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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18 1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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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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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必须警惕的陷阱

入世必须警惕的陷阱试读:

内容提要

“WTO”这三个字母,现在就像“VCD”一样被人熟知,但这两者远不可相比。以理所当然的朝南纳贡,到元朝的不让一片船板漂出海外,从一边倒的向前苏联开放,到被迫的自力更生,今天中国大门敞开了。这敞开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难以想象的话,想想改革开放前后的变化吧——今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的一个新阶段的开启。WTO驱使中国百姓面对许多既新鲜又充满危险的事物。

第一章 百姓防骗宣言

“WTO”这三个字母,现在就像“VCD”一样被人熟知,但这两者远不可相比。以理所当然的朝南纳贡,到元朝的不让一片船板漂出海外,从一边倒的向前苏联开放,到被迫的自力更生,今天中国大门即将敝开了。这敝开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们难以想象的话,想想改革开放前后的变化吧——今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的一个新阶段的开启。WTO将驱使中国百姓面对许多既新鲜又充满危险的事物。

第一节 WTO,咱得防着国防骗子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中,有一股逆流,这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欺诈事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我国国内,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屡见不鲜,骗取银行巨款时有所闻。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也发生多起欺诈大案,有的一次就被骗达数百万美元。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造成很大损失,并加深了各国贸易伙伴之间的不信任感,阻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

在世纪之交之时,中美长达十三年的“入世”谈判终于画上了句号。今天十二亿中国人对这一问题的最大关心莫过于百姓“入世”后的日子。“入世”后谁是最大的受益者?未来最受欢迎的职业?进口商品会潮水般涌来吗?房价是否会降?药品价格会不会全面下浮?电话费手机费会降价吗?电脑会不会立即降价?信用保险何时能实现?可以到外国银行贷款吗?何时能圆汽车梦?……中国“入世”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被国人戏称为“狼”,有怕“狼”的,有盼“狼”的。无论是怕还是盼,“狼来了”的声音传了十几年不见什么动静,不料在突然之间,“狼”真的来了!“入世”是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入世”决不是万事大吉,这将是一场经济战、技术战、资源战,甚至还是经济化了主权战。既然是战争,战略、战术、士兵、武器、组织机制都要有所准备。对中国来说,开放国内市场将会面临国内、国际各种既存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调整不仅是利益数量的调整,更是游戏规则的调整,是一种来自国外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对中国国内的冲击,这将是一个痛苦而又充满希望的过程。

一、跨国诈骗犯罪的现状

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各国联系空前密切,交往日益频繁的历史时期。经济全球化正在加速发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远程通讯技术的运用将世界股市和货币市场广泛联结,货币交易和国际融资空前活跃。在此基础上,生产国际化得到了突出发展,国际分工已从垂直分工进展为水平分工,实现了车间和流水线国际化,而国际贸易则以超过生产增长的速度迅猛发展。世界经济区域性集团化则更为引人注目,美加共同市场,欧洲统一大市场,亚太经济圈等区域性经济集团已相继酝酿形成。其包罗范围之广,联合程度之高,影响与作用之大都是空前的。但随着国际商务活动的日益频繁,跨国商务犯罪这一黑色逆流正在滋生蔓延,吞口筮着巨额财富,危害交易安全,对国际经济秩序构成了严重危胁。

国际经济活动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各国管制严格,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犯罪分子为使其犯罪得带,往往多人分工实施犯罪,这就使跨国诈骗犯罪呈现出较强的有组织性。在某些国家甚至已出现了专门从事跨国诈骗犯罪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尼日利亚就曾发现有不法商人团伙专事国际贸易诈骗,我国已有多家外贸公司被其骗去货款。大量案例表明,凡是重大的跨国诈骗犯罪,其背后后都有国际犯罪组织的策划和操纵。更为严重的是,黑社会组织也越来越多地涉足这一犯罪领域。我国发现的跨国诈骗犯罪不少就是国外及境外黑社会组织所为。

跨国诈骗犯罪以欺诈型犯罪为主,如投资诈骗、海运诈骗、贸易诈骗等已成为跨国诈骗犯罪中危害严重的几个主要犯罪类型。这些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伪装成实力雄厚的富商巨贾,打着投资、经商的幌子,通过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以高额利润为诱饵,将钱、物骗到手之后一,便逃之夭夭。上述尼日利亚商人就是抓住了我方外贸公司急于成交的心理,许诺种种优厚条件,如预付款,对商品规格和质量不过高要求,不讨价还价,甚至购买滞销商品等,以引诱我方上钩,然后以伪造支票骗取我方发货。

当代跨国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智能化和商务科技化倾向。犯罪分子文化素质较高,大多具备丰富的国际经济知识。犯罪多经周密策划,精心预谋,被害人难以识别。犯罪的组织实施多利用电传、电脑等高科技手段,甚至利用卫星通讯线路。犯罪过程中,利用现代化交通工具频繁出入境,行踪不定,常流窜作案,一旦罪行败露,则迅速逃离出境。

犯罪分子为顺利实施其犯罪行为,多在其实施犯罪的国家物色代理人,为其出面打通关节,助一臂之力。为扫清犯罪障碍,犯罪分子经常不惜重金贿赂收买当地政府管员和外贸商务人员。从我国发现的入境犯罪状况来看,内外勾结作案是当前跨国诈骗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一些犯罪分子以金钱或帮助其本人及子女出国为诱饵,诱使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及外贸企业工作人员为其犯罪活动大开方便之门,这些人为捞取个人的好处,不按有关规章制度办事,明知有诈,却甘心上当受骗,使国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一些国外及境外犯罪分子还有意从劳改、劳教释放人员中寻找代理人,施以恩惠,操纵其出面实施犯罪,而其本人则躲于间处,一有风吹草动就逃离境外。

二、跨国诈骗犯罪的成因

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使用欺诈手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诚实信用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准则。这种类型的犯罪中,犯罪分子恰恰违背了这一准则,利用对方对自己的信任,虚构或隐瞒事实,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非法取得对方财物,使犯罪得逞。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欺诈犯罪较传统形态的普通诈骗犯罪更为复杂。犯罪分子多具有国际经贸知识,有的还利用其社会关系,个人名望和经济实力,乃至贿赂公务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其涉及范围之广,超出一国范围。欺诈型犯罪主要包括海运诈骗,投资诈骗,贸易诈骗等。(1)国际经济交往的空前繁荣是跨国诈骗犯罪的条件和诱因。当代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世界贸易的高速增长都是前所未有的。发达国家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继续聚敛财富。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经济新热点。各国纷纷敝开国门,国际间经济文化交往与合作日益加强。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国际上的不法分子经不住巨额财富的诱惑,纷纷蠢动。跨越国界,加入国际犯罪行列。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国际犯罪也逐渐向我国渗透。据公安部统计,1990年中国警方逮捕的外籍罪犯达287人,比1986年增加了196%;此后逐年增加。(2)法律漏洞使跨国诈骗犯罪有机可乘。法律漏洞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使对跨国诈骗犯罪的惩治困难重重,各国惩治跨国诈骗犯罪的刑法规范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着差异:一是罪与非罪的差异,即对一种行为,有的国家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有的国家则不视为犯罪;二是此罪与彼罪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的刑法规定的罪名不同;三是罪轻与罪重的差异,即对同一种行为,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轻重不同。这就给犯罪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最大限度地逃避惩罚提供可乘之机。其次,某些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也是这些国家跨国诈骗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不久,国际经济交往经验不足,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是国际犯罪分子瞄准的热点。(3)国际经济交往本身所蕴含的风险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由于各国语言不同,贸易习惯及法律均有差异,因空间阻隔,洽谈协商及信用调查都比较困难,这使国际经贸活动本身蕴含了一定风险。为了保证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多数贸易方式均有国际惯例可循。这些惯例历经修订,日趋完善,尽管如此,仍远非无懈可击,各种国际贸易方式的技术风险不能完全克服。这些风险被犯罪分子刻意利用,国际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就面临着被跨国诈骗犯罪侵害的风险。

第二节 你为何总是心太软

——被骗人心理

如果有人问:在这个世界上,最容易上当受骗,成为别人欺骗对象的是哪些人?那么,我的答案是:好好先生。

之所以说好好先生最容易受骗,原因即在于好好先生身上存在着许多个性弱点,而这些弱点恰恰是成为他人欺骗对象的前提。

人们常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说明,一个人之所以成为受骗者,主要就是因为他自己身上“有缝”,让骗子们有机可乘,有缝可钻,可以施展其骗术并取得成功。

事实上,欺骗者的骗人方法有时候并不特别高明,而是在很多时候都显得十分拙劣,破绽时时会露出,只要自己稍微留心一下,就完全可以防止受骗。

但是,好好先生由于自身存在着很多个性弱点,很少去留心他人的欺骗行为,所以根本无法看出欺骗者露出的破绽,甚至有可能会认为那是别人在不经意间显现出来的无心之失而已。

这样,好好先生成为受骗者,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听人感叹“好人难做”,原因即在于此。很多时候,我们也会发出这种感慨的。

因此,为了加强自卫能力,防范受到他人的欺骗,就有必要先认清容易成为受骗对象的“好好先生”的个性弱点。假如发现自己身上也有这些弱点,就应当想方设法予以清除和改正。否则的话,就会不可避免地成为被骗的对象。

也许有人认为,做一个“好好先生”没有什么不好,甚至认为是一件好事,所以,便努力想让自己成为“好好先生”。

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好好先生”不仅容易成为别人欺骗的对象,而且即使不遇到骗子,他的所做所为也会令人反感,因而成为不受他人欢迎的人。

一、防人之心不可无

有人说,好人的弱点就是:

1、轻易相信别人。

2、无法从反面去观察、分析别人的真正意图。

相信别人,的确是好事一桩。在人与人之间,建立彼此信赖的人际关系最为重要,要达到这个地步,首要任务就是“从自己做起”。也就是说,你要先相信别人。

一般人说起下边的话时,总觉得意气昂然,心中舒坦:“我不喜欢怀疑别人。古人不也说过吗?‘与其骗人,宁愿被骗’。就算被骗过,与其不断猜疑别人,我还是宁愿去相信别人为好。”

轻易相信别人的“好好先生”,通常给人的印象是:老老实实,单纯的大好人。

事实上,好好先生之中,倒有个性强烈,尤其是自信十足型的人,这种人多得超乎想象。

如果这些人是经理的话,他的部属在其背后,黄汤下肚后,就拿他作为“聊天”的题材,大肆攻击他、讥讽他:“不过,老实说,我们那位经理大爷,可真是好好先生,一点儿心机也没有。前不久,我故意恭维地说,经理夫人据说是一位大美人,做菜也有一手。他呀,立刻就笑容满面,说,有时间,你就来我家坐坐吧。唉,你瞧他单纯、天真到这个地步,真是可笑,他哪知我们在背后骂他呢。”

可是要知道,相信别人,原则上虽然绝非坏事,但是,如果“不该相信的人也相信”,那就无异于自掘纹墓,迟早会遇上一个难以解围的困局。

而且,对任何人、不分好坏的言行都当真,无意去思考、去分析其中的内情,戒意如此松驰的人,就会被人认为是判断力尚不及孩童的人。

这样的人,也许会被称为“不会怀疑人的好好先生”,但是,别人的赞词中,八成含有“侮蔑”的口气与意味。

二、不可太拘于情面

所谓情面、情义就成为不可或缺的东西,但是,它却产生了两种现象。

1、有些人过度拘于情面、情义。

2、有些人为了不受情义、情面的影响,坚持自己的原则。

通常,一个人坚持原则,不为情面所困,如果坚持的程度相当彻底,就会引起别人的批评,说他是一个“没有血、没有泪的冷酷人”。

也许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些人喜欢在别人面前表演:“自己是个很重情义”的人。这些人中的大多数,很可能是想获得别人这样的称赞:“他是好人”、“他毕竟是个好好先生”。

拘于情面的人,他们(包括那些致力于获得好好先生美誉的人)最大的弱点,就是别人哀求时,说不出“不”字。

尤其当对方流泪哀求时,更是死也说不出个“不”字来。

善于利用这个弱点的人,当然心里有数,因此,经常在好多人面前,使出这种“诉之于情面”的攻势。

如果你是一位自诩为“富于情义”的人,碰到这种场面,可真是无法拒绝。结果是,明知受骗,明知会被利用,也只好任自己受骗、被利用。

那些骗过、利用过你的人,由于一而再、再而三地尝到甜头,食髓知味,不但不感谢你,反而沾沾自喜地想:“哈,他是个拘于情面的人,只要诉之于情面,就会有求必应,很好对付啊!”

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重视情义,充满了人情味的故事也会受到大家的喜爱。

但是,就有一些人,别有用心,把它当作最佳武器,横行于社会——这个事实,不能忽视。

对这些狡猾、奸诈的鼠辈,如果显露出“不愿意被看成(或是说成)无情的人”这种心态,你就会身受其害。

例如,当你让对方逼得不得不说出“不”字时,对方这时会说:“哟,这是怎么搞的?听人家说,你是个很讲情面、很讲义气的人,照这个样子看来,连这一点子忙都不帮,倒是名副其实的无情汉、铁心肠,那些在外的名声都是假的。”

这些人才不管自己的要求是否合理,立刻采取“攻击是最好的防御办法”这种策略,在背后猛数落你的不是。

韩非子说过一段话,大意是这样的:一个上司,必须具备某种程度的硬心肠。如果太宠部属,部属就会得寸进尺,到头来就会上下不分,被部属轻视。

三、不会说“不”的人

性格温顺的人,他周围的人通常都喜欢与之打交道。

人类是感情的动物,因此,任何人受到侮蔑、诋毁等伤自尊心的事,就难免会怒气横生甚至是恶向胆边生。

生气的时候,如果自己能够加以抑制,有所收敛,就不致于怒形于色或怒形于语。

如果是修行还不够,一定要将怒形于色或怒形于语的话,到头来就可能形成争吵、格斗的局面。

争吵的时候,唾沫四溅,越说越快,也越说越气,可能会导致拳脚相加,更甚之有的还可能发展成为伤害事件、杀人的事件,这种危险性、不能说没有。

因此,一般人都知道,对容易动怒、打架的人,总是出语谨慎,尽其可能地不伤及对方的自尊心。

如果任何事情都要演变到动粗的地步,别说没有把握制服对方,就算是胜券在握,但是次次动武,也够麻烦的。

要是出自惩戒对方的意思,把对方痛打一顿,就得接受别人这样的恶评:“多野蛮,动不动就动手打人?或者是”明知对方的弱者,却动手去欺侮他,真不像话!

所以说,一般人都讨厌好战的人,有意疏远这种人。

由此可知,对温顺成性的人,大家就都乐于与之相处。这是因为:

1、与这种人说话不必顾虑太多。

2、相处之时,可以放言直谈,即便某些地方伤及他的自尊心,个性温柔的人也总是一笑置之,不会记恨于心。

3、这种人不容易动怒,彼此之间容易保持和谐、和睦。

就为了这些缘故,大多数人都对温顺成性的人有好感。

人们口口声声地说:“他是温顺、老实的人”、“他是位容易相处的好好先生”。

大多数人都喜欢这种人,想来,这自是很有道理的。

但是,你想过没有,温顺一旦过度了呢?会有什么问题吗?

个性温和、自制力强、有耐心、善于协调、不喜欢与人相争……,这样的人可以说是大受欢迎。

在商场上,这样的好好先生会得到很高的评价。

但是,如果光是不喜欢与人争,因而无法“争所该争”,“言所该言”,那么,别人对他的评价就不大相同。因为,一个人如果不管受到何种侮辱也不发怒,这种人一定是:

1、没有自尊心的人。

2、想发怒又不敢发怒的胆小鬼。

古人说过:“弱者也有志气,不可轻侮”。

毫无自尊心的人只能被轻侮,而无法被尊敬。

不喜欢与人争的豁达作风,如果演变到毫无斗志,或者同样是温和,如果演变到毫无惧气、魄力,就会让人误会,给贴上没有志气、胆小无勇的标签。

温顺过度的时候,别人恐怕连“好好先生”这个称呼都不愿给他了。

四、过度诚实,容易上当

诚实是一种美德。

自古以来,善良的人们就恪守这一不变的信条;从小到大,我们的耳朵里便被灌输着这样的语言。

客观地说,诚实的确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很有用的美德。诚实的人会拥有更多的朋友,会受到别人的欢迎,会赢得上司、同事、朋友的赞扬。

但是,你可曾想过,如果诚实过度,那么,就不是美德了,而且,骗子还会利用你的诚实来欺骗你。

诚实的人,一般都具有这样几个特点:

1、心里怎么想,就对别人怎么说。不管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不是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也不管自己说出来的话是不是会给别人带来反感甚至伤害,都一样“实话实说”,且毫无保留。

2、对于别人的话深信不疑,别人怎样说,他就怎样听,而不去考虑那些话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好的目的和动机,更想不到别人是否在故意害自己。

3、无论面对的是什么人,都用一样的态度、一样的心情、一样的想法、一样的方式不加区别地诚恳相待。

4、把自己的喜好和厌恶都在别人面前表露出来。

5、不知道怎样突出表现自己的优点和掩饰自己的缺点。

这样的人,其诚实的个性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受到别人的欢迎和赞赏,但是,由于他诚实过度,所以也会常常让别人反感,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比如,对于朋友和同事等的缺点,诚实过度的人可能会坦诚地说出来。尽管他说的都是实话,但在别人听起来不仅感到刺耳,而且自尊心也会受到伤害。

如此一来,就会带来不利的后果,人们也不会再把他看作“好好先生”了。

不仅如此,而且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会利用这种人所具有的过度诚实的个性,进行欺骗活动。

比如,呈君诚实可靠,在吴君的同事中,有一个颇有心计的人,名叫李强。李强常常拿吴君来开玩笑,有时还蓄意算计他。

有一次,李强当着吴君和几个同事的面宣布说:“我得到了一个令人振奋的可靠消息,这个月老板要多发给吴君500元奖金,鼓励他在工作方面的出色表现。”

吴君对工作确实认真负责,而且做得也很出色。听李强说完后,他马上信以为真谄,傻傻地笑着。

但是,李强接着说:“为了庆祝这一可喜的事,我建议吴君拿出一部分钱来请客。毕竟大家都是关系很好的同事,理应‘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同命运,共呼吸。因此,吴君的快乐应该与大家一起分享……”。

吴君想道:“既然这个月的奖金额那样多,那么拿出一部分来请客,当然是情理之中的事了,再者说,人家已经提出了要求,同事的面子也不好轻易驳回。”

于是,吴君就爽快地请大家吃了一顿。

一些知道内情的人,明知道李强是在欺骗吴君,但谁也不说破,而且也都抱着“不吃白不吃,吃了也白吃,白吃谁不吃”的想法,一起享用了吴君奉献的丰盛饭菜。

结果,吴君当然没有领到500元数额的多余奖金,而他请客却花了180元钱,这些钱白白花掉了。

吴君心里也后悔,但他没有想到李强是在骗他,而是认为:李强肯定没有说错,自己没领到奖金,一定是老板又有了别的什么想法,变了主意。

吴君由于诚实过度,结果变成了一个可以任人摆布的可怜虫。这种人,当然谁也不愿意当,但事实上,这种人的存在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由此可见,如果诚实过度,就会变成一个轻信的人,而轻信别人恰恰是最容易上当受骗的个性。

第三节 认清骗子的真面幕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个体存在着多种需要,包括生物性的和社会性的,物质性的和精神性的,而且还会不断产生新的需要。这些需要因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不可能都得到满足。不仅非常态(畸形)的、不合理的需要不可能得到满足,即使常态的、合理的需要也会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体自身条件(政治的、经济的、能力的等)的限制而得不到满足。就范围而言,许多需要超出了社会和个体的条件所能达到的界线;就程度而言,需要本身是个无底洞。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许多需要难以满足是正常的现象。

对于犯罪人来讲,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正常合理的需要不能满足;另一种是他们的需要结构不合理,即其需要内容违背社会要求。诈骗犯罪人的欲求不满,根源在于其需要结构的不合理。

需要产生以后,如果不能满足,人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心理反应,表现为焦虑、紧张、不安等。这种心理反应又可能导致一定的行为,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反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如果个体具有调节自己需要结构的能力和心理适应的能力,就不会导致犯罪行为。众所周知,人的犯罪行为,首先是由反常的、畸形的或臆想的需要所引起,但即使是这些需要,只要个体能克制、调节和导入其他方向,也不一定会直接导致犯罪行为。而对于正常的合理的需要来说,如果得不到满足,个体可以谋求以新的其他合理途径来实现需要的满足,即改变策略;也可以以另一种正常合理的需要来替代。即使是此两种情形都不可能,从而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个体也可以通过心理防卫机制,采取妥协性的措施,如文饰、表同等,使自己免受因挫折带来的焦虑和紧张,从而避免产生一些过激行为,走向犯罪。同时,个体还可以通过自我调节机制,或对需要进行再认识,或降低抱负水平,压抑和克制自己时不能满足的某些正常合理的需要。

需要得不到满足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需要受阻,个体缺乏调节能力,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的方式来满足需要,才会形成犯罪动机,走向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正常的需要也可以成为犯罪行为的基础。就行为的评价来说,重要的不是需要本身,而是满足需要的形式和方式,是个人对需要的认识和接受水平以及对挫折的容忍力,是心理素质和社会教养水平。归根结蒂,是个体的自我调节水平和能力。有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得不到满足,产生挫折感后,也会有一些非理智的消极行为,但不会产生犯罪动机,导致犯罪。犯罪动机的形成是缺乏自我调节能力的人在需要不能满足时,谋求以反社会的违法犯罪手段和方式来满足自己需要的结果。

一、年龄、性别、个性或犯罪的关系

1.年龄

年龄与犯罪心理的形成虽然没有必然联系,但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身心发展成熟的程度不同、社会经历各异,会直接或间接影响犯罪率的高低和犯罪种类、方式的选择。在诈骗犯罪中,各个年龄段的犯罪人都有,但相比较而言,青年犯罪人居多。在青年期,人的身心发育最快,生理和心理变化急剧。这个时期的人充满着各种矛盾,具有好奇心、好胜心和自尊心,模仿性和可塑性极强,性情不稳,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他们好感情用事,往往只顾眼前得失,不计严重后果。如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则很少考虑制度、道德的约束力和法律的威严。而在中年期,人的世界观已基本定型,心理状态较稳定,自我控制能力较强。在从事经济犯罪时,一般都经过深思熟虑,作案手段较为诡诈,方式较为隐蔽。贪污、受贿、走私、诈骗、投机倒把等犯罪,多数为中年人所为。从金融系统的经济犯罪看,这个年龄阶段的犯罪人占20%左右。在老年期,人的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映迟钝,情感单调、孤独感增强,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等特点。他们中有些人可能大半生勤劳清白,但到晚年经不住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家庭成员的抱怨,而失去理智,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不捞白不捞”,“不沾白不沾”的错误念头,造成晚年失节。

2.性别

男性犯罪从总体上看要多于女性,男性比女性更易形成犯罪心理。从诈骗犯罪的性别特征看,首先,男性犯罪人数明显多于女性;其次,男性犯罪金额一般较女性大。在诈骗犯罪中,之所以会出现男性不同于女性的犯罪特点,主要是因为女性在生理特点和社会环境方面与男性有别而造成心理差异所致。其主要表现为:

①男性比女性更具攻击性

雄性激素的大量分泌,使男性有极强的冲动性和攻击性。另外,男性经常会遇到来自社会方面的不利因素,为了获得成功,他们所受到的挫折要比女性大,为消除挫折,男性往往倾向于采用表面化的形式或以违反社会规范的形式;而女性则不同,她们面对挫折时的忍耐性要强于男性,不轻易表现攻击行为。

②男性比女性更具支配性

所谓支配性具体表现在能自我决定、有主见、抗拒他人对自己施加影响,力图左右他人行为等。一般来说,受社会因素的影响,男性较主动、独立、支配欲强,而女性则较被动、顺从,依附心较强。

③男性比女性更有自信心

研究表明,男性倾向于高估自己的成绩,而女性则倾向于低估自己的成绩,自以为是、自作聪明、自作多情之类的事情往往较多地发生在男性身上。自信心方面的差异使男、女性在行为表现上体现出不同特点:男性较莽撞、冲动,而女性则较沉静、被动。

另外,女性在物欲要求方面一般较男性简单;女性的羞耻心一般大于男性。

因为上述原因,所以无论是在犯罪率方面,还是在犯罪所侵占的财物数额方面,从整体讲,女性都低于男性。男性是诈骗犯罪防范的重点。

3.个性

个性因素包括个性倾向性和性格。诈骗犯罪人通过个性倾向性和性格结构中的不良因素,积极地吸收主体外的不良因素,从而内化为犯罪心理。

个性倾向性是指人对社会环境的态度和行为的积极特征,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和世界观等,它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制约着所有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个性的积极性。个性倾向性对心理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选择性,对事物的不同态度和行为模式上。不符合社会要求的个人需要、利己主义的动机、不良的兴趣(畸形的探究和猎奇心理、精神空虚、盲目寻求刺激)、缺乏正确理想以及错误的信念和世界观等个性倾向性,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密切关系。一个与社会要求相悖的个人,当其十分迫切的个人需要受到社会限制时,就可能对社会持抵触或敌对态度,产生反社会心理,或者萌发选择犯罪方式来满足个人需要的犯罪心理。

性格是人对现实的稳定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行为习惯。性格是十分复杂的心理构成物,它包含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意志特征、情绪特征、理智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性格结构中的许多不良因素会直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

4.行为因素

行为因素指犯罪人原有的不良行为特点。一般来说,犯罪行为是从一般的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不良行为在犯罪心理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良行为是在不良心理支配下发生的,而根据行为反馈的原理,不良行为如果得逞,会反作用于不良心理,使之得到强化和发展。恶性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形成犯罪心理。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行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参与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指的是违反一般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小偷小摸、赌博等。这些行为会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各种不良影响,减弱其对不良诱因的抵抗力,增强不良的心理因素,进而诱发犯罪心理。这主要体面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的内容及其结果会对行为人产生吸引诱惑作用;二是行为本身会使行为人产生认同心理,从而改变对某一特定行为的看法。出于自我辩解心理,人一旦干了某件事,往往就会不断地、规模愈来愈大地干下去,从而导致行为逐步升级,步步陷入,人对某件事的态度因而也会发生根本改变。比如偶而为之的小偷小摸等行为会逐渐改变行为人对这类事情看法,进而诱发并强化犯罪心理。(2)不良行为习惯

习惯是经多次重复而巩固下来的“自动化了的行为方式”。不良行为如经多次重复又得不到及时制止,就会形成难以克制的恶习,成为一种需要而不断起使用,在其他不良因素或特定情境的作用下,不良行为习惯就很容易触发犯罪心理的产生。一般来说,犯罪人在酝酿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常会产生心理上的冲突,如害怕、犹豫等,冲突的结果有可能使犯罪中止,而且有某种恶习的人在参与犯罪活动时,因已有类似经验,加上难以克制,内心冲突便大大减弱或甚至没有冲突,干起来格外大胆放肆,甚至以此为乐。(3)社会学习

个人接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形成独特个性的过程主要是通过自觉和不自觉的学习而进行的,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反社会化,其基本过程都是学习。所谓学习是指人们通过观察、谈话、阅读等方式获得新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过程。而所谓社会学习专指人们在社会生活环境中接受社会影响,获得社会态度、社会经验和社会行为方式的过程。人的反社会的犯罪心理往往也是通过社会学习而形成或日趋严重的。由于现实社会中不断有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发生,个体都有机会观察这些行为,或凭借大众传播媒介了解这些行为,从而构成反社会性的学习。这都会给人的犯罪心理的形成起到不良的诱发作用。对已有不良社会心理的人,特别是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甚至可以直接诱发犯罪心理并见诸行动。

二、骗子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1.犯罪前的心理

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因于犯罪心理,但反过来,犯罪行为的发生会对犯罪心理起到强化作用。犯罪心理在犯罪活动和犯罪生活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犯罪行为的发生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犯罪心理就会恶性发展。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到恶性发展的过程,也就是犯罪心理定型化、个性化、多方向化的过程,是从初犯到惯犯的变化过程。

初次犯罪,有个人不良需要的驱使,也有某种机遇和情境的诱惑,还有同伙的教唆、胁迫,使其带有某种程度的偶然性和被动性。初犯者的道德观念尚未泯灭,动机斗争还相当激烈。但经过多次犯罪后,其道德观念大部分丧失,已不再考虑是否危害社会、他人或危及个人前途名誉,作案更具有目的性,更为自觉、主动。

初犯时,某些不良欲求往往是由客观刺激或他人教唆引起,带有一定的情境性。可是,经过多次犯罪活动,获得了快慰和成功的体验,就会对欲望起强化作用。随着犯罪频率的增加,他们的非法欲望也逐步增强,形成恶性循环,即犯罪带来的满足和享受进一步刺激和发展了原来的欲望,增强的非法欲望又加强了进一步犯罪的动机,使得非法欲望更为强烈。

经过屡次犯罪活动,积累了作案经验,提高了作案技巧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在选择动机、确定目白、采取手段、分析条件、设想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作案后销毁罪证等方面,变得更为老练、狡诈,更会伪装、欺骗。

如果说初次犯罪时,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某种需求而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活动。那么,经过多次犯罪,由于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司法机关的惩处,他们逐渐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同全社会对立的地位,因而反社会心理日益增强,破坏性更大,甚至形成一整套反动腐朽的人生哲学。

一般人是按照社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实现需求的,而犯罪人则反其道而行之,采取不正当的、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去实现需求。这就必然在犯罪人内心产生心理冲突,即动机斗争。所谓动机斗争是反映个体心理内部存在彼此对立、不能同时得到满足的欲求和动机时的心理状态。对于犯罪人来说,犯罪得逞后的快感,犯罪未得逞带来的后果,以及对刑罚的畏惧和道德良心的谴责等,都使犯罪人产生复杂的动机斗争。动机斗争的焦点在于作案与不作案,犯罪行为发生前,行为人内心都要经受激烈的动机斗争。可以说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行为人在强烈的个人欲望的驱使下,作案动机战胜不作案动机的结果。

犯罪人在犯罪前为克服内心冲突,往往会进行自我辩解,以使自己相信犯罪行为是合理的,认为“任何人处在我的位置那会这么干”,“不干白不干”等,以此来冲淡、减轻心理紧张,在心安理得的状态中实施犯罪,在犯罪后亦不为罪责感所苦恼,或在被抓获后也不过分怨恨自己。自我辩解是在犯罪前后都可能出现的心理状态,尤以犯罪前为甚。

