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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17: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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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数字内容产业研究中心,《中国动画年鉴》编辑部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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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画年鉴.2011

中国动画年鉴.2011试读:

第一部分 特载

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讲话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2011年11月22日

各位代表,同志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隆重举行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国作家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各位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国广大文艺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文艺是民族精神的火炬,文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文艺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我国文艺事业生机勃勃、硕果累累,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群众文艺等繁花似锦、姹紫嫣红。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与时代同进步、与人民共命运,为人民奉献了大量思想内涵丰富、艺术品质上乘的精神食粮,进一步巩固了大团结大繁荣大发展的生动局面。特别是这些年来,在党和国家举办一系列大事喜事、应对一系列难事急事的过程中,总有文艺工作者辛勤奔忙的身影,总有文艺工作者创新前进的足迹,总有文艺工作者倾心奏响的时代乐章。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以昂扬的精神、奔放的激情吸引和感染着亿万人民,对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广大文艺工作者对祖国和人民有真情挚爱,对国家和民族有担当奉献,对艺术和事业有坚守追求,是一支可亲可敬、大有作为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广大文艺工作者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民感谢你们!

同志们、朋友们!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离不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前不久,我们党召开了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时代和人民的呼唤,是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心愿。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我们相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有全国广大文艺工作者真情奉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必将得到实现。

同志们、朋友们!

中华民族历来崇尚文化、热爱艺术,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历程中创造了源远流长、魅力永恒的文学艺术,在世界文艺之林独树一帜,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广大文艺工作者以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复兴中华文化为己任,热情鼓舞人民前进,热忱讴歌人民伟业,谱写了中华文艺繁荣发展的崭新篇章。

一切优秀的文化创造,一切传世的精品力作,都是时代的产物。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当代中国正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蓬勃发展阶段,我国文艺事业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如火如荼的发展实践,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旋律,既呼唤文艺有一个更大的繁荣发展,也为文艺繁荣发展提供了丰沛的动力源泉。广大文艺工作者要认清时代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高擎民族精神火炬,吹响时代前进号角,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奋力开创文艺发展新局面,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贡献智慧和力量。

——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始终坚持正确方向,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起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作家艺术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应该做真善美的追求者和传播者。古往今来,大凡有作为的进步的作家艺术家,都把高超艺术造诣和高尚价值追求作为人生理想;大凡脍炙人口的经典名著,都以美的力量和形式揭示和传播引领社会进步的思想观念。当代中国文艺要成为激励人民前进的力量,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根源于民族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并吸收人类文明成果发展起来的,适应了时代发展要求,集中反映着当代中国人民的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的引领和主导。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礼赞高尚道德情操,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推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以国家发展和民族进步为念,把艺术创作融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反映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创造,奏响时代主旋律。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倡文以载道、以文化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更好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起为人民抒写、为人民放歌的历史责任。人民是真正的英雄,人民是历史创造者。一切进步的文艺创作都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一切进步的文艺工作者的艺术生命都源于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永远同人民在一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艺术之树才能常青。广大文艺工作者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最高标准,把服务群众作为基点和归宿,站稳群众立场,增进群众感情,立志做人民喜爱的作家艺术家,不断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把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奉献给人民。要把人民作为文艺的表现主体,着力歌颂人民生动实践、展示人民精神风貌,走到生活深处,走进人民心中,把艺术才干的增长、艺术表现能力的增强深深植根于生活、植根于人民,用人民创造历史的奋发精神哺育自己,从社会生活中汲取营养、挖掘素材、提炼主题,在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中进行艺术创造、实现艺术进步。

——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始终坚持锐意创新,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起推进文化创造的历史责任。文化的生命力在于文化的创造力。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培育和发展了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华民族有着旺盛的文化创造力,善于在继承前人文化创造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新的文化创造。我们不仅要继承和发扬前人的文化创造,而且要勇于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新的文化创造。广大文艺工作者要适应时代变化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发展的要求,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立足中华文化丰沃土壤,从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激昂奋进的革命文化、争奇斗妍的民族民间文化中汲取养分,努力为中华文化书写新的篇章。要积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文化优长,坚持海纳百川、融会贯通,开创中国文艺新风貌新气象。要打开想象空间,鼓励文艺原创,激发创作活力,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积极创新,着力增强艺术的表现力、吸引力、感染力,推出更多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精品力作。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支持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文艺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希望广大文艺工作者始终坚持德艺双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起弘扬文明道德风尚的历史责任。文艺是提高人民精神境界、培育人民高尚灵魂的重要力量。只有自己具有强大精神力量,作家艺术家才能创作出启迪心智、震撼心灵的文艺精品。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老一辈作家艺术家的优良传统,始终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奉献社会,秉持崇德尚艺的优良传统,追求真理、反对谬误,崇尚科学、反对愚昧,把实现个人艺术追求和促进社会进步有机结合作为毕生信念。要坚守艺术理想,笃定志向、坚定信念,勤于汲取、善于积累,关注现实、潜心创作,开阔创作视野,提高洞察社会和适应时代能力,增强对艺术的感悟和表现能力,更好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人间正气、塑造美好心灵。要珍惜人民给予的荣誉,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对待和积极追求作品社会效果,自觉抵制低俗之风,用人格力量赢得社会尊重、赢得人民赞誉。

同志们、朋友们!

重视文艺事业,关心爱护文艺工作者,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文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强和改善党对文艺工作的领导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事关文艺工作的重大问题,不断提高领导文艺工作能力和水平。要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用符合文艺规律的方式发展文艺事业,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完善扶持和奖励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要高度重视文艺理论研究,加强文艺评论队伍和阵地建设,支持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要发扬艺术民主、学术民主,提倡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相互切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要大力培养造就高层次文艺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艺人才队伍,在文艺工作者中广交朋友、深交朋友,切实做到政治上充分信任、创作上热情支持、生活上真诚关怀,营造有利于优秀文艺人才健康成长、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形成各类文艺人才不断涌现、文艺创造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

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是党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对中国文联、中国作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各级文联、作协组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优势,履行职责,把文联、作协建设成文艺工作者的温馨和谐之家,继续团结和激励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要适应文艺界人民团体在联络范围、协调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发生的新变化,积极探索符合文艺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开展行业教育,促进行业自律,完善行业服务,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

同志们、朋友们!

伟大的时代呼唤伟大的作家艺术家,伟大的人民期盼伟大的文艺作品。全国广大文艺工作者要团结一心、开拓进取,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关于十七届六中全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定》的说明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李长春2011年10月27日

现在,我受中央政治局委托,就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有关问题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全会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问题的基本考虑

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重点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问题并作出决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需要进一步从战略上研究部署文化改革发展。党的十七大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战略部署,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要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全党全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开创了文化建设新局面。中央政治局认为,面对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及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精神力量。召开一次全会对文化改革发展作出战略部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确定的重大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二五”时期奋斗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需要进一步从战略上研究部署文化改革发展。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更加繁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十二五”规划纲要从推动科学发展的高度提出未来5年我国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强调要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我们要顺利实现“十二五”时期奋斗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必须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赢得主动,需要进一步从战略上研究部署文化改革发展。当今综合国力竞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文化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越来越多的国家把提高文化软实力作为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谁占据了文化发展制高点,谁拥有了强大文化软实力,谁就能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的文化软实力,牢牢掌握思想文化领域国际斗争主动权,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四,切实解决当前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从战略上研究部署文化改革发展。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文化改革发展形势很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总体上讲,我国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同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还不完全适应,宣传思想文化领域也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文化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动力在深化改革,出路在加快发展。我们必须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办法和更加有力的政策举措推动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总之,中央政治局认为,深入研究我国文化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关于《决定》起草过程《决定》起草工作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的。4月下旬,经中央政治局批准,文件起草组正式成立。胡锦涛总书记在文件起草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对起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中央要求,《决定》起草要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吸收各方面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为集中全党智慧起草好文件,4月下旬,中央就全会议题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共反馈意见121份。5月上旬,文件起草组组成8个调研组,分赴12个省市和部队开展调研。文件起草组还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29个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形成48个专题调研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普遍赞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把研究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为主题。文件起草组在充分吸收和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件框架提纲和《决定》初稿。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审议,提出重要修改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决定》征求意见稿。8月初,中央政治局决定将《决定》下发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这期间,胡锦涛同志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意见。文件起草组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文化界部分专家学者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对《决定》征求意见稿给予高度评价,同时提出2112条意见,扣除重复性意见后为1498条。中央责成文件起草组对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意见予以认真研究。文件起草组对每一份报告都仔细研究,对每一条意见都认真讨论,对《决定》作出修改325处,并尽量压缩《决定》篇幅。

9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政治局先后再次审议《决定》。文件起草组根据这两次会议精神,对《决定》进行修改,形成了报送全会审议的稿子。

三、关于《决定》总体框架和布局《决定》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9个部分,分为3个板块。第一、第二部分构成第一板块,主要阐述新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重要方针。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6个部分构成第二板块,主要部署文化改革发展重点任务。第九部分是第三板块,阐述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

在确定总体框架和布局时,我们注意把握以下3个方面。

第一,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宽泛,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总和。《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出发把握文化范畴,重点研究部署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相对应的文化建设。对教育、科技、体育等领域,在与文化建设直接相关的问题上也有所涉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包括很多方面,每个方面也涉及很多任务,《决定》对这些任务作出全面部署,同时注重突出重点。

第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任务,既要抓紧推进当前紧迫的工作,又要对长期战略目标作出谋划。为此,《决定》既提出了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长期战略目标,着力点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上,努力做到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

第三,文化改革发展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既要注重从理论上阐明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又要注重从实践上提出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综合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文化改革发展需要着力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进一步深化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党全社会的文化自觉。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三是繁荣文化创作生产,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四是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我国文化总体实力。五是完善文化体制机制,增强文化发展动力和活力。六是加大文化人才培养力度,壮大文化人才队伍。七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决定》重点围绕上述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研究部署。

四、关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定》第一部分重点讲这个问题,从我们党重视和开展文化工作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文化改革发展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文化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等方面阐述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作了3个层次的论述。一是从5个方面回顾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推动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及其对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贡献。强调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地位,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显著提高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显著增强了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二是用“四个更加”、“四个越来越”、“三个关系”集中阐述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强调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强调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强调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强调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三是着眼世情国情党情新变化,深入分析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国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8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文化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包括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文化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有影响的精品力作还不够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文化走出去较为薄弱,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加强。强调我们必须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要求全党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准确把握当今时代文化发展新趋势,准确把握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五、关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决定》第二部分重点讲这些内容,突出阐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是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建设实践探索的基本结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认识的丰富和深化,鲜明回答了我国文化改革发展走什么路、朝着什么样的目标迈进这个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决定》提出的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都是围绕这个重大问题展开的。《决定》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段话,是我们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基本要求。《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总体要求,这就是: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决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考虑到,我国是文明古国,是文化资源大国,但还算不上文化强国,迫切需要加快建设与我国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文化资源相匹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前,已有20多个省区市提出建设文化强省、文化强市的目标。在这个基础上,从国家层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符合我国实际,符合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大家一致赞同这个目标。考虑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要与国家现代化战略部署相联系,《决定》没有提出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具体时间表,而是强调全党全国要共同努力,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决定》在总结文化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方针,就是“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强调的是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这强调的是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性质。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这强调的是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目的。四是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强调的是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五是坚持改革开放,这强调的是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动力。

六、关于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决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实现到2020年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围绕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从6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提出重大举措。

第一,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没有核心价值体系,一种文化就立不起来、强不起来,一个民族就没有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一个国家就没有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基于这样的认识,《决定》首先对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进行阐述和部署,并将这方面的总体要求作为一条红线贯穿全篇。《决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围绕这项任务,《决定》从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决定》提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要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普及计划,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二是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决定》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国防教育,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三是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决定》提出,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思想传统,最能感召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改革创新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最能激励中华儿女锐意进取。要广泛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广泛开展时代精神教育,大力弘扬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劳动光荣、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四是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决定》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拓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在征求意见和起草调研过程中,一些同志建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概括,提出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件起草组进行深入调研,多方听取意见,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题研究,梳理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种表述。从调研情况看,概括出能够得到广泛认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第二,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推动文化繁荣发展,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不论是发展文化事业还是发展文化产业,基础工作是要创作生产更多优秀作品。这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方向总体上是正确的,文化创作生产呈现积极向上、繁荣发展的景象。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待相比,文化创作生产仍然存在不小差距,叫得响、传得开、留得住的高质量文化产品还不多,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文化创作生产中存在低俗、一切向钱看等问题反映强烈。因此,必须加强对文化创作生产的引导,特别是要牢牢坚持正确创作方向。《决定》提出,正确创作方向是文化创作生产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文化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神圣职责,坚持正确文化立场,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最主要的领域是哲学社会科学、新闻舆论、文艺作品、网络文化。《决定》分别对这些领域作出工作部署。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决定》强调,必须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要巩固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整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关于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决定》强调,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加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传播新闻信息,自觉抵制错误观点,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关于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决定》强调,各领域文艺工作者都要积极投身到讴歌时代和人民的文艺创造活动之中,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要实施精品战略,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扶持代表国家水准、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优秀艺术品种,积极发展新的艺术样式,抵制低俗之风。针对互联网等媒体快速发展的新情况新挑战,《决定》重点就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作出工作部署。互联网催生了新的文化生产和传播方式,形成特色鲜明的网络文化,成为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各种思想文化交汇和意识形态较量的重要平台。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们在网络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初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同时,互联网突出的特点是技术更新快、发展普及快、信息扩散快,新型网络传播手段不断涌现,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十分重要。《决定》抓住“建设和管理”这两个关键环节作出工作部署,强调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任务。要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广泛开展文明网站创建,督促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要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决定》提出,要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作品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评奖机制,精简评奖种类,改进评奖办法,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在资金、频道、版面、场地等方面为展演展映展播展览弘扬主流价值的精品力作提供条件。

第三,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决定》提出,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从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状况和要求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4个方面取得突破,《决定》就此作出工作部署。关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决定》提出,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关于发展现代传播体系。《决定》提出,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要加强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重要出版社建设,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整合有线电视网络,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关于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决定》提出,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关于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决定》提出,要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中央、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

第四,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文化产业是最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总体发展较快,2004年至2010年全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现价增长速度超过23%。2010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1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2.75%。《决定》强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围绕这项任务,《决定》从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决定》提出,必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二是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决定》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三是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决定》提出,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立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四是扩大文化消费。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决定》提出,要创新商业模式,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服务消费,提高基层文化消费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发挥旅游对文化消费的促进作用。

第五,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围绕这项任务,《决定》从6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决定》提出,要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培育合格市场主体。要推进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拓展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要全面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要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能力。二是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必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决定》提出,要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动漫游戏等产品市场,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加快培育要素市场,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所。三是创新文化管理体制。《决定》提出,要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快文化立法,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四是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决定》提出,要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五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决定》提出,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创新对外宣传方式方法,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加强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支持海外侨胞积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六是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决定》提出,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要加强文化领域智力、人才、技术引进工作,吸收外资进入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

第六,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决定》提出,要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围绕这项任务,《决定》从3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决定》提出,要继续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建立重大文化项目首席专家制度,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国际影响的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代表人物,抓紧培养善于开拓文化新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门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适应文化走出去需要的国际化人才。二是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决定》提出,要制定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报考文化部门公务员、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决定》提出,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特别是名家名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追求德艺双馨。要鼓励文化工作者特别是文化名家、中青年骨干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增强国情了解,增加基层体验,增进群众感情。

七、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

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决定》提出,必须从战略和全局出发,把握文化发展规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领导文化建设本领。《决定》从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一是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决定》提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深入研究意识形态和宣传文化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及时研究文化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掌握文化改革发展领导权。二是加强文化领域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决定》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好配强文化领域各级领导班子,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理论水平高、熟悉文化工作、善于驾驭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局面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文化领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要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确保文化阵地导向正确。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文化工作,加强文化理论学习和文化问题研究,提高文化素养,努力成为领导文化建设的行家里手。三是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决定》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文化建设强大合力。四是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人民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最深厚的力量源泉。《决定》提出,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为广大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者提供广阔舞台,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广大众文化优秀成果,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 刘延东2011年11月2日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总结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科学分析文化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党的中央全会专题研究和部署文化建设问题,体现了党中央对当今时代发展趋势和文化建设承载历史使命的科学把握,反映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高度文化自觉。《决定》强调指出,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决定》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阐述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历史宣言和行动纲领。我们要深刻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贡献。

一、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永葆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战略举措

一个政党的先进性首先表现在思想理论上的先进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只有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才能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从成立之日起,我们党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结合时代条件,围绕党的宗旨和中心任务,提出自己的文化纲领、文化目标、文化政策,发挥文化工作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党的事业无论处于艰难探索阶段还是蓬勃发展时期,对文化建设的重视都坚定不移、从未动摇。

在上世纪40年代中国抗战最困难的时期,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至今仍闪烁着时代光芒。他在一开篇就鲜明指出,要“求得革命文艺对其他革命工作的更好的协助,借以打倒我们民族的敌人,完成民族解放的任务”,深刻揭示了文化建设对于我们党实现自身宗旨、完成历史使命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地位,对文化重要性的认识和文化发展规律性的把握不断深化、日益自觉,推动文化建设取得辉煌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入强大动力。邓小平同志强调:“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江泽民同志把“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上升到我们党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的高度,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不仅表现在经济政治方面,表现在能够创造出高度的物质文明上,而且表现在思想文化方面,表现在能够创造出高度的精神文明上。”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显著标志。”进入21世纪,党的十七大号召全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提出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任务,对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够领导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在风云变幻中立于不败之地,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重视和发挥文化建设在坚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中的基础性作用。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日新月异。我们党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对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至关重要。正如《决定》所强调的,必须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我们要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建设反映时代进步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的先进文化,进一步保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只有这样,我们党才能始终发挥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用,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大幅度增强,一个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成功探索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成就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赞誉。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如何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就是要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我们必须同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富强、民主、文明、和谐4个方面达到相互协调的更高境界。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渗透在各个领域,与其他建设相辅相成、相互支撑、互为条件。文化建设不仅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越来越大,而且对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作用日益突出。在经济发展为文化发展创造物质条件的同时,文化建设也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形成经济的文化含量不断提高、文化的经济功能逐步增强的良性互动局面。文化建设是推进政治建设、发挥政治制度优势的深厚土壤。文化具有意识形态属性,文化建设与政治建设息息相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营造有利于政治建设的文化氛围。文化建设既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目标。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人民享有更加充分民主权利、具有更高文明素质和精神追求的国家,必须持之以恒地发挥文化在振奋民族精神、引导教育人民、纾解社会情绪、营造稳定和谐局面中的独特作用。可以说,当今时代,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相互交融程度正在不断加深。文化自觉的程度、文化建设的水平,深刻影响着其他建设的内涵和进程。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良好文化条件。

正如《决定》所明确指出的,“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关系所作的精辟论述,体现了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必将推动我国文化改革发展迎来一个新的高潮。

三、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迫切需要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决定》进一步指出,“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这充分表明了文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特殊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是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深度拓展。

文化改革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人民越富足,对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就越高;国家越富强,对国民精神境界提升的要求就越高。回顾世纪之交,当我国城乡居民生活从温饱步入总体小康,社会的精神文化需求明显增加。总结国际经验,当一个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或超过3000美元,国民的文化消费需求将呈现快速增长甚至是井喷的态势。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提升,我国进入消费结构提升、文化消费活跃的阶段,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前所未有地强烈,呈现出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求知求乐求美的愿望日益迫切,而我们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城乡居民需要,既有总量严重不足的短缺,也存在供需之间的结构性缺口。展望未来10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之日,十几亿中国人对实现自身文化权益的要求、丰富精神文化生活的期待必然更高、更加多样化,而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标志之一,也将成为衡量民生改善程度及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指标。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还必然要求全面提升国民文明素质。这是党和国家事业代代相传、中华文明生生不息的根本保证。当前我国公民的科学素质、人文素养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进程还不相适应,公平与正义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民主与法治意识等仍有待提高,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公民的文明素质已成为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短板,迫切要求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进一步发挥文化建设在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中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弘扬社会正气、培育文明风尚,塑造崇高人格和民族精神品格,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在全党全社会凝聚起团结奋斗的共同意志。只有这样,我们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才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同步提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同增长的小康社会。

四、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课题

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应有之义。我国经济连续30多年保持了近10%的高速增长,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但同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传统发展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产品的附加值,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求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提升文化产业的比重是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选择方向。文化产业以创意为源头,是一种科技含量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知识密集的绿色产业,在增加就业、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文化产业逆势上扬,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突破1万亿元。电影产业出现井喷式增长,2010年票房过百亿元,连续6年增幅超过30%,进入全球电影市场前十名,扭转了国内电影票房前五名都是进口大片的局面。出版行业整合资源、改革体制,组建了若干个跨地区跨行业、资产和产值双双过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整个行业年产值突破1万亿元。网络游戏产业的规模达349亿元,动漫游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网络视频、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公共视听载体、数字出版、网络出版、手机出版等新兴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迅速崛起。文化产业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文化与经济、文化与科技结合所产生的创新创造优势正在展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可以预见,未来现代信息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不仅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方式和人们生活方式,而且将极大改变产业业态和文化产品生产、传播与消费方式。能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任务。近年来,我们坚持统筹城乡、区域文化发展,推动文化惠民工程等重大文化建设项目重心下移,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和中西部倾斜,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向城乡基层延伸,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丰富了贫困地区、边远山区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城乡、区域文化建设差距大、发展不平衡,农村、中西部地区文化建设相对滞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足,农民及城镇低收入居民、农民工等群体文化生活还很匮乏。必须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这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把这项任务完成好,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总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直接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强调必须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通过文化改革发展促进实现主题主线的战略思路,这是极富远见卓识的重大举措。

五、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解决当前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实现文化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伴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文化建设空前发展和繁荣,取得了辉煌成就,呈现出活力迸发、硕果累累、英才辈出的崭新面貌,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我国文化发展进入了历史上最好时期。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伴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我国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文化发展整体水平还不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相比,与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提出的要求相比,还不完全适应。《决定》深入分析了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从8个方面指出了当前文化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文化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有影响的精品力作还不够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文化走出去较为薄弱,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加强。

文化领域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对我们提出了严峻而紧迫的现实课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就难以落到实处。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我国文化建设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冷静审视,进一步提高对新的形势下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重大意义的认识,抓住机遇,积极谋划,在改革创新中破解难题,在科学发展中提升水平,努力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六、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赢得主动的重要保证

当今世界,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谁占据了文化发展的制高点,谁就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离开了文化支撑,即使有繁荣的经济,强国地位也难以确立,更不易巩固。综观全球,许多发达国家均拥有特色鲜明的民族文化和强大的文化软实力,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加快文化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经济硬实力与文化软实力日益呈现出相互依托、相互支撑的态势。

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中国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的优势充分显现,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同。与此同时,我们积极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对外文化交流格局,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崭新形象和我国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特别是近年来,我们在加强中外人文交流、提升我国文化影响力和感召力方面作了一些新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机制,与145个国家签订政府间文化合作协定,签署了近800个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与近千个国际文化组织和机构开展文化交往。构建了中美、中俄两大人文交流合作机制并提升到战略层面,与欧盟、东盟、非盟、阿拉伯联盟、上海合作组织和东北亚加强了人文交流合作。人文交流对增进国际理解和政治互信、促进文化相互借鉴、维护文化多样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提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是有着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的文化大国,但丰富的文化资源还没有转化为较强的文化软实力。我国文化国际影响力与经济国际影响力很不相称,文化产品输入国角色与物质产品输出国地位很不匹配,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我国国力的显著上升,引起了一些国家的疑虑和不适应,如何增加国际社会对我国和平发展、和谐世界理念的理解和认同,使我国在政治上更有影响力、经济上更有竞争力、形象上更有亲和力、道义上更有感召力,是我国软实力建设面临的新课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着眼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形成与我国国际地位相对称的文化软实力,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决定》指出,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再次强调要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对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坚持政府与民间并举、文化交流与文化贸易并重,推动优秀文化产品走向世界、造福人类,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让各国人民全面了解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情感和发展进程,深切感受中国开放包容的博大胸怀和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真诚愿望,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新贡献。

