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疾病的事故纠纷(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8 14: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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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疾病的事故纠纷(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

严重疾病的事故纠纷(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患者患有严重疾病到医就诊却出现医疗事故的时候,首先,患者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如果医院不同意赔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1. 医院为患者实施化疗致死,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

【分析解答】

癌症是不治之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医学上还没有攻克治愈癌症的方法。手术后辅助化疗是癌症最常用的综合治疗方法,但是,化疗的毒副作用较大,它可导致骨髓抑制,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其中粒细胞减少或缺乏是一种危及生命的临床急症。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蒋某、彭某之女蒋小敏因双侧卵巢囊肿伴下腹疼痛,于2007年8月22日到被告附属医院就诊,附属医院以双侧卵巢囊肿收住院。蒋小敏住院后,附属医院经检查,诊断为双侧卵巢肿瘤,决定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手术治疗,并根据术中情况,决定手术范围。附属医院将对蒋小敏卵巢肿瘤施行手术治疗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通知蒋某,蒋某在手术申请书上签字,同意接受手术治疗。2007年8月24日,附属医院对蒋小敏实施下腹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胃癌并双侧卵巢转移。遂切除左侧卵巢、阑尾及全大网膜后关腹,同时实施上腹手术行胃癌根治术。2007年8月31日,附属医院开始对蒋小敏实施化疗,方法为隔日用药。事后,蒋小敏出现发烧、恶心、呕吐、腹泻,白细胞减少、血小板下降等明显的化疗反应。9月17日,附属医院停止化疗,并给予相关治疗及处理。9月19日,蒋小敏出现全身广泛性皮下出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蒋小敏死亡后,蒋某、彭某与附属医院发生医疗纠纷,蒋某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蒋小敏系因“临床化疗中毒死亡”,应为“医疗责任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蒋小敏医疗事件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该病员诊断‘胃溃疡癌变并小弯侧淋巴结、大网膜及双侧卵巢转移’成立。手术治疗及术后化疗是及时、必要的。病员死亡原因是疾病晚期及手术创伤致其不能耐受化疗而最终出现骨髓抑制及感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所致。医院在治疗中存在化疗药物应用不尽规范及化疗停止不及时的缺陷。”其鉴定结论认为,本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2008年11月17日,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蒋小敏医疗纠纷的有关问题再次讨论的意见》,认为:(1)病员临床诊断成立;(2)附属医院对病员的手术和化疗前的辅助检查欠完善、术后至开始化疗间隔时间过短、化疗药物的联合应用不尽规范、化疗停止不及时等缺陷,并再次确认蒋小敏的死亡为其严重并发症即感染所致,此医疗纠纷不属医疗事故。蒋小敏自1998年8月22日到附属医院住院至1998年9月19日死亡出院,共计28天,期间,由蒋某、彭某陪护。蒋小敏住院共支付医疗费2248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小敏患胃癌是事实。附属医院对蒋小敏进行手术和术后化疗,其治疗原则是正确的。但是,化疗的毒副作用较大,它可导致骨髓抑制,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其中粒细胞减少或缺乏是一种危及生命的临床急症。附属医院在施行这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疗即化疗时,并未按要求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附属医院对患者蒋小敏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原告蒋某、彭某损失费共计97005元,由被告院附属医院赔偿3880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余58203元由原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属于患者蒋小敏因病在附属医院诊疗期间死亡而产生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蒋小敏究竟身患何种疾病是致其死亡的原因。蒋小敏因双侧卵巢囊肿到附属医院就诊,附属医院经诊断确诊为双侧卵巢肿瘤,决定手术检查、治疗,手术治疗取得蒋某同意并签字。附属医院根据医学理论与临床经验,在手术中诊断患有胃癌并于术中切除了胃肿瘤及胃大部,术后病理检验报告为“慢性胃溃疡癌变(胃黏液腺癌),癌组织侵袭胃壁全层;胃小弯淋巴结内癌转移;大网膜、卵巢癌种植性转移”,进一步确定了附属医院的诊断。故此,蒋小敏系患胃癌是事实,附属医院对蒋小敏进行手术和术后化疗,其治疗方法是正确的。但是,化疗的毒副作用较大,它可导致骨髓抑制,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其中粒细胞减少或缺乏是一种危及生命的临床急症。附属医院在施行这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治疗即化疗时,并未按要求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同时,附属医院未注意患者的个体因素,完善各项辅助检查,术后至开始化疗间隔时间过短,一般应间隔两周以上,化疗药物的联合应用也不尽规范,对此病例而言,其化疗药量偏大。另外,化疗停止不及时,在化疗期间出现副反应时,处理不够及时、规范,这些因素可加速患者的病情恶化。蒋小敏在疾病晚期,免疫功能下降,发生感染是死亡的重要原因,手术又致免疫屏障破坏,加上化疗对免疫功能的抑制作用,最终出现骨髓抑制及感染、出血等严重并发症导致死亡。出现感染、出血的直接原因是肿瘤本身。化疗是导致出血的医源性因素,是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附属医院对患者蒋小敏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对蒋某、彭某所主张的相关损失费及其数额,依法确认。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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