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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2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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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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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下)

政治经济学原理(下)试读:

第三编 交换(续)

第六章 价值理论概要

第一节 价值理论要点概述

现在我们获得了一个很好的时机来回顾并综观本篇开始以来我们所作的论述。迄今我们已确定的价值理论原理,有如下述。

1.价值是一个相对的术语。一件物品的价值,是指它能换取的某一其他物品或一般物品的数量。因而,所有物品的价值不可能同时提高或降低。价值普遍提高或普遍降低,这样的情况是不存在的。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一提高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降低,而一件物品价值的任何降低则意味着其他物品的价值提高。

2.一件物品的暂时价值或市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它由于需求增加而提高,由于供给增加而降低。然而,需求随价值而变化,价值低廉时对物品的需求,一般大于价值高昂时的需求;价值总是自行调整到使需求与供给相等的程度。

3.各种物品除它们的暂时价值外,还有永久价值,也可以称为自然价值,市场价值在经历各种变动以后,总是趋于恢复到自然价值;各种摆动相互抵消,其结果,平均地说,各种商品围绕它们的自然价值进行交换。

4.某些物品以稀缺价值作为它们的自然价值:但是,大多数物品是以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率或它们的所谓费用价值,自然地相互交换。

5.自然并永久具有稀缺价值的物品,是指其供给根本不能增加,或不能以其费用价值充分满足全部需求的那些物品。

6.垄断价值就是稀缺价值。除非限制供给,否则垄断是不能赋予任何物品以价值的。

7.凡供给可以依靠劳动和资本无限增加的商品,都是按生产成本最大的那部分必要供给并把它们运至市场所必需的费用,与其他物品交换的。自然价值就是费用价值,因而,一件物品的费用价值,是指其成本最大的部分的费用价值。

8.生产费用由若干要素构成,其中有一些是经久不变的、普遍的,另外一些是偶然的。生产费用的普遍要素是劳动的工资和资本的利润。偶然的要素是赋税和由某些生产要素的稀缺价值引起的额外费用。

9.地租不是产生它的商品的生产费用中的一个要素,除非它来自或代表稀缺价值,而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实际存在的,不如说是想象出来的。但是,如果在农业上能够提供地租的土地被用于某一别的目的,则其本来可以提供的地租便是它所产商品的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

10.如果撇开一些偶然的要素,则容许无限增加的各种物品,都按照为生产它们而必须支付的比较工资额和支付那些工资的资本家所应获得的比较利润额,自然地、持久地相互交换。

11.比较工资额不取决于工资本身。不是工资高价值就高,也不是工资低价值就低。比较工资额部分地取决于所需要的劳动的比较额,部分地取决于其报酬的比较率。

12.同样,利润的比较率不取决于利润本身;也不是利润高价值就高,或利润低价值就低。它部分地取决于资本使用时间的比较长度,部分地取决于不同用途中利润的比率。

13.如果两种物品是由等量劳动制造的,而对这样的劳动以同一比率付酬,又如劳动者的工资的垫付期间也相同,用途的性质也无须利润率长期存在差别;则不论工资和利润的高低,也不论耗费的劳动量的多少,平均地说,这两种物品就可以相互交换。

14.如果两种物品之一,平均地说,其所具有的价值大于另一物品,则其原因当为:其生产或者需要较大的劳动量,或者需要长期以较高的比率付酬的某种劳动;或者维持这种劳动的资本或资本的一部分的垫付期间较长;最后,或者其生产伴有必须长期以较高利润率加以偿付的某种情况。

15.在这些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其他要素的作用较小,虽然它们当中没有一个是无关紧要的。

16.利润愈低,生产费用中一些次要的要素愈不重要,而各种商品与同它们的生产所必需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成比例的价值的背离也愈小。

17.但是,利润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许多机器或耐用机器制造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而提高手工制作的各种物品的费用价值;利润的每一提高则都导致相反的结果。

第二节 价值理论在劳动者自耕自给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以上便是交换价值的一般理论。然而,必须指出,这一理论所考察的生产制度,是资本家为获得利润而经营的生产,不是劳动者为维持生活而经营的生产,如果我们承认后一假定——在大多数国家,至少在农产品方面,我们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承认这一假定——则上述有关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那些定理,就要相应地加以修正。这些定理都以如下的假定为依据,即,生产者的目的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如果同意这一点,则结论必然是:他须以能提供通常利润率的价格出售他的商品,也就是说,他的商品须以其费用价值与其他各种商品交换。但是,自耕农、分益佃农,甚至小农或持有份地的农民——这些劳动者,不论其名称如何,都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生产——并非为其微薄资本寻找投放对象,而是为其时间和劳动寻求有利的用途。他的支出超过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生活所需的部分如此微小,致使出售产品所得几乎全部是劳动工资。当他和他的家庭以其农场的产品为食物的来源(他们穿的衣服多半也是用农场生产的原料,在家里缝制的)时,就其由出售剩余产品获得补充的报酬而言,他可以同这样的劳动者相比拟,这些劳动者具有独立的生活来源,因而能随心所欲地以任何价格出卖他们的劳动。以其产品的一部分维持他自己及其家庭的生活的小农,出售其剩余产品的价格往往比资本家认定的费用价值低得多。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仍存在价值的最低限度或下限。他带到市场的产品,必须给他带来他不得不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值;它还必须使他能够交纳地租。在小农耕作制度下,地租不受前几章阐述的那些原理的支配,它或者取决于习惯,例如在分益佃农制度下,或者,如果是通过竞争确定的,取决于人口对土地的比率。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地租是生产费用的一个要素。小农必须努力生产,直到他结清地租和他购买的一切必需品的价格。此后,只有在产品能以消除他对劳动的厌恶的价格出售时,他才会继续劳动。

上述最低限度(的价值)是小农在以他的全部剩余产品进行交换时所必须获得的。但是由于这种剩余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按照他的勤勉程度可大可小的,因此,其全部剩余的最低限度价值,并不是一定数量商品的最低限度价值。从而,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价值必然取决于生产费用。它完全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也就是说,取决于小农自愿生产的剩余粮食数量与非农业人口——或者更确切地说,非小农人口——数量之间的比率。如果买者为数众多而种植者怠惰,粮食也许会长期持有稀缺价格。但据我所知,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如果种植者很勤奋,而买者很少,则粮食价格将极为低廉。这种情况也不常发生,虽然法国某些地方的情况与此近似。一般情况是,或者象最近的爱尔兰那样,小农阶级怠情而买者很少,或者象比利时、意大利北部及德国部分地区那样,小农勤勉,而城镇人口众多,繁荣昌盛。产品的价格如果不因非小农生产者的竞争或国外市场的价格的影响而有所变更(在许多情况下正是如此),就要根据上述那些不同的情况自行调整。

第三节 价值理论在奴隶劳动的情况下有何修正

另一例外是奴隶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不过,它决不象上述情况那样复杂。奴隶主是一种资本家,他从事生产的动机是以其资本求得利润。这种利润的比率必须相当于通常的比率。就其支出而言,他的地位与他的奴隶们象自由劳动者那样以他们目前的效率进行劳动,并以与他们目前的费用相等的工资受雇时相同。如果其费用与自由劳动的工资相比,其比率低于奴隶付出的劳动,则他将由此得到较大的利润。但如一国的其他一切生产者享有同样的利益,则各种商品的价值将完全不受它的影响。唯一可能使之受到影响的情况是,享有廉价劳动优惠的仅限于一些特殊生产部门,而其余的部门仍以较高的工资雇用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同各种不同的职业之间的工资永不相等的一切情况一样,价格和价值被公认为是不相等的。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将以低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的比率,与非奴隶所生产的各种商品相交换;与奴隶制度不存在时相比,前者的价值较低,而后者的价值较高。

理解力高的读者可以自己把价值理论应用于现存的或可能存在的各种产业制度,这样做是有好处的。孟德斯鸠说得很好:“探究一个题目不应穷原竟委到了不留任何事情给读者做。问题不应该是让人去阅读,而应该是让人去思考。”

第七章 论货币

第一节 流通媒介的目的

前面探讨了价值的一般规律,没有引入货币的概念(除在说明时偶然使用外)。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使用所谓“交换媒介”对各种商品相互交换的原理产生的影响。

要了解流通媒介的各种职能,最好的办法是考察一下我们没有这样一种媒介时所感受的主要不便。第一种也是最明显的不便,当为对各种不同的价值缺乏通用的尺度。如果一个裁缝仅有上衣,而想买面包或一匹马,在没有这种媒介时,他很难确定一件上衣可以换多少面包,或者为了得到一匹马他应当交付多少上衣。每次以上衣与各种不同的物品作物物交换,他都必须根据不同的资料重新计算;这样,就不可能有所谓时价或价值的正式行市。而现在,每件物品都有以货币表示的时价,他的上衣定价为四镑或五镑,一块四镑的面包定价为六便士或七便士,按此计算,他就克服了一切困难。同各种长度以几英尺几英寸的共同语言来表示易于比较一样,各种价值以镑、先今和便士来表示也易于比较。其他方法都不能以一个尺度来区分各种价值的高低:其他方法也不能使一个人简便地计算他的财产总额;而且,确定和记住许多物品同一种物品的关系,也比确定和记住许多物品之间无数错综复杂的关系容易得多。具有可以表现价值的这种共同语言,即使就其本身而言,它的利益也如此巨大,以致镑或先令纵然并不表现任何真实的物品,而只是计算单位,也可用这种方法来表现和计算价值。据说,在非洲的一些部族中,实际上流行着这种人为的设计。它们以一种称为“马库蒂”(macoutes)的计帐货币来计算物品的价值。它们说,某一物品值十“马库蒂”,另一物品值十五“马库蒂”,又一物品值二十“马库蒂”。所谓“马库蒂”井非实物;它是人们为便于各种物品的相互比较而习用的一种单位。

然而,在因使用货币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中,这种利益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物物交换极为不便,因而,如果没有便于实行交换的某种方法,则分工很难大幅度扩大。一个只有上衣的裁缝,在遇到有面包出售而需要上衣的人以前,也许会饿死;此外,他一时也许并不需要与一件上衣的价值相等的面包,而上衣又不能分割。因此,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急需将他的商品换成某种物品——这种物品虽然也许不合乎他自己的直接需要,但具有巨大而广泛的需求,而且易于分割——以便有把握地用它来购买任何待售的物品。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这些特性。面包是极可分割的,而且是一般欲望的对象。但它仍非人们所需要的那种物品;因为,除非预计食物将会匮乏,谁也不愿使一时拥有的数量多于目前消费所需;因此,一个有食品出售的人未必有把握立即找到买者;而食品如不能马上脱手,则其中大部分就会腐烂。人们选定为购买手段、留在手头的物品,除可分割,并为一般所需求外,尚须不因保存而变质。这就使选择的范围仅限于少数物品。

第二节 金银为什么适合于流通媒介的各种目的

几乎所有的国家在很早的时期就已达成了默契,确定将某些金属,特别是金银,用于这一目的。其他物质都不能象金属那样既在极大的程度上具有各种必需的特性,又具有许多次要的优点。在野蛮社会中,除食物和衣服外(在一些气候条件下,甚至超过衣服),人们最爱好的东西是个人装饰品,以及由于这种装饰品稀少或昂贵而获得的尊荣。直接的生活必需品的需要获得满足后,每个人都渴望尽可能多地蓄积昂贵而且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这主要是金银和宝石。这些物品每个人都最乐于据有,而且十拿九稳地能找到愿以任何种类的产品来交换的人。它们在所有物质中最不易磨损。它们也便于携带,并且在很小的容积中包含很大的价值,因而易于隐藏,这一点在不安定的时代是极其重要的。宝石在可分性上不及金银;而且它们具有多种多样的品质,不大费周章,就不能精确地加以鉴别。金银极易分割,而且纯金银,总是具有同样的品质;它们的纯度也可由公共机关确定和证明。

因而,虽然有些国家曾以兽皮为货币,另一些国家则以家畜为货币,中国的鞑靼曾以茶砖为货币,西非海岸则以人们称为玛贝的贝壳为货币;而阿比西尼亚现今仍以岩盐块为货币;虽然较贱的金属有时也被选用作货币,如古代斯巴达人基于禁欲主义政策而以铁为货币,早期罗马共和国由于人民贫困而以铜为货币;但是一般地说,能够通过工业、商业或征服获得金银的国家,都愿以金银为货币。金银除具有上述令人喜爱的各种品质外,还具有另一种品质,其重要性是逐渐显露的。这就是,在一切商品中,金银所受到的引起价值变动的任何原因的影响最少。没有一种商品可以完全不受这种变动的影响。由于美洲矿山的发现,金银曾经受空前强烈的、持久的价值变动;又如在上次大战(指拿破仑战争——译者)中,金属为人们收藏,并不断地被战场庞大军队的金库吸收,也使金银价值发生暂时的变动。在现代,诸如乌拉尔山脉、加利福尼亚和澳大利亚等丰富的新的供给源泉的开发,也许会导致另一个价值下跌的时期;目前推测这种下跌的限度,是徒劳的。然而总的说来,没有一种商品受变动原因的影响象金银那样少。它们的生产费用的变动比几乎任何物品都少。而且,由于它们所具有的耐久性,其现存总量任何时候在比例上都远远大于其年供给量,因而生产费用即使有所变动,这种变动也不致对价值产生急剧的影响。大大减少其现有数量。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大大增加其现有数量,也不能很快做到。因此,金银比其他任何商品都更适于充当远期定额收付契约的对象。如果契约以谷物为对象,则某年谷物的歉收可使支付的负担增至原定数额的四倍,另一年的大丰收又可使这种负担减至四分之一。如果约定对象为毛织品,则制造上的某种发明可以使支付额持久地减少到其原来价值的十分之一。这种情况即使在约定以金银为对象的场合也会发生,但是到目前为止,唯一可以证实的事例,只是美洲发现后金银价值的大跌,而且在这一场合,变动的过程长达许多年,因而变动的速度极为迟缓。

金银一旦实际上成为交换的媒介,成为人们一般出售商品所企求的物品或一般购买商品所须支付的物品,很明显,人们就会想到制造铸币。金银经过铸造,被分成宜于使用的各个部分,它们可以小到任何程度,但各部分之间保有人们公认的比率。这样,所有人的每一变更所带来的秤量和化验的麻烦就可以省免(在进行小额购买时,这种麻烦是难以忍受的)。各国政府察觉,它们有责任自己掌握此项工作,而禁止一切私人铸造。实际上,它们的保证往往是人们唯一可以信赖的,虽然政府常常辜负人们的这种信赖。直至最近,一些恣意挥霍的政府为了掠夺它们的债权人,仍很少顾忌地采用降低铸币标准这种浅薄而厚颜无耻的伎俩,以致其他一切债务人也获准掠夺他们的债权人。在一切欺骗方法中最露骨的,是称一先令为一镑,这样,一百镑的债务可以一百先令来偿还。这种方法和制定法规以百当五同样简单,其目的也相同,即贬损一切有关金钱的契约,而这真是无耻之尤。虽然现在仍有人推举这种政策手段,但除偶或以纸币为媒介(在这一场合,由于问题更加隐蔽,其性质也较为暧昧)外,它们已停止实行。

第三节 货币只是便利交换的工具,对价值法则并无影响

货币在其使用形成习惯时,就会成为社会不同成员的所得由以分配的媒介,成为估计他们的财产的尺度。由于人们经常依靠货币提供各种必需品,他们就在头脑里产生了一种有力的联想,即,货币是比其他任何物品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的财富。因而,甚至毕生从事最有用物品生产的人们,也养成了一种习惯,即认为,这些物品之所以重要,主要是由于它们具有换取货币的能力。以货币换取商品的人,如果其意不在转售,人们就认为,这种交易不如以商品换取货币合算,因为前者似乎是消耗资产,后者则似乎是增加资产。这种错觉现在虽已有所消减,但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足以支配欧洲每一个政治家(思辨政治家和实践政治家)的头脑。

然而,如下一点当是明显的,即,单纯采用一种特殊方法来相互交换各种物品——先以物品交换货币,再以货币交换其他某种物品,不会影响交易的根本性质。各种物品并不是真正用货币购买的。没有一个人的所得(除了金银矿开采者的所得)来自贵金属。某人每周或每年领受的若干镑或若干先令,并不构成他的所得;它们只是一种票证或票券,他可以在其所中意的任何店铺用以支付货款,并因据有它们而有权取得其所选择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任何商品。租地农场主用这种单据向其工人和地主进行支付,因为这对他自己和他们都是最便利的方法。但是他们的真正所得是租地农场主从收获的谷物、家畜和干草中分给他们的份额,而租地农场主是直接把它们分给他们,还是代他们卖掉它们而给予代价,在本质上并无差别。但是,如果他不把它们拿去出卖以取得货币,他们就得自行销售,而他无论如何都要把它们脱售,因此,对大家来说最适宜的办法是,他把自己份内的同他们的那份一起拿去出卖,使工人有更多的时间做工,地主有更多的时间闲逛。资本家(除贵金属的生产者外)的所得的任何部分都不是出自这些金属,因为他们只有用自己的产品来购买贵金属,才能得到贵金属。同时,其他一切人的所得是由资本家给予的,或者由曾从资本家那里得到支付的那些人给予的,而由于资本家起先除他们的产品外没有别的东西,因而资本家所提供的一切所得,都是由这种产品提供的。总之,在社会经济中,货币从本质上来说是最无意义的;它的意义只在于它具有节省时间和劳动的特性。它是一种使人办事迅速和方便的机械,没有它,要办的事仍可办到,只是较为缓慢,较为不便。它象其他许多机械一样,只是在发生故障时,才会发生它自己的显著而独特的影响。

货币的采用对于前几章记述的价值规律的作用并无妨碍。各种物品的暂时价值或市场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它们的平均价值和永久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这些道理象适用于物物交换制度一样,也适用于货币制度。在物物交换时可以互相交换的各种物品,如果用来换取货币,也可以换得等量的货币,因此这仍然是互相交换,只是交换过程由一种活动改为两种活动。各种商品的相互关系不因货币而有所改变。由此发生的新的关系,只是这些商品与货币本身的关系,即,它们可以换得多少货币,换句话说,货币本身的交换价值如何决定。把货币看作一种特殊物品,认为它不受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的规律支配这样的错觉一经消除,这个问题就不难解决。货币是一种商品,同其他各种商品一样,它的暂时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永久的、平均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在将这些原理应用于货币时,由于一向缺乏科学训练的那些人在这个问题上常常产生混乱,因而对这些原理必须作出详细的论证。这种混乱之所以产生,部分是由于多年来的错误联想尚有残余,部分是由于政治经济学上的这个问题,近年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多地引起浮夸的、没有根据的空谈。因此,我另设一章来讨论货币的价值。

第八章 论货币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

第一节 货币的价值是一暧昧的用语

不幸,一开始讨论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从我们的道路上消除术语上的一种极大的含混。从外表上看,货币的价值这一术语是精确的,它象科学上的任何术语一样不会引起人们的误解。一种物品的价值,就是这种物品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货币的价值,就是货币所能交换的其他物品的数量,亦即货币的购买力。物价低,货币就可以购买较多的其他物品,也就是货币的价值较高。物价高,则货币只能购买较少的其他物品,也就是货币的价值较低。货币的价值与一般物价成反比:一般物价上涨则下跌,一般物价下跌则上涨。

但是很不幸,同一用语(指货币的阶值——译者)在通行的商业用语中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货币通常被理解为财富的同义语,在借贷上,货币更加是表示财富的通用术语。某人借钱给另一个人,同他向别人支付工资或地租一样,其所转移的不纯粹是货币,而是取得国内产品(它可以任人选择)的一定价值的权利。贷者先以其资本的一部分来购买这种权利。他真正贷出的只是那么多资本,货币不过是转移的工具。但资本由贷者转给接受者,通常是以货币或可以取得货币的单据为媒介,无论如何,用以计算和估计资本的是货币。因此,借用资本一般称为惜用货币,借贷市场称为货币市场;拥有资本可以贷出的那些人称为有产阶级,而使用资本所付的代价,换句话说,也就是利息,不仅被称为货币的利息,而且由于术语的很拙劣的误用,还被称为货币的价值。这种术语的误用,加上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说明的一些假象,就在实业界人士中引起了一种一般的见解,即认为意指利息率的货币的价值与本来意义上的货币的价值(即流通媒介的价值或购买力)密切相关。我们很快就要回到这个问题上来,现在只须说,所谓价值,我始终是指交换价值,而所谓货币,是指交换的媒介,不是指通过这一媒介从甲手转到乙手的资本。

第二节 货币的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取决于其数量

货币的价值或购买力,首先取决于需求和供给。但就货币而言,其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与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和供给略有不同。

某种商品的供给是指这一商品提供出售的数量。但通常不说出售货币。人们通常不说买进货币或售出货币。然而,这只是用语上的一种偶然性。实际上,每当用货币购买和出售其他物品时,货币象其他各种物品一样是被买卖的。任何人出售谷物、兽脂或棉花,都是购买货币。任何人购买面包、葡萄酒或毛织品,都是向出售这些物品的商人出售货币,人们用以购买物品的货币,就是其所出售的货币。因而,货币的供给就是人们所要使用的货币数量,也就是人们所拥有的——除去他们所贮藏的、或至少是留供今后应急的部分——全部货币。简言之,货币的供给就是当时在流通的全部货币。

再说货币的需求,它是由提供出售的全部货物构成的。每一个出售货物的人都是购买货币的人,而他所带来的货物构成他对货币的需求。货币的需求和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的不同在于,它只受购买者的资力的限制。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有一定的限度,不能超过,而货币的需求则总是能要多少就要多少。当然,如果人们不能就其所拥有的货物获得他们认为充足的价格,他们可能拒绝出售,并从市场撤回自己的货物。但这种情况只是在他们认为价格将会上升,等一等就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时才会发生。如果他们认为这一低价很可能持久不变,他们就会收取所能取得的货币。对商人来说,卖掉他的货物,总是一绝对必须做的事情。

一如市场上的全部货物构成对货币的需求,市场上的全部货币也构成对各种货物的需求。货币和货物都在为相互交换而相互寻求。它们互为供给,又互为需求。在表述这种现象的特征时,我们既可说货物的需求和供给,也可说货币的供给和需求。两种说法的含义是相同的。

我们将进而更充分他说明这一命题。在作这种说明时,读者当能注意到,我们现在讨论的这类问题,和前此在有关价值的论述中讨论的一些问题,有很大的不同。在考察价值时,我们只涉及对各种特殊商品起作用的原因而不及其余。对所有商品发生同样影响的原因,对价值不起作用。但是在考察货物和货币的关系时,我们所特别关心的,是对任何货物都发生影响的原因。我们是以各种各样的货物为一方,以货币为另一方,将它们当作互相交换的物品进行比较。

假定其他一切情况不变,但由于,比方说,有一个外国人携带大量金银来到某地,因而货币的数量增加。他一开始花费这些金银(是用于生产性的用途,还是用于非生产性的用途,这个问题无关紧要),他就增加了货币的供给,并由于同一行为而增加了对货物的需求。毫无疑问,最初他只是增加某几种、即他所选购的那几种货物的需求。他会使这些货物的价格立即上涨,就他个人来说,也只是使这些货物的价格上涨。如果他用他的资财宴请宾客,他就会使食物和葡萄酒的价格上涨。如果他用他的资财建立工厂,他就会使劳动和原料的价格提高。但是,由于价格提高,较多的货币将转入出卖上述各种物品的人们的手中;而这些人,不论他们是劳动者还是商人,都将有较多的货币可供支出,从而增大了对他们惯常购买的各种物品的需求;于是,这些物品的价格也将上升,这样发展下去,一切物品的价格都将上升。我说“一切物品”当然并不否认下述情况可能发生,即,货币可能通过某一类新消费者的出现而流入,或者货币的流入改变各类消费者相互之间的比例,因而今后在各种物品上的花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某些物品比过去大,另一些物品则比过去小。这正象社会的爱好和需要发生变化一样。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那末,在生产使自己适应于这一对各种物品的相对需求的变化以前,就会在价值上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某些物品的价格上升的幅度将超过其他一些物品,而某些物品的价格则也许完全不提高。然而,这种结果显然不是单纯出自货币的增加,而是出自随同货币的增加而附带产生的一些情况。目前我们所须考察的,只是货币的增加本身所产生的影响。假设个人手里的货币都增加了,而整个社会在消费方面的需要和爱好一仍其旧,则需求的增加将均等地扩展到一切物品,因而价格将普遍上涨。我们可以仿照休谟,假定国内每个人在某天早晨醒来,发现他的口袋里有一金币;然而,在这个例子中,各种商品的需求所占的比例将发生变化;首先是,穷人的奢侈品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相比将大幅度上升。因此,我们毋宁假设,每个人原有一镑、一先令或一便士,现在突然都增加了一镑、一先令或一便士。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物品对货币的需求都将增加,从而它们的货币价值或价格都将上升。这种价值的提高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除须以较大的数字来计算镑、先令和便士以外,不会产生什么差别。这只是以货币计算的价值增加了,而货币只是购买其他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工具,因而任何人所能购买的物品都不会比过去多。价格将按一定的比例上升,而货币的价值则将按同一比例下降。

应当注意,这种货币价值下降的比例恰好和货币数量增加的比例一致。如果流通中的全部货币增加了一倍,则价格也会提高一倍。如果前者只增加四分之一,则后者也将提高四分之一。这时,货币比过去增加了四分之一,它们都会被用来购买某几种货物。如果这种新增的货币供给有时间扩展到一切市场,或者(按照人们习用的比喻)进入一切流通渠道,则所有的价格都将上涨四分之一。但价格的普遍提高与这一扩散、平均化的过程无关。即使某些物品的价格提高较多,另一些物品的价格提高较少,平均地说各种物品价格提高的幅度仍将为四分之一。这是如下事实的必然结果,即,以超额四分之一的货币交换同一数量的货物。因而,一般价格总是提高四分之一。

如果我们假设货物减少,而货币不增加,则对价格也会产生完全相同的结果。而如货物增加或货币减少,则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如果社会上的货币减少,而待售的货物数量一仍其旧,则由于与这些货物相交换的货币减少,这些货物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价格降低的比率与货币减少的比率恰好一致。因此,如果其他情况不变,货币的价值与其数量成反比地变动。数量的任何增加都使价值按恰好相等的比率下降,而数量的任何降低则使价值按恰好相等的比率上升。

应当注意,这是货币特有的性质。就各种商品而言,我们没有发现以下情况一般是真实的,即,商品供给的减少使其价值恰好与供给不足成比例地上升,或者商品供给的任何增加使其价值恰好与供给过剩成比例地下降。某些物品(在价值上)所受的影响,通常大于其供给过剩或不足的比率,另一些物品所受的影响,则通常小于其供给过剩或不足的比率。这是因为,就正常的需求而言,人们的欲望(即对物品本身的欲望)也许较强,也许较弱,而他们愿意为此花费的钱数总是有限的,因而各种物品所受的影响会因获得的难易而极为不同。而就货币——它作为一般购买手段而为人们所企求——而言,其需求系由人们必须出售的一切物品所构成,而他们所愿让出的物品,其唯一的限度,是他们只能罄其所有而不能提供更多的物品。全部货物总是与进入市场、用以进行支付的全部货币相交换,因此,它们能够售得多少货币,恰好与市场上货币数量的多少成比例。

第三节 货币的价值还取决于流通速度

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暂且假定,一个国家在任一时间出售的全部货物都与同时存在的流通中的全部货币相交换;或者,换句话说,一个国家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在价值上总与当时当地出售的全部货物相等。但这完全是误解。支出的货币在价值上与其所购买的货物相等;但支出的货币数量与流通中的数量并不相同。由于货币会由此手转到彼手,同一笔货币在某一时间出售的一切物品都被人购买,最终离开市场以前,已被支出多次,因而,每一镑或每一元均应按其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转手的次数,计算为许多镑、许多元。大部分货物也要计算一次以上,这不仅是因为在它们以一定的形态最终被消费以前,要经过若干厂主和商人之手,而且还由于在投机时期(所有时期差不多都是这样的时期)同一货物在为消费目的而被买走以前,常常被反复转卖牟利。

如果我们假定出售的货物数量和这些货物转卖的次数固定不变,则货币的价值当取决于货币的数量及每一笔货币在转卖过程中易手的平均次数。出售货物的总量(同一货物的每次转卖都被当作是这一货物的增加)是与货币总额乘每一笔货币的平均购买次数之积相交换。因此,在货物的数量和交易额不变时,货币的价值与货币的数量乘所谓流通速度之积成反比。而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则等于出售的全部货物的货币价值除以流通速度。

对流通速度这一用语须作若干注解。不可把它的含义理解为,每一笔货币在一定时间内用以进行购买的次数。所要考虑的不是时间。社会的情况可能是这样:每一笔货币在一年内只进行一次购买。但是,如果这一情况是由于交易额小而发生的——即源自从事经营的行业数量少,交易不活跃,或者交易大部分属于物物交换,则它不构成价格下降或价值提高的理由。要点不在于同一笔货币在一定时间内转手多少次,而在于同一笔货币为了进行一定数量的交易而转手多少次。我们不应当以货币在一定时间内购买的次数与时间本身相比较,而应当与同一时间内出售的货物相比较。如果一百万英镑的货物售出时,每一笔货币平均须转手十次,则很明显,使这些货物流通所必需的货币为十万英镑。与此相反,如果流通中的货币为十万英镑,而用以购买货物的每一笔货币在一个月内转李十次,则每月货物的销售额平均应为一百万英镑。

流通速度一词很不适于表示它唯一必须表示的事物,而且由于它使人联想到与其本意迎然不同的意义,因而有使问题混淆不清的倾向,如能废除这一用语,而代以更能直接表达其意的其他用语,就太好了。例如“货币的效率”一词,虽非完美无缺,但比较他说更为合适。因为它不会引起以时间估计工作数量的想法,而使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工作的数量。在得以创造一个适当的术语以前,为了避免词意含糊,我们只好满足于用以下唯一能够充分表达其意义的冗长辞句来加以表述,即:为了实现一定金额的交易,每一笔货币所进行的平均购买次数。

