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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8 11: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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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

出版社: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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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

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试读:

序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吉林省人社系统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握机遇,乘势而上,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地讲出人社好故事,唱响人社好声音,传播了人社领域温暖人心的正能量,激发了全省人社系统干部职工不畏困难、敢为人先、甘于奉献、为民谋福的拼搏精神。

人社工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民生政策的落实,吉林省作为全国第二批人社基层宣传平台试点,向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一线延伸宣传触角,着力打通人社政策促发展、惠民生的最后一公里,奋战在基层的广大人社宣传通讯员肩上的担子很重。

为了使全省人社系统从事宣传工作的同志能方便学习各类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快速地掌握宣传稿件的撰写方法,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人社工作动态,解答群众的疑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中心通过对基层宣传工作的调研和对宣传通讯员实际工作的了解,组织专业人员编写了这本《人社宣传工作实用手册》。本书精准、详细地对吉林省近年来百姓关注的热点政策进行解析,对人社新闻宣传工作应具备的素质和应掌握的方法技巧进行讲解,对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可以说是人社新闻宣传工作必备的一本工具书和培训教材。

希望此书能够成为广大热爱和从事宣传工作的同志们的良师益友,亦希望各级人社部门和宣传通讯员能紧紧围绕人社工作重点,挖掘人社工作亮点,坚持抓业务和抓宣传两手不放松,立足岗位、开阔视野、不断创新,树立人社系统的大宣传意识,打造“吉林模式”的人社宣传品牌,让宣传真正成为促进人社事业大发展的“助推器”!第一部分政策解答篇一就业创业篇(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解答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目前,国家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一共有四个: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吉林省政府还规定: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对到省内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中小微企业吸收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毕业生人数予以定额减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00元。

中小微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政府给予中小企业一次性3 000元岗位培训补贴。

小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可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补助。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是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就业见习单位,推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3至12个月)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毕业3年以内离校未就业并且在吉林省进行实名制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地政府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支付;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支付见习补贴;并为见习生办理意外伤害险。

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培训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给予用人企业一次性5 000元岗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企业每吸纳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按照企业为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在场所等有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水电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险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支出。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回乡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回户籍所在县(市、区)自主创业(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缴纳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 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具有省级以上专利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哪些优惠人事政策?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在洮南市,有这样一支年富力强的创业团队——“洮宝”创业团队,他们怀揣梦想,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唱出吉林大学生返乡创业的好声音。年累计销售收入1 016万元,带动就业达300余人。(二)农民工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解答

农民工返乡创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政策;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

农民工返乡创业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对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农民工返乡创业享受哪些担保贷款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人员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贷款额度上限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到达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上限为400万元。

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现行补贴标准

吉林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2年度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培训时限按工种类别分为: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每学时45分钟。其中:新生代劳动者储备培训项目需要达到960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 440学时(一年)。补贴标准为每学时补贴人民币5元。

吉林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给予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补贴。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落实定向减免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8年12月31日前,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问题解答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上有何要求?

贷款对象:

个人创业者。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对上述群体中的女性创业者,应给予重点考虑。

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即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等)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贷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具体经营项目;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创业项目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分别是多少?

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如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同意,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企业贷款具体利率水平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应履行哪些程序、手续?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正确;核对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借款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查验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担保机构建立的黑名单,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告知贷款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并及时组织实地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营项目是否真实;了解生产经营状况;核实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要确认合伙关系或用工关系;企业需要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他需要核对的信息。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签订有关合同,如反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需要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贷款申请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申请人为企业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相关财务资料;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相关证明等;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可采取哪些担保方式?

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需提供反担保的,允许采取一种或多种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担保措施,担保机构可灵活采取以下反担保方式:

自然人反担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个人单笔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提供一名反担保人即可。

抵押反担保。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设备、车辆、使用权、经营权(包括林权、试点地区的土地经营权)、房产(包括人民法院可查封的证照不全的房产)等。

质押反担保。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存单、股权、债权、国库券等。

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等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哪些贷款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对贫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贷款额度超出10万元的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5;对5年内(含5年)二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扶持,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给予贴息。

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企业享受以下贴息政策: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担,分担比例为5:3:2。对中型企业及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中央不再给予贴息扶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对市、县确定给予贴息扶持的,省财政可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给予相同比例的贴息,但原则上省和市、县财政贴息比例合计不超过50%。

各地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企业,中央和省级财政不再给予贴息扶持,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经办银行申报的贴息材料审核确认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等要求原则上按照《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的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二社会保障篇(一)医疗保险问题解答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由于中断或未足额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止后重新参保缴费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职工在断保期间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将中断期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一并补齐后,其职工及退休人员从重新缴费后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一是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是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接续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三是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哪些人可以享受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可以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后可享受到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费率是多少?个人用不用缴费?

