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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8 23: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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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张千帆《宪法学》(法律出版社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典型题详解

第一编 概 论

第一章 宪法学的概念、理论与方法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基本概念

1.法与法治(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的强制性规范或命令;它规定禁止个人所从事的某些活动与行为,并对违法犯禁的行为规定某种制裁。国家或政府将利用其手中掌握的权力与资源,通过司法程序实施这种制裁。(2)法律的概念

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普适性规范,其目的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至少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服务。(3)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规范或命令。规范,是指它规定了公民应该或不应该做、允许或不允许做的事情。

②法律的普适性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它必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此处的普遍或平等是指法律在适用过程中的要求,而不能保证法律的实体内容本身是平等的。

③法律的公共性

a.法律是由以国家为代表的公共权力制定的,而不可以由私人制定。

b.由于法律被认为对所有人普遍地施加义务或权利,它必须对所有人公开。

④法律的目的性

法律的目的取决于政体性质。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律的目的是为最终的立法者服务,由于民主的发展,普通法律的目的越来越多是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

⑤法律的义务性

二战后,福利社会在西方兴起,授益性的法律逐渐增多。但义务性仍然是法律中的规则,授益性是其例外。

⑥法律的效力等级

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在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其次是议会所制定的“立法”,最后是按等级排列的国家机构所制定的各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2.宪法与宪政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所有其它法律的法律标准。“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1)宪法是“更高的法”

①宪法首先是“法”。

②宪法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2)宪政与司法审查

①有必要审查法律的合宪性,否则法律就可以公然违反宪法,宪法就不是真正的“法”。

②要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有必要授予某种司法性质的独立机构以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力。

③只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才能保证所有的政府行为都符合法律,而所有的法律都符合宪法。(3)宪政与法治

①宪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

②宪法是对法治的一种制约,宪法的作用在于防止那些过分严厉的“恶法”成为法律。

③宪政与法治的目的不尽相同:

a.法治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b.宪政是对民主社会中法治的一种制约,是少数人抗衡“多数人暴政”的一种工具。

二、宪法的结构与特征

1.宪法结构(1)宪法正文——国家结构

宪法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中央政府的内部权力结构。(2)宪法正文——权利保障

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所有的现代宪法都设有专门的章节以规定受到保障的权利。中国宪法也在第二章(第一章“总纲”之后)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24条。

2.宪法的主要特征(1)宪法是“公法”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公法”领域。(2)宪法是授权性的

各国宪法仅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之保障、对政府施加尊重权利之义务,而一般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宪法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3)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也反映了这一点:普通法律只需要经过多数人民代表的同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则需要经过超多数同意,即少数人的反对就足以阻止宪法修正。(4)宪法是“基本法”

宪法所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5)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①宪法的基本性与重要性决定了它的稳定性。

②宪法所调控事务的基本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宪法的稳定性。

③修宪程序体现出宪法的稳定性——要求绝大多数(而非简单多数)人民的同意。(6)宪法是“无所不在”的

①宪法作为“法”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平常人的日常事务发挥实际影响。

②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涉及几乎所有领域的人类事务。

三、宪法学是一门“科学”

1.宪法与宪法学(1)宪法在宪法学中的作用

①宪法是宪法学的基本原料或素材。

②宪法学有助于宪法的解释与发展,指导宪法的制定或修正,但不能制定或修正宪法本身。(2)宪法学与意识形态

宪法充满着价值规范,宪法学则应该是价值中性的。宪法具有“规范性”,决定了宪法和意识形态相关,但宪法学的任务不是宣扬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把它接受为既定的宪法规范,然后严格按照条文的自然意义解释宪法。因此,宪法学必须以客观事实与证据为基础。

2.宪法学的三个层面(1)规范宪法学

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宪法是一部规范性文件,不同的宪法规范有时可能发生冲突,法学家的任务就是根据某些普遍接受的原则来解决冲突。(2)诠释宪法学

宪法学的逻辑层面是指解释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与技巧。整理宪法规范的等级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解释过程,但解释是更为广泛的方法。(3)实证宪法学

