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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2 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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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蓉,兰虹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保险学原理(第三版)

保险学原理(第三版)试读:

前言

该书自2004年出版及2006年初再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同。此书是四川省精品课程“保险学原理”的指定教材,并被列为报考我校保险专业硕士及博士研究生的指定参考书目。正是由于社会各界的关爱,《保险学原理》教材第二版在三年内四次印刷均售罄。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之邀,我们再次重新修订了这本教材。

本次教材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条款及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反映了保险市场的最新发展状况;部分内容进一步系统化、理论深化以及简化;修改、调整了教学过程中发现的教材问题等。此次我们新增了我院博士(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教师)杨馥为作者,重新撰写了第九章第三节;并从结构和内容上对第二版《保险学原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胡秋明、韦生琼、兰虹、彭雪梅和孙蓉对各自负责的章节从内容提示、正文及脚注到复习思考题等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彭雪梅老师根据最新的动态对第八章第三节做了较大的增补和修改;根据本科教学的特点,我们对第九章的结构和内容做了调整,修改幅度较大,将原来“第九章保险市场”改为“第九章保险市场与保险监管”,将原来“第九章第三节保险市场均衡及其影响因素”删除,新增了“第三节保险监管”的内容;将原书各章分散的参考文献归并统一列在正文后,并根据新的内容新增了一些参考文献;重新编辑了附录的内容。

孙蓉教授对修订书稿进行了总纂和定稿工作;兰虹、胡秋明老师对书稿修改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博士生李炎杰为书稿的修改做了一些基础工作。

本书修订的编写主要分工如下:

孙蓉:前言,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五章;

兰虹:第四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

胡秋明:第一章第二节至第三节;

韦生琼:第三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第四章第三节;

李虹:第四章第一节;

彭雪梅:第八章;

王晓全: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

杨馥:第九章第三节。

本书在编写及修改过程中受到了不少作者思想及观点、内容的启示,在此一并致谢!本书在编写和修订出版的过程中,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曾召友先生的重视和大力支持,连续三版的责任编辑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在此深表谢意!感谢四川省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书提供的支持!最后,我们还要感谢广大读者的厚爱!

限于编写者的学识水平,本书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读者指正。编者2010年春于光华园第二版前言

2004年春,为了满足高等院校保险专业教学和四川省精品课程建设的需要,我和同事们编写了《保险学原理》教材。该书出版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认同。此书是四川省精品课程“保险学原理”的指定教材,并被列为报考我校保险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指定参考书目。正是由于社会各界的关爱,《保险学原理》教材第一版告罄。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之邀,我们重新修订了这本教材。

本次教材的修改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保险市场的最新发展状况;需要理论深化及进一步系统化的内容;我们在这一年的教学过程发现的教材中存在的问题等。此次修订我们对第一版《保险学原理》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不同程度地调整、修改和完善,第七章和第八章的结构做了调整,修改幅度较大的是第九章、第三章、第八章、第一章等,并根据新的内容新增了一些参考文献。

本书在修订过程中的修改程序是:在由各章的作者各自对自己撰写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参考《保险学原理》课程其他授课教师的意见,由我对全书的内容进行了书稿修订的总纂和定稿工作。

本书修订的编写分工如下:

孙蓉:前言,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五章;

兰虹:第四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

胡秋明:第一章第二节至第三节;

韦生琼:第三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第四章第三节;

李虹:第四章第一节;

彭雪梅:第八章;

王晓全:第九章。

本书在编写及修改过程中受到了不少作者思想及观点、内容的启示,在此一并致谢!在编写和修订的过程中,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和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同仁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最后,我们还要感谢广大读者的厚爱!

限于编写者的学识水平,本书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读者指正。孙蓉2005年秋于光华园前言

中国的保险业发展到今天,已逐渐成为朝阳产业。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消费者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不断加强,保险市场不断拓展,保险理论研究不断深化,保险实践更加贴近市场需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为满足高等院校保险学专业课程的教学需要,我们编写了这本教材。

保险学是交融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本书着重介绍了保险学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各章由内容提示、正文、复习思考题和主要参考文献四部分组成。内容包括风险与风险管理、保险概述、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保险的类别、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经营及其过程、保险基金、保险市场九个方面。我们在写作过程中努力将保险学理论与保险实践、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相结合,使体例规范统一,内容、结构完整,反映保险理论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力求使本书成为一本面向市场、面向未来的保险学教材。本书适宜于作为高等院校保险专业课的教材,也可作为各类保险培训教材,还可供对保险感兴趣的读者参阅。

本书由孙蓉拟定大纲、编写计划并负责全书的总纂工作。本书是以兰虹主编的《保险学基础》教材为基础编写的,但又区别于《保险学基础》。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删减、压缩了“涉外保险”、“保险费率的计算原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章及附录的内容,在各章的内容及结构上做了较大的调整,并新增了“保险基金”、“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概述”、“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保险产生的基础”、“保险的各种学说”、“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保险投资的原则”等章、节、目的内容,并根据新的内容新增了大量的参考文献及复习思考题,以更好地满足教学需要。兰虹作为《保险学基础》的主编曾做了大量的工作,为本书的编写奠定了好的基础,这次又在部分章节的内容、布局及名称等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彭雪梅也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本书编写分工如下:

孙蓉:前言,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五章;

兰虹:第四章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至第四节;

胡秋明:第一章第二节至第三节;

韦生琼:第三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第四章第三节;

李虹:第四章第一节;

彭雪梅:第七章第五节,第八章;

王晓全:第九章。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受到了不少作者的思想和观点的启示,在此一并致谢!在编写和出版过程中,得到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和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限于编写者的学识水平,本书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各位同仁及读者指正。编者2004年夏于蓉城光华园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内容提示: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构成。风险有不同的类别。在阐述了风险之后,本章主要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内涵、目标及基本程序;现代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全面而准确地理解风险的含义、掌握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基本程序,是本章的学习重点。把握国际风险管理的最新发展趋势,包括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及保险证券化的整体趋势,是本章的学习难点。第一节 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基础。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因此,研究保险需从风险开始。一、风险的含义

从一般的意义上讲,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只要某一事件的发生结果与预期不同,就存在着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体现为某一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三种结果:损失、无损失或收益。如果未来结果低于预期价值就称为损失;如果未来结果高于预期价值就称为收益。在未来不确定的三种结果中,损失尤其值得我们注意。因为,如果事件发生的结果不会有损失,就没有必要谈论风险。换言之,正是因为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可能引起将来的不利结果,这才需要对风险进行管理,这才促使了作为风险管理方式之一的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因此,保险理论中的风险,通常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只要风险存在,就一定有发生损失的可能。在风险存在的情况下,损失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但如果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为零或百分之百,则不存在风险。因为无论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为零,还是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为百分之百,其结果都是确定的,这与风险的含义相违背。

根据概率论,风险的大小取决于损失的概率,若损失的概率是0或1,就不存在不确定性;而当损失的概率在(0,1)之间时,概率越大,则风险越大。从概率论的角度来分析认识问题,就不难理解风险的含义。

风险具有下列特征:(一)风险的客观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界的地震、台风、洪水,人类社会中的瘟疫、意外事故等风险,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难以彻底消除风险。(二)风险的普遍性

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新的风险不断产生,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现代社会,个人及家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乃至国家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渗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风险的发生具有普遍性,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三)风险的可测性

个别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但是通过对大量风险的观测可以发现,风险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从而体现出风险是可以测量的特性。如果我们根据以往的大量资料,运用概率论及数理统计的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就可以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范围,对风险损失的大小进行较为准确地预测,从而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风险发生的规律性。可见,通过对偶发事件的大量观测分析,可以揭示出风险潜在的规律性,使风险具有可测性。(四)风险的可变性

在一定的条件下,风险可能发生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风险,而有些风险会发生性质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程度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有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可降低其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导致风险量的变化;还有一些风险可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被消除。总之,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既可能使新的风险产生,也可能使原有的风险发生变化。(五)风险的社会性

风险具有社会属性,而不具有自然属性。就自然现象本身而言无所谓风险,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可能只是大自然自身运动的表现形式,或者是自然界自我平衡的必要条件。然而,当灾害事故与人类相联系,对人类的财产、生命等造成损失时,对人类而言就成为了风险。因此,没有人类社会,就没有风险可言,这正体现出风险的社会性。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的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风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一般认为,风险的构成因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一)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又称风险条件,是指那些隐藏在损失事件后面,增加损失可能性和损失程度的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的、内在的原因。风险因素的存在,有可能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大风险损失的程度。风险因素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1. 实质风险因素

它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能引起事物变化的种种物理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一般表现为有形的风险因素。有形的风险因素是指那些看得见的、影响损失频率和程度的环境条件。例如,汽车的用途及刹车系统,建筑物的位置、构造及占有形式,甚至人体的免疫力,都可以归入实质风险因素。实质风险因素与人为因素无关,故又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2. 道德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道德修养及品行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因素,即由于个人的行为不端、不诚实、居心不良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原因和条件。例如,欺诈、纵火等恶意行为,都属于道德风险因素。

3. 心理风险因素

它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风险因素,即由于人的主观原因,如疏忽、过失、侥幸心理或依赖保险心理等,以致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增大。例如,外出未锁门的行为,由于会增加盗窃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属于心理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都是无形的风险因素,由于它们都与人的因素密不可分,因而,可以统称为人为因素。(二)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例如,在汽车刹车失灵酿成车祸导致车毁人亡这一事件中,刹车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如果仅有刹车失灵而无车祸,就不会造成人员的伤亡。风险事故意味着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风险的发生。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又成为风险因素。例如,下冰雹以致路滑而引起车祸,造成房屋被撞毁,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将行人砸伤,则它是风险事故。(三)损失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因而风险的存在,意味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人身的伤害。例如,折旧、记忆力减退等,都不能称为损失。在保险实务中,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指实质性的、直接引起的损失,后者是指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信誉损失、精神损失等。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一方面,风险与损失机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损失机会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风险的程度,损失机会越大,风险越大;而如果损失机会越有规律,越易被人们把握,那么风险的程度也就可能越低。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即是说并不是所有风险都必然造成损失,损失不完全以风险为因。例如财产的折旧损失,就是一种可以预计后果的损失。另一方面,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以及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风险因素的增加或产生,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并引起损失,从而产生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即是风险。三、风险的分类

在日常的生产与生活中,人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了对风险进行管理,需要对风险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风险分为不同的类别。(一)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 纯粹风险

它是指造成损失可能性的风险,其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或者说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例如,房屋所有者的房屋遭遇火灾,会造成房屋所有者经济上的损失。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都可能导致社会财富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因此,都属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的变化较为规则,有一定的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而且,纯粹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的净损失。因而,保险人通常将纯粹风险视为可保风险。

2. 投机风险

它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是相对于纯粹风险而言的。投机风险发生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收益。例如,赌博、买卖股票等行为的风险,都可能导致赔钱、赚钱和不赔不赚三种结果。投机风险的变化往往是不规则的,无规可循,难以通过大数法则加以测算;而且,投机风险的发生结果往往是社会财富的转移,而不一定是社会的净损失。因而,保险人通常将投机风险视为不可保风险。(二)按风险对象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1. 财产风险

它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例如,火灾、爆炸、雷击、洪水等事故,可能引起财产的直接损失及相关的利益损失,因而都是财产风险。财产风险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风险,又包括财产的间接损失风险。

2. 责任风险

它是指个人或团体因疏忽、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驾驶汽车不慎撞伤行人,构成车主的第三者责任风险;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构成职业责任风险等。责任风险较为复杂和难以控制,其发生的赔偿金额也可能是巨大的。

3. 信用风险

它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因一方违约或违法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就可能影响到贷款人资金的正常周转,从而使贷款人因借款人的不守信用而遭受损失。

4. 人身风险

它是指由于人的生理生长规律及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的人的生、老、病、死、残的风险。人生的过程离不开生、老、病、死,部分人还会遭遇残疾。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可能造成本人、家庭或其抚养者、赡养者等难以预料的经济困难乃至精神痛苦等。人身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人的生、老、病、死、残引起的收入损失及额外费用损失或灾害事故的发生导致人的身体伤害等。(三)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可将风险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1. 自然风险

它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引起的种种现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的风险。如洪灾、旱灾、火灾、风灾、雹灾、地震、虫灾等,都属于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其形成与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自然风险是人类社会普遍面临的风险,它一旦发生可能波及面很大,使人类蒙受莫大的损失。

2. 社会风险

它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等所导致的损失风险。例如,盗窃、玩忽职守等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3. 政治风险

它是指在对外投资和经济贸易等过程中,因政治因素或其他订约双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的债权人损失的风险。例如,因战争、暴动、罢工、种族冲突等原因使货物进出口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4. 经济风险

它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经营行为或者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由于市场预测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导致的产量的增加或减少、价格的涨跌等风险。

5. 技术风险

它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例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音等风险。(四)按风险的影响程度分类,可将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

1. 基本风险

它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基本风险是一种团体风险,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及其主要生产部门,本质上不易防止。例如,政局变动、经济体制改革、巨灾等,都属于基本风险。

2. 特定风险

它是指风险的产生及其后果,只会影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此风险一般可以由个人或组织对其采取某种措施加以控制。特定风险事件发生的原因多属个别情形,其结果局限于较小范围,本质上较易控制及防范。例如,某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质量不佳引起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可列入特定风险范畴。第二节 风险管理概述一、风险管理的概念

风险管理的思想古已有之。远古时代居住在岩洞里的原始人类就懂得用火恫吓猛兽或抵御猛兽的袭击。可以这样说,人类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与各种各样的风险作斗争的历史,人类在其发展历程中的每一次进步,都意味着在认识和控制风险方面的又一次跃进。但作为一门系统的管理科学,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的概念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所罗门·许布纳(S. S. Huebuer)博士于1930年在美国管理协会的一次保险研讨会上首次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管理策略。国外有学者甚至认为,20世纪是保险业的世纪,21世纪将是风险管理的世纪。这里,我们援引1996年彼得·伯恩斯坦(Peter L. Bernstein)在《与上帝抗争:风险的非凡经历》一书中的论述来引入对风险管理各种定义的阐[1]述。彼得·伯恩斯坦在该书中写道:“一个具有革命意义的看法是,对风险的掌握程度是划分现代和过去时代的分水岭。所谓对风险的掌握就是说未来不再更多地依赖上帝的安排,人类在自然面前不再是被动的。在人们发现跨越这个分水岭的道路之前,未来只是过去的镜子,或者只是属于那些垄断了对未来事件进行预测的圣贤和占卜者的黑暗领地。”“风险管理有助于我们在非常广阔的领域里进行决策,从分配财富到保护公共健康,从战争到家庭计划安排,从支付保费到系安全带,从种植玉米到玉米片的市场营销。”(一)关于风险管理的各种定义

风险无处不在且永远都在运动变化中,风险管理的含义也非常宽泛且处于变革发展过程中。在保险与风险管理领域,专家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来定义风险管理。

美国风险管理领域的权威C.小阿瑟·威廉斯教授在其早期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六版)教材中指出,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估计和控制,以最少费用支出将风险所导致的种种不利后果减少[2]到最低限度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这一定义的特色首先在于它揭示了风险管理的实质是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消除风险导致的各种灾害性后果;其次,它指出了风险管理是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等内容的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并将风险管理纳入了现代科学管理系统,使之成为一门新兴的管理科学,而不是将风险管理仅仅视为处置风险的一种技术;最后,威廉斯在其最新版本的《风险管理与保险》(第八版)教材中强调了现代风险管理的业务范围在扩展、职能在创新,强调风险管理由传统的纯粹风险管理向纯粹风险与[3]动态风险(例如财务风险)整合性管理变革。

美国另一学者格林在《风险与保险》一书中认为:“风险管理是管理阶层处理企业可能面临的特定风险的一种方法和技术;风险管理的对象是纯粹风险而非投机性风险。”该定义的特点在于将风险管理的范围集中于处置企业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即纯粹风险,并将风险管理视为一门技术和一种方法。很显然,将风险管理的范围仅仅局限于企业面临的纯粹风险,是不能反映现代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和职能的最新发展的。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教材从广义上界定了风险管理:从广义上说,风险管理是为了减少不确定事件的影响,通过组织、计划、安排、控制各种业务活动和资源,以消除各种不确定事件的不利影响。

