人向农工商部联合禀请勘办蜂蜜山煤矿。职商松瑞、德芳等通力合作筹集资本,以“民人泰裔等原领密绥盘各地产内矿山森林入作股本”,共同创设商办吉林矿务大贞股份有限公司,从试办滴道山煤矿入手,逐步开办各项矿务及林业,希望借此“保固地权”、“维持国本”。

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二十四日,农工商部在接到松瑞等人禀请之后,查核各节,认为“照本部矿务新章,凡商人请领勘照,由各省矿政调查局查明核发”,故咨行吉林督抚“查照转饬矿政调查局查明应否发给执照酌核办理”,并“复部备案”。在收到农工商部的批示后,华商松瑞等随即于八月初十日向吉林行省劝业道禀请准发勘矿执照。松瑞等人原以为在禀请农工商部立案后,只需通告吉林行省公署劝业道,然后直接前往吉林调查局等候消息即可。然而事情绝非他们所料想的那般简单,在接近半个月后,即八月二十二日,松瑞等人接到了劝业道所给批示:“此案业经公署批示矣,仰即知照缴阅。”

那么吉林行省公署的批示又是什么呢?据吉林行省公署档案记载,其在劝业道对此禀进行回复的前一天,即八月二十一日,对该案已作判决:“查滴道山荒矿练永安虽经领票照,惟荒票因换照逾期,矿照因一年期满,均经作废在案,且亦无泰裔合领字样事。练永安尚难认为己产,则他处之荒矿必多蒙混可知。况密山绥芬盘石境地县远未便由该职商等一手包揽,该公司应遵部章赴劝业道分别呈验股本,听候核办。所请滴道山煤矿先行入手试办及发执照示谕之处未便照准,缴草图存。”

从上述批示来看,吉省公署拒绝批准松瑞等人禀请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所请勘办之矿山荒地并不为民人练永安所有,其他请办荒地也可能存在蒙混的嫌疑;二是“密山绥芬盘石境地县远未便由该职商等一手包揽”,即松瑞等人请勘范围过大,与矿章相关规定不符。故而吉省公署暂令“该公司应遵部章赴劝业道分别呈验股本,听候核办。”只是该批示虽于二十一日做出,但其印发却是在二十五日,所以当吉省劝业道在二十二日答复松瑞等人之时,松瑞等人并不知道其禀请已经遭到拒绝。宣统元年(1909年)九月初五日,伴随着吉省公署将该矿案的判决提交给农工商部进行备案,华商松瑞等人申请勘办滴道山煤矿的第一次尝试也就暂时以失败而告终。但松瑞等人并没有就此放弃,反而很快就重整旗鼓,开始第二次申办。

在第一次申请勘办蜂蜜山一带煤矿失败后,松瑞等人仔细地研读了矿务章程等相关政策及规定,决定将其请勘地区由“密山绥芬盘石境地县”改为“省东一千六百里密山府西北滴道沟官山”一处,周边地区“四无居民、坟墓”,具体勘采范围也已明确为“东至滴道山,西至小山头,约宽七里余,南至草甸,北至后山,约长三里余”。为解决勘采煤矿的资金问题,松瑞联合梁德芳及陈铭等地方士绅共同成立“瑞德铭煤矿有限公司”,打算引资华商资本银十万两,分作一千份股份,“每股收京市平银一百两”。松瑞、梁德芳及陈铭等作为发起人,先行邀请亲友等“共认优先股三百分”,共计银三万两,作为滴道沟煤矿预备勘采经费。公司“先用土法探采”,倘若办有成效,“再行招足股本”,及“延请工程师议凿井洞工程购买应用及其扩充”等。

宣统三年(1911年)二月十四日,松瑞等人向吉省劝业道第二次禀请颁发滴道沟煤矿勘矿执照,其在禀文中详述了成立公司招股办法,承诺先筹集银三万两作为勘采经费,还按照矿务章程相关规定,于禀文之后附上股票股折绘图,并详细列出拟勘煤矿地段坐落方向等。此次其所禀勘的范围与矿务章程章第二十五款“勘矿执照期限及其限制”中“每张勘矿执照所准履勘之地至多不得逾三十方中里并须坐落一县界内”的具体规定符合。可以说,仅从松瑞等人所写禀文来看,此次禀请与矿务章程等相关规定似乎毫无违背之处。

两天后,吉省公署就对松瑞等人此次禀请给予了批示,认为此事“事属可行”,一方面应下令密山府查明滴道沟是否官山、有无等具体情形,另一方面则让松瑞等人“取具殷实商号保条”、“招股章程”及“现集股银三万两”等呈献查核,以凭核办。同日,劝业道即令密山府详查滴道沟煤矿具体情形。密山府奉令调查,很快就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向劝业道进行了详细汇报。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一月招垦局令所载,有客民练永安称其曾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四月间,在滴道山投领了七百一十六晌五亩的荒地,但当时仅交付了半价,并未交齐全额,现(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其恳请补足全价领照。密山府将此事呈请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徐批示此事应“逾期作废”。练永安之前所领荒地重新收归官家所有。故滴道山确系官山,“尚无”。至于“绘具图说”一节,由于三四月间密山各处春雪融化,穆棱河河水暴涨,滴道沟“山水爆发路断”,暂时无法派人前去调查。等到水势稍退之时,密山府再行派员详细考察滴道沟一带具体情形。

