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特定事项纳税指南(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23:37:55

点击下载

作者:李易红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特定事项纳税指南

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特定事项纳税指南试读:

编写说明

《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的编写初衷是,为广大纳税人以及涉税工作者,针对具体的税收问题,快捷、准确地查找到正确答案和政策依据提供指引。本书的编写方法是,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纳税实务问题对政策进行提取和归集,并注明所依据文件的名称、文号以及失效废止状态。《中国纳税实务指南》共分为4册,分别是《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税收管理指南》《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税收政策指南》《中国纳税实务指南—行业纳税指南》《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特定事项纳税指南》。《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税收管理指南》适用所有纳税人,分为税收征管、税务行政许可、税收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责任、纳税人权利维护等7个部分。税收征管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与稽查、纳税信用管理、纳税评估、对外支付备案管理、纳税人管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税务行政许可、税收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部分,对与税务相关的行政许可、处罚、复议、诉讼的程序性规定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涉税刑事责任部分,对17个涉税的罪名,从定罪、处罚两方面作了介绍;纳税人权利维护部分,就纳税人享有权利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介绍。《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税收政策指南》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契税、印花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等17个税种,对每个税种,从纳税人、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纳税管理5个方面进行归纳整理。基于各个税种的侧重点不同,个别税种强调的重点有所不同。《中国纳税实务指南—行业纳税指南》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农林牧渔、采矿业、电力能源业等12个行业。涉及每个行业的各个税种的规定,在本指南中都有体现,只要在《税收政策指南》里找不到的行业性规定,可以在本指南中查找。《中国纳税实务指南—特定事项纳税指南》包括特殊企业、特殊个人、特殊单位、特殊项目、特殊产品、特殊销售形式和特殊区域7个部分。在《税收政策指南》和《行业纳税指南》里找不到的内容,可以在本指南中查找。《中国纳税实务指南》丛书的使用建议:第一,读者可以通过全书阅读,完整、系统地了解税收常见问题的政策规定。第二,读者可以针对特定问题,通过目录检索查阅获取问题的政策规定,步骤是,先在《税收政策指南》中查阅,再对应相关行业在《行业纳税指南》中查阅,最后看是否属于特定事项,如果属于可以在《特定事项纳税指南》中查阅。第三,读者可通过每一个问题的解答文字下附列的文件名称、文号,查阅文件的全文内容。推荐通过中国税务出版社税收法规库(http://www.taxation.cn)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文件全文。

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及更新变化频繁的特点,为保证读者及时掌握政策变化情况,我们将通过中国税务出版社官网开辟“中国纳税实务指南”专栏,介绍每月最新税收政策动态以及政策更新修正情况,为读者持续性提供政策追踪服务。敬请读者关注。李易红2017年4月1特殊企业1.1 小型微利企业1.1.1 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1.1.1.1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令第512号(下同)1.1.1.2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函〔2008〕251号(2016年5月29日全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二 财税〔2015〕34号1.1.2 增值税和营业税1.1.2.1 小微企业,增值税有何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4530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财税〔2016〕36号1.1.2.2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如何确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1.1.2.3 小微企业,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1.2.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业务或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免征增

值税和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1.2.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还?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1.2.6 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1.3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1.1.3.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代码:0404990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下同)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代码:040499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一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一、二 财税〔2015〕99号1.1.3.2 非居民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50号1.1.3.3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是否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优惠政策(减半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1.1.3.4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履行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1.3.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2)优惠年度的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预缴1.1.3.6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1.3.7 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1.3.8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1.1.3.9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在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1.3.10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1.1.3.11 企业按小微企业预缴,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1.1.3.12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新老政策如何衔接?

■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①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②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③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1.1.3.13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1.1.4 印花税等税费、基金1.1.4.1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免征印花税?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减免税代码:09041502)

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4〕78号1.1.4.2 对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性质代码:62042803)(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一 财税〔2014〕12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一 财税〔2016〕12号1.1.4.3 对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性质代码:990428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二 财税〔2014〕122号1.1.4.4 2016年2月1日起,取消、停征和整合哪些政府性基金项目?

■(1)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2)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3)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4)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5)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6)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1.2 高新技术企业1.2.1 税收优惠政策1.2.1.1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1.2.1.2 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1.2.1.3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1.2.1.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备查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2.2 资格认定1.2.2.1 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3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新申请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5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何进行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本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复审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失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十三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1.2.2.6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条件?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国科发火〔2008〕17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详见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1月1日起,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7 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的有效期?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2.2.8 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如何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国科发火〔2016〕32号1.3 创业投资企业1.3.1 创业投资企业1.3.1.1 创业投资企业,享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1.3.1.2 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3.1.3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如何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一 国税发〔2009〕87号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2009〕87号1.3.1.4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是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一 财税〔2009〕69号

■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三 国税发〔2009〕87号1.3.1.5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二 国税发〔2009〕87号1.3.1.6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备查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汇缴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6)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3.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1.3.2.1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一 财税〔2015〕116号1.3.2.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范围?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1.3.2.3 法人合伙人的投资额如何确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一 财税〔2015〕116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1.3.2.4 法人合伙人的投资期限如何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1.3.2.5 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如何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1.3.2.6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报送的资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在符合条件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1.3.2.7 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需备案、备查资料?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汇缴享受。主要留存的备查资料:(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1.4 企业并购重组1.4.1 增值税和营业税1.4.1.1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1.4.1.2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多次货物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

■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1.4.1.3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 财税〔2016〕36号1.4.1.4 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自201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1.4.1.5 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抵扣的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二、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1.4.1.6 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1.4.2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一般规定1.4.2.1 企业重组包括哪些类型?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 财税〔2009〕59号

■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1.4.2.2 企业重组,当事人各方包括哪些?

■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1)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债权人。(2)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3)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4)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被合并企业股东。(5)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1.4.2.3 企业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十 财税〔2009〕59号

■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三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