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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6 0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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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读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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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

自然价值试读:

第一卷 价值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价值的根源

各种东西究竟从哪里获得它们的价值?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提给任何一个明智的和有训练的工商业者——他先前对于理论家们为说明价值所作的种种尝试既无所知,他心中又未受那些来自书本理论、并已被应用到日常业务中去的各式各样说法的影响而存有偏见,从而他能够单凭自己的亲身经验来进行判断——他会象早期的理论家们一样,毫不怀疑地回答:各种东西的价值“来自它们的效用”。当他听到有若干理由证明这个答案的真实性靠不住,有许多事实——其中有些在一定程度上是众所周知的,甚至连他自己也很熟悉——几乎绝对肯定地证明效用不可能是价值的来源时,他将会极其惊讶。我们可以把这些事实分述如下。

第一,凡是世上过分多余、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取有的财物,不论它们怎样有用,谁也不愿意花代价来取得它们。在许多地方,水虽然是人所不可少的东西,却完全没有价值。当然,这一观察只是直接指以货币表示的价值,即所谓“交换价值”而言;对于以财物的用处来表示的价值,即所谓“使用价值”来说,就可能觉得这一观察与实际不符。但是,经过更仔细的考察以后,可以看出,就使用价值来说,上面的观察还是符合实际的。在家庭里,也象在市场上一样,过分多余的东西被看作是没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是同那些并不多余的东西截然分开的。无论我们对特别的东西会多么节约,我们也从不会想到去节省那些我们始终确信可以取用不尽的东西。谁也不愿意再设法去取得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在它们身上不存在产权问题;也没有人对它们发生兴趣。我们使用着它们,可是我们对它们再也想不到别的了。

第二,有很大用处的东西往往比用处很小的东西具有较小的价值。例如,铁所具有的价值就比金子小。无论就其货币价值还是就其使用价值来说,无论在市场上还是在家庭里,都是如此。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假定它的公民还怀有审美感,也要把失掉一两铁看得不如失掉一两金子那么重。

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同样的东西,数量多反而比数量少要具有较小的价值。大家都知道,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了创造更强烈的需求,把他们的产品和种植园毁坏了很大一部分,以便因此而使剩下的部分获得比全部财产原先拥有的价值还大的价值。同样的道理还可以从丰收和歉收所带来的收益中看到——歉收的收益竟比丰收还要大。如同我希望随后加以说明的那样,这既适用于交换价值,也适用于使用价值。

第四,虽然用处的大小经常那样显著地同价值的大小不相一致,价值却经常正好显著地同用处的对立物(成本)相一致。我之所以说“对立物”,是因为,财物如果就其用处说是人的朋友,就其必需包含的成本说,却是人的敌人。

许多从事价值研究的作者——而且还可以补充说,在很长时期里,他们中间许多最优秀的人物——就为了上述理由而完全拒绝考虑价值可以来自效用这一看法;他们主张,财物的价值源于获得财物所要经历的困难,又同这种困难的大小成正比。那些以效甩作为他们的价值理论基础的人所作出的成果又大部分显然不能令人满意。他们或者使自己处于同上面所说的那些事实相矛盾的境地,而又未澄清这些矛盾:或者非常强调这些事实,其结果,除了表面上承认效用原理之外,他们同那些抛弃这个原理的作者简直没有什么区别。只有少数作者——其中较重要的已在前面序言中提到——我到了正确的途径。这些人对使用价值所抱的看法,既没有被上述理由所驳倒,也没有彼上述理由所搅乱,相反地,却完全为这些理由所证实。

我所要阐述的价值理论正是象最后提到的这些作者所理解的那样。在开始之前,先让我来简单地说明一下我在进行这个工作时所要采取的态度,特别是我所要引用的证据的性质。

试图说明价值的经济学家必须说明那些对价值作出估价的人的行动。他要用简明的语言来说明我们大家所不断进行的无数次交易的意义。象一个精确他说明从事某种买卖或某种机械运转的人——这种买卖或机械运转入人都能做,但要不借助于具体的例证,却不容易把它的全部复杂情况说得很清楚——所做的那样。他要针对更困难的问题更大规模地做着同样的事情。好像诗人表达那种人人都感觉到但不能加以表达的思想一样,或者好像演员的天才表演那种也许他自己还没有感觉过的感情一样,科学工作者对于人人所行之若素的行动,也要离开它们的具体现实,用文字来加以说明。他用不着把什么现实事例摆在自己面前,他也用不着拿什么实践结果来陪村他的说明。

任何一个经济学的门外汉,都从他自己的经验中懂得价值理论的全部内容,他是一个门外汉,只是因为他没有从理论上理解这个问题——即不依靠别的,只是从这个问题本身来加以理解,只是从实际上理解它一也就是说,仅是就某种特定情况,并依照在这种情况下这个问题所呈现的结果来加以理解。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我们除了借助于人人对于他自己的经济活动和行为所必然有的回想,还将怎样更好地证明我们的科学论述呢?根据这个理由,凡是可以用来进一步证实这个回想的说法都要看作有助于我们的研究而加以珍视。例如,要是我们发现门外汉所作时无偏见的答案是说他认为有用性是价值的来源,他的这种判断就是我们下敢忽视的指路牌,除非有最彻底、最仔细的检验足以证明它所指的是错误的方向。再说,除了公众之外,还有谁是理论的最后裁判呢?我们叫做“价值”的估计的唯一正确理论,应该是那种同现实生活完全一致的理论。当然,有一个条件,裁判者本身首先必须是受过教育的。他必须判断,在一篇他自己写不出来的、告诉他关于他本人的生活和生存的描述里,他是否认识这就是他自己。

我相信本书下面的论述会博得那些按经济原则进行活动,而且还对自己的活动进行思考的人的赞成。除获得这种赞成之外,我并无其他愿望;但是我不能允许那些只是抗议而未作思考的人有裁判权。为一个即使是最简单而又最熟悉的买卖或交易作出一个清晰的说明,都要花很大的工夫,那么,在一个象价值问题这么多方面而又这么复杂的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即使大家对它是那么熟悉,也许正因为大家对它是那么熟悉——我们要不作最认真、最充分的思考,无疑是不行的。

第二章 需要的满足的价值

在经济学作者中间,“需要”一词的通常用法是指一切人类欲望,不论这种欲望是大的还是小的、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肉体上的福利、精神上的快乐、艺术上的欣赏、道德上的满足等等,全可以一齐归类为人类需要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财物的用处”——财物所提供的全部效用——归根到底是对需要的满足,而财物价值来自它的用处的见解可以更确切地表述为:价值是以财物所提供的对需要的满足为根据。首先,正是对需要的满足才具有价值,才“值钱”,才对我们“有重要性”。满足是指真是想望和值得想望的满足,而且,由于我们对于财物的欲望并不是为了财物本身,而是为了它们所给予的满足,所以我们只是为了那种满足才认为它们有价值。财物的价值是导源于需要的价值的。

可见,价值理论首先必须说明需要的价值,这是价值最初表现的形式。

究竟是什么东西赋予满足本身以价值,我们不打算在这里说明。如果我们能够指出识别价值或重要性的大小的标志,那就够了。它就是所想望的满足的强度。要是我们把各种不同的满足放在一把有刻度的标尺上,便可能注意到那些位于标尺的最高处的满足并不是那些提供最纯粹的快乐的满足,不是那些最能美化我们的生活的满足。我们最迫切关心的倒是防止极端的匮乏,避免忧虑和痛苦;“在我们能够得到这个世界的美好事物以前”,生活必需品应该首先得到保证。人们可以希望取有的东西和人们必须首先下决心去获得的东西之间,是有区别的;实际上是以后者而非以前者为依据来对各种兴趣排等次的。有价物的实际等次——不管道德判断和爱好将怎样支配——只不过是当人们不得不就两种可以享有的东西作出抉择时,通过他们的行动所承认的那种等次。

在这个意义上,需要的价值的大小视需要的种类而定,而在同一类中,它又视已获得的满足的程度而定。

现在我们必须详细地来讨论后面这一点。这里,首先,我们将有机会来观察数量对价值的影响。而且,不单是财物的价值受数量的影响,就是需要的价值也受数量的影响。

第三章 戈申的需要饱和定律

人人晓得对食物的欲望随着需要的逐渐满足而减低,直至最后达到我们可以称之为“饱和点”的时候,在一定时间内欲望就完全消失,而且还可能变为它的反面,构成伤食或作呕。人人晓得许许多多其他的欲望也有类似的情况,满足减弱着强烈的欲望,最终把它消灭或使之转变。

有几个作者曾经各自独立地把上述观察引伸为科学的语言,使它成为他们的价值理论的出发点;就这一点看他们是有功绩的。我在序言中已经提到过这些人。其中戈申值得特别注意,因为他所写的那本叙述他自己的发现和他对经济学的一般看法的书有着较不平常的遭遇。他的《人类贸易定律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类交易的流行规则的发展》一书于1854年在布伦斯威克出版,但是在德国这本书几乎完全绝迹,虽然它的作者曾经希望为它赢得哥白尼式的声誉。任何人读了这本书都会明白这是为什么,这是由于它的优点,以及它的缺点,两者同样是那么大得出奇。杰文斯,在其《政治经济学理论》一书第二版的序言中,和瓦尔拉在他发表在1885年《经济学家杂志》的一篇论文中,都曾对戈申这本书及作者本人作了若干详细的评述。戈申对经济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也正是由于有这种想法,我才把需要饱和定律叫做戈申定律,虽然我对这个定律的表述并不完全同他相一致。

对这个定律不需要作什么说明。戈申自己已用下列补充使它更加明白易懂。除了连续不断的满足使欲望逐渐减弱其效果之外,我们还发现在某种情况下有相反的趋势,也就是,通过重复和练习,欲望会成长起来——这是因为欲望就是这样得到发展的,它开始认识它自己,认识自己的目的和自己的手段,并使自己变得又精炼、又强烈。这样,在发展的过程中,欲望递减定律便碰到一个相反的趋势,这个定律便只能适用于那些完全发展了的需要。但是,即使承认这点,这个定律还是适用于一切需要而无所例外。

这个定律无疑是适用于那些周期地反复发生的比较粗俗的物质需要的,例如对食物的欲望。但是,这里,我们应该区别整个的需要和包含于其中的关于需要的各别感觉。

只要人还维持着他的健康,整个需要就自然维持着它的力量,满足不但不减弱这种需要,叵而,由于它经常有助于这种需要的发展,尤其由于它引起时常变换花样的欲望,满足还会刺激这种需要。至于需要的各别感觉,则不是这样。这些感觉在时间上和内容上都有着狭隘的局限性。任何人刚刚吃下一定数量的某种食物,便不会立即对另一份同样数量的食物产生同等强度的欲望。在需要的任何一个周期中间,同类和等量的一定数量的财物所带来的满足的每一次追加,要被估计得较前一次为低。

有许多物质的需要不是时续时断的,而是要求继续不断的满足。举例说,保暖的需要就是这样,人体要求经常保持一定的温度。在这里戈申定律仍然适用。对维持必要的最低温度所必需的行动——也就是说,保持身体温暖所必不可少的对衣着、燃料等等的支出——的要求是最强烈的;然而这种支出的倍增却并不同等程度地影响我们的幸福,从而我们要求这种追加的迫切性就大为减小。到最后,任何再进一步的增加都将只能引起反感。

对于较高级的需要——那些总是在各种生活必需品已经得到保证之后出现的需要,这一定律也同样有效。但是,在一般观察中,这一点并不怎么引人注意,而且,的确,表面现象还与之相反。富有者的需要便好像同贫穷者的需要刚刚相反。后者的需要是迫切的但受到狭隘的限制,而前看的需要似乎可有可无,但是这些需要一旦被唤起,却表现为多方面的和广泛的。所以多方面,是因为它们自始就是富于变化的,而且还总是愈来愈富于变化,因为一种需要会勾引出另一种来,其所以广泛,则是因为它们往往包括范围广阔的目标,其范围又随着文化程度的发展而日益扩大。这样看来很可能设想,这样的需要也许是无限的,而且是不会减少的。但是如果更仔细地加以考察,我们将发现,如果无变化地重复同样的享乐行为——完全相同,既无扩展,又无变化——假使这样,其结果也是无聊和厌恶。收藏家的贪心好像永无填饱之日,他的目标无疑地属于某一专门的范围,尽管它仅限于一类项目。收藏书籍或绘画的人需要一大笔财产,甚至这样还不见得就能够完全满足他的愿望。他所得到的每一本新书都足以刺激他的欲望,而不是削弱他的欲望;这并不是一种病态的奢侈行为,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这使他更加接近于他的目标,即拥有一座完善的图书馆或者一座完善的画廊。

但是,假使提供给他的是他所已经有的雷同的作品,情况将会是怎样呢?正象戈申所指出过的,这种情况,而且只有这种情况,才算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重复——一种对同一冲动的重复满足的情况,这里,无疑问地,欲望要大为减弱,很可能完全化为乌有。这样看来,如果我们把我们的注意力严格地引导到合适的目标上,我们将发现,情况总是这样。甚至象对权力、智慧以至野心的追求,和贪求荣誉、渴望知识等等欲望,也免不了受同一规则的制约。这些欲望所追求的东西的总和,当其达到顶峰时,是无限的;任何人竭其毕生精力都不足以完全满足它们,即使是一次,更不用说反复几次了。但是构成这个全部总和的单个行为,如同个人的影响、权力的运用、知识的取得等等,却是可以重复的,可以使人感到厌烦的。整体的魅力在于它有力量来变换它所包含的项目。地球上还没有什么东西具有这样一种特性,能够使人一次又一次地反复加以欣赏并使自己沉溺于其中。从饥饿到爱情,一切感情,尽皆如此。

