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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3 21: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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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国庆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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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

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试读:

导论

罗纳德·德沃金是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曾先后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纽约大学法律教授和伦敦大学学院法理学教授,与诺齐克和罗尔斯并称为当代自由主义最著名的三位旗手。在布莱恩·麦基看来,在为自由民主制度辩护方面,“最有影响的是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在1972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名气仅次于它的是另一位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诺齐克于1974年出版的《无政府状态、国家和乌托邦》一书。如果还要举出第三个人物来,那就是我们这次讨论的主讲人罗纳德·德沃金。”[1]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网页是这样介绍德沃金的:“他可能是当代盎格鲁-美利坚法律理论中最具影响力的人物”“今后两百年内,当代学者中,德沃金极有可能成为法学学者们主要学习的两到三人之一”。2007年,德沃金获得了每年从全世界的艺术人文社会科学、法学和神学领域中选择一位杰出学者予以奖励的霍尔堡国际纪念奖,这更加确证了德沃金所具有的世界性学术地位。2013年,81岁的德沃金去世,英国《卫报》在讣闻中更是将其与19世纪世界著名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相提并论。基于德沃金如此重要的学术地位,研究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无论是从智识激励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角度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不仅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成为国内外诸多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主题,而且,专门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学术专著也不断问世。一 本书研究主题的确立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深奥意蕴与晦涩之处不断得到显明与澄清。但是,也正是随着这些研究的不断深入,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并存的问题;二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一致性与断裂性相矛盾的问题;三是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复杂理论脉络问题。面对德沃金理论研究中的上述问题,本书试图探索一条有利于全面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并由此重构贯穿德沃金毕生研究成果的法律理论体系。(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

建构一种普适性的法律理论可能是每位杰出法学家的愿望,不论其理论体系是不是普适性的,他们都可能会宣告一些自认为适合于任何法律制度的原则。就德沃金而言,其法律理论无疑是普适性的。这一普适性既体现在他前期的法律原则理论上,又体现在他后期的法律解释理论上。前期的德沃金通过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并建构权利理论而蜚声法哲学界,“认真对待权利”的宣告不仅在美国有力地推进了权利的绝对化,而且成为世界上一切尊重权利之人手中的有力武器;后期的德沃金则提出了法律的解释理论,这一理论不仅主张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概念,把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原型的因袭主义和以法律现实主义为原型的法律实用主义纳入法律解释理论的范畴,而且主张自己提出的整体性法才是更有证明力的法律解释理论。

尽管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具有这样的普适性面相,但是,这种普适性的表象却掩盖不了他的法律理论的特殊性质。这种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民族性和意识形态性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民族性来看,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属于美国的。与德沃金长期进行论辩的哈特和波斯纳两位杰出的法哲学家都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哈特认为,整个美国法理学的本质特征在于注重司法过程,也就是,在裁决个案时,法庭如何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在这一点上,德沃金不但并不例外,反而是美国法[2]理学这一特征的典型代表。波斯纳更是直接宣称,德沃金的法律理[3]论只是对美国法律制度的描述。另一方面,从意识形态性来看,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非中立性的,是依赖于自由主义这一智识传统并推进自由主义发展的法律理论。德沃金自己从不讳言这一点,而且在各个时期的著作中都有所体现。在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一书导论中,德沃金明确指出,“本书各章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4]界定并为之辩护”。在1985年出版的《原则问题》序言中,德沃金指出,“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由主[5]义……”在1996年出版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导言中,德沃金指出,“本书确实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的见解。它提供了自由主义原则的观点,并声明这些观点对我们所继[6]承的并至今仍然确信的宪法传统提供了更多最佳解释”。在《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中,德沃金仍然明确指出,“本书的目的,部分在于提出一种自由主义形式,它并不只是一味消极,而是提出一种牢固立基于我当作美国人之间共同点的积极计划。在我看来,我提出的自由主义是当下自由主义所意味和所需要[7]的。”

当德沃金以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现代“旗手”出现之时,当德沃金的理论叙事深深卷入美国的政治与法律实践之时,这虽然有利于成就他作为顶尖法学家的英明,但也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他所建构[8]理论的普适性。从相反的角度来看,也许正是由于德沃金法律理论具有这种面向美国法律制度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性的特殊性本质,当我们拨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面纱并着力探索其特殊性的本质时,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中更为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才由此得到进一步的呈现。(二)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断裂性与一致性

学者所建构理论体系的一致性应当是该理论体系建构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似乎不能用这种理论体系建构的成败标准来评价德沃金的法律理论。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建构过程是极为漫长的。这一建构过程是从1967年的《规则模式》一文的发表开始的,其中历经1977年《认真对待权利》出版,1985年《原则问题》出版,1986年《法律帝国》出版,1993年《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出版,1996年《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出版,2002年《至上的美德》出版,2006年《身披法袍的正义》《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出版,2008年《最高法院的阵形——最高法院中的新右翼集团》出版,2011年《刺猬的正义》出版,直至2012年年底他去世前3个月送交哈佛大学出版社并最终在2013年出版的《没有上帝的宗教》。在这长达40多年的时间里,德沃金共计出版了11部专著,在这些著作中,德沃金运用各种理论资源回应来自各个方面的批判并不断充实发展自己的理论观点。这虽然使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保持了长久的生命力,但其前后期观点所依凭的理论资源、所使用的理论术语以及所构建的理论框架都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最能体现这一变化的就是德沃金后期的法律解释理论已经迥异于其前期的法律原理。颇为吊诡的是,虽然德沃金后来提出了法律解释理论,但他并未因此放弃其前期的法律原则理论;二者是同时发挥作用而并非后者代替前者。在许多批判者眼中,这两种理论观点的并存既意味着德沃金前期法律原则理论的彻底失败,也意味着德沃金所建构的理论体系本身存在着无法弥合的断裂,即不能从这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着手研究其整个理论体系但又不能忽视两种理论中的任何一种,这本身就是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体系建构的内在困境。

