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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1 11: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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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试读:

第1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一、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学科性质(一)犯罪心理学的定义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的定义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狭义犯罪心理学为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

广义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课题

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研究对象指犯罪心理或犯罪行为;

广义的研究对象指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除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将被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作为研究对象。

1.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1)犯罪人

犯罪人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2)一般违法人

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犯罪心理学之所以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①虽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心理机制上看,二者往往难以区分;

②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的。(3)虞犯

虞犯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一般是指:

①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

②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

③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

④参加不良组织者;

⑤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

⑥人格有严重缺陷者。(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

2.研究课题

本书是广义犯罪心理学,研究课题主要包括:(1)犯罪心理结构;(2)犯罪心理结构成因;(3)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4)犯罪心理的发展变化;(5)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6)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三)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1.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心理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介于这两门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如图1-1所示:图1-1  犯罪心理学学科交叉图

2.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4.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四)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

1.理论方面

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在运用心理学原理解释特殊对象——犯罪人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必将揭示其特殊规律,总结出自己的理论。犯罪心理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科学结论,可以丰富心理科学的内容,为提高整个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做出贡献。

2.实践方面(1)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研究,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证社会安定做出贡献。(2)犯罪心理学通过对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的研究,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等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二、犯罪心理学的历史和现状(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1.犯罪心理学产生前的研究

在犯罪心理学正式地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西方社会对变态行为的研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古代时期

人类对精神异常现象的认识可以追溯到石器时代。当时人们普遍相信是因为恶魔、上帝或神灵进入了一些人的头脑,才使他们变得精神异常。

进入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以后,开始有学者和医生对精神异常患者进行专门的研究。其中代表人物有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77)、柏拉图(Plato,公元前428~前347)、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这一时期的研究认为情绪因素、人格特征等心理因素与生理因素一样都可能是造成精神异常的病因。(2)中世纪时期

迷信和鬼神学开始大行其道。在这一时期,仍有人对精神异常现象从迷信之外的方面进行了探索。(3)文艺复兴时期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人文主义的发展,许多国家的宗教、医学和哲学的开明人士开始追求理性的指引。在早期的科学探索中,代表人物有:阿克力巴(Agrippa,1486~1535)、魏耳(Weyer,1515~1588)和斯克特(Scot,1538~1599)。魏耳于1563年出版的《妖魔之误》(The Deception of Demons)一书,其中列举了巫妖的各种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忧郁、歇斯底里等,主张对其进行治疗,而非以残忍的方法进行折磨。至18世纪后期,欧美各国都对精神病院加以革新和改善,大力加强其人道化、医疗化和现代化的色彩。代表人物有毕乃尔(Pinel,1745~1826)、特克(Turk,1732~1822)、罗胥(Rush,1745~1813)、迪克斯(Dix,1802~1887)。(4)19世纪以后

随着科学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心理卫生的观念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认可。以科学、试验为导向的精神医学研究不断地发展。克列别林(Kraepelin,1856~1962)在1883年出版的教科书中以器官病理学的观点对精神疾病做了概述,而神经系统运作失调更是他对心理异常的一般问题所强调的重点。德国的格里森戈尔(Griesinger,1817~1868)在《精神异常之病理与治疗方法》一书中亦指出所有心理异常理论都应以大脑病变为基础。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开始于19世纪后期,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

2.犯罪心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源流(1)犯罪心理学的历史背景:

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资本家为了获取巨额利润,也更加频繁地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如何揭示犯罪行为的原因及生理、心理和社会机制,阐明刑罚效果,改变刑罚制度,探讨预防和控制犯罪途径,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促进了犯罪科学包括犯罪心理学的建立。

心理科学的兴起和被应用于研究人类社会行为问题,为人们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研究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2)犯罪心理学的源流

犯罪心理学产生于两个源流:

①作为理论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在1790年德国学者明希(Munch)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在刑事制度中的影响》一书中。1792年德国学者绍曼(Schaumann)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1872年德国的精神病学家埃宾(Krafft-Ebing,1840~1902)出版了专著《犯罪心理学纲要》。但是他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并不系统。

1897年,奥地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 Gross,1847~1915),通过人格问题来研究犯罪心理学。他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该书的出版视为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②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源流

作为应用学科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是从传统心理学工作者所进行的实验心理学研究开始的。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犯罪心理学还没有完全从犯罪学中分化出去,它正处在形成时期。20世纪20年代,国际心理科学进入了繁荣时期。心理科学的繁荣和发展,使犯罪心理学真正从犯罪学中独立出来,开始有了自己的历史。

3.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内容(1)个体犯罪心理

个体犯罪心理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

①犯罪原因;

②犯罪个体的个性特征和环境特征;

③个体犯罪性的发展变化。(2)犯罪的社会心理学

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旨在考察犯罪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以及犯罪组织内的社会心理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3)犯罪预测

近年来在犯罪行为的预测方面基本上有精算模式以及犯罪人格特征剖析两大趋势。

①Harcourt(2003)所称的“精算模式(Actuarial Model)”

精算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用统计法来寻求和鉴定犯罪的成因。

②犯罪人特征剖析(criminal profiling)

