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历史轨迹及其当代价值(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6 02: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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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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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历史轨迹及其当代价值

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历史轨迹及其当代价值试读:

内容提要

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国家”是政权(state)意义上的国家,“社会”则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比较性范畴。该理论的研究重点不是社会与国家各自领域的内部问题,而是两者的相关性,中心是考察二者之间的“关系”。本书试综合运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从思想史的视角全面梳理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阐明该理论所集中蕴含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以及以此为理论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

马克思之前,人们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思考经历了“社会混同国家”的古典国家主义、“社会先于国家”的近代自由主义、“国家决定社会”的国家理性主义等的流变。早年马克思也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崇拜者。然而,《莱茵报》时期的经验认识使他思考问题的出发点由“理性国家”转向客观的物质利益,并最终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理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确立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立场。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经过《神圣家族》,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对国家基础作用的认识经历了“人为基础”—“自然基础”—“现实基础”的深化过程,其思想也从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对立转向关注二者的联系与统一,即从“实际的利益内容”与“虚幻的共同体”分离的新维度探究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将“特殊利益—普遍利益”的二元模式具体化为“单个利益—共同利益(实质是阶级利益)—全体利益”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在《哲学的贫困》中,他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的概念,确立“社会机体”和“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从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考察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要范畴,从而形成了对二者关系的科学认识。这也意味着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在弄清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后,便进一步对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内涵和实质进行了深入剖析。在《共产党宣言》等论著中,他揭示出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级时代实现了现实的分离,其革命性就在于形成了真正意义的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并指出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因其二元矛盾(根源于资本支配劳动)不可克服而终究会被超越的历史趋势,从而基本勾勒出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历史进程。此后,马克思便沿着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两条线索,分别对资产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矛盾和规律做了详细的考察。在《1848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通过考察法国的政治过程,认为资产阶级国家在性质上是少数掌权者压迫社会多数的工具,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上是行政权支配立法权,从而它也就无法避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趋势。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内部展开政治经济学的解剖,认为自由平等的商品经济准则已经异化为资本支配劳动的关系,其经济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所有权规律,而拜物教则是这种物质生活关系在精神领域中的反映,从而也揭示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斯芬克斯之谜”。这也是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成熟的标志。

马克思的视野绝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的西欧。在《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马克思从资本逻辑中推演出国家向社会复归的目标指向是“自由人联合体”,从巴黎公社的实践中也看到了这一历史趋势,并强调这种复归需要经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长期过渡时期才能实现。在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中,马克思又通过批判地吸收摩尔根、梅恩、拉伯克著作中的合理思想并加以改造,揭示出了国家脱胎于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从方法论上讲,对国家产生并复归于社会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解释,得益于“社会机体”论的运用,因为它将国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从而在逻辑上就可以推出国家脱胎于社会内部并最终向社会复归的结论。同时,马克思把目光也投向了世界的东方,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他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促成了东方宗法社会与专制国家的生成,而东方农村公社的二重性又决定其社会与国家的双重结构关系;晚年他又在《古代社会史笔记》和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分析俄国保留公有制的农村公社的特殊性,并探讨了东方社会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这些新的研究成果,是马克思对自己社会与国家理论的丰富。

从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到新世纪、新千年的今天,西方世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西方学者对社会与国家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们逐渐突破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思想惯性,开始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互动与合作的平衡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从“统治”到“治理”的思维转换;以“公民社会”的新范式分析“国家—市民社会”二元结构向“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维结构的变迁,将研究视角也由经济领域延伸到文化领域、由“私域”延伸到“公域”。而且,他们看到,企业、第三部门和政府超越国界而形成的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成为当今全球治理结构中的“三驾马车”,挑战着国家主权,冲击着传统的民族国家理论,“全球治理”的思潮也应运而生。其中,社会与国家关系逐步走向良性互动,表明二者作为矛盾统一体有一致性的一面,佐证了马克思关于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的出现,表明国家在从私人经济领域退出的同时,又从社会公共领域退出,验证了马克思关于社会重新收回权力的设想,而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则是对马克思关于历史将“成为世界历史”预言的确证。

我国是在社会与国家高度同一的历史条件下进入社会主义的,没有经历西方社会与国家分化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科学判断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依靠这一“总依据”,通过工作重心转移和推动改革逐步突破社会与国家一体化的传统模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抓住政府与市场关系这一核心,从经济运行机制、经济基本制度等方面的变革中不断促进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变迁;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靠国家制度的构建促进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规范;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依靠社会管理的创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仍未改变,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呈现出在消除二者根本对立基础上相互分离而又和谐共生的特征。为此,我们可以通过“以社会与国家关系规范化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谋划我国的改革思路,即以“社会化”为方向,在健全法治、完善组织、协调劳资的规范化中推动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和谐,而其关键则是社会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绪论

自国家产生以来,它与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便构成了思想家们长久探究的论题。从古希腊人对城邦制度的思考,到中世纪教权与俗权的论争;从霍布斯与洛克的势不两立,到黑格尔对理性国家的推崇,无数思想家展开了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探寻并纷纷形成了卓有建树的论述。马克思在批判吸收了前人特别是黑格尔思想合理内核的基础上,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阐明了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论述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界定了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揭示了社会与国家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历史走向。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社会与国家问题在西方主流派知识分子中重新得到关注。一些国家学者纷纷用“社会与国家”的范式或分析各国的历史和现实,或基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视角探索本国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社会与国家的问题遂成为一股全球性思潮和当代世界一大理论热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要想不落后于时代,必须顺应这一学术潮流。

一、社会与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一)马克思语境中的“社会”与“国家”

研究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首先要界定好“社会”与“国家”这两个概念。人们是在国家产生之后才开始关注社会与国家问题的,因此,这里先对“国家”作一界定。

按照人们当前的一般认识,“国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作为领土的国家(country)、作为民族的国家(nation)、作为主权的国家(sovereignty)和作为政权的国家(state)。人们总是生活在一定的地域,从属于某一民族,因此,“领土”和“民族”在外延上也将社会包括了进来,这样在概念上作为“领土”和作为“民族”的国家就与“社会”形成了交叉和互容,很难找出二者的边界。“主权”属于国家权力独立性的一种表现,在外延上无法涵盖国家的全部,而只是从“政权”概念中衍生出来并属于“政权”的概念。即使从人们日常的使用来看,“领土”、“民族”、“主权”往往被用作区分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区域、国籍和权限,而不是用来划分社会与国家的边界。这样,只有“政权”意义上的国家才适合于社会与国家理论架构。其实,从马克思的文献中也可以看出,他更多的是在政权(state)层面使用“国家”这个概念的,中译本有些地方甚至还加以明确。比如,他在分析国家起源时,认为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在剖析现代国家的本质是,指出“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在预测国家的消亡时,他又说“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因此,本书也将在政权(state)这个层面使用“国家”概念。“社会”是一个日常且广泛使用的概念。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它的理解也存在着模糊性和多样性。从马克思思想的演进来看,他在不同时期对“社会”也有着不同的理解。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将社会等同于生产关系的总和,认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而到了50年代末,他进一步区分了“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他把生产关系的总和看作社会的经济结构,并且将社会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理解。从狭义上讲,社会是指包括生产方式在内的“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借用黑格尔的概念将其称为“市民社会”;而在广义上,社会又被看作是以经济结构为基础的“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统一的整体,马克思将其称为“社会有机体”。其中,“生产关系”是社会的本质,其外延真包含于“市民社会”之中。因此,在马克思的语境中,社会包括“市民社会”与“社会机体”双重内涵,“市民社会”论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与对立,“社会机体”论关注的是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强调二者的联系。这两点虽有差别,但并不矛盾,国家“从社会中产生”和“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两大特征表明,社会与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对立的矛盾统一体。因此,本书中的“社会”是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比较性范畴使用的,它兼有“狭义”与“广义”双重蕴含,即包括“市民社会”与“社会机体”两个层面。(二)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对象

本书研究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其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与国家”问题。而其中的“与”字则表明,它不是研究社会领域与国家领域的方方方面,而是要研究两者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它不是主要研究社会内部的家庭、阶级、阶层、社会组织和国家内部的权力、政府、官员、政党等要素及其构成,而是以考察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中心。即便要研究社会和国家的内部,也是为了更好地考察二者的关系。如马克思研究资产阶级社会内部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是为了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社会根源,而他对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和行政权超常发展的分析,是为了更好地说明资产阶级国家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历史趋势。也就是说,他研究社会和国家的内部,也是在探究社会中的国家相关性和国家中的社会相关性。

当前,学界在探讨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的论述时,往往将其称为“国家—社会”或“国家与社会”理论。这主要是缘于对该课题的研究限于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范围所致。因为政治学是以国家的活动、形式和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其核心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因此,它在研究国家与其他领域的关系时往往要体现国家的主导性,如“国家与阶级”、“国家与民族”、“国家与社会”等。应该说,在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的学科范围内,将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问题的阐述称为“国家与社会”或“国家—社会”理论是有其合理性的。然而,马克思的思想涵盖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整体性是其根本特征之一,因而我们的研究也不可能仅局限于某一个学科,而要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当我们跳出政治学而放眼马克思思想整体的时候便会发现,它是以研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在社会与国家关系的问题上,马克思始终坚持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按照对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通常理解,一般决定范畴在前,被决定范畴在后,如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等。因此,用“社会与国家”或社会与国家更符合马克思思想的本意。本书以“社会与国家”理论为命题,绝不是玩文字游戏的“创新”,而是让理论之名更符合马克思的思想之实。(三)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价值

首先,从新的视角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史观,使得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研究开始具有了真正科学的性质。然而,受传统马克思主义解释体系影响,人们往往习惯于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其实,这只是马克思理解社会发展规律的众多视角之一,即从社会基本矛盾的视角对社会发展规律做出的最宏观、最本质、最抽象的概括。也就是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只是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揭示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动力”。然而,人类毕竟生活在一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之中,过着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如果仅仅以“生产力—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分析框架去加以理解就显得过于简单化了。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从社会基本结构的视角对社会加以审察,阐释了人类生活两个不同领域和构成社会结构的两个不同层面的特点、关系,揭示了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研究马克思的这一理论,有助于丰富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理论的思想宝库。

其次,有助于准确把握马克思思想的“原生态”。人们通常认为,马克思思想中的“经济基础”概念是由他早期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发展而来。于是,“社会”就被简单抽象为“经济基础”,“国家”也被简单抽象为“上层建筑”。这种对马克思思想的简单化理解使得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比如,马克思“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被简化理解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进而使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被歪曲成马克思、恩格斯一贯反对的“经济决定论”。其实,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是他建构唯物主义历史观、完成政治经济学批判、展望共产主义的理论前提和思想主线。它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经济基础只是社会的本质规定。除经济领域外,社会还包括文化等非政治领域。同时,国家只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而不能将观念上层建筑包含其中。也就是说,社会与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两种理论框架不具有相互替代性。因此,不拘泥于马克思经典文本中的具体结论,对马克思“社会—国家”理论的发展理路和基本原理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分清现有的成果中哪些是必须长期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结合新的实际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准确把握该理论所彰显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再次,增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社会与国家”问题研究中的学术话语权。新时期以来,国内对社会与国家关系新模式的探讨和对基于“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的公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方兴未艾。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对这些前沿问题必须予以关注和回应。本书通过对马克思社会与国家思想的系统梳理和集中研究,挖掘其与现代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的渊源关系,如马克思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思想、人民群众决定统治者的思想、构成市民社会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思想等,以此为平台,通过积极的学术对话引领当前有关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深入发展。同时,运用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所彰显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对当代有关社会与国家理论“普世”的外壳下掩藏的阶级实质及其理论局限予以揭示,引领该研究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最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具有指导价值。从20世纪90年代初起,中国开始了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体制改革,国家权力从经济社会领域逐渐淡出,公民个人的私人空间不断拓展,个体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同时存在。如何处理计划与市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公共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不可回避。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科学认识程度也关系到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把握程度。同时,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还需要回答如何消除市场机制带来的个人私欲膨胀、弱肉强食、贫富分化等社会负效应等问题;还需要思考如何扩大人民民主、协调国家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间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问题。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科学阐明了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发展规律,剖析了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异化根源,并找到了消除这种异化的目标指向和实现路径。这为我们深化改革、理顺以国家和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的各种社会关系,减轻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带来的历史阵痛,以便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指导。

