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4-25 0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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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研究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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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

2016年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经济法试读:

前言

一、编写本教材的初衷

注册会计师考试(也称CPA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是目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从1991年开始设立至今,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成功举办了24次,注册会计师成为国内声誉最高的执业资格考试之一,并得到国际同行的广泛认可。

为了切实做好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考生全面掌握知识体系,提高考生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我们组织了一批专业能力极强的老师,编写了这套集学、练、查为一体的指导性教材。

本套教材经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9所财会类一流院校教授的严格编审,旨在为考生提供权威、详尽、准确的应考指南,帮助考生在掌握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的基础上,顺利通过考试。

二、本教材能给予读者的帮助

本教材面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采用1册图书配1张题库版模考与练习光盘的形式为考生提供帮助。

■突出高频考点,重点难点一览无遗

本教材以最新版考试大纲为依据,在全面覆盖考试大纲知识点的基础上,分章进行细致的讲解,并突出重点,将高频考点做了细致的标注与总结,帮助考生准确、快速地抓住重点、难点,大幅提高复习效率。

■紧抓真题,解析详尽,一举掌握命题规律与解题方法

本教材将在讲解各考点的过程中,结合不同类型的考试题型,以历年比较典型的考试真题为例进行讲解,并同步给出答案和详尽的解析,不仅能帮助考生通过真题训练吃透知识点,还能帮助考生快速掌握各类真考题型的命题特点与解题方法。

■设计贴心小栏目,结构明细,知识掌握更全面、透彻

为了使本教材好读、易懂,从而有效地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知识点、掌握解题规律,本教材不仅精心设计了内文版式,使之更为“悦读”,还设计了若干贴心的特色小栏目。比如,“考情分析”栏目,透彻分析了各个知识点在历年考试中的考查情况;“学习建议”栏目,为考生提供学习与复习该知识点的方法;“名师点拨”栏目,总结提炼该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命题,并提供应对策略;“知识拓展”栏目,主要是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概念做进一步的补充说明。

■章末提供自测题,学练结合,复习更高效

本教材在每章末尾,按知识点和考点精心设计了不同题型的过关测试题。考生可以通过做题巩固所学知识点,并能举一反三,提高应考能力。

■配套光盘,提前在真实机考环境中演练,应考更从容

本教材的配套光盘提供题库版模考与练习系统,主要有“应试策略”“同步训练”“题型特训”“模拟考场”等模块,提供与教材同步的习题,以及大量的真题及高质量的模拟题,并通过“模拟考场”为考生提供机考实战环境,帮助考生“提前进考场”。同时,该光盘提供错题重做与智能评分功能,能大幅提高考生的复习效率。

本光盘所带题库的题型全面,均为真考题型,而且全部是精心挑选的历年真题和预测题,并且每一道题均配有参考答案及详细解析。考生可结合实际需要选择相应题型、题量和答题时间等进行模拟实战。

三、怎样使用本教材

■先认真研读本教材第0章的“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深入了解考试大纲的要求与命题趋势,弄清重点章节,确立复习思路。

■在学习第1章至第12章时,考生应先仔细阅读“考情分析”与“学习建议”,充分了解要考查的知识点,明确考试重点,掌握复习方法,并了解考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抓住重要考点,有的放矢。考生应注重对各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在复习时抓住重点,掌握解题要领,以不变应万变。

■强烈建议将教材与光盘配套使用,并通过光盘多做练习。考生应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教材中要求重点掌握和熟悉的考点上,然后通过配套光盘提供的模考与练习系统进行反复练习,以熟悉并适应机考环境。

四、致谢

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不少资深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指导,并获得国内知名高校财会专业教师的严格把关,在此谨表衷心的感谢!同时,教育部教育信息管理中心对本教材的题库建设、系统开发给予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编写组成员力求精益求精,书中亦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本教材责任编辑的联系邮箱为:lisha@ptpress.com.cn。编者第0章考纲分析与应试策略第一节 考试简介

注册会计师考试,又称CPA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执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该考试是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一、考试科目

