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1 06: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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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志莉 等编著

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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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技术与管理试读:

前言

21世纪初,全世界正处于现代化后期的“风险社会”时期。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社会就面临着“高度风险”,即进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易发期、频发期。目前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高度风险”时期。对当今社会而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是社会“非常态”中的“常态”。因此,无论是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应急技术、应急监测,还是应急事件的处理处置都在实践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环境紧急事件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环境紧急事件管理能力的不足、应急监测与处理处置技术的落后等问题,仍然制约着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处置的能力。

结合遥感技术监测突发环境污染课题研究小组承担的关于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处理方面的国家“863”计划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取得的部分研究成果,以及在后勤工程学院开展《军事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处理》课程教学的成果积累,本书将其中的部分内容和相对完善的研究成果经系统整理后分享给读者。本书共分为11章,第1~第7章主要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述,包括应急工作法定职责、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评价、应急防护与处置;第8~第11章主要分类列举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相关案例并进行案例分析供读者参考,主要包括水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分析、固体废弃物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分析、大气环境突发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典型案例分析、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与案例分析。各章节编著具体分工如下:第1章由陈志莉、刘婧婷编著;第2章由肖晓编著;第3章由彭靖棠、于涛编著;第4章由冯孝杰、张楠编著;第5章由熊开生、杨毅编著;第6章由杨毅、敖漉编著;第7章由袁馨、彭小红、刘强编著;第8章由唐瑾、陈志莉、曾晨浩、尹文琦、夏亚浩编著;第9章由陈如海、李永青编著;第10章由张楠、刘洪涛编著;第11章由段中山、曾晨浩编著。全书最后由陈志莉、刘婧婷、杨毅、尹文琦统稿。

在本书的编著过程中得到了多位专家的指导和帮助,他们为本书的编著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另外,借出版此书的机会,对在课题研究期间给予我们巨大帮助和支持的相关单位的同行和专家表示衷心感谢。

限于编著者水平与编著时间,书中疏漏及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编著者2016年11月1 绪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本书中统称“突发环境事故”)日益频繁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构成极大威胁,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影响。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增强各部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1.1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技术与管理是一门全新的学科,它既是政府的核心职能之一,也是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其绝不是一门纯粹的“书斋里的学问”,但也需要理论研究作为支撑。近年来,学术界对突发性事件应急技术与管理的研究方兴未艾,取得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成果。为了了解和研究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与管理,理清其中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是十分必要的。1.1.1 突发性事件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突发性事件是一种自然形成或人为导致的状况或事故,它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一系列不和谐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而逐渐累积并在突破某一临界点后演变而来的。目前,我国正处于各类突发性事件的频发期,这些突发性事件几乎每年都会不同程度地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和人们正常的生活活动,甚至对人们的生存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因此,各类突发性事件,尤其是与人类的永续存在和发展息息相关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应对和修复已经成为必须了解、学习并掌握的重要内容。1.1.1.1 突发性事件的概念

就广义而言,突发性事件就是突然发生的事情。一方面,这种事件的发生往往出乎意料,发展迅速;另一方面,这种事件往往会使人措手不及,必须采取一些非一般的手法来处理。从狭义上来讲,突发性事件仅指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出人意料地发生,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或影响且需要立即处理的负面事件。2007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需要采取社会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为了进一步理解“突发事件”的确切含义,我们必须对与之相关的一些名词进行辨析。(1)灾害与突发性事件

灾害(disaster)可使人们受到死亡的袭击,威胁到环境,经常导致人类的苦难,是一种能够改变环境和冲击资源的事件。灾害包括两类:一类是突发的自然灾害,例如台风、洪水、地震、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灾害,例如爆炸、火灾、危险品泄漏、传染病爆发、恐怖活动、战争等。“灾害”是“突发性事件”的下位概念,如果突发事件导致严重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到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与生存状态,那么突发事件就可能演变为一场灾害。也就是说,灾害与突发性事件的联系与区别一般表现为: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灾害,从广义看来,灾害隶属于突发性事件,但并非所有的突发性事件都必然要转化为灾害。例如,群体上访就属于突发性事件的范畴,而不能界定为一场灾害。因此,我们使用“灾害”一词,主要是指洪水、台风、暴雪等自然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其管理主要侧重于对灾后情况采取措施。而“突发性事件”一词从诱发原因上包含了自然与人为双重因素;突发性事件的应急管理既突出对结果的管理,又强调从起因角度出发进行预防管理。(2)危机与突发性事件