第四节 上述原理的说明和所受的限制

上述命题,即一般价格取决于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应当理解为,它只适用于如下情况:货币,即金银,是唯一的交换手段,而且在每一次购买中它都由一人之手转到他人之手,人们不知道任何形式的信用。一旦与手头现金不同的信用成为购买手段,则如后所述,价格和流通媒介数量之间的联系将不再那么间接和密切,而且,其实际联系也不再能用那么简单的方法来表达。但是,论述通货和价格这样十分复杂的问题时,我们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对一些最简单的情况的彻底了解的基础上;我们常常会看到,这些情况是实际发生的那些情况的基础或根基(Substratum)。货币数量的增加使价格上升,而货币数量的减少则使价格下跌,这是通货理论中最根本的命题,没有这一命题,我们就无从解释其他任何命题。然而,在任何情况(除了我们上面设想的简单的、原始的情况以外)下,这一命题只是在其他各种事物不变的条件下才是正确的,而应当不变的其他各种事物是指什么,我们尚未及加以叙述。不过,我们现在就可以指出在试图运用这一原理来实际说明各种现象时所必须注意的若干事项。因为这个学说虽然是科学上的真理,但近年来较之与交换有关的其他任何命题,在更大的程度上成为大量错误理论和对事实的错误解释的基础,因而这些注意事项更为重要。自从英格兰银行根据1819年的法令再度开始付现以来,特别是1825年的商业危机以后,人们对价格的任何上升或下跌都爱用“通货”来解释;而这个学说象大多数通俗的理论一样,人们加以运用时极少注意使之正确无误所必需的条件。

例如,人们惯常认为,国内货币数量或现存的货币数量较大时,价格必然随之上升。然而这决不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对任何商品来说,决定它的价值的不是现存的数量,而是提供出售的数量。国内的货币数量不论有多少,其中只有进入商品市场并实际上与货物相交换的那一部分能影响价格。能够增加国内这一部分货币数量的任何事物,都有提高价格的倾向。但贮藏的货币对价格不发生影响。个人保存以备万一的货币,在意外事件未发生时,也不影响价格。英格兰银行金库中的货币,或私人银行留作贮备的货币,在提出以前都不影响价格,即使提出,如果不用在商品上,也不影响价格。

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大量货币流入国内,实际上用作资本,其后又流出国外,它从未影响商品市场,而只影响证券市场,或其名称虽不恰当但人们通常使用的金融市场。让我们回到前面为了说明问题而列举的一个例子,即有一个外国人携带一批金银财宝来到本国。我们曾假定这个外国人用这些金银财宝购买自己使用的货物,或者建立工厂并雇用工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情况不变,他都会使价格上升。但是,很有可能他不这样做,而热中于利用他的财产来牟取利息。我们假定,为此他采用了下述很简单的方法,即使自己成为一部分公债、财政部证券、铁路公司债券、商业证券、典契等(任何时候它们都在公众的手里)的争购者。他这样做会使上述各种证券的价格上升,换句话说,会使利息率下降。而由于这种情况搅乱了国内资本利息率和其他各国资本利息率之间的原有关系,也许会导致拥有流动资本、正在谋求投资机会的某些人,把他们的流动资本输送到国外进行投资,而不愿以高昂的价格购买国内的证券。这就会有与前此流入的数量相等的货币流到国外,因而货币的暂时流入对商品价格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事例。现在人们已开始认清如下的事实,即,贵金属由一国转移到其他国家,其由各国借贷市场状况决定的程度,比过去所设想的大得多,而由价格状况决定的程度,则比过去所设想的小得多。

为了避免在解释商业现象时犯重大的错误,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如果在某一时候即付交易的数量增加了,这可能是由于投机活动的不同而连续发生的,甚至是在一年中的某一季节发生的(因为若干种交易只在特定的季节进行),这时通货只是与交易的数量成比例地增加,而且这种增加持续的时间不长,因而不具有提高价格的倾向。在英格兰银行按季支付公债利息的时期,公众手中的货币急剧增加,增加的数量估计可达到总发行额的五分之一到五分之二。但是,这对价格从未发生影响;在如此充沛的现金供给以后,公众向英格兰银行提出的以贴现或贷款的方式提供现金的要求大为减少,因此,在几星期以内,通货就又缩减到通常的数量。同样,农业地区的通货数量在一年中的各个季节也有变动。8月总是最低。“此后到圣诞节逐渐增加,到第二年的报喜节(3月25日)前后达到顶点,这时农业经营者通常要购买家畜、农具,并缴纳地租和夏季的税款”。因此,他会向地方银行提出大量贷款的请求。“这些变动象季节的变迁那样有规则地进行,并且正象英格兰银行纸币的四季变动一样,对市场几乎毫无干扰。各种额外的支付一结束,过剩的‘估计为五十万镑的通货’,一定会马上被吸收而绝迹”。

如果没有额外的通货来进行这些额外的支付,就会发生下述三种情况之一:1.或者是不用货币,而用某些可以不用货币的方法来进行支付;2.或者是增加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同额货币得以实行较多的支付;3.或者是(如果上述两种办法都不能实行)从商品市场抽出货币来实行额外的支付,其结果,价格必定下跌。流通媒介的增加,如果在程度和持续时间上与营业的暂时扩张相适应,就不会提高价格,而只会防止价格下跌。

接下来的研究将告诉我们,流通媒介的价值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而与其数量成反比这一命题,必然还会受到其他许多限制;在诸如英国目前存在的那种复杂的信用制度下,这些限制使这个命题对事实的反映极不正确。

第九章 论货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

第一节 在自由状态下,货币的价值与其所包含的金银块的价值相一致

但货币同一般商品一样,其价值最终并不取决于需求和供给。货币价值的最后规定者是生产费用。

当然,我们假定各种事物是自由放任的。但各国政府并不总是听任各种事物自由发展。它们都阻碍货币的数量按照自然规律来自我调整,而力图随心所欲地加以控制;其目的通常在于使为数较多的货币(与不那样做时相比)留在国内。直至最近,各国政府的政策都是禁止货币的输出和熔化。与此同时,它们力图通过奖励其它各种物品输出并阻止其输入,使货币不断地流入。通过这种方法,它们使两种偏见得到满足:1.它们由此已使,或它们认为已使较多的货币流入国内,而较多的货币,它们认为等于较多的财富;2.它们已给予,或它们认为已给予一切生产者和商人较高的价格,而较高的价格,虽然并不是真实的利益,人们却总认为是真实的利益。

各国政府凭借货币的供给人为地控制货币价值的这种尝试,在程度上,甚或在方式上,都从未奏效。它们有关铸币输出或熔化的禁令,从来不是有效的。与其价值相比容积如此微小的商品很容易私运出境,更易于熔化,因而即使采用非常严厉的措施,也无法制止这些行为。很普通的利润就会使人们甘冒政府权力所加于这些行为的一切风险。为实现同一目的而采取的比较间接的方法,是不准以货币以外的商品作为出口商品的报酬,这个方法不是毫无成效的。确实,各国政府在使货币不断流入国内这一点上未获得成功,但是,它们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货币的价值水平高于其自然水平,并在这一限度内使货币的价值不完全取决于(在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决定物品价值的那些原因。

然而,我们所应假定的状态,不是人为调节的状态,而是自由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再假定货币的铸造不收费,则货币的价值将与用以造币的金银块的价值相一致。一磅重的金银铸币,可以精确地与重量相同的金银块互相交换。在处于自由状态的假定下,金银块形态的金银,其价值不会大于铸币形态的金银。否则,由于铸币的熔化既不费时,又几乎不花钱,人们自然会把铸币熔化掉,直到流通中的铸币数量减少到铸币的价值与同等重量的金银块的价值相等时为止。然而,人们也许会这样想:铸市的价值虽然不能小于其所含有的金银,但却可以、而且作为制造品自然可以大于其所含有的金银,这同亚麻织品的价值大于同等重量的亚麻纱,属于同一原理。假如不是象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政府那样免费为人们铸造货币,上述想法容或是正确的。铸造货币的劳动和花销如果不由所有者承担,就不会提高物品的价值。如果政府设立一个办事处,该处对于交付一定重量的棉纱、要求换取棉布的任何人,都给与同等重量的棉布,则市场上棉布的价值就不会大于其所包含的棉纱的价值。铸币的价值只要略高于金银块的价值,持有金银块并把它送去铸造货币的人就会从中获利。然而,如果政府让金银块的所有者承担一定的造币费(这是合理的),以收取手续费来弥补开支(办法是偿付的铸市份量略少于所收金银块的份量,而称之为课征铸币税),则铸币的价值将按所课征的铸币税的多少提高到金银块的价值以上。如果造币厂扣留1%来抵偿造币的开支,则在铸币的价值至少比金银块的价值高1%以前,金银块的所有者就不会有兴趣拿金银块去铸造货币。因而,铸币的价值将比免费铸造时高出1%,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只是由于铸币的数量较之免费铸造时减少了1%。

政府可以凭借这种业务(指铸造货币——译者)牟取利润,并可为此目的而征收铸币税,但如它们收取的造币费超过铸造的开支,则将使私人铸造货币也有利可图。铸造货币虽然不象熔化货币那样容易,但也不是一种艰难的工作,而且,私铸的铸币具有充足的重量和标准的成色,是很难察觉的。因此,如果铸造良币能够获得利润,人们肯定会这样做,其结果,以铸币税为国家收入来源的尝试将归于失败。不靠征收铸币税,而用拒绝铸造货币的方法把铸币的价值保持在某一人为高度的任何尝试,也同样会失败。

第二节 金银块的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

因此,货币的价值经常——在自由状态下几乎直接——与用以造币的金属的价值相一致。造币费是否加在价值之内,视这种费用由私人负担还是由国家负担而定。这使我们在这里必须加以考察的问题极度简化了,因为金银块象其他任何物品一样都是商品,它们的价值也象其他物品一样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

对大多数文明国家来说,金银都是外国产品,而左右外国产品价值的各种情况,提出了我们现在还不准备加以探讨的一些问题。因此,现在我们必须假定,我们以之作为研究对象的国家,它的金银是由本国的矿山供给的,至于我们的结论在应用于更普通的情况时必须作多大的修正,只能留待以后考察。

各种商品可以分成三类,即:供给绝对受限制的商品,可以用一定的生产费用无限量取得的商品,以及虽可无限量取得,但其生产费用愈益增加的商品。各种贵金属是矿山的产物,所以属于第三类。因而,它们的自然价值最终与当前最不利情况下的生产费用成比例,换句话说,与为了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加以开采的最低劣的矿山的生产费用成比例。在生产黄金的各国,一磅重的黄金最后趋向于与其生产费用和黄金本身的生产费用相等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黄金本身的生产费用是指,当时为了满足实际需求而必须加以开发的生产能力最为低下的供给来源所需花费的劳动和费用。黄金的平均价值趋向于与它的自然价值相一致,一如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趋向于与它们的自然价值相一致。假定黄金的售价高于它的自然价值(黄金的自然价值等于开采黄金的劳动和花销加上失败机会极大的产业部门的风险报酬),则寻找投资场所的大量流动资本就会有一部分投向采金企业。因而,供给将增加,而价值则将降低。反之,如果黄金的售价低于它的自然价值,矿主得不到通常的利润,他们就会缩小他们的业务;如果售价大大低于自然价值,有些劣等旷山或许会完全停止开采。而每年供给的减少使每年的消耗不能全部得到补偿,从而,存量将逐渐减少,价值又提高。

如果更仔细地探讨上述过程,则其详情有如下述。如果黄金价值高于它的自然价值或费用价值——如前所述,铸币的价值与金块的价值相一致——则货币的价值将提高,而包括劳动在内的其他一切物品的价格则将下跌。这种价格的下跌会使一切生产者的费用减少,但是,由于他们的报酬也会减少,任何生产者都不能从中获益。只有黄金的生产者属于例外,他的报酬得自矿山,不取决于价格,因而将一如过去,但是他的开支减少了,因而他将获得额外的利润,并在这种刺激下扩大他的生产。反之,如果黄金的价值低于它的自然价值,则由于这等于价格上升,一切生产者的货币支出都将非常大;然而,因为价格上升,其他一切生产者都将由货币报酬的增加得到补偿;只有矿主不能从他的矿山采得比过去更多的黄金,而他的支出却比过去扩大了,因而,他的利润将减少或消失,即使他不放弃他的事业,他也会缩小他的生产。

这样,货币的价值就趋向于与其由以铸造的金属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然而,把以前说过的如下一句话重说一遍也许是适当的,这就是,象贵金属那样人们普遍需要而又耐用的商品,这种调整的完成需要很长的时间。这些金属不仅大量地用作货币,而且大量地用来制造器皿和装饰品,因而其现存数量在任何时候都非常大。同时,它们的磨损又极为缓慢,因而只要有较小的年产量就足以维持供给,并足以提供由于流动货物的增加或者由于富人对金银制品需求的增加而可能需要的增加量。即使这种少量的年供给完全停止,要使现存的数量减少到价格发生重大的变化,也得有许多年。现存数量的增加可能大大快于现存数量的减少,但这种增量必须非常大,才能对整个商业世界现有的贵金属总额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贵金属生产条件的一切变化的影响,最初只是、以后许多年仍将是数量的问题,与生产费用几乎没有关系。在如下情况下尤其是这样,即,现在有许多新的供给资源在同时开发,其中大部分只须使用劳动,除一把鹤嘴锄和一星期的食物以外无须垫付任何资本,而且这种作业还完全是试验性的,各种资源的较长期的生产能力完全没有查明。

第三节 上述法则与前一章提出的原理具有什么样的关系

然而,由于货币的价值同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一样,实际上与它的生产费用相一致(虽然较为缓慢),因而一些政治经济学家完全反对这样的说法,即,货币的价值取决于它的数量和流通速度。他们认为,这一说法为货币设想了一种其他任何商品所没有的规律,而实际上货币是受与其他商品完全相同的规律支配的。对此,我们的回答是,第一,上述说法并未设想任何特殊的规律,只不过是人们都承认的、适用于一切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的规律;而且,就货币而言,和大多数其他商品一样,这个规律也是受生产费用规律支配,而不是与生产费用规律无关的,因为如果生产费用对供给毫无影响,它就不能对价值发生影响。但是,第二,在某一方面,货币的价值和它的数量之间的关系,确实比其他物品的价值和它们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顺应生产费用的变化,无须以供给的任何实际变化为条件,只要有可能的变化就够了;而且,即使发生实际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只是暂时的,除非价值的变化会引起需求的变化,而这样就要有供给的增加或减少,作为价值变化的结果(不是原因)。就被视为装饰品和奢侈品的费用的金银而言,这一点也是正确的,但就货币而言却是不正确的。即使黄金的永久生产费用减少四分之一,买来制作器皿,镀金或当作贵重饰物的黄金可能也不会比过去多;如果这样,虽然黄金的价值会下跌,但为这些目的而从矿山采取的黄金数量也不会比过去多。用作货币的部分则不是这样,这一部分,如果它的数量不是实际增加四分之一,它的价值就不会下跌四分之一;因为,价格上涨四分之一,要实行惯常的购买,就要有比过去的数量多四分之一的货币;如果没有这部分货币,某些商品就会无人购买,价格也就不能维持。因此,贵金属生产费用的变化,只是与它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成比例地影响货币的价值;对其他任何商品,都不能这样说。

所以,我认为,摈弃货币的价值与货币的数量有关的主张,在学术上和实际上都是错误的。

然而,很明显,生产费用最终规定数量;而每一个国家所拥有并在流通的货币数量(不计各种暂时的变动),都刚好使一切交换得以进行,使货币的价值同它的生产费用始终保持一致。一般说来,各种物品的价格将是这样:货币按其本身的费用同其他一切货物相交换。同时,正因为货币的数量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货币的价值,因而货币数量本身将(由于一种自动机制)保持于与价格水平相一致的数额,即保持于为按这种价格进行一切交易所必需的数额。“所需的货币数量部分取决于生产黄金的费用,部分取决于货币的流通速度。流通速度为已定时,货币数量将取决于生产费用;而生产费用为已定时,则货币数量将取决于货币的流通速度。”

在作了以上表述以后,我希望对这些命题不需要再作任何进一步的说明了。

这样,货币和一般商品一样,就具有取决于它的生产费用、并同它的生产费用成比例的价值:这个原理一经人们承认,货币理论表面上存在的大部分奥秘就可以揭示出来。然而,我们不应忘记:这个学说只适用于实际生产贵金属的地方;我们尚须研究,价值取决于生产费用的规律,是否适用于在远方生产的各种物品的交换。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有关价值的命题只须作如下一点变更,即:在货币是进口物品的地方,货币的价值不是取决于货币的生产费用,而是取决于在国内获得的费用。任何外国商品都是以提供某种国内产品为代价获得的;而我们为(获得)某种外国商品(而)花费的劳动和资本,等于我们为生产用以交换这种外国商品的某一数量的本国货物而花费的劳动和资本。这一数量取决于什么——即决定一国产品和他国产品的交换比例的是什么——固然是比我们迄今所考察的那些问题多少复杂一些的一个问题,但是,至少如下一点是不可争辩的,这就是,在一国内部,进口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它们(而)提供的等价物的价值,从而取决于这种等价物的生产费用;因而货币,在它是进口物品的地方,也受同样的规律支配。

第十章 论复本位制及辅币

第一节 复本位制的缺点

一般商品很难完全具备适于用作货币的各种不可或缺的特性,但有两种商品十分明显地具有这些特性,而且它们所具备的程度几乎相等;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两种贵金属——黄金和白银。因而,某些国家已试行不加区别地以这两种金属作为它们的流通媒介。

用比较贵重的金属进行大额支付,而用比较低廉的金属进行小额支付,显然是便利的;唯一的问题是,这样做用什么方法最合适。最常采用的方法是在这两种金属之间确定一定的比例;例如,1枚称为金镑的金币等于20枚称为先令的银币;在国内通常的记帐货币中,二者都用同一名称,即称为1镑;而必须支付1镑的人用金币支付还是用银币支付,则听凭自便。

最初规定两种金属的相互价值(例如20先令等于1金镑,21先令等于1畿尼)时,人们也许已经尽可能使这一比例与以两种金属的生产费用为依据的它们通常的相对价值相一致。如果这种自然价值或费用价值持续不断地保持同一比例,这样的办法似乎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事实远非如此。在所有的商品中,黄金和白银的价值虽然最不易变动,但也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且它们并不总是同时变动的。例如,由于美洲一些矿山的发现,白银的永久价值相对于黄金来说就下跌了;而非经常地发生的价值的微小变动,也不对两种金属产生同样的影响。假定这样的变动发生了,两种金属的相互价值不再同规定的比例相一致,有一种金属的估价就将低于它的金属价值,因而将它熔化,当有利可图。

例如,假定同白银比较黄金的价值相对地上升了,因而1金镑所含金量的价值大于20先令所含银量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两种结果将随之产生。任何债务人都会发觉,以黄金还债不合算。他将经常以白银还债,因为20先令是偿还1镑债务的合法货币,而且他可以用少于1金镑所含的金量,换得可兑换20先令的银量。另一结果是,如果1金镑不能售得20先令以上,所有的金币都将被熔化,因为它们作为金块,较之它们作为铸币,可以换得较多的先今,如果比较价值上升的金属不是黄金,而是白银,则所发生的情况将与上述一切相反。这时1金镑已不值20先今,因而任何必须支付1镑的人,都愿以1金镑进行支付;而银币则将为加以熔化而收集起来,并作为银块,以它们的实际价值,即高于法定价值的价值,售得黄金。因此,社会上的货币实际上永远不会是由两种金属构成;而只是由在一定的时期最适合债务人利益的一种金属构成;而通货的本位将持续不断地由一种金属转变为另一种金属,每一次转变时造币费的损失,都由逐渐弃置不用的金属承担。

因而,两种金属按规定的比价都成为法定货币,较之以黄金或白银为唯一的本位货币时,货币的价值似乎更容易经常发生变动。它容易受两种金属的生产费用变化的干扰,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只受一种金属的生产费用变化的影响。通货由于有两种法定本位而很容易发生的特殊变动是价值下跌,或通常所说的贬值;因为实际上在两种金属中,总是其实际价值低于规定价值的一种金属成为本位(货币)。如果两种金属的价值趋于上涨,则一切支付都将用上涨最少的那种金属来进行;而如两种金属的价值趋于下跌,则一切支付都将用下跌最多的那种金属来进行。

第二节 以两种金属作为货币,但不使二者皆成为法定货币,情况又将如何

复本位的方案有时仍被著作家或演说家当作通货上的一大进步提出。大概在大多数拥护这种方案的人看来,它的主要优点是具有一种贬值的倾向;对于任何——不论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降低成色的方法,任何时候都有大量的支持者。然而,有些人是受对复本位的利益的一种过高估计的影响。这种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真实的,即它能利用商品世界中黄金和白银的合计存量来加强流通,而如果只限用黄金和白银中的一种,则由于货币会偶然地被吸收,它将不能十分迅速地得到补充。获得复本位的利益而避免它的不利的最好办法,似乎是象有些国家那样只以这两种金属中的一种为法定货币,而另一种也用以铸造货币,并允许它按照市场价值流通。

如果这个方案被采用,则作为一种商业物品任人买卖的,自然是较为昂贵的金属。但有些国家,如英国,采用两种金属中较为昂贵的一种作为它们的本位货币,而为使两种金属都能流通,采用了一种不同的办法,即规定白银也是法定货币,但只用以进行小额支付。在英格兰,40先令以上的支付,谁都不能强迫别人接受银币。

这一规定与如下的另一规定当然是分不开的,即,银币的估价,与金币相比较,可以略高于它的内在价值;也就是说,20先今所含有的银量的价值,可以低于1金镑。因为,假使市场发生对银价有利的轻微变化,银价就会高于1金币,玫使熔化银币有利可图。对银币的过高估价,会诱使人们购买白银,并将它送到造币厂去铸造银币,因为白银经过铸造,它的价值将高于其所固有的价值;然而,这可以通过如下办法来加以防止,即限制银币的铸造数量,使之不象金币那样听任私人自由决定,而由政府确定,并限定于应为小额支付所必需的数额。唯一必须提防的,是不要给产银币过高的估价,以致对私人铸造产生强大的诱惑力。

第十一章 论作为货币的替代物的信用

第一节 信用不是生产手段的创造,而是它的转移

信用的作用问题所引起的误解和思想混乱不亚于政治经济学上的任何专题。这不是由于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存在特殊的难点,而是由于信用的各种形式所引起的一些商业现象的复杂性质;因此,人们往往不注意一般信用的性质,而只注意信用的特殊形式所具有的特性。

我们可以援引人们在谈到信用对“国民生计的重要意义”时所常用的夸张言词,作为在信用的性质上存在思想混乱的一个例子。信用虽然具有伟大的力量,但并不象许多人所想象的那样具有魔力。它不能无中生有。人们常讲信用的扩张等于资本的创造,或似乎信用实际上就是资本。信用只是对于使用别人资本的许可,人们不能由以增加、而只能由以转移生产手段,这一点还需要在这里指出,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借主的生产手段和雇用劳动的手段由于他所获得的信用而增加多少,贷方的这些手段就减少多少。同一金额不能由所有者和借主同时用作资本:它不能以工资、工具和原材料的形式同时向两组工人提供它的全部价值。确实,甲由乙处借来井用于他的业务的资本,就其他用途而言,依然是乙的财富的组成部分,乙可以靠它缔结契约,并在必要时以它为担保借得相同的金额。因而,表面看来,似乎乙和甲是同时使用这项资本。但是,稍加考虑就可以看到,一旦乙将他的资本交给了甲,它作为资本使用就属于甲一个人的权限,而乙除利用对它的最后要求权由第三者丙处获得另一资本的使用权外,不能再将它用于其他用途。任何人真正使用的(不是他自己的)一切资本,都是而且必然是对他人资本的同等数额的扣除。

第二节 信用如何帮助生产

虽然信用只是资本从甲手到乙手的转移,但资本通常自然是转到更能在生产上有效地利用资本的人手中。如果不存在信用这样的东西,或者由于普遍不安定和缺乏信任,信用(制度)实行得很不够,则拥有或多或少的资本的许多人,就会因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或因为缺乏必需的技能和知识,不能亲自监督资本的使用,将不能从资本获得任何利益。他们的资金或者被搁置,或者在笨拙的牟利尝试中浪费和丧失。这一切资本现今都可以收息出借,可以用在生产目的上。这样的资本已成为任何商业国家的生产资源的巨大组成部分;而且,它们很自然地为以下这些生产者或商人所吸引,他们拥有最大的企业,具有最有利地运用这种资本的各种手殷:他们最想得到这种资本,并且能够提供最好的担保。因此,一国的生产资金虽然不因信用而增加,但它将由此而处于更完满的生产活动状态。随着信用基础——信任——的扩大,(利用信用的)各种方法将得到发展,借助于这些方法,甚至数额极小的资本(每个人留在手头以应不时之需的金钱)也可以用于生产性用途。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是储蓄银行。在没有这种银行的地方,小心谨慎的人就得在身边保留足够的金额来满足自己意想不到的需要。然而,在人们不自行保管这种准备金,而把它存入银行这样的习惯形成以后,原先闲置的许多小额款项就会积聚在银行家的手里;而银行家则根据经验,知道在一定期间这笔金额的多大部分需要留作准备,并知道,虽然某些存款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偶或超过平均数,但另一些存款人要求提取的金额却会小于平均数,因而他能将剩余部分、即存款中的最大部分借给生产者和商人。因此,虽然现有的资本数量实际上没有增加,但使用的资本数量却由此增加之从而使社会总产量相应地增加。

信用既为使一国的全部资本成为生产性的所不可缺少,又是使一国的产业才能更好地用于生产目的的手段。许多自己没有或只有少许资本,但具有为资本所有者所了解和赏识的经营才能的人,将能借到金钱,或更经常地借助于信用取得货物,从而使他们的产业才能有助于增进公众的财富。如果由于较好的法律和较好的教育,人们比过去诚实得多,因而个人的品格就可以充分保证他人的财物不仅不会被不正当地占用,而且不会被用来作不正当的投机生意,则社会得到的上述利益将更为巨大。

从最一般的观点来说,以上所述就是信用对整个世界的生产资源的效用。但是,这种考察只适用于向各勤劳阶级——生产者和商人——提供的信用。商人向不生产的消费者提供的信用决不能增加公众财富的源泉,而总是损害这种源泉。这种信用不是使不生产阶级的资本转让给生产阶级暂时使用,而是使生产阶级的资本转让给不生产阶级暂时使用。如果商人甲向土地所有者或领年金者乙提供各种货物,货款在5年以后偿付,则甲的资本中就有与这些货物的价值相等的一部分在这5年内处于不生产状态。如果货款在提供货物时就得到偿付,则这笔钱在这5年间便会支出和收回好几次,与这笔钱相当的货物也就生产、消费和再生产了好几次。因而,即使乙在5年间未偿付的100镑最后会付给甲,社会各劳动阶级也会在这一期间受到数倍于这个金额的绝对损失。就甲个人而言,他可以通过提高他的货物的价格来得到补偿,这一价格终将由乙支付,但各劳动阶级却无所补偿,每当资本转用(无论是永久还是暂时)于非生产性用途,它们总是主要的受害者。乙从甲的资本中取走了100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虽然他预计到了自己未来的偿付能力,但只是在5年以后,才从他的收入中分出一笔钱给甲以偿还债务,使之转化为资本,由此可见,在这5年期间,国家减少了100镑资本。

第三节 信用具有减少使用货币的作用

上面讲的是信用在生产中的一般作用。没有信用,已经存在的生产力就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但信用本身并不是生产力。然而,信用理论中最复杂的部分是信用对物价的影响;这是一部分商业现象使观察者感到困惑的主要原因,在惯常地有大量信用提供的商业状况下,一般物价在任何时候都较多地取决于信用状况,而很少取决于货币数量。因为信用虽然不是生产力,但它是一种购买力;而且,具有信用可以用来购买货物的人,其所创造的对货物的需求,及其所引起的物价上涨的趋势,一如他用现金购买等量的货物。

目前我们所要考察的信用,作为一种与货币无关的、独特的购买力,当然不是最简单的信用,即一个人借钱给另一个人,并且直接把钱交到他的手里这种形式的信用;因为借主用借来的钱购买货物时,他是用货币,而不是用信用进行购买,因而他所运用的购买力,没有超出货币所赋予的购买力。创造购买力的信用形式是,当时不使用货币,而且通常是完全不使用任何货币,各种交易与大量的其他交易计入一个帐目,而只付差额。实行这种信用的方法很多,我们将对此进行考察,按照我们的惯例,从最简单的开始。

第一,假定甲和乙是两个商人,他们互相作为买主和卖主进行交易。甲以信用由乙处买进。乙也以信用由甲处买进。年终,以甲欠乙的款项和乙欠甲的款项相比较,确定谁应支付差额。这一差额可能小于各种交易分别计算的数额,而必然小于各种交易的合计额,是唯一要用货币来支付的;甚至这一差额或许也不支付,只是转入第二年的往来帐目。这样,为数100镑的一次付款,就足以清算一系列的交易,其中有些交易的价值达数千镑。

但是,第二,甲欠乙的债务,即使乙对甲不负有债务,也无须用货币清偿。甲可以将他对第三者丙的债权转让给乙来加以清偿。借助于名为汇票的一种书面票据,就可以很方便地做到这一点。这种汇票实际上是债权人发给债务人的可转让通知单,它一经债务人接受,即经他签名加以认证,就成为债务的承认书。

第四节 汇票

最初使用汇票是为了节省由一地把贵金属运往另一地的费用和风险。亨利·桑顿先生说:“假定伦敦有10个制造商,将制品卖给约克郡的10个店主,由他们零售;再假定约克郡有制造其他商品的10个制造商,将商品卖给伦敦的10个店主。在这种情况下,伦敦的10个店主就无须每年运送畿尼到约克郡付给那里的制造商,而约克郡的10个店主也无须每年运送同样多的畿尼到伦敦。约克郡的制造商们只须由当地各店主处收取那笔钱,而报以承认钱已收讫的证书;证书中井应指示备自在伦敦的债务人,将他们手头的现金付给伦敦的制造商们,以便以与抵消约克郡方面的债务相同的方法抵消伦敦方面的债务。运送货币方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都因此而免除。这种处理债务转移的证书,现在称为汇票。它们是以某人的债务与另一个人的债务相调换的票据;也可能是以应于某地偿还的债务与应于另一地偿还的债务相调换的票证。”

汇票用作清偿远地债务的手段,不必花费运送贵金属的费用,这种便利被人们发现以后,汇票的使用就由于另外一种动机而大为扩大。各行业对于购买货物的人常常提供一定期间的信用,3个月、6个月、1年,甚至两年,视各业的便利和习惯而定,有一个商人将货物售出,可于6个月后收取货款,但他想马上得到偿付,于是他开立一张他的债务人可在6个月后付款的票据,拿它向银行家或放款人贴现,也就是支出票据,而取得票面额减去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的金额。这样,他就可以将某人应当偿还他的债务用作由另一人处获得信用的手段;这已成为汇票的主要作用之一。这种方法的便利,导致了一种常见的汇票的产生,开票人对于先前对他不负有任何债务的票据的承付者,也开这种汇票。这种汇票被称为融通汇票;有时被贬称为空头票据。关于这种汇票的性质。刚才我引用的著作有明确的说明和有见识的评论,现抄录全文如下。