做犯罪人格特征欧系研究的人常用或然性的分析来筛选嫌疑对象,决定是否对他们进行特殊防范。犯罪人特征剖析有多种方式,有的偏重于个人心理因素,有的偏重于社会和文化因素。当特征剖析人员一旦认为犯罪人拥有异常的个性特征时,他们会通过以下五个步骤来剖析犯罪人具有的各种特征:

a.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犯过这种罪的罪犯进行详细的研究;

b.透彻地分析犯罪现场;

c.深入地考查受害人和作案人的背景和生活经历;

d.推测所有的参与人的潜在动机;

e.根据作案者行为特点,做出对其心理结构和特征的推断。

Pinnizzotto和 Finkel(1990)的研究证明用这种方式得出的犯罪人个性特征剖析比非专业人员提出的特征剖析要准确得多。这种被实践证明的犯罪人特征剖析方式不仅在英美颇为流行,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4)犯罪预防(5)犯罪矫正

近几十年来,西方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主要偏重于两方面:犯罪行为的预测和罪犯的矫正。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的犯罪学研究一直以社会学为主导。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犯罪学研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对整个学术界的影响相对比较薄弱。(二)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1.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1)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

先秦诸子很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并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①认为贫困是导致人们欲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原因;

②认为富裕是导致人们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其主张者是老子。(2)人性与犯罪心理

我国古代思想家关于人性的探讨,尤其是“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说”和“性二气论”,对研究我国犯罪心理学思想史有着重要的价值。(3)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

人性论从先验的人性探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虽主张各异,但大多数思想家还是主张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

2.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中国古代思想家多主张从预防的角度治理犯罪现象,主要提出如下观点:

①身教胜于言教;

②重视家庭预防功能、社会交往预防功能以及早期教育的预防功能;

③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④修身自强。

3.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①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心理反应;

②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

③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三)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现状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20世纪初,随着心理学和犯罪学从西方传入开始的。

1.研究历程的回顾

中国犯罪心理科学的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末为始端。其兴起是以其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则是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开始。

从70年代末至今,中国犯罪心理科学的发展进程可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兴起阶段(1979~1982年)

①该阶段的特点

a.为社会实践的需要而研究;

b.教学与研究紧密结合;

c.在研究中正确地处理了理论与实际和中外古今的关系。

②存在的不足

a.研究队伍以少数有关院校从事犯罪心理学教学的人员和政法部门的实践工作者为主体,人数不多;

b.研究领域基本上只限于犯罪心理学,尤其是青少年犯罪心理,犯罪心理科学的其他领域几乎尚未涉足;

c.研究的方法基本上是经验总结和现象描述,停留在定性分析上;

d.犯罪心理学著作的理论性不够强,心理学理论与犯罪实际尚未有机结合;

e.调查报告多,学术论文少。(2)第二阶段——全面展开阶段(1983~1985年)

①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究;

②全面展开犯罪心理科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

③形成了一支有特色的研究队伍;

④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⑤研究方法的改进。(3)第三阶段——深入与拓宽阶段(1986~1993年)

①开展学术争鸣;

②研究更为深入,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表现为:

a.法制心理学专著的出版问世,标志着中国有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学科的初步体系;

b.原有的犯罪心理学教材的修改和更新,表明犯罪心理学学科体系更为合理,对某些概念和理论的研究有所发展,学术水平有所提高;

c.不同观点的犯罪心理学专著的出版问世,意味着学派正在形成,而这正反映了学术繁荣、学科研究的深入;

d.通过对某些基本理论的争鸣,推动了深入研究,深化了认识,提高了学术水平;

e.有关大百科全书和词典等工具书的出版问世,表明犯罪心理科学概念的研究正在向科学化、规范化努力;

f.有了一批从事法制心理学科教学和研究的教授、副教授和讲师;

g.开始招收犯罪心理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

③拓宽新研究领域;

④重视方法论的研究和现代方法技术的运用;

⑤开展国际学术交流。(4)第四阶段——继续深入发展阶段(1994年~)

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更频繁;

②法律心理科学的教育与专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加强;

③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拓宽;

④进一步评介国外法律心理学研究;

⑤取得了为社会实践服务的三大成果。

分别是:

a.犯罪心理调查;

b.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c.中国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研制。(四)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向

1.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

2.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

3.总结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

4.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

5.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

6.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

7.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的研究;

8.加强对犯罪人心理矫治的研究;

9.加强对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三、本书的体系构思

本书体系构思如图1-2所示:图1-2  犯罪心理学体系构思图

1.2 课后习题详解

一、问答题

1.试述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

答:(1)犯罪心理学的定义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2)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

犯罪心理学以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

犯罪人是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

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犯罪心理学之所以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是由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a.虽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比较明确的界限,但从心理机制上看,二者往往难以区分。

b.大量的犯罪案例表明,犯罪行为往往是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的。

③虞犯

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一般是指:

a.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

b.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

c.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

d.参加不良组织者;

e.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

f.人格有严重缺陷者。

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⑤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

⑥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

2.简述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和应用价值。

答:(1)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

①犯罪心理学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犯罪心理学既是犯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心理科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是介于这两门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

②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偏向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③犯罪心理学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

④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2)应用价值

①它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研究,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证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②它通过对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的研究,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等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3.简述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目的。(1)理论方面