荷兰著名的危机管理学家乌里埃尔·罗森塔尔认为,危机指“一个系统的基本结构或基本价值和规范所受到的严重威胁”,“由于受到时间压力和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种威胁要求人们作出关键性的决策”。在这种情境之下,某个系统的整体受到根本性的挑战。

突发性事件顾名思义,一般表现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具有紧迫性、突然性,事件发生的后果具有严重性。在某种程度上与“紧急事件”一词含义相近。中国台湾学者詹中原认为:“紧急事件,指突然、意外发生,必须立刻处理的事件,强调带给人相当大的惊讶及事先无预警性,是危机的一环,多隐喻危机的爆发期。”可见,突发性事件可能会诱发危机,是一个“点”;危机则是一个系统的情景或状态,是一个“面”。

危机与突发性事件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互相转化。一方面,一个系统内蛰伏的危机因素积聚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引爆某个突发性事件,突发性事件成为危机开始的标志;另一方面,一个突发性事件也可能引发一场危机,成为危机开始的诱因。例如,如果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一场危机,那么它就是以“萨拉热窝事件”这起突发性事件作为诱因的。因此,一场危机中可能会出现突发性事件,同时,突发性事件也可能对危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3)紧急状态与突发性事件

所谓紧急状态,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事件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也就是说,某个突发性事件爆发后,如果其危害十分严重,对社会、国家的大局造成重大影响,并且采取一般处置手段难以平息,那么突发性事件就会升级而启动紧急状态。

鉴于“突发性事件”与“紧急状态”这两个概念间的位阶关系,立法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9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1.1.1.2 突发性事件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突发性事件根据发生规模、发生原因、危害对象及性质的不同,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将突发性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1)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是由自然因素变异而导致的,通常危害较大,对人类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主要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沙尘暴、海啸、洪水等。在当前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的背景下,人们必须更加深刻地认识这些灾害的发生、发展,并着力防范各种灾害的发生,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各种危害。

我国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特有的地质构造条件决定了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侵袭严重的国家之一。对我国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有7大类。

①气象灾害 主要包括干旱、雨涝、高温热浪、雪害、风害、酸雨、沙尘暴等。

②海洋灾害 主要包括海啸、赤潮、海水污染、厄尔尼诺危害等。

③洪水灾害 主要包括暴雨、山洪、融雪洪水、溃坝洪水等。

④地质灾害 主要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

⑤地震灾害 破坏力极大的自然灾害,会引起山崩、地裂、房屋倒塌、滑坡等,一般会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生存环境构成严重损害。

⑥农作物生物灾害 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等。

⑦森林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森林生物灾害主要包括森林病害、森林虫害、森林鼠害等。(2)事故灾难类

事故灾难主要是由人为因素引发的,通常指由于人类活动或经济发展导致的各种意料外的事件或事故。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各种事故灾难在我国频繁发生,主要包括以下5类。

①交通运输事故 指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例如车祸等。

②安全生产事故 指各类工矿商贸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例如频发的矿难、爆炸等。

③公共设施、设备事故 指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故障而发生的事故,例如城市火灾、爆炸、燃气泄漏等。

④核与辐射事故 指核放射线泄漏等导致的核辐射危害等污染事故,例如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件。

⑤环境事故 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例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3)公共卫生事件类

所谓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由病菌、病毒引起的大面积的疾病流行等事件。其在各国均难以避免,一旦出现会使波及区域蒙受重大灾害,对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冲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传染病疫情 主要是指恶性的、迅速传播的、难以控制的传染病,例如霍乱、鼠疫等。

②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相继出现多名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这类疾病发生初期常因诊断不明,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处理难度大,极易引起社会关注,造成公众恐惧情绪。

③食物中毒与职业中毒 食物中毒,就是吃了含有有毒物质的食物或误食有毒有害物质后出现的一类非传染性的急性疾病;职业中毒,指在劳动过程中,人体通过不同途径吸收了生产性毒物而引起的中毒。可分为:(a)急性中毒,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这种中毒少见,往往发生在生产过程出现意外时;(b)慢性中毒,小量毒物长期进入人体后所引起的中毒,这是由于毒物在体内蓄积所致;(c)亚急性中毒,介于急性和慢性中毒之间,由较短时间内有较大剂量毒物进入人体所致。