故而吉省公署令松瑞等人暂时听候,待密山府将滴道沟一带情形具体汇报完毕后,再予核夺,松瑞等人无奈之下只得继续听候数月。然而两个月过去后,密山府还未向吉林公署回文,松瑞等人感到“久候无期”、“川资需尽”,无法继续安然等待下去。在松瑞等人看来,其先前曾在“京部商办矿务之际”,虽然暂无资本,仅“酌拟先招股因十万两”,但也得到了农工商部的许可,“奉部允在案”。其后松瑞等人四处筹集资本,恰得“绅商凑集股银三万两”,此项钱款“业经部验明确存储为证”,随即获批“执照一纸”,受令“来吉禀请开办”。也就是说,松瑞等人认为其勘采滴道沟煤矿一事早已得到了清廷的认可,取得勘矿执照应是手到擒来之事。纵然吉省公署令松瑞等人等待密山府核查滴道沟具体情形,再行核夺,然而亦没有让其久候无期的道理。故而松瑞等人于宣统三年(1911年)六月初八日向吉省劝业道禀明情形,催促劝业道向其准发开办执照。

六月二十四日,劝业道对松瑞等人此次禀请给予批示。劝业道先向松瑞等人声明,密山府地区“山水爆发”,“无法调查”,需等水退之后方能履勘绘图,故而现在无法对滴道沟一带具体情形进行核查,也不能贸然向松瑞等人颁发勘矿执照。之后转而向松瑞等人提出质疑,此前劝业道饬令松瑞等人将“殷实商号保条”、“暨将招股章程”、“现集股银三万两”等一并呈验,其至今尚未遵批照办。另外,劝业道指出,松瑞等人声称其“奉有部允在案”,实际上却是无案可稽。农工商部仅是咨请吉省公署“查明应否发给执照”,“酌核办理”,并饬令松瑞等人“来吉听候核办”,并未曾批准此案。再者,劝业道在核查旧案之时,发现宣统元年松瑞等人的禀请中具名为“职商松瑞、戴德芳,业主吴泰裔、练永安”等,此次禀内具名却变为“松瑞、梁德芳、陈铭”等,而松瑞等人并未及时解释为何前后两次禀请人有所不同。劝业道据此认为松瑞等人的禀请中充满“种种歧异”,其“仅具一纸空禀”便想让劝业道发给勘矿执照的愿望,显然无法实现。因此,吉省劝业道饬令松瑞等人在一个月内按照其批示各节分别呈覆,倘若松瑞等人再度逾限,劝业道即将此案注销。

从表面上来看,劝业道此次拒允的缘由主要有三:一是密山府地区日前山水爆发,不便调查,劝业道需要等滴道山煤矿具体情形调查完毕后,才能做出决定。二是松瑞等人没有遵照前批按时“取具殷实商号保条暨将招股章程现集股银三万两一并呈验”,“仅具一纸空禀”无法查核资本。因此,劝业道饬令松瑞等人于一个月内“将股票、部照一并呈验”,接受资本核查。三是松瑞等人“称奉有部允在案”,然而劝业道处“无案可稽”,反而在查案过程中发现宣统元年六月松瑞等人旧案,两案比对之后,发现前后数处疑点,要求其给予合理解释。此上三点都是劝业道否决松瑞等人禀请勘采滴道沟煤矿的重要原因,然而此时还有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因素对吉省劝业道的决定产生了关键性的影响,即携有巨资的法国商人高路沙也开始向吉省禀请勘采蜂蜜山一带煤矿,吉省正在审核其勘采煤矿合同具体内容。松瑞等人虽禀请勘采在先,然而由于受资本等因素所限,其自然不能被吉省公署视为能够获得勘矿执照的最佳人选。故而吉省巡抚陈昭常批示劝业道,提出滴道沟煤矿现在已有他商请办,不能因为松瑞等人禀请在先而阻碍实业建设,倘若松瑞等人一个月内仍无法达到既定标准,即将此案注销,“俾使他商接办”。此处的“他商”指的就是法商高路沙,其禀请勘办蜂蜜山一带煤矿的具体情形将在第二章中详细阐述。

为避免自己极力争取的开矿权利旁落他人之手,松瑞等人在接到吉省劝业道的批示后,迅速于闰六月十六日对于劝业道批示中各节问题予以回复。对于为何延宕四个月仍未将资本呈验的问题,松瑞等人解释其股银先前曾在北京由农工商部核验,之后就一直存在京城商号中,并约定除非本人亲自前往商号,否则不准付给。三月交通开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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