第四章 饱和的尺度

如果我们观察需要的满足过程,并把每一次满足行为所带来的价值标示出来,我们就会得到一种递减的尺度,其零点正好是完全满足或“饱和”,而其较高的一点则相当于满足的第一次行为。如果我们对于欲望和无欲望有一种共同而精确的计算方法,我们就会有可能把每一种需要的“饱和尺度”用数字来表示,从而使这些尺度互相比较。现在我们还远未能作这种计算。但是我们可以十分肯定他说,各个尺度之间是有巨大悬殊的。象每个人的经验所足以表明的那样,不但是这些尺度的较高的一点彼此有差别,其差别的程度还非常之大;而且,在这些尺度上,一次行为和下一次行为之间的度数也是彼此很有差别的。有许多需要几乎是从欲望的最高的一点猛跳到完全满足的一点——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粗俗需要就是这样。又有一些别的需要,虽然最初对它们很少感觉到,在长时间内它们却一直继续着,丝毫感觉不出它们的力量有什么减弱——例如许多较高雅的需要就是这样。即使就个别需要而言,欲望的减低也常常是很不规则的——有时在尺度的开头减低得慢些,有时又在尺度的终点减低得慢些。决不要期望每一种尺度可以把欲望的能够加以区别的所有不同度数都表示出来。总的说来,假定有可能把欲望的强度区分为一百个不同的度数,我们也肯定找不到任何一种尺度会恰恰表示所有的一百个度数;每一种尺度总会少掉这一度或那一度,或甚至少掉好几个度数;我们甚或找不到任何一种尺度会有规则地移动,譬加说每次十度。的确,个别尺度的形成都好像是很不规则的,我们会发现它们有这样一些数列,例如100,90,80,10,0:或是20,14,5,3,2,1,0等等。

上面这段说明,虽然既粗糙又不完善,却对以后的论述有很大的用处。我们将来在好些重要论点上还得回到这一点上面来。就是在这里,它也第一次启发我们怎样才能克服价值问题的一个基本困难,也就是从观察价值与有用性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困难。可以用几句话把这一点说得更明白些。在极其重要的某一类需要中,一种需要的感觉,其本身可能并不具有任何巨大的重要性。整个一类的重要性是用饱和的整个尺度来衡量的,特别是用它的最高度数来衡量的,可是欲望的每一种各别感觉的重要性却是按照业已达到的满足状况,以尺度上的某一特殊点而且可能是尺度上的低点来衡量的。对食物的需要,就其种类来衡量,较之对首饰或服装的需要更为重要;但是在这些需要的满足的最初阶段,假定对食物的欲望暂时得到了满足,对虚荣的各种感觉仍旧可能远较对食物的欲望为强。

财物的类别同需要的类别相适应,对于各类需要的重要性的判断也就会同对于各类财物的有用性的判断相适应。但是单件商品所要实现的这一类商品的有用性并不必比欲望的各别感觉所要实现的这一类欲望的重要性更多一些。一个快要吃完饭的人所吃的最后一道菜,虽然其本身也具有解除饥饿痛苦的性能,却只具有比较小的效用。假定某人拥有足够多的、有用性极大的财物,这些财物的某一部分就只能用于微不足道的用途;而且,肯定的,如果这些财物过分多余,供给超过需求的那一部分,对于他就任何用处也没有了。

在经济生活中,我们不仅要研究需要的类别和财物的类别,而且也要研究业已达到的主观满足状态或供给。因此,我们不能单凭各种财物的有用性来对财物下判断;我们还必须按照在个别场台下所能得到的用处的数量来下判断,因此,我们必须把财物的价值同它们的有用性区别开来,三少要象我们把我们对财物的使用同它们的有用性区别开来一样。

第五章 边际效用

即使在自然的赋予最为慷慨的场合,它所提供给人的也只有少数几种财物能够丰富到这样的程度,也就是使人能够满足一切需要感觉,甚至包括那种无关紧要的需要感觉。通常情况是,他自己所能利用的财物的供给总是那么贫乏,以至他一定得在尺度上尚未达到完全饱和的一点就放弃他的满足。这一点——假定尽最大可能利用财物的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最小效用——无论对于估价行为还是对于经济生活,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下面就是不同作者所给予它的名词:戈申的“最后原子的价值”;杰文斯的“最后一度效用”或“终极效用”;瓦尔拉的“已满足的最后一个需要的强度(稀罕)”。门格尔没有使用特别的标志。“边际效用”一词则系我的建议(见《价值的来源》,第128页),随后为大家所普遍接受了。

凡是财物的供给过紧,远不足以满足每一种欲望的感觉时,就必须做到使不得已而放弃满足尽可能少为人们感觉到。当我们从满足最强烈的需要感觉开始,然后把享受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它的极限时,或者换句话说,当我们通过继续不断的满足,达到了享受的最低可能的边际点时,情形就是这样。经济行为要求把这种意义的边际效用摆在尽可能低的位置。达到这个目的所用的方法是:一方面,在数量上对财物作最大可能的利用,而另一方面,在使用财物的途径是在好几种互相竞争的场合,对怎样使用这些财物作最慎重的选择。财物使用上的这种竞争可能产生于下述两种情况:第一,财物能够兼具多方面不同的用处,第二,财物的供给是积累起来的,而其消费却要分配在好几段时间里。在第一种情况下,我们所关心的必然是在使用的不同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并使经济平衡保持平稳;在第二种情况下,则必然是把财物分配得能最好地满足整段时间的需要。

对于具有多方面的有用性的财物来说,各种需要的饱和尺度之间的差别是起着作用的。每一种不同的使用都有它自己的特殊饱和尺度,都有各自特殊的最高点和各自特殊的满足过程。正由于此,在一定场合,要决定边际效用的大小便成为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它的原则最好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对于这类例子我们不必犯愁,因为具有多方面效用的财物多的是。最重要的财物从生产手段中便可找到。谁能数得清铁、木或煤所提供的服务究竟有多少种?谁又能数得清人类劳动所适于做的工作究竟有多少?但是,在所有财物中最富于多方面效用的还要算货币了。通过交换,货币几乎能够变成任何一种商品,从而几乎能够用来为任何一种需要的满足服务。我们再也不能从任何其他商品得到关于“边际效用”概念的这样清楚的表现了。所以我就用货币做例子,虽然货币的真正用处只在于作为一种媒介物,而且还要以交换的存在为前提,而交换这一现象,我们直到下一卷里才加以探讨。

最富有的人的货币收入也往往不足以应付他所可能想望的一切支出。所以,为使行为合乎经济,以便获得象戈申所说的最大可能的享受,我们就要这样来分配我们的支出以便“使它愈广泛愈好”,从对最迫切需要的满足直到最无关紧要的需要的满足。收入愈大,支出的范围就愈广,在我们必须放弃我们的满足以前所持续的时间也就愈长。但是,如果对支出的不同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权衡,最大可能的享受便达不到。为我们财富的一般状况所规定的分界线,无论在哪方面,都决不可逾越。在一类支出中的每一逾越,势必在另一类支出中补偿;由于后者在需要尺度上的度数较高,它所遭受的牺牲就还要大于从前者所获得的享受。在这个限度内才可能谈到所谓“家庭支出的水平”,即每一个家庭由其需求的独特数量和满足这种需求的手段的独特数量所规定的,并要求在其所有各类支出中严格遵守的一般生活状况。但是,要是象几乎所有从事于这个问题的作者所做过的那样——其中杰文斯较其他任何人尤为严重——相信有必要使支出的每一方面严格保持同样的满足程度、同样的水平、同样的边际效用,那却是错误的。那是同需要的性质完全相反的,因为各种需要并非具有彼此相等的饱和尺度,而是各具本身特有的饱和尺度的。要是对“家庭支出的水平”作这样的理解,就会要求收入的每一增加把其增加部分平均用于相应扩大每一方面的支出。事实上增加的收入通常总是花在少数几类支出方面,而其他支出依然如故;或者,如果增加的收入大到足以允许对各方面状况作全面的改善,额外的开支也是按极不规则的方式来分配的。各种需要的饱和尺度彼此差别很大;某一种需要的感受力很大,而另一种需要的感受力却较小;也就是说,一种需要所能感受的强度可能为另一种需要所达不到,也可能为另一种所超过。可见,对具有多方面有用性的财物的经济使用原则并不是说,我们必须从每一种使用中获得同样的最低可能的边际效甲,而是说,我们必须从一切使用中获得所能获得的尽可能低的边际效用,而下致在其他使用中损失较高的效用。

上面所讲的道理同样适用于用来应付整个时期的财物供给的经济管理。不应当使过早使用和浪费给将来造成不必要的重累。能够把享受平均分配于整段时间固然最好,但这往往办不到,因为财物的性质使它不便于保存下来,同时因为我们所研究的经济中,预防价值变动是一件没有把握的事情。使用的限度应当始终是这样:从整个来看,有希望达到最大数量的利用。

这里给我们提出一个特殊问题:究竟是否要把现在的满足估计得跟将来的满足完全一样?时间上的优先是否就是重要性程度上的优先?认为应当把愈是遥远、愈属渺茫的将来的享受看作是价值愈小的享受,这样作是不是对?杰文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而在他之后,其他许多人也是如此,其中有些人还作了极肯定的回答;然而据我看来,他们是错误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更加周密地探讨这个问题,尽管这样做会稍为推迟我们目前问题——对价值的基本定律的推论——的完成。

第六章 需要的将来满足的价值

如果我们没有为将来需要作好准备的力量,那末我们生活上的准备就只能很贫乏。就会没有新产品生产出来;那些已为我们所有的产品就会用光;明天的准备就只有靠运气和自然的恩赐了。正象我们应当对于将来需要具有敏感是件颇关重要的事一样,这种敏感性应当达到足够的程度也是件颇关重要的事。对于将来的必需的忧虑应当同在眼前急需的感觉面前不惜自我牺牲的感情一样地强有力。在现在的估价中,如果需要的将来满足不是按它们的全部将来价值,而是只按这种价值的一小部分表现出来,那末全部经济生活最后一定完全粉碎,就如同这些将来满足根本未被表现一样,只不过是经济萎缩的过程可能不那么迅速,而最后的结局离得稍远而已。

显然人是具有考虑到将来的需要感觉而行动的能力的,但是对人类天性进行观察的结果又明显地表明:比起他处在现在的需要感觉的影响之下来,人为将来的需要感觉而采取的行动就不是那么劲头很足的。当将来的需要进入现在领域时,先有一种心理上的反映,而这种心理反映又具有和需要本身全然不同的性质。它要高雅得多,它是更加内心的,而且,即使是一种纯粹肉体上的需要,也总是表现在心灵上的。例如,来日的饥饿并不表现为饥饿,而是表现为对维持生活的忧虑;欲望的目标是同一个,而对欲望的体验则不相同。我们所有的不是需要而是兴趣。这样,从较粗俗到较高雅的这种转变当中,岂不白废掉一些气力吗?对于将来需要的忧虑比起随之而来的实际嗜好来,力量是否总是一定要小些呢?

如果文明社会的人果然具有繁荣的经济状况所要求的那种预见,那么有一件事情是肯定的,即他们并非总是具备这种预见的。这种预见的获得是文明的功劳,恰似在道德冲突中,应付感情上的怒火是通过贡任感才得到的一样。归根到底,今天的需要和明天的需要之间的经济矛盾实际上也是一种道德性质的矛盾;这种矛盾是感情冲动和理智之间的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文明的民族只能够在很小程度上预先考虑到将来的需要;事实上,其程度是如此之小,以至他们所处的悲惨境遇单凭这一点就能充分加以说明。这不单是由于缺乏先见之明,同样严重的,还缺乏一种心理上的激动和不安,象文明人知道那些需要行将到来而自己对之毫无准备时所感受的那样。一种沉重的麻木不仁使野蛮人的感觉变得迟钝。对于穷困的到来,他无动于衷,或者至多怀着无能为力的心情等待着。他并不认为这种穷困是可以避免的,然而,只要他有一种避免穷困的意志,他肯定是可以避免它的。

文明的民族究竟是否业已达到满意的发展的高度水准,看看他们的经济行为就可以很容易确定。在大多数场合他们究竟怎么样地行动呢?大多数人是为了眼前快乐而花费他们的财富呢,还是为了将来的需要而把财富储蓄起来呢?无可怀疑地,总的说来,聪明的当家人是多于败家子的。当然,完全不犯经济上的错误的人是没有的,永远不曾把某些东西过早地消费掉以至到后来想望得要死时却毫无所有的人,也是没有的。但是,总的说来,为了将来和老年应当节约财富和收入,却是一个经济匣则,一个跟任何基本经济原则一样为人们所遵守的经济原则。只要有可能,财物的每一批供给都应当按这样一种方法分配于打算让它应付的那一段时间的各种需要上面:无论这些需要发生的时间是早一些还是晚一些,所有较重要的需要感觉都可以得到满足,只有那些较不重要的,又是这批供给所不能应付的感觉才可以放过一旁。这一规则的例外为数是那样少,以致一种关于把它作为不变的原则并追究其进一步产生的效果的理论探讨,可以帮助说明我们的经济,不仅说明它应该怎样,而且也说明它实际是怎样。

为避免误解,我将试着把我的意思说明得更确切一些。一般地说,我并不想否认,因为一件事情要在将来发生,对这件事情的印象就有日益削弱的效果。在经济学中通常也确有这种情况。但是,在我看来,文明社会里的每一个好当家人,甚至每一个普通人,都学会了怎样就某一方面来控制人性上的这个弱点——也就是说,把按时取得的收入分配于各种按时发生的预期需要;还是同这一点有关的,试图取得定期的收入,通过劳动力的运用来保证取得定期收入的条件,以及维持财富的母金。对后一方面,特别要求深谋远虑,无怪乎这种要求在这里所起的作用较之在任何其他方面更大了。