2.犯罪过程中的心理

情绪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其需要而产生的体验。犯罪人的行为常受情绪所左右,其性格的情绪特征表现为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所谓情绪的社会性,主要是指一个人的情绪表现方式和对他人情绪的态度,是不是符合社会的文化、行为规范及生活方式。而情绪的非社会性和不完全社会性主要指人只有自己情绪体验的表现,而不顾他人情绪体验的表现,缺乏对他人情绪体验的共鸣和感情移入,缺乏对他人的同情和尊重。犯罪人对待别人往往是冷酷无情,心态残忍。对他人情绪的感受性极差。此外,犯罪人都有某种自卑感,且往往有发展到全面否定自己的倾向。因而对社会环境缺乏积极的态度,对人和事持否定的情绪体验,郁郁寡欢,孤僻冷漠,这种消极不良情绪的积累,使其神经过敏,疑心大,心思重,机体处于持续的紧张状态,容易产生偏见和极强的嫉妒心,易于被罪恶感束缚,对犯罪动机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起催化作用。

一般而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际,精神高度集中,情绪兴奋亢进,只求达到犯罪目的,无暇顾及其他。

此外,紧张也是犯罪人较为普遍的临场心理状态,尤以初犯为甚。紧张心理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被抓获;另一方面也因为对实现犯罪目的心中无数。紧张心理状态的出现,有时会使得犯罪人畏缩不前,犹豫不决;有时又使得犯罪人仓促作案,举止失措。由于此时注意范围狭窄,自知力减弱,不免“忙中出错”,有可能不自觉地在现场留下不利于己的痕迹。

得意是个体实施犯罪过程中获得意外满足而产生的一种欣喜心情。有时得意忘形,会忘记自己所面临的危险。

3.犯罪后的心理

行为人实施犯罪后,由于作案成功,犯罪目的达到,一般都会产生一种满足感。这是一种轻松、自鸣得意的内心体验。满足感的出现,将会强化犯罪动机,促使其继续犯罪。

此外,惊恐也是多数初犯或大案、要案的案犯在作案后较为普遍的心理状态。他们终日惶恐不安,总觉得自己的破绽已被人发现,处处有人注意或监视自己,或者在脑海里不断浮现出犯罪现场的情景而无法摆脱。这种惊恐情绪必然引起一系列的身心反应,如坐卧不宁、食不甘味、行为反常等。有的听到旁人谈及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就以为是对他进行暗示;看见有人持介绍信找领导,也以为是对他进行调查。为了摆脱紧张情绪,常常作出一些夸张的举动,来表示自己心中坦然。

第二章 防备国际计算机诈骗

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整个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也对世界的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有的人提出:第三次世界大战将是电子大战。在描绘信息大战的场景时,许多人首先提到的几乎都是黑客入侵某一个国家银行的中央银行,使整个国家的支付体系发生瘫痪,主要银行的自动提款机失去作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然后其他的水电、交通、通讯系统相继中断,由此造成一个国家的彻底瘫痪。由于互联网的广泛采用,以前各自封闭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由此带来的无限商机驱使着包括银行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机构纷纷将自己的业务搬到互联网上。这也使得银行等机构几乎完全暴露在犯罪分子的视线之内。

根据美国旧金山的计算机安全研究所(Computer Security Institute)和美国联邦调查局1998年3月对《幸福》杂志排名的1000家最大企业中520家企业做出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997年,85%的企业受到黑客的入侵,75%受到损失,总计1.37亿美元,而1996年的损失为1亿,增长37%。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全球最大企业去年都不同程度受到黑客的入侵,其中60%的企业承认每次入侵造成的损失不少于20万美元。

因此,有关机构进行调查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数额也随之增加。根据1998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局长助理麦克尔·瓦迪斯(Michael A.Vatis)在向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报告时举出的统计数字,美国联邦调查局手上调查的1997年黑客入侵案件比1996年增加1335件;逮捕42人,比1996年的2人增加950%;30人被定罪,比1996年的15人增加88%。

由于银行是“储存钞票的地方”,同时又是比较早开始采用计算机,因而较大程度依赖于计算机和网格技术的机构,因此,银行成为黑客入侵和计算机犯罪的首要目标。在提出第三次世界大战将是电子大战同时,有的人进一步指出:“如果因此而搞跨一个大金融机构,由此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是我们谁也不愿意看到的。”

中国的信息技术虽然发展较晚,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根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公安机关提供的数据表明,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的非法活动最近年来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一个最近的报告显示,中国96%的网站受到过来自国内和国外黑客的攻击。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银行和证券机构是首要的目标。中国的公安部门同时也揭示,去年发现了100起计算机黑客入侵案件,但这只占总数的15%左右,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同时,江苏法院1998年12月24日宣判两个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取资金72万元(另有报道为260万元)人民币的罪犯死刑。这表明,在中国,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考虑到计算机犯罪的一些特点(我们在下面将会加以简单的介绍),已经有人发出警告: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领域的进步所带来的潜在损失已经远远超过了受害的个体所能承受的范围,已经影响到我们的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

第一节 银行电子化业务的发展

作为商品经济发展产物的银行业,1589年首先出现在威尼斯。那时和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世界各地基本是以手工业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人们生产财富主要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商品交换的规模很小。18世纪产业革命以后,由于工业化生产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货币流通的范围迅速扩大,使提供货币、担任信用中介的银行业获得空前发展。但是,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还较低,银行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把算盘(或手摇机械计算机)和一个帐本进行手工业务处理。在这个时期,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货款、办理结算等都是运用手工操作,使银行面临着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依靠手工劳动处理业务,资金周转慢,占用时间长,对社会资金的运用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二是不能对业务经营中的信息进行高质量的采集和处理,使银行在经营中往往迷失方向,许多银行因业务经营失误而亏损甚至倒闭;三是银行职能单一,只不过单纯作为具体客户的信用中介,基本上还只能起“管帐先生”的职能,不可能在宏观经济和微观领域发挥有目的的调节作用。由于当时银行业务处理手段的落后,严重阻碍了当时银行业的发展。到了本世纪50、60年代,世界范围内经济发生了激变,飞跃发展的社会生产刺激货币流通量的成倍增长,使手工操作的银行难以招架这种局面。同时经济发展又刺激了各银行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导致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贷款风险加大,经营成本提高,管理费用上升,过去银行独家经营资金行业的局面不复存在。正当银行对这一切感到苦恼和束手无策时,电子计算机应运而生了。银行界及时抓住这个机遇,采用计算机技术对传统的手工操作进行了彻底改革,掀起了以电子化为中心的金融改革的潮流,完成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性变革,从而使银行毫不犹豫地抛弃旧的体制,建立起以计算机等先进科学技术武装的现代化银行。

一、银行电子化的历程

纵观银行电子化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脱机批处理阶段;人们使用穿孔卡片机、终端机进行本所会计记帐和信息收集汇总工作。然后将处理的数据按时成批送到计算机中心进行处理。它是银行应用计算机的初级阶段。虽然它还不能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的效益,但对于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处理能力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并为进一步联网作好技术和物质的准备。这一阶段,各银行持续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5、6年,有的8、9年。例如日本农协用脱机批处理形式处理业务有9年时间,一直到80年代中期,当城乡都安装起国家公用数据通讯网以后,才建成全国联机系统。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到1985年前后才完成了由脱机批处理形式向联机网络的转化过程。

2.银行本身的联机网络;在脱机批处理的基础上,各家银行建立本系统的联机网络。通常是在总行设置主机,各分行营业点设置分机或终端机。通过线路联成局部或远程网络,以实时方式处理日常的储蓄存款、票据往来、汇兑清算等业务。

3.建立跨行、跨洲、环球的网络系统;在各家银行联机网络的基础上,一个个连接世界五大洲上百个国家,数千家银行的汇款系统、清算系统和信用卡授权系统相继出现了,这些网络不但可以处理会计记帐业务,而且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组织资金结算、汇兑以及综合性信息处理,使世界范围内的资金可以迅速地传递。并且通过全国以至全球的金融网络把社会上所有工业、商业、行政事业、银行业以至家庭都联成一体,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更大的推动作用。

4.电子自助服务业务全面推广阶段;以自动柜员机为代表的电子自动服务业务,近几年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遍及世界各地。通过自动柜员机和通讯网络,全面推广了各种信用卡,顾客可以自己亲自动手,在街道、码头、商场都可以办理存款和结算业务,并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现在,发达国家已经重点推广企业银行、家庭银行和电话银行。除小额支付人们仍习惯使用现金外,信用卡可以支付一切。它可以提供代发工资、代交水电费、保险金和税款等新的服务,大大减少现金使用。它不但推进了社会经济业务的发展,而且这种“电子货币”将为实现“无钞票”的社会创造条件。(一)信用卡业务

信用卡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发给消费者使用的一种信用凭证。信用卡通常用塑料磁性卡片制成。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姓名、号码、有效期等信息,这些信息凸印在卡片上,可以通过压卡机将信息复制到能复写的签购单上。为了加强保密性及利用电子技术,信用卡的磁条上面通常也记录有持卡人的帐号等有关资料,这些资料人的肉眼是看不见的,可供专门电脑终端鉴别信用卡真伪时使用。持卡人在约定的商店或服务部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不必支付现金,只需将信用卡交商店或服务部门在签购单上压印卡号,填写金额,然后经持卡人签字,商店或服务部门即可送银行办理收款,持卡人与商店或服务部门的资金结算由银行完成。实际上,信用卡是集银行结算信贷两项基本功能为一体的一种业务。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浪潮的推动,信用卡的使用范围、发行的国家或地区、卡片的总发行量、签单业务金额和笔数等发展十分迅速,信用卡已成为国际上流行的被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在美国,美洲银行于60年代中期最早吸收中、小银行参加联营,以后发展为现在的维萨(VISA)集团。另外,美国加州的银行也组成了联合银行卡协会,即现在的万事达卡(MASTER CARD)集团。目前,维萨集团和万事达卡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两个国际信用卡集团,使用范围遍及全美国和世界各地。(二)电子付款业务

80年代后期,我国银行业为社会推出了电子付款服务。这一银行新型电子化服务的推出,改变了社会采用的纸币、票据支付方式,形成了“电子货币”的最新概念,是电子资金转帐系统(EFTS)的最新发展阶段。电子付款服务的推出,代表着银行业与其他行业紧密结合的发展方向。

在电子付款服务中,实现了电子付款与电子转帐,大量减少了对现金的管理,省去了传统的商业交易中的客户从银行取出现金和商业机构将其收入的现金存入银行两个环节,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客户直接通过扣款卡进行付款,银行直接从其银行帐户中扣除消费金额,转入商业机构帐户。

1.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构成(1)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的扣款卡

扣款卡在外形、用途和用之购物时可将资金转帐到商户等几个方面同信用卡相似,不同的是,不像信用卡那样,靠增加债务,而是直接将客户在银行帐户上的资金划拨到商户的帐户上。正因为具有这一公认的优点,金融机构愈来愈多地采用扣款卡,并向几乎所有的客户提供扣款卡服务,而不管其信用级别如何。到80年代初,仅美国发行、使用的扣款卡已达3500万张。国际信用卡组织在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同时,也发展扣款卡业务。(2)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的销售点终端

随着金融业、商业应用电子计算机的不断深入,发达国家中的超级市场、商店和书店等机构安装了销售点终端。销售点终端(POS)是指在商店销售柜台上使用计算机终端设备。按照连接主机所属机构的不同,销售点终端有商业销售点终端和银行销售点终端之分。商业销售点终端是一种用来代替普通现金出纳机或收银机的终端设备,它在商品库存控制、销售记录等方面有许多优越性,属于商店内部经营中所使用的专用设备,只与商店自己的主机相连接。银行销售点终端是指与银行拥有的主机相连接的专用终端设备,其主要用途是借助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为客户提供电子付款服务。

2.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主要功能

由于国家、地区、银行的不同,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功能是有区别的,概括地说,电子付款服务系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1)电子付款服务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在销售点终端上启动有关的交易来实现的,是电子付款服务系统的基本功能。(2)来务管理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主机功前置机上的批处理以及一部分销售点终端近程交易来实现的。(3)系统的监控功能

该功能是通过前置机上的监控进程实现的。在电子付款服务系统中,前置机处在一个较关键的地位。监控功能就是通过对前置机各个联机进程的进行实时监控来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三)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Telephone Banking)和家庭银行(Home Banking)是国际金融在采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处理金融业务后,为给客户投资理财提供更方便、及时的服务而形成的两个新概念,这两种新型服务都使客户离开了银行柜台便能办理业务。其中电话银行服务由于具有灵活方便、投资少等优点,近两年来在国内银行界发展迅速。

由于将银行业务处理系统以较好的方式与公共电话网络结合在一起,电话银行使客户离开了银行柜台便能办理业务,并且可以不受场地、终端的限制。只要一台电话机或一台“大哥大”,客户便可在家中、在办公室、甚至在乘车路上利用遍布全世界的公共电话网,拨通电话银行的电话号码,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并通过“对话”形式,自行操作、自我服务、投资理财、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因此,电话银行具有灵活方便、客户不必增加投资等优点,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

实现“电话银行”这一新型服务的关键是银行在原有业务处理系统中引入了一种叫做语音应答设备(Voice Pesponse Uint—VRU)的新型电子产品。这种产品作为计算机主机和客户电话机之间的一道桥梁,使客户可以通过按键式电话去直接查询主机上的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进行交易。这样,客户要求银行对他提供的种种服务,便由银行计算机来进行实现,而不再由银行柜员来亲自处理。

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的类型

人类正从工业社会迈向信息社会,计算机已经成为科技、政治、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少缺少的新工具。为了迎接信息革命的挑战,各国银行界正厉行革新化与电子化,以加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已能将现钞、票据等实物表示的资金变成由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表示的资金;将现金流动,票据流动转变为计算机和网络中的数据流动。在美国,现在80%以上美元支付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每天大约有2万亿美元通过联储电划系统(Feduice)及清算银行间支付系统(CNIPS)划拨。中国工商银行在1995年下半年刚开通的电子汇兑系统,现在已达到每天平均办理业务量7万笔,资金流量100亿元的规模,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建中国的电子资金划拨系统——中国国家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虽然金融界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化一向持谨慎态度,往往组成各自系统的专网,但金融界本身是脱离不开整个经济系统的,所以它的发展方向也必然是走入公网,或公网上的虚拟专网。而计算机网络绝不以国界为发展界线,它是一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产生,金融界的世界联网必然成为事实,但这种新的经济运作方式和交易方式给金融界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在美国有这样一个案子,原告是一个芝加哥商人,他通过电子资金划拨向船主支付运送货物的运费。瑞士银行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中介银行。1973年4月26日,被告因没有完成原告一项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而给原告造成了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原告就其利润损失的金额对瑞士银行起诉。此案旷日持久,直到1982年才有结果。联邦地区法院判定伊利诺斯州法律管辖该案。

根据该州法律,瑞士银行有疏忽行为,因而应对因合同解除而引起的210万美元的利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瑞士银行辩解道:它不可能预见到因它不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数额,因而它不应对根据利润损失计算的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如果说有损失的话,它只对没有按时支付27000美元这笔款项的直接损失负责。联邦地区法院坚持认为瑞士银行应对210万美元负责。因为原告通过电子方式而不是汇寄方式划拨资金的事实足以使瑞士银行意识到交易的重要性。

但是,美国第7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原告对瑞士银行的指控。上诉法院裁定:“电子资金划拨并非如此不同寻常,以至于在划拨出错时能自动通知银行不同寻常的后果。瑞士银行没有足够的信息去推断,如果它丢失一张27000美元的支付命令,它将面临超过200万美元的赔偿责任。”此案的最终判决虽然限制了银行的责任,得到了银行界的拥护,却引起了使用电子资金划拨的商人不满。

从另一面来考虑,如果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成立,若一个美国当事人通过电子金融系统指令我国银行(通过网络)或我国驻外银行划拨资金,而同时在网络上采用各种手段使划拨无法实行,再通过伪造各种证据证明其因此遭受的损失,那么银行将处于两难的境地。若履行对方要求,无异于认同论讹诈,若不履行,则要举证对方干扰计算机系统,伪造证据。可如何能证明对方的行为呢?再说调查取证仍需花费大量费用,而且会影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吸引客户。

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银多种类,各个国家的刑法规范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造成破坏等类型,许多文章和书籍也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各种分类,得到比较广泛接受的是邓·帕克尔在1976年的一篇文章中提出的,根据计算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成:针对计算机的犯罪(计算机硬件本身是犯罪的对象,包括偷盗计算机和篡改、盗取计算机内的数据软件等)和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的犯罪就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来看,比较常见的犯罪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盗取资金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据为己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银行网上业务的增加,犯罪分子入侵银行内部系统的危险大大增加。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类似的事件,其中比较有名的是俄罗斯犯罪分子列文1994年夏天通过某种渠道偷来了密码(有人怀疑是内部人员泄露的),在他俄国的寓所里通过计算机侵入美国花旗银行机构客户划拨资金的系统,然后,与其同伙在芬兰、荷兰、德国和以色列等地开设帐户,将花旗银行的资金划拨到这些帐户上。列文1995年在伦敦被捕,之后由于引渡的争论在伦敦被拘留了两年,1997年才被带到美国受审。据检察官的指控,列文一共划拨了1200万美元,取现40万元。中国去年底被判刑的两个侵入银行系统的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法也大体类似,也是通过某种手段侵银行计算机系统,将资金划拨到预先开设好的帐户上。

1986年7月22日,香港同胞李某持存折到中国银行深圳市某支行取款1万元。电脑键盘输入后,数据检索和同步打印一起显示出来:“存款余额8050元。”电脑拒绝支付!“怎么?明明不是还有28050元吗?”李某不禁愕然了。霎时,汗珠渗出额头。“难道是电脑给吞下?”

电脑诈骗大案轰动了深圳。这是深圳发生的第一宗“高智能犯罪”,在全国亦属首例。

公安人员开始调查时,种种疑问不断产生1.蛇口支行的0405号机柜员流水帐断开,7月12日记录不全,最末纸端有撕断痕迹。2.当天的主机打印发下的电脑日报表竟缺少9笔正常业务记录,7月12日流水帐字迹重叠。这些,是018号机柜员当班留下的。3.7月7日,0405号机柜员流水帐也有打印重叠的痕迹,仔细辩认,其中5笔是查询客户存款资料的记录,这些,也是018号电脑机柜员干的,而这个018号是电脑控制机的主管陈新义,而且他住在营业厅的楼上,持有钥匙,随时有单独入室作案的可能。

在5笔查询客户存款资料的记录中就有李某的存款资料、帐号。这种重复打印的不正常现象绝不是由于机器故障造成,而是人为拖动记录或用打印记录纸取代整个纸卷并固定后端造成的。7月12日缺少的9笔业务记录里有在联机情况下的查询交易记录和在脱机情况下的交易记录,这个记录不全和撕断的痕迹很可能就是伪造存折后又毁销的痕迹。经检查,这些都是018号所为。

至此,疑点集中在018号身上,紧张的调查和查问结束后,真相终于大白:正是018号利用机会获取存款大户的有关资料,再在自己的工作室内,通过他熟悉的电脑程序,调出客户资金,存入编好的帐户中。

实际上,这种利用电脑吞没客户存款的手法是比较简单低级的,这一案件的出现完全是由于银行的电子稽核制度不够健全,而致使职员以为有这空可钻。实际上这种方式暴露快,易破案。近来,利用电脑吞没顾客存款的诈骗手段更为隐蔽,这就是截留贷款利息。

大连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冷某担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在他的负责领域内有这样两个科目,代号分别为261和285,科目名为“营业收入”,是银行收入贷款利息的专用科目。其中285为到期贷款未收利息科目,记载贷款单位应交来的利息,也就是个欠帐登记,261是已交利息科目。这两个科目都由冷某通过计算机控制。按正常工程程序,每季度末贷款单位将应交利息存入银行帐户,由冷孝武用计算机调入261科目。如果贷款单位因故未能交来利息款,则用计算机记入285调入261。正是由于同时管理这两个科目,冷某截留贷款利息才有了方便条件。

冷某截留某厂交来的利息款时,先把此款调入一“呆户”(即长期不发生帐务活动的帐户,这种“呆户”平时不为人们注意,把钱存上去不易被人发现),为了使事后不被别人发现“呆户”,冷曾大笔进出款,冷某毁悼计算机打出的反映进出款情况的帐员和其他一些原始凭证,这样一来就很难被发现,冷某的手段不谓不高明,手法极其隐蔽造成的危害也极大。

二、截获银行信息

银行和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比如电子邮件,在交流的过程中,可能包含着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帐号。银行通常采用两种加密的方式来保证传输内容不被破译。一种是用对称的密钥对所传输的文件进行加密,另一种是用非对称的密钥对用来加密的密钥本身进行加密,之后,才将这些信息传送过去。但是,对于一些比较短的密钥(40 bites),一些黑客已经成功地采用蛮力计算法(brute force attack)去尝试每一种可能的组合,最终将密码信息破译出来。两名黑客古德伯格和瓦格纳1995年甚至发出,虽然可以采用上面的这种方法最终将密码破译出来,但其实不用费这么大的精力。实际上,由于对称性的密钥是由一种伪随机数字(pseudo—random)发生器,根据计算机的时钟,根据一种确定的程序产生出来的,因此,只要知道其产生的机制,就可以破译密码,从而截获信息。

在瑞士某保密银行曾发生了一起诈骗案,结果不仅使银行在经济上造成很大损失,而且声誉上也受到极大影响。该银行总经理秘书凯瑟琳,利用职务之便,寻机潜入微机室,从小黑板上窃取了进入该银行秘密存户的数据库密码。而后,将全部存户的资料窃走。随后的一个月内,她分别将一些重要存户的资料卖给黑社会,从中谋利近300万美元。失窃的并泄露的机密给存户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该银行受到诸多存户的联名起诉,几乎破产倒闭。

这种犯罪又称电子计算机间谍活动。由于资料、数据已大规模的集中化、网络化、电子计算机的信息储存量十分庞大,也带来了难以解决的失密问题。电子计算机的资料中心是通过电讯系统与有关各单位联系的。凡是要向“电脑”索取资料的人,先要向“电脑”输入一定的密码。密码相符,“电脑”才输出信息,就如同开保险箱一定要持有特定的钥匙对上号码一样。但这种保密措施很不保险。即使有些比较复杂的密码,只要借助于一种专门破译密码的电子计算机,也可以很快算出来。

上述诈骗案,都是银行系统关键位置职员的监守自盗行为。但是,程序员能随时造假而无人发现,密码只有一重而非多重,都说明了银行监管体系自身的一些问题。

三、破坏银行电子系统

黑客闯入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之后,可能向系统中安置所谓的逻辑炸弹,或病毒等,这些逻辑炸弹或病毒潜伏在计算机系统中,等到一定条件满足的时候,比如到了一定时间,或等到黑客发出指令,才会发作,对银行计算机系统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一些黑客,或者银行以前的雇员就以放置逻辑炸弹,病毒威胁,要求银行满足其条件,比如给钱。美国、欧洲、新加坡都发现了这样的案件。据估计,1993年1月到1996年6月,金融机构因此受到5亿美元的损失。但大量的金融机构由于考虑自己的形象,一般都不向执法机构报告,总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例如著名的“蠕虫”程序

蠕虫(worm)是一种短小程序,它可以在存贮空间内自行蔓延,具有极强的再生能力是一种可以在计算机中蔓延的程序。

蠕虫具有重新定位的能力。如果它检测到计算机网络中的某台机器未被占用,就会把自身的拷贝重新定位于这一台机器中。蠕虫程序不一定是有害的,它可以作为网络设备中的一种诊断工具,但如果被利用,使它在网络中高速地复制自己,长时期占用系统资源,使系统负担过重,就会造成网络的瘫痪。

自1987年12月,IBM专用邮电网的35万台终端被所谓“圣诞树”蠕虫堵塞以来,世界上已发生多起蠕虫事件,其中最著名的恐怕要数1988年的“莫里斯”蠕虫事件了。1988年11月2日,Internet网遭到来自内部的攻击,一个蠕虫程序通过Unix系统的漏洞进入计算机系统,并通过复制自身而在计算机网络中迅速蔓延。一些计算机系统由于遭到反复感染而超载,甚至有些计算机系统已陷入瘫痪,从而在计算机用户中引起混乱和惊慌。11月3日,伯克利的加利福尼亚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研究人员才“捕获”到蠕虫副本,并通过对它的研究分析而找到阻止“蠕虫”入侵的方法,但这时已造成6000台计算机停止运行和几千万美元的损失。

据Unix专家分析,这个蠕虫是通过3种途径侵入系统的:(1)通过伯克利Unix4.3“Sendmail”中的程序故障,使调试位置通态;(2)在“Finger”程序中的一部分使缓冲器过载,使之对蠕虫程序的另一部分进行编译和连接;(3)通过获取口令进入系统。很多人容易把蠕虫程序和病毒相混淆,其实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蠕虫是一种可经单独运行的程序,它在网络上传播,从一个系统到另一个系统,不断地拷贝自己而不用改变系统,就象在网络中慢慢爬行的“虫子”。而病毒更象寄生虫,它是把自己附加在每一个程序上,自己不能独立运行,只有运行附有病毒的程序时,这个病毒才可以获得控制权。

四、针对电子货币的犯罪

目前,世界上比较著名的电子货币实验有两种类型:一种是Digicash公司开发的电子硬币。使用者预先用钱(现金、ATM卡,信用卡等支付手段)购买电子货币,存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或一个中央的系统上,交易时,通过一系列确认,最后,这些电子硬币通过互联网传送到对方手里。在这种类型中,涉及使用者,商家和一个中央监测系统,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控。而在蒙得克斯(Modex)模型中,电子货币可以存储在使用者手里的卡中,使用时,可以通过设备在两个使用者之间传输电子货币,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传送。后一种电子货币,已经接近于真实的货币。因此,针对其进行的犯罪活动,比如伪造电子货币、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都是潜在可能的。

比如,“特洛伊木马”就是一例。“特洛伊木马”来源于古希腊传说被用来比喻在对方营垒里埋下伏兵,诱使对方上当,里应外合的行动。

我们这里所说的“特洛伊木马”,通常表面上看是合法程序,但其中却隐瞒着秘密指令,使计算机在仍能完成原先指定任务的情况下,执行非授权的操作。这种程序可以用来收集信息,设置逻辑炸弹或扰乱数据。尽管特洛伊木马是有害的,但它并不传染,也不破坏其他程序,而且它往往看上去是有吸引力的。它常出现于网络中的电子显示牌上,如果用户通过网络引入自己的计算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会出现各种问题。

1988年9月12日,发生在日本“PC—VAIV”网络中的病毒,实际上就是一种“特洛伊木马”。它在网络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一些实用程序,只要网络上的用户打开计算机并引入该实用程序,就等于把“特洛伊木马”牵入了自己的计算机中。当用户要接通网络,办理入网认证手续,输入密码口令时,特洛伊木马便窃取了这些关键数据,并存于程序内,然后提供给施放“特洛伊木马”的非法用户。在这次事件中,有13个合法用户的密码被盗窃。

五、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

比如黑客入侵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后,放置逻辑炸弹、释放病毒。比较常见的是某人被银行解雇之后,为了自己留有进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后门”,然后将病毒释放到计算机系统里,对其造成破坏。

比如:

德杜塞尔多夫公司一女职员,伪造打孔卡176次,共骗取了30多万马克。汉堡某建筑公司两名工程师,冒充承接订货的单位,诈骗了订货款30万马克。他们的办法是,先搞到标准化的订单和支付帐单表,设法盖上必要的图章,再请摄影师伪造签字,填上订货款43.5万马克,要求分期支付30万马克。伪造的帐单表和打孔卡一起输进了电子计算机,未被查出假造,这样,电子计算机打出了订货款的汇款单,并汇出了30万马克。后来只是由于伪造者填写的收款人地址、单位有漏洞,银行汇款的信被退回,引起了怀疑,这才被发现。甚至还有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被捕后,由于输入的伪造数据仍留在机内,计算机仍在按这些不实的数据进行运算,打出汇款单,以至犯罪分子家里还不断接到汇款。

六、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对于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特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归纳。就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来讲,如果我们将它同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相比,我们发现,前者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

1.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是罪犯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面对着众多的证人(银行里存钱取钱的人),面对面进行的,它通常是一种暴力犯罪,大多数是由银行以外的人进行的。而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则不一样,它可以在任何一个时间进行,犯罪分子通常是通过一定设备从远处进行,没有证人可以作证,也不是一种暴力犯罪。同时,有统计表明,85%的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或者同内部有关的人员,只有15%是银行以外的人员。

2.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还处在摇篮阶段。在有关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立法中,对于抢劫的性质已经没有任何疑义,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立法是比较明确的,证据的采用规则,量刑的幅度通常也是比较清楚的。从后面我们对计算机立法介绍的时候可以发现,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关于计算机证据规则各个国家、地区不尽相同,量刑幅度也有很大差异,这都是打击这些犯罪的障碍。随着互联网的采用,犯罪分子可以跨国进行犯罪,有的学者提出的“网络空间法”、“网络管辖”、“网络诉讼”等更进一层次的法律更是连萌芽都谈不上。比如对针对美国花旗银行的犯罪分子列文在英国被捕,即便是英国和美国两个法律制度非常相近的国家也为引渡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争论。

3.对于传统的银行抢劫犯罪,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办法和措施。犯罪分子作案以后,犯罪事件的发生是毫无疑问的事情,损失可以迅速查明,收集证据、保护现场、采用何种调查方法都是执法机构非常熟悉的事情。但在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中,情况却不一样,有的时候,银行甚至不知道已经遭受了损失。即便发现以后,保护现场、收集证据这些对于执法机构的人员来讲都是比较陌生的事情。执法机构本身对这些新技术犯罪还不十分了解,因而更谈不上调查案件、惩罚犯罪分子。

4.许多银行还没有完全意识到采用技术在带来收益的同时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在对付传统银行抢劫的过程中,由于抢劫具有暴力犯罪的危险,同时抢劫的损失易于估量(包括由此造成的名誉损失,比如客户可能不愿意再到某银行来存钱取钱),因此,银行对传统抢劫的潜在风险是非常清楚的,也会相应的采取措施,比如安装录象设备,防弹设备,增加保安等等。但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上,许多银行还没有很好的心理准备,对于潜在的风险并没有认真的进行评估和审查。其实,这也不仅仅是银行的问题,许多其他更为重要的机构也是如此,比如美国国防部多次被黑客入侵,一些从事研究的人,甚至黑客自己也声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人没有安装本来应该安装的转接线设备(patches)。此外,由于银行比较注重自己的信誉,许多遭受入侵的银行不愿意公开这样的事实,害怕公众知道这些情况以后对银行的经营不利,但这更加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第三节 对计算机犯罪的防范