二、马克思社会与国家思想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成果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国外以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作为专题进行研究的并不多,更多是蕴涵在一些学者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中。然而,这一研究又可谓历史悠久、范围广泛。

20世纪初,德国学者亨利希·库诺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他在《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一书中,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把各种各样的社会学论述剥离出来,对马克思语境下社会与国家概念间的区别与联系着力进行了阐述,他认为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进行了区分,“国家和社会的界限并非重合,而是相互交叉”,“假如社会与国家尽管有某种联系,但依然是不同的产物的话,那么,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也是不能等量齐观的”。在此基础上,他按照其逻辑联系加以整理,追溯其确切的基本思想,详细论述了马克思关于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社会调节与国家调节、社会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区分,并认为社会是国家的基础,社会制度构成了国家制度的基础。在认真研究了马克思的经济概念的基础上,亨利希·库诺梳理了国家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无产阶级专政等有关马克思的国家观思想。他指出,马克思对国家强权所怀有的政治敌意使得“政治家马克思”和“社会学家马克思”产生了严重的冲突,认为国家制度是由社会制度所决定的,那么使国家直接为社会弊端负责就是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完全颠倒,因为国家只是社会的组织工具。并且,他认为马克思晚年又回到社会学家的国家观道路上,把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组织建立在独立的经济公社的基础上。

约翰·麦克里兰等从政治学的角度理解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美国学者约翰·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一书中,立足于国家来把握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探索。他认为马克思对近代国家的批判,主要指其“中立”是虚伪之词,明显将国家视为他说的“上层建筑”,其本质取决于其经济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不过是一个管理资产阶级事务的委员会,国家与资产阶级是分开的,但绝对会受资产阶级影响。阶级斗争使国家与社会分开,资产阶级国家与某个特定少数阶级联合,压迫它自己的社会或该社会的多数。阶级斗争尖锐之际,互争支配地位的那些社会力量彼此抵消,国家从中得利。国家如此与社会分立,使之有机会被革命接管。革命无产阶级的目标应该是把国家变成它们的国家,准备将旧秩序的残余连根铲尽。在未来发展趋势上,国家若如马克思所说,是阶级压制的工具;那么,无产阶级“普遍化”,只剩一个阶级的社会主义未来,国家将不再有存在的必要,但这不是说未来一切管制都消失,因为要组织大规模生产,则一定程度的管制还是必要的。这一点正是马克思与后来无政府主义者的分歧所在。另一位英国学者戴维·麦克莱伦则注意到了马克思的思想变化,认为马克思曾试图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鸿沟,而后来他又把国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美国学者乔恩·埃尔斯特则从观念的模糊性、国家的自主性、国家的工具主义、国家的退出等方面对马克思关于国家的性质及解释的理解时,认为马克思在国家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机构”与“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机构”之间存在着矛盾,因为这两种解释不能同时适用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统治阶级利益论”在共产主义是无用的,而“社会共同利益论”在资本主义则是误导的。

查尔斯·泰勒等则做出了关于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的不同解读。在马克思的著作(特别是早期著作)中,社会和国家经常被表征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因此,研究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时,“市民社会”便成为不可回避的论题。关于“市民社会”,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经济基础”,如查尔斯·泰勒认为马克思沿用了黑格尔的概念,把市民社会“几乎完全地化约为经济领域”。有些学者则认为不能仅从经济层面理解马克思语境中的“市民社会”,如爱德华·希尔斯认为马克思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指谓社会的全部,而不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的学者,如戈登·怀特还认为马克思依据“市民社会”的兴起,而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戴维·米勒则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解释为“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日本学者吉田杰俊则把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区分为作为贯通全部历史“基础”的市民社会、近代资产阶级市民社会、未来社会中的市民社会,认为贯通历史的市民社会,是“由‘生产关系总和’之‘基础’的市民社会、与其基础‘对应’并被其‘制约’之‘社会和政治以及精神生活过程’的‘上层建筑’的市民社会既区别又复合构成的”。

此外,葛兰西、哈贝马斯等“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基于欧美社会的历史和现实背景,在马克思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的本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提出了具有启发意义的新观点。如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并不是经济基础,而是与“国家”同属于上层建筑,并且二者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并曾认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在他看来,市民社会主要指非国家性的、不属于国家的社会组织,代表着从经济系统中独立出来的与政治系统相并列的“智识”、文化意识形态系统,既包括政党、学校、教会等民间组织所代表的社会舆论系统,也包括新闻媒体、学术团体所代表的意识形态系统。哈贝马斯也是从文化的角度对市民社会的功能进行了分析,但他并没有像葛兰西那样否认市民社会的经济性,而是从经济利益与经济关系出发审视资产阶级私人领域,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它包括私人领域(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社会文化生活领域),认为正是文化公共领域或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样,葛兰西、哈贝马斯等就在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分的分析框架。(二)国内研究成果

受苏联传统马克思主义解释体系的影响,有关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在国内长期被忽视,或被“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原理取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理论界、学术界不断解放思想、冲破对马克思主义各种错误或教条式理解的桎梏,对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展开探讨。从已掌握的资料看,20世纪80年代初叶,汤在新对社会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问题的研究涉及经典作家预设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可以看作我国学界研究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萌芽。1986—1988年,荣剑通过《关于马克思国家和社会学说的若干问题探讨》、《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与改革》、《关于马克思国家和社会学说的若干问题探讨》、《对马克思国家和社会理论的再认识》、《试论马克思主义的一体化过程——马克思国家和社会理论逻辑关系的考察》五篇论文围绕社会决定国家、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社会与国家重新统一三个基本原理集中探讨了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这可以看作我国学界对该课题研究的开端。此后,学者们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的学科视角对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形成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是他用来表征“国家”和“社会”的一对主要范畴,所以大多数学者都是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切入点研究其社会与国家思想的,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视作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来探讨。同时,也有学者把马克思的社会有机理论看作理解社会概念的重要思路,但在其探讨社会与国家关系时也把“市民社会”看作不可回避的概念,认为“社会有机”和“市民社会”两个概念都揭示了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应存在的组织形式的基本属性。具体来说,国内有关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社会与国家辩证关系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马克思是把社会作为国家的决定因素。有些学者从社会和国家的经济性质来阐述,认为国家问题归根到底应从社会经济生活中解释,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决定国家的历史类型,国家在形式上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但在实质上却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工具。有些学者从国家产生和存在根源的角度说明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认为整个人类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有机体,国家作为社会存在的产物,必须处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和矛盾运动之中,社会有机体对于国家来说是基础性的。社会是孕育国家的母体,为国家提供一种合法性证明。还有些学者从主客体双重维度分析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认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客观方面表现出来,就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从社会主体方面揭示了人民群众决定国家官员,即人民群众有权决定国家的一切事务,有权参与制约国家的一切活动,有权选举、监督和罢免国家官员。另外,一些学者在坚持社会决定国家观点的同时,注意到了马克思关于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对社会反作用的阐述,认为国家产生后,便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并作为相对独立的力量驾驭着社会。在弄清了马克思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之后,一些学者考察了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演化过程,认为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向平行、平衡状态——国家权力向社会复归”的演化过程。

其次,关于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历史进程研究。一些学者将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具体区分为逻辑的分离和现实的分离,认为国家产生与存在的核心前提——阶级差别与阶级对立——是促使国家与社会脱离的关键因素。然而,学界们普遍认为,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分离是到了近代资本主义才完成的,其原因来自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而且,学界普遍认识到马克思对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肯定意义,认为它使等级制转变为代表制;它使权力的分立成为必要;它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的原则;个体的经济活动摆脱了政治因素的层层干扰,按照不同于政治原则的市场交换原则自主运行。然而,学者们注意到,马克思发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在资本主义时代所形成的新矛盾——政治形式上的平等和经济实际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引起人的本质的异化,即分裂为私人和公民的二重化。有的学者还把资本主义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其实质是资产阶级内部的利益矛盾与冲突;另一种是主要由无产阶级组成的社会与资产阶级控制的国家之间的矛盾,其实质是两大阶级的矛盾。学者们认为马克思把资产阶级所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的实质看作是国家对政治的垄断和对经济的放纵;把国家与社会分离引发的新矛盾的根源归因于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所体现的劳动与资本的对立。于是,马克思认为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政治解放,只是反对国家同社会相异化的一个表现形式,而要消除这种异化,就必须实行使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社会革命,克服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复归,而要实现这种复归,就必须与资本逻辑的颠覆结合起来,走向没有资本统治的“自由人联合体”;建立新型的民主制度,使人民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还有的学者从伦理学的角度阐释了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思想,认为社会与国家同一的古代时期是人性和自由泯灭的阶段,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造成了人的本性的二元化和异化,而国家向社会复归之日也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实现之时。

再次,关于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概念研究。学者们在探讨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时,往往要涉及市民社会问题。然而,对于马克思著作中的“市民社会”的理解,学界存在不同见解。一种长期流行的传统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马克思在早期从黑格尔那里借用的一个不科学的概念,在晚期成熟著作中就被更科学、更准确的“经济结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的总和”等概念取代了,而市民社会则专指“资产阶级社会”。近些年来,学者们普遍对此观点提出质疑。针对将市民社会等同于经济基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是指整个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私人生活,而“生产关系”或“经济基础”只是这一私人生活的本质形式;马克思之所以经常把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是因为在他所处的历史时期及以前,资本主义社会是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市民社会的所有内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到了最充分的暴露。学界在对市民社会传统认识的辨析和批判的过程中重新认识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普遍认为马克思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不同阐述,只是对市民社会不同维度的把握,不存在理解上的根本对立。在他看来,“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是市民社会的实质,“私人利益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生活领域,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载体,平等的私有者在分工的前提下的自由“交往形式”是市民社会的现实过程,以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抗为核心的“资产阶级社会”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

最后,关于社会与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比较研究。有的学者把社会与国家等同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使用,认为马克思在揭示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正确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两者的关系提升到经济与政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的高度,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同经济基础大体相当,属于社会存在的领域;国家属于上层建筑。有些学者则对此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社会决定国家的意义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义并不完全相同,不能完全用后者来解释前者,或取代前者。从研究视角看,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三分法”分析社会历史问题,可以科学地揭示物质生产内部的发展动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揭示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的阶级实质(国家实际上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揭示生产关系必须适应应生产力性质、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要求的社会发展规律;用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法分析社会问题,可以进一步揭示社会物质生活关系和政治生活关系领域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揭示二者从同一到分化,再到融合走向统一的社会发展规律。(三)对现有研究成果的评析