甲因有100镑的急需,请乙承兑两个月到期的票据或汇票,因此,从表面上看来,乙对此负有付款的义务;然而,他们已取得这样的默契,即甲将设法自行清偿汇票,或向乙提供资金,由乙加以清偿。这样,甲就依靠2人的联合信用而以票据换得现金。汇票到期时甲履行付款的诺言,从而结束这一交易。然而,乙向甲提供的这种服务往往会得到如下的报偿,即,乙在某一时间按照自己的方便依样开立汇票,由甲承兑,并予以贴现。

现在我们试以这种票据与真实票据作一比较。试行考察在那几点上二者有所不同或似乎不同,而在什么地方它们又相同。

它们相同,因为它们都可以贴现,也都是出于贴现的目的而开立的,而且实际上大概都被贴现。因此,它们都可以用作商人的投机手段。此外,就汇票和票据成为一国的所谓流动媒介或纸币,使硬币免于使用这一点来说,空头票据和真实票据也是相同的;因而,如果商品的价格与纸币的数量成比例地上涨,则空头票据和真实票据对这种上涨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

在我们进而考察它们的不同之处以前,我们先注意这样一点,在这一点上,二者通常被认为是相异的,但不能说,它们常常是或必然是不同的。(有时人们这样说,)真实票据代表现实的资产。每一张真实票据,都有实际存在的货物作为它的对应物。不是由于货物的出售而开的票据,是一种欺骗国民的虚假财富。这种票据只提供一种假想的资本;另一种票据(真实票据)则表示真实的资本。

为了反驳这种言论,我们可以指出,首先,不能认为,票据是由于实际出售货物而开付的,就确实代表真实的资产。假定甲以6个月为期,将价值1oo镑的货物赊卖给乙,因而得到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汇票;而乙在1个月以后也以6个月为期,将这一货物赊卖给丙,得到一张同样的汇票;随后,丙在下一个月又将这一货物赊卖给丁,得到一张同样的汇票,……这样,6个月终了时将有各为100镑的6张汇票同时存在;而且,其中任何一张都可能已经贴现。而所有这些汇票中只有一张代表真实的资产。

如果要证明所谓真实票据代表真实资产这一假定有理由,那么,汇票持有者就应当具有某种权力,可以制止汇票所代表的资产转用于清偿汇票以外的其他用途。这种权力并不存在;持有真实票据的人和将它贴现的人,对于汇票所代表的特定货物都没有任何所有权。他们都象任何空头票据持有者一样信赖开付汇票的人的一般支付能力,在许多场合,空头票据也许是拥有巨大的、众所周知的资本的人发出的,这时,不妨说它代表这种资本的一部分。因此,所谓真实票据代表资产而空头票据则不代表资产的假设,似乎是对一者评价过高,而对另一者则评价过低。

下面我们考察它们的一些不同之处。

第一,人民动辄作为理由对空头票据或融通票据表示异议的一点是,它以无充有。然而,这种异议只适用于当作真实票据流通的那些空头票据。在很多场合,这种票据之为空头票据是十分明显的。第二,一般地说,空头票据不象真实票据那样能够如期兑付。一般认为,带着空头票据的商人是比小心谨慎地避免使用空头票据的人更爱冒险的投机者。因而,第三,空头票据除不大安全外,在数量上也不易加以限制。一个人的实际销售额对他的真实票据的数量是一种限制;而且,在商业上,人们非常希望信用以某种正常而适当的比例分配给一切人,因此,一个人的实际销售额——这可以用他凭借那些销售而开的票据来证实——这一尺度,在这种情况下便是某种准绳,虽然它在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空头票据或融通票据在本质上显然同普通的本票一样;在如下一点上,前者还优于后者,即,本票只有一个保证人,而空头票据则有两个保证人。人们对商人过度利用筹款手段如此深具戒心。以致商人所开的票据,虽然在一般性质上与不从事商业的人所开的票据(他们所能开付的唯一票据)相同,但总被认为不大可靠。而由于这种票据如果在商人手中,必然会假充货物出售时发出的票据,因而它被加上了”空头“这一形容词;这一形容词似乎助长了这样一种糊涂的、错误的观念,即,在一国的票据和表面财富中有相当部分具有完全虚假的、不可靠的性质。”

汇票如果只被贴现而在到期前保存在贴现者的公事包中,则不起货币的作用,或者说,它不代替货币,而只是本身被人用钱买卖。它象公债或其他证券一样不是通货。可是,如果开给某人的票据为了清偿债务或解除金钱要求权而付给另一人(甚或付给同一人),它就做了假使票据不存在就要由货币来做的事,就是说,它起了通货的作用。人们常常这样使用汇票。桑顿先生接着说:“票据不仅节省现金的使用,而且在许多场合还取代现金。我们试行设想,农村有一农场主,给予附近的杂货商一张金额为10镑的票据来请偿同额的债务,这张汇票是伦敦的谷物商人在首都出售农场主提供的谷物而开给他的;而杂货商在背书后,将这张票据转付给附近的制糖业者,以清偿同额的债务;制糖业者另行背书后,又将它转给外港的西印度商人,而西印度商人则将它交给地方银行,后者也作了背书,使它继续流通。在这种情况下,这张票据当完成5次付款,一如持票人求兑即付的10镑钞票。许多票据就按上述方法在国内商人之间流通;即使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说,它们显然也构成了王国流动媒介的一部分。”

许多汇票(国内的和国外的)在最后兑付时差不多背面已签满了名字,每一次背书都表示进行了新的贴现,或者表示进行了新的金钱交易,在这些贴现和交易中,汇票依次执行了货币的职能。在现代,兰开夏郡票面金额5镑以上的流通媒介几乎全部是由这种汇票构成的。

第五节 本票

将信用用作通货替代物的第三种形式是本票。开给某人并由他承兑的汇票,和由它发出并允诺支付同一金额的本票,对他来说,除以下两点外,是完全相同的。这两点是:前者通常是有利息的,后者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前者通常是过一段时间才能兑付,后者则是见票即付的。但是,在商业国家中,主要以后一形式发行货币替代物,已成为一种专门职业。从事货币交易的商人(其不适当的名称为职业贷款者)同其他的商人一样,想超出他们自己的资力所能经营的程度来扩展他们的业务。他们不仅想出借自己的资本,而且想出借自己的信用;不仅想出借由自己的现存资金构成的那一部分信用,而且想在自己认为能够安全地加以运用的限度内,出借自己通常从公众那里获得信用的能力。要做到这一点,最方便的办法,是出借自己的、持票人求兑即付的本票。借主愿意将它当作同额货币来接受,因为贷款者的信用使其他的人在借主购买货物或作其他支付时甘愿接受它。因此,这些本票执行了通货的一切职能,并使先前流通的等额货币成为不必要。然而,由于它们是求兑即付的,它们随时可能回到发行者那里求兑,发行者为了避免破产,必须在手头保存足够的货币,以便应付在他筹集更多款项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那种承兑要求。而为慎重起见,发票人应根据经验把所发行的本票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以免发行过多,人们要求兑现。

各国政府一旦看到这种(可以说是)“把信用铸造货币”的方法的便利,就采用了同样的办法,在支付它们的费用时发行自己的本票;因为这是它们可以不付利息而借钱的唯一方法,它们的凭票即付的允诺,在持票人的心目中,具有与手中的货币相同的意义,因而这种方法对政府更为有用。对于政府发行的这种票据和私营银行发行的票据之间的实际差别,以及这种货币替代物可能存在的其他差别,我们将很快加以考察。

第六节 存款和支票

使信用适合货币目的的第四种方法——如果极其广泛地推行这种方法,货币会全部被取代——是用支票进行支付,把为当前用途或不时之需而节省下的钱保存在银行家的手中,除小额支付外,其他一切支付都用银行支票来进行,这种作法正被愈来愈多的英国公众所采用。如果付款人和收款人都在同一银行有存款,则实行支付无须货币介入,而只须在银行帐簿上将付款额由付款人的贷方转至收款人的贷方。如果伦敦的一切人在同一银行都存有现金,并用支票实行一切支付,则在伦敦开始、在伦敦终结的任何交易都不需要货币,也无须使用货币。就商人之间的交易而言,这种理想的境界实际上几乎已经达到。现在使用货币或钞票的,主要是商人和消费者之间的零售交易以及工资的支付,而且只限于其中的小额支付。在伦敦,凡是拥有一些资本或营业稍具规模的店主,通常都在银行开立帐户;这些帐户除安全和方便外,对店主还有其他好处,这就是,开立帐户的人享有银行同意的拿他们的票据去贴现的权利,如果没有这种帐户,他们就不能指望获得这种权利。至于批发商和大商人则在经营过程中经常用支票来进行一切支付。然而,他们不是全部和同一银行打交道,因而,甲给乙一张支票,乙通常不把它解入同一银行,而把它解入某一其他银行。不过,由此而产生了一种便利于经营的安排,它使伦敦商业中心区的一切银行为一定的目的而事实上变成了一个组织。银行家不把解入他的银行的各种支票送到开票银行要求兑现。有一建筑物,称为票据交换所,伦敦商业中心区的每家银行都在每天下午把当天收到的其他银行的一切支票送到那里,与已解入其他银行的应由本行兑付的支票相交换,而仅以货币支付余额;甚或这一余额也不以货币支付,而以英格兰银行所开的支票支付。依靠这种办法,伦敦商业中心区当天的一切商业交易(金额常达数百万镑),加之金额巨大的地方交易(由各地方银行开给他们的伦敦往来银行的支票表示),以平均不超过200000镑的付款额即可加以清算。

依靠方才说明的各种信用工具,在象英国这样的国家,数额巨大的交易,以数量小得惊人的贵金属即可进行。英国所必需使用的贵金属数量,相对于所买卖的商品的金钱价值而言,比法国和其他国家要少好几倍,因为在法国和其他国家,人们尚未普遍养成提供信用的习惯和脾性,因而不象在英国那样,那么普遍地采用这种所谓“经济实惠的方法”。货币在其职能被取代之后情况如何?货币是怎样从流通中消失的?这些问题稍后就会加以讨论。

第十二章 信用对价格的影响

第一节 钞票、汇票和支票对价格的影响,是信用的影响的一部分

既然我们已基本了解了信用替代货币的各种方式,就必须进而考察,使用这种替代物是怎样影响货币的价值,或者说商品的价格的。几乎不须说,货币的永久价值——各种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平均价格——不是这里要谈论的问题。这是由生产或获得贵金属的费用决定的。一盎司黄金或白银最终将与能以和它们一样的费用生产或输入的其他一切商品相交换。而一盎司黄金的汇单、本票或凭票即付的汇票,在出票人的信用没有降低时,其价值既不大于、也不小于黄金本身。

然而,我们现在讨论的不是最后的或平均的价格,而是当前的、暂时的价格。如前所述,这种价格可能远远脱离生产费用水平。价格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在其他情况不变时,流通中的货币增加使价格上升,而其减少则使价格下降。如果投入流通的货币多于能按与它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的价值流通的数量,则货币的价值在过剩持续期间将一直低于生产费用水平,而一般价格则将一直高于自然价格。

但是,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有另一些东西,例如钞票、汇票和支票,同货币一样流通,并执行货币的一切职能。这就发生了如下的问题:这些替代物是否同货币本身一样影响价格?可转让的票据数量的增加,是否同货币数量的增加一样,具有以同样的方式和同样的程度提高价格的趋向?有关通货问题的一些著作对这一点曾经作过不少论述,但尚未获得任何普遍赞同的、无可争辩的答案。

我认为,钞票、汇票或支票本身对价格完全不发生影响。对价格发生影响的是信用,无论它以什么形式提供,也不管它是否产生可以流通的、可转让的票据。

下面拟对这一看法加以解释和证明。

第二节 信用同货币一样是购买力

货币只是在用以交换商品时才影响价格。影响商品价格的需求是由用以交换商品的货币构成的。但是用以交换商品的货币并不等于人们拥有的货币。它有时较少,有时又较多。固然,人们使用的货币最后将既不多于、也不少于他们拥有的货币,但就一定时期而言,情况远非如此。有时人们为应不时之需或等待更有利的使用时机而在手头保存货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货币不是处在流通之中。用更为平易的话来说,它不是用来交换商品,也不准备用来交换商品。不处在流通之中的货币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然而,更常见的是与此相反的情况,即,人们用并非自己拥有的货币来购买商品。例如,用银行支票偿付贷款的商品不但不是用付款人拥有的货币来购买,而且通常也不是用银行拥有的货币来购买,因为银行已将(除通常的准备金之外的一切)货币贷给他人。刚才我们曾假设,一切人都与银行有来往,而且都与同一银行有来往,各种支付完全以支票进行。在这种理想的情况下,除掌握在银行手中的以外,任何地方都不复存在货币。因此,银行可以毫无危险地用以下办法将所有的货币脱手:将它当作金银块出售,或者将它贷出、运到外国去交换货物或外国的证券。但是,这时虽然货币已不被占有,或者最后甚至不复存在,但它仍会出现,并被人们用来购买商品,正象现在一样。人们将继续以货币计算他们的收入和资本,并以汇单(作为实际上不存在的东西的收据)来从事日常的购买。只要货币消失时在其他东西中留下相等的价值,在货币的原所有者提出要求时可用以进行偿付,那就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

然而,在以支票进行支付的情况下,买主用以从事购买的虽然不是他手头拥有的货币,但却是他有权要求得到的货币。但他也可以用只是他预料会取得的、甚或只是他自吹会取得的货币来从事购买。他可以用将来付款的承兑汇票、本票或简单的帐面信用(即只是答应付款)来取得货物。所有这些购买对价格的影响,同他们用现金来进行完全一样。一个人所能运用的购买力的数量,是由他拥有的或应当付给他的货币以及他具有的全部信用构成的。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运用他的全部购买力,但是他一直拥有这种购买力,因而他在某个时候运用的那部分购买力,就成为他对价格产生的影响的尺度。

假设他预料某种商品将涨价,因而决定不仅用他的全部现金,而且用他的财力能够从生产者或进口商处获得的信用来购买这种商品。谁都知道,他这样做对价格产生的影响,比他只限于用实际持有的货币来购买要大。他用自己的货币和他所获得的信用这两者的总和创造了对这种商品的需求,因而使价格与二者成比例地上升。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没有使用人们称之为通货替代物的书面票据,虽然交易没有引起汇票的使用,也没有引起普通钞票的发行,但价格还是受到了影响。买主也许不采用纯粹的帐面信用,而提供同一金额的票据;或者用借自银行的钞票来偿付货款,这样,这种购买就不是利用他自己对卖主的信用来进行,而是利用银行对卖主的信用和他自己对银行的信用来进行。如果他这样做,则他对价格产生的影响将等于而不会大于用银行信用进行的同一金额的购买。发生影响的原因是信用本身,而不是信用的形式和提供信用的方法。

第三节 信用急剧扩大和收缩的结果;对商业恐慌现象的分析

商业界人士是杏会将他们的全部或大量的信用用作购买力来增加对商品的需求,取决于他们对利润的预期。如果一般认为,由于需求增加,低产,输入发生障碍,或者其他原因,某种商品的价格似乎会上涨,商人们就会倾向于增加他们的存货,以便靠预期的涨价来获得利润。这种倾向本身就有助于产生人们所期望的结果,即价格上涨。如果这种上涨是大幅度的、递增的,对其他投机者就会产生吸引力,在价格开始下降以前,这些人总是愿意相信价格将继续上涨。由于他们参与购买,价格进一步上涨。这样,最初有若干合理根据的价格上涨,由于纯属投机性的购买而加剧,直到大大超过证明最初有合理根据的上涨幅度为止。过了一段时间,这一点开始被人们察觉;价格停止上涨,持有商品的人感到实现利润的时机已到,就渴望将商品出售。因此,价格开始下降。持有商品的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拥入市场,而愿意在价格正在下降的市场上购买商品的人很少,因而价格的下降比它的上涨更为急剧。那些以比合理计算的价格为高的价格购买商品的人,以及在他们实现利润以前就受到价格急剧变化的突然袭击的人,都是损失者,其所受到的损失,与价格下跌的程度以及他们所持有或必须偿付的商品数量成比例。

所有这些结果在不知信用为何物的社会也会产生:某些商品的价格可能由于投机而上涨到极高的程度,然后急剧回跌。但是,如果没有信用这种东西,则就一般商品而言,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一切购买都用现金进行,则对某些涨价商品支付货款,将使这个社会的很大部分货币流入这些商品的市场,因此,货币必然会退出其他各种商品的市场,这样,其他各种商品的价格就会下跌。固然,这种空隙可以用增加流通速度来部分地加以弥补;而这样做,在投机盛行的时期,这个社会的货币实际上是增加了,因为人们几乎不在手头保存货币,一旦收到货币,就尽快地用于具有诱惑性的投机。然而,这种办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总的说来,如果货币的数量不变,则人们要在某些物品上多用一些,就必须在其他物品上少用一些。然而,他们不能用现金办到的事,却可以通过扩大信用来办到。如果人们进入市场,以其期望在将来得到的货币从事购买,则他们所取用的钱款就是无限的,而不是有限的。这样进行的投机无论在多少种商品上进行,也不会妨碍其他商品的交易。它甚至可以同时在一切商品上进行。我们可以设想,在投机的狂热象流行病那样发作时,所有的商人不仅照常向制造商或种植业者定购他们经售的商品,而且尽他们的资本和信用之所能,开始囤积他们所能够购得的一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货币没有增加,也没有票据信用,只靠帐面信用扩大购买,所有商品的价格也将大幅度上升。过了一段时间,买进商品的那些人切望出售,于是价格又暴跌。

这是所谓商业危机的典型的、极端的事例。如果大多数商人难以或担心自己将难以偿还债务,人们就说发生了商业危机。这种普遍性困难的最通常的起因,是价格由于投机风潮声势很大,商且扩展到许多商品而上涨以后又回跌。某些使人们预期价格上涨的意外事件,例如新的国外市场的开放,或者多种主要商品同时呈现供给不足的迹象,会使投机活动在若干主导部门同时产生。价格上涨,持有商品的人将获得巨大的收益,或者似乎有能力获得巨大的收益。在公众的某种心理状态下,这种财产迅速增加的事例招来大量的模仿者,而投机不仅会大大超过由最初预期价格上涨的理由所规定的限度,而且会扩展到毫不具有这种理由的各种商品。然而,对这些商品的投机活动一开始,它们的价格就象其他的商品一样上涨。此时信用便急剧扩张。患有这种传染病的人不仅比平时更自由地使用信用,而且他们实际上也具有更多的信用,因为他们似乎在赚得巨大的收益,也由于当时流行的一种轻率的爱冒险的情绪,使人们愿意比其他时候更多地提供和取得信用,甚至向没有资格取得信用的人提供信用。这样,在著名的投机年1825年,以及19世纪的其他好多时期,许多主要商品的价格都大幅度上涨,其他各种商品的价格又不下降,因而可以说,一般价格上涨了(这样说并无不妥)。如果在这种上涨以后发生反作用,价格开始下跌,即使最初也许只是由于持有商品的人想售出商品,获得利润,投机性的各种购买也会停止。如果只是这样,则价格将只下降到它开始上涨时的水平,或者下降到从消费和供给状况看来是合理的水平。然而,价格会下降到更低的水平,因为,在价格愈益上涨:从表面上看每个人都在发财的时候,人们很容易获得任何数量的信用,同样,在每个人似乎都在亏本,许多人完全破产的时候,甚至以殷实著称的一些商号也难以获得它们习常取得的信用,而得不到信用,它们将感到极不方便;因为所有的商人都有需要清偿的债务,而且谁也不能肯定他已付托给别人的那部分资产可以按时收回使用,因此,没有一个人愿意贷放现金,或者延缓索取现金。这种情况发展到顶点时,除了这些合理的考虑,还会增添一种同原先的过分自信一样不合理的恐慌;人们愿以几乎任何利率短期借用货币,如能即时收款,也愿作出几乎任何牺牲来出售货物。这样,在商业大变动中,一般价格下跌到通常的水平以下,一如它在以前的投机时期上涨到通常的水平以上。这种下跌同上涨一样,不是起始于影响货币的某种情况,而是起始于信用的状况;即,信用的使用先是异乎寻常地扩大,随后又急剧缩减,尽管没有完全停止。

然而,并非在所有信用收缩——商业危机的特征——之前,必然会有异乎寻常的、不合理的信用扩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会导致信用收缩;例如,最近发生的危机之一,即1847年的危机,在发生前就没有异乎寻常的信用扩张,除铁路股票的投机外也没有其他投机活动,铁路股票的投机虽然大多十分猖狂,但通常都是用投机者能够承担损失的那部分资产来进行,不大可能引起普遍性的破产(造成普遍性破产的原因,是人们把他们的大部分资本投放在惯常经营的各种商品上,致使这些商品的价格发生剧烈变动)。1847年的危机属于另一种商业现象。各种情况的偶然凑合,使供给借贷市场的大部分资本从这一市场退出。就这次危机来说,这些情况是,由于棉花价格高涨和粮食空前地大量输入而需要向外国支付大笔款项,以及由于铁路公司催收股款和大肆借债而不断增加了对流动资本的需求,把流动资本变成了固定资本,不能再作贷款之用。这种种需求象往常一样,主要落在借贷市场上。输入的粮食的大部分(虽然不是最大部分)实际上是用政府借款的收益偿付的。购买谷物和棉花的人以及铁路股票持有人必须支付的额外的款项,或者是用他们自己的存款来支付,或者是用临时筹借的钱来支付。假若是第一种情况,他们将从银行提取存款,从而削除供应借贷市场的(货币)流量的一部分;假若是第二种情况,则他们将出售证券,或者付息借款,实际上是从借贷市场汲取资金。借贷需求的增加和可用以出借的资金的削减相结合,使利率提高,除非具有最好的担保,否则是借不到钱的。因此,一些已经由于经营不善而暂时地或永久性地亏损了资本的厂商,便不能使以前使他们得以勉力维持下去的信用不断地得到更新。这些厂商终于停止偿债。它们的破产或多或少地使曾经借款给它们的其他许多厂商深受牵连;而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称为“恐慌”的普遍不信任就开始出现,如果不存在几乎可以说是偶然的一些情况,使政府能以极其简单的措施(暂时停止实行1844年的银行特许条例)侥幸地发挥消除恐慌的力量(就这一措施本身来说,它毫不具有这样的效力),就会同1825年一样地发生信用崩溃。

第四节 影响价格的手段,票据比帐面信用更为有力,钞票比票据更为有力

信用对价格的一般作用既如上述,很明显,如果信用的哪一种特定方式或形式被认为对价格具有比其他方式或形式更好的作用,这只能是由于它对一般信用交易的增加给予了更大的便利或更大的鼓励。例如,如果钞票或票据对价格具有比帐面信用更大的影响,那么,这并不是由于信用交易有什么差别,它们无论用哪种方式进行,本质上都是一样的;而很可能是由于若采用钞票或票据,则信用交易较多的缘故。如果用钞票或票据作为工具,较之只靠记帐提供信用时能够使信用更广泛地用作购买力,则在这一限度内,也只是在这一限度内,我们有理由认为,前者对市场的影响大于后者。

似乎确实存在着上述这种差别。如果甲购买乙的货物,是用单纯的信用,或者是给予票据,或者是用银行家丙借给他的钞票来偿付,则就这一特定的交易而言,对价格的影响没有什么差别。差别是在以后的阶段发生的。如果甲以帐面信用购买货物,就没有什么明显的或方便的方法使乙能够以甲欠自己的债为手段来扩充自己的信用。究竟乙具有多少信用,要看人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一般评价。特别是乙不能将甲的债务抵押给第三者,作为借用货币或购买货物的担保。但是,如果甲给予他等额的票据,他就可以拿这张票据去贴现,这和他用甲和自己的联合信用来借用货币相同。或者,他可以在交换货物时付出这张票据,这是用上述的联合信用来购得货物。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都产生了第二次信用交易,它是以第一次信用交易为依据的,而且,如果第一次信用交易没有票据介入,则第二次信用交易就不会发生。交易也不用到此终止。票据在兑付以前可以多次贴现,或多次用来购买货物。如下说法未必正确:逐次持有票据的这些人即使没有这张票据,也可以利用他们自己与商人的信用关系来达到购买货物的目的。他们未必全部是具有信用的人,或者,他们已经充分利用了他们自己的信用。而且,不管怎样,不论是货币还是货物,靠两个人的信用总比只靠一个人的信用易于获得。谁都不会认为,一个商人靠他自己的信用借取1000镑,和拿同一金额的票据去贴现(如果付款人具有众所周知的偿付能力)一样容易。

现在我们如果假定,甲购买乙的货物时不用票据,而用由银行家丙处借得的钞票来进行偿付,那么,我们将发现,其间的差别更大。乙现在甚至可以不依赖于贴现者:甲的票据只有熟知他的偿付能力的那些人才愿收受,而银行对公众通常是具有信用的,它所发行的钞票至少在本地区人人都愿接受。因而,按照习惯(它已逐渐变成法律),以钞票进行支付,对付款人来说已完全清欠,而如他以票据进行支付,则在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不能付款时,他仍负有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乙可以用光(他持有的)全部钞票而毫不牵连他自己的信用。他以前具有的以帐面信用获得货物的能力,依然无所减损地留在他的手里,此外,他还因为持有钞票而获得一种购买力。这番话同样适用于可以相继地得到钞票的每一个人。只有甲,第一个持有者(他利用自己的信用向发行者告贷而获得钞票)也许会发现,他在其他方面所享有的信用因此而减少了;然而,即使就甲而言,这样的结果也不一定会产生;因为,虽然从理论上说,如果大家都知道他的一切情况,则他以自己的信用进行的每一次借贷,都该相应地减少他获得更多信用的能力,但是实际上,更常发生的是相反的情况,他得到一个人的信任,被认为是其他的人也可以无危险地信任他的证据。

因此,作为提高价格的手段,钞票似乎比票据更为有力,而票据又似乎比帐面信用更为有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因为人们可以较多地利用信用,人们就一定会这样做。如果经济状况没有提供可以使人利用信用来进行大规模购买的特殊的诱惑物,则商人们将只使用信用力的一小部分,而他们使用的这一部分采取什么形式,仅仅取决于哪一种形式对他们方便,只有在市场状况和商人的心理状态使许多人想异乎寻常地扩充他们的信用时,各种信用形式才会显示出它们各自的独特性质。已经以帐面债务形式极度扩充的信用,可以用票据进一步加以扩充,并可以用钞票更进一步加以扩充。这是因为,第一,每一个商人除他自己的信用以外,都可以用他向别人提供的信用创造更大的购买力;第二,银行对一般公众所具有的信用,一经赋予钞票形式(coined into notes),就象将金银块铸成便于携带和分割的货币一样,可以使相继持有钞票的每一个人,在他可以用自己的信用获得的购买力以外,增加相当数量的购买力。换另一种方式来说,在帐面信用的形式下,信用力只被使用一次,只是一次购买的基础;但如开给票据,则同一部分信用可以按照票据转手的次数,供多次购买之用;而所发行的每一张钞票,都将比照它的数额,使银行信用成为相继持有钞票的一切人手中的一种购买力,而丝毫无损于持有人也许拥有的用他们自己的信用进行各种购买的能力。总之,信用具有与货币完全相同的购买力;货币不仅与它的数量成比例地影响价格,而且与它的数量和转手次数的乘积成比例地影响价格,信用也是如此;因而,可以由一手转至另一手的信用,按照这个比例,比只能实行一次购买的信用更为有力。

第五节 帐面信用、票据和钞票之间的上述区别实际上并不重要

然而,所有这些购买力,只按其被使用的次数对价格发生作用;因此,这种作用只是在各种机遇适于引起信用异乎寻常地扩大使用的情况下才为人们所感觉到。在这种情况下,即在投讥时期,我认为,如下一点是不能否认的,即用钞票进行投机性的购买要比用票据进行投机性的购买,用票据进行投机性的购买要比用帐面信用进行投机性的购买,更能使价格上升。但是,这一点实际上远不如最初所能想象的那样重要;因为,实际上,投机性的购买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用钞票或票据进行,而几乎全部是用帐面信用进行的。论述这类问题的最高权威者图克先生说:“要求英格兰银行扩大贴现的事情”(对其他银行的要求或许也是如此),“在范围广泛的商品投机开始时或进行过程中即使曾经发生,也是极少的。这种投机的最大部分(虽非全部)最初都是以按各个行业例行的期限使用的信用开始的;因此,当事人无须在他们自己的可利用的资金以外,立即为这一目的借用可能需要的那么多资金。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以转卖为目的的现货的投机性购买。但是,一般说来,这只是信用交易的较小部分。因预料价格将上涨而进行的这种交易,大部分与从国外输入商品有关。对于商品输出,如果它大部分是以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信用进行,这一表述也是适用的。只要各种机遇继续带来人们所希望的有利结果,一般地说,当事人的信用就可以维持下去。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希望变现,则其他拥有资本和信用的人随时可以取代这些人;如果后来各种情况充分证明开始从事投机交易的理由是有根据的(因此,可以及时[将货物]脱售,供人们消费,而收回所投下的资本),就不致对借贷资本产生特别大的需求来维持交易。只有当政局变化、季节改变或其他偶然事件,使人们觉得现有的供给量将超过原来估计的消费率,以致价格将下降时,对资本的需求才会增加;这时,市场利率上升,向英格兰银行提出的贴现要求增加。”因此,钞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的增加,大都不带来投机或助长投机;钞票及其他可转让票据主要是在局势正在转变、人们开始感到困难的时候发生作用。