七、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寄托着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的梦想和追求。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着中华民族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认知和现实感受,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动力源泉和精神支撑。没有文化强国就没有现代化强国。正如《决定》所强调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

在世界文明史中,五千多年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延绵至今而生生不息,为中华民族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古代中国曾有领跑世界数百年的经济盛世,更创造出熠熠生辉的灿烂文明,即使近代中国内忧外患、积贫积弱,优秀传统文化饱受风雨磨难,却依然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华文化经过改革开放伟大时代的锻造更加成熟,在与其他民族优秀文化相互交流中更加充实,呈现出与时俱进、开放包容的恢弘气度,彰显出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追求,展现出民族的魅力、时代的光芒、国际的视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今天,我们这个底蕴深厚的文明古国已经焕然一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展现出光明前景。在这样一个历史时刻,《决定》第一次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为奋斗目标,作出重要战略部署,系统阐释了基本内涵和整体要求,发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动员令。这就要求我们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破除障碍,吐故纳新,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奋力开拓创新,创造出文化的新辉煌,永葆中华文化的生机与活力。

展望未来,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辉煌前景坚信不疑,对中华文化繁荣兴盛的光明未来矢志不渝。社会主义中国必将跻身世界经济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和创新型国家行列,也一定能够成为对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的文化强国。

伟大的时代呼唤着繁荣的文化,我们肩负着前所未有的历史重任。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提高文化自觉 增强文化自信 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 刘淇2011年10月15日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对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了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在首都建设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国家文化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实践中,切实提高文化自觉,切实增强文化自信,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更大贡献。一

文化自觉,主要是指我们在文化上的觉悟和觉醒,以及对文化的地位作用、发展规律和建设使命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面对当今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重要因素的新形势,面对首都人民群众对文化的新需求、新期待,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切实提高文化自觉。

一是在深刻认识文化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作用上要有高度自觉。文化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坚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人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的历史时期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科学定位。中华民族之所以五千年生生不息,就是源于中华文化的强大凝聚力。没有先进文化的指引,就不会有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极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更加重视文化的作用,把文化建设作为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强首都软实力建设、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重要任务,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首都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更加自觉地加强文化软实力建设,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是在准确把握首都文化建设发展的内在规律上要有高度自觉。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必须深刻认识文化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文化的发展必须紧贴时代的发展,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紧密结合,让人民群众喜爱;必须在继承中创新,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通过创新增强文化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由全社会共同推动,通过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形成全社会的文化共识。我们要牢牢把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特点和规律,找准推动首都文化发展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推动首都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三是在积极承担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责任上要有高度自觉。北京作为首都,是全国的文化中心,既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又集聚了丰富的各类文化资源。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把北京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中心城市,是中央对北京的重要要求,也是北京人民肩负的重要历史责任。我们必须以首善的标准,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推动先进文化发展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满足人民群众更高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重任,更加自觉地承担起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的重任。二

文化自信是我们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对自身文化发展的坚定信心。

在新的发展阶段,增强文化自信,一要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信心。中华文化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倡导的和谐、大同、天人合一、厚德载物、自强不息、辩证思维等都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价值观。对这些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必须要继承和弘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反映了时代特征,顺应了人民的期待,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必须要坚持和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信念和追求,积极利用首都文化资源密集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奋发有为地推动首都科学发展。

二要积极推动文化创新,广泛吸收借鉴一切外来的优秀文化。要以更加开放包容的胸怀、以辩证取舍的科学态度,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广泛吸纳、融汇一切外来优秀文化成果,既要坚守自己的优秀文化,又要加强交流、交融,吸收借鉴外来优秀文化;既要正确对待自己的文化,又要正确对待别人的文化,不断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努力在同外来文化的互动交流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三要不断开创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局面。增强文化自信最重要的是要抓住机遇,推动文化大发展,再创文化的新辉煌。要牢记使命,认真履行职责,从世界发展的大势,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求,人民群众的迫切期待出发,切实加强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建设,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全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为全国的文化发展做出表率,更好地为国家的文化建设服务。三

提高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我们党在思想文化建设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大战略任务。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提炼、培育北京精神的工作。北京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组成部分,是北京独具特色的文化结晶,是工作、生活在北京的广大人民群众长期创造、传承、实践的思想财富,是凝聚、团结、激励首都市民开创美好前景的精神动力。提炼培育北京精神,既是北京在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中心城市过程中的文化自觉和理性抉择,又是北京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践行、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创新之举和生动实践。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夯实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思想基础,建设共有精神家园。

二是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为目标。首都文化建设要始终强化文化惠民意识。“十一五”时期,北京市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力度不断加大,文化精品大量涌现。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努力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要制定和实施文化精品战略,不断提高文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在更高层次上满足首都市民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激发全市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热情,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是坚持以文化创新为动力。首都文化建设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首都文化创新战略。首都文化改革创新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我们要继续发扬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推动文化领域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不断增强首都文化的吸引力、凝聚力;进一步做大做强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推动产业整体升级,打造具有强大承载力、竞争力的“文化航母”,提升首都文化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推动科技和文化的融合,加快形成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模式;进一步统筹央属和市属、国有和民营、京内和京外、国内和国外各方面文化资源,形成首都文化发展新格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胜利召开,为国家和首都文化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研究和把握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蔡赴朝2011年11月7日

当今世界,一个国家文化的影响力不仅取决于其思想内容,而且取决于其传播能力。谁的传播能力强大,谁的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就能更广泛地流传,谁就能更有力地影响世界。《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这是党中央根据世情国情党情深刻变化,对宣传文化工作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近年来,我国宣传文化部门大力加强传播能力建设,国内国际传播水平显著提高,为凝聚民族力量、推动社会进步、扩大我国在世界的影响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与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迅猛发展的形势相比,与我国日益提升的国际地位相比,我国的文化传播能力还不相适应、存在差距。贯彻落实《决定》部署,加快构建现代传播体系,努力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内国际传播能力,已经成为宣传文化工作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一、加强重要媒体建设《决定》强调,要加强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重要出版社建设。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是党的新闻宣传事业的主阵地、主力军,必须作为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战略重点。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同时,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媒体传播理念、传播渠道、传播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和调整。加强重要媒体建设,必须科学把握这些新形势、新趋势,着力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数字化采编播能力、统筹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发展能力。

要把坚持正确导向、提高舆论引导能力贯穿媒体建设始终。要紧紧围绕深入贯彻“三贴近”原则,大力推进宣传创新,切实增强新闻宣传的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要建立常态化的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新闻工作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效回应社会关切,更好服务百姓生活。要健全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发出权威声音。要积极探索把握新形势下舆论引导机制,提高新闻信息量,提高现场直播能力,增强引导和回应群众参与互动的能力。

数字化是媒体发展的重要趋势,不仅促进了媒体采编、发行、播发系统的技术升级,而且带来了媒体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全方位变革。要坚持以数字化为龙头,以科技创新带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媒体现代化进程,实现多媒体综合集成发展。要加强党报党刊采编系统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加快存量资源数字化转换,积极推进数字出版、数字印刷、数字发行、数字阅读。要加快电台电视台台内数字化建设,构建采、编、播、存、用一体化的数字技术新体系,构建面向多个播出平台、多种用户终端的综合制播系统,大幅度地提升广播电视播出质量和水平。

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覆盖广泛、影响巨大的大众传媒。占领文化传播制高点,就必须抢占科学技术制高点。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就必须把握新媒体发展主动权。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重要出版社要从战略高度重视新媒体、发展新媒体,切实增强统筹传统媒体新兴媒体发展的能力。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积极拓展网络报刊、网络广播电视、手机报刊、手机电视、移动多媒体等新兴领域和新兴传播阵地,使新兴媒体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新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

二、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决定》对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作出了部署。我们必须服从服务国家对外工作大局,紧紧围绕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切实把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作为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重要内容,着力扩大对外宣传,建设全球传输覆盖网络,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切实增强我国国际舆论话语权,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强大的媒体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传播能力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文化强国的重要途径。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重点媒体已经具备了打造国际一流媒体的良好基础和条件。人民日报建设新闻资源系统,加快海外版数字化转型;新华社驻外分社超过140个,形成比较健全的全球新闻信息采集网络和新闻发布体系;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建有海外记者站32个,建成62个境外整频率电台,使用61种语言对外播出;中央电视台海外记者站达50个,开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汉语6种语言7个国际频道,在141个国家和地区落地,海外用户超过2亿;中国日报形成国内旗舰版、美国版、欧洲版、亚洲版共同发展的局面;中新社海外供版覆盖22个国家;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影响力不断增强;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看到,与国际大型传媒集团相比,我国重点媒体在制播能力、传播能力、新媒体发展能力等方面还有明显的差距,国际舆论影响力、国际事务话语权还相对较弱。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打造语种多、受众广、信息量大、影响力强、覆盖全球的国际一流媒体,实现我国重点媒体国际传播能力的跨越式发展,使我国主流媒体的图像、声音、文字、信息更广泛地传播到世界各地。

打造国际一流媒体,要立足我国媒体发展实际,充分借鉴跨国传媒有益经验,坚持硬件和软件并重,同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内容建设。一要完善新闻信息采集网络。把新闻触角延伸到世界各地,提高采编播发综合业务能力,特别是能够做到现场报道、权威报道重要国际新闻事件,努力提高新闻信息原创率、首发率、落地率。二要加强内容建设。深入研究国外受众心理特点和接受习惯,贴近中国和世界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利用现代传播技巧,运用国外受众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和语言,增强内容的吸引力和影响力。三要加强本土化建设。逐步实现信息采集、编辑制作等业务流程的本土化运作,切实增强传播实效。四要扩大海外传播发行、落地覆盖。在巩固传统传播方式的同时,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完善全球传输覆盖网络,扩大在境外的覆盖面。要注重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营销主体,构建符合市场运作规律、覆盖广泛的营销体系,不断提高新闻信息产品营销能力。

三、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

建立统一联动、安全可靠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是党中央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对我国现代传播体系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从国际上看,利用广播电视传播紧急信息、发布预警消息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有效手段,欧洲、美国、日本等都把广播电视作为政府应急体系中最重要的信息发布渠道,将广播电视机构纳入应急体系,建立应急广播系统。从1963年开始,美国就逐步建设了连接数千个广播电视台、有线电视网、卫星广播网络的覆盖全美的应急广播系统;欧洲建立的应急体系也将广播电视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应急广播系统,遇有突发事件能够通过广播电视迅速发布紧急信息。

从国内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南方雨雪冰冻、“5·12”汶川特大地震、“4·14”玉树强烈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重大影响。在这些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中,广播电视在及时传达政令、发布信息、引导舆论、稳定人心、协助救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证明了其在应急处置中的独特功能和重要地位,已经成为国家应急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已列入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有关工作正在抓紧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要根据国家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卫星等传输资源,综合采取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移动多媒体广播和数字音频广播等技术手段,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为龙头、联结省市县,着力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的信息采集播出、传输覆盖、接收等系统,努力做到统一联动、安全可靠,使之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计划,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应急广播的全国覆盖和稳定运行。

四、推进三网融合

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话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三网融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文化传播作用的内在要求,必须作为构建现代传播体系的重要工作来推进。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

部署,三网融合正在扎实推进。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印发实施《推进三网融合的总体方案》,全面阐述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三网融合总体目标,提出到2015年,实现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融合发展,新型信息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网络利用率大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迅速提升,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进一步繁荣,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丰富多样、快捷经济的信息和文化服务。总体方案提出了分两步走的工作目标,2010-2012年为试点阶段,2013-2015年为推广阶段;确定了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准入,加强网络建设和统筹规划,强化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发展等4个方面的任务。201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并公布了第一批12个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

推进三网融合,对改造提升广播电视网提出了紧迫要求。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有线电视干线网络超过330万公里,全国有线电视用户达1.89亿户,覆盖全国所有大中城市、部分乡镇以及不少农村地区,其中数字电视用户8799万户。但不容忽视的是,有线电视网络资源分散、条块分割,不少地区网络技术水平落后。适应三网融合要求,必须加快有线电视网络由小网向大网、模拟向数字、单向向双向、用户看电视向用电视的转变。一方面,要加快有线电视网络整合。抓紧组建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逐步实现全国有线电视网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快有线电视网络大容量、双向交互升级改造。具体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县级以上城市有线电视网络全面实现数字化,80%基本实现双向化。同时,以有线数字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等网络为基础,以我国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为支撑,加快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建设,努力建设以视频服务为主、提供多种信息服务、可管可控、安全可靠的综合信息网络。目前,12个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正在抓紧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示范区建设。

推进三网融合,必须加强内容和服务创新。要大力开发高清电视、视频点播、互动电视、政务信息、远程教育医疗、电子商务等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多样化服务。符合条件的广电企业还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输增值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要加快发展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加强和丰富节目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吸引力;加强网络建设,从地市延伸到区县,扩大深度覆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随时随地收听收看的需求。要通过三网融合,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精神文化生活新变化和新实惠。

推进三网融合,必须积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国有电信企业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以及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和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

推进三网融合,必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信息安全。这是三网融合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贯穿于三网融合全过程。要落实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系统,确保内容可控可管、安全播出。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和试点方案明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IP电视、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包括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电子节目指南、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目前,已经完成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监管平台建设,目的就是要确保播出内容安全和传输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视听权益,促进健康有序发展。

增强文化自觉 提高文化自信——谈对新形势下文化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思考

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 蔡武2011年07月20日“作为文化建设的主力军,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内涵,增强文化自觉,提高文化自信,更加清醒、自觉地推动文化的改革发展。”文化部部长蔡武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蔡武围绕新形势下文化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畅谈了自己的思考。

一、不能将整个文化都交给市场,搞所谓“文化产业化”

记者:在新形势下怎样科学地认识各种文化现象,从而确定正确的文化政策?

蔡武:最根本的问题是正确认识文化属性。文化的内涵是价值观,是精神,是审美,而文化的存在方式,一是各种类型的文化产品,二是各种形式的文化服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文化产品还是文化服务,在具有特定的意识形态属性的同时,也具有商品、产业和经济的属性,可以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其价值。

记者:文化具有双重属性。

蔡武:对。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需要从两方面来考虑和认识问题,一方面,我们在文化建设、文化生产和创造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化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不给错误的观点、反动的意识形态提供传播的空间。另一方面,还要看到,在今天社会思潮日益多样化的条件下,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是多样化、多层次的,因此在文化建设中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的同时,还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在划定红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先进文化,鼓励健康文化,允许通俗文化,抵制腐朽文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要从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商品、经济、产业属性出发,在文化建设、创造和生产中,尊重市场规律,注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文化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产业,我们既不能将整个文化都交给市场,搞所谓“文化产业化”、“文化市场化”,同时,也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制定规则,确保其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导向。

二、文化教化作用发挥的前提是要为群众所接受

记者:文化的双重属性引出了文化的双重功能的话题。

蔡武:是的。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文化就具有教化的功能,从文化发展的本源来看,文化还具有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功能,二者辩证统一。如果我们只强调文化的教化功能,而忽略满足群众需求的功能,就会导致我们高居于群众之上,只考虑希望群众受到什么教育,脱离群众的现实需求。

文化的教化作用发挥的前提是要为群众所接受,如果某一种文化形式不能让群众普遍接受,何谈教化作用?只有生产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让更多的老百姓看到、听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做到入耳、入心、入脑,老百姓才有可能接受。

另一方面,如果只讲满足群众需求,忽视发挥文化引领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忽视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那我们又会落后于群众。现在有一些文化产品以“满足人民需求”的名义,行迎合低俗、媚俗之实,影响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对此,我们必须坚决纠正。文化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坚持三贴近,真正创作出群众喜闻乐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作品,实践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三、公益性文化机构不能只为少数人服务,不能把文化园区搞成房地产项目

记者:我们注意到,文化部一直在倡导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双轮驱动”的文化发展方式。

蔡武:对于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来讲,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个都不能少。

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现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和便利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能以搞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的名义,推卸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职责。要特别注意确保公益性文化机构保持“公益性”,不能搞商业经营,不能只为少数人或特定群体服务,损害多数人的文化权益。对待发展文化产业问题,一定要从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从转变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认识,政府不能直接办企业,政府的职能是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做好政策引导,搞好市场监管,不能越俎代庖。当前在振兴文化产业中,要特别注意政府不能越位,不能只以GDP增加值为标准,不能把文化园区、产业基地搞成房地产项目,不能搞重复建设。

四、尊重艺术规律,不搞长官意志文化跃进

记者:您多次提到,政府要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

蔡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已经成为必然。

记者:由“办”向“管”转变,“管”什么?

蔡武:我想还是按照中央的规定,即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确定文化发展战略与方向、制定和颁布文化政策法规、制订文化发展预算、管理文化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文化市场实施监管,引导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持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指导群众文化活动、搞好文化保护、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举办重大节庆活动;建设文化基础设施、开展文化艺术教育、提供各种文化服务。

记者:还有一个“怎么管”的问题。

蔡武:在管理文化事务上,要遵循两个规律,一个是市场规律,一个是文化规律或艺术规律。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文化有自身的独特规律,一位伟大的艺术家需要千锤百炼,一件流传百世的精品力作需要时间打磨。在文化工作中,切不可揠苗助长,搞长官意志,搞文化跃进。

五、对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问题,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

记者:请谈谈新形势下如何正确贯彻落实“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的文化指导方针。

蔡武: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是我们党在文艺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我们必须准确、全面把握文化指导方针的内涵。

我觉得,在执行文化指导方针时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做到敢于管理、善于管理。我们必须全面、科学地贯彻党的文化指导方针,总体而言,当前对待文学艺术领域的倾向问题,还是要坚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哪个范围出现问题就在哪个范围内解决,不要轻易地就定为“左”或右。对于思想认识问题和学术问题,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理服人,避免引起大的震荡,干扰大局和党的中心工作。二是要更好地发挥文化指导方针的作用。在坚持“二为”方向前提下,给文艺家们充分的创作自由,使各种流派、各种风格、各种题材、各种体裁都有充分发展的空间。在艺术问题上,要充分尊重艺术家的个性和创新,不要管得太死,限制过多。即便有些倾向性问题也要通过引导、循循善诱,加以解决。三是要增强文化指导方针的执行力度。无论是体制内外,所有文化单位都要切实贯彻“二为”方向、“双百”方针,都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

六、对外文化交流: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向世人展示文化糟粕

记者:您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说过,我们对外文化交流的目的不是要输出中国的意识形态和发展模式。怎么看新形势下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蔡武:我们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目的是通过传播中华文化,使我们的文化能够真正地吸引人、打动人,引起共鸣,拨动心弦,赢得尊重,增进心灵的沟通,寻求理解与合作,使外界全面、准确认识当代中国的真实面貌,为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创造更加良好的国际环境。

对外文化交流的内容选择上必须是全方位的。不仅要有传统文化,也要有现当代的文化;不仅反映我们已经取得的成就,也要全面反映我们还实际存在的不平衡、不发达的状况,反映中国人民艰苦奋斗的历程;既要突出中国特色,也要注重寻找同外部世界的共同点,反映世界流行元素在中国的传播情况。在内容格调上,必须选择健康和积极向上的,而不能为了吸引眼球而向世人展示文化糟粕,有损我国和平、发展、文明、民主、改革、开放的新形象。目前我们“走出去”的文化产品还偏重于传统文化,在当代文化和流行文化方面的传播力度不够,特别是缺少能反映当代中国发展面貌、具有文化内涵和思想深度的优秀图书、戏剧、歌舞和影视作品,导致国外民众对当代中国情况缺乏全面准确的了解。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

以版权工作新突破推动文化大发展——在2011年中国版权年会上的讲话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2011年11月12日

在全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大好形势下,中国版权协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版权年会召开,很有意义。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总结我党领导文化建设的经验,分析了文化建设的新形势,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明确了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重要方针、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传达好、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全会精神,是新闻出版、版权全行业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要用全会精神武装思想、统一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发展,把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贯彻到版权工作当中去,认真分析版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深入研究版权相关产业发展的新态势,在新的起点上,大力提升版权的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水平,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确保“十二五”期间取得版权工作新突破。这是国家的需要,也是版权工作者的光荣历史使命。

一、认识版权独特作用,发挥知识资源优势,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创造的成果主要表现为版权,保护版权就是保护文化创造力。因此,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部署繁荣文化时特别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这是抓住了文化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正在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版权是知识产权三大支柱之一,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与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相比,版权是文化价值的利益化,不仅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更具有显著的经济属性。版权制度一方面通过激励创作,推动优秀文化成果的不断涌现,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必需的精神食粮,促进了文化繁荣、培育民族创新精神、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不朽的精神财富;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基础性资源,版权还具有复合财产权利的独特经济属性,几乎每项权利都支撑着一个产业,比如,复制权支撑着图书音像业,广播权支撑着广播电视业,摄制权支撑着影视业,著作权支撑着文学艺术。可以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创意、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相关产业的创新和发展如果没有版权保护的制度支撑,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少产业生存发展的基础。版权制度正是以其独特的智力保护和产业属性,促进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从而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核心版权产业所占份额大约在3%-6%左右,全部版权产业大约占10%以上。在美国,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其经济中最大、增长最快、最具活力的行业,成为支撑美国经济增长的支柱,美国的版权行业雇员年收入水平超过美国其他所有行业的年均报酬率,而美国版权行业发展的速度及其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率也远远超出了其他实体经济门类,很大程度上支持着美国经济的实际增长,增加了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并从海外销售和出口中增加了收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期3年的中国版权相关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统计结果表明,2006年,版权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6.4%,上海市已经达到12%。湖北、湖南、四川等地也积极开展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数据显示,以版权为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的版权相关产业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作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不仅可通过授权,规模性生产、复制并广泛传播各类文化产品,就其产品内容而言,又与意识形态安全密切相关。由于版权产业被视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加快发展版权产业,已经逐步引起众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美欧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把版权问题与经贸问题挂钩,为维护其经济利益,不断以版权问题向我国施压,抢占我国市场;另一方面,利用版权交易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输出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挑战我国的社会制度。从这一点而言,版权制度已日益成为我国加强文化内容管理、传播渠道管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保障。

二、认真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为文化创新提供支持

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激发文化内容创作和文化生产活力,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要大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决定》对做好新时期的版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对于版权产业界来说,既是难得的机遇,也面临更大的挑战,更意味着肩负的重任。对此,我们要有足够清醒的认识,积极有效的对策,把版权支持创新作为工作的重点。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版权工作要坚决支持文化内容、文化科技、传播方式、管理模式“四个创新”,为创造更多版权作品、发展版权产业服务。

推进文化内容创新是版权促进发展的首要任务。持续地推出更多更好的优秀产品,满足人们越来越多的精神需求,是文化繁荣的标志。而版权制度是激励自主创新的基础性制度,通过确定创作者的专有权利,使得权利人可以通过作品的转让、使用和传播获得应有的回报。这种以法定产权进行激励的利益机制,充分保障了对智力创作的尊重和肯定,极大地激发起人们的创作热情,从而鼓励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智力作品,为人类知识宝库增添了无数精神财富。我们要借六中全会的东风,引进和培养自己的优秀人才,开发出更多更好的有自主版权的作品,为推动本民族及整个人类的知识创新作贡献。

