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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9: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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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义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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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法规与法律实务

酒店法规与法律实务试读:

前言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之一的酒店,也在全国各地大批兴建和开业。中国已成为当今世界酒店业发展最快的国家。

随着法制的健全,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酒店同客人之间以及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有些法律纠纷甚至诉讼到了法院。如何处理好酒店与客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是酒店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常遇到的棘手问题,处理起来颇费精力。酒店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几乎异口同声地表示“酒店怵了投诉、纠纷与赔偿等一些法律问题”。这些涉法问题不但牵涉酒店大量的精力,由于处理不恰当,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影响到酒店的声誉。如何正确处理好酒店的有关法律问题,减少酒店的损失已成为酒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培养酒店管理人才的旅游院校,《酒店法规与法律实务》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程。近年来,它已成为一门不可或缺的专业基础课程。根据高职院校教学特点,即在课堂教学中既要强调学科的理论性和科学性,又要注重实践应用中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学生既能学到本门课程系统的理论知识,又能获得在管理方法上必备的技能。本教材以旅游院校高职高专学生为对象,基于现代酒店的实际情况,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内容既包括具体的酒店法学理论知识,同时穿插大量酒店在经营管理中涉及的经典案例,融汇了大量最新的酒店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且将酒店在管理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地阐述,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懂得如何保障客人以及酒店的合法权益,懂得如何处理未来工作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本教材立足于酒店法律知识结构的系统性和酒店实际管理中法律应用的实用性,紧密联系酒店法学研究发展的前沿,以最新酒店法学成果展示酒店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重点突出酒店法学知识的全面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学习的实用性。

有别于普通院校教材,本教材突出“以实用为导向,以学习者为中心,以职业生涯发展为需要”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作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力求使学生在知识、能力、态度等诸多方面具备行业发展需求的综合素质,满足职业岗位的要求。本教材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注重实践运用,强调所学知识的实用性,重视与相关课程相结合,并形成以下的特色:

1.系统性。作为旅游高职高专院校教材,针对学生的特点以及酒店行业管理的特点,对酒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了全面、系统性的介绍。

2.权威性。本教材的作者既拥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拥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按照优秀教材的编写标准,编创结合,做到教材内容准确、科学的同时,体现出自身的权威性。

3.实用性。本教材立足于培养与提高学生在未来酒店实践工作中所需要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在选用案例方面,本教材精选了酒店业实际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很多案例是近年国内酒店业有影响的经典案例。

4.新颖性。本教材攘括了诸多与酒店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将国家最新的有关法律规定编写其中,如2009年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旅游者安全保障法》、《消防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1年起施行的一些法律规定。

笔者是南京旅游职业学院教授、“教学名师”,本书是在多年教学、研究以及实践的基础上,针对高等院校旅游(酒店)专业学生的特点编写的教材。笔者自1973年起从事酒店业工作,1987年起在旅游院校从事酒店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同时在全国多家饭店集团和管理公司担任酒店法律咨询顾问工作,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又有丰富的一线实践经验。作为专家,笔者承担了《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起草工作,是《中国旅游饭店综合评价体系》法律和安全部分负责人,《中国饭店业安全现状与管理规范研究》课题负责人,江苏省注册酒店管理咨询专家;作为学者,出版了《饭店法律实务》、《旅游法规概论》等十多部专著和教材,发表了近百篇相关论文,为《中国酒店》等酒店管理杂志的编委会委员,《中国酒店》杂志“袁教授说法”专栏作者,是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旅游餐饮专业教学研究会会员;作为酒店法学课的主讲教师,受聘为清华大学和中国饭店业协会等一些著名院校和行业协会的客座教授,为全国酒店总经理岗位、各部门经理岗位及中国酒店职业经理人等酒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和酒店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人员达数千人。本教材是笔者多年对酒店法规与法律实务教学、研究和实践总结的精华。

本教材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适合各类旅游院校酒店管理专业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以作为酒店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

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料,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加上尚无同类教材供参考,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和同行批评指正,以便不断完善。编著者邮箱:yuanyi12315@sohu.com第一章 酒店法概述案例导入法院为何驳回旅行社的起诉?2009年的一天,广东某旅行社导游张某接待了一个来自美国的旅游团队。当导游将客人从飞机场接到某四星级饭店时已经是傍晚,导游安排好团队后,便离开了饭店。晚饭后,客人史密斯夫妇在饭店的院子里散步。在离饭店大楼东面12米处的小路有一施工的小坑,饭店当时在小坑的前面设置了警示牌。史密斯夫妇散步回来从小路的另一方向进入,由于当时天色较暗,他们没有注意到脚下的小坑,史密斯先生一下摔倒在地。饭店知道情况后立即派人将史密斯先生送医院,经检查客人的左腿严重挫伤。考虑到行走困难,史密斯夫妇决定终止旅游,提前回国。饭店方在史密斯先生摔倒后,派专人照顾,又赠送了礼品,客人对饭店的态度比较满意。关于赔偿问题,客人只是说他在国内已经买了保险。送走客人后,旅行社的导游找到了饭店,提出要求饭店承担客人的医疗费及有关的费用。在没有能够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旅行社将饭店告到了法庭。可是令导游张某惊讶的是法院驳回了旅行社的起诉。思考:法院为什么要驳回其旅行社的起诉?第一节 有关旅游与酒店的定义

一、旅游的定义

1991年6月,世界旅游组织在加拿大召开了“旅游统计国际大会”,对旅游做了如下的定义:“旅游,是指一个人旅行到他或她通常环境以外的地方,时间少于一段指定的时段,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在所访问的地区获得经济利益的活动。”“少于一段指定的时段”是指非长久的移民活动。

二、旅游者的定义

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者的定义是:旅游者,是指不是为定居和谋求职业到外地或外国,而是进行探亲、访友、度假、观光、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的个人和团体。时间为24小时以上一年以下。

三、旅游业的定义

旅游业是以旅游市场为对象,有偿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的所有行业和部门的综合性产业。旅游业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旅行社、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游酒店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居于这三个部门的企业因而也构成为三种类型的旅游企业,即旅行社、旅游酒店和旅游交通,三者构成了现代旅游业的三大支柱。

四、旅游企业的定义

旅游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组织。旅游企业有如下的特征:(1)旅游企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它主要从事经济活动,并有相应的财产,是一定人员和一定财产的组合。(2)旅游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创造社会财富和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旅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3)旅游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要单独计算成本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对经济业务做出全面反映和控制。(4)旅游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旅游企业通过依法设立,可以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获得合法身份,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五、酒店的定义“酒店”的定义有多种,一般说来,酒店,是指为客人提供住宿、餐饮、娱乐及各种其他服务的,拥有建筑物和设施的公共场所。“酒店”一词在英语里为Hotel,源于法语,是指法国贵族用于接待客人的地方。我国的酒店有各种称谓,如饭店、大饭店、大酒店、宾馆、国宾馆、迎宾馆、旅馆、旅社、客栈、大厦、招待所、度假村、中心、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会馆、俱乐部、国际俱乐部等,但其性质大体是相同的(我国古代还称作亭驿、逆旅、私馆、会同馆等),本书均称为“酒店”。《美利坚百科全书》对酒店的定义是:酒店是一个装备了的公共住宿设施,它一般提供食品、酒水和其他服务。《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酒店的定义是:酒店是在商业性的基础上向公众提供住宿,也往往提供膳食的建筑物。

美国《酒店法》中关于酒店的定义是:“‘酒店’是为社会公众提供住宿的场所,它提供餐厅、客房服务、大厅服务、电话服务、洗衣服务,以及家具和设备等的使用。”

综合上述的一些定义,现代酒店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应当拥有一座或多座经国家批准的建筑物和住宿设施。(2)应当能够为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住宿、餐饮及其他相关服务。

六、旅游饭店的定义

2010年的国家标准(GB/T 14308—2010)的定义是:“以间(套)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可能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第二节 酒店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酒店法的概念

酒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酒店法,是指与酒店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酒店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彼此产生的联系,以酒店活动为主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是酒店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酒店法所调整的是酒店活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或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酒店方面的地方法规。此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有关公约或规章。

狭义的酒店法,是指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酒店法律、法规。

二、酒店法的调整对象

酒店法调整酒店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之间的关系

国家要发展旅游事业,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然要根据社会对旅游消费的需求作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确立一定时期的旅游业发展规模,制定出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在这些旅游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必然要发生各种关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主要通过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手段直接组织、指挥所属各酒店的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企业基本上没有经营自主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通过政策导向、制定法规、提供信息、培育市场,并利用价格、税收、奖惩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管理酒店,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酒店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纵向的法律关系。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权力的行使,后者主要表现为义务的履行,双方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二)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

酒店与客人之间的关系是酒店法所调整的最主要的社会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确立,各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承担义务,也就是说,酒店与客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三)酒店与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不可能只靠一家酒店单独完成。它需要酒店与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形成一个旅游服务的整体,才能使客人的旅游活动顺利进行。例如,旅行社往往只能组织客源和提供导游服务,而解决不了住宿、就餐和游览景点的问题,而酒店和游览景点又需要旅行社提供客源。旅游业自身的这些特点便决定了酒店同其他旅游企业之间的活动必须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协作关系。(四)酒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酒店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许多部门都产生关系,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和部门。酒店同这些企业和部门之间的关系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五)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包括了外国客人和旅游组织在中国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资、合作酒店中的中外各方的合作关系等。这些关系一般由我国法律进行调整,但涉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有关公约、条约以及国际惯例除外。第三节 酒店法与酒店法学

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法律、法令、条例、规定、规则、决议、决定、命令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等。

法学,是以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有了相当发展,出现了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后,才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酒店法和酒店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酒店法是一个部门法,它是以酒店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体现国家意志,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酒店法学是一个法学分科,它以酒店法为研究对象,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酒店法的规范和实践为酒店法学的研究提供课题和条件,而酒店法学的研究又促进了酒店法的健全和完善。

酒店法与酒店法学之间的区别在于:(1)酒店法是一些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法律的一个部门,简单地说,它是法;而酒店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是一种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2)酒店法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酒店法学则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它是一种学术理论,并非酒店的行为准则。

酒店法学主要研究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酒店法各主体的法律地位;

②酒店法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酒店法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④各国酒店立法的情况;

⑤国际酒店立法。第四节 旅游和酒店业的发展与酒店法的形成

一、旅游业的发展(一)世界旅游业的发展

旅游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活动现象,古已有之,如中国的徐霞客和欧洲的马可·波罗,他们不仅是著名的旅行家,而且留下了游记。但是古代的旅游活动是分散和个别的,再加上交通不便利,不可能形成、最终也没有形成一个产业门类。

进入近代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交通、科技的巨大变化与发展,为旅游活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更多的人外出旅游提供了机会和条件。由于大多数人没有外出旅游的经验,特别是对远距离的旅游更是陌生,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提供帮助,这就导致了一个新的经济领域——旅游业的产生。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在英国出现了专门从事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经营者——旅行社,标志着人类的旅游活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也标志着旅游业的诞生。此后,在欧洲和北美相继出现了许多类似的旅游经营组织,它们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全球局势相对的稳定,各国都致力于本国的经济建设,旅游业开始在世界范围迅速发展,成为普遍性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在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及旅行会议(罗马会议)的总决议中指出:“旅游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活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休闲时间的增多,旅游业更是得到迅猛的发展。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到2004年国际旅游接待人数达到了7.6亿人次,境外旅游收入达6220亿美元,均创历史新高。世界旅游组织预测,2010年全世界将有10亿多人出国旅游。同时,世界旅游业已经从其他行业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综合性的经济行业,在各国获取非贸易外汇收入,对平衡外汇收支、解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旅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一种引人瞩目的全球化现象。据世界银行统计,2002年和2003年全球国际旅游收入分别已达5575亿美元和6057亿美元。国际旅游业已经并非单纯地作为一项经济性产业对世界经济、国际贸易产生影响,在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007年全球旅游收入已达8000亿美元,国际跨境旅游人数达到了9亿人次。(二)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依据世界旅游组织提供的统计显示,中国旅游业在过去的几年里发展迅猛。2007年,到中国旅游的外国游客已经达到5470万,稳居世界第四旅游大国的地位。2007年,国际旅游消费者排名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已经达到世界旅游消费的第五位,境外旅游支出近300亿美元。在世界前十大消费者中,中国的增长最为强劲,比上一年增长23%。

2008年12月16日在桂林召开的“第二届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旅游趋势与展望国际论坛”上,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原来预测的“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国及第四大客源国”可能提前到2015年左右实现。

同欧洲相比,中国旅游业起步较晚,但后来居上,强势发展。到了2010年,虽然遭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但是我国国内旅游的态势依然强劲。2010年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的《2010年春节黄金周旅游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0年春节黄金周期间,全国共接待游客1.25亿人次,比上年春节黄金周增长14.8%;实现旅游收入646.2亿元,增长26.9%。在全国接待的1.25亿人次中,过夜旅游者(仅限于住在宾馆酒店和旅馆招待所)为2992万人次;一日游游客为9513万人次。在春节黄金周期间实现的646.2亿元旅游收入中,民航客运收入46.0亿元;铁路客运收入28.3亿元。39个重点旅游城市实现旅游收入265.1亿元,其他旅游城市和景区实现旅游收入306.8亿元。

到了2010年,中国的旅游业形成了几个世界之最,第一个是出境旅游增长率世界最快,第二个是国内旅游市场世界最大,第三个是在世界旅游史上,中国的发展规模和速度是举世无双的。

二、酒店业的发展(一)世界酒店业的发展

酒店自古代就已出现,现代酒店业的兴起从19世纪开始,此后酒店出现了部门的划分并逐渐走向正规,出现了专职人员。

在美国,第一家“美式”酒店于19世纪初在纽约建成,名叫城市酒店(City Hotel)。这家酒店虽然只有13间客房,但它却是纽约的社交中心。

1829年为旅馆业繁荣时期,出现了以美国波士顿的崔曼特旅馆(Tremont House)为典型的现代酒店。

1834年,纽约市出现了一家名为“阿斯特宫”(Astor House)的酒店,该酒店是一座两层楼房,共有309间客房。客房装饰豪华,家具用高档的木料制成,地板上铺有地毯。

1848年,在美国波士顿开业了一家“新英格兰酒店”(New England Hotel)。该酒店开始设置供客人使用的保险箱,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

1850年,法国巴黎建成第一家现代高级酒店,名叫“大酒店”。

1875年,在美国旧金山建了一家“宫殿酒店”(Palace Hotel)。这家酒店是19世纪美国乃至全世界最大的酒店,共有800间客房。

1887年,美国在佛罗里达建了一家当时世界上最豪华的酒店,名叫“篷赛德酒店”(Pon-cede Leon)。1888年,美国加州建立了第一家度假酒店名为“德考纳酒店”(Del Coronod)。

