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银行私法发展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5 06: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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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海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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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银行私法发展研究

金融生态视角下的银行私法发展研究试读:

主编简介

闫海,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担任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副秘书长等。公开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9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出版独著专著1部,主编、副主编5部,参著3部等。主持教育部、司法部、省社科基金、省教育厅等课题近20项。荣获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自然科学成果奖等学术奖励30余项。

绪论

一、金融生态理论溯源与发展

(一)生态学和仿生学的语境“金融生态”这一概念形象、生动、贴切,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1935年,英国植物学家泰斯勒(A.C. Tansley)通过对植物群落学的深入研究,发现土壤、气候和动物对植物的分布和丰度有明显影响,率先提出“生态系统(Ecosystem)”概念,并指出:“更基本的概念⋯⋯是整个系统(具有物理学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物复合体,而且还包括了人们称为环境的各种自然因素的复合体⋯⋯我们不能把生物与其特定的自然环境分开,生物与环境形成一个自然系统。正是这种系统构成了地球表面上具有大小和类型的基本单位,这就是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概念强调生物和环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将生态系统内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在功能上予以统一,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成为一个统一的自然实体,而这个自然实体―生态系统,便是生态学上的功能单位。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系统成为现代生态学的重要研究对象,研究视野被不断地扩充,从分子、基因、细胞、个体、种群、群落、景观到生物圈,生态学成为一个庞大的学科体系,研究内容集中于: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利用;生态系统调控机制;生态系统退化的机制、恢复及其修复;全球性生态问题;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等。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类开始自觉地将生物界作为各种技术思想、设计原理和创造发明的源泉,通过研究生物体的结构、功能和工作原理,并将这些原理移植于人造工程技术之中,用以发明、创造新技术。1960年美国斯蒂尔(A.J. Steele)将之首次命名为“Bionics”,由希腊文“Bio”(生命)和“nic”(具有⋯⋯的性质)构成,1963年我国将“Bionics”译为“仿生学”。仿生学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对生物原型的研究,根据生产实际提出的具体课题,将研究所得的生物资料予以简化,吸收对技术要求有益的内容,取消与生产技术要求无关的因素,得到一个生物模型;其次,是将生物模型提供的资料进行数学分析,并使其内在的联系抽象化,用数学的语言把生物模型“翻译”成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学模型;最后,数学模型制造出可在工程技术上进行实验的实物模型。整体性是仿生学的一个突出特点。生物被视为一个能与内外环境进行联系和控制的复杂系统,长期的进化使生物获得结构和功能的统一,局部与整体的协调,仿生学的任务就是研究复杂系统内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整个系统的行为和状态。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科学,仿生学发展迅速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果,甚至成为自然科学通向社会科学的桥梁,研究范围包括电子仿生、机械仿生、建筑仿生、化学仿生等。近年来,以仿生学的视角对诸如企业组织个体、商业生态系统,以及产业生态系统等经济领域的研究亦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生态学和仿生学蕴含的系统观和生态观为人类认识世界提供了一个系统、生态的视角:系统观使人类跳出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局限,用一种联系的、全面的、动态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实世界;生态观不仅仅指自然生命特征和非生物体具有的抽象的、人格化的生命特征,更重要的乃是一种追求持续生存、发展的思想。(二)西方金融生态理论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的序言中写道:“经济学家的目标在于经济生物学,而不是经济力学⋯⋯经济学家因在社会组织——特别是工业组织——与高等动物的身体组织之间发现了许多奇妙的共同之处,因而受益匪浅。”金融是经济系统的重要子系统,金融发展理论借鉴生态学、仿生学的系统观、生态观对金融生态问题予以深入地研究。金融发展理论将金融与经济联系起来,研究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在金融发展理论的萌生阶段,最有影响力的学者莫过于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1912年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了货币、信贷和利息等金融变量对经济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著名的创新理论和非常信用理论。熊彼特认为,经济发展的实质就在于创新的实现,而创新的实质是生产要素的新组合。银行信用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在于为生产要素的新组合提供必需的购买力。而这种购买力并不来源于银行所吸收的储蓄,也不来源于真实票据的贴现和抵押,而是来源于银行的信用创造。所以,熊彼特指出:“一个银行家与其说主要是商品‘购买力’的中介人,倒不如说是这种商品的生产者。”因为“他使新组合的实现成为可能,他好像是以社会的名义授权人们去组成这种新的组合”。在熊彼特看来,银行的功能在于甄别出最有可能实现产品和生产过程创新的企业家,通过向其提供资金来促进技术进步。他进一步指出,金融和经济发展具有如下关系:“在这种意义上的信贷提供,犹如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商品去满足企业家的需要,这意味着把生产力托付给他。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完全均衡状态的简单循环流转中出现经济的发展。”