①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

②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

总之,以上三个层面是相互联系的。规范宪法学本身就是对宪法的解释,诠释宪法学则离不开规范宪法学所确定的宪法价值结构,实证宪法学最终是为规范宪法学服务的。

3.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1)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个体主义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2)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

利己性是植根于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可磨灭的人性。政府或国家是代表着一套由具体的人占据的机构,而这些人是有私欲和野心的,因此纯粹的德治是靠不住的,其必须受制于某种形式的法律约束。

四、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1.法治与分权

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将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分权包含两个维度:纵向与横向。(1)“纵向分权”“纵向分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

①现代国家的疆土辽阔、人口众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或历史传统划分地域,分而治之。

②每个地域的政府单元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必须维持一种联系与统一性。

③在一个国家内部,纵向分权就是处理更高层次的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2)“横向分权”“横向分权”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在西方国家,横向分权是指三权分立,即立法、执法与司法权的分立。

2.民主

民主的基本要素:具备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候选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扰自由竞选,选民可以根据其利益或偏好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每个选民都有同样分量的决定权,且选举程序必须正当合法,以保证多数选民所选择的候选人成为胜者。

3.权利与自由

宪法要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要义,也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基本目标。对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是为了防止多数人暴政,也要求分权。

4.联邦、中央与地方关系

联邦制是纵向分权的一种形式,在联邦国家,中央和地方在宪法面前是平等的。

①根据民主自治原则,地方选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官员,这些官员将独立制定并实施他们认为必要与合适的法律规范。

②为了防止地方损害中央的利益,必须通过宪法诉讼由相对独立和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地方和中央权限。

1.2 典型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

1.宪政

答:“宪政”,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2.宪法的规范性

答:宪法的规范性,是指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或表达了国家机构所应该遵循的规则。例如,政府“不得”侵犯言论自由,或“不得”不经由法律的正'-3程序而剥夺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应当”对私有财产的征收给予公正补偿,等等。

3.实证宪法学

答: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

二、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答:作为一门科学,实证宪法学具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与基本设定。实证宪法学固然以某种受到普遍承认的价值为目的,它的重点是探索特定制度设置的前因后果。实证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1)方法论的个体主义

个体主义坚持整体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体组成的,且只有被分解为更细小的组成部分并分析不同部分之间的联系才能获得认识。(2)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

实证宪法学认为:利己性是植根于每个人深处的不可磨灭的人性。政府或国家是代表着一套由具体的人占据的机构,而这些人和其他人一样是有私欲和野心的,因此纯粹的德治是靠不住的,这些人也必须受制于某种形式的法律约束。

2.简述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体体现。

答:宪法学表现为一种科学,主要体现在:在规范层面上,宪法学应澄清并梳理宪法所规定的价值规范秩序;在逻辑层面上,宪法学应提供解释宪法含义的技术;在实证层面上,宪法学应该是一门分析人性与社会权力的科学,并进而指导宪法的制定与修正。具体而言:(1)规范宪法学是对宪法规范与价值等级的探讨

宪法具有“规范性”,是指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或表达了国家机构所应该遵循的规则。(2)诠释宪法学

宪法学的逻辑层面是指解释宪法条文的逻辑工具与技巧。整理宪法规范的等级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解释过程,但解释是更为广泛的方法。(3)实证宪法学

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

3.简述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答: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与分权

把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

①“纵向分权”

纵向分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

②“横向分权”

横向分权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2)民主

民主统一适用的普遍标准:具备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候选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扰自由竞选,选民可以根据其利益或偏好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每个选民都有同样分量的决定权,且选举程序必须正当合法,以保证多数选民所选择的候选人成为胜者。(3)权利与自由

宪法不只是要保护多数人的权利,而是要保护所有人——包括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基本权利。(4)联邦——中央与地方关系

联邦制是纵向分权的一种形式,有利于维护中央和地方的平等关系,维护地方的自主权力,同时通过宪法上的分权来防止地方损害中央的利益。

三、论述题

论述宪法的特征。

答:和一般法律类似,宪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适性和公共性等法律的基本特征,但同时又有其性质所决定的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点。具体而言,宪法的主要特征包括:(1)宪法是“公法”

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其权力与义务的划分、国家和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公法”领域。(2)宪法是授权性的