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学者斯科特·哈瑞顿(Scott E. Harrington)在其出版的《风险管理与保险》一书中,着重从管理过程的角度来认识风险管理,包括识别风险、衡量潜在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开发并选择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风险管理方法、实施所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法并进行持续地监测。而且他非常强调的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4]正被广泛地应用于诸如价格风险等动态风险的管理控制中。

中国台湾保险界的权威人士袁宗蔚在其《保险学——危险与保险》一书中,将风险管理定义为:风险管理是在对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可能性等因素进行考察、预测、搜集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的包括识别风险、衡量风险、积极管理风险、有效处置风险及妥善处理风险所导[5]致的损失等内容的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

综上所述,本书对风险管理的定义如下:风险管理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管理目标和策略,在全面系统及动态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风险管理方法进行选择和组合,制定并监督实施风险管理总体方案的决策体系、方法与过程的总称。(二)如何理解风险管理的概念

对风险管理概念的理解,应强调以下几点:(1)风险管理是一门新兴的管理学科,而不仅仅是一种管理技术。作为一门管理学科,风险管理同其他管理学科日益趋同,体现为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类组织的有关活动的管理过程,并强调以合理的风险管理费用支出将组织面临的各类不确定性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限度。(2)风险管理过程不仅强调具体的组织框架、风险管理工具与方法的广泛运用,而且非常强调风险管理决策框架和整体思维框架的至关重要性。具体而言,现代风险管理的发展,强调秉承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工具与方法,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实现组织价值最大化的目标。(3)明确风险管理应遵循不同的经营目标和策略。显然,不同的组织和机构,其经营环境和管理目标不同,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方法也会有所差异。风险管理以减少各种组织面临的不确定性、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为宗旨。(4)强调系统、全面和动态的风险分析在整个风险管理决策框架和方法中的基础性作用。更进一步地讲,风险分析既包括通过完善客观概率统计方法去提高风险识别与衡量的能力,也包括提升风险管理者主观认知风险和衡量评价风险的能力。(5)风险管理不应仅仅关注纯粹风险或静态风险,而且应当积极介入投机风险或动态风险的管理。现代风险管理的业务范围不仅仅停留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管理,而且日益关注诸如市场价格波动之类的财务风险管理。伴随着全球经济的集中度和关联度的提高、金融服务的一体化和自由化进程加快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使用,各类组织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加。相应地,风险管理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宽泛,适用的领域越来越广,全面、整体的风险管理也将受到日益广泛的重视。(6)风险管理的主体是各类组织,包括个人、家庭、企业的风险管理,也包括政府公共部门、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的风险管理。当然,不同的风险管理主体,其管理目标会有所差异,风险管理的决策框架和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也会有差异。二、风险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一)风险管理的产生

作为一门系统的管理科学,风险管理最早产生于美国。1921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富兰克·H.奈特(Frank Hyneman Knight)在其经典著作《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将不能度量的不确定性和可以度量的风险进行了区分,认为“意外”是普遍存在的,并警告人们不要过分依赖以往发生事故的概率来对未来作出推断。1931年,美国管理协会保险部开始率先倡导风险管理,并通过举办学术会议和研讨班的形式集中研究风险管理和保险问题。1932年,美国纽约几家大公司组织成立了纽约保险经纪人协会,该协会定期讨论有关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全美范围的“美国保险管理协会”,并进而发展为“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极大地推动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兴起和发展。(二)风险管理在20世纪50—70年代的发展

究竟是学者们加速了风险管理的发展,还是商业实践激发了学者们的灵感,这一问题仍存有一定的争执。然而,毫无疑问的是,1955—1964年期间,诞生了现代的、学术性的、职业化的风险管理。1955年,加勒赫尔(Gallagher)明确提出“专业的保险管理者也应是专业风险管理人员”;1956年《哈佛商业评论》发表了加勒赫尔的论文《风险管理:成本控制的一个新阶段》,将风险管理引入实践阶段。20世纪60年代初,多伦多的一位保险经理巴罗(Barlow)在比较了自有资本损失、保费支出、损失控制成本及预收管理成本总额之后,发展了风险成本的理念,使风险管理的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保险领域,开始缓慢向外拓展。1973年,著名的日内瓦协会即保险经济学研究国际学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tudy of Insurance Economics)成立,开始了对风险管理、保险和经济学的综合研究,为促进风险管理原则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基础。1974年,瑞典的哈密尔顿(Hamilton)创立了风险管理周期模型,描述了风险管理过程——从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到制定相关措施和检验实施效果,并对各环节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检查,提升了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1975年,“美国保险管理协会”正式更名为“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Risk and Insurance Management Society,RIMS),这是风险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大事件。该协会通过广泛的教育计划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推进了风险管理在美国及世界其他地区的快速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风险管理在20世纪50—70年代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还得益于同一时期美国一些大公司发生的重大损失使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其中一次是1953年8月12日通用汽车公司在密歇根州的一个汽车变速箱厂因火灾损失了5000万美元,成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为严重的15起重大火灾之一。这场大火与20世纪50年代其他一些偶发事件一起,推动了美国风险管理活动的兴起。之后,1979年3月美国三里岛核电站的爆炸事故,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农药厂发生的毒气泄露事故,以及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核泄露事故等一系列事件,大大推动了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三)风险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的显著特点是风险管理思维方式的进一步提升和风险管理在全球范围的推进。

1980年,风险分析协会(The Society for Risk Analysis,SRA)在美国华盛顿成立。风险分析协会旨在系统、综合地反映公共政策、风险管理理论及环境风险管理的进展。到1999年,该协会的22 000多个会员活跃在欧洲和日本。由于风险分析协会的努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术语频繁出现在北美和欧洲议会的讨论中,从而将风险管理扩展至更广泛的决策议程。

1983年,在美国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世界各国专家云集美国纽约,共同讨论并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对风险管理的一般准则、技术与方法、管理等达成了基本共识,以用于指导各国风险管理的实践。“101条风险管理准则”共分12部分,包括:风险管理一般准则;风险识别与衡量;风险控制;风险财务处理;索赔管理;职工福利;退休年金;国际风险管理;行政事务处理;保险单条款安排技巧;交流;管理哲学。“101条风险管理准则”的通过,标志着风险管理发展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1986年,英国风险管理学会(Institute of Risk Management,IRM)在伦敦成立。该协会设立了一套风险管理学会会员的国际资格认证考试,这是一个着眼于风险管理全方位的长期性教育计划。而同年在新加坡召开的风险管理国际研讨会表明,风险管理已由大西洋区域向太平洋区域发展,成为由北美到欧洲再到亚太地区的全球性风险管理运动。

总体上来看,20世纪80年代风险管理思维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强调风险管理不应该仅仅关注技术与财务风险,而且应当充分关注风险的人文层面。传统风险管理的思维方式受到严重挑战,开始向客观风险管理与主观风险管理并重的方向融合发展,财务风险管理与灾害风险管理也逐渐趋于融合。(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的发展

长期以来,风险管理关注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风险管理的理论、方法和实践基本上是围绕纯粹风险展开的,而对诸如价格波动风险之类的动态风险则很少问津。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多数现代风险管理形式是从保险购买实践中发展而来的,保险一直作为传统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长期以来,风险管理的发展就深深地打上了保险的烙印。研究风险管理的人大多来自保险界,具有实用意义的风险管理手段也通常是针对纯粹风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管理的发展。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带来了汇率风险,原油价格攀升引发了产品价格风险,金融自由化浪潮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滥用及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带来了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所有这些变化均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对财务风险管理需求的爆发性增长。然而,尽管财务风险管理应该被认为是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财务风险管理的发展并没有引起风险管理和保险学界的充分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因为与财务风险管理有关的部门主要是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并不是保险公司;二是人们思维定式的惯性,仍然认为风险管理和保险所应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纯粹风险的管理。直至1998年美国风险与保险学会的年会上,财务风险管理才引起了保险学界和业界的充分重视。美国风险管理与保险学会时任主席斯蒂芬·阿瑟(Stephen P. D'Arcy)在大会的演说中特别指出: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研究应该从对纯粹风险的研究转向对投资风险的研究,从对人身和财产风险管理的研究转向对财务风险管理的研究。由此,财务风险管理和金融风险管理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并成立了全球性的风险专业协会。首席风险执行官(Chief Risk Officer,CRO)在北美的一些公司(主要是金融行业)中出现并受到重视。首席风险执行官负责对公司面临的所有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以及对风险资本进行有效利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自身的创新变革打破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限,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加速发展。而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显得尤为必要。因此,财务再保险、新的财务风险评估方法如在险价值(Value-at-Risk,VAR)的广泛运用,使财务风险管理进入了更高的平台。

20世纪90年代,风险管理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征是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维和决策体系逐步从后台步入前台,成为21世纪最具前景的发展领域。整合性风险管理框架受到广泛重视,使风险管理越出传统的金融和保险领域,成为企业经营管理、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管理哲学,其重要性将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而越来越明显。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作为一门新兴的管理科学,风险管理的目标究竟是什么?风险管理的早期倡导者詹姆斯·克瑞斯(James Cristy)提认为:“风险管理是企业或组织通过控制意外损失事故风险,以保障企业或组织盈利。”美国著名风险管理专家赫利克斯·科罗曼(Helix Kloman)认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存组织生存的能力,并对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从而保护公司的人力与物力,保障企业的综合盈利能力。”美国斯科特·哈瑞顿(Scott E-.Harrington)认为:“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如何理解不同专家学者在描述风险管理目标上的差异?我们需要以一种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风险管理的目标。伴随风险管理的理念、方法及业务范围的发展变化,风险管理的目标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风险管理的目标:(一)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

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简而言之,由于风险存在而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构成了风险成本。纯粹风险成本包括:①期望损失成本;②损失控制成本;③损失融资成本;④内部风险抑制成本;⑤残余不确定性成本。通过全面系统的风险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成本,也就是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或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稳定企业的净现金流量,从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简而言之,就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二)风险管理的损失前目标

通过加强损失控制、事先安排损失融资方式及组织内部积极采取措施抑制风险等风险管理的手段,有效地减少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及损失程度,减轻经济主体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从而优化资源配置,这是风险管理的损失前目标。(三)风险管理的损失后目标

通过实施有效的损失融资安排及其他的风险管理方法,保证企业和组织在遭遇不确定风险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从而维持生存,或是保持企业的正常经营,实现企业的稳定收益,这是风险管理的损失后目标。四、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为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我们应遵循以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全面周详原则

首先,必须全面周详地了解各种风险损失发生的频率、损失的严重程度、风险因素以及因风险出现而引起的其他连锁反应,这是实施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其中,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发生的严重程度会直接影响人们对损失危害后果的估计,从而最终决定着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及其效果的优劣。其次,应全面周详地安排风险管理计划,选择风险管理的方法。局部的乃至细微的疏忽,往往会给全局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影响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最后,应当全面周详地实施风险管理计划,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调整,这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靠保证和必备前提。所以,全面周详原则是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二)量力而行原则

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风险管理作为一种处置风险、控制风险的科学管理方法,为人们与风险损失的斗争提供了一种系统的武器。但并不是说任何企业、单位与个人都能轻而易举地实施风险管理,达到处置风险、减少损失的目标。相反,在实施风险管理过程中,各实施主体应根据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采用多种风险管理方法来控制风险、转移风险损失的财务后果。如果确认某种风险是无法消除和防止的,就应该估计损失的程度,事先安排有效的损失融资方式,尽量降低该损失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对个人、家庭生活水平的影响。如果风险发生后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引起企业停产、破产或使个人、家庭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这种已超过主体自身财力所能承担的风险,就应当采取保险方式来处置。所以,在风险管理中应注重量力而行的原则。(三)成本效益比较原则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仅在于提供了一套系统科学的处置风险方法,而且在于它强调以最少的成本、最少的费用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管理效益。成本效益比较原则是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尤其是在风险管理实务中,这往往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因而,在实施风险管理实践过程中,如何合理、有效地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方法,应围绕以最少的费用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管理效益这一中心,无论是自留风险、保险,还是损失控制,都是在成本约束条件下选择最佳方案。上述方法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综合使用,都必须进行费用与效益的比较。只有实现以最少费用获得最大风险管理效益之后,我们才能够说是真正实现了风险管理的宗旨和目标。如果风险的处置与控制是以付出高昂的费用成本为代价,就不能真正体现风险管理作为现代科学管理方法的优越性。五、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

界定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不断创新,其职能也在不断拓展。传统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集中于处置“可保险的风险”上。到20世纪80年代,风险管理的职能逐步扩大,拓展到处置一些诸如价格变动风险的动态风险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后,整合性风险管理理念和系统方法的提出,进一步将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拓展至投资决策管理、金融风险管理等领域。

就一般意义上来说,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可描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组织面临的不确定性”。具体而言,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方面:(1)帮助经济组织全面系统地识别和估计风险;(2)实施损失控制和内部风险抑制计划;(3)安排各类保险计划,构成经济组织最基本、最核心的风险管理职责;(4)安排各类非保险损失融资计划,如自留风险和专业自保计划;(5)设计和协调员工福利计划;(6)提供风险管理的教育培训计划;(7)提供索赔管理与法律诉讼服务。

整合性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1)货币保值;(2)资本预算;(3)公共关系;(4)游说政府;(5)公司并购。

可以这样说,现代风险管理的发展,已经使得风险管理发展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管理领域。在围绕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标方面,风险管理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三者之间相互融合、紧密联系(如图1-1所示)。图1-1 经济组织的三个核心职能六、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不论什么类型的风险,其管理过程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确立风险管理目标;(2)识别各种可能减少企业价值(导致损失)的重大风险;(3)衡量潜在损失可能发生的频率和程度;(4)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其目的是增加股东的企业价值;(5)制定并实施所选定的风险管理方案;(6)持续地对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监督、评估与反馈。(一)确立风险管理目标

确立风险管理目标是风险管理程序的第一步,是风险管理决策行为的重要基础和首要前提。风险管理目标应该是具体可行的,并融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运营管理过程中。正如前面所述,企业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事实上,对不同的企业而言,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可能各不相同,但都强调风险管理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战略发展目标相协调。当然,由于个人、家庭、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公共部门的风险管理目标各有不同,其风险管理决策和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也就略有差异。(二)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对各类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地信息搜集并认知风险的方法与过程。将风险进行归类和细分,如物质性风险、人身风险、金融风险、财务风险、财产与责任风险、收入波动风险等,对于把握风险的性质及其危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风险感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各类风险事故的致损原因,准确区分相关风险因素,如自然、社会、心理及行为等,对于风险损失的控制、风险事故发生后实施经济补偿均是必不可少的决策环节。

风险问题的复杂性,要求风险识别应当是全面系统和动态调查的过程,既需要对业已认知的各类风险运用新的方法与技术进行准确识别,更要关注一些潜在的、新兴的、可能带来某些灾害性后果的新风险,增强识别和认知程度;既要探寻自然灾害风险的运动轨迹,继续增强风险识别的科学性,更应高度关注人为风险及其危害后果。受多种复杂因素的共同作用,现代人因行为和心理方面的扭曲、压抑所导致的心理失常、精神失范,将有可能对社会带来某些灾难性后果,这是未来社会应当高度重视的风险源。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的行为失范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远远大于一般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问题的症结正是在于我们对这类风险源的诱因知之甚少。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对风险的认知和定性分析具有重要价值。

风险识别的方法有很多,并且随着人类认知风险能力的增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以及经验的不断积累,识别风险的方法将得到改进并趋于完善。在宏观领域中,决策分析、投入产出分析、统计预测分析、幕景分析、神经网络模型分析等具有重要的风险识别功能;在微观领域中,生产流程图法、损失清单分析法、保险调查法、财务分析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而随着医疗技术进步与各种医疗检测手段的综合运用,对各类疾病风险的识别和检测,亦达到相当完善的水平,如心理与行为测评法、心理分析和心理疗法在识别人类自身的各种潜在行为风险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风险衡量

经过全面系统的风险识别之后,就进入了风险衡量阶段。风险识别与风险衡量经常被统称为风险分析。风险衡量就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对潜在损失风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的范围与程度进行估计和衡量。损失频率是指一定时期内损失可能发生的次数;损失程度是指每次损失可能发生的规模,即损失金额的大小。

风险衡量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助于估计和衡量风险程度,降低损失后果的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有利于把握风险损失波动情况及其变化幅度,为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具体而言,风险衡量的内容应包括三个方面:首先,风险衡量要估计风险事故在一定时间内发生的频率大小,估计不同概率水平下的损失后果;其次,风险衡量要估计和衡量不同经济组织面临的平均风险损失及总损失金额的大小;最后,风险衡量要分析、估计每一次具体的风险损失偏离平均损失的程度,这对风险管理决策取向具有关键意义。(四)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