该考试分为专业阶段与综合阶段。每一阶段的考试都是每年举办一次。

专业阶段的考试科目有6个,分别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单科合格成绩5年有效。在连续5年内取得专业阶段6个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将获得专业阶段合格证。

综合阶段的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考生在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后,才能参加综合阶段考试,而且须在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即通过该考试)。考生通过综合阶段考试后,将取得全科合格证。二、考试形式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专业阶段,采用闭卷方式,并自2012年以来实施计算机考试模式(以下简称“机考”)。为适应机考环境的变化,该考试简化主观题题干,降低阅读量,并在保持试题难易程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了客观题的比重。

在机考中,为方便考生输入,考试系统支持8种输入法,分别为: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字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同时,为便于考生计算,考试系统亦提供模拟计算器,如图0-1所示。图0-1 模拟计算器

机考系统提供了必要的辅助功能,帮助考生完成答题。资料区辅助工具如图0-2所示。图0-2 资料区辅助工具栏

答题区辅助工具如图0-3所示。图0-3 答题区辅助工具栏

注册会计师的综合阶段,采用闭卷、机试的方式。

该考试由两张试卷组成,分别是:试卷一,考查内容以鉴证业务为核心,涉及会计、审计和税法等专业领域;试卷二,考查内容以技术咨询和业务分析为核心,涉及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专业领域。经济法方面的内容在试卷一上面。三、考试题型与答题时间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各科的题型与答题时间不尽相同,如表0-1所示。表0-1 专业阶段六门单科题型及答题时间

综合阶段的试卷一与试卷二各有一道题,每题50分,合计得60分为合格。试卷一与试卷二的考试时长均为3.5个小时。第二节 考试大纲专家解读

本教材面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的“经济法”科目,下面详细介绍该科目的考试内容。一、考查要点概览“经济法”科目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法律基本原理(本教材第1章),二是民法相关制度(本教材第2章~第4章),三是商法相关制度(本教材第5章~第9章),四是经济法相关制度(本教材第10章~第12章),各部分的考核情况如表0-2所示。表0-2 “经济法”科目的考核要点

从表0-2可以看出,“经济法”科目的考试具有考核全面、试题灵活、结合实际等特点。二、命题趋势分析

通过分析近几年考试,其命题趋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考核全面

历年试题的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依据,基本覆盖了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考生要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完成大量的试题,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专业知识,而且要对教材内容达到相当熟悉的程度。这么多题目分布在12章的教材中,教材中的每一章都有考题,因此考生一定要按大纲规定范围全面学习,放弃盲目猜题、押题的侥幸心理;案例分析题一般出现在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中,因此对这几个章节的复习要加大力度。

2.理论联系实际,重点突出“经济法”科目以经济相关的法律为核心,主要阐述并解释了经济体在运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法规问题,主要分为民法、商法和经济法3个部分,其中商法部分为考试重点。试题重点突出,着重测试考生作为一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其考试重点可归纳为以下3点。(1)本学科核心内容,即“经济法”科目本身的核心内容,具体如下。

·第2章 主要涉及民事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对于诉讼时效中所涉及的具体时间需要特别记忆。

·第3章 主要涉及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变动两大板块。其中担保物权是重点,用益物权中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也经常在客观题中出现,需要特别注意。

·第4章 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上述每一点都可能出题,另外,本章所列出的一些有名合同也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本章出现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也较大,往往是将合同的效力、履行、担保、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结合起来考查。

·第5章 主要涉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三大部分。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要对比起来记忆。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要与第六章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结合起来理解记忆。

·第6章 主要涉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概念;其构架结构,组织机构制度,财务制度,合并、分立与减资,解散和清算都是重要考查点。任何制度都应放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个框架下对比记忆。本章常和第7章结合起来考查,考生一定要多注意。

·第7章 主要涉及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和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4个方面。

·第8章 主要涉及破产的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和解制度和破产清算程序。本章出现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较大,考生一定要对各个环节都非常注意。

·第9章 主要涉及票据法律制度和非票据结算方式两部分。其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汇票是重中之重,其主要考查点为背书、质押和追索权。本章出现案例分析题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第10章 主要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评估制度、产权转让制度,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3个方面。普通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要和金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进行对比,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要和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进行对比分析。