各国宪法仅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之保障、对政府施加尊重权利之义务,而一般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总的来说,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3)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宪法是一部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基本文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能同意接受的“社会契约”。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也反映了这一点:普通法律只需要经过多数人民代表的同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则需要经过超多数同意;少数人的反对就足以阻止宪法修正。(4)宪法是“基本法”

宪法所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5)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宪法的基本性与重要性决定了它的稳定性,宪法所调控事务的基本性与稳定性决定了宪法的稳定性。

修宪程序体现出宪法的稳定性——要求绝大多数(而非简单多数)人民的同意。(6)宪法是“无所不在”的

①宪法作为“法”(应该)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平常人的日常事务发挥实际影响。

②和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并不局限于处理任何一个特定门类的事务,而是涉及几乎所有领域的人类事务。

第二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发展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政思想及宪法的起源

1.西方宪政思想探源(1)自然法传统

自古希腊以来的自然法思想和契约学说是西方宪法理论的根基。

①世俗政府不仅要遵守自然法的规则,还要受到全民契约——宪法的约束和控制。

②任何政府和法律都必须符合并维护自然法所包含的、人类的一整套权利和自由。(2)人性哲学

①趋利避害、自私自利是人的天性,这种欲望可能逾越其正当的界限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②通过效力足以约束最高统治者的宪法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3)基督教传统

①基督教传统的教义影响宪政思想,同时造就了强大的教会权力这一社会政治结构。

②限制国王权力的法律文件为宪法思想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实证资源。(4)特有的经济环境

①商品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自由观念的产生。

②当商品经济已处于社会的主导经济形态时,平等自由观念以及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必然会普及成为时代精神。

③公域与私域的相对分离则为限制公共权力干预私人领域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2.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英国

①英国宪法的起源可以远溯至13世纪的“大宪章”,其基本精神是限制王权,是寻求实现民主宪政的第一步。

②1628年通过了“权利请愿书”,要求停止课征违反大宪章的不法赋税和其他负担;非依据国家法律或法庭判决,不得逮捕任何人或剥夺其财产。

③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建立了人身保护令状制度。

④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其限制了王权,使国会高于王权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实现了从封建专制制度向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转变,君主立宪制从此取代了君主专制制度。

⑤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加强资产阶级在国家中的权力。

⑥1832年“改革法”通过,使国王成为国家的象征性人物。(2)美国

①1776年通过《独立宣言》,其以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推翻暴政等作为思想基础。

②1777年通过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它是美国联邦宪法生效前的准基本法。

③1787年通过美国联邦宪法,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成文宪法,使美国成为一个统一的联邦,创造了民主共和制,并创建了联邦与州的分权制、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政权组织体系、司法审查制度以及对军队的文职控制等一些重要的宪法制度和原则。(3)法国

①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用法律形式肯定了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民主思想。

②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它以1789年《人权宣言》为序言,体现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君主立宪”思想,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③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实行共和制的1793年宪法取代了1791年宪法。

总之,近代宪法的特点是: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4)其它国家

①德国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与近代宪法相比,魏玛宪法的变化表现为:

a.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使近代宪法中的自由主义精神受到抑制,社会公共福利受到重视和倡导。

b.议会权力受到一定限制,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被宪法认同。

c.宪法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

d.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

②苏联

1918年7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也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的诞生。

③二战后的国家

二战后,现代宪法的发展又呈现出了新的态势。

①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都纷纷制定和颁布了自己的宪法。

②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也显示出了某些共同倾向和一般趋势。这主要表现为:

a.行政权力日趋加强,议会权力则逐渐被削弱,中央集权的趋势也日渐明显。

b.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扩大,社会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成为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

c.普遍建立了宪法保障制度。

d.确认主权的相对性,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直接加以承认和接受。

3.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1)宪政问题在中国历史上的提出

在近代中国思想文化领域,西方宪政思想是随着清朝政治上的失败,中国传统文化的式微、解体和中华民族自强救亡的需要而进行的。(2)《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①《钦定宪法大纲》

a.《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b.它是一部封建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以根本法的形式将绝对君权和专制统治合法化。