④动物疫情 指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情况,范围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疫情涉及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在2007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对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都做出了规定。

⑤其他公共卫生事件 目前,人类消灭的传染病病毒只有天花1种,而新发现的传染病病毒就有30种。可见,我国正面临多种潜在威胁,防控任务十分艰巨。仅就疾病而言,我国一方面要面对全球新发的病原微生物的威胁,例如SARS冠状病毒、艾滋病病毒、甲型流感病毒、口蹄疫病毒等已在我国出现;另一方面,在我国的一些边远、农村地区,某些原已得到控制的传染病又出现死灰复燃的趋势,例如结核病、麻疹、鼠疫等。这一切都在警示人们,决不能忽视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预防和控制各类公共卫生事件任重而道远。(4)社会安全事件类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指由人们主观意愿产生,会危及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重大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1.1.2 突发环境事故的定义和类型(1)突发环境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突发环境事故(或突发性环境事故),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故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它的发生大都来势凶猛,具有突然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长远,并且难以完全消除。它频繁发生不仅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还会使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是突发性事件中的一类,泛指引起了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污染事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业生产总量、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长期累积的环境风险开始凸显,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从2005年11月松花江硝基苯污染、2009年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2011年某石油公司油田大量溢油事件,到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港务集团瑞海物流公司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表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没有固定的污染时间、污染方式以及污染途径,其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和瞬时性,其涉及的行业和领域越来越广泛,处理难度也呈递增趋势。这样的污染不仅会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且由于其对环境的影响巨大,在污染后必须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来整治和恢复,间接损失也很大。更甚者,还可能造成矛盾升级,导致国家危机和国际间的污染纠纷。

为了避免上述状况出现,就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并提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理处置的应变能力。因此,研究应急处理处置技术,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它关乎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关乎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乎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切身利益。

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指由于各种突然发生的自然和非自然原因,如不当或非法采集、非法侵占生境、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以及自然灾害等,使生物物种资源受到或可能受到重大威胁或破坏。

③核与辐射事件 核与辐射事件主要指核设施和核辐射事件,包括核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和失控。核与辐射事件一旦发生,由于其放射源一般体积小、辐射范围大、认知程度低等因素,会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2)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类型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大量的污染物质会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发展成为更为严重的危机。为快速、有效地处理这类事故,必须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事故积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减少损失。因此,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类型化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污染物来源的多样性和对环境污染的复杂性,从不同角度出发,可以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各种划分。本书主要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传播介质角度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以下六类。

①水环境突发污染事故 通常指因高浓度废水排放不当或事故使大量化学品或危险品等突然排入地表水体致使水质突然恶化的现象,此类事故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经常出现。例如工业废水的非达标排放或处置事故通常会造成地表水体的严重污染,影响居民用水从而造成恐慌,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不同程度地污染水体。另外,原油、燃料油以及各种油制品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因意外或处置不当而造成的泄漏污染事故,通常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沿海渔业及旅游业。

②固体废物突发污染事故 主要指在运输、处理或处置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固体污染物大面积泄漏扩散,从而导致环境污染的现象。固体废物通常包括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及有害废物,一些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由于多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一般也归入固体废物管理体系。这类事故一般发生形式多样,具有多重危害,处置步骤复杂,周期较长,对环境影响长远。

③大气环境突发污染事故 指在生产、生活中因使用、储存、运输、排放不当导致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大气污染事故。例如人们熟知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就是一次典型的大气突发性污染事件。另外,一些煤气、石油液化气或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也会造成大气污染。此类事件不确定性强、危害面积广、扩散速度快,为防止事件演化升级处理处置难度较大。

④危险化学品突发污染事故 主要由储运装备、管道或阀门、法兰连接处密封失效,以及设备管道因长期使用老化开裂导致危险物泄漏造成。通常情况下危险物质会迅速扩散,因此危险化学品的污染也常常引起水环境及大气环境污染的发生,甚至转化为火灾、爆炸事故。针对此类事故,迅速有效的处理显得更为关键,以避免更大事故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⑤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 指由于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不当而造成核辐射危害的污染事故。引起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主要因素有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放射性污染事故中大量放射性物质的释放是造成人体过量受照的重要途径,因此往往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是辐射照射的直接作用主体。