面对上述理论研究困境,本书认为从德沃金所一贯捍卫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角度着手研究德沃金前后两期迥异的法律理论,似乎应当成为系统而整体地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必然选择。把“平等”视为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德沃金发展出来并长期坚持的主题,而“认真对待平等权”的观点则是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所在。当我们关注“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核心线索时,我们就会发现德沃金的理论发展本身不但未发生过真正的断裂,而且其论证本身的生命力依旧强劲。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德沃金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原则论证和权利理论观点明确强调了“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观念并提出了“司法判决严格履行既存政治权利”的权利命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虽然出现了解释性转向,但是,德沃金并未放弃上述权利观念和权利命题,而是依托新的理论资源并利用新的论证形式更加有力地对它们加以捍卫;在《法律帝国》一书中,虽然很少出现“权利”一词,但是德沃金提倡的整体性法律依然是围绕着“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观点建构起来的。整体性作为一种政治美德所要求的就是政府要像人一样保持人格完整,依照首尾一贯的原则行事,把它对某些人民适用的公平与正义的标准以有原则、前后一致的方式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民;与此相应,在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不能对法律权利一贯尊重以及法律实用主义对法律权利本身忽视的基础上,德沃金所提倡的整体性法律继续明确地捍卫了“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在《身披法袍的正义》中,德沃金在进行理论论辩过程中,虽然对《法律帝国》中的观点略有修正,但从未放弃对“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的捍卫。(三)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复杂理论脉络问题

德沃金的法律理论是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原则理论和法律解释理论的理论建构复杂性上,而且体现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脉络复杂性上。关于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脉络问题,学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分歧。一是,在埃德加·博登海默看来,德沃金的理论受到了以哈特为代表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影响;博登海默认为:“把他划入新分析派的理由可以在这样一个事实中找到:德沃尔金本人十分关心分析诸如‘权利’、‘义务’、‘规则’和‘原则’这样一些基本[9]法律概念。”二是,在韦恩·莫里森看来,德沃金的理论明显受到了富勒的影响;莫里森认为:“对德沃金产生了较大影响的理论中最易确定的是朗·富勒的法理学。富勒很早就指明了社会科学(它研究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区别——社会活动,只能依据它对参与者的意义来对它加以解释,才能得到理解。德沃金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探问法律实践:‘所有这种实践的要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如果要回答‘我们制定法律的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我们应当把法律理解成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有法律,我们应当如何改变并塑造我们的实践活动以符合这一目的?’借此,德沃金的解释理论为法律活动提供了目的,但是,这一目的被认为是参与者的活动中已具有的[10]潜在目的。”三是,在波斯纳看来,德沃金则受到了卡多佐的明显影响;波斯纳认为:“卡多佐明确指出,他的‘社会学方法’允许自然法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扮演适当的角色——相当程度上淡化了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差异。‘自然法不再被认为是永恒静止的,也不再被认为是超越人法或实在法之上。当其他法律渊源难以起作用时,自然法也会成为制定人法或实在法的材料。’法官是实在法的创造者,体现在自然法中的道德原则是他的创造原料的一部分。把自然法和实在法混和起来,其他方面(诸如对Riggs v. Palmer案的迷恋)也是,证明[11]卡多佐是罗纳德·德沃金的先驱。”此外,有关德沃金理论脉络存在歧义的观点远不限于上述三种,在斯蒂芬·盖斯特(Stephen Guest)看来,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也明显受到了约翰·罗尔斯、奎因、[12]伯纳德·威廉姆斯、托马斯·内格尔、Gareth Evans等人的影响。有鉴于此,我们无论称德沃金是实证主义者、自然法论者还是实用主义者都是争议颇多而无所收获的。

面对这一问题,重点关注斯蒂芬·盖斯特对德沃金的评论是颇有助益的。斯蒂芬·盖斯特认为,“作为一名哲学家而非学者,德沃金的研究兴趣在于法律、国家和道德等问题,他的研究偏好在于直接研究问题而不是接续其他人的研究成果。就此而言,执意探究德沃金的理[13]论起源是没有收获的”。根据斯蒂芬·盖斯特的这一观点,我们似乎无需关注德沃金的理论起源问题,只需关注他直接研究的问题就可以了。在笔者看来,重点关注德沃金直接研究的问题自然可以成为研究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恰当切入点,有利于呈现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整体性面貌,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更好地思考德沃金的理论研究起源问题。那么,德沃金直接研究的问题又是什么呢?颇为遗憾的是,斯蒂芬·盖斯特对此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不过我们从於兴中和莫里森的论述中却可以找到相关的线索。在於兴中看来,“德沃金的思想极具原创性,其著作涉及范围很广,但都与现代社会的重大问题有关”[14]。在莫里森看来,“德沃金的智识根源在于自由主义这一政治法律传统,他的论述就是一种强烈的愿望: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占据优势地位的强烈的保守主义倾向面前,使自由主义传统得到延[15]续,与此同时避免激进主义”。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可知,德沃金长期所坚持的问题意识恰恰在于,为解决当代自由主义的危机而对自由主义智识传统加以坚守与捍卫;与此同时,揭示这一问题意识恰恰也是我们理解与重构德沃金法律理论体系的重点所在。基于这一理解,本书从德沃金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问题意识出发,以“认真对待平等权”为研究主题,系统开展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重构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体系,并由此回应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普适性与特殊性并存、一致性与断裂性相矛盾,以及理论脉络复杂等问题。二 本书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为了使本书主题的研究具有更为充分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们还需要考察国内外对于这一研究主题的研究情况。在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现状考察之后,本书发现国内外研究者普遍对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缺乏一种直接而明确的关注,而这也进一步证明了本研究的意义所在。(一)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国内研究现状

