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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4 23:5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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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晶晶 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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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演变

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演变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演变作者:周晶晶[著]排版:HMM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10-01ISBN:9787520113199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

周晶晶博士的学位论文即将出版,这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作为她本科的老师、硕士阶段以及博士阶段的指导老师,看到她通过九年的不懈努力,在社会学的专业训练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她热爱社会学专业,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对新事物具有很强的敏感性与探索精神。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她能够深入基层进行扎实的社会调查,获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并能在分析经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思考,提出自己的见解。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出版,既是对过去学习的一个阶段性总结,也为在高校从事学术研究铺下坚实基石。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国家力量逐渐从农村退出。但随着征地等事件的发生,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30多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构成了基层农村政治社会的新动态。而作者也正是以征地事件为案例,探究具体情境下的农村政治生态。具体而言,本书在动态权力研究的视角下,探讨了宏观政策改变背景下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问题。其选题贴近社会现实,揭示农村权力的真实运行状况。从研究方法来看,该研究是个案研究,以深度访谈法为主进行资料收集工作,其经验研究过程较为扎实。就学科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来看,梳理了治理精英、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理论,理论脉络清晰。

本书从动态权力分析视角,以桥村的征地事件为例,探讨了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农村权力关系结构的变化,并进一步揭示了这种农村权力结构变化所反映的农村微观治理过程的改变。该现象的发现构成了本书的研究贡献。此外,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作者试图脱离具体个案,尝试性探究宏观规则的改变如何引发农村微观治理的变化。此外,在当前的大部分乡村治理研究中,直接将基层政府放在了管理甚至统治的地位,认为基层政府是“强势者”,而农民则是“弱势者”,农民要通过维权方式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但是在本书的案例中,由于宏观政策的调整,构建了一种权力主体协商性的策略互动环境,基层政府在权力行使中自由余地的克制与约束伴随着农民自由余地的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基层政府采取的新征地方案赢得了民心,同时农民群体也通过新的规则而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也就是说,虽然在征地事件中,双方在自由余地的拥有上有所变化,但这种变化使得双方的权力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增长,基层政府赢得了权威性资源,而农民群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地位也提高了,一种更为多元化的参与以及协商程度更高的上下互动治理模式正在农村逐步展现。

当然,其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于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以及微观治理的学术性阐释还有待加强,有些结论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理论提升等。我希望本书不是作者对于农村微观治理探讨的最终成果,而是作为下一步更为深入研究的基础,继续研究下去,通过征地事件来为我们管窥我国的农村社会治理提供一个独特、有效的研究视角。朱力2017年3月15日于南京大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研究背景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农”“尚农”“以农为本”的传统思想,农村社会不仅拥有中国社会的基本形态和特征,也对社会变迁过程产生了显著影响。社会科学学者始终将农村作为中国社会转型研究的重点对象,很多相关理论都在对农村研究的过程中形成(Lin,1995;Nee,1989;Oi,1999;Peng,2004;Walder,1995)。近年来,农村政治研究逐渐成为乡村研究领域的热点。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国家逐渐从农村退出。但随着征地拆迁等事件的发生,国家权力在乡村的日益深入与30多年村落社区自治权的迅速成长造成了空前复杂的权力互动,构成了基层农村政治社会的新动态。而本书也正是以征地事件为案例,探究具体情境下的农村政治生态。

随着农业税取消、生育政策松动等一系列政策调整,曾经农村社会生活的重头戏“收税”“征粮”以及“计划生育治理”逐渐失去了舞台。进入21世纪之后,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在农村尤其是城乡接合部,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和开发。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城镇常住人口7711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00万人,乡村常住人口60346万人,减少1520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6.1%。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央城镇化会议上指出城镇发展是推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也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关键所在。城镇化水平提升1个百分点将会带动农村地区1300万人走向城镇,同时实现7亿元的消费提升并带动投资。未来10年,城镇化将要让至少1亿农民进城。[1]

伴随着城镇化的浪潮,征地已经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生活必须经历的事件,并深刻重塑了农村的经济、社会与政治生活。2001年至2013年,《社会学》(人大复印资料)所有刊物上转载的文章和索引中有关征地和失地农民的文章多达49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里以“征地”为主题词的文章从2003年开始到2015年每年都在1000篇以上。不可否认的是,城镇化的加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增长是土地征收带来的积极效应,近年来我国整体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土地征收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由于征地强制性的特点,再加上补偿费种不齐全、补偿费测算不科学以及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征地矛盾越发凸显,这也是现阶段媒体报道以及相关学者研究的聚焦点。

