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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7 0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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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晋康

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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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实集

秋实集试读:

理论篇

“德”的核心是党性

谢英芬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和标准。从我们党的理论和实践看,领导干部的德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多个方面,但最根本的是党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根本要求是增强党性。领导干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既要全面把握德的内容,又要努力抓住德的核心,加强党性修养,不断增强党性,把党性原则内化为自己的情感、意志和行动。

党性是一个政党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政党的内在属性,是一个政党阶级性的集中体现。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们党的党性是党的性质、宗旨、作风、纪律、奋斗目标、道德规范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反映,是党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体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这三句话点出了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官德”,也就是“为政之德”。它要求领导干部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善于开拓前进,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模范地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拒腐防变,坚决反对消极腐败现象。

德才兼备德为先,德的核心是党性,这是对我们党的干部标准的科学诠释,也是领导干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艰苦奋斗、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一身正气良好形象的根基。

加强党性修养是领导干部改造主观世界的终生课题,也是领导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所在。加强党性修养固然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和帮助,但归根到底还要靠自身努力。在实践中,应重点抓好三个方面:

正确处理干群关系。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各级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公仆意识,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能否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是检验领导干部为政之德的一把尺子。

保持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的统一。领导干部的政治形象和道德形象是不可分割的。政治上的坚定正确和道德上的高尚纯洁,构成了领导干部的总体形象。强调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在社会生活中确实有少数领导干部表里不一、言行不一;另一方面是因为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是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为前提的,是自觉改造主观世界的过程,它靠的是自律而不是强迫。所以,领导干部要在实践中努力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弘扬正气,反对歪风邪气。

不断提升精神境界。共产党人是为人民服务的。各级领导干部应该具有宽广的胸怀,淡泊名利,努力做到为政公正、无私、清明。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无私无畏,才能真正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该文原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3月23日07版;获石家庄市第十二届社科优秀成果三等奖)

把握好党的建设的总目标——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系列谈

谢英芬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党的建设总体部署,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目标。这一总目标,集中地体现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以及思想路线、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由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首先要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使人民群众不断得到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利益;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利益关系,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以贯之的科学精神,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党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应该具备的政治品格,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党的建设中坚持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就是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把心思和精力真正放到研究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研究解决党的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上,不断开创各项事业的新局面。

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和必须发扬的优良作风。我们党是靠艰苦奋斗起家的,也是靠艰苦奋斗不断发展壮大起来的。过去干革命需要艰苦奋斗,今天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样要靠艰苦奋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广大党员干部既坚持艰苦奋斗,又保持清正廉洁。只有这样,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富有活力、团结和谐,是我们党生机勃发、力量凝聚的重要标志,是党的民主集中制根本原则在党内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建设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就是以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带动人民民主,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以党的坚强团结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从而把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凝聚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党的性质是一个政党的内在本质,是这个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根本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党章对党的性质的集中概括,揭示了我们党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实现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目标,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的决策部署,针对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到新水平。(该文原载于《人民日报》2009年10月20日07版)

社会立法步伐亟待加快

解其斌 张杰英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发表讲话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社会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就必须摒弃原有的以行政化手段为主的社会管理模式和方法,逐步转变到用社会法规和社会政策来调节政府和公民行为的轨道上来,保证社会和谐顺畅地运行。但是,我国现有的社会法体系极其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加快社会立法步伐。一、我国社会立法的历史考察与现实状况

社会立法主要是针对社会问题进行的立法,其目的在于维护弱者的权利和社会整体福祉。社会立法在世界范围内大致经历了济贫立法、劳工立法、社会保障(或称社会福利、社会安全)立法三个发展阶段,其基本内容包括劳工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

近代中国社会立法的进程是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开始的。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的理念已经传入中国,政府劳工立法中也已出现“劳动保险”的概念及有关劳工保障的条款。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先后颁行了《慈善团体监督法》、《救灾准备金法》、《各地方救济院规则》、《社会救济法》、《工厂法》、《社会保险法原则》等一系列关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法律法规,“为构筑中国近代社会福利法制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由于当时市场经济不发达和政治方面的因素影响,社会法规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非常不明显,但当时的社会立法经验值得研究、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制定了《工会法》和《劳动保险条例》,随后义务教育、社会救济、农村养老、合作医疗等制度也建立起来。但直到1978年以前的30年间,我国的社会立法主要是建立健全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把大多数农民排斥在外,而且法制建设与执行的制度没有能够坚持下来,造成了社会立法领域一定程度的混乱。从1978—2010年,我国的社会立法先是逐步建立健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法律体系,紧接着又初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新时期的社会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尤其是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向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法体系迈进了一大步。虽然我国的社会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与其他领域(特别是经济法)的立法成就相比,仍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社会组织立法几为空白等诸多不足。总体来说,我国的社会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需要,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已成当务之急。二、加快社会立法步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客观要求

