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3应试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3 03: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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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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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3应试版)

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商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2013应试版)试读:

丛书出版说明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推出以来,得到了广大学生读者的支持与厚爱,有许多热心读者来信来电,向我们提出改进的建议。其中不少读者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分别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法学,编辑一套定价低廉、便于携带的“法律手册”分册。

本套丛书,即是源于读者的上述需求。

丛书的主要特点在于:

◆选编与各门课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对全部法律条文给出条文主旨;

◆编注式的体例,将“重点法条注释”、“司考真题自测”、“关联法条”等栏目融入法律文本之中,便于读者深入学习和理解法条的含义;

◆各分册均结合其学科特点,采取最适合该学科学习的编纂方式,针对性强;

◆A6特殊开本,精致便携。

希望本套丛书对广大学生读者有所裨益。广大读者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均可提出。我们期待着读者的反馈。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3年1月

商法分册编辑说明

商法属于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一门进阶学科,一般包括公司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几个部分,在专业学习、考试中,各部分均以主体法为依据,重视对重要法条的直接考查,故熟练掌握重点法条是学好本学科的关键之一。本书就是通过以下主要栏目指引学生结合法条学好本课程:

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所规范的基本问题进行阐释,涵盖该条知识点的主要内容。

理论关联——对与法条相关的重要理论常识予以精辟讲解,将理论与实际立法相联系。

考点提示——将容易混淆、忽视的知识点提炼出来,为整个知识体系查漏补缺。

真题自测——以历年司考真题作为验收学习成果的手段,并辅以答案简析;真题在法条中的分布情况,也可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相关法条的重要性。

希望本书的编纂体例对广大学生读者有所裨益。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3年1月

(一)商主体法

1.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3.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4.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四节 监事会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转让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 公司债券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条注释 公司法适用对象本法适用的对象有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其他形式的公司如理论上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理论关联 公司的法理分类1.按公司股东责任范围,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两合公司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两合公司中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是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三种公司我国都没有。2.按公司股份转让方式,可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和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封闭式公司的全部股本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所有,且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则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没有法定限制,且公司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3.按公司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资合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规模为基础。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人合为主但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仍有一定人合性质。▶真题自测 09卷三71题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及公司性质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条注释 股东财产权本条明确了投入资本额已经转化成公司的资产,投资者已经不再是所有权人,而是股东,所有权转化为股权,这三项权利就是它的具体表现。同时承认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从而明确确立了公司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也划清了股东权利与所有权的界限,有利于公司独立自主的经营。▶真题自测 07卷三26题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法条注释 准则主义公司设立必须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否则不能成立公司。目前我国针对公司设立主要采取准则主义,也就是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登记机关就予以登记,公司就能够成立,不需要批准。但是有一些行业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实行特许主义,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要在登记之前经过批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只是起备案作用,为公众和有关监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另外,《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是准则主义。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考点提示 营业执照效力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就是公司可以以公司法人名义开始营业的起始点。在此之前的设立阶段,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还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不能以公司名义参与民事活动。