1908年1月,美国的斯塔特勒(Ellsworth.M.Statler)在巴伏劳(Buffalo)开设了斯塔特勒酒店(Statler Hotel),从而开创了酒店发展的新纪元。这家酒店共有300间客房,并首先采用了一些先进的设施与服务项目并将它的服务推向了社会。例如,使用了带把手的门锁,单独设立客房卫生间,提供免费的报纸,客房内设有收音机,推出现代意义上的“服务”(Service)和“便利”(Convenience)等。这使得该酒店在酒店业称雄达40年之久,被誉为“美国现代酒店之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世界局势相对稳定,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旅游业已从组织单一的观光活动发展成为一种经济活动,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一个经济产业门类。随着旅游业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交往的增多,酒店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1995年11月2日,国际酒店协会在以色列特拉维夫召开的第33届年会上通过了《国际酒店协会关于全球酒店业白皮书》。这个文件第一次公布了全世界酒店业的规模和范围。根据该协会公布的数字,到1994年底,全世界共有酒店30.76万家,床位总数达1133多万张,酒店从业人员近1200万人。1994年全世界酒店业创收达2470亿美元。(二)我国酒店业的发展

我国是最早出现酒店的国家之一。据考证,早在殷代我国就出现了官办的招待所,当时称为“驿传”。到了唐朝,国家所办的招待所已具有相当规模,内部的设施也相当豪华,并出现了接待各国使节和达官贵人的“国宾馆”。尽管我国各代对酒店称谓不一(亭驿、逆旅、私馆、会同馆、客舍、客栈、旅店、旅社等),但性质是一样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旅游酒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中国的旅游主要以境外旅游者为接待对象。1978年,我国适合接待境外客人的宾馆、酒店仅137家,15539间客房,其中绝大部分是国宾馆和招待所,总体水平可以概括为酒店数量稀少、设备陈旧、功能单一、条件简陋。1979年全国所有的涉外酒店营业收入不足1亿美元。当时的旅游酒店既没有现代化的经营,也没有现代化的管理。

1980年,我国适合接待外国人的带卫生间的宾馆、酒店仅有203家,客房3.2万间,每年接待境外客人只有10多万人。当客人达到30万人时,北京、上海、广州、桂林、西安等旅游热点城市的酒店床位显得严重不足,每天有数千人进不了酒店,有的滞留在机场,有的客人从北京拉到天津,从上海拉到苏州、南京等地去住宿。由于境外旅游者在中国住不上宾馆、酒店,很多团队被安排打地铺,还有的团队被安排住在大礼堂,男女之间仅用简单的桌椅分开。有批到桂林去旅游的侨胞,由于住不了酒店,被安排打地铺,他们在给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一封投诉信中,写了一首打油诗:“桂林山水甲天下,我到桂林住地下……”1980年以后,我国通过引进外资,逐步兴建了一大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酒店,又利用内资陆续新建和改造了一大批酒店,我国酒店业进入了一个发展时期。1982年我国与外资合作建造的第一家旅游酒店正式开业,它成为我国旅游业改革开放的标志,对我国旅游酒店经营管理的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83年广州白天鹅宾馆开业,1984年广州中国大酒店开业,广州大型酒店业的历史,从此翻开了我国酒店业新的一页。到了1984年底,我国旅游涉外酒店数量达到了505家,客房总数为76944间,比1980年翻了一番,初步缓解了酒店供不应求和硬件质量差的状况。

1984年7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创旅游工作新局面几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要从国家投资为主转变为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自力更生和利用外资一起上的原则,同时简化了建设旅游酒店的审批手续,下放了审批权。从1985年初到1988年底的四年时间,全国共新建、改建、扩建的客房数净增长了14.3万间,增至22万多间。

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旅游酒店得到了更快发展。1994年底,我国的旅游酒店为2995座,客房为40.6万间,接待各方面客人4400多万人次,年营业收入为548.3亿元人民币;到1995年底,我国旅游酒店为3720座,客房48.6万间,年营业收入636.1亿元人民币;1997年底,我国的旅游涉外住宿设施共5201家,其中酒店为5158家(根据国家旅游局于1998年5月29日发布的《1997年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旅游涉外住宿设施包括酒店、公寓、写字楼和游船),共有客房70.17万间,营业收入总额为812.36亿元人民币。根据1999年公布的数字,1998年我国旅游酒店共有客房88.84万间,营业收入总额为845.75亿元。这种发展速度在世界酒店发展史上是不多见的。80年代初的那种只能提供单一的住宿与膳食的招待所型的宾馆、酒店已经被当今的豪华级、高级舒适级、舒适级、经济级等多档次旅游涉外酒店所取代[1978年前,我国的非旅游涉外酒店(旅社、招待所等)共有6万家,1988年发展到了22万家]。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国的酒店业将一个传统型的、指令性的、隶属于政府外事接待工作的服务机构,转变为一个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越发引人注目的、具有竞争力的产业。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星级饭店12807家,拥有客房149.72万间。在这些星级饭店中:五星级饭店640家;四星级饭店2186家;三星级饭店5379家;二星级饭店3020家;一星级饭店142家。

随着酒店业的快速发展,现代酒店的服务项目已大大超出传统的仅为客人提供食宿的范围,它也是进行文化娱乐、商务、社交、休养、健美等活动的场所。近年来我国星级酒店发展的情况

三、酒店法的形成与我国酒店的立法情况(一)酒店法的形成

酒店业的兴起与发展,产生了酒店业主与客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酒店业主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逐步形成了调整这些关系和确定各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各种规范。酒店法是酒店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随着酒店业的发展而产生,随着酒店业的不断发展而健全完善。

从国际酒店立法情况看,酒店法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开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了成文法。最初的成文法大都是一些习惯的记载。酒店法的最早出现始于中世纪。当时供客人住宿、就餐的酒店是非常简陋的,多是通铺,没有单间,不提供任何服务。随着酒店的发展,调整酒店与客人之间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及惯例出现了,这就是酒店法的雏形阶段。

酒店法最早始于中世纪,产生于英国,已有四五百年的历史。目前在日本、法国、比利时、新加坡等国家都有了比较完整的成文酒店法,详细地规定了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有关责任。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大量关于酒店法方面的判例。(二)我国酒店的立法情况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酒店法用来调整酒店和客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酒店在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但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酒店方面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此外,在酒店活动领域中,用来调整酒店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还有我国的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消防法等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随着我国旅游事业和酒店业的发展,制定调整酒店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将更加完善。【资料链接1-1】我国涉及酒店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2年4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涉外人员守则》1986年7月1日施行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4月13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重申严格执行中外合资、合作建设旅游饭店审批程序的通知》1991年5月2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1993年2月6日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时装表演暂行规定》1993年7月29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8月30日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严防恶性案件发生的通知》1993年10月14日文化部发布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22日公安部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宾馆、饭店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6日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4月15日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共消防安全的通告》1995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的《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该规则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4月24日文化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1997年公安部发出的《公安部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1998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1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1月14日公安部发布,自2002年5月1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8月5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令《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2月13日实施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6月11日起试行的《中国饭店行业突发事件应急规范》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2009年10月13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3月15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增加了有关宾馆饭店的内容)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资料链接1-2】我国涉及酒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1985年6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须知》1985年11月27日实施的《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9年2月24日陕西省发布的《陕西省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4月10日陕西省发布的《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6月20日江苏省旅游局和公安厅联合颁布的《江苏省旅游涉外饭店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10月21日北京市旅游局发布的《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长沙市公安局制定的《长沙市旅客住宿管理规定》1995年9月郑州市政府颁布的《郑州市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6月1日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旅游管理条例》1997年安徽省政府制定的《安徽省旅游市场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辽宁省政府颁布的《辽宁省旅游管理条例》1998年9月南京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8年9月广东省实施的《制止经营上台酒水牟取暴利试行办法》1999年1月22日实施的《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5月北京市颁布实施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2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1月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4月17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青岛市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同时废止1997年施行的《山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2004年3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旅游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旅游条例》2005年8月1日实施修改的《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2005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的《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2006年1月起实施的《杭州市旅游业管理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旅游条例》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三)国际有关酒店法律规定的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际旅游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国际旅游、交往、商务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界线,当酒店与客人发生纠纷时,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世界上每个国家有它自己独立的法院系统和法律系统,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同,对同一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裁定和判决。国际旅游、交往、商务是一个国际范围的活动,而各国的立法一般是基于本国的情况,这就给法律的运用带来了困难。

为解决这些问题,一些有关酒店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制定出来,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及执行。1978年国际私法统一协会拟订和通过的《关于酒店合同的协定》,具体地规定了酒店经营者和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酒店协会也制定了《国际旅馆法规》(中国旅游饭店协会于1994年加入国际酒店协会)。从国际酒店立法情况看,酒店法发展到今天,已有一定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第五节 酒店法律关系

一、酒店法律关系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有三个要素:一是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是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对象——客体,三是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

酒店法律关系,是指被酒店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酒店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酒店法律关系是受酒店法律规范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酒店法律关系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在酒店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酒店法律关系以相应的酒店法律规范为前提。由于规定和调整酒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因此产生了酒店法律关系。(二)酒店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酒店社会关系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关系,就在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确认,体现了国家意志,是国家维护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秩序的重要保障。(三)酒店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和变更是依据酒店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进行的

由于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会依据酒店经营管理活动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对酒店法律规范进行完善、修改、补充和废止,因此引起酒店法律关系的发展和变更。

二、酒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酒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酒店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酒店法。(一)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

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酒店活动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酒店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主体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两类:

1.酒店法律关系的管理、监督主体(1)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地方行政管理机关,它们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国和地方的酒店工作;(2)根据法律的规定,在酒店法律关系中实行监督权的各级行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

2.酒店法律关系的实施主体(1)酒店;(2)客人;(3)公司、企业以及国内外旅游组织等。

由于许多旅游酒店直接同外国旅行社等组织发生业务联系,因此外国旅游组织同我国旅游酒店发生经济交往时,也会成为我国酒店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确立非常重要,本章“案例导入”中的法院之所以驳回旅行社导游的起诉,就是因为在此案中,旅行社导游不具备该案的主体资格。(二)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的情况下,法律关系主体都是围绕着一定的事物彼此才能成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建立法律关系的。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仅有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而无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客体,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无实际意义的,法律关系也难以成立。可以作为酒店法律关系客体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为人们可以控制、支配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酒店的客房、商品、物品以及客人的财物等等。货币作为酒店费用的支付手段,也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

行为,是指权利主体的活动,它是酒店法律关系中重要的客体。酒店法律关系中的行为,可以分为服务行为和酒店管理行为。

酒店服务行为,是把客人迎进来、送出去,以及做好客人在店期间住、食、娱、购、行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

酒店管理行为,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地为客人提供服务的活动,包括酒店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领班等进行的管理活动。通过他们的管理工作,使得酒店服务行为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为客人提供各种方便。

3.科学技术成果

科学技术成果,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科学发明、酒店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技术等等。其所有权的使用和转让是有偿的,所以科学技术成果也可作为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4.信息资料

信息资料,是指反映酒店和酒店客户活动发生、变化和特点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三)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

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权利和义务把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联结起来,因此权利和义务在酒店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当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因另一方或他人的行为而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时,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运用强制手段帮助实现其权利。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酒店有权拒绝携带危险品的客人进入酒店。(2)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另一方按照规定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客人入住酒店后,有权要求酒店提供符合其等级标准要求的服务。又如客人在酒店消费后,有权要求酒店提供票据。(3)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据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如客人在酒店内由于酒店的原因使客人的人身受到损害得不到赔偿,有权要求旅游投诉受理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如酒店在收取客人支付的费用后,就有义务按照客人的要求及时清扫房间。(2)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按照其权利享有人的要求,停止一定的行为。如客人在房内休息时,要求酒店停止客房服务,服务员不得随意进入客人的房间清扫卫生。(3)酒店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如酒店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客人在酒店内遭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不但要承担其赔偿责任,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思考题

1.什么是酒店?

2.什么是酒店法?

3.酒店法与酒店法学有哪些区别?

4.酒店法是怎样形成的?

5.我国目前有哪些酒店方面的法规?

6.什么是酒店法律关系的主体?

7.什么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客体?

8.什么是酒店法律关系的内容?

9.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10.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有哪些内容?第二章 酒店法的渊源、基本内容和作用案例导入火车轧断少年腿引发的法律之争小强是南京栖霞区一所小学的六年级学生,学校外60米远处就是铁路,每天他都要步行穿过铁路。2004年11月26日中午,小强却没有像往常那样直接回家,而是从一辆停在铁轨上的列车后面爬了上去,刚上去不久,这辆列车便缓缓启动。小强慌乱中跳下,不慎将左腿卷到了车轮下,随即赶来的家人将他送到医院,发现左腿已断,进行了截肢手术。经鉴定,他的左腿伤情构成六级伤残。家人将上海铁路局南京东站和上海铁路局一起告上了南京栖霞区法院,提出了近23万元的赔偿要求。此案在全国引起广泛的关注。2006年3月由南京栖霞区法院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开庭审理。原告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承担责任。被告铁路部门拿出了《铁路法》第58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按照《铁路法》的规定,铁路部门则不承担责任。铁路部门认为,《民法通则》实施于1987年,而《铁路法》实施于1991年,按照时间顺序原则,本案就应当适用后制定的《铁路法》!原告方则予以反击:《铁路法》是行政法规,不能与《民法通则》相抵触,按规定,当两法发生抵触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思考:请问原告为什么说在这个案子中《铁路法》无效?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行政法规?第一节 酒店法的渊源

酒店法的渊源,是指酒店法律规范的制定和表现形式。它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

一、国内渊源

我国酒店法的国内渊源主要有:(一)宪法

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宪法中都有关于旅游的条文。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休养设施”也应当包含酒店,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是涉及酒店的条款。(二)法律

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等。(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政府主管部门依国务院授权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87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公安部发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消防管理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2009年10月13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等。(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或批准,在本地区实施,如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标准》、2009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等等,这类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公布,仅限于其辖区内适用。

在我国,习惯只有在国家认可的条件下才是法的渊源,判例不是我国法的渊源,但对指导审判实践有参考价值,并且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酒店立法提供经验。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资料链接】我国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渊源(一)国际公约

国际渊源主要有:

如《国际饭店协会和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公约》、《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的公约》等。(二)国际协定(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如《国际旅馆法规》、《关于饭店合同的国际协定》、《国际旅馆业新规程》、《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等。(三)国际酒店惯例

在国际酒店业中已有一些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习惯做法,如在酒店客房预订方面的规则等。

国际上没有统一的酒店立法机构。国际酒店法律规范常以公约、条约、协定等形式表现。按其参加缔约协商国数量的多少,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条约、公约、协定等,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缔约国和承认的国家,不涉及其他国家,对其他国家也没有约束力。第二节 酒店法的基本内容

酒店法是调整酒店在经营管理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然世界各国在酒店法的形式、法律效力以及名称上各不相同,但它们所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属同一类,都有其共同的基本内容。

一、酒店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规定

酒店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是酒店存在和消亡的法律问题。酒店的设立又称酒店的开办,是指酒店设立人为取得酒店经营的资格,依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在我国境内的国有酒店、集体经济酒店、外商投资酒店、港澳台投资酒店、股份制酒店、联营酒店和私营酒店,都由国家行政机关审批设立。申请设立的酒店必须具备法定的设立条件,通常由酒店设立人提出申请,由主管机关或其他授权机关审查批准。

酒店的变更,是指酒店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改变。酒店的终止,又称作酒店的关闭,是指酒店的解散及其经营活动的停止。

二、酒店经营范围的规定

现代酒店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企业。除客房和餐饮外,酒店还应包括它的附属设施的范围,如车队、保龄球、网球场、桑拿浴、游泳池、舞厅、商场、卡拉OK厅等。凡是在该酒店实际控制下的部门或空间,均属该酒店的范围。