虽然对于征地中矛盾、冲突的关注反映了一部分社会事实,但具有暴力性质的征地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是个案,并不是所有征地都存在激烈的矛盾、冲突或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相对发达的地区。一方面,国家通过不断完善征地政策,比如提高补偿标准和完善程序等,进一步规范了基层政府的征地行为。无论是常规性的土地管理还是临时性的检查工作都对基层干部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暴力征地的发生率。而在相对发达地区,由于征地的数量巨大,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该地区政府的征地行为相较于欠发达地区,更为规范。另一方面,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被征地农民长期以来的非农化收入水平较高,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较低,因此可预期到的被征地后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受到的影响小,这在客观上提升了农民被征地意愿和被征地后的预期(王伟林等,2009),也就是说,大部分农民希望被征地,即使有所拖延也是基于对地价或者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不满,但这种拖延不足以引发征地冲突或者暴力事件。那么,除了暴力、冲突之外,征地事件还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什么更为深刻的影响呢?第二节研究问题

下面的三段材料充分展现了上文的问题,这三段材料都来自本书[2]的田野调查,分别涉及土地整理过程中三洲街道与桥村的分工,村民小组长的作用以及农民的角色。材料一:

三洲街道付主任:“现在我们街道的主要精力并没有放在征地上,征地还是以村里为主……搞了‘八项规定’之后,现在很敏感的,我们没有相关的经费,没有这些钱怎么去做工作?都要依靠村里。你比如说2.5产业园这个工作下来了之后,作为一个村,在这段时间必须要以征地工作为重心,全身心投入,其他条口的工作都是次要的,但是也要完成,只是完成得好与不好的问题,但是这项征地工作绝对不能含糊。”(访谈,SZJDFZR20151215)材料二:

桥村王村长:“在征地中,村民小组长格外重要,因为三洲街道的征地方案变了,之前只要村民小组长签字就行了,但这次需要每家每户签字,签字率还必须达到80%,这种情况下,必须要发动村民小组长来助‘一臂之力’……如果村民小组长不仅自己不签,还在外面胡说八道,那就很难办了,这样的村民小组也会成为‘困难组’。”(访谈,QCWCZ20150306)材料三:

23组队委季银城:“之前海陵大桥拆迁的时候,也没有这个说法吗?也没有说签字人数要达到80%吗?当时只要队长、队委签字就行了,偏偏这次搞得这么复杂,还不是现在搞‘群众路线’?反正我是不签。我有不签字的权力,我只要不签,我跟已经签字的比,我就更有权!”(访谈,JYC20150704)

材料一展现了街道干部将征地任务交给村干部执行,并且相较于日常工作,更强调村干部组织目标的完成。在分配征地任务的同时,三洲街道对桥村的管理和控制也随着征地任务下移了,相较于征地“发包”之前,村一级与三洲街道的联系更为紧密,自由空间也更少。大部分学者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之后,国家权力逐渐在农村弱化(孙立平,2004;宿胜军,1997),村干部国家代理人的角色相比于家庭代表和守望者的角色来说占据的比例较低,同时后两者所占的比例逐渐提高(杨善华,2000)。虽然这类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基层政府与村一级在日常村务中的权力关系,但却无法解释材料中所反映的社会事实。在材料中,村干部成为征地任务的执行者,而街道与村干部之间的联系不仅没有变弱,反而因为征地事件变得更为紧密。那么,为什么在基层自治组织中,街道与村干部的关系反而更为紧密呢?

材料二反映了村干部对于村民小组长的重视,王村长认为,征地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要“搞定”村民小组长,只有在尽量说服村民小组长的情况下,村干部才能够行动。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研究者很少关注村民小组,即使有学者提到了村民小组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政治组织的作用,也大都认为其资源有限。大多数村民小组长形同虚设,村民小组也缺乏管理,在很多情况下,甚至村干部会直接接手村民小组的工作(于建嵘,2002;常利民,2009)。与这类研究相反的是,在这次征地过程中,村民小组长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村干部无法“绕开”村民小组长,直接推进征地。那么,在这次土地整理项目中,为什么村民小组长会发挥如此大的作用呢?