1955年和1956年,美国经济学家约翰·G.格利(John G. Gudey)和爱德华·S. 肖(Edward S. Shaw)先后合作发表了《经济发展的金融方面》和《金融中介机构与储蓄——投资过程》两篇论文,系统地剖析了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推进了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进程。随后,他们于1960年出版了著名的《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将分析的视角从“货币分析”拓展为“金融分析”,将“货币净额论”拓展为“总额货币论”,在新古典的框架中对金融增长问题进行深人细致的研究,并致力于建立促进经济增长的较为完善的解释模型。他们认为,应把金融放在一个分立部门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研究,“分立”是货币金融理论的本质。倘若经济单位被拼成铁板一块,其结果必然是从总量经济分析中撇去金融现象。金融问题之所以一直未受到经济学家的重视,基本原因在于“经济分析中时常把金融部分地或全部地归并掉了或者抵销掉了”。一个经济运行过程如果不存在金融资产,那么,任何经济单位的投资与储蓄都将被迫保持平衡,这种状况很可能导致很低的投资与储蓄水平,进而导致较低的产出增长率并引起资源的无效率分配。金融结构的改观和金融资产的高度化会促使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同时,格利和肖认为金融增长具有双重内涵:它不仅仅是数量上的增长,同时也是质量上的增长,强调金融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扩大经济社会中可贷资金的市场广度,提高资金分配的效率,从而提高储蓄率和投资水平,最终使经济增长率得以提高。因此,分析金融增长状况除了考察金融资产价值的增长外,更重要的是剖析这些金融资产“随着社会增长的情况而不断变动”的状况。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休·帕特里克(Hughes T. Patrick)发表了《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一文,创造性地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仅是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一种,即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因果方向存在三种可能的答案:(1)金融发展是因,经济增长是果;(2)经济增长是因,金融发展是果;(3)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在此基础上,帕特里克又提出了金融发展的阶段论(Stage of Development)假说。在该假说中,帕特里克将经济发展阶段分为“需求追随”(Demand-following)和“供给引导”(Supply-leading)两种类型,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表现不同。在经济发展的“供给引导”阶段,金融发展先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因而对经济增长有着更为积极的影响,金融体系对于动员那些停滞在传统部门的资源使之转移到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现代部门并确保投资于最有活力的项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而“需求追随”理论则强调随着经济增长会产生对金融服务的更多需求,由需求拉动的金融发展是实物经济部门发展的结果,这意味着经济的发展需要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和更好地控制交易成本。因此,经济增长在金融发展过程中起了一个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帕特里克之前,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分析上,即在货币非中性及金融非中性的前提下来研究货币金融是如何影响经济增长的问题。帕特里克提出金融发展阶段假说之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因果方向问题成为“鸡与蛋”的“帕特里克之谜”。。

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Raymond W. Goldsmith)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该书旨在“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如何通过相互作用而促进金融发展”。戈德史密斯指出,“一国现存的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之和构成一国的金融结构,包括各种现存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经营特征、经营方式、金融中介机构各种分支机构的集中程度等”,而金融发展的含义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戈德史密斯认为各国金融发展虽然起始点和速度各不相同,但是金融相关比率、金融机构在金融资产总额中的比重、银行系统的地位等方面的变化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只是在发生战争和通货膨胀之时才会出现偏离。戈德史密斯还认为,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与研究对象的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金融对经济产生的影响会大不相同。通过实证分析,他发现经济与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大致平行的关系,随着总量和人均实际收入及财富的增加,金融上层结构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亦增大。但是,对于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是金融因素促进了经济增长,抑或金融发展只是由其他经济因素引起的一种结果,戈德史密斯并没有得出肯定的结论。优化金融生态的理念正是在金融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结构理论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金融生态理论的基础。

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金融发展理论主要是针对市场机制和金融体制都较为完备的发达国家,并没有包含对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健全、金融体系发育滞后的特殊经济环境的考虑,过分强调资本积累作用的政策措施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大量吸收外资,经济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却易陷入债务危机和经济停滞的困难局面,因此为发展中国家“量身定做”金融发展理论尤为重要。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Mckinnon)和肖(Shaw)于1973年提出了“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理论和“金融深化”(Financial Deepening)理论,标志着金融发展理论的正式形成。1973年,麦金农和肖分别独立发表了《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本著作,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两个角度,系统地阐述了货币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一书在对阿根廷、巴西、智利、德国、韩国、印尼二战后的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的状况进行研究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是不完全的,这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扭曲和低效运用,具体表现为货币化程度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并存、金融市场不完善和对金融活动进行管制。对落后经济而言,有限资本得不到有效分配的障碍不是贫穷,而是经济被分割。经济分割使市场不完全,把大量的企业个体排斥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过程之外。尤其是支离破碎的资本市场使企业得不到外部融资的市场机会,由此导致金融萎缩。政府的人为于预和这些国家普遍存在的高通胀率又打击了居民储蓄的积极性,使资本的积累缓慢,这造成了“金融抑制”,严重阻碍了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弥合“分割”的力量是建立一个有组织和有效率的金融体系,让企业能够得到外部的补充资金,形成完善的储蓄与投资机制。《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一书的研究对象是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中介机制,在深入分析了政府金融干预对经济的不利影响后,肖认为如果金融本身被抑制,那么它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障碍。在落后经济中,由于金融市场不发达,储蓄者的资产选择范围十分狭窄,内源融资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追求金融增长的关键在于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增长过程就是市场演进过程,其实质是放松利率管制,使之反映储蓄的稀缺性并刺激储蓄,以提高投资收益率。他特别强调,金融增长本身意味着经济分权,经济分权又意味着突出市场的作用。金融深化就是要用价格机制和分权机制代替金融配给机制,拓展储蓄者对投资机会的选择区间。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积极推进金融深化,那么就完全可以依赖国内资金促进经济发展,而不必依赖国外部门的储蓄。同时,他还认为货币并非真实的社会财富,相对于经济活动水平而言,货币的存量越大,银行体系的中介功能就越强。通过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发展带来金融中介活动的加强,提高居民和企业储蓄投资的积极性。货币在整个社会中发挥着各种媒介作用,流动性偏好、分散风险和获得贷款时的规模经济,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而提高生产效率,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总之,金融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使金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作用逐渐被认识,并推动对金融活动的组织构成、运作机制及作用影响的关注。金融发展理论蕴含以下三个方面的金融生态观:第一,它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第二,金融的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政府管制等人为因素过度干预都会导致金融发展的失衡;第三,金融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金融的发展与经济等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必须正确处理经济与金融的关系。(三)我国金融生态理论