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的管理和对银行的监管都向着风险管理(risk management)方向发展。在防范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给银行带来的损失时,目前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采用风险管理的方法对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银行进行监管,银行的管理也向着风险管理方向发展。1998年3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向各个国家发布了《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报告,作为各个国家对银行进行监管的框架,这个报告主要从风险类别和风险控制两方面对银行由于采用电子技术而产生的风险进行防范。一些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也纷纷发布符合自己国家情况的指南或报告,其中以采用信息技术较为广泛的美国最为突出。美国监管银行的有不同的机构,“通货管制局”(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1998年初颁布了《技术风险管理》指南,该指南同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类似,都是在指明电子银行的各种风险之后,介绍了如何进行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97年12月颁布了《网络信息安全健全做法指南》,这个指南专门针对银行内部网和互联网的安全及其控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98年8月也发布了名为《电子银行》报告,这个报告主要侧重于对电子银行的监管措施。这些报告主要从预防和监管的角度阐述了防范计算机和网络采用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包括犯罪活动带来的风险。本文在以下几个部分就分别介绍西方银行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控制

银行采取的安全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应该说没有一种措施是绝对安全的。拿加密技术来讲(encryption),上面我们提到,犯罪分子可以采用一定的方法破译经过加密的信息,原因在于加密技术所使用的密钥不够强大,通常只有40位(bit),因此,业内人士就开发更强的密钥来加密所传送的信息,比如56位的密钥,有的金融机构还使用112位密钥或更长的密钥来保证一些机密信息不被截获。但随着犯罪分子手段的不断发展,这些更强的密钥也终有可能被破译的一天。因此,安全只是一时的,业内需要不断的开发新的技术来为银行网络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许多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纯粹的安全问题,而可能是管理上的疏漏,雇员的马虎,如何使现有的技术发挥最大的效用,也必然涉及对现有安全措施的管理问题。

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包括内阅网络和外部网络两种,后者主要指可以供银行之外的人士进入的网络比如互联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报告在现在可以利用的技术基础上,着重介绍了对银行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措施,这些措施既涉及技术层面,同时也涉及管理层面。下面,本文从内部网的安全控制和外部网的安全控制两个方面介绍美国银行所采取的安全管理方面的措施。

内部网的安全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料秘密性控制(confidentiality)。银行内部存储的资料通过网络传送的资料信息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对象,对资料的秘密性进行控制是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从成本和效益的考虑出发,银行业内人士认为,并非所有的信息都一样重要,因此,首先要对资料进行分类,分成“高度机密”、“机密”和“公开”信息三类,不同种类的信息采取的保密措施不相同。对于高度机密信息,在储存和通过内部网络传送时必须加密。在技术和资金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尽量采用更强一些的加密钥匙。同时,要强化密钥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密钥管理制度,其要素应该包括保护密钥不受篡改和违法使用,根据资料的秘密程度,定期换密钥。至于通过公开网络传递的信息,都必须进行加密。其次,要采用一定设备将网络信息进行定向分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使用网络转向盘(switches)和智慧网络集线器(intelligent hubs),以限制无关人员获得信息。网络集线器(Hubs)是计算机和网络之间的连接设备,其缺点是某一个网络集线器上连接的所有计算机都可能获得通过该网络传输给其他计算机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有适合的硬件和软件,联在某一个网络集线器上的计算机就可能截获和解密(被称为sniff)通过这个网络集线器的网络所有信息,如果装上所谓的智慧网络集线器或者网络转向盘将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特定化,将特定的信息传送到特定的计算机上,就可以避免出现上述的情况。

2.进入系统控制(access control)。所谓进入系统控制主要是控制进入系统人员的身份,只有真正的合法使用者才能进入系统,无关的人员则不能进入系统。常见的控制方法包括使用密码(password)等。银行业内采用的控制手段包括:(1)使用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手段,限制进入关键设备、系统和高度机密资料。所谓比较安全的身份认证手段主要包括“一次性”密码(one time password),数字证书和生物技术措施。通常情况下,密码是多次使用的,使用者需要记住自己使用的密码,每次进入时根据机器的提示输入密码才能进入。多次使用密码容易造成密码的遗失(使用者忘记自己的密码),更为重要的是容易被犯罪分子盗取。一次性密码也就是只使用一次的密码,每次进入计算机系统时,密码都不同。通常是用“智能卡”这样的设备根据每次进入的情况随机产生,有时,这些智能卡本身还需要密码才能进入和使用。数字证书就是同密钥管相联系的,由第三方向银行发布认证证书来确认某人的身份,其原理就像开介绍信一样。生物技术措施主要是采用指纹、声音识别、面部特征和眼部特征等人的生物特征来识别人的身份。(2)将内部网络进行分割防止信息被截获。由于内部网络本身容易被截获和破译,因此,可以根据内部网络的情况,采肜网桥(bridges)、路游器(routers)、防火墙等技术对网络本身进行分割,特定的网络部分只能履行特定的职能,供特定的人使用,其原理就像安装网络转向盘一样将信息分流,但分割网络则显得更为彻底。(3)将所有支持内部网络的关键设备、辅助设备(键盘、控制服务器的计算机)、防火墙等集中放在玻璃室(glass houses)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同时设置24小时警卫。如果由于地域和经营的角度需要,必须将一些设备分开放置,则可以建设几个玻璃室,采取同样的安全措施。此外,有的人通过操作台(console)攻击服务器,获取相关的资料比如密码,要限制进入玻璃室里的操作台(console),通过密码保护其屏幕,经常更换密码等等。此外,由于连接点(例如hub)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设备,因此,对于这些连接点,也要尽可能采用类似于玻璃室的措施将其置于安全的场所。(4)创建所有网络使用者的安全档案。根据网络使用者的业务职责,安全档案记录每一个网络使用者进入设备和某些资料的情况。如果雇员变动工作,必须随之变动其安全档案和有关资料,使其不能继续进入原有的设备,如果雇员离开银行,则必须立刻取消其进入银行网络的权利。目前,已经开始研制一些商业软件,可以用来自动实现上述职能,一旦这些软件被开发应用,银行要及时采用。(5)对桌面系统(desktop system,主要反映与网络相连的计算机)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首先,由于桌面系统最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攻击(盗取资料、破坏系统),因此,要尽量减少高度机密信息储存在个人计算机上,尽可能的将这些信息储存在有安全保护措施的中央服务器上,如果必须保存在个人计算机上,则要求采取相应的加密、控制进入和定期备份等措施。其次,如果个人计算机同关键网络连,则使用需要开机才能输入密码的装置来加强安全控制。这样,如果有外人非法侵入计算机,通常需要切断电源,等待约20分钟,才能得逞,这样就可以延长时间,便于发现犯罪活动。再次,如果有的计算机既同内部网相连,又同外部公共网相连,那么就要安装特殊的中央调制解调器(dial-in dial out modem pool)来严格控制这些计算机远程进入内部网。也就是说,将这些计算机和内部网再用防火墙等设备隔开,严格控制进入。此外,定期的对本银行内部的所有计算机进行拨号检查(war-dial),可以顺序拨号,也可以随机拨号,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所有的调制解调器都是合法的,避免他人非法安装调制解调器进入内部网络。最后,还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来加强安全控制。比如,要控制使用这些计算机的时间,只允许工作时间使用,下班之后就自动切断;每一个计算机都应该有具备经过一定时间不使用之后,比如键盘一段时间不用之后,自动停止工作的功能,或需要密码才能重新进入的设置,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用别人的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时间间隔可以不相同,一些重要的计算机(比如涉及资金转移)间隔时间可以非常短;有时,一些罪犯成功侵入某一计算机后,计算机就再也无法控制,可以考虑对一些储存高度机密资料的设备具备定期的(比如5分钟)重新认证的程序,这样可以限制罪犯获得资料。(6)一些重要人物,比如系统的管理员,可以毫无障碍的进入任何计算机和数据库,对于这样的人则必须采用类似于双人临柜等责任分离,相互监督等手段来进行控制。

此外,对于一些高度机密文件的备份,也要采取同样的人员实际进入控制和逻辑进入(密码等)控制的措施。在清除计算机硬件之前,一定要清除所有的机密文件。

3.密码管理

银行对密码的使用必须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密码管理制度有一些基本的要素需要遵循,比如银行的计算机系统自动促使使用者定期修改密码,使用者之间不要相互合用密码,不要使用一些很容易被猜到的密码等等。具体的措施包括:(1)如果密码被多次使用或通过网络传递,必须对密码进行加密才能存储或传送。(2)使用安全子系统和应用程序建立密码的历史档案,防止重复使用不久前才使用过的密码。(3)使用已经开发出来的一些软件,当使用人输入密码之后,自动进行检测,以检测出那些可以很容易猜到的密码,防止常见的字典式攻击(dictionary attacks)等。(4)如果一些使用者的帐户过了一段合理时间后,也没有使用,则停止其使用,如果继续没有反映,则彻底清除该帐户。时间的间隔根据机构不同而不同。(5)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一些自动的程序软件猜测密码,必须规定一个界限,比如多少次出现错误则停止其进入,并通知系统的管理员。(6)为了防止犯罪分子盗用他人的合法密码进入内部网络,应该随时将上次使用密码的时间等情况通知合法的使用者,便于发现自己的密码是否已经被人盗用。

4.配置(configuration)管理。由于银行内部网络的运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服务器的合理配置,因此,应该将支持内部网络的服务器集中放置,比如像前面的设备一样放在中央“玻璃室”里,在此基础上合理配置服务器,同时,定期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良好的配置和运行。

5.安全策略。在这里所讲的安全策略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管理层对于安全控制的责任、对软硬件设备及外部厂商的技术要求和危机(紧急事件)处理程序。(1)强调银行的管理层应该有明确的安全策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后面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两部分都会进一步加以详述。在这里,主要从宏观上要求银行的最高管理层应该有一个全面的信息安全政策,这种政策应该勾画出银行信息管理的总政策,某一项具体服务(比如互联网服务)的具体安全政策,明确的划分各类人员的责任,违反责任的处罚措施等,强调管理层在信息技术安全中的领导作用。(2)对软硬件设备及外部厂商的技术要求。银行的许多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是从外部厂商购买的,应该要求对方提供保证书,保证没有任何病毒,没有留有任何后门(back doors)使厂商可以随后进入内部网络;在购买和调试软件时,保证其符合厂商的安全和品质说明;在同外部厂商缔结的协议中,明确规定与安全问题有关的权利义务,同时采用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来负责进行安全检查。其次,对所有当前使用的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和其他设备都要建立准确的档案,一旦发现系统的故障,就能够迅速识别是什么软件引起的,及时更新和纠正。此外,如果银行网络同其他机构的网格相连,必须要求其他网络也采用同样的安全措施。还应该采用有效的程序监控系统内任何修改和改变,以防止内部人士可能任意篡改有关信息。(3)建立危机管理程序,识别和发现危机,应该有专门的危机处理小组,有明确的责任和分工,同时,建立关于证据收集和保护的规则。

6.网络安全监控

网络安全和监控强调动态的持续监督,它要求必须对系统活动进行严格的监控。尽管不可能完全控制黑客的入侵,但可以采取措施为入侵制造障碍,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入侵迹象,采取相应的对策。其具体的措施包括:(1)为了发现入侵活动,应该建立详细的用户、网络等活动的档案(log),由于档案的数据非常庞杂,同时还需采用软件(audit reduction software)对这些数据进行整理和追踪,如果出现异常情况,自动通知系统管理员;同时,除了机器辅助识别以外,也要配置经验丰富的系统管理员定期进行查看和监控。(2)对关键入口,每一个计算机都要尽可能的安装病毒扫描和清除程序。同时,及时对病毒软件进行升级换代,对职员加强防病毒的意识,比如严格要求每一个外来的软盘和光碟都要杀毒之后才能在计算机上使用。(3)使用可以信赖的第三方对安全进行评估。目前已经有一些公司专门提供服务,为其他公司进行网络安全的评估,发现其网络的缺陷,不定期的对网络进行攻击,来检验公司内部人员能否及时发现这种攻击;同时,内部人员或聘请外部人员帮助监控公告牌,聊天室等网站,及时了解一些人通过这些设备来散发机构安全缺陷的信息。一些公司甚至主动同一些“黑客”达成协议,邀衣“黑客”进入其计算机系统,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不断改进系统的安全性。

7.人员管理(1)业务处理的分工。即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不应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单独处理,应分割为若干环节,分别给不同的岗位或人员去管,具体要求是: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和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彻底分离;执行某项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和审查该业务的职务要分离;(2)各职能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一是各职能部门之阐是平级关系,而非上下级从属关系;二是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明确分工,不存在现任共同负担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预防诈骗的产生,而且诈骗一旦发生时还可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3)人员素质控制。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是防范诈骗的前提。对人员的选择、使用和培训采取一定的措施和办法,以控制职员的素质。(4)建立职员的职务定期轮换制度。这样可以增加某项职务的全面复核。实践证明,有关职务的定期轮换不仅能使某项业务的执行人员发生的错误在短时间内被发现,而且还能促使工作人员兢兢业业地工作,打消诈骗的念头。(5)对操作员处理的业务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得查核对控制。记录与实物以及记录与记录之间的复查核对,能进一步保证记录的真实、正确。特别是不定期复核,更能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摄作用。

二、加强银行技术风险管理

从目前银行业的趋势来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国际银行管理和监管的比较通行的做法。面临计算机和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应用,银行已经逐渐电子化、网络化,银行在这方面也发展出一套电子银行的风险识别和管理做法,在此基础上,各个监管机构也推行自己的风险监管的办法。这些措施总的来讲是一致的,只是侧重点不一样。下面的两部分我们主要介绍西方国家目前采用的银行技术风险管理和监管的一些做法。

1.电子银行的风险识别。银行在防范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时,最根本的措施是首先对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根据目前国际通用的风险管理分类标准,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就计算机和网络方面来讲,最重要的是前3种。不过,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同犯罪有关,我们下面就结合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情况,对西方国家银行目前采取的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所进行的风险识别。(1)操作风险(operational risk)。就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讲,银行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是系统缺陷所造成的损失。美国通货管制局(OCC)的报告提出的交易风险(transaction risk)同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操作风险基本是类似的。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将操作风险又进一步划分为安全风险、系统风险、实施和维护风险,和消费者错误使用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三种类别。安全风险是最为常见,也最为人们理解的风险,我们在上一部分中已经比较详细地阐述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控制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把操作风险分成三种:第一,银行的计算机系统遭到非法入侵,比如黑客进入银行的内部系统,银行和客户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信息被第三方截获,银行的系统和有关资料遭到破坏等等,结果是资料遗失,被损害,银行内部系统可能遭到破坏,由此花费资金进行维修。第二,内部雇员对银行进行的欺诈,比如雇员篡改资料,从银行帐户中划拨资金到自己名下,银行职员盗窃电子货币(智能卡)。第三,电子货币被伪造,犯罪分子直接变造成伪造电子货币,作为电子货币发行人的银行遭受损失。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风险主要来源系统本身的缺陷,银行无论自己开发,还是使用外部技术厂商开发金融技术产品,都可能造成系统的缺陷,比如银行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不兼容,两个银行合并以后,各自的系统相互存在不兼容的毛病,同时,银行对外部厂商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更使风险加大;另一方面是银行内部人员不了解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变革,即便技术是先进的,但由于人员的素质使得先进技术不能发挥作用。消费者错误使用金融技术产品所带来的危害可能是,由于其使用程序没有遵守安全规定,犯罪分子可以进入消费者的帐户盗取有关的信息或者资金。(2)声誉风险。声誉风险同其他风险是密切相连的,其他风险转变为现实可能时,通常也会造成银行声誉的下降,比如,系统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甚至造成对客户隐私权和资金的损害,黑客入侵,病毒感染,以及重大的诉讼事件都可能影响银行的声誉,严重的可能造成整个银行系统的连锁反应。(3)法律风险。美国通货管制局(OCC)的报告提出的纪律风险(compliance risk)风法律风险的含义大致类似,都是指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习惯做法,或者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当事人之间义务权利的不明确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就防止计算机和网络犯罪而言,主要的法律风险来自于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的网络和产品进行洗钱活动,对于从事认证证书发放的银行来讲,可能有犯罪分子伪造证书以银行的名义发放等。

其他风险也是银行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但就防止犯罪来讲,这些风险关系不是太密切。值得提出的是,美国通货管制局(OCC)在报告中还提出一种风险,称为战略风险(strategic risk),主要指银行的管理层在从事金融技术业务时,没有很好的进行计划、管理和检测这些金融产品的运作,比如管理层不了解、不支持某一项对银行至痒重要的技术的使用,或者错误的依靠一项并不可靠的技术等等。这同巴塞尔委员会在阐述操作风险时,指出银行职员不了解技术引起所引起的风险有类似之处,但美国通货管制局(OCC)更强调管理层的作用。

2.对电子银行风险的控制

对风险进行识别之后,应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对风险的评估主要侧重于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风险进行量化,然后进行一定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将潜在的风险和本机构所能承受的风险进行比较,确定本机构的风险管理策略。

巴塞尔的报告将对风险的管理分为5个方面:(1)安全策略和措施。这部分内容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内容是一致的,主要侧重技术层面,以及同技术相关的管理措施。(2)内部联络。内部联格强调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该把电子银行于银行总体目标的作用向下层职员传达、下层职员应该把涉及电子银行运作的所有技术、安全等问题及时向上层反映,作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同时,高级管理层应该重视对职员的持续培训。了解技术的发展和市场的最新动向。(3)外部资源的管理。银行的许多技术设备和软件是由外部厂商提供的,应该采取措施减少外部资源引起的风险,其措施包括监测外部厂商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紧急情况下,撤换外部厂商的应急措施。(4)对客户的教育。教育客户如何使用新产品,出现问题如何解决,潜在的风险如何等等。(5)建立应急计划。

对风险的监测包括监测、监视系统,以及追踪业务活动两个方面。

因该说,巴塞尔委员会的报告从宏观上对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整体框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安全管理实际上是将这个框架进行了具体化,更加侧重技术层面。

3.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必须休取10条队范措施,其中主要的有:“进口处检查”一使无关人员不得接近电子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设备。“出口处检查”一防备数据存储器被窃。“对存储装置进行检查”一目的是监视数据输入,防止改变和消除数据。“对使用者进行检查”一阻止无关人员利用数据传输分接到的电子计算机上。

美国最大的计算机制造公司一国际商用机器公司,对计算机的安全制订了200条要则。其中包括:“窗子要有栏杆”,“进入电子计算机中心的门要安装一种设备一可以马上发现随身携带磁带的探测器”,“对所有接触数据处理的职员进行审查”,等等。

三、对开展电子业务银行的监管

因为在计算机网络上,资金的划拨方向靠用户的网址和账户来识别,而当网上其他人通过其它方式获取网址、账户号吗及命令等信息后,完全可以伪装成接收用户的网上账户,接收划拟过来的资金,然后再非法占有。

而这时,如果划拨方只是发出指令,指示银行向另一方付款,而银行只作为命令的银行作用,则由于是直接划拨而未由银行介入,接收方未收到资金话,划拨方仍有义务再次支付款项,也就是说,这种直接划拨,划拨方要负责接收方接收到资金而不简单是划出资金。而我们也不能排除接收方欺诈划拨方,在收到的情况下,制造假象要求划拨方再划拨的可能。

所以,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也是建立在风险监管的基础之上的。对电子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有效识别和监管,实际上也就达到了监管机构的要求。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制定对电子银行业务的监管措施,其中,比较全面的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之一)1998年6月出台的《电子银行——安全和健全检查程序》。这个报告把银行参与的电子业务分成三个层次,然后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具体对检查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要求。

1.银行网络业务的三个层次

银行的网络可以分为内联网、外联网和互联网。不同的网络对象并不相同。互联网实际上是一个信息系统,通过这个系统可以公布、传送信息,也可以将所有业务在信息系统中开展。因此,不同的银行,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是不同的,有不同的层次的差别。《程序》将银行开展电子业务分成三个层次,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检查标准和措施。(1)第一层次:信息公开展示系统(information-only system)。在第一层次中,银行利用互联网只限于在互联网上刊登广告,介绍银行业务的有关信息,比如介召本银行的业务种类。有的时候,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递一些公开的信息。(2)第二层次:电子信息传递系统(electronic information transfer system)。在第一层次中,银行同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递一些秘密的信息,或者,银行允许客户下载一些资料或文件。比如银行的网址上允许进行在线的货款和存款申请,下载一些需要客户填充的表格,以及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这些数据和表格(里面可能含有一些需要保密的数据,比如客户的帐号等)。(3)第三层次:全面的交易信息系统(fully transactional information system)这是最为高级的一个层次。银行可以完全通过网络开展自己的业务,比如帐户查询、转移资金,网上支付以及其他传统的银行业务。这一层次的银行需要全面的网上电子支付作为支持,也就是说金钱、资金可以完全变成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网络传送和转移。

不同的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层次不一样,有的只处于第一层次,有的可能不仅可以从事第一和第二层次的业务,还可以从事第三层次的业务;同时,一些银行可能是全面的参与和从事网上业务,比如自己设计开发整个系统,不需要外界技术力量的参与和其他银行的合作,而一些银行可能只是参与其部分的工作,比如只是作为交易的中介,从事授权、清算等工作等等。不同层次的银行风险不同。不同作用的银行风险也不同。

2.检查的范围和标准

检查的范围包括六个方面:计划和实施方面;操作规程方面;稽核方面;法律和监管方面;管理方面;外部资源管理方面。每个方面由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层次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但是,一般高级层次的银行同时也会开展低层次的业务,因此,检查时,也必须同时对低层次的业务进行检查。(1)计划和实施

第一,对于第一层次的银行而言,主要看三个方面:首先,查看所有的网络是否得到有效的测试,要查看系统的容量、内容,评估其可行性;其次,查看银行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银行管理层对所有受到电子银行业务影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有效的培训,这些人员涉及各个业务部门和层级,包括负责产品开发、系统维护、稽核、纪律和法律部门的所有职员,同时,培训应该是长期的、不断更新的。再次,查看银行是否进行了充分的保险,或者是全面的保险,或者是责任保险、意外保险等等,总之,要使保险的范围涵盖各个可能出现事故的领域。

第二,对于第二层次银行,主要检查四个方面:首先,检查银行对于系统的开发和运作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研究,是否考虑了各种不同的情况,包括最坏的情况,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审查过该研究报告;其次,检查银行是否对系统内各种软件的内容及其准确性进行过核实和检查;再次,检查银行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是否存在备份,或其他方式以便于客户能够继续从事有关的交易,有没有有关的指示,使客户明白出现故障时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有没有一定的程序,在出现故障时可以通知有关的客户;最后,检查银行有没有相关措施,限制有关人员进入计算机硬件、软件、通讯设备等。

第三,对于第三层次银行,目前还没有确定的检查标准。(2)操作规程

第一,对于第一层次银行,主要检查两个方面:首先,通过审查有关的操作规程,确定银行是否有断修改和更新其操作规程,以适应各种不同传播渠道(包括电子广告)的特点和风险;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足够的安全措施,包括获得、披露和保护客户秘密信息的安全措施,确认每一个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的客户的合法性的方式,可以和第三方共享的信息,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第三方参与和监测银行与客户之间电子交易的能力。

第二,第二层次银行主要检查两个方面:首先,检查有关获得、披露和保护客户秘密信息的规程随着电子设施的采用而更新,确认这些规程是否适用于银行同第三方共享的信息,比如银行同不属于联邦保险范围的机构之间共享人信息(有的银行依赖技术厂商提供网上技术支持,同这些厂商共享客户信息,但这些厂商不属于联邦保险的范围,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损失)等等;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取了有关的规程,当向银行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可以参与或监测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时,对这些第三方进行控制,这些第三方包括开发和向银行提供整个系统的技术商,或替银行处理信息和数据的厂商等,要确保这些规程同时也是银行同第三方之间合同或协议的一部分。

第三,第三层次银行主要检查同处方面:首先,当银行代理支付有关费用,资金转移或从事类似的业务时,检查银行是否要求客户提供一个签名的授权,银行如何证实收款人的合法性,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程序和指南来增加和取消收款人;其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有关程序来控制客户转移未经托收的资金,识别和防止重复的交易;再次,检查银行是否采用了有关的措施向客户披露系统的安全性、银行对系统的控制程度和责任;第四,检查银行采取了什么样的机制来监测系统内交易的性质、数量和趋势;第五,检查银行是否采取和不断更新有关的规程来控制资金转移,定期的交易次数或交易数额的限制(比如每天限额多少),客户的最低信用标准,清算指南,透支情况等;第六,如果有电子外汇业务,有没有适用于外汇业务的规程。

四、立法和执法措施

以往的金融欺欺诈都要与金融机构进行接触,伪造多种金融票据也会留下一些比较明显的痕迹。而采用了计算机网络之后,储存在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资金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以往只有银行人员才能接触的资金调拨,现在在理论上任何人均有可能调拨。比如一个电脑黑客可以通过手提电脑无线电话或卫星通讯系统进入一个银行的系统,增加自己的账户存款或将别人账户上的资金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来,然后在ATM(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款。据称欧洲此损失已达数百亿美元。这种犯罪的特点是高智能化,一般是计算机业内人士,熟悉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作案地点隐蔽不易发现,并且可以随时变化。有人曾说,“计算机网络在金融业内的实现使获取巨额的财富从来没有变得这么容易过。”

上面已经提到,金融交易在网络系统的支持下,其发展潜力是无限的。但同时,在整个融活动完全依赖于网络系统的情况下,网络系统发生问题,特别是发生利用网络系统犯罪问题时,后果也比进行传统金融交易时的后果更为严重。

1996年,英国的巴林银行和日本人合银行纽约分行以及日本住友公司铜期货交易事件等震惊了全球金融界,巴林银行被荷兰INC银行购买,日本大和银行赔掉了它在美国的两个分行才平息了风波。人们不禁要问:在传统金融活动中,个人使用的各种手段绝不可能一下子毁掉一家资产逾百亿美元和具有200多年历史的老牌投资银行,而在今天利用电子金融交易的网络系统,像里森这样一个年青交易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毁掉一家老牌银行。里森的破坏力如此之大,就是他利用了电子网络系统来诈骗的缘故。同传统金融交易相比,电子金融交易网络系统支持的证券与期货交易方式不同,巴林银行一案中的巨额金融期货交易只有采用联接全球的电子网络系统才能够得以进行。同时电子网络系统的脆弱性也表现出来了:一旦出现问题,就不是局部的,而是系统性的,就不是可补偿的,而是毁灭性的。在另一方面,任何严厉刑法都不能阻止网络系统上犯罪,因为在网络系统上的巨额金钱诱惑力比任何钞票直接交易时都大得多。

大网络化的条件下,金融从业人员往往也是都是网络系统的操作人员,他们是网络时代金融系统的重要要素。计算机虽然能够减轻人的劳动,但是不能代替操作人员的操作。操作人员是人机对话的主动体,计算机是被动体。没有操作人员的主观意图和客观的操作行为,金融机构的交易就不会在网络系统上表达出来,交易结果也不会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没有交易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也不会在网络系统上出现,也不会给任何网络系统中的人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只有人才是主动的,能够主动进行行为的人才会实施犯罪行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都是被动的,机器和网络系统本身都不会犯罪,因为它们是无生命体,既不能思考也不能行为,但是它们能够成为犯罪的危险工具。而当犯罪分子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来实施犯罪时,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比使用任何其他手段的危害性都大。由于网络系统的特殊性,法律在处理网络系统中的犯罪应该有不同考虑。

针对银行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无论从立法、执法(侦查),还是审判来讲都是非常棘手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来看,这也是各国有关机构一直关心的问题。从银行的角度来讲,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完善。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立法是最近20年才发展起来的事情。一般来讲,后来立法的国家往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是立法本身比较完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美国是关于计算机犯罪立法较早的国家,美国1986年的《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有两个比较突出的特点,第一,明确把针对“金融信息”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列为犯罪中的一个种类,同针对“政府机构”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并列,突出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的重要性;第二,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所有的犯罪都要求犯罪人具有明知自己行为为非法的故意,或对计算机造成损害的故意。在有名的莫里斯“网虫”(Internet worm)一案中,对犯罪人向互联网中释放类似于病毒的“虫”是否存在故意有很大的争议。英国1990年立法相对而言就更利于对付犯罪分子,从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非法入侵之后故意公开信息、利用信息(如进行敲诈或进一步入侵),非法入侵后修改内容、损害计算机运行等三个层次,将涉及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主要犯罪行为都包括在内。

此外,由于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受害者通常不愿意公开自己受害的情况,这实际上也造成了犯罪分子的姑息和纵容。美国尤它州和佐治亚州的法律规定“有报告违法情况的义务”,尽管这条法律主要是针对被抓获的黑客,也就是说黑客被抓住以后,有义务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和同伙的犯罪,但将将不作为列为非法行为,一定程度上促进对犯罪的发现和惩治。

2.银行和执法机构的合作。像所有新技术犯罪一样,计算机犯罪由于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对于银行,对于执法机构来讲都是一件很陌生的事情,具备专业技术的执法人才很少,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和技术厂商、执法机构一起举办一些活动,主要目的是使执法机构了解计算机系统的动作和潜在的风险。执法机构本身也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拨出资金,在纽约、旧金山、华盛顿等地的分局不仅配备更多的特工负责调查计算机案件,同时在分局设有专门的小组,每个小组除了特工之外,还配备若干个非特工专家,成立所谓的“计算机分析和行动小组”,以适应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需要。

3.全球的合作。网络犯罪作为全球性犯罪,无疑使调查的难度大大增加。在美国各州之间,在欧共体内部,以及在部分国家之间(美国和英国),都在计算机犯罪方面存在一定的合作。但是,在不存在双边和多边协议的国家之间,哪一个国家有管辖权,如何进行协调与合作,确实是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大的银行通常也是跨国公司,这个问题又显得尤其突出。由于黑客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世界各地的法律可能不相同,有的国家也许根本不认为非法入侵构成犯罪,因此,这给各国合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第四节 东亚计算机犯罪概论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全球金融活动规模的迅速增长,金融电子化的浪潮迅速席卷了金融业。各种高新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金融机构,极大地推动了金融银行服务手段的现代化。从目前的情况看,金融活动的网络化、电子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特别是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基于网络的电子化金融活动将成为金融活动的主流,逐渐取代传统的金融活动形式。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较,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买主与卖主不再是直接手对手的交易关系,而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间接的交易关系。人的因素越来越退化,符号与口令操作越来越重要。是不是持有身份证或护照越来越不重要,懂得口令(PASSWORD)就可以进入计算机系统从而进入帐户或交易。