德沃金在国内法学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不仅他的所有著作都被译成中文,《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等著作更是成为法学专业师生的必读书目;而且,2002年的德沃金中国之行,与59年前法社会学家庞德的来华讲学并称为中国百年法学界的两大盛事。从德沃金的思想研究方面,也同样可以看出这一重要性。2002年,我国台湾学者林立出版了德沃金思想研究专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一书,从2005年至今,大陆学者则公开出版了6部德沃金思想研究专著,即李晓峰的《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法律思想研究》、付鹤鸣的《法律正义论: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刘宏斌的《德沃金政治哲学研究》、高景柱的《在平等与责任之间——罗纳德·德沃金平等理论批判》、朱颖的《“原则”的法理学——一种关于德沃金法学理论的考察》、李锦的《法律理论的第三条道路——德沃金的解释转向及其意义》。2002年以来,以德沃金思想为研究主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有10篇,硕士学位论文则有50篇。其中博士学位论文为,傅鹤鸣博士的《论法律的合法性: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邓巍博士的《德沃金法律阐释理论研究》、马得华博士的《德沃金与法律的解释理论》、周慧博士的《法律的道德之维: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郑玉敏博士的《德沃金的少数人权利法理》、张琪博士的《争议与阐释: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魏婷博士的《德沃金权利观研究》、刘宏斌博士的《认真对待平等——德沃金政治哲学思想探要》、朱颖博士的《德沃金的“原则”法理学——关于时间性、真理性与自由问题的考论》,以及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认真对待平等权——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研究》。

就目前国内德沃金思想的研究现状而言,上述研究主要从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各种研究视角对德沃金的平等观、法律原则论和法律解释论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对于本书所提出的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却关注不足,即缺乏在回应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特殊性、一致性和理论脉络等问题的基础上,在对德沃金思想体系的自由主义特征给予足够重视的前提下,对德沃金思想,尤其是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上述研究的缺陷容易导致如下两方面的危害:一是,使我们容易在研究德沃金的理论中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德沃金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无法真正洞见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理论关怀和价值所在;二是,使我们容易对德沃金系统的法律理论断章取义,抑或任意裁剪比附,从而无论是对中国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指导都会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二)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的德沃金研究呈现出与国内德沃金研究颇为相似的一面,即德沃金受到了西方理论界非常热烈的关注。这不仅体现在对德沃金理论述评的多重面相上,既有斯蒂芬·盖斯特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深入解读与盛赞,也有布莱恩·莱特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彻底否定;而且也体现在诸多著名理论家对其理论的关注与深入研究中,哈特、哈贝马斯、拉兹、麦考密克、波斯纳等著名理论家都对德沃金的法律理论进行过认真解读与严肃批判。尽管如此,国外学者的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研究中却也存在着与国内学者研究中同样的问题,即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特殊性关注不够,尤其是对其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关注不够。经过对国外德沃金主要研究专著的考察,笔者发现,其共同的理论趋向是均未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本身给予应有的关注。

具体而言,国外德沃金的主要研究专著为下述五部著作:Alan Hunt,Reading Dworkin Critically,New York and Oxford:Berg,1992;John A.Burke,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Law and the Need Theory with Practical Value:The Theories of Ronald Dworkin and Roberto Unger,San Francisco:Austin & Wield,1993;Paul Gaffney,Ronald Dworkin on Law as Integrity:Right as Principles of Adjudication,New York:Mellen University Press,1996;Stephen Guest,Ronald Dworkin,Edi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Simon Honeyball & James Walter,Integrity,Community and Interpretation:A Critical Analysis of Ronald Dworkin’s Theory of Law,Gateshead:Athenaeum Press,1998。在这5部著作中,较有代表性的是下述两种倾向,一是以保罗·加夫尼(Paul Gaffney)为代表的研究者完全回避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特征,二是以斯蒂芬·盖斯特为代表的研究者将自由主义作为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背景因素加以描述,而不是作为其理论本身的构成性因素及其本质特征予以关注。与中国学者相比,西方学者之所以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或许是因为在英美等国家自由主义是作为主流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在美国就算被称为保守主义的也坚持市场自由,尤其是美国宪法已对自由主义进行了透彻的说明。基于此,他们或许是因为对于自由主义过于熟悉而不加注意。尽管如此,这并不能成为西方学者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特征的正当性理由。

在本书看来,根据上述国内外德沃金法律理论研究现状的分析,忽视德沃金法律理论中的自由主义特征,就是忽略德沃金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关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自由主义特征,就是关注德沃金法律理论的问题意识及其理论诉求;基于此,研究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应当成为全面而深刻地把握德沃金思想体系原貌的必要选择。三 本书的结构安排与论证脉络