20世纪90年代中期,白钦先认识到亚洲国家金融发展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的相悖,首先揭示了金融的资源属性,金融资源区别于自然资源,是具有战略性、脆弱性、中介性、社会性和层次性的特殊资源。金融资源可划分为三个层次:(1)基础性核心金融资源,即广义的货币资本和资金;(2)实体中间性资源,包括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工具体系;(3)整体功能性高层金融资源。三个层次的金融资源紧密相连,层次一个比一个高;高层次的金融资源比低层次金融资源更难量化,但重要性更高、包容性更强。金融资源理论的目标函数是金融效率的提高、(由金融效率的提高带来的)金融稳定、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从而用金融效率的提高和金融可持续发展代替“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其约束条件是在引入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竞争性、外部性等条件和考虑金融创新、交易成本、金融监管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新的约束条件:金融资源的长期有效利用和金融资源的脆弱性。金融效率是质和量的统一,强调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协调与匹配,因此金融效率的评价标准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适应程度。金融的资源观将金融发展与金融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密切联系和统一起来,蕴含金融生态观,即金融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来合理配置资源,而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是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金融效率的提高来自于金融系统与其外部环境的协调发展。

孔祥毅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科技和新金融成为驱动和支持现代经济发展的两个轮子。金融是否越深化越好呢?显然不是,要使经济协调发展,金融的协调是相当关键的一个环节。传统的金融理论在这种新的时代背景下显然已无法解决经济和社会资源的动态配置问题。孔祥毅在金融资源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协调理论,并将其定义为在经济发展变迁中普遍存在的互补性和报酬递增的现实条件下以金融效率为中心,运用系统和动态的方法,研究金融与其构成要素的发展变化规律,收益、成本、风险的分布与变化状态,以及由此确定的内部效应与溢出效应。金融协调论是以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全球化为背景,要求金融资源确立三个层面的协调:(1)金融资源各要素的协调开发与配置,即金融组织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问题;(2)金融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即经济金融化条件下的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即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功能;(3)金融资源与社会的协调问题,即金融资源与文化、科技、教育、生态、环境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金融协调理论蕴含以下金融生态观:(1)系统论的观点。作为自组织系统的国内金融资源要素同国外金融要素的组合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同时其运行机制还受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系统资源要素的制约和影响,整体效益将大于局部利益之和。(2)金融交易主体与内部制度环境协调的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否定了经济学分析“无摩擦的”新古典环境,创立经济学的“新制度”环境,并指出,当一种制度协调时,就能发挥积极的作用;相反地,就会起阻碍的作用。以金融发展的内部协调为切入点,将金融交易主体自身之间的协调以及金融交易主体与内部制度环境的协调作为其核心思想。(3)国内金融系统与国外金融系统之间的协调观点。国内外金融发展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需要进行金融发展的对外协调。金融的内外协调就是在追求这样一种能够适应各国金融发展的信息,为经济金融的发展创造条件,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发展。

周小川是金融生态研究的积极倡导者,他于2004年12月2日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做了题为“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演讲。演讲分析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形成原因、防范对策,第一次将影响我国银行业巨额不良资产形成的外部原因统称为金融生态环境,并指出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四方面内容:(1)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2)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又包括全局与宏观层面的生态环境与地方层面上的生态环境两个层面;(3)监管要到位,主要是完善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方法、加大监管工作力度;(4)宏观金融政策环境,例如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市场定价灵活性等。金融生态即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市场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内容,其中法律制度环境是金融生态的主要构成要素,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促进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周小川的演讲深化了我国金融生态理论研究,并引发实务部门对“金融生态”的关注。