二是债权债务交易不再用实物形态的钞票和纸张作为媒介和记录载体,而是将交易媒体与记录载体统一为一体,统统采用电子数据信息来表达。用实物钞票和纸张表达时交易时,人们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当人们采用电子数据信息表达交易时,人们只能看得见,但是却摸不着。用钞票作为媒介和用纸张作为记录载体进行交易时,交易的数量、规模、距离和速度都受到一定限制,但是采用电子网络系统进行金融数据信息交易时,上述限制都被轻而易举地突破了。

三是使用钞票和纸张直接交易时,如果发生债权债务争议,争议范围只限于双方,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第三人。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在电子网络系统交易中,如果证券买卖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可能会影响到整个电子网络系统中的所有人。如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买空方在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不平仓的例子,最终导致市场关闭。

四是使用钞票和纸张直接交易时,有品种、交易的复杂程度、时间、数额、规模和距离远近的限制,但是使用电子网络系统交易,交易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快,交易规模更大,交易的距离更远,交易的金额更大,交易的交品更多,更复杂。这样的例子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以及衍生产品市场上都可以看到。人们可以预感到金融交易在网络系统的支持下,其发展潜力是无限的。

但凡事必有两面,金融电子化也是如此,它的发展在为大家带来更多便利和更高效率的同时给金融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先进和便利的作案手段和条件。

就几乎在计算机技术开始在金融领域开始应用的同时,利用高科技的金融犯罪也随之而来。1979年,美国人里道夫通过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把他人的1000万美元存款转到了自己额定帐户上;而美国洛杉矶一家银行(Wells Fargo National Bank)的业务经理利用在计算机终端上开立空头支票的方法,在1979年到1981年的两年之内,总共贪污了2100万美元;1981年,日本三和银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计算机系统向自己私开帐户拨款1.2亿日元,然后提取现金逃之夭夭;1986年,前西德的4名罪犯利用计算机系统改变信用卡的磁带密码,非法获利10万克。根据统计,由于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相当惊人,而且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犯罪的平均损失远远超过传统的金融犯罪案件。根据美国斯坦福研究所的研究报告,利用计算机进行的金融诈欺或窃取案件所造成的平均损失高达数十万美元,而传统银行诈欺、抢劫去盗窃案件案件平均损失只有几千到一万多美元。在德国,由于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每年高达150亿马克。在东亚地区,虽然缺乏这方面的准确统计数字,但就一些已经披露的案件来看,损失也是相当巨大。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在生活中工作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和依赖计算机以及网络。但必须注意的是,计算机和网络系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计算机总是要接受指令的。它总是被动的,总要确认一个或几个有权进人系统和发出指令的合法使用者。确认的方法从最普通的也是最通常使用的密码口令到先进的指纹乃至视网虹膜辨认种类繁多而且不断发展,但只要破译了辨认程序的密匙,就可以让计算机把破译者(甚至任何人)认为是合法使用者,进而就可以对计算机发号施令了。

上面的这个道理其实非常简单,接触过计算机游戏的人都知道,为了防止盗版,游戏开始或者中途往往会要求玩家输入密码(可以在正版游戏软件的说明书里查找到)。但经过解密后收录在盗版游戏光碟里的游戏,无论玩家输入什么密码(可以按任意键),游戏软件都会认为密码正确,可以进入游戏。所以说,无论采取用怎样的高级加码和加密算法,计算机总要给合法用户留有在一段时间内可以重复使用的系统口令。这就决定了计算机安全措施总有可能通过某种手段和方法加以破坏,没有什么绝对安全的系统。例如,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雇用佣专业黑客来破译系统口令,甚至通过绑架、贿赂或胁迫合法用户(如银行的工作人员)甚至系统管理员来获得系统口令甚至对系统的控制权。

所以,不管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计算机认为你符合通过安全程序的条件,你就可以进入系统并取得控制权,你甚至还可以通过修改程序使计算机拒绝原来的合法使用者进入计算机。在当今的计算机时代,这种对计算机的控制权意味着什么呢?可以不夸张地说,破译计算系统的安全程序这道关卡,就可以控制当今社会的大脑和神经中枢。这远比病毒的危害大,病毒只是干扰计算机工作或者使其瘫痪。而破译安全程序后取得控制权则可以对计算机发号施令,让其为我所用。打个比方,这就像武林高手的“练门”或者说像古希腊神话中阿咯琉斯的脚踵(Achillesheel)一样,要紧无比确又柔嫩异常,只要对这个致命弱点一击得手就大事不好。问题在于,这个“练门”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为斗争双方所共知的,双方只是在如何隐藏和寻找“练门”所在、如何保护和攻击练门的问题上相互斗法而已。

目前,电子商务的概念很是流行,其发展前景也为世人所公认。但在一些重要的问题,比如数字签章的效力,电子货币的性质与效力,电子支付、转帐的安全问题等,没有解决以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存在很大的隐患,容易成为新的犯罪对象。但总的来说,凡事必有两面,不应该由于潜在的安全问题而全面否定电子商务,否则岂非有“因噎废食”之嫌?正视电子商务给现行法律制度所可能带来的挑战,认真研究,寻求应对方策,及时对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正以适应现实情况发展,这才是正确的态度和应该着手做的事。

下面,我们还是对东亚地区、国家在防治网络化金融犯罪方面的情况进行介绍。在我们提到的国家和地区中,由于日本和台湾在信息产业和金融电子化发展方面比较先进,它们所遭遇的“网络化”金融犯罪问题也比较多,因此在防治方面起步比较早,相对来说形成制度性的东西而比较多。所以,我们就着重就日本和台湾、香港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日本的情况

在日本、由于金融电子化和银行自动化的程度相当高,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化连接程度相当高。大街小巷到处都有全国联网、各银行联网的现金自动取款机(ATM机),ATM卡和信用卡的普及率和使用率都非常高,几乎每个人都有好几张不同银行的卡。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高科技者地的金融犯罪有相当比例是利用ATM卡的犯罪,而且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动辄就是数千万日元甚至上亿日元。根据日本政府每年发布的《警察白皮书》披露,日本每年盗用、伪造、利用ATM卡而进行的金融犯罪案件都较上年有成倍的增加。而且犯罪方式已经从“盗窃他人ATM卡并破译密码,然后提取现金”,发展到“伪造ATM卡”,再发展到“通过通信网络连接到银行的计算机系统,为了伪造ATM卡而截取保密业务信息或者直接窃取帐户资金”的“线上犯罪”阶段。

80年代,日本屡屡发生犯罪分子通过制造假ATM卡从自动取款机中盗取大量现金的案件。假ATM卡的外观与其真卡有很大差别,用肉眼就可以识别。但是电脑识别ATM卡的真伪仅仅是依据卡的一些物理特征(例如尺寸大小和厚度)以及卡上磁条或者晶片附带的信息,只要犯罪分子破译了自动取款机识别ATM卡的程序,就可以自己大量印制假卡,而且使得自动取款机的电脑认定假卡为真卡从而依照犯罪分子的指令付款。假ATM卡在日本一度非常猖獗,损失金额数以亿计,以致于日本银行最后不得不在所有ATM机上都安装了摄像镜头,对前来提款的人进行24小时的监视,这样利用假卡提取现款的案件将得到控制。

在日本,高科技金融犯罪往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内部职员居多,就象著名的伊藤素子窃取三和银行上亿日元案。1981年,三和银行职员伊藤素子诈取1.3亿日元的巨额金融犯罪案轰动了全日本。伊藤素子是三和银行的老职员,专门负责利用电脑存款、拨款。按照规定,她应该在接到拨款传票以后才能用计算机将款项拨到传票上注明的银行去,但她正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作案。1981年3月12日,伊藤分别在三和银行的4个分行以她自己的名字开立了4个250日元的户头。3月15日上午10点,她在根本没有传票的情况下拨款1.8亿日元到这4个户头,然后她借口看牙离开工作岗位,分别在这一天的11点、13点、14点和15点从4个分行提取了1.3亿日元的现金。当晚,她就逃往马尼拉。伊藤的作案计划安排的十分周密,若不是银行内部职员很难了解如此多的内情。她作案的日子选在25日,这是每月给大量企业发薪的日子,所以当天业务很忙,每天中午按规定必须进行的中间核对(核对护款传票与拨出的款项是否相等)工作要推迟到下午才能进行,这时伊藤已经开始提取现金了。而且后来虽然发现了短少1.8亿日元的拨款传票,但其他职员以为是伊藤的疏忽,决定等她看牙回来再查,没有马上指示冻结款项,结果使得伊藤得逞。虽然伊藤本人在半年后被警察从马尼拉逮捕归案,但这起案件充分暴露了银行职工内控不严的弱点。

俗话说得好,“家贼难防”,即便在网络金融化的年代,利用高超的计算机手段从网上带进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系统进行金融犯罪活动,也毕竟是少数。因为从公用网络接口闯入防护严密的金融机构内部网,需要相当高超的计算机水平,而且也很容易留下闯入的痕迹从而为计算机家寻踪追捕犯罪分子创造了可能。而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熟悉金融业务流程,而且在使用金融机构内部的计算机系统方面又有着外部人员所不具备的方便条件,一旦他们进行犯罪活动,危害性和便利性都要大得多。

目前,日本法务省已着手草拟《数位签名法》,对金融网络化条件下越来越常见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签名问题进行规制。另外就网络对各行各业所造成的流程改变,而导致法规也应该随之改变的部分,则由学界进行研究。

二、香港和台湾

台湾从70年代开始就大力发展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简称IT产业),在政策措施上对IT产业给予了相当倾斜。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台湾已经发展成为亚太地区重要的IT产业基地,具备相当的IT设备生产能力和软件开发能力。整个台湾地区的电子化、计算机化和网络化的程度相当高。在这种大背景下,台湾地区对比较活跃的高新技术违法和犯罪活动也比较重视,不仅进行了相当广泛和深入的研究,而且还开始了相关的立法规制活动。

在台湾,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虽然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尚不十分严重,但发展势头也不容忽视。象80年代发生在彰化银行基隆仁爱分行的案件,该行职员利用操作电脑终端的机会帮助朋友擅自调用头寸数十万台币。另外,由于在台湾青少年中具有大量的电脑爱好者,其中有不少成为痴迷于计算机和网络安全防护技术与反安全防护技术的电脑黑客,总是想琢磨出绕过安全措施的办法,竭尽所能打入受到访问限制的计算机系统,同时防止留下痕迹被别人发现。因此,台湾的黑客问题在整个亚太地区来说是显得比较突出的。

需要指出的是,有相当多的电脑黑客并非犯罪分子,但是沉迷于计算机和网络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争游戏。美国的头号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曾经对高技术罪犯和真正的计算机黑客进行过区分,真正的黑客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知识,而高技术罪犯只不过是使用计算机的贼。不过,至少在美国的法律上,计算机黑客的行为还是可以构成犯罪。根据美国政府法令1030条第18款,“与计算机有关的欺骗以及相关活动”广泛地把计算机犯罪定义为“未经授权而有意地进入计算机”,这里的计算机包括团体的计算机或者由任何美国机构所控制的那些计算机,即有“联邦标记”或者“联邦所有”标记的任何计算机。美国法令上这种广义性的定义对于台湾后来的立法具有相当的影响。

笔者在上文已经提及台湾作为刑法修正案的“电脑犯罪罚则”,这是台湾地区针对日趋严重的利用电脑进行的犯罪活动而对现行刑法所进行的修正,希望藉此将电脑犯罪纳入原来缺乏对此相关规定的刑法体系当中。这部法令是由“法务部”负责起草制定,目前已经经过“行政院”和“司法院”的会签,正由“立法院”进行审议中。该法令草案增订了有关电脑犯罪的处罚规定以及将电脑处理的电磁记录视为文书和动产的规定,从而使得电脑犯罪能够被相关的刑法条文所约束。“电脑犯罪罚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第一,电磁记录籍电脑之处理所显示的声音、影像或符号,以为表示其用意之证明者,不但以文书论,另以动产论;第二,无辜泄漏因利用电脑知悉的秘密、擅自使用电脑设备、以不正方法将虚伪资料或不正指令输入电脑、毁坏或干扰电磁记录之处理等,皆作为违反有关文书或动产之罪而予处罚;第三,利用电脑犯《刑法》第316条至318条规定之罪者,加重其刑罚至1/2。

另外,根据有关报道,香港最近也即将出台有关电子交易的法律规范。1999年7月7日,香港资讯科技署署长刘锦洪在香港的一个国际会议上表示,今年将实施新的“电子交易条例草案”,为香港特区建立所需的法律架构,以及缔造适当的环境,使电子交易在稳妥可靠的情况下进行。随著条例草案的实施,电子记录和数码签署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条例草案还就核证机关的运作制定法律架构,以确定参与进行电子商业人士的身份。

第三章 留学与陷阱

据可靠数字统计,自197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的公派留学生和自费留学生已超过30多万人,并且近年来按30%速度年年递增。这要感谢党的政策。二十年来,因为改革开放,我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更重要的是,人们的思想意识突飞猛进地发展。的确,人类活动的舞台在整个世界,人类进步的动力在于追求文明。世界由于文明的发展不断向前发展,文明因为世界各地之间彼此的交流加速前进的步伐。整个世界文明史事实上就是一个人类交流和碰撞的历史。人类的交流,文明的互补,是历史的必需,是发展的必然。我们的出国留学人员胸怀振兴中华的远大志向,以蓬勃的朝气、坚韧的毅力、刻苦的精神与扎实的作风,在异国他乡努力上进,顽强奋斗,为祖作出了相应的贡献,甚至对世界文化也功不可没。尤其许多学成归国的莘莘学子中间,涌现了一大批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锐意进取、默默奉献,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副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正是他们,加速了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脚步,给祖国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他们深入在祖国各条战线,做着不同贡献,用留学学来的先进知识和技术报效祖国。他们在所留学国家和各方面人士有所接触,并对当地社会有所了解,这也是祖国和世界和国继续交流的财富,而时间的积淀,感性的体验和理性的思索,使他们能够在相当高度审视大千世界,这无疑是一大进步。

所以,我们要鼓励出国留学,保护出国留学生。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一些利欲熏心之徒虎视眈眈,埋下陷阱,想在出国留学上面作文章,发不义之财。他们严重损害了广大青年学子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无数渴望出国留学青年的美好未来。为了预防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实指出一些欺骗现象是必要的,也是对出国留学活的支持。

第一节 留学辅导有猫腻

海外游学,即出国,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有史料证实,例如张骞通西域,法显远行佛国,玄奘取经印度,鉴真东渡,等等,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外的经济文化交流。

闭关自大的时代一去不返,如今,出国不仅妇孺皆知,就是托福、GRE、MBA也已飞进平常百姓嘴里。考托福成了好多大学生进入大学后的第一冲刺对象,甚至某些中学生也跃跃欲试。“谁谁考托600分没过”,“谁谁考托650分拿了全额奖学金”,不亦乐乐乎地在人们口中传播,仿佛考托之路铺满了黄金。

北京在1981年举办首次托福考试,考生才285人,到1997年,已近15万人,趋势直线上升。1998年8月份,全国竟有数十万人参加托福考试,简直让美国人大开眼界,“中国人是不是要占领美利坚?”据统计资料显示,世界上现在每年约50万人参加“托福大学”当中,一半是中国人(包括港澳台地区)。

这样,托福辅导班就应运而生了,俗话说的好,“需要就是动力”。最早,一张托福辅导班的听课证都被炒家变为生财的东西。许多人将办托福辅导班当作了发家的敲门砖,从报名开始,到邀请函、签证,凡一切可以有利的空档,他们决不心慈手软,甚至演绎了很多形形色色的欺骗故事。

不久以前,有关部门联合调查了某市十几个经常办班的单位,发现不少是挂羊头卖狗肉,明着帮考生辅导,暗地里骗考生钱。许多办托福辅导班的单位,并不具备相当的人力物力,不过每一次让考生报名后,临时现抓人去充当辅导教师,而一些请去的教师甚至连自己都搞不懂得托福到底是什么,更甭提教考生什么对症下药的话了。这些单位将历年托福考题搜集一块,在课堂上发给考生死劲去做,更照本宣科念答案即完了事。这哪里能起到辅导的作用,能给考生解决什么实际问题!

有这样一位男士,平时靠死工资和一些零碎活儿过日子,一直没找到发财途径。忽一日,他打电话告诉我阔了,便相约聚一下,果然西装革履,与以前邋遢模样判若两人。酒酣耳热之时,我才掏出其中原因,原来他最近与校内外语系管公章的一位老师关系特铁,合伙办了几个托福、GRE与考研的班,财源就此打开,已俨然快成大款的势头。他让我也去帮帮他们忙,因为人手不太够。我很惊讶,自知对托福、GRE等一无所知,而那大学里三斧头的英语水平更不敢在想出国的有志者前丢丑卖乖,那样岂不成国际的跳梁人物。不料此君一笑,说完全没问题,无须担心。据他所言,他们请的一些人还不刚进校门的大一学生,这些毛头小伙子,一边准备考,一边还辅导别人去考,只要不说出去,一般没有什么人来怀疑。例如,考托常识,照本宣科;发发卷子,对对答案,除非弱智,谁弄不了。他们会称你是过来高手,谁也不敢小觑,只会恭恭敬敬让你辅导。再说,盖的是大学外语系的名头不小的公章,已经吓倒不少人了。挂着堂堂外语系招牌的所谓辅导班尚且如此,更遑论那些辅导班!

又如一例:T君是某大学历史系学生,历史系没什么用,将来分配难,而且不好干别的。T君想来想去,只好考托出国,他没有关系,转不了专业,再说,即使转了专业,又能如何?想来想去,决定到国外发展去,那儿说不定有机会。到哪儿呢?只好去美国,别的还真没门径。

想归想,做又是另一回事。T君是农村的,上有老父病母,下有幼弟弱妹,上高中都啃光了家里老本,哪儿找钱去托什么福。不过,空人的孩子早当家。T君利用课余时间干短工,搞家教,跑推销,居然省吃俭用地攒了一小笔款子,赶紧实现托福出国的美梦吧,便急急地报一个托福辅导班。结果,考了一回,到了考场才发现,自己那托福辅导班教的都是狗屁玩意,抵不过真枪实弹,自然落荒而逃。于是,T君又闭门思过,然后挣钱,这一回,他可不敢蛮干,先是到图书馆翻来大量有关托福的资料,再跟一些考托的战友串连,渐渐了解了门道。当然,他还痴想再找一家好的托福辅导班,这样,一边跟着学,或许比自己单枪匹马强。于是,不死心的他,几乎每天都骑车到各高校广告栏浏览,然后去实地报名点,当然只看看。凭阗经验,他用三寸不烂之舌说服了几乎每一个辅导班,让他试听一两次,结果,据他所言,没有一个让他看上眼,一大兰的辅导班蒙人,严重的讲是坑人,请的老师没有水平不说,有的根本就没有辅导资格,因为没有注册证明,没有正规教师,多是赶鸭子上架,赚急着考托福人的钱,你说可气不可气,T君都觉得自己能当辅导班的某些老师的老师了,去听课的学生真是昏了头,像他那一回似的,被出国留学这几个字闹的找不着北了。

后来,T君索性不去找什么班了,找个好班花不少时间,不够费劲的,不如托福自己,自学。他借了大量资料,买了许多参考书,除了必修课,便白天黑夜泡通宵教室。五个月下来,你猜怎么着,人家活活考了658分,现在到了美国加州大学一边上学,一边端盘子,快熬出头了。

第二节 邀请函有真有假

外国大学在收到报名者资料和成绩后,如果表示愿意录取,就会寄来邀请函。这是出国者的福音书,只有拥有它,才能有资格正式申请出国,才可能去得到签证的机会。所以,当你收到一封邀请函时,此时一定有“鲤鱼跳龙门”后的扬眉吐气的自豪感。然而,古人曰:乐极生悲。我们千万别在高兴时,得意忘形,选择失误,遗憾终身。这个世界是不卖后悔药的。所以,当人得到许多邀请函时,权衡一下每张的含金量,即它们的真正份量,是必需的,也是与自己前途乃至命运息息相关的。千万别掉以轻心,贻误了大事。记住,命运的绳索就掌握在一瞬间,权衡一下,有利无害。

下有一例,可引以为戒

小B,来自江苏某重点大学的高材生,毕业分配时,因为专业不对口,他没有接受学校的安排,而是不要档案不要户口混迹在上海。他觉得与其到一个专业不对口的单位窝囊一辈子,还不如自由一段再说。算幸运的,由于有一张文凭,加上上海发展还行,他倒轻轻松松,挺舒心地过了几年好日子。不过,终归不算个事,漂泊只是某个季节的事情,人还必须往上奋斗。何况,国内这几年就业形势很严峻,一张原来的文凭不像前几年那么受人欢迎,想来想去,还是出国,学历可以提高不说,还能镀一层金。没准捎带还能弄到不少美元回来省亲。于是他自然选择了考托之路。由于有一定的外语功底,人又聪明,挣了点钱不用分心,他过五关斩六将,读了两三个辅导班,啃完一二十本资料,还真过了,于是申请了几个学校,都发了邀请函,随便挑完,签完证,终于坐上了由上海飞往美国的波音747。当他兴冲冲打车来到报到地方,失望堆满了脸上。哪儿是什么大学,跟国内的职高、技校似的,更可气的是,校方接下来是没命地让他们这些报名的外国学生到一家工厂干活,仿佛是招来一群工人一般,时间久了,他才明白自己原来太傻了,以为美国就是天堂,什么都好,只要进来就行。原来美国大学也分三六九等,最差的大学跟中国半工半读的技校差不离,他特别恨自己麻痹大意,事先不在国内留心一下美国大学的情况,或者找资料,或者找老师、朋友,知道了,少受多少折磨,弄的现在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真尴尬。他总爱和国内亲人或朋友通信,让别人知道他的处境,别犯他的错误,步他的后尘……

对于外国大学,如何评判,国内国外都有比较一致的排定准则,普遍地讲,学校声望,学校师资、学生保持率、学校择校(即学生入学考试成绩和录取比率)、学校经费来源是五个公认的权衡因素,这五个因素基本各占20%的比率,想报考学生可根据自己志趣作不同的考虑,即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进行选择。比如美国的大学,光四年制的院校统共有两千多所,如果考生没有一些资料参考,只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法进行比较公正的报考。江苏南京的朱某,他是国内某政法学院的本科生,大学四年级考托来美,由于报考时不注意权衡,觉得美国也就哈佛名气大,索性考哈佛,结果到了哈佛又不得不转学则耶鲁大学,很是费了一番周折,不光损失了许多钱财,而且浪费了大半学期时间。原因是哈佛大学政法方面师资力量不如耶鲁大学法学院,在这儿上完,远远不及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有前途,为了有利他的学习和发展,朱某作出了明智的选择。

因此,面对一张邀请函,必须通盘打算,细细权衡。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落成个抱憾终身的下场。

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除了考虑综合性因素,还必须考虑单一性因素,即某学校的专业水平地位。像上面所述朱某一例,就是忽略了这一点。他还算幸运,转学成功,如果不成功的转学,便抱着后悔药吃也来不及了。美国这种国家,那才势利呢。你选错了学校,从一个不被别人承认的大学出来,无论就业机会还是社会待遇都差的远。这样,你成功的概率几乎小了一半,也就没有什么前途了。美国这个社会骨子里是垄断的,他们形成的标准事实上是有一定的势力作后盾的,这势力又不是一天两天甚至一年两年形成,你违背了原则,只能充当无谓的牺牲品。再比如商业方面,美国公认的是斯坦福大学商学院,其它的就差了些。

我们可以订阅一份或参考一下香港的《亚洲周刊》它的上面可以看到一些有关世界名校的介绍,一般来说,TOFEL、GRE等考试前后,《亚洲周刊》都会有如何选取各国院校招生简章的启事,出国者可以留意一下,另外,国内的《大学生》、《出国人员参考》等刊物也具有一定的查阅价值。

因此,对出国留学人员讲,了解一下某个国外大学学校经费来源大有必要,至少不盲目,心中有数,更必须具备一些常识。例如英国有三类大学,一类为牛津、剑桥等古典大学;二类为曼彻斯特之类建于工业革命时期的“红砖大学”;三类是兰喀斯特大学等本世纪60年代末建立的“新大学”。英国学校经费基金分配的参考之一是学术排榜,即根据大学各系的评定分数的平均分来排名。由于第二类工业大学与第一类大学建校时间早,教学条件简陋陈旧,而第三类“新大学”,势头猛进,方兴未艾,就在政府拨款上占了优势,比一类大学稍逊一筹,却比二类大学高出许多,由此三类“新大学”的外国留学生比二类甚至一类的日子甜得多了。提一下这点,千万不要当耳旁风,在国外那种金钱社会,多一点钱比少一点可要好受入场多。你人生地不熟的,一开始不靠学校奖学金资助,那靠什么呢?这样,我们多点知识,多了安全。

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应该选择那种综合指数都很高的国外大学呢?也不完全是,得视自己情况而定。上面所述五个因素本身有冲突之处,又与每个考生实际有个相对性的参比。例如,考生条件一般,偏和别人挤哈佛、耶鲁这些综合指数高的名牌学府,只能是自不量力,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与其考几年才弄到一流大学,不如先上个二流大学,再选机会跳。耗费光阴找不回,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华小姐,考托福考了三年了,还没考出去。她的大学同学托福出去都回来在她母校大学任教,她还再准备冲刺呢。事实上,华小姐天资聪明,第一次托福成绩都比先她出国的那位女同学好,只是她太心高气傲,非考哈佛等一流美国学府,结果,不是这事,就是那事,耽误事。全世界想跨进哈佛的人太多太多。每年由于一分两分都涮了不少不同国籍的人,我们为什么不退它一步,寻找一个薄弱的突破口。

出国留学,一定要贵有自知之明,正视自己的实力,让外国那张飞来的小小“邀请函”发挥应有作用,一定注意正确抉择。那些夜郎自大乃至心高无知的人搬了石头砸自己的脚,既可悲,又可笑。我们目标坚定,又要审时度势,在未来蓝图上画下最精彩的线条。

不大的“邀请函”,份量很重,每位欲跳国门的龙的子孙,好好权衡,人生关键的就是那么几回的选择……

第三节 签证背后有文章

签证(英文Visa)是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给本国公民或外国人,允许其出境、入境、过境的许可证明,签证本身不是证件,而是能够在法律上起效用的,特定格式的印章或文字签注。签证必须与持证人的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同时使用。所以,一个人如果只有护照而没有前往国家的入境签证的话,通常是不会被允许进入该国境内的,但持照人的国家与前往国签定协议可以免办签证的除外。签证的内容一般包括签证号码、签证种类名称、有效次数、有效期、停留期、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等。签证的有效期可以延期,签证的种类、有效次数等可以变更、加注,主管机关也可以对已发的签证吊销或宣布作废,只要觉得有必要,如发现刑事犯罪、叛国等事实。

公民出国留学,分公费和自费两种,因此在细则上所办手续和证件略有不同。不过,总起来看,能否成行,一方面取决于本国政府的批准,另一方面也要取得途经国、前往国的许可。相比之下,本国公民的出国申请易于得到本国政府的批准,但不易取得前往国的入境许可。其原因是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入境管理比较严,又受到一定时期国际形势和国家对外关系的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就出现批准出国人数与获准前往国入境签证不等的现象。实际出国人数往往只占批准出国人数的70%—80%,例如1994年我国批准出国人数为71.2万人,批准率为99.80%,实际出国人数为57.3万人,占批准总数的81.20%。二者相差近14万人。上述情况说明,公民出入境问题涉及到国际国内的社会关系,受到本国政府和外国政府的双重管辖,只有取得了双方许可的一致性,公民出入国的愿望才能顺利地和圆满地实现。

一、中国公民申请出国需提交的证明:

1.出国定居

出国定居,须提交拟前往国家政府主管机关或驻华使(领)馆的定居许可证明或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

2.出国旅游

个人出国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如申请人银行外币存款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境外亲友的邀请或担保信函。

其中参加旅行社组团出国旅游的,须提交有权组团旅行社或其代理旅行社出具的申请人所交出国旅游全额费用的正式发票。

3.短期出国(1)探亲访友

出国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①邀请信。具备下列之一即可:A.正式邀请信(含完整的邮寄信封);B.有邀请内容的普通信件(含完整的邮寄信封);C.有邀请内容的传真件。

②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具备下列之一即可:A.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留资格证明;B.邀请人在前往国正在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C.其他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能证明邀请人在前往国合法居留的证明。如:a.邀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国的证明;b.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邀请人出国的证明;c.亲属关系公证(含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中明确邀请人在国外的;d.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有证明中明确邀请人在国外的。

归侨、侨眷凭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或眷证明,60周岁以上的公民和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只提交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小学以下儿童免交“证明”和“意见”)。(2)继承财产

出国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3)自费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申请人还应提交必需的经济担保证明。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市教委出具的“自费出国留学核证明”。

出国学习宗教课程(含前往宗教院校学习)的须提交市宗教局出具的同意证明。(4)公派出国留学

①国家公派的,须提交由国家教育部留学生司委托“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审核盖章,并由该“中心”负责人签名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第一联和派出单位介绍信。

②单位公派的,须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委或高教局或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名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第一联和派出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国留学任务批件》。(5)出国就读

出国就读已与本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签约的语言或专科学校的,须提交:

①入学许可证;

②“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出具的银行存款和汇款证明;

③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还须提交市教委出具的“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学习审核证明信”。(6)出国就业

个人出国就业,须提交在前往国具有法律效力的聘请、雇员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指:经前往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前往国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由劳务公司协助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输出机构确认的申请人劳务输出证明。

由境外就业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出国就业的,须提交有境外就业经营权的境外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申请人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就业合同。

二、申请签证的学问

1.把握签证时机

出国留学人员首先要把握国内外形势,避免盲目签证的愚蠢行为。例如天津S大学的Q君,他在一年之内申请了三次去美讲学,都没有启程,主要是没办成签证。他很奇怪,便通过熟人到外交部打听,才了解中美双方对来往人员限制的紧。在国内这一方,即使你无重大政治问题,没特别许可的理由,很难放行。等到次年双方关系趋缓,他去办时,花了六元钱就拿到了签证,原来是为表示中美双方友好关系,两国外交部在签证上弹性很大,可以签办的尽量签办,并且提前时间办完。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这是国际关系影响个人关系的典型事例。