三、酒店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酒店权利义务概念

酒店的权利与义务有两个概念,一是酒店作为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酒店对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酒店对客人有诸多的权利,如有权要求住宿的客人进行登记,并查验客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拒绝患有各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客人住进酒店;有权拒绝客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有权拒绝衣着举止与本酒店等级不相符的人员进入酒店;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有权要求客人赔偿因客人的原因而使酒店蒙受的损失等等。酒店的义务也有很多,如有义务向客人提供与本酒店等级相符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有义务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有义务保障客人的财产安全;有义务为客人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有义务为住店客人提供贵重物品安全寄存服务等等。(详见第三章内容)(二)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权利

1.酒店的人身权

由于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人”,它也有人身权。人身权是酒店极其重要的权利,它是与酒店作为企业法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酒店的人身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赋予的。

酒店的人身权包括:(1)酒店的名称权。酒店作为企业法人享有名称权,有使用和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如一些名声显赫的酒店集团向需要的酒店出售本集团的特许经营权,从而使这些酒店可以合法地使用该集团的名称);有禁止他人干涉、盗用自己的名称的权利等。(2)酒店的名誉权。酒店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诽谤的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3)酒店的荣誉权。酒店享有荣誉权,可以接受表彰和获得荣誉称号,禁止他人非法剥夺法人荣誉称号。

2.酒店的经营管理权

酒店有依法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及进行内部管理的权利。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主要包括:(1)酒店有权依法拒绝任何单位向其摊派的各种不合理收费。(2)酒店有权在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多项经营活动,进行推销,利用自己的餐饮、洗衣、娱乐、健身等设施设备向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项服务。(3)酒店有权依法开辟自己的客源市场,在国内外开拓业务,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酒店业务。(4)酒店有权同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等旅游企业以及民航、铁路、商业等单位签订合同,开展横向业务。(5)酒店有权依法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联合,组成酒店集团。(6)酒店有权依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7)酒店有权依法出租和转让酒店的固定资产。(8)酒店有权对酒店的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进行采购,自行决定生产经营需要的各种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有酒店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只能依照国家授予或合同约定享有经营权,其经营权限大小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

3.酒店的劳动人事权

劳动人事管理是酒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人事权是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权的重要保证。酒店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有权任免干部,有权确定适合本酒店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有权决定本酒店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使酒店的劳动人事管理适合于加强酒店经营管理权的要求。

4.酒店的诉讼权

诉,是指酒店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任何酒店的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都可以向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酒店的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一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酒店的经营管理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三)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义务

酒店作为法人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包括执行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卫生管理、物价管理等法规。(2)向客人提供符合本酒店星级标准的各种服务,包括硬件和软件等。(3)向客人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住房,向客人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饮食。(4)遵守税法和财经法规,接受审计、财税、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的监督管理。(5)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四、客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客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客人包括住店客人、在店消费的客人、欲来店消费人员和其他人员。狭义的客人,是指在酒店内住宿、用餐或接受其他服务与消费的人员。本书中的客人,一般是指狭义上的客人。

客人的权利包括,有权按照住宿契约使用预订的房间和享受与其相关的服务,有权要求酒店保证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等。

客人的义务包括,在登记入住时有义务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接受检查;客人在酒店住宿期间有义务遵守国家和酒店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有义务爱护酒店的财物;有义务支付有关费用等等。

五、酒店法律责任的规定

酒店对自己的客人负有法律上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保护客人人身安全、保护客人财产安全以及保护客人的贵重物品安全等等。酒店的客人一旦在住店期间或者在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由于酒店的故意或过错而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以及财物损失等情况,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酒店法的作用

一、对酒店业的发展实行宏观调控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酒店和有关部门的关系实行有效的协调和控制,从而促进酒店业的健康发展。

二、为酒店法律关系主体规定行为规范

酒店在经营和管理中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客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来使用已经预订的房间而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酒店因为自己的过错不能按时向客人提供预订的客房;酒店因为过错而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物的毁损或灭失;酒店的餐厅因为提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饮食而造成客人的疾病;客人将酒店的财物损坏等等。

酒店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之间就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向对方承担法律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店法为酒店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酒店应当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酒店应当保障客人的财物安全;酒店应当设置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保管客人的贵重物品;酒店应当保护客人的隐私权;酒店应当有完好的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设备等等。酒店法为客人规定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携带危险品进入酒店;入住时应当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支付在酒店内消费的费用等等。

三、为酒店法律关系主体提供法律保护

酒店法除了明确酒店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这些权利义务真正得以实现,还规定了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早在1951年8月5日,我国就颁布了《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酒店业的发展,我国又先后制定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涉及酒店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酒店和其客人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正当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

四、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旅游业和酒店业有了较大的发展。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可以避免和制止不按科学办事、不规范经营等现象。而这些现象仅靠原有的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协调的方式、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酒店业建设和管理的需要。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酒店业,提高酒店服务质量,保障客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从竞争和发展的关系看,酒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加强了酒店行业的管理,使酒店业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思考题

1.什么是酒店法的渊源?

2.酒店法的国内和国际渊源主要有哪些?

3.酒店法有哪些基本内容?

4.酒店的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5.酒店的经营管理权有哪些?

6.酒店法有哪些作用?

7.“案例导入”中“火车轧断少年腿引发法律之争”的案例为何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请查阅有关资料。第三章 酒店同客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例导入客人在酒店内被外人打伤所引起的酒店责任之争3月的一天,苏某与方某旅行结婚住进江苏某大酒店,当晚10时许他们在逛城市夜景后回到酒店。刚走进大厅,两名醉醺曛的青年男子向他们寻衅,苏某和他们争辩了几句,招来了一顿拳打脚踢,苏某头部被打破,口鼻出血。方某大声呼救,但站在大厅内的两名酒店安全部的保安人员和两名服务员都无动于衷。待那两位打人的青年扬长而去之后,两名保安人员才走过来协助方某将苏某送医院。经医院诊断:苏某头部外伤、脑震荡、胸腹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苏某在医院治疗近一个月,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苏某出院后,要求酒店进行赔偿。酒店方认为:苏某受伤是外来人员所致,而且是在双方打斗时受伤的,所以酒店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得不到酒店任何赔偿的情况下,苏某将该酒店告到了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2万元。思考:客人在酒店内被外人打伤,酒店是否有责任呢?第一节 酒店同客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一、酒店同客人权利义务的产生

酒店同其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随着住宿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产生而产生的。合同也叫契约,它是当事人之间对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须有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住宿等合同,是指酒店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任何一方就有关提供住宿设施、饮食服务和附加服务而达成的协议。

酒店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合同一经成立,便具有法律义务,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客人如果向酒店发出要求预订客房的要约,而酒店接受了这一要约(即酒店表示承诺),并按照规定进行了登记,则酒店和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当事人任何一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广义上,凡是来酒店的人员,无论他是否住宿、用餐或进行其他消费和活动,均是酒店的客人。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酒店同其客人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1)客人来到了酒店,提出了住店的要求(即向酒店发出住宿要约),办理了登记手续,并且拿到了酒店客房的钥匙以后(即酒店承诺了客人要求住宿的要约),他才具有酒店客人的身份才能算是酒店客人(或称“住店客人”)。(2)客人向酒店发出了就餐或进行其他消费的要约(比如客人点了菜),而酒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后(餐厅接受了点菜),这时酒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正式成立。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关于饭店合同的协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饭店合同在一方明确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约时即告成立”。

确定从什么时候起合同才算成立,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重要意义。酒店和客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一旦成立,酒店就要对客人的人身和财物安全负责。

二、酒店同客人权利义务的终止

1.结账终止

客人住宿期满来到结账处,提出退房,酒店出示账单,双方无异议,客人签单付费之后;或者客人在酒店内进行其他的消费结束,付了款以后,酒店和客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便终止了。

但在实际情况下,客人在结账后到走出酒店大门这一段时间,仍具有“潜在客人的身份”。例如用于等候出租汽车的时间;客人结账后,返回房间整理行李的时间。这时,应视为客人和酒店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在此期间,酒店就负有“潜在责任”,直到客人离开酒店。

2.合同终止

团队、会议、长住、预定客房或用餐等客人,一般通过合同的方式产生其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经成立,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产生和终止。在合同期内,如无特殊情况,双方都无权不经对方的同意而终止合同。在合同期间,如果客人或酒店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按照合同的约定住宿期满,酒店同客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团队或会议等客人要求继续留宿酒店,酒店应问清客人是个人还是签约单位同意继续留宿酒店(这样做避免续住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纠纷)。无论是何种情况,应视为上一合同的终止和新的合同的开始,并且要得到酒店的同意。如果客人没有事先通知酒店将继续住宿,而且酒店也无客人需要的住房提供,酒店可以要求客人离开该房间。

3.违约终止

客人或者酒店如果有一方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合同,并且经指出后仍不能达到约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例如,客人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经劝告无效、将客房转租他人、在客房内做出有损于公共道德或者有损于酒店声誉的行为、酒店提供的客房和服务与其等级严重不符、酒店侵害客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等。

4.驱逐终止

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客人如果在酒店内因实施犯罪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酒店有权将其驱逐,此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就随即终止。第二节 酒店对客人的权利

一、拒绝客人的权利

酒店是为住店客人及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场所。但出现以下情况,酒店可以不予接待。(1)患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者。因为严重的传染疾病患者和严重精神病患者对酒店内其他客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在“非典”时期,很多酒店都作出禁止“非典”患者(包括疑似患者)进入的规定。(2)携带危害酒店安全的物品入店者。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对携带上述危险品入店的客人,酒店可以进行劝阻,如客人不听劝阻,酒店有权拒绝入店。(3)从事违法活动者。《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保障客人的安全,维护酒店的声誉,酒店有权拒绝一切有违法行为的客人。对于其入店后违法或有违法行为的客人,酒店有权制止,经劝阻无效的,酒店可以要求离店,情节严重的,酒店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4)影响酒店形象者。酒店内禁止客人携带猫和狗等动物进入,这是很多国家的酒店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对上述行为举止不当的客人,酒店有权制止,不听劝告的,酒店有权要求客人离店。有的酒店(特别是一些豪华的酒店)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形象,对一些衣冠不整的客人也规定不予接待。(5)无支付能力或曾有过逃账记录者。酒店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并非公益性单位,对于无支付能力或者拒绝支付酒店合理费用的人员,酒店有权不予接待。对于曾有过逃账记录的人员再次入店时,酒店也有权加以拒绝。(6)酒店客满。在酒店已经客满,无能力接待新来的客人和接受新的预订时,酒店可以拒绝客人。(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要求客人支付合理费用的权利

酒店有要求客人支付酒店合理费用的权利。酒店收取的各种费用应当是合理的,收费标准不能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客人如无力或拒绝支付所欠酒店的合理费用,酒店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

如果客人拒绝支付酒店合法的费用,酒店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实现其自身的权利。【案例3-1】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 Mei Sykes(茅·美·赛克斯)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 Terence Andreae(蒂莫西·特伦斯·安德烈)为与中国东方歌舞团订立演出合同来到中国。他们从某年8月25日至同年11月7日住上海LB酒店一号楼,应付该酒店房费、车费等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927.47元。除已付人民币14000元,尚欠该酒店人民币56927.47元。上海LB酒店多次向他们索要,二人均以身边无现款为由一再拖欠。之后,二人迁住在北京华都酒店5110房间,准备离开中国,上海LB酒店于同年12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二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他们偿付欠款。法院调解结果: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定二被告欠款不还是违法的。经法庭调解,被告又偿还了人民币2.5万元。余款部分由安德烈开出1.65万美元的期票,限期为次年1月21日,由被告回国后按期汇款,并由香港某公司张经理作债务担保人。如被告人到期未付款,由担保人承担清付债务责任。于是,上海LB酒店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12月24日裁定准许上海LB酒店撤销起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分析:上海LB酒店在多次向英国国际企业跨国公司执行总裁Mao Mei Sykes和英国国际跨国公司技术顾问Timothy Terence Andreae二人索要所欠酒店费用,而二人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并得知二人准备离境时,及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提起诉讼,这种做法不但合法而且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案例3-2】美国ABC电脑公司与我国某公司合作,开发电脑产品。开发期间,电脑公司包租了某宾馆3311房间,并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期满,电脑公司工作人员陆续离去,仅留下雇员麦克逊一人居住。在没有任何新的协议下,麦克逊继续住在该宾馆,所欠费用达6万余元。宾馆曾多次要求他付所欠的费用,但他以回国前一次结账为由,拒付所欠款项。当该宾馆得知麦克逊已订回国机票,即要求其付款,而他却称应由所在的公司支付,拒不付款。宾馆在无法同该公司联系的情况下,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麦克逊支付所欠的房费和长途电话等费用。法院立案后,要求他付清所欠的款项或提供担保,但是麦克逊拒不合作。于是,法院依法扣留了他的护照,同时与外事部门通报情况。外事部门立即同该国领事馆联系,在该国领事馆愿意担保的情况下,法院解除了扣留护照的决定。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应付款项的时间或者超过酒店约定的金额,虽然酒店有权要求其客人离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但在实际情况下难以自行采取强制手段。本案中,该宾馆采取注意客人准备回国的动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扣留其护照,限制出境。这一做法既保证了酒店免于损失,又合法可行。

三、要求赔偿造成酒店损失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的法律,客人无论是过失或故意损坏酒店的物品,都应当承担其赔偿责任。如果客人损坏了客房内的物品,影响了该客房的出租,酒店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其损失。但是,酒店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该客房的正常状态,否则,酒店无权要求客人承担扩大的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酒店应该对客人的财物安全负责,客人也必须爱护酒店内的一切设施和财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客人故意或过失损坏了酒店的设施或财物,首先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酒店如果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客人损坏了客房内的家具或其他设施,以至于该客房不能马上使用,则侵害人应该赔偿包括该房间不能使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一旦此种情况发生,酒店应尽快使得该房间恢复到可以使用的状态。【案例3-3】某年大年初二,广州HY酒店的1633号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酒店的消防队立即出动直奔该客房,此时客房内冒出浓烈的硫黄烟焦味。敲门多次,无人应答。他们只得用紧急万能钥匙打开房门。房内的火已经熄灭,烟雾弥漫,茶几上一截未烧尽的烟花余热尚存,近旁还有一包用报纸裹着的烟花和爆竹。经检查发现,地毯、茶几台面及旁边的两张单人沙发的面布上都有被烟花烧坏的痕迹。按照惯例,消防人员进行了现场拍照,着手查明起火原因。经查,该房间住的是随香港中国旅行社组团来的李先生及境外的女友。午夜1时30分,李先生同其女友回到房间。经电话同意后,酒店的大堂经理、保安领班、消防主管及客房楼层主管共四人入房找李谈话。李先生承认点燃过烟花,并问赔偿多少钱。酒店答:按国际五星级酒店的质量标准,损坏的物品需重新更换。地毯每平方米为300元人民币,房间面积28平方米,应赔8400元,沙发面布600元,茶几1000元,合计赔偿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尚不包括装修费及导致该房间不能出租的损失。但考虑到过年,赔偿金额减为6000元人民币。李先生表示同意,由于身上所带现金不足,先付人民币1800元,其余的等回港后再付。李先生用英文立下字据:“本人2月1日租住HY酒店1633号客房时,因放烟花毁坏了酒店的地毯、咖啡台和沙发,应赔偿人民币6000元。先付1800元,余欠的4200元人民币将在回香港后于2月28日前交付。”为保证其字据的有效性,李先生、旅游团领队和酒店代表分别在欠条上签了名。分析:在本案中,广州HY酒店发现1633号客房内的烟感报警器突然报警后,酒店消防人员立即到客房内查明情况,并进行现场拍照,这样做可以取得可靠的证据。在赔偿金额的计算方面充分考虑到了国际行业惯例和客人的承受能力。当客人所携带的现金不足时,让客人立下字据并且请当事人和旅游团的领队在上面分别签字,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节 酒店对客人的义务