⑥环境群体性事件 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是环境污染导致的一种突发事故,它指由环境污染引发的,不受既定社会规范约束,具有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例如2005年4月,浙江省某市镇爆发大规模冲突。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被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农民因不满化工厂污染环境,占据化工厂,与入厂警察发生冲突,致数十人被打死,逾千人受伤,遭推翻或破坏的警车多达数百部。预防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预防这类事件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2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特征1.2.1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分级

在我国,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事件性质等,结合突发性事件的相关规定,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核事故等级的划分。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按照颜色对人的视觉冲击力的不同,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Ⅰ级),一般指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中。

橙色预警(Ⅱ级),指重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计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指较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临近发生,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指一般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用不同颜色代表不同等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有两方面的用意:其一是比较醒目,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其二是方便文化程度较低的弱势群体辨识。但是用颜色表示不同含义,必须在公众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宣传和教育,了解不同颜色所代表的具体意义的基础之上,才能不失其本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与应急主体的关系见表1-1。表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与应急主体的关系

表1-1大致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管辖范围。一般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较大级别的事故由地级市的人民政府领导;重大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特别重大的事故则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可见,我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主体是逐级对应的。这是因为政府的级别越高,其所握有的资源也越丰富,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能力也越强。

虽然我国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了分级,但这个分级并不是很完善,在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就高”原则 我国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界限并不十分明晰,缺乏详尽的判断标准,当发生了突发性事故,但其发展形势还不十分清楚时,划分事故等级应当遵循“就高”原则,尽量将其划分为高一级的等级,以确保其能得到更完善的处置。

②灵活性原则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往往会经历一个量变引发质变的过程,也就是说事态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事故等级的划分也应当体现出这种动态性。随着事态的发展,对事故的等级进行相应的调整,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灵活对待,以达到既解决问题,又合理配置资源的目的。

③“三敏感”原则 即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等级划分时,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和敏感性质的事件定级要从高。对“三敏感”事件从高定级有利于分清责任主体,使责任主体能够积极开展先期处置,防止这类敏感性事件扩大升级。同时,由行政级别高的政府处置敏感性事件,有利于实现应急资源的合理配置。1.2.2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特征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不同于其他突发性事件,也不同于一般污染事故,主要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发生时间的突然性

东汉文字学家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对“突”字的解释是:“从穴中犬也”,意思是说狗从狗洞里猛然蹿出,比喻情势非常紧急。突发事件往往都是平时累积起来的各类矛盾、冲突长期没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在超越一定界限后突然爆发。例如,一般的环境污染是一种常量的排放,有固定的排污方式和途径,并在一定时间内有规律地排放污染物质。但突发环境事件则不同,它没有固定的排放方式,往往突然发生、来势凶猛、令人始料未及,有着很大的偶然性和瞬时性。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伴随而来的可能就是有毒有害物质外泄,引发火灾、爆炸等灾难,如果是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其无孔不入,很快就可能扩散到居民区,直接危害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污染范围的不确定性

由于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原因、事件规模及污染物种类具有很大未知性,所以其对众多领域如大气、水域、土壤、森林、绿地、农田等环境介质的污染范围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后果可能是不一样的,其始终都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人们很难根据经验对其发展方向作出判断。在不同的地区,由于其地理环境基础、经济发展状况等都是不同的,可能导致同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污染状态和范围不同。例如,相同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在拥有雄厚经济基础和相对完善的抗灾救灾保障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就不会产生太大的威胁,但如果发生在一些相对贫困的国家,由于其缺乏相应的应对保障机制和资金支持,就有可能对其产生致命的打击。

