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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0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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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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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注释本试读:

编辑出版说明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1)权威部门审定。本丛书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相关立法同志进行审定,内容准确权威;(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和精髓有更深入的理解;(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另,为方便查阅,我们根据每条及其条文主旨制作了目录,其中加“*”号的表示重点条目,并在正文中附有条文注释。

本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的联系方式:电话:010-63939825/9633

传真:010-63939650

邮箱:Law@lawpress.com.cn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0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定《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有了很大发展,公有制企业也在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由此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多样化。在这种深刻变化过程中,如何正确调整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客观上需要健全和完善劳动法制建设,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十分迫切。事实上,近些年来由于缺少比较完备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加以保护的法律,在一些地方和企业,特别是在有些非公有制企业中,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拒绝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侮辱和体罚工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致酿成重大恶性事件。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开以中国没有《劳动法》为由损害劳动者利益,恶化了劳动关系,影响了社会安定。此外,制定《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以市场作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劳动体制逐步向市场配置劳动力方向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开发、配置和使用的商品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开放性、竞争性日益明显,客观上要求将各方面劳动关系纳入市场运行的轨道。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劳动力市场秩序,都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维护。《劳动法》充分体现《宪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把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明晰化、具体化,并保证《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得以实施,同时,从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出发,《劳动法》也对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次,《劳动法》在坚持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同时,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重要原则,注意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明确规定了企业自主用人、自主分配工资、非过失性辞退职工等权利,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此外,根据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和劳动标准,坚持劳动关系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劳动法》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企业之间、不同所有制经济组织之间差异的实际出发,规定了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最后,《劳动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迄今为止,我国陆续批准了一些有关劳工方面的国际公约,承担了更多的国际义务。《劳动法》既参考国际劳工公约的规定,吸收国外有益的做法,又根据我国国情做出了适当规定,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涵盖面很宽,凡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主体,原则上都应当适用本法,但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劳动领域的复杂因素,不同的劳动关系又各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样规定,既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又与国际惯例大体衔接。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所订立的契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我国从1986年起,对新招职工实行了劳动合同制。近年来,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不少企业陆续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合同化管理,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已经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普遍接受。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确认和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成果,消除两种用工形式长期并存的弊端,《劳动法》总结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践经验,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把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上升为法律规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形式、内容、期限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针对劳动合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6月29日公布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则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劳动合同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条文注释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两种劳动关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适用本条时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1)只要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论是否订立了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本法。(2)只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适用本法。(3)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教师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不适用本法。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9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条文注释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参加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休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享受社会福利、接受职业培训、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决定劳动法律关系的存续、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等。职工的劳动义务主要包括:承担劳动任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及因违反前两项义务所需承担的义务,如违纪处分、赔偿单位损失、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等。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散见在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和合同文本中,其效力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规范性文件、集体合同、内部劳动规则、劳动合同。较高等级文件的内容可以成为较低等级文件的补充,即较高等级文件已有规定的,较低等级文件不必重复规定。较低等级文件不得与较高等级文件相抵触,但若不同等级文件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异规定时,则以对劳动者更有利的那个等级文件为准,即“更有利原则”。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条

第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8、9、60、6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第五条 【国家措施】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条文注释

职业教育:指国家和用人单位为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职业技能而采取的训练与教育措施大多采取职业培训的方式。这方面比较重要的法律法规有《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

调节社会收入: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调节全社会收入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关系,从而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税收对全社会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将得到的税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为形成社会的基本公平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5条

第六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参加和组织工会】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工会只能存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这里所讲的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上述三类地区的公民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并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长期任职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应允许这部分人加入中国工会。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起草和修改提出意见;参加用人单位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交涉。

按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平等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即“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对于股票或其他投资收益超过其工资收入的职工,仍可以单位职工身份申请加入基层工会。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64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7条

第八条 【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8条

第九条 【劳动工作管理部门】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9条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扶持就业】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关联法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第66、67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0条

第十一条 【发展职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1条

第十二条 【平等就业】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男女平等就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条文注释

本条所规定的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在照顾到妇女生理特点的基础上,确保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得到实现。

依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如何理解“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 这里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工作岗位”,主要是指《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规定的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同时,用人单位在其他工种和岗位的招工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和条件。否则,将构成对妇女的歧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3条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的就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注释

对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残疾人保障法》,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工疗机构、按摩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3)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对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有关少数民族人员就业的特殊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该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对退役军人就业有哪些特殊规定?退役军人就业的特殊规定体现在《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按照《兵役法》的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1)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2)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4条