所谓社会管理,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目标,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运用多种资源与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和过程。与不同的经济体制相匹配,社会管理的模式和方法也会有不同的特征和内容。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几乎承担着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社会运行成为政府运行的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弱化以至解体,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政府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依托单位承担社会职能的组织基础。同时,改革的深化要求剥离原来由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包括某种程度的市场化)。但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力度相比,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明显滞后,直到目前为止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第一次把社会建设作为一个独立概念加以阐述,并创造性地形成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并列的社会建设理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指明了方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要突破计划经济模式的束缚,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格局的,错落有致的社会管理体制。

根据国外多年积累的社会管理的经验和对社会管理体制的研究,笔者认为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且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更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一方面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和成效;另一方面也要加快社会的自我发育,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扩大社会自我管理的范围。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而我国的社会立法对这两个方面的回应都严重缺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加快社会立法步伐提出了客观要求。

从另一个角度讲,加快社会立法步伐也是现代政府社会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笔者认同李培林教授的观点:“现代政府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社会法规和社会政策。要不断完善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发展的社会法规体系,制定各种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社会法规不仅是约束性(既约束公民个人也约束政府的行为)的社会调控工具,更是促进和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润滑剂”,对此一定要有清晰准确的认识。三、我国下一阶段的立法重点应转移到社会立法方面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立法工作就彻底结束了,只是表明这个法律体系能适应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善与发展所达到的水平。正如杨景宇所指出的那样:“我们的国家至今仍然处于变革、转型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因而反映和规范这种制度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就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必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所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2010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社会法室,这发出了加强社会立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应将社会立法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形成完整的社会法体系。

第一,健全社会法体系。作为一个新的部门法,社会法的体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法体系至少应包括社会组织法、社会主体行为法、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法、促进社会安全法、社会争议调处法等几个部分。权益保障法、促进社会安全法和社会争议调处法等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而社会组织法、社会主体行为法则尚未起草,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完成,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却远未成型。故而,加强社会组织立法、社会救助立法和社会福利立法是健全社会法体系的重中之重。

第二,提高社会立法的层级,设置实施条例和细则。我国在某些社会立法领域的立法层级较低,以条例和部门规章代替基本法律的现象较为常见,如工伤保险,应提高相应的立法层级。对于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还应出台配套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以便于实际操作。

第三,加强程序法立法,使之与实体法立法有机结合起来。目前我国的社会立法偏重于实体法立法,轻视程序法立法,这一偏向应加以调整。比如,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的劳动诉讼制度和劳动法庭或劳动法院,但我国现有的与劳动法对应的诉讼和仲裁制度在立法上还很不完善,与社会保障法等其他社会法部门对应的程序法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加强程序法立法应成为社会立法的一个重点。参考文献:

[1]彭秀良.守望与开新:近代中国的社会工作[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183.

[2]李培林.创新社会管理是我国改革的新任务[N].人民日报,2011-02-18.

[3]杨景宇.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N].人民日报,2011-3-11.

[4]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J].浙江学刊,2004,1.(该文原载于《人民日报》主办的《人民论坛》2011年11月(中)总第346期)

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着力点

申玉兰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机遇和挑战相互交织。在这样的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如何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笔者认为,关键是把握着力点,在提升党员干部及群众素质、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创新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一、提升党员干部及群众素质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

群众工作依赖于有效的机制和模式,其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提升党员干部及群众的素质是新时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基础。

提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的头脑,增强党员干部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使其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深刻理解群众工作的实质;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始终牢记自己是群众的公仆。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工作能力上下功夫,不断提高党员干部了解社情民意的能力、把握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正确引导舆论的能力、动员组织群众的能力、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能力、开拓创新加快发展的能力等。

提升广大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教育启迪群众,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对广大群众国情国策教育,大力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党和政府的各项工作;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使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二、解决实际问题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关键