李扬等参照生态学上生态系统的定义,结合自然生态系统长期演化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将金融生态系统理解成由金融资源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所构成的群落及其所赖以存在的金融生态环境共同形成的动态平衡系统:所谓生产者主要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它们在向系统提供金融资源的同时,自身也面临着优胜劣汰的内部竞争;所谓消费者是指享受金融的群体,他们产生一些废弃物和污染物,即不良资产;所谓分解者主要是指为清除、消纳不良资产服务的各类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金融生态环境则是指金融运行所依托的基础设施、基本制度和外部经济环境,主要包括基本的法律、会计、清算制度、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当地的诚信文化及其区域政治、经济环境等。

徐诺金指出,金融生态具有进化性、竞争性、创新性、稳定性等生态特征。一个完整的“金融生态”范畴实际上应包括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调节三个方面:(1)金融生态主体,是指金融生态系统中,具有自身的生命特性和行为特征,不断适应环境和作用环境的行为主体或组织单位;(2)以金融生态主体为中心,各种作用和影响这些主体形态、生理和行为的因素,可以称之为金融生态环境;(3)金融生态调节是指作用和影响金融生态主体的因素中,使金融主体与其环境相互适应,使金融生态结构趋于平衡和稳定的各种机制。因此,金融生态建设既包括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也包括金融生态主体的改造和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完善。像自然生态系统一样,现代金融是从原形态进化而来的经过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和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各种类型的金融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形成了合理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一个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又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有序结构,这种有序结构构成了金融的生态链关系。金融的自然演进规律告诉我们:不要人为地破坏金融的生态链关系。推动金融进化的机制是竞争,创新是金融生态主体的生存策略,同时金融业之所以可以比之金融生态,是因为金融具有生命,存在生与死的竞争考验。金融生态的动力、活力和多样性源自金融生态中“死”的机制的存在,自然生态中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也是金融生态的竞争规则。

总之,这一“在国外是没有的、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生态理论业已形成。

二、金融的生态特性与环境要素

(一)金融的生态特性

生态又称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金融生态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创造力的仿生学概念,充分地揭示了金融具有以下仿生性:(1)金融具有依存性。自然生态系统的依存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生物之间,由于食物链营养关系的存在,彼此相生相克;二是在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由于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过程,彼此相互关联。金融生态各构成要素也是相互依存的。一方面,资金供应者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的融资为后者的生存和发展增加动力来源;资金需求者又为资金供应者创造出运用多余资金获得收益的机会和渠道;资金供求双方的融资也为金融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内容和利润来源;金融机构的活动便利了资金供求双方的资金调剂,促进着双方资本运作规模的扩大和资本收益的提高,金融活动主体因此紧密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不断改善现有的经济、社会、法律和文化等金融运行外部环境,随着外部环境的完善,又不断地激励金融机构创造出多元化金融产品与服务。因此,营造金融活动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和谐共荣关系是优化金融生态的核心所在。(2)金融具有适应性。在自然界中,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其赖以生存的环境之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形成一定的生态平衡,外界条件的不同会引起生物呈现形态构造、生理活动、化学成分、遗传特性和地理分布的差异,而且生物为适应不同的外部条件也必须不断调整自己以保持动态平衡。金融亦是如此,金融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环境选择性,千差万别的外部条件造成各国金融具有不同的环境烙印。同时,为适应各自特殊的外部条件,通过金融内部自我调节与外部监管机制,金融活动主体动态地调整自己的经营原则、交易策略及规模结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得以调控。此外,金融活动主体的自我协调与发展推动了金融外部环境的不断完善,而随着外部环境自我调节机能的不断提升又促进了金融活动主体结构和功能的完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自然生态类似,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外部影响超过一定限度,金融生态系统就会遭到破坏。(3)金融具有演进性。在人类产生之前,自然生态的平衡过程表现为各种生物之间,以及各种生物与生存环境的自发性互动;当人类产生之后,自然生态的平衡则表现为人与自然(包括自然生物与自然环境)的互动,人类的行为既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影响着自然环境,在这种相互影响中便形成了自然生态的动态演化。金融发展同样是不断演进的动态过程,金融活动主体沿袭着自然形成的文化、理念、传统、法律等不断展开金融活动。这种自发的金融活动虽然通过自动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系统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社会中各种新生因素的出现,自动调节的有效性逐渐遭到削弱,金融生态原有平衡随之被打破,表现为金融活动主体之间、金融与外部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衡,以及由此不断引发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金融生态的平衡实质上表现为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平衡的动态演化过程,也是从过去的“自发”平衡到现代的“自为”平衡的过程,在现代金融生态的自为平衡过程中,政府作为金融监管者和调控者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4)金融具有竞争性。金融符合达尔文的自然定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金融的动态演变过程之中,一种金融活动的出现是金融机构适应相应生态环境的结果,当金融机构赖以存在的金融环境不存在或发生质变时,那么只有两条出路:一是灭亡,这意味着它已经不再适应变化后金融生态环境了;二是变化,随着金融生态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一些新的金融活动出现了,一些旧的金融活动或者消亡、或者演进,金融机构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不断地进行竞争,实现优胜劣汰。