第十五条 【禁招未成年人和特殊行业相关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条文注释

按照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例外规定时应注意,这几类单位在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5条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同时具备以下情形,则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受《劳动法》调整:(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如何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可参考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2)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劳动者身份证明;(3)劳动者应聘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证言等。上述第(1)、(3)、(4)项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7、10、57-5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7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6条《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及其效力】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条文注释

本条所指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和劳动合同的内容都必须合法。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若订立时某一条款依据的法律、法规在此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作了修改,导致该部分内容与新出台的新法律、法规不一致时,该条款的内容并不违法,但是,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变更。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29、33-3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7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0条

第十八条 【无效劳动合同】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条文注释

本条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既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劳动者不满16周岁等;也包括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除了本条规定中提到的欺诈、威胁之外,采取其他如恐吓、威逼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依据本条第二款,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时需掌握一基本原则: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效的,必须依法进行修改,不得删除;如果是次要条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之进行删除。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什么机关认定?与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类似,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如果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不服又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2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形式和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条文注释

劳动合同一般同时具备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本条中所列举的七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中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指工资,还应当包括奖金和津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必须以货币形式定期支付。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也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部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条款约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劳动者除工资之外的其他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措施,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及保守商业秘密等。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1、16-18、58、6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18、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种类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条文注释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期间有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劳动合同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超出这个时间段,劳动合同效力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方式。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可以一直延续到劳动者退休或者因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止。需要注意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就完成某项工作达成协议,一旦这项工作完成,劳动合同即自行失效。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短期合同。

本条第2款规定的“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在两个或者三个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无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应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计算在内。

在同时满足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2-15、5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11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0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约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条文注释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条规定的6个月是试用期的上限,即不论什么工作岗位的试用期都不得超过6个月。不同行业、工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在此范围内对试用期作具体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结束后,对符合要求、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应当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19-21、70、83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9条

第二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条文注释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3-2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2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6条

第二十三条 【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条文注释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应当规定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没有规定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则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实践中既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丧失主体资格,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等;也可以对终止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如劳动合同可以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出现而终止的原则条款。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2、44、45、7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第二十四条 【约定合同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6、37、50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

第二十六条 【解除合同提前通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条文注释

本条中“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在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安排了工作岗位的前提下,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对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视其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企业可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6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裁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条文注释

法定整顿期间:指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整顿期间。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法律规定了一个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间,在这个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和办法,尽力避免破产。

裁减人员须符合什么条件?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对于判断是否达到“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法律并未给出统一标准,一般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将涉及裁减人员的相关情况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这里只是报告,而并非需要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1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7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6、47、5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23、2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43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关职业病种类和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可参照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必须达到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仅是程度轻微,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此外,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35条

第三十条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权】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4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0条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也应予以办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如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7、6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条文注释

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双向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本条中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劳动者除了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外,还可以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

对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报酬。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2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1-5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3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52条《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生效时间】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4条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效力】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效力,但这种效力存在的前提是,该集体合同必须是依法签订的,即该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和主体都必须合法。

如何理解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等级?与劳动合同相比,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一般是用人单位的最低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无效,但若高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则不存在劳动合同失效的问题。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55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5条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8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6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报酬标准和劳动定额确定】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7条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8条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指的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主要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

不定时工作制: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在于,当一日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日时,超过部分不算加班加点,不发加班工资,而只是给予补假休息。目前,我国对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的工种,尚无具体规定,由各地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该工时制度的采用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企业应做到:(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39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67、69条

第四十条 【法定假日】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关联法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0条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条文注释

本条中所说的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时的强制性规定,未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工时。对于企业违法强迫劳动者延长工时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工会和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对于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1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

第四十二条 【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注释

在发生本条所列举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协商,而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于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作了规定:(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休。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2条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1条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条文注释

本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时,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本条中的“休息日”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劳动者的休息日采取轮休制,则以其轮休之日为休息日。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补休时,才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本条中的“法定休假日”包括新年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补休。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60-62、70条

第四十五条 【带薪年休假制度】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联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3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

第四十七条 【工资分配方式、水平确定】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7条

第四十八条 【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条文注释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均应该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哪些待遇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剔除了上述各项工资、津贴和有关待遇以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应当予以剔除的各项工资、津贴和有关待遇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61、72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8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56-59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4条《最低工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关联法规《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9条

第五十条 【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条文注释

对于一次性工作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工作完成后支付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本条所称的“克扣”不包括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克扣并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情形相应减发工资等。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条所称的“无故拖欠”不包括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0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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