一般说,敌对国家双方的公民很难得到各自对方国的签证,道理不难理解。关系一般的国家,便是公事公办。关系好的国家,自然是两方政府都提倡出国留学之类的有助于两国人民交流和发展的有益活动,办的就宽松了。例如1992年左右,中国赴澳大利亚、日本学习语言的人数每年差不多在十万人左右,就是和当时这两国与我国关系有较大发展有关。学习语言不仅是文化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问题的表现。所以,出国留学人员一定要多了解国内外形势,懂得国际形势,毕竟这与自己的利益休戚相关。

2.签证的常识

跟很多事情一样,签证也有自己的一些常识。比如一些国家规定,对参加过某些党派组织的外国人,优先或不发给移民入境签证;或者对经济担保能力提出严格要求;或者禁止某些疾病人士入境,等等。1996年,上海同济大学的周某报考美国洛杉叽大学,托福成绩648分,他以为必签无疑,可送完材料和申请,一等再等,结果五个月通知未办成签证,美方不准周某入境。周某托外交部一位亲戚帮忙,小搞清是周某填的“健康状况”不妥。周某由此受了小小牵连。后将此栏重填,很快办好了签证。

另外,不少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手续操办时弄的焦头烂额,主要是一个经济担保问题,越是发达国家,越是看钱行事,你没有钱到人家国家去学什么习,莫非是去避难?通常,弄一张外国大学的“邀请函”易于反掌,而弄到经济担保证可得费很多周折,要么求亲问友,要么掏父母老本,从海外弄个空头帐户不大可能。不然,那么多托福分数不低的人们因为没钱就走不出国门,只好望洋兴叹,还不是一个“钱”字。

北京某公司小丁,男朋友在美三年了,一直想出去,都没成功。每每看见她行色匆匆,即在单位忙的不亦乐乎,还兼了一份并不轻松的活。究其缘故,原来是苦心攒钱,好攒够在中国还是普通人家天文数字的出国担保金。小丁男友虽然在那边也打工挣票子,无奈要维持学业和生活,对小丁鞭长莫及,因此,这边鸳鸯单飞只为挣钱忙了。小丁一个劲地盼望快点挣够钱,歇个半年,拼命学好英语,然后波音747飞或飞,终于来到那人身边,一对鸳鸯能成双。

3.签证的注意事项

出国留学一般有规定的几个程序:写申请书;交验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填完《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然后交验单位证明以及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比如公费留学有国家教委指定下属机前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信;另外交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征5张,不得将穿制服的照片交过来。这些程序未许可,不得省略。千万不能搞非法移民,弄的出国留学不成,还受刑事处分,偷鸡不得反蚀把米。例如在海淀走读大学自费的92级河南籍学生张某,觉得读完自费弄的文凭没什么用,想考托出国寻求发展的机会,也好给家里人一个说法。他为让自己到北京有点身份,此前办了个假身份证,将自己农村户口弄了个他姐姐家的城镇居民,结果去签证时,被调查出来,虽然托福分数很高,却未能出境,整整耽误了一年青春。你说冤不冤。因此,申请出国过程千万别提供假身份证、户口簿等,别弄虚作假,否则,即使骗得了出国护照出去了也会被吊销,落得个遣送回国,真叫赔了夫人又折兵。

另外,出国人员更不能伪造入境国大学的证明材料,申领出国护照;或者偷渡外逃,做不法分子;和境外偷渡集团“蛇头”相勾结,组织人员外逃,如此跳国门的方式违法,同时,丧失国格,是可耻行为。

一定要记住,祖国和人民是关心和爱护想出国留学的有志青年的,要相信党和政府,珍惜机会,懂得使用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国家规定,因私出境申请必须在30天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除指定地区的60天限额外,不许积压不办,不许久拖不决。对时间紧迫的特殊申请,要采取急事急办,随时审批的办法,尽可能不影响公民的紧急出境。公民有权进行查询或提出申诉,得不到答复或对审批结果不服,可以到上一级单位再申诉。同时,也必须遵守义务,例如不得持无效出境证件出境,不得持用他人出境证件出境,不得伪造或者涂改别人出境证件,有未了结民事案件者不能出境,欲叛国者不能出境。总之,1985年11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级其后来颁布的《细则》十分详细,是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的最好参考性法规。

不过,在合法条件下,为了使事情办的顺利点,适当的走点关系,有必要,也是令人理解的事。

三、领取护照后需办理的手续:

1.出国前应办理的手续

领取护照后,申请人还需办理下述手续:(1)去前往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2)获得签证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敬署或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或短期出国人员户口登记手续;(3)持“B”类出境卡或“白色”出境卡的人员,须换领“A”类出境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出国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须在出国前到卫生检疫所进行健康检查,出国三个月以内不含三个月仅须注射霍乱、黄热预防针,关领取卫生检疫局出具的相应证书。(5)购买去前往国的国际机、船、车票;(6)从边防口岸出境。

2.换出境卡(1)换领“境登记卡”范围:

①变更前往国家的;

②变更出境事由的;

③持黄色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

④持白色出境登记卡的。(2)换领“出境登记卡”手续:

①1996年12月1日前签发的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需变更前往国家或出境事由的,凭签证换领出境登记卡。由其他事由变更为定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和已注销户口的证明;由其他事由变更为留学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须提交市教委“自费留学审核证明”。其他变更无须提交证明材料。

领取护照后未获得前往国签证要求变更前往国家和出境事由的,须提交相应的国外证明。

②1996年12月1日后签发的出境登记卡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需变更前往国家的,凭签证换领出境登记卡。由“短期出境”变更为“定居”的须提交所在单位意见和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领取护照后未获得前往国签证要求变更前往国家的,须提交相应的国外证明。

③持一次出境有效护照的,不能换领出境登记卡。

3.护照延期

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满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办理。

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1992年8月前签发的上版护照一般不再延期。

出国旅游团队人员持用的护照有效期为一年,限随旅游团队一次出入境有效,不再延期。

4.换发护照(1)换发护照的范围:

护照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①已延期二次,即将期满不再延期的;

②签证页用完的;

③变更护照项目的;

④非故意损坏,不能再使用的;

⑤其他经出入境管理机关认可的特殊情形的。(2)换发护照手续:

①填写《变更申请表》,《出入境人员卡片》等。

②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半身二寸照片,另交3张照片。

③交验身份证、职称证明等。

5.出境前遗失护照的补发(1)补发护照的范围:

遗失的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以申请补发。(2)补发护照的手续:

①填写变更申请表、出入境卡片等。

②在申请表上贴上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半身二寸照片、另交3张照片。

③提交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④提交市一级报纸登载的关于护照遗失作废的声明。

6.华侨遗失护照的补发

定居国外的华侨回国探亲、旅游、经商时遗失护照,应及时向就近的公安机关挂失并登报声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因私出国接待室申请补发出境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发给一次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待申请人返回居住国后,再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护照。

7.国外遗失护照的补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遗失护照的,应当向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挂失和登报,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我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补发护照。受理申请的驻外机关经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发照机关核实后,可予补发护照或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四节 异国他乡的日子

当你在机场和亲人依依叙别,当你和父母、恋人说最后一声“珍重”,当你在航梯最后一次挥手,你离开了黄土地,你飞向了太平洋彼岸。此时此刻,你对未来定会充满种种美好遐想,幻想你去的地方如何美丽,那儿是乐土,那儿有自由,一切新鲜,一切活泼。你对人生写满美妙设计,你对旅途饱含憧憬。你以为一种是开心乐园,欢快的歌声飘呀飘。在你身边除却烦恼二字。你错了,一切并不如此。假如你好运,可嗵只有小麻烦;假如你霉气,一切难说了,保不准命运之神让你做了异国他乡的屈死鬼魂……

一、出国路途并不太平

陈静是通过公费出国的,办好签证,坐上飞机,心花怒放的不知方向了。马上就可以体验一下自己是“老外”的情景,让她激动,又让她慌张。到香港转机,没问题,有粤语和汉语的功底,她还到机场超市兜了一圈,然后心情不错登上班机。她将要到法国,中途在瑞典挪威停机,这下麻烦了,人简直换了,原来的机灵全跑了,签证时差一点走出机场,弄的一场虚惊。她听不懂别人说什么,这儿没法语和汉语翻译,只好一点一点比划。耳膜震荡,头脑昏昏,竟搞不清要换航班了。后来好不容易碰到一个来接人的中国留学生,总算坐上了飞机,已离起飞时间几分钟了。真险哪,几乎要在机场过夜。等大包小包东西放好,坐下来,委屈的泪水涮涮而下,出国并不像想的那么美,怪不得人家都说“在家千日好,出外时时难。”幸亏她只受了一点委屈而已,此后并无什么事情,这只是没什么思想准备造成的,还算幸运。

陈静还算有惊无险,而有些人就没这么幸这了。

江艳是天津人,她的老公在美拿到了博士学位,还找了一份比较称心的工作。两人经常鸿雁传书。在江艳心中,美国是天堂,那里有世界上最好的一切。老公给她办好了美国自费上学的证明,她差一点没兴罟的神经绷住,有几天都被妈唤作“小神经”!江艳很快办好了出国手续,于是整理行囊,登上了赴美的飞机。这一去便黄鹤不返了,美国这个天堂将多一只红蜻蜓。江艳一路想呀想。一定要扎根美国,混的有模有样,凭华侨身份回大陆探亲,那才叫风光呢。她随欢呼人群挤下飞机,几乎眩晕了。梦中的乐土,终于来临,她赶紧往查票口走去,然后来到机场出口,却没见到老公身影。本来,两个约好在机场出口不见不散的,江艳却来了精神。她估摸老公还未下班,何不凭他给地址去找他,给他一个惊喜。她正在犹豫,两个毛头小伙子走近她:“小姐,到哪儿去?”“到××街××号。”她说。“行,跟我们上车。”两个毛头小伙子热情地替她将大包小包的行李放进了后仓,然后待她一进去车就死死关紧了车厢。

结果是,那两人兜了几圈套出江艳是刚来美的,立即充满歹意,将她带到一个僻处。当美国警察局在她老公寻人启事不成报案后找到她时,她真的神经了,正踯躅街头,蓬头垢面,嘴里喃喃而语“我真傻,真傻,为什么我那么相信……”,仿佛六十年前鲁讯写的小说里主人公祥林嫂,秀丽的脸孔已然不见,只剩眼珠能动一动,知道是个活人!

美国等西方国家并非天堂,有财富,也有暴力,有繁华,也有阴暗和龌龊。美国是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这里充斥着枪杀、盗窃、吸毒、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连富翁们都过的不踏实,何况一般人,更何况人生地不熟的外国人。他们当中就有一部分人利用机场、火车站,对那些不熟悉外国情况的人进行犯罪行为,小至讹诈,大至枪杀。所以,许多华人与国内去游玩朋友亲人约定,在什么地方等,千万别和旁人套近乎,并且不见不散。退而求其次,找机场工作人员帮一帮,也不可与陌生人搭话。这样,即使晚一点团聚,平安最重要。

2.异乡非是故乡

出门在外,小心谨慎最好。想一想,远离家乡即便外边再好,还有一个熟悉过程。不管碰到什么事,多合计合计,就少了上当受骗的机会。

例如浙江温州的朱某,他是在美国姑父的帮助下来自费留学。他从洛杉矶下了飞机,走到机场出口,立刻碰到一个美国中年汉子,说他来接人,和朱某聊了一会儿,便哦哦地说可能是接朱某,还将要接的人的模样大致说了一遍,很与朱某差不离。这样套下去,朱某差一点跟他出去上了车。“是呀,你姑父说他忙,让我来接的……”刚要走的这当口,朱某瞥见了姑父和姑母的焦急而又熟悉的面孔,赶紧喊了一声,再一回头,中年汉子已和几个年轻人匆匆而光。真险!朱某如果不犹豫了一会儿,他姑父姑母如果不正好赶来了,后果简直不堪设想。

异国之途很风光,可一路上留心才对。总之,出国留学的同胞们一切就绪,登上那即将跨入异国他乡的飞机,情绪是很亢奋的,精神又是容易松懈的。在他们印象中,总是听说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却很少想到外面的世界也很无奈。如小朱,很难讲他与那个中年汉子的搭讪不是导致事情发展下去的错误行为,一开始就留心,不给犯罪分子以乘机的缝隙,一切便在开始就结束了。一般来讲,一位陌生人来和素不相识的外国人热情套近乎,不是居心不良,恐怕的就是有病了。

比如到日本留学的孔威,他从东京机场出来,就被一个中国同胞盯上,故作关心地递他饮料喝,并且山南海北套近乎。从卫生间出来,假装迷糊和那人攀谈时,那人以为得手拿着小孔行李包想一走了之,忽然几个人奔过来,一把将此人扭住,将他送进了拘留所。原来小孔早有准备,进卫生间不过是乘机给亲友打了下手机告诉情况,一下子让那人措手不及,吃了闭门羹。过后,小孔被校方当众表扬,小孔发言说:“对犯罪分子光躲避不是长远之计,和他们直接斗争才最打击他们。”但愿出国留学的同胞多多学习小孔。当然,在陷阱面前,我们不仅要警觉,同时更要明智,像小孔,他正好有亲友赶过来,而那个犯罪分子也恰好只一个人,没什么团伙,假如敌众我寡,还是《孙子兵法》上所言,“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异国之途,鲜花开放,荆棘暗藏。这里有机会等你把握,同时也有陷阱。我们相信人类的善良本性,但随时随地都要将危险预防。擦亮眼睛,赶走阴云,让我们时时有一份温馨的心情。

必须说明,出国旅途中很多问题是自己造成的,例如粗心,好奇,甚至违反人之常规。我们面对错误,要尽力改正,多君子风范,少小人肚肠,不压抑自己,不怨天尤人。旅途中有真正的困难,找乘力员,找乘管,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对生活多一份积极态度,用信心和技巧提防陷阱。

第五节 勤工之途不平坦

算了,别叫勤工俭学,干脆就是打工的,与国内外地农民工一样,他们也是别人眼里陌生的淘金者。谁者放下了脸面,收起了知识分子的矜持。擦盘子,洗车,剪发,甚至从太平间里背死尸……只要能挣到钱,都干,为了生存,谁能想那么多呢!举目无亲,又受歧视,没有钱,饿死没人问津,谁的脑子不紧绷一根弦。不要想什么海阔天空,不要想那什么遥远从前。只有眼前的一切,等你挣扎,拼那一份关系吃饭的钱。这里根本不是国人想象那般,不是你挑拣工作,不是大量的活儿等你去干,而是失业率高,消费水平更高,你失业了意味着前面是万丈深渊。例如在法国巴黎,光流浪汉就超过7000多人。夏天阳光灿烂的时候,几百个地铁车站,废弃的地下通道和无名的洞窟走出来他们,一群无业游民、醉汉、大麻客、光头帮、画家,有人说是巴黎的累赘,有人说是巴黎的景观。发达国家,在经济的高速动转的滑轮下,稍不留心,就可能被轧到里面,爬也爬不出来,仿佛别人和自己是两种动物。这就是竞争的残酷,文明的负面。

我们先来看看混得好的。留学法国的艾明最早一边打工一边自费学绘画和雕塑。没洗过什么碗,印象中只觉得是件容易事。现在他明白了,一天十二个小时,不停地洗和擦,难怪巴黎的中国打工者将洗碗取了别致名字——玩飞碟,把一堆堆狼藉的盘子接过来,洗干净飞快送出去,不能慢又必须干净。“玩”字是辛酸的嘲讽,再说一双要成艺术家的那双手呀,真糟践了。可活下去才是天大事,好歹一月挣三千来法郎,餐馆老板破例免费提供厨房顶楼一间六平米小屋,可以每天弄三四小时雕塑,弄他的画作。毕竟巴黎就是艺术,离巴黎近就是艺术的缘分,只能这么安慰,只能这么硬挺。每天,他扶楼梯把手一步一步挪到那间小屋,上好第二天早晨规定起床的闹钟时刻发条,对墙上自己贴的“艺术”两个大字直发楞:这儿是艺术的发源地吗?

一次,他好不容易找出休息的空子,便到巴黎圣母院去放一放风,换换脑子。嘿,回去后他就炒了老板鱿鱼。艾明看到巴黎圣母院旁边许多绘画的人在给别人画肖像挣钱,一张画一百五十法郎,一天画一二十张就是三千来法郎,多轻松。艾明自信那些人画技并不比自己强。随后,他加入了画肖像的行列,以画养画,不时雕点小艺品,以雕塑养雕塑。真亏了他聪明,现在不仅有一套住房,还有一间属于自己的高大宽敞的创作室了。他手舞足蹈地请了十几个朋友大吃大喝了一个晚上,为他的跳槽这一精明选择庆幸。

是啊,国外好,可你得靠自己发掘自己的金子,只有懂得以自己之长立足于世界的人,他才能站立起来,走到成功的那一天。我们不能埋怨艾明对原来老板无情,该炒老板不能不狠心,你必须找一个能实现最大价值的路标,不然,一生就会埋没,谁来同情?在外国,靠谁给廉价的同情,除非你是站着的人,否则,没有人送你黄金!

湖南的王某是上海同济大学船舶系的,他留学荷兰,到了阿姆斯特丹。最早打工干的是剪发。他在大学当学生会主席,练过剪发这一行,并在学雷锋活动中露一手获过奖。不过,剪发不挣钱,又辛苦,还脏。后业,他在招聘启事上老看到有大厨一栏,赶紧给国内写信花了六千块钱买了个二级厨师证,便开始打算进入烹饪这一行。你千万别奇怪,这种由国内出口的证件在欧洲也有人信,而且在世界各个角落都有不少一边炒菜当厨师,一边出国留学的中国人。也不要担心他们这些在国内连踩死一只蚂蚁都害怕的白面书生,人急到一定份上干什么都行。再说,如果你学会炒几个这常菜,掌握了咸淡,会大量的倒味精、加糖,什么菜做不成?何况杂工把各种配料切好,大厨把油锅一开,色香味都往一块儿炸,外国人没见过,还不开了眼睛?话要说回来,没几下子也会失手。毕竟中国菜不全是花架子,还有过硬的真东西,像清蒸活鱼,清蒸龙虾,火候的学问是要十分老道的。

王某到底是买来的二级厨师证,干了十来天狐狸尾巴露了出来。有一次,他活生生把一条清蒸鱼弄了个稀巴烂,原来蒸过头了。荷兰人吃海鲜极其精明,不像吃古老肉溜肥肠什么的,哄不住,王某被老板叫到了办公室。“你不是中国的二级厨师吗?”“对,地道二级厨师证,一点不假!”这鲜红证书就在他口袋里,一个大地方烹饪学校的钢印,绝不是假冒产品。“那蒸一条活鱼要几分钟?”“得看看鱼的大小,一般在五分钟左右。”王强够精的,他看过不少烹饪方面的书籍,都是现抓过来的。“今天的火不好,不信,你去看看,清蒸的关键是大火,旺火,总不能让人吃生的。”王强狡辩道,还想碰碰运气。

不过,他还是被炒了鱿鱼。他自己也知道自己该炒,虽然他知道清蒸鱼没有蒸过了头,可从未干过,总怕蒸不好,反而蒸烂了。再说,他谎话也没编好,阿姆斯特丹没有炉子不来火的时候。

不过,在国外的大城市,有一张厨师证,挣钱并不是困难的事。王强被炒了鱿鱼的第二天就找到了另一家餐馆。他把那张有点令自己脸红的二级厨师证拿出来,立即摆平了。当然,他吸取了教训,上班在餐馆做,下班去宿舍练,不熟悉的一些菜自己先做一遍,请一些朋友“试吃,”加上湖南人的精明,在古老肉上洒上葱花,阳春面里加几滴芝麻油,白萝卜胡萝卜刻几朵四不像的小花,■■大为赏识,连忙在店门口贴出海报进行宣传。“想几个小点子还不容易,不过你得慢慢来,隔一段时间出一个花招,老板才会觉得离不开你,赶紧给你加薪水!”

那一回,他又建议老板,给每位顾客送一小碟小葱拌豆腐,再贴海报,五个荷兰币的本钱,谁不喜欢占小便宜,何况吃遍整个阿姆斯特丹的各餐馆,什么烤鸭、烧鹅、乳猪全有,就没有小葱拌豆腐。

顾客之间走动挺快。加上其它餐馆跟踪,这边生意就渐渐轰动了。便有不少老板私访暗查,一来换口味,二来看行情。自家几道菜都早腻了,转一转,学点经验。

炒了王某鱿鱼的老板正在吃小葱拌豆腐,王某又端过去一碟,“老板,请多关照。”他俩相视一眼,然后拍拍对方,都乐了。看来,打工有时也得“骗一骗”,只不过得有经验。像王某,一步一个脚印磨出来了。上帝肯定把微笑送给受挫折而不气馁的人们,那是让你站起来。如王某这般的冒牌厨师在国外比比皆是,不过,经过三五年的锻炼,一般来说都会有所成功,至少会变成名副其实的厨师。当然,一旦留学归来,这一段过程就成为光荣和令人回味无究的历史了。

事实上,每一个人的起步都是笨拙的,只有用敬业和勤奋为自己塑像,才会走出窘况。勤工俭学之路并不平坦,甚至崎岖不平,没有正视困难的决心和一往无前的精神根本不行。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关键时刻,机智战胜愚蠢,勇敢打败怯懦,才会分享胜利的喜悦。

天上不可能掉下馅饼,不要空想,要真枪实弹干,锤炼自己曙光在前。

勤工俭学这条路上,上帝只助自助之人,这是真的,一点不假的话。

朱某是1988年樱花季切来日本自费念书的。他来的并不容易。一个朋友从一个朋友的朋友那里弄到一份日本东京某日文补习学校入学通知,又找了一个学日文的小兄弟到日本驻沪领事馆确认,开始办手续。学费、中间人的好处费,外加在淮海路黑市上换日元被人蒙的七八千元人民币,他背了三万块的债来到东京。刚到东京,要不是碰到一个好心肠的留学生,差一点露宿街头丢了命。他和这个同样是自费的留学生结拜成兄弟。说好:“苟富贵,勿相忘,”一个榻榻米两人挤,一口饭一块儿吃,然后是东京街头掉了魂的转悠几天找工作,一无所获。不能说日本人不友好,只是人就不正眼瞅咱。他们加紧客气地点头哈腰,心里认为是在打发一个叫花子。好不容易找到一家餐馆端盘子,一天十五个钟头,根本没时间学习,不过还得干,要不怎么吃饭,第一次领到工资交完房租口袋剩不了几个子儿,赶紧请那哥们一块儿实实在在吃了一顿东京的羊肉烩面。干完三个月,是老板答应加薪的日子,却被炒了鱿鱼。

怎么办?两人躺在屋里,大眼瞪小眼。就去驮死尸,管它丢人现眼。就这样,两个人驮了五年尸,双双把学业念完。朱某不仅将全家的债还清,还存一笔款。他现在任职某大学讲师,想起这一段经历,辛酸滋味怆然……一切都没虚假,活生耐,成功的大门前,你得寻找敲门砖。

当我们处在异国他乡时,即使你纵有三头六臂,也难抵别人本地势力。有时,你明知山有虎,还得偏向虎山行。像朱某,第一个老板让他拼死拼活干了三个月端盘子的活,并说好加工资,到了那一天,他又被炒了,这到哪儿讲道理呢?

第四章 警惕国际商业间谍

商业间谍是指以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非法窃取别国商业对手的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间谍作为各国间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秘密武器,古已有之。古代的亚述帝国、波斯帝国都豢养大批间谍,对国外刺挥情报。中国春秋时代,各国也互相派遣间谍,刺探对方生产工艺和制造兵器技术。及至近、现代,间谍更在各国间激烈的政治、经济及军事角逐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冷战时期风云变幻的国际舞台,谍影重重,东西方之间在秘密战线上的斗争从来没有间断过。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实力对一国的安全显得空前重要,各国纷纷把经济情报的搜集作为情报工作的主要任务,经济情报成为各国间谍猎取的首要目标,商业间谍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已内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第一节 商业间谍、无处不在

一、商业间谍的类型

按窃取商业秘密的手法,商业间谍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腐蚀交易型。拉拢腐蚀涉密人员是商业间谍的惯用犯罪手法。情报组织常利用别国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出国之机,用金钱美色加以收买,将其发展为情报人员,令其提供本国的经济情报。以往,情报组织采用这种手法发展成员时,往往以“要挟”方式对待“猎物”,如预先设置陷阱,抓住涉密人员收受贿赂,贪婪美色的把柄,以将其丑闻曝光相要挟,迫其就范。而近年来,其腐蚀涉密人员的方式却变得更加隐蔽,谍报组织常通过各种渠道摸清“猎物”的情况,包括其经历、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家庭情况、经济收入、甚至个人隐私,然后针对其弱点,诱其上钩,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在不伤及自尊的情况下,逐步陷入圈套。一旦时机成熟,就令其提供情报。(2)高科技窃取型。为了使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商业间谍越来越多地将尖端科技用于窃取情报,如无线电技术、激光技术、电子计算机技术都广泛地应用于商业间谍活动。以这些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间谍手段主要有窃听、密拍、窥视等。由于应用了现代化科技最新成果,间谍设备的性能、效果较佳,极大地弥补了间谍人员直接窃取情报的局限,间谍人员不能涉足之处,利用间谍设备往往能轻易达到目的。高新技术在间谍领域的运用,使商业间谍犯罪更加猖獗,大有无孔不入之势。(3)寻机套取型。为了套取别国的商业秘密,商业间谍常制造各种机会,以合法经济、技术交流为掩护,进行间谍活动。常见的手段有:

合用研究。以同别国专家进行合作研究为名,由商业间谍冒充研究人员从别国专家处套取情报,甚至诱使别国专家叛逃到本国。

科技交流。利用和外国进行科技交流之机,派间谍以专家身份前往别国,伺机窃取有关情报。

技术转让。通过进口别国先进技术设备,套取先进技术。

商业往来。利用派遣到别国参观、访问、经商的学者、商人刺探别国的商业秘密。

这些以合法途径为掩护的商业间谍手法都不同程度地利用了别国保密工作存在的漏洞。(4)媒体搜集型。有国际情报专家认为,最公开的报刊往往隐含着最秘密的情报。哪怕是平淡无奇的新闻,在情报专家的眼里也有极高的价值。一些情报机构不但重视使用秘密手段窃取情报,更注意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从中搜集经济情报。

以上仅列举了几中主要商业间谍的类型,但并不能涵盖所有商业间谍犯罪,这类犯罪正变得更加隐蔽,并呈现出新的形式,如越来越多的商业间谍正把目光投向垃圾箱。由于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往往被当作垃圾丢弃,如残缺的内部备忘录、电脑资料、打印顾客名单所用复写纸及其他文件。商业间谍于是通过“拾垃极”的方式,轻易地窃取经济情报。

二、商业间谍,正盯着中国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经济生活一直处于与世界经济相隔绝的状态,商业间谍的渗透还并不突出。但随着改革开放,国门敞开,伴随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商业间谍也源源潜入我国。当前,国外商业间谍正加紧向我国渗透,对我国科技经济情报的搜集比过去更为活跃。国外情报机构把我国作为情报工作的重点,这些机构先进的广播监听昼夜监听和收录中央及省、市电台的广播节目,并随时整理,制成卡片,分类归档。还有些国家的情报机构的计算机系统内储存了一大批中国“关系人”,将其按照职业、政治态度进行分类,从中确定哪些是一般官员,哪些是可以建立情报关系者。一旦需要搜集相关情报就打电话、发请柬,邀请其赴宴,从餐桌上即可获取情报。西方某大国的情报机构利用中国人赴该国考察、学习、探亲者日益增多的时机,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公开策反,广告称“希望能与曾投入保安工作或被派到我国从事情报工作的人员接洽,特别欢迎有关于中国国家安全信息的人来与我们联系。”但令人忧虑的是,保密意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十分淡薄,保密工作远未能尽如人意,大量泄密事件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综观商业间谍针对我国开展的窃密活动,以下几个方面的经济情报正成为商业间谍猎取的主要目标:

传统工艺制品的生产技术。我国是一个历史修久的文明古国,我国人民以其勤劳、智慧创造了许多传统工艺制品,这些产品工艺精湛,制作精细,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这类制品也广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是我国外贸出口创汇的拳头产品。多数传统工艺制品的制作技术及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和独特,千百年来,一直是“不传之秘”。但近年来,这类产品生产技术和工决窍却屡遭窃密,如驰名中外的景泰蓝、宣纸的技术秘密就被日本商人盗走。这些技术秘密的丢失,已使我国传统工艺制品丧失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高技术。虽然目前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较落后,但某些领域的科技水平仍居于领先地位。近年来,商业间谍通过腐蚀拉扰我国科技人员,寻机套取等手段,把黑手伸向这些领域,不少先进技术被盗往国外,并被抢先申请专利。令人痛心的是,相当一部分先进技术的被盗是由于保密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某化学助剂厂以其生产的胱氨酸在世界上享有盛誉,该厂数次接待外商来访参观,每次均有专人陪同介绍胱氨酸的生产工艺、设备、计划、产量等情况。外商在车间拍照、录像、观看工艺流程,获取了生产胱氨酸技术的核心秘密,然后在同该厂的贸易谈判中大幅压价,该厂一时损失惨重。

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某些重要的经济资料和信息是国家的重要秘密,如矿产资源的地质资料、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详情、酝酿中的重大经济决策策等,这些信息和资料一旦汇密,就可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被置于被动地位,甚至为某些敌对势力的颠覆活动所利用。如某外商来我国洽出售钢材事宜,我方人员无意中透露今后几年我国将大量进口钢材,结果该外商借故中止谈判,串通几国钢铁厂商,猛抬钢铁价格,使我国蒙受重大损失。

三、如何对付商业间谍

分析我国泄密事件频发的原因,除了商业间谍有意加强对我国的渗透之外,有关人员保密意识谈薄也是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保密观念不强,保密工作不力,商业间谍便乘虚而入。某国驻华大使离任前曾公开宣称:“现在是我们在贵国进行情报活动的黄金时代。”从当前发生的泄密事伯来看,因保密意识淡薄导致泄密主要有以下同种情形:

一是丢失密件。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将密件乱扔乱放,随着携带外出,托付他人,致使密件丢失、被盗。据统计,这种类型的泄密事件占所有泄密事件的50%以上。