犯罪心理学作为心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在运用心理学原理解释特殊对象——犯罪人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必将揭示其特殊规律,总结出自己的理论。犯罪心理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后得出的科学结论,可以丰富心理科学的内容,为提高整个心理科学的理论水平做出贡献。(2)实践方面

①它通过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研究,为家庭、学校和社会提供一些犯罪心理学的科学知识,以便更好地培养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为保证社会安定做出贡献。

②它通过对犯罪人在不同情境中的心理状态和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的研究,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揭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等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和方法,以增强他们在犯罪对策方面的业务能力。

4.试述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

答: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可从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概况、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概况和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三个方面来分析。(1)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

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①个体犯罪心理;

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因;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有哪些特殊的个性特征及环境特征;他们的犯罪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会发生变化以及怎样变化等。

②犯罪的社会心理学;

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旨在考察犯罪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以及犯罪组织内的社会心理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③犯罪预测;

近年来在犯罪行为的预测方面基本上有两大趋势:

a.是Harcourt(2003)所称的“精算模式(Actuarial Model)”。精算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用统计法来寻求和鉴定犯罪的成因。

b.是犯罪人特征剖析(criminal profiling)。做这种研究的人常用或然性的分析来筛选嫌疑对象,决定是否对他们进行特殊防范。

犯罪人特征剖析可以有各种方式,有的偏重于个人心理因素,有的偏重于社会和文化因素。当特征剖析人员一旦认为犯罪人拥有异常的个性特征时,他们会通过以下五个步骤来剖析犯罪人具有的各种特征:

第一、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犯过这种罪的罪犯进行详细的研究;

第二、透彻地分析犯罪现场;

第三、深入地考查受害人和作案人的背景和生活经历;

第四、推测所有的参与人的潜在动机;

第五、根据作案者行为特点,做出对其心理结构和特征的推断。

Pinnizzotto和Finkel(1990)的研究证明用这种方式得出的犯罪人个性特征剖析比非专业人员提出的特征剖析要准确得多。这种被实践证明的犯罪人特征剖析方式不仅在英美颇为流行,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

④犯罪预防;

⑤犯罪矫正。(2)我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概况

①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

a.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

b.人性与犯罪心理;

c.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

②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

a.身教胜于言教;

b.重视家庭预防功能、社会交往预防功能以及早期教育的预防功能;

c.重视刑罚和教化的心理预防功能;

d.修身自强。

③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a.注意在讯问中观察被讯问人的心理反应;

b.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

c.司法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心理素养。(3)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的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从20世纪初,随着心理学和犯罪学从西方传人才开始的。

①研究历程的回顾

中国犯罪心理科学的研究以20世纪70年代末为始端。它的兴起是以其分支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为基础的,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则是从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研究开始的。

从70年代末至今,中国犯罪心理科学的发展进程可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

a.第一阶段——兴起阶段(1979~1982年)

本阶段的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为社会实践的需要而研究;

第二、教学与研究紧密结合;

第三、在研究中正确地处理了理论与实际和中外古今的关系;

第四、存在一些不足。

b.第二阶段——全面展开阶段(1983~1985年)

本阶段的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研究;

第二、全面展开犯罪心理科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

第三、形成了一支有特色的研究队;。

第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第五、研究方法的改进。

c.第三阶段——深入与拓宽阶段(1986~1993年)

本阶段的研究有以下特点:

第一、开展学术争鸣;

第二、研究更为深入,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拓宽新研究领域;

第四、重视方法论的研究和现代方法技术的运用;

第五、开展了国际学术交流。在此期间,通过邀请外国同行专家来中国讲学、访问和赴外国讲学、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的方式,进行了学术交流。

d.第四阶段——继续深入发展阶段(1994年~)

本阶段研究具有的特点是:

第一、学术会议、学术交流更频繁;

第二、法律心理科学的教育与专业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加强;

第三、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拓宽;

第四、进一步评介国外法律心理学研究;

第五、取得了为社会实践服务的三大成果。

第2章 犯罪人的基本特征

2.1 复习笔记

一、犯罪与犯罪人概述(一)犯罪概述

1.犯罪的定义

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依据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对犯罪的定义与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是一致的。

2.犯罪类型(1)犯罪类型的概念

犯罪类型是按一定原则或标准,对犯罪现象的某些共同性质、特点所做出的不同分类。

犯罪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类型应包括犯罪人类型和犯罪行为类型。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可能实施同一类型的犯罪行为;同一类型的犯罪人也可能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①犯罪主体即犯罪人的复杂性,犯罪人在年龄、性别、个性、经历、职业、文化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

②犯罪原因、动机、目的、性质和犯罪行为方式千差万别;

③犯罪人侵害的客体即社会关系错综复杂;

④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各种犯罪的标定以及各种相关学科对犯罪的理解都有所不同,从而使犯罪问题更为复杂。(2)采用多元统一标准划分犯罪类型

①性别标准

②年龄标准

③犯罪动机标准

a.依犯罪动机的不同内容,可分为物欲型犯罪、性欲型犯罪、情感型犯罪、信仰型犯罪等。犯罪动机根源于犯罪人的需要。这一分类研究可以揭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始动力和直接动力。

b.依犯罪动机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型动机犯罪和集合型(复合型、综合型)动机犯罪。这一分类研究,可以揭示动机的不同组合形式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影响。

c.依犯罪动机的意识性,可分为有意识动机犯罪和无意识动机犯罪。这种分类研究,有助于深入分析各种疑难案件及其犯罪原因。

d.依犯罪动机产生的过程特征,可分为渐变型犯罪和突发型犯罪。这种分类研究,对于探讨犯罪动机的不同形成过程特征与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具有独特价值。

e.依犯罪动机的道德性,可分为道德性动机和非道德性动机。这种分类研究,可以解释动机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犯罪行为。