酒店对客人的义务,是指酒店在经营活动和服务过程中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酒店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酒店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一、尊重和保障客人人权的义务(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中国的确立

1991年,我国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后,1997年中共十五大召开,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主题报告,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06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被载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章。《行动计划》将根据联合国的要求制定,世界上共有23个国家制订了人权行动计划,而中国是着手制订人权国家发展规划的极少数世界大国之一。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十四条中增加了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确立了公民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二)人权包含的内容

人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包含了很多的内容,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等,历来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与保护。作为酒店不得非法搜查客人的身体和所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客人人身和财产实施检查或者搜查,只能由法律赋予权力的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是无权搜查客人的身体和所携带的财产的。

保护和尊重客人的人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人权也包括了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生活方面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正当的私人秘密,实质上是公民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决定个人活动的权利。在国外,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保护公民人权在法律上的确定,公民的隐私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酒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客人的秘密。(三)酒店对客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酒店的客房一旦出租,客房的使用权即属于客人,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该客房。酒店的工作人员除履行职责,保护客人安全外(如工作人员进入客房进行卫生清扫、设备维修或者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进入),不得随意进入客房。无明显理由进入客人的房间,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世界著名的澳大利亚的里茨-卡尔顿酒店(The Ritz-Carlton Hotel),客房门上所用的“请勿打扰”牌用的不是Do Not Disturb,而是Privacy一词,意为“隐私”和“不干扰他人自由”。【案例3-4】某年7月5日,北京市民余某某及其女儿和外甥到北京HT酒店的商场购物,正赶上北京HYF公司的促销员在该商场三楼进行活动。经促销小姐张某的介绍,她们购买了140余元的电池,并得到一块手表和一个游戏机的奖品。因为有随行的两个孩子,余某某又问了一句:“能不能再送一个游戏机?”答复是:“不可以。”余某某在付完款准备出门时被促销小姐拦住,说刚才清点游戏机时,发现少了一个,要求检查一下她们的手包。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当时很多人驻足围观。无奈之下,三人只好任由促销小姐翻看,结果没有查到。然而,在她们离开不久,这位促销小姐又追了上来,说游戏机数目还是不对,并要再次对她们搜查。此时围观的人越聚越多,余某某感到莫大的侮辱,与随后到来的该商场的负责人交涉未果,因冠心病复发,只得离开了商场。当天下午,该商场的主管人员就登门致歉,而那位促销小姐也被公司辞退。但双方在“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两项上无法达成一致,因此余某某上诉到法院。同年11月17日,余某某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民事初审判决书:HT酒店向包括余某某在内的三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本商场内张贴致歉公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并支付5500元精神损失费。至此,四个多月的纠纷结束。分析:在本案中,促销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的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对这一点,本案的被告也不否认。该促销员虽然是HYF公司的职工,但商场为该公司提供了经营场地,故而应当为这一事件承担责任。而原告三人是到被告处购物时权利受到侵害的,因此被告应对发生在自己商场的侵权行为负责。

二、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法从它开始产生的时候起就规定酒店有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的责任。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保证客人住店期间的人身安全,是酒店在安全方面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客人在酒店可能受到人身损害的原因很多,如行凶抢劫、火灾、设备故障、饮食污染、酒店或其服务人员疏忽大意、第三方的侵害行为等等。这些原因都可能造成客人的人身损害甚至伤亡。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酒店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的开放和发展,过去的那种封闭型的宾馆、涉外酒店如今成了开放型的,为住店客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各种服务的公共场所。很多涉外酒店甚至国宾馆都已对外开放。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给旅游酒店的安全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近年来,发生在旅游酒店内的各类危及客人人身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1988年7月29日,日本旅游者小林康二在上海锦江酒店新南楼的370房间被杀;1991年7月27日,台湾客人陈克祥和赖占清在四川重庆酒店被犯罪分子抢劫行凶杀害;1992年5月19日,日本游客河本小子和中村俊子在云南翠湖宾馆229房间被犯罪分子张云锦杀害;1993年5月25日,一名美国客人在云南昆明锦华大酒店被杀;1993年6月7日,三名日本客人在西安长安城堡大酒店被杀害;1998年8月23日,深圳某医药公司的总经理王翰在上海银河宾馆被杀;2002年1月10日中国某著名报社主编周建新在北京玉泉路一宾馆被杀害;2004年2月29日湖南武冈市某宾馆内李志勇将高某及其3岁的儿子杀害;2004年4月5日香港华娱首席代表、副总裁耿为民在广州华安酒店608房间被抢劫杀害;2007年1月25日香港某上市公司主席郑慈太在深圳某酒店被劫杀……

从以上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如何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是酒店面临的一个难题。对于一些难以确认是酒店责任的客人人身损害事件,只要酒店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防止事件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可能的措施,或者证明损害的发生不是或不全是由于酒店的过失,就可以减轻或免除酒店的责任。美国酒店法规定:“酒店业主必须对它的客人予以合理的照顾,以防止客人蒙受损害。但是,酒店不是客人个人安全的保险人。”

关于客人在酒店范围内遭受人身损害的规定,法律是以酒店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的程度来确定酒店的责任,而不是要求酒店负一切的责任。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将酒店内发生的客人人身损害,酒店是否需要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用具体的条文加以规定,使得酒店更容易掌握如何保护客人的人身安全。

酒店虽然是一公共场所,但并不是任何地方都可以由人随意进出。酒店的住客楼层则属于非公共场所。所以,除了住店客人、他们的来访者以及酒店的员工以外,外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客房楼层。为保护住店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内的任何员工对于在楼层徘徊的陌生人都应当主动上前询问。他们有权要求未经许可而进入楼层的人员离开楼层。

如果是由于酒店的责任而造成客人人身受到损害,酒店应按照《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案例3-5】1994年夏,广东省佛山市新开张了一家餐馆,一位78岁的吴老太想去看看。进入店堂,吴老太在一张没有靠背的四脚凳上坐下。这时小推车从身边推过,吴老太叫住小推车,转身站起去取早点。这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当她坐回到凳子上时,凳子铁钩的焊接处脱离,四脚分开,老太太重重地摔在地上,摔成盆骨骨折,住院治疗。刚入院时,餐馆多次派人带营养品去看望她,后来就不再来了。老人住院费越来越高,子女多次去餐馆交涉,总是没有结果。1994年12月,老太太聘请律师作诉讼代理,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吴老太盆骨骨折是餐馆忽视店内安全设施检查而造成的,责任理应餐馆负。由于老太太没有退休金,而且此一摔生活不能自理。要求餐馆赔偿住院费、治疗费及生活护理费等共8万元人民币。被告方认为,吴老太摔倒在餐馆,餐馆已付了3000元的医疗费,再说,吴老太年纪大,意外摔倒时难免要严重些,餐馆刚刚开张效益不好,如此高的赔偿费无法承受。经过法院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协议,餐馆一次性赔偿吴老太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及残废赔偿费共28800元。【案例3-6】2007年11月22日,江西某酒店内发生了一起客人在酒店内受伤,由于酒店处理不妥,而造成酒店赔偿损失的事件。事发当天晚上7点多钟,市民张某与朋友在一星级酒店用餐。由于在用餐喝酒时声音过大,引起临近一桌客人的不满。由于言语不投,双方发生了争执。突然,临桌座位上的一男子冲走来,怒气冲冲地拿起桌上的酒杯和盘子向张某砸去。顿时张某被砸得头破血流。当张某的朋友上前查看他的伤势时,肇事者乘机匆忙逃走。在场酒店的保安看到了这一幕,但没有阻拦,行凶者顺利逃脱。接着,临近一桌客人要求结账。在服务员报出共消费了680元餐费后,这些人立即交给服务员700元后,就要离开。张某的朋友随即上前,将对方的人抓住。但是,对方以他们并没有动手打人为由也迅速离开了现场。张某很快被朋友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共花去治疗费23000元。因行凶者始终未找到,张某遂将酒店告上法院。不久,区人民法院对此事进行调解,最终酒店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治疗、误工等方面的经济损失14000元。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在该案中,由于肇事者没有找到,因此,张某要求酒店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如果打人者出现,酒店可以向其追偿。

三、保障客人财物安全的义务(一)保护客人财物安全的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一旦客人同酒店产生合同关系,如客人向酒店发出住房的要约,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拿到了钥匙后,或者客人向酒店发出了就餐或进行其他消费的要约,而酒店又接受了这一要约以后,他和酒店之间即形成了法律关系,酒店就应该对客人带进酒店的财物负一定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酒店对客人财物安全的责任,在一些国家早期酒店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九百五十三条规定:“客人的物品被盗或被损坏时,不论其被酒店仆人或职员、或出入酒店之外人所盗窃或所造成的损坏,酒店或酒店主人应负赔偿之责。”

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关于饭店合同的协定》第十二条规定:饭店应对客人带入饭店的财物或虽在饭店外面而已由饭店负责的财物的毁坏或灭失负赔偿责任,其负责的期限为客人在饭店住宿的期间以及住宿期前后的一段适当的时间内。(二)保管客人寄存行李的责任

客人将行李等物品存放在酒店,酒店接受客人的寄存物,是一种保管行为。客人将行李等物品交给酒店,经双方确认后,客人拿到了行李卡,保管合同即告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它的成立既要有双方为保管而发出的要约和接受的承诺,又要有存货人交付保管物的行为。

客人存放在酒店的行李要手续完备,要当面点清并登记数量,由双方认定后给予凭证,即行李卡。酒店在收存客人的行李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保管物的原状。对客人寄存的一切物品不得挪用或者让第三者使用。如非事前约定,所存物品不得交由第三人。

所有存放或托运的行李应当请客人上锁以免发生纠纷。存放在酒店的物品如发生毁损或灭失,酒店将负相应的责任。如有争议,双方可经法院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

酒店在接受客人寄存的行李时要说明易燃、易爆、有毒和易腐等危险物品不得带入酒店内,否则造成物品的毁损或人员伤亡,寄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酒店一旦接受客人的私人物品,这些物品应视为公共财产。因为这些财产一旦受到损失,酒店(无论是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类型的酒店)就负有赔偿的责任。(三)保管客人遗留物品的责任

客人的遗留物品可分为遗忘物、遗失物和遗弃物三种,这是三个不同的概念。遗忘物,是指基于财产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意思,放于某一地方后忘记带走而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失物,是指不基于物主的意思而偶然失去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弃物,是指基于财物所有人意思而抛弃的财物。遗忘物、遗失物和遗弃物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它们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此类财物。其次,它们都是意念上形成的后果。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对遗忘物、遗失物的松弛,以及对遗弃物的放任和抛弃都是由意念形成的。

遗忘物、遗失物和遗弃物的不同点有三个方面:(1)财物所有人(客人)对财物持有关系的松弛程度不同。遗忘物不是客人的本意,而是被遗忘,但又未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物主(客人)可能在短时间内恢复记忆,回来取物或来电询问。遗失物是完全失去控制的财物,物主(客人)对财物的持有关系丧失,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寻找失物的可能性极小。遗弃物则是客人对物品的抛弃。(2)客人对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遗忘物是物主疏忽大意而遗忘的财物,虽然财物暂放在酒店某处出于物主的自愿,但将其遗忘则非客人所愿。遗失物一般失落的空间跨度较大,物主对财物遗失的时间、地点都一概无知,是一种不自觉状态下的丢失。遗弃物则是物主对财物的积极处理,其心理状态是在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的。(3)法律后果不同。明知是客人的遗忘物,而以隐匿、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以盗窃罪定性量刑。明知他人遗失的财物,占为己有而又拒绝不交还的,属不当得利,应由民事法律法规调整。

酒店发现客人的遗留物品后,应当尽快设法归还给客人。一时找不到失主,酒店应登记造册,替客人保留一段时间,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客人遗留物品。寄还客人遗留物品的费用,一般由客人承担。【案例3-7】某年6月19日上午,江西某宾馆总机话务员刘某接到广州来的长途电话,称日本客人正司茂当天离开宾馆时不慎将50万日元现金(折合人民币12381元)遗忘在该宾馆的609房内,希望帮助查找。话务员刘某当即向六楼当班的服务员王某询问,并要求查找。王某让服务员甘俊前去查找。甘俊进入609房后,发现床上有一白色信封,内装50万日元。甘俊急忙将该信封放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告诉王某没有发现遗失款,并佯装随王某一同再次进入该客房查找。当王某打电话给总机话务员时,甘俊趁机将装有50万日元的信封放进自己办公桌的抽屉内,然后离开宾馆。失主当天晚上再次打长途询问查找情况,甘某答曰没有。次日上午,甘某将50万日元带回家中。甘某将25万日元兑换成人民币3000元和港币1000元,带着朋友去广州、珠海、深圳等地游玩并买了摩托车、收录机、手表等物。案发后,除上述赃物和剩余的23万日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一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甘俊有期徒刑二年。分析:在酒店内拾得客人的遗留物品,应当主动归还给客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该法第九十二条还明确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拾得人拾得客人的遗留物后,据为己有,显然违反了民法有关规定,拾得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还会构成侵占罪,拾得人还将受到刑法惩罚。本案中的甘某在住店客人多次打长途电话要求查找遗留的现金时,将50万日元隐藏并带回家中,并将其中部分购买了物品,显然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利用自己的工作关系,以非法手段隐藏并占有了客人数额较大的钱财,这实际上已构成了盗窃罪,所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处是合理的。(四)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责任

客人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窃、损坏或车内物品被窃的事件在酒店时有发生。客人在停车场内的财物损失赔偿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要看客人的车是否停放在酒店提供的停车场内,是否是酒店的客人及酒店是否有安全警示牌等情况。【案例3-8】某年2月4日夜12时许,广东省深圳市的王某来到广州的XG大酒店住宿时,停放在楼下的桑塔纳轿车被盗。客人要求酒店给予赔偿。大酒店的答复是:该酒店于上一年的10月1日开始对外试营业,停车场仍在施工,没有正式启用,所以酒店门前的停车场当时也没有人看管。客人没有付酒店的停车费,所以酒店不能赔偿。在该事件的调查中发现,该酒店的停车场可以停放30辆小车,因其没有围墙,所以没有办理正式的停车场审批手续,也没有放置类似注意停车安全的警示。分析:酒店无论是试营业还是正式开业,对客人的有关法律责任是存在的。客人来酒店住宿,酒店就应当对客人的财物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酒店在设施设备没有完全到位或建成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到有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情况,如果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酒店应当尽最大的可能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如一时无法消除,酒店应当作出明确的警示。只有这样酒店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该大酒店虽然没有收取停车费,但由于没有对客人作出明确的警示,所以应当对客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3-9】某年7月15日,湖南长沙市民黄某送空调去山东,途中投宿于WM酒店,并将货车停在该酒店管理的停车场内,并付了保管费15元。第二天黄某准备离开酒店时,发现车上装载的空调少了两台,价值8000余元,客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后确认情况属实,并立案侦查。经两个多月时间,没有侦破。黄某向酒店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查明:酒店所收的15元是对车辆的保管费,符合法律的规定,黄某事先没有向酒店声明车上装载有空调。于是,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分析:根据民法原理,保管合同是寄托人同保管人达成的、寄托人有偿或无偿将保管物交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于一定期限内返还保管物的协议。黄某将车辆交给酒店,酒店按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双方达成的保管合同的标的物是车辆。首先,黄某与酒店未就车辆上的空调进行清点查看;其次,该车辆是敞开的,车门也无损坏的情况;再次,酒店也没有收取空调的保管费,因此不能认为保管车辆的合同包含车上的货物,酒店仅对车辆有保管义务,不应承担丢失空调的责任。