第八条 【公司的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考点提示 公司名称要求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第九条 【公司形式变更与债权债务承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法条注释 公司形式变更本条是对公司两种主要形式间的转化条件和后果的规定。首先,《公司法》赋予公司经营一定的灵活性,承认公司形式间可以依法转化。同时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相反,都必须符合变更后公司形式的法定条件,比如股东数量、最低资本金的规定等(如本法第96条的规定,当然也包括审批、登记等形式要件)。变更前后的公司实际上还是一个市场主体,只是换了一种公司经营方式。所以它们之间是承继者和被承继者的关系,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因为其变更而消灭,而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公司的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考点提示 公司章程对外效力公司章程只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以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并没有约束力,对职工也没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考点提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还可以是经理。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条注释 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基于两种不同的公司分类而产生的两类公司。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的。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业务分类和地域范围,采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分公司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但已经进行的民事活动并不因分公司无法人资格而无效,而是由总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子公司则与母公司相对应,与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也就是它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份)由母公司持有和控制,除此之外,子公司同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什么区别,仍然是根据《公司法》设立的独立的公司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真题自测 10卷三94~96题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94~96题。94.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96.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法条注释 转投资《公司法》在转投资方面作了放宽的规定,投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至“其他企业”,同时投资人责任形式原则上仍为有限责任,但是开了“法律另有规定”的口子,也就是说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使公司承担的对外投资责任不限于投资额,而是无限连带责任。这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体现了立法的广泛性和前瞻性。再者,鉴于实践中对公司对外投资超过规定比例的行为很难有效监管,取消了对投资数额具体的数量限制,改以对投资决定程序的规定。▶法条注释 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并非都对本公司不利,法律不宜一律禁止。公司能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对象、担保是否要有限额等,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但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应当慎重;特别应当防止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法》对此做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对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的所有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同时由于涉及被担保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害关系,被担保股东不得参与针对该担保的股东会表决,而是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就有利于限制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真题自测 08卷三30题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权益保护】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工会及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中的党组织】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注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条主要是防止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本条借鉴了公司法理论以及国外立法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务人利益,法律在一定情况下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继而否认法人的独立民事责任,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令其直接全额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的情形主要是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不能因此受益的债务或者与公司利益极不相称的风险,一旦损失发生,公司资产无力偿还,股东又以承担投资额限度内为由,逃避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如现实中常见的盗用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谋求自身利益等。▶真题自测 08卷三31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注释 关联交易本条是关于限制大股东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规定。因为这些人员除了自然人身份外,还是公司的控制者或者实际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法律上称之为关联人员(本法附则有关于关联关系的规定)。一旦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他们就是一方面代表自己,另一方面又牵涉公司利益,难免牺牲公司利益而使自己获利,所以法律必须加以限制。当然法律并非一律禁止,本法第149条第4项就规定董事等高管人员在依据章程和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易。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们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所以一旦这种交易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相关人员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法条注释 决议内容违法的救济本条主要是出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防止大股东滥用所持表决权架空小股东的表决权,赋予股东对违法会议召集、表决的诉权。股东认为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一旦法院认定属实,则将予以撤销,该决议归于无效。如果决议内容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自始绝对无效,不必经由股东申请法院撤销。对于该决议所涉及的事项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公司要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来的登记信息。当然,为防止股东滥用这项权利,延误公司经营决策执行,公司可以针对股东的诉讼,请求法院要求股东提供担保,一旦股东所诉与事实不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真题自测 10卷三25题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考点提示 允许一人公司本条没有规定两人的最低人数要求,与本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配套,打破我国对于一人公司的否定,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上限要求的,即最多为50人。▶真题自测 07卷三25题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注释 注册资本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以及认缴方式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如对证券、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规定)外,一般的公司只要3万元就可以注册成立。并且注册资本无需在登记设立时一次性缴付,可以分期缴付,只要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上并且在3万元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特别行业的最低额依据相关法律)以上就可以,其余部分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足,如果是成立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清。比如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商品批发公司,在注册登记时需要缴纳的资本只要不低于它的20%,也就是2万元,并且不低于法定的3万元最低额,即最少缴纳3万元就可以先成立公司,其余7万元在成立后2年内缴清就可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法条注释 出资方式本条是关于出资形式以及出资比例的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只要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包括但并不限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内,只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可。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其他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随意安排,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额(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项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当然这些都要依法如实进行评估作价,不能任意夸大或缩减其价值。▶真题自测 10卷三26题甲乙丙三人拟成立一家小规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八万元,甲以一辆面包车出资,乙以货币出资,丙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出资的面包车无需移转所有权,但须交公司管理和使用B.乙的货币出资不能少于二万元C.丙的专利出资作价可达到四万元D.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条注释 股东出资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首要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股东应该依法履行。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准备成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动产出资的,移交实物;以不动产出资的,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股东不履行上述义务是对公司章程的违反,构成对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所以除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该依据公司章程向已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真题自测 07卷三78题湘东船运有限公司共8个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某次股东会上,7个股东一致表决同意因甲未实际缴付出资而不能参与当年公司利润分配。3个月后该公司船只燃油泄漏,造成沿海养殖户巨大损失,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赔偿。甲向其他7个股东声明:自己未出资,也未参与分配,实际上不是股东,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己无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虽然没有实际缴付出资,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B.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公司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C.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部分,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D.甲的声明对内具有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验资证明】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真题自测 10卷三72题甲乙丙三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将其20%股权中的5%转让给第三人丁,丁通过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甲、乙均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但发现由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数额。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和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丙应当向甲、乙和丁承担违约责任C.由丙补交其差额,甲、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D.丙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股东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考点提示 出资证明书性质出资证明书是证权证书(不是证权证券)。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法条注释 股东名册本条是关于股东名册及股东必要事项登记效力的规定。股东的信息资料(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书编号等)都需要记载于股东名册,陈列于公司,供相关人员查询,股东依据名册主张自己的股东权利。所以股东名册可以作为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凭证。但是置放于公司内的股东名册并不能产生公示效力,也就是不能对公司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这些信息必须同时向登记机关登记,供公司外的民事主体查询,才能约束公司外的第三人。如果其中哪一项信息发生变化,公司应该依法进行变更登记,保持登记公示内容与事实相符,否则变化的事实不能对抗第三人,对第三人有效的依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真题自测 12卷三26题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第三十四条 【股东的查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考点提示 会计账簿股东可查阅但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即使是查阅也需遵循一定规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条注释 本条是关于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分红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是指股东有权自公司的纯利润中分得投资收益。分红一般是以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为准,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优先认购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相对于将要加入公司的新股东在认缴出资上有优先权,优先范围限于原股东原来实缴的出资比例,对在此比例外的新增资本无优先认购权。比如原股东甲出资比例是10%,现在新增资本为200万元,若他想认缴30万元,新人丙也想认购30万元,则甲在20万元的新增资本范围内优先于丙,对于另外10万元甲没有优先权。当然出于全体股东的自愿,可以排除以上的分红标准及优先出资标准,即采取其他的方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考点提示 实缴出资在没有特别约定时,股东是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和优先认购,而不是按认缴的出资。▶真题自测 12卷三25题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法条注释 股东会职权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规定,主要包括:(1)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决定,财政预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的批准,债券发行、增减资本的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的批准;(2)人事管理,包括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薪酬确定;(3)对公司重大调整的决定,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公司章程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股东会其他方面的权利,同时以上法律规定的几项职权并不必须通过会议方式决定,只要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就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方便了股东行使权利,也提高了决议效率。股东会以会议形式行使权利,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真题自测 06卷三94~96题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注册资本2000万元),双方的《投资协议》约定: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第一任董事长由乙公司推荐、财务总监由甲公司推荐;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请回答94~96题。94.若丙公司章程对《投资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则丙公司董事会的下列何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A.选举乙公司董事长帅某为丙公司董事长B.任命公司监事、甲公司代表马某为财务总监C.任命帅某为公司总经理D.决定斥资500万元参股某广告公司95.丙公司成立后签订了收购乙公司资产的合同并已支付部分价款。甲公司为获得丙公司的经营控制权,于某日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该次临时董事会作出的下列何种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A.收购乙公司资产的未付价款暂停支付B.同意甲公司代表秦某辞去丙公司监事职务,改任丙公司董事C.任命秦某担任丙公司总经理D.解除帅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96.为控制丙公司,秦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于合法时间内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和帅某未到会。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并作出了更换公司董事和董事长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下列关于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B.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C.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D.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考点提示 “三分之二”通过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公司形式的变更(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注意的是“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等于全部股东人数的2/3以上,而是说占所有股东持有的表决权2/3以上的那些股东全部同意,同时因为有第43条除外条款的规定,它也不一定等于代表全部出资2/3以上的那部分股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真题自测 12卷三68题方圆公司与富春机械厂均为国有企业,合资设立富圆公司,出资比例为30%与70%。关于富圆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B.董事张某任期内辞职,在新选出董事就任前,张某仍应履行董事职责C.富圆公司董事长可由小股东方圆公司派人担任D.方圆公司和富春机械厂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条注释 董事会职权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董事会可设可不设。如果设立董事会,它就是公司的决策经营机构和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自己职权时不得与股东会决议相冲突。董事会职权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等。但要注意,诸如决定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方案甚至公司合并方案等等,都只是方案制定权,不具有最后的决定权,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这在第38条股东会职权中有所体现。董事会能够自己决定的事项主要是第八至十项,即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经理及经理以下高管人员任免,这些都是比较具体而且需要根据经营及时作出修正的,应该交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考点提示 董事会表决权董事会表决权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而是按照人数,一人一票,这与股东会不同。