做好群众工作,必须把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立足点、出发点和落脚点,用实实在在的效果取信于民。

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现充分就业。要不断完善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等方面有所作为。要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手抓失业调控,继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制度,加强职业培训,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战略目标。

二是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基本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和结果状态,是全体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收入及社会地位差异如何,都能公平地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果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这要求我们在“十二五”时期,要逐步完善符合省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更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让全体人民都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创新机制是新时期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证

机制是以体制、制度为依托建立的有明确工作目标、实行方法和保障措施的工作系统。只有构建长效机制,才能促进群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一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利益冲突无疑是最根本的因素。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应不断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深入贯彻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切实把好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政策关口,及时化解利益矛盾,努力实现社会利益的相对均衡。

二要完善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政治参与机制。政治参与是党联系群众的重要途径。政治参与范围的扩大,既有利于民众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起到社会“稳定器”和矛盾“缓冲阀”的作用,又可使执政党的政治权威得到广大群众更大程度的认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群众对干部政绩的考核评价机制。党员干部有无政绩、工作干得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政绩评价的内容和考核方法的制定,要坚持以群众为参与主体、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个指标体系的设置上,要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情况;在考核方法上,要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集中考核与经常性考核相结合,党组织考核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在全面推行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制度的同时,探索建立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公众评价体系,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干部政绩的评价。

除此之外,还应积极探索构建完善党的权力运作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流动机制、心理疏导机制、基层管理机制等,通过各种完善的机制,保障群众工作取得良好效果。(该文原载于《河北日报》2011年6月15日)

论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的公平正义

梁胜文 魏爱江

社会公正是千百年来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胡锦涛同志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科学发展观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指明了正确方向。一、价值取向:坚持以人为本,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科学发展观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发展成果由谁共享的问题。某种意义上说,科学发展观就是公正的发展观。从发展观角度讲,缺乏社会公正的发展是片面的发展,是与“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相违背的发展。“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是一脉相承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是从现实的人出发,以现实的人为根据,以现实的人的发展为目的的社会发展理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创造这一切、拥有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正是人,现实的、活生生的人。历史并不是把人当做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来利用的某种特殊的人格,‘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从这样一个历史观出发,马克思主义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作为社会发展的目的,把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未来社会的本质规定。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一再重申并不断丰富上述论点,“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目标。不仅如此,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中,还提出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和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是社会生产和科学文化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又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根本尺度。在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民群众是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总是体现在人的发展上,表现在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上,表现在社会成员自身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上。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若不能为人的发展而服务,就失去了明确的目的和方向。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谋求发展,始终有一个为谁发展、靠谁发展、发展成果归谁所有的问题,正是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了发展的性质和方向,从而也决定了发展的不同后果。党的十七大在阐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时强调:“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明确地回答了发展为了谁、发展依靠谁、发展成果归于谁的问题,从而规定了我们所谋求的发展的性质和方向。

以人为本,将广大人民作为公平正义的价值主体,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实质上就是以社会公正为目的、手段和动力的发展观,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地位,内在地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本身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才能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发展的成果没有或很少被最广大人民所享有,发展的动力就会逐步丧失,发展的目的就会落空;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一系列民生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社会不公现象继续扩大,“以人为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科学发展才能获得持久的动力。二、物质基础: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

发展是硬道理,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把发展生产力作为首要任务,把经济发展作为一切发展的前提,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基础的观点。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这里所说的“全部陈腐的东西”,就是伴随私有制而来的奴役、剥削、压迫,这是一切社会不公的具体表现。只有通过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才能为消除这些“陈腐的东西”创造坚实的物质条件。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忽视了大力发展生产力。1950年至1978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5%,而同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实际工资年均增长不到1%。人们的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止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十五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这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充分证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生产力发展这一物质基础和重要前提。在生产力落后从而物质财富严重匮乏的条件下,是无法充分保证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

科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公正的发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逐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两大历史任务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温家宝同志2007年2月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两大历史任务时指出,“没有生产力的持久大发展,就不可能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社会公平与正义;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相应地逐步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就不可能愈益充分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活力,因而也就不可能持久地实现生产力的大发展。”因此,只有经济充分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才能解决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只有通过生产力发展,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国家才有可能把更多的财力物力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最大程度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没有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就不会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公平正义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国家财力有了大幅度的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45亿元,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3.5万亿元,财政收入达到6.85万亿元。正是有了生产力的大发展,国家才有能力增加基本民生方面的公共投入,把对民生问题的关注转变为实际的行动,比如,取消农业税,终结了农民种田交税的历史;全面实现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成为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已初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2009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01亿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8.3亿人。在农村全面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迈出历史性步伐。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在充分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在消灭了私有制和不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三、实现途径:坚持统筹兼顾,妥善解决好各方面利益关系