本书是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系统性研究,全面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背景事实与理论目的、理论核心、理论建构和理论检视等内容。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书共计包括六章的内容。第一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提出:时代背景与理论目的;第二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认真对待平等权;第三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一):法律原则论;第四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二):解释性转向;第五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建构(三):法律解释论;第六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检视:批判与反思。本部分作为导论,论述了本书主题的确立、本书主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书的结构安排与论证脉络。

第一章论述了德沃金建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原因与目的。德沃金提出自由主义法律理论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及所面对的理论问题密切相关。这一时代背景的集中体现就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自由主义所面临的危机,即自由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的危机。作为一位极富责任感和忧患意识的自由主义理论家,当德沃金面对自由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地位即将丧失的危机时,他义无反顾地选择了把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捍卫作为自己终生的理论目的,并由此开始长期建构他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

第二章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理论核心问题——“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章的内容由三个问题组成:我们为什么要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是否值得我们认真对待?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是怎样的权利?首先,由于德沃金所捍卫的自由主义是包含资源平等和政治平等的自由主义平等观,而且,由于资源平等和政治平等的实现离不开个人权利的作用,所以,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关键就在于认真对待权利;同时,由于只有认真对待权利才能够认真对待法律,所以,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也必然就是认真对待权利。其次,在德沃金的理论中,个人权利的道德基础就是人性的尊严,如果我们承认人性的尊严,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个人权利的存在,从而,个人权利观念是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最后,德沃金提出的个人权利是这样一种观念:从权利概念上看,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从权利核心上看,平等权是根本的权利;从权利性质上看,权利既是一种道德权利又是一种法律权利;从权利分类上看,权利可以分为背景权利、制度权利、抽象权利和具体权利。

第三、第四和第五章分别论述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具体建构过程。这个理论建构过程包括前后相继的三个阶段,即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和法律解释论,分别在《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和《法律帝国》三部著作中得到了集中论述。无论是德沃金的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还是他的法律解释论都是围绕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认真对待平等权”建构起来的,三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断裂。具体而言如下。

第三章论述了德沃金的前期法律理论思想——法律原则论。德沃金的这一理论是在批判法律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提出的。根据这一理论,法律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权利正是在建构法律原则以使其反映道德原则的过程中被创造出来的;这一权利具有反功利主义的性质,它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审判理论应当是一种权利命题的理论,也就是说,司法判决严格坚持既存的政治权利命题的理论。

第四章论述了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解释性转向。这一解释性转向是德沃金依据诠释学的哲学基础而提出来的,是其借助文学解释理论与法律解释理论的相似性而完成的。与文学解释理论的审美假说、反作者意图理论和连锁小书的写作形式相似,法律解释理论也具有政治假说、反作者意图理论和疑难案件的连锁小书隐喻。这种转向并未放弃权利命题的观点,而是体现了一个修正后的、更为详尽的权利命题的表达,其理论目的恰恰在于更为有效地论述权利命题。

第五章论述了德沃金的后期法律理论思想——法律解释论。这一理论从表面上看来虽然具有中立性,但究其实质仍然是围绕着“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核心加以展开的。首先,德沃金在反对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基础上提出整体性法的目的就在于捍卫个人权利。其次,由于德沃金不能用权利来证明整体性法的正当性,要求助于其他基础来证明整体性的正当性,进而用整体性来证明认真对待权利的正当性。所以,为了做到认真对待权利,他又着重论证了整体性的基础所在,也就是一种社群观念或者博爱观念。最后,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的建构性阐释方法虽来源于伽达默尔的诠释学理论,但为了做到认真对待权利,德沃金进一步修正了这一理论。

第六章是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整体检视。主要是通过分析来自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保守主义三个视角的批判观点来反思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首先,自由主义视角的批判主要是来自哈特和波斯纳对德沃金的批判,这两种批判都属于方法论层面的批判。在哈特看来,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法律理论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高贵之梦,德沃金根据这一梦想来要求法官做出唯一正确的判决,这是没有意义的;在波斯纳看来,德沃金的道德理论是一种校园道德论,这种校园道德论是一种毫无用处的事业,它并没有为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提供一个很合理的基础,也不能使我们在私人角色上或公共角色上变得更高尚。其次,社群主义视角的批判主要是来自桑德尔和麦金泰尔的批判,他们的批判是在自由主义前提之下的具体批判。在桑德尔看来,道义论自由主义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并利用主体观念来论证这一观点,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正是道义论自由主义的一种观点;桑德尔认为,道义论的主体观念是存在缺陷的,利用这一观念来论证“正当(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德沃金所主张权利是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这一观念也应该受到质疑。在麦金泰尔看来,不仅权利的首要性受到怀疑,就连权利概念本身也是虚构出来的;那用来如此率直地断定并无此类权利存在的最好理由,其实与我们所拥有的用来断定并无狐狸精或独角兽存在的最好理由恰好属于同一类型;为相信存在这类权利而提供各种好的理由的所有努力都已失败,德沃金的论证同样没有例外。最后,保守主义视角的批判是针对整个自由主义理论的根本性批判。本书主要参考两种具有影响力的理论观点,一种是具体涉及德沃金自由主义理论观点的约翰·凯克斯的保守主义理论,另一种是并未明确涉及德沃金的理论却对其理论具有明显影响力的列奥·施特劳斯的观点。在凯克斯看来,自由主义的理论是前后矛盾的:作为自由主义政治道德的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自由主义理论既体现为自由主义所共同具有的消极目标与积极目标之间的矛盾,也体现在德沃金的平等观所体现的平等价值与良善生活之间的矛盾。在施特劳斯看来,自由主义所坚持的“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是存在问题的,这一问题归根结底是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回到古典政治哲学中去,并坚持一种“善优先于权利”的观点。