第五十条 【经理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法条注释 监事会和监事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组成的规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监事会,也可以设1至2人作监事不设监事会,如果设立监事会,则必须在3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分为两类,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后者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体现公司的民主性,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监事会或者监事作为公司执行机构业务活动的专门监督机构,公司的董事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是它的监督对象,如果他们有机会成为监事,那么很可能会为私利而使监督空有其名,不利于公司利益。所以法律特别强调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出现兼职的情况,则监事职责无效,监督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职期限】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条注释 监事会或监事职权此次修改增加了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强化了其监督作用。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业务执行和财务状况,监督对象是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以法律赋予其有检查财务的权利,防范、纠正董事经理的不当行为,并有权就其监督事宜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如若董事会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则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代行其权,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以实现有效监督。另外,在特定情况下还有权对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甚至是诉讼,有效约束董事、经理的职权行为,以维护股东们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条注释 一人公司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适用和含义的规定,一人公司是2005年修改时特别增加的新内容。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其他的股东与之合作,打破了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的社团性。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法律对其设立以及组织机构的问题专节做出规定,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前面关于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条注释 一人公司限制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投资限制的规定。与一般性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起点比较高,是10万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完毕,不能分期缴纳。这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有力防范出现大量皮包公司,法律设定了相对严格的条件。同时特别限制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并禁止该一人公司再行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也就是说作为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一人公司的股权,也不能间接控制多个一人公司,以防止自然人无限将自己的个人债务转化为所持有公司的债务,逃避个人无限责任,危害债务人权益和市场秩序。▶真题自测 12卷三69题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法条注释 股东决议由于只有一个股东,不涉及多个股东利益多元相互协调的问题,无需设立股东会,且一人也不可能设立股东会。但是为了使公司外的市场主体在与公司交往时能够充分了解其运作状态,法律要求对一人公司的信息进行公示。第60条是在公司设立时的信息公示,本条是公司维系期间股东权行使,也就是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过程的公示,这对于欲与该公司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更有参考意义。所以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记录关于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事项的决定,并在签字后置备于公司供相关公众查询。▶真题自测 07卷三79题庐阳公司系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需要,集团公司决定庐阳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鉴于庐阳公司已有的债权债务全部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庐阳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决议B.庐阳公司的分立应当由集团公司作出决议C.庐阳公司的分立只需进行财产分割,无需进行清算D.因庐阳公司的债权债务均发生于集团公司内部,故其分立无需通知债权人