·第11章 主要涉及垄断协议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制度4个方面。本章历年所考题目几乎全部为客观题,只要对几个基本概念理解记忆即可。

·第12章 主要涉及涉外投资、对外贸易和外汇管理3个部分。对于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要重点复习。本节历年来所涉及的客观题较多,分值较重,但是不可能出现案例分析题,记熟知识点即可。(2)与注册会计师业务联系紧密的内容。比如合同的制订、效力、履行、终止、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破产清算,票据支付,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投资相关内容等。(3)新增内容。主要是近一两年考试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老股转让、网上网下同时发行机制、境外投资管理等。

对这些内容,考生应给予更多关注,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第三节 应试经验与技巧“经济法”科目也采用的是机考系统。一般情况下,机考系统的题库中会备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试题,在考试时,机考系统将为每一位考生随机抽取一套。这样一来,考试试题的涉及面广,考生必须做到全面复习。

此外,考虑到机考会对考生的答题速度有一定的影响,因而试题难度会有所下降。因此,考生在牢固、熟练掌握教材内容的同时,要善于归纳,分题型加强练习,以适应机考的答题模式。

本科目是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当中计算量最小的科目,因此在计算方面不需要担心,由于案例分析题所占分值较大,因此对知识点的熟悉和文字表述的准确是本科目取得高分的关键。

下面分别介绍各类题型的解答技巧。一、客观题

客观题的题型为单选题与多选题,虽然每道题的分值不高,但题量很大,总计有45分左右,所占比重很大。

可见,客观题是全面考核的具体体现,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全面理解及分析判断能力。因而,考生要熟悉教材,理解教材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方法,才能保证客观题的得分量。

考生在解答客观题时,首先要仔细看清楚题意和所有备选答案,常用的解题方法有以下3种。

1.直接挑选法

这类试题一般属于法规、制度和规定性的“应知应会”内容,或者是计算性的试题。考生只要掌握教材中知识的考查点,就能直接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者通过计算选择正确的答案。下面举例说明。【例题1·单选题】(2015年真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是( )。

A.发行债券

B.分配利润

C.增加注册资本

D.转让重大财产【解析】 本题考查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相关内容。本题可直接根据相关内容进行选择。选项A、B、C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选项D由董事会决定。【答案】D

2.排除法

排除法的主要做法是:将备选答案中不正确或不符合题意的选项排除,从剩余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例题2·多选题】(2014年真题)某上市公司拟聘任独立董事一名,甲为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大学同学,乙为在该公司中持股7%的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丙曾任该公司财务部经理,半年后离职,丁为某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担任该公司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甲

B.丙

C.丁

D.乙【解析】本题考查上市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规定。B选项中,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B选项。C选项中,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C选项。D选项中,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故排除D选项。因此选A。【答案】A

3.猜测法

遇有确实不会的题目可选用猜测法,因单选和多选题选错并不扣分,其选错结果与不选是一样的。二、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主要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的能力。案例分析题涉及的内容多,而且一般不止考核某一个问题,而是把几个知识点联系起来考查,所以考生答题时必须认真审题,仔细阅读题目中给出的资料、数据和具体要求,同时要开阔思路,将各个知识点联系起来,通过分析理出解题思路。

案例分析题的题目要求一般分成几问,这往往是一种提示,所以,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

下面就通过一道例题说明如何解答案例分析题。【例题3·案例分析题】(2014年真题)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购买一台某型号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但该买卖合同没有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乙和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机床价款1 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支付首期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款一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后8个月内,每月支付100万元。

2013年8月3日甲未通知乙,以机床所有权人的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卖给戊,戊不知甲是承租人的身份,在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合同无效,且主张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共计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到期和未到期的500万元价款,乙认为丙无权要求自己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并以此为由未支付任何价款。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拒绝,理由有两个:(1)丁仅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中签字,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保证条款,且丁未与丙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未成立;(2)即使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合同中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丁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丙不应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财产之前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乙关于甲、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未到期的200万元的观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解析】