四、保障客人贵重物品安全的义务(一)客人贵重物品保管的责任

保障客人贵重物品安全也是酒店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七条规定:“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

酒店应当设置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并且建立一套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客房虽有门锁及其他保安措施,但它不是绝对安全的。一些国家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如果因为酒店不能提供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而导致客人在客房内丢失贵重物品,将被追究赔偿责任。在客人的贵重物品保护方面,酒店的义务是将客人交存的财物保存好,使之不发生灭失、毁损。客人的义务是按规定将贵重物品交由酒店保存。客人放在店内其他地方的物品,应妥善保管,若发生财物的灭失,一般由客人自己负责。

饭店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示客人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如在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住房卡的背面、住客登记表中提醒客人。

客人寄存的物品,如在寄存期间被盗或被损坏,或者酒店无合法理由拒绝接受客人交寄的物品而造成物品的灭失或毁损,将由酒店承担责任。

酒店对客人带进店内的财物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毁损或灭失,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并不是酒店要对客人带进酒店的所有财物的灭失负责或负全部的责任。因为客人也会因为自己违反规定而使置于酒店范围内的财物发生损坏或灭失。例如,按照规定客人必须寄存其带进酒店内的贵重物品,如果他没有这样做,对该贵重物品的灭失或毁损他就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客人的财物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战争等,酒店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案例3-10】2000年5月4日上午,在洛阳市河区做生意的高某到该区某娱乐中心的舞厅娱乐时,将手包和夹克衫存放在被告存衣处,交费0.5元。当高某从舞厅出来,回到存包处领取衣物时,发现包和衣服已被别人取走。经该娱乐中心工作人员辨认,高某手持的取物牌确系工作人员发放,而取走衣物者交的取物牌是仿造的。双方遂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高某称包内有现金1.3万元及身份证、票据等物品。双方就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高某遂将该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1.3万元及衣服两件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寄存物品被冒领,系由被告方未尽足够义务所致,被告理应承担过错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元。

分析: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员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原告高某没有对包中货币事先声明,加之被告已经明示“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故被告只能在自己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妥善保管好客人的贵重物品是酒店的一项重要责任。实践中,酒店逐渐意识到要保护客人的全部财物风险太大,往往会因为一些巨额的赔偿而破产。一些国家的酒店法开始作出规定,要求客人将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存放在贵重物品安全寄存箱内,酒店只对这部分财物的灭失负绝对的责任,同时规定了客人放在房间内的财物灭失的最高赔偿额。

在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关于饭店合同的协定》中,就酒店对财物损害的赔偿责任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酒店有责任接受证券、现金和贵重物品的寄存保管;只有对危险物品和笨重物品才可以不接受。

第十三条第四款:对于应由酒店保管的财物而酒店拒绝寄存保管时,酒店不能限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酒店或酒店领导下的任何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客人财物损伤、毁坏、灭失时,酒店将不能适用本协定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二)对贵重物品保险箱的设置要求

2009年8月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七条规定:“饭店应当在前厅处设置有双锁的客人贵重物品保险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位置应当安全、方便、隐蔽,能够保护客人的隐私。饭店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免费提供住店客人贵重物品的保管服务。”2010年1月1日实行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对四星级以上的酒店要求是:“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

贵重物品保险箱应设置在使用方便、易于控制的场所。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该场所。贵重物品保险箱一般设在前台收款旁边,专门的小房间内。如果有可能,小房间内设置一安全闭路电视监控摄像头。

有的酒店仅在前台放置一般的保险箱,供所有需存放贵重物品的客人使用。这样的酒店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一旦酒店与客人发生财物保管方面的纠纷,容易留下把柄。酒店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保险箱。(三)贵重物品保险箱的使用

贵重物品保险箱由若干大小不一的,带锁的抽屉组成。每位客人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时只使用其中的一个抽屉,每一抽屉有两把锁,每一把锁只有一把钥匙。一把钥匙由客人保管,另一把钥匙由酒店保管,两把钥匙同时启用才能打开保险箱。《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客人寄存贵重物品时,饭店应当要求客人填写贵重物品寄存单,并办理有关手续。”客人在首次使用保险箱时,应当填写《贵重物品保险箱登记卡》,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发给客人一把钥匙。当客人再次使用时需填写《贵重物品保险箱记录卡》,工作人员要将登记卡同记录卡相对照,确定无误后方可给客人使用。

为保护客人的隐私,客人在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时,工作人员应避免张望。在一般情况下应让客人自己存、取物品,以免发生纠纷。

酒店要通过有效的方式提示客人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如在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住房卡的背面、住客登记表中提醒客人。

客人在结束使用贵重物品保险箱时,应在《贵重物品保险箱记录卡》上签名。在记录卡上应当注明“本人声明,我存放在该酒店贵重物品保险箱内的一切物品已经安全全部地取出,我和该酒店解除有关法律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以防与客人之间发生纠纷。【资料链接3-1】贵重物品保险箱登记卡

Box No. Room No.

保险箱号码_____________房 号_____________

Name Date

姓名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Rules for the guest to use hotel safe box

1.The hotel reserves the right to open the box and remove the contents without liability if the key is not surrendered when the guest departs from the hotel.

2.We do not have a duplicate key to the safe deposit box.So if the key is lost or misplaced.We must break open the safe and replace the lock.A charge of RMB¥300 will be collected for the replacement of the lock at the expense of the guest.

3.The safe deposit box of the hotel is free of charge to the guest.

4.The hotel has the right to detain to contents of the safe deposit box in the event that the guest departs from the hotel without paying the bill.

5.No one but the guest can have access to the safe.So the hotel is not liable to any loss.客人使用保险箱规章1.如果客人退房离店时未将保险箱钥匙交回,本酒店有权开启保险箱并移出物品,而不负任何责任。2.保险箱钥匙只有一把。如果钥匙遗失而找不到,我们将不得不更换新锁,换锁费用为人民币300元,由客人支付。3.客人使用保险箱是免费的。4.如果客人离店时没有结清账目,本酒店有权扣留保险箱中的物品。5.只有客人有钥匙才能开启保险箱,因此本酒店对任何遗失概不负责。I hereby acknowledge to have received the key to the safe deposit box and expressly agree to the“Rules”stated above.我特此承认已收到开启保险箱的钥匙并明确表示同意上述规章。

Date Guest Signature

日期_____________客人签名_____________

Time F. O.Cashier Signature

时间_____________前厅收银员签名_____________【资料链接3-2】贵重物品保险箱登记卡

Please fill in the form for success to your safe deposit box No._____________.

请在下列栏目中填写以便开启_____________号保险箱。

I hereby acknowledge that all property stored in the safe deposit box of the hotel, has been safely withdrawn from it, and all liability of the hotel is hereby released.

我特此承认我存放在贵饭店保险箱中的所有物品已经安全如数取回,贵饭店对这些物品不再负有任何责任。

Date Guest Signature

日期_____________

客人签名_____________

Time

F.O.Cashier Signature

时间_____________

前厅收银员签名_____________(四)客人丢失保险箱钥匙的处理

为了保证客人贵重物品的安全,按照惯例,贵重物品保险箱每把锁只有一把钥匙,如果客人将该钥匙丢失,应当支付破箱费用。所付的费用应在《贵重物品保险箱登记卡》上说明,以免引起纠纷。

破箱时注意以下两点:(1)客人丢失贵重物品保险箱的钥匙后,需要让客人亲自填写《拆破贵重物品保险箱表》。(2)拆破贵重物品保险箱由工程部实施。在拆破时,应当有客人和安全部人员在场。(五)客房保险箱及其使用

为保护客人的财物安全,给客人提供方便,有的酒店在房间内设有房内保险箱。对于这样的酒店,在房内保险箱使用告示中应当说明,该保险箱是为客人临时提供方便之用,贵重物品仍需存放在酒店的贵重物品保险箱内。

房内保险箱以数字密码型为好,为防止客人将保险箱的密码遗忘,酒店在配置客房保险箱时应选购有紧急开启功能的保险箱。客人一旦将密码遗忘,可用解码器将保险箱打开。保险箱的解码器平时存放在安全部或大堂经理处,使用时应当有客人和大堂经理在场,并由客人签字同意,方可开启。(六)非住店客人贵重物品保管责任

对于非住店客人,只要他是来酒店进行正常消费,酒店就有责任保管好他的物品。【案例3-11】某年1月4日,李某去江苏某大酒店用桑拿浴,随身携带人民币3000余元和2000多元的债券及其他一些贵重物品。因数额较大,李某要求大酒店服务员代为保管,可服务员却以无此先例为由,拒绝了他的要求。李某将这些财物放入更衣箱内上锁。用完桑拿后李某却发现箱内的财物不见了,当即向酒店报案并要求赔偿。酒店认为接受桑拿服务的客人应当与住店客人区别对待,对于非住店客人的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不负责任。为此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有保管客人贵重物品的责任,判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分析:从酒店和客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只要客人提出在酒店消费,而且酒店接受了客人的消费要求,酒店就有责任保管好客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客人在酒店内用桑拿浴不可能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带入浴室内,酒店也不可能要求客人不能携带物品进入酒店。所以客人在用桑拿时,要求酒店提供安全地方存放物品是合理合法的,酒店也有义务保管好客人的物品。

五、警示客人注意安全的义务(一)警示客人有关安全的责任

在一些有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地方,警示客人有关注意安全是酒店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酒店应当用恰当的方式告诉客人有关安全事宜。对一些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安全的项目和服务应当作出明确的警示和正确接受服务项目的说明。

明确的警示,是指应当在显著的位置以醒目的字样或图形标明其危险性。这些警示和说明的文字应当简明易懂,不致使人产生误解,旅游酒店应当使用中、外文的警示。警示有两种方式:一是警示语;二是警示标志。无论何种警示,都应当是明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四条规定:“对可能危害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场所,饭店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警示牌应当中、外文对照。”

酒店的说明可以用语言方式,也可以用文字方式,还可以用图片等其他方式。无论何种方式,其说明应当是真实、准确、恰当。同样,旅游酒店应当用中、外文的说明。

缺陷,是指产品和服务存在危及客人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有关康乐方面的安全警示

酒店为方便客人消遣,提供有多种康乐设施设备。酒店在购置、保养和管理这些设施设备时要采取措施,保证客人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受到伤害。酒店有义务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向客人作出明确的警示和正确使用的说明。

酒店工作人员不要在测量客人的血压和心律后提出可以进行健身的有关建议,这样的建议应由专业医生提出,否则酒店有可能承担造成客人伤亡的法律责任。(1)游泳池的安全警示。游泳池内的警示要简明扼要,应置于明显的位置,字体要大,要便于阅读。警示中的内容应当包括:儿童游泳时应当有成年人照看;不得在游泳池区域使用玻璃制品;禁止患有传染病或酗酒后的客人游泳等。游泳池应当有水深的标志,救生用品要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为防止溺水事件的发生,酒店应在开放的时间安排救生人员在现场看护。(2)健身房的安全警示。健身房的警示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议客人在使用健身设施前征求医生的意见;建议客人不要运动过度;使用各种器材前了解使用方法以免受伤等。(3)桑拿浴的安全警示。根据酒店的设施设备情况,在客人使用桑拿浴前,用文字告诉客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等疾病的客人以及孕妇和幼儿应当谨慎使用桑拿浴。建议有些疾病患者在使用前征求有关医生的意见。(三)警示的合法性

酒店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有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情况提醒客人。但是,对一些酒店能够作出努力,而没有尽力去做,或者采取的方式不恰当,而使客人遭受损害的,酒店仍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酒店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方式。对于充分保障客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并不禁止。如果损害了客人的合法权益,酒店不能以此为借口。对于造成对方损害的,酒店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酒店对可能造成客人人身伤害的事件尽了最大努力(如在玻璃上贴有警示,对有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安全的地方用文字、警示等形式明确地告诉了客人),并已尽可能地为防止事件的发生采取了措施,酒店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关于客人贵重物品安全警示的张贴,美国《纽约商法》规定:这一警示必须“公开张贴在酒店、汽车旅馆或旅馆的公共场所和出租的房间内。”

六、提供符合等级标准的硬件与服务的义务

酒店为客人提供的硬件与服务必须和酒店的等级与收费标准相符,保证各种设备、设施运转良好;确保水、电、气的正常供应;确保酒店内无蚊虫、无异味、无噪音;提供符合本酒店星级与等级标准的服务。

如果酒店提供的各种服务存在问题,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客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酒店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客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作引起人们误解的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在酒店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有些酒店采取不正当的手法欺骗客人,这不但是一种短期行为,也是一种不法行为。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义务(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除以上所谈到的义务,酒店在为客人提供服务或商品的过程中还应当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二)合同约定的义务

酒店不仅要履行法定的义务,与客人签订合同的,还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约定的义务。酒店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义务的,是对客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客人可据此追究酒店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

酒店和客人有其他方面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节 客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人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人享有人身安全权、心理安全权、财产安全权、知悉真实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知识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项权利。(一)人身安全权

人身安全权,是指客人在住店期间或者在酒店内使用酒店的设施或接受酒店的服务时,享有的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客人的人身安全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客人人身安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健康不受损害;二是生命安全有保障。

酒店对客人利益的最大伤害是给客人造成人身损害,乃至于夺去生命。酒店由于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客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如火灾、抢劫、设备故障等。为保护客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作出了有关规定,以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权能够真正实现。这些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二)心理安全权

心理安全,是指客人在住店期间或进行其他的消费时对酒店的环境、设施及服务所享有的安全感。虽然客人在住店期间人身和财物未受损害,但因为酒店的设施、设备安装得不合理或不牢固;施工时没有安全警示标志;楼层常有闲杂人员走动;房内的物品被翻动等一切不安全的因素使客人认为住在该酒店没有安全感,存在着恐慌心理。客人有权要求酒店提供安全的环境,使其心理获得安全感。(三)财物安全权

财物安全权,是指客人在住店期间或在接受酒店的服务,或在使用酒店的商品时,享有的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2004年3月14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酒店不得私自扣留或者检查客人携带进酒店的私有财物。(四)知悉真实权

知悉真实权,是指客人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酒店的商品或者接受酒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客人有权根据酒店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酒店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酒店服务的内容、方式、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根据我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酒店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志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五)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客人在酒店内消费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客人有权自主选择酒店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客人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六)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客人在酒店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酒店的强制交易的行为。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下交易的基本法则,它要求交易双方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公平与诚实信用。(七)获得知识权

获得知识权,是指客人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这些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客人有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这方面的权利主要有:①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现代化的酒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有很多客人对酒店的产品不了解。客人如果不具备这方面的知识,不但难以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如果使用不当还会危及客人的生命安全。②有关消费市场的知识。市场经济下,众多的酒店为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往往向客人突出甚至夸大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法律赋予客人了解酒店信誉、商品与服务等方面知识的权利。③有关消费经济方面的知识。让客人了解有关消费经济方面的知识,这样可以促使客人理智地、科学地消费。(2)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包括客人与酒店发生纠纷时如何投诉及其解决的途径和程序方面的知识。(八)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客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客人享有对酒店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十)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客人因购买、使用酒店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客人在酒店内人身受到伤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客人生命健康受到伤害,如客人被酒店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致伤、致残或失去生命;二是客人的人身权、名誉权、人格权等受到侵犯。

二、客人的义务(一)按照规定进行正确的登记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登记查验制度是识别和控制不法分子的重要手段。按照规定进行登记与验证制度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记载。司马迁的《史记·商君列传》中:“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说的是商鞅变法失败后,逃亡到国境关卡前,打算借住客店寻机逃走,但店主人不知他就是商鞅,说:“根据商君的法律,留宿无证件的旅客,店主将与旅客一同治罪,因此我不能留你住宿。”商鞅不能住店,只得返回封地,随后被逮捕处死。这是目前所见到的酒店查验证件登记住宿制度的最早记载。《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七条规定:“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统一“住客登记表”,有的地区统一印制了“旅客住宿登记单”和“旅客住宿登记簿”。凡要求住酒店的客人都有义务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正确地进行登记。(二)爱护酒店的财物

客人在酒店期间应当爱护酒店的财物。如果客人将酒店财物损坏应当进行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三)支付酒店各种合理的费用

客人应当支付因购买、使用酒店的商品或者接受酒店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如果客人无能力支付或者拒绝支付酒店的有关费用,酒店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解决。(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客人住宿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规定:“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思考题

1.酒店同其客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怎样产生和终止的?