在材料三中,相较于大多数研究所强调的农民“弱势”的处境,季银城的处境似乎不太一样。当前的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农民在征地中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着眼点也在农民的维权上,由于政府并没有给予农民合理的土地补偿,农民只能被动反抗(朱力等,2014)。这类对被征地农民“维权抗争”的论述,虽然反映了一部分地区的社会事实,但又该如何解释材料三中的情况呢?在季银城拒绝签字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并没有逼迫其签字,也就是说,农民拥有了拒绝签字的权力。而签字率80%的规定,也使得农民的知情权、告知权得到了提高。那么,为什么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权力反而增长了呢?

综上所述,当前学者对于农村权力关系、权力主体以及征地事件中利益主体互动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这些解释仍然具有一定的不足。正如材料中所揭示的,在基层自治组织中,街道与村干部的关系反而更为紧密;在征地中,村民小组长发挥重要作用;而农民的权力不降反增。结合材料与当前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街道干部与村干部之间的权力关系、村干部与村民小组长之间的权力关系、基层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与常态化的权力关系相比,都发生了变化。那么,这种变化会对农村的政治生态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通过上述几则材料,我们还可以发现,除了材料中所分别展现的不同权力主体在征地过程中的具体互动之外,这三则材料还共同突出了十八大以来政策环境的变化对权力主体行动的影响。材料一展现了“八项规定”对征地任务分配的影响;材料二则体现了具体征地操作规则的改变给村干部与村民小组长的互动带来的变化;而材料三也表现了农民对“群众路线”教育所引发的一些变化的猜测。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书提出这样的研究问题:①政策环境的变化对于农村权力结构有何种影响?②在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变化如何发生?③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体现为农村政治生态的何种变化?本书拟以苏中地区的桥村为例,探讨征地过程中的农村权力结构变化问题。

[1]2004年3月,全国人大对《宪法》做了修改,将《宪法》原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宪法修正案,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有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改变。本书所提到的征地如果没做特别说明,则指的是征收。

[2]遵照学术惯例,本书对调查地点的地名和人名都进行了技术处理。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研究设计第一节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的现状

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大都在农村治理的宏观视角下展开,相关研究都是以乡村秩序如何维系以及乡村社会如何发展为初衷的(贺雪峰等,2007)。具体而言,围绕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分析视角,分别是:“治理精英”视角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一 “治理精英”视角“治理精英”视角倾向于探讨治理精英,也就是若干治理主体中发挥核心作用的群体,在农村权力结构中的作用以及相应的农村权力结构的特点。在村庄权力结构中精英处于中介地位,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村庄权力交互的关键点(金太军,2004)。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乡村精英发挥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农村问题研究领域的学者们所广泛关注的重点。本书主要从三类研究路径来进行阐释:一是精英的划分与农村权力结构类型;二是社会变迁视角下的治理精英与农村权力结构;三是治理精英的动员与农村权力更替。(一)精英的划分与农村权力结构类型