而且,调节良好和繁荣的经济状况决不要求每一种将来的感觉都得在现在全部实现。需要加以考虑的只是那些必须为其作好准备的将来感觉,并且只在它们要求作好准备的限度内加以考虑。头等重要的是下面这些需要,即必须用现在的消费财物供给来应付和必须用当时就可利用的收入来应付的需要,因而,在经济管理上,又是必然同现在的欲望发生矛盾的那些需要。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加上多得数不清的、必须通过适当使用现有的母财富来应付的需要。我们对于这两组需要的概念,尤其对于后一组需要的概念,采取特别简单的形式,这种形式很容易给人们一种印象,好像这些需要完全被置于脑后了。这些需要是按整体来加以理解并按时间阶段来加以归类的;我们只是看到了用来满足这些需要的财物,才意识到这些需要的存在。例如,对遥远的将来以及后代的需要的预见在禁止耗费财富母金的告诫中才看到,虽然这种告诫所指的只是构成财富的财物;同时各种需要本身又好像愈来愈退到想象力所不要求,也无须要求加以照亮的黑暗之中了。

第七章 财物的价值

原先,只是有关人的事情对人才有重要性。想到自己、关心自己,这是出自天性。另一方面,对于各种事物,人原来是漠不关心的,人之对各种事物发生兴趣,只是由于他发现这些事物关系到人类的利益和命运。这种兴趣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诸如当看到较低级的动物遭受恰似人所遭受的痛苦时就产生的怜悯之心;当对自然界中的生物的观察激起对一切生命均有联系的怀疑时,就产生了宗教感情或诗人的感情;最后,当把各种事物看作是人类福利的手段和条件时,就产生了经济估价。这是我们的兴趣所采取的最冷漠的形式,因为它把各种事物仅仅看作达到人类目的的手段;但是,这同时又是包罗最广的形式,因为它包罗最大部分的事物,它所涉及的不仅是事物的存在,而且还涉及事物的所有权。

然而,我们对于各种事物天生的漠不关心仍是那样大,以至必须有一种特别的强制,一种不容分说的挑战,才使我们把这些事物看成是具有重要性的东西,看成是具有价值的东西。光凭观察到事物对我们“有用处”,这种用处对我们有重要性或有价值,并不就造成这种强制。在我们利用财物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确信这种财物绝对过分多余可以取用不尽的时候,我们就只是使用它们而已,我们对它们的关心并不比关心大海里的泥沙更多。不论它们是增加还是减少——始终假定它们是经常过分多余的——我们只是想,“这有什么关系?这些财物我们总是够用而且比够用还多得多!”在天堂里除了满足以外什么东西也不会有价值——不管事物也署,财物也罢,因为在那里一个人可以应有尽有,不会缺少任何东西。

另一方面,要是财物并非确实过分多余,由于自私自利打算的诱惑,兴趣便行发生,这种兴趣并且传到那些我们注意到自己正在使用并且不愿失去的财物上面去。一般说来,人们就这样盼望起事物来,就象利己主义者盼望别人一样。我们这里所说的还不仅是真正必需的情况、极端需妄的情况,在那种情况下一个人对其仅有的一点点东西也用百倍警惕的目光来捍卫着,我们所说的也不仅是极其稀少或珍奇的东西,譬如一件举世无双的艺术作品,一旦丢失就会无法用别的来代替。我们所指的还有那些人们虽然颇为丰足但仍需要节约的情况,我们所指的甚至还有极端富有的情况——总是假定并不是确实天然过分多余的——在这些情况下,就许多方面看,一个人样样都有,然而,还是一样,“样样”都需要不断的捍卫、管理和更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的占有的任何一点点变动,部并非全然无足轻重。这种占有的每一点增加都带来享受的某些增加;每一点损失——即使是最轻微的损失——又都使预期的继续不断的享受受到扰乱、中断或破坏。幸福和烦恼决定于我们的占有;财物的命运意味着人们的命运。人类利益和财物之间在概念上有着一种密切的联系。各种财物,其本身固然是中性的,却从其使用所具有的价值中获得价值。

凡是世上确实过分多余和天然过分多余的财物就叫做自由财物;一切其他财物则为经济财物。这样,只有经济财物才能具有价值。根据门格尔的定义,财物的价值是,“具体财物或一定数量的财物因下列事实而对我们所具的重要性: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的满足全看我们对这些财物有无处理它们的权利。”

应当看到自由财物的任何部分都没有获得价值:不论是过分多余的因而也不能为人所使用的那部分,还是已经被使用的那部分,都没有价值。就从某一山泉里流出来的丰富的泉水而言,灌进瓶子的那部分既没有价值,漫出去的那部分也没有价值。财物的价值,虽然其根源可以溯诸用处,却并不完全反映其效用;在好些场合,用处很大而却仍旧没有创造出价值——也就是说,没有创造出财物的价值来。所以,想说明价值的理论家决不能仅使自己满足于说明效用量的变化,还必须进一步探究并检验使效用量变为价值量所依据的那些定律。人们可以怀疑——在本书后面我们将看到被进一步证实的这种怀疑——由于在许多场台,价值即使是导源于效用,但价值的这种根源是如此之小,以至它同样远没有始终包含全部的效用量。如果我们的怀疑确被证实的话,那么,在个别场合,要是使某一种财物的用处远远离开它的一般有用性,它的价值就一定要更远地离开那个一般有用性。就在这里,我们得到了第二种看法,依据这种看法我们可以说明由经验指出来的价值和有用性之间的矛盾并使其易于理解。

第八章 对单件商品的估价

对于财物的估价或者个别地、单独地进行,或者同其他财物一道来进行。后一种估价形式主要是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来实行的:一件财物可以和属于同一批财物或同一次供给的别的相似财物一起来估价;或者和能够用来生产这一财物的财物一起来估价;或者和能够通过购买来加在它上面的那些财物一起来估价。在这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是基本的,其他两种情况都可以追溯到这种基本情况。因此,在价值的基本理论中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第一种情况。

单独地估价各种财物是极其罕见的。这可能是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把某些财物孤立起来,也可能是由于某种特殊性质使这些财物只能个别地获得所造成的结果。在第一种情况下,这些财物当其处于孤立的期间是无法代替的;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们则是完全无法代替的;而在所有两种情况下,只要通过对它们作合理的估价,就必然把预期得自它们的效用的全部价值归给它们。对于少了它就不能达到目的的那种手段必须估价得象目的本身一样高。如果财物本来适于几种用途,但是由于这些用途又是互相排斥的,因而实际上它只能服务于其中的一个,那么,它的价值就是由最重要的那种用途决定的。只有野蛮人才会对在美洛斯岛发现的著名的维纳斯雕像用制造它的材料的效用来估价。一个饿汉对于他的最后一口饭完全按其充分的救命价值来估价——假定对他说来救他的命是很重要的话。

有时大批供给的财物也被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当作一件财物来估价。例如,一个卖主可以把要么就整个买去要么就根本别买定为出售某种大批供给的财物的一个条件。如果环境迫使买主同意这种条件,在他那方面就一定要把这批供给当作一个整体来估计它的价值。他必须计算他所期望得到的有用服务的总和,从构成这批供给的财物所能提供的最高效用直到由这批供给的数量及对它的需求的数量所规定的边际效用;所有这些服务的总和便为他提供了价值。这里价值反映着以使用财物当作目标的全部效用。

假定某一社会被迫从某个外国整批地购买它所需要的谷物,如果上述条件被提了出来,政府就必须进行一种几乎是无限大的估价。这种估价需要考虑,要是没有这种购买,这个社会的大部分人就可能死于饥饿,还需要计算,由于避免这个最巨大的不幸和由于保住人民健康及元气所能获得的一切好处。

此外还得考虑一切较不重要的有益结果,这些结果实际上是得到了的,虽然它们的边际效果微不足道。显然对于实际获得的收成的估价远远落于任何类似这样一种估价的后面。既然收成的实际效果并非较不重要,既然收成的确能避免饥饿和困苦并能维持公民的元气;那么,理由又是什么呢?在估价时为什么不把收成的全部用处都估进去呢?很明显,理由是我们并非被迫按整批来购买全部的收成,并对它估价。它是辗转来自千万双繁忙的手,通过千百种不同的运输工具,经过千百个仓库;而且还经过千百次的购买才到了那些需要它的人的手里,并由他们在千百种不同的行为中消费掉。关于从整个来看的效果问题从无人提出过;我们一向必须应付的只是各个部分的效果,这种效果,同整个效果比较起来,就变得很小了。这使我们看到一个估价的定律,按这个定律归给革个部分、从而最后归给所有各部分之和的价值量,同换一种方式归之于各部联成一个整体的价值量相差得如此之远,就象一捆棍子中所有羊根棍子的抵抗力和整捆棍子的抵抗力相差得很远一样。

我们现在就要来探究这个定律。可以把这个定律叫做价值的一般定律,因为它几乎适用于每一个场合。几乎一切供给,我们所有的和所用的、所买进和卖出的、所消费掉和生产出的,都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取得和使用的。把财物的供给按整体作为经济的用处及估价的目标,是少见的事——在这个整体中失掉一件就必然要失掉每一件。通常,每一批财物或每一次供给总是作为各个部分的总和来到我们手中的,其中每个部分都有各自不同的归宿,并且可以分别地加以处理。

第九章 对整批财物的估价。边际效用定律是价值的一般定律

假设一个穷人每天得到两块面包,可是一块已足以解除绝对饥饿的痛苦;那么,这两块面包中的一块对于他又有什么样的价值呢?举例说,假如有一个什么东西也没有的更穷的人,向他讨一块面包,他在答应这个请求时所作的是什么样的牺牲呢?反之,结果是同样的,他如果拒绝这个请求,听保留下来的又是什么样的用处或效用呢?回答是很容易的。他如果给人这块面包就要失掉对绝对饥饿一旦减轻后所感觉的那一度数的需要所作的供应;反之,他如果保留这块面包就会得到这种供应。我们可以把需要的这一度数叫做第二度。

因此,两件完全相同的财物之一在价值上等于那一类财物的效用尺度上的第二度价值。按同样条件,三件财物之一便具有第三度的价值;四件之一便具有第四度的价值,简单地说,在一批同类财物中,不拘那一件财物一般地具有最后一个效用或边际效用的价值。需要保持不变,供给愈大,边际效用和价值就愈小,反之亦然;而另一方面,需要愈大,边际效用和价值就愈高,反之亦然。

可是,这还不够。不仅两件财物之一具有第二度效用的价值,而且两件中每一件都具有这一价值,随便挑选那一件都是这样。在我们前述例子里,两块面包中无论那一块——在其所有者两者并有的条件下——都下会有那种属于消除绝对饥饿的价值,因为,只要两者都为他所有,他就永远不会陷到这种窘境。他可以放弃两块中的一块——随便那一块,只要他保留下另一块就行——而并不失掉他用来解除饥饿的供应。但是如果这两块中每一块在价值上都等于第二度的效用,两块台在一起就等于这个价值的两倍。三块合在一起就具有三借第三度效用的价值,四块就有四倍第四度效用的价值。一句话,一批同类财物的供给的价值等于其边际效用乘其件数之积。

简单地说,譬如有一批收成,为数达1,000,000夸特,又譬如,社会对这批收成的使用必须这样节省,即除非消费行为所产生的满足等于10就不敢消费这些谷物,那么,这批收成的价值就要按1,000,000×10来计算。另一批2,000,000夸特的收成,要是其消费行为只需要产生比方说4的满足,它的价值就等于2,000,000×4。1,000,000吨铁,耍是其边际效用为1,它的价值就是1,000,000;而边际效用为50的100,000两金子,其价值则为5,000,000了。

正如从自由财物所得到的用处并不代表任何价值一样,从经济财物的供给所得到的用处也不完全按其价值表示出来,其理由也相同。对于自由财物,我们根本无须关心它们的用处,只要这些财物还是过分多余,我们总是可以使用它们的;对于经济财物,我们所关心的也只是边际效用,只要供给的数量维持不变,所有较高的效用就都有了保证。在前一场合,我们通常无须为我们的需要作好准备而挂虑;在后一场合,我们也无须为我们需要的主要部分的准备挂虑——而且供给愈大,挂虑愈少——我们所要关心的,只是维持适当的使用边际。

前面所说的价值定律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由于需要尺度的特殊构成,另一方面是由于财物彼持有的特殊状况。如果财物不是成批出现或表现为由许多件相同的财物构成的供给,而只是一件件出现并且每件都以不同的形式出现,那这个定律就不适用。但是,只要财物果然成批出现,这个定律就一定适用。对于完全相同的事物(当然假定它们是属于同一个人,而且用来满足同样的需求)怎么能作不同的估价呢?即使有那么一个人怀着过虑的心情果然把若干件财物另放一旁,作为应付极端急需的准备,他可能认为这样它们就具有一种特殊的价值,但他只要再一细想,就必然会发现,那留作准备的财物同其余一切财物并无任何区别,而且会发现,只要另一批财物还保留着,即使有某些偶然事故破坏了这个准备中的财物,也下会有发生这种窘迫情况的危险。

这个价值定律把价值的概念同效用的概念以一种为事实所完全证实了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当经验告诉我们铁没有金子值钱,一次丰收可能比一次歉收价值还小的时候,我们的定律就能给以说明。这个定律主要澄清了所有那些看来好像把价值和效用的概念彼此分开的矛盾;现在留下给我们的只是把成本这个事实同边际效用定律结合在一起了。这个工作我们随后就要进行。对于价值的基本理论,我们现在还没有穷其究竟。首先我们还只是从外部解决了价值同效用之间的矛盾。在某些条件下铁一定比金子价值小,丰收一定比歉收价值小;但是这里面还包含有什么隐藏的意义吗?一个人无论怎样无条件地赞成我们的定律并为我们的逻辑所说服,仍然不能否认这个定律的内在意义还是模糊不清的。一方面这个定律表面上似乎违背常理,另一方面在它内部甚至好像还充满自相矛盾。价值的基本理论的最后工作就是澄清这种似乎违背常理的现象并解释明白这种自相矛盾。只有完成了这项工作,我们对于价值现象的基本性质才能得到一个明晰的看法。

第十章 价值的似乎违背常理的现象

假定一个人有一件财物,使用这件财物所提供的效用等于10;假设他的持有量逐渐增加到11件财物,而在这增加的过程中边际效用却按比例地递减到0。于是整批财物在每一点上的价值将如下所示:

当他所有的财物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件时,

其价值为

1×10 2×9 3×8 4×7 5×6 6×5 7×4 8×3 9×2 10 1 11×0个价值单位。

即等于

10 18 24 28 30 30 28 24 18 10 0

这里可以看出,随着供给的增加,边际效用,从而单件财物的价值作有规则的减少。这无须再作进一步的说明。每增加一件财物随着带来递减的效用增加量,从而,也必然只带来递减的价值增加量。可是当我们考虑整批财物的价值时情况就不是这样;这种价值的发展从10升到30以后又反转来从30降到10再降到0。从日常经济生活就价值的这一方面所给予我们的印象的观点来判断,这个尺度似乎完全违背常理,通常我们把价值看作是财物的一种简单而又绝对令人想望的特征,是数学上可以用正数表示的量。当上述数列的开头表明价值随着整批财物的增加而增加时,其结果是同这种观点相一致的,但是,愈到数列的末端,当整批财物的每一次增加便是价值的相应减少,一直到最后达到过分多余的一点,价值完全消失时,这又同上面的观点完全相反。这种矛盾从何而来呢?应当怎样来解释它呢?这个数列的前半部似乎证明了价值多少是个令人想望的,是正面的东西,但数列的后半部却又表示价值是一个负数,是一种负担或祸害了。那么到底那一面是对的?又怎样才能使两者终于协调一致呢?