④犯罪经历标准

依犯罪经历的差异,分为初犯与累犯、偶犯与惯犯。

⑤犯罪行为方式标准

依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暴力犯罪和智能犯罪。

暴力犯罪是使用暴力、暴力胁迫或其他具有暴力性质的手段侵害他人身体或精神健康及财产的犯罪行为。智能犯罪是在一定权力地位、特殊职业掩护下,以专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⑥犯罪主体数量标准

依犯罪主体数量的多少,可分为个体犯罪和群体犯罪。一个犯罪主体实施的犯罪称个体犯罪。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在犯罪目的一致或暂时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称群体犯罪。

⑦心理状态标准

依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⑧犯罪行为实施形态标准

依故意犯罪行为实施的形态差异,可分为预谋犯罪、机会犯罪和冲动犯罪。

⑨精神正常与否标准

依犯罪人精神正常还是异常,分为常态心理犯罪与变态心理犯罪。变态心理犯罪是一种重要的犯罪类型。(二)犯罪人概述

1.犯罪人的定义

犯罪人的定义可以描述为因实施了具有违法性、危害性、依照刑法应受处罚行为并被法院判定为有罪的人。

上述对犯罪人的理解,是严格按照刑法中犯罪概念和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解读,可以称之为法律或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从这一概念出发,犯罪人就是犯了罪的人,犯罪人的特征也就表征为一种可观察的法律身份。

2.认识犯罪人的意义

作为一门以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为基础的学科,心理学更侧重于对个体的研究,作为心理科学体系中的应用心理学科,犯罪心理学在其他学科看来,是以研究个体犯罪人为主要对象的。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性上看,只有对犯罪人进行充分、系统的认识,有关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解释、预测、控制才有意义。

对行为的观察与解释虽然都是心理学和其他科学的目的,但从根本上来说,最有价值的目的还在于对行为的预测与控制。预测与控制的前提,是对某类行为或某类人群总体的规律性认识,是统计学上根据总体而非个体做出的判断。

发现犯罪人群体的本质特征的目的,正在于了解该类群体产生犯罪心理的规律和原因,为犯罪预测和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操作方法。(三)对犯罪和犯罪人概念的不同解读

在犯罪学以往的研究中,由于犯罪人概念与犯罪概念的关联性,对什么是犯罪人也有不同的观点,可以概括为共通说和差异说。

1.共通说

共通说坚持任何相关学科中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具有一致性,反对使用刑法以外的犯罪和犯罪人概念。目前,差异说的观点得到大多数犯罪学研究者的同意。不同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是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则是为了分析犯罪原因及规律并找出防治措施而提出的一个科学术语,只能用于犯罪研究,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解释方面,后者更灵活一些,范围更广泛一些。

2.差异说

差异说以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为本质依据,同时使用专属于犯罪学等相关学科的犯罪概念,并认为二者具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1)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不仅包括触犯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而且包括一定范围内严重违法或者越轨、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人;(2)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不仅包括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人,而且包括不具有上述特征但实施了违法犯罪或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变态人格者以及精神病人;(3)犯罪学中的犯罪人不仅包括经过正当审判或者行政程序而受到一定处罚的‘已决犯’,而且包括尚未受到追究的‘未决犯’”。

3.共通说和差异说的异同(1)两种观点都同意必须有危害社会行为的事实,也就是存在具体的实害,这是共通说与差异说都予以坚持的,是符合客观事实的规律性认识。(2)在违法性层面上,共通说只认同违反刑法的事实,而差异说认为对该种实害所侵犯的法律关系不仅局限于刑法,还需扩展到包括行政法律在内的其他法律。(3)从行为的应受惩罚性的角度分析,共通说在实体上只同意符合刑法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个体或单位为犯罪人;在程序上只有已经经过审判确定的犯罪主体才符合犯罪人的条件。而差异说认为,在实体上行为人可以是刑法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在程序上,可以是已经被刑事诉讼过程揭露和处理的行为,也可以是尚未发现或侦破的行为。

虽然两种观点在取向上不同,但在对什么叫犯罪人的认识上都没有离开社会危害行为这一最基本的事实。共通说强调违法性,其中包含了危害性实质;差异说虽然强调危害性,但是对什么是危害性的判断并不可能超越法律的原则。

二、认识犯罪人的多维度视角

研究犯罪人首先要确定认识的原则和方法,也就是明确方法论的问题。确立研究和描述犯罪人的方法论,必须要对人的基本属性进行认识。(一)物质的人

人是物质的,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一点上具有所有物质形态的共同属性。

1.人的物质属性

人类对自身存在和他人存在的意识,都从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角度,说明了人所具有的客观存在的属性。(1)人的可知性。人类可以认识和反映自身,可以在认识的基础上改变自身,但这种认识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甚至是不可穷尽的。(2)人是有机体。人具有具体的形态,可以用物理学和人类学的方法去进行观察与测量。而形态的构成,在结构上表现为系统性与结构性,在内容上可以用粒子或分子等物理学变量进行解构。(3)人有物质的变化性。这种变化可以是发展的正向变化,也可以是倒退的负向变化。可以是发生在物质内部的结构性变化,也可以是发生在外部的形态变化。