对于各种投机交易只靠帐面信用,毫不增加通常所说的通货,也可以发展到非常高的程度,知道的人极少。图克先生说:“拥有资本和信用的人所具有的购买力,远非实际上不了解投机市场的那些人所能想象。……一个人如果人们都知道他拥有足够的资本应付日常业务的需要,在其行业中又享有很好的信用,如果他认为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将看涨,而且在投机开始和进行时诸事顺遂,那他就会大量购进这种商品,购进的数量会远远大于他所拥有的资本额。”图克先生用若干极好的实例证实了这一说法,这些实例证明,不属于钞票或汇票一类的信用也可以发挥巨大的购买力,引起价格上涨:“1839年英国和中国之间发生了纠纷,人们因此而认为茶价将上涨,旱期的投机者中有若干零售商和茶商。当时在这个行业中人们的一般意向是囤积,换句话说,是购贮一定的数量,以满足未来几个月他们的顾客可能会有的需求。然而,他们中间有些人比其他的人更为乐观、更爱冒险,利用自己同进口商和批发商的信用关系,来进行大大超过自己业务的预计需要的大量购买。由于这种购买最初在表面上,而且很可能在实际上,是出于正当的目的,而且是在他们平常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的,因而当事人在购买时可以不付保证金(而如果知道他们是投机商的话,则要支付每箱2镑的保证金,以抵补这种商品的付款期限(3个月)届满以前可能产生的价格差额)。因此,他们丝毫不支出实际资本或任何形式的通货,就可以购买大量茶叶;当购买量大到引起人们注意时,他们用转卖一部分购得物所得的利润,就能够缴纳进一步的购买所需支付的保证金。在付款期限将近届满以前,投机用这个办法一直继续下去,使价格不断上涨(上涨了百分之百以上)。而且,如果当时的情况证明流行一时的看法——将来一切供给会断绝——是有道理的,则价格还要上涨,至少不会回跌。在这种情况下,投机商们即使不实现他们所预期的全部利润,也会赚到一大笔钱;他们可借此大大扩展自己的业务,或者退隐,落得个这样发财十分聪明的好名声。但是,结果不是这样有利。碰巧有两三船转载的茶叶运到这里,出乎人们意料地获准报关进口,而且人们发现进一步的间接装运还在进行。这样,供给的增加超出了投机商的估计,与此同时消费量却由于价格高昂而减少了。其结果,市场上茶价猛跌,投机商们只得以亏本的价格脱售,因此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破产了。据说,其中有一个人拥有的资本不超过1200镑(这笔钱已搁死在他的业务上),但他却千方百计地购得了4000箱茶叶,其价值超过80000镑,由于茶价猛跌,他损失了大约16000镑。”

我要举的另一个例子,是1838—1842年间谷物市场上的投机交易。有一个人在开始进行大规模投机时拥有的资本不超过5000镑(根据以后的调查得知),但一开头就获得成功,投机交易进行中又诸事顺遂,当他停止偿付债务时,人们发现他已千方百计地使他的购买额增加到了500000镑至600000镑之间。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来说明,根本没有资本的人,只靠信用,也能在行市对他们有利的时候进行巨额购买。“还要看到一点,用少量资本或者不用资本实行大量购买的这种投机,是在1839年和1840年进行的,当时金融市场处于极度紧缩状态,或者用现代的术语来说,货币奇缺。”

虽然投机性购买的主要工具是帐面信用,但有一点仍是无可争辩的,即,在投机时期,汇票和钞票的数量都在增加。固然,就钞票而言,这种增加在投机的最初阶段很少出现,(据图克先生说)人们向银行告贷不是为了购买,而是由于通常的信贷期限已经到期,而其所指望的高价格尚未达到,因而他们想继续保存货物不予出售。但是,图克先生所说的茶叶投机商如果不能由银行获得贷款(假如其所预期的价格上涨仍在继续,他们是很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则超过他们这一行的通常信贷期限(3个月),他们就不能继续进行投机。

既然钞票形式的信用是比帐面信用更加有力的提高价格的工具,那么,无限制地使用这一工具,就会延长投机性的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使这种上涨加剧,从而使其后的回跌更为剧烈。但是,其程度如何?我们又应赋予这种可能性以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考察一下投机时期极度增加的钞票对汇票一项(不说对国内的信用总额)所具有的比例,对我们就这一点形成某种判断会有助益。有人推测,任一时期现存票据的平均(流通)额都大大超过1亿英镑。大不列颠和爱尔兰的钞票流通额很少超过4000万镑,在投机时期增加的数额最多也不过2000万或3000万镑。而且,如前所述,这种增加在投机高度扩展时期(这时趋势显示出转变的迹象,商人一般都只想设法偿付现有的债务,而不谋求加以扩展)以前很少出现;而现有的票据流通额则从投机伊始就会大大增加。

第六节 支票同钞票一样,是影响价格的有力手段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许多政治经济学家以及大多数国民都认为,人为地限制钞票的发行,是防止(如果不能防止,则使之减轻)投机热的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个意见受到议会的注意和认可,因而颁布了1844年的通货条例。然而,就我们研究所及而言,虽然我们承认钞票对价格的影响力大于票据或帐面信用,但我们却没有理由认为,这种优越的效力是投机时期引起价格上涨的重要原因,因而也不能认为,对这一工具加以限制,就能象人们常常设想的那样,有效地缓和价格的上涨,或者缓和其后的回跌。如果我们计及信用交易的第四种形式,即由银行承付的支票和银行帐簿的过户(这种信用交易在一切方面都同钞票极其相似,对信用的扩张提供同样的便利,并能同样有力地影响价格),则我们更不能作如是想。用富拉顿先生的话来说:现令以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力量达到的目的,没有一项不可以用以下的办法达到,即每一个人在银行开一帐户,以支票进行5镑和5镑以上的支付。“银行不借给商人钞票,而可给商人开立帐户,并以它已同意垫付的金额记入该帐户的贷方;按照事先的商定,商人除对他有必要实行偿付的收款人开给支票以外,不应以其他任何方法提出那笔钱。这些支票很可能也象钞票那样转手;然而,更常见的是,接受支票的人将支票解入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而在他需要用钱的时候开一张新的支票来支取。因此,反对者也许会提出,由于原支票很快就要求兑付,那时必须付以钞票或铸市,因而必须准备等额的钞票或铸币作为最后结算手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得到支票的人可能与同一银行有往来,因而这张支票可能回到开出支票的那个银行;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屡见不鲜。如果这样,银行就不必付款,只须在帐簿上转一下帐就可以清算交易。即使支票交给其他银行,也可以不付款,而通过与其他支票抵消来清算;而且,在各种情况有利于银行信用的普遍扩张时,曾经提供较多信用,从而由其承付的支票也较多的银行,将持有较多的应由其他银行兑忖的支票,因而它只需准备足以支付尾数的钞票或现金;精明的银行只要有相当于债务三分之一的经常准备金,就足够了。而即使它靠发行自己的钞票来提供更多的信用,也同样要以铸币或英格兰银行钞票的形式保有通常的准备金。因此,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可以通过钞票流通提供的信用的一切便利,银行可以通过不妨称为”支票流通的方式来提供。

借助于在银行帐簿上记帐进行的这种信用扩张,同前已提及的依靠钞票进行的信用扩张一样,具有影响价格的一切高效力。将一张20镑的钞票付给某人,这是在他自己具有的信用以外,给予他以信用为依据的20镑购买力;付给他一张支票,情况也是如此。因为,虽然他不能用这张支票来购买任何物品,但是他可以将它存入银行,并据此开发支票。由于这种凭一张已经交换井已付讫的支票而可以开支票的行为,能够同以钞票从事购买一样反复进行,因此,它同样可以导致购买力的增加。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最初的贷款或信用,在相继得到部分信用的人们手里作为购买手段有可能成倍增加,正象钞票的购买力在钞票回到发行者手中以前,按照它在人们之间转手的次数成倍增加一样。

近来人们很希望用人为的规则来限制钞票的发行,以此缓和商业的变动,但从上述考察看来,这种肤浅的方法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探讨这种限制的一切后果,以及对赞成和反对的理由作出判断,都必须展缓到讨论完外汇和金银块的国际移动以后进行。

现在我们只研究价格的一般理论,其主要部分为各种信用对价格的不同影响。

第七节 钞票是货币吗?

上述几种信用形式是不是货币?特别是钞票是否应当视为货币?对于这个问题,人们已进行了很多的讨论和争论。但是,这个问题完全是文字上的问题,几乎不值得提出来。人们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问题,叫人难以理解,除非有一些权威人士依然坚持社会和政治经济学幼年时期的学说,认为决定一般价格的是相对于商品数量的货币数量,认为要维护只有钞票能影响价格、其他的信用形式部不影响价格这种论断,就要着重证明钞票是货币,而其他的信用形式都不是货币。然而,很明显,价格不取决于货币,而取决于购买。存在银行里不提取的货币,或不是为了从事购买而提取的货币,都同未曾使用的信用一样,对价格不发生影响。用以购买商品的信用,则同货币一样影响价格。因此,在对价格的影响上,货币和信用完全一样;从这一点说,无论我们把钞票看作货币还是信用,都无关紧要。

然而,这一专门用语问题既已提起,似乎就应该予以解答。认为钞票是货币的理由是,按照法律和习惯,它同金属货币一样,具有可用以最后结算交易的特性,而把债务转给他人的其他偿债方式则不具有这种特殊权能。这里,首先使人联想到的一点是,按照这种说法,则至少私人银行的钞票不是货币;因为偿还债务时,不能强迫债权人接受这种钞票。如果债权人予以接受,交易自然可以得到结算;但是,按照同一假设,一捆衣料或一桶葡萄酒也会起这种作用,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被看作货币。货币是法定货币,这似乎是货币概念的本质部分。人们普遍承认,成为法定货币的不兑现纸币是货币;在法语中,“纸币”(papier-monnaie)这一用语的意思实际上就是不兑现纸币,而可兑现纸币只是“不记名票据”(billets a porteur)。只是就兑换法下的英格兰银行钞票来说,才产生了问题。因为,虽然这种钞票由该行以外的其他一切人支出时是一种法定货币,但由该行自己支出时却不是法定货币。就买主而言,英格兰银行钞票无疑可用以了结交易。一旦他以英格兰银行钞票作了支付,人们就决不能要求他再次支付。但我承认,我不明白,就卖主而言,如果他只是在英格兰银行遵守支付诺言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他的商品的价款,那怎么能够认为交易已经完结了呢?一种票据如果有可能因为公司破产而丧失一切价值,那它在货币与信用相对立的意义上,就决不是货币。它或者不是货币,或者既是货币,又是信用,将它称为“被创造出来的信用”(coinedcredit),也许最为适宜。其他的信用形式可称为“铸块形态的信用”(creditin ingots),以与前者区别开来。

第八节 在钞票和其他信用形式之间,不存在种类上的区别

一些具有高级权威的人士断言,就对价格的影响来说,钞票与其他信用形式之间的差别要大于我们在前面所承认的差别,而且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本质上的差别。他们以如下事实作为这种差别的依据,即:一切票据、支票以及帐面信用都是最初就打算、而且实际上最后也是以铸币或钞票清偿的。因此,按照这些权威人士的说法,流通中的钞票和铸币同为其他一切信用手段的基础;而上层建筑是与基础相适应的;因而钞票的数量决定其他一切信用形式的数量。在他们看来,如果钞票增加,则票据、以支票进行的支付都会增加,而且(我想)帐面信用也会增加。他们还认为,调节和限制钞票的发行,则由于其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其他一切信用形式均将受到类似的限制。虽然我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看到这些权威人士这样明确地说,因而我感到还不能完全肯定理解了他们的意思,但是我相信自己已准确地表述了他们的看法。随着钞票的增加或减少,一般地说(虽然并不总是如此)其他各种信用也增加或减少,这也许是正确的;因为导致某一形式的信用增加的事态,也会导致其他形式的信用增加。但是,我觉得没有理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固然,如果我们从铸币和钞票决定价格这样的假定(我觉得人们暗中就是这样假定的)出发,他们所坚持的命题就必然会随之产生;因为,随着价格的提高或降低,同样的购买将引起票据、支票和帐面信用数额的增多或减少。但是,这一推理的前提正是有待证明的命题。如果撇开这一假定,我不知道这个结论怎样才能得到证实。人们向与之交易的某人提供的信用,并非取决于当时在流通的钞票或铸币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他们对他的偿付能力的判断;如果他们在计算中还要考虑某种更具普遍性的问题,那仅仅是在借贷市场不景气的时候,因为此时他们拿不准自己能否获得惯常依靠的信用;而且,即使在这样的时候,他们所注意的也是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而不是钞票的数量(撇开先入之见不谈)。以上讨论的是愿不愿意提供信用的问题。而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即取决于他对商品未来价格的判断;这种判断或者以已在进行的价格的上涨或下跌为依据,或者以他对供给和消费情况的预计为依据。如果商人将他的购买扩大到超过了他现有的支付手段,而与人约定在某一指定的时间付款,那么他所以这样做,或者是由于他预期在那一时间到来以前交易将顺利了结,或者是由于他预计那时自己将从其他交易的收益取得足够的现款。这种预期能否实现取决于价格,而非特别取决于钞票的数量。母庸置疑,这个商人也会自问,倘若这种预期落空,他在最坏的情况下可以在什么地方获得暂时的贷款来履行契约。但是,第一,这种对未来的深思熟虑——即考虑在渡过难关的过程中会碰到多少困难——似乎过少,在被认为应当大胆冒险的时期,对于充满自信而敢于超出自己的财力去冒险的人来说,不足以成为一种自制力量。其次,我以为,他们自信在万一倒霉的时候也能获得救助,主要是凭靠对自己个人信用的估计,以及(或许是)对借贷市场的一般状况的某种考虑(不是通货的数量)。他们知道,如果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将难以获得贷款。但是,如果他们感到在自己把商品卖出,收回货币以前很可能发生商业危机,他们就不会从事投机。如果没有发生一般信用的大紧缩,他们当时的业务状况使贷方确信贷款完全有希望收回,他们就有把握获得自己确实需要的贷款。

第十三章 论不兑现纸币

第一节 不兑现纸币的价值取决于其数量,是可以随意调节的

经验表明,只要在没有内在价值的一张纸上标明它等于一定数额的法郎、美元或英镑,它就能够按这一金额流通,并使发行者获得同额铸币所能产生的一切利益。因而,各国政府感到,如果它们自己能够不受私人发行纸币时所受到的那种制约(即一经人们求兑,就须付以票面署明的金额),而将这种利益据为己有,这当是一种巧妙的方法。它们决定尝试一下看能否摆脱上述可厌的义务,而仅凭称一张纸为一镑,并应允人们用以纳税,就使所发行的这张纸作为一镑流通。几乎一切既定的政府一般都能以其具有的权力来顺利地达到这一目的。我认为可以这样说:它们暂时总是成功的,只是由于它们明目张胆地滥用权力而使之受到损害,它们才丧失了这种权力。

就不兑现纸币来说,执行货币职能的是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执行货币职能的权力完全得自协定。而协定也完全能够授与这种权力。这是因为,使某人将某种东西当作货币来接受,甚至按某一任意规定的价值加以接受,只需要做到这样一点,那就是使他确信,别人也会按同样的条件从他那里接受这种东西。唯一的问题是,决定这种通货的价值的是什么?因为它不会象金银(或者可随意同金银交换的纸币)那样取决于生产费用。

然而,前已提及,即使是金属通货,决定其价值的直接因素也是它的数量。如果它的数量能够由官方任意规定,而不取决于通常商业上的盈亏动机,则它的价值将取决于官方的命令,而不取决于生产费用。持有人不能随意用来兑换金属的纸币,其数量是可以任意规定的;如果发行者是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则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通货的价值完全是任意规定的。

假定完全以金属硬币作为通货的一个国家,突然发行纸币,发行量相当于流通中的金属硬币的一半,不由金融机构发行,也不采取贷款方式,而是由政府发行,用以支付薪金和购买商品。由于通货突然增加了一半,所有物品的价格都将上涨,特别是金银制品的价格将上涨。一盎司经过制作加工的黄金,其价值本来就大于一盎司金币的价值,现在则更要大于通常用来补偿工艺价值的那一差额;因而为制作加工的目的而熔化金币,将是有利可图的,这种熔化会一直继续到金市的减少额等于纸币的发行额为止。由此,价格将回复到最初的水平,除原有的金属货币的一半为纸币所取代以外,别无变化。现在,假定纸币又一次发行;同样的一系列结果将再次产生;这种情况将一直继续下去,直到全部金属货币消失为止,也就是说,如果所发行的纸币的最低面额与铸币的最低面额相同,金属货币才会消失;如果不是这样,则会留下一些铸币,进行小额支付。上述情况导致的可作装饰用的金银数量的增加,将使金银制品的价值暂时略有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纸币的发行额已达到金属货币原先的流通额,也仍将有一些铸币继续同纸币一起流通,其数量适足使通货的价值下降到金属材料已降低的价值。但是,价值一旦下降到低于生产费用,则来自矿山的供给的停止或减少,就会使剩余为通常的破坏作用所消除,因而金属和通货将恢复它们的自然价值。这里我们仍是假定(过去我们始终这样假定),该国自有矿山,同其他国家没有商业关系;因为,在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由于纸币的发行而显得过多的铸币,会被人们以更迅速得多的方式消除。

到此为止,不论纸币可否兑换硬币,其作用大体相同。当金属完全被取代、完全被排除在流通之外时,可兑换纸币和不兑现纸币之间的差别才开始表现出来。假定在黄金或白银已全部退出流通(领域),而被等量的纸币所取代后,纸币发行额仍在增加。同样的一系列现象将重新产生:价格上涨,金银制品的价格也在其列,因而象过去那样,人们会想方设法获取铸币,将其熔化为金银块。于是铸币不再流通;但是,如果纸币是可以兑换的,则人们仍可以此向发行者换取铸币。因此,在金属完全被取代以后强行流通的一切增发的纸币,将会与铸币交换而回到发行者的手中;从而,可兑换纸币能够在流通界保持的数量,不会多到使它的价值低于它所代表的金属价值。然而,不兑现纸币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它的增加(如果法律准许)无所阻碍。发行者可以无限增发,相应地降低它的价值而提高物价;换句话说,他们可以使通货无限贬值。

这种权力无论授予什么人,都是一种难以忍受的弊害。流通媒介的价值的一切变动都是有害的:它们扰乱现有的各种契约和预期,这种变动的可能性,也使一切长期的金钱契约变得极不可靠。为自己购买、或给予他人100镑年金的人,不知道几年后它将相当于200镑还是50镑。这种弊害即使仅由偶发事件引起,也已很大,如果出自个人或团体的任意处置,则尤为巨大;这种人或团体可因财产价值的人为变动而得到很大好处:而由于每次发行本身就是利润的源泉,他们无论如何都对尽可能多地发行(纸币)抱有强烈的兴趣。不用说,降低通货的价值可以使发行者获得直接利益,而在通货为政府纸币的情况下则总是如此,因为他们自己的债务是用这种媒介计算的。

第二节 不兑现纸币如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也许是安全的,但不方便

为了防止通货的价值被人们故意改变,并尽可能缩小它因偶发事件而发生的变动,一切文明国家都以所有已知商品中价值最不易变动的商品,即贵金属,作为流通媒介的价值标准;凡其价值不与贵金属的价值相一致的纸币,均不应存在。这一根本准则,即使是最滥发不兑现纸币的政府也未尝完全无视。即令它们没有(象它们通常所做的那样)表示要在某一不确定的未来时日以硬币兑付,它们至少也要给它们所发行的纸币以铸市的名称,实际上表示(虽然通常是虚假地)要使纸币的价值与铸币的价值保持一致。甚至就不兑现纸币而言,这也不是不能实行的。固然没有可自由兑换条件下的那种自动控制,但却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指标,可用以判断通货是否贬值,以及贬值到什么程度。这个指标就是贵金属的价格。如果纸币持有人不能要求把铸币兑换成金银块,如果铸币在流通界已荡然无存,则金银块的价格同其他各种物品一样升降;而如果金银块的价格高于造币厂的价格,例如,如果1盎司黄金可以铸成相当于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铸币,但却可售得4镑或5镑纸币,则通货的价值即按此程度跌至金属通货的价值以下。因而,如果不兑现纸币的发行受各种严格的规则——其一为,金银块的价格一涨至造币厂的价格以上,发行额即应缩减,直至金银块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价格再度一致——的限制,这种通货就不会产生通常被认为是不兑现纸币所固有的一些弊害。

但是,这种通货制度并不具有足以劝使人们采用的优点。由金银块的价格调节的不兑现通货,它的一切变动同可兑换通货完全一样;因而,可以由此获得的利益只是,保持贵金属储备的必要性得以消除。不过,这并不是十分紧要的,特别是对政府来说,只要它的信用不受到怀疑,它就无须象私人发行者那样保有大量的准备金;由于人们对它的偿付能力从来不会产生真正的怀疑,它不致遇到重大的、突然的兑付要求。同这一微小的利益相对照,在这种通货制度下,第一,存在着为影响通货而以欺诈手段扰乱金银块价格的可能性;一如在谷物法有效期间受到人们那么多的、正当的指责的,有些人虚售谷物,以影响谷物的平均价格。但是更有力的理由是,遵守最无教养的人也易于理解的简单原则,是很重要的事情。每个人都能理解自由兑换;每个人都知道,能在任何时候与5镑相交换的物品,具有5镑的价值。凭借金银块的价格进行调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观念,对此,人们不可能通过上述普通的联想而得到了解。一般国民对受到这样的调节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的信任,远远不如对可兑换纸币的信任;而最有教养的人也有理由怀疑,这一规则人们能否严格遵守。这一规则的根据不为国民所充分了解,舆论也许就不会同样严格地推行,而且,在某种困难情况下,也许还会表示反对,而就政府本身而言,停止自由兑换,较之放松也许可以认为多少是一种人为规则的东西,似乎是更激烈、更极端的措施。因此,有很充足的理由可以认为,即使是调节得最好的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也不如可兑换纸币。在金融紧急时期,过度发行的诱惑至为强烈,因而不允许有任何东西削弱(不论程度如何微小)防止过度发行的壁垒。

第三节 考察不兑现货币如果代表现实财产就是安全的这一学说

虽然在政治经济学上没有其他学说较之如下的学说有更为明显的依据,即,纸币如果不依靠可兑换性,不依靠使之等于金属货币的某种限制原则而与金属货币保持同样的价值,就会带来弊害,虽然经过多年的讨论,近来这一学说已经深入人心,但是持不同意见者仍然很多,而且经常有人提议用无限制地发行不兑现纸币的方法来消除社会上的一切经济弊病。老实说,这种想法确有很大的诱惑力。如果人们一旦敢于相信,在纸片上印几个数字,就可以不课税而偿还国债,支付政府的费用,总之,使全社会发财,那倒真是前景光明灿烂。人们所指望于点金石者,也不过如此。

然而,由于这些计划常常以失败告终,又总是有人重新提出,因此,考察一下使计划者本身受到蒙蔽的若干谬误,并不是多余的。最普通的一种谬误是,只要每一张纸币都代表财产,或者说,它有现实的财产作为依据,纸币的发行就不会过度。所谓“代表”和“依据”这些用语,大多不具有任何清晰的或十分明确的含义;如果说它们具有这样的含义,那么,它们的意思不过是,纸币的发行者必须拥有等于其所发行的全部纸币的价值的财产(不论这种财产是他们自己的,还是别人委托他们保管的),虽则拥有财产的目的不很清楚;这是因为,如果不能用纸币换取这种财产,则仅只存在这种财产,如果能用以维持纸币的价值。就难以测知了。不过,我相信,人们是拿它作为这样一种担保,即,如果某一麻烦事件导致一切业务终止,它可以保证纸币的持有者最终得到赔偿。以这一理论为基础,产生了许多计划,如“以全国的土地为担保发行货币”的计划以及类似的计划。

如果认为这种想法多少有点道理,那是因为,人们混同了纸币易于产生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弊害。其一为,发行者无力偿付;如果纸币是以发行者的信用为依据(即约定见票即付或在将来某一时间兑付现金),则发行者无力偿付当然会使纸币失去导源于这种约定的所有价值。这种弊害,不论纸币信用如何适度使用,也一样容易产生。对此,如果规定这样的条件,即一切发行均应“以财产为依据”,例如,规定纸币只能在有某种贵重物品作担保,明确规定这种物品必须用于赔偿的条件下发行,则确能有效地加以预防。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另外一种弊害,这种弊害,即使是最有偿付能力的商号、公司或政府发行的纸币,也是容易产生的,那就是:发行数量过多会贬值。法国大革命期间发行的“指券”(assignats)纸币,就是根据这种原理发行的通货。指券“代表”巨额极其贵重的财产,即王室、教会、修道院和移民的土地,其数量可能达到法国领土的一半。指券实际上就是上述大宗土地的定单或让与书。革命政府确实曾想把这些土地“铸”成货币。但是,说句公道话,最初他们并不打算大大增加发行额,最后不得不这样做,是由于其他一切财源枯竭。按照他们的想法,指券会很快回到发行者手中来换取土地,而且,在土地全部卖掉以前,他们可以持续不断地重新发行指券,而不致使流通中的纸币多于适度的数量。他们的希望落空了,土地没有象他们所期望的那样很快售出。买主不愿将他们的货币投放在土地上,因为如果革命失败,其所购买的土地很可能被无偿地收回。代表土地的纸片惊人地增加,以致不能再保持它们的价值,一如所有的土地如果同时拿到市场上出售,它们本身的价值就不能保持。其结果,购买1磅黄油,得支付600法郎的指券。

有人说,指券的例子不具有结论性,因为指券只代表一般的土地,而不代表一定量的土地。他们断言,防止指券贬值的适当方法,是对所没收的一切财产,都按金属价值估定它们的价值,而以这种价值为限度(不超出这一限度)来发行指券;并给予持有指券的人一种权利,即他们可按登记的价值,用指券换取任何一块土地。毫无疑问,这种方法要优越于实际采用的那种方法。如果采用了这种方法,指券的价值就决不会降到那种不象话的程度。这是因为,不管指券的购买力相对于其他各种物品而言会下降多少,指券对土地都将保持其全部购买力,不等指券的市场价值大量丧失,人们就很可能拿它们来换取土地了。然而,必须记住,指券不贬值的前提是,其流通的数量不大于可兑换成现金时的数量。因此,虽然在革命时期,这种一经提出要求就可兑换为土地的通货,作为一种以最少的损失迅速出售大量土地的手段,也许是合宜的,但却很难看出如当作一国的经常制度,它与可兑换铸币的通货相比,具有什么优越性。而其不利之处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土地的价值远比金银的价值易于变化,此外,对大多数人来说,与其说土地是一种称心的财产,不如说它是一种累赘(除可换成货币外),所以,只要纸币稍微贬值,人们就会要求以纸币兑换金银;但如纸币只能交换土地,则在一定限度以内,他们也许宁可让它贬值,而不以之交换土地。

第四节 考察增加通货可以促进产业发展这一学说

不兑现纸币的鼓吹者所凭借的另一种谬论,是通货加速产业发展的学说。这种思想始见于休谟的《论货币》,后来它获得了许多热诚的支持者。

伯明翰通货学派就热心支持这种学说,阿特伍德曾是该学派最著名的代表。阿特伍德先生认为,纸币增加所引起的物价上涨,会激励每一个生产者作出最大的努力,并使一国的全部资本和劳动得到充分利用;他认为,这种情况在物价以极大规模上涨的一切时期,是经常发生的。然而,我以为,阿特伍德先生所说的那种能使一切从事生产的人焕发出巨大热情的东西,必然是生产者的一种期待,即期待着用自己的劳动产品换得更多的一般商品、更多的真实财富,而不只是换得更多的纸币。但是,按照上述假设,这一期待必然会落空,因为,既然假定一切价格都以同样幅度上涨,那么谁都不能以自己的货物真正换得比过去多的货物。那些与阿特伍德先生看法相同的人,要想诱使人们异常努力地干活,就只有延长人们的幻觉,即使货币价格逐渐上涨,从而使每一个生产者经常感到他们获得的报酬正在增加,尽管实际上决不会增加。对于这个计划:除了指出它完全不能实行以外,无须再列举其他反对的理由。它指望全世界的人都永远相信,纸片越多,财富也就越多,而看不到,即使使用它们的全部纸币,他们也不能买到比过去多的物品。这一学派虽然这样重视物价高涨时期的经验,但是在任何物价高涨时期,人们都没有犯过这样的错误。阿特伍德先生所误认为的繁荣时期,实际上只不过是投机时期(一切物价高涨时期,在通货可以自由兑换的制度下,必然如此)。在这样的时期,投机家们都认为他们的财富增加不是由于高物价持续下去,而是由于高物价不再持续,即,任何在物价持续高涨时期设法脱售的人将会发现,在物价回跌以后,自己拥有较多的英镑,它们的价值并没有减少。如果在投机临近结束时发行一种纸币,足以使物价保持在物价高涨时期达到的最高点,则最失望的莫过于投机家了;因为他们认为靠及时脱售已经获得的收益(使他们的竞争者遭受了损失,这些人在他们出售时买进,而在物价回跌后不得不卖出)会从他们的手中消失,除手里点数的纸票多了几张外,他们别无所得。

休谟对于这一学说的描述,和阿特伍德先生略有不同。他认为,一切商品的价格不会同时上涨,因而如果某些人在他们想购买的物品尚未涨价时,能通过出售他们必须出售的物品获得较多的货币,这些人就可以获得一种实在的利益。(他似乎认为)获得这种利益的人始终是行动最早的人。但是,很明显,既然有人由此获得比平常多的利益,就必然有人所得少于平常。如果事情象休谟所设想的那样,则受损失的人当为涨价最迟的商品的卖主;按照假设,他要按旧价将他的货物卖给已由新价获利的买主。这种卖主出售他的商品时只获得惯常数量的货币,而这时某些物品用从前那样多的货币已不再能够买到。因此,如果他知道这一点,他就会提高他的商品的价格,从而使买主无从获得那种被设想为能够对他的勤勉起刺激作用的利益。相反地,如果卖主不知道这个情况,只是在他支出货币时才发现事情已经演变到这样的地步,则他的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就将低于通常水平;其他商人的勤勉受到激励,而他的勤勉则显然由于相反的原因而减弱。

第五节 通货贬值是对社会的课税,是对债权人的欺骗

物价普遍而持久地上涨,换句话说,货币贬值,不损害某些人,就不能使任何人获利。用纸币代替金属货币,可使国家获利;但超出这一限度增发纸币,就成了一种劫掠。

发行纸币显然可以给发行者带来利益,在人们拿纸币兑现以前,发行者可以把纸币当作真实的资本来利用;只要通货不因发行纸币而持续增加,而只是用纸币来代替同等数额的金银,则在发行者获得利益时,就不会有任何人遭受损失,因为利益得自给社会节省了较昂贵的材料的费用。但是,如果没有金银被替代——如果发行纸币使通货增加,而不是用纸币替代通货中的金属货币——则持有通货的一切人,将因其贬值而蒙受同发行者的利得恰好相等的损失。这实际上是为发行者的利益而向他们征收的一种租税。有些人也许会反对这种说法,他们的理由是,由于增发纸币而获得了贷款的生产者和商人也能获利。然而,他们的利益并不是一种额外的利益,而只是发行者在损害一切货币持有人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的一部分。发行者井没有把向公众征税带来的利润全部留给自己,而是同他的顾客分享。