只要我们放弃价值是一个简单的正数这种先入为主的见解,这就很容易解释了。价值(作为边际价值)起因于两个因素的结合,一个是正的,另一个是负的。它是一个复合的量,或者更确切他说,它是一个余数。只要我们分清价值构成中这两个因素之间的区别,我们刚才列举过的数列就可以自行作出晕简单不过的解释;而那个表面上的不规则,那个原先对于想要求得一个简单级数的人来说必然是一种不可克服的困难,现在却完全消失了。

价值构成中的这两种因素在以前的论述中都已作了说明。

正的因素就是在使用财物中所得到的享受。每一件新得到的财物所提供的增加的用处都是受欢迎的。最先得到的财物带来效用的增加是最大的,因为它满足了最急需阶段的欲望;随后得到的每一件财物便只有较小的效用,因为它所满足的是业已比较满足了的欲望。如果财物的增加越过需要的边际,那就对价值构成中的正的因素无所补益。这时增加的财物就没有用处;它们就不会给任何人带来享受。

仍用前引数字,价值中正的因素的增加量将如下述;

若财物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件,

则增加量为

10 9 8 7 6 5 4 3 2 1 0个价值单位。

而就整批财物计算,这种正的因素的总量则如下述:

若财物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件,

则总享受为

10 19 27 34 40 45 49 52 54 55 55个价值单位。

10+9 19+8 27+7 34+6 40+5 45+4 49+3 52+2 54+1 55+0

负的因素起因于人们夭生对待财物的漠不关心。我们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把自己的兴趣从财物的用处转移到财物本身上去,而且,在转移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克服一种自然的阻力,这种阻力的大小,随环境而异。需要愈大,我们对财物的占有和保存就愈迫切,在这种场合,阻力就愈小。一旦我们的需要达到极端,阻力就完全消灭,因为在这里我们把自己的命运同财物的命运等同起来了。财物的损失就变成我们自己的不幸。反之,一旦无论什么东西部过分多余,阻力就会极大,这时我们能够享受为我们提供享受的东西而不必对它表示感激或对它感到兴趣。从最极端的需要到绰绰有余之间阻力是逐渐增大的,我们给予财物以相当的兴趣,这种兴趣是由我们从这些财物为我们提供服务中所感到的兴趣得来的。但是我们并不把这种兴趣全部给予这些财物;我们作了一定的保留。也就是说,我们对一批财物中的所有单件财物都只按其边际效用的价值来考虑。超过它们的边际效用以外的剩余价值,则从财物身上扣除下来。那么,这就是这种阻力的大小的数字表现:价值构成中的负的因素等于被扣除的剩余价值。仍然引用前述数字,我们看到,要是我们只有一件财物,它的价值构成中便没有什么被扣除的东西;它的用处的全部价值就不折不扣地全部转移到财物上去。反之,若有两件财物,则从价值中就要扣除1,因为二者之一只能按它的边际效用9来估价,而二者的效用加在一起只为10+9。要是三件财物,其中就有一件价值只有8,它们的效用合起来就等于10+9+8,从而扣除掉的剩余的价值就是3。按照同样方法计算下去,我们便会发现价值构成中的负数有如下达:

若一批财物为

1 2 3 4 5 6 7 8 9 10 11件,

其负数便为

0 1 3 6 10 15 21 28 36 45 55个价值单位。

如果把正数和负数摆在一起,我们便得到下列结果:

财物为1 2 3 4 5 6 7 8 9 10 11件。

正数(+)10 19 27 34 40 45 49 52 54 55 55个价值单位。

负数(-)0 1 3 6 10 15 21 28 36 45 55个价值单位。

余数(+)10 18 24 28 30 30 28 24 18 10 0个价值单位。

于是,我们就得到和前面用边际效用乘数量所得的结果完全相同的尺度。

现在可以看出,这个尺度的表面上的不规则性实际上正是它的条件的严格规则性所造成的结果。

只要正的因素占优势,一批财物的价值就一定随着它的件数的增加而增加;换句话说,只要新得到的财物的效用所提供的价值增加量大于通过价值减少量——价值减少量的增大影响到业已包含在这批财物中的每一件财物——所损失的价值,这批财物的价值就一定随着它的件数的增加而增加。这是价值运动的上升部分,或者我们可以把它叫做价值的“上升阶段”。

反之,每当负的因素占上风,一批财物的价值就一定随着财物件数的增加而减少。这是价值运动的下降部分,或者叫做价值的“下降阶段”。

虽然看来很奇怪,价值在其发展过程中却一定要两度达到零点:一次是在我们什么都没有的时候;另一次是在我们应有尽有的时候。如果我们什么都没有,那就没有东西可资估价;如果我们应有尽有,那就恰恰因为过分多余,对估价行为就没有主观的诱因。唯有当我们多少有些什么的时候——不论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价值现象才会出现;它存在于两个零点之间,虽然这两个零点具有那么不同的重要性。跟着第一件财物为我们所有时,价值就出现了,它渐次增加一直到某一最高点,从这一点起又渐次减少一直到出现过分多余时,兴趣重新又从财物上完全消失了。

事实上,人类经济几乎全部运动在上升部分之中。就大多数的东西来看,我们距离过分多余是那么远以至几乎财物的每一次增加都表现为价值总额有相应的增加。单件财物虽然由于整批财物增加而价值下降,但是通常我们发现各个单件上的价值损失每每为整体上的价值增益所超过。因此我们寸习惯于用按财富的构成部分的价值总和来衡量财富,并认为如果财产或收入的价值下降,就是一种不幸。所以,当我们有时不得不注意到虽然财物和享受的数量已经增加,虽然财富和福利有所增益,而它们的价值却告减少的时候,便觉得似乎有些违背常理了。这种现象有如:特别有利的气候造成了过分丰富的收成,或是富饶得出乎意料的某一具有新生产力的地层的发现,或是由于技术方法的进步所引起的收益的突然巨大增加,或是原因在于生产者方面的某种错误——他对赢利的贪婪或对需求的错误的和夸大的估计使他过大地扩大他的生产。但是经济的各个部门之被转移到价值运动中的下降部分,始终是由于某种不寻常的意外事件。要说我们整个经济体系竟会永远受这么有利的条件的支配,生产竟会这样接近于过分多余,以至价值的上升运动将不再是占统治地位的运动,那却是不可能的。但是,自然所赋予的少数自由财物的例子决不能使我们怀疑:一旦出现过分多余时价值便行消失;而这一点对于我们的下列主张确是最好的证明:一旦逼近过分多余时,价值必然开始减少。即使经验表明价值尺度上还有许多间隙,然而经验还是提供给我们足够的事实,使我们能从头到尾追溯价值尺度的理想进程。

第十一章 价值的矛盾和价值的功用

由于观察的结果是,在压倒多数的场合,财产的价值随着经济繁荣而增加,就可以把例外的情况全然忘掉,或是把它们当作非本质的或不重要的干扰而抛在一旁。下面这种看法已经普遍流行:价值是经济生活中的最高原则,我们的全部经济活动一定要参照价值来调节。有人说过,人们必须这样来行动以便整个说来,能够获得最大数量的价值。

这种看法如果是正确的,我们的经济生活就要受这样一种力量的指导,它在某种程度上对经济行为的目标起着反对的作用,其程度达到,在某一点以外——即在价值的上升阶段以外——阻止经济目的的实现。人们很有理由可以说,价值定律中存在着矛盾:价值不仅象蒲鲁东所断言的那样,指的是交换价值,而且还包括一切形式的价值。此外,不仅从赚钱和销售的观点看,而且从私人经济看——甚至对根本不能出售什么东西的独居孤岛的鲁滨逊说来——为了创造价值和增大价值,每个人最好是把过分多余变成缺少,再把缺少变成更厉害的缺少。但是,谁也不愿意按这种方式来行动。因此,说价值指导着我们的经济,就不正确了。一切经济的最高原则是效用。价值同效用发生冲突时,效用就一定制胜,在价值的本性中并没有什么能够使自己占上风的东西。价值所包含的效用是不完全的,其伴随的特点是:包含在价值中的效用总数是同财物这个观念紧密地联系着的。不过上述现象并不能阻止任何人去参加这种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从所取得的财物中所能得到的效用的全部增加会表明是有利可图的。倘若我果真能够,无论通过什么方法,使各种财物所提供的服务对自己都是经常的过分多余,那末,以后无须把我的兴趣从财物所提供的服务转到财物本身的想法,就不会使我在取得这种过分多余上有片刻的迟疑。或者,假定我们期望从某一交易得到大量的效用,而这一交易又同时使我对财物失去一定的兴趣,这后一种情况也丝毫不会制止我去完成这种文易。

既然如此,在这些情况下,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功用还剩下什么呢?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功用。价值和效用二者发生冲突的场合,即一个的增加就是另一个的减少的场合,毕竟是少见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生活几乎总是在“上升阶段”上运动着的,而在这个阶段上价值和效用的增减趋势却是相同的。凡在一批财物的效用随着这批财物的增加而增加的时候,价值也增加,而当一批财物的效用随着这批财物的减少而减少的时候,价值也减少。较大的价值几乎总是同较大的效用相适应的,而较小的价值伺较小的效用相适应;因此,从效用考虑认为满意的交易,从价值考虑也是满意的。可见,价值的功用就在于,凡在价值和效用二者表现相同趋势的场合,价值就代表着效用。我们不计算效用,只计算价值。价值是计算效用的形式,这种形式使计算容易得无可比拟。估计一批财物的效用的确很困难,而估计它的价值却很容易。也就是说,一批财物的价值能够用这批财物的数量和边际效用的简单乘积来表示;价值就是边际效用的乘数。相反,效用却只能用象这批财物所包含的件数那么多和那样不同的数量的总和来表示。例如,一批一百万夸特的收成的效用只能用对这批收成所产生的一切利益所作的几乎是无穷尽的描述来表示,这包括,从这批收成的最大效果直到那些在当时情况下为经济上所能容许的最不重要的使用的效果。可是这同一收成的价值却可以简单容易地用全部数量乘边际使用的效用来确定。用数学方法表示,假设有一批50件的财物,其中强度最大的用处,即第一件财物的用处,达到100,随每一件财物的增加,其用处在强度上有规则地递减,于是表示这批财物的效用的公式便为:100+99+98……51。但是价值公式只是:50×51。

用价值来计算以代替用效用来计算可以使经济计算简化,这已随着经济状况的发展而愈益明显。当效用公式日益变得更加令人厌烦而又更不明确的时候,价值公式却变得更加广泛和统一化,尤其在加进成本问题之后。这一点我们以后要讨论到。在货币成为交换媒介的场合,人们为了贸易的目的,对所有东西都同样按其货币价值来计算;所有的效用,尽管变化无穷,都用货币价值来计算,每个货币的价值彼此全部相等,而出现在计算中的货币价值则为同一单位的倍数。

正是这种按价值计算效用的可能性,使我们第一次有可能订出精确的经济计划,并且预见到这些计划的必然受到的限制。这样,价值便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支配力量。

第二卷 交换价值和自然价值

第一章 价格

交换产生着一种现象,它渊源于价值,又以最有力的方式对价值起着反作用;这种现象就是价格。我们这里的任务既不是研究价格,也不是研究决定于价格的各种价值形式。如同本书随后将表现得相当明白的,我们的任务无宁是描述自然价值,即我们在一个没有交换或价格来管理经济生活的高级发展阶段的社会中所能看到的那种价值。但是,简单地把交换以及与之有关的各种价值形式撇开不管,还是不行的。在描述一些其实际的或可能的现实性极可怀疑的社会状况时,如果对我们所熟悉的生活并无多少应用的余地,这种描述就没有多大意义。要应用于我们所熟悉的生活,我们必须相当了解价格和交换价值,以便有可能进行比较。至少必须把价格和交换价值的一般轮廓给指出来,作为背景,以便使我们所要描绘的自然价值的比较清晰的图画能在这背景上面鲜明地呈现出来,这样做我们就有可能来判断这两者的基本特征究竟是相反还是一致。