2.酒店对客人有哪些权利?

3.酒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客人?

4.酒店对客人有哪些义务?

5.如何处理客人遗留物品?

6.酒店为何要告知客人有关注意安全方面的事项?

7.客人有哪些权利?

8.客人有哪些义务?第四章 酒店的设立、分类与管理集团案例导入这些酒店为什么要拆除?1998年10月,全国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福建武夷山拆除坐落于武夷山国家风景名胜区核心地带的一家三星级酒店——九曲大酒店,这是该市为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名录”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2007年2月5日中央电视台播放了一则令人惋惜的新闻:湖南南岳衡山南天门狮仙阁宾馆和麻姑山庄爆破拆除,不久禹王山庄、古松招待所等7处宾馆、饭店也实行爆破拆除,至2007年5月底前,南岳衡山共拆除宾馆饭店28家;在河南,投资2亿7千万的龙门石窟宾馆也被炸掉;在湖北,九宫山的某酒店也被勒令停工……思考:请问这些酒店为何要拆除呢?第一节 酒店的设立

酒店的设立即开办酒店。设立酒店,尤其是设立旅游酒店,要经办一系列的手续,涉及众多的部门,除了投资者和酒店所在系统的上级主管部门、旅游酒店管理部门外,还必须经以下的单位和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一、项目的审批单位(1)合资酒店的《项目建议书》需由上级发改委、经委和外经委审批;内资酒店的《项目建议书》需由上级发改委或经委审批。(2)确定酒店的名称,并由当地工商局审核。(3)如果是涉外酒店,酒店的选址需经国家安全部门审批。(4)合资酒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由上级计委、经委、外经委审批;内资酒店由计委或经委审批即可。(5)合资酒店的《合同》、《章程》由发改委、经委、外经委审批。(6)合资各方出资后,由中国注册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验资报告》。(7)凭上述六项的报批材料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

二、工程技术审批单位(1)向当地土地管理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2)向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3)扩初设计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参加会审的单位有:发改委、经委(外经委)、建委规划部门、建筑管理部门、旅游局酒店管理处、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外事部门、环保局、卫生防疫站、供电、供水部门、国家安全局、邮电局、广电局、人防、白蚁防治站、文化市场管理办、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市政工程部门、环卫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4)工程招标、《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在建委招标监理部门、定额管理和合同管理部门、建设银行等单位指导下进行。(5)竣工验收基本上由扩初设计会审单位分别验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或报告。

三、公安部门对开办酒店的要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四、酒店经营的许可证制度(一)酒店设立的许可证制度

酒店的许可证包括涉外营业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等。

1.涉外营业许可证

涉外营业许可证是指依据有关规定,所有新建的旅游酒店要从事涉外接待业务,必须得到相应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可进行旅游涉外营业。如果新建饭店没有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没有领取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不给予登记注册,即使登记注册,也不得经营旅游涉外接待业务。旅游酒店没有按照规定领取涉外营业许可证而经营涉外旅游接待业务,有关部门要追究酒店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是指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申请开办旅游酒店,应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3.卫生许可证

依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

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二)开业前各类营业许可证的审批单位(1)《营业执照》由工商局审批。(2)《酒店法人代码》由技术监督局审批。(3)《卫星收视许可证》由文化厅(局)审批。(4)《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局审批。(5)《电梯使用许可证》由质监局审批。(6)《锅炉使用许可证》由质监局审批。(7)《环保排污批准证书》由环保局审批。(8)《治安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局审批。(9)《消防验收许可证》由消防队审批。(10)《价格许可证》由物价委员会。(11)《收费许可证》由物价局审批。(12)《税务登记许可证》由税务部门审批。(13)《涉外许可证》由旅游局审批。(14)《代办外汇兑换业务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办理。(15)《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审批。(16)《从业人员健康许可证》由卫生防疫站办理。(17)《餐饮服务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资料链接4-1】筹建旅游酒店的工作程序表第二节 酒店的分类

酒店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划分,按照规模划分,有特大型酒店(客房数在500间以上,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94家)、大型酒店(客房数在300~499间,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283家)、中型酒店(客房数在200~299间,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560家)、中小型酒店(客房数在100~199间,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1917家)和小型酒店(客房数在100间以下,截至2009年底我国共有4504家);按照星级划分有五星级酒店(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640家)、四星级酒店(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2186家)、三星级酒店(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5379家)、二星级酒店(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3020家)和一星级酒店(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142家);按照接待对象划分有旅游酒店和非旅游酒店;以及按照经济类型划分等。本节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统计管理办法》,以酒店的经济性质分类。2013年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星级饭店11367家,拥有客房149.72万间,床位数267.74万张,全年营收总额为2430.22亿元,全国星级酒店平均客房出租率为59.5%。

一、国有经济酒店

国有经济酒店,指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类型酒店。截止2012年底,在全国星级酒店中,国有经济酒店共有3315家,共有客房44.54万间,床位数78.05万张,营业收入720.23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9.13%。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由此确立了国有酒店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国有酒店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国有酒店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酒店企业管理。酒店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理的权利,享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国有酒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有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集体经济酒店

集体经济酒店,指生产资料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类型酒店。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集体经济酒店遵循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等原则。集体经济酒店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集体经济酒店478家,客房数为4.85万间,床位数为8.8万张,营业收入为63.61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6.3%。

三、外商投资酒店(一)外商投资酒店概述

外商投资酒店,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办酒店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的酒店。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外商投资酒店227家,客房数为6.52万间,床位数为11.02万张,营业收入为148.45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9.59%。外商投资酒店有中外合资经营酒店、中外合作经营酒店和外资酒店等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酒店、中外合作经营酒店和外资酒店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利用外资兴建的三种不同形式的酒店,统称“三资酒店”。它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资经营的经济实体,或共同举办契约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尽管这些企业在投资形式、承担风险的方式、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上有很多差异,但其性质,按照我国三资企业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三资酒店,其性质应属于中国企业。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的,都受中国司法管辖,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资经营酒店、中外合作经营酒店、外资酒店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酒店经营活动,其合法的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最早的外商投资酒店追溯到1978年。当时中国可供境外旅游者住宿的旅游涉外酒店数量相当少,且管理水平同国外也有相当的差距。当时北京市仅有7家涉外酒店,床位5200张,许多外国客人由于住不进北京市内的酒店,在旅游一天后,被安排到河北、天津等地去住宿。住宿难是当时国外旅游者投诉的重点。1978年11月,国务院成立了以谷牧、陈慕华、廖承志为首的利用侨资、外资筹建旅游涉外酒店领导小组。第一批正式批准了两个合资酒店,这就是北京长城酒店(投资8000多万美元)和北京建国酒店(投资2000多万美元)。

由于当时国内长期的封闭僵硬思想,在中国建造中外合资酒店阻力很大。有人提出,“合资酒店是姓社,还是姓资”、“让外国人管理中国的酒店,不是丢中国人的脸吗?”等等。后经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正副总理和人大副委员长等16位领导人审阅批示,中央才决定:建。但是,在建设中又遇到了种种阻力,结果邓小平同志批示:“有理也不得取闹,何况无理!”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关注下,中美合资的建国酒店于1980年6月破土动工,1982年4月28日建成开业。第二天,英国伦敦的《泰晤士报》就登出消息:“北京一夜之间出现了一家国际标准的大酒店。”在建国酒店的开业典礼上当时的有关领导还担心“一年后建国酒店要至少赔100万元”。事实证明,一年后建国酒店盈利150多万元,第二年盈利400多万元,第三年盈利800多万元,第四年盈利1500多万元,四年多的时间全部还本付息。建国酒店10年所创税利赚了7.6个酒店的投资。到了2002年,建国酒店已收回了26个酒店的投资。建国酒店聘请的是香港半岛酒店管理集团(Peninsula),这也是最早进入中国内地的境外酒店管理集团。1984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国营酒店也应按照北京建国酒店的科学管理办法管理,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分两批选定102家酒店进行试点。全国酒店业在102家试点单位的带动下,在管理上、经营上、服务上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推行建国酒店的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把引进国外先进科学管理方法与国情相结合,初步总结出一套中国式的酒店科学管理体系,使中国酒店从经验型行政管理开始向科学化管理转变,促进了中国酒店业管理模式和经营机制朝现代化方向加速转变。

目前很多著名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进入了中国,较为著名的有假日酒店集团(Holiday Inns.Inc.)、希尔顿酒店集团(Hilton Hotel Corp.)、喜来登酒店集团(Sheraton Corp.)、香格里拉国际集团(Shangri-La International)、马里奥特酒店集团(Marriott Corp.)等等。(二)中外合资经营酒店

中外合资经营旅游酒店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利用外国资金,引进外国先进管理技术,发展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是中外双方不同经济成分,按照平等互利原则所组成的负有限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大多数的中外合资经营酒店是我国企业、公司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公司或个人共同投资开办的,其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双方共有,既有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也有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我国中外合资经营的酒店有北京长城酒店、北京建国酒店等等。

中外合资经营酒店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组织,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合资经营酒店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籍或不同营业所在地的投资者共同组织、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经济联合体。(2)合资经营者权利义务虽是由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协商确定,但最后必须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3)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投资比例分配。(三)中外合作经营酒店

中外合作经营酒店,是指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共同开办的合作经营的酒店。如南京状元楼酒店、广州中国大酒店等。

中外合资经营酒店是股份形式,而中外合作经营酒店是契约形式。中外合作经营酒店的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

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酒店大都是由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和管理技术等,我国合作者主要提供场地和劳动力组成。中外合作酒店的分配,一般都在合作酒店合同中加以明确的规定。中外合作经营酒店的设立、变更、终止、延长,以及整个经营管理活动等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广州白天鹅宾馆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作的五星级酒店,也是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自行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大型现代化酒店。(四)外资酒店

凡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酒店,为外资酒店。外资酒店的全部资本是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

外资酒店的设立、变更、终止和延期等都要依据我国的法定程序办理,外资酒店的权利义务和经营管理活动都要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主动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管理与监督。外资酒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四、港澳台投资经济酒店

港澳台投资经济酒店,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我有关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开办酒店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酒店。港澳台投资经济酒店批准证书

五、股份制经济酒店

股份制经济酒店,是指酒店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以股份形式投资举办酒店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类型酒店。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股份制经济酒店606家,客房数为8.35万间,床位数为14.58万张,营业收入为136.76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9.8%。

六、联营经济酒店

联营经济酒店,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实体类型的酒店。联营经济酒店是近几年来我国酒店发展速度最快的一种经济类型的酒店之一。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联营经济酒店11家,客房数为0.11万间,床位数为0.21万张,营业收入为1.18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4.9%。

七、私营经济酒店

私营经济酒店,是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经济类型酒店。近年来私营经济酒店在我国发展迅速,不但数量上升的速度很快,且在规模上大、中、小型酒店均有。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股份制经济酒店3996家,客房数为41.61万间,床位数为73.73万张,营业收入为234.84亿元,客房出租率为59.45%。【资料链接4-2】2012年全国星级饭店经营情况第三节 酒店集团

一、酒店集团概念

酒店集团是企业集团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两个以上满足客人相关需求的酒店构成。从国际经验来看,酒店集团表现为以产权为基础性的联结纽带,并能够在投融资、计划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品牌培育、人力资源等商业活动中保持密切联系,并能够为了集团的总体战略目标而协调行动的酒店联合体。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有国内酒店(集团)公司180家,管理酒店1299家。参照2004年《HOTEL》杂志公布的全球饭店以下300强排名,以下20家企业的管理规模已进入了全球300强: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国际集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江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元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莫泰连锁旅店有限公司、青岛海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航空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首旅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粤海国际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湖南华天、海航、中航、中旅、浙江世贸。

到2006年底,有37个国际酒店集团的60个酒店品牌进入中国,共管理502家酒店。

二、国际酒店集团

1982年香港半岛集团正式管理北京建国酒店,标志着国际酒店集团开始进入中国内地酒店市场。不久,一批国际酒店集团相继进入中国。假日集团于1984年管理北京丽都假日酒店后,五年内先后在国内拉萨、桂林、广州、厦门、大连、西安、成都、重庆等城市形成网络,成为当时管理酒店最多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的国际酒店集团的还有喜来登、希尔顿、雅高香格里拉、半岛、新世界、日航、华美达、凯悦、美丽华、太平洋、马尼拉等酒店管理集团。如果说,80年代进入我国的国际酒店集团对酒店的经营管理环境和盈利等情况缺乏了解,属于试探性拓展,到了90年代,尤其是中国入世后,国际酒店集团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明显加快。如作为世界500强跨国集团之一、国际酒店集团中的巨无霸——马里奥特集团于1997年进入中国,该集团通过实施以里兹·卡尔顿、万豪、万丽品牌为主的全品牌发展战略,它们很快就打开了中国市场,该集团在中国现已开业的酒店就有20多家。

2002年3月北京凯富酒店开业,标志着选择国际开始在中国落户。至此国际跨国酒店集团十巨头已全部登陆中国市场。据国际权威杂志HOTEL统计,全球跨国酒店集团十巨头依次为:圣达特、六洲、万豪、雅高、选择国际、希尔顿、最佳西方、喜达屋、卡尔逊、凯悦。其中在中国市场份额最大的是洲际酒店集团(原六洲)。

国际酒店集团在我国酒店行业的管理,大大提高了我国酒店业的国际化发展水平,使得酒店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办事、按国际惯例办事。目前在中国的国际酒店集团多达几十家,管理着数百家三星级以上的酒店。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