推进文化科技创新是版权产业发展与繁荣的重要引擎。要充分发挥文化内容和科技手段的相互促进作用,为文化产业发展提速。就版权而言,文化科技创新是双刃剑,不仅促进了版权产品的生产和传播,还有可能对现行版权制度形成冲击,对传统版权执法手段形成挑战。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化日趋广泛的应用,文化科技创新的空间还相当大,我们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是存在的。这需要我们在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的同时,注意把握技术发展对版权产业提出的新问题,有能力解决新技术带来的版权使用和保护新课题。

推进传播方式创新是文化产业的主要方面,因为计算机、互联网、数字技术总体是改变了传播方式,而传播中的版权纠纷是当前最突出的。版权在支持传播方式创新问题方面,要从技术、政策等方面大胆跟进。既不能因为技术而助长侵权盗版,也不能因为保护阻碍新技术的应用,这是版权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

推进管理模式创新是版权产业发展与繁荣的有力保障。不断创新的智力作品对版权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大的需求,强烈要求版权管理模式不断适应创新的要求。在知识创新活动中如何共同遵守文化行为规则,有效保护文化创新成果,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是当务之急。创新管理就是改善服务。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造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快职能转变,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且要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管理模式,改善和强化版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分业使策,根据当地版权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各行业版权形成的特点,提供优良的版权服务,促进版权创造和相关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开展本地区版权产业发展状况调研,摸清底数,出谋献策,排忧解难,为促进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认真落实“六项任务”,提升版权工作水平

中央领导多次指出,要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对版权行政执法、软件正版化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并强调要着眼完善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公众参与,抓紧建立标本兼治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作为版权工作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抓好6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是进一步完善版权法律体系。要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以解决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传播版权、数字出版版权等新问题为重点,完善版权法律制度。目前,要全力做好第三轮《著作权法》修订工作,充分体现实战需要,努力创造一个权利人、使用人和社会公众等各方利益和谐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是进一步健全版权执法体系。要从上至下形成行政、公安、法院相互配合的版权执法体制,整合行政资源,突出工作重点,依法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保护版权权利人的利益,净化版权市场运行环境,为版权产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为全民族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

三是进一步构建版权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以作品登记为基础的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版权公共服务职能,增加版权公共服务队伍,规范版权公共服务行为,不断开发、扩充新的版权公共服务项目。当前,特别要做好各类作品登记工作,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作品信息平台,切实提高版权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进一步理顺版权交易市场体系。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版权,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建立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管理,引导市场主体采取转让、许可、质押、入股、合同备案等方式实现版权的市场价值,建立规范综合性版权要素市场,促进版权产业大发展。

五是进一步加强版权创新体系。支持创新要落实到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上,鼓励各类版权部门和机构在与版权相关产业基地建设中引入版权创造机制,努力实现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内在统一。扶持北京、上海、福建、广东、浙江、江苏、四川等符合条件的地区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基地、版权产业发展基地,增强我国版权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六是进一步培育社会公众参与的版权保护体系。通过培养和提高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参与版权保护,是治本之策。要加强法律意识、版权意识教育,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实守信”的文化成为社会群体的价值体系。著作权人、版权单位、社会组织都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参与著作权保护。在全社会逐步形成有利于创新、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的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

四、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版权保护问题

今年版权年会论坛的主题是“云计算·数字出版·版权保护”,这是技术前沿的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知识经济的兴起,以先进的云计算技术作为发展助推器的数字出版模式也顺应时势,破土而出,逐渐成长为新闻出版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在数字出版方面,目前依然存在版权、技术、市场等制约因素,尤其是盗版,是致命的杀手。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版权问题,数字出版整个行业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新技术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划时代的变革,广泛深入地渗透到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促进文化发展、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对现有版权的法律制度、管理模式、社会规范、意识形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比如,互联网的版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引发国际争端的焦点,对等网络P2P技术、博客与播客、搜索引擎链接、临时复制等技术的应用,包括今天要讨论的云计算等新技术,都给互联网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各国都通过加强互联网版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实现更为有效的版权管理和保护。如何利用现有法律体系和技术手段解决新技术带来的版权保护难题,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的。数字版权监管平台等项目就是为此而努力的一部分。

国家版权局长期以来一直关注新技术发展带来的版权问题。在“十二五”期间,国家版权局将继续关注技术发展对于产业和版权制度的要求,努力建立与现代传播技术迅猛发展相适应的版权保护机制、保护技术,有效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的各类版权问题,调整和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使版权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技术的发展。

五、努力做好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

近年来,中国版权协会在版权服务领域做了很多工作,开拓了不少新的工作渠道和平台,希望更好地发挥作用。我看版权协会今后还应该继续在“协”字上做文章,在协助、协调、协力上下工夫。在这里,我提三点希望。一是当好参谋助手,为版权工作全局服务,加强自身学习和调研,掌握版权产业发展动态,反映行业要求,多提政策建议,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二是加强协调和沟通,真正成为联系广大版权工作者、权利人和专家、学者的桥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功能,特别对版权产业中涉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关键项目以及国家和地区性的特色版权产业,予以重点关注,加大服务力度,在服务中摸索切实有效的服务模式。三是为行业服务,解决单个企业不能解决的问题,克服单个企业遇到的困难,把分散的版权企业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社会力量,同心协力推动版权产业的大发展。

我们身处一个知识创造财富的时代。利用知识,保护知识,创造财富,造福人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而实践证明,版权就是一种巨大的财富资源和产业资源,随着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文化创造力的潜在价值得以全面认识和提升,版权将会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我相信,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规范,随着中国版权制度的不断完善,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华民族,依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一定会为人类文明作出贡献,中国版权产业也将呈现出独特的魅力和广阔的前景。希望与会的各位朋友,以版权事业为平台,以版权协会为纽带,加强交流合作,不断增进友谊,共同谋求21世纪全球版权发展的光辉前景!

坚持正确导向 着力提升品质 进一步繁荣电视剧剧本创作——在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田进2011年4月28日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的全体会员:

大家下午好!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今天正式成立了。我代表国家广电总局和蔡赴朝部长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为电视剧繁荣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编剧工作者表示诚挚的问候!

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真正从群众需要出发,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优良传统,吸收借鉴世界有益文化成果,推出更多深受群众喜爱、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精品力作。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和文化单位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决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李长春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加强对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引导,推出更多基层群众需要的高品质文化产品,越来越成为文化建设的紧迫任务。”中央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为我国当代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提升创作品质不遗余力,永担社会责任不辱使命。

文学创作是各种文艺作品的源头,剧本创作是影视剧生产的“第一道工序”。刘云山同志2010年9月在全国影视创作座谈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指出,剧本是打造影视精品的基础。剧本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部影视作品的成败。因此,编剧在电视剧创作生产中地位突出,在价值导向、思想内涵的把握上作用重要,在加强引导、提升品质工作中责任重大。

不久前,总局在济南召开了全国电视剧工作会议,紧紧围绕加强引导、提升品质这一主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电视剧创作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今天,我们又迎来了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的成立。这些,都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举措。希望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积极发挥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扶持和培养更多优秀的编剧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编剧人才成长的环境,努力推动创作出更多思想深刻、艺术精湛、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剧精品。

下面,我就编剧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主流思想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追求。电视剧是特殊的精神文化产品,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电视剧创作首要的、也是根本的原则,是电视剧创作的灵魂。对编剧来说,就是要在创作过程中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突出思想内涵,彰显主流价值,大力弘扬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着力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实践证明,只有弘扬主流价值观和健康审美观的作品才能够吸引人、打动人和感染人,作品中的思想才会更有力量,才能得到更广泛的传播、拥有更长久的生命力。决不能单纯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甚至放弃思想价值、社会责任和文化品格的追求。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更好地发挥电视剧在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要坚持“三贴近”,着力反映现实生活本质。近年来,一大批优秀的电视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艺术化、审美化的方式反映现实生活,以艺术创作的激情关注社会变迁,以高度负责的艺术精神张扬时代情怀,深受广大观众喜爱。这样的创作,值得肯定和发扬。当今时代,现实生活中有许许多多努力奋进的人生值得去书写,有许许多多感天动地的故事值得去挖掘,有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事迹值得去表现。广大编剧一定要深入实践、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做到“染乎世情、系乎时序”,从社会实践的浪潮中汲取创作灵感,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和多彩的画面,描绘当代中国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充分展现时代进步、人民创造的现实生活本质。

三要坚守民族文化立场,深度挖掘民族文化资源。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传承了中华民族最根本的精神基因,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为电视剧创作提供了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贵资源。只有与本民族价值观、审美观一致的作品才更能获得本土观众的文化认同和审美认同。广大编剧要清醒认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倍加珍视历史文化遗产,坚守民族文化立场,善于从民族历史文化以及其它经典文化样式中吸取营养,激发创造,打开思路,拓展内容,丰富形式,努力创作出更多反映民族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的优秀作品。

四要坚持开拓创新,始终把创新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艺术的生命在于创新。电视剧的繁荣发展,一刻都不能离开创新。编剧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艺术创新,立足于现实和发展需要,深入地感悟生活,独特地发现生活,创造性地表现生活。特别是要善于讲述老百姓关注的故事,塑造与现实生活贴近的人物形象,发掘情节中所蕴涵的思想内涵,以对生活独特、深刻的体验表现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精神,以个性鲜明的艺术风格展现人间的美好,不断创作出具有时代印记的艺术精品。

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是广大编剧的行业组织,是在电视剧繁荣发展的新形势下,在电视剧整体进入加强引导、提升品质的新阶段,在广大编剧的期盼中应运而生的。据了解,目前正式加入的编剧已近三百名,这充分体现了广大编剧积极参与的态度,也体现了广大编剧对这一行业组织的厚望。希望编剧工作委员会珍惜机遇、不负众望,认真履行责任,加快建立健全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强化编剧队伍自律,维护编剧合法权益,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制片人、导演等行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共同为电视剧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谢谢大家。

在2011年全国影视动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伟2011年4月27日

各位代表:

在“十一五”规划胜利完成、“十二五”时期开局起步的时刻,我们召开2011年全国影视动画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影视动画工作经验,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推动中国影视动画产业迈上新台阶。今天,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十一五”时期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主要成绩“十一五”时期,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和广大动画工作者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策,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部署,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大力推进国产动画创作生产和市场培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影视动画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从2004年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国产电视动画产量每年都跨上一个新台阶,2004年的产量是21800分钟,2005年达到42700分钟,2006年达到82300分钟,2007年产量达到10万分钟,2008年产量达到13万分钟,2009年达到17万分钟,2010年达到22万分钟。2010年国产动画电影产量达到16部,保持了产量的稳定,并逐步扩大了在电影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二是影视动画质量明显提高。

近年来,在国家广电总局鼓励精品创作的一系列举措激励下,一大批优秀国产电视动画片涌现出来,热映荧屏。《小鲤鱼历险记》、《美猴王》、《三国演义》、《喜羊羊与灰太狼》、《秦时明月》、《乐比悠悠》、《武林外传》等动画片在内容情节、形象设计、制作技术、发行营销等方面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十一五”期间,广电总局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了一大批优秀国产动画片,其中包括《中华小岳云》、《少年师爷》等讲中国故事、弘扬中国精神的动画作品,包括虹猫蓝兔、开心宝贝、洛宝贝、水木娃娃、星猫等已经形成品牌的系列作品,还包括《侠义小青天》、《魔角侦探》等在动画表现手法和故事叙述方法上均有突破的动画片。动画电影质量明显提高,并取得良好市场回报。《喜羊羊与灰太狼》继续创造了动画市场的成功模式,继2010年初《虎虎生威》创造1.2亿票房后,《兔年顶呱呱》又在2011年的春节档期收获了超过1.4亿元的票房成绩,已形成比较成熟的中国动画品牌,在动画电影的类型开拓和营销整合等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黑猫警长》、《虎王归来》等多部国产动画片也在电影市场赢得一席之地,创作质量获得广大少儿观众的认可。《梦回金沙城》为中国电影开拓海外市场进行了有力的探索,不仅成功在美国市场上映,并入围奥斯卡最佳动画片奖提名,成为中国动画片创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犹太女孩在上海》等动画片也以具有国际性的题材和精良的制作赢得了中外观众的认可。

三是动画产业格局已初步形成。

我国动画产业结构已从过去的外包加工服务为主转变为以原创影视动画为主。以总局设立的20家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和3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为主的生产开发体系发展良好,并带动形成了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等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以5个动画上星频道、33个少儿频道为主体,部分省级卫视和各地市级电视台动画栏目为补充的动画播映体系逐步完善,已成为拉动产业发展的中心环节。以中国国际动漫节等重要动漫节展为主的市场交易体系不断完善,2010年,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节签约项目近200个,总金额达到106亿人民币。第二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签约项目125个,总金额达127亿元。动画海外市场营销取得了较好的效益,2009年,我国动画片出口79部1490小时,总额3056.6万美元,2010年,出口约131部2863小时,总额2389.4万美元。

我们深切体会到,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与改革的结果,是各地党委政府大力扶持动画产业发展的结果,特别是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和广大动画工作者团结奋斗的结果。在这里,我代表国家广电总局,对大家付出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主要经验

回顾影视动画产业近几年的发展历程,有六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和珍惜,并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发展。1.牢牢把握内容和格调导向,是动画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动画产品是精神文化产品,而且主要受众是少年儿童,作为面向需要受到全社会特别保护的少年儿童群体的精神文化产品,动画产品的内容和格调直接关系到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创作生产和播出,向少年儿童传播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影视动画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要求。为少年儿童提供优秀动画片,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是我们发展动画产业的根本目的,因此确保国产动画片的正确创作生产导向,是动画产业健康发展不可动摇的根本。2005年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建立了国产电视动画片备案公示制度和发行许可制度,严把创作导向关,确保了影视动画创作生产的正确方向。总局和各省级广电局对申报立项的动画题材严格审查,剔除了宣扬封建迷信、暴力打斗、崇洋媚外等不良内容的题材,对内容空洞,或存在常识性错误,或中西夹杂、明显模仿国外动画的题材都要求申报机构进行修改。总局和各省级广电局对制作完成的电视动画片,严格掌握审查标准,坚决防止和抵制导向错误、违背史实、低劣媚俗、胡编滥造、血腥暴力等不良内容。这两项制度的实施,总体保证了国产动画片正确的思想导向、价值导向,得到了各方面的支持和肯定。2.坚持产业化方向,是繁荣发展我国动画的必然选择

中国动画已经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但在过去很长一个时期,我们没有把动画作为产业来对待,发展步伐缓慢。1993年至2003年这11年间,电视动画总量为46000分钟,平均每年不到4200分钟。2004年,总局明确提出,影视动画必须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和壮大动画市场的新主体,充分吸纳多种经济成分和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多主体投资、多层次开发的市场格局,形成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这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影视动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强做大我国影视动画的根本出路,是适应国际动画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我们坚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已经给中国动画带来了勃勃的生机和活力,并在短时期内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这是一条完全符合中国动画发展实际的正确道路。3.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是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动力所在

塑造健康有活力的市场主体是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大批自主经营、经得起市场考验的动画企业,发展影视动画产业只能是空谈。2004年之前,我国影视动画企业屈指可数,当年生产电视动画片的机构只有14家,其中年产量达到1000分钟的制作机构只有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三辰卡通集团、济南中迪公司5家,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首先是规范影视动画产业准入门槛,明确凡是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都可以制作电视动画片。其次是在全国设立一批国家动画产业基地,推动国产动画生产的规模化、体系化。通过发挥基地功能,扶持壮大各类动画企业,提高企业的原创能力和竞争实力。2010年,国家动画产业基地自主制作完成国产动画片269部,17万分钟,占全国总产量的78.3%。第三是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动画企业。从2005年至今,总局扶持动画创作生产的资金达2864万元。至2010年,年产量达到1000分钟以上的制作机构已经超过50家。一大批优秀的动画企业已经在市场中脱颖而出,成为国产动画产业的主力军。4.构建国产动画播映体系,是扩大市场需求的关键环节

2004年,总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认为制约中国动画产业发展的瓶颈是播出不足,需求不旺,市场不活,原创企业难以生存。要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国产动画播映体系,以扩大市场需求。为此,总局把建设播映平台作为振兴国产动画产业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的资源优势,推动开办少儿频道和动画上星频道。2004年,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办少儿频道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落地覆盖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总局先后批准成立了北京、上海、湖南、广东、江苏5家动画上星频道。2009年9月,总局专门在广东召开全国少儿频道和动画频道座谈会,对办好少儿频道和动画频道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全国33个少儿频道和各级电视台相关频道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固定的动画栏目,进一步扩大了国产动画片播出规模。目前,各动画上星频道平均每年首播14.5万分钟,各少儿频道平均每年首播9万分钟,已形成世界第一的动画播出市场,有效促进了国产动画的创作生产。5.加强播出调控,是营造国产动画良好发展环境的有效手段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境外动画片及其衍生产品大量输入我国,占据着我们的荧屏和动画衍生产品的绝大部分市场,严重影响了我国动画片的生产、播出和交易,社会各界对荧屏充斥境外动画,少年儿童模仿国外卡通人物言行而忧心忡忡,纷纷发出各种呼吁和批评。为扭转这种情况,总局果断作出加强播出调控的决策,2006年9月,总局出台规定,要求在17:00至20:00的黄金时段,全国各级电视台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介绍境外动画片的资讯节目以及展示境外动画片的栏目,规定每天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的播出比例不低于7:3。随着我国动画产业的不断发展,我们对这项政策又作了进一步调整,2010年,黄金时段调整为17点至22点,为国产动画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同时,加强对境外动画片的引进调控,从引进主体资格认定、引进方式和引进数量等方面进行规范。经过几年的努力,彻底改变了境外动画片占据我国动画播映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的局面,并且逐步调整了少年儿童的欣赏取向,为国产动画产业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6.加强对动画精品的创作引导,是提升动画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途径

动画产业的核心竞争力集中体现在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动画精品中。动画产业发展伊始,总局即高度重视鼓励精品的创作生产。从2005年起,建立了国产优秀动画片播出推荐制度,从各地生产的动画片中遴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剧目,提供给各级电视台播出。“十一五”期间,总局共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推荐优秀国产动画片248部,同时对这些动画片辅以资金扶持,有效引导了动画精品的创作生产。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总局从2005年起,设立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优秀国产动画片、优秀国产动画栏目、优秀动画频道进行资金扶持,连续6年,平均每年发放奖励资金约1000万元。为提高国产动画原创能力,2009年,总局设立了原创动画作品及创作人才扶持资金项目,评选出2005至2008年间的10部优秀动画片和10位优秀动画创作人才进行奖励,共发放资金890万元。为加强对创作的引导,2010年,总局对此项目进行了改进,强化了专业性,设立了编剧、导演、形象、歌曲等10个方面的奖励项目,发放扶持资金1970万元。这些专项资金的发放,振奋了动画业界的信心,极大地鼓舞和调动了广大动画创作者的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国产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带动了我国动画质量的整体提高。

三、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进一步提升国产动画的品质

201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在这样一个特殊年份,我们要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推动我国动画产业更好更快发展。新时期影视动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和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推动影视动画产业的发展,大力实施精品工程,打造一批深受少年儿童喜爱、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的动画形象和动画品牌,催生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产业运营能力较强的大型动画企业,进一步完善动画产业链,从动画大国向动画强国迈进。

当前,我国的动画产量正在不断增长,对于满足广大观众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动画原创能力不断增强,产业链条正在完善,影视动画已经实现了从作品到产品,从产品到商品的转变。但是与中央的要求,与广大观众特别是少年儿童的要求,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产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问题是缺乏精品力作和知名品牌。国产动画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很好的产业基础,正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精品作为龙头、没有品牌作为支撑的产业还不能称得上真正的产业。这就需要我们顺应时代潮流,把握发展机遇,推动动画产业向精品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动画从商品向精品的跨越。1.加强创作引导,着力提升国产动画品质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要把动画的创作放在十分重要位置,要下功夫塑造我们的形象,对国产动画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动画产业是内容产业、创意产业,要依靠高品质的内容、高智慧的创意、高格调的趣味,去争取观众和市场的认可。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的要求,深刻认识提升国产动画品质的重要性,大力实施精品工程,重点加强对动画片的创作引导。动画创作要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引导广大动画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深入青少年,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中汲取创作营养,从人民群众特别是少年儿童丰富生动的精神世界中获取创新灵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励他们善于继承,勇于创新,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吸收精华,继承中国动画创作发展的宝贵经验,创新形成中国动画的民族风格和民族气派。

一是抓好两个关键。

动画故事和动画形象是动画片出精品的关键。动画精品需要精彩的故事支撑,作为动画片主体受众的少年儿童群体,尚不具备辨别利害、保护自我的完全能力,这个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健康成长都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来,因而动画故事必须承载起教育引导的天职,要在生动有趣的故事中体现正确的思想道德和价值导向,但又不是简单地用故事来诠释思想,注解观念。在内容导向正确的前提下,生动性、趣味性、想象力、创造力永远是动画故事最本质的属性,这种生动、趣味、想象和创造的源头活水在于生活,既包含历史先辈的生活创造,又包括今天的生动实践,既包括了物质世界,又包括了精神世界,尤其是青少年多彩而丰富的精神世界。因此,我们既要重视从中华传统文化中吸取营养,又要重视从当代生活包括人们的精神生活中采集素材,有这样的源头活水,夸张和想象就不再会是胡编乱造,真善美就会成为精彩故事的自然流露。

要抓好形象。优秀的故事必须有优秀的动画形象来体现,有同志比喻动画形象的重要性就如同演员对于影视剧一样。实际上,动画形象对于动画片的意义,远大于演员对于影视剧的意义。成功的动画形象不仅表现了故事情节,而且支撑了动画品牌的持续开发,它可以演绎、生发出更多的故事,具有长盛不衰的生命力。成功的动画形象不仅能够占据荧屏银幕,而且能够走出荧屏银幕,深入拓展到各类动漫衍生产业之中,具有长用不竭的延展力。动画形象要有灵魂和精神内涵,才能支撑起好的动画故事。作为视听艺术的重要内容,动画形象的直观感觉至关重要,要可爱、要有亲和力、要完整和谐,不能以怪为美,以丑为美。动画形象要有个性和文化特征,才能形成社会影响力,才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希望能有一大批可亲可爱、形神兼备、性格鲜明,有中国特色、民族风格,有世界影响力、国际认可度的动画形象诞生,提升我国动画产业文化内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是着眼两个市场。

精品动画的创作生产,必须着眼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目前,国内动画发展速度很快,各种新技术、新手法、新理念不断刷新制作水平,同时,金融业、市场推广业、衍生品制造业与动画产业结合十分迅速,两个方面的因素促使动画产业新旧更替加快,而动画片生产制作周期较长,这就需要动画企业和从业人员及时跟踪动画新技术,了解新潮流,随时掌握市场新动向、新要求,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和市场要求的优秀动画片。着眼国际市场就是要结合我国国情,结合我国动画发展实际,认真研究国际动画发展前沿,借鉴吸收国外精品的成功经验。要研究国外受众的需求和各国关于动画播出的规定,在坚持民族特色和风格的同时,充分发掘与现代文明、世界文化的共性,使国产动画能够更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从而促进质量的提高。

三是强化两个意识。

一要强化精品意识,认真把握好动画选题、创意、制作、后期的每个环节,利用先进动画技术和制作理念,精于管理、精于制作、精益求精,防止粗制滥造。二要强化品牌意识,要充分认识动画产品的商品属性,重视动画产品的宣传推广、包装营销。要以动画项目为核心,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画产业盈利模式,打造一批深受少年儿童喜爱,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国际影响力的动画品牌。