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村精英的类型研究逐步成为农村研究热点。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农村精英进行了分类,并进一步根据不同的农村精英划分对农村权力结构类型进行了概括。王汉生(1994)较早地对中国农村精英的划分进行了研究,她以影响场域的不同将农村精英分为经济领域精英、社会领域精英和政治领域精英三种类型,其中政治领域精英的代表群体是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主要干部,集体经济中的管理者和私营企业负责人是经济领域精英的代表,而在个人能力、社会经验、品德修养和知识水平等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且村内德高望重的一部分人则是社会领域精英,根据不同精英的划分,她还进一步区分了四种“理想型”乡村社区。事实上王汉生的这种分类方法受到了韦伯“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论断的影响,韦伯区分了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即阶级(经济)的、等级(身份)的和党派的(韦伯,2006:246~262)。还有学者以是否在“体制”内为标准,对农村精英进行划分并区分了农村权力结构类型,主要有两种划分方式。第一种将农村精英分为管理精英(体制精英)、普通村民和非管理精英(非体制精英)这三个等级,管理精英通常是指被国家正式授权,获得国家政权体系认可的村干部,而非管理精英通常是指知识精英、宗教精英和乡村地痞等并未得到国家层面正式授权的人。仝志辉、贺雪峰(2002)构建了“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以及普通村民”的三层研究框架,并结合各个群体掌握权力资源以及支配权力的能力,将村庄分为四种理想类型,分别为经济社会分化程度低、社区记忆较强的A类;低经济社会分化、弱社区记忆的B类;经济社会分化程度高、弱社区记忆的C类;强经济社会分化、强社区记忆的D类。卢福营(2006)以权力资源的占有度为基础将村民分为普通村民、非管理精英和管理者三个阶层。根据这种阶层分类,他认为阶层之间的博弈方式主要包括干部和群众的博弈以及普通村民和权力精英的博弈。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将村庄权力结构分为权力精英主导型、管理者控制型和群众自治型。刘喜堂(1997)根据家族势力、村委会以及村民的分类,将村庄的内部权力结构分为传统型、形同虚设型和混合型三种类型。其中,传统型权力结构中,村委会的权威性最小,主要以家族势力为主导;形同虚设型权力结构中几乎不存在家族势力,村民大多集中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混合型权力结构的核心为村委会和党支部,但是仍然残留家族势力的影响。

第二类是将村庄的群体划分为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在这一类划分中,体制内精英的含义与第一类划分是一致的,但是这一类划分中体制外精英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了,直接将其界定为有一定政治影响力的村民,在群体划分中也相对忽视了普通农民这一群体。孙龙(2007)运用“体制-内生”研究框架把村庄权力结构分为强内生性权力与弱体制、强内生性权力与强体制、弱内生性权力与强体制以及弱内生性权力与弱体制四种理想类型。吴思红(2003)提出了村庄二元精英论,将村庄精英划分为体制精英与非体制精英,并从权力结构稳定与否的角度将农村权力结构分为妥协不稳定型、强势稳定型、代理稳定型和对立无序型四种类型。除了上述两种划分之外,还有少部分学者根据传统的农村二元权力结构,将农村的权力主体限定为体制内的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郭正林(2005)对农村权力结构在民生转型过程中的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并且将村庄权力分为了村支两委并列、“同心圆”和“一肩挑”三种结构,并且指出村庄精英和这些结构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二)社会变迁视角下的治理精英与农村权力结构

目前,农村治理精英大都以权力为基础进行角色定位,而农村核心治理主体的变迁也反映了不同时期农村权力结构的特点。这类研究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以士绅阶层及地方精英为代表的[1]我国传统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以生产大队干部为代表的人民公社时期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以及以村两委干部为代表的改革开放后农村治理主体研究。与这三个阶段对应的农村权力结构分别是宗法伦理型的农村权力结构、国家意志主导型的农村权力结构以及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1.士绅、地方精英与宗法伦理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伴随着学界对韦伯“中国命题”的质疑(李猛,1995;狄金华等,2014),研究者开始以士绅为切入点来考察“在皇权无法深入农村基层时,究竟谁是农村治理主体”的问题,逐步形成了农村精英研究的“士绅”模式和“地方精英”模式。“士绅”模式的研究者将士绅称为精英,并对明清时期的权力构成和国家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指出,在地方上士绅代表了国家层面的权力,在维系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李猛,1995)。费孝通(2007)在对旧中国士绅与民众、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双轨政治”的概念。历史学家吴晗(2012)从经济利益的差别和身份的角度阐述了不同士绅的权力组成。还有学者提出了“士绅操纵”,他们认为士绅在传统社会有重要作用,操纵了政治生活等社会的各个方面(孔飞力,2002;张仲礼,1991)。“地方精英”模式的学者认为在“士绅”模式中,其核心概念“士绅”界定不清晰(黄宗智,2003),同时没有充分发展国家理论,未摆脱传统的政治史观,没有将日常生活和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考虑在内,因此不能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各社会成员的行动进行阐释(李猛,1995)。鉴于此,他们提出,[2]应该探讨地方精英与国家及民众的互动关系。从“士绅”到“地方精英”的转换,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变化,也从侧面反映了治理主体的变化,即传统的士绅让位于民国的地方精英。杜赞奇(2003)注意到,国家政权从晚清以来逐渐向农村转移,农村的领导地位也逐渐从士绅阶级手中消失,因此他提出了“经纪体制”的观点,指出在民国时期精英成为连接基层和国家的桥梁。宿胜军(1997)所提出的“保护人”与杜赞奇的“经纪体制”一脉相承,他指出在封建社会中,国家政权并没有实现对基层的直接管辖,有着“政不下县”的特点,这就给地方精英管辖地方事务提供了制度空间。萧邦奇在浙江萧山个案研究的过程中分析了地方精英在推动群众参与革命中自身影响的发挥(Schoppa,1982),这也与杜赞奇的“保护性”精英有重要关系。