二是将商业秘密“赠送”外方。这在对外贸易中时有发生,中方因成交心切,对外方的不合理要求也轻易允诺,允许其参观工厂车间,拍照、录像,介绍工艺流程,甚至赠送尖端产品的样品,有的还在出国考察时,携带科研成果出国。

三是媒体泄密。有的报刊、广播节目将科研成果的细节随意披露,将秘密经济资料和信息任意公布。

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保密意识淡薄,汇密渠道过多的状况,应着手强化保密观念和完善保密制度,以遏制商业间谍向我国渗透。

首先,应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观念。保密教育应面向全民。保密意识的培养,应从青少年做起。除了保密法规的宣传以外,还可辅以典型案例的宣传。另外,有必要澄清关于保密工作的认识上的误区。有人认为,我国科技水平落后,不需要保密。这种观点是十分片面的。我国科技总体水平还比不上发达国家,但在某些领域我国则居于世界先进行列,如农业科技、航天技术等就是如此。这些领域也正是商业间谍瞄准的主要目标,当然应列为保密工作的重点。即便是落后领域,也不应放松戒备,如果将其轻易示人,无疑会暴露我们的弱点,容易为竞争对手及别有用心者所利用,从而使我们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有人认为,既然对外开放就不必再保密。这种观点仅看到二者对立的一面,却忽视了保密是实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交流的重要保障。因为只有保有先进技术等商业秘密,才有与别国进行经济交流与合作的资本。否则,对外开放就会变成单向输出,而无力引进资金和技术。

其次,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调整保密范围及密级,切实落实保密措施。当前,保密工作存在前保密范围过宽和密级过高的问题。这非但不能加强保密工作,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保密效果。表现有三个方面:一是过多、过高的保密要求分散了精力,使保密工作疲于应付,不少保密措施得不到真正落实,冲淡了对真正重要的商业秘密的管理;二是秘密泛滥反而冲淡了人们的保密意识,把许多不该定为秘密的,规定为秘密,使人对秘密产生反感,并容易丧失戒备。三是保密范围定得过宽影响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应对旧有的要求过宽、过高的保密规范进行调整,适当收缩保密工作战线,集中精力,切实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核心秘密的安全。

第二节 认识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外延较宽,既包括国内商业贿赂,也包括跨国商业贿赂。本节探讨的仅限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犯罪,即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一国公民或法人为使外国官员为自己谋取利益,而给予其金钱或其他报酬的犯罪行为。商业贿赂是伴随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而产生的,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商业贿赂成为其获取暴利的重要手段。在美国,五百家大公司均承认曾向外国官员支付过贿赂。同时,商业贿赂还助长一些国家政坛的腐现象。这类犯罪问题正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商业贿赂的起因(1)商业道德的滑坡地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本原因。当今世界,国际经济竞争空前激烈。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某些跨国公司便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以贿赂外国官员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在这一点上国内商业贿赂和跨国商业贿赂是一致的。许多公司在国外行贿的决定是公司的最高领导经密谋作出的有的公司的领导虽未直接授意其职员贿赂外国官员,但却对下属的行贿做法利润率等任务指标,而不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实际自身的盈利,对公司的不法行为却不加质疑。为使公司及受贿官员免受司法机关追诉,行贿的方式较为隐蔽,连支付贿赂款项的渠道也经过严密伪装,“秘密佣金”往往通过设在外国的子公司、假公司及代销商支付,而真正的行贿人则隐藏于幕后。(2)国家对国际经贸的干预是商业贿赂的外部诱因。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及社会经济利益,各国均对对外经济交往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如征收关税,实行进出口配额制,许可证制度等。这些管制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跨国公司获取其预期利润。为实现利润最大化,某些公司便通过行贿来打通“关节”。如一些发展中国家为振兴本国经济,大量吸引外国投资,但为了保护民族工业,维护本国利益,又不得不对在其境内投资的跨国公司进行一定限制,甚至采取国有化等极端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被迫向东道国官员支付“秘密佣金”,以图摆脱困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行业,国家也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控制。跨国公司为打入这些领域,参与竞争,也会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对对外经济贸易的管制属一国内政,本无可厚非,但这事实上却诱使跨国公司腐蚀主管官员,这样一来便滋生了商业贿赂。

另外,一些国家政坛腐败,投资环境恶劣,也是商业贿赂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民主政治尚未健全的发中国家,朝令夕改,贿赂风行,政府官员勾结不法外商损害国家利益的现象更为严生。

二、认清商业贿赂的危害(1)商业贿赂诱发政府官员腐败,导致政坛动荡。跨国公司为谋取巨额利润而行贿的对象范围较广,不仅包括政府的高级官员(包括立法、司法、行政官员),有时还涉及政府下级职员、正府所属公司的职员、政府职位候选人,与政治有关的亲闻媒体及其代理人、顾问等,几乎是无孔不入。其行贿的方式也花样选出,想尽办示投其所好,如提供免费娱乐和消费,以借款为名行贿赂之实,以高价收购受贿人财产或以低价卖给受贿人财产,为其子女提供学费向受贿人资助的慈善机构损款等。有的官员就经受不住诱惑,利用手中权力与行贿人达成各种交易,而损害的当然是国家。腐败官员出卖国家利益的行径一旦败露则激起民众的义愤,导致对政府的不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稳定。因对商业贿赂的检控而引发的政权更迭不乏其例,如著名的洛克希德贿赂案就使日本田中内阁倒台。与各国政府对官员腐败的严厉惩治相对照,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的打击则显得软弱无力,因此,后者尤为令人关注。(2)商业贿赂损害国家形象,危害国家间的友好关系。跨国公司资本庞大,实力雄厚,代表着一国的经济实力。其影响力有时甚至超出经济领域波及政治领域,其在国外的经营对国际关系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商业贿赂对国际关系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跨国公司所具有的象征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地位,其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往往被该国视为公司所属国家对本国的经济和政治侵犯,从而严重伤害该国民众的民族感情,激起对公司所属国家的仇视。加之征办腐败官员所导致的政坛动荡,两国关系将受到难以弥合的严重损害。洛克希德贿赂案就曾一度使日美关系陷入低谷。(3)商业贿赂损害公司自的信誉,阻碍公平竞争。以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本身就是不诚实的表现。为了掩盖行贿事实,跨国公司不得不以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段对政府和投资者隐瞒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这些做法同时又违反了税法及外汇管理法等法规。公司弄虚作假的行径无疑会损害公司形象,导致公众对公司的不信任。同时,跨国公司在国外行贿时所感染的不诚实作风,也不可避免地波及其国内业务,从而降低公司的道德水准,为其日后的发展埋下重在隐患。另外,跨国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所获取优势会将诚实守法的企业置于竞争中的不利境地,从而损害公平竞争,妨害国际经贸秩序。

综上所述,商业贿赂对政府的廉洁公正、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及商业道德都将造成严重损害。对商业贿赂的预防和打击已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三、如何有效防止商业贿赂

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和防范涉及跨国公司本身、其国籍国和业务所在国以及国际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多管齐下,协调行动才取得较佳成效。(1)加强跨国公司管理,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某些贿赂行为不是公司上层决策实施的,而是公司业务人员及公支机构为完成公司部署的任务,面私自采取的做法。对此,公司必须明确其经营原则:遵守业务所在国法律,不得对政府官员进行非法支付,必须保存清晰、完整和公开的国外交易帐目。同时,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和分支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另外,公司业务所在国政府及其本国政府也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以防止其贿赂政府官员。(2)跨国公司所属国应制定法律对商业贿赂予以打击。尽管各国弄法都规定有贿赂罪,但对于跨国公司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问题几站均未涉及。国内法方面,最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美国,随着水门事件的曝光,政治道德问题引起了美国各界人士的空前关注。此后,被揭露出来的美国公司贿赂洪都拉斯、日本、荷兰等国政府官员事件在美国朝野产生了强烈震动,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美国国会决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犯罪予以惩治。1971年的《税收改革法》是这方面的最早立法。1977年的《关于外国贿赂行为法》规定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的公司可处一百万美元以下罚金,对公司负责人可处一万美元以下罚金及五年以下监禁。但上述法律的实施却激起一片反对之声,持反对意见的人士认为,这些法律阴碍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为外国公司的贿赂行为不受任何限制。迫于压力,美国司法部制定了所谓“国外报酬审查程序”据此,在当地宫员敲诈勒索成风的国家,为与行贿的外国公司竞争,美国公司可支付少量“报酬”。但为与美国本国公司竞争而支付的报酬,在执行反贿赂法的国家支付的报酬,付给外国高级官员的巨额报酬,以及有行贿外国官员历史的美公司支付的报酬则不在允许之列。这实际上放宽了对国外非法支付的限制。可见,仅靠少数国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是不足以遏制商业贿赂的蔓延的,这类犯罪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对此达成共识。(3)此外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惩治商业贿赂的国际公约。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惩治贿赂外国官员犯罪的有痒国际法律规范是随着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管制的加强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各国政府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跨国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1975年,美洲国家组织在其通过的《关于跨国公司行为的决议》中,把跨国公司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需加以预防和惩治。1999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一部《关于贿赂的欧洲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务贿赂行为,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非法支付的国际协定》对包括罪犯引渡及国际合作在内的打击非法支付犯罪问题作了至为详尽的规定,为日后有关法律规范奠定了重要基础。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特别会议通过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是关于贿赂外国官员犯罪问题的是最重要的国(缺内容,接不上)

第五章 警惕国际信用卡作骗

信用卡是本世纪50年代从美国兴起的一种新的金融工具,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以凭证在指定单位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还可以向收卡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国外代理机构支取小额现金,然后由银行或有关机构定期向持卡人结算清偿。信用卡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确认,使用范围愈来愈广,1988年以来,我国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都相继开办了信用卡业务。我国的信用卡虽然起步较晚,但推广和使用发展的速度很快,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商来华投资、经商、旅游观光人数的不断增多,涉外信用卡的发展也极其迅速。80年代初,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国外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经过几年的发展,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我国自己的信用卡。随后,北京、广东、上海、天津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也发行了信用卡。1987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了“Visa”和“Mastercard”两大国际信用卡组织,使中国的信用卡开始走向世界。随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相继发行了本行信用卡,并且也都先后加入了国际信用卡组织。到1993年底,我国信用卡持卡人达400万人次,年交易额200多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达国际卡已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开辟了数百个特约商户,交易额达200多万美元。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改革,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标志着我国信用卡在金融流通领域中已经占有重要位置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存在着较大风险,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经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或造成经济损失。从一些发达国家来看,有不少犯罪集团已涉足信用卡诈骗活动,1997年,美、中、港及国际刑警组织在香港破获了一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件,犯罪集团使用的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数目令人瞠目结舌。据粗略统计,美国每年因信用卡诈骗损失达5亿美元,日本每年损失达3亿美元。

信用卡在我国的各极推广和使用,与其它国家和地区一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上一直采用的是“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账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先办卡使用,后补足款项)比,已降低了风险,并且使用信用卡时还要出未本人身份证件。但是毕竟我国开展信用卡业务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对信用卡欺诈更应提高警惕。

第一节 信用卡业务现状

信用卡的分数

信用卡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6种类型:(1)按发行机构分,可分为金融卡和非金融卡。金融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包括购物卡、转帐卡、提取卡和支票卡等。银行信用卡是目前世界上发行最广量最大的信用卡。因此,所提及的信用卡主要银行金融卡。非金融卡主要有商业机构发行的零售信用卡,由航空公司、旅游公司等服务业发行的娱乐旅游卡。譬如美国的运通卡就属于非金融卡。(2)按流通范围分,信用卡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国际卡可在全球通用。(3)按发卡对象分,可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4)按持卡人所处的地位分,可分为主卡和附卡,主附卡作用相同,但主卡对附卡的使用负有补续责任。(5)按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分,可分金卡,银卡和普通卡。(6)按清偿方式分,可分为贷记卡和借用卡。国外信用卡一般由发卡银行提供消费信货,实行“先消费,后还款”。因此,称为货记卡。我国发行的信用卡都实行“先存款,后消费”,称之为借记卡。

此外,从结算方式上来区分,也可以分为三大类:(1)后付卡。现在一般所说狭义的信用卡,多属于这类的后付卡。根据付款方式又可分为一次性付清卡、分期付卡和周转式卡。一次付清卡(CHARGE CARD),也叫,“月清理卡”,是每月一次结清,对允许延付期限范围内所提供的透支及消费,可免收手续费进行结算的信用卡。付期付卡(INSTALLMENT CARD)是将每次购贷、消费的价款加手续费的总款,按规定期限(例如10个月)平均分开,然后逐月偿付的方式,所以也叫“按月还本付息方式的信用卡”。周转式卡(REVOLVING CARD)是发卡公司预先规定下授与信用的限额(例如每次消费最高为500元)和固定偿还额或信还率(如每次要偿还50元或5%),只要能够如期、如数偿还,就能够追加使用。但追加使用时的信用额是减去以前消费量的余额(如500-50450),其信还额或偿还率不变,这样反复使用直到限额用尽还清为止的信用卡。(2)即付卡(DEBIT CARD)一般地是指在购入商品的同时,便自动地从本人的户头上扣清款数的方式。但是,也有接近即时付款的超短期(2至5日)进行结算的。(3)前付卡(PREPAID CARD)也叫“先存后用卡”,这可以说是广义的信用卡。它是将预先存入的金额内容或使用价值的信息用磁性方法输入到卡片内,每次使用时通过终端机将所用的金额或使用价值扣减下来,到金额内容及使用价值用完后便失掉效用的信用卡。前付卡的应用范围极广在国外广泛地应用在各类百货公司、消费行业、公用事业、文娱事业等各方面,成为“电子通货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发行方式,有各单位自行发行和委托发行两大类别。自行发行是各单位直接向消费者发行和结算;委托发行是各单位委托信用卡发行公司代为办理发行及结果算手续的方式。

二、信用卡的作用和功能

从目前各国发行的信用卡来看,信用卡在商品经济活动中主要具有以下一些功能和作用:

1.转帐结算。转帐结算是信用卡最基本的功能。信用卡持有人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可不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只需提交信用卡进行结算。信用卡的转帐结算功能使持卡人减少了携带现金的麻烦,也减少了现金在社会上的投放量和交易量,尤其是为改变传统的大宗现金交易提供了一个简便、安全的方法。

2.消费信货。为了扩大信用卡的发售量,信用卡发行机构一般都允许持卡人在规定的限度内进行善意透支,即在持卡人帐上缺少资金但又急需购买某项商品的情况下,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在一定限额内进行透支,先买下商品,以后再补足款项。这就等于是银行向持卡提供消费贷款。消费代款对于活跃商品市场,推动商品尽快进入消费领域,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

3.自动存取款。由于信用卡本身可以储存密码和有关资料,因此持卡人可以凭信用卡在电脑控制的自动柜员机上进行取款、存款以及查询等业务活动,使传统的银行储蓄取款业务更加简捷。

信用卡除有以上几项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外,不少银行和信用卡的发行公司还针对不同的用户,发行不同种类的信用卡。如在欧洲许多国家,信用卡还具有支票保障的功能,即为了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同时出具信用卡,由受票人验证以后再接受支票。这种信用卡对于减少滥发空头支票以及有关诈骗活动,起到一定预防作用。

此外,信用卡还有下列一些功能:

国际代功能。即持卡人在国外也可和在本国一样接受销售信用及信贷服务的功能。

运用资产的功能。即可以自动地运用信用卡定额中的余额部分,或将结算户头中余额的一部分拿出进行投资的功能。

保险功能。即持卡人可自动地投保一定的保险项目的功能(例如,用信用卡购买飞机票便自动地附带人身保险)。也有的信用卡发行部门,为了与其他信用卡区分,附带盗窃保险或交通事故保险等。

三、国外信用卡业务现状

当今世界,由于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消费信贷、取款等上述多项功能,应用范围极广,加上采用电子通讯技术,引进了电子计算机网络,简化了手续,节省了人力,结算简便、迅速等等因素,随着经济的繁荣发展,世界各地的信用卡业务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各类信用卡也不断翻新,名目繁多。

目前,信用卡业务最为发达的两个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是信用卡的发源地,也是当代信用卡大国。据统计,到1990年6月美国发行的信用卡总数已超过10亿张,超过其他发行信用卡国家的总和。在美国合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比付现金更受欢迎,信用卡已成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化身。另外,美国的治安状况恶劣,夜晚单身一个人走在纽约街道上,不知什么时候就会从身后捅过来一把刀子或手枪,让你“hold up”(举起手来!),然后把口袋洗劫一空。在百货公司或超级商场购物付款时,不慎将提包放在一边,就会被小偷抓起拿跑了。所以出门尽量不带或少带现金,购物消费时尽量使用信用卡,这也成为一个促使信用卡在美国发达的一个社会因素。

美国的信用卡,起源于30年代开始使用的石油卡(oil Card),后来一些大旅馆、百货商店也相继发行了信用卡。但是,这些信用卡都是为了促进销售本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而发行的都是所谓单一目的的信用卡。

进入60年代,信用卡在美国得到迅速推广,原因是商业银行也开始经营信用卡业务(1951年续约州的富兰克林国立银行最先发行了信用卡)。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银行首先在几个城市进行了试点,1955年在全加州开办起信用卡业务。接着又有几个州的银行先后在本地区内垄断了银行美州卡的经营权,并逐渐广到全国。同时,美国的四家大银行加州银行、克罗克公民国立银行、联合北加利福尼亚银行和威尔士·法哥银行联合起来,与加州的美国银行相对抗成立了银行信用卡协会,开始经营信用卡业务。不久又有很多银行加入了这个协会,使之发为全国性的联络网。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信用卡业务发展十分顺利,到1983年分期付款的信用余额已达到3,961亿美元(1983年来又进一步发展到6,670亿美元)。并且,这些信用卡消费的比重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6%。收此可见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渗透到美国的社会生活之中了。

日本信用卡业的发展分三个阶段,即分期付期开展信用卡业与美国信用卡联合走向国际化。日本信用卡系统可以分为日本独自的信用卡系统(JCB)及和美国各大信用卡公司穿插联全发展的信用卡系统。

日本早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存在着付款制度,但是发行上似于现代信用卡性质的票据也叫联券的分期付款制,战后,它是和现在的日本信用贩卖(简称日本贩卖)公司的创业同步进行的。1951年6月,日本信贩公司开始推行联票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当时吸收了东京的几家大百货公司,为特约商号,以东京各厅及第一流大企业的职员为对象,发行了联券。最初的联券是由100元券及500元券配合起来的,共3,000元一份。其方法是和官厅及大企业合作,从职员中征集志愿参加者为“会员”发放会员证(纸制卡片),拿着会员证人所记录的印鉴,在特约的百货公司,可以不付手续费购买三期付款的商品。日本信贩的联券立刻受到消费大众的欢迎,后来增加了1000元券,增发了5000元一份,1万元一份的联券。联券的系统是,日本信贩公司收购在百货公司使用的联券,每月末发工资时间时向会员所属的单位或企业提出请求,在会员的工资中先为扣除交给日本信贩公司。各官厅和大企业情愿承担这一套烦琐的扣款手续,由此可见,当是实行这一制度十分必要。另外,这一时期的专业商店商会也通过各企业的工作岗位,发行了分期付款的票据。最早是京都的专业商店会带头发行,后来逐渐推广到日本全国。联肆和票据便是信用卡的萌芽。

1961年,三和银行与日本信贩公司合作设立了“日本信用社”,即现在的JCB,这是日本最早的信用卡公司。继三和银行之后,三菱银行发行了钻石卡,住友银行设立了住友信用卡服务公司;东海银行发行了百万卡,1969年以富士银行为中心,由第一劝业、太阳神户、琦王及三菱等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了联合卡,这样,日本的银行系信用卡,基本上就出齐了。

日本信用卡走向国际化,始于1967年JCB与美国运通卡合作发行的国际卡。后来,住友与美州银行开始合作,从事经营信用卡业务;1969年日本贩公司开始办理信用卡国际业务发行了国际DC卡。

但是,在日本掀起第一次国际信用卡高潮是在1977年4月,当时,住友卡和美国维萨国际合作发行了维萨卡。占据世界信用卡二分之一的维萨国际,通过了与住友信团合作打进了日本市场,当然也刺激了其他银行系信用卡。

为了与维萨和住友联合相对抗,三菱银行的钻石卡(D.C)、富士、太阳神户等银行的联合卡(U.C)以及东海银行的百万卡(M.C)于1980年12月与美国的另一个世界大信用卡集团万事达国际合作,发行了万事达卡。

维萨卡和万事达卡对其他各种信用卡都带来了冲击,现在,人们把信用卡的国际化已经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信用卡的国际化,更加大大地方便了日本人的生活需要,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日本人的生活方式,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了日本人的重要生活内容。到1989年末,日本全国发行的信用卡已经达到了1500亿张,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号信用卡大国。

我国的信用卡,虽然是在近几年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的,但是也以较快的速度得到推广和使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商来我国投资、经商、旅游不断增多,为了使外商在我国境内在住宿、交通等方面得到方便,在80年代初,中国银行广东分行与香港东亚银行签订了代办国外信用卡业务的协议,信用卡开始进入我国。1981年,中国银行正式与国际上7家信用卡公司签订了代理信用卡业务协议。经过几年的发展,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首次发行了我国自己的信用卡。随后,北京、广东、上海、天津、青岛等地的中国银行分行也发行了信用卡,即所谓“长城卡”。1987年中国银行正式加入“万事达”(Mastercard)和“维萨”(Visa)两家国际信用卡组织,使中国的信用卡走向世界。此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也相继发行了本银行的信用卡,并且也都先后加入了国际信用卡组织。除此之外,其他有关的机构也发行了各式各样的信用卡,如环球卡、凯帝立、白领丽人卡、白金卡等,使我国的信用卡在短短的十几年时间迅速发展起来。据初步统计,到1993年底,我国信用卡持卡人已接近400万人次,年交易额达200多亿人民币。中国银行的长城万事达国际卡已在世界170多个国家开辟了数百万个特约商户,交易额达200多万美元。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结算制度进行改革,把信用卡列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纳入银行结算体系当中,形成以汇票、支票、本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所谓“三票一卡”的银行结算制度,标志着我国的信用卡在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和金融流通领域中已经占有重要的位置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国际信用卡欺诈现状

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信用卡业务也同时具有较大风险性。信用卡是一种大众化的支付工具,流通范围广、环节多,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发卡机构或者特约商户增加损失的风险,进而造成经济损失。比如发卡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审查不严,或者有不法分子伪造资信情况,欺骗发卡机构;持卡人违反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一些特约商户不严格按规定办理信用卡交易,甚至与持卡人勾结,共同欺骗发卡银行等等,都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使用情况看,有不少犯罪集团已涉足信用卡的诈骗活动,有一些犯罪集团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伪造信用卡,然后用这些伪造的信用卡进行骗钱、骗物,这是一种对信用卡正常业务危害较大的犯罪活动。此外,通过窃取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得别人的信用卡以后进行冒用,骗取财物的,也是一种较常见的犯罪方法。据粗略统计,在一些发达国家,每年因信用卡方面的诈骗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数亿美元,如美国每年损失5亿美元,日本每损失3亿美元。如何防范和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已经成为这些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从信用卡的发行机构来讲,在不断扩大信用卡的发售量,不断开拓新的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必须对信用卡使用的各项制度及环节进行研究,加强对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的抵御能力。目前,有些较大的国际集团正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试用带有集成电路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储存的密码和保密资料远多于现在通用的信用卡,使用程序不仅更加科学、方便、而且更加安全。由于这种信用卡储存了特殊的密码,使冒用成为不可能。因此,使盗窃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别人的信用卡失去意义。同时,大大增加了伪造这种信用卡的难度,即但出现伪造,经过特定装置也极易识别。这是从信用卡制作的本身对诈骗犯罪进行防范。

信用卡在我国的积极推广和使用,与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同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一直是实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的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帐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可以先办卡进行使用,以后再补足款项)相比,已经降低了信用卡的风险。并且信用卡在使用时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也起到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开展信用卡的业务毕竟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规章制度还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被犯罪分子钻空子。此外,不少人为了方便,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并放一处,一旦被窃或遗失,往往给诈骗者提供了方便。由于信用卡目前尚未实行完全联网,持卡人遗失后到银行通知商户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收银员不认真核支,作案分子得卡后恶意透支,造成持卡人巨大损失。有的不法分子用偷来的证件或骗取某单位的信任,为其担保办理信用卡,然后持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提款透支;还有的与境外的不法分子勾结,购买或伪造作用卡,骗取钱财。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勾结诈骗,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以获得佣金。

一、信用卡欺诈的主要类型:(一)伪造信用卡

近几年在我国出现的伪造信用卡,主要是国际信用卡集团伪造,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国际犯罪集团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精良,不易识别。再加上国内信用卡网络不健全,查询及通讯系统滞后,更容易使诈骗分子诈骗得逞。近几年我国也曾发现伪造信用卡的地下黑窝,犯罪分子将伪造的信用卡或出售牟利,或直接进行使用骗钱、骗物。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在我国虽然尚属于萌芽阶段,犯罪技术和手段也不十分发达,但这种犯罪一旦发展起来,对信用卡业务的破坏性很大。

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的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以前,制作信用卡的材料只有专门的工厂才有,因此犯罪分子自己生产白色的基卡(base card)。但现在这些基卡通过合法的渠道也可以得到,犯罪分子就不再生产这些基卡。拿到这些基卡之后,犯罪分子用丝网印制(sild-screen)的方法在基卡上印上新的所需要的颜色。干了以后,在印上银行的标识,通常,这些银行都是虚构的银行。原先,维萨或万事达等组织的标识(logo)也是印制(screen)上去的,而真正的信用卡是用高质量的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方法印制的,伪造的信用卡同真的信用卡有不少差距。但现在犯罪分子使用平板胶印(offse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使得印制水平大大提高。此外,犯罪分子也用丝网印刷(screen printing)的方式印制远红外标识(ultra-violet identification marks),并将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对于信用卡的全息标识(holograms),犯罪分子目前已经采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作完这些标识以后,再使用标准的透明压板(laminate covers)将磁条压入卡上。最后,犯罪分子将通过各种渠道得来的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帐号、持卡人姓名、磁条信息)等根据需要印制凸印文字(数字)、输入磁条密码信息等,制成一张张伪造的信用卡。(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故意予以使用,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作用卡。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使信用卡的功能得以发挥。例如“牡丹卡”和“金穗卡”的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等特约商户中购物消费。“维萨卡”“万事达卡”的持卡人还可以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具体而言,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利用信用卡在特约的商户、工贸公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例如,购买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和饭店的信宿费、餐费等,以及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ATM)上支取现金。

根据消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分为两种:贷记卡(Credit Card)和借记卡(Debit Card)。我国目前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属于借记卡,其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消费”。根据有关规定,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须在发卡银行设立相应的账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例如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单位申领“牡丹卡”的起存金额为10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但是,伪造的信用卡是不可能存入备用金的,其唯一的企图就是骗取发卡行的资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银行或特约商户遭受经济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的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造。香港已成为世界的“伪造冠军”,特别是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在80年代初期,持伪卡在国内大城市中大肆作案,并称之为“去80年代的丝绸之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规定,申领信用卡的用户,在领取信用卡时都应在发卡银行设立(包括原来已有)相应的帐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包括原来已有的存款)。如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申领中国银行的人民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5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申领中国银行的外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起存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对申领牡丹人民币卡的起存金额规定,单位10000元起存,个人1000元起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或者消费,由于没有起存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特约商户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案件屡有发生。如1994年在上海某工艺商店连续发生两起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金首饰的案件,先是一名男子用候维萨信用卡购买价值1.35万元的金项链,营业员发现信用卡的号码不规范之处,反光标记也比较模糊,即向中国银行查询,确认该信用卡是伪造的,当场将男子抓获。时隔4小时,一名自称是港澳同胞的女士亦来此店用信用卡购买1.36万元的金饰品,由于其所持信用卡与前男子所持信用卡有相似之处,引起营业员怀疑,即向中国银行查询,证实该信用卡也是伪造。后经查此二人属同一利用假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在信用卡上的磁条上往往录有有关银行的资料,较容易在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上清算机或终端机上通过,因此必须提高警惕。伪造的信用卡,虽然其极力模仿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但由于其制作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与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完全一样。一旦发现疑点,应与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进行查验。还如,梁某伪造了署名“李家成”的英国护照及英国银行发行信用卡后,在我国内地大肆行骗30余次,骗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0万元。(三)使用空白信用卡

空白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在卡上只嵌入磁条,或压上凸印文字(数字),没有其他信用卡通常具有的标识,比如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发卡银行的标识、持卡人的签名等等。这种只带有磁条或凸印文字(数字)的卡被变成空白卡。使用空白卡进行欺诈,通常需要特约商户的协助。如果是使用手工的压卡机,犯罪分子则使用有凸印文字(数字)的空白卡,用手工的压卡机压出大量的单据,伪造好签名之后,由特约商户将这些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则向商户付款;如果是使用电子销售终端(electronic point of sale),犯罪分子则使用带有磁条的空白卡在电子销售终端上刷卡,商户的银行帐户上则自动增加交易的款项。为了不被发觉,犯罪分子通常是使用不同的大量空白卡,以避免同一张卡大量消费引起发卡银行的警觉。由于有商户的协助,或者商户本身就是犯罪集团的成员,使得这些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四)使用作废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也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无效废卡(又称黑卡)和经过涂改的信用卡两种。一般说来,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而失效: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一般说来,信用卡都规定有效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信用卡视为无效。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到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有的规定的时间较长,有的规定的时间较短。时间上分别规定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对于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和继续使用需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倘若这些无效的废卡仍被持卡人使用,并且有意地去骗取财物,那么就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如果这些交回的废卡,被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去,或被其他人员偷去,继续使用骗取财物,也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

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有的持卡人阅览室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将该卡退回发卡机构,此信用卡虽未到有效期限截至日期,但由于持卡人已办理了退卡手续,那也成为废卡。

3.因挂失而致信用卡失效。

在实际生活中,持卡人丢失信用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不幸被偷走,有的是因为不慎而丢失,有的则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后,可到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申请挂失。信用卡被挂失后,便失去了使用效力,任何特约商户将不再接受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所以,任何一个发卡机构都有挂失制度,以防止信用证被丢失或被人偷去后,被冒用而使持卡人遭受经济损失。