四是抓好两个着力点。

一要制定规划,抓好重点项目。各省级广播影视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精心选择一批重点项目,认真进行评估和论证。通过打造重点项目带动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本地区动画产业的整体发展。二要多元合作。从目前国内比较成功的动画片来看,都是各方共同努力,优势互补的结果。从国际动漫产业来看,也没有一家能做到所有环节都强,关键是合作者要有分工,以彼此之长联合发展。动画企业要加强与播出机构、中介机构、发行企业、衍生产品企业等的交流合作,共同打造动画精品。政府部门和产业基地要在这两个方面发挥好作用。2.充分发挥基地功能,推进产业链整合

动画产业基地是集合研发、制作、运营和销售等多种功能的单位,要在整合产业链方面发挥作用。各基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促进优秀动画创意与资本、人才、管理、技术等动画要素市场的有效衔接,推动产业链的完善。要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产业链辐射范围宽的骨干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要加强与电视等媒体的战略合作,为动画作品搭建内容传播平台。要建设好技术服务平台,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建设好动画衍生品推广平台,开发和销售原创动画形象衍生产品,打通下游产业链。要制定优惠政策,引进高端人才和团队,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领域的优秀人才进入动画产业领域。3.拓展影视和新媒体播出平台,完善动画传播体系

要继续推动各级电视台加大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力度,尚未开设国产动画栏目的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电影电视剧的相关频道要积极开办国产动画专栏,开辟动画播出时段,同时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型媒体,扩大国产动画的传播渠道,形成中央、省、市电视台共同参与,上星频道和地面频道,专业频道和非专业频道互相补充,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共享的多层次多元化播出体系。要认真做好动画频道和少儿频道播出、收视、覆盖、运营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措施,要树立精品意识,细分受众群体、丰富节目样式、完善运营模式,大力开设精品栏目,推出精品节目,打造精品频道。4.强化动漫节展的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展交易市场

要进一步办好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中国西部动漫节等重要动漫节展,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强化服务功能,推动其在促进国产原创动画交易、整合动画产业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要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一是要加大走出去力度,落实好国家文化出口扶持政策,组织国内动画企业积极参加海外节展,提高营销能力,创造性地使用各种手段和媒介渠道,促进国产动画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二是要加大请进来的力度,发挥国内动漫节展的优势,吸引国际动画机构参展,引进一批关注中华文化、具有较强购买力的海外采购商,购买中国动画片。5.加强动画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动画人才队伍的水平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动画人才队伍已经逐步壮大,特别是涌现出了一大批适应市场竞争的人才,国家动画教学研究基地在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培养动画人才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我们动画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国内动画企业长期注重中期制作,从业人员多从事制作加工,前期创意人才、高端技术人才、市场运营人才缺乏,人才结构失衡,动漫教育的模式单一,编剧、导演等创意人才的培养还不能适应产业发展需要。要打造精品,关键在人才,一是要加强动漫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注重对动漫创意、研发、管理等高端人才的培养。二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动画教学研究基地在人才教育和培养方面的作用,鼓励学生创造性的动画创作,为我国动画产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和创意资源。三是加强对涉及产业方面的前期策划、制片管理、市场开发、品牌授权等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并注重从周边行业吸引人才进入动画领域。6.以把握动画创作导向为核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实践证明,科学管理是促进我国动画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趋势,创新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做好把握导向、政策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各项工作,为我国动画产业发展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要把握导向。把握动画创作导向,是政府管理的第一位任务。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把好立项关、审查关和播出关,确保动画内容的正确导向。要把好政治关、价值观和格调关,防止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等进入动画领域。动画片主要受众是青少年,要特别注意把握格调底线,要以高尚、健康的趣味引导青少年的成长,防止低俗内容进入播出市场。

要加强调控。要认真执行合拍动画片管理制度,支持和鼓励中外动画产业之间开展广泛有益的交流合作,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要认真执行引进动画片管理制度,从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有计划、有目的、有选择、有策略地引进动画片,既大胆吸收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又有效抵制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要认真执行动画片播出调控制度,继续加强动画片的播出管理,做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要扶持到位。“十二五”时期是动画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关键时期,要继续做好对动画产业的扶持。要结合当前动画产业发展的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资金扶持政策,切实把国家政策的好处落实到原创企业上,落实到精品创作上。要落实好国家扶持文化产业出口政策,形成鼓励、支持影视动画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长效机制。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影视的资源优势,对本地区的重点项目给予人才、资金、宣传等方面的扶持,积极协调播出机构参与重点项目,帮助企业共同打造精品。要对本地区的骨干动画企业加强指导,热心服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动画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做大做强,目前已有一批动画企业正在积极筹备上市,要为他们创造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同志们,影视动画工作关系到亿万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关系到祖国和民族的未来。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切实把国产动画产业推向新的台阶。当前,影视动画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也面临艰巨挑战,任务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勇于进取,开拓创新,加强合作,扎实工作,为我国动画产业的繁荣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推动动漫发展须满足七要素

原文化部副部长 欧阳坚2011年08月30日

国务院建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至今刚好五年。在过去的五年中,我国动漫企业实现了从小到大、由少到多的转变,尤其是成长起了一批优质、有实力的动漫企业,其中已有一些动漫企业开始上市融资。另外,动漫产业已由原来生产加工为主的产业模式开始向自主研发生产的方向发展,并且很多自主研发的动漫作品在海外已经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可以说,在过去五年,我国已经进入了动漫大国的行列;在未来我们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世界动漫强国。要推动中国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我认为必须满足以下七个要素:

——深刻而丰富的文化内涵。文化内涵是包括动漫在内的一切文化产品的核心与精髓,也是作品能够打动人、吸引人的重要源泉。但是,在当前的一些作品中还存在着文化空心化和泛娱乐化倾向,不注重文化内涵的打造,尤其是忽视了中国文化的元素和特质,从而影响了作品的感染力和亲和力。所以,在动漫作品创作中,首先要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充分挖掘和运用中华文化的优秀资源。

——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让我们的产品给人以积极快乐的感受,让大家在愉悦的过程中得到教育和升华。这样的作品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在社会上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生产的是精神产品,所以社会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不能唯利是图,只追求经济收益,而是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强大的持续不断的创新能力。动漫产业在整个文化领域可能是最需要创新的,同时也给创新提供了最广阔的空间。这个创新不仅有内容的创新,也包括载体和渠道、形式和手段的创新。所以动漫的创新必须是整体性的创新,每一次创新都意味着动漫产业得到一个提升。要使中国的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且在世界上有一席之地,就一定要结束过去靠临摹复制的传统做法。把中国元素的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和原创作品的增加作为发展动漫产业的首要任务。很多国内的动漫企业生产能力、制作能力、绘制水平等可称世界一流,但最薄弱的就是创新能力、创造能力,所以这是我们下一步要着重努力和改进提高的地方。

——复合型的创作团队。动漫是一门综合的艺术,是一个综合的产业,需要艺术、策划、创意、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以迪斯尼乐园的动漫创作机构为例,它的任何一部作品都是由15-20个各类人才组成团队来共同完成的。我们要改变过去单打独斗、各自为阵的发展方式,取而代之的是综合的、高素质的团队生产。

——与高新科技相结合的主动精神。动漫的每一次发展和突变都是高新技术运用的结果,高新技术的进入让动漫有了新的形式、新的表现力、新的传播渠道和消费方式。文化领域工作者往往对科技的敏感性不够,所以要更加自觉主动地和一切能够运用于动漫的高新技术主动对接。

——注重市场开拓与营销。动漫产品是多种多样的。涉及动漫的企业,有影视、演艺、游戏、图书、主题公园,还有服装、文具和玩具等,它们都跟动漫有关但产品类型差别很大。所以动漫产业要顺利发展,必须有特殊的市场策略和营销方式。

——充分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盈利模式。一方面,动漫产业的盈利模式首先要有完整的产业链,才能把创作成本在各个环节实现分摊,而不是只集中在播放、出版环节。一次研发创作要实现多次转移,在多次转移中实现多次收益和盈利。另一方面,动漫企业之间要加强分工与合作,有实力的集团公司应尽量在企业内完善和延伸产业链,中小型动漫企业则应走专、精、特的发展道路,同时,加强与大公司、大企业的配套协作,实现双赢。总之,动漫行业只有打造完整的产业链,加强分工合作,才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我相信再经过五年的努力,我国的动漫产业将再迈上新的台阶、开创新的局面。那时候,我希望我们能够有资格说,中国已经由动漫大国成为了世界的动漫强国。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

我国动画产业发展主要成绩和问题——在2011中国动画年会上的讲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总编辑、宣传管理司司长 金德龙2011年12月05日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参加2011中国动画年会在美丽的昆山与各位老朋友相聚,共谋国产动画产业发展大计。当前我国动画产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取得了可喜的发展进程,也面临着更好更快发展的挑战。

今天我主要谈三个问题。一,我国动画产业发展主要成绩。二,我国动画产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三,下一步促进中国动画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

一、我国动画产业发展主要成绩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和广大动画工作者,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系列重要决策的指引下,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展影视动画产业的部署》,改革创新,求真务实,大力推进国产动画创意和市场培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影视动画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从2004年以来,国家广电总局推出了《关于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以后,我国动画产业面临着迅猛发展的机遇。2004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21,800分钟;2005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42,700分钟;2006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82,300分钟;2007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10万分钟以上;2008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131,042分钟;2009年国产动画产量达到171,816分钟;2010年国产动画产量突破22万分钟,达到220,530分钟。而1993年到2003年的11年期间,我国国产总产量仅仅为46,000分钟,平均每年产量不到4,200分钟。我们的产量由原先每年不到4200分钟,跨越每年22万分钟,在短短的七八年期间,增长50倍,这就是我国动画产量的迅猛发展。

截止到目前,全国动画片兼创作生产数量,今年排在前十位的省份是:广东省34,714分钟,江苏省28,272分钟,浙江省15,600分钟,北京市10,695分钟,福建省9,095分钟,安徽省6,349分钟,辽宁省5,410分钟,湖南省3,890分钟,天津市2,982分钟,重庆市2,790分钟。从这些数目可以看出我国的动画产业,动画的发展已经遍及大江南北。

排列在前十位的城市是:广州市18,299分钟,深圳市16,415分钟,杭州市12,690分钟,苏州市11,306分钟,北京市10,695分钟,无锡市7,713分钟,厦门市6,574分钟,沈阳市5,410分钟,合肥市4,989分钟,杭州市4,186分钟。

2010年国产动画电影产量达到16部.2011年截止目前,国产动画电影产量达到23部,全年有望突破25部,并逐步扩大在电影市场中所占的份额。2.影视动画质量明显提高

近年来,在国家广电总局鼓励精品创作的一系列举措激励下,一大批优秀国产优秀动画涌现出来,《美猴王》、《三国演义》、《秦汉英雄传》、《小牛向前冲》、《秦时明月》、《喜洋洋与灰太郎》等动画片在内容情节、形象设计、制作技术、发行营销等方面都达到很高的水准,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十一五以来,国家广电总局向全国的电视播出机构推荐播出了一大批优秀的国产动画片,反映了国产动画新的创造水平,动画电影质量明显提高,取得了很好的市场回报。《喜洋洋与灰太郎》继续创造动画市场的成功模式,既2011年初《虎虎生威》创造1.2亿票房后,《兔年顶呱呱》又在2011年春节档期收获超过1.4亿元的票房成绩,已经形式比较成熟的中国动画品牌。在中国动画内容开拓和营销整合方面积累了成功经验。《赛尔号》、《少年岳飞》、《马兰花》等多部国产动画片也在电影市场赢得一席之地,创作质量获得了广大观众的认可。3.动画产业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我国动画产业结构已从过去的外包加工服务为主,转变其原创影视动画为主,以20家国家动画产业基地和4家影视网络动漫实验园为主的生产开发体系,发展良好,并带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若干个动画产业集群带。

以5个动画上星频道,33个少儿频道为主题,部分省级卫视和各地实际电视台动画栏目为补充的动画播映体系逐步完善,已成为拉动产业发展的中心环节.以中国国际动漫节等重要动漫节展类型为主,市场交易体系不断完善,动画海外市场的营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国家统计局首次批准的中国动漫产业产值专项调研表明,2010年中国动漫产业总产值共计470.80亿元,比2009年增长27.8%,2010年全国电视动画出口总额额为1.1亿多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

二、我国动画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1.动画片艺术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动画片艺术质量和技术水平,近年来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去年,22万分钟的国产动画片中,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的精品力作偏少,平庸之作,粗制滥造作品还占有相当比重。

近年来,我国动画片创造方面存在以下不良倾向。1、忽视前期创作,仓促上马。一些国产动画项目很少进行前期的市场调查,通常是出品人简单协调后便确定创作主题,由于前期创意简单、草率,很多动画片经过两三年的艰苦创作之后,才发现根本不符合市场需求,不受观众欢迎。2、得过且过,粗制滥造。有些国产动画的制作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在造型、剧本、动画、原画、配乐、音效、动效等方面能快则快,能过就过,缺少精益求精的作品,有的作品甚至是造型粗糙,动作僵硬、故事胡编,有的根本达不到播出的要求。3、不重调研。每一部动画片都应该有明确的受众群体定位,在每一部动画片开始策划的时候,一定要研究受众群体喜欢什么颜色,什么形象,什么故事,什么悬念,什么冲突,什么情节,这样的动画片才能更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而我们现在有的动画公司制作动画片不考虑受众群体的需要,不了解观众的喜好,闭门造车,凭空想象,想当然办事。这种定位不准的动画片,很难受到观众的喜爱。4、生搬硬套,抄袭模仿。一些动画公司出于各种原因,生搬硬套外国的故事,盲目模仿外国风格,更有甚者直接套用外国动画片的画面和情节,造成很坏的影响。模仿是学习的一个手段,但不是目的,更不能成为偷工减料、蒙混过关的办法。

八九十年代,绝大多数国内动画企业的主要业务是加工境外动画片,这种格局直接导致了我国动画片原创能力薄弱,经营能力弱,近年来国产动画片生产数量大幅度增长,动画片质量也有长足进步,为我国动画企业完成资金、人才、知识、技术的积累,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当务之急提高国产动画质量更是迫在眉睫,重中之重。

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部署,迫切要求国产动画提高品质,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也要求国产动画提升品质;动画发展由动画大国向动画强国的迈进,更需要动画提高品质;不断增强我国文化软势力,迫切需要我国动画提高品质。希望动画公司,动画工作者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动画的制作水平和艺术质量,努力创造出不愧于时代,不愧于民族,立于当代,传之久远的经典作品。2.动画产业盈利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动画产业是资金密集型、科技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的重要文化产业,是21世纪开发潜力很大的新兴产业、朝向产业,具有消费群体广、市场需求大,产品生命周期长等特点。动画片资金投入大,制作周期长,经济回报多,经营风险高。现阶段仅靠播出费用是无法收回成本的,国际上惯例也是出售给电视台播出费用只占制作费用的一部分,所以很多部分需要利用衍生产品来获得。而目前我国动画项目的运作大多还是停留在制作播出阶段,动画形象推广意识不强,动画品牌经营能力较弱,利润增值底细割裂,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动画公司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创造每一部动画片时,一定要十分清楚自己的定义模式,根据自己的特点,构建和完善盈利模式。即通过哪些步骤,哪些途径,哪种运营模式收回成本,获取利润一定要尽可能规避资金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循序渐进不断发展。3.第三动画产业的格局有待进一步提升

我国的动画产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和发达国家相比,还很弱小。和其他产业相比,动画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所占的比重还不大。根据十七届六中全会提供的三个数据,我国动画产业目前占GDP比重为2.75%,在未来五年,我国动画产业比重将要突破5%,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目前我们文化产业每年的发展速度约23%,未来五年,动画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如果要达到5%,每年发展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因此我们的任务还很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动画的发展,我们要大力促进国产影视动画的创作生产,扶持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国产动画企业,打造一批有中国风格和国际影响的国产动画品牌,力争使国产动画产业更上一个台阶。

要以动画的播出机构为龙头,整合动画产业各个环节资源和力量,建立和完善国产影视动画产业良性发展模式,完善并扩大不断创新、促进繁荣的创作生产体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运营体系,拉动展销、互为支撑的影视播映体系,增加投入综合开发的利润增值体系,责任明确、运转有序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调控有效、管理科学的政府监督体系,使我国的影视动画产业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生力军,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动画产业作为最有活力的文化产业,应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4.动画产业发展需要在创业和产业结合上下工夫

动画创意和动画产业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动画创意是动画产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动画产业的开发运营是动画创意的实现和保障。动画创意必须深入研究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特征和文化需求,有针对性的开发适合不同年龄观众的动画片。要在思想内涵上深入挖掘,在艺术创作上开拓创新,在制作质量上精益求精,创作出更多内容健康、立异新颖、情节动人、形象鲜明的优秀国产动画作品。同时要大力推动国产动画产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战略思路和规律来推动动画产业,既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产业的客观规律,也是顺应国际动画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

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大力促进优秀动画创意、资本、人才、管理、技术等动画要素市场的有效衔接,加强动画原创企业与动画播出机构,动画发行机构,动画中介机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玩具文具、服装鞋帽、食品饮料、娱乐设施、游戏软件、新型媒体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要牢固树立市场观点,遵循市场规律,加强市场论证,接受市场检验,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机制。

要密切联系动画产业的各个环节,努力开发与国产动画形象相关的衍生产品,形成多媒体播映,多产品开发的动画产业发展模式,逐步形成完善的利润体系,真正形成环环相扣,相互促进的动画产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下一步动画产业发展工作思路

下一步推动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重点是着力抓好四个体系。即:创作生产体系,影视播映体系,动画市场产业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下面我着重谈一谈如何来抓好这四个体系的工作思路。(一)抓好创作生产体系

中国动画创造生产已有80年的历史,因其内涵丰富,风格鲜明,制作精良,成为全世界所瞩目的中国动画品牌。动画片具有独特的制作方式,鲜明的视觉效果,是影视艺术中特别的一种艺术形式。要遵循动画艺术的创作规律,要充分借鉴世界上成功的影视动画的叙事结构和表现方式,摆脱旧有的思虑束缚,大胆发挥想象力,勇于创新,勇于实践,要认真研究,新时期少年儿童和广大观众的审美心理和文化需求变化,紧跟时代步伐,展现人类的共同文明成果。在确保思想内容健康向上的同时,力争在艺术形式和表现风格上有新的突破,新的创造。

我认为优秀的动画创作生产必须具备三大要素,六个环节。所谓三大要素,那就是“梦想、勇敢、感动”。“梦想”即表示要实现难以实现,却一定要实现的目标。追求一种美好的向往,实现一种崇高的理想,积极的愿望。比如铲除邪恶,保护人类,保护家园,而要实现这些梦想,必然会遇到种种挑战,层层阻力,只有铲平这些障碍,解决这些阻力,才有可能到达胜利的彼岸,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就需要勇气、勇敢,就需要一种追求,包含着坚毅、坚强、信念、信心、智慧、执着等等。

而第三大要素就是感动。一部优秀的动画片,最关键的是故事情节,其核心要素是“感动”。“感动”是在梦想面前选择执着,“感动”是在命运面前选择奋斗,“感动”是在冷漠面前选择善良,“感动”是在亲情面前选择无私,“感动”来自超越世俗的关爱,“感动”来自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感谢”对意志、事业无悔的追求,“感动”折射出人心最本质的光芒,震撼人们的心灵,聚集了人世间的真善美。在创作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摒弃封建糟粕;既要吸取国际动画产业发展的经验,又要抵制颓废文化;既要提高动画作片的观赏性和趣味性,又要防止不利生活,庸俗搞笑的倾向,以确保国产动画正确的创作方向。

六个环节就是故事环节、角色环节、情节环节、对话环节、音乐环节和场景环节。

讲述一个扣人心弦的故事是优秀动画片创造的首要任务。很多成功的动画作品首先是选题的成功。对制作方来说,选题是他们在制作之前面临第一个问题,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画片的内容情节、文化背景和艺术风格。对于观众来讲,他们在观看之前,首先关注这部动画片要讲的是什么内容故事,是神话故事,还是历史故事,是情感故事,还是历险故事。优秀的形象只有依靠及其有感染力的故事情节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根据近几年备案的情况来看,我们发现,现在动画片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导向问题,而主要是故事题材雷同,胡编乱造的问题。我国动画片的题材类型,主要集中在童话、神话、教育三大类别。童话题材大部分反映的是主人翁如何吃苦耐劳,勤学苦练。神话题材大多反映人类如何惩恶扬善,除暴安良。教育题材反映如何讲究文明礼仪,助人为乐等等。这类题材动画片往往是在低水平重复,缺乏新意,还有一些动画题材胡编乱造。

要扩大视野。古今中外,不同地区、国家、民族创造的绚丽多彩的,各具特色的文明成果,都可以纳入影视动画的选择题材。对已有的历史传说、民间故事、神话童话、名著名篇等耳熟能详的作品,既不能按照原作复述,又不能胡编,要精心创造、大胆创新。这些已有题材的作品,由于时代背景和思想内容等原因,与现代人的价值观念和审美取向有很多的隔阂。改编者一定要研究现代人的欣赏特点,要预判未来几年的流行趋势,善于利用现代化、国际化的表达方式。

历史剧的改编要有现代眼光,要有现代的尝试,来注释历史的变化,这样它才具有与今天人们思想感情的融合,否则我们这些作品往往就是生搬硬套,枯燥乏味。

第二点动画角色。

动画角色形象是动画产业中最主要和最关键的因素之一。一个动画角色的成功不仅预示着一部动画片的成功,更预示着由此产生的巨大衍生产品市场。国内外成功的动画产业项目都是因经典的动画形象被观众所牢记,所熟知。《喜洋洋与灰太郎》也好,《猫和老鼠》也好,《唐老鸭米老鼠》也好,《比卡丘》也好,它的形象都被观众所熟知。

为此要切实做到形象鲜明,个性突出,温暖亲切,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动画创作者要根据目标受众的心理特征和喜好倾向,精心设计动画形象的外貌、年龄、性格、习惯、动作、神态、包括故事情节的设计,语言对白的风格,神态动作的展现,都要为动画形象所服务,力求动画形象喜闻乐见,深入人心。

动画形象要充分体现动画角色的内涵,而动画角色最重要的特点是个性。用动作来表示角色,用语言表示角色,用情节表示角色,用场景表示角色,用音乐表示角色,用歌曲表示角色等等。

总之,一部优秀动画片的所有元素都要为角色服务,为动画形象服务。动画角色要有完整的性格,要注意个性,不能用其他的角色来互换,这是动画形象生命力的所在。

第三动画情景。

动画情节是为讲述故事服务的,要精心构思扣人心弦、一波三折,有亲和力,打动人心,出人意表的故事情节,精心设计充满人心,紧张、愉悦的动画效果。动画创作思维最终落脚点应该让观众在幻想世界中使自己的愿望得到满足,使自己的情感得到释放,使自己的身心得到愉悦和放松。设计动画故事情节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重视细节的塑造。我国一些质量不高的动画片,大多在细节刻画上粗制滥造,得过且过。

第四动画对白。

动画对白是创作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很多动画片对话都存在着语言生硬、枯燥乏味,说教味浓。动画片对白应该是幽默生动,体现哲理的,让孩子们明白,让大人们会意,成为塑造人物刻画情节的重要手段。例如美国动画电影《功夫熊猫》中有许多名言名句,让人们津津乐道。他是这么说的:往往在逃避命运的路上,与之不期而遇,你的思想就如同水,我的朋友,当水波摇曳时很难看清,不过当他平静下来,答案就清澈见底,忘掉过去吧,因为那根本不重要,最重要是你现在选择成为怎样的人。又如动画电影《花木兰》中的对白:记住该记住的,忘掉该忘掉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如果敌人让你生气,那说明你还没有战胜他的把握。也许有些人很卑鄙,而当我设身处地为他想象的时候,我才知道,他比我还可怜,所以请原谅你所见到的人。这些语言简洁、清晰、有力,又体现角色性格特点,引起人们的感触和思索,这就是对白的魅力。