②《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模仿英国的君主立宪,但其仍在确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并未规定人民的权利自由。(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临时约法》,是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认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人人平等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制度,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在袁世凯上台以后,它并没有发挥实际作用。(4)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的宪法

①1913年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中华民国约法(草案)》,它反映了制宪过程中国会与袁世凯的权力争夺。

②1914年,袁世凯抛出了《中华民国约法》,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摆脱《临时约法》的束缚,以无限扩大总统权力并削减议会的牵制。

③1923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它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实际上确认总统专制和反动军阀独裁统治。

④1925年段祺瑞政府炮制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由于段祺瑞政府在拥有“议决宪法权”的国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便垮台了,故这部宪法草案没有实施。

⑤1931年颁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它实际上确认了国民党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与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受到很大的限制。

⑥1947年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

4.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1)政协共同纲领

1949年,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①内容

a.它宣告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结束和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b.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c.确认人大制度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中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d.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e.规定新中国将要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

f.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②地位《共同纲领》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建国之初具有临时宪法的作用。(2)1954年宪法

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①内容

1954年宪法除序言外,分为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其内容充分反映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

a.它确认了新中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规定中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大制度,规定在中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b.它确认了中国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制度,规定了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c.它确认了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d.它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的一律平等,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3)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但是它是在“十年动乱”时期修改的,与1954年宪法相比,1975年宪法是一次大倒退。(4)1978年宪法

1978年宪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中存在的缺陷。(5)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不仅体现四项基本原则,还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精神:

①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④坚持改革开放。

二、宪法的制定

1.制宪权的性质

制宪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最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性,它本身也不受任何规范、原理或制度的约束与限制。

2.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1)社会革命

①就法律意义而言,革命就是在政府滥用权力而使基本人权受到侵害或面临严重威胁且已经穷尽其他一切法律救济手段均无法有效达到目的时,以非法的实力手段或武装斗争废除现存的统治形式。

②因革命而产生的宪法,缺乏冷静的和理性的设计,缺乏基本的稳定性和延续性。(2)社会剧变

社会剧变都着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方向所发生的根本性转变,同步会伴随有宪法运动和宪法的转型。(3)社会变革

①社会变革是在社会形态内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的较大的局部性变化。

②在社会变革的情况下,新宪法的制定是在不变更制宪权根源的前提下重新定位宪法的价值与功能,构成原有宪法的制度基础仍得到维护,新旧宪法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3.宪法制定与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通过对宪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语言学和逻辑学意义上的界定,从而使老化的宪法条文在形式上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得到更新。宪法修改只是导致宪法从形式到内容作部分的变动。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三、宪法修改

1.宪法修改的意义(1)宪法修改的概念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2)宪法修改的意义

从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有其必然性。宪法修改属于立法学的研究对象,它会直接导致宪法从形式到内容的变动。一般来说,只有当现实的发展实在无法为宪法规范所包容时,才可启用修宪程序。

2.宪法修改的限制

从各国的宪政实践来看,宪法修改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内容和时间两个方面。(1)内容上的限制

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这主要有:

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

②国家的领土范围。

③共和政体。(2)时间上的限制

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3.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

宪法修改的方式,主要有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两种情况。本书认为,宪法修改只能是部分修改或者局部修改,是宪法修改机关按照法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1)宪法修改的方式

①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

以决议的方式修改宪法,是指修宪机关通过修宪决议、决定,直接在宪法条文中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或者直接废除原文中的某些规定。

②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是指把宪法修改的内容按其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以条文的形式附于宪法典之后,并使之成为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2)宪法修改的程序

①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

从各国实践来看,提出宪法修正案议案的主体主要有:代表机关(议会、国会、人大等)或者国会议员;国家元首;国会、修宪大会和一定数量的公民。

②审议和表决

对宪法修改的审议、表决和通过,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一套比普通法律的通过更为严格和复杂的程序。

③公布

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主体,主要有:国家元首;代表机关;行政机关。

4.1982年宪法的修改

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

②修改了土地政策。(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

①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④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

①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确立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并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②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③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必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⑥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①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

②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

④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⑤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

⑥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⑧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⑨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⑩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⑪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⑫把省、直辖市、县、市、直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⑬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2 典型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