但是,除发行者或其他人通过发行者在损害一般公众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外,还有一种不正当的利益,由人数更多的一个阶层、即负有固定金钱债务的那些人获得,所有这些人都由于通货贬值而解除了一部分债务或其他债务负担。换句话说,他们的债权人的一部分财产,无偿地转让给了他们。从表面上看,也许会认为这对产业是有利的;因为各生产阶级都是大借主,其对各不生产阶级(其中包括实际上不从事营业活动的一切人)所负的债务要大于各不生产阶级对它们所负的债务;如果将公债包括在内,尤其如此。只有这样,也就是通过减轻固定负债的压力,物价的普通上涨才能为生产者和商人带来利益。如果诚实和信誉对于整个世界、特别是对于产业和商业并不重要,那么这可以认为是一种利益。然而,很少有人会说,仅仅由于使国家和私人的债权人丧失一部分债权是值得想望的,通货就应当贬值。具有这一趋向的各种计划几乎总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带有偶然性的原因,例如,需要补偿以前在相反方面造成的不公平。

第六节 考察进行这种欺骗的某些口实

例如在英国,自1819年以后,多年来有人坚决主张,仍旧存在的大部分公债和大量私人债务是1797—1819年间欠下的,当时英格兰银行无须以现金兑现钞票;现在借主(如属公债,则为全体纳税人)对于这种用贬值的通货借得的钱,须按相同的名义数额用具有十足价值的通货支付利息,这是极不公平的。按照某作者的看法,当时货币贬值的程度平均为30%、50%,时或超过50%;因而结论是,我们或者应当恢复这已经贬值的通货,或者应当从过去的公债、抵押债务或其他私人债务中,减除与估计的贬值程度相应的百分比。

对于这个学说,通常是这样辩驳的。姑且承认恢复现金支付而不降低兑换标准,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使债务人用价值提高的通货偿付贬值时所借的通货。但现今对这种损害作出补偿,已为时太晚。现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已不是1819年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岁月的流逝,已使社会的金钱关系完全改变;现在要确定当时谁是受益人,谁是受害人,已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能纠正错误,而只是在已有的不公正行为之外,加上另一普遍的不公正行为。就实际问题而言,这种论证当然是具有结论性的;但是,这一正直的结论,却是以很狭隘、很粗俗的理由为依据的。它承认,1819年的所谓皮尔法案(该法案规定重新以3镑17先今10便士半的原来标准来兑付现金),确如人们所说,是不公正的。但是这种承认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当时国会别无选择;它完全有义务坚持过去所承认的标准,这可以用三种不同的理由——两种是事实上的,一种是原理上的——来证明。

事实上的理由是这样的。第一,所谓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产生的公私债务,是以比现在用来支付利息的通货价值低的通货订约的,这不是事实。中止履行兑现义务,曾经给予英格兰银行降低通货价值的权力,确是事实。英格兰银行真正行使了这种权力,也是事实,虽然行使的程度远低于人们常说的那种程度;因为黄金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估价之间的差别,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在战争的最后5年差别最大时,也没有超过30%。通货按照这一幅度贬值了,也就是说,通货的价值要低于它表示要坚持的标准的价值。但是,当时欧洲的情况是:由于贵金属异乎寻常地被人们大量贮藏,并为各国庞大军队(这些军队使当时欧洲大陆遭到破坏)的军用金库所吸收,标准本身的价值已大为提高。而最大的权威们(只要列举其中的图克先生,就足够了)在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以后,也相信纸币和金块之间的差别,并不大于黄金本身价值提高的程度;纸币的价值虽然相对地低于当时黄金的价值,但并不低于黄金或不可兑换纸币在其他时期的通常价值。如果这是真的(事实根据在图克的《物价史》中有确切的记述),那么,以通货贬值为理由反对公债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全部论辩的根据就被推翻了。

但是,第二,即使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各个时期,通货的价值已按其标准的贬值程度而降低,我们也必须记住,公债或其他长期债务只有一部分是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产生的。其很大部分是1797年以前订立的契约;其更大部分是在限制兑现时期的最初几年订立的契约,当时纸币和黄金之间的差别尚小。对于第一部分持有人,由于有22年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来支付利息,因而他们遭受了损害;对于第二部分持有人,在用(相对于借款时所用的通货)已经贬值的通货支付利息的那些年,也有所损害。假如重新按较低的标准兑付现金,那就是为了避免给予第三种债权人(在通货贬值程度最大的几年间贷出货币的那些人)不正当的利益,而使上述两种债权人所受的损害永久化。事实上,这是对一部分人支付不足,而对另一部分人支付过多。已经去世的米什先生曾经不辞辛劳地对这两种金额进行了算术的比较。通过计算,他断定,假如有人在1819年计算一下公债持有人由于纸币脱离兑换标准而得到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则可看出,就全体而言,他们是损失者;因此,如果以通货贬值为理由认为对这种损失作出补偿是正当的,则全体公债持有人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不应由他们提供补偿。

以上所述是事实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些事实上的理由并不是最有力的。更有力的,是原理上的理由。假如不只是一部分债务,而是全部债务,都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不仅与其兑换标准相比较已经贬值,而且与其本身以前和以后的价值相比较也已贬值)欠下的;并且我们现在是用比借钱时所用的价值高出50%甚至100%的通货来支付这种债务的利息。如果这样的支付条件是原契约的基本构成部分,那么,这会对支付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呢?现今这不仅是事实,而且事实尚不止此。契约为公债持有人规定的条件,比他已接受的还要好。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期间,国会曾作出这样的保证(由此,这一立法机关负有任何立法机关所能承担的最高义务),即:至迟在全面媾和后6个月内,就要按照过去的标准重新开始兑付现金。因而,这已成为每次借款的实际条件;借款条件也因此而更为有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除非依照向印度王侯贷款时规定的条件,否则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得到借款的。如果当时政府暗示或者明言,惜到钱以后,其计算标准会持续降低,降低到借主的立法机关的“集体智慧”认为适当的程度,那么谁都不会知道要用什么样的利率才能诱使具有常识的人用其储蓄进行这样的冒险活动。无论公债持有人由于恢复现金兑付而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他们得到的。他们所提供的价值,已超过他们所得到的价值;因为现金兑付不是在媾和后6个月内,而且在媾和多年后恢复的。因此,即使撇开我们的一切议论(除了最后这一点以外),而且承认有关这一问题的反对方面所坚持的一切事实,公债持有人也还是没有得到不正当的利益,反而是受害者;而且,假如不是由于对此不可能作出判决,假如不是由于应遵循法律和政策上一项有益的一般准则,即凡事都应有个了结,那他们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章 论供给过剩

第一节 在一般情况下,商品会供给过剩吗?

我们在前几章中对货币理论作了初步说明,现在回过头来讨论一般价值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对货币的性质和作用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前,是不可能进行今人满意的探讨的,因为我们所须反驳的谬见主要来源于对货币作用的误解。

前已提及,一切物品的价值都趋向子一定的中心点(我们已称其为“自然价值”),即在这一中心点,每一物品与其他一切物品按各自的生产费用的比率互相交换。我们也曾提到,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只是接若干年的平均数计算,才与自然价值相一致,或接近于一致;它不断地由于需求的变化或供给的偶然波动,而提高到自然价值以上,或者降低到自然价值以下。但是,由于供给具有与商品按自然价值出售时所有的需求相适应的趋势,因而这些变动可以自行得到矫正。这样,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经过平衡后,反而会趋向于同一中心点。所有商品都有时供给不足,或短缺,有时供给过剩,或者用商业用语来说,供过于求。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商品持续短缺,商品就会向生产者或卖主提供异常高的利润率;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商品的供给超过了需求水平,售价无法提供通常的利润,因而卖主不得不满足于较少的利润,在非常情况下还不得不甘受损失。

由于任何一种商品都可能发生供给过剩的现象,并由此而给生产者或商人带来不利或损失,因此有许多人(包括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认为,所有商品有可能同时发生这种现象;财富的一般生产过剩是可能的;商品的供给总额超过需求总额也是可能的;其结果,一切生产阶级将陷于不景气状态。这种学说的主要倡导者,在英国有马尔萨斯先生和查默斯博士,在欧洲大陆有西斯蒙第先生。对于这种学说,我已在本书第一篇中予以反驳;但是,在我们的探讨的那一阶段,要充分考察这种谬误(我这样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谬误实质上是以对价值和价格现象的误解为依据的。

在我看来,这一学说在它的概念中就包含着许多矛盾,因此,我感到,要对这一学说作出人们能立即明白的叙述,使它的支持者橘意,是很困难的。他们一致主张,一般地说,总产量有可能超过需求水平,而且有时确实如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产品就无法按生产费用加利润的价格卖出去;其结果,价格或价值(对此二者,他们几乎不能精确地加以区分)普遍下跌,因而,生产者生产得愈多,就愈穷,而不是愈富;所以查默斯博士谆谆教诲资本家,要用道德抑制对利润的追求;而西斯蒙第则反对机械及提高生产力的各种发明。他们都认为,资本的积累,不仅对于生产者和积累者精神上的利益来说,而且对于这些人的物质利益来说,都有进行过快的可能;因此他们嘱咐富人要大量进行非生产性消费,以防止这种弊害。

第二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不会超过购买力

这些作家谈论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有一点没有说清楚,即,需求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所有欲,一个是购买手段,他们指的是哪一个;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说清楚,他们指的是现有消费品的数量多于公众想要消费的数量呢,还是仅指消费品的数量多于人们所能购买的数量。由于这一点不能确定,因此这两个假设我们都需加以考察。

首先,假设所生产的商品数量不大子社会想要消费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由于支付手段不足而对一切商品缺乏需求呢?认为有这种可能的那些人没有好好想一想商品的支付手段是由什么构成的。商品的支付手段仍是商品。每一个人购买别人生产物的手段,是由他自己所有的生产物构成的。一切卖主必然是、而且最终都是买主。如果我们能够使本国的生产力突然增加一倍,我们就将使每一市场商品的供给增加一倍。但是,我们同时也将使购买力增加一倍。每个人的需求都会象供给一样增加一倍;因为每个人所能提供交换的物品已增加一倍,因而每个人所能购买的物品也增加一倍。当然,这时某些物品是有可能过剩的。社会虽然愿意使消费总量增加一倍,但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要量也许已经饱和,因此,它也许宁愿使其他商品的消费增加一倍以上,或者宁愿将所增加的购买力用来购买其他新的物品。要是这样,供给将相应地自行调整,而各种物品的价值则将继续与其生产费用相一致。无论如何,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会同时下跌,从而一切生产者都得不到充分报偿,这是极其荒谬的。如果价值一仍其旧,价格如何是不重要的,因为生产者的报酬并不取决于他们在交换货物时可以得到多少货币,而是取决于他们此时可以获得多少可供消费的物品。而且。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假定一切商品的数量都增加了一倍,我们就必须假定货币也增加一倍,这样,象价值并不降低一样,价格也不下跌。

第三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从不超过消费意愿

前已说明,普遍的供给过剩,或所有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从需求是由支付手段构成的这一点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许有人会这样想,即,短缺的不是购买力,而是拥有的欲望;产业的总产品可以大于社会的消费欲望,至少大于社会上能够为其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很明显,生产物造成生产物的市场,国内也具有可用以购买国内一切财富的财富;但是,拥有购买手段的人也许没有购买欲望,而有购买欲望的人也许不具有购买手段。因此,生产出来的商品会有一部分由于有消费欲望的那些人缺乏购买手段,拥有购买手段的那些人缺乏消费欲望,而找不到市场。

这是这种学说的似乎最有道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象我们最初所探讨的那样包含矛盾。任何特定商品的数量都有可能大于具有购买力的人们所想要购买的数量,而且可以想象,一切商品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谬误在于人们不了解,虽然能够提供等价物的一切人所想购买的所有可供消费的物品都有可能得到充分供应,但如果他们仍继续增加生产,这就证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96此我们可以作以下最为有利的假设:在一个狭小的社会内,每一个成员都已拥有他想要的所有必需品和一切已知的奢侈品;而由于需求已经完全得到满足的人们为了获得他们不想要的物品而从事劳动和节约,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们假定,有一个外国人到来,并生产在该国已很充足的某种物品,使其数量增加。有人会说,这是生产过剩;我的回答是,确是如此;但这是特定物品的生产过剩。社会对那种物品已经没有更大的需求,但它需要别的物品。确实,原来的居民已不需要什么,但那个外国人也不需要什么吗?当他生产过剩的物品时,难道他是在毫无动机地干活吗?他生产的是不适当的物品,而不是适当的物品。或许他需要食物,但却生产了每个人都已得到充分供应的钟表。这个新来者带来了他对各种商品的需求(等于他的勤劳所能生产的一切),现在他要做的事情,是察看他所带来的供给是否适合那个需求。如果他不能生产可以激起社会上新的需求或欲望的某种物品,以使某人为满足这种欲望而愿意生产较多的食物来同他交换,他就只能从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自行生产食物,即,如果那里还有未被占用的荒地,他就在这种土地上生产,或者充当已经占有土地但想减少一部分劳动的那种人的承租人、合伙人或仆人。他生产了人们所不需要的物品,而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物品;而且,他自己也许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生产者;但是,并不由此发生生产过剩;生产没有过剩,只是不协调而已。前已提及,将追加的商品带到市场的人,同时也带来了追加的购买力;现在我们看到,他也带来了追加的消费欲望;因为如果他没有这种欲望,他就不会辛劳地从事生产。因此,当供给增加时,需求的两个要素都不会缺少;虽然人们所需求的是某种物品,而供给则不幸由其他物品所构成,是完全可能的。

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反对者也许会说,有些人从事生产和积累只是由于习惯;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财富三也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某方面的消费,而是由于隋性。他们继续进行生产,是因为机器已经装好,他们进行储蓄并以其储蓄再行投资,是因为他们无意将储蓄另作他用。我承认这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很可能发生;不过,这些对我们的结论毫无影响。因为,这些人用他们的储蓄来做什么呢?他们把储蓄投放在生产上,即用来雇用劳动。换句话说,他们拥有多余的购买力,自己不知道如何使用,于是将这剩余的部分用来增进劳动阶级的一般利益。劳动阶级会不会也不知道用它来做什么呢?我们能否设想他们的需要也已完全得到满足,而继续进行劳动仅仅是由于习惯?在这成为事实以前,在劳动阶级也达到满足的程度以前,无论资本怎样迅速地积累,对它的生产物的需求也不会缺乏;因为如果资本别无他用,它总是能够用来生产劳动阶级的必需品或奢侈品。而且,如果劳动阶级也不再需要更多的必需品或奢侈品,他们可以通过减少工作来取得工资进一步增加的利益。只有在这时,生产过剩在观念上才是可能的,但是由于缺乏劳动者,甚至这时生产过剩实际上也不会发生。这样,以任何方法观察这一问题,纵使我们尽可能作出对一般生产过剩理论有利的假设,这个理论也总是荒谬的。

第四节 一般供给过剩概念的起源和说明

那么,对于各种经济现象作过许多思考,甚至曾以富有独创性的探索对理解这些现象作过贡献的人们,为什么也信奉上述如此荒谬的学说呢?我认为,他们是受了对某些商业事实的错误解释的蒙骗。他们以为,各种商品的一般供给过剩的可能性,已为经验所证明。他们相信,他们在某些市场状况中曾经看到过这种现象,其实,对这种市场状况是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的。

我在前面已经描述了伴随着所谓商业危机而出现的商品市场状况。在此期间,一切商品确实超过货币需求;换句话说,货币供给不足。由于大最信用突然消失,每一个人都想掌握现金而不愿脱手,许多人由于渴望获得现金而不惜承受任何损失。因此,几乎人人都是卖主,而几乎没有买主;因而,由于商品充斥或货币缺乏(两种说法可以不加区别),一般物价确实会极度下跌,虽则只是在危机持续期间会下跌。但是,象西斯蒙第那样认为商业危机是一般生产过剩造成的,却是大错而特错的。商业危机仅仅是过度的投机性购买造成的。低物价不是逐渐出现,而是过高价格的突然反跌;其直接原因是信用收缩,因此补救的方法不是减少供给,而是恢复信用。如下一点也很明显,即,市场的这种暂时混乱成为一种弊害,只是因为它是暂时的。下跌的只是货币的价格,如果物价不再上涨,则任何商人都不会受到损失,因为对他来说,现在较低的价格具有和过去较高的价格相等的价值。这种现象与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就生产过剩的弊害所作的描述毫不相符。这些作者以为,由于缺乏市场,生产者的境况会长久衰微下去,但是,这种想法从商业危机的性质那里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一般财富过剩和积累过剩的概念似乎予以支持的另一现象,具有较为永久的性质,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利润和利息会自然而然地降低。利润下降的原因是维持劳动的费用增加,而这种费用的增加又是人口和对食物的需求增加(超过了农业改良的进展)所造成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重要特征,我们将在下一编加以详细的考察和论述。这和商品市场的缺乏显然完全是两回事,虽则在生产阶级和商业阶级的抱怨中常常将二者混同起来。近代或现在产业经济的真实情况是,如果人们能够满足于小额的利润,则任何数量的营业几乎没有不可进行的;而这一点,一切勤勉而精明的工商业界人士都完全懂得;但是,甚至那些遵从历史趋势的人,也不满意于这种历史趋势,他们希望资本少一些,或者象他们所说的,竞争少一些,以得到较高的利润。然而,低利润和需求不足是两回事;而只是降低利润的生产和积累,不能称为供给过剩或生产过剩。这种现象的真相如何,其作用和必然界限如何,我们将在探讨这一特殊问题时给予说明。

据我所知,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两个经济事实外,其他任何经济事实都不会使人认为,在实际经验中出现过各种商品的一般生产过剩。我确信,无论要解释商业事务方面的什么事实,都不需要作这种空想的假定。

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点上的任何不同意见,都牵涉到对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它的实际应用方面。依据一方的见解,我们只须考察如何使充分的生产能够同最佳的分配结合起来;但是依据另一方的见解,则尚须考察第三件事情,即怎样才能为生产物创造市场,或者怎样才能使生产不超过市场容量所规定的限度。在本质上如此自相矛盾的一种理论,只会使经济学的核心发生混乱,使它无法清晰地理解许多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我以为,这个错误是前述三位卓越的经济学家即马尔萨斯、查默斯和西斯蒙第的体系(如果当作体系)的致命伤,虽然这三位经济学家对政治经济学的若干基本定理作了极好的表述和说明,但是这个致命的误解,却象一块幕布,把这些定理和经济学的较为棘手的部分隔了开来,不许有一丝光线穿透。更不用说,这样一种混乱的观念在连续不断地妨碍着智力不及这些经济学家的人们的思索,使他们一直迷惑不解。为了公平对待两位杰出的人物,必须促使大家注意这一事实,即,对这一最重要之点作出正确说明的功绩,在欧洲大陆主要应归功于卓有见识的让·巴蒂斯特·萨伊,在英国则主要应归功于詹姆斯·穆勒先生;穆勒先生(除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确切的说明以外)在为参与当时的论战而发表的题为《为商业辩护》的早期小册子中,十分有力而清晰地阐述了这个正确的学说;在他的著作中,这本小册子是使他出名的第一部著作,而且他格外珍视这本小册子,因为正是通过这本小册子,他开始认识了大卫·李嘉图,并同李嘉图建立了他生乎最宝贵、最亲密的友谊。

第十五章 论价值的尺度

第一节 交换价值的尺度,在什么意义上说是可能的

关于价值的尺度,在政治经济学家之间曾经发生许多争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超过了其所应得的程度,而有关这一问题的著作也曾提供不少口实,使人们据以指责政治经济学家们的思辨为口舌之争,这种责难虽则颇为夸张,但不是毫无根据的。然而,即使只是为了指明对于这个问题所要说的多么少,也有必要讨论一下。

按照“尺度”一词的通常意义,价值尺度应当是指某种物品,通过同这种物品相比较,我们就可以确定其他一切物品的价值。如果我们进一步考虑到,价值本身是相对的,除了用以测量价值的第三种物品外,尚须有两种物品来构成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下这样的定义:所谓价值尺度是以任何两种物品与其相比较,我们即可推知这些物品相互价值的某种物品。

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商品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用作价值尺度;因为如果我们知道两种物品各自与任何第三种物品相交换的比率,就总是可以推知这两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比率。充当方便的价值尺度,是被选为交换媒介的商品的职能之一。一切其他物品的价值,通常都用这种商品来估计。我们说,甲物值2镑,乙物值3镑;现在,不明说我们也知道,甲物值乙物的三分之二,或这些物品按二比三的比率相交换。货币是这些物品价值的一种完满的尺度。

但是,政治经济学家所寻求的,不是各种物品在同一时间和地点的价值尺度,而是同一物品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的价值尺度;也就是要寻求某种物品,任何一种物品同这种物品相比较,就可以知道它在现在的价值大于还是小于一世纪前的价值,或者它在英国的价值大于还是小于在美国或中国的价值。但是,如果我们能够获得同样的资料;如果我们能够用价值观念所必需的两种或更多的商品,而不只是一种商品,同这个尺度相比较,则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仍可以象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一样,完全实现这一目的。如果现在1夸脱小麦值40先令,1头肥羊也值40先令,而在亨利二世时代1夸脱小麦值20先令,1头羊值10先令,我们就知道,那时1夸脱小麦值两头羊,而目前则只值1头,因此,我们也知道,以小麦计算的肥羊价值,现在比那时大一倍;这两个时期的货币价值,无论就这两种物品而言(我们假定价值是下跌的),还是就其他各种商品而言(对于这些商品,我们不必作任何假设),都与上述比较毫无关系。

然而,讨论价值问题的作家们想得到的,似乎是某种媒介,一种商品只须同这个媒介相比较,而不必额外地同任何其他特定的商品相比较,它的价值就可以确定。他们希望,仅凭1夸脱小麦现在值40先令,而过去值20先今这一事实,毋须选择第二种商品,例如1头羊,来同小麦相比较,就可以断定小麦的价值有无变动以及变动的程度如何;因为他们所想知道的,不是小麦的价值同肥羊相比较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而是它同一般物品相比较发生了多大的变化。

第一个障碍产生于一般交换价值——不是相对于某一商品的价值,而是相对于一般商品的价值——这一观念不可避免的含糊不清。即使我们确切地知道,在以前的某一时期,用1夸脱小麦可以分别购买多少可销售的物品,确切地知道目前用1夸脱小麦购得的哪些物品较多,哪些物品较少,我们仍往往会发现,要断定小麦的价值相对于一般物品是上升还是下降了,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只知道小麦的价值相对于价值尺度发生了多少变动,那就更不可能了。要使某一物品在两个不同时期的货币价格能够测量这一物品所能交换的一般物品的数量,同样的货币额就必须在这两个时期和同样的一般物品数量相对应,这就是说,货币必须始终具有同样的交换价值,具有同样的一般购买力。目前,不但货币或任何其他商品都不是这样的,而且我们甚至不能设想在某种情况下会是这样的。

第二节 生产费用的尺度

既然不可能有交换价值的尺度,作家们便在价值尺度的名义下制造了一种概念;其实,把这个概念称为生产费用的尺度,或许更为恰当。他们设想有一种商品总是由同量劳动生产出来;对于这个假设,必须附加如下一点,即,生产中使用的固定资本必须始终与直接劳动的工资保持相同的比例,而且必须始终具有同样的耐久性;简言之,必须在同样长的时间垫付同样的资本,以使由利润构成的价值要素和由工资构成的价值要素都成为不变的。这样,我们就有了一种商品,它始终是在影响永久价值的一切因素的不变组合下生产出来的。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即使不考虑由供给和需求引起的暂时波动)这种商品的交换价值会因同它相交换的各种物品的生产情况的每一变化而改变。但是,假如这样的商品果真存在,则我们可以由此获得如下的利益,即,每当其他任何物品相对于这种商品而发生永久的变化,我们就可以知道,变化的原因不在于这种商品,而在于其他物品。因而,这种商品固然不适干用作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尺度,但是适于用作它们的生产费用尺度。如果一种商品相对于这种不变的商品取得了较大的永久购买力,这种商品的生产费用就肯定上升了;反之则下降了。这种生产费用尺度,就是政治经济学家一般所说的价值尺度。

生产费用尺度虽然是完全可以想象的,但实际上它同交换价值尺度一样是不存在的。生产费用不变的商品是没有的。金银的生产费用是变动最少的,但是,即使是这些物品,由于原有的供给源泉的枯竭,新的供给源泉的发现,以及开采方法的改进,它们的生产费用也会发生变化。如果我们试图由货币价格的变动,来推定某种商品生产费用的变动,则所得到的结论应当尽可能参照其间货币本身生产费用的变动来加以修正。

亚当·斯密认为,以下两种商品特别适于用作价值尺度,即谷物和劳动。关于谷物,他说,它的价值虽然每年变动很大,但是每个世纪的变动却不大。现在我们知道,这是错误的;无论是在英国,还是在英国从其得到一部分谷物供应的其他国家,谷物的生产费用都往往随着人口的增加而上升,随着农业的改良而下降。亚当·斯密所设想的谷物生产费用恒定不变,依赖于这两种对抗力量的完全平衡,但是,这种平衡即使实现过,那也只能是偶然的。关于作为价值尺度的劳动,亚当·斯密的话不是始终如一的。有时他把劳动说成是只在短期内适用的价值尺度,他说,劳动的价值(或工资)由一代人到另一代人的变动虽然很大,但是它每年的变动是不大的,有时他又说,由于一个男人每天通常的体力劳动,就这个男人而言,总是可以看作等量的努力或牺牲,因此,劳动是内在的最适当的价值尺度。但是,这一说法,无论其本身是否说得通,总是抛弃了交换价值的概念,而代以一个完全不同的、更类似于使用价值的概念。如果用一天的劳动在美国可以买到的普通消费品,比在英国多一倍,那么坚持认为劳动在这两个国家具有同样的价值,不同的只是其他各种物品的价值,则似乎是一种徒劳无益的狡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就市场还是就劳动者本身而言,说美国劳动的价值比英国劳动的价值大一倍,都是正确的。

如果目的在于获得一种近似的用以评定使用价值的尺度,则可以入选的最合适的物品或许是一个普通男子一天的口粮(以非熟练劳动阶级所消费的通常食物计算)。假如在某一国家,一磅玉米面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那么,某种物品价值的大小,根据它可以换到多少磅玉米面,就可以估定。如果某一物品,以它本身或以它所能购买的物品,可以维持一个男工一天的生活,而另外一种物品则能维持一个男工一星期的生活,则就人类的通常用途而言,说后者的价值7倍于前者的价值,是有相当理由的。但是,这却测量不出这种物品对于持有者所具有的价值,这种价值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大于(而不能小于)用这种物品所能购得的粮食的价值。

我们不应把价值尺度的概念同价值规定者或决定价值的原理相混淆。当李嘉图及其他一些人说一件物品的价值由劳动的数量决定时,他们不是指这一物品所能换得的劳动量,而是生产这一物品所必需的劳动量。他们所要证明的是,这种劳动量决定了这一物品的价值,是这一物品具有这么多(而不是别的)价值量的原因。但是,当亚当·斯密和马尔萨斯说劳动是价值的尺度时,他们所说的劳动不是指生产一种物品或能生产这种物品的劳动,而是指这种物品所能交换或购买的劳动量;换句话说,是用劳动评定的这种物品的价值。他们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劳动量规定这种物品的一般交换价值,或者在决定该物品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上具有某种作用,而只确定它具有多大的一般交换价值,以及这种交换价值是否会因为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如果会发生变化,变化的程度又如何。混同这两个概念,几乎无异于忽略寒暑表和火的区别。

第十六章 论价值的若干特殊情形

第一节 具有连带生产费用的商品的价值

我们已考察了在同一国家内商品交换在一切比较重要的情形下的一般价值法则。第一,我们考察了垄断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价值由自然或人为的数量限制所决定,即由需求和供给所决定。第二,我们考察了自由竞争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同样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只是价值的变动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第三,我们考察了混合情形下的价值法则,在这种情形下,人们能够按不同的费用生产出无限数量的物品,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取决于为获得必需的供给而必须承担的最大费用。最后,我们知道,货币本身是属于第三类的一种商品;在自由状态下,它的价值,同这一类的其他各种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而,价格同价值一样,遵循相同的法则。

由上述可见,需求和供给支配价值和价格在一切情况下的变动,并左右其供给不为自由竞争的作用所决定的一切物品的永久性价值和价格,但是,在竞争制度下,一般他说,各种物品是按可以给予一切生产者阶级相等预期利益的价值相互交换,并按这样的108价格出售的;不过,这种情况只是在各种物品按照它们的生产费用的比例相互交换时才能出现。

然而,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某些特殊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上述交换价值法则是不适用的。

有时,两种不同的商品具有所谓连带生产费用。它们都是同一生产活动或同一组生产活动的产品,其支出是出于二者共同的需要,而非部分支出是出于一者的需要,部分支出是出于另一者的需要。如果所产物品之一不是人们所需要的或者人们根本不用,则同样的支出不得不由二者之一承担。在生产上如此联合起来的商品是不少的。例如,焦炭和煤气是以同一原料在同一生产活动中生产出来的。从较不完全的意义上说,羊肉和羊毛也是这方面的例子,还有牛肉、牛皮和牛脂,小牛和乳制品,鸡肉和鸡蛋。在这里,生产费用与各种联合[生产出来的]商品的相互价值的确定无关。它只决定它们的连带价值。煤气和焦炭必须一起偿付它们的生产费用,加上通常的利润。要做到这一点,一定量的煤气连同其副产品——焦炭,就须按照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来同其他各种物品相交换。但是,生产者的报酬有多少得自焦炭,有多少得自煤气,尚有待于确定。生产费用并不决定它们各自的价格,而只决定它们的价格总额,现在还没有一种原理能在二者之间分配生产费用。

既然生产费用(法则)在这里对我们并不适用,我们就必须回到先于生产费用的更根本的价值法则,即需求供给法则上来。按照这个法则,商品的需求随同价值的变动而变动,而价值则自行调整,从而使需求与供给相等。这提供了我们所寻求的分配原理。

假设一定量的煤气已生产出来,并按照某一价格出售,其副产品焦炭也以某一价格出售,这一价格连同煤气的价格能够偿付各种费用和通常的利润。又假定,煤气和焦炭按照上述价格分别出售,全部煤气很容易卖出,没有剩余,也没有不足,而同煤气相对应的焦炭却不能全部卖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把焦炭全部卖出去,焦炭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但是,这种较低的价格,加上煤气的价格,不能使制造商得到足够的报酬;整个煤气制造业不能抵偿各种费用及通常的利润,在这种条件下,将无法继续经营。因而,煤气必须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以弥补焦炭[售价]之不足。结果需求缩小,产量有所减少;当煤气价格的上涨和焦炭价格的下降同时发生作用,使前者的销售量减少,后者的销售量增加,致使煤气制造业在现有规模下所生产的全部焦炭都有了市场时,二者的价格就不会升降了。

或假设情况与此相反,按照现行价格,焦炭的需求大于满足煤气需求的生产所能供应的数量。现在,焦炭供应不足,因而价格将上涨。全部生产活动将产生高于通常利率的利润,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到煤气制造业中来。尚未满足的对焦炭的需求将得到供给;但是,不同时增加煤气的供给,就不能做到这一点;而由于对煤气的现有的需求已经得到充分供给,增加的煤气只有降低价格,才能找到市场。其结果,虽然二者会共同产生为[抵偿]它们的连带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中由焦炭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多,由煤气提供的部分比过去少。当对一种物品的需求同对另一种物品的需求非常吻合,以致对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恰好产生出对另一种物品的需要量时,便达到了平衡。如果任何一方有了剩余或不足;假如对焦炭有需求,而对同它一起生产出来的煤气完全没有需求,或者情况相反,则这两种物品的价值和价格将自行调整,直到二者都找到市场为止。

因此,如果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有连带生产费用,则它们彼此相对的自然价值,便能按照由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各种商品的数量比例,创造出对每一种商品的需求。这个定理本身并不怎么重要,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说明了需求法则,并说明了生产费用法则不适用时如何以其他法则来填补空隙。在下一章中,我们将看到,在一些很重要的情况下会发生颇为相似的事情。

第二节 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价值

另一种值得注意的有关价值的情况,是不同种类的农产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比上述问题复杂,要求我们注意到更多的影响价值的因素。

如果不同的农产品可以在同样的土地上,或者在完全不同的土地上,以相等的利益毫无差别地生产出来,那就没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需要指出。困难产生于以下两点:第一,大多数土地生产某种产品比生产另外一种产品更为适宜(并非绝对不适于生产其他产品);第二,轮作制。

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假定只有两种农产品,例如小麦和燕麦。如果一切土地都同样适合于种植小麦和燕麦,则二者将毫无区别地在一切土地上种植,它们的相对生产费用由于到处相同,因而将支配它们的相对价值。如果在某一块土地上,以同样的劳动种植小麦可以收获3夸脱,种植燕麦经常能收获5夸脱,则3夸脱小麦和5夸脱燕麦便具有同样的价值。又如,小麦和燕麦根本不能在相同的土地上种植,则其各自的价值将取决于在现有的需求下在品质最劣的土地上种植它们所花费的生产费用。然而,实际上小麦和燕麦在几乎任何土地上都可以种植,不过有些土地,例如粘土比较适宜于小麦,而另一些土地(沙土)则比较适宜于燕麦。有些土地以同量劳动可以生产3夸脱小麦、4夸脱燕麦,另一些土地可以生产不到3夸脱小麦、5夸脱燕麦。在这些差异中,决定这两种物品的相对价值的是什么呢?