第五音乐。

动画片是声像的结合体,对于一部优秀动画片来说,配音配乐等环节至关重要。动画角色的性格特征,整个动画片的艺术风格都可以通过配音和配乐来体现。国外一些成功的动画片常常邀请著名影视明星或歌星为动画片配音配乐,通过明星的配音配乐,歌星的演唱使得本身就具有精美画面的精彩故事的动画片更富有感染力,因此使得人们久久的传唱下去。这不仅提高动画产品的艺术质量,而且增加了动画片创新价值。

第六场景。

动画场景设计,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部动画片的视觉效果和艺术风格。影视动画生产技术水平,是与现代科学,电子手段紧密相连的。特别是计算机图形技术及新媒体的发展,为动画带来了全新的创作理念,为动画主题深化拓展提供了更多手段,使得动画产品的艺术表现形式更加丰富,创作者的创意传达的更加完整。

目前我国三维动画片存在动作僵硬,表情不自然,人物和背景不协调等问题。这些问题从技术上来说不难解决,但很多动画制作机构不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导致很多三维动画片比二维动画片制作效果差。这些需要我们在实践上加以解决,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分析,把现代科学技术与动画内容完美结合起来,使制作手段和题材内容相得益彰。这是我谈的第一个方面如何抓好艺术质量。

第二切实抓好制作环节。

动画片的制作是一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制作阶段基础设施是否完备,制作环境是否过关,制作流程是否科学,质量检验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动画产品的制作成本和质量。影视动画生产制作水平是与现代科技电子手段紧密相连的,特别是计算机图形技术以及新媒体的发展,为动画带来了全新的创作理念,为动画片主题的深化和拓展提供更多的手段,使得动画产品的艺术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我们现在不能仅仅从制作而讲究制作,一定要考虑到创造,前期的创意以及整个故事和制作相衔接,与后面经营开发相衔接。

第三切实抓好后期开发经营。

产业是动画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衍生产品的开发,附加值的开拓,对于动画机构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我国动画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比较完整的动画产业,包括前期的创作研发,中期的加工制作和后期的经营开发。目前国内一些动画制作机构往往只重视中期的动画制作过程,而忽视前期的创意研发和后期的经营推广。这就是我国一些动画企业,至今还没有完全从动画的加工企业的旧模式中走出的重要因素。

还有一些企业虽然也意识到前期创作和衍生产品开发的重要性,意识到中国具有巨大的衍生产品市场,也有打造动画产业的普遍愿望,但是落实到具体的实际行动中,却没有把握动画产业链各个环节,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动画前期创意简单,没有经过细致的受众分析和市场研究,创作的动画片往往与市场脱节,与观众脱节,衍生产品开发和推广更无从谈起。

打造一条完整有效的动画产业链必须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在开发设计动画形象上,就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衍生产品的开发基础。可以进行市场调研,充分了解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广大电视观众的审美需求。还可以邀请有丰富市场运作经验的衍生产品开发厂商介入动画产业链的第一阶段,让他们根据自己的行业经验提出建议。

我觉得动画学会目前与玩具学会,与相关学会的联合打造我们中国的动画产业链的做法是完全值得肯定、值得推广的。

因此,我们在整个运营过程中,我们动画作品在制作完成后,还要注意策划、宣传、营销等市场运作。影视动画能否形成影响力,能否开发衍生产品市场取决于在播映市场的成功与否。要注意在电视、电影院线和新媒体上做好动画片宣传,宣传力度要到位。在衍生产品的开发团队当中,制作机构要根据自身实力选择合适的开发方式,有效进行开发,延伸动画产业链。

在开发衍生动画产品过程中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1.不能急功近利。衍生产品开发靠的是深入人心的动画内容,动画故事,动画形象,而要做到这一点,往往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经受住市场的考验,要在影视动画得到关注与认可,取得一定影响,动画形象有一定内涵,受众相对稳定的时候,寻找一个恰如其分的衍生产品的开发市场,降低产品的推广成本。

2.深入挖掘动画产业链。不应该满足于动画音像制品、图书等表面直接产品的开发,而应该在更广泛方面,更深层次上,充分挖掘动画作品的内涵,围绕核心品牌,积极探索应用,以直接开发,委托生产,授权经营等多种方式,大力发展各类衍生产品。

因此,动画的产业发展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我们创作生产,使我们作品在整个动画产业过程中立于重要地位。

中国动画产业核心点就是要坚持“一个核心、两个着力点”的工作思路。所谓“一个核心”是坚持以国产动画产业为核心,而不是以动画加工为核心,不是以艺术创作为核心。创作也好,加工也好,它是为整个动画产业而服务的。

同时我们强调两个着力点。

第一个着力点是通过构建播映体系,扩大播出需求,构建动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规范播映行为,从而形成完整的生产、交换、流通、消费渠道。

第二个着力点,当需求扩大以后,当市场扩大以后,市场和需求将由中国的民族企业扮演主要角色。我们将严格限制境外动画对中国市场的倾销,我这里用“倾销”这个概念。

实践证明,短短七八年时间,中国整个动画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我们由我们民族企业所创造的动画正在播映荧屏,起主导作用,扮演主要角色。因此中国动画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播映机构的宣传。推广者引导,动画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播映机构带来了产业经营的极大机遇。要努力构建中央、省市电视台共同参与,上星频道、地面频道相互协调,专业频道和非专业频道相互补充,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参与,电视平台和电影院线共同促进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播映体系。构建稳定有效的上星频道、地面频道、电影院线和新型媒体专业市场,努力形成互动传播、特色传播、多媒体传播的新兴传播方式,形成国产动画电影的放映规模,将国产动画电影推向主流院线和重要影院。条件成熟时,在主流院线和重要影院开辟专门影厅对国产动画电影做长线放映。

要进一步扩大国产动画片的播出规模。动画片播出机构要遵循优质优价,优质优时,优质有奖的原则,采用购买或贴片广告的形式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向国产动画制作机构和发行机构要求免费播放国产动画片,或者向国产动画机构或者发行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播出费用。

要加强少儿频道和动画频道建设。要高度重视少儿频道和动画频道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少儿频道和动画频道在营运模式、受众定位、节目编排、市场运营、频道品牌等方面的创新和完善。要促进新媒体动画的生产和播出,加强现代高科技在动画创造和制作中的应用,积极探索实践动画内容产品核心资源与互联网、移动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终端等新媒体的业务融合,为新媒体提供影视动画内容服务,努力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资源共享,即跨产业发展。要认真研究新媒体的传播特点,有针对性的创造开发适合新媒体传播的动画和节目,要加强新媒体业界联动,打造新媒体动画创作、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扩大影视动画的感染力、影响力和传播力。(二)着力构建市场产业体系

1.大力培养市场主体。通过构建动画市场,扩大需求,加强资源整合,做大做强市场主体,进一步推进动画产业优化发展。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扶持一大批大规模高质量的动画企业,从而形成国产动画产业的真正市场格局,真正建成一批具有导向性、规模化的大型动画旗舰企业或若干大型动画企业集团。

2.明晰产业盈利模式。国产动画企业要牢固树立产业意识,探索符合现状的盈利模式,大力促进优秀动画创造资本、人才、管理、技术等动画要素的市场有效衔接。加强中小企业和动画发行机构、动画中介机构和衍生产品开发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紧密结合市场实际,把元素制作、媒体播映、开发经营与形象授权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应用版权销售、品牌授权,专卖店、海外授权等各种方式打造完整的动画产业链,争取最大程度的实现影视动画产业价值。

3.坚持市场运营规律。动画公司和影视公司的运营有很大的不同,可以这么讲,好的公司将成为大型公司,逐步可以成为动画王国。思路、战略、对策都很重要,所以说我们在整个过程中,一定要研究动画产业的运营规律。影视公司一般是以制作电影电视剧为核心,制片人召集导演、编剧、演员成立一个剧组,最终目的是影视剧的发行、放映,一部影视剧播出完毕,关于这部片子所有事情基本完成。但是影视动画的运作不能按照电影电视剧的运营模式,不能认为动画片播映完了,所有工作全部结束。动画市场运营主要包括动漫产品的发行,衍生产品的开发、销售,品牌授权等。动漫企业要想获得成功,必须紧密的依靠市场的动力,不断加强运作能力。第一是要提高市场调研和策划能力,第二要提高市场的发行和播出能力。同时还要研究整个市场的运营以及品牌的推销能力。

4.做好产业发展布局。动画产业是重要的文化产业。它是包含了创意、制作、生产、发行、播映、营销、衍生产品开发在内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在设计动画创意、动画情节和动画形象时,就要充分考虑其能否作出相关衍生产品开发销售,能在多大程度上开发衍生产品的市场,切实把前期的创意研发融入到动画产业链的整体运作中,将创意与产业结合,将创作和衍生产品开发结合,最大程度的实现动画作品的市场价值。任何一个动画企业在创作、生产动画片时,一定要考虑动画的基本构成,前期、中期、后期的投入比例,处理好投入与产出、资本与回报、成本与利润之间的关系,要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润。

5.扩展海外发行贸易。要利用交易结转、交易论坛、全球代理等方式探索国产动画海外发行营销的道路,逐步扩大我国动画产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

2010年中国动画已经走进海外市场了,达到1.1亿,突破了亿元大关。比如说昆山山猫公司,累计到现在出口贸易额达到3500万美元,今年至少达到500万美元。要看到,我们的小企业正在成长为中型企业,再经过五年十年奋斗将成为大企业。所以说两个市场:海外市场和国内市场。两种功能:意识形态功能和商品的产业功能。两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们在经营动画企业的过程中,一定要牢记。

四、大力打造政策扶持体系

1.完善行业管理政策。近年来,总局相继建立了动画片的发行审查制度,国产动画片审查备案制度,国产动画片优秀动画片推荐制度,动画片播出调控制度等动画规范制度。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一直在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下运行。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保障了我国动画产业的有序发展。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发挥好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作用,尤其是继续加强对国产动画片、引进动画片,手机和网络播放动画节目的播出管理,为我国动画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播出环境。

1.进一步规范动画产业的播出秩序,采取措施重点保护动画产品的知识产权,加强对动画市场运营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走私、侵权、盗版动画产品的行为。

2.完善奖励扶持政策,完善国产优秀影视动画片推荐制度。经国家广电总局确定的优秀国产动画片,每季度向全国电视播出机构和社会各界公布,并对优秀动画作品的单位、制片人、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进行推荐。在各级少儿频道、上星动画频道以及全国电视台各频道予以优先播出。国家广电总局将进一步研究具体的优秀国产动画片的奖励和推广机制,抓好一批重点动画项目的跟踪扶持工作,构建优秀国产动画片样片网上展播平台,不断完善国产动画原创精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鼓励和扶持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

3.完善各地的优惠政策。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国家影视动画网络实验园,是我国动画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具备创作研发、制作生产、企业化、产业集聚、交易流通、人才培训等多项功能。国家影视动画产业基地要继续加大政策引导和产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产品营销优势、市场竞争优势、资源整合优势、组织流通优势,大胆探索与实践影视动画产业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的快速发展新路子。要修改和完善影视动画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优惠政策的扶持办法,结合影视动画播映时段的收视效果,完善播映的奖励制度。

4.用好税收贷款杠杆。加大对动画产业的风险投资,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动画企业等方式,进入动画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和参与各类动画产品的研发和创作生产。我们要充分利用国家的政策,对动画产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同志们,不久前召开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来,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文化改革发展重要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至2020年,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重要方针和主要任务,是指导新形势下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希望全国影视动画工作者在中央精神的引领下,进一步促进我国动画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使我国由现在的动画大国逐步向动画强国迈进,我的讲话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把握机遇 创新模式 趁势而进——在2011中国动画年会上的讲话

中国动画学会会长 余培侠2011年11月9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同仁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2011·中国动画年会,今天在“百强县之首”的昆山市隆重召开。首先,我代表中国动画学会真诚感谢全国政协常委、中宣部原常务副部长龚心瀚,国家广电总局副总编辑、宣传管理司司长金德龙,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朱彤等领导出席指导;衷心感谢江苏广电局、昆山市人民政府共同携手主办本届年会;非常感谢苏州市各级领导对本届年会的重视与支持;特别感谢巴城镇人民政府、昆山软件园、江苏优漫卡通卫视频道与昆山玉骐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本届活动的大力支持与细致工作。

今年的中国动画年会是在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召开的。刚刚结束的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将文化产业定位于国家支持产业。动画产业是文化产业中重要部分。因此,动画产业正逢可喜的发展新机遇。

一、动画产业正逢可喜的发展新机遇

今年是中国动画85周年,从1926年中国电影动画《大闹画室》的问世,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大闹天宫》的拍摄成功,被后来外国同行称为“中国学派”已经形成;从1981年中国电视动画处女作《小黑驴与小花鹿》,到新世纪之初52集大型电视动画连续片《西游记》、《哪咤传奇》的相继成功播出,标志着中国电视动画的兴起;从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后,我国动画原创从年产2万多分钟,迅速提升到去年的年产22万分钟。而且推出了像《喜羊羊与灰太狼》那样超人气与财气的国产动画片。就目前的发展规模而言,我国已毫无疑问地进入世界动画大国。但在综合实力看,我们与美、日等动画强国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在目前的政策导向下,动画产业可以说不缺关注和投资,但是想让动画产业创造出更好的经济效益,仅靠投资拉动是不够的,必须要求它有清晰而创新地盈利模式。

为了更好地研究中国动画产业的盈利模式,中国动画学会与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合作进行了专项调研。采用以问卷调研为主、深度访谈为辅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13份,回收有效问卷178份,调研范围以动画企业为主,涉及多达21个省市。此外,本次调查还选择了21家动画企业进行了深度访谈。

根据调研,可以看到我国动画企业整体继续向规模化方向发展,企业的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均稳中有升。从固定资产来看,2010年我国动画企业固定资产均值约为403.07万元,较2009年增长0.46%;从销售收入来看,2010年我国动画企业销售均值约为3836.21万元,较2009年增长21.68%;从企业利润来看,2010年我国动画企业年平均利润约为640.34万元,较2009年平均增长15.12%。截止2011年9月的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盈利性动画企业是调研企业的73.60%,较2010年同比增长2.25%;2011年我国盈利平衡的动画企业占调研企业的8.99%,较2010年同比减少1.12%;2011年我国亏损的动画企业占调研企业的17.42%,较2010年同比减少1.12%。同时,调研中发现,截止2011年9月,我国年利润超1000万的动画企业仅占调研企业15.38%,较2010年增长6.28%。这说明我国动画企业规模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企业盈利能力仍不足,有待进一步提升。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国内已有一批动画企业以动画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为突破口,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盈利模式。其中,有六种比较主要的盈利模式:

一是,原创动画驱动型。

这种模式主要是以动画创意为核心驱动,经过创意形成故事、形象和动画片,然后发行播出,并向音像、图书、玩具等各种衍生产品阶段的产业链下游拓展,逐渐覆盖整条动画产业链,实现产业链每个环节的盈利。这类模式在原创环节十分关键,创意能否通过故事情境,人物塑型等,最终形成被市场接受和认可的形象,决定了该模式的成败。调研数据显示,这类模式占全调研企业的61.23%,这标志着我国动画企业正在由“代工时代”逐步过渡到“原创生产”时代。广东原创动力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就是成功地原创动画驱动型商业模式的代表。

二是,品牌授权型。这种商业模式主要是以动漫品牌的授权与管理为核心驱动,通过品牌授权经营,提升和扩大动画形象的生命力与市场范围,为向动画片投资制作与发行、形象授权交易、产品衍生开发等产业链的上、下游发展提供动力。对于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来说,品牌授权是能够起到延续作品生命力、提升形象知名度、维系产业链的稳定发展等关键性作用。调研中发现,广州艺洲人等部分动画企业已成功确立了品牌驱动型的模式,占12.92%,这说明我国动画企业逐步看重品牌对于企业生命力延续的重要作用。

三是,渠道驱动型。调研显示,这种模式占调研企业的12.36%。其最大特点在于,从产业链中间的渠道环节入手,将重心放在“渠道”上,主要通过播出、代理等形式,一方面向产业链上游的原创产品和创意衍生品领域进行助推,另一方面向产业链的下游进行开拓分销渠道,从而贯通整条动画产业链。这类商业模式主要是以卡酷全卡通为代表。以动画卫星频道为核心,辅以连锁和加盟动漫形象产品商城等产业渠道建设,形成了上有原创动画,下有销售渠道的“三点一线”的发展模式,在业内已形成了明显优势。

四是,衍生品驱动型。这种模式主要是以动画衍生产品为核心驱动,从产业链下游的衍生制作环节切入,向上游产业链发展进入原创领域,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产业发展模式。这类企业一般是从其他动漫相关产业关联发展而来,通过生产制作动画衍生品,逐步打开市场,进而向产业链源头的原创环节拓展,生产自己的动画产品。调研中发现,有6.74%的企业形成了这种模式,其中,以主题公园发展而来的企业占这类模式的16.67%。这类商业模式主要是以广东奥飞、深圳华强为企业代表。

五是,新媒体驱动型。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新媒体内容与渠道为发展动力点。随着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内容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手机等新媒介便捷、个性、受众广等明显特点,为新媒体动漫创造了天然的发展空间。此模式正是得益于这一优越的发展环境,通过各类新式媒体渠道生产传播动画产品,可谓是一个热门的全新产业模式。调研数据显示,已有2.25%企业已成功运营了新媒体动漫这一全新发展模式。

六是,代工养原创型。这是一种以“代理加工”为初始盈利的传统模式,通过“代工”走上“原创”之路。由于原创动漫的投资成本大、收益慢,采用这种商业模式在承接外包的同时,可以用“打工钱”补贴原创,可以用代工中学到的经验发展原创。这也是一些动漫企业起初的普遍做法。而江通卡通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企业代表。调研中显示,目前仅有2.81%的企业停留在代工为主的发展阶段。同时,调研中还发现,以原创为主的企业中仍由71.38%从事代加工内容,以代加工反哺原创生产,依然是现代动画企业的典型生存方式之一。

上述各种模式,都是在中国动画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经历了时间考验的典型模式,是值得大家学习、借鉴和研究的案例。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动画产业在短短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的企业还没有找到符合自身发展的盈利模式,盈利难依然是制约中国动画企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怎样才能让动画企业的盈利模式可持续和更加清晰起来,就是我们特别需要探讨和研究的话题。这里我仅谈几点建议。1.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要创新中国动画产业的发展模式,我们首先要学习和借鉴日本、欧洲、美国等比较发达的动画产业的相关经验。我们总结了外国动画产业三种典型的发展模式:

第一,日本的制片委员会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日本开始了一种新的制作委员会的模式,即由投资商、广告代理、出版社、电视台、制作公司、原作者、发行公司等相关人员或机构先组成一个影片制作委员会,大家有钱的出钱,有作品的出作品,有渠道的出渠道,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制作委员会的方式虽然让每个成员单位所分得的影片收入有所减少,但是却大大降低了每个单位所承担的风险。它让多家投资商共同运作一部影片成为可能,也可以方便地吸纳海外资源从策划阶段就渗入影片制作,以帮助影片未来的海外发展。

制片委员会的模式本质上说并不是一种盈利模式,而是一种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的权益分配模式。并不是说在影片策划阶段成立了制片委员会,这部影片就一定能够盈利,只是说因为制片委员会汇集了影片想要传播和盈利所必须经过的各个环节的代表,把所有人都变成利益相关者,大家为了这部影片的成功而协同工作,风险的降低其实也就等于是让影片盈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一些玩具厂商在参加制作委员会的时候,往往会在影片策划时就向制作公司提出建议,增加某个人物、场景、道具或者宠物等等,以方便其推出后续衍生品。这种后期渗入前期的做法,让影片的市场开发更具有针对性。这比影片制作完成后,再单纯授权给玩具厂商进行玩具开发,成功地可能性要大得多。

第二,美国的“高概念”模式。

美国尤以动画电影见长。去年美国票房排名前10位影片中,有6部都是动画电影。而美国动画电影之所以能一次又一次席卷全球市场的原因就是高投入、高制作、高产出的“高概念”模式。构筑“高概念”的核心是高投入,可以说没有高投入就不会有“高概念”,因为只有投入高了,才会有大导演、著名影星加盟,影片的技术特效才能制作得尽善尽美,影片的宣传推广也才能铺天盖地一样展开。所以美国“高概念”动画电影的背后其实是大资本的推动。和日本制片委员会抱团取暖式的降低风险方式不同。当然,对于美国“高概念”的盈利模式,我国动画业者也不能盲目效仿。

第三,欧洲的预售模式。

欧洲动画既没有美国的“高概念”动画电影,也没有日本建立在强大漫画产业基础上的电视动画,但是欧洲动画却在自己的小情境下生存得很好。这都得益于其“预售”体系的完善。欧洲动画片在初期,一般都会先制作一部样片,参加戛纳、昂西这样的电视节目交易展或者动画展,如果获得投资商的青睐和播出商的首肯,就继续制作。一部构思精巧、造型新颖的动画系列片,往往能得到欧洲多个电视台的买单,有了预售款再进行制作,风险可谓降到最低。

在完善的“预售”体系下,如果一部动画系列片获得了市场的认可,电视台会找制作公司继续生产一至两季该作品的续集。如果一部动画系列片的市场反响不好,电视台也会停止投资它的续集的制作。对于动画公司而言,“预售”体系保障了其资金链的良性循环,也让动画企业拥有可靠地盈利模式。

除了上述三种在日本、美国和欧洲典型的盈利模式以外,近年来我们还可以观察到外国动画产业发展模式的一些新趋势和新走向。或许这些新趋势能给我们中国的动画业者一些启示。

第一,合作共赢的趋势。

在今年的MIP峰会上,不少动画企业的管理者都谈到这种趋势。如果说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发生以前,动画行业的整体思维是版权独享优先的话,那么金融危机所造成的财源紧缩,让整个行业的思维扭转了180度,变成了合作共赢优先。资方可以和创意方分享版权,大公司也愿意和小公司分享版权。因为大家都意识到:只有合作,才能共同把市场需求刺激起来;也只有合作,才能让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实现。

第二,注重新媒体领域发展的趋势

以手机、网络、智能终端为代表的新媒体,作为一种新的动画播出渠道和盈利渠道,近年来越发受到全世界业者的关注。这种关注不仅仅是出于制作公司拓展业务的自身需要,更是一种对受众观看习惯迅速改变的市场环境所必须做出的反应。跨媒体运营将是一个新趋势。

第三,虚拟的趋势

就像网络游戏中已经诞生了一个个令人向往的虚拟世界一样,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全球动画正在经历由实体向虚拟的一种转变。虚拟动画工作室、虚拟动画节、虚拟主题公园相继诞生。当实体动画公司、实体动画节、实体动画主题公园需要大量的房租、水电费、设备投资等成本的时候,网络上的虚拟公司、虚拟动画节和虚拟主题公园已经展现出其在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2.更新经营管理理念

在借鉴外国动画企业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经营管理理念,让自己的理念更适应现代动画产业发展的需求。

首先,要更新牵引力理念,明确动画产业的盈利最终要靠消费市场,而不是政策市场或者投资。“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鼓励原创动画的发展,但是客观上也造成了一些原创企业把精力集中于打政府关系、吃政府补贴、靠政府投资生存的状况。中国动画想要构建清晰可持续的盈利模式,一定要从政策拉动、投资拉动,转向到消费拉动上来。要多考虑消费者的喜好,多考虑受众的需要。

其次,要更新文化理念,明确动画产业的盈利不只要靠动画公司的努力,更重要的是营造一个全民懂动画、爱动画、看动画、消费动画的文化氛围。日本、美国的经验都告诉我们,只有在一个动画能成为全社会都认同的大众文化的环境中,动画产业的市场空间才能真正打开。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工作,除了不断推出优秀原创动画作品以外,还应配合政府完成公民动画文化观的建设工作。

再次,要更新竞争理念,明确动画产业的盈利将主要来自于差异化的良性竞争而不是同质化的恶性竞争。我们有些人喜欢模仿,看到别人做什么成功了,第一个想法就是复制它。事实证明,差异化能最大程度地开发市场,让文化创意产业发挥真正的魅力,而简单模仿的同质化,只能让所有人把路越走越窄,把一个优秀的创意做烂,做废。

以上谈动画企业的盈利模式,核心的观念应该是创新。复制已有的模式不一定能成功,只有围绕市场、围绕消费者的需求、围绕动画的运营规律,不断创新,才能走出属于自己的道路,创造属于自己的盈利模式。

二、学会工作要把握机遇、创新升级、趁势而进

今天在座的大多数是中国动画学会的会员。目前学会的会员单位是350多家,涵盖全国最知名、最具实力的动画企业、动画传媒、动画高等院校等。目前也是学会成立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昨晚,在这里召开了第五届理事扩大会议,回顾总结了前五年的工作成绩与经验;换届改选了新一届领军班子,充实了一批年轻有活力、专业有才干的业界精英与领导人物;提出了今后五年学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把握机遇、整合资源、创新升级,更有力地助推中国动画产业由动画大国向动画强国迈进”。为此,这就要求我们全体会员与业界同仁坚持“五个创新”:

第一,创新理论。

理论研究原本就是学会重要的业务构成。尤其是历经了五年产业实践之后,研究、总结出紧扣中国产业发展特征的新观点、新理论,对于增强学会对产业、行业的前瞻性、战略性、引导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会将增设研究部,采用项目合作方式,以开放式合作机制,与社会相关机构开展广泛的联合调研。并将围绕理论创新,重点做好“三个一”:即一年一次的论文评选;一年一度的产业调查报告;一个应用便捷的综合数据库。

第二,创新模式。

借鉴商业模式开展公益性事业,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公益性事业得以良性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创新学会运作模式的基本思路是,找准学会自身定位,发挥学会特殊优势,判断产业服务机会,界定各方权利与义务,设计运行机制,改革现有的行政机关式的工作机制,配置有效资源,实施科学管理。所有的模式创新,都必须经过产业实践与会员服务的检验。

第三,创新品牌。

动画行业最高资格的奖牌“美猴奖”。历经二十年的春华秋实,已经成长为共识度、美誉度非常高的奖牌。特别是这五年,与杭州中国国际动漫节的共同主办,更进一步提升了影响力。但是,“美猴奖”的品牌拓展也要放开思路,与时俱进,有传承有创新,以适应“文化兴国”、“品牌强国”的发展。因此,学会经过反复研讨,细化了“美猴奖”的功能区分,实施“美猴奖”的双轮驱动。一方面,传承学会“美猴奖”,坚持其“专业性、品牌性”的评奖理念;另一方面,创新杭州动漫节“美猴奖”的“产业性、大众性”的评奖特点。通过二者相辅相成,实现“美猴奖”的创新升级,更有效地提升动画产业的品牌战略。

自2008年起,学会每年的工作年会正式升级为中国动画行业年会,年会的规模、内容、影响力都有了质的飞跃。年会的全面扩容与升级,虽然只是学会工作创新的一小步,但是,也很有可能是中国动画产业发展史上的一大步。因为,一个承载着政策信息资源、企业运营数据、原创传播收视、国际交流项目分析等行业信息资源,聚集了动画行业管理者、运营者、研究者、服务者的全国性的行业公共信息交流平台就此创建!