本题共五问,前后之间是按一定思路联系起来的。案例分析题一定要按照题目所问的顺序答题,并注意答题的系统性。本题具体答案如下。(1)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因为虽然甲对其承租的租赁物无权处分,但是受让方戊对甲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标的物按市场价转让,且机床已经交付(戊收到机床后付清价款),戊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乙不再拥有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返还。(3)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截至2013年11月2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300万元,占合同总价款1 200万元的25%,已经超过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4)丁与丙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5)丁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四节 学习方法与建议

教材是考试大纲的具化,考试的范围、命题依据一般不会超出教材。同样,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试题如何变化,也不会脱离教材。因而,教材是复习考试的基础,建议考生对本教材进行反复的通读、精读,全面掌握相关知识点,精准掌握本教材提供的所有例题。

一般情况下,复习会经过以下3部曲。

第一,看懂。通过看教材进行系统学习,对不懂的知识点可反复研读,并通过教材上的例题进行深入理解,以透彻掌握该知识点。

第二,总结。在熟悉所有的知识点之后,要注意梳理教材中的知识点,理解各章节所总结的解题要点。

第三,练习。多练习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和认识。本教材每章均提供适量的高质量试题。同时,本教材的配套光盘中也提供不少真题与模拟题。因而,考生不仅可以在书本上练习,还可以通过光盘的软件系统进行练习。

对于学习方法,具体建议如下。

1.做好学习计划,合理分配学习时间

考生一定要清楚考试时间,并计算自己的学习时间有多少。在此基础上,根据考试重点、难点合理分配学习时间。

就“经济法”科目而言,商法的考试分值较多,难度较大,这部分(本教材第5章至第9章)所需的学习时间在60%以上。考生在学习这一部分内容时一定要有耐心和信心,不要半途而废。经济法这部分的内容所占分值不大,但是考点较多,也要多加留意。

民法这部分内容的难度较低,所需的学习时间也相对较少。对于这部分内容,考生尤其要注意本教材所列出的学习重点,在复习时要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效率。

2.“学”要系统,“练”要精细

在学习时,首先要系统地研读教材,全面掌握知识点,做到融会贯通,只有这样,才能应对“经济法”科目在各章均会出题的命题规律。

同时要学练结合。练习时,不要搞题海战术,尤其是不能一开始就做大量习题,这样就容易迷失在“题海”里。请注意,题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难越好。做题时,需要重视的是本教材的经典例题、历年真题。这些试题才是最接近无纸化考试题库真题的,也最能反映命题者的命题特点。因此,练习在于精,不在于多。在做题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错题,反复推敲做错的原因:是该知识点未能透彻掌握,以致换个出题角度就迷糊了?是自己粗心大意,看题不仔细……记住,错题也是“宝”,要时时翻看,不可做过即忘。

3.书盘结合使用,讲求学习效率

本教材配套光盘的软件系统主要是:同步练习,与教材中各章练习同步;题型特训,按照真考题型划分,提供每一类题型的特训试题;模拟考场,为考生提供无纸化考试方式与考试环境。

因而,考生在认真复习教材后,通过配套光盘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练习,便可熟悉各类知识点,各种题型的命题点、常考点,并熟悉无纸化模拟考试系统,为机考做好充分的准备,从而顺利通过考试。第1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一般知识、法律关系,以及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制度3部分。所涉及的概念较少,且容易区分,考生平时稍加记忆即可。

本章为非重点,考查方式多以单选题为主,在近几年考试中其分值均为1分左右。【本章考点概览】第一节 法律基本概念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规范、法律渊源和法律体系4个部分的内容。其中,法律渊源是本节重点,也是必考点,具体考查内容为法律的制定单位和效力等级。对于法律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等内容,考生了解即可。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为1道左右。

学习建议:本节重点是法律渊源中的不同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等级,考生需要精准掌握;难点是法律规范,但几乎没考查过,考生只要熟悉即可。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规范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如表1-1所示。表1-1 法律的特征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是法律的具体体现。法律规范的定义、特征、分类及其逻辑结构如表1-2所示。表1-2 法律规范的定义、特征、分类及逻辑结构三、法律渊源(*)【要点提示】不同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效力等级。法律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不同法律渊源的制定单位和效力等级不同,具体如图1-1所示。图1-1 不同法律渊源的制定单位和效力等级