在确立风险管理目标和系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发并选择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可比较的方案,这是风险管理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损失控制、损失融资和内部风险抑制,如图1-2所示。图1-2 主要的风险管理方法

1. 损失控制

所谓损失控制,是指有意识地采取行动降低损失发生的频率或减少损失的程度。通常把主要是为了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行为称为损失预防手段,而把主要是为了减少损失程度的行为称为损失抑制手段。一般来说,损失预防是防患于未然,其行为作用于损失事故发生之前;损失抑制是“亡羊补牢”,其行为作用于损失事故发生过程中或损失事故发生之后。损失预防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对飞机进行定期检查,以防止飞机机械故障的发生,从而降低了飞机坠毁的频率,但对飞机一旦坠毁的损失程度却无能为力。损失抑制的一个常见例子是安装热感或者烟感的喷淋系统,从而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程度。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许多损失控制手段会同时影响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所以往往无法将它们严格归于损失预防还是损失抑制手段。举个例子,在汽车中安装安全气囊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降低车祸中伤害的严重程度,但同时也可能影响到车祸伤害发生的频率。车祸伤害事故是增加还是减少,取决于由于安全气囊的保护使得虽然发生了车祸事故却没有造成伤害的次数,是否超过了由于安全气囊在不恰当时间打开或打开太猛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的次数,以及由于安全气囊的保护作用而使司机麻痹大意造成的车祸事故与伤害的次数。

损失控制的一种极端情况就是避免风险。避免风险就是当风险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很大或损失程度很严重时,可以主动放弃有可能产生风险损失的某项计划或某一事物。例如,航空公司考虑到天气恶劣而取消某次航班,就避免了该航班发生空难事故的风险。当然,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知道,避免风险的方法虽然将风险损失的概率控制到为零,但同时也丧失了风险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6]

有必要着重指出的是,在整个风险管理决策框架中,风险控制最为重要,它是积极主动的风险管理思维观,充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提升了人在整个风险管理框架中的关键性作用。人是风险事故的主要承受者,也是为数不少的风险事故的重要风险源。只有重视人的作用,提升人对生命价值的深切关怀,才能从根源上、从根本上关注人类所处的风险社会,并寻求其解决的办法。因而在众多风险控制工具中,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无疑远远高于一般的、具体有形的安全工程及技术和方法。如果风险控制的这一决策思路能够上升到管理哲学和决策思维的层面,是我们提升风险控制质量和水平的关键点。

2. 损失融资

较之于损失控制方法,损失融资方法是一种消极的措施。所谓损失融资方法,是指一旦风险事故发生,通过预先的损失融资安排,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使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迅速恢复到正常水平成为可能。一般而言,损失融资方法包括:自留风险、购买保险、套期保值交易及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1)自留风险。它是指经济组织自己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风险损失。自留风险是风险管理中一种重要的损失融资方法。自留风险包括主动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自留与被动的、无意识的、无计划的自留两大类。前者是在全面的风险识别和准确的风险衡量基础上,认为对某些损失后果采取自行承担,将比转移给外部机构更经济合理,从而主动选择了自留风险,以便更好地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后者往往是在没有意识到风险存在或低估了风险损失的程度或无法将风险转移出去时,只能由经济组织自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财务后果了。

企业自留风险的损失融资安排包括:①动用企业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流动资产来补偿经济损失,然后在较短时期内摊入企业生产成本或营业成本;②建立意外损失补偿基金;③向外借入资金,如应急贷款或特别贷款;④发行新股;⑤成立专业自保公司,为企业内部的风险损失进行自我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遭受重大风险损失后,向外举债和增发新股的难度都会比较大,或者是成本比较高。(2)购买保险。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机制,是风险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损失融资方法。经济主体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以确定的保险费支出获得了保险人对不确定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承诺。保险人通过集中大量同质性风险单位,收取保险费并建立保险基金,将少数被保险人的风险损失在众多的投保人中进行分摊,从而实现了风险分散、损失分摊的职能。(3)套期保值交易。它是一种很重要的损失融资方法。诸如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及互换合约等金融衍生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多种类型风险的管理中,特别是价格风险的管理。可以利用这些合约来对某些风险进行对冲,也就是对冲由于利率、价格、汇率变动而带来的损失。这里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套期保值交易如何对冲价格风险。在生产过程中要使用石油的公司会因为石油价格的意外上涨而遭受损失,而生产石油的公司则会因为石油价格的意外下跌而遭受损失。于是,这两类公司可以使用远期合约来进行套期保值。在远期合约中,生产石油的公司必须在未来某个约定的交货日以一个事先约定的价格(称作远期价格)向使用石油的公司提供约定数量的石油,而不管当时市场上石油的实际价格是高还是低。由于在签订合约时,远期价格就已经商定妥了,所以使用石油的公司与生产石油的公司都可以通过远期合约来降低价格风险。(4)其他合约化风险转移手段。经济主体可以通过签订合约的方式来转移财产或经营活动的风险。例如,出租人可通过财产租赁合同将财产风险转移给承租人,建筑商可通过分包合同将风险较大的工程项目转移给专业施工队,医院可以通过签订免责协议将手术风险转移给患者及其家属等。与避免风险不同的是,在通过签订合约转移风险的情况下,风险本身依然存在,只不过是通过合约将损失的财务或法律责任转移给其他经济主体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金融、保险创新的不断深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损失融资方法,如巨灾证券化、有限风险保险、财务再保险等,有力地推进了新形势下损失融资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开辟了风险管理的新路径。

3. 内部风险抑制

目前被广泛采用的内部风险抑制方式有:①分散化;②增加信息投资。分散化是指经济组织通过将经营活动分散的方式来从组织内部降低风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东采取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的做法,会对公司购买保险以及使用对冲手段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增加信息投资的目的是提高损失期望估计的准确程度。增加信息投资所带来的对企业未来现金流更精确的估计或预测,可以减少实际现金流相对于期望现[7]金流的变动。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增加信息投资来提高对纯粹风险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估计的准确性,为降低产品价格风险而对不同产品潜在需求情况进行的市场调研,以及对未来商品价格或利率进行预测等。(五)风险管理决策与实施

风险管理决策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在全面、系统的风险分析基础上,科学地选择风险管理方法及其组合,从而制定出风险管理的总体方案和管理重点。风险管理决策是风险管理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择什么样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必须以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为基本出发点。立足于这一决策基点,需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出购买保险决策,安排自留风险决策,尤其需要充分考虑在实施全面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保险决策与自留风险决策的科学、合理的组合,以体现风险管理决策的价值。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方法的最佳组合,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是指将风险管理的各项任务付诸实施,并在各职能部门分配,具体实施购买保险计划、风险控制计划(包括损失控制计划与企业内部风险抑制计划)、自留风险计划等。风险管理的格言是:损失前的预防胜过损失后的补偿。因而,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阶段,应当充分发挥损失前风险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通过积极的风险防范措施,启动预警系统,尽可能消除隐患。在损失发生后,尽快启动抢救机制和救助机制,将损失的后果和人员伤亡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风险管理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体现综合配套和灵活调整的管理原则,这对于提升风险管理的绩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六)持续地对经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情况和适用性进行监督、评估与反馈

在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风险管理目标和实施的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原有风险管理方案,使之更加符合预定的风险管理目标和实际情形。风险管理方案实施效果的监督与评估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需要对风险管理方法的选择、风险管理决策过程、风险管理实施程序等进行系统的评估,并不断地调整风险管理方案及其实施程序。由于风险管理过程的复杂性,强化对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动态监督与评估,不断运用反馈机制对风险管理方案进行调整,使之与风险管理的每一个具体目标都更加接近,这对于风险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提升风险管理决策水平、提高风险管理绩效等,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注释[1]PETER L. BERNSTEIN. Against the gods:the remarkable story of risk[M]. 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1996.[2]C. ARTHUR WILLIAMS,JR AND RICHARD M. HEINS.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the 6th edition). New York:McGraw-Hill book Co.,1989.[3]C. 小阿瑟·威廉斯,等. 风险管理与保险[M]. 马从辉,刘国翰,译.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4]SCOTT E. HARRINGTON. 风险管理与保险[M]. 陈秉正,等,译.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5]袁宗蔚. 保险学——危险与保险[M]. 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6]广义上的风险控制,包括了损失控制及内部风险抑制两类方法。[7]风险成本对企业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实际现金流相对于期望现金流的变动。第三节 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发展

如前所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其中,既有风险管理理念和思维方式的提升,又有风险控制、损失融资等具体方法与技术的创新,为风险管理带来了欣欣向荣的发展气息,凸显出其在21世纪的重要战略地位。全面而深入地把握风险管理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和发展,无疑对于提高我们的风险管理理论素养、拓宽我们的风险管理视野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整合性风险管理(一)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内涵与特征

1. 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内涵

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IRM)的理念和方法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风险管理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之一。要对整合性风险管理下一个全面而准确的定义,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整合性风险管理更多地体现为风险管理理念与方法的创新。就一般意义而言,整合性风险管理是指对影响企业价值的众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衡量,并将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都纳入到一个有机的具有内在一致性的管理框架中去,通过整合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实现以最小的风险成本获得最大的企业价值的风险管理总体目标。具体而言,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强调: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以整个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为考察对象,综合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的风险,借助风险分析、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的风险管理方法和过程,充分利用不同风险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性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那些对企业价值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挖掘和利用企业潜在的发展和获利机会。也就是说,利用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进行风险分析不但要考虑到纯粹风险,还应注意到投机风险;不但要分析单个事件的结果,也要意识到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不但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要关注企业内部自身的损益,也要照顾到外部消费者的得失;不但要注意风险管理的成本,也要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等。总之,整合性风险管理是要从以风险损失为分析基础转变为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化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为整合式的风险管理,变单一的损失控制为综合性的价值创造。

2. 整合性风险管理的特征

尽管整合性风险管理对于不同的组织来讲有着不同的范畴和对象,但就一般而言,整合性风险管理具备如下特征:(1)强调风险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整合性风险管理认为组织面临的诸多风险彼此之间并不是孤立的,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可分割的,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我们只有整体地、综合地、全面地认识风险和实施风险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控制风险,实现组织的目标。(2)强调组织内部不同风险管理者之间的合作。通过这种合作,就可以在同一个框架下审视组织面临的种种风险,确定和评估组织的风险排序,进而对组织风险管理的重点以及风险管理成本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完成组织的战略性目标。(3)整合性风险管理往往以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创新及相互融合为基础。近二十年来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现代金融理论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为风险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和新方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使可保风险的范围得到了拓宽;保险产品在创新的同时,又使保险市场从资本市场上获得了更大的承保能力。这些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为整合传统的风险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4)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是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案是以风险损失作为分析基础,强调综合运用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将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控制到最小化。而整合性风险管理方案则以企业价值作为分析基础,强调立足于整个企业范围内的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综合分析评估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充分利用不同风险之间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的性质,有效配置企业的资金,力求以最小的风险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目标。基于企业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强调风险管理决策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应注重企业的价值创造。从根本上说,企业价值是由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大小、时间及变动决定的。因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决策应该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稳定,以确保企业发展持久及企业价值增加。另外,实施整合性风险管理方案,并非一味地追求将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都全部转移出去或留存下来,而是要合理地确定企业留存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比例和结构,进而确定企业的资本结构,合理安排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表外资本,提高企业资本的使用效率。(5)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理念要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实施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方案,除了要建立一些具体的制度以外,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把整合性风险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要让企业的每个员工树立这样一种意识:风险管理是优秀企业高效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附属;风险管理应该是全体员工的职责,而不是某一个人的职责,一个好的管理者也应该是一个好的风险管理者。事实上,无论从理财的角度讲,还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讲,公司业务的运作全都是在管理风险和管理收益。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战略管理、运营管理是相互融合、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将整合性风险管理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关键是构建一套风险管理语境下的通用工作语言。从实际经验来看,美国加州联合石油公司主要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来改变企业员工的原有观念,把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中去,使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是每一个职员的职责,大家都有义务遵守风险管理的制度。而微软公司则善于通过企业内部网的建设来实现信息授权,从而在整个企业范围内传播风险意识,将风险管理的意识融入每一[8]个员工的日常决策之中。

3. 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发展

从国外理论界的发展状况来看,整合性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不少学者的重要研究领域。肯特·米勒(Kent D. Miller)是较早提出整合性风险管理概念的学者,早在1992年,米勒就针对公司的国际业务领域[9]提出了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尼尔·多尔蒂(Neil A. Doherty)对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各种创新和发展,特别是保险证券化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为风险的整合提供了较好的知识基础。丽萨·缪尔布饶科[10](Lisa K. Meulbroek)则明确提出,公司进行风险管理可以选择三种方式:第一,改变公司经营模式;第二,调整公司资本结构;第三,运用某些金融工具(包括保险合同)。在缪尔布饶科看来,按照一个统一的管理战略框架或者说是价值模型对以上三种方式进行整合,就构成了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在实践方面,已经有不少公司,包括一些全球性的大公司,如夏普公司、霍尼韦尔公司等,在积极尝试和运用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战略思想。又如,早在1999年,Piraeu银行集团就开发和使用了整合性风险管理方案,将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主要是经营风险管理)整合为一个部门,使用整合的计算机系统,提供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的报告。该集团又于2001年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整合进行管理。近年来,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一些金融机构正在为保险业开发具有整合性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许多保险公司对这些软件包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愿望。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则自己开发这类信息系统软件,有些则开发既适合保险公司自身也适应相关保户的具有整合性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二)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分类

一般来讲,按照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整合程度不同,我们可以将整合性风险管理分成四个等级,各个等级都对应着相应的整合性风险管[11]理技术。

1. 一级整合:给定资本结构,在一个市场内实现整合

这类整合性风险管理技术能够整合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中多种风险,但还没有同时跨越这两个不同的市场。风险管理经理和资本运作经理可以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和资本结构,分别设计并实施这种整合性方案。目前很多管理者对此已经很熟悉了。在金融市场上,篮子期权(Basket Options)和双触发原因期权(Double-trigger Options)可以在一次对冲交易中融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资本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同样在保险市场上,也出现了可以将不同保险风险结合在一起的、提供综合保障的综合保单。

2. 二级整合:在给定资本结构下,实现跨市场整合

这类方案可以将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风险整合在一起,它建立在公司特定的风险偏好和资本结构基础之上,需要风险经理和资本运作经理进行合作。这类整合方案可以同时涵盖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商品价格和保险风险,其形式可以是保险的形式,也可以以衍生产品的形式出现。目前常见的两种形式是:①多年度/多险种产品(Multi-year and Multi-line Products),为保险风险和资本市场风险的损失提供综合保障;②多触发原因产品(Multi-trigger Products),在保险事件发生时激活资本市场风险保障,或者在资本市场指数达到某一执行水平时激活保险保障。

3. 三级整合:改变资本结构,实现跨市场整合

这类整合可以单独或综合应用于保险市场风险和资本市场风险的管理中,被视为传统资本的替代品,可以同时改变风险组合和资本结构。这类整合性风险管理需要财务总监和其他风险管理责任人的共同努力。实施三级整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规避风险,而且是为了公司进行资本管理的需要。其主要形式有:有限风险保险(Finite Risk [12]Insurance)、责任自然终止方案(Run-off Solution)和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

4. 四级整合:改变市场结构,实现跨市场整合

这类整合也可以归入前面三类整合方案,但不同的是,实施这类整合不仅需要公司单方面的行动,还要求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生结构变化,才能使其获得经济上的可行性并得以实施。典型的技术有:保险债券、保险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和天气衍生产品等。(三)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方法

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是明确的,也是理想的。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的具体应用与实践,需要理论和方法的创新。这里,仅仅介绍两种主要的应用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的方法。

1. 基于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Value-based Risk Management)

基于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并不是专门的风险管理方法,在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战略决策过程中,它都是被普遍推荐的方法。该方法强调,决策应该以企业的财务分析为基础,以股东(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基于价值的风险管理方法,强调风险管理决策应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应注重企业的价值创造。从根本上说,企业价值是由企业未来净现金流量的大小、时间及变动决定的。因而,有效的风险管理决策应该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稳定,以确保企业发展持久及企业价值增加。基于这种风险管理方法,企业应该以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风险为考察对象,应该关注那些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的风险,应争取以较低的风险成本获得较高的企业价值。