2.人是自然中的物质(1)人的发展顺应于自然规律。认识人的物质属性,不能将人独立于广义自然之外,不能否认人的生存与发展必然接受自然规律的限定。(2)人既是主动的也是受动的。人的物质存在是由人在自然当中本能的主动性和受动性所决定的。”

因此,忽略人是自然中的存在形式,过于强调人的无限作用是不明智的。人有主动性的一面,同时,人和动植物一样,都是受动的。

3.存在性是物质人的特征

作为存在的人,我们总是要以自身特有的物质形态与环境和他人产生互动。我们身体的外貌特征有可能影响对环境的适应水平。对此,历来存在两种观点:(1)认为物质的外貌体态与人格及行为存在因果性关系;(2)认同人的体貌特征对其社会适应过程与结果的相对影响。(二)生物的人

1.人的生物属性

人是物质不等于物质都是人,人作为一种生物,还必然受生物规律的制约,他可以被视为自然界物质运动的一种高级形式,化学进化到一定阶段所出现的被称为生命的物质。在生物分类学上,人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哺乳纲——灵长目——人科,在这一点上,人与其他动物相同,无法摆脱自然界及其必然性。

2.生物人的机能

与无生命的物质相比较,人具有生命的三个基本功能:(1)自我调节功能

生命体在存在的过程中,几乎无时不在调节自己内部机能的状况,调整自身与外界环境的关系以实现内部的平衡或者适应,在人身上往往表现为生理上的本能反应。这种调节是通过神经活动的感知觉完成的,是一种生理或神经现象,常常不被大脑所清晰地意识到,甚至不被思想所左右,更不可能被其他人直接观察到,基本是由机体自我完成的过程。需注意的是,调节的程序或指令是遗传的、本身固有的,在这里就绝对存在个体之间的不同。(2)自我复制功能

自我复制功能是生命系统不同于化学系统的特征。小到细胞分裂,大到生命繁殖都可谓之自我复制。自我复制功能的运转,使生命具有了遗传物质,存在基因尤其是脱氧核糖核酸(DNA)对生命的制约和影响,导致了个体生物学上的差别。(3)选择性反应

选择性反应又称目的性反应,是个体的生命系统在内外生物或自然变量刺激下所出现的以适应为目的的反应。是否产生反应,产生何种反应是可以由其自身控制和选择的,同时也是存在人际差异和情境差异的。

作为生物的人,上述三个功能缺一不可,它们的相互结合与联系建构了生命系统,使人在自然和生物学规律的作用下,实现着孕育、出生、成长、繁殖、衰老、死亡的生命过程。

3.人的生物学差别(1)人与人之间在生物学方面的差异首先是遗传的结果;(2)从进化的角度看,不仅有同属的人种之间的差异,也有家族史上因血缘导致的差异,同时也有长期处于某种自然环境,为实现与自然的和谐所形成的生理特点;(3)从环境和机体内部的关系看,还会因素质差异而导致不同的应对环境刺激的反应方式,以及因环境刺激不同所产生的不同行为反应,都是人作为生物所具有的生理调节与功能选择的体现。

由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可以从生物或生理特征上进行比较,因为,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作为生物体,都具有自己的特征,不仅表现在内部结构上,还表现在作为生物与外界环境尤其是自然环境的互动方式上。

4.适应性是生物人的特征

从总体上看,人作为一种存在是有生命的存在,和其他生物一样,生存是人的首要,发展是人的次要。

发展是为了保证更优质、更有保障的生存,它不仅服务于现在,更要服务于我们的将来,即服务于我们基因的延续——后代。在生存的层面,适应是第一位的,改变(创新)是第二位的。(1)生物的人是一个自组织系统

生物的人作为有机体是一个整体,而且是有自我调节机能的系统。人体中的任何部分,大到肢体小到神经突触都属于“活”的状态,它们有自己的目的性,通过自身的运转,在完成其使命的同时服务于生物整体即人的生命。相对于生物人整体系统,人体各部分的工作服从于整体,在接受任何刺激的同时,都会选择有利于生命的反应方式。在这一点上,所谓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人的生物学机能,是为适应有机体内部和谐而选择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反应方式。(2)生物人的适应性特征

作为一种生物,人类一方面受生物自然法则的制约,顺应于自然规律;另一方面受具体个人的生物存在制约,顺应于生理现实,并作为生物体实现与自然环境的适应过程。人类发展的自然选择和生物进化,使人具有了由生物性属性产生的特征——适应性,它既是目的也是过程。同时,由于遗传的作用,生物的人可以表现出不同的生理基础,这种差别不只反映在个体身上,不同人种甚至不同民族之间也会存在差异。(3)关于人的生物学比较

①生物学上,人与人的差别是必然的、显性的、可以测量的;

②遗传等先天因素导致了差别的产生;

③具体个人又会由于生长环境差别、疾病等影响、后天营养状况差别、喂养方式等差别出现不同的后天生物状况;