企业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由同级财政负担。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缴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新生儿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和最高支付限额两个标准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最高支付限额支付。

新生儿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正常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不高于600元;剖宫产新生儿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00元,不高于1 000元;新生儿抢救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 000元,不高于3 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如何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养老和护理等机构,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基本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制度,近一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设立许可证。申请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护理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申请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护理服务的需要。建立了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信息系统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需求。申请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长期护理待遇如何申请?

有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的参保人员,根据自愿原则,由代理人在申请人居住地选择一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出长期护理待遇申请,并携带下列材料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表;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说明(病情材料、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情况介绍等);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由政府强制性地推行的社会保险,它必须达到一定的覆盖范围才能实现社会互助共济,这是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所决定的。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符合当前改革的总体需要:一是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基本权益;二是均衡了企业的负担,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三是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和抵御风险能力。

基本医疗保险要求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内在要求,也照顾了目前社会保险的管理能力。我们现阶段的基本医疗保险还不能覆盖到全体劳动者进而覆盖到全体公民,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险管理能力的增强,今后将会逐步覆盖全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有何不同?

一是性质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强制推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办,具有非盈利性。商业性医疗保险则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具有经营性和盈利性,遵循市场规则。

二是保险对象不同。基本医疗保险以城镇职工逐步扩大至全体劳动者为对象,凡是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则以个人自愿参加为原则。

三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同。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互助金,职工在履行缴费义务后,就可以获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互助相关待遇的权利。商业性医疗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商业契约关系。

四是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不同。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个人的缴费负担较轻,而商业性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则全部由被保险人个人负担。

五是保险的待遇标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可能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商业性医疗保险则按合同规定给付待遇。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综合管理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相关险种经办业务工作

综合业务部:0431-88690557

网  址:http://www.jlyb.gov.cn

办公地点: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130022(二)工伤保险问题解答

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下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无论规模大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服务的办法另行制订。

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受理的部门:受伤害的职工需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生产经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救治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办理时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例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不履行协助调查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罚怎么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义务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统一的人社系统公益性服务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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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失业保险降费率提待遇有何政策规定?《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主要内容。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规定的1.5%阶段性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3%。新费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至2018年4月30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长春市区(不含九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256元/人/月;吉林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184元/人/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 035元/人/月;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长春市九台区、白山市江源区及其他县(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60元/人/月。新标准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1.失业保险费征缴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业务经办窗口每月应依据《年月缴费核定通知单》出具《单位缴费通知单》,通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三种情形的,社会保险局在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下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告知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逾期未缴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加收滞纳金。

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生育补助金及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累计缴费年限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由省外转迁至本省的,按迁入地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后失业的,一是在迁入地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的,失业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入地标准支付;二是在迁入地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一年或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待遇由迁入地按原迁出地的缴费期限和标准核定。

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领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就业登记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待遇并出具《失业人员待遇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转入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转入的,可在转入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失业人员失业保险费用划转通知书;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核实有关证件和资料。省外转入的确认失业保险费用划转到账后,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补记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省内转入的依据《失业人员省内转入通知书》办理。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定待遇并出具《失业人员待遇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转出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转出的,本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剩余月数的失业保险金,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转入地出具的接收资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转出人员一次性领取剩余月数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社保局应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确定,缴费基数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申办人或法定继承人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材料;享受待遇人员或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卡(折)号;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丧葬补助金参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办理。抚恤金的标准应以失业人员死亡前一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标准。

社会保险局受理遗属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结算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可以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请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准生证明;出生证明;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女性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保局申请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保险金申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本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应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个人申请;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局受理创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发放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当出现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时,按新的政策规定,对享受待遇人员进行统一核定调整;由于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发生变化时,业务经办窗口依据有关部门认定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发生变化证明材料,重新核定待遇。经业务经办窗口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重新核定确认单》,申办人签字确认。

对新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应及时登记该人员的银行卡(折)号。

3.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社保局每月核对发放待遇信息,按时将发放信息传送至代发银行,并与代发银行按月对账,确保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对发放失败的,要重新发放。不能重新发放的,暂停发放。

失业保险待遇补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补发:新增失业人员非个人原因导致其未能按时领取的待遇应予以补发;待遇停发人员待遇续发后,经确认其停发期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对其停发期间的待遇予以补发;待遇停发人员在待遇停发期间发生的待遇调整,经确认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在其待遇续发后补调并根据待遇调整开始时间补发。

社保局应依据待遇核增凭证或补发通知,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保险待遇补发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补发。

失业保险待遇多领退回: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多领退回:失业人员死亡,家属未及时申报造成多领的;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情况。

社保局核实认定多领的相关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金多领退回确认单》,本人签字确认,退回多领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待遇停止业务: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保局对不符合继续享受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复核后,出具《失业保险待遇(停止)通知单》,办理待遇停止业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核定完成后,出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汇总审批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明细表》及《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增减变化表》,传递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划转费用。

失业人员关系转移: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转出省外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并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有效身份证件;转入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局受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申请,经审核、复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失业人员跨省关系转移通知书》,办理转出手续,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保险金总额一半计算。(四)社会保险补贴问题解答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的标准、手续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对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

范围标准。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按企业(单位)为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单位,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享受至退休(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程序手续。企业(单位)应向当地人社(就业)部门申请社保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以及各地需要的其他材料。经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个人的社会保险补贴

范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并申报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及吉林籍农村劳动力进入省内城镇自主创业,上述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享受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农村劳动力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程序手续

符合条件人员向当地人社(就业)部门申请社保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自主创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各地需要的其他材料。经人社(就业)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三人事人才篇(一)人力资源服务相关问题解答

什么是人力资源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哪些业务形态?