另外,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许多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都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一些新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出现,更加剧了其污染范围的不确定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一旦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各类次生、衍生灾害。总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不良后果的性质、强度和范围等都很难预测和确定。(3)负面影响的多重性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往往表现为在极短时间内一次性大量泄漏有毒物或发生严重爆炸,如果事前未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则一般短期内难以控制,破坏性大,损失严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一旦发生,不仅会打乱一定区域内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还会造成人员死亡、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会使特定多或不特定多的社会公众在生命、健康和财产方面遭受巨大损失,影响和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使国家安定面临挑战。例如,2005年吉林某化工厂爆炸事件后,松花江受到严重污染,哈尔滨市因检修管道,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4天,近300多万市民的用水受到威胁,结果各类“小道消息”满天飞,引起市民恐慌,超市里各类饮品被一抢而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例如溢油事件会对海洋、江河等水域生态环境及周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严重、持续影响。作为中国近海最常见的重要环境灾害之一,海洋溢油事故在过去几十年中未曾停歇。据国家海洋局统计,中国沿海地区平均每4天发生一起溢油事故。仅1998~2008年间,中国管辖海域就发生了733起船舶污染事故。

此外,危险化学品泄漏、扩散事件造成水体、土壤等环境严重污染和破坏,使环境难以恢复,直接影响居民用水安全及生产活动;易燃易爆事件的发生一般比较猛烈,其影响范围难以确定,易造成人员伤亡;核泄漏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广、作用时间长、所需救援力量大,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4)健康危害的复杂性

由于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各异,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互有交叉作用,所以具有复杂性。

有时候,事故发生的瞬间就可引起急性中毒、刺激作用,造成群死群伤;而对于那些具有慢性毒作用、环境中降解很慢的持久性污染物,则可以对人群产生慢性危害和远期效应。(5)处理处置的艰巨性

由于事故的突发性、危害的严重性,很难在短时间内控制事故的影响,加之污染范围大,给处理处置带来困难。而且事件级别越高,危害越严重,恢复重建越困难。因为生态环境的支撑能力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超过其自身修复的“阈值”,往往会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和不可挽回的损伤。例如野生动物、植物物种一旦灭绝就永远消失了,人力无法使其恢复。要想解决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恢复生态系统的原有功能,必须在时间和经济上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

可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势必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正常生活带来影响,不仅如此,它还会影响交通、工作、工业企业的生产等方面。另外,事故发生后,除了动员企业本身及社会力量进行救援外,还要各地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支持。1.3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平白无故的,都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发生突发环境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既包括自然因素又包括人为因素:自然因素一般是天然的,不可抗拒的,例如台风、地震等;人为因素则是可以控制的,例如战争、技术等。1.3.1 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指一些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潮汐、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及太阳黑子周期性的爆炸引起的地球环流的变化等自然因素,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主要指对自然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和人类及其生命财产造成破坏和危害的自然现象。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自然异变作为诱因;二是要有受到损害的人、财产、资源作为承受灾害的客体。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灾害往往是触目惊心的。它们之中既有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海啸、台风、洪水等突发性灾害;也有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干旱、海岸线变化等在较长时间中才能逐渐显现的渐变性灾害;还有臭氧层变化、水体污染、水土流失、酸雨等人类活动导致的环境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和环境破坏之间又有着复杂的相互联系。人类要从科学的意义上认识这些灾害的发生、发展以及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已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主题。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气候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几乎所有的自然灾害,如水灾、旱灾、地震、台风、风雹、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病虫害、森林火灾等,每年都有发生。自然灾害表现出种类多、区域性特征明显、季节性和阶段性特征突出、灾害共生性和伴生性显著等特点。2010年的中国,经受了历史罕见自然灾害的挑战:西南大部分地区旱魃逞凶、多条江河洪浪翻滚、东南沿海台风肆虐、西北高原震情迭起、山区峡谷泥石流埋村毁城……2010年上半年全国发生地质灾害19553起,为2009年同期10倍多;死亡失踪464人,是2009年同期的2.7倍。相比往年,2010年的自然灾害更复杂、更具突发性而且灾情也更严重。归根结底,是由环境的日益恶化导致自然因素的异变所致。

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其是由自然力引起的,它们突然、有力、无法控制,会引起破坏和混乱,一般难以预知与预防,所以面对这类事故,目前还很难正确预报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但在现实工作与实践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此类事件发生的概率,尽最大可能完善相关灾害应对机制,提高公众的灾害应对素质,积极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1.3.2 人为因素

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人为因素一般是可以提前防范与克服的。大致可从社会、技术、管理、战争4个层面对其进行剖析。(1)社会层面