为了这个目的,只要讲一下价格形成的下面一例就够了,在这里价格形成的特有原则可以看得十分清楚。这同时也就是在有组织的劳动分工条件下的正常价格形成。一方面,我们看到无数的卖主,这些人的目标是出售他们为市场而生产出来的,而且他们自己不可能使用掉的货物;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无数的买主,他们象卖主在销售中互相竞争一样,在购买中互相竞争。门格尔的价格理论,以及庞巴维克在《价值论》一书中进一步大加发挥的价格理论,都可以用来作为我们说明的起点。我们当前的任务不容许我们对现有的有关价格问题的车富文献作更进一步的考察。

假设某人希望取得一件东西,不管侦的欲望是多么强烈,他也不肯照人家所讨的随便什么价格来付款。这里存在着一种最高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他宁愿退出布场也不愿进一步提高他的出价。这一最高限度取决于两种估价:第一,所要取得的财物的使用价值(这一价值决定于前面几章所阐明的定律);第二,必须付出的货币总额的交换价值(对这一价值如何估计将在下章讨论)。他的交换价值等于所想望财物的使用价值的货币总额,决定着最高出价。出价再高就要蒙受损失,因为所付出的价值要大于所收入的价值。这一规则毫无例外地同样适用于所有愿意购买的人。每一个想购买财物的人都把这两种估价摆在自己面前,都在自己心目中建立起这种等式或等值,然后抱着超出这种等值就不要的决心来到市场。但是,这个规则虽然对一切当事人都是一样的,其应用结果在个别情况下却很不一致。因为参加计算的数量彼此差别很大。一个人所买的财物的使用价值,依个别需要的不同程度——这一程度可能决定于自然倾向、偶然情况或业已达到的满足程度一和一个人所已有的供给数量而异。另一方面,货币的交换价值则主要依一个人的财富总额而异(参阅下章关于这个问题的论述)。当人们考虑到可能有的经济情况的极大差别的时候,就可以看到:两种价值的等式或等值从一个买主到另一个买主不能不有很大的差别。为最强烈的欲望所驱使而同时又是最富有的人,可能出最高的价钱,因为对他说来最高的实际价值是用最大的货币额来表示的。这眼穷人的出价有极大的不同。在穷人方面,相同的欲望程度是只用最微不足道的货币额来代表的。在某种场合,这又跟那些欲望很小的人的出价有极大的不同,他们只愿以很小的金额来达到这种欲望的满足。

如果我们从最高的等值开始,即从最富有而又渴望取得这些财物的人的等值开始,依次递降到最低的等值,我们就会得到最高出价的递降尺度。举例来说,我们假定一百个买主所出的最高价格,其范围为从5英镑递降到1先令:为了简便起见,我们还首先假定每个买主只想买一件单个财物。

这里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必然决定着价格竞争的力量究竟是什么。一个精明的卖主有时可能成功地诱使一个没有经验的买主支付超出他的最高限度的价格;但是,在通常情况下,卖主最多只能使买主的出价达到他们的最高限度。一个诚实的但是谋求自身利益并纯粹根据自身利益来行事的卖主,他的企图就是要在所有买主中间找到那些能够出价最高的人,而且,要是有可能,迫使他们达到他们的购买力的边际。反之,那些想要购买的人则企图用他们的购买力边际内尽可能低的价钱来购买。所以,买主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卖主,而卖主之间的竞争又有利于买主。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每一方面有多大可能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仍象以前一样,我们假定卖主不得不把他们带到市场上去的财物全数脱手,他们并无把这些财物的任何部分保留下来供自己使用的意图,因为这些财物是为了出售而生产出来的,对于卖主个人并无用处。

假设只有一件财物投入市场,如果所有的人对自身利益都同样敏感,很明显,这件财物必然落入那个有最高购买力的买主手中,即落入那个我们假定其货币等值为5英镑的人手中。他处于使自己有可能排除所有参加竞争的买主的地位;如果他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他就定会这样做。自然,他必须下定决心支付多于99先令的价格,因为这是他的最危险的竞争对手,即那个购买力仅次于他的人所可能出的价格。可是,就他自己方面说,由于他不可能出比100先令更高的价格,于是价格就定在99先令和100先令之间。

再假设,投到市场去的财物是两件,其中一件一定落入参加竞争的买主队伍中的第一人之手,另一件则落入第二人之手。后者所付的价格,如果定得正确的话,一定在99先令和98先令之间,也就是说,在后者自己的等值和次一竞争者的等值之间;他出的价钱一定要超过他下面的这个竞争者,如果他不愿为取得自己想得到的财物跟这个人发生争论的话。但是,那个我们称之为第一个买主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不肯再付比这更高的价格。现在他出的价格,已无必要再超过99先令;他只要跟第二个买生一起出价超过第三个买主所出的98先令就够了。无论什么人从公开市场上向竞争着的卖主购买同样的财物,都只要付别人所付的同等价格。不论他本人的购买力有多大,他也无须把这种购买力用到它的极限;可以肯定,总有一个卖主愿意让他按市场上一般买主所出的同一最低价格来取得这件财物。

如果市场上有三件财物,这些财物就定要落到头三个买主的手中,所有这三件财物的价格都要定在98先令和97先令之间,即定在第三个和第四个买主的货币等值之间。要是有十件财物,对所有买主定下的价格便在91先令和90先令之间;为了把所有的财物全部卖掉,卖主们必须使价格低于91先令,而为了排除别的竞争者,买主们又必须使价格高于90先令。有五十件财物时,价格将定在51先令和50先令之间,即相当于第50个和第51个买主的等值;有七十件财物时,价格将定在31先令和30先令之间,相当于第70个和第71个买主的等值。简言之,必须拿来出售的一批财物数量愈大,价格就定要跌得愈低,因为这样才能允许为数更多而能力较小的买主参加进来,而建立起来的市场价格对整个市场来说是一个相同的价格。我们如果把最弱的买主叫作边际买主(沿用庞巴维克的名词),要是整批财物想要全数售出,就仍然一定得允许这样的买主来购买;于是价格定律将是这样:无论什么时候,价格都必须定在边际买主的等值和在他下面的一个买主的等值之间,这下一个买主也就是被排除掉的买主中间具有最大购买力的那个买主。在商品大量涌入市场并且销售量很大时,不同买主一更正确地我们应当把这些买主看作各类买主一的等值之间的差别程度是不大的。就这种情况来说,还可以把价格定律更简单地——也是十分正确地——写成:价格决定于当时的边际买主或边际一类买主的货币等值。价格定在很接近于这个等值的一个数字上,而且实际上稍稍低于这个等值。

乍看上去,使我们觉得价格定律跟价值定律是有密切关系的。由许多件财物构成的一批财物的价值,是作为一个边际价值根据单件财物的边际效用来决定的;按单件分别出售的一批财物的价格,也是作为一个边际数额根据单件财物的边际买主的购买力来决定的。在这两种场台,起决定作用的是:一方面是这批财物的数量——数量增加就要使边际移动并使起决定作用的数额缩小,数量减少则使起决定作用的数额增大;另一方面是,具有不同等次的需要。但是。在价格方面,除了需要的度数之外,还有一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这在价值方面是不存在的。这个因素就是买主方面对货币的估价,亦即买主的财产和收入。但在着手考察这个因素的极端重要作用之前,我们还必须使自己确信我们刚刚说明过的价格定律,同样适用于买主不只想买一件单个财物而是想买几件或一件以上财物的场合。只有在这种场合,价格定律对我们才是真正有兴趣的。

在这一点上我们没有必要浪费大多的时间。这样一个买主心目中会有一个按刚才所讲的办法来决定的最高出价。用一定数量货币估价的有待购人的财物的总使用价值指明了这个最高限度;而根据这个想要购买的人的主观估价,这个一定数量货币的交换价值同这个使用价值是相等的。所计算的件数愈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最高限度就愈大,而单件财物的最高限度则愈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件的使用价值按比例说要小些(由于整个说来支出增加的结果,货币的交换价值也就上升得愈高)。例如,如果某人本来想以每件1先令的价格购买10件财物,但受卖主的怂恿改买20件,他就只能对每件财物付给较小的价格,因为买的越多,财物带来的效用就越小,同时较大的支出又使人更加感到负担。但是任何一个买主无论什么时候都只能同意对同样一件物品忖同一个价格(这是我们的最有力的命题),而那个同一的忻格就是当时的“边际的一件财物”的等值,譬如说当财物为10件时即第10件财物的等值,为20件时即第20件财物的等值——自然我们总是假定市场是一个公开的市场,而买主可以随自己欢喜,愿意多买一些就多买一些,少买一些就少买一些。在任何一个公开市场上,某一件财物如果要求一个超过于边际财物的货币估价的价格,买主最好还是避免购买这件财物,否则他就必须支付超过于它的价值的价格。在估计可以随意分开的一批财物的使用价值时,同样的考虑使得每一件财物无例外地按其边际效用来估价,这也使得在根据意愿来购买一批可多可少的财物时,对每一件财物无例外地只要忖给以边际效用的等值。从这里我们看到,我们所阐明的价值定律对于价格定律有着直接的影响,要没有前者对后者就无法理解。

如果这一点确定了下来,那就没有更多可说的了。买主在每一次扩大他的购买额时,都要计算他的最高限度。我们如果把所有买主的计算加在一起,就会得出按每一个可以料到的价格可能出售的财物数量。在财物维持着高价的场合,能卖出去的只是很小的数量,而且是卖给那些最有“能力”的买主以满足他们最迫切的需求。而在价格低廉的场合,就会有较大的数量卖出去,其中一部分卖给最富有的买主以满足他们较不迫切的需求,另一部分则卖给别的“能力”较小的买主。但是,在一个固定价格下面,人们所需求的和可以卖出去的就只有一个固定的数量。就卖主那方面说,如果这时他们带着一定数量必须全部脱手的财物来到市场,他们就会发现价格是已经决定了的。恰恰按那个价格这一数量的财物才为人们所需求。

这里我们再一次看到同样的决定因素:业已拥有的供给数量、需要或欲望的度数和买主的购买力。但是后二者具有这样的特点,即决定这二者的下单是边际买主或边际的一类买主的货币等值,而是边际买主或边际的一类买主对于边际财物的货币等底要是卖主并不想踉他们的全部供给分手,而想留下一部分财物供自己使用,或是等到日后市场情况发生某些变化时再出卖,要是买卖双方不是自由竞争而是存在有某种垄断,或者销售不是对所有的人公开进行而是在小范围内或完全隔离的条件下私下地进行;在这些场合下我们的价格定律就只能不完全地起作用,或者只能在大为削弱的状态下起作用。同时,价格形成的特殊因素——即把买主的购买力放在尺度上——总是存在着并保持其重要性,至多只是在买主方面存在垄断的场合才有例外。购买财物的价格并非单单根据这些财物所提供给买主的效用(即边际效用)的数量,而是还根据边际买主所投到这种效用上面的购买力数量。

从这个命题产生了许多重要的结果,我现在只提出其中的一个。“因此最高价格只能为那些财物所获得,这些财物世上只有很小的数量,并且是最富有阶级的欲望的目标;这类财物的价格要一直涨到除了最有钱的阶级之外所有的人全被排除于买主的圈子以外,甚至连中产阶级中那些处于最舒适的环境之下的人们也被排除在外。那些由于质量低劣仅为较穷的阶级所想望的财物,则得到非常低的价格;那些质量较好而数量却那么丰富,以至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也允许较穷的阶级参加到买主圈子里去的财物也是如此。那些由中产阶级构成买主的多数的财物得到中等价格;那些财力很小的人或是完全被排除在买主之外,或是只有当他们能够满足对这种财物的欲望的最强烈感觉时候,才加入竞争的行列。一个社会里各大阶级经济状况的变化,自然会引起财物价格的变化。财富上的不平等愈大,价格上的差别也就愈大。当巨额财产增多的时候,奢侈品的价格就要上涨,反之当巨额财产减少的时候就会下跌。”(引自《价值的来源》,第26页)

第二章 主观意义上的交换价值

财物可以买卖这个事实在彼此互相交换的一切个人经济中给予价值估价以新的有力的冲动。从独居孤岛的人的家计中所见到的只是各种东西的使用价值;反之,在彼此互相交易的一切个人经济中,就还得考虑交换价值。我们如果对交换价值产生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考察,就能对价值的性质、它同使用价值的关系、以及它对个人经济所提供的服务作出最好的说明。

对于所有持有货币的人来说,货币总是按其交换价值来估计的。货币的用处在于人们能够花费它一一在于付出货币能买进别的财物,人们指望这些财物来满足那些否则就没有事先准备的需要感觉。货币的交换价值就是预计能用它来获得的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适用于后者的定律也适用于前者;决定着交换价值的,是在边际效用上表示出来的需求和供给。对于个人来说,决定着货币的价值的不同因素有下面几个:个人所支配的货币总额;在当时的市场情况和价格下面所能获得的财物的性质和数量;这些财物所能提供的效用,还有从所取得的其他财产中已经获得的效用;以及,最后,需求的数量和迫切程度。单位货币价值大得那么多。在价值的基本理论中已经指出,一种完全无关紧要的财物的使用价值一定大于一种远为有用的财物的使用价值,只要前看由于稀少的缘故,其边际效用在尺度上比较高,而后者由于过分多余的缘故,其边际效用在尺度上却跌得很低。在某些情况下价格上的差异,因而在交换价值的估计上的差异,甚至较之对使用价值的估计中所表明的差异,还要大些。钻石和金子的价格特别高,因为它们是奢侈品,是按最富有阶级的购买力来估价和付款的,而粗俗的食品和铁的价格却很低,因为它们是普通财物——就这些财物来说,决定性的因素是穷人的购买力和估价。的价值总是从其按所有者境况合乎经济地用于支付最不重要的花费中获得的,为人们所拥有的每笔更大金额的货币以及全部货币总额,都含有和单位货币数字一样多的这种边际单位价值。不同的人对同一金额的货币的价值作大不相同的估计,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估计有极大影响的情况是财富和收入的总额。穷人看一个便士比富人看二个先令还更值钱。每个人必须了解这是多么重要:为了恰当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他对货币对他所具有的价值应当有一个确切的观念。关于这一点,谁也不是全无所知,就每个好的当家人来说,这种知识几乎是永远铭记在心的。

除了货币之外,所有主对于为了出售而制造或持有的财物,都是按这种交换价值来估计的——不论出售是由于这些财物不适合所有者个人的需要因而他本人不能使用它们,还是因为,即使所有者有可能使用这些财物,而它们所能提供的效用同出售的进款对比似乎太微不足道。估价的最近的根据是预期的货币进款,或是那笔货币的交换价值,而最后的根据则是预期从货币进款的交换价值中所取得的使用价值。这里对价值的估计又一次把我们引口到使用价值,而边际效用定律又一次起着作用。同样的财物在同一市场上为所有卖主带来同一价格;但是,那些全部年收入都依靠销售这些财物的人,同那些即使一年到头也销售不掉这些财物而享受仍然丝毫不会受到损害的人,对那件财物所作的估价,两(2)我在铺子里用一个先令能买到什么东西、能买到多少;(3)我得到这值一先令的财物能做什么用,这又决定于:(甲)我已经拥有多少同样的财物,和(乙)我天上的或随后学得的消费或使用这种财物的能力。一英译本编者注相比较,却有多么大的不同!