1.魏玛宪法

答: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宪法》,因其在魏玛城制定而得名。魏玛宪法是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相对于近代宪法而言,它重视和倡导社会公共福利受到;认同行政权力扩大的趋势;赋予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权力,所谓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的观念已受到否定;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等等。总之,《魏玛宪法》规定了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和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和社会改良主义色彩,为这一时期制定的宪法所效尤。

2.共同纲领

答:《共同纲领》是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认中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确认人大制度为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中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规定了新中国将要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具有国家宪法的特征,在建国之初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3.中华民国宪法

答: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由直系军阀曹锟颁布的,又称为“贿选宪法”,这是旧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一部形式上以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作招牌,实际上确认总统专制和反动军阀独裁统治的宪法。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名为实行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则为总统独裁制,确立了高度专制的政治体制。同时,该宪法在形式上规定了人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但在实际上,国民党政府既无视宪法的规定,又经常以法律限制和剥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简答题

1.简述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的特点:

答:由英美法等国宪法所代表的近代宪法的特点主要包括:(1)确立了主权在民原则,民主共和是宪法的主流。(2)宪法强调公民权利,特别是自由权利,具有自由主义色彩。(3)国家权力受到限制,国家的作用主要被限制在政治生活领域,宪法具有政治法的特色。(4)从形式上看,成文宪法被普遍采用。(5)虽然亚洲的日本等国也出现了宪法,但在整个近代,宪法基本上仍然是西方的一种政治法律现象,局限于西方文化圈的范围内。

2.简述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

答:制宪权即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是指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始源的创造性”权力。行使制宪权的社会基础包括:(1)社会革命

就法律意义而言,革命就是在政府滥用权力而使基本人权受到侵害或面临严重威胁且已经穷尽其他一切法律救济手段均无法有效达到目的时,以非法的实力手段或武装斗争废除现存的统治形式。(2)社会剧变

社会剧变都意味着政治局势的剧烈变动,意味着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发展方向所发生的根本性转变。其间虽然未必会出现武力革命,但从宪法的角度看,也必然会发生划时代的震撼,即同步会伴随有宪法运动和宪法的转型。(3)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是指在社会形态内部,社会结构、社会制度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发生的较大的局部性变化。在社会变革的情况下,新宪法的制定并未割断与旧宪法之间的历史纽带,它是在不变更制宪权根源的前提下重新定位宪法的价值与功能,构成原有宪法的制度基础仍得到维护,新旧宪法之间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3.简述宪法修改的限制条件。

答: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对宪法修改做出限制的国家,其限制主要表现在内容和时间两个方面。(1)内容上的限制

一些国家的宪法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这主要有:

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基本精神和根本原则。

②国家的领土范围。

③共和政体。(2)时间上的限制

有的国家规定在宪法颁布实施或者修改以后的若干年内不得修改宪法。

三、论述题

论述我国对1982年宪法几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自1988年以来,全国人大已经先后四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

①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

②修改了土地政策。(2)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

①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③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④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3)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到第17条宪法修正案

①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道确立为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并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②增加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

③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④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⑤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必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⑥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①把“三个代表”确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思路。

②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上,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③确立了土地征用或征收的补偿制度。

④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⑤确立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制度。

⑥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

⑧在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⑨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相应的把国家主席宣布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⑩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的权力。

⑪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的职权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⑫把省、直辖市、县、市、直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⑬把宪法第四章章名“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章 宪法的监督、实施与解释

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宪法监督与实施

1.宪法监督的含义(1)宪法必须有专门的机构保障实施——现代宪政制度的条件

宪法的实施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以实现:

①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自觉地遵守与执行宪法;

②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特定个人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而产生的纠纷,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并且及时处理与纠正。(2)宪法监督的概念

①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保障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实施,依照宪法规定的监督程序,保障文本上的宪法成为现实中的宪法的一种宪法实施制度。

②宪法监督主要是指审查国家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受理公民对国家权力违宪的控告。在中国,主要是指:

a.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定国家机关制定的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给以纠正和撤销等法律制裁。

b.法院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个人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程序,寻求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裁判。

2.宪法监督的范围(1)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

审查国家立法行为的合宪性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以及根据被质疑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对被确认为违反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2)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

