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考专用辅导教材系列——税法(名师解读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6-23 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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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辅导教材》编写组 编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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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考专用辅导教材系列——税法(名师解读版)

2014年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考专用辅导教材系列——税法(名师解读版)试读:

出版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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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真诚地预祝你考试成功!第一章税法总论考纲解读内容解读(1)了解税法的概念。(2)了解税法的目标。(3)了解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4)熟悉税法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5)熟悉税法的原则。(6)掌握税收法律关系。(7)掌握税法的构成要素。(8)了解税收的立法原则。(9)熟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10)掌握我国税法体系的法律级次及其法律效力。(11)熟悉税法的实施。(12)了解税法体系。(13)掌握税法的分类。(14)熟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15)熟悉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16)了解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17)熟悉税务代理的概念和主要特点。(18)了解税务筹划的现实意义。能力解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2.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3.税法的地位

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间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4.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的基础。《宪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有明显的区别: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故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本质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进行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种税收征纳关系不是商品的关系,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其调整方法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这是由税法与民法的本质区别所决定的。

税法与民法间又有内在的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的区别: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所含的少数义务性规定也不像税法一样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

5.税收法定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

税收法的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包括税法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6.税法的适用原则

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7.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双方,在我国对纳税人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只是因为主体双方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所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8.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既包括实体性的,也包括程序性的。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考生对其中纳税人、税率等环节应该清楚。

9.税收法律级次及其法律效力(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的法律依据,其他各级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

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和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也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4)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坚持“统一税法”的原则,目前,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自定税收地方性法规。(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其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6)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按照“统一税法”的原则,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都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是无权自定税收规章的,凡越权自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

10.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①流转税税法;②所得税税法;③财产、行为税税法;④资源税税法;⑤特定目的税类。(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1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1)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

①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②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④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2)税收程序法体系

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执行。

②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过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以上规定可以与税收法律级次及其法律效力的内容对照看。

13.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1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15.税务代理的特点

包括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16.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知识清单重点难点分析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一、税收与现代国家治理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作用:(1)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2)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3)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4)是促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社会建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载体;(5)是国际经济和政治交往中的重要政策工具,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义务性法规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综合性法规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三、税法目标第二节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税法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二)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税法是国家依据政治权力向公民课税,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特点是强制、无偿。

二者之间的联系——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三)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者之间的联系——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四)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大多数为授权性法规,少数业务性规定也不涉及货币收益的转移。

税法是义务性法规,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经济利益是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

二者之间的关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第三节 税收法定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二、税法的其他基本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三、税法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重点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权利主体(1)双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2)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3)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二)权利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征税对象。(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1.作为征税一方的国家税务主管机关

其权力主要有:依法征税,税务检查,对违章者处罚。

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把征收的税款及时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2.作为纳税一方的各类纳税人

其权力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

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第四节 税法要素

我国税法由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要素组成,其中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一)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纳税人的基本形式:

①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2)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3)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二)征税对象、税目、税基

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三)税率

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目前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比例税率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采用该税率形式的是个人所得税。(3)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4)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我国税收体系中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第五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代税法体系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二、税收立法原则(一)税收立法的概念及原则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税收立法的原则包括从实际出发原则,公平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原则。(二)税法的实施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一)税收立法权的种类(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3)按照税法相关税种征收对象不同,划分为五类,分别是:

①商品和劳务税税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②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③财产、行为税税法: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④资源税税法: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⑤特定目的税税法:城建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二)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现状

1.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

2.依法赋予对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四、税收立法机关

1.我国的立法体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及所属各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我国税收的立法级次

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机关不同,其立法级次不同,因此其法律效力也不同。(续)五、我国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分为:提议阶段、审议阶段、通过和公布阶段。六、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我国的税制结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税款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负担的一类税,典型的间接税是流转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的一类税,典型的直接税是所得税。(二)税法的分类(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税收实体法体系由19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征税对象分为五类,分别是:(1)流转税类;(2)资源税类;(3)所得税类;(4)特定目的税类;(5)财产行为税类。(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按照征收机关的不同分别规定(1)税务机关征收税种的管理——按《税收征管法》执行。(2)海关机关征收的税种的管理——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执行。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层次如下。(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经过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