2. 平衡记分卡方法(Balanced Scorecard)

平衡记分卡被认为是现代企业管理最为热门和最为重要的管理策略,成为企业追求成功的重要思路。M. A. Raquib将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与平衡记分卡方法相结合,找到了一条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应用的途径。平衡记分卡给出了一组衡量企业活动的重要指标因素,涉及企业管理的四个重要方面:顾客、内部经营、学习与增长、财务。“顾客方面”是反映企业外部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开发市场、扩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企业管理应兼顾企业本身和顾客的利益,使顾客满意是“顾客方面”应追求的目标。“内部经营方面”包含了产品开发、生产、流通整个过程的经营和服务。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应该具有创造性、灵活性,应具有迅速、灵活地随着企业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的改变而作出及时调整的能力。“学习与增长方面”集中反映在企业如何充分开发和激励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上。如何挖掘和提高人力资源的能动性,使企业员工有能力、有动力、有精力去为企业设定的各项目标协同工作,这是影响企业现在和未来持久发展的重要方面。“财务方面”是企业管理综合结果的集散地,既受制于其他三个方面的影响,又受制于金融风险、管理决策等方面的影响。财务方面的目标就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也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这四个方面是企业战略决策所考虑的关键因素,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促进。有效合理的企业管理就是要兼顾这四个方面,协调这四个方面的目标,并充分考虑和利用它们的相互关系,以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经营效率。

平衡记分卡方法正是以这四个方面作为出发点和途径来应用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首先,利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如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等方法和步骤来分析这四个方面各自潜在的风险;其次,利用这四个方面风险的相互影响和相互抵消的特点,通过风险分析、风险控制、风险交流的方法,以企业整体为考虑对象,权衡风险与收益,坚持成本效率原则,来进行风险管理决策。不难看出,企业在这四个方面的风险几乎包含了企业所面临的所有重要风险,因而这种风险管理方法符合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思想。

需要指出的是,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的应用,还体现在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又称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方式,ART)的创新和发展上。对此,下文将作详细的介绍。(四)建立整合性风险管理系统的步骤

按照整合性风险管理战略的要求,建立整合性风险管理系统的步骤如下:

1. 风险识别与可能性预测

要全面分析企业所处的环境和内外部特点,列出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因素,即列出风险清单。风险识别过程一定要避免出现认识上的盲区,要尽量将各种潜在的和现实的风险因素都识别出来。在列出企业面临的所有风险后,还要对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包括独立发生和联合发生)进行预测。

2. 评估各种风险如何影响企业的价值即风险成本的构成和大小

在实施整合性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风险经理不仅要估计出每一种风险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而且还必须了解每一种风险是如何作用于整个企业的风险组合,以及减少每一种风险所需要的成本。这一过程所要求的分析方法与目前各企业的习惯做法有很大不同。由于风险管理产生的效益(以及成本)在每个企业之间有所不同,风险管理策略必须量体裁衣,适应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于有些企业来说,让收益水平保持在一定的波动范围内将会增加企业的价值。而对于另外一些企业来说,价值最大化策略本身的目标则是使企业或者股东权益的市场价值处于一定水平的波动状态。因此,为能够制定最优的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经理必须首先要了解各种不确定的情形是如何影响到企业未来的收益状况,以及这些不确定性的收益状况是如何影响到企业的市场价值的。也就是说,为了评估企业是否应该采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施针对某些风险因素的管理手段,风险经理必须首先搞清楚风险管理会通过哪些渠道潜在地影响企业的价值。对这种潜在影响渠道的理解构成了任何风险管理战略的基石,而如果缺乏对这种潜在影响渠道的正确理解,那么,所有企图评估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的努力都将是徒劳的。

3. 分析风险管理方式

风险经理必须考虑对已经列明的风险以何种方式进行管理,特别是要从转变经营方式、调整资本结构、使用各种金融工具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分析清楚不同风险管理方式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另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调整资本结构,来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例如,较低的债务水平意味着企业可以少支付固定利息费用,从而可以使得企业获得更大的灵活性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影响企业价值的任何不利变化。同时,债务少还减少了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当然,每种风险管理策略分别具有不同的成本和收益。较低的债务率也使得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债务利息的税收盾牌作用。

有些风险并不能通过转变企业经营方式来加以有效管理,这一方面是因为有时找不到可行的经营方式,另一方面也因为有时采取某种经营方式成本太高或者妨碍企业实现更高的战略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特定的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衍生产品(如期货、期权、互换合约等),可以考虑用来管理风险。使用特定的金融工具可以应对的风险有很多,如商品、货币、股票指数、利率、甚至天气风险等,当损失发生后,这些金融工具能够帮助减弱甚至消除这些损失对企业价值带来的不利影响。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管理风险的好处在于企业能够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较低的成本对某些特定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不过,通过金融工具能够有效管理的风险只能是某些特定的风险。例如,货币的套期保值只能对由于汇率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提供保护。

不同的风险管理方式可以结合起来去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每个企业都有很多种管理风险的方法和途径,并且每个企业的最佳风险自留额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所使用的具体工具都是不同的。为了能够比较每一种风险管理方式的优势和劣势,风险经理必须考虑多种因素,如风险管理战略有效实施所需要的信息、成本、工具等,包括在目前的市场上能否找到所需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将这些信息纳入到企业价值模型中是整合性风险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

4. 建立企业价值模型

在掌握了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风险组合、管理风险的不同方式及其成本之后,风险经理就可以着手分析能够使得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风险管理策略。为实现这一目标,风险经理必须构建一个企业价值模型,将其掌握的有关企业风险的各种信息和知识——包括这些风险如何影响企业价值——都纳入到这个模型中。通过改变模型的输入变量,就可以发现不同风险的变化是如何影响企业价值的。借助这一模型,风险经理就可以确定企业最佳的风险自留水平是多少、该自留水平上的风险组合的具体构成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途径。二、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创新与发展(一)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概念框架

所谓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又称为可选择性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ART),它是相对于传统的通过购买保险进行风险转移的方式而言的。起初ART表述的是这样一些机制,它使企业能以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风险自留集团(Risk Retention Group)等形式更容易地为自身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发展变化,ART同样演变得十分迅速,但因现有的产品和机制的多样性,它还没有一个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定义。就一般意义上来说,ART是指除传统的保险或再保险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产品或机制。

相对于传统的保险风险转移方式而言,ART的特性表现为:①ART绝大部分的产品或机制都是为特定的客户量身定制的,旨在提高风险转移的效率,扩大可保风险的范围,以及在资本市场上寻求额外的承保能力。它使一个企业能更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并将有限的资金集中于核心业务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②整合性风险管理思想的应用,推动了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的创新,进而推动了ART方式的演变和发展。③ART是分散、转移巨灾风险或为巨灾风险损失安排融资渠道的重要方式。④ART是对传统保险和再保险补偿机制的补充。⑤20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初,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为风险融资证券化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支持环境,从而也为ART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可能。⑥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保险与非保险金融中介机构之间跨行业经营的融合不断深化,为ART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如图1-3所示,加深对ART概念框架的认识,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ART的渠道和ART的产品与方法。图1-3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渠道、产品与方法

1. ART方式的渠道

所谓渠道,就是ART实施的载体。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资本市场和银行就是风险转移人利用ART转移风险的渠道。ART的使用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前者是指风险转移人直接借助于ART的产品或ART的交易渠道进行风险转移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保险公司进入ART市场。在大多数情况下,ART方式转移风险是通过(再)保险公司进入ART市场的,很少有投保人自己直接进入ART市场。因为(再)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的专业组织,其经营风险的能力和声誉已为市场上各方面所认可。通过(再)保险公司这一金融中介机构,投保人可以回避单个风险的个体特征,如道德风险,从而在资本市场上更加容易获得风险融资。有必要指出的是,自保公司不仅是ART风险转移方式的渠道之一,同时其本身就是一种ART产品。

2. ART产品与方法

ART用于转移风险的产品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包括有限风险保险(再保险)、多年度/多险种产品、多触发原因产品、或有资本及保险证券化产品。下面将对ART的产品和方法一一进行介绍。(二)ART产品的主要形式

1. 专业自保公司(Captive Insurance)

专业自保公司是最早的ART产品。它是指非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单独或与其他企业合资建立的专门为股东企业提供保险的风险融资机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都是再保险公司,母公司的风险先由当地一家传统保险公司承保,然后由后者将该业务分出给专业自保公司。这样可以为企业自身一些不可保风险提供保险,不但降低了保险成本,而且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出于避税的考虑,专业自保公司大多在自由港注册,如百慕大等地区。

2. 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Insurance/Reinsurance)

非传统风险转移中的有限风险型产品(FR)的重点在于风险融资,而不是风险的转移。目前的FR主要是为再保险业务设计的,是为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融资提供服务的。FR产品的主要特征为:①从投保人(分出人)转移到(再)保险公司的风险是被限定的,但通常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除可保风险外,FR的承保人还可以承担某些传统保险不可保的风险,如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②保险合同的期限通常跨越多个年度,使得风险可以在多年内分散,使得一些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无法进行风险融资的业务成为可能。③FR保单的实际成本主要取决于具体索赔情况,保费中未用于赔偿的部分在合同期满后,由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分出人)。

3. 多年度/多险种保险产品(Multi-year/Multi-line Products,MMP)

MMP的主要特点为:①在同一个保险计划中将多个彼此并不独立的保险风险,如火灾、营业中断和责任等风险捆绑在一起,并采用一个综合费率。MMP还可以承保一些特殊的风险,如汇率风险和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以及一些历来被认为是无法承保的风险,如政治风险。②承保人的责任限额和对投保人的免赔额并不像传统保险那样按年度和单一险种来计算,而是在所有险种和全部合同期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MMP除了可以在业务组合内分散风险外,还可以在一定时间段内分散风险。③与大多数有限风险保险产品不同的是,MMP可以同时对大量的风险进行转移。

4. 多触发原因产品(Multi-trigger Products,MTP)

在保险合同中设立两个给付条件(即触发原因),其中一个为保险事件,另一个为非保险事件,只有两者同时发生时,保险人才进行赔付。两个给付条件由投保人自己决定,具有很大的灵活性。MTP最大的特点是当投保人同时遭受两个或更多的不利事件时能获得损失补偿。由于两个或更多独立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很低,所以该保险的费率很低,有利于产品的推广。

5. 或有资本(Contingent Capital,CC)

或有资本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在投保人发生严重损失、难以从资本市场获得所需经营资金时,保险人提供资本来源,以维护投保人的法定清偿能力。或有资本具体有两种途径:一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保险事件(一般为导致严重损失的事件)发生时,投保人可从保险人处获得权益或债务资本;二是投保人可以从保险人处购入股票卖出期权,当投保人在保险事件发生且股价跌到某个事先设定的价位时,可以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股票出售给保险人,获得经营资金。当然,事后投保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赎回股票,并支付相应的红利或利息。

6. 保险证券化产品(Securitisation of Insurance Risk)

保险证券化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中出现的一种新趋势。鉴于保险证券化对保险业乃至整个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性,下文将作专门的介绍。三、保险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可以定义为保险公司通过创立和发行金融证券,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过程。保险证券化的过程包括两个要素:其一,将承保现金流转化为可买卖的金融证券;其二,通过证券交易,将承保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保险风险证券化产生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面对巨灾风险威胁时,保险业的承保能力明显不足;其二,资本市场投资者分散风险、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率的强烈愿望,同样催生了保险证券化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一)产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1. 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债券合同一般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事先约定的限额,则债券持有人就会损失或延期获得债券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和/或本金,而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人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损失没有超过该限额,则证券投资者就会按照约定的较高的利率(通常高于无风险利率,如美国国债息率)收回本金利息,作为使用其资金和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补偿。

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的中间机构来担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以地震风险证券化为例,先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出资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子公司,除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收取巨灾保障基金外,也接受母公司的巨灾投保,并收取再保险费。若没有发生巨灾损失,特殊目的子公司将在债券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利给债券投资者;相反,若巨灾损失在债券到期日前发生,特殊目的子公司会将资金先行理赔给巨灾投保人,再将剩余资金付给债券投资人。

巨灾债券所转移的风险可以是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业所承保的某种巨灾风险。例如,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在1997年12月发行的1亿美元的地震债券,以及1999年瑞士丰泰发行的巨灾债券。如同再保险一样,巨灾债券也可以分层次转移承保风险。例如,某再保险公司发行的飓风债券分为A-1和A-2部分,债券A-1部分的收益从属于公司该年度1亿~1.638亿美元之间的飓风损失,而债券A-2部分的收益从属于该年度1.638亿~5亿美元之间的飓风损失。此外,只有在再保险价格相对较高,使得高风险的巨灾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水平时,巨灾债券才能吸引投资者并筹措到足够基金,为巨灾风险积累充足的保障。自巨灾债券诞生以来,美国至少有10家保险公司采用这种方式来抵御因地震、飓风等巨灾带来的损失。

2. 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以巨灾损失指数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它以某种巨灾风险的损失限额或损失指数作为行使价,而涉及的损失风险既可以是某家保险公司的特定承保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行业的特定承保风险。如果保险公司买入看涨巨灾期权,则当合同列明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期权价值便随着特定承保损失金额的升高而增加。此时如果保险公司选择行使该期权,则获得的收益与超过预期损失限额的损失正好可以相互抵消,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受重大影响。而巨灾期权的卖方事先收取买方缴纳的期权费用,作为承担巨灾风险的补偿。

由于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期权或是期权的组合,因此,利用期权特性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符合保险公司对动态偿付能力的需求。相对于巨灾债券而言,巨灾期权一般通过场内交易,转移风险的成本较低。与其他期权相同的是,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巨灾期权卖方的损失随着承保损失金额的增加而增加。在期权市场上,由于单个保险期权的损失风险对巨灾期权的卖方而言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找到单个保险期权的卖家,往往需要组合两个合同期限相同但具有不同行使价的期权,来降低期权卖方承担的风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巨灾期权就是执行看涨期权价差交易,在买进一个协议指数较低的看涨期权的同时再卖出一个到期日相同但协议指数较高的看涨期权。

巨灾期权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场外交易可以比较容易地根据保险公司所要转移的风险情况,安排适合公司承保风险状况的期权合同,但交易方违约的风险比较大。场内交易必须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各种标准交易条件,期权合同含有的风险通常是整个保险业的某项巨灾风险,不一定适合单个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个性需求。

3. 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是由美国最先推出的一种套期保值工具,其交易价格一般与某种巨灾的损失率或损失指数相连结。这种期货合同通常设有若干个交割月份,在每个交割月份到期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会估计在每个交割月份的巨灾损失率大小,从而决定市场的交易价格,而市场对巨灾损失率的普遍预期也会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例如,保险公司预计第四季度巨灾损失率将要上升,为控制该季度赔款,就会买入一定数量的12月份期货合约,如果届时巨灾确实发生而且导致公司损失率上升,则第四季度后,在期货交易价格随市场预期损失率上升而上涨时,公司通过签订同样数量的卖出期货合约取消期货义务,获得期货买入与期货卖出之间的差价,并用于抵消因实际损失率超过预期造成的额外损失。当实际损失率低于预期时,保险公司虽然在期货市场上遭受一定损失,但可以通过保险方面的收益得到弥补。

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在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之间搭建桥梁,给保险行业的融资带来了战略性的益处。这些证券化工具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管理风险的方法,而且能够使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参与财产巨灾风险市场,减少巨灾对一家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二)人寿和年金风险的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通过重新包装保险风险并销售给资本市场,使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配置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只要存在这种效率增加的可能性,保险风险证券化就会继续存在于资本市场。这也说明了人寿和年金风险同样存在证券化的可行性。随着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渐密切,在再保险公司的推动下,寿险业也开始尝试进入保险证券化的领域。目前,寿险业唯一出现的证券化个案是英国NPI公司通过证券化提高保险基金盈余的比率。NPI公司与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约,通过该特殊目的公司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证明了寿险公司已经对利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以及提升财务实力产生了兴趣。