从上述研究中可以进一步看出,在这两种农村精英的模式中,无论是“士绅”还是概念范围相对广泛的“地方精英”,都反映出农村权力结构有着浓厚的宗法特色。从传统的角度分析,乡村的本质就是扩大的家庭,根据宗族制度确立家族内部的权力分配状况,并且与血缘关系一一对应。因此,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出现了男女有别等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管理模式,以伦理组织的形式构成了农村权力结构(梁漱溟,2011)。而且,建立在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乡村权力结构,得到了国家法律及传统政治思想的认可和支持。由血缘关系决定的等级结构,决定着在乡村权力结构中不同位置的分配与传承(曹海林,2008)。民国之前,传统的乡村权力结构和社会效应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国家曾经设想获得乡村的治理权,但是通过多方努力都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杜赞奇,2003)。2.生产大队干部与国家意志主导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传统精英在农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地位随着土地改革的到来逐渐消失,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宗法特色显著的乡村权力结构逐渐崩溃,国家对于农村的控制权不断提升,并在“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时期达到巅峰(Chan,Madsen & Unger,2009;Friedman,Pickowicz & Selden,1991;Parish & Whyte,1978;Shue,1988),村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在生产大队中得到体现,生产大队干部取代了传统精英成为重塑后的农村治理主体。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人民公社的出现从50年代开始改变了农村权力的分布,导致传统的中间阶层消失,大队干部的角色也变成了体现国家意志并履行政府职能。随后,简单的两层结构取缔了传统的三层结构,新农村到处充满着共产主义的特色(周飞舟,2006)。也就是说,这时的农村权力结构由之前的宗法伦理型变成了国家意志主导型,这一时期的农村治理主体:生产大队干部,必须全力维护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度,他们是政府的代表和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发言人,不能够进行自由选择(罗泽尔、李建中,1992;宿胜军,1997)。

有许多海外学者关注了这一时期的中国农村,萧凤霞(1989)对这一时期国家权力逐渐在农村得到体现并且实现对农村的行政控制的过程进行了分析。她指出,近现代以来通过对地方精英的扶持和拉拢,国家通过精英的关系网实现对农村地区的控制,并且间接将国家权力伸向了农村地区,从而将农村地区控制在国家权力范围内,最终出现了农村国家化的现状。另外一些学者进一步从传统文化以及宗族的角度,探讨了生产大队干部的权力基础,赵文词(1984)对农村干部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并且指出农村干部在中国社会无法被改造,国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传统权力结构的影响。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2002)指出在权力结构的转变过程中,国家并没有摧毁地方关系网络,也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村庄整治的转变上,而是以地方精英为跳板实现了对农村和农民的控制。在农村权力结构中,亲戚和个人关系网、宗族因素以及传统观念是基本要素。

还有一些国内学者受到费里曼等的启发,在研究中指出,国家在向农村地区渗透的过程中也受到了某些传统要素的影响。贺雪峰(2001)对江曲贯村进行了调查分析,他指出在片区管理和姓氏比例分配等方面,村干部从人民公社时期以来逐渐实现了固化。仝志辉(2000)在对江西艾村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他将这种现象称为“村政精英均衡”。梅志罡(2000)对河南汪村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村干部并不一定都是村里的大姓,其在权力分配上遵从了族姓均衡机制,他将这种现象称为均衡型村治模式。

经过人民公社与合作社的探索,基层治理精英们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探索出了新经验,认识到要遵从党和中央的政策方针,这样才能对自身利益和区域利益起到推动作用。如果自身利益和党的方针出现了冲突,则要学着去变通。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村干部这一角色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代理人的角色,但是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越来越多的村干部对当时的国家政策心存疑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村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变通就比较普遍,这也说明了他们的身份也从国家代理人向社区守望者和家庭代理人转变(杨善华,2000;Putterman,1993)。3.村干部与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