涂改卡也是一种无效信用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作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中,但这些信用卡上的某一个号码往往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的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种。所不同的是,涂改卡是由持人或非法持卡人用简易器具更改卡号而制作的假卡;而伪卡则是由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在国外,利用涂改卡犯罪的行为还包括制ATM信用卡盗取现金的犯罪作为。行为人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密码相一致即可取款的特点,事先自制目录ATM信用卡密码,将真卡改制成虚假卡,再到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大量的取款。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一带出现有组织的黑卡犯罪活动。当地一些被称为“蛇头”的不法分子,专门从香港等地招引一些持有已列入止付名单的外币信用卡的人,称之为“跑山”,组织“跑山”抢在国内特约商户接到止付名单前,甚至与商户职员相勾结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例如,1992年4月,广州两名“蛇头”唐某和关某与汕头市金湾大酒店楼的港方代表,副总经理吴某及厅面副经理陈某相勾结,招引香港人员吴某、刘某、汪某和澳门人李某,利用外汇黑卡先后在金海湾大酒楼和国际大酒店等地连续购取高档商品,并大额取现,共计骗取人民币19万元。后被汕头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的配合下及时抓获。(五)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帐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任意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风险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为了防止冒用,在我国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照片,有的信用卡虽没有持卡人的照片,但在使用时持卡人应同时出示身份证件,以此可以验证使用信用卡的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这些措施都为了防止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一些国际信用卡集团,主要地通过确认签名来防止冒信用卡即信用卡持卡人的在领到信用卡后,在信用卡背面的纸条上签上名字,以后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都必须在特约商户的小票上签名,由特约商户的营业员确认二者的签名一致后,才接受信用卡进行结算。

尽管各国的信用卡发行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防止信用卡的冒用,但是信用卡冒用的情况还是经济发生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持卡人数不断增多,且一人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的情况也不断增多,比如在美国,每个持卡人平均持卡数已达到9张。如此之大的使用量,使信用卡丢失成为经常发生的事情。在我国许多为了使用卡时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信用卡的丢失,就给拾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如1994年3月,某人在上海大酒店内捡到一张长城卡,即利用此卡连续购物二十余次,价值达4万多元。当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也会随之产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使用核对签名的方法防止信用卡的冒用,虽然有可靠的一面,但仍然留下了较大漏洞。为了防止冒用信用卡的诈骗活动,首先对持卡人来说,一旦发现丢失信用卡,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有的人信用卡丢失了几天都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但迟迟未去办理挂失手续,其结果是为天诈骗分子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时间,增加了自己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其次,对于发卡银行来说,在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应当尽快将有关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一段时间差越短,信用卡被冒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特约商来说,营业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在操作信用卡时,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发现有人、卡不符的重大疑点,如签名笔迹明显有差别,使用人相貌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或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差异时,应当立即进一步查验。在以上几个环节中,特约商户的营业员加强责任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项工作做好了,可以弥补前两环节的不足之处。信用卡丢失即使没有及时挂失,或由于技术条件差银行没有能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至特约商户,如果特约商户的营业员能够通过核对发现问题,也能防止冒用信用卡情况的发生。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决定作为犯罪处理。(六)恶意透支

1.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取现、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存款金额而实施的支出。

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时期的透支或虽然超过透支额度但事先征得发卡行的同意和授权所进行的透支,一般谓之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简便、灵活、应急等诸多功能的一种体现。所以,目前各信用卡发卡银行制订的信用卡章程都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善意透支”或“限额透支”。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卡借贷的一种权利,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恶意透支出于故意,具有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图。即明知自己帐户内没有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透支已经或将要超过限额或限期,却继续透支。其特征是:一是透支超过了限额包括每次限额透支累计超过了限额;二是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三是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盲目大量透支;四是超限额透支前,没有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包括逃避授权,骗取授权和伪造接权。从客体上看,恶意透支的行为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以及银行方面的正常的结算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持卡人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透支的活动,致使发卡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概括而言,恶意透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

持卡人有的用透支款挥霍享用,有的用透支款从事“无本经营”,有的用透支款偿还其他债务,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允许透支的本意。如1994年10月8日和18日,面临承包企业陷入困境而债权人又频频逼债的陈某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用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信用卡公司”)申领了一张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牡丹信用卡。从10月8日至10月17日,陈某通过取现和消费购物等方式,透支中行信用卡公司95024.11元。从10月23日至11月15日,透支工作信用卡公司53164.31元。共计透支14.28万元,平均每天透支累计4358.49元,以应付纷纷前来讨债的人们。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资金。

在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全国各银行民行都订有统一的信用卡章程。综观这些作过修改或未曾修改的章程,存在的问题很多,往往被一些持卡人所利用。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持卡人身份要求不严格,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有的规定“国内居民”(年满20岁)可申领个人卡“,而将持卡人应有的”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排除在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有的竟是学生)在领卡后,全然不计后果地购物消费。二是有的章程没有规定透支限额,只是笼络地规定在”急需时才允许善透支“,有的虽然有透支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统一。持卡人见有机可乘,有隙可钻,但疯狂地透支。三是有的对担保要求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须提供担何“;有的对单位申领信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有的章程则根本没有担保方面的规定。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虽然在”办理长城卡个人卡须知中,自行对担保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其效力更为有限,难以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制约。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每月经济收入或注册资金应达到多少,才符合申领和担保的条件,发卡银行中有的不作规定,有的尽管作了规定,但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持卡人为了顺利办卡,有的目地透支,随意找人担保,致使出现许多交叉担保或互为担保的情况,使担保形同虚设。四是所有信用卡章程对持卡人同时失窃信用卡和身份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责任均没的规定,一些持卡人通过假挂失的方法,利用时间差透支,侵吞银行资金,频频得逞。

3.持卡人利用某些特约同户唯利是图等弱点、套取银行资金。

按银行与商户合作协议规定,“商户必须按持卡人人实际消费额结帐开票”,“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然而一些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置银商协议于不顾,不按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给持卡人恶意透支提供方便。如陈某在一家宾馆用信用卡支付500元餐费时,要求营业人员按1500元结算。结果,营业员还找给陈某个人1000元。时隔不久,陈某又在某特约商户购买价值2500元的烟酒时,提出以稍低于原价的价格将烟酒退还给商店,商店见到有利可图,遂同意退货。退货后,陈某得到1900元。像此类案例,在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还有一些。

4.持卡人利用发卡银行申核不严,止付措施不力等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轻而易举地领到了信用卡后,频频透支,使银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按照信用卡管理规定,申表信用卡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领取信用卡。然而,目前信用卡公司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对申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担保人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状况逐一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有的个人收入还无法从银行帐户上予以反映,甚至有的为了扩大自己的信用卡业务量,在发卡审查工作中都有程度不同的放松或管理上存在漏洞,以致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资信调查工作往往比较肤浅。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我国的金融电子化程度不高,自动联网的销售终端电子系统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信用卡的普及还有很大差距。当一些不符合章程规定资信条件的申请人在领到了信用卡后便肆无忌惮地透支或购物消费时,银行要将一个停止付款的名单(又称黑名单)发往各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但由于我国的金融系电程度化不高,故往往有一段时间差,一些持卡人便利用止付名单送达中的这个时间差,疯狂购物、消化、造成银行难以追回大量被恶意透支的现金。如李某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以是简称“建行上海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申领了一张尤卡维萨卡后,在短短的4个月时间内,先后透支76748.40元。建行上海分行在发现李某有恶意透支的情况后,即发现止付通知。事后,建行上海分行发现该卡还在使用,便再次发出止付通知,结果仍未奏效,直至报请建行总行向全国发出紧急止付令方才制止了李某的恶意透支活动。至此,李某已欠付透支款本息88548.40元。

2.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

为了加强对信用卡透支的管理,各发卡银行均规定了透支的限额和期限。我国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在存款帐户上应保持足够金额以备支付,如确有急需,允许限额透支。章程还规定了透支利息,自透支当日起,15天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从第16天起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一个月或透支超过限额,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并可取消其使用信用卡的资格,追回亿欠本息。

在信用卡学说上和实践中,一般将这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的透支,称为善意透支,而将超出规定限额或规定限期,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透支,称为恶意透支。

我们认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没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有这一不法意图的,即为恶意透支。至于外部的表现行为,如是否超越限额、限期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等,均是认定主观意志内容的迹象或征候,可以用来规定为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直观的、易操作的尺度和界线。

善意透支,确切地讲,应包括两种情况,即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并且善意透支主要是用来指后者。因为完全合法的透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问题,之所以要区分善意、恶意,主要是在客观上已发生不当透支或犯规透支的情况下,用以确定该不当透支的责任。所谓完全合法的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限额限期内透支,没有违犯任何规定或约定,这种合法透支行为,显然表明持卡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所谓善意的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无意超越了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持卡人立即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及时归还透支本息。这种不当透支,客观上也呈现某种违法性或违规性,但这种违规透支,不是持卡人有意实施的,而是出于主观过失、疏忽或对帐内存款余额不明所造成的。因而客观上虽有失误,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不法意图,故仍属善意透支范畴。对于善意的不当透支,持卡人除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加倍偿付利息外,无须追究其其他责任。

恶意透支,则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性程度的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要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酌情处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即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安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上,有种观点把划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的依据,建立在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之上,认为违法型恶意透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犯罪型恶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样就混淆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之间的界限,是不科学的。

目前,各专业银行纷纷开展“持卡优惠购物”活动。一些不法商户抓住机会与客户联系,坑骗银行。其手法是:

1.双重标价。同一商品实行两种价格,一为原价,一为优惠价。前者是专门对持卡客户的,后者则是对所有客户的。如某商品标价为“原价282元,优惠价244元”,即不论客户持卡与否都能用244元买到该商品,但如该商品按“持卡优惠购物”优惠15%卖给持卡客户时,特约商户是以原价282元而非244元作为计算基数,即客户需付239.7元(282×15%)而非207.4元(244×15%),若按规定15%由银行负担10%,客户负担5%的话,那么银行应付给特约商户28.2元(282×10%)。但持卡客户仅从中得到4.3元(244-239.7)的优惠。银行贴款(28.2元)的其他部分(28.2-4.323.9 元)则全归了特约商户。本来,该商品的销售收入应为244元,可使用信用卡付款却得到267.9元(239.728.2)的收入,多收入23.9元。即特约商户不但没有让利(5%),反而从银行骗取了23.9元的利润。

2.假销售。如某顾客持卡购买一商品,单价为1000元,持卡优惠10%(全部由发卡银行负担),那么持卡人用900元即可将该商品买下。发卡行依签购单为据向特约商户支付110元,其中100元为优惠补贴,10元为手续费。但客户随即又通过关系将该商品退回特约商户,商户将1000元退给客户。这样,客户一买一退,净赚100元,商户净赚10元(手续费),银行净赠110元。有些特约商户恶意制造假销售单,不费任何本钱即可净赚假销售额11%的利润;有些特约商户发动职工办卡低价购买自己的商品,然后再放在商店高价出售(商品原封未动)。

3.化整为零。“持卡优惠购物”一般规定商品单价越高,优惠率越低,有的商户便化整为零进行欺诈。如规定单价1000元以下商品优惠10%,单价2000至3000元商品优惠7%,单价3000至4000元商品优惠5%等等。特约商户即把单价3000至4000的商品开成单价1000元以下的4件商品,使顾客优惠率由5%上升到10%,这丝毫不损特约商户的利益,无非是多压3次卡,但却刺激了客户的购买欲。

不论是伪造、变造信用卡,还是使用空白卡,犯罪分子进行欺诈的最基本的条件都是要获得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这样,才能利用所获得和破解的信息来伪造和变造信用卡。犯罪分子获得真实信息的方法很多,主要是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盗取信息的方法很多,比如有种方法叫“垃圾搜寻式”(Dumpster diving),犯罪分子在特约商户的垃圾箱里搜寻有关的销售货物以后留下的信用卡收据和帐户等信息;还有一种方法叫“摩肩擦踵式”(Shoulder surfing),犯罪分子在他人进行交易时,偷看记录下他人的信用卡或ATM卡有关信息,有时还使用照相现为帮助进行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分子通过虚构电话购物等方式,欺骗客户,使客户轻易的泄露了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信息。如果特约商户被犯罪分子收买,或本身就是犯罪集团和成员,犯罪分子盗取信用卡信息就更为方便;如果银行内部的职员被收买,盗取有关的信用卡信息也非常容易。此外,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侵入银行的数据库盗取信用卡信息也已经出现。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利用假的身份,或使用别人的身份向银行申请信用卡,进行欺诈。

总的来讲,在卡类欺诈中,借记卡(debit card),如ATM卡等支付工具相对而言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伪造、变造和进行欺诈的对象,主要原因在于借记卡通常是持卡人在银行上有一个帐户,然后在用这个帐户上的钱进行消费或取现,并且,通常都有比较严格的消费和取现的限额,不像信用卡是提前消费,限额比较高,不利于犯罪分子进行欺诈;同时,借记卡通常同银行通过电脑网络直接相连,交易瞬间完成,而信用卡在交易和最后银行结算之间存在一个周期,有的甚至有好几个月,犯罪分子可以充分的利用这段时间进行欺诈。

二、信用卡欺诈的特征

信用卡欺诈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信用卡伪造技术不断提高,伪造信用卡和防止伪造信用卡在技术上近20年来不断发展。70年代,变造信用卡,尤其是变造凸印文字是最主要的信用卡欺诈的手段。由于盗取的真实信用卡有限,犯罪分子开始伪造信用卡,1983年,信用卡上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使得伪造信用卡变得困难,但犯罪分子使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l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1988年,信用卡又开始使用磁条,但1989年,在泰国曼谷就出现了第一张伪造的带有磁条的万事达信用卡。如上所述,目前的伪造信用卡几乎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2.信用卡犯罪是全球性的犯罪,但同时又呈现“地区替代性”的特点。信用卡是全球性的支付手段,信用卡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犯罪现象。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某一个地方生产伪造的信用卡,然后通过各种手段运到世界各地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尽量使得使用地远离伪造的发卡银行的所在地。但是,由于各国信用卡使用情况的差异和各国政府打击信用卡犯罪力度不同,信用卡犯罪又呈现出一定的地域性和地区替代性。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美国纽约州是伪造信用卡的中心,据1981年的统计,美国该年因此损失1500万美元,占业内信用卡业务收入的相当大的比例。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有关的法规(银行欺诈法),强化执法机构(1984年决定由负责保卫总统的特工机构Secret Service专门负责调查和打击信用卡欺诈犯罪)等,到1985年,用卡犯罪开始转移到远东地区。最开始时,中心在泰国,后来转移的重要基地,伪造技术日趋完善,比如,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伪造技术大大提高,犯罪分子甚至收买了一些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合法厂商为伪造的信用卡生产全息标识(holograms);同时,还采用了使用平板胶印(offes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die transfer)技术,来印制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伪造信用卡的技术大大提高。香港廉政公署和香港商业犯罪惩治署联手打击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团伙,这些犯罪团伙逐渐转移到美国西海岸。

此外,英国在防止信用卡特约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作案方面比较有效,因此,在英国空白卡使用不多,商户和犯罪分子结也不多,而商户和犯罪分子勾结是包括泰国、马来西亚、台湾和香港等地区信用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3.信用卡犯罪呈现很强的集团犯罪的特征。警方怀疑信用卡欺诈犯罪同一些传统的犯罪集团,如香港的三合会、黑手党等有联系,或者直接受这些犯罪集团所控制,但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这一点。但值得肯定的是,信用卡犯罪往往是团伙犯罪。比如上面提到的西非存在的偷盗信用卡的犯罪团伙。在伪造信用卡犯罪中,这种团伙特征更为明显。在伪造信用卡犯罪团伙中,通常有专门负责印制基卡的人,这些人通常都是有很高技术的人,有专门负责制作全息标识(holograms)的人,有专门将各种“零件”进行装配制作成成品的人,有专门负责销售和运输伪造信用卡的人,被称为“骡子”(mules),有专门负责使用信用卡骗取贵重物品和现金的人,被称为“骑士”(jockeys),还有负责将脏物进行处理或变现的人。比如,1993年1月,香港和美国警方联手抓获的谭伟强(Tam Wai Keung)集团,就是一个以香港为基地,在世界各地(包括丹麦、法国、德国、瑞士、台湾、美国等)进行信用卡欺诈犯罪的团伙。在迈阿密抓获谭伟强(Tam Wai Kemng)时,从其租来的轿车里取获一个列有85个信用卡帐号等信息的名单,从一个保险箱里搜到了几百张伪造和变造的信用卡,伪造的有关文件。被捕前9天,犯罪分子就利用假的信用卡获得了80万美元的物品。警方继续追击,又在澳门破获了一个生产伪造信用卡的地下工厂,以及几千张伪造的信用卡。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根据利益与风险同在的原理,当银行从信用卡业务中获得较高利润的同时,它也承受着相应的风险。由于信用卡的基本流通过程反映了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三者之间的相互支付关系以及商品交换的实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中断信用卡支付的正常进行,从而导致风险的出现。在诸多的信用卡风险中,诈骗行为是危害最大、发案频率最高的类型。我国目前在信用卡的使用频率和使用量上,较难全面控制,并且各项规章制度尚不完善,因而同样避免不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为了全面保护发卡银行、代理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信用卡事业的健康发展,法国、德国、澳门和我国均运用刑法手段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

1.行为类型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1)伪造或者篡改支付卡或提款卡;(2)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使用或企图使用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或提款卡;(3)在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同意接受以伪造的或经篡改的支付卡所支付的付款。

在德国,根据1986年5月15日通过的《第二反经济犯罪法》,在《刑法典》中增设了第266b条,对滥用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信用卡持有人在接受信用卡时,非法引诱签发者错误地支付款项,并使之遭受经济损失的,则构成滥用信用卡罪。由此可见,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上,德国主要规定的是恶意透支。

在《澳门刑法典》第218条中,也规定了滥用信用卡罪,它是指信用卡的占有人利用发卡人支付款项的可能性,不按发卡人规定的条件使用信用卡,以致造成发卡人或第三人损失的行为。可见,澳门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类型有两种: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在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2.刑事责任之比较

根据法国1991年12月30日第91—1382号法律的规定,如果任何人进行信用卡诈骗,则处1年至7年的监禁和3600法郎至500万法郎的罚金,或单处监禁或罚金。

依据《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则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澳门刑法典》第218条规定,对滥用信用卡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滥用信用卡未遂的,亦处罚之。如果行为人滥用信用卡,造成超过3万元的财产损失,则处最高5年徒刑,或科最高600日罚金;若造成的财产损失超过15万元,则对行为人处2年至10年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信用卡欺诈的现状:

自信用卡问世之日起,使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的活动就与之相伴。在信用卡发展的80年历程中,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活动,尤其是信用卡诈欺犯罪活动就从未间断过。而欺诈犯罪的形式、手段、范围和危害程度始终随着信用卡的种类、作用、数量和流通面的发展而演变。以致国际上的信用卡组织不得不承认,要绝对避免信用卡犯罪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目前,伪造信用卡案件充斥世界各地。不少国家有人用伪卡到零售店买东西,上馆子吃喝;也有的用它买飞机票买酒以及其它东西,所有这些卡都伪造得十分高明。十几年前的犯罪手段更为直接,那时候,一些犯罪分子将一邮袋一邮袋的信用卡在邮寄途中劫持,他们的行为目的不是去用这些信用卡挥霍作乐,就是用来向银行索取酬金,银行只得乖乖如数付清。因为假如这引进卡被黑社会分子分发使用,代价远比酬金更惨重。

信用犯罪集团拥有强大的资金作后盾,他们参够掌握专门技术、知识和先进设备,甚至组成强大的销售网络。此类案件所涉及金额高达数亿美元。损失分摊到各银行数目并不大,但依然引起银行方面的重视。他们开始制作含有新技术的信用卡,比如在卡上印有速成照片或特制的符号(如持卡人指纹、签名等),需要红外线和特殊的精密仪器鉴定,并联合警方携手打击信用卡犯罪。

香港被称为国际信用卡犯罪的中民,近几年来,还出现了“里外勾结”的犯罪趋势。也就是说,一些零售商店、饭店、餐馆,甚至银行的职员勾结社会上的黑帮分子在外接应作案。通常的做法是:内部职员通过电脑截取信息或转移帐款,黑帮分子在外接应,最后分脏。虽然职员面临丢职坐牢并有可能在事成之后被黑社会一脚踢开甚至栽赃迫害的危险,但巨大诱惑依然使之铤而走险。

此外,美国和日本也是信用卡A犯罪活动最为猖蹶的两个大国。美国是一个信用卡王国,除银行发行信用卡,各类巨型企业也加盟这一行业,截至1991年,美国的信用卡市场进额已过3500亿美元。所以,在美国信用卡满天飞,一个多卡的现象普遍存在。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美国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等损失5亿美元。

在信用卡非常发达的日本,欺诈活动也日趋严重。在日本欺诈行为发生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用架空名义的信用卡合约或签约人不顾限额也超额使用;品质不佳的特约商户的不正当使用;不合法的金融业者与顾客合谋利用假广告等进行的不正当使用。据有关资料表明:日本每年因伪造信用卡及恶意透支损失达3亿美元。

我国信用卡事业尽管发展较晚,但信用卡欺诈违法犯罪活动也已日益增多,并呈出现下面几个特点:(一)一些不法外国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不断增多。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银行为方便来华旅游者,给国家增加外汇收和放国外“信用卡”发卡的一些银行(公司)签订了代力“信用卡”业务的协议。由于代办“信用卡”在我国是一项新业务,现阶段国内尚未安装电脑控制设备,致使少数外来分子有机可乘。近期外国和港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在我国境内采取以假充真、多提冒领等手段进行诈骗犯罪的案件已出现多起,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危害。例如,以原加拿大美尼亚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经理晴天·彼得雷(ZENTEE PETER LET GH)为首的4名境外犯罪分子,盗用由美国加利福尼州三藩市美洲银行维莎(VISA)信用卡持有人的名义,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南京等地大肆骗领外汇兑换50.7万余元和骗购价8千余元的商品,就是典型的案例之一。(二)犯罪数额日趋增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信用卡又称电子货币,是金融机关或者专营公司向持卡者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者可以在指定的商店、饭店、银行等场所,凭以进行购物、消费、总汇、转帐等活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经济生活,然而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双重性一样,信用卡一旦被犯罪分子利用,就会被伪造或恶意透支,欺诈或诈骗发卡银行或他人的钱财,信用卡就成了他们的犯罪工具,再无信用可言。近年来,我国国内的一些不法之徒已经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活动,其犯罪手法之恶劣,情节之严重,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经怵目惊心。他们贪婪的目标已不限于用“信用卡”进行普通的购物、消费活动;而是为了获取更大的不法之财,以供他们一生的享乐腐化,其犯罪数额也日趋增大。如1993年,云南省司法机关破获的熊彬、邢刚、陶江瑞、陶江明、田伟等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企图非法占有2500万元一案,就是典型一例。1993年10月11日,两名改名换姓的罪犯在云南瑞丽屯洪口岸边防检查站落入法网。从罪犯的身上搜出2.9万多美元,4.4万多人民币和缅币1万盾。两名罪犯,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票据交换员熊彬,另一个是中国银行昆明市分行会计邢刚。两犯交待,他们与同伙于1993年6月至10月,以偷拿、伪造单据等作案手段,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已提取现金135万元分赃。根据熊、邢的交待,10月12日,公安机关缉拿了另一个同伙,玉溪高仓中学教务主任陶江瑞。罪犯诈骗的2500万元就是通过他的长城卡转出的,130多万元现金也是用这个卡提走的。经过公安机关的审问,陶犯又不得不交待了胞弟陶江明的去向。11月1日下午5点,我公安机关在南京古南都饭店又将陶江明抓获。银行职员熊彬、邢刚贪图享受,为了出国开洋荤,不惜以身试法,伙同银行外部的犯罪分子田伟等利用信用卡,伪造信用卡存款单据,盗盖有关印章,诈骗银行2500万元巨款,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金额最大的信用卡犯罪案。上述罪犯尽管受到严惩,但是类似这样的亡命之徒,他们丧心病狂地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还有许多。(三)犯罪手愈来愈高明。

信用卡自其诞生之日起,就用信用卡犯罪行为展开激烈的斗争。可以说,信用卡及其制度的发展过程,也是同信用卡欺诈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早在银行普通卡阶段,就在卡的正面印刷特殊的反光防伪标记。从不同角度望去,会发生不同颜色之折射,在紫外光灯下,各卡即显出不同的印记,如维萨卡出现和平鸽,万事达卡出现“M.C”字样,大菜卡出现“(1)”字样,美国运通卡出现“AMEX”字样等等。但这种精美的防伪印刷技术阻挡不住犯罪发生。随着电脑技术在信用卡管理上的应有,一方面产生了磁性卡,用电脑来鉴别真伪,提高信用卡安全使用程度;另一方面,利用电脑网络进行业务管理,使授权、止付和确认几乎在消费的瞬间同步进行。但犯罪也依造科技相应地提高犯罪技能,磁条资料只是一般电脑技术,极易破译和复制,其安全性能就此失去有效保障。况且电脑管理并没有最终解决信用卡实际支付履得的滞后性,因而犯罪仍然无法有效遏制。即使新一代的智能卡,其电脑芯片储存资料具有不可破译的性能,但据首先研制并大量发行的法国统计,智能卡仅相对降低犯罪率而不能制止犯罪。

近几年来,我国也同世界各国一样,在防止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采用了一些新的科学技术,加强了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但正如有句欲话所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先进的科学技术仍然不能阻挡住信用卡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这是因为近些年来,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愈来愈来趋向于智能化,犯罪手法愈来愈高明。

第三节 信用卡诈骗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信用卡在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又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认定。一般来说,行为人在限额仙透支或者虽然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归还的,属于善意透支。行为人明知无力归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属于恶意透支。其次,要把握数额是否较大。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有关信用卡欺诈行为,但数额没有达到较大,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有待于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第三,应当注意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欺诈型贪利性犯罪,因此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在客观上必须故意实施欺诈作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人往往因工作疏忽大意或极端不负责任,或对信用卡业务的不熟悉,或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多,掌握不够,因而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还因此获得非法财物。对此这种情况,我们认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与信用卡期诈罪中的欺诈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出于故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欺诈的性质。由于这种情况,而获得的钱财,应按不当得利处理,依有关民法规定来处理,予以返还财产,如果因违法而获得的,则应予以追缴。

2.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性问题

犯罪分子只有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或者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只能分别依据现行刑法第177条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和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诈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按牵连犯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为了进行信用卡欺许活动,行为人自己首先伪造信用卡。在这种情况下,其伪造信用卡行为是其欺诈行为的准备行为、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作有牵连关系,因而行为人牵连构成信用卡许骗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对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应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数额大小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在各个罪中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然后比较这两个法定刑之轻重,择其重者从重处罚,而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推广,持卡人随身携带信用卡的机会必须增多,这就使得信用卡被盗的可能转化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持卡人为了使用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放在一起,导致信用卡被盗并被冒用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就王产盗窃信用卡骗取物品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包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因此不另定性诈骗罪,应以盗窃一罪定性。而且,刑法第195条第3款是对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所作的处罚规定。本款规定:资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本款规定的情况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1994年案犯杜某在广州窃得一个皮包,内有一张信用卡,杜某即持卡一能上能下上海连续使用,进行诈骗,骗取财物价值十万余元。信用卡本身虽具有价值,蛤是它可以代表一定价值的货币进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得以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依照新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该信用卡,在后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当按照盗窃罪行处罚,应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捡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4.盗划信用卡的定性问题

盗划信用卡是指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的行为。此类案件在我国也发生多起。例如,行为人王某利用持卡人在某商场购物之机,在压卡时趁机压出两套单据,一套单据填写持卡人所购物品,王某在另一套单据上填写其所购的物品,从而占有了持卡人的资金,并造成持卡人数额较大的透支。

由于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一般不是管理人员,而是一般职工,因此在主体身份上符合业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且,从行为特征来看,特约商户的从业人员是利用收银的工作便利,采取重复刷卡和模仿签名的手段,盗划客户的信用卡,从而侵吞其资金,这也符合业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而,盗划信用卡应以业务侵占罪论处。

二、防止信用卡欺诈的技术措施

从信用卡开始使用以来,就开始了欺诈与反欺诈的较量。业内不断地采用新的技术使信用卡欺诈变得更加困难,而从事信用卡欺诈的犯罪分子则不断改进技术。

1.PVC基卡。在信用卡使用的早期,制作信用卡的材料采用PVC(polyvinyl chloride)基卡,这种材料及制作设备在当时属于较为先进的产品,因此,采用基卡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措施。但80年代以后,这些基卡逐渐普及,通过正当渠道就可以买到。所以,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时候,所使用的基卡本身不是伪造的,而是通过合法渠道买到的。

2.安全印刷方式。信用卡一般都采用一些安全印刷方式,比如人在的花纹(intricate designs)等,一些发卡银行还印有自己的独特标志。这种安全印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欺诈的作用,因为犯罪分了通常很少能够完全模仿这些印刷方式。不过,如果商家在接受信用卡付帐时,如果没仔细审核,也很容易受骗。同时,犯罪分子通常伪造信用卡之后,拿到比较远的地方去使用,或者伪造一些不太出名的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这样,即便无法完全模仿真卡上的安全印刷方式,商家也很难确认伪造的信用卡是真的还是假的。

3.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维萨卡和美国运通卡采用微型打印技术使犯罪分子在好几年的时间里都不能很好的伪造这两个组织的信用卡。但是,随着犯罪分子采用平板印刷(offset litho)技术来模仿发卡银行用微型印刷技术印制的银行识别号码,后来,犯罪分子又采用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进一步提高了印刷的效果。

4.全息标识(Holograms)。70年代末的时候,变造信用卡非常盛行,1983年业内开始采用全息标识(Holograms),防止变造(主要是变造信用卡上的凸印文字和数字)。在这方面,全息标识(Holograms)非常有效,因为犯罪分子在变造过程中,通常是将信用卡加热然后加以变造,而加热后会损坏金属箔,使全息标识(Holograms)发生扭曲。但是,几年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犯罪分子已经开始不断采用新技术来伪造全息标识(Holograms)。尽管这些伪造的全息标识(Holograms)不能说完美无缺,但从总的来看,已经比较好,足以以假乱真。为此,制造全息标识(Holograms)的厂商又继续开发更安全的产品,使伪造更难奏效,比较成功的是英国国内银行采用的,用来保护支票保证卡的“莎士比亚”立体照片(stereogram),当从左到右看这个立体照片(stereogram)的时候,能看到一个连续移动的形象。不过,由于调查发现,犯罪分子在伪造信用卡的过程中借助了专业人士,甚至是生产厂商的技术人员,因此,这种新的技术也可能不会维护很长时间。