这是顺应产业发展、应运而生的必然选择。在这个平台上,作品推荐、颁奖盛典、话题研讨、案例分析、项目推荐等各个动画产业环节有机整合,“开放、引导、交流、合作”成为了贯穿年会的主题。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年会品牌的设计创新、内容创新、推广创新、运营创新等等都大有可为。在学会的创新品牌规划中,我们将实践品牌带动战略。以“中国动画学会”与“美猴奖”品牌,拉动学会专家、团队品牌、学会研发咨询品牌、学会服务管理品牌等各个分项品牌的成长。

第四,创新团队。

动画产业最需要也是目前最稀缺的是“二个高端人才”。一是创意人才,二是市场运营人才,以及由高端人才构建的复合型团队。

创新团队,成为了事关学会发展、产业发展的要务与急务。学会事务是天然的复合型综合业务。学会与产业链条中的制作、播出、开发、教育、研究各环节都有着业务对接与交叉。需要创新设计出一套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机制。同时,也希望在座与会人员与同仁为学会推荐或提供应用型、管理型高端人才。

第五、创新协作

去年昆明年会,学会牵头发起成立中国动画协作联盟。推出了以“联展、联播、联创、联投、联研”为主要内容的协作模式。“五联”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的产业复合性。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从而爆发出产能与产值的合力。今年四月法国戛纳电视节的联展,走出了成功地第一步。今天,又要在这里建立产业联盟中心,这是做实产业协作的实操性工作。有待大家共同关注与支持。

各位同仁朋友们,抓住新机遇,迎接新挑战,共担新使命,让我们继承我国老一辈动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同心同德,精诚协作,共担建设动画强国的历史重任,共创中国动画产业更美好的明天!

谢谢大家!

第二部分 文件与法规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全面分析形势和任务,认为总结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研究部署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进一步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对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在我国五千多年文明发展历程中,各族人民紧密团结、自强不息,共同创造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为中华民族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运用文化引领前进方向、凝聚奋斗力量,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以思想文化新觉醒、理论创造新成果、文化建设新成就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向前发展,文化工作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地位,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推动文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我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开辟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广大人民群众和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精神,推动优秀文化产品大量涌现,丰富了人民精神文化生活;坚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理念,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大幅度提高了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保障水平,大幅度提高了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发展多层次、宽领域对外文化交流格局,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不断增强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崭新形象和我国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我国文化改革发展,显著提高了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了人的全面发展,显著增强了国家文化软实力,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大精神力量。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当代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我们必须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自觉把文化繁荣发展作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重要内容,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基本要求,进一步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精神需求、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为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有力舆论支持、良好文化条件。

我国文化领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既具备许多有利条件,也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我国文化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完全适应,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文化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文化在推动全民族文明素质提高中的作用亟待加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更为紧迫,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任务繁重;舆论引导能力需要提高,网络建设和管理亟待加强和改进;有影响的精品力作还不够多,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引导力度需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城乡、区域文化发展不平衡;文化产业规模不大、结构不合理,束缚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文化走出去较为薄弱,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急需加强。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必须抓紧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没有人民精神世界的极大丰富,没有全民族精神力量的充分发挥,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物质贫乏不是社会主义,精神空虚也不是社会主义。没有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关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要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准确把握当今时代文化发展新趋势,准确把握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在科学发展道路上奋力开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局面。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弘扬中华文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就是要着力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加深入人心,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全面发展,不断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的新局面,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按照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到二〇二〇年,文化改革发展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全党全国要为实现这些目标共同努力,不断提高文化建设科学化水平,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实现上述奋斗目标,必须遵循以下重要方针。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确保文化改革发展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统一,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发挥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遵循文化发展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文化法制建设,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开放,着力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以改革促发展、促繁荣,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高文化开放水平,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积极吸收各国优秀文明成果,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必须强化教育引导,增进社会共识,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过程,贯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领域,体现到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各方面,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坚定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指引人民推动社会进步、创造美好生活的科学理论。要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密结合中国实际、时代特征、人民愿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科学分析世情、国情、党情新变化,深入研究解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课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把党带领人民创造的成功经验上升为理论,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提高思想政治素养为根本,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抓手,大力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普及计划,加强重点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二)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集中体现了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优越性,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既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中,最大限度把广大人民团结和凝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之下。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实践,联系干部群众思想实际,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作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引导干部群众在重大思想理论问题上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有力抵制各种错误和腐朽思想影响。深入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国情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改革开放教育、国防教育,组织学习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坚定广大干部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三)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最深厚的思想传统,最能感召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改革创新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最能激励中华儿女锐意进取。要广泛开展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激励人民把爱国热情化作振兴中华的实际行动,以热爱祖国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建设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和尊严为最大耻辱。广泛开展时代精神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永不自满、永不僵化、永不停滞,以思想不断解放推动事业持续发展。大力弘扬一切有利于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思想和精神,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劳动光荣、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对伟大祖国和中华民族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用好红色旅游资源,使之成为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重要课堂。(四)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要求。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评选表彰道德模范,学习宣传先进典型,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拓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协作的教育网络,动员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采取措施推动学习活动常态化。深化政风、行风建设,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四、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为人民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食粮

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优秀作品,是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标志。必须全面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立足发展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激发文化创作生产活力,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一)坚持正确创作方向。正确创作方向是文化创作生产的根本性问题,一切进步的文化创作生产都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必须牢固树立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热情讴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生动展示我国人民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和创造历史的辉煌业绩。要引导文化工作者牢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神圣职责,坚持正确文化立场,认真对待和积极追求文化产品社会效果,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把学术探索和艺术创作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之中。坚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积极健康、宽松和谐的氛围,提倡不同观点和学派充分讨论,提倡体裁、题材、形式、手段充分发展,推动观念、内容、风格、流派积极创新。把创新精神贯穿文化创作生产全过程,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五四运动以来形成的革命文化传统,学习借鉴国外文化创新有益成果,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增强文化产品时代感和吸引力。(二)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使之更好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要巩固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重,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特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坚持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研究,加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发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示范引导作用,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重点扶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研究项目,着力推出代表国家水准、具有世界影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优秀成果。整合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建设一批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思想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化建设。(三)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工作。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壮大主流舆论,提高舆论引导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为主,整合都市类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资源,构建统筹协调、责任明确、功能互补、覆盖广泛、富有效率的舆论引导格局。加强和改进正面宣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加强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从群众关注点入手,科学解疑释惑,有效凝聚共识。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健全应急报道和舆论引导机制,提高时效性,增加透明度。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推动解决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维护人民利益,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要秉持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真实准确传播新闻信息,自觉抵制错误观点,坚决杜绝虚假新闻。(四)推出更多优秀文艺作品。文学、戏剧、电影、电视、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以及民间文艺、群众文艺等各领域文艺工作者都要积极投身到讴歌时代和人民的文艺创造活动之中,在社会生活中汲取素材、提炼主题,以充沛的激情、生动的笔触、优美的旋律、感人的形象,创作生产出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实施精品战略,组织好“五个一工程”、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创作工程、重点文学艺术作品扶持工程、优秀少儿作品创作工程,鼓励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不断推出文艺精品。扶持代表国家水准、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优秀艺术品种,积极发展新的艺术样式。鼓励一切有利于陶冶情操、愉悦身心、寓教于乐的文艺创作,抵制低俗之风。(五)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迫切任务。要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发挥主要商业网站建设性作用,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发展网络新技术新业态,占领网络信息传播制高点。广泛开展文明网站创建,推动文明办网、文明上网,督促网络运营服务企业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不为有害信息提供传播渠道。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信工具等的引导和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培育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依法惩处传播有害信息行为,深入推进整治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加大网上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建立网络安全评估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六)完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作品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评奖机制,精简评奖种类,改进评奖办法,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度。加强文艺理论建设,培养高素质文艺评论队伍,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褒优贬劣,激浊扬清。加大优秀文化产品推广力度,运用主流媒体、公共文化场所等资源,在资金、频道、版面、场地等方面为展演展映展播展览弘扬主流价值的精品力作提供条件。设立专项艺术基金,支持收藏和推介优秀文化作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五、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让群众广泛享有免费或优惠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一)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是实现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要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以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为主要内容,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国家投资、资助或拥有版权的文化产品无偿用于公共文化服务。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鼓励其他国有文化单位、教育机构等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各类公共场所要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便利。统筹规划和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坚持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重,实现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提高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辐射力和影响力,必须加快构建技术先进、传输快捷、覆盖广泛的现代传播体系。要加强党报党刊、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重要出版社建设,进一步完善采编、发行、播发系统,加快数字化转型,扩大有效覆盖面。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打造国际一流媒体,提高新闻信息原创率、首发率、落地率。建立统一联动、安全可靠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整合有线电视网络,组建国家级广播电视网络公司。推进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建设国家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创新业务形态,发挥各类信息网络设施的文化传播作用,实现互联互通、有序运行。(三)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坚持保护利用、普及弘扬并重,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和阐发,维护民族文化基本元素,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新时代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民族传统节日文化内涵,广泛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普及活动。发挥国民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加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学研究基地建设。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党报党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等译制播出出版。加强同香港、澳门的文化交流合作,加强同台湾的各种形式文化交流,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四)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发展差距,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要以农村和中西部地区为重点,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文化惠民工程,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深入开展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活动,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送欢乐下基层”等活动经常化。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合理配置城乡文化资源,鼓励城市对农村进行文化帮扶,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鼓励文化单位面向农村提供流动服务、网点服务,推动媒体办好农村版和农村频率频道,做好主要党报党刊在农村基层发行和赠阅工作。扶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推动电影院线、演出院线向市县延伸,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演出。中央、省、市三级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保证一定数量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

六、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要求,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为推动科学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一)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科技含量高、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要在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项目,推进文化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鼓励有实力的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领域战略投资者。优化文化产业布局,发挥东中西部地区各自优势,加强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发展文化产业集群,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加大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打造知名品牌。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文化城市。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文化创业创意园区,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二)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加快发展文化产业,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和壮大国有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毫不动摇地鼓励和引导各种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在发展产业和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在国家许可范围内,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参与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和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资核准、信用贷款、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对外贸易和申请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营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和法制环境。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他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三)推进文化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文化发展的重要引擎。要发挥文化和科技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实施科技带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抓住一批全局性、战略性重大科技课题,加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以先进技术支撑文化装备、软件、系统研制和自主发展,重视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提高我国出版、印刷、传媒、影视、演艺、网络、动漫等领域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文化产业核心竞争力。依托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立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把重大文化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文化技术创新体系,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的文化科技企业,支持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四)扩大文化消费。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创新商业模式,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扩大文化服务消费,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提高基层文化消费水平,引导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鼓励出版适应群众购买能力的图书报刊,鼓励在商业演出和电影放映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发挥旅游对文化消费的促进作用。

七、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

文化引领时代风气之先,是最需要创新的领域。必须牢牢把握正确方向,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一)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培育合格市场主体。科学界定文化单位性质和功能,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推进一般国有文艺院团、非时政类报刊社、新闻网站转企改制,拓展出版、发行、影视企业改革成果,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体制,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其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份制改造。着眼于突出公益属性、强化服务功能、增强发展活力,全面推进文化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服务规范,加强绩效评估考核。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吸纳有代表性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士、基层群众参与管理。推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和运行机制。推动一般时政类报刊社、公益性出版社、代表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文艺院团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增强面向市场、面向群众提供服务能力。(二)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必须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要重点发展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剧、动漫游戏等产品市场,进一步完善中国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等综合交易平台。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和流通形式,加快建设大型文化流通企业和文化产品物流基地,构建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相配套、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要素市场,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所,规范文化资产和艺术品交易。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健全中介机构。(三)创新文化管理体制。深化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推动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关系。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推动副省级以下城市完善综合文化行政责任主体。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坚持主管主办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文化资本、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政策,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等手段提高管理效能。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完善文化市场管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圾,切实营造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市场秩序。(四)完善政策保障机制。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完善投入方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落实和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引导文化非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设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扩大有关文化基金和专项资金规模,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继续执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对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五)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对外文化交流,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创新对外宣传方式方法,增强国际话语权,妥善回应外部关切,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基本国情、价值观念、发展道路、内外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展现我国文明、民主、开放、进步的形象。实施文化走出去工程,完善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政策措施,支持重点主流媒体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中介机构,完善译制、推介、咨询等方面扶持机制,开拓国际文化市场。加强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建设,鼓励代表国家水平的各类学术团体、艺术机构在相应国际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组织对外翻译优秀学术成果和文化精品。构建人文交流机制,把政府交流和民间交流结合起来,发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文化非营利机构在对外文化交流中的作用,支持海外侨胞积极开展中外人文交流。建立面向外国青年的文化交流机制,设立中华文化国际传播贡献奖和国际性文化奖项。(六)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学习借鉴一切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益经验、一切有利于丰富我国人民文化生活的积极成果、一切有利于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机制。加强文化领域智力、人才、技术引进工作。吸收外资进入法律法规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单位同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学习先进制作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发展服务外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

八、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思想,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加快培养造就德才兼备、锐意创新、结构合理、规模宏大的文化人才队伍。(一)造就高层次领军人物和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高层次领军人物和专业文化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要继续实施“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和文化名家工程,建立重大文化项目首席专家制度,造就一批人民喜爱、有国际影响的名家大师和民族文化代表人物。加强专业文化工作队伍、文化企业家队伍建设,扶持资助优秀中青年文化人才主持重大课题、领衔重点项目,抓紧培养善于开拓文化新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掌握现代传媒技术的专门人才、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适应文化走出去需要的国际化人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计划,搭建文化人才终身学习平台。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完善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深化职称评审改革,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施展才干创造有利制度环境。重视发现和培养社会文化人才。对非公有制文化单位人员评定职称、参与培训、申报项目、表彰奖励同等对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渠道吸引海外优秀文化人才。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抓紧设立国家级文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成就卓著的文化工作者。(二)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基层文化人才队伍是文化改革发展的基础力量。要制定实施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机构编制、学习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吸引优秀文化人才服务基层。配好配齐乡镇、街道党委宣传委员、宣传干事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人员。设立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对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报考文化部门公务员、相关专业研究生实行定向招录。重视发现和培养扎根基层的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扶持群众中涌现出的各类文化人才和文化活动积极分子,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发挥作用。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文化工作者要成为优秀文化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做道德品行和人格操守的示范者。要引导广大文化工作者特别是名家名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发扬严谨笃学、潜心钻研、淡泊名利、自尊自律的风尚,努力追求德艺双馨,坚决抵制学术不端、情趣低俗等不良风气。鼓励文化工作者特别是文化名家、中青年骨干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拜人民为师,增强国情了解,增加基层体验,增进群众感情。文化工作者要相互尊重、平等交流、取长补短,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提高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科学化水平

加强和改进党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内在要求。必须从战略和全局出发,把握文化发展规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增强领导文化建设本领。(一)切实担负起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文化建设摆在全局工作重要位置,深入研究意识形态和宣传文化工作新情况新特点,及时研究文化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掌握文化改革发展领导权。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一同督促检查。把文化改革发展成效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制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在全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成为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深入做好文化领域知识分子工作,充分尊重知识分子创造性劳动,善于同知识分子特别是有影响的代表人士交朋友,把广大知识分子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二)加强文化领域领导班子和党组织建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好配强文化领域各级领导班子,把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理论水平高、熟悉文化工作、善于驾驭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局面的干部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文化领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领导集体。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筑牢思想防线,确保文化阵地导向正确。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文化工作,加强文化理论学习和文化问题研究,提高文化素养,努力成为领导文化建设的行家里手。把文化建设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教学体系。结合文化单位特点加强和创新基层党的工作,发挥文化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重视文化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建设。注重在文化领域优秀人才、先进青年、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文化战线全体共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党员意识,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在推进文化改革发展中创先争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健全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工作机制。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形成文化建设强大合力。文化领域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文化改革发展目标任务,发挥文化建设主力军作用。支持人大、政协履行职能,调动各部门积极性,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人民团体发挥作用,共同推进文化改革发展。推动文联、作协、记协等文化领域人民团体创新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履行好联络协调服务职能,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文化工作者权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四)发挥人民群众文化创造积极性。人民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最深厚的力量源泉。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为广大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者提供广阔舞台。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提高社区文化、村镇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建设水平,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依托重大节庆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组织开展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支持群众依法兴办文化团体,精心培育植根群众、服务群众的文化载体和文化样式。及时总结来自群众、生动鲜活的文化创新经验,推广大众文化优秀成果,在全社会营造鼓励文化创造的良好氛围,让蕴藏于人民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化建设工作,由中央军委根据本决定精神作出部署。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然伴随着中华文化繁荣兴盛。全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满怀信心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进行文化创造,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而努力奋斗!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办函〔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出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出版事业”修改为“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三、将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七条中的“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修改为“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六、将第十四条中的“自收到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九、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十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十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公安机关”。

十六、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后修改,作为第三十五条:“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二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第四项修改为“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删去第二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十三、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二十四、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监督与管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三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十一、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将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三十四、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十五、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删去第一项中的“刊期”;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条,修改为:“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七、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出版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章的序号和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 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 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出版单位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二十条 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期刊社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第三章 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

第二十四条 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第三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第四章 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和发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有关证明,并依法与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签订合同。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三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承接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业务;但是,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四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出版单位可以发行本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不得发行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四十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二)非法进口的;(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第五章 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

第四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的内容。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无法判断其进口的出版物是否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请求,对其进口的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特定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六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得放行。

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发行进口出版物的,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第四十八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必须报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依照前款规定展览的境外出版物需要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单位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从事出版活动和出版物进口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

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七章 保障与奖励

第五十四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五十五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出版物的出版:(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二)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的;(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四)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五)对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六)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报纸、期刊交由邮政企业发行的,邮政企业应当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发行。

承运出版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出版物的运输提供方便。

第五十八条 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第六十四条 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出版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出租”,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的“放映”。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四、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四条中的“出版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修改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六、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修改为“《复制经营许可证》”,将第三十二条中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十、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十一、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个人”修改为“个体工商户”。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十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中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将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中的“文化行政部门”修改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删去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

第八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 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第五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法制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摸清了我国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陆续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是,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范围覆盖不全,统计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二)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三)目标

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服务业统计范围和基本内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明确服务业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一)统计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国家统计局令第13号),对服务业统计范围从行业和产品两个层次进行界定。

1.行业范围

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以上共14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具体包括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9个小类。相关服务业行业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2.产品范围

服务业各行业的活动成果主要体现为服务业产品,对服务业产品的统计依据产品分类进行。具体的产品范围包括46个大类(代码51-96)、245个中类和477个小类产品。相关服务业产品的详细分类及代码参见《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

关于高技术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等特定服务业的统计范围,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关的分类标准,确定统计范围。(二)统计对象

服务业常规统计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等三个类别。

民航、银行、证券、保险、电信、邮政、石油等系统所属企事业法人的省、地级分支机构,视同法人单位参加服务业统计。

四、规范服务业统计基本内容

服务业统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和服务业增加值等。(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二)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三)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业行业对外提供主要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单位不设业务指标。(四)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五、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

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在能够较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尽量通过抽样调查和利用行政记录等方法采集基础数据。为避免重复统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一体化的统计调查工作模式,对涉及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调查,统一设计调查方案,统筹安排相关工作。(一)充分发挥普查功能

在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采集应结合普查进行,不重复开展服务业年度统计。在非经济普查年份,可利用通过普查得到的相关参数,对服务业常规统计数据进行推算和验证。及时做好普查名录库的更新与维护工作,为开展服务业常规统计提供基本单位信息。(二)适当使用全面调查

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其中,统计基础比较好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应尽快建立联网报送数据制度。(三)广泛采用抽样调查

对小型或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应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收集样本数据,科学推算总体数据。推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应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

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取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基础数据。(四)积极利用行政记录

铁路、民航、海关、教育、卫生、银行等系统的行政记录比较完善,可充分用于加工生成相应的服务业统计数据。

各级统计部门可利用财政部门的财政收支等数据,科学推算行政事业单位的增加值及其构成数据;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科学推算个体经营户营业收入和增加值等主要数据。

六、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与评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和控制,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关键阶段和主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一)事前论证