我国在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生产领域中,国家政权的影响力逐渐降低,乡村生活具备了更大的自由性。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人民公社体系的根基逐渐被动摇,由国家政权力量设计并强力推行的乡村权力结构很难再将分散化的农民有效组织起来。而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推行,原来通过政社合一的体制直接延伸至农户的国家行政管理权全面上收至乡镇,国家开始从农村退出,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取代原来的生产大队主导了村庄权力格局。在此时期,村干部也出现了相比于其他历史时期更加鲜明的特色。

学者们指出,从80年代开始,村干部本身具备的除国家代理人之外的社区守望者与家庭代理人的身份被国家认可,只要政府的各项任务能够得到保障。相对于国家代理人而言,村干部的社区守望者和家庭代理人的身份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并且在很多村庄,村干部更多地表现为家庭代理人的角色,大都为谋求个人利益而努力(杨善华,2000;宿胜军,1997)。王思斌(1991)认为村干部是处于行政管理系统和村民自治系统之间的“边际人”,但是就长远利益、基本身份而言,村干部属于民系统。徐勇(2003)在研究中对村干部从农村改革以来的角色转变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村干部本身具备社区当家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身份,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不仅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重要角色,同时也是村民谋取福利的代表。由于双重角色在权力分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得到的期望值也有一定的差距。从政府方面而言,更加期望村干部执行党的政策,落实政务,而从村民的角度分析则更期望村干部为村民谋求更好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乡村经济改革逐渐打破了以集体经济为核心的经济格局,乡村经济也朝着多元化的方向不断发展(曹海林,2008)。

随着乡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多元参与在权力配置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除了政治精英之外的经济精英等其他精英群体开始在农村权力结构中发挥作用,形成了多元主体参与型的农村权力结构。郭正林(2003)在研究中指出,直接选举的方式能够更好地推选出经济能人。郎友兴(2003)以浙江农村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村民选举和自治制度的相关研究,他发现该制度实施以来,农村的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村民选举而来的经济精英转变成了治理精英,与此同时他在研究中也对经济精英参政的内在动力进行了探索。(三)治理精英的动员与农村权力更替

自村民自治制度推行以来,越来越多针对农村权力更替中精英发挥作用的研究开展起来。仝志辉(2002)在研究中指出,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精英利用自身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动员普通选民投票,这是使得村民广泛参与的重要影响因素,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农村精英的动员策略:表达共同利益、建构利益共同体以及强化投票效能感,而影响精英动员能力的多重因素则分别是精英个人实力以及其所处群体中与普通村民的社会关联强度。刘明(2009)对村庄精英动员进行了研究,他发现这种方式能够改变村民政治参与度不高的现状,对选举公正性的体现有推动作用。而要实现有效的精英动员,首先要解决村庄精英的“衰退”现象,其次,要从策略选择的规范性上进行探索。

国外用来描述精英动员的理论观点主要是拉斯韦尔关于政治精英统治方式的研究。他指出精英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目的,会采用暴力、物资、威慑等多种手段,与此同时他还表示,任何形式的动员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精英通过意识形态所形成的共同命运象征来巩固自身地位并获得特殊利益(拉斯韦尔,1992:19),而政治宣传是精英利用意识形态的一个突出表现。通过宣传,能够产生希望的共同行为的各种象征,并用此引导或分散群众的注意力,从而达到遏制反对、巩固自身的目的(赵虎吉,2002)。重复法和分散注意力法是精英们在宣传过程中最常采用的方式,有效的宣传在处理不同的情绪方面也是灵活多变的。在精英统治的过程中,暴力也是一种重要方式。拉斯韦尔在对政治和暴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时充分说明了暴力在政治中的作用、如何使用暴力、使用暴力的措施以及协调策略等内容。他指出暴力是在特定发展形势下为实现特定目的而采用的方式,只有被正确使用时,暴力手段才能够成为精英获得权力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说暴力只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换言之,暴力行动只有与组织、宣传、情报等各方面的工作配合起来才有可能发挥作用(拉斯韦尔,1992:33)。