从社会根源上讲,新的社会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故与日俱增。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会使一些人出现心理失衡,可能将自己的不如意归咎于社会和政府,产生报复心理,一旦突破其底线,就会疯狂地向社会报复,故意破坏,导致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影响。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暴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污染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但有其必然性。根本原因是片面追求GDP、忽视环境保护,而导致长期累积的矛盾集中暴发,是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GDP至上的政绩观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污染事故多发的重要根源。在这种发展观、政绩观下,污染项目闯过了环保关口,违法企业得到了庇护。致使GDP上升了,环境质量下降了;财富增加了,群众的幸福感减少了,这是以环境换取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群众环保意识的逐步提高,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环境信访问题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大多数会转化为群体性事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受损者的基本生存、公众环境参与的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

可见,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可能累积并显性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影响政府的形象、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削弱政府的权威。只有优先解决了环境问题,才能以最小的行政成本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解决群众问题的主动权,才能从社会源头上解决突发环境事件问题。(2)技术层面

技术因素一般指人们在化工生产、储存和运输等过程中,未能达到工作任务的技术要求,或是违反操作程序,引发事故的原因。技术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最高,同时,技术因素也是引发事故最重要和最复杂的原因。

①勘测、设计方面存在缺陷 如工厂选址不当、安全间距不足等。一些生产、储存大量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工厂建在重要的江、河、湖泊附近,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大量污染物流入河道,直接引发重大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发生就是这样的,2005年11月13日,吉林某化工厂发生爆炸,100多吨苯系物流入松花江,导致哈尔滨300万居民停水4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②工艺技术、设备方面存在问题 如生产工艺流程设计不尽合理;生产设施又缺乏及时维护检修以及更新改造;生产设备落后,设备质量达不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基础设施薄弱,不齐全、不合理;维护管理不落实,导致设备老化、带故障运行等;久而久之,就容易发生事故,造成污染。(3)管理层面

管理是通过对人们自身思想观念和行为进行调整,以求达到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就是说,管理是人类有意识的自我约束,这种约束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科技等手段进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内容。管理的失误会导致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的发生,它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管理的角度而言,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①混乱而无序的管理 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有效的预防和事前充分的准备,尽量使突发性事件消弭于萌芽状态,在事件发生后快速地处置,妥善地安排,达到实现社会危害最小化的目的。突发环境安全事故的管理涉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检查的有效性、安全评估的可靠性、劳动过程组织的合理性、安全管理过程决策的科学性、对灾难的预警等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有时管理出现失误,可能直接引发事故发生。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过程中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分兵把守,各自为战,应急协调不力,常出现推诿扯皮、多头管理、贻误时机的现象。加之有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缺少科学的规章制度或不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一些剧毒危险品、易燃易爆、氧化还原剂混放,人为地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大规模扩散,酿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这种管理失误作为一种严重的隐患也可能存在于其他行业、其他部门,而只要有隐患存在,灾难性事故与事件的发生就有必然性。

②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不少单位,许多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又未经过严格、系统的培训。加之管理松散,规章制度不落实,劳动纪律涣散,也会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例如,一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有机和无机化工、煤炭、冶金、电镀等行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有毒有害化学品,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常出现违章操作甚至不经岗位培训就到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岗位操作、野蛮施工等现象,都可能是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因素。此外,危险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不按固定路线行走,不储备急救药品、个人防护器材及堵漏设备;运输途中发生撞车、翻车或撞船、沉船等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也会引起重大污染事故。另外,操作人员对所从事工序的生产原理及操作规程不了解,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对措施不当,也极容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

③缺乏足够的责任心 工作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不履行职责,不作为,甚至为了泄私愤蓄意破坏,都可导致有毒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引发环境污染事故。(4)战争层面