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制定实施国家、地方和部门的各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法和主要指标计算方法,要切实加强科学论证,重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积累经验。核心指标的设计误差要符合精度要求,并保证相应的样本量;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提高统计整体效率;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要符合国家标准。(二)业务培训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统计业务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基层统计机构、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的标准分类和统计调查方法,熟悉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三)督查指导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未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进行调整或修改;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国家统计制度方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同级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检查工作。(四)数据审核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确保基本单位不重不漏、基层调查表完整清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要通过指标间、报表间的逻辑审核,确保经济指标与相关会计、业务核算资料相一致,本期数据与上期、上年同期数据相协调,表与表之间关联指标相协调。(五)全面评估

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全面评估本地区、本部门的有关服务业统计数据,将本期数据与相关时期、地区、部门、行业以及国民经济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确保数据的逻辑性和一致性。要重点对营业收入、增加值等主要指标的平均值和总量数据进行比较,分析是否出现重大变化;要充分利用其他相关指标或参数,如从业人数、用电量、利润率、劳动生产率、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七、做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原则,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一)明确职责分工

1.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服务业统计工作,管理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国家服务业综合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标准,组织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统一核算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分地区增加值。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建立健全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国家统计局提供其职责范围内的分省(区、市)服务业统计数据。

3.地方各级统计部门和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本地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能力。(二)加强组织实施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每个服务业行业都有统计责任部门。统计基础薄弱、单独制定统计制度和开展统计调查确有困难的部门,可与统计部门协商采取多种方式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2.各有关部门负责的服务业统计,原则上应是全行业统计,统计范围既要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应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和分类要求,规范设置统计调查指标,合理选择调查方法。

3.各级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努力解决重复统计和指标设计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优化配置统计资源,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业务、财务和行政记录资料;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维护与更新,及时主动为其他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全面准确的基本单位名录。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公布服务业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附件: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相关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术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和高端环节,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于扩大内需、吸纳就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国民经济各行业对高技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体现在服务上,基于高技术和支撑科技创新的新兴服务业态不断涌现,高技术服务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但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体系不完善、创新能力不足、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程度不高、高端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出发,把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环境,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服务业发展改革的总体要求,重点发展高技术的延伸服务和相关科技支撑服务,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升高技术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二)基本原则。发展高技术服务业要坚持“分类指导、市场驱动、创新发展、开放合作”的原则。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发展阶段高技术服务业实际情况,区分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试点、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服务企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市场化发展。

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培育新兴业态,拓展市场空间,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聚,实现高技术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业务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开放合作。引导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承接全球高端服务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品牌,推动高技术服务业国际化发展。(三)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8%以上,到2015年,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对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产业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产业基地和创新集聚区;基本建立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和政策体系。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产业体系,成为服务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基本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重点任务

当前,要重点推进以下八个领域的高技术服务加快发展:(一)研发设计服务。突出研发设计服务对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关键作用,建立支撑产业结构调整的研发设计服务体系,壮大专业研发设计服务企业。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市场提高研发服务能力,创建特色服务平台。加强科研资源整合,发展研发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将可外包的研发设计业务发包给研发设计企业。引导跨国公司和海外高端人才在华设立研发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工业设计服务中心和实施示范工程,完善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交易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研发设计交易市场,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研发设计企业和知名品牌。(二)知识产权服务。积极发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环节的服务,加强规范管理。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构建服务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扩大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共享范围,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基础信息资源。创新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发展咨询、检索、分析、数据加工等基础服务,培育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涉外事务处理能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和品牌。加强标准信息分析和相关技术咨询等标准化服务能力。(三)检验检测服务。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运营,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测试方法、测试技术等基础能力建设,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计量等服务,培育第三方的质量和安全检验、检测、检疫、计量、认证技术服务。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农业等重点行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鼓励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认证型服务向提供综合检测服务延伸。(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发展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建立具备技术咨询评估、成果推介、融资担保等多种功能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大学科技园等机构的服务能力,推动市场化运营。(五)信息技术服务。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依托宽带光纤、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三网融合业务,着力推进网络技术和业务创新,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信息服务。加强软件工具开发和知识库建设,提高信息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测试评估和信息安全服务水平,面向行业应用提供系统解决方案。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企业由单纯提供产品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和信息服务转变,完善电子信息产品售后服务。进一步增强承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能力,着力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服务外包品牌。(六)数字内容服务。加强数字文化教育产品开发和公共信息资源深化利用,构建便捷、安全、低成本的数字内容服务体系。促进数字内容和信息网络技术融合创新,拓展数字影音、数字动漫、健康游戏、网络文学、数字学习等服务,大力推动数字虚拟等技术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人口、地理、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深度开发和社会化服务。(七)电子商务服务。重点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鼓励相关机构建立可信交易服务平台。加快促进集交易、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物流、信用评估等服务于一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骨干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八)生物技术服务。大力完善生物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新业态。重点发展创新药物及产品的临床前研究和评价服务,形成具有特色的研发外包服务体系。积极发展胚胎工程、细胞工程、分子育种等现代生物农业技术服务,加速生物技术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加快发展生物环保技术服务。以国家生物信息共享体系为载体,开展生物信息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

四、政策措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协调落实好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高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加大财税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资金渠道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技术服务产业化专项。进一步统筹在岸和离岸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针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重点,研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领域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总体安排,完善相关制度,解决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税收问题。(二)拓展融资渠道。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方式。继续推动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推动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境内外特别是境内创业板上市,加快推进全国性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拓展高技术服务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三)完善市场环境。有序开放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构建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知识产权、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对能够实行市场经营的服务要动员社会力量增加市场供给,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的作用。按照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市场化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技术服务业技术体系、服务标准体系和职称评价体系,促进规范化发展。加快制定高技术服务业统计分类标准,完善统计方法和统计目录,加强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加大高技术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价格政策,实现高技术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实行有利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土地管理政策。健全个人信息和商业数据保护规定,推广电子签名与认证应用,构建网络信任环境,保障信息安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服务业务社会化。进一步完善高技术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四)培育市场需求。在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培育高技术服务市场需求。切实落实并完善居民小区光纤接入建设等方面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以基础设施升级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发展。加大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力度,拓展政府采购高技术服务的领域,鼓励政府部门将可外包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发包给专业服务企业,实现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五)增强创新能力。促进服务模式创新,推动高技术服务相关业务融合发展,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方式。促进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集成创新。推动建立各具特色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创新联盟,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和支撑工具研发,完善成果转化中试条件,整合和完善现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必要的软件平台、仿真环境、资源信息库、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在国内外积极获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实施标准战略,构建专利联盟。(六)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采用合作办学、定向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创新高技术服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高技术服务学科设置,允许部分地区高校根据产业需求自行设置高技术服务相关二级学科。鼓励高技术服务企业加大职工培训投入力度,提高职工培训费用计入企业成本的比例。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完善技术入股、股票期权等知识资本化激励机制。健全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人才科学管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高技术服务业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七)深化对外合作。扩大高技术服务领域对外开放,支持承接境外高端服务业转移,完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高技术服务业。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积极开拓国际及港澳台市场,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推动政府间投资保护协定谈判,保护高技术服务企业海外投资利益。进一步完善外汇、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提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力,促进高技术服务贸易发展。鼓励国内企业和协会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支持高技术服务自主标准国际化。(八)引导集聚发展。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创业环境好、特色突出的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向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汇集。引导形成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企业集群。支持建设一批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鼓励在政策扶持、体制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引导和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与制造企业互动发展,依托优势产业集群,完善配套服务。

五、加强组织落实

发展高技术服务业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协调指导,细化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推动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函〔2011〕163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国管局、法制办、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对有关工作任务提出如下分工: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分别负责)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办分别负责)。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公安部负责)(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发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商务部负责)

2.督促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3.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商务部、高检院、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4.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按规定移送检查发现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5.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负责)

6.对涉嫌犯罪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高检院负责)(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的联合执法。(公安部负责)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监察部、中央综治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部负责)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监察部负责)(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1.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负责)

2.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诚信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牵头)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新闻办牵头)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法院、高检院负责)

4.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于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新闻办负责)

四、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研究修订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完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为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公安部、知识产权局、法制办、高法院牵头)

2.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质检总局、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对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中央编办、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监管能力。(财政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1.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商务部、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的通知

国办函〔201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要求,在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城市)应具备的条件,经国务院同意,确定了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现予以印发,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

一、直辖市(2个)

天津市、重庆市。

二、计划单列市(1个)

浙江省宁波市。

三、省会、首府城市(22个)

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四、其他城市(17个)

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苏州市,湖北省孝感市、黄冈市、鄂州市、黄石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广东省佛山市、云浮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制片单位,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影和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放映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鉴于电影和电视剧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影响,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严格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电影和电视剧中过多的吸烟镜头,不符合我国政府控烟的基本立场,客观上有误导吸烟之嫌,容易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

为避免电影和电视剧中个别镜头误导社会公众吸烟,特别是让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培育社会文明,进一步控制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吸烟镜头,现要求如下: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制定的《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043号)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

2月18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文字质量管理的通知》,通知说,近年来,电视剧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持续繁荣发展,受到人民群众普遍喜爱、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同时,电视剧的文字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要求进一步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文字质量关系到国家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纯洁度,关系到媒体形象和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确保电视剧正确用字用语,提高电视剧文字质量,是广电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电视剧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应自觉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

鉴此,为加强对电视剧文字质量的监管,促使电视剧整体制作品质进一步提升,现要求如下:

一、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对所制作的电视剧进行文字质量检查,确保电视剧用字用语正确、规范,避免出现字幕错别字,同时尽可能减少读音错误、用词错误和表达错误。送审电视剧时,除提交以往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一份,表明已由专人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如因文字质量不达标受到处理,自行承担后果。《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二、电视剧审查机构要制定明确、严格的文字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对送审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把关。在审查中如发现送审电视剧文字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当予以退回,要求制作机构改正后再行送审。

三、电视播出机构应建立规范、有效的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已有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切实贯彻执行;尚未建立电视剧文字质量检查制度的电视播出机构,应立即着手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可采用组织或聘用专人检查、与制作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条款等方式,并尽快开始实行。

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应当在电视剧文字质量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如发现黄金时段拟播电视剧单集字幕错别字达2处,应退回制作机构进行修改,并可根据合同条款要求制作机构承担相关责任,文字质量不达标不得播出。在向总局上报黄金时段拟播剧目时,除提交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交《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一份。《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服务大厅下载使用。

四、已经播出的电视剧,如被发现仍存在较多的文字错误,广电总局将依法对有关制作机构、播出机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五、广电总局将对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执行电视剧文字质量监管工作的情况,以及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电视剧的文字质量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相关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级电视台,并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所辖区域内电视剧制作机构传达。

附件:1.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2.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

制作机构名称:制作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自检承诺书

由我机构制作完成并送审的___集电视剧《 》,已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我机构对该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负责,并承担该电视剧文字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播出机构名称:播出机构电视剧文字质量承诺书

由我机构拟在卫视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___集电视剧《 》,已按照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对文字质量进行了检查,我机构对该电视剧的文字质量负责,如该电视剧因文字质量问题产生不良后果,我机构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人签字:盖章:日期:

关于通过“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报送电影二级市场、农村市场统计数据的公告

为全面、科学地反映电影发展情况,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现就关于通过“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报送二级市场、农村市场统计数据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电影统计平台是“电影电子政务平台”的一个栏目,各级广电局进入后可完成电影二级市场、农村市场的统计及数据报送工作。

2.现电影统计平台已实现数据的逐级报送,各县、地级广电部门在统计平台向上一级广电部门报送数据,各省级广电部门电影统计人员汇总后报送电影局。各有关单位可在进入统计平台后点击上方提示栏的入门手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3.根据《电影统计报表制度》,电影二级市场、农村市场为月报表,每月5日前报送。请各单位电影统计人员按照2010年山西统计工作会议部署,按时汇总统计本省二级市场、农村市场电影放映情况,通过“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设定的电影统计平台栏目,完成数据报送工作。

4.电影统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10-51292936转8023

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5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省、直辖市广播电视台、总台、集团,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发出《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通知说,《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推进电影数字化进程,确保向广大观众提供优质、丰富的数字电影片源,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电影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数字形式公映的电影片,须通过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电影片(数字)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数字母版是指保存在可记录无压缩数字立体声(不低于六声道)的存储介质上、已经完成后期制作、用于生成数字电影发行版(数字拷贝)的影片数据文件。

送交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须已通过内容审查,且片头已经加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标准画面。《合格证》由书面证书和放映时长为5秒的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组成。《合格证》标准画面数据文件由广电总局电影局统一制作,存储在DVD-R光盘上,影像为黑底白字,内容包括发证机构名称、合格证编号等信息。数字影像画面内嵌防伪水印。

二、实行电影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影数字母版的技术审查。其他地区的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由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技术审查按照《电影送审数字母版声画技术质量主观评价办法》(GD/J033-2010)执行。

电影数字母版技术审查合格的,由进行技术审查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合格证》书面证书和一份存有数字影像画面文件的光盘;审查不合格的,退回送审单位修改。

三、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收缴通过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实行属地审查管理的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技术审查的电影数字母版密封后,随同《合格证》书面证书复印件及签署审查意见的《数字电影片制作送审报告单》复印件,一并委托送审单位送缴广电总局电影局。

四、电影制片单位将《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自行接在留存的电影数字母版片尾“摄制单位”字幕画面之后。

广电总局电影局委托相关单位在收缴的电影数字母版片尾接录《合格证》数字影像画面。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8〕影字404号)、《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2008〕影字863号)和《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2010〕影字424号)同时废止。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通知

8月30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发出《关于组织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通知》,通知说由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将于今年9月28日至10月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举办。

2010年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共有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地区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506家企业参展,签约、成交项目达125个,总金额达127亿元,共吸引观众超过60万人次,搭建了原创、发行、播出、衍生产品研发及销售的动漫全产业链交流、交易平台。

为切实办好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要重视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的举办,根据本单位实际,积极部署、广泛宣传、主动参与。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团体参展,也可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动画播出机构、动画产业基地、动画制作机构。

二、本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期间,除进行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交易等常规活动外,还专门策划了现场电视论坛、动漫高峰论坛、年度最具产业价值动画奖项评选、动漫嘉年华、动漫创意作品拍卖会、动漫衍生产品订货、粤港澳动漫电玩邀请赛、动漫COSPLAY大赛、动漫创意地摊、动漫书街、大师签名会等多项独具特色的活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可组织辖区内影视动漫制作播出机构积极参与。

三、相关资料请登录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官方网站(www.chinaanimation.com.cn)查询。

第三届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执委会联系人:陈海燕,联系电话:020-26188907,13922220696,传真:020-26188013。

广电总局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

11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2011年度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鼓励和扶持少儿广播电视节目和原创动画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播映,广电总局设立了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和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项目。现将申请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在往年专项资金评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少儿节目和动画产业发展实际,对奖励范围等作了修改。为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对动画片精品创作的促进作用,决定取消“优秀国产动画栏目”项目,增设“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

二、申请2011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频道(频率)须开播两年以上,栏目须开播一年以上且在2011年度未间断连续播出,各类动画片需为2011年出品。作品必须为播出版,不得重新修改、编辑、加工,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所有申请表和申报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漏填漏报。表格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参评各类奖项。

三、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办法》做好辖区内申报项目的初审工作,不得报送无参评资格的作品。电视动画片必须为本年度广电总局推荐的优秀动画片,广播栏目和电视栏目须为常态节目,特别节目不得参评。各省申报参评项目数量上限为:少儿广播栏目、频率、电视栏目、频道各3个,动画片不设上限。

四、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向所辖电台、电视台、动画制作机构、动画教学机构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组织好本地区2011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报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参评资料需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统一寄送,并附参评项目列表,于2011年12月31日前寄至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文艺处。(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附件:1.少儿精品发展专项资金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办法(试行)

2.优秀少儿广播栏目奖励项目申请表

3.优秀少儿广播频率奖励项目申请表

4.优秀少儿电视栏目奖励项目申请表

5.优秀少儿频道、动画频道奖励项目申请表

6.优秀国产动画片奖励项目申请表

7.优秀学院动画短片奖励项目申请表

8.少儿精品名牌栏目奖励项目申请表

联系人:李萌

联系电话:010-86092475

传真电话:010-86091863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1月24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发出《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1〕193号),通知说,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机关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将在2012年3月底统一公告。

二、审核对象(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二)落实《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相关要求的情况;(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机关应按照广电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其中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定为“合格”等级;有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切实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定为“不合格”等级:1、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2、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3、不参加业绩审核的;4、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相关规定的;5、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

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由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

五、工作要求(一)各制作机构根据所持许可证分别填写《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和《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其中,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各项报表应在2012年1月5日前上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12年1月5日前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二)各省局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审核完成后,应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上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区、市)节目制作机构年度业绩审核情况报告;

2.《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4.《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3),要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

5.《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4),要逐一列出合格、不合格机构;(三)附件3和附件4两个表格,请按总局设定的内容填写成电子文档,发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四)本次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五)请各节目制作机构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各省局严格把关审核,凡是填写不符合要求或缺项的,均按未参加业绩审核处理。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杨峥 于进宝

电话:(010)8609181586095540

传真:(010)86093924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附件:1.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3.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4.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上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1)影字992号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巩固电影业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电影行业整体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为进一步平衡电影制片与发行放映的利益分配水平,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电影投资与回报体系,并参照国际惯例,电影院对于影片首轮放映的分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二、为促进影院建设持续健康发展,降低影院建设、经营成本,维护电影行业的整体利益,减少影院减少激烈竞争造成的后续经营不利影响,建议影院年度地产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票房的15%。

三、为提高电影院线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电影院线稳定健康发展,加强电影院线“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理念,根据《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的有关精神,影院以签约形式加盟院线的,签约期原则上不少于三年,签约期间,影院如改签加盟资产联结在50%以上院线的,经与签约院线协商,可改签加盟资产联结院线。电影院线要树立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以优质的服务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在经营贴片广告。电影院广告放映的其他规定仍按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电影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思,严格执行国家对电影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抵制破坏电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请你协会将《指导意见》向行业内转发,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希望各电影单位,要抓住国家大力支持发展文化产业的历史机遇,深化改革,积极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电影产业发展经营模式,团结合作,以中国电影产业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为实现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目标做出新的努力和贡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章)

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蔡武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公众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五)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报告书;(二)章程;(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三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0日发布、2004年7月1日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促进网络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发展形势,明确管理目标(一)随着文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上文化信息内容不断丰富,网络文化服务日益扩展,网络成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成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途径,网络文化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刻,已成为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文化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供给不足,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不绝,不同门类、不同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监管手段亟待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营造既充满活力又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是摆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二)多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网络文化发展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定了以主体准入、内容审查、执法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社会监督为主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了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三)修订实施《规定》,是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新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化对网络文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开创网络文化发展管理新局面。

二、创新管理方式,服务发展大局(四)《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五)《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特别是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工作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执行。(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作方申请设立内地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合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由内地合作方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音乐除外)。(七)积极探索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新方式,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八)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网络文化基础理论和新问题研究,建设网络文化评论队伍和评论阵地,定期进行网络文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评选推广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加强对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与经营的引导。鼓励网络文化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网络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九)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支持互联网文化单位成立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维护网络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严格执行《规定》,不断完善制度(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将《规定》等网络文化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到每个互联网文化单位,为企业依法经营服务。(十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互联网文化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净化网络文化环境。(十二)设立从事互联网音乐服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十三)文化部将开展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国产网络文化产品备案工作的试点,总结经验后推行。在印发新的文件前,国产网络文化产品的备案仍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1号)执行。(十四)《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予以废止。《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关于公开征集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筹建全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9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09〕110号),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文化部负责筹建,秘书处承担单位为上海外高桥国际动漫游戏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按照筹建工作的程序要求,现向各有关单位征集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一、委员征集范围

与动漫游戏产业相关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在职人员。

二、委员条件

委员推荐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二)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动漫游戏产业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三)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三、推荐要求

推荐委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同一单位推荐的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名;(二)同一人员不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三)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四)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及标委办综合〔2009〕110号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报送材料(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1份。委员登记表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候选材料的真实性。(二)近期正面2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含登记表上的3张)。(三)相关材料请于2011年4月25日前寄送至秘书处承担单位。

请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全国动漫游戏产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

联系人:姚旭颖

电话:021-62228822 13917322597

传真:021-62233834

E-mail:yaoxuying@hotmail.com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663号理科大楼A楼17层

邮编:200062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11年,国家将继续对动漫产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使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2010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对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补贴;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是2011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做好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对扶持、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培育骨干龙头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已认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收入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应结合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对,防止弄虚作假。

二、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认定工作《办法》规定,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年审工作由省级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文化部门在初审、年审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积极性,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通过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开展2011年认定工作,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以下简称办公室)。2012年起,办公室将于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各省级认定机构报送的通过当年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布。

三、积极配合,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仍将对动漫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各地文化部门应主动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

为提高工作效率,2012年起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登录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办公室已于2011年4月组织各地文化部门进行了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培训,拟于2011年下半年培训各地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并发放密钥,请各地明确具体负责人员,配合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化。

五、做好年审工作并及时上报年审结果

请各地按照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在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认真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备案。2011年未上报年审情况的地方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往年年审情况上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不再具有动漫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认定机构应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动漫企业通过省级认定机构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

六、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办公室。文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全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

特此通知。

联系人:齐斌

联系电话:010-59882508,传真:010-59882153。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文化部公示2011年度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影响力评价结果

为激励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开拓创新、奋发向上、力争一流、加快发展,不断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部办公厅于今年9月5日下发了《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影响力评价”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文明电字[2011]19号)。收到通知后,各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推荐要求,向我部推荐本省(市、区)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进行影响力评价。我部根据文化内容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个评价方面,按照鼓励文化内容创新、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行业内领先示范、统筹考虑行业间和地区间平衡的原则,综合各项定量指标评价和专家定性指标评价结果,在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动漫业、游戏业、民族特色等文化产业门类中遴选出十家最具影响力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现将名单向社会公示。

如公示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存在违法违纪、虚假宣传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的,请在公示期内向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反映情况。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政策规划处 邮编:100020

联系人:邵二郎 陈思宇

联系电话:010-59881785,59881787传真:010-59881785

Email:c59881785@126.com

公示日期:2011年11月2日至8日。文化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十家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单

北京数字娱乐产业示范基地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华侨城集团公司

杭州宋城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文化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柏联和顺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调研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为切实掌握我国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状况,探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创新体系,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决定配合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研究项目《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实施,对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进行调研。

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和座谈会等方式。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通知本辖区内的动漫游戏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填写问卷调查表(具体内容见附件)。问卷调查表可从文化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cprc.gov.cn)。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将问卷调查表通过邮寄以及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送至项目组。

联系人:陈刚、于亮

电话:010-52656262,52656232,18701456451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100131

电子邮箱:xiangmuzu@acgnet.cn

现场调研和座谈会的时间、参加单位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调查问卷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调查问卷

公共服务平台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姓名/所在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或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

问卷审阅人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请平台管理人员填写问卷,并请平台负责人审阅)文化部文化科技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一.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1.平台建立时间:_____________

2.平台负责人(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3.平台运营单位性质:( )

A.国有企业 B.事业单位 C.集体企业

D.私营企业 E.虚拟机构 F.其他

4.办公场地________平方米,为:□租用 □自有产权

5.平台运营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6.平台的上级主管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7.平台授牌单位名称(可填多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平台运作模式:

A.完全市场化营运

B.政府差额补贴营运

C.完全政府补贴

D.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平台完成投资情况:(单位:万元)

如果有其他资金来源,请罗列主要其他资金来源单位:(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平台未来计划投资情况(单位:万元)

11.平台运营收支情况:(单位:万元)

12.平台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哪些?