总的看来,应该肯定地指出,国内外有关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和重要的进展,但也不可否认,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尚有一些不足之处,存在着拓展研究理路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首先,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是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不同学科对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进行的研究。这种分门别类的研究固然有助于从一个切入点展开对问题的深刻理解,但学科间的壁垒也造成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分散存在,成为了“肢解马克思主义”的不自觉的形式,使读者不容易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完整形态。其实,“社会与国家”本身是一个横亘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之间的论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国家和社会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和逻辑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国家和社会理论的逻辑起点;政治学(狭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和经济学是国家和社会理论的逻辑展开,它们分别以国家和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科学社会主义(广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是政治研究和经济学研究的必然结论,是国家和社会理论的逻辑终点。这其中的具体表述虽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其基本精神是很有价值的,即马克思强调“国家—社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为以整体性和动态性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社会”的框架开辟了道路。因此,今后要注重从整体上研究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通过整体性研究完整地把握该理论的内在逻辑结构,研究其基本概念与相关概念、概念外延与概念内涵、概念形成与概念发展以及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揭示其对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以及以此为理论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的集中阐明,从而把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统一起来,给予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理论以马克思主义的完整形态。

其次,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从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较多,而经济学等学科研究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且研究也多是从经济哲学的层面进行探讨。这种研究固然有助于阐明马克思社会与国家思想的一般性原理,但不利于深入把握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与国家的矛盾运动的本质和特点。如很多学者仅仅局限于哲学层面开展研究,往往容易将“社会与国家”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因为“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本身就属于哲学的范畴。出现不同学科领域研究进展不平衡的原因之一,在于学者们围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马克思早期哲学著作展开对该问题研究的较多,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的作品(如《资本论》及其手稿等)和马克思成熟时期的思想关注较少。而按照通常理解,《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史观的初步创立,《哲学的贫困》是马克思主义的第一次公开阐释,《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则标志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就是说,《德意志意识形态》仅仅是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绝不能仅仅就此收笔,否则,马克思思想中体现其特质的最“出彩”的地方就要被遮蔽掉。经典形式的历史唯物主义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认识,而对作为市民社会典型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从19世纪40年代中期到《资本论》发表,马克思通过对西欧发达国家的考察,尤其是通过对典型的工业化国家——英国的考察,在多元视阈中解释社会结构变迁,得出重要结论:“国家—社会”结构具有客观性、层次性、互动性、多样性四个基本特征。因此,停留在哲学和政治学层面、拘泥于马克思早期思想的解读,是与马克思的本意和思想历程相违背的。今后要加重经济学研究的分量,要重视《资本论》及其手稿等马克思成熟时期的著作的研究,从而深刻认识资本主条件下社会与国家矛盾运动规律,更好把握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实现人类解放的理论逻辑。

再次,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是从“市民社会”论的视角加以研究,而对马克思“社会有机”论则很少提及。这也是与当前多数学者对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的思想仅仅研究到《德意志意识形态》、忽视马克思成熟时期著作(特别是马克思晚年的《古代社会历史笔记》)而缺乏研究的整体性有关。如对东方社会、史前社会的关注不够,试图以西欧历史的典型形态解释人类历史的一般发展规律。这使得在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研究中遗留着若干基本的理论问题。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与国家,是不是就等同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和社会有机思想所理解的社会与国家理论是否存在不同之处?源于西方的“市民社会”论理论范式是否适用于分析东方社会?社会与国家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不是同属一个研究范式?作为分析框架,社会与国家与“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以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存在哪些联系和区别?再有,近年来国内众多学者开始使用“公民社会”的概念,提出“政治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分法的分析框架。这与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模式又有何异同之处呢?这些遗留问题尚需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回答。

又次,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是从“论”的角度探讨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一般原理。这固然有助于深刻挖掘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深刻内涵,但也造成了对该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来龙去脉的模糊认识。少量以经典著作为主线按时间顺序对该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进行梳理的“史”类成果,虽体现出史学的时间严谨性和引经据典的论证严谨性,但多散见于马克思主义学说史的宏观研究中,内容和结构相对松散,缺少对一些重要观点和核心命题的整体性和集中性的系统研究,且更多地止步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或之前的著作,使读者不能在短时间内全面把握该理论的思想内涵。因此,今后的研究要注重纵横交错、史论结合,在以史为线索揭示马克思社会与国家思想发展进路的基础上,不拘泥于马克思经典文本中的具体结论并超越不同文本之间的差别而把握其本真精神,对其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基本观点加以集中论述,并考察这些观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以展示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历史的、完整的形态。

三、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视阈下的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

与大多数研究成果过于偏重理论研究相比,本书以史论结合、以史带论的方法研究和阐述马克思对社会和国家问题的原理性分析。一方面,在章节安排和文本选取上基本上遵循时间顺序,着眼于“史”,即从思想史的视角全面梳理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系统论述这一理论从形成到成熟再到丰富的几个发展阶段,以求对马克思思想的完整把握;另一方面,立足于“论”,在每一章、每一节都围绕着一个集中的主题进行阐发,从而既把握了该理论的来龙去脉,又容易把握该理论的核心思想。这样,本书就从内容、学科、文本三方面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整体性,内容的整体性就是阐明了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所集中蕴含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以及以此为理论基础的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学科的整体性,就是综合运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将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贯通其中,以消除分门别类研究的学科痕迹。文本的整体性,就是既关注马克思早期的著作,如《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更重视成熟时期的著作,如《资本论》及其手稿、《古代社会史笔记》等。

从总体上看,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核心思想可以用“两重论域、两条线索、两个维度”来概括。“两重论域”是指马克思是从“市民社会”论和“社会机体”论双重论域把握社会与国家问题的。

早年马克思也是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崇拜者。然而,《莱茵报》时期的经验认识使曾受黑格尔主义影响的马克思对理性国家观产生了动摇。他通过若干篇政论性文章揭示了“实然”的普鲁士国家与“应然”的理性国家间的矛盾。于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初步阐述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并在《德法年鉴》中从“人”的高度公开申明了这一立场。随着研究的深入,他便开始关注二者的统一性问题。经过《神圣家族》提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自然基础”的认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又深刻阐明了“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现实基础”的观点,从而预设着把国家纳入社会机体中整体把握的思想走势。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的概念,确立“社会机体”和“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从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考察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要范畴,从而形成了对二者关系的科学认识。

这里,“市民社会”论强调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别与对立,“社会机体”论关注的是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强调二者的联系。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科学阐述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把市民社会概念从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改造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且突破“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的模式,从“实际的利益内容”与“虚幻的共同体”分离的新维度探究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然而,从“市民社会”出发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还存在着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局限:“市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是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失去意义,因而在时间上无法对国家的起源和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解释;同时,市民社会也是随着欧洲中世纪晚期城市自治权的出现而兴起的,具有厚重的西欧传统和文化底蕴,因而在空间上仅适用于西方世界,对东方社会与国家发展的解释力不强。

于是在马克思著作中,“社会机体”逐步取代“市民社会”成为研究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新视角。如他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说:“以其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的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网罗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而在二稿和公开出版的《法兰西内战》中,此句中的“市民社会”就改成“社会机体”了。在“社会机体”论的解释中,国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从而在逻辑上就可以推出国家脱胎于社会内部并最终向社会复归的结论。“两条线索”主要是指马克思沿着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两条线索分别展开对资产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矛盾和规律的详细考察。

这在马克思早期研究中就有所体现。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和普鲁士王国的批判,揭示出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对立;而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则第一次深入政治经济学领域,通过对“异化劳动”的研究揭示出现代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经济根源。在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这两条线索则更加清晰可见。在《共产党宣言》和发表在《新莱茵报》中的政论文章中,马克思通过分析西欧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历程和“现代”意义,揭示“现实”社会与“虚幻”国家的二元矛盾及其经济根源和未来发展趋势,从而揭示了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深刻历史内涵。此后,他便沿着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两条线索,分别对资产阶级国家和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矛盾和规律做了详细的考察。马克思对现代国家的资产阶级本质及其与社会相异化的趋势展开了批判,认为现代资产阶级国家表现出社会少数人掌权压迫社会多数人的趋势,其政权的权力结构也呈现出行政权支配立法权的态势,从而使其逃脱不了与社会异化的“历史宿命”,并最终要被“真正的社会共和国”所超越;在撰写《资本论》的过程中,他沿着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路向,以资本逻辑为基础,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内部结构及其本质则有了完整的认识和把握,揭示出现代社会以“自由交易”的形式和“等价交换”形式掩盖着劳动所有者受制于资本所有者的本质,从而彻底弄清了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社会经济根源,从而也揭示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相异化的“斯芬克斯之谜”。但是,这两条线索不是永不相交的平行线,而是通过探寻国家中的社会相关性和社会中的国家相关性,更好地找到连接社会与国家二者关系的“关节点”和“中枢神经”。

应该说明的是,尽管马克思将市民社会概括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对资产阶级社会也主要是经济的批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把社会仅仅理解为物质或经济领域。“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只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实质性规定,从经济上批判资产阶级社会主要也是从本质上讲的。其实,马克思在早期就提出过构成市民社会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思想,使得自己的“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呈现出一种复合二元结构,即总体上将社会机体分为社会与国家两个领域,在此基础上又在社会中区别出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说它“复合二元”是在于这时“精神”和“物质”还只是同属于社会领域的“要素”,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领域,因而总体上还属于社会与国家两分法范畴,但其中也蕴含着“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的意蕴。他分析国家的起源时,在着重考察国家产生的物质动因的同时,还注意到了宗教在国家起源中的作用;在对资产阶级社会的资本逻辑做出深刻的经济批判同时,还对其思想文化层面的拜物教秘密做了深刻揭露;在预测未来“自由人联合体”超越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时,同时强调要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和“传统的观念”两个方面实行最彻底的决裂。“两个维度”是指马克思始终是从“现实”和“历史”这两个维度把握社会与国家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沿着两条线索详细考察资产阶级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规律,就是在“现实”维度上的把握: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级时代实现了现实的分离。这种分离使“阶级”取代“等级”成为社会的基本主体,“货币本位”取代“权力本位”成为社会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代议民主”取代“君主专制”成为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时代的分离也使自身无法克服的二元化矛盾充分暴露出来了,其表现为资产阶级国家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趋势,根源在资本支配劳动的社会秩序,这也预示着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必然被超越的历史命运。“历史”的维度主要是考察社会与国家一般的发展规律,而“现实”的维度则主要是对马克思所生活的西欧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历史进程的考察。从历史维度看,国家作为社会存在的产物,虽然表面上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但它必须处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和矛盾运动之中:国家产生之初,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社会逐渐获得独立自主性,而国家在权力、能力、权威等方面进行自我限制,这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渐向平行、平衡状态演变;当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将公共权力逐渐收回,国家也将随之消亡并回归于人类社会。在《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马克思对国家向社会复归的历史趋势作了科学的预测,而且特别强调这种复归需要经历“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无产阶级专政”的长期过渡时期才能实现;在其晚年的《古代社会史笔记》中,他通过批判地吸收摩尔根、梅恩、拉伯克著作中对史前社会的考察的合理成分并加以改造,从而揭示了国家脱胎于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而系统阐述这一成果的“遗愿”又被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予以完成。

马克思从“现实”维度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剖析资产阶级社会这一典型的、充分发展了的、能够借此透视一切已经消亡了的社会关系的“标本形式”和作为“最完备的国家机器”的资产阶级国家来更好地揭示社会与国家分化与统一的一般发展规律,而他从“历史”的维度研究史前社会和未来社会,是为了更好地解释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历史暂时性。另外,马克思还把目光也投向了世界的东方,在《资本论》手稿中考察了亚细亚生产方式下村社的自给自足的性质决定东方国家的专制性的规律的基础上,晚年他又在《古代社会史笔记》和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分析俄国保留公有制的农村公社的特殊性,并探讨了东方社会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从而也补充了单从西方世界研究社会与国家发展的一般规律的不足。