最后,有许多财物虽然其所有者丝毫也不打算出售它们,也按它们的交换价值进行估计。我们可以采用庞巴维克在他的《价值论》一书(第37页)所举的例子作为说明,庞巴维克是考察这种特殊事例的第一个人。一个穷人对他的外衣所作的估价是根据他期望从这件外衣获得可以御寒的好处;他清楚地懂得,要是他失掉这件外衣,他就不得不忍受严冬酷寒的袭击,因为他没有足够的钱再另买一件。对于一个境况比较好的人来说,失掉外衣仍然是一个损失;可是在这种场合,这种损失却能够或可以花代价另做一件来弥补。可见,富人并不是依据外衣的效用来估价他的外衣,而是依据取得外衣所花的费用来估价它的。按他的估价,这笔费用低于它的效用,而他又总是能够把他从失掉外衣所受到的损害减到同这种费用一样大。这种通过交换价值进行估价的事例,是数不清的。凡是丢掉或被窃而又能再买一件来替换的家用财物都是这样估价的。这里我们看到,估价的最近根据是能够按这种价格进行购买的市场价格,而其最后根据则又是使用价值,也就是从购买价格的估价中所预期的使用价值。

总起来说,我们这里所说明的交换价值,就是基于所有者出售财物的意图,或者基于通过购买来更新的可能性而归给财物的那种价值,说得更简单一点,交换价值就是根据一种预期的交换行为而赋予财物的那种价值。这种意义上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同一性质;前者来源于后者,并且是后者的一种发展形式。这两种价值形式都遵循着同样的一般定律;两者都是主观的;两者的数量又都随个人境况而异。一件物品的价格决不会完全表现它对其所有者所具有的交换价值。这还决定于货币对他具有的“个人等式”。

在任何个人经济中少了主观的交换价值,就不能不在这种经济的全部交换关系中造成最大混乱。为了使我们可以把依据使用价值来估计的财物同依据交换价值来估计的财物拿来互相对比,所有经济中少了货币的“个人等式”,都是不行的。要是没有货币的“个人等式”,那就不能合乎逻辑地进行支出、购买和销售。穷人既不能作为穷人进入市场,富人也不能作为宫人进入市场。每一项交换行为都取决于货币的“个人等式”,于是,不仅个人经济的调节要由它来决定,而且全部交换也要由它来决定。

最奇怪的是,这样普遍实行、这样极其重要的事实,竟然直到晚近,还几乎完全力理论界所忽视。门格尔最先给这个事实作出明确的理论阐述并把这个事实采纳到自己的理论体系之中;他对经济学所作的许多贡献中,这是很重要的一项。

第三章 客观意义上的交换价值

没有人能够把他自己对于货币以及对于财物的货币价值所作的个人估价同他自己分离开来,而应用到别人身上。没有人能够说服一个商人答应自己以一半的价格来购买一种商品,仅仅向他证明。自己付这一半的价格比有些人付双倍价格还要难。也没有一个商人能够按双倍的市场价格出售一件商品,仅仅因为他能够证明:为了使他能够满足他的最迫切的需要,双倍的进款是他所必需的。作为一个节约他自己资财的个人,每个人对于货币对他听具的价值需要有一个精确的主观上的估计,以便决定自己对于外界事物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但是这种个人态度对于一个经济和另一个经济之间的大规模经济交换以及最后在任何经济同他自己的经济间进行的交换中的财物流动,并不能产生什么效果,除非他能够成功地影响财物的价格。在交换中起绝对决定作用的正是价格。财物总是落到那些支付最高价格的人手中,而且,最重要的是,花在生产上的支出,其数量是受预期从销售财物所得到的价格来调节的。那些能按最高价格出售的财物吸引着最多的生产手段。在经济交换中财物的等次——它们的外部经济力量——绝对地决定于这些财物的价格,不管个人对于它们的内在重要性会作出怎样的判断。

通常当我们说到财物价值的时候,我们是指财物价格所给予财物的经济上的等次。按惯用语言来说,市场价格为100英镑的一件财物,对每个人来说,其价值总比一件价格只为10英镑的财物高十倍。在常用词汇里,最贵重的财物也就是最有价值的财物。但是我们必须给这种说法加上一条限制,即:赋予财物以价值的,只是那些在通常情况下所付给它们的价格。各种例外的价格、高抬的价格和“削价”的价格,全都不能形成价值的基础,因此,按普通说法,价格波动巨大的财物便没有固定的“实在”价值。

事实上在经济交换中划定财物的等次,少不了要用一些特别的标志的,可是除了价值之外又不可能找到别的任何标志。这不单是因为,我们由于常用的语言习惯,根据既成事实而不得不采用这种标志,而主要是因为它本身具有存在的理由。主观价值为个人经济所做的事情——计算每一笔支出和每一笔收益,决定所能容许的消费量和生产可以扩大的限度——对一般经济就是用这种给财物排等次来做的,因为这种等次是依其对客观价格的关系来决定的。它是支出和收益的尺度,这种尺度又决定着分配和生产。但是必须着重指出的是,价值一词当其从对需要的主观关系转变为对价格的客观关系时,它的原来意义就发生某些变化。主观价值代表着一种特殊的感觉,感到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全靠自己占有一件则物,这就是个人对财物所感到的特殊程度的兴趣。反之,客观价值却只代表一定的价格,代表预期从买卖中取得或买卖中所要求的一定数额的支付。前者的尺度是欲望的不同强度,后者的尺度则是货币的数量,价格的大小。

当然个人兴趣的内在估价总是无例外地同客观价值相联系的,但这些估价究竟还是主观的,对一个人说是大一些,对另一个人说又小一些。即使客观价值或价格是经济竞争的结果,是经济社会中所有不同成员的个人估价的结果,它也决不是财物的经济估价的表现。价格是一件社会的事实,但是它并不表示社会对财物所作的估计。付给奢侈品的价钱比付给必需品的高得多,但谁能肯定奢侈品因此就具有更大的社会重要性呢?在市场上,正是那些就有关财物价格达成协议的人——他们是受环境的力量所迫才达成这种协议的——还要各自保留关于各种财物对他私人的重要性的个人判断;而政府,即那个最早被要求来作出社会判断的机关,却普遍被认为是在承认财物的价格是它们的社会重要性的尺度这一点上离开得最远的。不错,政府所从事的,通常只是执行这样一些经济任务,即从它们的货币收入着眼是不值得去作的任务;如果从它们的效用着眼还是值得去作的话。

此后在本书里出现的“交换价值”一词,我都总是指“客观意义上的交换价值”。这里没有必要再另外表述“交换价值”的定律;我们已经懂得这个定律,虽然只是一般地了解它。这就是价格定律。

第四章 交换价值的矛盾

交换价值——象已经说明过的,即客观的交换价值一也表现象主观价值一样的变动。随着要出卖的财物数量的每一增加(需求维持不变),单件财物所得到的收益就要下降,而收益总额仍然增加。这也就是价值的“上升阶段”。但是,达到某一点时候,连收益总额也要下降;这也就是价值的“下降阶段”。最后,一旦有了普遍的过分多余,那就无论什么价格也得不到了。引起这种变动的原因在交换价值场合甚至更强。它不仅是由需要的天然限制所引起,因为这些需要不能扩展到饱和点以外,而且还为许多买主的购买力的实际限制所引起,这些买主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把他们的需要一直满足到饱和点。若是就需要而言,还能找到买主的财物在市场上却常常找不到销路,其结果价格的上限常常较主观价值的上限更快达到。

然而,要不是社会所依存的经济制度赋给交换价值一种普通商业经济中的效力——它远远超过个人经济中主观价值的效力,那就谈不到主观价值的矛盾,也谈不到交换价值的矛盾了。在每计被迫达到这一点的,看来它是无法摆脱交换价值的。这种理论的一个突出例子是李嘉图的价值理论。事实上还是把价值看成是相对的。德文的著作长久以来就在若干方面具有优点:它对交换价值作过较深刻的批判,并且企图从多方面加以补充;但是它仍然没能提出最后的解决办法。在价值理论的晚近革新者中间,杰文斯在用严格性和准确性将价值的两个概念彼此分开方面极为突出;但是他仍旧未能建立一个主观价值理论(见第一卷第九章最后一个脚注),也未能确定这两种价值的职能。反之,门格尔虽然有一个完整的主观价值理论,但没有打算发展客观价值。

在《价值的来源》一书中,我自己所进行的研究几乎完全集中于主观价值方面。因此即使是有利的批评也不免说我不承认客观价值。有人说我特别承认价值的客观概念的必要性,这种责难却未受重视。对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关系描述得最好的是庞巴维克和扎克斯,后者特别对两者在经济生活中的不同职能的区别,作了描述。个自给自足的私人经济中,效用是最高的原则;但是,在商业界里,只要社会的财物供应还掌握在那些想要从中牟利并为自己的服务取得报酬的企业者手中,成为最高原则的就是交换价值而不是效用。私人企业者通常并不关心为社会提供最大的效用;他的目标无宁是为自己获得最高的价值,这种价值同时也就是他的最高效用。在企业者的经济中,效用证实它自身是首要的原则;但是,恰恰由于这一点,在交换价值同社会效用发生矛盾的时候,取得胜利的却正是交换价值——至少在企业者有力量按照自身利益来行动的场合是这样。

因此,当蒲鲁东肯定交换价值的矛盾的时候,他是对的,虽然他可能还没有正确地系统阐述他的论点。每个企业者都会看到,当他成功地把不能出售的自由财物变成能够出售的经济上稀缺的财物时,对他是有利的。而且,当他成功地减少出售的数量从而提高收益的时候,对他也是有利的,正象增加出售的数量从而降低收益时就对他不利一样。

但是,蒲鲁东从这上面所得出的结论——即这种不一致只能通过社会的社会主义组织来解决——却仍然是不对的。

大体说,矛盾并不存在于价值变动的“上升阶段”上。而且,极大多数的价值的实际形式是在这个“上升阶段”上找到的。更进一步,矛盾只是在企业者能够支配社会的场合才存在。在自由竞争下面,社会效用是——象它所应该是的——经济生活的首要原则。这里每一个参加竞争的企业者,都不得不尽力把他的经营范围扩大到最大限度。对整个供给来说,个别生产者所增加的供给是微不足道的,对降低价格不能起多大的作用,反之它却使个人必须出卖的数量有很大增加。每个人就是这样进行计算的,同时,生产就是依靠这种计算被扩大到最大可能限度的。我们现代经济史有许多例子充分证明竞争能够迫使价格很快达到交换价值的下降阶段。

当然,在有些场合,社会为了公众利益必须经营生产,或是让个人为公众经营生产,以免发生损害。但是这些例子非常之少,远不足成为要求社会的社会主义组织的理由。交换价值的矛盾并没有必要完全推翻社会的自由经济制度;它只要求政府方面用适当的干预来补充自由经济制度。

第五章 交换价值在一般经济中的功用

如果我们考虑到形成交换价值的因素,我们就不能不得出结论:说它自相矛盾还不是对交换价值的最激烈的非难。完全撇开这一点不谈,交换价值形成的定律仍然是:即使在最有利的情况下——比方说,即使没有干扰的因素,即使不猜疑到有强制、欺诈和错误的情形,交易是我们所常说的自由的和公平的交易——人们也只认为交换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功用是不完善的,并带来社会觉得是非常有害的后果。

必须预先说明,由于交换价值对于一般经济或产业经济更多一项任务,它对这种经济的功用,比起主观价值对自给经济的功用要大一些。就后者言,价值只须就物的方面计算支出和收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前者言,价值还必须就人的方面计算这一关系。交换价值在物的方面或在经济一技术方面的功用,主要同生产有联系。它在这里起着支配的作用。它提供生产和成本开支的尺度。只是在比较了所生产的数量的价值和所开支的成本的价值之后所能允许的范围内,寸应该按照财物价值的等次来生产财物,才应该耗费其他财物作为这些财物的成本。另一方面,主要在对参加交换的人们中间进行所取得的产品的分配时,才发生交换价值在人的方面的功用。在这个场合,价值是个人所得的尺度。在主要经济过程中,必须把一笔在价值上跟每一个参加者的支出数量相等的收益分派给他,不管上述支出是财富的支出还是劳动的耗费。

凡是整批地或大量地送到市场上去的财物,其交换价值都是按边际价值来计算的。也就是说,把一批财物中每一件都估价得与边际价值相等,而把整批财物估价为单件财物的倍数,即单件价值乘财物数量之积。就这一点说交换价值就象边际价值通常所做的那样,为经济计算作出正确无误的帮助。交换价值对这种计算的实用性是无可争辩的。因此,这里就用不着再详细重复本书第一卷第十一章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情况所讲过的东西了。

