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的处理(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0 0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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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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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处理(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

代位继承的处理(法定继承的注意事项)试读:

【解决路径】

1.有争议的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遗产分配问题。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住所,是指:“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之定义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1.孙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分析解答】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便可依继承的顺序直接行使继承权。但也有可能出现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这时被代位继承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继承权。(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公民死亡,其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继承权。(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继承人的配偶、长辈亲属、旁系血亲均无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4)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方式中。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因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取得继承权。如果遗嘱继承人于遗嘱生效前已死亡,则其已无民事权利资格,无法取得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关于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据此可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应被视为被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刘某、李某夫妻二人在县城关镇后街有二层楼房一栋。1976年,刘某病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妻子李某继承。刘某、李某夫妇育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1970年死亡,生有一子刘A,刘A与妻子王某生育子女刘小甲、刘小乙二人,刘A于1995年去世;次子刘B生育子女刘小丙、刘小丁二人,刘B于1993年死亡;女儿刘乙收养李甲、李乙两子女,刘乙于2001年死亡。1997年,李某病故,其继承人未对其房屋进行分割、继承。1999年12月,某钢铁公司征用了所遗留房产,房产折价款为108,000元。李甲、李乙、刘小丁、刘小甲等人经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小乙、刘小甲、李乙、李甲、王某、刘小丙、刘小丁对被继承人李某都不同程度地尽过赡养义务,其中王某、刘小丙尽义务较多,判决:一、刘小甲、刘小乙各继承11,600元;二、刘小丙继承11,700元,刘小丁继承11,600元;三、李甲、李乙各继承11,650元;四、王某继承1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死后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的继承、分配应适用法定继承,并且刘甲和刘B作为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均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因此,符合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刘小丙、刘小丁是被继承人李某的亲生子刘B的亲生子女。李甲、李乙是被继承人李某的亲生女儿刘乙收养的子女,其均符合上述代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也就是说,除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也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在本案中刘小甲、刘小乙在其父刘A、其祖父刘甲都先于曾祖母李某死亡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王某虽然无代位继承权,但其对被继承人李某尽的赡养义务最多,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属于丧偶儿媳、女婿可依法取的继承权的情形。所以,在分割遗产时,也可以适当地分得部分遗产。

【专家提示】

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代位继承人仅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依法可继承的遗产份额。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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