最后是结语部分。根据德沃金法律理论所具有的刺猬的法律理论特性,本书进一步明确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所具有的“认真对待平等权”这一核心观点,审视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所具有的法律原则论、解释性转向和法律解释论等理论体系变化及共存的原因,揭示了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由于其强大的论证能力而导致了其回应诸多批判的可能性。只要德沃金的法律理论秉持着这种刺猬的法律理论特性,就必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同样,任何反对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观点本身只有具备了至少与之相同的论证能力,才算做到了对德沃金法律理论的认真对待。

[1] 〔英〕布莱恩·麦基:《思想家:与十五位杰出哲学家的对话》(第二版),周穗明、翁寒松等译,三联书店,2004,第298页。

[2] 〔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第130页。

[3] 〔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07页。

[4]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导论第1页。

[5] 〔美〕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英文版作者序第1页。

[6]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49页。

[7] 〔美〕罗纳德·德沃金:《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鲁南、王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7页。

[8] 参见鲁南、王淇《认真对待德先生(译序)》,载〔美〕罗纳德·德沃金《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鲁南、王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1页。

[9]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第121页。

[10]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445页。

[11] 〔美〕理查德·A.波斯纳:《卡多佐的司法哲学》,张海峰译,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12] Stephen Guest,Ronald Dworkin,Edi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pp.4-6.

[13] Stephen Guest,Ronald Dworkin,Edi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p.7.

[14] 於兴中:《自由主义者的宗教问题——德沃金〈没有上帝的宗教〉之介评》,《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3期。

[15]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第440页。第一章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提出:时代背景与理论目的第一节 时代背景:自由主义的危机

德沃金自由主义法律理论的奠基之作是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这部著作实际上是一本论文集,包括了从1967年到1977年10年间所写就的十多篇论文。值得注意的是,德沃金写就这些论文的一段时期正是自由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发生危机的时期。

在世界范围内,这一危机集中表现为1968年的世界革命。美国、法国、捷克斯洛伐克、中国、墨西哥、突尼斯、德国、日本都有造反运动。各地造反运动的形式和规模虽然各有不同,但是,运动目标都直指自由派自由主义者、保守派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派自由主义者等各种各样的自由主义者,运动主旨也都是警惕技术现代性这个容易使人上当的陷阱以及尚未全面实现的人类自我解放的现代性。在这场世界革命中,自由主义一向持有的以技术现代性延缓甚至阻碍人类自我解放的制胜策略受到严重冲击,社会主义和保守主义这样两种本已屈从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重新焕发生机,并对自由主义提出了有力的挑战。20世纪70年代,自由主义丧失了19世纪中叶以来在世界体系中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世界意识形态谱系又恢复到了社会主[1]义、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足鼎立的局面。

在美国,这场世界性革命的表现形式为反战运动、学生运动、黑人运动、妇女运动等。这些运动所涉及的并非细枝末节性的技术性问题,而是有关正义、平等、人权等西方社会的元叙事和制度的重大问题。越南战争是美国历史上最不得人心的一场非正义战争,美国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场战争毁掉了整整一代人。1965年以后,随着越南战争问题的日益严重,美国国内积蓄已久的反战情绪首先在大学校园爆发;这场反战运动迅速发展为全国性的运动,很多青年拒绝服兵役。黑人由于受种族歧视,长期处于社会的底层。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直到60年代末,美国黑人在使用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设施、受教育机会、工作机会等方面为了争取平等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这些斗争声势浩大,有暴力形式,也有非暴力形式,对美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造成了极大的冲击。进入60年代后,由于受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后生育高峰的影响,也由于高等教育的发展,美国在校大学生的数量10年内增加了近1倍。这些青年中的激进分子在美国掀起了一场涉及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反抗浪潮,震撼了整个社会。60年代的美国青年也因此被称为“造反的一代”。由于受到上述运动的影响,自由主义这种美国传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了来自右翼和左翼的攻击。自由主义出现了信仰危机。保守主义者把社会行为的放任自流归咎于自由主义,认为个人自由太多了,例如性解放、堕胎、色情文学和吸毒等,这些都造成了社会道德的败坏。左[2]翼人士则指责自由主义不重视财富的再分配和消灭贫困。自由主义面临的这种危机用德沃金的话来表述就是,“在这段时间里,几乎所有政治家一度做出的姿态、即被称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态度似乎失去了很大的吸引力。中年人指责自由主义太宽容,青年人指责它太僵[3]化,指责它在经济上的非正义和越南战争”。这种危机从60年代开始显现以来,变得更加严重,“到80年代中期,美国政治出现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变化,即保守主义成为美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自由主[4]义在美国则已经成为处于守势的意识形态”。进入21世纪之后,美国自由主义的危机愈加严重。2004年以来,美国政治处于令人震惊的状态,美国社会几乎在每件事情上都存在激烈的分歧,分歧的双方则是保守主义者所代表的红色文化和自由主义者所代表的蓝色文化。两种文化的分裂造就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将两类美国人之间广泛[5]而全面冲突的世界观彻底分开。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两种意识形态的对立给美国民主带来了严重的问题,它造成了激烈的冲突,带来了深刻的分化,反映了美国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地理分布、不同利益集团乃至不同人种之间的利益博弈与权力斗争。