但是,金融还具有不同于自然生态的异质性:(1)人是整个金融生态的核心。在自然生态中,生物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界限十分明晰,而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在金融机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中,无处不带有人的印记,而人的活动天然具有“社会性”和“外在性”。人的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及其过程中的“溢出”效果,使金融机构与金融生态环境间界限十分模糊。(2)金融生态的重点在于外部环境对金融的影响。在自然生态中,由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将生物和非生物环境密切联系起来,因此既侧重于非生物环境对生物的影响,又侧重于生物对非生物环境的反作用。在金融生态中,经济和社会在本源意义上决定着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因此更侧重于外部环境对金融活动主体行为及运行结果的影响上,更具有单向性。(二)金融生态的环境要素

因研究目的、路径的不同,我国关于金融生态界定形成金融生态系统观和金融生态环境观。前者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系统,例如,徐诺金认为,金融生态又被称为金融生态体系,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后者则将金融生态等同于金融生态环境,例如,苏宁认为,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的概念对金融外部环境的形象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外部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我们的研究以金融生态环境为视域,正如自然生态中生物不可能离开空气、水、土壤而单独存在,金融活动主体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环境而生存,作为金融生态运行基础性条件的环境要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经济基础。经济决定金融,金融部门的产生取决于实体经济部门资金融通的需要,其后的发展则既受到经济发展的驱动又受特定经济制度环境的制约。金融亦反作用于经济,一方面金融部门有效地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起到优化地区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增长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引导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了地区经济平稳发展。因此,经济基础是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的衡量又包括以下内容:(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金融生态的一个重要因素,不断增强和完善的实体经济部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部门业务发展,壮大其实力,还可以对金融部门提出更高要求和约束,增强其运营的稳健性。而且,经济规模扩大和实力增强可以抑制不良资产的产生,提高金融系统对不良资产的消化能力。(2)产业结构。产业结构是经济资源在不同类型的经济部门之间进行分配并不断调整演化的结果,它也是决定整个经济效率和发展态势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产业结构的优化程度决定了经济效益的高低与未来发展的前景,影响了一个经济体面对的总体风险特征,决定了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些显然对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3)经济活跃程度。经济活跃程度是经济系统及其制度环境具有活力的表现,对金融主体的生存环境及其发展潜力有重要影响。诸如商业贸易、投资行为的活跃程度,可以促进金融体系自身机能的完善,特别是有助于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征信等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地方,通常金融业发展也较快,金融体系及其生态环境也较为完善。(4)经济开放度。开放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发达经济体的雄厚资本、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可以获得快速发展的良机。(5)市场化程度。我国市场经济转型尚未完成,各地市场化程度很不一致。市场化程度高,通常意味着更少的管制、更自由的竞争和更低的地方保护主义壁垒,从而有利于基于市场交易之上的商业诚信的建立,并且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的独立性。

第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往往被直接规定为法律,法律与金融本身融为一体。良好的金融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得以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1)法律能够有效地保护金融活动主体的产权,有效遏止恶意信用欺诈、逃废金融债务;(2)法律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实现金融生态良性循环的有效途径;(3)法律是严惩金融违法犯罪、遏止金融腐败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金融生态系统和谐、稳定运行的锐利武器;(4)法律是金融机构正确行使和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维护金融生态系统稳定运行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律的最大价值和社会效益就在于推行其认可的金融行为模式,指导金融机构权利的规范运行,避免和防范各种金融纠纷与漏洞的产生。

第三,政府治理。政府不仅具有政治人身份,还具有经济人身份,适当的政府干预有益于纠正市场失灵,促使健全的市场机制的形成,但干预一旦过度,则会破坏金融活动主体经营的自主性、竞争性,甚至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性的不良影响。因此,政府治理环境成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政府治理对金融生态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1)政府财政能力。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的财政能力有关。通常,评估政府部门的信用水平就是通过分析其偿债能力和意愿来展开的,而偿债能力也是由财政能力决定的。(2)政府规制程度。政府对市场行为规制的越烦琐、越低效,超出了政府财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职能力所能及和力所应及的范围,可以反映出政府部门的财政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对于金融生态环境构成的潜在冲击,还可以反映出政府介入对于金融生态系统自行平衡发展构成的潜在威胁。(3)政府行政绩效。行政绩效是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能时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是政府部门组织结构的功能体现和行政人员整体诚信意愿的外在表现。(4)政府透明度。透明度高低是推断政府诚信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适度公开、充分信息披露的政府活动有益于金融部门及金融活动形成理性预期,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个基本准则。

第四,社会诚信。诚信在经济上可视为签约方对契约的承诺和遵守。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过程中,往往可能出现失信行为,需要在社会网络中形成一种诚信规范或者诚信规则,作为网络中的个体和机构的行动准则,作为一种类似文化和习俗的东西传承下去,一直被社会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所遵守,这就是社会诚信。

第五,社会中介。在一个社会中,中介组织的数量反映了公民社会参与程度,它能有效增强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提升彼此间的诚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中介组织产业化成为构成整个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诸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在现代金融服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金融法律环境与银行私法