洲际酒店集团 万豪国际集团

雅高国际酒店 集团康年国际酒店集团

假日酒店集团 凯宾斯基酒店集团

希尔顿酒店集团 喜达屋酒店集团

喜来登酒店集团 豪生酒店管理集团

香格里拉酒店集团 最佳西方国际酒店集团

半岛酒店集团 海逸酒店集团

新世界国际酒店集团 罗顿国际酒店管理集团

日航集团 文华酒店管理集团

华美达酒店集团 高甑司马酒店集团

凯悦集团 粤海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马里奥特酒店集团 瑞迪森酒店集团

太平洋酒店集团 瑞雅集团

马尼拉酒店集团 王朝酒店集团

全日空集团 索梅丽亚酒店集团

三、中国酒店集团

在过去的若干年,在国际酒店业界,外国的知名酒店品牌有不少,而由于中国酒店业起步较晚,因而没有中国酒店品牌的立足之地。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展自己酒店管理公司的报告。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酒店业的逐步成熟壮大,我国酒店管理公司和集团从无到有,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一些酒店管理公司和集团在学习和借鉴国外酒店管理集体的基础上,开创我国酒店集团的品牌。如南京的金陵酒店在开业之初就选送管理人员外出学习,并将国外的管理模式与中国酒店的情况相结合,经过不懈努力,在国内创出了自己的品牌。在当时国内大型酒店引进外国酒店管理集团时,金陵酒店是唯一由中国人自己管理的酒店。金陵酒店采取了“先仿后创”的方法,成功创出了自己的品牌,在我国酒店业中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被誉为“金陵模式”。

目前我国酒店管理集团中发展较快的有首旅建国、金陵股份、岭南花园、香港中旅维景、浙江开元、如家、锦江之星等品牌。通过集团化建设加强饭店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一直都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基本指导方针,也是业界持续追求的梦想。以中国饭店业民族品牌20强为例,2006年年底所管理的饭店总数和房间总数分别为567家和143773间,较2005年同期分别增长了16%和11.6%。

这些国际、国内酒店集团主要采取的管理形式有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租赁经营管理、受聘管理、指导经营管理、出售特许经营管理权等形式的管理。【资料链接4-3】

2006中国饭店业民族品牌20强

1.锦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北京首旅建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粤海国际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4.河南中州国际集团管理有限公司

5.南京金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6.上海海航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7.岭南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8.开元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9.浙江世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东方嘉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1.北京泰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2.湖南华天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3.凯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4.中旅饭店总公司

15.安徽古井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北京天伦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17.北京国宾友谊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8.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

19.国航空集团旅业有限公司

20.青岛海天酒店管理集团

2006中国饭店业国际品牌10强

1.洲际酒店集团

2.香格里拉酒店集团

3.上海豪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万豪国际集团

5.喜达屋酒店与度假村集团

6.法国雅高国际酒店集团

7.康年国际酒店集团

8.美国最佳西方国际集团

9.希尔顿国际亚太有限公司

10.香港中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06中国经济型酒店品牌先锋

1.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

2.如家和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3.上海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4.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中江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6.天津雅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7.浙江新宇之星宾馆有限公司

四、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这样的酒店由酒店管理集团直接投资并进行管理,其酒店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均属于管理集团,酒店的总经理由管理集团委派,在经营上接受管理集团的直接领导和控制,管理集团的收入来源于酒店的盈利。这些酒店的名称通常在本酒店管理集团的前面加上当地的地名,如桂林假日酒店、北京香格里拉酒店等。

五、租赁经营管理

这样的酒店是由酒店管理集团与酒店建筑的所有者通过订立合同,向酒店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酒店的经营管理活动完全由酒店管理集团负责。

租赁费用有两种结算方式:一是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另一种方式是按照实际盈亏分成支付。前一种方式由管理集团承担风险,后种方式由管理集团和酒店的所有者共同承担风险。这样的酒店通常是地名加上酒店管理集团的名称。

六、受聘管理

采取这种方式,管理集团无须对酒店的固定资产进行投资,甚至连酒店的经营财务风险也无须承担。它只是从事连锁酒店的经营管理,收取经营管理费。

经营管理费的收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所管理酒店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某一绝对额收取;另一种方式是按照酒店的盈利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如希尔顿酒店管理集团与上海华亭宾馆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规定:在除去固定费用及税收之后,希尔顿酒店管理集团收取年收入的5%及经营毛利的10%。还有的国际酒店管理集团在中国采取的方式是:由酒店管理集团提供资金周转并受聘进行管理酒店,收取每年经营毛利的1/3。

这样的酒店所有权属原所有者,酒店经营权属管理集团,在国内酒店的名称不变,但在国际市场除原酒店的名称外,需有使用地名称和管理集团的名称。华亭宾馆与希尔顿酒店管理集团的合同书上写着:在合同有效期内,无论何时,宾馆的中文名称应为上海华亭宾馆,英文的名称应为Hua Ting Hilton Hotel-Shanghai。

七、指导经营管理

采用这种形式的管理集团主要承担指导经营管理的任务,无需对经营管理进行资金投资。这种指导经营管理一般提供对开业前的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对开业后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为加入管理集团的酒店提供联号的名称和商标使用权;通过联号预订系统招揽客人等。酒店的经营管理由酒店的所有者负责,指导经营管理的费用根据酒店按加入连锁的时间长短来支付,这样的酒店仍使用自己的名称。

八、出售特许经营管理权

出售特许经营管理权的方式是酒店管理集团出售其商标和订房系统的利益给其他酒店,集团的收入来自出售经营许可证的酬金。这样的酒店名称是地名加上管理集团的名称。【资料链接4-4】中国旅游集团20强排名(2009年)思考题

1.设立旅游酒店要通过哪些部门审批?

2.什么是国有经济酒店?

3.什么是集体经济酒店?

4.什么是外商经济酒店?

5.什么是港澳台投资经济酒店?

6.什么是股份制经济酒店?

7.什么是联营经济酒店?

8.什么是私营经济酒店?

9.中外合资经营酒店、中外合作经营酒店和外资酒店有何区别?第五章 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制度案例导入重庆希尔顿酒店被取消五星级旅游饭店的资格2010年7月6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2010年第2号),决定取消重庆希尔顿酒店五星级旅游饭店的资格。公告全文如下:重庆希尔顿酒店因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15天。该酒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国旅游星级饭店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03)中第7.6.4d和8.1.4条款的规定,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决定,取消重庆希尔顿酒店五星级旅游饭店的资格。思考:该酒店为何被取消五星级旅游饭店的资格呢?特此公告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第一节 饭店星级评定概述

我国酒店的星级评定制度是实现酒店管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举措。酒店星级的出现是国际酒店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由于二战以后世界进入了相对和平时期,旅游业和酒店业得到迅速发展,很多国家都制定了适合本国情况的星级标准或等级标准。

改革开放前,我国旅游酒店没有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总体管理水平低下落后。当时我国酒店的设计、建设和改造中存在着标准不明的问题。我国酒店业要发展,迫切需要一个酒店的等级标准。为了使我国酒店业的经营管理与国际水平靠拢,1986年国家旅游局决定把评定酒店星级列为工作重点。1987年国家旅游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认真研究并借鉴国际上15个国家,尤其是亚太地区的酒店星级标准,征求了香港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取得世界旅游组织的支持并派来了专家、顾问,拟订了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的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并送国家标准局、国务院法制局及世界旅游组织征求意见。经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审阅同意后,国家旅游局于1988年8月22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同时下发了《关于对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按五星制评定星级的通知》。国家旅游局与广东省旅游局、广州市旅游局从1988年起开始在广州市进行酒店星级评定试点工作,1989年5月25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发布新闻,公布了首批一至四星级饭店22家。从此,我国的旅游酒店管理纳入了符合国际酒店等级标准的法制轨道。

1993年,国家旅游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参照采用国际官方旅行组织协会的《旅馆等级标准》,按照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重新修订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星级评定标准。1993年9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式批准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编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308—93。经过几年的实践与修改,国家旅游局于1997年10月16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了修改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199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编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308—97。随着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旅游酒店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市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其自身按不同客源类型和消费层次所作市场定位和分工也趋于细化。为促进旅游酒店业的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使之既符合本国实际又与国际发展趋势保持一致,2010年国家标准委发布了经重新修改过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 14308—2010。该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与老的标准相比有了以下主要的变化:(1)用“旅游饭店”取代了“旅游涉外饭店”。(2)按国际惯例明确了旅游饭店的定义。(3)规定了旅游饭店使用星级的有效期为五年,取消了星级终身制,增加了预备星级饭店。(4)明确了星级评定的规程,增加了某些特色突出或极其个性化的饭店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的内容。(5)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增设了“白金五星级”饭店。《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旅游酒店,包括宾馆、酒店、度假村等的星级划分及评定。旅游酒店用星级和颜色表示旅游酒店的等级。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旅游酒店的档次越高。预备星级作为星级的补充,其等级与星级相同。

星级酒店的等级标准以镀金五角星为符号,星越多等级越高。酒店星级的高低标志着酒店的设计、建筑、装饰、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服务水平和所住店客人的满意程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后的旅游酒店,都可申请参加星级评定,经星级评定机构评定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的星级及其标志使用权。开业不足一年的酒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全国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酒店的星级评定,并具体负责评定全国四星级、五星级(含白金五星级)旅游酒店。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星级评定机构,在国家旅游星级评定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旅游酒店的星级评定工作,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一、二星级旅游酒店的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三星级旅游酒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机构确认,并负责向国家旅游酒店星级评定机构推荐四、五星(含白金五星)级旅游酒店。

实行酒店星级评定制度,是我国酒店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酒店业已经走向全面成熟,跨入了国际现代化管理的新阶段。酒店星级评定是国际酒店业通行的惯例,星级制度是国际旅游业中通用的语言。酒店星级标准的实施,使我国旅游酒店业成为率先与国际规范接轨的行业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资料链接5-1】世界部分国家饭店分级制度表第二节 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

2009年8月31日起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进行了调整。

一、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一)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职能、组成人员和办事机构

1.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职能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全国星评委”)是执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的最高机构,负责全国星评工作,授权地方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实施监管;聘任国家级星评员,监管星评员的工作;组织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批准五星级饭店的命名,并对五星级饭店实施复核。

2.“全国星评委”的组成人员“全国星评委”由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领导、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领导、政策法规司领导、监察局领导、中国旅游协会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相关负责人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组成。

3.“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全国星评委”办公室为“全国星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二)“全国星评委”的职责和权限(1)根据我国饭店业发展情况,可对现行星评标准进行修改、补充。(2)制定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检查细则。(3)授权和督导地方星级评定机构的星级评定工作。(4)对地方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5)实施或组织实施对五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和复核工作。(6)统一制作和发放星级饭店的标牌和证书。(7)制定星评员的聘任条件和办法,监管其工作,直接聘任国家级星评员。(8)负责国家级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组建和办事机构(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组建和办事机构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组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省级星评委”)的组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别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星评委”备案后,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和“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星评工作。

2.“省级星评委”的组成人员“省级星评委”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3.“省级星评委”的办事机构“省级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二)“省级星评委”的职责和权限“省级星评委”依照“全国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全国星评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保证质量。(2)督导本省内各级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3)对本省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及下一级星评机构违反规定所评定的结果拥有否决权。(4)实施或组织实施本省四星级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5)根据“全国星评委”的授权推荐本省五星级饭店。(6)聘任省级星评员。(7)负责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星评员的培训工作。

三、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一)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组建与办事机构

1.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的组建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简称“地区星评委”)的组建在“省级星评委”的指导下,参照“省级星评委”的模式,分别成立“××市(地区、州、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

2.“地区星评委”的组成人员“地区星评委”的组成人员可由地方旅游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旅游饭店协会负责人等组成。

3.“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地区星评委”的办事机构可设在当地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或旅游饭店协会。(二)“地区星评委”的工作“地区星评委”依照“省级星评委”的授权开展以下工作:(1)贯彻执行“国家星评委”和“省级星评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督导本地区星级评定机构的工作。(3)实施或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4)根据授权向上级星评委推荐本地区四、五星级饭店。【资料链接5-2】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组成及办事机构主任委员:中国旅游协会会长副主任委员:中国旅游协会主管、分管副会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委员: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司长、分管副司长、政策法规司司长、监察局局长、中国旅游协会秘书长、中国旅游协会分管副秘书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中国旅游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国旅游协会分管副秘书长、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办事机构: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为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秘书长兼任。第三节 星级饭店的划分条件

一、一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1)建筑物结构完好,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2)应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3)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应至少用规范的中文及第二种文字同时表示,导向系统的设置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5566.8和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9的规定。(4)应有至少15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5)员工应具备基本礼仪礼节,穿着整齐清洁,可用普通话提供服务,效率较高。(6)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7)应有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8)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节能减排方案,并付诸实施。

2.设施(1)设总服务台,并提供客房价目表及城市所在地的旅游交通图等相关资料。(2)客房内应有卫生间或提供方便宾客使用的公共卫生间,客房卫生间及公共卫生间均采取必要防滑措施。(3)应24小时供应冷水,每日固定时段供应热水,并有明确提示。(4)客房内应有清洁舒适的床和配套家具。(5)客房照明充足,有遮光效果较好的窗帘。(6)客房内应备有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7)客房门安全有效,门锁应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8)公共区域应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9)应有公共电话。(10)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3.服务(1)应至少18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账服务。(2)晚间应有安保人员驻店值班。(3)应提供贵重物品保管及小件行李寄存服务。(4)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5)客房内应提供热饮用水。(6)应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

二、二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1)建筑物结构良好,功能布局基本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2)应有适应所在地气候的采暖、制冷设备,各区域通风良好。(3)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应至少用规范的中文及第二种语言文字同时表示,导向系统的设置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5566.8和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9的规定。(4)应有至少2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5)应提供回车线或停车场,5层以上(含5层)的楼房有客用电梯。(6)员工应具备基本礼仪礼节,穿着整齐清洁,可用普通话提供服务,效率较高。(7)设施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8)应有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预案。(9)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节能减排方案,并付诸实施。

2.设施(1)应有与饭店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位置合理,提供客房价目表及城市所在地的旅游交通图、旅游介绍等相关资料。(2)应有就餐区域,提供桌、椅等配套设施,照明充足,通风良好。(3)客房内应有清洁舒适的床,以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4)至少50%的客房内应有卫生间,或每一楼层提供数量充足、男女分设、方便使用的公共盥洗间。客房卫生间及公共盥洗间均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5)应24小时供应冷水,至少12小时供应热水。(6)客房应有适当装修,照明充足,有遮光效果较好的窗帘。有防噪声及隔音措施。(7)客房内应配备电话、彩色电视机等设施,且使用效果良好。(8)设有两种以上规格的电源插座。(9)客房内应备有服务指南、住宿须知等资料。(10)客房门安全有效,门锁应为暗锁,有防盗装置,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11)公共区域应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12)应有公用电话。(13)应有应急照明设施。(14)公共区域应有适当装修,墙面整洁、光线充足。紧急出口标志清楚,位置合理,无障碍物。(15)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应有残疾人出入坡道。

3.服务(1)应有管理或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2)应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等服务。(3)应提供贵重物品保管及小件行李寄存服务。(4)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整理一次,隔日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并做到每客必换。(5)客房内应提供热饮用水。(6)应提供早餐服务。(7)应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