此外,宣传和暴力都离不开物资。精英集团拥有财务控制权,他们通过对物资的配给或影响其定价,通过毁坏物资或影响物资生产,通过扣留和委派来巩固自己的权势。由此,物资成为精英维持统治的手段(拉斯韦尔,1992:47)。在政治统治中的实际措施也是精英统治方式的一种,精英采取的实际行动的成功与否决定了他能否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此外,精英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含了精英训练、政策制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模式(拉斯韦尔,1992:62)。 class="h2fbh">二 “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

除了侧重治理主体的视角之外,还有学者从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一角度分析农村权力结构。根据西方的方法论,从国家和政治的角度对地方政治的激励性分析中出现了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中国家中心论的核心是以国家为中心,而社会中心论的核心则是以公民为中心。国家和社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对方的制约是两个不同的论点的关键(张静,1998),权利和权力、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市民社会等冲突和调适的关系等都是相关论点的核心内容(郭正林,2003)。具体而言,该视角还可以分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视角以及“社会中的国家”视角。

首先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元视角,随着研究的逐渐深入,学者们不再强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零和博弈或者是此消彼长,相关的研究更倾向于两者的互动。戴慕珍(Oi,1992)指出相较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力量消长,她更乐于讨论二者之间的互动方式。许慧文(S.Vivienne,1988)对中国乡村结构进行了分析并且探索了演变过程,她指出国家和农村社会在权力变迁的过程中逐渐重塑对方。徐勇和张厚安(1995)在研究中提出了乡村整治的观念,他们指出村民自治的过程能够展现国家和社会的互相影响,折射出社会和国家的重大关系。还有学者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分框架中加入了其他变量。黄宗智(1993)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基础上提出了“第三领域”。根据他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是国家和社会的混合物,是一种第三经济,而村组织则是第三领域在制度化上的组织体现。崔大伟(Zweig,1997)指出,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农民和国家的单纯性力量都不足以产生足够的作用,基层干部、农民与国家的多方互动才是改革的内在动力。受其启发,于建嵘(2002)在对岳村的研究中,从村民利益需求方面对国家、基层政府、村民和社区组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吴毅(2002)对川东双村进行了研究,他从“村庄场域”的概念入手对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新的界定,根据他的观点,国家和社会之间是权威与秩序形态的互动。王铭铭(1997)从政治人类学的角度对闽台三村进行了研究,深入探索了民间传统的复兴和民间权威的兴起。这些研究在方法论上都有“从宏观把握微观”的特点,都试图从“本土经验中提炼出一般性的理论解释”(郭正林,2005)。

其次,是“社会中的国家”视角。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在国家和社会研究领域内提出要打破国家中心论和社会中心论两分的现状并建立社会中的国家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社会和国家之间互相影响,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都是两者互动的结果,无法预测(Migdal,2001;张静,1998),从而“社会中的国家”应运而生。在具体研究中,该视角主要通过农村权力的具体运作方式得以展现。樊平(1998)指出生活规则对传统地域定义的社会生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生活规则是基层政权的本质,村落内新的生活规则的建立以及文本规则的没落是村落权力运作的根本内容。孙立平、郭于华(2000)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对华北地区某镇的征粮行动进行了研究,他们探索了行政权力运作过程中日常生活准则和民间观念的引入。马明洁(2000)对北方某乡动员农民进行香瓜种植进行了研究,提出了经营动员与权力经营这两个概念。他指出乡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可以在动员的过程中实现再生产。应星(2001)以西南水电站移民过程中的集体上访为例,对中国社会权力结构中弱者如何表达自身意愿进行了分析。周晓虹(2000)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对毛泽东时代和后毛泽东时代的农民参政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两个阶段的情况进行了比较。 class="h2fbh">三 农村权力结构研究的不足