到目前为止,寿险风险证券化与产险巨灾风险证券化有着显著的不同。NPI公司在证券化交易中虽然转移了部分风险,但债券发行人的首要动机是为承保新业务从资本市场融资,而巨灾风险证券的交易是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去。其实除融资目的外,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化,将寿险或年金产品的某些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由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来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根据寿险和年金产品的特点,证券化有两种潜在的途径应用于寿险和年金业务。(1)年金产品通常存在年金领取人寿命超过预期的风险(即长寿风险),为有效防范这种死亡率风险,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再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这类债券,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接受更多寿险公司和退休金计划的分保业务。(2)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保险公司在承保某一特定群体的大额或巨额定期寿险时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核保,由于关于该类业务的承保经验有限,预计死亡率可能存在相对较高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寿险公司可以设计发行一种5年期或10年期的债券为该类风险提供保障,而在传统再保险市场中,该类业务一般较难分出,而且即使分出,成本也会非常高。

复习思考题1. 什么是风险?风险由哪些要素组成?2. 风险的分类方式主要有哪几种?3.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有何区别?4. 什么是风险管理?如何理解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5.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什么?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6. 风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如何理解风险管理职能的创新与发展?7. 简述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8. 如何理解整合性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有哪些?9. 什么是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请列举几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的渠道和产品。10. 何为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有哪些?注释[8]关于企业整合性风险管理的案例,请参考托马斯·L.巴顿、威廉·G. 申克、保罗·L. 沃克所著的《企业风险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一书。[9]尼尔·多尔蒂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著名的保险学者。[10]Lisa K. Meulbroek是哈佛商学院的管理学者。[11]林义. 风险管理与人身保险[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2]当投保人为保险公司时,有限风险保险也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第二章 保险概述内容提示:对保险的论述形成了各种学说。保险可从法律和经济角度定义。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构成了保险的要素。保险与储蓄、赌博、救济等经济行为及制度既相似又不相同。保险具有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学习本章时应深入认识和把握保险是什么?可保风险具有哪些条件?理解和分析保险的职能等问题。第一节 保险的内涵一、保险的各种学说

在保险理论界通常将西方经济学家对保险的论述划分为若干学说,其中,日本学者园·乾治的归纳最为全面。园·乾治认为,保险的学说可以分为损失说、二元说和非损失说三类。在此,我们以园·乾治的观点为基础,对西方经济理论中的保险学说进行概括性的介绍。(一)损失说

损失说是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性质的学说。

1. 损失赔偿说

英国的马歇尔(S. Marshall)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德国的马修斯(E. A. Masius)认为:“保险是约定当事人的一方根据等价支付或商定,承保某标的物发生的危险,当该项危险发生时,负责赔偿对方损失的合同。”由于这种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赔偿合同,因而被称为损失赔偿说。损失赔偿说就财产保险而言可以说是适当的,但对于人身保险用损失赔偿的概念进行解释就显得不妥,特别是人身保险中的生存保险,在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时,能获得生存保险金,可以说与损失无关。

2. 损失分担说

损失赔偿说侧重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损失分担说却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对损失的共同分担。损失分担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华格纳(A. Wagner)。他认为:“从经济意义上说,保险是把个别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在财产上所受的不利结果,使处于同一危险之中,但未遭遇事故的多数人予以分担以排除或减轻灾害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个定义既能适用于任何组织、任何险种、任何部门的保险,同时也可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甚至还可适用于自保。”“保险是把损害分担于多数人进行赔偿的,不论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所有的保险都是损害保险。”华格纳认为,保险不仅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是把损失分担给多数人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该学说的独到之处在于它不拘泥于法律上的解释,而是以经济学的知识为基础,指出保险的性质是多数被保险人的相互关系。但它既然认为保险是多数人对损失的分担,又把自保纳入其中,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3. 危险转嫁说

此学说认为保险是对损失的赔偿,是对危险的转嫁。其代表人物是美国的魏兰脱(A. H. Willet)。他指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积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危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由于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都强调了损失,都以损失概念作为保险性质,故被统称为损失说。(二)二元说

园·乾治把否认人身保险说和择一说归为二元说。

1. 否认人身保险说

损失这个概念,无论是从经济方面进行狭义的解释,还是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广义的解释,都难以阐明人身保险的性质。这样,“否认人身保险说”学派就应运而生。否认人身保险说是一些法学家所倡导的,有些经济学家也予以支持。如经济学家科恩(G. Cohn)就说:“因为在人身保险中,损失赔偿的性质极少,它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混合性质的保险。”又如,埃斯特(L. Elster)直截了当地说:“在人身保险中完全没有损失赔偿的性质,从国民经济来看,人身保险不过是储蓄而已。”威特(Johan. De. Witt)则认为:“人身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种投资。”否认人身保险说实际上是以损失赔偿或分摊作为保险的性质,对人身保险是保险予以否认,这显然是不全面的。

2. 择一说

这种学说不同意否认人身保险说强调人身保险不是保险的说法,但又不能找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共同概念,因而主张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分别以不同的概念进行阐明。主张择一说的有爱伦贝堡。他从保险合同的角度认识保险,他认为对保险合同的综合性定义,应该是“保险合同不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就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两者只能择其一。(三)非损失说

损失说和二元说多少都与损失概念相关,因而,一些几乎完全摆脱损失概念的学说,就被称为非损失说。如技术说、欲望满足说、所得说和经济确保说等。

1. 技术说

主张此学说的是费芳德(C. Vivante)。他认为,保险不能没有保险基金,在计算这种保险基金时,一定要通过特殊技术,使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保险金的总额与全体投保人交纳的净保险费的总额相等。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这种特殊技术,科学地建立保险基金,这样就没有必要在保险合同是否以损失赔偿为目的的问题上争论不休了。而且,这种技术不一定要按照统计学或概率论等精密的科学方法,即使光靠经验或推测也可以求得。技术说为了弥补损失说等学说的缺陷,以技术的特殊性作为保险性质,不免有失偏颇。因为经营赌博、发行彩票等也需要特殊技术,按技术说的观点,很容易认为保险与赌博、彩票等如出一辙,这显然是不当的。

2. 欲望满足说

此学说的倡导者是拉札路斯。他从经济学的观点探索了保险的性质,认为保险是以损失赔偿和满足经济需要为其性质的。根据拉札路斯的学说,戈比(U. Gobbi)进一步指出,保险的目的是当意外事故发生时,以最少的费用满足该偶发欲望所需的资金,并予以充分可靠的经济保障。戈比把一切事故及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分为:第一,欲望和满足欲望的手段关系不变;第二,使两者都有利,也就是增加满足需要的手段;第三,使两者都不利,这种不利因素又分为满足需要的手段不变而欲望增加和满足欲望的手段减少两种情况。戈比认为:“作为处理第三种变化的手段有储蓄,因此,保险是有组织的储蓄。”戈比对保险使用了欲望一词,并从主观上予以解释,创立了欲望满足说。但他将保险看成是储蓄,则明显不妥。欲望满足说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例如,威尔纳(G. Worner)说:“保险是多数人的团结互助的集体,其目的在于对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上的欲望,以共同的、互助的补偿手段为保障。”欲望满足说的另一个代表人物是马纳斯(A. Manes)。他认为保险是处于同样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许多企业经营单位把偶发的且能计算出来的财产上的欲望,根据互助原则予以保障的经济手段。后来,马纳斯将财产上的欲望改称为金钱上的欲望,认为金钱上的欲望包括直接损失、利益丧失、储蓄能力停止、防止紧急损失费用以及其他不得已的开支,存在于与货币价值有关的一切场合,而引起金钱上欲望的事故,就是保险事故,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的意外事故。他说:“冲击经营单位的欲望叫做危险,在危险发生后就叫做损失”;“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上的欲望为前提条件。”马纳斯的观点是从金钱欲望的角度做了进一步接近损失赔偿说的补充,适用于解释财产保险,对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则不太适用,但是他对保险互助原则的强调具有相当的价值。

3. 所得说

此学说的代表人物是休鲁兹(F. Hulusse)。他认为保险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的不稳定,即保险是为了解除因经济的不安定以致储蓄无能为力的缺点,在经济不安定的情况下,把储蓄的负担分摊给多数经营单位的组织,以保障所得。所得说适用于人身保险,不适宜于财产保险,但此学说将经济的不安定作为保险存在的理由,是其独到之处。

4. 经济确保说

胡布卡(J. Hupka)认为,一切保险的共同目的或者说所有加入保险的动机,都不是为一定事故的损失作准备,而是在未来的不确定的灾害事故发生后得到经济上的保障。经济确保说的特点是把满足经济上的保障需要作为保险的目的,这一学说对保障的强调可以用于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因而有其独特的价值。[1]

以上有关保险的各种学说各有所长,为我们今天认识保险的性质、特征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除各种保险学说以外,在西方经济理论中还有不少涉及保险的论述。

例如,罗雪尔在《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一书中写到:“保险是将各个个人的巨大损失,分摊给多数人来负担的方法。它一方面有很大的刺激节约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打击那些属于过失的破坏或完全出于恶意的破坏。……保险措施在国民经济中的效用在于它极大地保证了信用。……为了使火灾保险的保险费做到合理,需要划分许多等级。不仅要看建筑物的种类、环境和它的用途,而且要看它的空间大小以及该地区的文化发展状况。文化程度越高,危险的程[2]度越小。”从罗雪尔的表述可以看见,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的方法,有刺激节约、打击破坏及保证信用的效用;保险费应根据危险的程度划分不同的等级。

又如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认为:“……保险费必须足以补偿普通的损失,支付经营的费用,并提供资本要是用于一般经营所能[3]取得的利润。”这一表述说明了保险费的构成或如何计算保险费率的问题。亚当·斯密还指出:“保险业能予个人财产以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本来会使个人趋于没落的,但有了保险业,他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想予他人以[4]保障,他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一宗资本。”也就是说,亚当·斯密认为保险业能使损失在全社会分担而保障个人财产,经营保险业需要有充足的资本金。

从西方经济理论中有关商业保险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商业保险是将多数人的损害在全社会进行分摊并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方式;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起保险关系;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所受损失进行赔偿;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投资性,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是赔偿损失,而是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应该交纳保险费,保险费应足以补偿损失、支付经营费用并使保险人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保险人应根据风险状况收取不同的保险费;保险人要为社会提供保险保障,需要具有充足的资本金;保险经营以概率论为基础,技术性很强。二、保险的含义[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二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对保险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一)保险的法律定义

从法律的意义上解释,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保险合同正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被保险人有在合同约定事故发生时获得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而保险人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义务。这种保险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正是保险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体现。(二)保险的经济学定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融资方式。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在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把损害风险以交付保险费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保险人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因而能借助大数法则来预测损失发生的概率,并据此制订保险费率,通过向大量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被保险人的意外损害。因此,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险人为中介,在全体被保险人(包括受损者)中得以分摊。三、保险的要素

保险的要素是从事保险活动所应具备的必要的因素。构成保险要素的主要有可保风险、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保险费率的制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保险合同的订立等。(一)可保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没有风险就不可能有保险,但保险人并非承保一切风险,而是只对可保风险才予以承保。因此,可保风险也就成为了保险的第一要素。

作为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讲,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是不可抗力的风险,其所导致的损害应该是实质损害。换言之,可保风险是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的风险。一般所言的可保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五个条件:

1. 非投机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可保风险不具有投机性,保险人通常不能承保投机风险,因为保险人如果承保投机风险,既难以确定承保条件,又与保险的经济补偿的职能相违背。

2. 偶然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可保风险应该是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如果风险不可能发生,就无保险的必要;同时,某种风险的发生情况不具有必然性。

3. 意外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意外发生的。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因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的故意行为,也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不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所引起的。

4. 普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保险是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即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害。如果风险只是相对于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而言,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所潜在的或面临的风险,是不具备大数法则这一数理基础的。只有对大量标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进行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比较精确地测算出损失及伤害的概率,以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5. 严重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有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发生重大损害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害的可能性,才会产生保险需求。保险供给也才可能因此产生。(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人分散风险、分摊损害的功能是通过大量的具有相同性质风险的经济单位的集合与分散来实现的。大量的投保人将其所潜在的或面临的风险以参加保险的方式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则通过承保形式,将同种性质的分散性风险集合起来,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时,又将少数人遭遇的风险损失及伤害分摊给全体投保人。因此,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过程,既是风险的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分散过程。(三)保险费率的制定

保险关系体现了一种交换关系,投保人以交纳保险费为条件,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而保险交易行为本身要求合理地制定保险商品的价格——保险费率。因此,保险费率的制定就成为了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的供求状况,保险人应该根据大数法则和概率论,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以在保证保险人经营稳定性的同时,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对风险的分摊及对损害的补偿,是在保险人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形成保险基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保险基金主要是由按照各类风险出险的几率和损害程度确定的保险费率所收取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货币基金。保险实际上是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害的总额,在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了,使少数人的经济损害,由所有的投保人平均分摊,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害,这实际上是把损害均摊给了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这种均摊损害的方法只是把损害平均化,但并没有减少损害。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考察,“平均化的损害仍然是损害”。所以,保险对损害的分摊,必须通过保险基金的建立才能实现。显然,如果没有建立起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就无法履行。保险基金的存在形式是各种准备金,如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当保险基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时,保险人可以将保险基金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加以运用。可见,保险基金既是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基础,又是保险人从事资金运用活动的基础。保险基金的规模大小,制约着保险企业的业务发展规模。(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如果没有保险合同的订立,就没有保险关系的建立,就不可能明确的约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关系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各自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保险的一个基本要素。四、保险与其他类似经济行为及制度的比较(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以现有的剩余资金用作将来需要的准备,都是处理经济不稳定的措施。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因此,人们往往习惯于将这两者进行比较。实际上,保险与储蓄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目的不同

对投保人而言,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使被保险人获得生产、生活安定的保障;而对储户而言,参加储蓄的目的则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用于预计的费用支出。

2. 性质不同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是保险的要素之一。保险人将大量的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其中少数遭遇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给付,从而实现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相帮助,因此,保险具有互助性质;储蓄则是单独地、个别地进行的行为,各储户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因而储蓄属于自助行为。

3. 权益不同

保险一般是以自愿为原则,投保人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但投保人退保后所领取的退保金一般小于其所交纳的保险费;然而,如果投保人没有退保,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却又可能大大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而在储蓄中,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对自己的存款有完全的随时主张权,所领取的是本金和利息之和,既不会小于本金,也不会大大超过本金。(二)保险与赌博

由于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都有可能获得大大超过支出的收入,因此,有人将两者混为一谈。实际上,保险与赌博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 目的不同

如前所述,投保人参加保险是为了转嫁风险、获得保险保障;而赌博的目的则不同,赌博的参加者一般是希望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的钱财,或者说,赌博的目的通常是图谋暴利。

2. 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是分散风险,利己利人;赌博的结果往往是制造风险、损人利己,甚至损己损人、扰乱社会秩序。

3. 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律作保障;赌博一般属于非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但两者也存在着区别,主要体现在:

1. 权利与义务不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都要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总体上讲,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要受保险合同的约束;而救济是一种任意的单方面的施舍行为,其出发点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救济者提供的是无偿援助,救济双方没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可言。

2. 性质不同

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而救济是依赖外来的援助,既不是自助更不是互助,而只是一种他助行为。

3. 主体不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一般是将保险金支付给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在救济中,救济者和被救济者往往事先都无法确定,救济者可以是国家、社团组织或个人等,被救济者则可能是各种灾害事故的受灾者或贫困者等。注释[1]园·乾治. 保险总论[M]. 李进之,译.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3:6-17.[2]威廉·罗雪尔. 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讲义大纲[M]. 朱绍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72.[3]亚当·斯密. 国富论(上)[M]. 郭大力,王亚南,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100.[4]亚当·斯密. 国富论(下)[M]. 郭大力,王亚南,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317-318.[5]以下凡未特别指明处,所言《保险法》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一、保险的职能

保险的职能是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决定的,它是指保险的内在的固有的功能。保险的职能包括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职能,是保险固有的职能,并且不会随着时间和外部环境的改变而改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客观环境的变化,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职能。一般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 经济补偿职能

保险从产生时起,就对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因而,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险发展到现在,这一职能仍然没有改变。在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显然,经济补偿的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

2. 经济给付职能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经济补偿,而是经济给付。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人的价值无法用货币来衡量,人所遭受的伤害也难以通过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过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为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提供经济保障。(二)派生职能:保险的融资职能

融资职能是指保险人将保险资金中的暂时闲置部分,以有偿返还的方式重新投入社会再生产过程,以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职能。融资职能就是保险业进行资金融通的职能。

保险公司从收取保险费到赔付保险金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和规模差,使保险资金中始终有一部分资金处于暂时闲置状态,从而为保险公司融通资金提供了可能性。