④由于先天就存在的神经活动类型的不同,导致个体在适应环境过程中的差别,反映为气质上的个性特点和反应方式选择上的不同;

⑤从本能的角度看,趋利避害的本能是人所共有的,如对突如其来的巨响、变化(如恶作剧的惊吓、突然出现的袭击)我们会本能地跳起或退缩。但对是“利”还是“害”的判断总是因人而异,也就是说,事物或刺激所具有的意义是引发情感和行为的重要方面,而对事物认识的图式差别,决定了我们对事物所具有的意义的建构。(三)思想的人

1.思想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

人是思想的人,人所具有的抽象思维能力是人区别于其他生物的重要特征。我们可以用精神或心理的概念来表达人的思想性,它是人类经验的范畴,属于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最本质的部分。

人的思维活动既不同于低等动物的细胞反应,也不同于一般生物的神经反应,而是通过大脑能动反映客观事物的心理活动,是大脑的一种机能。

思维既是一种活动,也是一个过程,人正是通过思维将物质与社会有机地联系了起来,这种能力就是区别于动物本能行为的思想的能力或逻辑推理的能力。

2.思维的基础

人的心理活动是大脑的运动形式,人所具有的包括大脑在内的物质存在是心理活动的载体;人的生物活动尤其是神经和体液等活动是心理活动的过程,也是感知外界事物和体内刺激并做出反映从而产生思维活动的基础。

作为思想的人,人的心理虽然不是一种物质,但它建立在以大脑为首的整个物质机体、生物机体的基础之上,是统一的一体化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以被动适应为主的生物现象。虽然感知外界刺激是神经过程由神经系统完成的,而对刺激的判断则依靠心理过程。有时,我们身体所做出的反应并未受大脑的协调,在接受大脑指令前已经完成了,这是因为这种自组织的反应是瞬间的。

纵向地分析具体个人心理发生发展的过程,可得到以下认识:(1)人之初,我们有已经具备的生理与心理素质,源于两个方面:

①遗传的,如基因,取决于我们的父母;

②在母体内建构的,如神经系统和大脑及身体各方面的发育情况,我们称之为先天的素质。这些素质个体无法选择,但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它们是尚未定型的处于发育与发展过程中的生物基础。(2)个体在出生后开始面对环境,根据外界刺激建立起各种以神经活动为主的条件反射。内外刺激同时也使个体的神经系统、感知觉等过程由单纯的神经过程发展为心理过程。在幼儿早期,环境同样是个体无法选择的,但人所具有的本能的发展需求,促使个体以积极的态度去适应和认识环境,分辨各种刺激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特别是在语言的帮助下建立起对符号的认识。(3)通过对事物的认识,在强化的作用下,有目的地选择刺激物,并逐步根据自己对外界刺激的判断,建构自己的主观世界。总之,个体认知图式与人格结构的建构,均具有主动性、选择性和相对的自由意志。

3.目的性是思想人的特征

人类思维所具有的能动性与选择性特点,不单纯是人的能力的反映,它们总是服务于一个根本性目标。这种目标从人的生物性中所具有的适应性特点上分析,就是为了认识环境和追求与环境的统一。

从这个角度出发,可将人的第三种属性思想性的主要特征归纳为——目的性。思想人的目的性特征,包含了我们传统认识当中的三个关键成分,即能动性、选择性和意志过程。

人的任何活动,不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都在意识或无意识层面寄托着人的愿望,有时表现在需要和动机当中,有时反映在我们可能无法说明的本能当中。

在深层次上,人类活动的动力源泉总是向有利于人的方向流动。所谓有利,就是为了得到自然的选择和认可,这种根本上的利益,就是人的目的。同时,我们依据社会、自然、条件、情境等情形调节或抑制自己的欲望、行为本身,都是以某一目的或愿望为中心的,没有目的性的行为是不存在的。只是我们对这种目的的意识程度会有不同,这些目的对人的意义不同。从根本上看,作为生物的人,有适应环境保障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同时也有改造环境使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目的。作为社会的人,有适应社会以及提高自己,通过自我实现应对社会关系的目的。作为思想的人,有通过调节生物需要,判断外部环境,使自己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使环境能够最大程度上服务于自己的目的。

不同的目的,直接影响行为社会后果的差异。(四)社会的人

1.人是生存于社会中的生物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概念可以有具体和抽象两种认识。以往研究中所标定的有关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结论,更多地是针对抽象而非具体的人。

从本源上看,社会并不单纯是一种物质实在,而是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不仅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单元因素,同时也是主导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正是由于社会的存在,每个具体的个人生活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受制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经历不同的社会化过程,实现不同的社会化结果。社会性使我们在认识人时首先要从关系性出发注重合作的意义,人类的社会性最先始于亲属关系,这是一种无需社会指导的合作,是生物人的本性。在我们以家庭方式适应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合作就以互利和互惠为表现。