人力资源服务业是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行业,是国家确定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劳务派遣、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何进行审批?

在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出台前,吉林省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程序如下:申报人向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资格证明材料;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地考核评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审批,发放国家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含哪些?

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将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规范有以下10种: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吉林省人才市场——帮你实现就业理想

登录吉林人才网(www.jlrc.com.cn)可查询具体招聘会信息。

吉林省人才市场每周三、周六定期举办招聘会。

订展电话:0431-85611100、85611187、85611160、85611293。

订展QQ群:148551060、101581623、170636553、217313765。

地  址:长春市建设街2650号(建设街与解放大路交会处)。

吉林省人才市场公众微信平台:JLSRCSC。(二)离岗创业政策问答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待遇等方面有何规定?

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方面:

高校或科研创新型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到企业开展技术转移、科研成果转化等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可保留其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部分;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初始阶段暂停发工资,但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档案工资按国家和吉林省规定正常晋级或调整,并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限内经考核证明创业业绩优秀,且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在本省内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超过本人档案工资2倍以上的,凭完税证明提出申请,原单位可在该缴税年度内全额发放其档案工资。

因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结余的人员工资和经费,原单位可统筹调剂用于补充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用于“三公”经费支出。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人事管理方面: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仍保持原聘任级别岗位不变,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人员创业业绩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按照原单位职称评聘条件申评上一级职称,职称级别晋升后,按省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管理有关规定择优聘任;离岗创业期间业绩贡献突出的人员,职称晋级和专业技术职称分级聘任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管理、单独组织、专门评定,经评定通过人员可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特设岗位逐级聘任,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根据所创业专业领域,享受申报第二职称评审政策;离岗创业期间业绩成果可累计计算,作为职称专门认定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应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期满后30日内未返回原单位工作或选择继续创业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hrss.jl.gov.cn/

维护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

邮  编:130022

邮  箱:jlhrss@126.com(三)技术人才及高级人才政策问答

吉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采取什么样的机制?

设立县级职称自主评审(聘)委员会。根据基层实际需要,对产业行业发展特色突出、参评人员规模较大、具备优势条件的县级人社部门,直接赋予中、高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组建权,支持基层自主评(聘)专业技术人才。

实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有序调整优化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拓展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扩大农村学校教师、全科医生、农技推广等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重点支持基层老少边穷地区补充专业技术人才。探索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跨单位评聘机制,促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均衡配置。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机制。鼓励各地区在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基层事业单位探索建立试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与职务聘任相结合的职称制度,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经定向评价取得职称的人才,由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使用,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一线(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

实行职称考试合格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根据各年度国家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吉林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分类确定省内合格标准。

实行职称评审“四免”制度。在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评审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条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不再作为硬性要求。

实行业绩成果“三视同”制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本专业岗位中的工作总结、教案、病历、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专利成果等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成果,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替代论文和著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或获得的县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性表彰奖励,可视同职称评审的业绩成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连续三年获得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企业法人代表等高级管理人才所在企业连续3年内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或取得的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可视同业绩成果,破格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认定(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

支持急需紧缺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引进到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到岗即聘(中小学系列除外)。

支持本(专)科毕业生在基层一线工作。对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5)年的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

鼓励基层一线人才长期做贡献。对在乡镇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职务(中小学系列除外)。

吉林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评价机制有何创新举措?

创新完善职称评价标准。突出市场评价和以用为本的导向,从2016年开始,对吉林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打破户籍、档案、身份限制,免除职称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重点对其履岗尽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项目方案、专利成果以及对市场贡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赋予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权。面向民营企业进一步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择优选定一批省内规模以上重点民营企业赋予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权,对本企业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探索职称社会化评审机制。赋予省内部分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行业组织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权,对行业内有关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承接政府职称评审职能,探索推行社会化职称评审机制。

建立民营企业特殊人才职称专门认定机制。开辟职称认定绿色通道,打破职称评审条框限制,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等特殊人才实行职称单独设定、专门评审,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级别职称。

建立复合型人才职称认定机制。淡化职业技能与技术职称界限,对在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民营企业高技能人才和在企业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其兼职岗位实绩、贡献情况给予职称专门认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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