13.平台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情况介绍(含高层和中层干部)注:*企业工作年限指仅限于营利性工厂,公司等企业,不含高校、研究院等事业单位

14.主要服务团队的负责人是如何招聘和任命的?可多选( )

A.向高校或研究院直接招聘 B.通过招聘网站或猎头公司招聘

C.向本地企业挖掘 D.平台内部员工升迁

E.其他相关机构调动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15.招聘主要服务团队的负责人的主要考虑因素有哪些?可多选( )

A.学历B.工作经历

C.专业领域D.组织能力

E.社会背景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运营机制及运作模式

1.平台人、财、物方面的决策情况

平台人事任免方面的最终决策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

平台财务资金使用方面的最终决策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

平台固定资产(含场地)使用方面的最终决策权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职务);

2.平台吸纳、引进或合作的单位情况

平台有无长期技术合作伙伴:□没有 □有

如有长期合作伙伴,请详述(按其重要性选填吸纳、引进或合作的单位,单位性质填:企业、研究所、大学、行业协会、国外组织或机构、港澳台组织或机构、其它等)

3.平台相对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具有的优势有哪些?可多选( )

A.机制灵活B.技术领先

C.设备精密D.人才集聚

E.技术和服务更贴近企业需要F.其他:_____________

4.平台服务的模式如何?可多选( )

A.平台自有团队直接服务企业

B.将企业的服务需求直接转包给第三方机构,平台只提供中介的作用

C.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开展合作,并作为项目管理主导方

D.平台出租场地、设施等

E.平台提供企业信息及交流平台

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

5.平台推广的方式哪些?可多选( )

A.通过协会、商会推广B.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沙龙

C.本地电视、报纸、电台D.户外广告

E.互联网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6.平台获取企业需求的渠道有哪些?可多选( )

A.通过专职人员获取B.企业自主向平台提出需求

C.通过举办研讨会、沙龙获取D.通过商会、协会收集企业需求获取

E.通过平台网站获取F.平台通过搜索互联网获取

G.其他_________________

7.平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在于?可多选( )

A.资金投入缺乏B.人才缺乏

C.平台的定位不合理D.缺乏企业的参与

E.平台的运作机制有缺陷F.其他(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

请针对上述困难,说明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平台在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可多选( )

A.缺乏有关信息,不清楚可以与哪些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

B.对技术或产品的市场前景和趋势把握不准

C.缺乏实现商品化产品生产制作或技术开发的方式方法和转化渠道

D.缺乏调动大学、研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积极性的机制

E.缺乏技术或产品开发的合作利益分享的有效方法

F.技术或产品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

G.企业缺乏动漫生产制作全过程把控能力与条件

H.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团队建设与服务能力

1.自成立以来,组建技术中心(平台、实验室、工作室等)___________个,分别为:

2.平台现有研发人员总数_____(人),其中(2011年数据):

3.平台配备的大型设备和系统(价值5万元以上)状况

4.平台是否配备集群渲染系统(渲染农场)( )

A.是 B.否

如已配备集群渲染系统(渲染农场),请详细填写以下(1)-(4):(1)集群渲染系统总计拥有______核CPU,点运算速度可达每秒______次(2)集群渲染系统每天预计可渲染1920×1080P高清动画________分钟(3)集群渲染系统设计渲染能力范围包括(可多选)___________

A.标清720x576 B.1280x720 C.全高清1920x1080

D.2KE.4KF.8K。(4)集群渲染系统支持的软件包括(可多选)______________

A.Maya B.Softimage|XSI C.Houdini

D.3D Studio Max E.Lightwave 3DF.Photorealistic Renderman

G.Mental RayH.其它,请具体写明______________

5.平台是否配备动作(运动)捕捉(追踪)系统( )

A.是 B.否

如已配备动作捕捉系统,请详细填写以下(1)-(4):(1)采用的运动捕捉系统属于(可多选)______________

A.机械式 B.声学式 C.电磁式

D.被动光学式 E.主动光学式 F.无标志点光学式(全自由式)

G.其它,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2)采用的运动捕捉系统名称与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商.开/发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3)配备的动作采集传感器(摄像头)数量______个(4)是否支持面部表情捕捉:□是 □否(5)是否支持多目标对象捕捉:□是 □否

6.平台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

A.有国际合作项目,经常参与国际交流

B.偶尔参加国际交流,无国际合作项目

C.从未参与国际性的交流活动及其学术会议

如以上选择A、B,请给出最近参加的4项重要的国际合作项目或交流活动名称(1)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平台服务内容及辐射能力

1.平台目自成立至今服务的动漫及其相关企业(机构)数量_____家,其中,服务平台所属园区(基地)或相关单位内的动漫及其相关企业(机构)数量_____家,服务平台所属园区(基地)或相关单位之外的动漫及其相关企业(机构)数量_____家。

2.平台的核心(技术)服务项目有哪些?

3.2009年~2011年平台提供的服务统计情况:注:如不清楚技术服务、资源服务、人才服务具体包涵,参考问题4、5、6.

4.平台目前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有(可多选):________________

A.创意/策划服务 B.渲染服务

C.制作服务 D.音频制作

E.数字采集 F.数字转化

G.数字版权 H.作品发布

I.其他_________________

选择五项主要技术服务填写2011年各服务项目数量或场次注:技术服务类型若有B、D项,请附加此服务总时长

5.平台目前提供的资源服务主要有(可多选):_______________

A.动漫游戏素材 B.常用工具软件

C.技术文档 D.行业资讯

E.咨询报告 F.论坛博客

G.其他_________________

选择五项主要资源服务,填写2011年各服务类型数量或场次

6.平台目前提供的人才服务主要有(可多选):________________

A.人才培训 B.人才咨询

C.求职服务 D.人才招聘

E.人才推介 F.其他______________

选择五项主要人才服务填写2011年各服务类型数量或场次

7.2011年平台服务对象统计情况:

8.2011年平台服务对象区域统计情况

9.平台累计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情况

10.平台组织的行业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平台运营绩效评估、发展策略及计划

1.请列出平台运营的6个主要考核指标

2.平台有何种激励措施?可多选( )

A.年度评比奖励 B.季度评比奖励

C.月度评比奖励 D.按项目成果奖励

E.无 F.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3.在推进平台建设方面对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的服务需求及建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提交材料清单

如有制定上述文件,请在问卷后面附上相关文件副本。

文化部关于公布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文产发〔2011〕58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总政宣传部文艺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我国动漫艺术精品力作的涌现和优秀动漫人才脱颖而出,加快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等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主办了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

经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并研究通过,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确定《兔侠传奇》等30个项目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兔年顶呱呱》等102个项目入围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

文化部拟于近期将奖金拨付至获奖单位、个人提供的账户,希望受到表彰的获奖、入围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优秀动漫作品,为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获奖名单

2.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入围名单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获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最佳动画电影奖《兔侠传奇》《马兰花》《梦回金沙城》

最佳动画电视片奖《美猴王》《蓝猫龙骑团》《大耳朵图图》

最佳漫画作品奖中国原创新漫画《四大名著》系列《子不语》《张小盒》

最佳动漫出版物奖《漫画中国历史》《偷星九月天(1-20册)》《小海豚中华典故亲子读物》

最佳动漫舞台剧奖《十二生肖》《武林外传之小贝当家》

最佳新媒体动漫作品奖《三国演义之关云长》《功夫兔》

最佳动漫形象奖兔侠喜羊羊与灰太狼

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奖天津神界漫画有限公司上海今日动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京辉煌动画公司夏达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最佳动漫传播机构奖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

最佳动漫教育机构奖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电影学院

最佳动漫技术成果奖手机动漫公共服务平台4D动漫体验平台

最佳动漫品牌奖喜羊羊与灰太狼虹猫蓝兔

附件2: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首届动漫奖入围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最佳动画电影奖(入围)《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兔年顶呱呱》《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开心闯龙年》《洛克王国-圣龙骑士》《摩尔庄园冰世纪》《超蛙战士-初露锋芒》《智取威虎山》《兔气扬眉》《快乐奔跑》《淘气包马小跳》《少年岳飞传奇》《文字国历险记-浩昊三战怪怪城》《喜乐会》

最佳动画电视片奖(入围)《淘气包马小跳》《小狐狸发明记》《毛毛王历险记》《虹猫蓝兔光明剑》《小卓玛》《魔角侦探》《武林外传》《哈皮父子》《小鸡不好惹》《霹霹乐翻天》《搜救犬阿虎》《孔子》

最佳漫画作品奖(入围)《漫画中国》系列《乌龙院》《济公系列》《我的路》《80℃》《梅兰芳》《动漫经典》系列《星海镖师》

最佳动漫出版物奖(入围)《中国原创新漫画四大名著之三国演义》《汉语乐园》《哪吒传奇》《疯了!桂宝 乐活卷》《漫画月刊》《人民英雄》《阿香游中国》《这么近,那么远》《素维漫画技法特训》

最佳动漫舞台剧奖(入围)《小蝌蚪找妈妈》《糖果的魔力》《巨人的城堡》《猪猪侠天使奇遇记》《喜羊羊与灰太狼之三个愿望》《魔幻仙踪》《大耳朵图图-梦想英雄》《牛郎织女》

最佳新媒体动漫作品奖(入围)《美丽人生》《中国戏曲经典原创动画》《小破孩》《手机小子》《奇志碰大兵》《天天向上-忽悠讲堂》《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打,打个大西瓜》

最佳动漫形象奖(入围)美猴王蓝猫小鲤鱼泡泡福牛乐乐刀刀狗张小盒阿狸招财童子

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奖(入围)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创作团队湖南蓝猫动漫传媒有限公司中国传媒大学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江通动画股份有限公司《民的1911》创作团队浙江中南卡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青青树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彩蝶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北京颜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电影学院

最佳动漫传播机构奖(入围)北京卡酷动画频道上海炫动卡通频道江苏优漫卡通频道湖南金鹰卡通频道

最佳动漫教育机构奖(入围)中央美术学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吉林动画学院上海电影艺术职业学院长沙师范学校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成都学院

最佳动漫技术成果奖(入围)迪生MOCO三维定格动画制作系统蓝猫二三维制作体系三维动画片制作软件移动终端上的原创动漫形象运营平台“Talking Moogle”基于动作捕捉的实时立体动画综合创作平台富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动漫《弹弹堂》系列ERDO手机漫画制作工具软件

最佳动漫品牌奖(入围)蓝猫火力少年王猪猪侠山猫和吉咪摩尔庄园美猴王诺诺森林西柏坡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我国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 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四)可行性研究报告。(五)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第八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设立申请的,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将批准文件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九条 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可以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在连锁经营总部(以下简称连锁总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直营连锁、特许连锁等连锁经营方式的管理要求。从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由5个以上连锁门店组成,连锁总部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设立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应当由连锁总部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连锁总部及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运营计划。连锁总部获得许可后,各连锁门店持连锁总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总部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经营范围栏注明“以数字印刷连锁经营方式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十一条 设立外商投资数字印刷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外,中、外方投资比例和权益还应当符合《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以及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免于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

现有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超出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数字印刷审批手续。第三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第十五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印刷经营许可证》。

通过互联网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

第十七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建立了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并在连锁总部的统一组织下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由接受委托的连锁总部或者连锁门店验证并留存相关印刷委托书和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其他连锁门店免于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数字印刷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总部应当对连锁门店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管理。

连锁门店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应当将处罚结果向连锁总部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连锁门店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罚款(含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连锁总部应当撤销该连锁门店或终止与该连锁门店的连锁经营关系,并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该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一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连锁门店受到罚款(含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连锁总部进行整改;若整改不通过,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规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连锁总部及全部连锁门店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新出字[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的规定,现将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关于促进我国音像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出政发[2009]5号)和《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出字[2009]331号)精神,进一步实施“三个一批”战略,把此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做大做强一批音像出版单位和提高音像出版单位竞争力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调整结合起来,与音像出版单位的退出机制结合起来。

二、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参加此次年检,2011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待停业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三、审核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需要提交如下材料:(一)《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所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复印后粘贴在表格的相应位置。(二)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现有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2009、2010年出版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转企改制工作完成情况;执行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音像出版选题的完成情况和年度选题的申报情况;获得奖励和受到处罚情况;加强和完善出版管理的措施;“十二五”期间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政策建议等。(三)2009年、2010年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四、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固定工作场所;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是否有适应音像出版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二)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音像出版单位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版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两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五、审核登记条件

审核登记分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况,具体条件如下:(一)准予登记。对符合《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社条件,按期完成转企改制任务,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已经作出过处罚的除外),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达10种以上的,准予登记。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年出版品种数可视情况适当放宽。对准予登记的,换发新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二)暂缓登记。对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暂缓登记。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整改,在整改期满内达到要求的准予登记。(三)注销登记。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注销登记:1.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2.未按期完成转企改制的;3.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4.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买卖版号”及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5.对2009年、2010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6.对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办下去的。对注销登记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

六、审核登记程序(一)申请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将上述材料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或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核,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对军队系统的单位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由各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三)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011年5月15日前将年度核验意见及有关登记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对提出注销登记意见的,按照注销登记程序另行向新闻出版总署单独行文上报。(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持同意核验的正式批准文件向新闻出版总署领取并负责具体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七、其他事宜(一)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二)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www.gapp.gov.cn。(三)有关纸质材料请寄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管理司音像电子处,邮编:100052;

有关电子文档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汇总后发至:yxdzchu@126.com。

联系人:许正明、郑加可,电话:(010)83138685、83138687。

特此通知。新闻出版总署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1号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对进口出版物的阅读需求,加强对进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进口出版物,是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订户,是指通过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订购进口出版物的国内单位和个人、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以及港、澳、台人士。

本办法所称订购,是指订户为满足本单位或者本人的阅读需求,向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预订购买进口出版物。

第三条 进口出版物分为限定发行范围的和非限定发行范围的两类,国家对其发行实行分类管理。

进口限定发行范围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订户订购、分类供应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实行自愿订户订购和市场销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实行市场销售的发行方式。

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种类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四条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中,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业务,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

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委托非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代理征订或者代理配送进口出版物,须事先报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第五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持单位订购申请书,直接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国内个人订户应通过所在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六条 可以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的国内单位订户由新闻出版总署确定。

第七条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中央单位订户由所属中央各部委审批;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国内单位订户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应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华外国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华长期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应持单位订购申请书或者本人身份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者指定的报纸、期刊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第九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负责对订购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订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订户名单、拟订购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报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批准后的订户名单及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供应订户。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进口出版物的订户订购业务,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12月31日颁布的《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学习和贯彻实施国务院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

新出字【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署直各单位,署管各社会团体:

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5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做好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是我国新闻出版管理的主要行政法规,这两部条例的修订是适应新闻出版业改革全面推进、新媒体新业态加快发展和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行业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是新闻出版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突出了出版产业发展和新闻出版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明确了新媒体、新业态管理的原则要求和授权条款,进一步落实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改革了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充实了支持、鼓励重点出版物的范围,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两个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快新闻出版业改革发展、完善准入退出制度、规范出版单位依法经营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两个新条例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抓好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组织两个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主办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学习培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出版发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全国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要人手一册,认真学习,准确理解条例的重要意义、条文精神,并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实际,研究相关管理规定。要通过学习牢固树立遵法守法的意识,严格依法经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要在学习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水平。

三、尽快制定和完善配套规章和制度

总署已经根据两个新条例修订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还将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制定或修订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完善两个新条例设定的有关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办理要求。各地也要根据两个新条例的规定和授权,抓紧清理现有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两个新条例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或废止。

四、切实做好两个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两个新条例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很多新要求、新表述,特别是在准入退出管理、出版物质量监管、综合评估、出版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照新条例,认真梳理本机关、本部门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各项职责的变化情况,深入研究法规修订后对日常工作程序、工作条件等提出的新要求,落实各项工作职责,完善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新条例的顺利施行。各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加强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管理,并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各地方、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履行职责情况及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署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促检查。新闻出版总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科[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要求,结合《商务部 外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知识产权局 新闻办关于开展打击对非洲出口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专项治理的通知》(商贸函[2010]1041号)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就工业和信息化系统贯彻落实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增强生产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和质量信誉意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进一步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国际质量信誉形象。

二、近期重点工作(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工商、质检、公安、商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的合作,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执法部门积极开展查处制假售假企业等治理整顿活动。对执法部门提请认定的涉嫌假冒伪劣或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要及时组织做好认定工作。(二)在出口商品主产区和重点企业,地方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集中开展现场普法教育、培训等多种活动,引导企业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提高企业质量信誉。(三)地方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地方质检部门的合作,通过签署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地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引导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诚信体系,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高辖区内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四)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福建等对非出口商品主产区主管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对非洲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做出质量承诺,保证杜绝制假售假及对非洲出口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同时,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时间安排(一)部署阶段(2011年1月):按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治理行动。(二)实施阶段(2011年1-2月):按本通知及具体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三)总结阶段(2011年3月初):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于2011年3月15日前报部(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安平 010-68205252)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部委联合印发

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印发《“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市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共青团委、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网络游戏综合治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文化部指导下,2010年2月由部分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试点启动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以下简称“家长监护工程”)。各经营单位建立“家长监护工程”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在线受理渠道和其他受理方式,为家长提供管理未成年人游戏行为的具体措施。该工程实施以来,在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欢迎。

为进一步扩大“家长监护工程”覆盖面,巩固和深化企业与社会、家长与未成年人的互动机制,文化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在网络游戏行业全面实施“家长监护工程”。现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

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增进协作,落实“家长监护工程”监管责任,加大网络游戏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文化行政部门要履行网络游戏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文明办要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扩大工程的社会影响,营造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良好社会氛围。

教育、卫生、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特别是学生、家长的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使用互联网,帮助家长通过“家长监护工程”提高网络干预能力,从预防入手控制未成年人不当使用网络。

通信管理部门要配合文化等部门,对有关部门认定为执行“家长监护工程”不力的网站,根据有关部门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要配合做好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关系的验证工作,确保既解决实际问题,又不损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要发挥青年志愿者的帮扶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健康上网的指导,结对帮扶有网络沉迷倾向的未成年人。

二、强化监督,提高“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成效

为提高实施成效,文化行政部门将开展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培训考核;对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的“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家长监护工程”进行监督,继续发挥好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办理家长及用户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实施“监护工程”不力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

2.《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文化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卫生部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1:“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是一项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指导下,社会和家长参与,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的社会行动,旨在加强家长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的监护,引导未成年人健康、绿色地参与网络游戏,构建和谐家庭关系。该工程自2011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一、“家长监护工程”的主要内容(一)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服务页面,公布专线咨询电话,开通专门受理渠道,介绍受理方式。(二)家长需要了解、引导、控制孩子游戏活动的,由家长向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合法的监护人资质证明、游戏名称账号以及限制措施等信息。限制措施包括:限制每天或每周玩游戏的时间长度,限制玩游戏的时间段,或者完全禁止。(三)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按照家长要求对未成年人的账号采取限制措施,并持续跟踪观察,及时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制止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不当游戏行为。

二、实施“家长监护工程”的具体要求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做到“四有”,即有专人负责、有专线电话、有专区设置、有季度报告。(一)专人负责

1.要指定专门的负责人,并将指定负责人及联络方式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培训专门服务人员对“家长监护工程”提供专业咨询解答和服务支持;帮助家长了解被监护人游戏行为,提供家长与被监护人进行沟通的建议;

3.服务人员要持续跟踪每个申请,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反馈该账号的活动,了解未成年人参与游戏的状况,为家长提供必要协助。(二)专线电话

1.开通单独的专线服务电话(区别于普通服务热线),提供咨询解答和受理服务;

2.在原有的客服电话中提供转接到专线服务电话的链接;

3.要提供多种服务渠道,确保家长可选择最便利的方式提出服务申请(传真、网络申请、电子邮件、信函邮寄、上门申请等)。(三)专区设置

1.在网站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区,在主要运营产品网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进入该工程页面的链接方式;

2.专区要有对工程情况、申请条件、处理流程、可采取的监护结果等事项的说明;

3.要在专区显著位置设置监护服务申请入口、受理方式(家长监护专线);

4.专区要预设好问题和答案,或展示虚拟案例操作流程及结果,供家长阅览和参考;

5.专区要设置服务申请进度查询;

6.专区要登载《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附件2),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地玩游戏、玩健康的游戏。(四)季度报告

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在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家长监护工程”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咨询数量、申请数量、受理与完成情况、重点案例分析、疑难问题说明,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文化部在中国文化市场网设置“家长监护工程”专栏,公布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名录、各经营单位“家长监护工程”服务网站主页、热线电话等信息,供家长和社会查询和监督。

附件2: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未成年人健康参与网络游戏提示》

随着网络在青少年中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参与游戏,在政府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前提下,家长也应当加强监护引导。为此,我们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提供以下意见:

一、主动控制游戏时间。游戏只是学习、生活的调剂,要积极参与线下的各类活动,并让父母了解自己在网络游戏中的行为和体验。

二、不参与可能耗费较多时间的游戏设置。不玩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不玩有PK类设置的游戏。在校学生每周玩游戏不超过2小时,每月在游戏中的花费不超过10元。

三、不要将游戏当作精神寄托。尤其在现实生活中遇到压力和挫折时,应多与家人朋友交流倾诉,不要只依靠游戏来缓解压力。

四、养成积极健康的游戏心态。克服攀比、炫耀、仇恨和报复等心理,避免形成欺凌弱小、抢劫他人等不良网络行为习惯。

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家庭、朋友身份信息,家庭、学校、单位地址,电话号码等,防范网络陷阱和网络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和商务部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总发行是指由唯一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发行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五)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六)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七)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总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总发行业务的分公司外,总发行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总发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其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六)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除出版物发行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批发业务的分公司外,批发单位应为公司制法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须向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企业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二)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二)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二)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不少于1000万元;(四)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五)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有与出版物连锁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其他连锁经营企业申请从事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须向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新闻出版总署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书,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等;(二)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注册资本信用证明;(四)总部和连锁门店经营场所名单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负责人的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不需单独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可以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

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开设非直营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活动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中,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业务,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不允许外资控股;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变相参股方式违反上述有关30家连锁门店的限制。

设立外商投资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并于获得批准后90天内持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从事出版物发行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出版物发行企业可以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者其他类似组织,无需审批,但应于设立后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可在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及时间内,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但须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须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出版物批发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根据拟设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分别按照设立出版物总发行、批发、零售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出版单位须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设立地址、人员情况等相关材料于分支机构设立后15日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不得公开宣传、陈列、展示、销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或者本单位内部免费分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二)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三)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四)不得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五)不得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七)不得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以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经过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所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出版单位对本版出版物具有总发行权。

出版单位不得向无出版物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不得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不得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教科书发行资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活动,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出版物批发市场,擅自主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主办单位擅自主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照前款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未经法定方式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单位吊销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报送统计数据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并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合资形式提供音像制品(含后电影产品)的发行服务;(二)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图书、报纸、期刊连锁经营,允许其控股,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取得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除已依法设立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经营单位在出版物销售前,须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报送审验的出版物样本必须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全国性连锁经营,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锁经营。

第四十四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样式由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部门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关税[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的精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文化部共同制定了《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中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中动漫企业的基本认定标准。(二)具备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的资质和能力。(三)企业注册资本金达到8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本规定所称动漫直接产品包括:(一)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二)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技、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款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3月底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由文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动漫企业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文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名单,并在已取得的“动漫企业证书”中对该企业是否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标注。

对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进口免税资格的年审由文化部直接负责,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进口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五、经认定获得进口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及证书上标注的享受本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动漫企业在本年度有效期内进口《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附件)范围内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该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发展能力的提高及动漫企业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以《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

六、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际免税进口的商品、数量、免税金额及所用于的项目报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并由文化部文化产业司汇总后报财政部关税司,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七、对用于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免税进口的商品,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处置。如经查实,获得免税资格的动漫企业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非法转让免税物资、偷税、骗税等违法经营行为,将被撤销进口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布。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附:动漫企业免税进口开发生产用品清单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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