战争能够破坏和污染环境。古代战争造成血流成河、横尸遍野,致使瘟疫肆虐、传染病爆发,其危害程度是惊人的。现代战争之污染持续事件、污染程度则有过之而无不及。战争不但会破坏各类工农业设施,而且还可能使大量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产品外泄,发生燃烧、爆炸,进而导致发生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在战争中,作为一种作战方式,交战双方往往也会将对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作为攻击和破坏的目标,致使危险化学品泄漏。例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侵华日军肆意研制、试验、使用细菌弹、毒气弹,多次使用毒气杀害我同胞,至今仍对中国人民有潜在危害。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1/2的武器使用了贫铀,贫铀弹壳硬度是钢铁的几倍,击穿钢铁时能使钢铁起火。在“沙漠风暴”中向伊拉克投下了31t铀,在南联盟投下了30t铀。这些炸弹爆炸后严重污染当地环境,而且,产生的有毒粉尘气团高达1000m,随风扩散,所到之处皆被污染。伊拉克为了阻止敌人的进攻,点燃油井,有毒有害的浓烟滚滚四起,铺天盖地。越南战争期间,美国大量使用除草剂,据其国内的诉讼,已造成众多本国士兵失去生育能力,而受污染破坏最严重的越南国土环境和中越人民的生命健康尚未论及。此外,还有些被联合国裁军委员会称为“双用途毒剂”的化合物,如氢氰酸、光气、氯气、磷酰卤类等,和平时期是化工原料,战时即可迅速转化为军工生产而作为军用毒剂用于战争,这类化学物质一旦泄漏,其杀伤威力不亚于使用化学武器。

当今世界动荡不安,局部战争不断。战争不仅造成大量生物、人员伤亡,而且随时可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以及工厂、仓库、油田、天然气运输管道的破裂等引发恶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今为了掠夺资源引发的战争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令人恐慌,在战争中使用各种化学武器、核武器等现代杀伤性武器,给人类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灾难。1.4 国内外典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民生产总值逐年提高,工业企业生产总量、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长期累积的各类环境风险凸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发生。了解一些典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分析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有利于突发环境事故的快速应对,有利于突发环境事故处理处置方法的正确研究。表1-2是我国2007~2015年发生的一些典型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表1-2 2007~2015年国内部分典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国际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频繁,造成了很大损失,表1-3是2006~2015年部分国外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表1-3 2006~2015年部分国外典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参考文献[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响应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2]郭振仁,张剑鸣,李文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3]李国刚.环境化学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与设备[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4]李国刚,付强,吕怡兵.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案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5]田为勇.环境应急手册[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6]胡望钧.常见有毒化学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与监测方法[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7]孙超,佟瑞鹏.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2 应急工作法定职责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处置一般遵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如“预防为主”“污染者负担”“协同作用”“谁污染、谁承担,谁得利、谁支付,谁受害、谁受救济”,体现了事故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在依据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以及政府其他部门都赋予了一定的法定职责。事故责任方有预防、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接受调查、赔偿等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有启动应急预案、控制污染、信息发布等职责;环保部门有开展应急监测、通知通报、协助政府做好应急处置等职责;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开展应急工作。

依法行政是建设法制化社会的要求。本章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对事故责任方、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进行了分类,期望以此帮助事件相关方在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过程中,在做到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法定职责积极应对,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2.1 事故责任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责任方(包括单位和个人)作为事故的主体,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事件处理过程中,负有以下法定职责。2.1.1 必须立即采取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措施的职责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事故责任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法律依据如下。

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4款)。

③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④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⑤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1款)。

⑥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3款)。

⑦应急处置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面、准确地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相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各项证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2款)。

⑧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⑩一切单位和个人造成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事故时,必须立即采用措施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40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款)。企业、事业单位及作业者在作业中发生溢油、漏油等污染事故,应迅速采取围油、回收油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污染。发生大量溢油、漏油和井喷等重大油污染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油污染,接受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化学消油剂要控制使用。

a.在发生油污染事故时,应采取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油,准许使用少量的化学消油剂。

b.一次性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包括溶剂在内),应根据不同海域等情况,由主管部门另作具体规定。作业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经准许后方可使用。

c.在海面浮油可能发生火灾或者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使用化学消油剂可以减轻污染和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数量和报告程序可不受本条b.项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将事故情况和使用化学消油剂情况详细报告主管部门。

d.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核准的化学消油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船员离船前,应当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船舶沉没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2.1.2 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的职责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事故责任方可以通过拨打“12369”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可以通过拨打“110”、“119”、公共举报电话、网络、传真等形式向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如下。

①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1款)。

③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1款)。

④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海事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3款)。

⑤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⑥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⑦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⑧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⑨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1款)。

⑩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1款)。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码头、装卸站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到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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