(一)金融法律环境的核心地位

法律环境被我国金融生态理论认为是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金融生态环境要素。周小川指出,法律体系环境和执法环境对于金融生态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经济转轨的不断深入,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变化,需要解决的风险隐患也不断出现变化,这其中很多方面都和我国金融生态环境中的法律问题密切相关,而法律应是最后的“杀手锏”,“法律的不健全会直接影响金融生态。法制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从借款人角度看,法律上确实存在漏洞,导致贷款人通过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和银行工作人员拉好关系,或者利用银行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成功获得银行贷款。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银行就难以提出刑事诉讼;即便银行提出破产起诉,借款人可以利用低标准的会计制度做账,说明目前还没有达到破产条件中资不抵债的条款要求,因此避免银行的破产起诉;即便银行用破产法起诉,在法庭审理之前,贷款人还可以尽量不给职工发工资,通过欠医疗费、养老金等办法,占用银行资金。任何一个聪明的借款人都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这对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财务纪律显然是有严重不良影响的。”徐诺金也认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容易爆发危机,与其不健全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有关。因此,改进金融生态环境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的重要内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许多特征是通过法律制度来体现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影响金融生态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因素。”吴志攀强调,“法律在金融生态环境中,既是‘看得见的手’,又是看不见的,大道无形。法律好、管用,那这个生态环境就是和谐的、有序的,就将持续发展;法律如果乱套了,不管用了,那就风也不调、雨也不顺,野草疯长,蛇鼠一窝,这个环境就会崩溃。”

我们认为,法律制度对于金融生态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法律制度是金融生态的基础环境。在金融生态中,一切金融业务都表现为合约的订立和履行,即使金融监管也表现为一个合约(法规)的执行过程。因此,法律制度成为金融生态运行最重要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任何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即使是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出现,也必须接受法律制度的规范,或者需要新的法律制度给予认定。第二,法律制度决定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减少交易费用是人们对有关法律制度进行选择与改革的主要动因。金融生态具有明显的制度结构特征,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降低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相反地,法律制度的不利变化会影响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弱化金融功能,削弱弱金融生产力,甚至破坏金融生态平衡。因此,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就是改善金融生态结构,增强金融生态功能,提高金融生态的生产力。事实证明,一个好的法律环境和好的司法和执法,和不好的情况相比,国家需要付出的资源差别可能是几千亿甚至上万亿。第三,法律制度对金融生态发展有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解决市场失灵还是避免政府失灵,都要倚重法律制度手段。国家的宏观市场调控和微观市场调节意图、成熟的经济金融政策,都需要上升到法律层次,以体现其形式上的权威性、延续中的稳定性、执行上的可操作性。金融行业的各种业务、各个业务环节都需要相应法律制度调整,所有的金融活动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和推动。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可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高金融机构内控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业务的法律制度,可以优化金融结构,强化金融功能,推动金融机构创新,催生新的金融物种;金融环境法律制度,有助于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高金融生态生产力;金融自律的法律制度,有助于防止金融恶性竞争,增强金融生态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第四,法律制度的好坏会明显改变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在金融生态中,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但是,如果法律制度功能紊乱、低效率或不公平,微观经济主体的预期就会扭曲。因此,如果法律制度存在漏洞,生态中的一些特殊主体就会利用漏洞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如果好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或者得不到严格执行,那么这种制度信息就会对微观主体预期产生强烈刺激,导致集体违法、违规。(二)金融法结构与银行私法

金融法是金融法律环境的基石。与传统部门法相比,金融法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基础性法典,而是由若干相互区别又彼此联系的、以金融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有机组合而成,形式完整、层次分明、内容和谐的统一体系,结构分析是金融体系认知的逻辑起点。

第一,金融法的渊源结构。金融法的渊源是金融法的法律效力位阶,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又称为金融法规体系,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具体又可以分为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金融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金融自律性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第二,金融法的关系结构。金融关系是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按金融关系的不同,可以形成金融法的关系结构:(1)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调整国家运用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金融关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政策金融法。(2)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调整国家为保证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市场、金融交易主体,以及金融交易主体之间的市场活动实施监管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广义的金融监管,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监管,也包括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3)金融业务法,又称为金融市场法、金融行为法、金融活动法或金融交易法。金融业务法调整金融机构从事各种具体金融业务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根据不同金融业务的不同性质,金融业务法又可细分为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特殊融资法及金融中介业务法等。(4)金融组织法,又称为金融主体法。金融组织法调整金融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机构设置、业务范围、职责权限等社会关系。