当然,马克思的思想又是一贯的,如国家向社会的复归是他一生的终极追求。这就造成了“史”与“论”的矛盾不可避免。尤其是,诸如《资本论》这样的鸿篇巨著,基本上倾尽了马克思多半生的心血,不好严格地将其划入“中期”或是“晚期”,且在内容上既有对现实资产阶级社会的剖析,又有对未来社会的预测。于是,本书将采取“重点突出、前后照应”的方法予以处理。根据论证问题的需要,在阐释马克思“中期”和“晚期”的思想中都有所涉及。再比如,马克思对东方社会的关注主要是在晚年,然而他在19世纪50年代也对此有过重要论述,因此,本书将采取“重点突出、前后照应”的方法予以处理,在阐述该问题时也将其纳入其中。这种谋篇,既没有违反历史主义原则,又保证了思想的完整性。

此外,学界对当代有关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多是介绍和梳理,存在着将西方社会与国家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等预设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理念,并用其规划中国的改革,缺少必要的辨析。本书在系统阐述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基础上,以其所体现的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当代西方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新变化,如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从“对立”到“互动”的变迁、基于“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的公民社会理论以及全球化视阈下的社会与国家关系等,以揭示其中哪些是对马克思思想的印证,哪些是与马克思思想的根本分歧,哪些是值得借鉴的精华,哪些是需要扬弃的糟粕,以更好地认识中国的历史和国情、指导中国的改革。

第一章 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厘清

——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形成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他主要使用与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范畴来表征“社会”,用以探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他也正是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对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科学认识的。

第一节 西方社会与国家思想的历史演进

自国家产生以来,它与社会错综复杂的关系便构成了思想家们长期探究的论题。无论是古希腊人对城邦制度的思考,还是中世纪教权与俗权的论争;无论是洛克、卢梭、亚当·斯密等近代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以及“看不见的手”理论的阐述,还是黑格尔对理性国家的论证,无数思想家都在思考着这样的问题:国家从哪里来,国家在做什么(doing)和应该做什么(should do)。于是,“社会与国家”构成了西方思维中经久不衰的分析框架。因为第一个问题是要回答“社会与国家,何者为第一性”,第二个问题则是对“社会和国家边界与互动”的探寻。两千多年来,西方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均对此问题有着卓有建树的论述。这为马克思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阐明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人类思想上第一次论述社会决定国家的历史观,科学界定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揭示二者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及其历史走向提供了思想基础。“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马克思的社会与国家思想,也正是在批判继承了前人思想的合理内核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因此,这里首先要对马克思之前的西方学者的社会与国家思想的演进作一梳理。

一、传统国家主义:社会混同国家

在古希腊时代,个人的生活都依存于城邦共同体,公民通过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等机构直接参与城邦重大事务的讨论,“对全体希腊人来说,城邦就是一种共同生活”。尽管希腊的语言能够灵活地传递思想的微妙区别,但也只能用“polis”完全涵盖“城邦”,而无法找出合适的词语来区分“国家”与“社会”。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表达了维护全能城邦至高权威的立场。柏拉图在分析“城邦的成长”时指出,人们“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最好将妇女、儿童、财产、教育交由国家统一管理。亚里士多德也把人类看作是“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就是说,公民把“对自己私事的关心同参与公共生活结合起来”了,个人不存在不同于城邦的利益,城邦的事业就是个人的事业。同时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看作“至高而广涵的”或“至善的社会团体”,他认为“城邦为若干家庭和(若干家庭所集成的)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以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古希腊的国家与社会是复合而一的,根本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其复合的基础和纽带是城邦正义和善业,只有在城邦里,人在家庭和村坊中潜在的本性才能得以实现。这表明,尽管亚里士多德承认并坚持古希腊城邦社会与国家的合一性,但他将城邦与家庭、村坊等加以区分,则是区分社会与国家的尝试,也可看作是开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先河。而且,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看作是“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同职能参加而合成的一个有机的独立体系”,完全否定了奴隶、外邦人和妇女的政治权利。这既暴露了他的阶级局限和地域偏见,同时也看作是他对社会和国家加以区分的旁证。它表明,希腊城邦的社会日常生活,尤其是自由人和奴隶的日常生活是有一定独立性和存在空间的,尽管这种最终屈从于政治共同体化的城邦制度的独立性和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当然,在古希腊时期,如果城邦要扩展其权威到这些领域,还没有其他社会机构强大到足以与之抗衡的程度,因而也没有思想家能够划出城邦中公权与私权的活动界线。

国家与社会复合并不是一种长期状态。罗马帝国后期和中世纪,基督教的兴起成为社会大规模、有组织地对抗国家的初步尝试。思想家们的注意力也逐渐从研究作为一种文明社会的城邦或共和国转向研究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试图解决这二者各自的权限问题。如奥古斯丁以两种不同的爱为标志,区分了所谓“上帝之城”(天上之城)和“世人之城”(地上之城)。他认为:“两种爱创造了两种城,由只爱自己甚至连上帝也轻蔑的爱,造成了地上之城,由爱上帝发展到连自己也轻蔑的爱,造成了上帝之城。结果,地上之城为自己而自豪,天上之城为主而自豪。”在区分“上帝之城”与“世人之城”的理论框架内,他阐述了国家与教会的关系,认为教会代表上帝之城,异教国家则是世人之城的代表。阿奎那继承奥古斯丁的衣钵,在承认国家合理存在的基础上论证了教权高于俗权,认为国家的目的是实现人的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要求,教会的目的则是实现人的理性的最高要求——在天国享受上帝的快乐,二者都是上帝的创造物,罗马教皇的权力是耶稣基督交给他的永远不会终止的统治权,世上的一切君主“都应受他的支配,像受耶稣基督本人的支配一样”。然而,教会与国家的区分仅仅是想象中的、抽象意义上的,在实际中二者却纠缠在一起。国家的一些典礼和正式法案需要在宗教的肯定下进行祷告或举行仪式,统治者之间条约的签订和立誓需要圣经和牧师的见证。政府由那些拥有灵魂的人和从小在教会熏陶下的基督徒组成。当教会卷入各种各样的国家功能之中时,国家也同样侵入了教会的重大事务。随着权力的逐渐改变,教会变成了国家捍卫的既有秩序中的一部分。奥古斯丁也认为“上帝之城”和“世人之城”在现实生活中是混合在一起的。因为教会也混杂有灵魂未能得救的人,世俗国家现存的权力是由上帝设立的。其实,所谓的“上帝之城”不过是地上的世俗帝国虚幻的翻版,教会在它的自身内部也逐渐发展起一套等级森严、与国家同构的权力体系——教皇的帝国。

中世纪后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教权与俗权之间较量的优势天平也倾斜到了世俗一方,王权在市民阶层的支持下击败教会而获得了抽象的公共性。一种复归古希腊城邦原则的企图出现了。思想家们为欧洲大部分地区企图建立“国家活动没有社会限制而无边界”的君主专制体制进行辩护。布丹承袭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认为国家是从家庭发展而来的,同时承认神性与自然法的权威。马基雅维里则试图证明一位强势君主是当时松散的城市共和国成为一个“国家”的前提,并把国家视为人民认可的有主权的王国,从而赋予“国家”概念以现代意义。霍布斯继承了布丹的国家主权思想,并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新视角对马基雅维里的“无限国家”思想予以系统阐述。他认为,国家成立之前,人类生活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大家的授权“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的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以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Leviathan)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这样,由于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的限制,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人们向国家交出了包括管理自己在内的全部权力和权利,他们必须置身于国家的羽翼之中,单方面服从国家。尽管社会存在君王尚未禁止的“私域”,但它一直受制于君王的特权、侵扰和“教化”的渗透。而且,霍布斯笔下的国家并非“state”,而是“city”这种国家与社会不加区分的混沌概念。这似乎又恢复到希腊人无所不包的城邦理念。然而,这种“复归”同国家与社会相复合的古希腊城邦不可同日而语。这是国家凭借政治强制、思想渗透等特殊手段限制社会脱离自己的控制的观念。它明显反映从传统向近代过渡的特点。

二、近代自由主义:社会先于国家

霍布斯在使用自然法学说为绝对国家理念和君主专制政体论证时,明确地将个人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看作国家权力的基础,从而开启了近代思想的闸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封建帝国的专制权力体系之外孕育的所谓“市民”的社会逐渐摆脱了国家的控制而获得了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这时,以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主张“社会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的近代自由主义思潮应运而生。其中,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以保护个人自由、批判专制政治为目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康德、潘恩等;而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则以弘扬市场经济、限制国家干预为目的,主要代表人物当属亚当·斯密。

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试图通过个人权力的诉求来限制政府的权力。洛克继承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说和国家源于契约的思想。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论不同,洛克把自然状态设定为“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认为自然状态的无序仅是因为裁判者的缺失。在他看来,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不足,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治社会,“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成员对社会的犯罪”。因此,“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结合和人们自由地选择他们的统治者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洛克基于社会契约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人们让渡的权力交由“社会的”立法机关“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的要求制定法律,而“国家的”行政机关按照“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执行权,这便是他“立法机关支配行政机关,社会支配政府”的理念。同时,洛克认为人们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的只是保护自己自然具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因此,政治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它“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国家行为一旦超越人民的委托事项或权限,违背了人民的利益,人们就有权收回通过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取消给予现存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委托,重新建立政府。这时虽然政治社会与国家紧密关联而未明确区分,但在洛克看来,国家与之前的人类的自然状态是有区别的,夫妻社会、家庭社会还不是所谓的“政治社会”,而且他还将立法权和执行权加以区分。这些均已有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朦胧意识。

洛克之后,孟德斯鸠沿着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学说的理路,阐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权力的思想,奠定了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界的理论基础。卢梭有与洛克相同的社会先于国家的理论逻辑,认为国家权力合法性植根于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然而,他反对分权制衡而强调主权不可分的观念,容易使国家权力假借“人民主权”和“多数同意”名义,践踏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权利,最终导致社会被国家所吞并。康德也从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出发,认为国家前的那种不通过公法对“你的”和“我的”进行保护的一种政治安排的社会完全可以存在。在他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没有法律和国家的状态,契约的缔结使人们放弃了外在的自由而获得了法律主宰下的自由,国家正是基于这种各个人的意志联合起来的“公共意识”而产生的。这等于康德已明确提出了社会先于国家,国家源于社会的社会与国家二分法的架构。该观念则被同时代的潘恩推向了极致,他将社会与国家(政府)最为鲜明地加以区别。潘恩认为社会和政府无论在起源或目的上都有明显的区别。社会起源于人们追求幸福的需要,政府产生于人们的邪恶。社会的目的在于使人们一体同心,从而积极地增进公众的幸福;政府的目的在于制止人们的罪行,从而消极地增进公众的幸福,使人们获得安全和自由。在他看来,社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受人欢迎的,而政府“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也不过是一件免不了的祸害;在其最坏的情况下,就成为不可容忍的祸害”,一个越多管理自己事业从而越少需要由政府来处理的社会,就是越完美的社会。于是,他提出建构“最小限度的国家”的设想,对国家行为进行限制这一主题几乎被推向极致,从而把持自然法学说和契约论思想家的自由主义观念彻底化和普遍化了。他强调国家权力只是基于男性或女性个人积极的同意而委托授予的,人们在任何时候撤销其认可而合法地收回这一权力;只有当国家的组成是经由个人自己的明确同意,且只有当这种积极的同意是通过代议制机制按照宪法加以解释并明确地表达出来时,国家才能被视为是合法的或“文明的”。潘恩通过明确区分国家和社会,在拓深有关国家行为限度的早期现代理论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类型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基础。西方学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以商品经济作为考察社会与国家关系特征的实践背景和理论线索。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得以确立的道德基础是正义,物质基础是财产与商品交换关系。近代资本主义秩序的确立开辟出尽可能独立于国家而靠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者试图从学理上对这种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内在的经济规定性给予说明。亚当·斯密从“经济人”假设的前提出发,认为各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及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竞争”。因为自由竞争可以增加社会福利,而国家干预私人经济使之符合社会利益“恐不是人间智慧和知识所能做到的”,更有可能会使某些社会成员的福利减少,甚至会因权力自身导致腐败。因此,他从原则上反对国家干预而奉行自由放任的不干涉态度,强调为了维护和促进经济自由和竞争,应尽量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自由竞争获得社会财富,而将国家权力限制在特定范围内。近代经济自由主义者通过“市场”与“国家”职能的区分看到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并将政治自由主义者设想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通过国家保障市场经济下的平等交易和契约自由获得了实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透过对国家权力界限的限定和私人社会不受公共权力侵扰的规定,打破了国家权力无所不及的专制主义思想,为使社会和个人获得政治上的解放提供了学理性引导。然而,自由主义的放任的政策使资本的所有者依靠攫取的巨额财富占领国家退出的领域,并依靠经济权力吞并国家政权进而实现对个人和全社会的控制。