不同法律的形式的效力等级高低排序与制定主体为: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级政府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而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名师点拨(1)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2)组织团体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例题1·多选题】(2015年真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析】 法律渊源也称法律形式,我国法律渊源均表现为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答案】AD名师点拨

效力高低主要从制定主体来看。宪法是根本,法律次之,法规、规章效力依次减弱,司法解释是补充性确定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协定一般情况下不与国内法律进行比较。【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法规的概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调整社会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叫作一般法律,A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且是调整关于“公司”这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因此属于一般法律;需要特别注意,全国人大制定的调整社会普遍关系的法律叫作基本法律。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下,制定的有关法律执行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规范性文件叫作行政法规。B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满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下)国务院制定及有关履行行政管理职权两项要素,因此属于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基础上发布的确定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叫作司法解释。C选项中《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和此文件是法律解释的两项要素,故属于司法解释。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下,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范、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部门规章。D选项中《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且这一文件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关于行政规范并在中国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所以属于部门规章。【答案】B四、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它们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可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则是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七大类,其定义、特点等内容如表1-3所示。表1-3 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续表第二节 法律关系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3个部分的内容。其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本节重点。必考点是: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本节考查概率不大,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为1道左右。

学习建议:理解记忆本节内容,着重掌握基本概念及相关要点。熟练掌握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等难点。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分界点问题要尤其注意。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

2.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三大特征,如表1-4所示。表1-4 法律关系的特征二、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点提示】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3部分构成。(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1)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3类,其具体范围如表1-5所示。表1-5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权利能力。反映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资格)。自然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的权利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

②行为能力。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谈不上行为能力,如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须通过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自然人)实现。名师点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如订立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其行为能力范围。根据《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届满后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在被代理人追认后,合同生效;这里代理人的行为就属于超越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

③自然人根据行为能力的强弱、有无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具体内容如表1-6所示。表1-6 自然人(A)行为能力分类【注意】“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如18周岁以上为大于或等于18周岁;不满18周岁为小于18周岁。【例题3·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B.承包经营企业

C.某社会团体

D.某市国家税务机关【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国家三类,A选项中的“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属于“法人与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的一种。C选项中的“某社会团体”属于“法人与其他组织”中的法人的一种。D选项中的“某市国家税务机关”属于“国家”中“国家机关”的一种。B选项中的“承包经营企业”属于一种法律行为,应该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而不是法律关系主体。【答案】B

2.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是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资格),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其权利能力都是生始死终,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根据其性质有所不同,国家授权机关或组织的权利能力根据其性质和授权范围也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根据其年龄、智力和身体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其中后两者的一些行为可通过其代理人实现;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的行为能力必须依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实现。【例题4·单选题】(2015年真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关内容。选项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而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选项B,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选项D,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答案】D(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两者联系密切、相互依存,不能单独存在。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承担;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得滥用权力。(三)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四大类,具体分类及例证如表1-7所示。表1-7 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三、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即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如表1-8所示。表1-8 法律事实分类【例题5·多选题】(2014年真题)能导致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 )。

A.人的出生

B.自然灾害

C.时间的经过

D.侵权行为【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A、B、C选项)和人的行为(D选项)。【答案】ABCD第三节 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人类社会发展实质上是经济发展的过程。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务。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

古代就存在保护财产权、维护交易等经济关系以及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初期(自由竞争市场经济阶段)时,经济主要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政府的经济职能受到限制和约束,公共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受到抵制。在这一阶段,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民法及商法得以蓬勃发展,世界几大民法典相继产生。进入现代市场经济阶段以后,诸多市场失灵问题使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逐步向注重政府干预和协调的市场经济转变。在这一阶段,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法开始勃兴,旨在调控宏观经济、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二、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理念与逻辑(*)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相互配合,形成调整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决定了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和制度之间的角色分工,进而形成经济关系综合调整的制度逻辑。