融资职能是在保险业实现基本职能的基础上顺应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派生出来的特殊职能。它最初产生于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社会里,资金的闲置被认为是一种不容宽恕的浪费,为防止浪费,就需要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的保险资金加以运用,参与社会资金周转,通过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收益,在扩大社会再生产规模的同时,增大保险资金总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稳定保险公司的经营。

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的职能活动是保险人的负债业务,而利用包括负债业务形成的保险基金在内的保险资金进行的融资职能活动则是保险人的资产业务。保险资金的融通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

除以上职能外,还有不少关于保险职能及功能的提法,例如,保[6][7]险的防灾防损职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等。二、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职能发挥的结果,是指保险在实施职能时所产生的客观效应。保险的作用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又分别体现于对微观经济的作用和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一)保险的积极作用

1.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或经营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尤其是重大灾害事故的出现,会破坏企业的资金循环,缩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甚至中断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在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从保险公司及时获得保险赔款,尽快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2)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财务型的风险管理方式之一是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如果企业参加了保险,就能够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的损失,变为确定的小额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到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中,使企业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损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既符合企业经营核算制度,又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3)有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保险本身就是风险管理方式之一,而保险防灾防损职能的发挥,更促进了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常年与各种灾害事故打交道,积累了较为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帮助投保企业尽可能地消除风险的潜在因素,达到防灾防损的目的。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共同搞好风险管理工作。尽管保险方式能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但是,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被保险企业也不可能从风险损失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加强风险管理符合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4)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灾害事故的发生对于个人及家庭而言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参加保险不仅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也是个人及家庭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的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人身保险可以转嫁被保险人的生、老、病、死、残等风险,对家庭的正常生活起保障作用。也就是说,保险这种方式,可以通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重建家园,使获得保险保障的个人及家庭的生活,能够保持一种安定的状态。(5)有助于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及社会活动中,难免发生因致害人等的过错或无过错导致的受害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致害人等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将这种责任风险通过责任保险转嫁给保险人。这样,既可以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的责任风险,又能切实保障受害的第三者的经济利益。

2.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有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畅运行

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互相联系、互为依存,在时间上继起,在空间上并存。但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会因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的中断和失衡,都将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保险对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和失衡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延续及其顺畅运行。(2)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现代社会的商品竞争越来越趋向于高新技术的竞争。在商品价值方面,技术附加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对于熟悉原有技术工艺的经济活动主体来说,新技术的采用,既可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又意味着新的风险。而保险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对采用新技术风险提供保障,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使用专利撑腰壮胆,以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3)有助于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在对外贸易及国际经济交往中,保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保险业务的发展,如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等险种的发展,既可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保障国际经济交往,又能带来无形的贸易收入,平衡国际收支。因此,外汇保费收入作为一项重要的非贸易收入,已成为许多国家积累外汇资金的重要来源。(4)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社会是由千千万万的家庭和企业等构成的,家庭和企业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的安定和企业的稳定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保险通过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伤害的补偿和给付,分散了被保险人的风险,使被保险人能够及时地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为社会的稳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二)保险的消极作用

保险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这些消极作用可以说是在保险产生以后,社会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1. 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保险产生后,道德风险也随之产生,出现了形形色色的保险欺诈现象。例如,为了获得巨额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在国外屡有发生。

2. 增大费用支出

一方面,伴随着保险的产生,开设机构、开办业务、雇佣工作人员等,使社会支出中新增了一笔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其他职业的工作者借保险之机漫天要价,例如,有的原告律师在重大责任事故的案件中,索价高昂,大大超过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图在原告多得赔款的同时自己多得诉讼费用。此外,保险欺诈带来的查勘定损乃至侦破费用,事实上也使保险经营成本增大,费用开支增加。

可见,保险给社会带来很大效益,也使社会付出较大代价。但其社会效益大于其所付出的代价,此代价是社会为获得保险效益而必须做出的一种牺牲。所谓有利必有弊,有得必有失,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尽可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消极作用。

复习思考题1. 保险有哪些学说?2. 你对保险是怎样认识的?3. 保险的要素有哪些?4. 什么是可保风险?可保风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5. 概念比较:保险与储蓄;保险与赌博;保险与救济。6. 保险具有哪些职能?你对这些职能如何看待?7. 你怎样认识保险的作用?注释[6]2003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出席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成立大会”时首次提出了“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认为保险具有三项功能,即:经济补偿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及社会管理功能。在2003年12月13日“第一届中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论坛暨现代保险功能研讨会”上,吴定富进一步指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及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的功能,由此引发了保险界对保险功能与职能的讨论,有的学者因此提出保险的职能应该包括社会管理职能。[7]狄横察,一口田,谷越. 论保险的积德保障职能[J]. 保险研究,2005 (3).第三章 保险的起源与发展内容提示:保险产生的基础既有自然基础,又有经济基础。本章在分析了国外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的基础上,介绍了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过程,分析了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并对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及保险业的整个发展过程,特别是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保险业的发展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和分析。第一节 保险产生的基础

保险的产生既有其自然基础,又有其经济基础。一、自然基础——风险的客观存在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人类社会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风险一旦发生,会影响到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还可能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社会生产、生活乃至国民经济的顺畅运行,客观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需要运用作为风险管理方式之一的保险方式对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进行分摊和补偿,这样,保险就应运而生了。换言之,没有风险的存在,没有损害的发生,没有对经济损失补偿和给付的需要,也就不可能有以经营风险为对象、以经济补偿和经济给付为职能的保险的产生。二、经济基础——剩余产品的存在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一)剩余产品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

物质财富的损失只能用物质财富来补偿,因此,只有当存在着可供补偿用的剩余的物质财富时,对物质财富损失的补偿才能实现,保险的产生才有了物质基础。

在生产力水平极端落后的原始社会,生产的产品仅能勉强维持生产者及其家属的生存,没有剩余产品,就不能建立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后备基金。因而,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直接导致了社会生产规模的萎缩和社会生活水平的下降,巨灾的发生甚至还会导致个别部落的夭亡。

只有当社会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能满足社会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还有一部分剩余时,才有可能存在用于补偿损失的物质财富;否则,保险的产生、保险基金的形成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没有剩余产品的存在,人们即使得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货币也买不到东西,这笔保险金就毫无用途,人们就不会投保,保险基金就不可能形成。所以,剩余产品的存在是保险基金形成的唯一源泉,是保险产生的物质基础。(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的必要前提

保险的产生是以保险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的,而保险关系是一种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面,投保人以交付保险费的形式换取保险保障,保险人以收取保费为交换条件,承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损害后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险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不过是交换关系本身发展的结果和表现。另一方面,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被保险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集合起大量被保险人是保险的内在要求。显然,在分散的、封闭的、小生产的自然经济条件下,是无法实现这一要求的。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在广大的地域上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他们才可能为求得保障而集中起来,保险才可能产生。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保险产生的必要基础。第二节 世界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保险形态

国外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欧洲的希腊和罗马。据英国学者托兰纳利论证:保险思想起源于巴比伦,传至腓尼基(今黎巴嫩境内),再传入希腊。国外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形态,可从下列史实中窥见。

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的一项文件中记载:当时石匠中盛行一种互助基金组织,通过收缴会费来支付会员死亡后的丧葬费用。

在古希腊,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通过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在古罗马历史上曾出现过丧葬互助会,还出现了一种缴付会费的士兵团体,在士兵调职或退役时发给旅费,在死亡时发给继承人抚恤金。

在公元前2500年的巴比伦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和市长等,对其辖境内的居民征收赋金,建立后备基金,以备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

在公元前2250年的巴比伦王汉默拉比时代,曾在法典中规定,在队商间如马匹货物等中途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宣誓并无纵容或过失等,可免除其个人之债务,而由全体队商补偿。此种规定办法,后传至腓尼基,并扩充适用于船舶载运之货物。

在公元前1000年,以色列王所罗门,对其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

其他原始的保险形态,如古代犹太人结婚时所需的各种用具,强制由住民共同负担备办。巴勒斯坦人饲养骡马者,如其骡马被盗或为野兽捕噬时,其他饲养骡马者须共同负担其损失。印度古代法典禁止高利贷,但对于经营海上、森林、原野等之商旅,则容许之;且对从事海上贸易者,在遇有不可抗力损失时,予以免除偿还的义务。

欧洲中世纪的行会或基尔特制度。到了中世纪,欧洲各国城市中陆续出现了各种行会组织,这些行会具有互助性质,其共同出资救济的互助范围包括死亡、痢疾、伤残、年老、火灾、盗窃、沉船、监禁、诉讼等不幸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但互助救济活动只是行会众多活动中的一种。这种行会或基尔特制度在13~16世纪特别盛行,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相互合作的保险组织。

欧洲中世纪是宗教统治的黑暗年代,许多高级教会人士反对保险方式的安排。在他们看来,任何天灾都是天罚,减轻灾难和不幸是违反上帝的意志,无疑,教会势力对保险的发展曾起了阻碍作用。二、世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一)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海上保险是一种最古老的保险,近代保险也首先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

1. 海上保险的萌芽——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海上,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受益方共同分摊,它是航海遇难时所采取的一种救难措施,也是海上常见的一种损失事故处理方式。共同海损大约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那时地中海一带出现了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当时由于船舶构造非常简单,航海是一种很大的冒险活动。要使船舶在海上遭风浪时不致沉没,一种最有效的抢救办法是抛弃部分货物,以减轻载重量继续航行。为了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方获得补偿,当时的航海商提出了一条共同遵循的原则:“一人为众,众为一人”。这个原则后来为公元前916年的罗地安海商法所采用,并正式规定为:“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的基本原则。它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但由于共同海损是船主与货主分担损失的方法,并非是保险补偿,因此它是否属于海上保险的起源尚有争议。

2. 海上保险的雏形——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

海上贸易的发展,带来了船舶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制度。这种借款在公元前800—前700年起就很流行,而且从希腊、罗马传到意大利,在中世纪也盛行一时。船舶抵押借款契约(Bottomry Bond)又称冒险借贷,它是指船主把船舶作为抵押品向放款人取得航海资金的借款。如果船舶安全完成航行,船主归还贷款,并支付较高的利息。如果船舶中途沉没,债权即告结束,船主不必偿还本金和利息。船货抵押借款契约(Respondentia Bond)是向货主放款的类似安排,不同之处是把货物作为抵押品。

这种方式的借款实际上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放款人相当于保险人,借款人相当于被保险人。船舶或货物是保险对象,高出普通利息的差额(溢价)相当于保险费。公元533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这种利息率限制在12%,而当时普通放款利率一般为6%。在这种方式下如果船舶沉没,借款就等于预付的赔款。由此可见,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具有保险的一些基本特征,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已成为定论。这两种借款至今仍存在,但与古代的做法不同,它们是作为船长在发生灾难紧急情况下筹措资金的最后手段。有趣的是,今日放款人可以购买保险来保护自己在抵押的船舶中的利益。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后因利息过高被罗马教皇九世格雷戈里禁止,当时利息高达本金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由于航海需要保险作支柱。后来出现了“无偿借贷”制度。在航海之前,由资本所有人以借款人的地位向贸易商借得一笔款项,如果船舶和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资本所有人不再偿还借款(相当于收取保险费);反之,如果船舶和货物中途沉没和损毁,资本所有人有偿债责任(相当于赔款)。这与上述船舶抵押借款的顺序正好相反,与现代海上保险的含义更为接近。

3. 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意大利

在11世纪后期,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曾控制了东西方的中介贸易,并在他们所到之处推行海上保险。在14世纪中期,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出现了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起初,海上保险是由口头缔约,后来出现了书面合同。世界上最古老的涉及保险的单证是一个名叫乔治·勒克维伦的热那亚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出立[1]的一张承保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船舶保险单。这张保险单现在仍保存在热那亚国立博物馆。保单的措辞类似虚设的借款,即上面提及的“无偿借贷”,规定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后契约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合同成立,由资本所有人(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保险费是在契约订立时以定金名义缴付给资本所有人。并规定,船舶变更航道使契约无效。但保单没有订明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它还不具有现代保险单的基本形式。至于最早的纯粹保险单一般认为是1384年的比萨保单。到1393年,在佛罗伦萨出立的保险单已有承保“海上灾害、天灾、火灾、抛弃、王子的禁止、捕捉”等字样,开始具有现代保险形式。

当时的保险单同其他商业契约一样,是由专业的撰状人草拟,13世纪中期在热那亚一地就有200名这样的撰状人。据一位意大利律师调查,1393年在热那亚的一位撰状人就草拟了80份保险单,可见当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已相当发达。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就写到了海上保险及其种类。第一家海上保险公司于1424年在热那亚出现。

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保险纠纷相应增多,这要求国家制定法令加以管理。1468年,威尼斯制定了关于法院如何保证保险单实施及防止欺诈的法令。1523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条例,并规定了标准保险单的格式。

善于经商的伦巴第人后来移居到英国,继续从事海上贸易,并操纵了伦敦的金融市场,而且把海上保险也带进英国。今日伦敦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就是因当时意大利伦巴第商人聚居该处而得名。

4. 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在美洲新大陆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迅速发展,保险的中心逐渐转移到了英国。1568年12月22日,经伦敦市长批准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取代了从伦巴第商人沿袭下来的一日两次在露天广场交易的习惯。1575年,由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办理保险单登记和制订标准保单和条款。当时在伦敦签发的所有保险单必须在一个名叫坎德勒的人那里登记,并缴付手续费。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定在保险商会内设立仲裁法庭,解决日益增多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但该法庭的裁决可能被大法官法庭的诉讼推翻,因此取得最终裁决可能要等待很长时间。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发展扫清了道路,大规模的殖民掠夺使英国逐渐成为世界贸易、航海和保险中心。1720年,成立的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保险交易所因各向英国政府捐款30万英镑而取得了专营海上保险的特权,这为英国开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险提供了有利条件。1756—1778年,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搜集了大量海上保险案例,编制了一部海上保险法案。

说到英国的海上保险,就不能不对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进行简要的介绍。劳合社从一个咖啡馆演变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的历史其实就是英国海上保险发展的一个缩影。1683年,一个名叫爱德华·劳埃德的人在伦敦泰晤士河畔开设了一家咖啡馆。该处逐渐成为经营远洋航海的船东、船长、商人、经纪人和银行高利贷者聚会的场所。1691年,劳埃德咖啡馆从伦敦塔街迁至伦巴第街,不久成为船舶、货物和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当时的海上保险交易只是在一张纸上写明保险的船舶和货物以及保险金额,由咖啡馆内的承保人接受保险的份额,并在底下署名。劳埃德咖啡馆在1696年出版了每周三次的《劳埃德新闻》,着重报道海事航运消息,并登载在咖啡馆内进行拍卖船舶的广告。劳埃德于1713年死后,咖啡馆由他的女婿接管并在1734年又出版了《劳合社动态》。据说,除了官方的《伦敦公报》外,《劳合社动态》是英国现存的历史最悠久的报纸。

随着海上保险业务的发展,在咖啡馆内进行保险交易已变得不方便了。1771年,由79个劳埃德咖啡馆的顾客每人出资100英镑另觅新址专门经营海上保险。1774年,劳合社迁至皇家交易所,但仍然沿用劳合社的名称,专门经营海上保险,成为英国海上保险交易的中心。19世纪初,劳合社海上承保额已占伦敦海上保险市场的90%,在以后的时间里,劳合社以其卓著的成就使英国国会在1871年批准了“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团体,从而打破了伦敦保险公司和皇家保险交易所专营海上保险的格局。1906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规定了一个标准的保单格式和条款,它又称作为劳合社船舶与货物标准保单,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公认和沿用。1911年的法令又取消了劳合社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的限制,允许其成员经营一切保险业务。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它与纽约证券交易所相似,只是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1986年,劳合社又迁至新的大楼。劳合社有数百个承保各类风险的组合,每个组合又由许多会员组成,并有各自的承保人。传统上,会员对所在组合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责任。劳合社会员最多的时候达3.3万人,来自世界50多个国家。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石棉案等巨额索赔,劳合社发生了严重亏损。20世纪90年代起,劳合社开始重建计划,会员不再承担无限责任。在长期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劳合社在全球保险界赢得了崇高声誉。劳合社曾创造过许多个第一:劳合社设计了第一份盗窃保险单、第一份汽车保险单和第一份收音机保险单,近年又是计算机犯罪保险、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保,包括钢琴家的手指、芭蕾舞演员的双脚、赛马优胜者的腿、演员的生命,特别是在海上保险和再保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劳合社作为不同的、独立的承保组织组成的最大专业保险市场,拥有提供快速决策方法、广泛的选择和为客户定制风险解决方案等方面的无与伦比的能力。如今,全球十大银行、十大制药公司、五大石油公司和道·琼斯指数90%的公司都向劳合社购买保险。2002年,劳合社的承保能力为123亿英镑,据伦敦劳合社首席执行官的估计,2003年劳合社的承保能力将达到142.5亿英镑,这是该市场诞生315年以来承保能力最高的一次。劳合社由其成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2000年11月,劳合社正式在我国北京设立办事处。