随着自由主义这种西方社会的元叙事和制度受到质疑,西方法律传统也受到了怀疑。法律理论不再被认为是简单的“法律哲学”。学术界的各种“进步”思潮都在暗示,法律应当被放到社会语境之中加以适当的理解,潜藏在下面的法律政治学应该拿到台面上来。法律和经济学运动似乎在提议:幸福、公平和正义这些传统观念应该被财富最大化的计算取而代之;批判法学研究正在取代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女权主义的声音正在增多。面对上述各种“进步”思潮,自由主义法治思想也需要澄清和再发展以保持智识的可信性。一个核心方法论涉及客观性的问题:在法律实证主义这个西方主导性的法律理论提供的客观主义走向衰落的事实面前,法理学的权威怎样才能得到确立?如果哈特的法理学明显地把我们引入了他自己都不能坚持下去的经验计划之中,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构造一种方法论以便捍卫作为体系的法律这样一种思想,同时也不陷入凯尔森接受的概念相对性之中,而且在批判法学运动的怀疑论挑战中能够得以幸存?不能正视这些挑战,[6]自由主义法理学很难继续向前发展或者保持其一贯性。第二节 理论目的:捍卫自由主义传统

面对自由主义的危机以及自由主义法律传统所受到的挑战,德沃金在1977年出版的《认真对待权利》中明确提出了其建构理论体系的目的所在:捍卫自由主义传统。在该书导论中,德沃金指出,“本[7]书各章对法律的自由主义理论进行界定并为之辩护”。在明确了自己的理论目的之后,德沃金就矢志不渝地坚守这一目的,并为捍卫这一目的做出不断的努力。在1985年出版的《原则问题》序言中,德沃金也指出:“这是一部探讨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著作。它探讨的理论问题有:什么是自由主义?为什么我们仍然需要自[8]由主义……”在1996出版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的导言中,德沃金更是明确地指出,“本书确实昭示了对美国宪法的一种自由主义的见解。它提供了自由主义原则的观点,并声明这些观点对我们所继承的并至今仍然确信的宪法传统提供了更多最佳解[9]释。”在《民主是可能的吗?——新型政治辩论的诸原则》中,德沃金仍然明确指出,“本书的目的,部分在于提出一种自由主义形式,它并不只是一味消极,而是提出一种牢固立基于我当作美国人之间共同点的积极计划。在我看来,我提出的自由主义是当下自由主义所意[10]味和所需要的”。至此,我们已明确了德沃金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就在于捍卫面临危机的自由主义传统,这也是始终贯穿德沃金研究成果的问题。但是,为了更为准确地把握德沃金的这一理论目的抑或终身问题,我们还需要着重关注如下两个问题:德沃金为什么要捍卫自由主义传统,或者说,德沃金捍卫自由主义的意义何在?在多种自由主义观点面前,德沃金所捍卫的又是哪种自由主义呢?一 德沃金为什么要捍卫自由主义传统?

由于德沃金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意义取决于自由主义传统本身的意义,所以,要想回答德沃金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意义何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看自由主义本身的意义所在。那么,自由主义的意义何在呢?或者说,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中具有怎样的政治地位和思想地位呢?

西方理论家对于这个问题进行了诸多探索,这些有关自由主义意义或地位的探索就像自由主义含义问题一样,也是一个极为繁复的问题。在西方理论界,就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在西方社会的地位问题而言,主要存在下述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自由主义是自古代希腊和罗马时代以来整个西方社会的政治传统的体现。持有这种观点的弗里德里希·沃特金斯认为,“现代自由主义绝非归属于某一社会集团,其追随者亦不限于拥有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它乃是西方政治一切[11]具代表性的传统之现代表现”。第二种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是现代性的政治理论,而在诸多回应现代性问题的理论中,自由主义具有相对主流的地位。持有这种观点的约翰·格雷认为,“自由主义是现代的政治理论,之所以这样说,部分是由于,它是对与宗教改革和宗教战争相伴的现代早期产生的多样性的世界观这一境况的反应,另外也是由于,它是激发现代性事业的一种观点,这一现代性事业即为启蒙事业——也就是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概括为‘对道德进行独立的合[12]理性论证’的事业。”“尽管自由主义作为现代政治理论的主流,但它在智识和政治上并非没有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保守主义和社会主[13]义同样以不同的方式回应了现代性的挑战,且毫不逊色。”第三种观点认为,自由主义是现代性的政治理论,而在诸多回应现代性问题的理论中,自由主义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伊曼纽尔·华勒斯坦持有这种观点。在他看来,“自由主义是那些力图以井然有序的方式、最低程度的破坏和最大限度的控制实现一种全面繁荣的现代性的人们的[14]学说”。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存在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三种意识形态,但是“三种意识形态相互间的争斗只不过是种表面现象,我们实际上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15]——自由主义”。不难看出,上述三种观点之间虽然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些不同观点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个基本共识——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想。

既然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想,那么,捍卫自由主义传统的重要性就应该是显而易见的。其原因正如上述理论所描述的那样,如果自由主义发生了危机,轻则导致西方社会无法继续回应现代性的诸多问题,而必须直面来自古代和后现代的诸多非难;重则断送[16]了源自古代希腊罗马的整个西方社会的政治传统。基于此,不管德沃金坚持上述何种观点,只要他将自由主义作为他的智识根源,他就不能坐视自由主义这一主流思想传统被断送。所以说,德沃金对自由主义传统的捍卫,是他作为一个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必然选择。二 德沃金所捍卫的自由主义是什么?

