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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11: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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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燕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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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员上岗必修课

质量员上岗必修课试读:

前言

本书以建筑工程领域新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为依据,本着现场适用的原则,以现场实际操作为主线,结合编者多年的现场实际经验,对现场质量员的各项工作做以总结和归纳。

本书编者均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主编也在建筑工程领域工作了三十多年,一直工作在施工现场第一线,从技术员、施工员、工程师,到走向领导岗位的建筑公司副经理,南下做监理工程师、总监、监理公司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总工、业主现场主管等职位,接触最多的就是现场的质量控制。我一直想把涉及质量的一些内容集结成书出版,感谢机械工业出版社让我与几位编者把质量员这本书能够呈现给读者。

本书是根据编者现场多年对质量控制的经验,系统编写建筑工程实际工作中涉及的质量方面的内容,是现场质量员应知、应会、应了解的内容,是质量员现场必备的一本质量管理知识性教程。适合现场质量员阅读,同时适合在校的大学生以及工作在现场的施工人员、监理人员、业主等相关质量控制人员阅读。编者第一部分 质量员应知应会知识第一课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建设工程保修期限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三、质量事故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四、罚则

1.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违反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课 工程术语与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一、工程术语(见表1-1)表1-1 工程术语(续)

二、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见表1-2)表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的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3要求。表1-3 检验批抽样样本数量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第三课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工程质量验收划分的原则(见表1-4)表1-4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的原则

2.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具体划分(见表1-5)表1-5 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续)(续)(续)(续)(续)

3.室外工程的划分(见表1-6)表1-6 室外工程的划分第四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关于工程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编写此课程,该标准2014年3月1日施行。

作为施工单位质量员,必须了解监理有关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应予以签认。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试验、鉴定或评估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标准。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签署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依据、测量人员资格和测量成果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符合要求的,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6.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单位为工程提供服务的试验室。

试验室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资格证书。

7.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质量抽检报告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事先约定平行检验的项目、数量、频率、费用等内容。

8.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定期提交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检查和检定报告。

计量设备是指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检定,确保计量设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9.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0.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到位。(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1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重新检验,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期,并支付施工单位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4.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15.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及各参建单位名称。(2)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方案。(6)事故处理的过程及结果。

16.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竣工资料进行全面检查,需要进行功能试验(包括单机试车和无负荷试车)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试验报告单。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17.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18.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第五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的相关质量资料的规定

一、监理资料

监理资料,很多都是要经过施工单位签字或是送施工单位的一些文件,因而,作为施工单位的质量员,就必须要熟悉监理的相关资料。对涉及质量问题的资料,该签字的要签字,该报审的要报审。各个省市一般都有相关的资料要求,这里,只是就监理规范要求的资料列出来,供质量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任命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该表明确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工程开工令

建设单位对《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署同意意见后,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开工令》中的开工日期作为施工单位计算工期的起始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3.监理通知单

施工单位收到《监理通知单》并整改合格后,应使用《监理通知回复单》回复,并附相关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应当采用《监理报告》表及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附相应《监理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等证明监理人员所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各一份。

5.工程暂停令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按合同约定签发暂停令。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注明停工部位及范围。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6.旁站记录

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旁站监理人员签字。

该表一式一份,项目监理机构留存。

7.工程复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工程款支付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二、施工单位资料

施工单位的资料,目前各个省市,都有自己相关细化的资料,这里只是就《监理规范》里对施工单位的资料,一一列出,供质量员参考学习。

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单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2.工程开工报审表

施工合同中同时开工的单位工程可填报一次。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施工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3.工程复工报审表

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分包单位的名称应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分包单位业绩材料是指分包单位近三年完成的与分包工程内容类似的工程业绩材料。

提供的附件包括:(1)分包单位资质材料。(2)分包单位业绩材料。(3)分包单位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4)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5.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测量放线的专业测量人员资格(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资料(施工测量放线使用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编号、校验资料等)应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

提供附件:(1)施工控制测量依据资料。(2)施工控制测量成果表。

测量依据资料及测量成果包括下列内容:(1)平面、高程控制测量:需报送控制测量依据资料、控制测量成果表(包含误差计算表)及附图。(2)定位放样:报送放样依据、放样成果表及附图。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6.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提供附件:(1)工程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清单。(2)质量证明文件。(3)自检结果。

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有商检的证明文件;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应有相应资质机构的鉴定文件。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核对所购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清单和质量证明资料后,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部观感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结果。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主要设备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开箱检查,并由三方在开箱检查记录上签字。

进口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7._______报审、报验表

主要用于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的报验,也可用于施工单位试验室等的报审。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需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并附有相应工序和部位的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提供的附件:(1)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资料。(2)检验批质量检验资料。(3)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4)施工试验室证明资料。(5)其他。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二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8.分部工程报验表

分部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资料、安全及功能检验(检测)报告等。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9.监理通知回复单

回复意见应根据《监理通知单》的要求,简要说明落实整改的过程、结果及自检情况,必要时应附整改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检查记录、对应部位的影像资料等。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每个单位工程应单独填报。质量验收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工程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全部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资料,有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提供附件:(1)工程质量验收报告。(2)工程功能检验资料。

施工单位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提供的附件包括:(1)已完成工程量报表。(2)工程竣工结算证明材料。(3)相应支持性证明文件。

附件是指与付款申请有关的资料,如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价款计算及其他与付款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审批签字。

12.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提供附件:(1)施工总进度计划。(2)阶段性进度计划。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3.费用索赔报审表