2.关系性是社会人的特征

从可操作性的角度看,社会性的核心特征可归纳为——关系性,其中包含几个层次的含义:(1)任何个体只要存在于社会环境中,都必然受制于各种社会关系,既是关系的构成成分,也是关系的影响成分。(2)人的社会性意味着不存在完全为所欲为的个体,我们在社会现实中的任何行为都要受到各种关系的限制,受调整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制约,在实现个人目的时无法忽视关系的存在。(3)不同的关系结构对个体而言有着不同的意义,从维系成员之关系性的核心成分——文化的角度看,任何个体行为都是与某一社会关系或文化交互作用的结果,人的价值也只能在人处于社会生活中才有可能体现出来。尤其是当人是具体的劳动者时,其价值可以通过劳动力的大小去判断,而其中的标准永远是由一定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决定的。

正是由于整体的存在,个体才能建构“自我”的概念,并在与整体间其他个体的互动过程中表现出不同于其他个体的属于自我的特征——你所具备的不同于别人的质的或显著于别人的质的表现。

三、犯罪人的特征(一)有关犯罪人特征的各种观点

在以往的研究中,大体有着两种研究犯罪人特征的取向,分别是从整体的共性上划分犯罪人的特征和从部分的个性方面开展的研究。

1.犯罪人共有特征的研究

共有的特征方面进行的研究是将犯罪人视为抽象的整体,将该类人群与非犯罪人进行整体性比较。(1)刑法学的研究

在刑法学发展的历史中,对犯罪人特征的研究往往有三个基本的取向:

第一种理论的参照系认为犯罪行为是自由选择行为;

第二种理论参照系认为犯罪是由个人不能控制的力量造成的;

第三种理论参照系认为犯罪主要是刑法制定和实施中体现出的一种功能。

①刑法学中的古典学派认为,一切犯罪人除了精神上的异常状态以外,多数人都有与普通人同样的知识与感情,只是为不可抑制的欲望所支配,以其自由意志去胡作非为。刑事古典学派并不认为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而是认为犯罪人和非犯罪人一样,在本质上都是意志自由的,任何行为无论法律性质怎样都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②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相反,它们更重视某些个体无法选择的内外因素对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决定作用。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

a.龙勃罗梭强调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在他看来,部分天生犯罪人的犯罪是由遗传决定的,犯罪人的特性正在于天然的犯罪性。

b.意大利的犯罪学家菲利,在《实证派犯罪学》中阐释了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强调对犯罪人的体质状况进行研究。

c.加罗法洛从道德情感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著名的自然犯罪学说。他将犯罪视为侵害了某一群体共同的道德感的行为,尤其是有着利他性质的基本情感——仁慈感和正义感,侵犯这两种情感中任何一种的行为都可谓之自然犯罪。根据加罗法洛的解释,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区别在于道德的异常,可能从心理异常或生理异常方面表现出来。

③李斯特的犯罪原因二元理论实际上是对犯罪人类学与犯罪社会学的综合。既注意到犯罪人的自身特性,又关注其成长的环境。

前苏联学者在对犯罪人的认识上有两种观点:

a.该观点认为不能把犯罪人理解为内心注定要去犯罪的某种‘犯罪性的个人’,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本身,不可能用个人的个别特点加以说明;

b.其二观点与上述观点相反,认为重视犯罪人本身及个人特征(他的需要、利益等),把犯罪人作为社会联系与关系的主体,从而形成犯罪人个人同其他人的质的区别,即作为个人的犯罪人区别于其他的人。

我国刑法学界十分重视有关人身危险性概念,人身危险性是刑法理论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关于犯罪人特征的总结。(2)犯罪学的观点

由于犯罪学与刑法学具有无法分割的联系性,犯罪学中许多对犯罪人特征的研究与刑法学中旧派和新派的观点有着同一历史渊源。犯罪学关于犯罪人特征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异质说

该学说强调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有本质的区别,认为“犯罪人除了具有人的一般属性之外,还具有不同于非犯罪人的特殊属性,这种特殊属性表现为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所谓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是指犯罪人格呈现出的与社会法律规范和伦理准则相悖的品质或倾向。反社会性与亲社会行为相反,是一种恶的、破坏性的人格品质,它是犯罪人选择反社会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内部驱动力量,因而又称‘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

②同质说

该学说反对犯罪人的特征有别于非犯罪人,重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的同一性,认为“在人类历史上和现实中决不存在‘犯罪性的个人’,即不存在某个人必然要犯罪的个性特点”。

③质规定性说

这种观点从本质规定性上描述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并不是具有某种特殊素质而被注定犯罪的人,而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犯罪人区别于正

常人的地方,就在于他具有这种犯罪的精神状态。危险的内在人格或精神状态是犯罪人的质的规定性”

④劣根性说

该学说认为人的进化是漫长的,也是不彻底的,人类存在固有的劣根性,人的劣根性主要表现在攻击、自私、纵欲、逆反、嫉妒等五个方面。犯罪最根本的原因是人原始的冲动复活,固有的劣根性的暴露,加上外在的各种因素导致了犯罪。犯罪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劣根性。(3)犯罪心理学的观点

犯罪心理学基本上不认同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在整体上、本质上存在区别的观点,更多的是强调导致犯罪的心理因素,以及该类因素得以产生的背景。

2.犯罪人人格特征的研究(1)犯罪人的人格与非犯罪人人格存在本质上的区别(2)犯罪人的本质特征是其人格缺陷

将犯罪人格视为一种特定的身心组织的观点,认为犯罪人格是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内在本质属性。(3)犯罪人的特征表现在人格特质方面