5. 其他国家海上保险的发展

在14世纪中期,海上保险已是每个海运国家的一个商业特征。在美洲新大陆发现之后,西班牙、法国也进入对外贸易迅速发展阶段。早在1435年,西班牙就公布了有关海上保险的承保规则及损失赔偿手续的法令。1563年,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制订了安特卫普(地处比利时,当时为西班牙属地)法典,它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航海法令,第二部分是海上保险及保险单格式法令,后为欧洲各国采用。1681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上条例中也有海上保险的规定。此外,荷兰、德国也颁布了海损及保险条例。海上保险法规的出现标志着这些国家的海上保险有了进一步发展。

美国的海上保险发展较迟。在殖民地时代,美国没有独立的海上保险市场,商人被迫在伦敦投保。1721年5月25日,美国出现了第一家海上保险组织,由约翰·科普森在费城市场街自己的寓所里开设了一个承保船舶和货物的保险所。独立战争后不久,1792年12月15日美国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北美保险公司,该公司出售60 000股份,每股10美元,虽计划承保人寿、火灾和海上保险等业务,但最初只办理了海上保险业务。1798年,又建立了纽约保险公司。到1845年,美国约有75家经营海上保险的公司。在1845—1860年期间,美国海上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该时期船舶总吨位增加了3倍。为了扩大纽约的海上保险市场,1882年建立了类似劳合社的组织,由100多个成员组成纽约海上保险承保人组织。(二)火灾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在15世纪,德国的一些城市出现了专门承保火灾损失的相互保险组织(火灾基尔特)。1676年,由46个相互保险组织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社。

1666年9月2日,伦敦发生的一场大火是火灾保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直接诱因。当时火灾的起因是皇家面包店的烘炉过热,火灾持续了5天,烧毁了全城的一半,有13 000幢房屋和90个教堂被烧毁,20万人无家可归,造成了无可估量的财产损失。这场特大火灾促使人们重视火灾保险。次年一个名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独资开办了一家专门承保火灾保险的营业所,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由于业务发展,他于1680年邀集了3人,集资4万英镑,设立了一个火灾保险合伙组织。保险费是根据房屋的租金和结构计算的,砖石建筑的费率定为2.5%的年房租,木屋的费率为5%。正因为使用了差别费率,巴蓬才有了“现代保险之父”的称号。

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期,英法德美等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代替了原先的手工操作,物质财富大量集中,对火灾保险的需求也变得更为迫切。这个时期的火灾保险发展异常迅速,而且火灾保险组织以股份制公司的形式为主。最早的股份制公司形式的保险组织是1710年由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保险公司,它不仅承保不动产保险,而且把承保业务扩大到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它是英国迄今仍存在的最古老的保险公司之一。英国在1714年又出现了联合火灾保险公司,它是一个相互保险组织,费率计算除了考虑建筑物结构外,还考虑建筑物的场所、用途和财产种类,即采用分类法计算费率,实为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

美国于1752年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创办了第一家火灾保险社。这位多才多艺的发明家、科学家和政治活动家还在1736年组织了美国第一家消防组织。1792年,建立的北美保险公司在两年后开始承办火灾保险业务,现在该公司的博物馆里还陈列着当时的消防设备和驾着马车去救火场面的油画。到了19世纪,欧美的火灾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承保能力大为提高。1871年,芝加哥的一场大火造成了1.5亿美元的损失,其中有1亿美元损失是保了险的,而且火灾保险从过去只保建筑物损失扩大到其他财产,承保的责任也从单一的火灾扩展到风暴、地震、暴动等。为了控制同业间的竞争,保险同业公会相继成立,共同制订火灾保险的统一费率。在美国的火灾保险早期,保险人各自设计自己使用的保单,合同冗长且缺乏统一性。1873年,马萨诸塞成为美国首先使用标准火险单的州,纽约州在1886年也通过了类似的法律。标准火险单的使用减少了损失理算的麻烦和法院解释的困难,这也是火灾保险的一大进步。(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海上保险与火灾保险是两个传统的财产保险业务,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其承保的标的和风险范围不断得到扩展,已发展成为两个综合险的财产保险险种。在此基础上,19世纪后半期以后,除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外,各种财产保险新险种陆续出现。如汽车保险、航空保险、机械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

与财产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相适应,19世纪中叶以后,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起来。最初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是德国于1846年设立的科仑再保险公司。到1926年,各国共建立了156家再保险公司,其中德国的再保险公司数目最多。对于财产保险业务而言,由于其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已成为保险业务经营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再保险使财产保险的风险得以分散,特别是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再保险的发展,又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今天,英、美、德、瑞士等国的再保险业务在国际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四)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从原始的萌芽形态到具有现代意义的人身保险,经历了漫长的探索和演变。在这个时期,对人身保险的形成和发展影响重大的事件和人物主要有:

1. “蒙丹期”公债储金办法

12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为了应付战时财政困难,发行了强制认购的公债。其办法为:政府每年给予认购者一定的酬金直到其认购者死亡,本金一律不退还。这种给付形式接近于同时代的终身年金保险。它对后来年金保险的产生起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2. “冬蒂”方案

这是1656年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冬蒂所设计的一套联合养老保险方案,于1689年由路易十四颁布实施。该方案规定:每人认购300法郎,发行总数为140万法郎的国债,每年由国库付10%的利息,本金不退还。支付利息的办法是:把所有认购者按年龄分为14个群体,利息只付给群体的生存者,生存者可随群体死亡人数的增加而领取逐年增加的利息,如果群体成员全部死亡,就停止发放利息。这个办法相当于现在的联合生存者终身年金保险。

上述办法,都是欧洲各国政府带着财政目的强制推行的,以聚财为目的,必然引起人们的不满和反对,难以长久存在。同时,这些方案的费用负担都没有经过科学精确的计算,难以达到公平、合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享有的权利负担费用,这就导致了许多学者对人身保险计算问题的研究。

3. 死亡表的研究和编制

为使人身保险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少学者开始了对人口问题的研究,并编制死亡表。其中主要的死亡表有:①1662年,英国的格朗脱编制的以100个同时出生的人为基数的世界上第一张死亡表。此表简单也不够精确,但给后来的研究以很大的启发。②1671年荷兰数学家威特编制的死亡表。③1693年,英国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最完全的死亡表。此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死亡率和生存率。④1783年诺爽姆登的死亡表以及1815年弥尔斯的死亡表等。这些死亡表的编制为人身保险的科学计算奠定了基础。

4. 均衡保费的提出

詹姆斯·道德逊在1756年根据哈雷的死亡表计算出了各年龄的人投保死亡保险应缴的保费,这种保费称为“自然保费”。由于自然保费难以解决老年人投保时费用负担的问题。詹姆斯·道德逊又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的理论。

在人身保险计算理论研究发展的同时,人身保险业务也有了很大发展。1705年,英国友谊保险会社获得皇家特许,经营寿险业务。到1720年,英国已有20家人寿保险公司。1762年,英国创办了公平人寿保险公司,这是世界上第一家科学的人寿保险公司。该公司第一次采用均衡保费的理论计算保险费,规定每次缴费的宽限期及保单失效后申请复效的手续,对不符合标准条件的保户另行加费,使人身保险的经营管理日趋完善,该公司的创立标志着近代人身保险制度的形成。

工业革命刺激了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使得人身保险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英国1854年开办了民营简易寿险,1864年又开办了国营邮政简易寿险,接着团体保险也有了很大发展,到19世纪末,英国的寿险一直居世界首位。以后,便先后被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超过。美国的人身保险发展速度很快,1950年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有469家,1985年增加到2261家。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身保险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人身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有效保额居世界首位。1999年,日本的人身保险业务占保险业务总量的79.4%。这一年全球保费收入总额中,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为60.8%。

如今在西方的人身保险业务中,可以称得上是无险不保,无奇不有。如芭蕾舞演员的脚尖保险、唱歌演员的嗓子保险、滑稽演员的酒糟鼻子保险,甚至英国大臣们的脚趾都可以保险。随着西方社会问题的日趋严重,目前绑架保险也十分兴隆。三、世界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一)世界保险业的现状

1. 保费收入现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保险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会对保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总体而言,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保险业也越发达。全世界的保费收入1950年为207亿美元,1999年则达到了23 240亿美元。在近50年里平均年增长10%左右。据瑞士再保险2009年3月[2]发布的研究报告《2008年全球保险状况》统计,受金融危机和全球股市下跌的影响,2008年全球保费收入为42 700亿美元,较上年降低了两个百分点,是1980年以来首次出现的负增长。其中寿险保费收入为24 900亿美元,同比下降3.5%;非寿险保费收入为17 800亿美元,[3]同比下降0.8%。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89.08%的寿险份额和86.46%的非寿险份额继续保持其在全球保险业中的统治地位。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依然是全球保险业保费收入的前5名,其保费总收入在全球保费收入中的比例高达62.76%。[4][5]

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角度考察,保费收入的差异实际上体现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总体上看,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一般都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2008年,全球保险密度为633.9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为3655.4美元,新兴国家仅为89.4美元;全球保险深度为7.07%,其中工业化国家为[6]8.81%,而新兴国家仅为2.72%。

2. 险种现状

保险业务的范围是以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被保险人规避风险的需要为拓展基础的,新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工艺、新工业的产生,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例如,电气革命带来了电器设备的广泛运用,也带来了机器损坏的风险;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带来了计算机犯罪的风险等。另外,技术的进步又使过去被认为是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这为新险种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世界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技术日新月异和自然灾害频繁的背景下,新的保险需求不断产生。在需求的带动下,新险种大量涌现,并且发展很快。例如,在寿险领域,日本推出了严重慢性疾病保险,美国推出了“变额保险”,英国甚至推出了“疯牛病保险”,并获成功;在财产保险领域,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意外事故的增多使险种创新的势头更为强劲,如核保险、航天飞机保险。甚至针对全球变暖的情况,许多保险机构也推出了有关险种。近几年来,恐怖活动频繁,治安问题严重,还催生了勒索绑架保险。总之,一旦产生保险需求,险种创新就可能发生,需求是诱致新险种出现的决定性因素。

3. 巨灾风险增加,巨灾证券化形成

随着投保财产价值的增大,保险金额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各种意外事故频发,索赔案件经常发生并且索赔数额尤为巨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16起损失超过32亿美元的巨大灾害,而整个20世纪80年代,则很少发生过损失超过10亿美元的灾害。1992年,全世界的保险损失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峰,共损失了271亿美元,主要是由于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如美国发生的安德鲁飓风造成了155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洛杉矶的暴乱造成了7.75亿美元的损失,发生在伦敦的炸弹爆炸事件造成了12.2亿美元的损失。1999年保险业又遭受了有史以来第二大赔偿负担。2001年9月11日的美国恐怖袭击事件使全球保险业经受了有史以来最严峻的考验。据粗略估计,“9·11”事件造成的保险赔偿将高达300亿~700亿美元,是保险史上赔付额最高的一次事件。

面对日益频繁的巨灾风险,发达国家的保险业除继续采用补足资本金、提足准备金和扩大再保险等传统的分散风险损失的手段外,开始采用金融工程技术,开发动态风险管理产品来转移巨灾风险。其主要方法:一是“风险金融”、“巨灾证券化”,即针对某一特定险种,保险人通过发行保险证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集准备金,将巨灾风险直接转移到资本市场,采取的形式是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和“巨灾期权”;二是“灾害期货”,这种新的风险管理方法使保险人将经营风险转移给了投机者。

4. 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知识面广

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险种开发到承保、理赔、防灾防损无不需要专业化人才。因此,保险机构十分重视人才的引进,并把专业化人才看成是事关自身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内部员工,保险人经常对其进行各种专业培训,这种培训尤以承保、理赔和财务人员为重点。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机构有更为严格的要求,必须要有相应的学历和资历。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要经过专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开展业务。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提高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水平,有利于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二)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 世界保险市场全球化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趋势

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贸易与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决定了市场开放的必要性,而通信、信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又为实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创造了技术条件。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深刻地影响着经济政治生活以及人们的生存方式。在高新技术的推动下,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作为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保险全球化是指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和保险机构的国际化。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业国际化的趋势将不断加强。

在发达国家,为了适应世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大都放松了对本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放松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放松对保险机构设立的限制。打破保险市场的进入壁垒,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近年来,德国、韩国等国纷纷放松了对外国保险机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的管制。(2)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在传统模式下,保险条款费率管制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但现在这一情况有了变化,例如,素以保险监管严格著称的日本实行了全面的保险条款费率自由化。对条款费率管制的放松,增强了保险市场的市场化程度。(3)放松对保险险种的监管。随着人们保险需求的增多,保险机构加大了保险险种的创新力度,这就促使保险监管当局不得不放松对险种的管制。

发展中国家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也在做出自己的努力。如中国、印度、东盟国家以及智利、阿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开放了本国的保险市场,以吸引外国投资者。1995年,全球多边金融服务协议达成,这意味着全球保险市场的90%都将开放。

世界经济金融的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保险服务的一体化。1999年11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又称Gramm-Leach-Biley),该法案的颁布意味着国际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它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金融保险服务一体化的趋势正扑面而来。在金融服务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浪潮中,银保联盟、保险与证券的联盟方兴未艾,并将更加成熟。

2. 保险规模大型化和保险机构的联合与兼并的趋势

保险规模的扩大一方面体现在保险标的的价值越来越大,巨额保险增多;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从事保险的机构越来越多。保险标的价值的增大与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新技术的运用使各种机器设备越来越复杂、精细,价值也越来越高,同时风险的影响面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日益紧密也越来越大,因此,巨额保险的数量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的规模也日趋庞大。竞争白热化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从而加速了保险机构之间的联合与兼并。19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保险公司,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全世界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过万家。而在面临全球化竞争的情况下,许多公司又开始进行广泛的合作。竞争与合作呈现出一种相互推动的态势。近年来,合作进一步演化成保险人之间的并购,保险市场的并购案件显著增多,保险机构呈现大型化的趋势。1996年7月,英国的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宣布合并,成立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举成为英国第一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6年4月,法国巴黎联合保险集团与安盛保险进行合并,成立保险集团,新的保险集团(以账面价值为准)为世界排名第二,欧洲排名第一。在再保险领域,并购之风也越演越烈,仅在1996年上半年,并购大案就接二连三。如美国通用再保险收购了德国科隆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收购了美国再保险。另外,在保险中介市场上,并购活动也呈增多趋势。

3. 保险经营转向以非价格竞争为主,并且更加注重事先的预防

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使保险业面临的价格压力越来越大,长期的亏损使不少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严重地影响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因此,保险人越来越注重非价格的竞争,努力在保险经营上积极创新,力求在保险技术和保险服务上吸引顾客。与此同时,保险人越来越不甘于被动地提供事后的补偿,而是积极地参与事前和事中的防灾防损,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联合各类技术专家从事风险的识别、测定与预防工作,为被保险人提供各种相关的防灾防损服务。这既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与竞争力,又减少被保险人损害的可能和自己赔付的可能,还减少了损害发生后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4. 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将使用新的方法来控制风险和管理资金。对保险公司来说,资金的有效管理从未显得如此重要。巨灾的频繁发生、恐怖袭击以及全球性市场低迷和银行低息政策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造成了巨大压力,保险公司的财力被日益削弱,偿付能力不断下降。保险公司正在尝试使用各种新方法来分析风险,从而决定资金流向。