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第六节 税收执法权

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一)税款征收权

1.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1)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中央税的税收管理权——务主管部门掌握,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地方税的管理权——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的管理权——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3)省级人民政府可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并报国务院备案。(4)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5)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6)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7)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8)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9)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的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10)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2.税务机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4.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5)2001年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7)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8)在大部分地区,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9)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5.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二)税务检查权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等管理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执法活动。税务检查包括两类:(1)经常性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为取得确定税额所需资料,证实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而进行的经常性检查,其依据是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行政检查权;(2)特别调查——是指为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而进行的特别调查,它可以分为行政性调查和刑事调查两个阶段。(三)税务稽查权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8)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9)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五)其他税收执法权——税务行政处罚权

税务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法尚未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实施制裁措施的权力。

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第七节 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二、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一年模式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主要体现为( )。

A.双方权利平等

B.双方义务不平等

C.双方权利、义务均平等

D.双方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指( )。

A.征税方  B.纳税方

C.征纳双方 D.国家税务总局

3.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的税种是( )。

A.资源税  B.土地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

4.由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属于( )。

A.税收法律 B.税收行政法规

C.税收行政规章 D.税务行政命令

5.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下列项目中属于特定目的税的是( )。

A.房产税

B.契税

C.印花税

D.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6.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

7.下列关于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B.征收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标的物,是国家征收的依据

C.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的额度

D.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收对象的具体化

8.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下列税种中属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是( )。

A.资源税  B.土地增值税

C.个人所得税 D.车船税

9.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不包括( )。

A.税务机关 B.财政机关

C.海关  D.司法机关

10.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以将我国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下列各项中,属于中央税的税种是( )。

A.车船税  B.土地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企业所得税

11.下列有关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济特区有权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

B.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C.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原则上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D.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收主管部门可自行调整当地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但应报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12.下列税率形式中,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妨碍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扩大等优点的是( )。

A.定额税率 B.比例税率

C.超额累进税率 D.全额累进税率

13.下列各项目中,不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是( )。

A各级税务机关 B各级人民政府

C海关  D财政机关

14.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的作用主要是( )。

A.解决累进临界点税负不合理问题

B.使计算更准确

C.减缓税率累进的速度

D.简化计算

15.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部门规章的是( )。

A.《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B.《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消费税暂行条例》

D.《个人所得税法》

16.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中,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原则是( )。

A.国籍原则 B.属地原则

C.属人原则 D.属地兼属人原则

17.下列项目中,属于纳税人权利的是( )。

A.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B.自觉接受税务检查

C.申请减免税

D.追回纳税人欠缴的税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级次属于( )。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19.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是( )。

A.个人所得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增值税

20.某税种征税对象应税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5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500~2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应税收入2 000~5 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5%。某纳税人应税收入为3 800元,则应纳税额为( )。

A.125元  B.220元

C.445元  D.570元

21.下列关于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B.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征税的依据

C.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D.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征税项目

22.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3.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

24.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车辆购置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B.各银行总行缴纳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C.地方银行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D.地方所属企业与中央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的有( )。

A.缓期征税权

B.税收行政法规制定权

C.税法执行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

2.下列关于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B.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征税的依据

C.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D.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征税项目

3.下列对于税收法律级次的理解,正确的有( )。

A.无论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服从国家宪法

B.财政部、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税收法律

C.在没有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无权自定税收规章

D.各级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税收法规

4.下列企业在缴纳税收时正确的做法有( )。

A.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B.社会团体的车辆购置税,应在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C.2002年以前设立的地方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D.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在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5.下列税种中属于国税局系统征收管理的有(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企业所得税(2008年设立)

6.下列税种,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关税  B.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资源税

7.根据税法的适用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B.根据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但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相同

C.程序法优于实体法是指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D.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居于特别法地位的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8.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属于( )。