5.凸印文字和数字。以前,凸印文字也是一个比较先进的技术,但是,现在任何人通过合法渠道也可以买到凸印设备,因此,凸印文字的安全性已经大大降低。

6.防篡改(tamper-evident)签字条。这种签字条对付变造的信用卡非常有效,因为,要改动签字时,就一定会破坏上面的材料,但是对于完全伪造的信用卡则用处不大,因为伪造信用卡时,犯罪分子完全采用一个新的条粘在卡上。

7.磁条。磁条一直是维护信用卡安全的一种手段,但由于制作磁条的设备目前已经可以通过一些渠道获得,犯罪分子可以用这些设备来伪造信用卡,因此,磁条的安全性也大大降低。因此,维萨、万事达和美国运通公司都在采取措施提高磁条的安全性,运通公司采用的four-digit batch code)(DBC),万事达采用的card validation code 1(CVC1),维萨采用的card verification value(CVV)都是采用algorithmically-derived code来防止犯罪分子伪造信用卡。

8.智能卡。在信用卡中嵌入集成电路芯片,以弥补磁条容易被犯罪分子破译和伪造的弱点。由于芯片具有存储和计算职能,可以多用途使用,因此,被称为智能卡。法国的国内使用的信用卡都采用智能卡的形式。从目前来看,智能卡是最为安全的一种方式,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方向。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卡行业不断采用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信用卡的安全性,而犯罪分子也在不断采用新的手段来以假乱真。没有一种技术手段是绝对安全的,但新的技术手段的结合使用,同时,不断更新,的确增大了犯罪分子伪造的成本和难度。对于一般的变,通常通过认真识别,和借助一定的设备就可以发现,而对于信用卡的伪造,目前已经逐渐集中到世界上的少数地区。

三、各国防止信用卡欺诈的主要措施

各国在对付信用卡欺诈犯罪方面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目前这个过程并未完结,相反,它还将继续下去。总的来看,各个国家在这个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授权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措施(1)鉴别持卡人身份的技术措施。特约商户在审查持卡人身份时,通常是核对持卡人的签名。目前已经或正在采取的辅助措施包括使用照片卡、激光签名、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以及生物性识别技术。

第一,照片卡(photocard)和激光签名(laser-engraved signatures)。美国的花旗银行和英国的苏格兰皇家银行好几年前已经开始在信用卡上印上持卡人的片照片,以便于商家在接受信用卡支付时进行核对。一些银行不赞同使用照片卡,认为商家的职员可能只是随随便便的看一下就完了,照片卡可能起不到什么作用。但是,这其实涉及到一个对商家进行教育的过程。另外一些银行也认为随着电子交易的普遍,照片卡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小,但如果是一些电子交易还有待发展的国家,比如英国,完全采用电子交易还需要一个过程,投入的奖金还很大,照片卡也算是一个权宜之计。另外一些银行则用激光将持卡人的签名直接写在信用卡上,以替代原来的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的做法。

第二,使用个人身份识别代码(personal indentification code,密码)。在使用ATM卡进行消费时,通常要求持卡输自己的个人身份识别代码。但是,这种方式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尤其是犯罪分子同商家进行勾结时,因为,商家很容易知道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包括输入的密码。英国1992年就发生过一起案件,犯罪分子举行所谓的拍卖,要求购买物品的人用信用卡或ATM卡刷卡,并输入密码。随后的2个月内,犯罪分子利用获得的600多个帐号信息制作空白卡,从ATM机上获取了17万英镑的现金。因此,除了使用密码外,通常还要提高商户终端的保密性,使得商户无法获得相关的密码。

第三,生物性识别技术。采用生物性识别技术也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手段。比较常见的包括签名识别技术和指纹扫描技术。采用签名识别技术时,智能卡中含有预先输入的真正持卡人签名资料,在持卡人签名时,自动将原来的资料和持卡人签名的情况进行对比,比如签名的方式、笔画的顺序、签名的速度等,确认是否属于真正的持卡人。但目前该技术仍不太可靠,主要原因是人们签名时差异很大。指纹扫描技术也是采用类似的方法,确定作用信用卡的人是真正的持卡人。(2)鉴别卡的真实性的措施。通常的鉴别卡的真实性的办法主要是依靠肉眼的观察,认真识别我们在第三部分提到的卡上各种各样的特征,这就主要依靠商家或其职员。目前,各种组织已经或正在采取技术措施,弥补肉眼观察的缺陷,同时也弥被磁条容易被破译的缺陷,目前的一些措施包括:

第一,增强磁条的安全功能。信用卡和ATM卡中的磁条都有一定的存储和计算功能。在在线交易中,持卡人在商家的机器上刷卡后,信息传给发卡人,发卡人通过检查以往的数据和资料(黑名单)决定是否授权交易,并把信息反馈到商家的机器上。一般来讲,磁条上有三条道。第一条道主要存储持卡人的一些个人信息,第二条道存储帐号和有效期,第三条道存储同ATM卡有关的信息。在这三条道中,真正有用的是第二条道。犯罪分子也非常清楚这一点。在犯罪分子伪造的信用卡中,许多都只在第二条道中输入了有关的信息,其他两条道完全是空的。因此,从总的来说,磁条安全性能是比较差的。为了增强磁条的安全性能,一些发卡银行和国际组织也开始在信用卡上嵌入全息磁条(holomagnetics)和磁水印磁条(magnetic watermarks)。这些东西嵌入信用卡以后,要求商家有额外的设备才能读取,这增加了安全性,但同时也需要资金的投入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

第二,使用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machine-readable holograms)。可由机器识读的全息标识主要是在全息标识里嵌入了“激光识别可变信息”(laser-visualised variable dara),由机器来识读。这实际上是在磁条之外又加入了一道安全措施,其成本要比上述两种小,对于ATM这样的卡尤其有用。

第三,采用智能卡。磁条的存储和计算功能非常有限,但集成电路芯片却不一样,其功能非常强大,安全性也大大提高。但是,智能卡所需的资金非常大,在信用卡发达的美国,由于业内人士从成本角度考虑,不愿意花巨资替代现有的支付体系,因此,智能卡的推广比较缓慢,但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却发展比较快。智能卡将是今后卡类支付工具发展的趋势。(3)其它技术手段。一般来讲,如果商家能够通过在线网络及时同发卡人联系,欺诈的机会将大大减少,在香港和美国,由于电讯非常便宜,因此商家几乎都采用电子销售终端,消费者使用卡进行消费时,刷卡后有关电子信息通过网络直接传送到发卡银行,发卡银行进行审查,几秒钟之内就可以反馈回是否授权交易的信息。而没有实现完全电子化的国家,比如英国,许多交易还需要通过电话等手段进行授权。因此,有的专家建议有关的信用卡组织联合发卡银行同电讯公司进行谈判,降低电讯价格,以完全实现电子化。此外,还有的机构开发了持卡人消费状况分析技术设备,通过分析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模式,比如月均消费的数额,年消费的数额,可能出现的高消费数额的时间、地点等,如果持卡人出现异常情况,比如某一次突然大规模消费,那么就可能出现信用卡欺诈的情况,现在已经出现了巴克莱2000(BarclayCards Fraud 2000)欧罗卡BV(Eurocard Nederland BV)等产品。但这一技术需要全部电子化的在线网络为前提。

2.防止特约商户协同犯罪分子进行欺诈

商户在信用卡等卡类的支付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商户及其职员战斗在同犯罪分子进行较量的第一线,因此,国外的发卡人通常都会采取一定措施对商户及其职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支付工具的特点,以及反对欺诈的一些常见措施。但如果商户同犯罪分子勾结,比如帮助犯罪分子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信息,帮助犯罪分子使用空白信用卡,或者商户疏忽大意被犯罪分子利用,那么发卡人的损失将会是难以估量的。国外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1)事前预防。主要是防止潜在犯罪分子获得特约商户的身份。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各自有一套类似的“黑名单”体系。比如维萨在英国建立了“全国商户警觉计划”(National Merchant Alert Scheme),该计划划分了三种情况:高度嫌疑商户、嫌疑商户和嫌疑交易。发卡人可以通过该计划了解一名潜在的商户是否在黑名单上。万事达组织的“终止商户档案”(Terminated Merchant File)作用也是类似的。一此国家的银行也建立有类似的数据库,比如加拿大的银行合作建立了一个共享的数据库——“综合查询档案”(Consolidated Enquiry Reference File),将所有有前科的人的名单及详细材料录入该档案,银行可以进行查询。但总的来讲,发卡银行由于比较重视推广信用卡,占领市场,在事前预防方面重视不够。(2)事中监督。主要是监督特约商户的日常交易活动。业内人士建议,应该鼓励(甚至强制)一个特约商户只能在一个银行交单,结算信用卡帐户。同时,这个银行同发卡银行也有较密切的联系。如果不是手工的压卡结算单据,而是电子资金转移,那么所有的电子资金也进入这个帐户。这样,收单行就可以对商户的日常交易进行监督,如果出现异常情况,比如平时商户每天只有1000元的结算额,而某一天突然出现5000元的数额,那么就需要引起银行的警觉,进行调查,这对于防止空白信用卡犯罪尤其有效。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也有类似的监督措施。比如,维萨有一个“中央存单监督计划”(Central Deposit Monitoring Program),万事达则在其“成员保护计划”下面向成员提供一系列的信息,比如,每天的“授权速度监督报告”(Authorisation Velocity Monitoring Report)向成员指出一些有异常活动的帐户;成员风险监督报告(Member Risk Monitoring Report)则提供受到欺诈的成员的详细情况和比较等。(3)事后的处罚。目前,发卡人都不太愿意配合执法机构对有欺诈嫌疑的商户进行调查和处罚,主要原因在于怕损害客户的关系,同时,如果出现欺诈,商户通常都是一走了之,即便花费人力物力查证属实,也很难挽回经济损失。提如果采取放任态度,就在很大程度上纵容犯罪分子,而执法机构在没有银行配合的情况下,由于不具备一些专业知识,是很难进行调查的。在这方面,维萨和万事达组织建立有“欺诈保险计划”,向所有受到欺诈的发卡银行提供保险补偿。有关专家建议,业内也应该采取类似的办法建立类似的“打击欺诈基金”,为打击欺诈犯罪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防止受到欺诈损害的发卡人因为考虑到进行调查得不偿失而放弃同犯罪斗争。

3.银行内部设置的调查员

为了配合同犯罪分子的斗争,许多发卡银行和信用卡国际组织纷纷设立内部的调查员,根据地区特点的不同,这些调查员通常分成三类:(1)银行内部的“欺诈联络员”。在欧洲和远东地区的一些发卡银行通常设立欺诈联络员。这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同不同信用卡组织、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络工作。同时,他们还参加有关的会议,同有关当事人交换欺诈犯罪的情况,协助执法部门进行调查,为执法部门提供相关的证据。此外,还安排必要的资金以支付打击犯罪的工作。但他们不参加实际的调查、侦察等工作。(2)犯罪调查员。美国的一些银行通常设立这样调查员。这些调查员除了履行前面“欺诈联络员”的职责之外,还亲自参加对犯罪的调查工作。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些调查员甚至还可以拘捕和审问嫌疑人,使用线人等等。(3)信用卡组织的调查员。万事达、维萨和欧洲国际(Europay International)等组织设立了自己的调查员。由于信用卡犯罪是一种国际犯罪,犯罪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进行欺诈。信用卡组织作为国际性组织,在协助各国执法机构打击信用卡犯罪方面的作用显得尤为突出。调查员可以帮助执法机构从各国收集证据,提供线索,甚至在审判犯罪分子时,提供专家证人。

第六章 跨国洗钱犯罪

洗钱,是由英语Moner Launderins 直译而来。在西班牙语中称“Blansueo”(Bleading),即漂白之意;而在意大利语中则称“Riciclaggio”(Recycling),是指再循环。其最初的含义与犯罪活动并无任何关联。据传在20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鉴于店里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粘满油污,会弄脏顾客的白手套,便用苛性祛液把这些硬币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的硬币有如新币一样干干净净,这便是洗钱。这里的“洗钱”又叫洗污,即把赃钱的污秽洗掉,使之成为有如新币一样干净的钱。但是,“洗钱”一词的含义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某些犯罪有关的新现象的出现,“洗钱”一词也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本世纪20年代,现代意义的“洗钱”一词由美国首先使用,当时,在美国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乎的庞大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这些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现代化规模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优于美国有严格的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收益无法自在地消费和利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支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本世纪50、60年代以一犯罪分子通过贩毒、走私等犯罪途径获取不法利益后,总是想方设法把犯罪收益所具有的不法特性抹去,使之变成在他人看来似乎是合法的正常收益。实质上,这种行为是为了把犯罪获取的赃款黑钱所具有的非法性这一“污点”清洗掉,使之变成像是通过正常途径获取的合法的“干净钱”,从而达到逃避法律惩治的目的,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洗钱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所有各种犯罪活动的总称。洗钱时与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通过洗钱。犯罪收益得以逃避没收并可自由使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控制和使用犯罪收益的犯罪者得以使用犯罪收益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洗钱已是维持多种犯罪,特别是有组织犯罪运转的“生命线”,要遏制犯罪。就必须打击洗钱。

第一节 跨国洗钱犯罪概论

一、洗钱的对象

犯罪收益是对犯罪中所获得的财产的总称。这种财产包括物资的或非物资的、动产或不动产、有形或无形的各种资产,以及证明对这种资产享有权利或利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洗钱中犯罪收益的主要来源有:

1.贩运毒品(drug trafficking)是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简称。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规定,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指有意违反国际公约关于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规定所从事的犯罪行为的总称。这些犯罪行为包括生产、制造、提炼、配置、出售、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以及组织、管理、资助上述犯罪的行为。贩毒活动不仅损害正当合法的经济,而且危及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贩毒对社会的经济、文化及政治基础的威胁与贩毒所获得的巨额利润和财富以及毒品洗钱密切相关。

各种毒品对洗钱的需求是惊人地巨大。基于世界毒品生产总量进行评估,联合国认为在1987年全球的贩毒收益高达3000亿美元。根据美国资料,贩运可卡因的收益为290亿,贩运海洛因为100亿美元,贩运植物大麻的收益为670亿美元。金融行为特别工作组在1990年2月的一份报告中,根据毒品的生产在世界不同地区的分布对洗钱的不同需求进行了分析。鸦片以及它的衍生物(例如,海洛因)主要来自东南亚的金三角地区以及西南亚的金新月地区。对上述贩毒收益的清洗,部分是通过这些地区复杂的地下金融渠道的网络进行。对上述毒品零售分配以及犯罪收益的清洗的网络,主要分布在属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织的成员国中。古柯叶主要在南美一些国家,例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秘鲁等国栽培,利用古柯叶生产并在市场上销售的可卡因主要来自哥伦比亚。几个国际贩毒集团控制了哥伦比亚的毒品生产和销售以及贩毒收益的清洗。植物大麻的全球总量很难评估,因为在许多生产地区大麻的生长不需要栽培。但是从扣抽的大麻数量分析,贩运大麻在全球发展很快,专门的犯罪组织在贩运大麻的过程中也发展很快,引起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根据间接方法评估,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仅在美国和欧洲,每年海洛因、可卡因以及大麻销售的总量即高达1220亿美元,其中850亿美元进入洗钱网络。

2.有组织犯罪。除了贩毒这个引人最注目的犯罪领域外,有组织犯罪的活动不断扩展和演变。随着许多地区武装冲突的升级,非法贩运武器已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领域,甚至进行核武器走私。有组织犯罪与洗钱密切相关。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构成的直接威胁也与洗钱密切相关。有关调查资料表明,有组织犯罪已形成了一个地下经济体制,其总产和纯利润已对有关国家的合法经济造成威胁。在有的国家,有组织犯罪所操纵的企业和经济部门已达到惊人的程度。联合国有关专家指出,有组织犯罪操纵的国际非法贸易每年的成交额高达7500亿美元。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的直接威胁也与洗钱密切相关。为了生存和发展,有组织犯罪不仅通过洗钱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从而自由地使用这些犯罪收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洗钱来使这些巨额财富有合法的来源,从而用这些财富获取权力。这些有组织犯罪的上层人物利用其经济实力,对国家的政策施加影响。例如,哥伦比亚“麦得林集团”的主要成员巴勃罗·埃斯科瓦尔在1982年成为哥伦比亚国会议员的候选人。其次“政治家”的身份进行游说活动,极力反对哥伦比亚与美国在控制毒品犯罪方面进行双边合作。麦德林集团利用其财力对腐败的政府官员进行贿赂,对廉洁尽职,坚决主张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政府官员则采取暴力手段。麦德林集团曾先后暗杀哥伦比亚的司法部长,多名法官和内阁成员。

3.跨国经济犯罪。跨国经济犯罪与洗钱具有密切的关系。洗钱本身就是一种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性的经济犯罪。但洗钱对于其他跨国经济犯罪具有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在牟取非法利益的跨国经济犯罪活动中,犯罪收益的转移已成为一个关键点。以跨国贿赂为例,联合国在1995年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政府官员受贿是一个日趋严重的问题。报告列明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军火商为出售武器和电信设备项政府官员行贿,每年使国家丧失45亿美元。在1988年至1992年世界十大军火商获得的合同中,贿赂占总额的15%。披露的腾案例表明,跨国贿赂与跨国洗钱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瑞典的博斯公司为在印度获得一份价值11亿美元的武器合同,将4700元美元汇入瑞士银行有关人员的秘密帐户,其中2000万美元通过长期经手秘密交易的印度遇界要人欣德加兄弟在日内瓦注册的一家公司转手。意大利特拉利马财团为获得建造利马电气火车的特许,对秘鲁前总统阿兰·加西亚进行贿赂,将该财团的100多万美元转变成阿兰·加西亚的个人财产。以跨国投资欺诈为例,根据北美证券管理协会所进行的有关调查,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跨国投资欺诈问题都相当严重。由于许多不发达国家缺乏对付国际投资欺诈的经验,所受损失往往更大。跨国投资欺诈所得的犯罪收益往往通过跨国洗钱的方式进行转移,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德国房地产大亨施奈德欺诈案所披露的资料令人触目惊心,施奈德欺诈所涉及资产高达20亿马克。施奈德以其公司进行房地产投资为由,使用欺骗手段从银行骗取大量贷款,从其他客户手中骗取大量资金,然后将欺诈所得的犯罪收益作为个人的财产通过代理人转移到国外。

二、洗钱的过程(一)洗钱罪的犯罪阶段

洗钱一般经过三个阶段:一是Placement即处置阶,是指把犯罪所得的赃款进行初步处理,使其与其他合法款项混同在一起,或者转作金融存款,或者将其用于购买金融凭证;二是Layering即培植阶段,又称多层公或离析,它是指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掩盖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所有权关系,模糊其非法特征。其中以电子资金转移为最重要的离析方法,其优点是速度快、距离远、留下线索少、隐匿性高;三是Integration即融合阶段,又称归并或整合,它是指将经过离析的犯罪资金,转移到经济体系中,完全披上合法的外衣,以一种新的面止回到犯罪收益受益人手中。由于犯罪收益已经改头换面,具有合法存在的理由,所以可以自由地加以使用。(二)洗钱的方法

要控制洗钱,就必须了解洗钱的方法。国际刑警组织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于与洗钱的方法和技巧予以高度关注,并揭示了一系列洗钱所使用的方法。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洗钱者频繁使用的洗钱技巧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前台公司或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金融天堂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开票单;使用现金交易所以及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所以及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银行体制所提供的设施等。金融行动午工作组在对大量洗钱实例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不可能逐一列举洗钱者所使用的方法,但洗钱者所使用的方法中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例如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使资金在国际范围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用公司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了解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巧有助于有针对性地确立反洗钱的政策和措施。下面我们将对一些频繁使用的洗钱方法和技巧作进一步考察。

1.利用保密天堂进行洗钱。

为了成功地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洗钱者总是选择最适合进行洗钱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作为流动的目标。由于各国对洗钱态度不同,那些对洗钱放任自流的国家往往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中心和洗钱过程的必经之地。例如英国在70—90年代,为了造新形势下确保伦敦继续成为主要的欧洲金融中心,对金融业采取自由放任不干涉的态度,导致许多国际犯罪集团、外国洗钱者在80年代初期纷纷涌到伦敦,利用新的、不受控制的金融市场去洗钱,英国成为美国、加拿大以及许多欧洲国家洗钱者纷至沓来的洗钱中心。许多保密天堂、许多管辖天堂、金融天堂、税收天堂也提供顾客所需要的任何保密服务。因此许多金融天堂、税收天堂、管辖天堂也是保密天堂。尽管这些天堂并不是因洗钱而建立的,但这些天堂被洗钱者充分利用,事实上成为了吸纳黑钱的仓库和清洗黑钱的天堂。被视为保密天堂国家和地区也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瑞士曾是被洗钱者最看好的保密天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从其他国家掠夺的大量黄金通过瑞士银行“清洗”,转换成其他财科并被转移到其他国家隐匿。近年来,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一的些岛国成为了重要的保密天堂已成为跨国洗钱者的洗钱天堂。以开曼群岛为例,这个迅速发展起来的保密天堂已成为跨国洗钱者的洗钱天堂。1993年,这个仅有26000居民的地方,却有549家银行控制着超过4000亿美元的财产,有23500个在岛上注册的公司。而1964年,开曼群岛仅有2家银行,没有任何境外业务。洗钱者通常利用这些“天堂”所提供的各种保密服务,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在放置阶段,洗钱者有的直接发将犯罪收益偷运到开曼群岛、巴拿马、巴哈马等地,存入这些地区的银行。在培植阶段,洗钱者往往通过电子交易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开曼群岛、巴哈马、巴拿马、荷兰、瑞士等保密天堂。被称为保密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情况外,披露客户的帐户构成犯罪;第二,具有宽松的金融规则。在这些地方,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出售银行许可证甚至成为当局收入的重要来源。第三,具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所谓自由的公司法,是指在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的公司。这些公司很容易建立,但由于享有公司保密,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

2.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

空壳公司,有时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这类术语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的有权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通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由于公司注册中所出现的只是“被提名人”,有关当局对公司的实际拥有者和受益人以及公司的活动也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因此,空壳公司在跨国洗钱中被充分加以利用。近年来,空守则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发展很快。在这些地区,建立空壳公司非常容易。洗钱者或自己建立一个公司或者买一个已成立的公司。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律师或会计师花费一定数额,以自己作为被提名人主席,在岛上同时注册几个公司,然后在岛上银行开立公司的帐户。这些人维持这些空壳公司的运转,然后将这些公司出售给外国人。通常花费5000美元注册一个空壳的离岸银行,出售大约3000美元。乔瓦尼·卡尼佐在为意大利黑手党洗钱的过程中,充分利用了空壳公司的这种形式。卡尼佐在瑞士、卢森堡、巴拿马等地建立了一系列的公司,然后以这些公司的名义进行黑钱的转移。1995年意大利警方逮捕之时,卡尼佐洗钱的总数已达到16000亿里拉。洗钱者利用空壳公司这种形式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者,给调查犯罪收益和犯罪者设置了极大障碍。80年代初期,美国迈阿密地区20%的不动产是由在荷兰安的列斯群岛注册的公司所拥有。美国官方在调查谁拥有在佛罗里达橙县的一笔特定财产时,发现这笔财产是由在安的列斯注册的3个空壳公司所拥有。当美国官方试图去揭开公司的实际所有权时,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该公司是按照安的列斯的法律组成的”。肯尼斯·雷乔克一案进一步提示了洗钱者对空壳公司的利用。雷乔克是美国迈阿密的一个律师,经常到开曼群岛代表其犯罪者委托人与岛上的律师和会计师会谈,利用岛上的律师和会计师注册空壳公司对贩毒收益进行清洗。根据雷乔克的供述,从美国飞到开曼群岛,建立一个空壳公司,告诉公司的被提名人如何将有关的资金存入被提名人帐户以及如何进一步转移,所有这一切在一小时内完成,“比刷还容易”。经过一系列空壳公司的“培植”后,这些改头换面的犯罪收益最后回到美国的贩毒者手中,但岛上的被提名的人从不关心,也不知道帐户实际受益人的真实身份。利用空壳公司这种形式,洗钱者为不知名的帮会清洗了大量犯罪收益。

3.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由于银行其他铪机构是国际资金流转的主要渠道,因此,洗钱者千方百计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1)匿名存储。在有的国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存储,可以不披露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在有的国家,银行帐户可以财产信托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不予披露。因此,洗钱者可以将犯罪收益公司的名义或者以财产信托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从而隐瞒或掩饰犯罪来源或所有人。(2)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早在30年代,洗钱者就开始利用银行贷款的方式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掩饰犯罪收益的贷款方式也在不断变化,除了“贷款回流”或“贷款拖欠”外,现在,专业洗钱者还频繁使用抵押贷款的方式清洗犯罪收益。例如一个房地产发展商会金融机构申请一笔1千万美元的贷款去购买并装修一栋建筑物,金融机构愿意以相当优惠的条件贷款给发展商,如这笔贷款的利率比一般低息还要低得多。金融机构对于这笔贷款的唯一附加条件是要求房地发展商借出比实际需要更多的资金,发展商使用多余的资金支票购买不附息的美国债券或欧洲债券,这些债券轮流到期达到未偿贷款的价值。这些债券将以发票商的名义存储在帐户上,但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财产,发展商以建筑物作为信用证的担保,购买每年应支付利息价值相等的年度到期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发展商在完成建筑后,偿还信用证的费用。通过上述复杂的贷款交易将大量的黑钱引入到合法的金融和商业体制中,表明洗钱者使用了更加老练的专业技巧。(3)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了使清洗犯罪收益更加得心应手,犯罪者还直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渗透,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在为洗钱的工具。犯罪者依仗手中的大量资金,贿赂银行的有关人员,或购买银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控股权,或建立新的银行。通过控制金融机构,犯罪者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前述的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是最明显的例子。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在100万普遍客户的合法业务的掩盖下,进行犯罪活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也有业务往来,并向该银行提供贷款。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在全世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经营网络及其巨大的货币流量,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提供了特殊的条件。除了金钱开道外,犯罪者还采取其他手段控制金融机构。日本的犯罪组织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金融机构的某些问题进行威胁,迫使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现在,在俄罗斯和东欧的一些地区,犯罪者控制金融机构的问题也非常突出,某些跨国金融机构也常常直接参与洗钱活动。突出的例子是国际信贷商业银行。它是1972年在卢森堡注册的一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到1991年,它在73个国家设立了430个分支机构,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的一份题为《有组织的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的报告中,披露了该银行洗钱200亿美元这一惊人事实。

第二节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或者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我国在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后,在1990年12月28日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中将隐瞒或掩饰贩毒犯罪收益确立为刑事犯罪的规定,我国《关于禁毒的决定》第4条明确规定,为犯罪分子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在国内立法上首次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尽管上述规定没有出现“洗钱”这一术语。禁毒决定的内容反映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关于将毒品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予以惩治的要求,首次在国内法中确立了预防和惩治洗钱罪的对策,对我国控制洗钱罪以及在控制洗钱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由于1990年的《禁毒决定》关于洗钱罪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且主要是针对毒品洗钱,不能完全适应控制复杂的洗钱活动以及毒品洗钱以外的其他洗钱活动的要求。因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罪作了补充规定。

一、洗钱罪的特征

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犯罪形式,在理解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将其局限于清洗行为,即掩盖犯罪所得黑钱的犯罪来源,将其换上合法的外衣,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另一种是把经过清洗的钱重新投入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之中,这被称为“再投资”。这两种犯罪既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立法取向被视为两个不同的犯罪。对此,刑法典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我们认为,不论是将清洗过的钱进行投资还是将未经清洗的黑钱直接进行投资,再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掩饰、隐瞒黑钱的犯罪性质和来源的。刑法典规定的”使用其他方法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就已经涵盖了”再投资“因此,没有必要区分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洗钱和”再投资,根据这一规定,我们认为,所谓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提供资金帐户等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非法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

其侵犯的直接客体金融管理秩序,即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还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因为洗钱罪往往与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联系在一起,洗钱活动的成功无疑会促进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的膨胀和发展。为了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犯罪分子会不择手段地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自然会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况且,洗钱行为本身是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不法来源和性质,要达到这种目的,犯罪者必然会千方百计地设置重重障碍,采取各种反侦查手段阻止砸坏司法机关的查寻,不遗余力地对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进行掩饰、隐瞒,从而给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带来了种种困难。可见,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多样的。

从洗钱罪的国际立法来看,人们对洗钱罪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有的着眼于其对社会经济和被害人财产的侵害,把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有的着眼于它对司法的妨害归结为妨害司法罪的一种;有的则着眼于它与为取得黑钱而实施所谓的“上游犯罪”的密切关系,把它规定在“上游犯罪”的条文之后。把它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人从保护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洗钱罪不但侵害了公平竞争、自由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也严重侵犯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把它归为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人认为,洗钱罪的目的是要掩盖、清除并最终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是一种犯罪屏障,严重妨碍了司法活动;而主张洗钱罪与其“上游犯罪”规定在一起的人则主要考虑两种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处罚对一切犯罪的洗钱行为。而在我们看来,洗钱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着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单纯地以其中的某一方面论及该罪的性质明显不妥。而如何认定其犯罪性质并进而依此对立于以分类。要根据各国同这种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而定。洗钱罪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当代中国所侵害的主要客体应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犯罪又往往通过金融中介使大量的不合法的黑钱进入经济领域直至政治领域。安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的应是金融管理秩序、易言之。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不但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同时包括司法活动。但主要的还是金融管理秩序。至于财产所有权并非洗钱犯罪所直接侵害,而是其“上游犯罪”直接侵害的,它对于洗钱罪具有客体上的间接性,不能成为其直接客体,而社会秩序是一切犯罪都要侵害的,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不宜列为洗钱罪侵犯的具体客体。鉴此,我们认为,新刑法典对洗钱罪的认定及排列是适当的。

二、洗钱罪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认定洗钱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以明知为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是过失实施的,则不构成犯罪;第二,从行为针对的对象上区分。洗钱针对的上游犯罪只能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因而不是针对这三种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第三,从行为手段和方式上区分。构成洗钱罪必须采取非法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定的五种洗钱方式,则不构成犯罪。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其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在实施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后,又实施洗钱犯罪,则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洗钱的“钱”是自己实施上述犯罪所得,则应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从一重罪论述。如果自己实施了毒品等犯罪,又帮其他毒品犯罪等犯罪分子洗钱,则应实行数罪并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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