但是,为了恰当地评价交换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功用,还必须记住,交换价值在这里并不含有恰似使用价值在自给经济中所含有的同样因素。后者仅仅取决于效用;而前者还取决于购买力(参阅第二卷第一章)。使用价值衡量效用;而交换价值则衡量效用和购买力的结合。使用价值较大的货物(在“上升阶段”上),其效用也总是较为丰富,交换价值较大的货物却不一定是这样。在后一场合,较高的价值可能来源于校高的效用,但也可能来源于买主的较大财富,以及驱使他们把自己的财富投到激烈竞争的天平上的那种强大诱力。

就交换价值在物的方面的功用,以及它在人的方面的功用看。交换价值形成的这一特殊方法是很重要的。其后果之一是,生产不仅按简单需要来安排,而且还按财富来安排。生产出来的不是那些可能有最大效用的东西,而是人们要付最高价钱的东西。财富上的差别愈大,生产上的矛盾也愈显著。它给浪荡公子和饕餮之徒提供奢侈品,而对贫穷不幸的人的需要却充耳不闻。因此正是财富的分配决定怎样去进行生产,并引起最不经济的消费,这种消费把原来可能用来医治贫穷的创伤的东西浪费在不必要和该受谴责的享受上面了。

对于在交换价值定律制约范围内的分配定律作较为详细的考察,也许是很有趣的。对于富人连带着对于滥用财物的偏袒,实际上比单单财富这个事实所能引起人们的猜疑还厉害得多。富人不仅在占有更多的、用以购买财物的财力方面,较穷人更为有利,而且绝大部分在利用自己的财力上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方面,尤远较穷人更为有利。在价格战中,决定权是在最弱的买主方面的,这些买主通常又是最穷的人;价格就是同他的估价相适应的。因此,他们必须完全按照他们的估价来购买这些财物,而他们的较强的竞争者所付的同等的价格,却是低于其本身的估价的。乞丐和百万宫翁吃同样的面包,付同样的价格;乞丐所付的价格是依据自己的饥饿的程度,百万富翁所付的价格也依据这同一饥饿程度,也就是说,依据乞丐的饥饿程度。百万富翁假定真是饿了并且被迫出最高价格来买面包,他所可能愿意付的价格,决不在问题之列。只有当富人互相竟购奢侈品以供自己享受的时候,他们按照他们自己的能力来付款一节才依他们自己的个人标准来衡量。

但是富人从购买必需品项下所省下来的财力愈大,他们用来扩大和增加他们对奢侈品所出的价格的财力也就愈大,从而消费所给予生产的刺激也就愈不足。

个人经济中的价值定律是严厉的,但是这种严厉无疑是必要而又有益的。价值定律禁止满足超出某一边际点之外;就是说当对所有的东西——包括将来在内——全都仔细权衡之后,要是超出这一点目前所拥有的财力就会不够用。对于这种禁止的任何违反都会招来惩罚;就是说,要是眼前轻率地满足了微小的需要,其代价将是,以后远为迫切的欲望必然得不到满足。价格定律遵循价值定律,也要求购买不应超出一个边际点,但是它却不表示出同样不成问题的重大的必要性;从而便把这种禁止的自然而又合理的严格性变成好像是个人的、不合理的苛刻。在经济界中,出不起边际买主所付的价格的人被排斥于竞争之外,就好像在个人家庭里,极不足道的欲望被排斥于满足之外一样。加同在家庭里有边际欲望一样,在经济生活中也有边际的实体,任何低于这个水平的东西只有通过施舍才许可存在。然而,在个人家庭里,边际线是天然划成的,可是在经济生活中,边际线却通常还受财富分配状态的影响。明摆着富裕阶级过着舒适、奢侈的生活,价格定律却硬要限制穷人,好像世上根本没有多余的东西,自然本身就不许可更多的满足似的。

上面所讲的都是可以用来反对交换价值定律的非难。要是我们答复不了这些非难,它们就会很快地给这个定律作出结论。但是,对这些非难及其答复的考察并不属于价值理论的范围,而是属于更广泛的经济理论与经济定律的范围;而在这一卷中,甚至不打算详尽研究整个价值理论。我只希望说明形成交换价值的因素以便清楚地表明我所想要使人了解的所谓“自然价值”一词。现在我们业已走到这一步,我已可以立即向读者说明这个名词了。这件事情本身对我们并不新鲜;我们在本书第一卷价值的基本理论中所考察的价值就是自然价值。

第六章 自然价值

即使在一个按共产主义原则管理经济事务的社会或国家里,财物也不会没有价值。那里象别的地方一样,还会有各种需要;要全部满足这些需要,可利用的资财还会感到不足;人心对于私有财产还会恋恋不舍。凡属不是自由的财物,还会被认为不仅是有用处,而且是有价值。这些财物在价值上还会依据它的现有数量对需求的关系排定等次,而这种关系最终还会用边际效用来表现自己。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或者说各种财物数量和效用在社会上的互相比较,还要决定着价值。我们所已阐明的估价的基本定律对于整个社会还会全部有效,而且其效力不受任何限制。

这种导源于财物数量和效用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价值,或者说象是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存在的价值,我们今后就把它叫做“自然价值”。我选用这个名称时,完全意识到在处理人类事务中诉诸“自然”一语所具有的双重意义。自然价值一词,就其简单、纯粹和独创性来说,是那样的吸引人,同时又是那样的同一切实际经验相矛盾,以至使人怀疑它会不会终究只是梦样的东西。我们之把共产主义国家想象为完善的国家,也是如此。那里一切都按尽善尽美的办法来管理;那里在政府官吏方面不会有滥用职权的事情,在每个市民方面也不会有自私的只顾自己的情况;那里也从不会出现差误以及任何其他种类的阻力。自然价值也就是那个为一个完今有组织、最高度合理的社会所承认的东西。我们在价值的基本理论中所发现的定律就是价值的自然定律,因为那些定律的形成要以下列简化了的假定为条件,即假定不必要求先把财物生产出来再交给人们支配。我们如果抽掉这个假定,就会得到生产中的价值的自然定律。现在我们的任务就是来找出这些定律。我们要问一问自己,在一个共产主义国家里,到底哪些生产手段看来会得到价值,是否只是劳动得到价值,还是土地和资本也得到价值;它们又按什么尺度来得到价值,土地是否有一种自然地租,资本是否有一种自然利息,以及在各种生产情况下的其他种种问题,直到成本价值及其自然尺度问题。

启然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是很清楚的。自然价值是形成交换价值的一个因素。但是,自然价值并非简单地、彻底地加入到交换价值里面去。自然价值一方面受到人类的缺陷,受差误、欺骗、强制、机遇等等的干扰,另一方面又受社会的现行制度、私有财产的存在、和贫官之间的差别等等的干扰——由于后者的缘故,又有第二种因素,也就是购买力,混进交换价值的形成里面去。

对于自然价值来说,财物只是简单地依据它们的边际效用来估计;对于交换价值来说,财物却要依据边际效用和购买力的结合来估计。按自然价值,奢侈品彼估计得远比按交换价值为低,而必需品则相对地被估计得比按交莎价值高得多。即使认为交换价值是完善的,交换价值仍然是自然价值的一幅漫画——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的话,它扰乱了它的经济对称,把小的增大,把大的缩小。

自然价值成为形成交换价值的一个因素这一事实使我们的研究触及现实,并使它具有经验上的重要性。为一个极其合理而又完全统一的国家所承认的价值同为今日社会所承认的价值并非全然没有关系的。每个人都想为他自己对价值作出一个合理的判断,但是这并不总是他所能胜任的;而且,当他在交换中同别人接触的时候,最终的结果就完全变样,变成我所说的漫画。自然价值有许多数不清的比较正确的近似值。每个人在他自己的经济囵子里都找得到这种近似值,甚至当一个个圈子凑在一起的时候,这些个人估价也不会完全找不到,而只是有了某些改样。在交换价值现象中自然来源究竟占多大范围,而在现有的社会状态下,自然价值的形成力量又因此究竟有多大;对这些问题进行周密研究是很有趣的。我相信研究的结果会表明,这种力量比通常假定的要大得多。土地的地租形成价值的说法也许是在我们目前经济中受到攻击最多的说法。现在我相信我们的考察会表明,即使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土地还是一定有地租的。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国家还必须计算来自土地的收益,而且从某些土地所得到的收益还必须计算得比从另一些土地所得到的收益大——这样一种计算所依据的情况跟今天决定地租的存在和地租的高低的那些情况基本上是相同的。唯一的差别在于:现在的情况是,地租归上地的私人所有者所有,而在共产主义国家里,地租要落到整个统一的社会手中。在这样的国家里,地租不会再构成私人财产,但在社会总收入中要单独加以计算,而计算的主要理由则是为了找出每块上地所贡献给总收益的份额,并由此来判断要取得这个份额所要花费或必须花费的支出究竟是多少。换句话说,在这样的国家里,支配着生产的经济技术上的功用还会保留着,而在人的方面地租所起的、作为个人收入的来源的作用,则要消失。要是我们的考察能够成功地证实这一事实以及类似的其他事实,谁也不能否认这种考察有助于我们对现有经济状态作更明白的理解。它将表明现有价值形式中有哪些部分不仅为了满足私利而存在,而且同时还对社会经济具有一种技术上的功用;从而将表明,哪些部分一定永远不要放弃,否则在经济方面就没有计算的能力。

也无法支配。

因此,对于那些希望理解目前的经济的人,以及对于那些希望发展一个新的经济的人,对自然价值的考察同样是有用处的。

现有制度的辩护者,以及那些争取开创一个新的理想国家的人,可以下存偏见、不必放弃自己的原则而在这个研究中团结在一起。自然价值是一种中立现象,对自然价值的考察,无论会产生什么结果,都能证明它本身对社会主义既无所赞成也无所反对。如果土地的地租和资本的利息都是价值的自然现象,它们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也就占有自己的位置,而无须使这个国家解体,重新为资本家和地主扫清道路。价值的每一种自然形式都可以保留自己的物质职能,而用不着同任何私人收入的特权联系在一起。

自然价值根本不能作为反对社会主义的武器,以至连社会主义者也很难用更好的证据来为社会主义辩护。除了批判交换价值暴露它同自然尺度的分歧以外,没有什么比这更严厉的批判了,虽然这一批判实际上并不能对社会主义本质提供什么证明。但是,如所周知,社会主义者也有另外的价值理论。我们将看到这种理论一再和以自然价值为基础的主张相矛盾。虽然我们不讲什么反对社会主义的话,而只希望始终守在自然价值的中立圈子之内,可是我们还不得不一再讲同社会主义者相反的话。

我们如果对社会主义者的价值理论先作一个总的考察,那对于随后的论述也许会有益处的。

第七章 社会主义者的价值理论

社会主义作者,不管他们从象今天这样的价值中找到多少可反对的东西,关于价值的未来却说的实在太少。关于价值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将要起什么样的作用,他们所给我们的知识实在贫乏。卡尔·马克思,在解释这种缄默时说过:“人对他的劳动和对他的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在这里是极其简单的。”按社会主义者的意思,好像价值类似人体的器官,在有病的时候,我们痛苦地感到它的存在,可是在健康的时候,我们就很少注意到它。甚至连彻底懂得这些器官的病理的医生,也讲不出它们究竟担负着什么重大的职能。

社会主义者教导说,价值的唯一来源是劳动。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价值的对象只有两个:劳动和劳动所生产的消费财物。土地和资本并不是价值的对象。价值以效用力前提,但并不导源于效用。价值是劳动所创造,而劳动的耗费自然把人的兴趣吸引到它的上面。价值的尺度是劳动时间,或者甚至是在劳动中所费的力气。价值的社会功用中,只有分配财物方面的功用被保留下来,而且就是这种功用也有一个限度。生产出来的消费财物是按照他们的劳动价值来估计,是在劳动者之间接他们所已提供的劳动服务数量来分配的。生产用的土地和资本是国家的独占财产,既不是分配的对象,也不是分配的标准。价值的其他功用,即作为社会经济,特别是生产的支配力量,则根本得不到承认。得到他们承认的只是效用或使用价值的功用;但是他们所说的“使用价值”。并不是按我们所给它规定的那种意义上的价值来理解,而只是纯粹的简单的效用,从而也只是并不具有由需要和供应相互比较所产生的特殊计算能力的效用。

概括地说,这就是关于财物估价的未来的社会主义纲领;当然,这井非用作者原来的文字来表述的。据我的意见,在整个历史过程中,对社会制度所设想的变化从来还没有比今日经济生活中所想望的变化更为重要了,对于转变的计划也从来没有象今天所想的更不完善了。把一个封建王朝变成一个现代政府,或是把一个君主国变成一个共和国,或是把贵族政治变成民主政治,是不能和这种变化相提并论的;因为一个经济革命的企图不仅会影响那些对政治问题感兴趣的少数人,还会影响全体人民——而且恰恰在他们最强烈地意识到他们自身利益的所在,影响着他们。对政治自由、平等、友爱等等的梦想,甚至在尘世上对上帝的天国的宗教梦想,不管这些梦想是多么异想天开地捏造出来的,他们所暴露的有关他们所要追求的目标的知识,从来也没有象社会主义者的价值理论所暴露的那样不完善。那些梦想至少还可借口说,它们迎合人性的感情,这种感情可能高飞云霄,还可能助长最激越的希望。然而价值却是属于最无热情的思想的东西。在这方面谁要是让幻想代替理智讲话,谁就是错误的,学者这样做是错误的,社会改革家和鼓动家要是这样做,那就更加错误了。未来的经济形态一天也不可能按照这样解释的价值来管理;实际上,为了引用它而最先作出的初步安排,就会证明它是毫无用处的。