1.一般要求(1)应有较高标准的建筑物结构,功能布局较为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2)应有空调设施,各区域通风良好,温、湿度适宜。(3)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应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导向标志清晰、实用、美观,导向系统的设置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5566.8和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9的规定。(4)应有计算机管理系统。(5)应有至少3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应有单人间、套房等不同规格的房间配置。(6)应提供回车线,并有一定泊位数量的停车场。4层(含4层)以上的建筑物有足够的客用电梯。(7)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安全、整洁、卫生和有效。(8)员工应着工装,训练有素,用普通话提供服务。前台员工具备基本外语会话能力。(9)应有突发事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公共卫生和伤亡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处置的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10)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节能减排方案,并付诸实施。(11)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

2.设施(1)应有与接待规模相适应的前厅和总服务台,装修美观。提供饭店服务项目资料、客房价目等信息,提供所在地旅游交通、旅游资源、主要交通工具时刻等资料,提供相关的报刊。(2)客房装修良好、美观,应有软垫床、梳妆台或写字台、衣橱及衣架、坐椅,或简易沙发、床头柜及行李架等配套家具。电器开关方便宾客使用。(3)客房内满铺地毯、木地板或其他较高档材料。(4)客房内应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或淋浴间。采取有效的防滑、防溅水措施,通风良好。采用较高级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色调柔和,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有良好的排风设施,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不间断电源插座。24小时供应冷、热水。(5)客房门安全有效,应设门窥镜及防盗装置,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6)客房内应有遮光和防噪声措施。(7)客房内应配备电话、彩色电视机,且使用效果良好。(8)应有两种以上规格的电源插座,位置方便宾客使用,可提供插座转换器。(9)客房内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备有服务指南、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等,可提供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书和报刊。(10)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被芯、被套及床衬垫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衣、浴巾、毛巾等)材质良好、柔软舒适。(11)客房内应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有使用说明。(12)客房内应备有擦鞋用具。(13)应有与饭店规模相适应的独立餐厅.配有符合卫生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厨房。(14)公共区域应设宾客休息场所。(15)应有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卫生间。(16)应有公共电话。(17)应有应急供电设施和应急照明设施。(18)走廊地面应满铺地毯或与整体氛围相协调的其他材料,墙面整洁,有适当装修,光线充足。紧急出口标志清楚,位置合理,无障碍物。(19)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应有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

3.服务(1)应有管理及安保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2)应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结账和留言服务。提供总账单结账服务、信用卡结算服务。应提供客房预订服务。(3)应设门卫应接及行李服务人员,有专用行李车,应宾客要求提供行李服务。应提供贵重物品保管及小件行李寄存服务,并专设寄存处。(4)应为宾客办理传真、复印、打字、国际长途电话等商务服务,并代发信件。(5)应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6)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日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客用品补充齐全。(7)提供留言和叫醒服务。可应宾客要求提供洗衣服务。(8)客房内应24小时提供热饮用水,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9)应提供早、中、晚餐服务。(10)应提供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宴会或会议服务。(11)应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四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

1.饭店总体要求(1)建筑物外观和建筑结构有特色。饭店空间布局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2)内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工艺精致,整体氛围协调。(3)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应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导向标志清晰、实用、美观,导向系统的设置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5566.8和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9的规定。(4)应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通风良好。(5)应有运行有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主要营业区域均有终端,有效提供服务。(6)应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适宜,音质良好。(7)设施设备应维护保养良好,无噪声,安全完好、整洁、卫生和有效。(8)应具备健全的管理规范、服务规范与操作标准。(9)员工应着工装,体现岗位特色。(10)员工训练有素,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可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11)应有突发事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公共卫生和伤亡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处置的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12)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节能减排方案,并付诸实施。(13)应有系统的员工培训规划和制度,有员工培训设施。

2.前厅(1)区位功能划分合理。(2)整体装修精致,有整体风格、色调协调、光线充足。(3)总服务台,位置合理,接待人员应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服务。并能提供留言、总账单结账、国内和国际信用卡结算及外币兑换等服务。(4)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5)应提供饭店基本情况、客房价目等信息,提供所在地旅游资源、当地旅游交通及全国旅游交通信息,并在总台能提供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报刊。(6)在非经营区应设宾客休息场所。(7)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应有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8)应24小时接受包括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渠道的客房预订。(9)应有门卫应接服务人员,18小时迎送宾客。(10)应有专职行李员,配有专用行李车,18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服务。(11)应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12)应有相关人员处理宾客关系。(13)应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3.客房(1)应有至少4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2(2)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应不小于20m。(3)应有标准间(大床房、双床房),有两种以上规格的套房(包括至少3个开间的豪华套房),套房布局合理。(4)装修高档。应有舒适的软垫床,配有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坐椅,或沙发、床头柜、全身镜、行李架等家具,布局合理。所有电器开关方便宾客使用。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级材料。采用区域照明,且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5)客房门能自动闭合,应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6)客房内应有装修良好的卫生间。有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有浴缸或淋浴间,配有浴帘或其他防溅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高档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有良好的低噪声排风设施,温、湿度与客房适宜。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志清晰。所有设施设备均方便宾客使用。(7)客房内应有饭店专用电话机,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8)应有彩色电视机,画面和音质良好。播放频道不少于16个,备有频道目录。(9)应有防噪声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10)应有内窗帘及外层遮光窗帘,遮光效果良好。(11)应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应有两个以上供宾客使用的插位,位置合理,并可提供插座转换器。(12)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配有服务指南、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资源信息和旅游交通图等。可提供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书和报刊。(13)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被芯、被套及床衬垫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较好、柔软舒适。(14)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日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宾客要求随时进房清理。(15)应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备有使用说明,使用方便。(16)应提供开夜床服务,放置晚安致意品。(17)应提供客房微型酒吧服务,至少50%的房间配备小冰箱,提供适量酒和饮料,并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提供冷热饮用水,可应宾客要求提供冰块。(18)应提供客衣干洗、湿洗、熨烫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宾客。可提供加急服务。(19)应18小时提供送餐服务。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20)应提供留言及叫醒服务。(21)应提供宾客在房间会客服务,可应宾客要求及时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22)客房内应备有擦鞋用具,并提供擦鞋服务。

4.餐厅及吧室(1)应有布局合理、装饰设计格调一致的中餐厅。(2)应有位置合理、格调优雅的咖啡厅(或简易西餐厅)。提供品质较高的自助早餐。(3)应有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提供宴会服务。(4)应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5)餐具应按中外习惯成套配置,无破损,光洁、卫生。(6)菜单及饮品单应装帧精致、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

5.厨房(1)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非餐饮公共区域交叉。(2)厨房与餐厅之间,采取有效的隔音、隔热和隔气味措施。进出门自动闭合。(3)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4)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和二次更衣设施。(5)粗加工间与其他操作间隔离,各操作间温度适宜,冷气供给充足。(6)应有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生熟食品及半成食品分柜置放,有干货仓库。(7)洗碗间位置合理,配有洗碗和消毒设施。(8)应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排污设施(地槽、抽油烟机和排风口等)保持清洁通畅。(9)采取有效的消杀蚊蝇、蟑螂等虫害措施。(10)应有食品留样送检机制。

6.会议和康体设施(1)应有至少两种规格的会议设施,配备相应设施并提供专业服务。(2)应有康体设施,布局合理,提供相应的服务。

7.公共区域(1)饭店室外环境整洁美观。(2)饭店后台设施完备、导向清晰、维护良好。(3)应有回车线,并有足够泊位的停车场。提供相应的服务。(4)3层以上(含3层)建筑物应有数量充足的高质量客用电梯,轿厢装修高雅。配有服务电梯。(5)主要公共区域应有男女分设的间隔式公共卫生间,环境良好。(6)应有商品部,出售旅行日常用品、旅游纪念品等。(7)应有商务中心,可提供传真、复印、国际长途电话、打字等服务,有可供宾客使用的电脑,并可提供代发信件、手机充电等服务。(8)提供或代办市内观光服务。(9)应有公用电话。(10)应有应急照明设施和有应急供电系统。(11)主要公共区域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12)走廊及电梯厅地面应满铺地毯或其他高档材料,墙面整洁,有装修装饰,温度适宜、通风良好、光线适宜。紧急出口标志清楚醒目,位置合理,无障碍物。有符合规范的逃生通道、安全避难场所。(13)应有必要的员工生活和活动设施。

五、五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

1.总体要求(1)建筑物外观和建筑结构应具有鲜明的豪华饭店的品质。饭店空间布局合理,方便宾客在饭店内活动。(2)内外装修应采用高档材料,符合环保要求,工艺精致,整体氛围协调,风格突出。(3)各种指示用和服务用文字应至少用规范的中英文同时表示。导向标志清晰、实用、美观,导向系统的设置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5566.8和GB/T 10001.1、GB/T 10001.2、GB/T 10001.4、GB/T 10001.9的规定。(4)应有中央空调(别墅式度假饭店除外),各区域空气质量良好。(5)应有运行有效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前后台联网,有饭店独立的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主页,并能够提供网络预订服务。(6)应有公共音响转播系统。背景音乐曲目、音量与所在区域和时间段相适应,音质良好。(7)设施设备应维护保养良好,无噪声,安全完好、整洁、卫生和有效。(8)应具备健全的管理规范、服务规范与操作标准。(9)员工应着工装,工装专业设计、材质良好、做工精致。(10)员工训练有素,能用普通话和英语提供服务,必要时可用第二种外国语提供服务。(11)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节能减排方案,并付诸实施。(12)应有突发事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饭店建筑物和设备设施事故、公共卫生和伤亡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处置的应急预案,有年度实施计划,并定期演练。(13)应有系统的员工培训规划和制度,应有专门的教材、专职培训师及专用员工培训教室。

2.前厅(1)功能划分合理,空间效果良好。(2)装饰设计有整体风格,色调协调,光线充足,整体视觉效果和谐。(3)总服务台位置合理,接待人员应24小时提供接待、问询和结账等服务。并能提供留言、总账单结账、国内和国际信用卡结算、外币兑换等服务。(4)应专设行李寄存处,配有饭店与宾客同时开启的贵重物品保险箱;保险箱位置安全、隐蔽,能够保护宾客的隐私。(5)应提供饭店基本情况、客房价目等信息,提供所在地旅游资源、当地旅游交通及全国旅游交通的信息,并在总台能提供中英文所在地交通图、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报刊。(6)在非经营区应设宾客休息场所。(7)门厅及主要公共区域应有符合标准的残疾人出入坡道,配备轮椅,有残疾人专用卫生间或厕位,为残障人士提供必要的服务。(8)应24小时接受包括电话、传真或网络等渠道的客房预订。(9)应有专职的门卫应接服务人员,18小时迎送宾客。(10)应有专职行李员,配有专用行李车,24小时提供行李服务.提供小件行李寄存服务。(11)应提供代客预订和安排出租汽车服务。(12)应有专职人员处理宾客关系,18小时在岗服务。(13)应提供礼宾服务。(14)应有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3.客房(1)应有至少50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2(2)70%客房的面积(不含卫生间和门廊)应不小于20m。(3)应有标准间(大床房、双床房)、残疾人客房,两种以上规格的套房(包括至少4个开间的豪华套房),套房布局合理。(4)装修豪华,具有良好的整体氛围。应有舒适的床垫及配套用品。写字台、衣橱及衣架、茶几、坐椅或沙发、床头柜等家具配套齐全、布置合理、使用便利。所有电器开关方便宾客使用。室内满铺高级地毯,或用优质木地板或其他高档材料装饰。采用区域照明,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5)客房门能自动闭合,应有门窥镜、门铃及防盗装置。客房内应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6)客房内应有装修精致的卫生间。有高级抽水恭桶、梳妆台(配备面盆、梳妆镜和必要的盥洗用品)、浴缸,并带淋浴喷头(另有单独淋浴间的可以不带淋浴喷头),配有浴帘或其他有效的防溅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采用豪华建筑材料装修地面、墙面和天花板,色调高雅柔和。采用分区照明且目的物照明效果良好。有良好的无明显噪声的排风设施,温、湿度与客房无明显差异。有110/220V不间断电源插座、电话副机。配有吹风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水龙头冷热标志清晰。所有设施设备均方便宾客使用。(7)客房内应有饭店专用电话机,使用方便。可以直接拨通或使用预付费电信卡拨打国际、国内长途电话,并备有电话使用说明和所在地主要电话指南。(8)应有彩色电视机,画面和音质优良。播放频道不少于24个,频道顺序有编辑,备有频道目录。(9)应有背景音乐,音质良好,曲目适宜,音量可调。(10)应有防噪声及隔音措施,效果良好。(11)应有纱帘及遮光窗帘,遮光效果良好。(12)应有至少两种规格的电源插座,电源插座应有两个以上供宾客使用的插位,位置方便宾客使用,并可提供插座转换器。(13)应有与本星级相适应的文具用品。配有服务指南、住宿须知、所在地旅游景点介绍和旅游交通图等。提供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报刊。(14)床上用棉织品(床单、枕芯、枕套、被芯、被套及床衬垫等)及卫生间针织用品(浴巾、浴衣、毛巾等)材质高档、工艺讲究、柔软舒适。可应宾客要求提供多种规格的枕头。(15)客房、卫生间应每天全面清理一次,每日或应宾客要求更换床单、被套及枕套,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并应宾客要求随时进房清理。(16)应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并备有使用说明,使用方便。(17)应提供开夜床服务,夜床服务效果良好。(18)应提供客房微型酒吧(包括小冰箱)服务,配置适量与住店宾客相适应的酒和饮料,备有饮用器具和价目单。免费提供茶叶或咖啡。提供冷热饮用水,可应宾客要求提供冰块。(19)应提供客衣干洗、湿洗、熨烫服务,可在24小时内交还宾客,可提供加急服务。(20)应24小时提供送餐服务。有送餐菜单和饮料单,送餐菜式品种不少于8种,饮料品种不少于4种,甜食品种不少于4种,有可挂置门外的送餐牌,送餐车应有保温设备。(21)应提供自动和人工叫醒、留言及语音信箱服务,服务效果良好。(22)应提供宾客在房间会客服务,应宾客的要求及时提供加椅和茶水服务。(23)客房内应备有擦鞋用具,并提供擦鞋服务。

4.餐厅及吧室(1)各餐厅布局合理、环境优雅、空气清新,不串味,温度适宜。(2)应有装饰豪华、氛围浓郁的中餐厅。(3)应有装饰豪华、格调高雅的西餐厅(或外国特色餐厅)或风格独特的风味餐厅,均配有专门厨房。(4)应有位置合理、独具特色、格调高雅的咖啡厅,提供品质良好的自助早餐、西式正餐。咖啡厅(或有一餐厅)营业时间不少于18小时。(5)应有3个以上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提供宴会服务,效果良好。(6)应有专门的酒吧或茶室。(7)餐具应按中外习惯成套配置,材质高档,工艺精致,有特色,无破损磨痕,光洁、卫生。(8)菜单及饮品单应装帧精美、完整清洁,出菜率不低于90%。

5.厨房(1)位置合理、布局科学,传菜路线不与非餐饮公共区域交叉。(2)厨房与餐厅之间,采取有效的隔音、隔热和隔味的措施。进出门分开并能自动闭合。(3)墙面满铺瓷砖,用防滑材料满铺地面,有地槽。(4)冷菜间、面点间独立分隔,有足够的冷气设备。冷菜间内有空气消毒设施。(5)冷菜间有二次更衣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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