很明显,每种谷物都会被优先种植在最适宜的土地上;而如果需求只靠这些土地就能得到满足,则两种谷物的价值便互不关联。但是,如果对二者的需求不仅要使二者各在其特别适宜的土地上种植,而且要在对二者几乎同样适宜,而不是对二者之一特别适宜的中等土地上种植,则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将决定这两种谷物的相对价值;而特别适宜子种植某种谷物的土地,其地租将由特别适宜于种植这种谷物的土地所具有的生产力决定。以上所述,熟悉一般价值原理的人都不难理解。

然而,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对两种谷物中的一种、例如小麦的需求可能大大超过对另一种谷物(例如燕麦)的需求,因而小麦的种植不仅占据了特别适宜于小麦的土地,而且完全占用了同样适宜于两者的土地,甚至侵占了更为适宜于燕麦的土地。要诱使人们如此不均等地分配土地的耕种,小麦的价格必须相对地高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而燕麦的价格则相对地低于按照它在中等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所定的价格。它们的相对价值必然与某一品质(不论是什么品质)的土地上的生产费用成比例,对这两种谷物的相对需求,要求人们必须在这种品质的土地上同时种植这两种谷物。如果需求状况使这两种谷物在这样一种土地上相遇,这种土地对一种谷物比对另一种谷物更为适宜,那么,同我们在前面假设的那种成比例的需求相比,在这两种谷物之间,或者相对于一般物品而言,前者就较便宜,后者就较贵。

由此我们获得了一个新的例证,它以多少有点不同的方式说明了需求的作用,说明需求不是价值的偶然扰乱者,而是与生产费用一道或作为生产费用的补充,充当价值的永久管理者。

轮作制的情况,同煤气和焦炭的情况一样,属于连带生产费用的事例,因此毋须单独分析。如果一切土地都隔年轮种谷物和蔬菜,如此轮作为一方所必需,也是为另一方所必需,则农民将由一年种谷物和另一年种蔬菜的收获取得两年开支的报酬,而二者的价格将自行调整,使谷物的需求和蔬菜的需求相等。

要找出有关价值的另外一些例外情形并不困难,而且讨论它们也是一种有益的训练;但是,在象本书这样的著作中,超过说明原理所必需的程度去作更为详细的叙述,既不合乎需要,也不可能。因此,现在我将开始论述一般交换理论中唯一尚未涉及的部分,即国际交换部分,更一般地说,也就是远地之间的交换部分。

第十七章 论国际贸易

第一节 生产费用不是国际价值的决定者

为了便于消费,商品似乎应当在尽可能接近销售市场的地方生产,但是,有时它却是从远方运来的,对于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人们通常的看法都是相当肤浅的。有些物品如果不是处于温度、土壤、水或空气的特殊环境,是自然不可能生产出来的。但是,有许多物品虽然在本国可以毫无困难地尽量生产,却仍由远方输入。对于这种情况的一般解释是,输入比生产便宜;这种解释确实是有道理的。但是,这个解释本身仍需要加以解释。在同一地点生产的两种物品,如果一种比另一种便宜,则其原因是,前者可以用较少的劳动和资本——简言之,用较少的费用——生产。在不同地点生产的物品之间,情况是否也是这样呢?物品是否只是从生产所需的劳动(或生产费用的另一要素,时间)较少的地方输入?永久性价值与生产费用成比例的法则是否象适用于邻近地方所生产的各种商品那样,也适用于远方所生产的各种商品?

我们将看到,情况不是这样。售价最低的物品有时并不是在能以最少的劳动和节欲生产的地方生产的。英格兰可以从波兰输入谷物,而以毛织品偿付,虽然英格兰在谷物和毛织品的生产上都比波兰具有大得多的优势。英格兰也可以将棉织品输往葡萄牙以换取葡萄酒,虽然葡萄牙能以少于英格兰的劳动和资本生产棉织品。

这样的事情在毗连的地方是不会发生的。如果泰晤士河北岸在鞋的生产上拥有比南岸有利的条件,那就没有一双鞋会在南岸生产;鞋铺老板们将携带资本迁往北岸,或者一开始就在北岸开业;因为,他们要在同一市场上同北岸的人竞争,不能靠牺牲消费者的利益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种损失得全部由他们的利润负担;因而,如果他们只要渡河经营就可以增加利润,他们就不会长期满足于较小的利润。但是,在远地之间,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利润仍会不同;因为如果没有非常强烈的动机,人们通常不会迁居远地,或者将他们的资本转移到那里。如果资本向远地移动,象它由同一城市的甲区向乙区移动一样容易,而且这种移动毋须有多大的诱因;如果人们能够节省百分之几的费用就随时可以将他们的工厂迁到美国或中国;则利润在全世界都会相同(或相等);而一切物品都会在同样的劳动和资本能够生产出数量最大、品质最优良的物品的地方生产。即使在现在,我们也可以看到,事情正在向这方面发展;资本愈益具有世界性;在各文明国家之间,风俗和制度的类似点比过去多得多,感情的隔膜比过去少得多,现在人口和资本只要受到比以前小得多的诱惑,就会从这些国家中的甲国向乙国移动。但是,在世界各地之间,工资和利润的差别仍然非常大。只需要有极小的诱因,资本甚或人口就会由沃里克郡移向约克郡;但是,资本和人口移向印度、殖民地或爱尔兰,却需要有大得多的诱因。资本向法国、德国或瑞士移动,则或许几乎同向殖民地移动一样容易;语言和政体的不同不会象气候和距离那样形成很大的障碍。如果不存在能获得极大的超额利润的诱因,资本就不会向依然处于野蛮状态的国家或刚刚开始开他的国家(例如俄国或土耳其)移动。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在所有的远地之间,特别是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无论是否由同一个最高政府统治),劳动和资本的报酬可能存在极大的不均等,但这并不会使大量劳动和资本由一地向另一地移动从而消除这种不均等。属于一国的资本,大部分会长久地留在该国,即使在该国运用资本比不上在其他国家运用资本那么具有生产性。不过,一国即使处于这种情况之下,也很可能仍会继续同其他各国进行贸易。它甚至可以将某些物品输往能以少于它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来生产这些物品的国家;这是因为,虽然这些国家在一切生产上较之这一国家都居优势,但是它们生产某些物品可能比生产其他物品更为有利,它们将由此发现,输入在生产上优越性最小的物品,从而能以较多的劳动和资本来生产优越性最大的物品,是它们的利益所在。

第二节 远地之间的商品交换并非取决于商品绝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而是取决于商品比较生产费用的不同

我曾在别的地方,继李嘉图(在这个问题的说明上贡献最大的思想家)之后,说过这样的话:“决定交换的不是绝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而是比较生产费用的不同。虽然英格兰的矿山和棉纺厂较之瑞典都更具生产性。但是英格兰用棉织品交换瑞典的生铁,仍可获得利益;因为如果英格兰生产棉织品的利益大于瑞典一半,而生产生铁的利益只大于瑞典四分之一,而且,如果英格兰可以按照瑞典自行生产时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将棉织品卖给瑞典,那么,英格兰换取瑞典的生铁,将同生产棉织品一样获得大于瑞典二分之一的利益,在同外国人做生意时,我们常常能以小于外国人自己生产时所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来获得他们的商品。这种交易对外国人仍然是有利的,因为他在交换中得到的商品,虽然我们生产时所花费的较少,但是他自己生产却需较多的费用。”

为了说明两国之间在什么情况下会交换商品,在什么情况下不会交换商品,詹姆斯·穆勒先生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曾经假设,波兰在毛织品和谷物的生产上都具有超过英格兰的有利条件。他首先假定,这两种商品的优势同样大;毛织品和谷物在波兰各需100天的劳动,在英格兰则各需150天的劳动。“由此产生的结果必然是,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如果运到波兰,将等于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因此,如果与谷物交换,只能换得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但是,前已假设,在波兰需要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需要花费150天的劳动。因此,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在波兰所能换得的谷物,只相当于它在国内用150天劳动所能生产的数量;而且它在输入时还要付运费。在这种情况下,两国是不会交换商品的。”在这一场合,这两种物品在英格兰和波兰的比较生产费用被假设为相等,虽然它们的绝对生产费用有差别;根据这个假设,我们认为,两个国家限定各自的产业只生产两种产品中的一种,而从国外输入另外一种,并不能由此而节省劳动。

如果两个国家的两种物品不仅绝对生产费用不同,而且比较生产费用也不同,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詹姆斯·穆勒先生继续说:“如果在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在英格兰需用150天劳动来生产,在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要用不少于200天的劳动才能生产,那就会产生交换的充分诱因。英格兰用150天劳动生产的毛织品,虽然只能在波兰购得用100天劳动生产的谷物,但是,波兰用100天劳动生产的数量,却同英格兰用200天劳动生产的数量一样大。”因此,英格兰由波兰输入谷物,而以毛织品偿付,就可以用150天劳动来换得需花费它200天劳动来生产的物品;这种交易每次进行都可以节省50天的劳动;而且,不仅对英格兰是节省,绝对他说也是节省;因为,这不是在损害波兰的情况下获得的,波兰以它花费100天劳动所生产的谷物,换得了如果在国内生产也要花费100天劳动的毛织品。因而,按照这个假设,波兰无所损失;但是,它也没有从这种交易中得到利益,输入的毛织品如果在国内生产,也要花费同量的劳动。要使波兰能够从这种交易中获得一些利益,就必须对英格兰的所得作若干扣除;波兰以100天劳动所生产的谷物,在英格兰购得的毛织品,必须多于波兰以同量劳动所能生产的毛织品,因而必须多于英格兰以150天劳动所能生产的毛织品。这样,英格兰要换得需要它花费200天劳动来生产的谷物,就必须花费150天以上(虽然不到200天)的劳动。因此,英格兰不再独占两国因相互交易而共同节省的劳动总量。

第三节 通商的直接利益在于增加世界上各种生产力的效率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国际交换的利益(易言之,对外贸易的利益)何在。将它可以使一些国家惜此获得它们自己完全不能生产的商品这一点略去不计,它的好处在于能使世界上的各种生产力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如果相互交易的两国试图在物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它们自己生产目前相互输入的物品,那么,两国的劳动和资本就不会具有现在这样大的生产性,两国也不会获得如果将劳动和资本用于生产(为本国,也为别国)劳动效率相对最高的物品而可能获得的那么多商品。因而,两国生产物的增加,便是从事贸易的利益所在。很可能存在如下的情况,即,两国之中有一国的各种生产能力可能全部不如另一国,它的劳动和资本如果全部移至他国,则可得到最有利的运用。为使荷兰适于居住而投入的劳动和资本如果移至美国或爱尔兰,就会产生大得多的收益。如果一切物品都在对生产具有最大的绝对的便利的地方生产,则整个世界的生产物将比现在更多,或者所花费的劳动比现在更少。但是,至少在现代,国民是不会大规模迁移的。因而,当一国的劳动和资本仍留在本国时,假如本国不拥有任何在生产上具有优势的物品,这些劳动和资本就应当最有利地用来为本国市场和外国市场生产其不利程度最小的物品。

第四节 通商的直接利益不在于输出品有销路或商人有利得

在进一步讨论以前,让我们将上述有关国际贸易利益的见解,同有关这一问题的曾经很流行而且现今仍相当流行的其他各种理论比较一下。

按照我们现在叙述的学说,对外贸易的唯一直接利益在于输入。一个国家或者可以通过对外贸易获得本国完全不能生产的某些物品,或者可以获得它必须用比生产供偿付用的输出品所花费者更多的劳动和资本才能生产的某些物品。因而,这一国家可由同一劳动和资本获得其所必需的商品的更充分的供给;或者以较少的劳动和资本换得同样的供给,而以剩余的劳动和资本生产其他物品。庸俗的理论无视这种利益,认为通商的利益在于输出;似乎一国对外贸易的利益不是由其所输入的物品构成,而是由其所输出的物品构成。人们在谈到同外国通商的益处和可取之处时总是说,它能扩大国内生产物的市场,增加本国货物的消费,为剩余产品找到销路。我们只要想到迄今就商业问题发表意见的作家和领袖人物总是属于销售阶级,就不难理解这种意见了。这实际上是重商主义理论的残余,按照这种理论,货币是唯一的财富,出售,或换句话说,以货物交换货币,(对国内没有矿山的国家来说)是致富的唯一方法,而输入货物,也就是说,失去货币,则是对利益的相应扣除。

只有货币是财富这种观点早已过时,但它却留下了许多残余;甚至破除这种观点的亚当·斯密也持有不能不追溯到它的某些见解。亚当·斯密关于对外贸易的利益的学说是,对外贸易为一国的剩余生产物提供销路,使该国的一部分资本能自行补偿,并带来利润。这种说法所包含的观念同人们清楚地看到的与此有关的现象是不相客的。剩余生产物一词似乎含有这样的意思,即,一国生产其所输出的谷物或毛织品,是迫不得已的;因而,不由本国消费的那部分生产物,如果别国无需求,也不消费,则生产出来就毫无用处,或者如果不生产,则相应的那部分资本就会闲置不用,该国的总生产量就将相应减少。这两种推测都是完全错误的。一国生产超过本国需要的可输出物品,并不是出于什么内在的必然性,而是因为这是本国得到其他物品的最便宜的方法,如果这种剩余物品的输出受阻,该国就会停止生产这种物品,而由于不能提供等价物,它也不再输入任何物品;曾经用来生产输出品的劳动和资本,就会用来生产原先由国外输入的其所需要的物品;或者,如果其中有一些物品是本国不能生产的,就用来生产代用品。生产这些物品所需的费用,当然要大于先前生产用以从国外换取这些物品的输出品所需的费用。但是,这些物品的价值和价格将按比例提高;因而资本恰如用于为国外市场生产物品时一样,可以从收益中获得补偿,并获得普通的利润。唯一受到损失的(在带来暂时不便的转变实现以后)只是一向消费输入品的人们;他们将被迫停止使用这些物品,而消费他们不大愿意使用的某些代用品,或者为继续享用这些物品而支付高于过去的价格。

关于通商对一国有什么利益,通常的看法含有许多错误。当通商被说成是国民财富的源泉时,人们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商人所获得的巨大财富上,而不是放在消费者所付的较低价格上。实际上,如果商人不享受独占特权,他们的收益是不会大于国内使用的资本所获得的利润的。如果有人说,现在用于对外贸易的资本在国内市场上派不上用场,我可以回答说,这是我在前面某一章中已经论述过的一般生产过剩的谬论;但是,在这一特殊情况下,事情是很明显的,毋须再诉诸任何一般理论了。我们不仅知道商人的资本会找到用途,而且知道它会找到什么用途。所产生的资本用途大抵等于其所失去的用途。输出停止,相等价值的输入也会停止,因而一国收入中过去在输入品上花费的部分,将很快在国内生产的同种物品或代用品上消耗掉。通商实际上是使生产物便宜的一种方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得到利益的人是消费者;当然,无论买主以其货币购得的物品是多还是少,商人最终也会获得利润。我们这样说并不否认商品价格降低会起提高利润的作用(前面已经提到了这种作用,后面还要加以充分讨论),也就是说,我们并不否认,如果降价的商品是劳动者所消费的商品,从而对决定利润率的劳动费用产生影响,则利润就会提高。

第五节 通商在经济上和道德上的间接利益,比直接利益更大

以上论述的是对外贸易带来的直接经济利益。但是除此以外,它还有间接的作用,应该看作是更高一级的利益。一是市场的每一次扩大都具有改进生产过程的趋向。为比国内市场大的市场进行生产的国家,可以采用更广泛的分工,可以更多地使用机械,而且更有可能对生产过程有所发明和改进。凡是能使某种物品在同一地方更多地生产的事物,都有助于普遍增加世界上的各种生产力。还有一种考虑主要适用于产业发展的早期阶殷。某一民族会因为其全部爱好或者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或者完全没有得到发展,而处于沉寂、怠惰、未开化的状态,他们因为没有足够的欲望,也就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生产能力。开展对外贸易,可以使他们开始知道各种新的物品,或者使他们较易获得以前没有想到可以得到的各种物品,这种引诱,有时会在由于人民缺乏干劲和抱负而其资源尚未开发的国家引起一种产业革命;引诱过去满足于少数舒适品和少量工作的人们,为了满足他们新的爱好而更加勤奋地工作,甚至为了将来能够更加充分地满足这些爱好而积蓄金钱和积累资本。

但是,在重要性上超过通商的经济利益的,是通商在知识和道德上所起的作用。在现今人类进步程度很低的情况下,使人们接触与自己不同的人,接触自己不熟悉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其意义之大,简直是无法估计的。人们过去主要是通过战争,现在则主要是通过商业活动进行这种接触。来自比较先进的国家的商业冒险家,通常是最先使野蛮人开化的人,通商也是各文明国家之间绝大部分交往的目的。这种交往一直是、在现代尤其是进步的主要源泉。目前的教育水平还不足以使人们不出差错地养成优良的品质,因而不断用本民族的想法和习惯与处境不同的人们的经验和做法相比较,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个民族都需要向其他民族借鉴一些东西,不仅在特殊的技术或做法上是如此,而且在不如其他民族的基本民族特性上也是这样。最后,通商首先使各民族认识到,应当以善意来看待彼此的财富和繁荣。过去的爱国者,除其中极有教养,能将天下视同自己的国家的人而外,都希望本国以外的一切国家衰弱、贫穷和管理不善;现在他们从其他国家的富裕和进步中发现了本国富裕和进步的直接源泉。通商还能加强和增加与战争天然对立的个人利益,从而迅速消除战争。可以毫不夸张他说,国际贸易的高度扩展和迅速增加,是世界和平的主要保证,是人类的思想、制度和品性不断进步的巨大而永久的保障。

第十八章 论国际价值

第一节 输入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国际交换的条件

在同一地方生产的商品,或在资本可以在其间自由移动的一些毗连地方生产的商品(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可以说,在同一国家生产的商品),其价值取决于它们的生产费用(撇开暂时的变动不谈)。但是,由远地、特别是由外国运来的商品,其价值并不取决于其产地的生产费用。那么,它们取决于什么呢?在任何地方,一件物品的价值都取决于在当地获得它所支付的费用,就输入品而言,也就是取决于用以偿付这种输入品的输出品的生产费用。

因为一切贸易实际上都是物物交换,货币只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手段,所以为简单起见,我们拟先假定国际贸易在形式上(事实上它也总是如此)是一种物品换取另一种物品的实物交换。由前面所述,我们已经知道,无论是否使用货币,一切交换法则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货币从来没有支配、而总是服从这些一般法则。

因而,如果英格兰由西班牙输入葡萄酒,而为每桶葡萄酒付出一包毛织品,则一桶葡萄酒在英格兰的交换价值,将不取决于这桶葡萄酒在西班牙生产可能花费多少,而取决于这包毛织品在英格兰生产花费多少。虽然在西班牙生产这桶葡萄酒也许只花费10天的劳动,但如果在英格兰生产这包毛织品要花费20天劳动,那么将葡萄酒运到英格兰,就可以换得英格兰20天劳动的生产物,外加运费以及进口商的资本用于进口货物而不作他用所应得到的通常利润。

因而,在任何国家,外国商品的价值都取决于为交换这种商品而必须给予外国的本国生产物的数量。换句话说,外国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国际交换条件。那么,这些条件又取决于什么呢?就上述假定而言,是什么使来自西班牙的一桶葡萄酒,恰好可以换到那一数量的英格兰毛织品呢?我们已经说过,不是它们的生产费用。如果毛织品和葡萄酒都是在西班牙制造的,它们就要按其在西班牙的生产费用相交换;如果它们都是在英格兰制造的,它们就要按其在英格兰的生产费用相交换;但是,现在所有的毛织品都是在英格兰制造的,而所有的葡萄酒都是在西班牙制造的,因此,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说明的,生产费用法则不适用于它们。所以,象前面我们在遇到类似困难时所做的那样,我们必须求助于一种前提法则,即供给和需求法则;依循这个法则,我们的困难将再次得到解决。

我在前面已经提到的《略论》一文讨论过这个问题;引用当时所作的部分说明,是对我现今有关这个问题的见解的最好介绍。我必须提请大家注意: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政治经济学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无法加以简化的;而且,要理解一系列的推论,就必须比以前更加专心致志。不过,我们即将掌握的线索,其本身还是很简单和易于理解的,唯一的困难是在错综复杂的国际交换中抓住这一线索。

第二节 国际交换的条件取决于国际需求方程式

“两国之间的贸易建立起来以后,在这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交换就将按相同的交换比例进行——减去运输费用,目前不考虑这一项,较为方便。因此,为了便于讨论,假定将商品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无需花费劳动,也无需支付费用,则贸易往来一旦建立起来,两种商品的价值(以一种商品估价另一种商品)在这两个国家就会处于同一水平。”“假设10码宽幅毛料所花费的劳动在英格兰和15码亚麻布所花费的劳动相同,在德国和20码亚麻布所花费的劳动相同。”同我的大多数前辈一样,我也认为,在这些复杂的研究中,用数字举例,以使概念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是适宜的。这些例子有时不得不全然是想象的,现在也是如此。我倒愿意举一些真实的例子;但是,最重要的是,这些数字应在后面由它们所构成的各种组合中易于计算和理解。

按照上述假设,英格兰从德国输入亚麻布是有利的,德国从英格兰输入毛料也是有利的。“如果两国各自生产这两种商品,则在英格兰10码毛料可以交换15码亚麻布,在德国10码毛料可以交换20码亚麻布。现在10码毛料在两国都与同一码数的亚麻布相交换,码数是多少呢?如果是15码,则英格兰将同过去完全一样,德国将获得全部利益。如果是20码,则德国将一仍其旧,英格兰将获得全部利益。如果是15码和20码之间的某一码数,则利益将由两国分享。例如,如果10码毛料可以交换18码亚麻布,则英格兰从每15码中可以得到3码的利益,法国从每20码中可以节省之码。问题在于,是什么决定了英格兰的毛料和德国的亚麻布相互交换的比率。”“众所周知,在这个场合,和在任何其他场合一样,交换价值是不断变动的,因此,无论我们开头假定它是多少,都没有关系;我们很快就可以知道,是否存在着某一固定点,交换价值在它的周围摆动,并总是趋近于和停留在这一点上。现在,我们假定,由于亚当·斯密所说的市场‘讨价还价’的作用,10码毛料在两国同17码亚麻布相交换。”“对某一商品的需求,即它能够找到买主的数量,如前所述,随同价格的变动而变动。现在,在德国,10码毛料的价格等于17码亚麻布,或相当于与17码亚麻布等值的那个货币量。在这一价格下,就会有某一码数的毛料为人们所需求,或按这个价格可以找到买主。也就是说,毛料如果多于这一数量,就不能按这一价格卖出去,如果少于这一数量,按这一价格出售就不能充分满足需求。我们假定这一数量是1000×l0码。”“现在将我们的注意力转到英格兰。在英格兰,17码亚麻布的价格等于10码毛料,或相当于与10码毛料等值的那个货币量。某一码数的亚麻布以这个价格出售,将恰好满足需求。我们假定这一数量是1000×17码。”“因为17码亚麻布等于10码毛料,因而1000×l7码亚麻布等于1000×l0码毛料。按照现在的交换价值,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恰恰可以偿付德国在同样的交换条件下所需要的毛料。每一方的需求正好抵消对方的供给。需求和供给原理所要求的条件得到了满足,两种商品将不断按我们所假定的17码亚麻布对10码毛料的比率相互交换。”“但是,我们还可以作不同的假设。假设按照假定的交换比率,英格兰所愿意消费的亚麻布数量不超过800×l7码,则很明显,按照假定的比率,这个数量不足以抵偿我们前曾假设的德国依照假定的价值所需要的1000×10码毛料。按照这一价格,德国所能获得的毛料将不超过300×l0码。德国为了获得其余的200×10码,就要提供17码以上的亚麻布来交换10码毛料(除此以外。它别无他法);我们假定它提供18码。按照这一价格,英格兰也许愿意购买较多的亚麻布。按照这一价格,它或许会消费900×l8码。另一方面,由于毛料的价格上涨,德国对毛料的需求或许会减少。如果现在它满足于900×l0码(而不是1000×l0码),则这一数量恰好可以抵偿英格兰愿意按照已经改变的价格买下的900×18码亚麻布;每一方的需求又适足抵消相应的供给,而10码对18码将是两国毛料和亚麻布相交换的比率。”“如果假定英格兰按10与17之比需要1200×17(而不是800×l7)码亚麻布,则将出现相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的,是英格兰;由于需要较多的亚麻布,这次得由英格兰改变交换比率而使自己遭受损失;因而10码毛料的价值在两国将跌到17码亚麻布的价值以下。由于毛料跌价,也可以说。由于亚麻布涨价,德国对毛料的需求将增加,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将减少,直到交换比率自行调整到毛料和亚麻布恰好能够互相抵偿为止;而一旦达到这一点,价值就不再变动。”“因此,可以断定,当两国相互交换两种商品时,这两种商品的相对交换价值,将按照两国消费者的爱好和境况而自行调整,以使一国所需要的由邻国输入的物品数量,与后者所需要的由前者输入的物品数量,适足相互抵偿。由于消费者的爱好和境况不能简化为一项法则,所以两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也不能简化为一项法则。我们知道,这种变动所不能超出的限界,是这两种商品在其中一个国家生产费用的比率和这两种商品在另一个国家生产费用的比率。10码毛料不能与20码以上的亚麻布相交换,也不能与15码以下的亚麻布相交换。但是它们可以按某一中间数量相交换。因此,两国可以分享贸易利益的比率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比较间接地决定各国所占比率的各种情况,也只能作很笼统的说明。”“产生于交换的全部利益由一国获得,另一国毫无所获,这种极端的事例,并不是不可想象的。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有可能是人们在无论什么价格下所需要的全部数量,这一数量的商品一经人们购得,不管它的交换价值怎样下跌,都不能招徕其他的消费者,或者导致已经得到供给的那些人更多地购买,这样的假设,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我们假定毛料在德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德国在与英格兰通商以前,当获得10码毛料需要花费同获得20码亚麻布一样多的劳动时,它仍然消费了在任何情况下都需要的那么多毛料,因而,即使它能够以10码毛料对15码亚麻布的比率获得毛料,它也不会增加毛料的消费。假设这一定数量是1000×l0码。然而,按照10对20的比率,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将多于与这一数量的毛料等值的亚麻布。因而,英格兰会以较高的价值来换取亚麻布,换句话说,它会以较低的比率提供毛料,但是,因为价值的降低并不能诱使德国购买更大数量的毛料,所以在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由于亚麻布价值的提高而减少到1000×l0码毛料所能换得的数量以前,亚麻布[价值〕的上升或毛料[价值]的下跌将无限制地进行下去。要使需求减少,毛料的价值也许非得跌到10码毛料交换15码亚麻布的比率不可。这时。德国将获得全部利益,而英格兰的情况则和贸易开始以前恰好一样。然而,德国使亚麻布的价值略低于英格兰生产亚麻布的价值,以免受到英格兰生产者的排挤,这对德国也是有利的。因此,英格兰总会由于贸易的存在而得到一定的利益,虽然这种利益也许是微不足道的。”

我认为,以上所述包含了有关国际价值的基本原理。在上述抽象和假设的事例中,我对各种情况所作的假定比实际情况简单得多,这是必需的;第一,撇开了运输费用;第二,假定只有两国相互进行贸易;最后,假定它们交换的商品只有两种。但是,为了完整地说明这个原理,有必要将前面为了简化论证而暂时略去的各种情况补充进去。惯于进行科学研究的人们或许毋须正式的论证就会理解,这些情况的插入并不会改变有关这一问题的理论。不论多少国家之间的贸易:也不论多少商品之间的贸易,都必然要按照同两国、两种商品之间的贸易一样的基本原理进行。插入大量十分相似的因素,并不会改变这些因素的活动法则,正如增加天平的两个秤盘的重量,不能改变引力法则一样。这只是改变数字上的结果而已。然而,为了使论述更为完整,我们将象说明比较简单的情况时一样详细他说明各种复杂情况。