审查国家具体行为的合宪性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行为,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国家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以及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被确认是违反了宪法的原则、精神与内容的审查对象,由违宪审查机关宣告其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3)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是指宪法监督机构裁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冲突,以及裁决联邦国家中的联邦政府与各州地方政府,单一制国家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与地方自治机构之间管辖权限的冲突,并确认各机构权力的合宪性而作出最终裁决的制度。(4)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

审查特定的私人行为侵害个人基本权利是指宪法监督机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侵犯个人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而形成的纠纷,适用宪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裁判,对受害人的权利给以法律救济,对侵权行为给以法律制裁的制度。

3.宪法监督的体制(1)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①含义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的管辖普通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

②体制渊源

该体制源于美国的宪政实践。

③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a.联邦最高法院作为所有联邦法律争议的最高审级法院,负责裁判违宪争议和其他普通争议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只能在具体案件审理中附带地进行司法审查。

b.除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其他下级法院,也可以裁判涉及宪法纠纷的案件,法院管辖案件并无违宪与违法之严格区别。(2)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①含义

宪政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是指由国家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政法院,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宪政法院不仅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相独立,而且也与审理行政、劳动或者其他案件的专门法院体系相互分离。

②体制渊源

该体制源于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关于宪法保障的理论。德国宪政法院是此模式的典型。

③德国宪政法院的特点

a.存在着严格的管辖区别,即宪政法院负责裁判违宪案件,并不管辖其他法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宪法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

b.宪政法院既可以对抽象的规范进行审查,也可以在具体的宪法诉愿程序中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

①含义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制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而不是负责裁判案件的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职责的宪法监督体制。

②体制渊源

该体制源于不成文宪法传统的英国。

③英国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议会主权,即议会享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质疑议会制定律。

4.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1)宪法监督的立宪例

①中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已经意识到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作用及需要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问题。

②1982年宪法对宪法监督实施体制的规定,体现了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负责原则。

③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在宪法实施中暴露出了缺乏专门宪法监督实施机构,实际上很难纠正已经发生的违宪案件的实际问题。

④1993年,中共中央针对有关方面提出关于宪法增加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机构的建议,这表明了在中国建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具有紧迫性。(2)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①全国人大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a.全国人大是最高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违宪进行监督。

b.全国人大在组织体制上、时间议程上和议事程序上,都难以承担起宪法监督的职责。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

a.《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也包括对法律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违反宪法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

b.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还没有行使过宪法监督的职权。

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的监督

a.这是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合宪性的监督程序。《立法法》第91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b.至今还没有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这类宪法监督的案例。

④法院对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行为的监督

这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裁判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具体案件而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程序。

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保障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5.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1)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在中国,违宪的现象仍然存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构,至今没有审查过一例违宪案件,其表明了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还不完备,违宪事件还没有受到有力的追究。(2)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构想

①切实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对被认定为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的宪法监督程序。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违宪审查权力与程序的具体步骤如下: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撤销权。

b.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审查除法律以外的违宪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纠正权。

c.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与个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建议权。

d.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增设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②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

这是指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适用普通法律仍然不足以达到法律救济的目的,或者法律规定缺位,可以由法院在有关行政诉讼,或者在特定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予以法律救济的制度。

③建立宪法申诉制度

这是指公民在其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向法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请求国家机关查实并进行处理,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程序。

二、宪法的解释

1.宪法解释概说(1)宪法解释的含义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的规定与条文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

宪法解释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

②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

③从宪法条文的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其意义。(2)宪法解释的特性

①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

宪法解释具有规范性质是指宪法解释具有法律规范普遍适用的规则特征。

②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

宪法解释具有被动性是指宪法解释因具体案件或根据有关机构的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③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

宪法解释具有中立性是指宪法解释者应受其解释结果的支配,以中立的而非其主观意志来解释宪法。

④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

宪法解释具有适应性是指宪法解释应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而不受已有解释意见的拘束而做出新的解释。(3)宪法解释的意义

①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②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

③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阐释与说明,适应实际的需要。

④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的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