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正突出地显现出来。一是城乡差距呈扩大趋势。1983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1.82:1,2009年扩大到3.33:1。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209.8元,1992年差距突破千元大关,达到1242.6元,2009年达到12022元。二是区域发展差距明显。三十多年来,各地居民收入都有了大幅度增长,但不同地区间收入差距在拉大。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年人均收入为38587元,西部地区为18090元,差距达2万余元。从省际差别来看,最高的上海市年人均收入为76976元,最低的贵州省为9187元,两地相差67789元。目前全国4007万贫困人口中,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高达94.1%。除经济差距外,城乡、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也较大。目前西部地区人均教育经费支出仅为东部地区的73.5%;城市拥有约70%的卫生资源,而广大农村只拥有约30%的卫生资源,农村居民人均卫生费用不足城市居民的1/4。三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同步。同经济发展相比,社会事业等发展相对滞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教育公平的问题比较突出;医疗服务供给总量相对不足,人民群众对看病难的反映仍比较强烈;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一些基本保障制度有待健全等等。

可以说,这些经济社会发展问题也正是社会公正缺失的突出表现。胡锦涛同志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统筹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兼顾,就是运用科学的系统理论和方法,积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使各个方面的发展相互适应、相互协调,从而提升发展的水平和质量。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统筹区域发展,形成东中西部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失衡问题;统筹人与自然的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

统筹兼顾,实质上就是要寻求各种利益的平衡点,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说到底就是形成一种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使得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都兼顾到。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在制定政策和开展工作时,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充分考虑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充分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使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大多数群众所共享。既要重视当前的发展,又要考虑长远的发展;既要维护全局的利益,又要照顾局部的利益;既要保持沿海地区的发展速度,保护发达地区的利益,又要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开发,照顾比较落后地区的利益;既要保护优势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又要关心和扶持比较困难的企业获得生机;既要保护通过辛勤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利益,又要关心普通群众,特别是农民、低收入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利益。只有坚持统筹兼顾,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有效地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四、持久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证明,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生态危机表面上暴露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对立。目前,我们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压力越来越大,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粗放扩张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部分地区的生态遭到破坏,大气污染、水污染、水土流失及土地荒漠化、草地沙化等现象日趋严重,同时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所倡导的发展之所以是科学的,就在于它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而不是片面的、不计代价的、竭泽而渔式的发展。胡锦涛同志指出:“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可持续发展,为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提供了持久动力。科学发展观克服了把发展看成是少数人的发展或忽视后代人发展的错误认识,内在地包含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主体发展观。代内公平,是指同一代人,不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水平和文化差异,在要求良好生活环境和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代际公平,是指当代人和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一方面,由于多种原因,各发展主体存在着客观的差异,不可能同步、均等发展,但任何个体与群体要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都不能以损害其他个体和群体的发展为代价,应该实现代内公平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主体还是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统一。社会的发展既包括当代人的发展,也涵盖后代人的发展。每一代人的贡献都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而每一代人也就具有了平等的地位和特定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代人都应当具有最为基本的生存底线,每一代人都应当拥有最为基本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为每一代人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条件,每一代人都应当为实现代际之间的机会平等持续不断地营造必要的社会环境。

实现代际公平最为主要的,就是要合理对待人口、资源问题,就是要改变我们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因此,解决环境困境、实现持续发展、确保代际公平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资源合理运用和适度消费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人口和贪欲膨胀又会驱使当代人过度利用资源,损害未来人的利益,甚至生存基础。但是,非再生性资源并非无穷无尽的,因此,前代人对于非再生性资源的过度消耗意味着后代人对于非再生性资源的较少占有;而且,对于非再生性资源的过度开采,会直接损害人类赖以生存的生物圈,破坏生态平衡,造成人居环境的侵蚀和污染,从而直接地损害着后代人的切身利益。

我们当代人与未来人不是遥不可及的关系,当代人对子孙后代的责任是不容推卸的。只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在经济实力增长、综合国力提升的基础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才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持久动力,更好地实现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4]欧亚平.科学发展观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6]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7]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10-03-06.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七个怎么看[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0.