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主义者的对手恰恰为社会主义者作了辩护。劳动价值的概念,以及社会主义者理论中的许多其他概念,首创于资产阶级经济学者中间,工人政党领袖发现这些概念在理论上已被发展得很完善,剩下的只是为了社会主义的政党的利益而把这些概念付诸实际应用了。要他们不去利用如此称手的便利是很难的。如果大家承认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看来就无法否认只有劳动者寸应该享受价值的主张。社会主义者通过无条件接受哪个理论(为他们的大部分对手所接受的理论,这一部分,在种种情况下,还可以看作是最不可轻视的部分),在理论斗争中无疑地得到了一种重要的战术上的好处。如果一切巨大的利益冲突只要通过社会主义的政党的发言人在其他战中所采用的辩论就能使其结束,那在理论发展的某一时期社会主义的胜利可能就实现了。但是,当然,辩论中已经够好的东西在事实面前还可能完全破产,因为任何巧辩要不能左右事实的;而且社会主义者用一个理论击败自己的对手之后,还需要再捏造另一个理论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在社会主义者的价值理论里,几乎所有的东西都是错误的。关于价值的来源的论点是锗误的,价值本来源于效用而非源于劳动,供给和需求的关系——迫使我们把效用归给财物,以及价值量的波动最终决定于供求的波动的那个因素——被忽视了。价值所涉及的对象没有被全部包括进去,因为在这些对象当中,本应把生产用的上地和资本两者一并作为计算成本的要素而包括在内的,就是单凭它们本身,也应如此。价值在经济生活中的功用也只被理解了一半,因为这种功甩的最主要部分,即在物的方面对经济的支配,被忽视了。

既然我们业已熟悉了基本现象,刚才所讲的这一切都有必要在生产的情况下加以论证。我们尤其必须表明,在自然经济制度下,劳动是按它的效用来估价,土地利资本具有价值,土地的地租以及资本的利息都要计算在成本里面,等等。如果忽视了这些,生产就要变得一团混乱了。

第三卷 来自主产的收益的自然归属

第一篇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一章 收益价值

生产财物,和消费财物一样,提供着效用。土地、资本和劳动都提供着效用,因为它们都生产供消费用的有用之物。后者直接服务于需要的满足,而前者则间接服务于这种满足。种子、树木、土壤、棉纱、煤炭、机器一一这些东西诚然还不象水果和衣服那样,是成熟的或制成的财物,但是它们恰恰也是实在的财物。它们含有预期的或潜在的效用。

生产财物,土地、劳动和资本,只要它们的数量不是过分多余,由于它们有效用,就必然获得价值。空气的原子——同充斥空间数不清的其他物质在一起——因然有用却没有价值,因为别的空气原子随时都在代替和补充它的地位。反之,按经济人的判断,所有那些生产要素由于它们有有用效果,因而必然获得价值,这些要素,不管有多么多,都还没有多到足以使人对于这些要素的损失——即使是很小的损失——既无动于衷,又下蒙受损害。生产并不轻视自由财物;它并不忽视富饶的土地——纵使土地会扩张到超过所有的需要——原始森林的树木、或无偿的水利;相反地,它还尽其所能到处搜寻这些资源,并且优先利用它们。因为它们的服务是最完善的,又是源源不断提供着的。虽然如此,还必须说,生产对自由财物还是很少注意——实际上简直不注意。它对这些自由财物根本不予考虑。它只是使用它们,而不把价值归给它们。它甚至不计算这些财物所提供的服务。单是效用并不产生价值:价值从效用里出现以前,同样重要的还必须具备供给有限的条件。效用是价值的泉源,而且始终是价值的泉源,但是为了使这泉源流动,必须有某种特殊的动力,这种动力使人们注意到有观察和留心它的必要。

不过,通常并不从效用中来探索生产财物价值的泉源。估计一块田地的价值,我并不考虑从这块田地的收成中所能得到的是什么样需要的满足。我满足于计算这块田地可能出产什么收成、多少收成;然后按照这些收成靠本身的效用而获致的价值来估计这些收成。对我来说,这个价值就是我据以确定这块田地的价值的基础。因此,对生产财物进行估价的行为本来应该回溯到需要上面,通常却只把它进行到可以在那上面清楚地确立生产财物同其产品价值之间的关系那一点就算了,因为在产品价值里已经体现着需要的计算了。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说,生产财物的价值是由它们的产品价值或是由收益的价值所决定的。生产价值就是收益价值。我们从生产财物身上所能获得的,以财物表示的收益,不仅具有效用,而且具有价值;就是这种理由使生产财物获得它们的价值。

按照生产所依以计划和实现的状态,从同样财物中有可能获得种类和数量差别极大的收益。经济原则要求获得最大可能的收益,也就是说,获得具有在这种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最大价值的收益。正是这种“最大可能的收益”的价值应该作为对生产财物的估价的基础。也许永远不可能事先把这一点决定得绝对地准确,但是某种预先估计一定是有的。因此,构戍生产价值的基础的,实际上不是收益价值本身,而是预期的收益价值,也就是预计收益的预计价值。

所料想的收益愈大,生产价值也就愈大。预期来自某种股票的分红愈大,这种股票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愈高。总的说来,股票和分红的这类例证,是能够用来说明生产价值的最好例证。每一项生产手段、每一件工具、每一块土地或每一件原料、每一项劳务,都代表着一种经营的一个份额——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这个份额为这种经营的成果作出了贡献,并从而得到归给它的一份成果,这个份额的价值就必然决定于这个成果的数量。

第二章 归属的问题

任何生产手段,不管它多么有效率,也不能单靠自己的力量产生出收益来;它总是需要别的生产手段的帮助。而且生产技术愈发展,参加合作的生产手段也就愈多。往往就是最简单的产品,也需要最复杂的生产方法,因为这些产品的生产比任何别的产品都更宜于使用机器,因而更宜于大规模生产。生产财物从它们的收益价值获得本身价值的命题只适用于对参加合作的全体生产要素的估价,而不适用于对这些要素进行个别估价。要进行个别估价,我们还需要一种能够把整个收益分割成单个部分的规则。

当土地、资本和劳动一道起作用的时候,我们必须能够从它们的共同产品中把土地的份额、资本的份额和劳动的份额分别开来。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能够计算每一块土地、每一笔资本和每一个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光知道落到机器、煤炭和原料三者合在一起的收益,又有什么用处呢?必须区别每一种要素对整个成果所作的贡献,正好像必须把石匠凿石头的贡献跟艺术家把石头雕成雕像的贡献区别开一样。

如果我们可能从经济实践中作出判断,我们就应该说这样一种分割规则是有的。实际上,并没有限定人们说,收益应归给合在一起的全部生产要素:每个人或多或少总会正确地懂得和运用分割收益的技术。一个精明的工商业者一定了解,而且的确了解一个普通工人和一个熟练工人可能分别为他生产多少收益,一部机器能带来多少利润,归到原料名下的是多少,这块土地和那块土地各能生产多少收益。如果他不知道这一点,如果他只能整个地或归总地比较自己的支出和成果,万一发现收益少于支出,他就不晓得做什么好了。究竟他必须完全放弃自己的生产呢?还是只要改变一下经营管理?究竟他必须更多地节省劳动或资本、机器或原料呢?还是相反地,必须更多地使用这些东西?只有具备某些能够分别地查明每种生产要素的作用的适当方法,他才能够清楚地判断这些问题。下列事实证明这样一种方法是有的:人们作出了我们刚才所讲的那种性质的经济决定,并且作决定的时候还象对一般价值问题作出其他决定时怀着同样大的信心,产生同样有利的结果。这种计算方法的存在还为下一事实所更加肯定地证实:有那么许多人——事实上,所有处于同样情况下的人——常常用同样方法作出这种性质的决定。为什么,某一个时刻,某一个制造业部门的全体企业者,突然都用机器代替手工劳动?而先前他们并未发现使用机器是有利的。为什么一个国家的农业比另一个国家“集约”耕种得那么厉害?这决不是偶然性和轻率所造成的结果。左右这些改变的是生产计算。这些计算用算术证明,削减一种生产要素并从而省去它在收益中的份额而用另一种生产要素来代替,是有利的。生产越完善,生产计算就越精确,分配收益的技术也就越得到高度的发展。“模范的经济”对一切都计算。就是最粗鲁的农民和最粗野的野蛮人也进行计算,尽管这些计算既不精确又很草率。关于出于天性的冲动和自信的事情,这些人也在那上面运用自己的经验,虽然运用得还很不完善。住在偏僻山区的农民也会盘算,这块田地比那块更有价值,然而,他如果不懂得怎样区别田地的收益和参加合作的劳动力、工具及原、料的收益的技术,他就做不到这一点。上面所讲的这些,正是人们面对经济生活上的问题时,从自己天性中自然产生出来的规则。甚至连一个共产主义国家也无疑地会力图把这些规则应用于计算每种生产要素的生产成果。一个十分发达的国家,就会把这些计算作得极为精确,以便制定当时效果最大的生产计划。

奇怪的是,在那些曾经力图把经济活动过程纳入统一的理论的作者中间,却只有很少的人试着去发现这种规则,而这种规则却肯定是实际经济行为所遵循的一种最重要的规则。姑且撇开实际交易不说,对于人们受环境驱使而实际去做的事情,如果我们想作一种纯理论、纯科学的说明,在我们必须克服的许多困难中间,第一个最难于克服的团难可能就是给自己提出商业往来所实际遇到的问题,一切理论总是从它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的最不重要部分开始,只是最后才完成它的真正使命。

第二个困难是正确地来论述问题。设法克服了上述第一个障碍的少数作者,几乎全都在第二个障碍上面碰到麻烦。他们大部分把问题提得大高,这样就把对于普通人本来是简单、自然的东西变成神秘、诡谲的谜。他们当然可以说,关于这个谜,不可能得出答案。他们试图发现,从物质上考虑,每项生产要素究竟生产出哪一部分共同产品,或者说每项要素究竟是哪一部分生产成果的物质原因,但是,这一点是发现不了的;最多在产品是各种材料表面上合在一起的复合物的场合才有可能,而且即使这样,也只是就材料而言,至于使材料变成复合物的能力,还是不行——这种能力的作用已传到整体的所有构成部分,而不和任何一个构成部分混在一起。这样看来,我们只能得到这样的命题,即:生产成果是所有生产要素与原因的共同产品,这些要素必须结合起来起作用,否则根本就起不了作用——就象神话里的四个兄弟一样,他们只有用他们的联合努力才搭救了公主。我们如果希望找到运用于实际生活中的收益分配的原则,就一定要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提出问题,就一定要按实际生活的提法来提出问题,就一定要把问题提得很简单。

任何现象,不管是什么现象,其原因都能够用极不同的方式来解释。哲学家从一个角度观察这些原因,农民又从完全不同的另一个角度观察它们;可是两者都可能判断得很正确,而且,只要他们的判断是正确的,就都可能正确地应用他们的想法。他们意见上的不同在于他们从不同的观点进行判断。前者探索那些可以用人类理智来理解的最终原因;后者则把自己的注意力局限于最近的和直接的原因,而把所有离得很远的原因的作甩看作是想当然的事。要是一方使用另一方的经验就要失败;农民的格言既不能解决哲学上的问题,哲学概念在农民经济中也不占地位,可是双方的见解却各有各的充分用处。在任何工业条件下,人们对于自己所遇到的现象的原因,都有自己的判断,判断的水平总是受各人所持的观点的严格限制。在这个观点之外任何东西也得了到适当的考虑,或者说判断决不会有什么结果。最终只能是一些多余的批评性的意见,而它们对于所想达到的目标毫无帮助。我们如果希望得到一个实用的判断,就一定不要忘记自己的目标,并从有关方面的观点来观察问题。打算阐明经济生活中的概念的理论,最重要的是,必须不超出它所研究的问题的范围,它必须限制自己,不把太深的意义加给有限的主题,以免实际上曲解了它。

在主题方面同我们这门科学有密切关系的一门科学——法律学,在这一点上可能给我们值得赞许的教训。一件谋杀案必须有凶手、受害者、凶器、以及机会等等条件。除了这些条件之外,这件案件还受到无数情况的影响;要弄清这些情况往往要追溯杀人犯过去很长远的历史,甚至追溯从这个人出生到长大成人所处的社会的长远历史。社会学家、历史学家、博爱主义者和立法者有很多事情可以考虑。但这些对于谋杀的罪行只有间接联系。可是不管这些人会考虑得多么远,总还有一些思想糊涂的人会比这些人考虑得更远,无限度地(ad infinitum)顺着引起这个事件的一系列原因穷追下去,例如,象追究案犯本人的历史一样,还追究用来犯案的凶器的历史。反之,法官,在其有限的职责范围内,就只关心法律上的罪责,就把自己局限于探究应负法律上责任的原因——事实上,也就是有受法律处分的危险的那个人。犯罪后果的全部责任当然都要归到那个人身上,虽然单凭他自己——没有凶器以及一切其他条件——他永不可能犯下这个罪行的。罪责当然依据实际的因果关系。罪责不可能落到置身于造成犯罪结果的一系列原因之外的任何人身上;只要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果然置身事外,就会使他兔于判罪。然而因果关系若是一旦成立,归案犯负责的就远比他实际做过的、或他所可能做过的要多得多。只有对判决的愚蠢解释才会对此提出异议。所谓“这个人做过这件事”并不意味着“单是这个人做了这件事”,而是指“在所有起作用的原因或因素中,单是这个人在法律上应对这件事负责任”。

关于来自生产的收益的分割,我们同样不是去说明全部的因果关系,而是去说明适当限制的归属问题,所不同的是,我们是从经济观点而不是从法律观点来说明。观察大地所结的果实会使有宗教思想的人联想起宇宙万物的创造主。而同一观察却引导一个科学研究者去探究生长果实的可以认识的原因。浮士德式的人物穷究有关生命的隐藏力量的知识。而农场主,作为农场主,所想的却又完全不同。他认真地而又不动感情地把收成归因于实际生产出这些收成的所有原因中有限的少数原因。他盘算:“为了获得这笔收益,我在经济上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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