提供附件:(1)索赔金额计算。(2)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附索赔审查报告。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14.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提供附件:(1)工程延期依据及工期计算。(2)证明材料。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该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三、通用表格

1.工作联系单

工程建设有关方相互之间的日常书面工作联系,包括:告知、督促、建议等事项。

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字)。

2.工程变更单

提供附件:(1)变更内容。(2)变更设计图。(3)相关会议纪要。(4)其他。

变更提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施工项目经理部盖章,项目经理签字。设计单位盖章,设计负责人签字。项目监理机构盖章,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该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第六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质量的相关条款

施工合同是现场控制施工质量的依据之一,因而,作为质量员,对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必须掌握,本课只是列出了通用条款,对于各个工地均有相关的合同专用条款,质量员必修将通用条款仔细阅读,达到对合同心中有数的程度。

本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为依据编写此课程。

一、质量要求

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二、质量保证措施

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三、隐蔽工程检查

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h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h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h,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照“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四、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约定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五、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商定或确定”执行。

六、测量放线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做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七、材料与设备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d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的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h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九、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十、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十一、样品

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十二、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本节第2条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7)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4.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十三、试验与检验

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十四、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第七课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中关于质量的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组织应根据需求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制度,配备质量管理资源。

2.项目质量管理应坚持缺陷预防的原则,按照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方式进行系统运作。

3.项目管理机构应通过人员、机具、材料、方法、环境要素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质量标准和相关方要求。

4.项目质量管理应按下列程序实施:(1)确定质量计划。(2)实施质量控制。(3)开展质量检查与处置。(4)落实质量改进。

二、质量计划

1.项目质量计划应在项目管理策划过程中编制。项目质量计划作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体现项目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

2.项目质量计划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1)合同中有关产品的质量要求。(2)项目管理规划大纲。(3)项目设计文件。(4)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5)质量管理其他要求。

3.项目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3)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4)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5)质量控制点的设置与管理。(6)项目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7)实施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措施。(8)项目质量文件管理。

4.项目质量应报组织批准。项目质量计划需修改时,应按原批准程序报批。

三、质量控制

1.项目质量控制应确保下列内容满足规定要求:(1)实施过程的各种输入。(2)实施过程控制点的设置。(3)施工过程的输入。(4)各个实施过程之间的接口。

2.项目管理机构应在质量控制过程中,跟踪、收集、整理实际数据,与质量要求进行比较,分析偏差,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置,并对处置效果复查。

3.设计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流程:(1)按照设计合同要求进行设计策划。(2)实施设计需求确定设计输入。(3)实施设计活动并进行设计评审。(4)验证和确认设计输出。(5)实施设计变更控制。

4.采购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流程:(1)确定采购程序。(2)明确采购要求。(3)选择合格的供应单位。(4)实施采购合同控制。(5)进行进货检验及问题处置。

5.施工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流程:(1)施工质量目标分解。(2)施工技术交底与工序控制。(3)施工质量偏差控制。(4)产品或服务的验证、评价和防护。

6.项目质量创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明确质量创优目标和创优计划。(2)精心策划和系统管理。(3)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控制标准。(4)确保工程创优资料和相关证据的管理水平。

7.分包的质量控制应纳入项目管理控制范围,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向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四、质量检查与处置

1.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管理策划要求实施检验和监测,并按照规定配备检验和监测设备。

2.对项目质量计划设置的质量控制点,项目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和监测。质量控制点可包括下列内容:(1)对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关键部位或重要影响因素。(2)工艺上有严格要求,对下道工序的活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质量特性、部位。(3)严重影响项目质量的材料质量和性能。(4)影响下道工序质量的技术间歇时间。(5)与施工质量密切相关的技术参数。(6)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7)紧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或可能对生产安排有严重影响的关键项目。(8)隐蔽工程验收。

3.项目管理机构对不合格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和监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规定进行标识、记录、评价、隔离,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2)采用返修、加固、返工、让步接受和报废措施,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五、质量改进

1.组织应根据不合格的信息,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的要求,实施必要的改进措施。当经过验证效果不佳或未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时,应重新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2.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分析,向组织提出质量报告,明确质量状况、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满意程度、产品要求的符合性以及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改进措施。

3.组织应对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培训、检查、考核,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改进。

4.组织应了解发包人及其他相关方对质量的意见,确定质量管理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措施并予以落实。第八课 建筑工程质量员岗位职责

各个施工企业,都会针对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本课只是将一般建筑企业的岗位职责列出,供学习时参考。

作为质量员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明确自己工作的责权利,才会在工作中得心应手的工作。

与施工员平行负责,进行施工各项目的质量预防、检查、控制,完成相关资料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1.按施工过程参与制定、执行施工方案,明确施工顺序、施工质量措施,做好开工前的各种质量保证工作。

2.从质量角度考虑参与图纸会审,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3.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仪表配件、订货、采购、运输、保管、分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不合格时进行跟踪,严禁使用到工程上。

4.协助施工员进行质量交底,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坚持对每一道施工工序都按规范、规程施工,代表企业项目部进行记录和评定,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不留隐患。参与监理部门的验收工作。

5.对应项目,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各种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原因,提出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6.掌握现场施工进程,做好全过程的安全控制,掌握质量控制点,进行动态管理,深入实际做好质量控制的第一手资料。

7.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组织定期、非定期、主要项目、重点部位的质量检验活动,将“事先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把关”结合起来。

8.参与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并主动提供各种资料。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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