第六十三条 【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注释 法人人格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已经在本法第20条予以规定,此处再次提出主要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人格的前提就是拥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而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没有其他股东的制约,公司财产往往难以和股东财产区分,独立性差,更易发生滥用有限责任原则的现象,并且更难以为债权人发现。仅仅有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一般性规定不足以防范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所以法律将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责任加于股东,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否则就推定为公司财产并未与股东财产有效区分,公司从而丧失法人独立人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法条注释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性在于股东不是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是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国家代表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股东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由此可见它也只有一个股东,实质上也是一种一人公司,但是由于本法第58条规定一人公司的公司必须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所以我们就不能再将国有独资公司纳入一人公司,它也就不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而是首先适用本节专门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性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法条注释 重大事项决定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另外,鉴于国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难以全面细致地管理公司的经营,为保持国有资产经营的高效率,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部分股东权利授予董事会行使,比如公司经营计划的确定、财务预算的决定等,自己主要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债券发行的决定,从宏观上把握国有资产的经营。为了切实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事宜,除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外还要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条注释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程序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排除本条的适用。股权转让包括两种,股东之间转让和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前者对于公司的影响较小,法律不予强制规范,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后者涉及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人合特点,可能与已有股东的利益形成冲突,法律严格规定了转让程序:第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要注意:过半数是必须超过1/2,只有1/2同意也不行;过半数是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也就是表决权按人数确定,不论出资多少,每人一票,不同于前面股东会会议决议中的以出资额为准。第二,经过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还有优先购买权,即在同等条件(一般是指同等价格条件)下,原有股东优先于公司外的人受让该股份,如果是两个以上原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此时对公司的出资比例行使。第三,如果同意转让的人数没有过半,不同意的股东就要购买该股份,否则视为同意。▶真题自测 09卷三26题甲、乙、丙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现甲欲对外转让其股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甲必须就此事书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见B.在任何情况下,乙、丙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在符合对外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公司D.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第七十三条 【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考点提示 不需股东会表决由于对外转让股权已必然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等法定程序,而修改公司章程是转让的必然结果,就没有必要再经过本法第44条规定的表决程序了,这也是唯一的公司章程修改无须2/3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情况。

第七十五条 【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注释 股东退出机制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独揽公司的管理经营,无视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为弱势股东规定了一条退出救济之路。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者章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很可能不符合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则该股东可以在股东会议上对此投反对票后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同时为了进一步保证股东退出权的切实行使,在公司不能与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该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当然股东必须依法行使此权利,不能随意退出,影响公司稳定。▶真题自测 10卷三71题甲乙等六位股东各出资30万元于2004年2月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五年来公司效益一直不错,但为了扩大再生产一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2009年股东会上,乙提议进行利润分配,但股东会仍然作出不分配利润的决议。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该股东会决议无效B.乙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C.乙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D.乙可不经其他股东同意而将其股份转让给第三人

第七十六条 【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真题自测 09卷三25题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条注释 设立方式根据股份认购人的范围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1.发起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程序包括: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并缴纳出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外的公司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这种方式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大量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即发起人可以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比如特定的机构投资者等。募集设立程序与发起设立基本一致,只是多了对外募集股份和召开创立大会程序。

第七十九条 【设立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法条注释 发起人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有概念,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开放性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所以不能要求全体股东来共同完成公司的设立,而只能由少数人来筹办,这些就是发起人。法律规定数量上应该在2至200人之间,既能体现代表性又能够保持灵活性。另外,1/2以上的发起人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发起人筹办公司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注册资本与发起人的出资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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