[10]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该文原载于《前言》2011年第4期;获石家庄市2011年度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获石家庄市第十三届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改善民生: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与把握

梁胜文 杨辉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之后,党中央又多次强调指出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反映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一、保障和改善民生:践行根本宗旨,党的执政理念不断升华

作为执政党,如何认识和把握执政规律,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实践的过程。追求立党、执政,是一切政党的共同特点;而追求为公、为民,是共产党特有的优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宣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因此,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政党本质的反映和生命的根基。

我们党从执政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在探寻如何执好政、如何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执政60年来,尽管经历过这样那样的曲折,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这使我们党既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又使我们党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夺取胜利的无穷智慧。60年的实践证明,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血脉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党的成败也在人民。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进一步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我们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关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系列基本思想,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们提出以人为本的根本含义,就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不仅坚持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把“为人民服务”提到了发展的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根本位置上来,从而与我们党提出的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必须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的集中体现,表明我们党在认识和把握执政规律问题上,更加清醒和自觉。

关注和改善民生,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点。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提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由“三位一体”提升为“四位一体”,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明确了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并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七大又将民生问题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以强调,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幸福安康的深切关注,同时也证明了党真正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了思想和行动中。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根本要求。”“必须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保障和改善民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的崇高理念,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切实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至此,中国共产党人把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民生观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二、保障和改善民生:经受执政考验,党的执政基础更加巩固

邓小平同志在总结社会主义经验教训时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实际上是把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放到了次要位置,甚至把发展经济当作“唯生产力论”加以批判,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1950年至1978年,我国工农业总产值年均增长9.5%,而同期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实际工资年均增长不到1%。人们的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始终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邓小平尖锐地指出:“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止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十五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苏联共产党的垮台,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也相继发生了剧变。对苏东剧变,人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深刻反思和总结。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苏共执政74年没有解决好民生问题,人民没有在生活中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上世纪70年代,苏联经济出现严重困难,主要经济效率指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目标都未达到,到1982年人民的实际收入跌到了零增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生活得不到改善。苏东剧变后,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这一惨痛教训,尤其强调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于稳固中国社会主义的重要性,“世界上一些国家发生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

与这些国家的共产党遭受严重挫折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执政以后,一定要致力于发展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提出了要让人民群众从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多实惠的方针,在发展农业和轻纺工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解决了困扰我们几十年的商品短缺问题,吃穿用等基本消费品的供应满足了人民温饱的需要。目前,人民的消费结构正在从吃穿用等生存需要向改善住、行条件和满足教育、文化、旅游等享受和发展升级。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最快、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城乡免费九年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从1978年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加到13786元,实际增长39倍;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加到4140元,实际增长29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400多万。

苏东剧变的教训说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如果丢掉了自身所固有的最本质特征,执政基础就会动摇,就会被人民抛弃,就会亡党亡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上,体现在改善民生上。离开人民群众生活的改善,离开人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就失去了真正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受到广大人民真诚的拥护,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不断巩固和增强,关键就在于它极大地改善了民生,广大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和利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始终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础,是决定我们党执政地位能否巩固的根本原因。

正如胡锦涛同志指出:“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盛衰的根本因素。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意、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执政水平,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目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部分群众因为各种原因生活还有一些困难。“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根本之策。”因此,改善民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必须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我们党执政,首要任务就是带领人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首先要提高党领导发展的能力。”世界上一些执政党丧失执政地位的沉痛教训,我党历史上的经验教训都一再表明,党领导发展的能力强,人民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党就有凝聚力、战斗力,反之则会因失去民心而导致执政地位的丧失。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必须牢牢抓住不断改善民生这一重要结合点。

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充分显示其巨大优越性的重要途径,也是中国共产党增强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只有发展,才能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逐步达到共同富裕,保证人民生活状况不断改善。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改善民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新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我们的事业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在发展。实现群众的愿望,满足群众的需要,维护群众的利益,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温饱问题的基本解决,人民群众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需要迅速上升,对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和健康、安全的要求日益提高,对社会保障和公共产品的需求也日益扩大。因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改善民生就成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面对实现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历史任务,要站在完成党执政兴国使命的高度,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体现到领导科学发展上来,落实到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来,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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