三、国家理性主义:国家决定社会

与“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近代自由主义观相对应的便是国家理性主义观。它宣扬“国家决定社会”理念,将国家视为公共利益或公共意志的化身,主张个人在国家面前应放弃自己独立的个人权利或私人利益。这一思想在近代的集大成者便是黑格尔,他试图使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的政治国家不由市民社会决定,而相反地使它决定市民社会。

自古希腊时期以来的众多思想家曾致力于区分国家和社会的努力,并据此做了不少有价值的探索。然而,直到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分界变得明显起来,该研究才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黑格尔在理论上自觉把握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化的历史趋势,成为真正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概念而与国家做出学理上区分的历史第一人。他完全否定契约论者混淆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观念,认为“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只能看作私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而不可能成为国家与私人之间以此进行权利义务设定。因此,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共同体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政治国家”,而只是人们基于私人利益的、为谋取物质生活需要而相互依赖的一种形式上的共同体,即市民社会。这样,黑格尔就将“市民社会”这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同等含义的古老概念发展为与国家相对的比较性范畴。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含有下列三个环节:第一,通过个人和劳动与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第二,包含在上列体系中的自由这一普遍物的现实性,即通过司法对所有权的保护。第三,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其中,“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这显露出黑格尔市民社会论的经济活动指向,即从市场经济关系本身出发揭示市民社会的本质。他认为,市民社会成员追求的是以个人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特殊利益,而这些特殊利益必须“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独立的单个人的“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才能加以实现。

黑格尔从市民社会伦理的“不自足”性切入,推演出国家决定社会的结论。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的个人为追求各自的利益和目的而联合成的特殊的社会结合形式。它“是个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充满着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贫困与富足等各种各样的矛盾。这就需要一种能包括各个部分的、关心大众福祉的、有手段在竞争者中裁决的力量来调控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不受侵犯。这种力量便是处于市民社会之外而又高于市民社会之上的、能代表并反映普遍利益的理性国家。于是,他便提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黑格尔从“正—反—合”的辩证理路对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加以论证。他认为,社会伦理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伦理的最初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处于一个整体之中。但在下一阶段,我们看到原来的伦理以及实体性的统一消失了,家庭崩溃了,它的成员都作为独立自主的人来互相对待,因为相需相求成为他们的唯一纽带了。人们往往把这一阶段即市民社会看作国家,其实国家是第三阶段,即个体独立性和普遍实体性在其中完成巨大统一的那种伦理和精神。”在他看来,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国家以“普遍利益”和“公共福利”为目的,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最高的、最完满的形式或样式,是真、善、美的统一体,是一切价值最终的赋予者与评判者,其“根据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最高权力”和终极目的,是高于市民社会、优于市民社会、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力量,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在伦理层面处于“不自足”的地位,它们的存在也必须以国家为前提并从属于国家。

黑格尔既完成了对国家与社会的区分,又把握住了现代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及它和传统社会的本质区别,实现了对政治自由主义者的“社会契约”说和经济自由主义者的“无形之手”说的哲学反思,开创了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现代理解。然而,他极力把市民社会置于国家的控驭之下的努力与界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企图是背道而驰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念实际上隐含着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及和社会可以被完全政治化的逻辑,而这种观点及其隐含的逻辑往往趋于使市民社会因被完全政治化而被统合于国家之中。因此,他“对国家加以理想化,以及对市民社会给予道德上的低评价,这两者结合在一起都不可避免地要导致政治上的独裁主义”。而且,这种理想化的国家是黑格尔从“绝对理念”的自我运动出发,经过一系列逻辑论证和理论推演后“想出来的东西”,而不是他对现实国家历史发展的考察。这表明黑格尔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并没有完全了解,更没有能力在这两者之间划出鲜明的界限。比如,他混淆了社会和国家的职能,没有把“司法”和“警察”当作国家机构而将其划入市民社会之中。再有,他把家庭看作伦理精神发展的单一性阶段而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家庭作为“私人利益体系”的一个要素,本应包括在市民社会之内。

应该说,近代自由主义和国家理性主义都意识到了社会与国家的差异,这较之“社会混同国家”的古代国家主义是一个认识上的飞跃。然而,“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自由主义观念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必要之恶”,可以推演出“社会对抗国家”的结构关系,而“国家高于社会”的理性国家观念又过于强调国家塑造市民社会的功能,进而推演出“国家宰制社会”的结构关系。其实,从方法论讲,这二者在根本上是对立互根、两极相通的,即都坚持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冲突关系,而没有看到两者的联系。这样,在解释国家起源问题上,自由主义思想家绞尽脑汁去设定和描绘根本不存在的“自然状态”,进而陷入历史唯心主义,而他们当初从利己主义出发解释市民社会还是带有唯物主义味道的;国家理性主义则干脆沿着唯心主义的路线,去设想一个永恒的、只在观念中存在的“理性国家”。也就是说,它们都没有正确把握国家起源这一科学回答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重要前提,一个没有把自己的唯物主义坚持下去,另一个本身就是从唯心主义出发的,二者殊途同归,都将社会与国家问题的研究引入了一个无法超越的死胡同。

第二节 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立场的确立

一、在《莱茵报》时期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产生动摇

马克思大学时代曾受黑格尔主义的影响,也是理性国家观的信仰者。然而,当他离开平静的校园而投入火热的社会斗争时,接触到大量的现实问题后,他的思想逐渐发生转变。正如他回忆时所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分析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泽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在此期间,马克思以颇深的法律和哲学专业素养,通过若干篇政论性文章揭示了“实然”的普鲁士王国与“应然”的理性国家间的矛盾。

作为《莱茵报》的编辑和主编,马克思遇到的第一个现实问题便是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与出版自由问题。从中,他看到了理性的国家的“法律”与现实的政府的“法令”之间的矛盾。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将国家的法律与政府的行政法令做了区分,认为“出版法”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普遍规范,而“书报检查令”只是“在某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理性和国家道德的举世无双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的政府中,当政集团的龌龊的良心却臆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其实它不过是政府官员的思想”。这种惩罚“倾向”而不是“行动”的行政法令“在指责新闻出版界时痛斥为反国家行为的一切事情,它自己全都照干不误,并且以此作为书报检查官应尽的职责”,从而使其立法的形式同它的内容相矛盾,进而使只具有“过渡性措施”性质的“书报检查令”成为“出版法”所奉行的基本准则——肯定和支持人们的出版和言论自由的对立面。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的辩论》中,马克思又进一步分析了书报检查制度导致的政府与国家的异化,认为在实行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没有新闻出版自由,但作为国家机关的政府自己却享有这种自由。于是,“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也就是说,后者“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前者“才是真正的法律”。然而,马克思此时并没有放弃对理性国家观的推崇,仍坚持认为“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在他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只是普鲁士政府行为对国家理性的暂时背离。

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的辩论》中,马克思还察觉到省议会不同代表观点交锋的背后深深隐藏着各自等级物质利益的对立。他认为;“在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中,特殊等级精神比其他任何场合都表现得清楚、明确而充分”,“特定领域的精神、特殊等级的个人利益、品质的先天的片面性表现得最为强烈、明显,露出一副狰狞的面孔”。在此,马克思感受到了理性国家的“普遍原则”与现实国家的“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他又对此作了更深刻的分析,直接探讨了作为法律制定者的省议会与林木所有者的利益关联性。马克思看到省议会在“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的问题上,“利益所得的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他认为省议会把捡枯枝视为盗窃林木的行为“明显地暴露出私人利益希望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手段”。在马克思看来,普鲁士国家并不是普遍理性的代表者。面对林木所有者以牺牲穷人利益为代价肆无忌惮地追求私人利益而置普遍利益于不顾,国家已“变成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即“整个国家制度,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以便使一切都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使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如果说“书报检查令”还只是政府的“法令”对理性的国家“法律”的背离,那么“林木盗窃法”则反映了由代表特殊利益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本身与理性国家原则的矛盾。马克思将其咒骂为“下流的唯物主义”,认为这种为特殊利益服务的立法行为是“违反各族人民和人类神圣的精神的罪恶”,这也表明此时他的思想仍笼罩在理性主义的光环之下。

此外,这一时期马克思还看到了国家管理原则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他从“私人状况”和“国家状况”的相互关系出发分析了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指出不能认为该地区的贫困状况和国家管理机构无关。正如不能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位于国境之外一样,并强调这种贫困状况同时也就是管理工作的贫困状况。它集中反映了国家的管理原则同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内在于脱离“治于人者”的广大公民的官僚等级制度的本身。马克思以国家不顾贫苦农民(葡萄酒酿造者)利益的事实,再次验证了这种官僚等级制度的国家不可能是全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而只能是管理者谋求统治阶级的甚至官员个人私利的工具。国家管理原则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促使马克思创立了从社会客观关系来解释国家活动的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他指出:“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但是存在着这样一些关系,这些关系既决定私人的行动,也决定个别行政当局的行动,而且就像呼吸的方式一样不以他们为转移。只要人们一开始就站在这种客观立场上,人们就不会违反常规地以这一方或那一方的善意或恶意为前提,而会在初看起来似乎只有人在起作用的地方看到这些关系在起作用。”马克思从前认为私人利益对国家和法的制约不符合理性国家的原则,现在看到了社会客观关系对国家的制约作用,并力图探求国家制度和政府行为产生的客观基础,这促使他不得不重新审视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

总之,《莱茵报》时期的斗争实践,使马克思接触到大量的“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间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理性国家在物质利益面前所表现出的苍白无力,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态度由推崇转向怀疑,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也由头脑中的“理性国家”转向客观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然而,这时的马克思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只是“动摇”,还没有达到“颠覆”,因为此时他只是在经验层面上看到了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的矛盾,还没有对此展开系统的理论反思,更没有深入到市民社会内部去探究这种矛盾的根源所在。也就是说,他只知道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还不完全清楚这种矛盾为什么会存在。

二、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理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

为了破解《莱茵报》时期“苦恼的疑问”,马克思从生活退回到书斋去探究世界历史。他借助大量的历史材料,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展开研究,写下了五本历史学笔记,即《克洛茨纳赫笔记》。在此期间,恰逢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提纲》出版,该书对马克思从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下解放出来起了巨大的作用。在费尔巴哈看来,存在是主词,思维是宾词。而思辨哲学则歪曲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思维、属性)的相互关系。因此,“我们只要经常将宾词当作主词,将主体当作客体和原则,就是说,只要将思辨哲学颠倒过来,就能得到毫不掩饰的、纯粹的、显明的真理”。受费尔巴哈的启发,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作了系统的理论清算。