第三节 运输费用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首先,我们加进运输费用这一因素。这时发生的主要变化是,毛料和亚麻布在两国不再以恰好相同的比率相互交换。亚麻布必须运到英格兰,因而它在那里将因为必须加上运输费用而较为昂贵;毛料在德国也将由于必须加上运输费用而较为昂贵,用毛料计算,亚麻布在英格兰的价值将高于其在德国的价值,高出额相当于这两种物品的运输费用;用亚麻布计算,毛料的情况也是如此。假定每种物品的运输费用等于1码亚麻布;又假定,如果它们可以无所花费地运送,交换条件为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起初看来,似乎各国将支付本身的运输费用,即支付各国输入物品的运输费用;在德国,10码毛料将交换18码亚麻布,也就是,原来的17码,加上用以偿付毛料运输费用的1码;而在英格兰,10码毛料只能换取16码亚麻布(原为17码,为弥补亚麻布的运输费用而从中扣除1码)。然而,情况不一定是这样;只有当英格兰消费者愿意以10比16的价格购买的亚麻布,恰好可以偿付德国消费者愿意以10比18的价格购买的毛料时,情况才会是这样。二者的价值(不管它们是多少),必须建立这种平衡。因此,一如在利益的分配上不能制定绝对的法则,在运输费用的分配上也不能制定绝对的法则;而且不能说,利益是以某一比率分配的,运输费用也会以同样的比率分配。即使能兔除运输费用,我们仍不能断言,获利益最多的是生产国还是输入国。这取决于国际需求的作用。

运输费用还有另一种作用。倘若无需支付运输费用,则各种商品便会(假定贸易是自由的)经常地输入或输出。各国便会只生产那些同时为本国和其他国家所需要的物品。但是,由于有运输费用,有许多物品,特别是大件物品,一切国家或几乎一切国家都在国内生产。尽管各国可以输出在国内生产最有利的各种物品,而输出在国内生产最不利的各种物品,但还有许多物品居于两者之间,它们的比较生产费用在一国和其他各国之间的差别很小,以致通过输入一种物品、输出另一种物品而节省下来的那些生产费用,不足以抵偿运输费用。日常消费的许多商品就是如此;其中包括质量比较低劣的许多食品和制造品,而高级食品和制造品则是各国之间大规模交换的物品。

第四节 适用于两国之间和两种商品之间的价值法则,在许多国家之间、许多商品之间也适用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假定交换的商品只有两种,现在,我们假定交换的商品有很多种。不过,假定在英格兰和德国,比较生产费用差别最大的还是毛料和亚麻布;因而,如果两国之间的贸易限于两种商品,则英格兰和德国进行毛料和亚麻布方面的贸易,获利最大。我们现在仍将运输费用略去,因为前已指明,它对问题的实质不发生影响,而只是使问题的说明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另外,我们假定,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比德国对毛料的需求大得多,或者由于价格低廉而很容易扩大,因而,如果德国所愿向英格兰购买的商品只有毛料一种,那么,英格兰的需求会把交换条件提高到10码毛料只能交换16码亚麻布,其结果,英格兰所能得到的利益仅为15和16之间的差额,德国所能得到的利益则为16和20之间的差额。但是,现在我们假定,英格兰还有一种商品,例如生铁,为德国所需要,在英格兰与10码毛料具有同等价值的生铁数量(比方说一英担),如果在德国生产,将花费同生产18码亚麻布一样多的劳动,因而英格兰如按17码亚麻布的价格出售生铁,就会把德国的生铁生产者挤出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亚麻布对10码毛料的比率不致提高到16码,而将在17码(假定如此)上止住;这是因为,虽然按照这一交换比率,德国不会购买足以抵偿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的那么多毛料,但是余下的部分,可以由德国买下生铁来偿付,而对英格兰来说,它提供以同样的费用生产的一英担生铁或10码毛料,是一样的。如果我们现在又在英格兰方面加上煤炭或棉花,而在德国方面加。上葡萄酒、谷物或木材,也不会对原理产生什么影响。每一国的输出必然恰好抵偿输入;这里所说的输出和输入是指总输出和总输入,不是指个别商品的输出和输入。英格兰50天劳动的生产物,无论是毛料、煤炭、生铁,还是其他输出品,将按照国际的需求,与德国40天,50天或60天劳动的生产物如亚麻布、葡萄酒、谷物或木材相交换。两国之间存在着某种比率,按照这种比率,甲国对乙国生产物的需求同乙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完全一致;因此,英格兰供给德国的各种物品,将由德国供给英格兰的各种物品完全抵偿。因而,这种比率当为英格兰的劳动生产物和德国的劳动生产物可以相互交换的比率。

所以,如果有人问,什么样的国家可以从贸易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我们就可以回答说,获利最大的是这样的国家,其生产物在其他各国具有最大的需求,而这种需求又最容易随同价格的降低而增加。只要某一国家的生产物具有这种性质,该国就能以较少的费用获得一切外国商品。外国对它的输出品的需求强度愈大,它获得输入品的代价就愈低。该国本身对输入品的需求程度和强度愈小,它获得输入品的代价就愈低。市场总是对需求最小者价格最低廉,一个国家如果只想得到少数外国生产物,对这些生产物的需要量也有限,而本国的各种商品在外国却有很大的需求,则这个国家以极小的费用即可获得为数有限的输入品,也就是说,以极小量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即可与这些输入品相交换。

我们在上文中已将两种以上的商品引入假设,最后,让我们也把两个以上的国家引入假设。在英格兰对德国亚麻布的需求将交换比率提高到10码毛料交换16码亚麻布以后,假设英格兰与另一个同样输出亚麻布的国家开始通商。让我们假设,如果英格兰只同这第三国通商,则国际需求的作用,将使它能以10码毛料或其等价物,从这一国家换得门码亚麻布。很明显,它不会再以10对16的比例由德国购买亚麻布;德国迫于这种低价的压力,将不得不同意象第三国那样也提供17码。在这个场合,第三国的生产和需求情况被假定为,同德国的情况相比对英格兰更为有利;但是,这种假定并不是必需的;我们也可以假定,如果同德国的贸易不存在:英格兰将被迫向第三国提供同向德国提供的条件一样有利的条件,即10码毛料交换16码、甚至16码以下的亚麻布。即使如此,同第三国通商,对英格兰的利益仍有很大影响。现在英格兰输出品的市场已增加一倍,而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却同过去一样。这种情况必然使英格兰获得较为有利的交换条件。这两个国家对英格兰生产物的总需求,比其中任何一国的单独需求大得多,因而为了获得英格兰生产物,它们不得不以较低的价值提供本国的输出品,以增加国外对这种输出品的需求。

有一点应当引起注意,即,纵使需要英格兰产品的第三国没有英格兰所愿购买的任何物品可以出售,上述那种由于英格兰输出品市场的扩大而产生的有利于英格兰的作用也依然存在。假设第三国虽然需要英格兰的毛料或生铁,但却不生产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或任何其他物品。不过,它也生产某些可输出的物品,否则它将无法偿付输入品;它的输出品虽然不合英格兰消费者的口味,但是可以在别处找到市场,由于我们的假设限于三个国家,所以我们必须假定它在德国找到了这种市场,并用由德国顾客付款的汇单偿付由英格兰输入的物品。因此,现在德国除必须为本国的输入品付款外,还因为第三国而对英格兰负有债务,而付款和还债二者所需的资金都必须取自本国的可输出产品。因而;德国必须以对英格兰十分有利的条件向英格兰提供这种产品,以创造足以抵消这两种债务的需求。这时所发生的一切恰如第三国先以本国生产的货物购买德国的生产物,然后向英格兰提供这种生产物,以换取英格兰的生产物。对英格兰货物的需求业已增加,这种增加的需求必须以德国货物来抵偿;而这只有通过增加英格兰对德国货物的需求,即降低这些货物的价值,才能做到。这样,任何其他国家对某一国输出品需求的增加,都会使该国能够廉价获得输入品,即使这种输入品来自别的地方。反之,如果该国对任何其他国家商品的需求有所增加,而其他情况不变,则它就不得不对一切外国商品支付较高的价格。

以上我们说明的法则,可以恰当地称为“国际需求方程式”。对此可以作如下的简述。一国的生产物总是按照该国的全部输出品适足抵偿该国的全部输入品所必需的价值,与其他国家的生产物相交换。这一国际价值法则只是更为一般的价值法则、即我们称之为供给和需求方程式的延伸。我们已经知道,商品的价值经常自行调整,以使需求恰好与其供给相等。但是,一切贸易,无论是国家之间的,还是个人之间的,都是商品交换,在这种交换中,国家或个人各自所须出售的物品,也构成了他们的购买手段;一方所带来的供给,构成了他对另一方所带来的物品的需求。因此,供给和需求只是相互需求的另一表达方式;而所谓价值将自行调整,以使需求与供给相等,实际上是说,价值将自行调整,以使一方的需求与另一方的需求相等。

第五节 生产上的改进对国际价值的影响

通过研究繁多的细节来探寻这一国际价值法则的各种结果,不是这里为这个目的提供的篇幅所能做到的,但是,我要谈一谈这个法则的一种应用,因为这种应用本身是重要的,与我们将在下一章讨论的问题有关,特别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更完整而清楚地理解这个法则。

我们已经知道,一国购买外国商品所付的价值,与这种商品在出产国的生产费用并不一致。现在假定,其生产费用有了变动;例如,制造过程有所改进。这种改进的利益其他国家也可以充分享受吗?商品在国内的生产费用降低了,在向外国人出售时它的价格是否也相应降低呢?这一问题,以及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必须讨论的一些问题,都很适合于检验这个理论的价值。

我们首先假定,生产的改进创立了一个新的输出部门,从而使外国人到该国购买原先在国内生产的商品。按照这一假设,外国对该国的需求增加了;这必然会改变国际价值,使之有利于该国而不利于外国,因此,虽然外国分享新产品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必须用如下办法来换取,即以高于过去的比率来抵偿该国的其他一切生产物。比率高出多少,将取决于在这些新的条件下重新确立国际需求方程式所必需的程度。很明显,这种结果是国际价值法则造成的,因此我不拟占用篇幅来加以说明,而打算提出更常见的一种情况来探讨,这种情况就是,生产的改进并不创造新的输出品,而是降低该国原输出品的生产费用。

在讨论这种复杂的情况时运用明确的数字较为便利,因此,我们将回到原先的例子上来。10码毛料如果在德国生产,将需花费与生产20码亚麻布等量的劳动和资本;但是,由于国际需求的作用,德国可以用17码亚麻布从英格兰换得10码毛料。现在假定,因为德国改进了某种机械(但这种改进不能传到英格兰),过去用来生产20码亚麻布的劳动和资本现在可以生产出30码亚麻布。在德国市场上,亚麻布的价值同德国生产的其他商品相比下跌了三分之一。是不是它同英格兰的毛料相比也将下跌三分之一,从而使英格兰得以同德国一样享受这种改进的全部利益?或者(我们毋宁应当说),既然英格兰获得亚麻布所需的费用不是取决于德国生产亚麻布所需的费用,因此,英格兰过去就没有得到以10码毛料可以交换德国20码亚麻布的全部利益,而只换得17码;那么,为什么仅仅因为理论上的界限前移10度,英格兰现在就可以获得更多的物品呢?

很明显,在开头时,这种改进将使德国亚麻布的价值相对于德国市场上的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而降低,其中甚至包括那种输入的商品、即毛料,如果10码毛料原先交换17码亚麻布,则现在可以交换此数的一倍半,即25.5码亚麻布。但这种情形是否会继续下去,则将取决于亚麻布价格的这种降低对国际需求的影响。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大概不会不增加。但是增加的程度既可能与价格下降的程度成比例,也可能大于或小于价格下降的程度。

如果需求的增加与价格下降的程度成比例,则英格兰购买的亚麻布原先是17码的若干倍,现在是25.5码的同样倍数。英格兰为购买亚麻布而付出的毛料,或毛料的等价物,简言之,它为购买亚麻布而付出的国民总收入,将和过去一样多。德国方面按照这一交换比率所需要的毛料数量很可能同过去一样,因为它在毛料上的花费实际上同过去一样;在德国市场上,现在25.5码亚麻布的价值和过去17码亚麻布的价值相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10码毛料交换25.5码亚麻布,就是在新的条件下恢复国际需求方程式的交换比率;因此,英格兰将以比过去低三分之一的价格获得亚麻布,同德国所得到的利益一样多。

然而,亚麻布价格的这种大幅度下降,可能会使英格兰对亚麻布需求的增加大于亚麻布价格下降的程度;因而,如果英格兰以前需要1000×17码,则现在可能需要以上才能满足需求。如果是这样,国际需求方程式就不会按上述交换比率来确立;为了抵偿亚麻布,英格兰必须以更为有利的条件提供毛料,比方说,以10码毛料交换21码亚麻布;因此,英格兰不会得到改进生产亚麻布的方法带来的全部利益。而德国则除得到这种利益外,还可以减少对毛料的偿付。但另一方面,英格兰也可能不想按亚麻布价格降低的程度来增加对亚麻布的消费;它也许不想要码那么多的亚麻布;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就必须提供码以上的亚麻布交换10码毛料,以此来增加需求;亚麻布在英格兰要比在德国更为严重地跌价;而德国则将以更为不利的条件和高于过去的交换价值来换取毛料。

作了如上说明之后,就无须详细讨论把更多的国家和更多的商品引入假设,会如何改变上述结果了。但是,另有一种情况也会改变这些结果。按照上述假设,德国的消费者由于亚麻布跌价而有一部分收入可以自由使用,他们固然可以用这部分收入增加亚麻布的消费,但也可以用来购买其他物品,其中包括毛料或其他输入品。这是国际需求中的一个新因素,会或多或少地改变交换的条件。

价格下降对需求的影响可能有以下三种,即:需求增加超过价格下降的幅度;需求增加的幅度同价格下降的幅度相等;需求增加的幅度小于价格下降的幅度。在这三种之中,哪一种可能性较大呢?这取决于特定商品的性质和买主的爱好。如果这种商品是普遍需要的,而价格的下跌又使它成为远比过去广大的收入阶级所能购买的商品,则需求增加的比率就往往大于价格的下跌,一般说来也就会有较多的货币用来购买这种商品。当咖啡的价格由于税负减轻而降低时,情况就是如此。糖、葡萄酒和大批别的商品,它们虽然不是必需品,但是消费的数量很大,许多消费者在它们价格低廉时尽情拿用,而在价格高昂时则实行节约,这类商品的情况或许也是如此。但是,更常见的情况是:某种商品价格下跌,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货币却比过去少;消费的数量增加了,但商品价值却没有增加。由于物品跌价而节省了货币的消费者,很可能将其所节省的部分用来增加其他物品的消费;因此,除非这种物品的跌价能够吸引大批新的买主(他们过去或者不消费这种物品,或者只是小量、偶然地购买),否则,花费在这种物品上的货币总额将会减少。因此,一般地说,我们列举的三种情况中的第三种是最可能发生的,也就是说,输出品生产方法的改进很可能同有利于生产国一样有利于(如果不是更有利于)外国。

第六节 上述理论并不完整

本书第一版和第二版所载有关国际价值的理论,有如上述。但是,富有才智的批评(主要是我的朋友威廉·桑顿先生的批评)及后来进行的深入研究表明,上述学说虽然是正确的,但还不是有关这一论题的完整理论。

如前所述,两国之间(如果假定通商的国家在两国以上,则为世界各国之间)的输出品和输入品,必然在总额上相互抵偿,因而它们相互交换的价值,必须与国际需求方程式取得一致。然而,这种表述还没有充分揭示有关这一现象的法则,这一点,只要考虑到如下情况就可以明白,即:有时有几种不同的国际价值比率可以同样满足这个法则所要求的条件。

我们曾假定:英格兰能用生产15码亚麻布的劳动生产出10码毛料,而德国必须用生产20码亚麻布的劳动才能生产出10码毛料;自从这两个国家之间的贸易开始以后,英格兰专门生产毛料,德国专门生产亚麻布;如果10码毛料可以交换17码亚麻布,则英格兰和德国恰好能够各自满足对方的需求;例如,按照这个价格,如果英格兰需要17000码亚麻布,德国将恰好需要10000码毛料,这些毛料大抵是按照这个价格英格兰为获得17000码亚麻布所需付出的。在这些假设下,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似乎就是实陈上的国际价值。

但是,另外一种比率,例如10码毛料交换18码亚麻布,也完全有可能满足国际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假使按照这个比率,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比交换比率为10对17时要多,但增加的幅度不等于亚麻布跌价的幅度;即,它不需要现在用10000码毛料可以买到的18000码亚麻布,而满足于17500码,对此它只须偿付9722码毛料(按照10对18的新比率)。德国因为必须以高于10对17的比率来购买毛料,也许会将毛料的消费量减少到10000码以下,有可能减少到上述9722码那样的数量。在这些条件下,国际需求方程式仍可成立。因此,10对17的比率,和10对18的比率,都同样能满足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其他许多比率也同样能满足需求方程式的条件。可以想象,任何可以假定的比率都会同样满足这种条件。因此,国际价值自行调整的比率中仍有一部分是不能确定的,这表明,我们尚无法考虑到影响国际价值比率的全部因素。

第七节 国际价值不仅取决于需求量,而且也取决于各国可以为供应外国市场而加以利用的生产手段

我们将看到,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不仅要象我们已经做的那样考虑到各国对各种输入商品的需求量,而且还必须考虑到产业方向的改变能使各国腾出多少生产手段用来满足这种需求。

为了说明这一点,有必要选用比前此使用的那些数字吏为便利的数字。假定在通商以前,在英格兰100码毛料可换得100码亚麻布,在德国100码毛料可换得200码亚麻布。通商以后,按照某种交换价值,英格兰向德国供给毛料,德国向英格兰供给亚麻布;这种交换价值,部分取决于前面已讨论过的那一因素,即价格的降低分别使这两个国家的需求有多大程度的增加,部分取决于尚未计及的其他一些因素。为了把这种未知因素与已知因素分离开来,必须对已知因素作某种明确的、不变的假设。因此,我们假定,价格下降对于需求的影响,系依循两国和两种商品所共有的某种简单的法则。我们假定,最简单和最便利的法则是,在两国,价格的下降都使消费精确地按比例增加;换句话说,花费在这种商品上的价值,即为获得这种商品而支付的费用,无论这笔费用所能提供的商品数量较大还是较小,都总是相同的。

现在我们假定,在通商以前,英格兰需要100万码亚麻布,以英格兰的生产费用计算,其价值等于100万码毛料,英格兰如果将过去用来生产亚麻布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生产毛料,就可以生产出供输出用的毛料100万码。又假定这100万码正是德国通常消费的数量。英格兰可以按照德国的价格在德国将这些毛料全部卖掉,固然,在将德国的生产者逐出市场以前,它不得不同意以略低的价格将这些毛料卖给德国,但是,德国的生产者一旦被逐出,它就能够以100万码毛料交换200万码亚麻布;因为这200万码亚麻布是德国的织造业者将其用以生产毛料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生产亚麻布所能制造的数量。这样,英格兰将得到贸易的全部利益,而德国则一无所获。这同国际需求方程式毫不矛盾;因为英格兰(按照前段的假设)现在需要200万码亚麻布(仅用同过去购得100万码亚麻布一样的费用即可购得这么多的亚麻布),当毛料的价格在德国没有变动时,德国恰好像过去一样需要10万码毛料,而它把从毛料生产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和资本用来生产英格兰所需要的200万码亚麻布,也能够获得100万码毛料。

上面我们假定。英格兰用先前制造亚麻布的全部劳动和资本转用来制造毛料,多生产的毛料恰好足以满足德国现有的全部需求。这里我们假定,这批毛料除满足德国需求外还有剩余。假定英格兰能用解放出来的资本制造供输出用的毛料100万码,但德国目前只需要80万码毛料,就德国的生产费用而言,仅仅等于160万码亚麻布。因而,英格兰在德国不能按照德国的价格将100万码毛料全部卖掉。可是,无论贵贱(按照我们的假设),英格兰都想获得能够同100万码毛料相交换的那么多亚麻布;而这些亚麻布只能从德国买到,或者用花费较大的生产方法在国内生产,因此,这100万码毛料的持有人将因相互竞争而被迫以能诱使德国全部买进的条件(只要价格不低于英格兰的生产费用)向德国提供毛料。这些条件的内容,可以由我们所作的假设精确地加以规定。德国消费的80万码毛料,其费用在德国与160万码亚麻布相等,而无论德国以这笔费用能够获得多少毛料,它愿意花在毛料上的费用总是这些,永远不变。因此,英格兰为了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不得不同意用100万码毛料与160万码亚麻布相交换。这样,国际价值当为100万码毛料对160万码亚麻布,介于这两种物品在英格兰的生产费用比率和在德国的生产费用比率之间;这两国将分享贸易的利益,英格兰总计多得60万码亚麻布,德国则多得20万码毛料。

现在我们进一步将前面的假设加以引申,假定德国先前消费的毛料不仅少于英格兰因为停止在国内生产亚麻布而得以提供的100万码,而且同英格兰在生产上具有的优势也不完全成比例,即德国只需要50万码。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完全停止生产毛料,可以增产100万码(但也只是100万码)亚麻布。因为这100万码的生产费用与过去50万码的生产费用相等,所以无论毛料的价格如何低廉,这都是德国在毛料上所能花费的一切。英格兰将因其本身的竞争而不得不付出整整100万码毛料来换取这100万码亚麻布,正象它在前述情况下不得不付出100万码毛料来换取160万码亚麻布一样。但是,英格兰能以同样的费用自行生产100万码亚麻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不能从国际贸易中得到任何利益。德国获得全部利益;现在可以用它过去购买50万码毛料的费用获得100万码毛料。简言之,德国在第三种情况下所处的地位,与英格兰在第一种情况下所处的地位恰好一样;只要把数字颠倒过来,这一点就可以得到证明。

按照上述三种情况的一般结果,可以提出如下定理,即,在我们所作的需求恰好与价格下降幅度成比例的假设下,国际价值法则有如下述。

英格兰以过去专用于亚麻布生产的资本所能制造的全部毛料,可以与德国过去专用于毛料生产的资本所能制造的全部亚麻布相交换。

或者,更一般地说,两国都因为输入对方的产品而拥有闲置的劳动和资本,各自用这种闲置的劳动和资本所能生产的出口产品,正好可以互相交换。

这个法则及由此产生的关于利益分配的三种不同的可能性,可以方便地运用下述代数符号予以一般化。

假设英格兰用停止生产亚麻布节省的劳动和资本所能制造的毛料数量为n。

假设德国过去(按照德国的生产费用)所需要的毛料数量为m。

则n量的毛料总是恰好可以交换2m量的亚麻布。

因此,如果n=m,则全部利益将归于英格兰。

如果n=2m,则全部利益将归于德国。

如果n大于m,而小于2m,则两国分享这种利益;英格兰以前只获得n量的亚麻布,现在可以获得2m量的亚麻布;德国以前只获得m量的毛料,现在可以获得n量的毛料。

几乎用不着说,我们在这里举出z这个数字,只是因为要用它来表示,以毛料计算,德国在亚麻布的生产上对英国具有优势,而(这是一回事)以亚麻布计算,英格兰在毛料的生产上对德国具有优势。如果我们假定,在通商以前,在德国,100码毛料可以交换1000码(不是200码)亚麻布,则n(在通商以后)便可以交换10m(不是2m)。如果我们假定100码毛料只能交换150码(不是1000码或200码)亚麻布,则n就只能交换m。如果(总之)毛料在德国的成本价值(以亚麻布计算),按照p对g的比率超过其在英格兰的成本价值(也以亚麻布计算),则在通商以后,n便可以交换m。

第八节 实际结果几乎不受上述后一因素的影响

我们已经得到了似乎是最简单和最一般的国际价值法则。但是,我们在研究这一法则时,从一开始便极为任意地假定了需求和价格下降之间的关系。我们曾经假定,这种关系是固定的,虽然实质上它是可变的。我们曾经假定,每次价格下降,都会完全按比例地扩大需求;换句话说,用于某种商品的价值,不论这种商品的贵贱如何,总是恒定不变的;因而我们所研究的法则只是莅这种假设或实际上与此相同的假设下才成立。因此,现在我们将这个问题的两个可变的因素(对于它们各自的变动,我们曾分别加以考察)结合起来考察。我们假定,需求与价格下降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致使按照前述定理制定的交换坝则不能满足国际需求方程式的条件。例如,假定英格兰对亚麻布的需求恰好与价格的下降成比例,但是,德国对毛料的需求与价格的下降却不成比例。再回到前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二种,即英格兰由于停止生产亚麻布,可以生产供输出用的100万码毛料,而德国由于停止生产毛料,可以增产160万码亚麻布。如果这些毛料和亚麻布恰好可以相互交换,则英格兰的需求在我们现在的假设下恰好可以得到满足,因为它需要100万码毛料所能换取的所有这些亚麻布;然而,德国虽然在其费用与160万码亚麻布相等时需要80万码毛料,但在用同样的费用能够获得100万码毛料时,也许不需要整整100万码,也许需要100万码以上。第一,假定德国不需要这么多毛料,而只需要现在能用150万码亚麻布换取的数量。英格兰仍将提供100万码毛料来换取这150万码亚麻布,但这仍不能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因而,如果不论亚麻布的价格如何,英格兰继续在这种物品上付出与以前同样多的费用总额,那么,它为了诱使德国购买100万码毛料,就不得不同意德国用任何数量(但不少于100万码)的亚麻布都可以换得这100万码毛料。假定这一数量为140万码。现在英格兰从贸易中得到的利益已不是60万码亚麻布,而只是40万码亚麻布;而德国除多得20万码毛料外,购得毛料的费用也仅为过去自行供给毛料时所花费的劳动和资本的八分之七,节省下来的八分之一当可用来增加国内对亚麻布或其他商品的消费。

反之,假定德国在交换比率为100万码毛料交换160万码亚麻布时需要100万码以上的毛料。而英格兰如果不缩减先前留给国内的数量,就只有100万码毛料可以提供,因此,德国为了获得较多的毛料,就不得不将160对100之比提高到某一比率(比方说170对100),借以或者将国内对毛料的需求降低到100万码的限度,或者诱使英格兰放弃先前国内消费的一些毛料。

接下来我们假定,需求与价格下降的比例关系,不是在一国成立而在另一国不成立,而是在两国都不成立,而且不成比例的程度两国都一样;例如两国中任何一国的需求增加幅度和价格下降幅度都不相等。按照这一假定,在交换比率为100万码毛料交换160万码亚麻布时,英格兰不想要160万码立麻布,德国也不想要100万码毛料;如果两国需求不足的程度恰好相同,即,如果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仅为160万码的十分之九(即144万码),德国所需要的毛料数量仅为100万码的十分之九(即90万码),则交易将继续以同一比率进行。又如英格兰所需要的亚麻布数量比160万码多十分之一,德国听需要的毛料数量也比100万码多十分之一,则其结果也是如此。这种一致(有一点要注意,即,它的前提是,需求按与价格下降相应的程度扩大,而不是按与价格下降相同的程度扩大)除纯属偶然的情况外,显然不可能存在;因而,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国际需求方程式都要求对国际价值作出不同的调整。

于是,我们所能确立的唯一的一般法则,有如下述。一国生产物与外国生产物交换时的价值取决于以下两点:第一,取决于相对于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而言,外国对该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和可延性;第二,取决于该国可以从国内消费用的本国商品的生产中抽出多少资本。外国对该国商品的需求较之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愈大,以及该国为生产出口产品所能抽出的资本较之外国为生产该国需要的产品所能抽出的资本愈少,则交易条件就对该国愈有利,也就是说,该国用一定数量的本国商品,就可以换得较多的外国商品。

但是,这两种发生影响的因素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一种;因为一国从本国自用的商品的生产中抽出的资本,是与该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成比例的;用于购买外国商品的部分在一国总收入中占多大比例,该国在其生产物缺乏国内市场的情况下撤出的资本在该国资本中就占多大比例。因此,我们为谋求科学上的正确性而引进国际价值理论的这个新的因素,对实际结果似乎没有实质性的影响。看来以最有利的条件进行对外贸易的国家,是这样一些国家,这些国家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而外国对这些国家商品的需求最大。由此可以作出各种推论,其中之一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最富的国家从一定量的对外贸易中获得的利益最少;因为,最宫的国家一般说来对商品的需求较大,所以对外国商品的需求可能也较大,从而使交换条件变得不利于它们。毫无疑问,它们从对外贸易中得到的利益总额,一般大于比较贫穷的国家,因为它们所进行的这种贸易规模较大,而且由于[它们的商品]消费量较大而可以获得价格低廉的利益;但是,就所消费的每一种商品来说,它们所得到的利益却较小。

第九节 一国输入品的费用,取决于哪些因素

我们现在来看国际价值理论的另一基本组成部分。所谓一国可以通过对外贸易较为便宜地获得商品,有两种意义,即价值方面的意义和费用方面的意义。就第一种意义而言,一国由于这些商品的价值相对于其他各种商品下降了,因而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获得这些商品;同样数量的这些商品可以换到的该国其他生产物的数量比过去少了。让我们回到原先列举的数字上来。在英格兰,通商以后,所有消费亚麻布的人们以过去只能换得15码亚麻布的一定量其他物品可以换得17码或更多的亚麻布。价格下降的程度,在这一意义上,取决于已在前几节中详细说明的国际需求法则。但是,在另一意义、即费用的意义上,只有当一国能够用同样的劳动和资本获得较多数量的某种商品时,才可以说该国较为便宜地获得了这种商品。在这一意义上,价格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前者性质不同的另一因素;一国所获得的输入品的价格低廉程度,同国内产业的一般生产效率成比例,也同该国劳动的一般效率成比率。一国的劳动,从总体上说,可以具有比另一国的劳动高得多的效率;虽然全部或大部分商品两国都能生产,但是其中一国能以少于另一国的绝对费用生产它们;如前所述,这并不一定会妨碍这两国交换商品。享有较大优势的国家由别国输入的物品,自然是该国最不易生产的物品。但是,它输入这些物品所获得的利益,同它在为换取它们而输出的物品上所获得的利益是一样的。因此,能以最小费用获得本国生产物的国家,也能以最小费用获得输入品。