5. 养老保险将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亮点

目前很多国家正在进行退休及养老制度改革,这类保险的需求正日益增大。未来保险公司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在该领域的表现。现有的保险公司将向客户提供更多的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并逐步向金融服务公司转型。注释[1]也有人认为出立的是公证书,参见袁宗蔚所著的《保险学》第151-152页。[2]http://www.swissre.com/resources/c7f9f9004fbe0c3ea67ffea7701fb964-sigma3_2009_e_rev4.pdf。[3]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包括:北美、西欧(不包括土耳其)、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大洋洲和以色列。[4]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或地区)计算的人均保险费。[5]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6]http://www.swissre.com/resources/c7f9f9004fbe0c3ea67ffea7701fb964-sigma3_2009_e_rev4.pdf。第三节 我国保险的起源与发展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

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了后备与互助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一)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的保险思想主要体现在下列著述中:

公元前2500年,我国的《礼记·礼运大同篇(节录)》有云:“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人所终,壮有所用,动有所长,鳏、寡、孤、独、残疾者,皆有所养。”足见我国古代就有了共同谋求经济生活安定的政治思想,亦可谓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思想。《吕氏春秋·特君览》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守卫,肌肉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利辟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这说明我国古代很早就注意到单凭个人的力量不足以自卫和谋生,必须互相帮助、共同劳动才能抵御当时的自然灾害和外来侵袭。

孟子在《腾文公》中也主张:“出入相友,守望相互,疾病相扶持……”。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的社会互助保险的思想。在春秋战国时候,其他的一些社会思想家也提出过类似的主张,如墨子就曾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见《墨子·鲁问篇》),要求有余财的人扶助贫困的人,这也是墨子当时提出的政治纲领之一。

另据《逸周书·文传篇》引《夏箴》说:“小人无兼年之食,遇天饥,妻子非其有也,大夫无兼年之食,遇天饥,臣妻舆马非共有也,国无兼年之食,遇天饥,百姓非其有也,戒之哉,弗思弗行,祸至无日矣。”同篇又引《开望》说:“……二祸之来,不称之灾,天有四殃,水旱饥荒,其至无时,非务积聚,何以备之。”从这些记载来看,早在我国夏朝就重视粮食的积蓄,以防水旱之灾,这就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社会福利思想。(二)我国原始的保险形态

在实践上,我国历代有着储粮备荒以赈济灾民的传统制度。较为典型的有:

1. “委积”制度“委积”制度出现在春秋战国时代,据《周礼·地官司徒下》载:“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扼;……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周书》说:“国无三年之食者,国非其国也,家无三年之食者,子非其子也,此子谓国备。”证明当时就存在着备患之法。

2. “常平仓”制度“常平仓”制度属官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发于战国李悝的“平籴”和西汉桑弘羊的“平准”。历代统治者都有类似设置。它的名称则起自汉宣帝时的耿寿昌。常平仓最盛时节是北宋。其作用是调节灾害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安定。

3. “义仓”制度“义仓”制度属于官督民办的仓储后备制度。它始于北齐,盛行于隋朝。但其发展健全,长期有成效的当推唐代。唐贞观年间,水旱灾害频繁,各地义仓的粮食储备对凶荒年岁的救灾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义仓由官督民办,但历代封建财政对义仓的控制从未放松。

上述这些都是实物形式的救济后备制度,由政府统筹,带有强制性质。此外,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制度,它属于相互保险形式;在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不能自我生存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的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缺乏经常性的海上贸易,因此我国古代原始形态的保险,始终未能演变为商业性的保险。然而我国早期的保险思想和实践却在世界人类的文明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我们研究早期保险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旧中国的保险业(一)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我国古代保险的雏形或萌芽并没有演变成现代商业保险。近代中国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势力的入侵而传入的。

19世纪初叶,当我国清朝仍处于闭关自守时,已完成工业革命的英国首先用鸦片强行打开了我国门户,其保险商开始跟随他们的战舰抢占中国市场,近代保险制度也随之传入了我国。1805年,英国保险商出于殖民目的向亚洲扩张,在广州开设了第一家保险机构,称为“谏当保安行”或“广州保险会社”。1835年,在中国香港设立保安保险公司(即裕仁保险公司),经两次鸦片战争,以英帝国主义为首的保险商,凭借一系列强加于我国的不平等条款及其在华特权,进一步在中国增设保险机构。1845年,他们在上海这个“冒险家乐园”开设了“永福”、“大东方”两家人寿保险公司。19世纪70年代又有“扬子”、“保宁”、“香港”、“中华”、“太阳”、“巴勒”等保险公司,英商“太阳”、“怡和”洋行也增设了保险部。

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出现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产物,它们凭借不平等条款及其在华特权,挟其保险经营的技术和雄厚资金,利用买办在我国为所欲为地扩张业务领域,并用各种手段实行垄断经营,长期霸占我国保险市场,攫取了大量的高额利润。到20世纪前,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以英商为主的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二)民族保险业的诞生和兴起

鸦片战争后,外商保险资本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掠夺,激起了我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他们中的一些有识之士,民族资产阶级思想的传播者,如魏源、洪仁轩、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开始把西方的保险知识介绍到国内,并主张创办自己的保险事业,为创建我国的保险业作了舆论准备。19世纪中叶,外国保险在华势力急剧扩张的同时,民族保险业也脱颖而出。1865年5月25日,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诞生,它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我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此后,相继出现的民族保险公司有: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济和水火险公司(后两者合并为仁济和水火险公司)、安泰保险公司、常安保险公司、万安保险公司等。其中,仁济和水火险公司(一般简称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是我国第一家规模较大的船舶运输保险公司;香港华商、上海华安人寿保险公司和延年寿保险公司等是最早由华商经营的人寿保险公司。从1865—1911年,华商保险公司已有45家,其中上海37家,其他城市8家。1907年,上海有9家华商保险公司组成了历史上第一家中国人自己的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华商火险公会,用以抗衡洋商的“上海火险公会”,这反映出民族保险业开始迈出联合团结的第一步。同时,清政府也注意到了保险这一事业,并草拟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这些保险法规虽未颁行实施,但对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上述情况表明我国的民族保险业在辛亥革命前就已兴起和形成。但这一时期民族保险业的资本和规模都不大,较之外商保险公司仍处于薄弱地位。(三)20世纪初期的中国保险业

1. 民族保险事业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欧美帝国主义国家忙于战争,无暇东顾,致使我国民族资本有了发展的机遇,民族资本的火灾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广州、中国香港等地相继成立。尽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外国势力的卷土重来而陷入了一定程度的困境,但在“五四”、“五卅”运动以后,中国民族银行业的发展及对民族保险业的投入,又使保险业有了迅速的发展,并且保险业务迅速由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内地商埠。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这些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

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公司剧烈竞争的形势下,一些规模较大的民族保险公司将保险业务由国内扩展到国外,开拓保险市场,扩展国外保险业务。1937年前后,华商保险公司陆续在西贡、巴达维亚、新加坡、马尼拉等地设立了分支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并在大阪、伦敦、纽约等地设立代理处,由所在地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2. 外商保险公司进一步垄断中国保险市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日保险在华势力迅速扩大,形成了以英、美、日为主的多国势力控制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当时外商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设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华资保险公司仅有24家。这些外商保险公司垄断了我国的保险市场,攫取大量的超额利润。据1937年资料统计,中国每年流出的保费外汇达235万英镑,占全国总保险费收入的75%。“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对东北沦陷区实行经济上的全面控制,对日本以外的保险公司进行重新登记,逐步采取驱逐政策,独占保险市场。

3. 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

1937年,“七·七”事变后,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全面展开,国民党政府被迫迁都到重庆,经济中心逐渐西移,中国保险也随之西移重庆。这促使了内地保险业的发展,大后方的保险机构大量增加。到1945年8月,川、云、贵、陕、甘5省共有保险总分支机构134处。然而,当时大后方的保险市场却是由国民党官僚资本和政府有关部门兴办的官办保险公司所操纵和控制,它们凭借资金雄厚和其政治后台,几乎包揽了当时大部分保险业务。在重庆,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控制了占全国90%的保险业务,形成了官僚资本对保险业的霸权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的保险中心又东移上海。在抗日战争胜利气氛的鼓动下,百业渴望振兴,保险业也求励精图治,曾一度呈现出表面繁荣景象。但这一时期的情况却是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与卷土重来的外商保险公司相互利用,控制保险市场。外商公司控制官僚资本公司,而民族资本保险公司则受外商和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的双重控制。由于国民党政府的腐败统治,恶性通货膨胀,投机活力盛行,物价飞涨,民不聊生,国民经济陷入了崩溃状态,到1949年,华商保险公司已处于奄奄一息的境地。

近代商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先后虽然经历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但却始终未能获得较大发展,其主要原因在于:(1)近代商业保险是帝国主义列强用枪炮强制输入我国的,并长期垄断我国保险市场。他们经营保险的目的在于谋求最大利润,掠夺中国财富,他们在中国实行的是掠夺性的保险政策,其业务范围局限于当时经济较发达的通商口岸,保险对象绝大部分是工商业者,没有也不可能面向广大群众。中国的民族保险业虽曾有过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的软弱和局限性,始终步履维艰,发展缓慢,在保险市场上处于受压制的从属地位。中国各朝政府虽也曾对保险有所认识,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以图监督、管理保险市场,然而旧中国的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决定了政府作为的限制——约束不了外商保险机构,难以规范保险市场。因此,无论是民族保险,还是旧中国政府都难以担当起培育、建设中国保险市场的重任。(2)近代中国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落后状况,实行的是闭关自守、抑制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经济非常落后,人民生活极端贫困,难以形成对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条件下,人们以家庭为经济单位,以土地为生,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束缚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滋生的是封闭式保守思想意识,对于各种风险事故引起的经济困难,习惯于依靠血缘亲属关系来解决,没有保险的习惯。(3)近代中国长期战乱,特别是抗战发生后,国统区货币贬值,物价飞涨,通货膨胀严重,国民党的腐败使国民经济陷于崩溃状态,致使原本落后的保险市场难以维持,至解放前夕,整个保险事业几乎陷于崩溃。三、新中国的保险业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翻开了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新篇章。从那时至今的60多年间,中国保险事业几经波折,已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一)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形成和发展(1949—1957年)

1. 人民保险事业的创立和发展

1949年,随着解放战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决定性胜利,建立统一的国家保险公司被提到了议事日程。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经过紧张的筹备,第一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西交民巷举行,会议讨论了一系列人民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问题,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从此揭开了中国保险事业崭新的一页。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本着“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人民福利”的基本方针,配合国家经济建设,先后开办了各种保险业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配合国民经济恢复这一中心工作,开办的国内业务主要是对国有企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及国家机关的财产和铁路、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此外,还在农村开展自愿性的牲畜保险以及城市中的各种自愿性质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对当时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以及缺乏经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犯了盲目冒进、强迫命令的错误,一度在群众中引起了反感。因此,在“一五”期间,首先确立了“整顿城市业务,停办农村业务,整顿机构,在巩固基础上稳步前进”的方针,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整顿:逐步收缩停办农村业务,集中力量发展城市中的强制保险、运输保险和火险三项业务。后来为了充实国家财政和社会后备力量,又重点发展了农村保险,停办部分国营强制保险,稳步扩大城市保险业务;有计划地办理了适应群众需要的个人财产和人身保险。人民保险事业在整顿、巩固中稳步发展。

2. 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市场的整顿和改造

在创建和发展人民保险事业的同时,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保险市场进行了整顿和改造。首先,接管了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由于官僚保险机构大多集中于上海,所以接管工作以上海为重点。1949年5月27日上海解放后,上海军管会财政经济接管委员会金融处立即发出保字第一号训令,接管了324家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其他解放了的城市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也由当地军管会相继接管。其次,对民族资本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和改造。对于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先行重新登记,并允许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经合并,又投入了部分国家资金,最终于1956年成立了公私合营的专营海外保险业务的太平保险公司。最后,对外商保险公司实行限制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为彻底改变帝国主义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维护民族独立,中国政府废除了外商保险公司的一切在华特权,对其业务经营严格管理,限制其业务经营范围,切断业务来源,对违反中国法令和不服从管理的外商保险公司进行严肃查处。到1952年底,由于外商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业务量逐年下降而陆续申请停业,最终全部自动撤离中国保险市场。(二)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停顿(1958—1978年)

1958—1978年这二十年间,我国经历了3年“大跃进”、3年自然灾害、10年“文化大革命”的剧烈跌宕,我国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的保险市场因此偏离了正确轨道,陷入了崩溃的状态。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1958年全国各地刮起了“共产风”、人民公社化及“一大二公”,到处是吃饭不要钱,生、老、病、死统由国家包下来,片面认为保险已完成了历史使命,没有存在的必要,于是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上提出了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建议,同年12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财政会议上正式做出了立即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决定;同时,财政部发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以后财务处理的通知。至此,除上海等个别城市还保留少量的国内业务外,全国其余各地全部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国外业务,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外局领导,编制紧缩为30多人的一分处。1958年底到次年,数万名保险干部转业,几千个机构被撤销,国内保险业务进入了空前的低谷时期。

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请示建议恢复保险公司建制获准。保险建制改为局级,对外行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1965—1966年,随着全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国内一些大城市的保险业务陆续恢复。但“文化大革命”打乱了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保险被视为“封资修”而予以砸烂,国内业务被迫再度全部停办,国外业务也遭到严重摧残,最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剩下9人从事国外保险业务工作的守摊和清摊工作,全国各地的保险机构全部瘫痪。(三)新中国保险事业的恢复(1979—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我国保险市场以此为契机逐渐恢复。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并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做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肯定了保险对发展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并在吸取国内外保险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精神,具体部署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结束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组建各地分支机构的工作全面展开。截至1980年底,除西藏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恢复了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各级机构总数达311个,专职保险干部3423人,全年共收保费2.9亿多人民币。在恢复各类财产保险业务的基础上,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又开始恢复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业务。几年来,国内各项业务飞速增长(见表3-1)。与此同时,涉外保险业务也快速发展。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1000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了国际业务关系,全年收入1.5亿多美元的保险费,并承保了对外贸易的70%以上的业务。表3-1 1980—1985年全国国内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保险史》整理得来。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初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沿袭20世纪50年代实行的总、分、支公司垂直领导形式。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领导和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1983年9月,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来,升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和进行业务活动。从1984年1月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改由保险总公司领导。1985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经当地党政部门批准,全部升为厅局级机构,实行总公司与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至此,我国保险事业已基本恢复。

从新中国保险事业的建立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保险业的恢复这一期间,人民保险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却导致了对保险认识的偏差,致使我国保险业跌宕起伏、发展坎坷。而国家对保险业的垄断经营,又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保险业的发展。(四)新中国保险业的逐步完善(1986年至今)

我国保险业从1986年起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并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1. 保险机构不断增加,逐步形成多元化竞争格局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为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发展创造了所需的法律环境。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批准设立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专门经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部的以种植和牧养业为主的保险业务,这预示着中国人保独家经营的局面从此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消失。随后,1987年,中国交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始设立保险部,经营保险业务,1991年在此基础上组建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第二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公司;接着,1986年在深圳成立了平安保险公司,并于1992年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为第三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公司。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发展迅速,大众、华安、新华、泰康、华泰等十多家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

在国有保险机构改革和民族保险公司不断发展的同时,外资保险机构也逐渐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从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以来,已有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营业或筹建营业性机构,其中入世以来,我国已先后批准了15家外资保险营业机构开业,另外还批准了6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筹建保险营业机构。截至2009年11月,共有15个国家和地区52家保险公司在我国设[7]立了277个营业性机构。目前,还有不少潜在的市场供给主体正在等待进入保险市场。

从保费收入的分布情况分析,2008年全国寿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7337.6亿元,财险公司原保费收入总计2446.2亿元。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2955.9亿元和1016.5亿元的保费收入分列寿险业和财险业的榜首。平安人寿和太平洋寿险分别以1011.8亿元和660.9亿元分列寿险业的第二、三位,而太平洋财险和平安财险则分别以278.2亿元和267.5亿元[8]占据了财险业的第二、三位。短期之内市场格局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传统的三巨头仍将占据寿险和财险市场的半壁江山,但随着中小保险公司的迅速崛起,市场集中度在逐年降低。依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数据,前三大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2004年为74.86%,2006年为71.57%,2008年降到了63%;前三大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2004年为79.9%,2006年为67.24%,2008年则下降为64%。同时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外资保险公司呈现出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2008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9393.98亿元,其中财险公司28.84亿元,寿险公司361亿元。从市场份额来看,2008年外资保险公司的寿[9]险保费和财险保费在全国保费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4.92%和1.18%。

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各供给主体在保险市场上所占份额的情况,表明我国保险市场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

2. 保险中介人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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