既然捍卫自由主义传统是德沃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理论家的必然选择,那么,在纷繁复杂的各种自由主义观点中,德沃金所主张和捍卫的又是哪一种自由主义呢?德沃金所理解的自由主义又将具有怎样的特征从而与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等其他政治思想相区分呢?我们在这里所提出来的问题也就是德沃金界定自由主义时所面对的问题。(一)什么是自由主义?

关于“什么是自由主义?”的问题,德沃金在《原则问题》一书中以“自由主义”命名的这一章中进行了专门的探讨。德沃金对“什么是自由主义?”这一问题的理论回答是在一种非常艰难的困境中起步的,这种困境是对现实的疑问,即“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一系列发展产生了自由主义究竟是不是一个明确政治理论的疑问”[17]。在德沃金看来,这种疑问是与一种怀疑论的观点息息相关的,即“自从18世纪以来,‘自由主义’一词一直被用来描述具有各种政治立场的不同宗派,但是在不同时代在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不同政治宗派之间并不具有重要的原则相似性。为什么在不同条件下形成了不同宗派?为什么它们都被称为‘自由主义’?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说明无法通过探索任何一条这样的原则来找到。相反,它必须在错综复杂的历史偶然事件中被找到,在那些事件中,某些集团的自私自利,某些政治修辞学的流行,以及许多其它孤立因素发挥了不同作用。”[18]对于这种怀疑论的挑战,德沃金非常清楚地知道,如果这种怀疑论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只存在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不同宗派,根本不存在统一的自由主义观念,从而“什么是自由主义?”的问题也就成为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

为了回应怀疑论的挑战,德沃金提出了一个基本政治立场和派生政治立场的分析框架,即“在任何一个连贯的政治计划中,存在着两个因素:一个因素是因其自身之故而得到评价的基本政治立场,另一个因素是作为策略、作为实现基本政治立场的手段而得到评价的派生[19]政治立场”。根据这种分析框架,德沃金认为上述怀疑论的观点可以被重新表述,即“自由主义的一揽子观念根本没有政治道德;它[20]是偶然形成起来并且为某些自私自利集团所持有的一套观念”。但是,德沃金认为怀疑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并认为自由主义观念存在着一个基本政治道德。这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自由主义具有某个基本政治道德,在不同时代,那个道德大体上是相同的,并且在[21]政治上正继续产生着影响”。通过采用这种分析框架,德沃金要想回答自由主义是什么的问题,实际上也就必须先回答什么是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的问题,而回答了后一个问题实际上也就等于回答了前一个问题。

从理论上而言,回答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是什么的问题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策略,一种是纵览历史上各种自由主义观念所共享的基本政治道德,另一种是总结现时代自由主义阵营所坚持的基本政治道德。就德沃金而言,由于他对自由主义的回答是在一片针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对新政自由主义的质疑声中提出来的,所以,他对“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是他针对所处时代的政治思想情形做出的。基于这个理由,德沃金有关“自由主义是什么?”的问题又发生了转变,进而转变为“在新政自由主义阵营里什么道德是根本道德?”的问题。这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我最初提出的问题——什么是自由主义?——便转变为必须至少相对地先于面临由怀疑论论题引起的更清晰历史问题解答的回答。因为我的问题正是,在像新政那样的特定的自由主义阵营里,什么道德是根[22]本的道德”。那么,在新政自由主义阵营里什么是根本的道德呢?德沃金对此问题的最终回答是,“某个平等观,我愿意称之为‘自由[23]主义的平等观’,是自由主义的核心”。

提出问题的方式将决定着回答问题的方式。由于德沃金有关自由主义的问题已经转换为“在新政自由主义阵营里什么道德是根本道德?”的问题,所以,德沃金在回答这一问题时是以新政自由主义的一系列无争议的现实举措为根据的。诸如,这些自由主义者要求通过累进税制实现福利和其他再分配形式,减少财富上的不平等;他们赞成政府通过限制在教育、居住、就业方面的公开歧视和私下歧视加以[24]干预,保障种族平等等。这种论证方式虽然能够论证德沃金所提出的问题,但是其论证能力应该说是存在一定缺陷的。这种论证方式不仅缺乏理论上的观照,而且缺乏历史上的观照。所以,要想使德沃金所做出的自由主义平等观的回答具有说服力,就离不开一种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理论观照。这一点也是德沃金做出这一回答的过程本身所要求的。

正如上文所述,德沃金的观点是在回应怀疑论者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而怀疑论者的观点是以18世纪以来的自由主义诸派别为依托的,所以,德沃金的自由主义概念要想站得住脚就必须能够证明,自由主义平等观念,即自由主义基本道德的观点是适合于自由主义发展史中一切派别的。德沃金没有这样做,不能不说这是德沃金理论的一个遗憾。在这里,如果我们参照著名“自由主义评论家”约翰·格雷对自由主义通史的探讨,或许能够弥补德沃金在此处所留下的这个遗憾,并也由此有助于进一步审视德沃金的自由主义平等观。在论述自由主义思想史的专著《自由主义》中,格雷认为自由主义的传统具有统一性,自由主义通过参照能够赋予其可辨识身份的四个特征或视野得到了确认,即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世主义和社会向善论。这就是格雷所说的,“自由主义通过参照能够赋予其可辨识身份的四个特征或视野得到了确认:即个人主义,因为它确立了个人用以对抗集体性的道德至上性;平等主义,因为它赋予了所有人以同样基本的道德地位;普世主义,确认了人类的道德统一性;社会向善论,因为它[25]确立了人类生活通过批判理性的运用而产生的无限可改善性”。在这里,格雷的确承认了平等观念是自由主义基本的道德观念。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格雷在这里也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平等观念的地位,他并不认同德沃金把平等视为自由主义核心的观点,在他看来普世主义和社会向善论是更为核心的因素,正是由于它们的存在,自由主义才得到了确认。这也就是格雷所说的,“没有这一普遍权威的主张,自由主义仅仅是一种特殊生活样式的升华,没有奠基性的社会向善主义的历史哲学,甚至自由制度是其文化传统构成要素的社会[26]也没有理由在其居民的福祉没有得到提高时而使其得到更新”。(二)自由主义区别于保守主义的基本原则