⑤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

2.宪法解释的机构(1)确定宪法解释机构的理论基础

①无论在采取何种宪法解释体制的国家,宪法解释只能有一个最终的、权威的机关,其他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只有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仅为学理解释,或无权解释。

②与违宪审查机制相适应,宪法解释的体制可分为司法机关解释体制、宪政法院解释体制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三种模式。(2)各国违宪审查机构之外的宪法解释机构

①美国

联邦最高法院是宪法解释的最高机构,其所作的宪法解释对其他机构产生拘束力。

②法国

宪法委员会对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对于法律以外的其他应由政府制定的条例,其合宪性则由最高行政法院进行审查,而非宪法委员会。

③德国

联邦宪政法院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并具有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力。同时,行政法院作为实施基本权利最重要的机关,也承担着部分宪法解释的职责。

④英国

宪法由议会进行解释并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责,但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与范围内,对制定法和不成文宪法进行解释。(3)中国宪法解释的机构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

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明确的规定,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最高法院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法院进行解释。

根据实证分析,最高法院涉及的宪法解释的范围如下:

a.关于宪法有关条文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含义。

b.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不直接适用的效力。

c.关于宪法条款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可以直接适用的效力。

d.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民事违法行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③国务院《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a.国务院有义务保障宪法的实施,对其职权范围内涉及与宪法是否一致的有关问题,可以做出解释。

b.国务院在应当由法律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但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保障,可视为是对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规定的解释。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以及立法法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法律询问答复的方式,对有关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说明,并被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认可与执行,可视为中国宪法解释。

⑤其他国家机关

宪法授权某些国家机关享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类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授予的职权过程中,享有受限制的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权力,主要是指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4)宪法解释冲突的解决

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裁决各国家机关宪法解释的冲突并作出最终宪法解释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的解释,都必须服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最终宪法解释。

3.宪法解释的效力(1)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解释可以阐明、补充、发展宪法文本的含义,但其本身并非对宪法的修改,也不能改变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本身,而仅仅是赋予它们以具体的、可感知的、细化的含义。并且,宪法修正案可以对宪法解释进行修改。(2)宪法解释的效力

①宪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关系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时

第一,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优先适用宪法解释而不适用法律。

第二,如果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宪法解释,则优先适用法律而不是宪法解释。

b.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一致时

第一,法律先于宪法解释的,可视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的形式,修改、补充或废止了该法律。

第二,法律后于宪法解释的,因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解释与制定法律的双重权力,故需由其对法律与宪法解释的关系做出解释与说明。

c.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不一致时

依照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原则,即后来通过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优先适用。

②宪法解释的拘束效力

a.宪法解释的个别效力

宪法解释的个别效力,是指针对具体案件所涉宪法问题而形成的宪法解释,其拘束力以直接针对案件当事人双方为原则。

b.宪法解释的一般效力

宪法解释本来是针对具体的案件而作出的,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裁判解释所针对的案件,但是,宪法解释作出的解释意见,必然涉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合宪性问题,这表明宪法解释也可以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效力。

4.宪法解释的方法(1)宪法解释方法的意义

根据社会客观情势的发展变化,并采用不同的方法、技术与规则,使具有高度稳定性、原则性和概括性的宪法条文具有时代含义,并得以不断地适应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的发展与变化。(2)宪法解释的方法

①文本解释方法

文本解释方法,又称文本主义,是指以对宪法条文的文字和词组为基础,结合宪法条文的上下文,对宪法条文的字义,作极其狭隘的、准确的解释。其目的在于确定并实现其制订者和采纳者的意旨。

②原旨解释方法

原旨解释方法,又称原旨主义,是指以在宪法制定或者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

该方法强调解释者有义务利用各种方法和历史资料来确定该宪法的客观含义。

③学说解释方法

学说解释方法,又称学说主义,是指在宪法文本和宪法判例对宪法的含义不能提供适当的解释依据时,可以根据宪法学说对宪法的含义进行解释,并允许灵活处理新的情况,从而使宪法适应当前的情况。

④结构解释方法

结构解释方法,又称结构推理方法,是指根据宪法确立的政府机构及其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比较相关的宪法条文,寻求其相互关系,以及是否有相互抵触或者互为补充的情形,结合宪法各条文的结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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