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维护市场自由为目标取向的民商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和重心;旨在矫正市场失灵,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维持宏观平衡的经济法是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商法的必要补充。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主体制度、权利制度、行为制度、责任制度等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主体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权利制度是法律对利益的保障与分配机制;行为制度的核心是建立现代交易制度;责任制度是执法机制里最重要的内容。它们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过关测试题一、单选题

1.按照规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 )。

A.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非确定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人民币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3.下列各项中,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商标

B.公司

C.劳务

D.产品

4.在我国,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所谓行政法规是指( )。

A.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决定、决议

B.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规章

D.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5.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范围的是( )。

A.地震

B.战争

C.骗税

D.水灾

6.按照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 )。

A.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B.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C.确定性规范与委任性规范

D.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7.下列规范性用语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是( )。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B.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C.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D.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8.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属于( )。

A.命令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

D.准用性规范

9.下列法的渊源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0.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总会计师条例》

C.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二、多选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 )。

A.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B.社会法

C.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D.民商法

2.关于法律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律规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B.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C.委任性规范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

D.法律规范由假定、模式和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3.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关于该法律规范性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该法律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

B.该法律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

C.该法律规范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4.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只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发明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C.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5.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只具有权利能力,而不具有行为能力

B.设计图纸、公民肖像和科学发明均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C.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称为法律事实

6.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

A.内容

B.主体

C.标的

D.客体

7.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法律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B.法律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D.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8.下列关于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B.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某种强制性

C.法律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D.环境保护属于法律规范的调整规范

9.关于法律体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B.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

C.刑法的强制性最突出

D.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无需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协商

10.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范围的有( )。

A.人的出生

B.人的死亡

C.地震

D.逃税第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本章主要内容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3部分。所涉及的概念较多,且每个概念之下还涉及一些子概念,不易区分,考生平时需加强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之上记忆。

本章为非重点,考查方式多以客观题为主,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其分值均为5分左右。【本章考点概览】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个部分的内容。其中,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本节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等内容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只有了解了前面两者才能有效理解后面三者。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为2~3道。

学习建议:本节重点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生需要精准掌握;几乎每年试题都会涉及此节内容,考生需重点记忆。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称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它是指行为人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如果行为人表现于外的表示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能生效。名师点拨

意思表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的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想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作不同分类:①意思表示是否需要相对人同意;②单方还是双方给付承担一定代价;③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④是否依附于其他法律事实。其具体内容如表2-1所示。表2-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3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简述为:成立是生效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行为能力范围如表2-2所示。表2-2 民事法律行为人行为能力范围(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内在效果意思和外在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宣告无效。(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规避法律。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交谈)、书面形式(合同、书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推定形式、沉默形式。(1)推定形式: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2)沉默形式: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名师点拨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例题1·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的有( )。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

D.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A、B、D都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C选项“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答案】C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①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无效。②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③绝对无效,不可补正。(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总结起来,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表2-3所示。表2-3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名师点拨(1)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2)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授权(可向代理人或相对人授权)、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解析】A选项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如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均有效,只有其从事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时,其行为才无效。C选项中,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成就时间作为该行为生效时间,但不因为条件尚未成就而否决该行为的效力。D选项中,“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答案】B【例题3·单选题】(2014年真题)甲向乙兜售白粉,看样品是真实的白粉,但实际交付的是面粉,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为( )。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答案】A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效力、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为效果和行使时间上都不太相同,其具体区别如表2-4所示。表2-4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名师点拨

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法院应主动审查。(1)撤销权人必须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撤不撤当事人说了算)。(2)法院受理撤销权人的撤销申请后,应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在1年内申请撤销。(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不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②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④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若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3)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能自行撤销)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4)撤销权应在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无效。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附条件:(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的第2款规定,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

有关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效力相关内容如表2-5所示。表2-5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效力(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且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被称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可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1)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截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也称“始期”。(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也称“终期”。(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第二节 代理制度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代理的基本理论、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4个部分的内容。其中,代理权的滥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本节重点。必考点是:代理权的滥用和无权代理。本节考查概率很大,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在近几年的考试中都有涉及,考查分值均为3分左右,题量通常为1~2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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