如果我们假定有两个相互竞争的国家,这一点将更为明显。英格兰将毛料运到德国,用10码毛料交换17码亚麻布,或交换在德国与17码亚麻布等值的其他物品。另一国家,例如法国,也照此行事。一国(英格兰)既然以10码毛料来交换一定量的德国商品,另一国(法国)就必须如此。因此,如果在英格兰生产这10码毛料所需要的劳动仅为在法国生产所需要的劳动的一半,则德国的亚麻布或其他商品在英格兰[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就仅为在法国[生产]所需要的劳动量的一半。这样,英格兰可按在毛料生产上其劳动效率高于法国的比率,以少于法国的费用获得输入品;在我们所假设的这种情况下,这可以视为英格兰一般劳动效率的近似估计;因为法国同英格兰一样,也选择毛料作为它的输出品,这表明毛料在法国也是劳动效率相对地最高的商品。由此可见,一切国家都按其劳动一般效率的比例,以较小的费用获得输入品。

西尼耳先生首先弄清和阐述了这一命题,但是他认为该命题只适用于贵金属的输入。我认为必须指出,这一命题同样适用于其他一切输入品,进一步说,这还只是真相的一部分。因为,在我们所假定的情况下,对英格兰来说,它以10码毛料来偿付的亚麻布的费用,不仅取决于英格兰本身制造10码毛料的费用,而且部分地取决于以这些毛料可以换得多少码亚麻布。英格兰在输入品上花费的费用,等于两个变量的函数,这两个变量是:英格兰用来交换亚麻布的本国商品的数量;这些商品的费用。在这两个变量中,只是后者取决于英格兰的劳动效率;前者系取决于国际需求法则,即取决于相对于英格兰对外国商品的需求而言,外国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具有怎样的强度和可延性。

在上述英格兰和法国相互竞争的假定下,国际价值的状况对两个竞争者同样发生影响,因为,按照我们的假定,两国是和同一国家交易,而且输出和输入的商品也相同。因此,它们花费在输入品上的费用的差别,只取决于另外一个因素,即两国劳动效率的不同。它们提供的数量是一样的,所以可能产生差别的只是生产费用。但是,如果英格兰用毛料与德国做生意,法国用生铁与德国做生意,则德国对这两种商品的比较需求便参与决定英格兰和法国为获得德国生产物而以劳动和资本的形式付出的比较费用。如果德国对生铁的需求大于对毛料的需求,则法国的损失便可因此而得到部分补偿;如果德国对生铁的需求小于对毛料的需求,则它的损失还会加大。因此,一国的劳动效率并不是决定该国为获得输入品所付出的费用的唯一因素,劳动效率也不参与决定输入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下面就要谈到的)。

第十九章 论作为输入品的货币

第一节 货币以两种方式输入,一是当作商品,一是当作交换媒介

我们在对外贸易理论方面的探讨进展到目前这样的程度,前此我们对货币理论所作考察之不足即可予以弥补。在这项研究完成以后,就可以回过头来结束有关对外贸易问题的讨论。

货币或构成货币的材料,在大不列颠和大多数其他国家都是一种外国商品。因此,它的价值和分配不是由毗邻各地之间通行的价值法则规定的,而是由适用于输入商品的价值法则、即国际价值法则规定的。

在我们马上要进行的讨论中,我将不加区别地使用货币和贵金属这两个名词。这样做不会引起任何误解;前已说明,当货币由贵金属或随时可以兑现的纸币构成时,其价值完全由金属本身的价值支配;除非铸造费由个人支付而不是由国家负担,否则两者的价值决不会长期相异。

货币输入一个国家,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方式是,它象其他任何商品一样,作为一种有利的商品而输入(主要以金银块的形式)。另一种方式是,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为了偿还欠这个国家的债务(由于它输出货物或因有其他帐目)而输入。人们偶而也以其他方式输入货币,但在通常的交易过程中人们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得到货币的,这两种得到货币的方式还决定了货币的价值。货币流入一个国家有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而其他各种商品通常则只是以这两种方式中的第一种方式输入,这就使货币输入问题比其他商品输入问题更为复杂和模糊,仅仅由于这一原因,也就需要对这个问题加以特别详细的说明。

第二节 货币作为一种商品输入时,依循同其他输入品一样的价值法则

贵金属以通常的贸易方式输入时,其价值必然同其他任何外国生产物的价值一样,取决于相同的原因,并服从相同的法则。金银主要就是以这种方式由各开采国散布到商业世界其他一切地方的。金银是这些国家的主要商品,至少是它们经常大量输出的物品之一;而且金银象其他各种可输出的商品一样,是为进行投机买卖而装运海外的。因此,如果我们假定只有两国、两种商品进行交易,一国(例如英格兰)为换取一定量的金银块而须提供的本国生产物的数量,就将取决于相对于开采国(例如巴西)对英格兰所能提供的物品的需求而言英格兰对金银块的需求。这些物品必须以这样的比例相交换,即,它能使双方的需求都完全得到满足,从而这些物品的价值不因竞争而有所变动。英格兰所需要的金银块与巴西所需要的英格兰棉布或其他商品,必须恰好相互抵偿。然而,如果我们以实际存在的复杂情况来取代这种简他的情况,则国际需求方程式必然不在英格兰所需要的金银块和巴西所需要的棉布或宽幅毛料之间确立,而在英格兰的全部输入品和全部输出品之间确立。外国对英格兰生产物的需求必然与英格兰对外国生产物的需求保持均衡;因而,包含金银块在内的一切外国商品必然以这样的比例同英格兰的生产物相交换,即,它能通过这些商品对需求产生的影响来建立这种均衡。

贵金属的特殊性质或用途,丝毫不会使贵金属成为一般需求原理的例外。只要人们为了享受或在工艺上对贵金属有需要,对贵金属的需求就会象对任何其他商品的需求一样,不规则地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只要贵金属为制造货币所必需,对它们的需求就会十分规则地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需要量总是与其价值成反比例。就需求而言,这是货币和其他物品之间唯一真正的差别;而这种差别对目前的论题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因此,货币如果只当作商品输入,则将象其他各种输入品一样,其价值在外国对其输出品的需求最大而本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的国家最小。然而,除这两点外,还要加上另外两点,它们是通过运输费用产生影响的。获得金银块的费用是由两个因素构成的,即购买金银块时所提供的货物和运输费用;金银块出产国将在国际价值调整过程中承担一部分(虽然是不确定的一部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运送货物到金银块出产国的费用,一部分是运回金银块的费用,这些费用都受矿山距离的影响,前者还深受货物体积的影响。其可输出的生产物由精细的制造品构成的国家,同只有笨重的原料可供输出的国家相比,如果其他的情况相同,可以用较少的费用获得金银块和其他一切外国物品。

因此,为了精确地说明问题,我们应当说,其可输出的生产物在海外具有最大的需求、输出品体积最小而包含的价值最大、离矿山最近、对外国生产物的需求又最小的国家,是货币价值最低的国家,换句话说,也就是物价常常最高的国家。如果我们谈论的不是货币的价值,而是货币的费用(即一国为获得货币而必须消耗的劳动量),则除上述导致市值低廉的四个条件外,我们还应当加上第五个条件,那就是,“其生产性产业的效率最高”。然而,最后一个条件完全不影响以商品计算的货币的价值;它只影响物品的一般充裕程度和获得一切物品(包括货币和各种商品)的便利程度。

因此,虽然西尼耳先生的以下说法是正确的,即英格兰很高的劳动效率,是英格兰能以小于大多数国家的费用获得贪金属的主要原因,但是我不能象他那样认为,这是贵金属在英格兰价值较小的原因,是它所能购得的商品数量较少的原因。如果这是事实而非错觉,那么,这必然是由如下两个原因引起的,即:外国对英格兰的各种主要商品需求很大;英格兰的这些商品与各商业国家的输出品如谷物、葡萄酒、木材、糖、羊毛、皮革、动物脂、大麻、亚麻、烟叶、原棉等相比,其体积一般都较小。这两个原因可以说明,为什么英格兰的一般物价会高于其他国家,尽管英格兰本身对外国商品的巨大需求对物价有抵消作用。然而,我坚决认为,所谓英格兰商品的价格高,货币的购买力低,是表面现象而不是事实。确实,食物比较贵;而由于食物支出在收入少而子女多的家庭的支出中占很大比重,因而对这样的家庭来说,英格兰是物价高的国家。而且,大多数劳务费用英格兰也比欧洲其他国家高昂,因为大陆上各贫穷阶级的生活方式所费较少。但是,制造品(除了大部分要有高度鉴赏力的那些制造品外)在英格兰显然是比较便宜的;或者说,如果买主们满足于同样的原材料和加工质量,它们就会比较便宜。所谓英格兰生活费用高,不是不可避免的,而主要是出于愚蠢的习俗;在英格兰,生活状况比日工好的一切阶级都认为,他们所消费的物品的品质绝对必须与比他们富裕得多的人们所使用的那些物品相同,或至少在外表上几乎没有区别。

第三节 货币的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在矿山的生产费用

由上述可见,那些持以下看法的人是大错特错的,他们认为,在货币是一种输入品的国家,货币的价值必然完全取决于货币在出产国的价值,如果货币在矿山的生产费用不发生什么变化,则货币的价值将永远不会上升或下降。实际情况与此相反,就某一国家而言,任何扰乱国际需求方程式的事情,都会而且必将影响该国货币的价值,即使货币在矿山的价值一仍其旧。英格兰设立新的出口贸易部门,外国对英国生产物的需求由于事情的自然发展或关税的取消而增加,英格兰对外国商品的需求由于英格兰征收输入税或其他国家征收输出税而受到限制,以上这些以及具有类似趋向的其他一切事情,都会使英格兰的输入(包括金银块和其他各种物品)不再与其输出相等;因而,购买英格兰输出品的国家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包括金银块在内的商品,以重新建立需求方程式。这样,英格兰将以较低的价格获得货币,从而导致物价水平一般较高。与此相反的事情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即降低物价,换句话说,也就是提高贵金属的价值。但是必须注意,货币的价值只是对本国商品来说是提高了,对一切输入品来说仍和过去一样,因为输入品的价值所受的影响和货币的价值所受的影响,在方向上和程度上都相同。由于上述各种原因而能比较便宜地获得货币的国家,也能比较便宜地获得其他一切输入品。

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增加,虽然使英格兰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金银块,但却未必会使各开采国增加对英格兰商品的需求。英格兰也许不向这些国家输出任何物品,但只要其他一些国家对英格兰货物具有十分强烈的需求,而这些货物它们须间接地以得自各开采国的金银来偿付,则英格兰就仍可能是以最低的价格由备开采国获得金银块的国家。一国是以它的全部输出品同它的全部输入品相交换,而不是以输往某一国家的输出品与来自这个国家的输入品相交换;外国对一国生产物的全部需求,决定该国必须为其输入品提供多少等价物,才能在销售总额和购买总额之间建立平衡,这同该国与另一国之间个别地保持类似的平衡毫不相关。

第二十章 论国外汇兑

第一节 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由一国流至另一国的目的

以上我们考察了贵金属作为一种商品象其他商品一样在通常的贸易过程中输入的问题,也考察了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因素决定责金属的价值。但是,贵金属还以另一种形式、即作为交换媒介而被输入,也就是说,贵金属不再是为获得货币而出售的一种商品,而是本身就被当作可用以偿还债务或实现财产转让的货币。尚待考察的是,金银为了这种目的而由一国运到另一国,是否会以某种方式更改我们已经在前面得出的结论?或者说,这是否会使支配这些金属的价值法则,和国际贸易实行直接的物物交换时既支配这种金属又支配其他一切输入品的价值法则有所不同?

货币由一国输至另一国,有种种目的,例如:支付黄金或补助金;把财政收入汇往属地或由属地汇来财政收入,或把地租或其他收入汇给不在所有者;输出资本,即向外国投资。但是,最普通的目的还是偿付货款。为了说明货币在什么情况下会为这个目的或前述的某一目的而由一国实际转到另一国,需要简要说明一下当国际贸易并非物物交换而以货币为媒介时它是怎样进行的。

第二节 汇兑是如何调整国际收支的

实际上,一国的输出品和输入品,不仅不直接相互交换,而且往往不由同一个人经手。每种物品是分别购买、分别由货币偿付的。然而,如前所述,即使在同一国家,在以货币购买物品时,货币实际上也不是每次都易手,在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就更不是每次都易手了。国与国之间通常是使用汇票来收付货款。

英格兰商人甲向法国商人乙输出英格兰商品。法国的另一商人丙向英格兰商人丁输出法国商品(假定其价值与甲输出的商品相等)。很明显,法国的乙毋须向英格兰的甲运送货币,英格兰的丁也毋须向法国的丙运送等额的货币。一方的债务可用以偿付另一方的债务,从而使双方都节省了运输费用,也避免了风险。甲开出一张乙所欠金额的汇票,丁因在法国有等额的欠款需要偿付,所以向甲购买这张汇票,交给丙,汇票到期时,丙就将它向乙出示,要求兑现。这样,法国欠英格兰的债务和英格兰欠法国的债务,没有从一国向另一国运送一盎司金银,就都偿清了。

但是,在这一陈述中,我们假定,法国欠英格兰的款项和英格兰欠法国的款项数额相等,即两国所须付出的金银和可以收取的金银数量恰好相等。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现在只谈贸易过程中的国际收支,而不考虑所有其他国际收支)输出与输入正好相抵,换句话说,也就是能够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如果这是实际情况,则国际交易毋须由一国向另一国运送货币就可以得到清偿。但是,如果英格兰欠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欠英格兰的金额,或者与此相反,则这些债务就不能简单地用汇票来相互抵消。在尽量以一方的债务抵偿另一方的债务以后,其差额不得不以贵金属偿付。

实际上,未付清的商人这时也可以汇票支付。当某人需向外国汇款时,他不会亲自去寻觅可从该国收取货币的人,向其购买汇票。

在这一业务部门,象其他业务部门一样,有一种中介人或经纪人,他们使买主与卖主见面,或居于二者之间,向可以收取货币的那些人购买汇票,并将它卖给须付货币的那些人。当某一顾客到经纪人那里寻求一张在巴黎或阿姆斯特丹兑付的汇票时,这个经纪人或者将自己在当天早上从某一商人那里买进的汇票卖给他,或者将自己开给那一外国城市的往来商号的汇票卖给他;而为了使他的往来商号能够如期兑付他所开的一切汇票,他就须将自己已经买进而尚未转卖的一切汇票都寄给这家往来商号。用这种方法,这些经纪人承担了远地之间金钱交易的一切结算,而按照他们卖出或买进的每张汇票的金额收取小额手续费(或按汇票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作为报酬。此时,即使经纪人发现,一方向他们购买的汇票金额大于另一方向他们提供的汇票金额,他们也不会因此而拒绝提供汇票,但是,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他们除了按差额运去一部分金银以外,没有别的办法能够使接受他们开出的汇票的往来商号在汇票到期时兑付现款,因而他们会要求向其购买汇票的人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补偿金银的运费和保险费,加上足以使他们为此付出的辛劳和他们暂时垫付的资本得到补偿的利润。这种“升水”(人们这样称呼)买主是愿意支付的,因为不如此他们就必须自己花钱运送贵金属,而这件事由那些专门以此为业的人去办,花费要少一些。可是,虽然在有债务需要偿付的人们中实际上只有一部分人须运送货币,但由于彼此竞争,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支付这种升水;由于同一原因,经纪人也不得不向出卖汇票给他们的那些人支付升水。如果输出额与输入额两相比较,一国不是有差额需要偿付,而是有差额可以收取,就会发生与此相反的情况。经纪人将发觉,向他们出售的汇票金额,多于要求他们发出的汇票金额。因此,由外国兑现的汇票就要有贴水;但经纪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却使他们不能将这种贴水留作自己的利润,而不得不将这一利益让给为了汇款而购买汇票的人。

假定随着政治改良的发展,总有一天一切国家会使用同样的通货;这种通货假定就是英格兰的通货(因为英格兰的通货虽然不是最好的,却是读者最熟悉的)。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英镑数与法国必须付给英格兰的英镑数相等,则英格兰的一群商人所想获得的汇票金额与另一群商人所想出售的汇票金额就应当相等;因而,开给法国的100镑汇票,恰好卖100镑,或者用商人的术语来说,汇兑当按乎价进行。按照这个假设,由于法国必须支付的英镑数和可以收取的英镑数也相等,因而,英格兰开出的汇票,在法国将平价兑付,法国开出的汇票,在英格兰也将平价兑付。

然而,如果英格兰必须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它可由法国取得的金额,则人们所需购买的在法国付款的汇票金额将大于可以收取货币的人所发出的汇票金额。在法国付款的100镑汇票,可以卖100镑以上,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升水。但是,这种升水不能超过输送金市的运费和风险费外加小额利润;因为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则债务人就会自行运送金币,而不愿购卖汇票。

反之,如果英格兰可从法国收取的货币额大于应付给法国的货币额,则可以提供出售的汇票金额将大于汇款所需的汇票金额,因而汇票价格将跌到平价以下。100镑的汇票不用100镑就可以买到,这种汇票人们就说有贴水。

英格兰付多于收,则法国收多于付,法国付多于收,则英国收多于付。因此,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升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贴水;如果法国兑付的汇票在英格兰有贴水,那么,英格兰兑付的汇票在法国就有升水。如果这些汇票在一国按平价出售,则如前所述,在另一国也按平价出售。

使用问一通货的两国或两地之间的情况就是如此。然而,即使是最文明的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也仍保留着许多原始成分,几乎所有独立的国家为了表明它们具有独立国的地位,都各自选用一种独特的通货,尽管这种通货对它们自己和对邻国都不方便。对我们目前的论题来说,这种情况所导致的唯一差别,就是我们不得不以等价(equivalent)金额这一说法来代替等额(egual)货币的说法。当两种通货系以同一种金属制成时,等价金额一词的意思是,这两种通货所包含的这种金属,在重量和成色上恰好相等;但是,在象法国和英格兰那样使用不同的金属制造货币的情况下,等价金额是指,一种货币所包含的黄金数量与另一种货币所包含的白银数量,在世界的一般市场上具有相同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两种金属的相对价值在一地与另一地之间没有重大差别。假定25法郎(与实际比价相差无几)等于1英镑。如果法国必须偿付25法郎的若干倍,英格兰必得偿付1英镑的同一倍数,则这两个国家的债务和债权相等。如果情况果真如此,则法国兑付的2500法郎汇票,在英格兰当值100镑,英格兰兑付的100镑汇票,在法国当值2500法郎。这时,这种汇兑被称为乎价汇兑,而25法郎(实际上是略多于25法郎)被称为法国的外汇平价。如果英格兰应该付给法国的金额大于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则2500法郎的汇票就有升水,即值100镑以上。如果法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太子英格兰应该忖给法国的金额,则2500法郎汇票的价值就在100镑以下,即有贴水。

当外国兑付的汇票有升水时,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汇兑“逆着”本国或“不利于”本国。要理解这些用语,我们就必须了解在商人的语言中“汇兑”一词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它是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假定25法郎恰好是汇兑的平价,则当人们购买一张2500法郎的汇票需要花100镑以上的时候,100镑英格兰货币的价值就将低于法国货币的真正价值;这就是所谓不利于英格兰的汇兑。但是,在英格兰,真正受到不利影响的只是一些必须在法国付出货币的人,因为他们作为买主进入汇票市场,不得不付升水。但是,这种事情对于可以在法国收取货币的人却是有利的,因为他们作为卖主进入汇票市场,可以得到升水。然而,升水总是意味着英格兰应当支付差额,这个差额最终必须由英格兰以贵金属来清偿。按照旧时的理论,贸易的利益在于本国挣得货币,这种偏见导致了一种习惯的称呼,即,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可以收取时,称为有利,而当汇兑表明有差额应当支付时,则称为不利。这些用语转过来又趋向于维持这种偏见。

第三节 有的汇兑可以自行调整,有的汇兑只能通过价格来调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乍一看,人们也许会认为,当汇兑不利时,或者说,当汇票有升水时,这种升水必然总是等于运送货币的全部费用,因为,既然确实有差额必须支付,既然须汇款的某些人必须支付全部运费,那么,这些人之间的竞争必将使所有的汇款人都不得不甘心作出同样的牺牲。如果任何注定要付的款项都必须立即支付,情况就确是如此。倘若人们预期最近将向外国支付巨额款项,则这种预期有时会对汇兑产生极其惊人的影响。但是,输入略微超过输出,或其他要向外国偿还的小额债务,通常则不会严重影响汇兑,虽然也会有升水,但升水却不会等于运送金银块的费用加风险费。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容许一部分债务人延期偿付,在此期间,差额可能转向另一方,使债务和债权毋须实际运送金银就恢复平衡。由于汇兑本身的变动有一种自我调整的力量,这种情况是很容易发生的。汇票由于输入的货币价值大子输出的货币价值而有升水。但这种升水本身对输出者来说是一种超额利润。他们除得到货款外,在开发汇票时还可以得到升水。另一方面,这种升水对输入者来说则意味着利润的减少。他们除支付货款外,还不得不为汇款支付升水。因此,所谓不利的汇兑实际上鼓励输出,抑制输入。如果必须支付的差额很小,而且是通常的交易过程中某种偶然干扰的结果,则差额可以很快用商品来清偿,帐目将由汇票调整,毋须运送任何金银块。然而,如果使汇兑不利于输入国的人超是由某种永久性原因引起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在这种情况下,扰乱平衡的必然是价格,只有变动价格才能恢复平衡。在价格处于引起入超的水平时,想用汇票升水所产生的属于输出方面的超额利润来使输出永远与输入保持平衡,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输出与输入保持平衡,汇票就不会有升水,也就不会有超额利润。要纠正这种状况,就必须采取调整商品价格的办法。

因此,输入和输出平衡的扰乱及由此产生的汇兑的扰乱,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偶然或偶发的,如果其规模不太大,可以通过汇票升水自行纠正,完全不必运送责金属。另一类是由物价的一般状况引起的,只有减少一国现有的流通货币或者废止与此相等的信用才能得到纠正;因为只是输送金银块(与货币有区别)对物价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而不能消除产生扰乱的原因。

尚须提及的一点是,汇兑不取决于一国与另一国单独计算的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而是取决于该国与其他一切国家全部债务与债权的差额。英格兰可能欠法国的债,但不能因此就说,英格兰与法国之间的汇兑不利于英格兰,法国兑付的汇票会有升水。因为荷兰或汉堡可能欠英格兰的债,因而英格兰可以用这些地方的汇票来偿还欠法国的债;用术语来说,这种情况叫做套汇。用这种迂回的方法来清偿债务,要付出少量额外费用(一部分是手续费,另一部分是利息的损失),在这微小差额的限度内,一国对另一国的汇兑可以撇开它对其他一些国家的汇兑而单独变动;但是,一国对所有国家的汇兑大体上是一起变动的,而如何变动则随一国对外交易的总结果是有应收差额还是有应付差额而定。

第二十一章 论贵金属在商业世界的分配

第一节 用货币代替物物交换不会对输出和输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国际价值法则产生影响

我们已经考察了各国之间实陈开展贸易的方式,现在要接着探讨,这种方式会不会对我们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所得出的有关国际价值的结论产生什么影响。

最近似的比拟会使我们作出否定的回答。我们已经知道,货币及其代替物的介入对适用于毗连地方之间的价值法则没有有什么影响。物物交换时价值相等的物品,值等额货币。引入货币只是增加一种商品而已,这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受同一法则的支配。因此,如果我们看到,决定国陈价值的原因,在货币和汇票制度下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一样,货币除提供一种比较价值的便利方法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我们是不会感到惊奇的。

一切交换在实质和结果上都是物物交换;无论谁出售商品并用由此获得的货币购买其他货物,实际上都是用他自己的商品购买这些货物。国与国之间也是如此,国际贸易不过是输出品与输入品的交换;无论是否使用货币,输出品和输入品都总是恰好相互抵偿。如果输出品和输入品恰好相互抵偿,则国与国之间互欠的货币额就会相等,债务就会用汇票来清偿,就没有差额要以贵金属支付。贸易似乎经常处于力学上所说的稳定平衡状态。

但是,事情偶而偏离这种状态而又恢复这种状态,其过程在物物交换制度下和在货币制度下,至少在外表上并不相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入超的国家必须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输出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输出品创造足够的需求以重新建立平衡。但在使用货币的情况下,这个国家的做法似乎与此完全不同。它以同过去一样的价格购买超出输出的那部分输入品,由于不相应增加输出,国际收支会出现逆差,汇兑会变得不利,差额必须以货币支付。这种情况在外表上是和上述情况截然不同的。下面我们想考察一下,这种不同是本质上的,还是只是具体方法上的。

假定应当支付差额的国家是英格兰,而可以收取差额的国家是法国。由于贵金属的这种转输,英格兰的通货数量减少而法国的通货数量增加。这是我随意假设的。如后所述,如果认为国际收支差额的一切支付都是如此,那是十分错误的。必须一次付清的差额,例如粮食歉收时由于输入较多的粮食而作的支付,可以用窖藏的财宝或银行的准备金来支付,而不影响货币流动。但是,现在我们假定,输入超过输出,是因为尚未建立起国际需求方程式造成的,也就是说,在通常的价格水平上,英格兰对法国货物的经常需求,大于法国所能偿付的对英格兰货物的经常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价格不发生变化,则永远会有一个差额须以货币支付。输入必须不断减少,或者输出必须不断增加,而这只有通过调整价格才能实现;因此,这种差额即使最初可以用窖藏的财宝或通过输出金银块来支付,终究总是会影响货币流通,因为不如此,贵金属的外流就不会停止。

因此,如果价格状况使得国际需求方程式建立不起来,使一国所需要的输入品多于其输出品所能偿付的数额,那就表明,该国流通领域的贵金属或它们的代替物已多于长期流通所需要的数量,只有使其中一部分退出流通领域,才能恢复平衡。因此,通货将收缩,价格(其中包括可输出的各种物品的价格)将下降;由此,外国对这些输出品的需求会增加。与此同时,输入的各种商品的价格或许会因货币流入外国而上升,至少不会象输出品等商品的价格那样下跌。但是,倘若英格兰货物价格下降的幅度不足以使外国购买英格兰货物的金额增加,或者外国货物价格上升(绝对的或相对的)的幅度不足以使英格兰购买外国货物的金额减少,英格兰的输出品就仍同过去一样抵偿不了输入品,已经开始流出的英格兰贵金属就仍会外流。这种外流将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英格兰物价的下跌使过去从未进入外国市场的某种英格兰商品现在可以进入外国市场,或英格兰输出品的跌价使海外对它们的需要量增加到足以抵偿输入品,外国货物价格的上涨(不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或许也会促使英格兰减少对它们的需求。

这正是在我们原先所作的物物交换的假设下所发生的那个过程。因此,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无论是否使用货币,不仅都具有在输出品和输入品之间建立平衡的趋向,而且建立这种平衡的方法实质上也是相同的。其输出品不足以抵偿其输入品的国家,将以较低的价格出售输出品,直到能创造出必要的需求为止。换句话说,在货币制度下,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一样,国际需求方程式就是国际贸易的法则。每一国家输出和输入的物品及其数量在货币制度下和在物物交换制度下是一样的。在物物交换制度下,贸易趋向于输入总额和输出总额恰好相抵的那一点;在货币制度下,贸易则趋向子输入总额和输出总额可以与同一数量的货币相交换的那一点。因为等于同一物品的各种物品彼此相等,所以货币价格相等的各种输出品和输入品,不用货币也恰好可以互相交换。

第二节 进一步说明上述定理

由此可见,国际价值法则及由此造成的贸易利益在各贸易国之间的分配,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和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是相同的。在国际交易中,象在通常的国内交易中一样,货币对商业来说,有如润滑油之于机械,铁轨之于机车,只是一种减少摩擦的东西。为了进一步检验这些结论,我们将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再次考察已经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研究过的一个问题,即:输出品生产方法的改进所产生的利益,输入国可以分享多少?

这种改进也许表现在:一、使一国的主要输出品减价;二、建立起一新的出口部门,或可以输出一种新物品。由于二者之中输出新物品的情况多少简单一点,我们就从这种情况说起。

所带来的结果首先是这种物品的价格下跌,国外产生对这种物品的需求。这种新的输出打破了平衡,改变了汇兑关系,使货币流入该国(我们假定是英格兰),这种流入会持续到物价上涨时为止。物价的上涨多少会抑制外国对新输出品的需求,而且会减少外国对英格兰惯常输出的其他各种物品的需求。这样,输出将会减少;与此同时,英格兰国民持有的货币增加,因而对外国商品的购买力随之增加。如果他们实际利用这一新增加的购买力,则输入就会增加;由于输入增加和输出受到抑制,输入和输出就会恢复平衡。这种改进对外国的影响是,它们不得不为其他输入品支付高于过去的价格,但却可以较为便宜地购得这种新的商品,尽管不象在英格兰那么便宜。我在这样说的时候,完全知道,这种物品的价格(运输费用除外)在英格兰和在其他国家实际上完全相同。然而,这种物品的价格低廉程度不仅应该用货币价格来衡量,而且还应该用与消费者的货币收入相比较的价格来衡量。该物品的价格对英格兰的消费者和外国的消费者都是相同的;但是,前者是用由于重新分配贵金属而业已增加的货币收入来支付这种价格,而后者则用由于重新分配重金属而很可能减少的货币收入来支付。因此,这种贸易没有将英格兰的消费者从生产改进中得到的利益全部给予外国的消费者,而只是给予了一部分;同时,英格兰又在外国商品的价格上获得利益。因此,导致建立新的出口贸易部门的任何产业改进,不仅使一国因被改进的物品价格下降而受益,而且还因一切输入品价格普遍下降而受益。

现在我们改变假定,即假定生产的改进不是使英格兰产生一种新的输出品,而是使某种现有的输出品价格下降。我们在物物交换的假定下考察这种情况时已经知道,外国的消费者可能由此获得的利益,或者与英格兰相同,或者少于英格兰,或者甚至多于英格兰,究竟多少,要看这种跌价物品的消费量因其价格降低而增加的程度如何。我们将看到,这一结论在使用货币的假定下也是正确的。

假定得到改进的商品是毛料。这种改进所带来的结果首先是毛料的价格下跌,外国市场对毛料的需求增加。但是,其需要量是不确定的。假定外国消费者完全按毛料价格下降的幅度增加购买量,换句话说,假定用同过去一样多的金额购买毛料。外国应该付给英格兰的总金额将同过去一样,输出和输入的平衡未受破坏,因而外国人将获得毛料价格下降带来的全部利益。但是,如果外国对毛料的需求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它以大于价格下降的幅度增加,则外国人为购得这些毛料而应付给英格兰的金额将比过去大,而这笔钱的支付将使芙格兰的物价(其中包括毛料的价格)上涨;然而,这种上涨只会影响外国的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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