马克思没有使用费尔巴哈那种“将脏水连同婴儿一起泼掉”的方式对黑格尔的思想做全盘否定的批判,而是吸收了其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肯定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做出的学理区分,认为“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的,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而且他还把黑格尔归入市民社会的“警察”、“法庭”剔除到“国家”中去,认为它们“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捍卫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从而完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彻底分离。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在他看来,“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谓语。而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在他那里,“观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马克思借鉴费尔巴哈的“颠倒法”,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理性国家观斥责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他通过重新认识真正的主体,并追溯其在国家中被“对象化”的过程后,认为:“黑格尔的论点只有像下面这样解释才是合理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况、任意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国家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的构成部分……是国家的存在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因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这样,马克思在颠倒了黑格尔观点的基础上理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意在表明:设想国家能够具有一种使市民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变得和谐并在更高水平上统一他们的普遍特征,这只是一种空想。

为此,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矛盾的“表面化”问题,认为黑格尔“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在他看来,解决这种矛盾的“表面现象”就是,一方面,黑格尔以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为前提,并把这种状况阐释为观念的必然环节、理性的绝对真理,把国家的自在自为存在着的普遍东西同市民社会的特殊的利益和要求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他的愿望又是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不分离,把扬弃这种分离看作是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于是,他便把矛盾的解决寄希望于国家内部,而且要以“市民社会各等级本身同时构成立法社会的等级要素”的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解决矛盾的保守性,认为这种试图以立法权作为中介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统一的努力是徒劳的,因为市民社会通过议员参与政治国家,正是它们分离的表现,而且正是它们纯粹二元性统一的表现——代表的对象是普遍利益,而特殊利益则是代表的物质,特殊利益的精神则是代表的精神。这就使得黑格尔制造了代表制究竟是以“信任”为基础还是“纯形式的游戏”的二律背反,在议员究竟是代表普遍利益还是特殊利益问题上摇摆不定。因此,立法权本身“在自己内部也需要中介,也就是需要掩盖对立”。在马克思看来,对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认识,主要是要了解这些矛盾的形成过程和这些矛盾的必然性,即从这些矛盾的本来意义上来把握矛盾。但他认为,这种理解不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去重新辨认逻辑概念的规定,而是要把握特有对象的特有逻辑。市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逻辑才是克服市民社会与国家矛盾的根本性力量。于是,马克思提出在批判了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之后,一定要“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看法”。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也尝试了从经济层面展开对黑格尔“国家决定社会”思想的批判,批判的重心集中在“国家支配私有财产”的观点上。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把长子继承制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是“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决定性的因素变为被决定的因素,把被决定的因素变为决定性的因素”。紧接着,马克思对“长子继承制”的本质及其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阐述,认为政治结构、政治目的的内容、政治目的的目的及其实体“就是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在长子继承制中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表现在“政治国家使私有财产脱离家庭和社会而孤立,使它变成某种抽象的独立物”。这种“支配权”就是“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既不依赖于市民社会,也不依赖于政治国家,而这两者又是这种独立的私有财产的具体表现并由此产生所谓的“自由”和“政治情绪”等各种理念,这充分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中的中介并不是所谓的“等级要素”,而恰恰就是这种独立的私有财产。通过对私有财产性质的分析,马克思对包括政治国家和政治制度在内的“普遍物”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示,认为在现代政治国家中,一切所谓的“普遍物”其实都是各种特定的“私有财产”的表现形式,私有制其实就是政治国家的国家制度本身。正如他所讲:“如果‘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在政治国家中,在立法权中具有政治的无依赖性的意义,那么它就是国家的政治无赖性。这样,‘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或‘真正的私有财产’不仅是‘国家制度的支柱’,而且还是‘国家制度本身’。”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和国家关系的阐述,预示着他将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形成更具突破性的认识。但这时他还没有从市民社会中划分出经济关系,因而只是从法学的“产权”理论而不是经济学的“所有权”理论进行分析,且表述还充满着思辨哲学的晦涩话语。

三、在《德法年鉴》上公开申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立场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部未完成的手稿中,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看作国家的人为基础。然而,当时他的意图是理顺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因而没有具体阐述这一思想。1844年2月,马克思与卢格在当时革命者的集会地——巴黎创办了《德法年鉴》。在《德法年鉴》上,马克思发表了他在克洛茨纳赫时期写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篇文章,公开申明自己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唯物主义立场,即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在这两篇文章中,马克思从“人的解放”的高度深化了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的“市民社会是国家的人为基础”的观点。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沿用黑格尔的做法,以“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表征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借用费尔巴哈“类本质”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作“私生活”的领域,而把国家视为“类生活”领域,认为:“完成了的政治国家,按其本质来说,是人的同自己物质生活相对立的类生活”,而“这种利己生活的一切前提继续存在于国家范围以外,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然而是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性存在的”。这样,马克思便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就是“私生活”和“类生活”的分离。紧接着,他又从人的二元化的角度继续探讨了这种“私”与“类”的分离,指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生活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他进一步阐释道:“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是世俗存在物。在这里,即在人把自己并把别人看作是现实的个人的地方,人是一种不真实的现象。相反,在国家中,即在人被看作是类存在物的地方,人是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在这里,他被剥夺了自己现实的个人生活,却充满了非现实的普遍性。”由于现代社会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使得个人既生活在政治国家“类生活”的普遍活动中,更生活在充满物质欲望和私人利益的“私生活”的特殊生活中。其中,“类生活”是虚幻的、抽象的、脱离自我的生活,而“私生活”则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直接的现实生活。这样,马克思在坚持“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分离的基础上,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发展为“现实”的“私”生活与“虚幻”的“类”生活的分离。这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身的分裂、异化还讲得很少(甚至还没有用异化分析市民社会)。

马克思撰写《论犹太人问题》的目的之一在于批判布鲁诺·鲍威尔把犹太人的解放归结为宗教解放的错误做法。为此,他在文中不仅分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物质要素”的分离,还阐述了它与市民社会的“精神要素”分离的问题。在批判布鲁诺·鲍威尔的观点时,马克思认为:“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的这种世俗冲突,政治国家对自己的前提——无论这些前提是像私有财产等这样的物质要素,还是像教育、宗教这样的精神要素——的关系,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分裂,鲍威尔在反对这些世俗对立在宗教上的表现而进行论战的时候,听任它们持续存在。”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构成包括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其中,物质要素包括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精神要素包括宗教、教育等。在此基础上,他从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两个方面分析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实现分离的机制,从物质要素来看,“一旦国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国家作为国家就废除了私有财产,人就以政治方式宣布私有财产已被废除”,但是“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因为“财产资格是从政治上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一个形式”;从精神要素看,马克思以北美各州为例,认为“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了的国家,宗教不仅仅存在,而且是生机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此时,“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这就揭示出政治解放的意义在于使人在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摆脱了国家的束缚,即在物质层面实现了对财产的私有权,在精神层面使宗教成为了自己私生活的一部分。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没有将市民社会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且注意到了它的精神和文化领域。

马克思批判布鲁诺·鲍威尔把人的解放归结为宗教解放观点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批判他混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做法。他认为,在犹太人解放这个问题上,“鲍威尔的错误是在于他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他没有探讨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并且“毫无批判地把政治解放和普遍的人的解放混为一谈”。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的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因为政治解放使国家从宗教束缚下解脱出来,并废除了人们在政治上的不平等,这的确是一个进步,然而人们在社会领域中的不平等境况却未得到根本的改观。这就意味着,政治解放有自己的“限度”,这种限度在于:如果说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的话,那么“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也就是说,政治解放并没有克服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相互异化,而是通过把人二重化而完成了这种异化。马克思将造成这种异化的根源归结到经济领域,认为:“犹太人的实际政治权力同他的政治权利之间的矛盾,就是政治同金钱势力之间的矛盾。虽然在观念上,政治凌驾于金钱势力之上,其实前者是后者的奴隶。”于是,在马克思看来,将宗教从政治领域剔除出去,是无济于事的,人类解放只有通过国家和金钱的消灭才能达到,政治革命只有深入并扩展到对市民社会的改造、废除私有制时,才转变为人类解放,而随着私有制的废除,人的二重化也将克服,从而使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在自己的经验生活、个体劳动、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的存在物;同时使个人也认识到自己的“固有的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让社会力量不再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己分离。这样,人的解放就超越了政治解放的限度,不仅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而且消除了社会不平等的经济根源,进而又从根本上保证了社会平等的实现。也就是说人的解放的程度,归根到底取决于人在社会领域解放的程度。这就从主体和价值层面说明了社会对国家的决定关系。

如果说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提出“人类解放”的任务,那么,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他则解决了依靠谁来完成这一任务和实现这一任务的途径问题,并从中得出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解放的物质力量的结论。他认为现在“就在于形成一个被戴上彻底枷锁的阶级,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形成一个表明一切等级解体的等级”,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这个特殊等级”。在他看来,无产阶级不是与国家制度的后果发生片面的对立,而是同这个国家制度的“前提”——私有制发生全面的对立,因此,“无产阶级宣告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的解体,只不过是揭示自己本身存在的秘密,因为它就是这个世界制度的实际解体。无产阶级要求否定私有财产,只不过是把社会已经提升为无产阶级的原则的东西,把未经无产阶级的协助就已作为社会的否定结果而体现在它身上的东西提升为社会的原则”。明确了超越市民社会、实现人类解放的革命动力后,马克思又再次退回到书斋,到政治经济学中去验证自己的结论。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无产阶级的社会革命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正确途径。他认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度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的人的解放;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整个的人类奴役制就包含在工人对生产的关系中,而一切奴役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变形和后果罢了。”但是,这时的马克思还不是通过对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的分析来说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的,而是用异化理论来论证的。

如果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马克思主要是从客体意义上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观点的,那么,在《德法年鉴》时期,他则从主体——“人”的意义上深化了对自己观点的认识。这时期的“深化”还体现在,从“私”和“类”的区别揭示出社会的“现实”性与国家的“虚幻”性的矛盾,从而为后来科学阐述社会与国家及其二元化的本质做了理论的铺垫。而且,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的挖掘,使得自己的社会与国家的分析框架呈现出一种复合二元结构。它虽然仍属于社会与国家二分法的范畴,但其中已蕴含着在市民社会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与文化领域意蕴。这可以看作是现代的“国家—市场—公民社会”三分法的思想渊源。然而,此时马克思的研究还是以社会与国家二者的对立为前提的,而要从社会领域寻找二者的矛盾根源,必须在社会与国家之间建立联系,并在这种联系中把握二者的统一。

第三节 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科学化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前提理顺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他用政治异化的理论进一步阐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和对立。也就是说,马克思这段时期的研究目的在于确立自己“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唯物主义立场,主要是回答“市民社会”和“国家”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随着研究的深入,他开始关注二者的相互关系,探讨两者的统一性问题。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从政治的观点来看,国家和社会结构并不是两个不同的东西,国家就是社会结构”,现代“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天然基础,正如奴隶占有制的市民社会是古典古代国家赖以存在的天然基础一样”。

一、在批判鲍威尔思想时阐述“市民社会是国家的自然基础”

1844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巴黎第二次富有历史意义的会面时,完成了两人的第一次理论合作,创作了《神圣家族》。在该书中,马克思批判了布鲁诺·鲍威尔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的错误思想,并延续他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的观点,认为:“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揭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自然”属性。

从社会主体层面来说,现代国家基础的“自然”属性源于利己的市民生活和市民个人。马克思从“利己主义的个人”出发,认为把市民社会成员联结起来的不是国家,而是利益,指出:“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不管它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的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因此,把市民社会的原子彼此连接起来的不是国家,而是如下的事实:他们只是在观念中、在自己的想象这个天堂中才是原子,而在实际上他们是和原子截然不同的存在物,他们不是神类的利己主义者,而是利己主义的人。”在他看来,国家乃是市民社会抽象的政治存在,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自然基础”,其自然属性源于由于各个不同个人之间的“私人利益”需要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然性”,而使整个市民社会在个人的私人利益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现实的市民生活。因此,他认为:“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还会妄想,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系,其实恰恰相反,国家是由市民生活来维系的。”市民社会是以现实的物质活动为其基本特征的,社会成员的现实联系也是以个人对现实物质利益的追求与竞争为主要内容的自发的市民生活,且市民本身还要“力求”使自己的“自由的个性”能够得到“承认”,而这种“自由的人性”和对它的“承认”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的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的生活内容,即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的不可抑制的运动。于是,马克思认为“现代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本身。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正如现代国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而今它又通过人权宣言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实现对个人在自然的利益竞争中的“自由的个性”的官方确认。