检验犯罪人人格是否构成犯罪人特质的研究,一般是将犯罪人人格特质与常模进行比较,或者与对比组进行比较。

3.对犯罪人其他特征的研究

犯罪行为背后的主导因素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因此犯罪心理的有无也就与犯罪人的主体特征具有了联系性。(1)心理因素研究

a.一种观点强调犯罪心理是以犯罪心理结构的形式存在。认为非犯罪人与犯罪人心理上质的区别,在于犯罪人有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往往不是某种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有机联系、共同起作用的复合体。

b.另一个代表性观点是聚合作用论,它认为个体所处的种种社会的和自然的条件、个体已有的心理条件、个体的生理条件以及个体对当前特定的社会事物产生的犯罪心理聚合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成为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这些不同的方面并不单独与犯罪行为相关,它们相互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2)生物因素研究

国外的许多研究关注犯罪人的生物特征。1956年英国的研究者帕特丽夏·雅各布(Patrlcia Jacobs)和她的同事在苏格兰的关于XYY基因型男性的研究表明,XYY基因型男性身高超常、智力低下、具有攻击行为。

近期的研究吸收了艾森克等人的理论,这些理论将神经系统的功能与人格、动机、行为联系起来,同时也将神经系统与信息加工联系起来,认为作为攻击性、寻求刺激、条件反射和情绪反应的中介的神经生理机制与犯罪性有一定的相关。

我国学者研究了青年男性暴力罪犯血浆5-羟色胺(5-HT)浓度与人格特征、减点-攻击反应(PSAP)测试等犯罪高危因素的关系。

综上所述,刑事科学和心理科学都重视对犯罪人的描述,并从中发现和总结犯罪人的特征。(二)法律身份是犯罪人的可观察特征

社会生活中我们对犯罪人群体与非犯罪人群体最直观的差异认识首先源于法律的裁定,从标签理论的角度看,这种差异可以称之为法律差异或法律身份差异。

在说明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内在的不同特征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困难:

1.犯罪行为、悖德行为、越轨行为仅仅是外在的行为表现型特征,而且具有充分的隐匿性,经常是无法直接观察到的;

2.实践中往往存在情与法的冲突,即有的犯罪人会因动机的利他性质,被人们理解为法律上有罪而在道德上无罪的犯罪人;

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如果直接推理出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将反社会性或人身危险性视为犯罪人的特征,无法涵盖犯罪人群体的全部情况,即会导致统计学上的偏差;

4.无论法律还是道德的标准,我们在寻求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差异的过程中都无法回避行为本身的元地位。(三)犯罪人的人格

人格是当代心理学中的核心概念,用以说明个人之间不同的行事风格,说明个体在不同情境中相对稳定的行为反应方式。在人格的层面,最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

1.人格的定义

相关人格维度的界定,从不同维度来表现人格的含义。(1)人格的外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表现型特征与显性特征。它反映个体经常性的行为倾向或特点,所谓经常性表现在个体行为在不同时间和情境中的一致性和稳定性。(2)人格的内部特征,或称为人格的内在特征与隐性特征。组成人格的各种特质反映了个体的心理本质,反映了个体的认知、情感和态度。个体的任何行为反应都建立在内在的人格结构基础之上,并视情境状况,选择不同的行为方式。(3)人格的整体性和内外统一性,它是人格的结构性特征。个体的内心世界,作为一种有着自我协调功能的组织系统具有内在一致性与统一性。同时,外部与内部特征也是稳定或相对稳定的统一体,这种统一又预示了人格的动态性特点,只有不断发展与变化,才有可能实现内部协调与内外的统一。(4)人格独特的适应性作用,它是人格的目的性或功能性特征。人格的作用就在于与环境的不同互动,正是由于人格的不同,才导致不同个体在同一情境中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从而也就决定了人格所具有的属于个人的独特性。

2.犯罪人格与犯罪人人格

犯罪人格与犯罪人人格是不同的两个概念。(1)犯罪人格

犯罪人格不是一种人格类型,应该是指人格障碍中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形态,特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具有该类人格异常情况的个体“易冲动、具有攻击性、没有责任心、圆滑、具有僵化的社会态度、没有罪恶感和漠视他人的痛苦”。(2)犯罪人人格

犯罪人人格有两种含义:

①指抽象的代表或反映犯罪人整体人格特征的人格特点,如特质、变量、组合及运动方式、反应方式;

②特指某个具体犯罪人的人格。

刑事责任论中所说的犯罪人格,是指对犯罪人群体中的具体个体人格特征进行的归纳。

3.在人格层面上把握犯罪人的特征(1)人格与犯罪的关系

强调犯罪人格是犯罪人独有特征的观点,将犯罪人格与犯罪行为之间视为必然的因果性关系,犯罪人格对犯罪行为的产生也就具有必然性而非或然性。

人格对行为具有调节功能,但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还会由于以往认知的改变或情绪的波动影响不同状态下的调节结果。因此,具体犯罪的选择虽然受制于人格的作用,但人格与犯罪行为之间还有一个中介变量——犯罪心理或犯罪心理结构在发挥作用。人格对犯罪的选择是支持还是抑制,从结果上看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表征,在过程上看以有无犯罪意向为特点。犯罪者与守法者的人格差异,表现为对犯罪选择的调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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