应该说,德沃金早就认识到,仅仅通过一系列现实举措的方式来论证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是存在理论缺陷的。这就如德沃金所指出的那样,将检视新政自由主义阵营的政治立场作为论证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的起点。但是,这也仅仅是个起点。如果要对“自由主义平等观”这种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道德做出进一步的描述,我们还需要探讨一个能够把“自由主义平等观”和保守主义政治道德区别开来的[27]基本原则。

德沃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批判一种传统的民主政治学理论开始的。这种民主政治学理论承认自由和平等这样两种基本政治价值,并且认为自由和平等这两种政治价值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在承认这两种价值具有不同重要性的基础上,这种民主政治学理论进一步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政治思想。保守主义者更加关心自由,激进主义者更加关心平等,自由主义者处于中间立场从而坚持自由和平等的一种混合。[28]根据这种民主政治学理论,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的确可以得到清晰、明确的区分。但是,这种界定自由主义并借以区分其[29]他政治思想的方式是德沃金所极力反对的。德沃金认为,假如这个理论仍然以自由和平等的竞争作为其理论核心,那么这个理论就无法获得成功。首先,这个理论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假定,即自由是可以测量的。也就是说,它认为保守主义者承认更多的自由,自由主义者承认相对较多的自由,而激进主义者所承认的自由最少。针对这个错误,德沃金认为,我们无法对自由进行定量测算,例如,我们不能说,与禁止人们发表支持共产主义言论的法律相比,交通规则对绝大多数人的打扰就少些。由于我们无法对自由进行定量测算,从而也就无法说保守主义比自由主义更有效地保护了自由,并由此对二者进行区分。更加重要的是,这个理论错误地理解了平等在各种政治思想中的重要性。它并没有把平等视为一个为各种政治思想所共享的理念,而是错误地认为保守主义倾向于看轻平等的重要性,自由主义相对地更看重平等,激进主义则进一步超过了前两者。针对这个错误,德沃金特别指出,无论是对于自由主义者还是对于保守主义者,平等都是一个基本的理念,二者之间的区别绝不是谁承认平等更多一些的问题,而是二者各自要求了一种不同的平等观。正是这种平等观之间的不同决定了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真正区别所在。根据德沃金的观点,政府把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即“政府给其所有的公民以平等的关心和尊重”是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都承认的平等理念。但是,两种政治思想在贯彻这种平等理念时所持的具体平等观念则是不同的。而自由主义所持有的平等观自然也就是上面刚刚提到的“自由主[30]义平等观”。

通过德沃金的上述论证,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德沃金赋予了平等价值在西方政治价值中所具有的核心地位。也就是说,他不仅认为“自由主义平等观”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而且认为政府把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原则是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共享的基本理念。推而言之,德沃金的理论含义就是,所有的政治思想都是对平等价值的捍卫,它[31]们彼此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于这种平等价值的理解不同。很显然,德沃金把平等视为核心价值的观点得到了金里卡的正确解读。在金里卡看来:“根据德沃金的观点,任何一种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根本价值——平等。这些具有一定可信度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理论’。假如‘平等主义理论’是指平均分配收入,这种看法就肯定是错的。但在政治理论当中,还有另一种更抽象也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即是说,要把人‘当作平等者’。对于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存在着多种阐释途径。一种理论是否是平等主义,只取决于它是否承认共同体内每一位成员的利益都同等重要,换句话讲,各种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都要求政府平等对待其公民:每个公民都有获得平等观照和平等尊重的权利。这种更根本的平等理念既出现在诺奇克的自由至上主义中,也出现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不同的只是,左派人士相信平等的收入和财富是平等待人的前提,而右派人士却相信对于劳动和财产的平等权利是平等待人的[32]前提。”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德沃金把一种政府将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平等理念,作为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共享的理念,并认为这两种政治思想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们贯彻这种平等理念时所持有的具体平等观念不同。也就是说,“自由主义平等观”是自由主义区别于其他政治思想的自由主义基本政治道德。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这种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平等观呢?

德沃金认为,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指出政府将其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共享理念,对于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来说各自意味着什么。德沃金指出,根据对于上述共享理念的不同回答,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平等理论。第一种平等理论认为,政府必须在公民的良善生活问题上保持中立,因为一个社会的公民在生活观上存在着不同,假如政府因某种理由而视某种生活观优于另一种生活观,那么它就无法将他们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自由主义者所采纳的就是这种理论所主张的平等观。第二种平等理论认为政府不能就此保持中立,因为将一个人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来对待意味着这个人希望以对他是善的或真正智慧的方式来对待他。保守主义者往往采纳的是第二种理论所[33]主张的平等观。

在区分了这样两种平等理论之后,德沃金已经触及了自由主义者对待共享平等理念的看法,即只有政府在公民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才能够做到把公民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但是,德沃金认为这种看法是笼统的,也就是政府在公民良善生活的问题上保持中立,这仍然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因为,自由主义虽然被视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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