第三,金融法的法域结构。公元3世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出公法和私法的法域划分,“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进一步肯定法学家的分类,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虽然在古罗马已经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但是古罗马法学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私法,罗马法的发展主要集中于私法,其留给后世的遗产主要是罗马私法,而“在公法方面,罗马法从未提供过范例”。“尽管在认为法是先于并高于国家的自然秩序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大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认为公法和私法同等重要,但实际上法学家们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私法上;从事公法研究显得既危险又徒劳无功。在罗马既不曾有宪法,也不曾有行政法。”公法事关古罗马帝国的政体,而帝国的专制统治却使得公法领域基本上属于主权者可以任意处置的领域,公法因此缺乏发展的客观环境。在王权至上的中世纪同样没有公法的地盘,但是由于罗马法的复兴,在注释法学家的著作中仍然保持着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传统。这一时期,公法关系仍然由王室立法和习惯法来调整。近代欧洲大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形成,为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统治、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之后,开始把他们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张制度化、法律化。在政治方面,他们提出民主、自由和分权;在经济和私人生活领域,他们要求财产权、意思自治等私法上的权利,要求限制国家对经济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干预,认为国家的任务就是“守夜人”和仲裁者。于是,作为限制国家权力之手段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法便应运而生,公私法的划分也因此有了更现实的意义与更清晰的理路。19世纪欧洲大陆的法典编纂运动中,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其理论上的指导开始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文化发生融合,进而演变为大陆法中基本的法律概念。公私法的划分确立了国家权力和个人活动的界限,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也因此有了法律上的表达。英美法系国家尽管不存在大陆法系公私法划分,但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中都意识到了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到了20世纪初期,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国家行政权的扩大,事实上造成了公法从私法中的分化和独立。丹宁勋爵将发生在20世纪法官进行司法审查的新判例称为公共权力机构与公民之间的一场宪法革命,它导致了公法与私法的分野,并指出,“在现代社会我们逐渐认识到法律的两个分离的领域:一个是私法,另一个是公法。私法调解臣民之间的事务。公法调解臣民与公共权力之间的事务”。公私法域的划分从罗马时期出现,并至今延用不衰,这说明这种划分具有必然性和生命力,反映了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金融法乃是混合法,既具有公法性特征,同时也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规范,具有明显的私法性,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一个法群”(a body of law)。王保树指出,“金融业者的双重性,金融服务的私人性与公共性,金融交易、金融组织与金融监管相伴存在,都使金融带有‘二元’的属性,而这种‘二元’性所表现的法律调整需求,必然要求金融法以‘二元’规范结构满足。”

金融业务法、金融组织法中存在大量的金融私法规范,但是在我国不同金融领域的私法规范分布并不相同:证券私法规范主要体现在《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私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保险法》;信托私法规范主要体现在《信托法》。与之相比,因银行业务的广泛性,银行私法配置则较为复杂:第一,《商业银行法》。1995年《商业银行法》在2003年修改,并同时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中不乏关于银行业务法、银行组织法等的法律规范。第二,《票据法》。1996年《票据法》规范的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从票据的业务流程来看,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都离不开银行的参与。总之,《票据法》以银行为中心。第三,《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尽管我国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但是银行仍存在部分跨业经营业务,需要遵循上述商事专门立法的法律规范。第四,《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我国私法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例,因此上述民商事一般法律适用也是银行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章银团贷款业务的私法发展一、银团贷款业务的概述(一)银团贷款业务的起源与发展