从社会机制层面看,构成现代国家自然基础的是消灭了特权的市民社会。在马克思看来,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出来并与等级制度相对立的现代国家,通过宣布“普遍人权”承认自己的出生权,并通过采取各种废除封建特权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自然基础。现代国家中的各种“自由”、“人权”等具有市民生活内容的要求,正是与政治社会的“特权”相对立的市民生活自发的自我发展的要求。正如他所讲:“工业活动并不因行帮、行会和同业公会的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消灭了这些特权之后,真正的工业才会发展起来。土地私有制并不因土地占有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的特权以后,才通过土地的自由分割和自由转让而开始土地私有制的普遍运动。贸易并不因贸易特权的消灭而消灭;相反地,只有通过自由贸易,它才获得真正的实现。同样地,只有在没有任何特权宗教的地方(北美的自由州),宗教才实际上普遍地发展起来。”因此,他认为“现代‘公共状况’的基础,发达的现代国家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认为的那样是由特权来统治的社会,而是废除和取消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的发达的市民社会。在这里,没有任何‘享有特权的封闭状态’同别的封闭状态相对立,也不同公共状况相对立”。由此看来,特权的消灭意味着对个人权利、利益、自由和个性的尊重,而在这些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力量的合力作用下便形成了以自由、平等、竞争为基础的社会运行机制。这样,现代市民社会便从国家这个政治桎梏中解放出来,它冲破了“权力本位”的魔咒,使私有产权冲破了政治权力的管制,使社会主体摆脱了政治特权、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束缚而成为真正属于自己的相对独立的自由人,让商品和要素所有者按照统一的价值标准进行平等交易,从而解除了人的财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的封建枷锁,消灭了社会等级之间的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培育出了现代社会中的独立产权和独立个人,也使基于等级制的臣民变成了政治平等的公民,从而造就了现代国家的主体力量。换句话说,作为社会主体的个人,其公民资格的取得,并不是基于他在社会关系中的某种特定地位,而是基于他具有人的资格本身。

从社会经济根源层面讲,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自然基础就是社会的财产权力。马克思认为:“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牟利的龌龊行为,反而赋予人以经营的自由。”国家对普遍人权的承认就是对人们占有财产和追求财富自由的承认。而在马克思看来,财产不是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的纯粹的自然物,只有当作为物质载体的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为人所拥有时,它才成为财产。也就是说,财产也是一种权力,一种所有者的权力。这种权力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以所有权为基础,通过经营管理权、产品和财产的分配权等多种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控制、支配乃至统治他人的权力。它在政治决策、政治目标、政治资源分配和政治体制建构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产生于财产权力,即“所有者权力”,并为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服务。他举1830年的法国自由资产阶级为例,这时法国的自由资产阶级终于实现了其在1789年的愿望,与大革命前的资产阶级不同,他们的政治启蒙运动已经完成。他们不再把立宪的代议制国家看作国家的理想,不再认为争取立宪的代议制国家就是致力于挽救世界和达到全人类的目的,“而是把它看作自己的独占权力的正式表现,看作对自己的特殊利益的政治上的承认”。所以,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是靠国家权力来“维持”的,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这种“维持”意味着统治阶级利用政治权力,以公共利益代表的名义制定社会资源的分配规则、干预社会生活,把本阶级占优势的财产权力提升为政治权力,以维护、巩固本阶级的物质利益。

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阐明“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现实基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明确提出市民社会“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明示出,此时马克思语境下的“市民社会”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即从指代中世纪晚期城市兴起和近代政治革命结果的“现实”的市民社会,转变为表征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等物质生活领域的“一切时代”的市民社会。这个“基础”也进一步验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统一的可能性,即二者统一于由“利益”联系起来的现实的市民生活和社会关系整体。较之先前的“自然基础”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现实基础”论更是超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鸿沟,将国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解。

首先,马克思赋予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以新的内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延续黑格尔的“二分法”思想,将“特殊利益体系”和“普遍利益体系”看作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界标。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马克思指出:“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矛盾上,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又深化了这一思想,认为:“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虚幻性就在于,国家在外观形式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它所制定的法律,也对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然而,其内容则只是为了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这样,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就转化为“实际的利益内容”与“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之间的区别。市民社会中的“实际利益”不仅包括单个人或单个家庭的特殊利益,而且包括由日益扩大的交往而形成的普遍利益,国家只是采取了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紧接着,他又进一步阐述道:“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这表明,围绕着国家形式的斗争的实质是社会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这种“分离”的新解意味着国家与市民社会势必存在着一种作用与反作用的相互关系。它不仅从“内容决定形式”的深层面深刻论证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而且“虚幻的形式”还明示出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即它不具体申明代表着哪个阶级的利益,从而与社会中的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相分离,表现出表面上的“超脱”性,并利用这种“超脱”对社会施行强制性的影响。这种“分离”的新解的意义还在于揭示出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现实分离实现之前存在着二者逻辑上的分离。

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做出新的解释的基础上,马克思超越了“特殊利益—普遍利益”的二元分析模式。如前所述,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起,马克思一直沿用“普遍利益—特殊利益”的二元模式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事实上没有摆脱黑格尔的研究路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把国家看作是共同利益采取的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于是,在现实社会就形成了“单个利益—阶级利益—全体利益”的三级利益结构。这其中,“阶级利益”相对于“单个利益”而言具有普遍性,而在“全体利益”面前则又成了“特殊利益”。统治阶级掌握国家的目的是通过国家来维护本阶级的特殊利益,但却把国家宣称为“共同利益”的代表。其实,共同利益只具有“普遍”的形式,而全体利益才是“普遍”的实质。统治阶级赋予了国家以“共同利益”的“普遍”外观的目的,无非是为其统治的合法性进行辩护。所以,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这种共同利益只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而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则完全是虚幻的,甚至“是新的桎梏”。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关系包含着两层含义,即在统治阶级内部体现的是普遍的阶级利益与各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而对整个社会,则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特殊利益与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利益的关系。“虚幻的共同体”概念反映了代表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国家与反映所有相互交往的个人的“普遍利益”的社会对立的本质属性,揭示出国家的“共同体”形式是由在市民社会中占统治地位阶级的物质利益内容决定的,这样,马克思就将黑格尔的“特殊利益——普遍利益”的二元模式具体化为“单个利益——共同利益(实质是阶级利益)——全体利益”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从而也揭示出了社会“实际的利益内容”与国家“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之间矛盾的深层次原因。

同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基础作用的理解也已从“人为基础”和“自然基础”深化为“现实基础”。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称为国家的“人为基础”;在《神圣家族》中,市民社会又被视为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仍然受着费尔巴哈人本唯物主义的影响,即把市民社会中的“人”看作抽象的“自然的个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把市民社会明确为构成国家的“现实基础”。在他看来,社会中的“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人”,而是处在社会普遍交往之中的“各个人”,他们为了生存和生活,必须进行生产,生产的发展导致分工的出现,分工的发展又“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使这种社会共同利益陷入危机。为此,“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于是便产生了与特殊利益脱离的、凌驾于社会之上并统治社会的国家。他进一步解释道:“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前面的学术已经表明,这个社会是以简单的家庭和复杂的家庭,即所谓部落制度作为自己的前提和基础的……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的发源地和舞台。”于是,他把“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并“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这样,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市民社会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国家基础的“现实性”,而且还成功地把国家起源的思考置于现实社会基础之上。

三、在批判蒲鲁东思想时实现对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科学理解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市民社会”和“社会”常常是混用并可以相互置换的。他经常将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市民社会”范畴表征“社会”,用来探讨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一分析范式直至《德意志意识形态》达到成熟。1846年,马克思在为《哲学的贫困》而致帕·瓦·安年柯夫的信中就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基础作用作了经典而准确的概括,同时也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内涵作了更加明确的界定。他指出:“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在此,马克思科学界定了“市民社会”的内涵和构成要素,认为市民社会就是非国家领域的统称,包括社会制度、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等要素,而这又都是建立在生产、交换、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基础之上的。这表明,市民社会具有经济本质,但不仅限于经济领域,它也包括社会的文化和生活领域。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指明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地位及对国家的“决定”作用,认为“一定的市民社会”决定作为“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另外,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表述也明示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时间限度,即二者不是从来就有的,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状态”和“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

马克思早期从“市民社会”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其实包含着两个维度的探讨——历史的维度和现实的维度,前者主要考察国家存续期间社会与国家关系演化的一般历史规律,而后者则主要探讨中世纪末期城市兴起和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市民”的社会与现代国家发展的现实层面。然而,对“市民社会”的多重理解难免使研究陷入模糊化的境地。1847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批判蒲鲁东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使用了“市民社会”、“社会机体”、“资产阶级社会”三个概念,为从“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准确、科学地表述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在历史维度的分析上,“社会机体”成为研究社会与国家一般发展规律的主要范畴。如前所述,“市民社会”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是随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失去意义,马克思的价值取向就是“为消灭国家和市民社会而斗争”。如果将其适用范围扩大,那势必将国家的存在视为永恒的现象,进而在国家起源问题的解释上也会遇到困难。或许有人会问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正是“一切历史阶段”、“一切时代”、“全部历史”来阐明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基础作用的吗?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1888年,恩格斯在英文版上“将至今一切社会”补充解释为“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因为“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史,或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没有人知道”,《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又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前,而且马克思也是到晚年才系统考察人类的史前社会的。据此,这里的“一切历史阶段”、“一切时代”、“全部历史”的物质交往形式可以理解为“有文字记载的全部历史”,这时的私人利益已经逐步发展成为阶级利益。因此,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一般视阈下的市民社会,是贯穿于自国家产生以来的全部有阶级存在的历史。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将国家看作是建筑在市民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矛盾基础之上的“虚幻的共同体”时,就表明他把国家看作社会的一部分而纳入到社会机体中去整体把握。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又进一步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发展的限度,认为“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因为政权正是市民社会内部阶级对立的正式表现”。这种时间上的限度表明,“市民社会”与“国家”这对分析范畴仅适用于有阶级存在的历史阶段,而对“史前社会”与“未来社会”的发展缺乏有力说明。于是,他便明确以“社会机体”概念来表征社会,认为社会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它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是以人的实践和交往活动为基础的“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相互制约、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与“市民社会”论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对立和分离不同,“社会机体”论是将国家视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作为社会存在的产物,虽然表面上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但它必须处于整个社会有机体的组织体系和矛盾运动之中。这样也就可以避免自由主义思想家绞尽脑汁去设定和描绘根本不存在的“自然状态”而陷入历史唯心主义的窘境。