A.义务性法规 B.单一性法规

C.授权性法规 D.综合性法规

9.下列税种中,纳税人与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致的有( )。

A.增值税  B.个人所得税

C.营业税  D.企业所得税

10.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收立法原则的有( )。

A.公平原则 B.效率原则

C.从实际出发原则 D.民主决策原则

11.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

C.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D.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12.下列各项暂行条例中,属于国务院经授权制定的、具有国家法律性质和地位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3.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法律效力的判断上,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

A.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同一层次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D.实体法从新,程序法从旧

14.我国现行税制中采用的累进税率有( )。

A.超率累进税率 B.超额累进税率

C.超倍累进税率 D.全率累进税率

15.下列税种,不属于中央税的有( )。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资源税

16.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税收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有( )。

A.国家税务总局 B.财政部

C.国务院办公厅 D.海关总署

17.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有( )。

A.企业所得税 B.耕地占用税

C.车船税  D.房产税

18.下列各项中,符合我国税收立法规定的有( )。

A.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

B.国务院及所属税务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

C.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通过后以提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D.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有《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

19.下列项目中,属于税法特点的有( )。

A.义务性法规 B.权力性法规

C.综合性法规 D.单一性法规

20.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B.税法属于私法

C.税法在某种情况下也援引一些其他法律

D.税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

21.下列项目中,属于税法适用原则的有( )。

A.税法公平原则

B.法律优位原则

C.税收效率原则

D.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22.下列项目中,属于税收执法权的有( )。

A.税务行政处罚权

B.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

C.税务稽查权

D.税务检察权

23.下列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政府

C.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纳税人

D.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具有对等性

24.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有( )。

A国家税务局 B海关

C法人  D自然人

25.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权限的有( )。

A.缓期征税权

B.税收行政法规制定权

C.税法执行权

D.提起行政诉讼权

26.下列各个税种中,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费税  B.增值税

C.车辆购置税 D.资源税

27.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B.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C.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D.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28.下列关于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规章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29.下列项目中,属于税务代理主要特点的有( )。

A.公正性  B.无偿性

C.独立性  D.自愿性第二章增值税法考纲解读内容解读(1)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3)熟悉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4)熟悉增值税的计税方法(5)掌握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6)熟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7)熟悉增值税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8)熟悉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征收管理。(9)掌握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规定。(10)熟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1)熟悉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12)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能力解读(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一般规定包括销售、进口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具体规定包括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特殊行为。(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包括认定标准、认定管理办法和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包括认定标准和管理。(4)低税率和零税率的适用范围。(5)征收率:包括一般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于后者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即在3%征收率以外,还有6%、4%、2%的征收率。(6)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3种,即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7)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额的计算:包括一般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认和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确认。对于《营改增》内容,考生应该重点掌握,分清销售额是按全额确认还是按余额确认。(8)含税销售额的换算:考生应该能够确认在什么情况下销售收入是含税的或是不含税的。(9)一般计税方法中进项税额的计算:包括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种票据以及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具体确认。考生应该清楚准予抵扣的特殊规定,即购进农产品以及《营改增》中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定。(10)一般计税方法中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包括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和进项税额的时间限定;以及《营改增》在该方面的具体规定。(11)简易计税方法中《营改增》的具体规定。(12)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包括混业经营、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q(1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方面不得抵扣任何税额,另一方面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属于购入者的进项税额。(14)出口货物和服务的退免税:包括其适用范围、应退税额的计算及其管理。考生应该掌握退税的计算公式。(1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1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知识清单重点难点分析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一、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有形不动产和无形资产。(2)应税劳务。(3)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注意】单位或者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在其内。(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考生应该重点掌握该方面的内容,分清哪些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哪些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

1.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应该在实物交割环节缴纳增值税。【注意】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3)典当业中的死当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活当业务应该缴纳营业税。

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应该缴纳增值税。(4)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应该缴纳增值税。(5)邮政部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应该征收增值税。(6)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7)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应该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8)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①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②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9)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10)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1)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12)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13)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1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1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16)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17)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18)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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