银团贷款业务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迅速弥合战争创伤,美国加大对外经济援助金额,以及为满足战后科技革命的需要,美国增加了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尤其是对新兴的工业部门、重大科研项目、现代化公共设施的大量投资。面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巨额贷款,美国任何一家银行都无法以一家之力予以承担,并且传统双边贷款模式存在债权资产难以分割、债权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难以满足需求。在这一大背景下,银团贷款业务便应运而生。首笔银团贷款业务于1967年出现于美国纽约,被称为“Syndicated Loan”,即“辛迪加贷款”。。美国银行创造性地将“辛迪加”含义和组织结构运用在信贷业务,银行界300多年来一直采用的单一借款人对应单一贷款人的传统信贷方式有了新的发展,数家、数十家甚至上百家贷款人按照统一的贷款条件和同一文本向同一借款人提供各自承诺的贷款额,形成同一笔贷款业务,而各贷款银行在这笔贷款业务中在法律上独立承担各自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银团贷款不仅成为世界债务市场的主流业务,而且被广泛用于兼并、资产证券化等投资银行业务。从银团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和应用领域来看,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67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团贷款业务的服务对象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欧美发达国家的公路、电力、石化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为代表。直到1982年银团贷款业务进入了停滞和萎缩阶段,一是由于以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发生,导致国际银行界谨慎行事,收缩贷款;二是由于作为国际借贷资金重要供应者的石油输出国银行存款大量减少,资金难以自足;三是由于西方工业国国内经济复苏对资金需求量增加,减少了资本的输出。第二阶段是1987年到20世纪90年代末,在这段时期中,银团贷款业务迎来了以并购杠杆交易为主的第二个发展高潮。1987年以后,由于拉丁美洲债务危机的缓解,银团贷款业务又重新兴起。20世纪80年代,得益于一系列杠杆融资活动的出现、高杠杆融资的复苏及高收益债券市场的重新开放,美国的并购融资活动特别活跃。相应地,以并购融资为主导的美国银团贷款业务市场也异常火爆起来,形成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市场的主流。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以银团贷款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为主的金融创新促进了银团贷款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20世纪90年代,随着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业的一个重大变化是更灵活地主动管理自己的贷款投资组合。这种对资金流动性管理的需求导致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快速发展,美国、欧洲和亚洲分别成立了“银团贷款与交易协会”“贷款市场协会”和“亚太贷款市场协会”,以提供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格式规范的贷款文本。标准的银团贷款协议中都规定了可转让条款,其目的是要求借款人同意贷款的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在管理其资产组合时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同时机构投资者将银团贷款作为一种资产买进并持有,增加了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贷款交易。机构投资者引进资产证券化、风险评级等技术,使银团贷款业务向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和标准化方向发展。(二)银团贷款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对银团贷款作出如下定义:“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随着银团贷款业务的不断发展,银团贷款这种贷款的组织形式在应用领域和表现形式上不断扩大和丰富,其内涵和外延也相应有了新的内容。2007年银监会颁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2007年《指引》)和2011年银监会颁布《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2011年《指引》)第3条都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新的法律定义中,银团贷款已脱离了其字面的解释和理解,不再局限于贷款这种最基本的信贷形式,还适用于票据、保函等更广泛的授信业务品种。同时,银监会对“银行”一词也赋予了广泛的含义,即包括了具有贷款资格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是由多数贷款人组成的一个集合体,其中最主要的成员角色是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它们被统称为银团成员行,这些成员行有各自的职责和权利,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这是银团贷款各成员行的合作原则。在银团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款人或借款人有一方来自不同国家,即为国际银团贷款。而如果贷款人与借款人来自同一国家,便是国内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业务一般具有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适用于借款人的各种期限的本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以及其他授信业务需求。此外,银团贷款业务还可对现有各种形式的双边贷款,如流动资金贷款、已发放的项目贷款、贸易融资等进行置换,以起到调整贷款结构、统一授信条件、完善担保方式、降低管理成本的作用。相对于传统双边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银团贷款业务具有以下特点:(1)一致性。即银团各成员行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在银团贷款筹组阶段,不同的贷款人根据各自差异化的信贷偏好,作出了同样的信贷投放决定,使得贷款人对银团贷款项目和借款人本身有着更全面的评估和认识,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也更为到位。这一特点决定了银团贷款比双边贷款具有更强的信用识别能力,也促使许多贷款人的信贷决策部门更乐于鼓励他们的下属机构参与银团贷款以获得和其他贷款人同样的担保。当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致性中所说的相同的贷款条件,主要是指那些对信贷风险有影响的主要条件,不排除一些不影响银团差异化的安排存在。(2)独立性。指银团的贷款行根据牵头行提供的信息备忘录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作出贷款决策。这是银团能够组成的最根本基础,数家或数十家的贷款人按照独立性原则组织在一起,在银团执行的全过程中,按照一定的规则独立决策是否参与每次提款,独立作出每个决定,促成了银团的稳定性和安全性。(3)统一性。指银团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合同的执行和贷款管理。在银团贷款业务中,代理行更接近“大管家”的角色,它根据银团贷款协议行使职责,全部成员行基于信任,委托代理行代为处理各项工作。(4)比例共享原则。典型的比例共享可以体现在银团的提款和放款环节中,各成员行依照银团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回收贷款本息。当然,比例共享原则在银团中还有其他方面,比如银团会议的表决等,这充分体现了银团中的公平原则,风险、收益和权利都是对等的。(三)银团贷款业务的意义

1.银团贷款业务对金融系统的重要意义

银团贷款业务对金融系统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银行业分散信贷风险,改善信贷结构。银团贷款是众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提供一笔数量较大的资金,避免了因信贷集中带来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同时银团贷款强调贷款银行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风险偏好政策,反对“垒大户、吃独食”造成的风险过度集中,从而改善其信贷风险结构。第二,有利于提高银行业资产流动性。随着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长期化,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期限结构不匹配的矛盾,流动性压力逐步显现。通过银团贷款的分销,可以降低存贷比、控制信贷规模,从而提高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另外,银团贷款业务的标准化文本和转让机制方便了信贷资产在各金融机构间的流转,也能改善和增强流动性。第三,有利于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最关键的是贷款定价市场化。在银团贷款定价过程中,费率与利率的确定过程是透明的,是银团与客户沟通的结果,是由借贷市场决定的。在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客户常常利用筹组一笔银团贷款,通过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沟通,从而确定自己在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起到价格指示作用。而银行在费率与利率的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风险水平,可以形成贷款市场对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因此,通过银团贷款,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我国贷款市场定价体系,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第四,有利于金融市场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资金充裕时,我国商业银行在争揽优质客户和项目时互相压价或降低融资条件的恶性竞争时有发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金融市场稳定。银团贷款则要求多家银行要相互沟通,相互合作,达成统一意见,形成统一的贷款条件。银团贷款业务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关系从单纯的竞争走向竞合,防止恶性竞争损害银行业利益,改善金融秩序,形成和谐竞争、银企共赢的新局面。

2.银团贷款业务对贷款人的积极意义

银团贷款业务对贷款人具有以下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银行信用风险的识别。在传统双边贷款中,经常出现客户多头贷款和超风险承受力借款,尤其是集团客户,容易出现过度授信的风险。银团贷款则要求通过“同伴监督”,形成信贷风险管理团队,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对借款人的信用识别度,分散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而且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第二,增加贷款银行的非资产性业务收益,转变盈利模式。银团贷款的手续费收入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中间业务的重要来源。近年来,国内银行逐步认识到银团手续费收入的重要性,开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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