同时,“资产阶级社会”也成为研究社会与国家发展的现实维度的主要范畴。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神圣家族》,马克思用“市民社会”主要指代他所生活的西欧近代社会。在马克思看来,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推动了伴随着中世纪城市兴起的市民社会摆脱国家的束缚而逐步确立。正如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而“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须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尽管马克思这时期也着重探讨了市民社会的商品交换关系、资本和劳动关系等。但此时他的考察对象主要是德国和法国。德国还没有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虽然进行了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但是小农经济仍然占很大比重,均没有形成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而且,此时马克思的思考和表述仍是哲学思辨式的,还缺乏政治经济学的科学分析。因此,尽管他看到了资产阶级统治下的社会的实质,但一直没有使用“资产阶级社会”的概念。到了《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政治经济学思想的同时,明确使用“资产阶级社会”这一概念,指出:“社会、联合这样的字眼是可以运用于一切社会的名称,既可以用于封建社会,也可以用于资产阶级社会——建筑在竞争上的联合”,并认为“资产阶级得势以后”,“一切旧的经济形势、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这样便实现了“资产阶级社会”概念与“市民社会”概念在分析现实社会问题上的有效衔接。此后,“资产阶级社会”成了他分析现代社会的主要范畴。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当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时,社会的“市民要素”的发展达到了顶峰。资产阶级社会作为“最后一个对抗形式”的社会是“最发达和最多样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它既是阶级社会的典型形态,更是市民社会的典型形态。

至此,马克思便彻底厘清了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厘清”主要体现在:①把被黑格尔“头足倒置”的社会与国家关系又颠倒了过来,并从“现实基础”的意义上形成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②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的概念,确立“社会机体”和“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从历史维度和现实维度考察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要范畴。

第二章 对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剖析

——马克思社会与国家理论的成熟

马克思在弄清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之后,便深入到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内部进行剖析。因为在他看来,资产阶级社会是典型的、充分发展了的、能够借此透视一切已经消亡了的社会关系的“标本形式”;资产阶级国家是“最完备”的国家机器。这就意味着,只有通过对资产阶级社会和国家的解剖,揭示出整个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运行的秘密,才可以由此追溯到以往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态的社会与国家的内在矛盾。

第一节 对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关系历史内涵的深刻揭示

1847年11月,马克思参加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受同盟委托,他和恩格斯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撰写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于1848年2月公开发表。在这一部标志着马克思主义诞生的纲领性文献中,他们通过分析西欧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分离的历程、意义、矛盾和趋势,勾勒出二者分化与统一的历史进程。而后,马克思在《新莱茵报》上发表的《雇佣劳动与资本》等文章则进一步阐发了《共产党宣言》中的思想,特别是对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对立的社会经济根源作了初步分析。

一、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级时代实现了现实的分离

《共产党宣言》开宗明义地指出,至今一切有文字记载的社会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马克思认为,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私人利益和阶级利益产生以后,为了协调社会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矛盾,把阶级斗争控制在可控的“秩序”范围内,这就使得作为“虚幻共同体”的国家来进行实际的干预和约束成为必要,于是整个社会也随之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个领域,但是社会和国家这种在逻辑上的分离并不意味着它们在现实中也是分离的。国家在产生之初,便凌驾于社会之上,并从市民社会中夺走了全部权力。在马克思看来,这时的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这种国家与社会的一体化的格局使“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代的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这表明,在专制权力所依靠的古代和中世纪,由于农业文明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支配生产的阶级对国家权力依靠性较强,人们依据政治身份划分不同的等级,整个社会建立起了一套以君主为塔尖、高等级牵制低等级的金字塔式的统治体系,使得市民社会淹没于政治国家之中,个人淹没于等级、公会行帮、特权的包围之中,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把市民社会牢牢依附于政治权力之上。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讲,在封建主义时代,“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地具有政治性质,就是说,市民生活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因此,在中世纪,等级制度通过“等级”这一中介实现社会与国家的同一,使“市民社会的生活机能和生活条件还是政治的”。从未停止过的奴隶反抗奴隶主、农奴反对封建主的斗争的实质便是市民社会力图捍卫自身权利。

紧接着,《共产党宣言》考察了西欧资产阶级的产生历程及其与市民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从中世纪的农奴中间产生了初期城市的自由居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间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随着“交换手段和一般商品的增加”,社会中的“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等市民要素前所未有地高涨起来,致使以前那种封建的或者行会的工业组织已不能再满足随市场出现而增加的需求,进而被工场手工业取而代之;行会师傅被工业的中间等级排挤掉了,各种行业组织之间的分工也随着各个作坊内部分工的出现而消失了。这些都促进了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的迅速发展,最终,市场的扩大、需要的增加和由蒸汽和机器引起的产业革命的推动,使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市场手工业,现代资产者代替了工业中的中间等级。在中世纪末期,农村中少部分农奴离开农村来到城市,从事商业活动,逐渐成了城关市民,商品经济在专制国家统治的夹缝——城市中逐步兴起。这些初期城市的自由居民摆脱了封建领主的控制而成为商人、手工业者或工场主,以商品货币关系为核心的非政治性“市民”社会获得了相对自主的发展空间。当“大工业和普遍竞争所引起的现代资本”创造了独立于国家政权实体的所有制关系时,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开始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而由于私有财产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的独立存在。这样,包括物质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领域不再受国家权力的直接干涉和管制,社会便逐步地从国家中分化、脱离出来。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经历了行会手工业、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三个历史时期,资产阶级也经历了行会师傅、工场主、现代资产阶级三个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资产阶级政治地位的变化也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它在封建主统治时期是一个被压迫的等级,在公社(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90年德文版上加注解释道:‘意大利和法国的市民,从他们的封建领主手中赎买或争得了最初的自治权利以后,把自己的城市团体称为公社’)里面是一个武装的和自治的团体,在一些地方组成为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在另一些地方又组成君主国中纳税的第三等级;后来,在工场手工业时期,它是等级制的君主国里或专制的君主国里与贵族相抗衡的势力,并且是一切大君主国的主要基础;最后,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确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揽的政治统治权”。就是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私人的物质生产和生活摆脱国家干预的要求日益强烈,于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摧毁了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从而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这其中,以法国大革命最为典型。因为法国革命废除了封建所有制,代之以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完全抛弃了任何政治外观,摆脱了国家权力的束缚。而且,法国革命以代议制民主制度取代君主专制制度,为私人领域的独立存在和工商业活动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正如马克思早年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所说:“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在政治生活中没有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从而“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完成的,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共同作用的产物。

二、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级时代实现分离的“现代”意义

《共产党宣言》对资产阶级的历史功绩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如前所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促使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这种分离确立了“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即以商品货币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和以代议制民主为核心的政治制度,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与现代国家。

这种现代性首先表现在,“阶级”取代“等级”成为社会的基本主体。《共产党宣言》认为,古代和中世纪的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尤其在中世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一”的时期,人们的社会等级就是他的政治等级,这种“等级”实质上是对人的个性和自由的剥夺,是一种身份“等级制”社会。而到了资产阶级时代,阶级对立则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应该说,资产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概念,与以往社会的“等级”概念相比,已发生了质的变化。与作为政治概念的“等级”不同,“阶级”是一个经济概念。它既不以政治因素又不以个人的自然因素为原则,而是以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劳动分工为标准,从而使社会成员摆脱那种具有“政治意义”的人身依附关系,真正成为独立的“人”,也使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变成在分工和私有制基础上的“等价”的交往关系。这种现代商品经济社会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要求消灭各种封建特权和“等级”差别,使整个社会只存在简单的“阶级”对立,从而使“一切固定的僵化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被尊崇的观念和见解都被消除了,一切新形成的关系等不到固定下来就陈旧了。一切等级的和固定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一切神圣的东西都被亵渎了。人们终于不得不用冷静的眼光来看他们的生活地位、他们的相互关系”。在次年发表的《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中,马克思再次肯定了“阶级”代替“等级”的历史进步性,认为“正像现代工业实际上消灭了一切差异一样,现代社会也必须消灭城乡之间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一切壁障。在这个社会中还存在阶级,可是已不再有等级了。它的发展就在于这些阶级的斗争,可是这些阶级却联合起来反对等级及其天赋王权”。因为“资产阶级社会不能容忍农业受封建特权的限制,工业受官僚监护的限制。这是同它的自由竞争的生活原则相矛盾的”。

随着等级制的解体和自由竞争机制的确立,“货币本位”便取代“权力本位”成为社会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共产党宣言》用极具文采和充满激情的文字描述道:“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尽管“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造成了人际关系的“冷酷无情”,但是马克思却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的革命功绩。因为这种“货币本位”取代传统“权力本位”的“历史的革命作用”就在于它打破了基于宗法关系的“等级制”和“特权制”,将束缚人们的“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予以斩断,把藏匿于虚幻的“田园诗般的关系”之下的利己主义予以公开。这样,基于身份和等级的“人情社会”就被改造为基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契约社会”,使人们在交换价值面前平等地进行“现金交易”,消除了人们基于政治权力和等级特权下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不等价交换的社会条件,防止政治上处于“高等级”地位的人群对“低等级”人群的财产、自由、平等、安全等权益的吞噬,使人真正成为属于自己的现实的人。在“利己主义”和“金钱至上”行为准则和价值观的规范下,“资产阶级抹去了一切向来受人尊崇和令人敬畏的职业的神圣光环。它把医生、律师、教士、诗人和学者变成了它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它是因为权力和等级的存在而变得“受人尊重”,显得“含情脉脉”,这些“职业光环”和“含情脉脉的面纱”只不过是罩在利己主义之上的虚幻的外观。

与西欧现代社会制度的确立相适应,“代议民主”取代“君主专制”成为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共产党宣言》在描述资产阶级政治地位的发展变化时,认为资产阶级在经历了封建贵族主政的专制君主国的压迫和与之抗衡的阶段后,最终“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在中世纪一切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在打倒旧的专制权力的同时,也消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在政治上的意义,使社会中不论属于哪个阶级的公民都获得了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样,国家事务就不再作为少数掌握政治权力的人的特权,而被“提升为人民事务”,并被“确定为普遍事务”,国家在形式上成为“真实的国家”,即确立了现代民主制度,主要包括代议制民主和权力制衡机制。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将市民社会从君主国家的专制权力的束缚中挣脱出来获得独立存在的时候,公民在政治上平等意味着他们都享有参与政治共同体的权利,但这种参与不是直接参与,而是通过选举代表(即议员)的方式组成立法权机关的间接参与,以实现个体的私人利益和阶级的特殊利益;国家则要通过包括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内的执行权机关来干预市民社会的事务,以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和统治阶级的共同的利益,这也就形成了现代国家分权与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这种权力制衡实际上是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分离与制约关系的政治表现。因为立法权作为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的代表,代表的是政治意识,“而政治意识只有在它同行政权发生冲突时才会显示出自己的政治本质”。因此,与“旧社会的相应的政治表现是天赋国王、监护一切的官僚和独立的军队”不同,在现代国家中,现代市民社会可以通过诸如“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的立法动议对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实施监督。

资产阶级由于实现了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上述历史性变革,构建起了与工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市民社会机制和民主政治制度,打破了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的自由流通和自由配置的制度壁垒,最终促使“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三、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矛盾及其历史趋势

《共产党宣言》在肯定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之后,笔锋一转,写道:“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由此看来,社会与国家在资产阶时代的分离具有历史的革命性的同时,其自身无法克服的二元化矛盾也充分暴露出来了。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化矛盾表现为“虚幻的国家”与“现实的社会”的二重性。近代以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成为欧美世界的普遍法则,这种分离一方面完成了社会的政治解放,使人民群众依靠“普选制”、“代议制”等国家制度由依附于君主和官僚的“臣民”变为独立的、平等的“公民”,使社会力图通过公众的政治参与防止国家与之相异化;另一方面,这种分离把人变成了利己的、孤立的市民,使整个资产阶级社会充满了利己主义。正如《共产党宣言》所讲,“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甚至家庭关系“也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便形成了国家的“虚幻生活”与社会的“现实生活”之间的二元化矛盾。更为根本的是,国家的这种“虚幻性”还表现在它名义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国家,但实际上只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它虽然消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差别在政治上的意义,但它却只有在这些差别存在的条件下才能生存。正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讲:“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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