总体而言,当前有关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无论是“治理主体”视角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都在传统静态权力观的基础上展开,相对忽视或减少了对国家政策环境变化所引发的农村权力结构变化的探讨。首先,他们忽视了宏观规则的变化对于农村权力结构带来的冲击。虽然部分学者在探讨村庄内部权力结构的时候,着重分析了地方性规范的作用,特别是传统社会中的习俗、宗族文化等因素,但是他们忽视了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给农村权力乃至农村治理过程带来的影响。还有学者讨论了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的变化,但突出的都是变化后乡村治理呈现的新困境,并未将国家政策的变化与农村治理变化的过程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狄金华,2015)。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以及成立之后不久的农村社会适用这种分析方法,那时候农村社会的“模式化”很强,比如费孝通所说的“长老统治”“礼治秩序”(费孝通,2007),农村的权力被极少数精英掌握,也很容易与国家政权进行深入对接,又如杜赞奇所提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2003),这个阶段的农村权力结构相对静止,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稳定不变。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促进了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打破了原本存在的农村权力结构,诱发了单一权力结构的分层。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村民自治组织成为个别乡村地区农民为管理公共事务而建立起来的自治性组织,并渐渐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推行开来。从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并取消试行在全国推广,更是将村委会组织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和细化(O'Brien,2001;Pastor & Tan,2000)。逐渐地,农村社会摆脱了传统社会对于地方性规范的依赖,但也未能充分体现出现代公民规则(张静,2006)。也就是说,当今的农村虽然不存在确定性的“支配”规则,但还未过渡到完全村民自治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策对于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影响依旧不容忽视。因此,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以及农村治理必须要结合国家政策的变动进行分析。

其次,他们忽视了农村权力结构的可变动性。相关研究对于权力的分析,有很明显的“韦伯”色彩。韦伯开辟了对权力现象的真正的社会学分析(Dahl,1968),他的观点对现代的权力分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韦伯理论的影响下产生了当代最主要的两种权力模式,分别是合法化权威模式以及利益冲突模式(李猛,1996)。韦伯认为,权力是一种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基础上都能实现自由意志的机会(韦伯,2006:81)。与这个概念一起讨论的是支配的概念,支配被定义为“一个带有特定内容的命令将被特定群体服从的机会”(韦伯,2006:81)。与韦伯同时期的齐美尔也着重分析了支配,他认为支配是一种互动形式,与支配有关的是主宰和臣服(Simmel,1977)。相关学者从传统权力观念的角度分析将权力运作当作权力的运用,权力往往体现在社会分配的过程中,从而将权力与“占有”或者“拥有”联系在一起(李猛,1996)。

这种理解过分强调权力的驱动性和力量性,认为任何有待说明的社会现象都是权力所产生的效果。而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大都根据占有权力的多少以及支配他人的能力来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进而,在静态权力观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大都认为农村权力结构体现了一种从上至下的管理,而不是自下而上的互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隶属于社会生活的全部领域,而并不被社会行动者所持有(Olsen,1972),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Migdal,1994)。既有研究并没有考虑到权力主体的互动可能会对原有权力结构以及治理过程带来的冲击。

此外,这种静态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具有过于宏观的缺点,忽视了治理主体的策略互动对于权力结构的影响。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框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种结构分析,在运用上很容易屏蔽或者是忽视行动分析。虽然有一部分学者已经试图从行动者策略互动以及权力具体运作方式的角度对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动态关系进行阐释,但是他们所理解的权力主体之间的动态互动以及具体权力的运作依旧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大背景之下,并没有切实展现宏观规则变化之下,各个权力主体的互动所体现的农村权力结构乃至治理过程的变化,表现出“宏观有余,细微不足”的特点。第二节征地研究的现状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与资金,而这些要素主要通过农村土地的征收获得,因此,征地逐渐成为农村生活必须经历的重大事件。由于征地带有强制性又涉及每家每户的利益,再加上征地对于农民身份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村庄的权力格局。所以,当前有关征地的研究大都具有冲突化的倾向,相关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征地制度改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维权上,只有少部分学者从不同利益主体互动的角度探究征地事件。综观有关征地利益主体互动的文献,主要包括村委会与农民,地方政府与农民,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以及农民、地方政府与村委会这四种互动类型。一 村委会与农民的互动

大部分学者从征地矛盾事件出发,洞悉村委会与农民在具体征地情境下的行为逻辑。王为径、叶敬忠(2013)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征地时的符号、话语和标准化的工作方式,考察征地过程中国家权力行使者对农民进行的情境构建与情境逼迫。齐晓瑾等(2006)以华东和华中地区的三个村庄为代表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发现,村干部会与地方政府达成合作意向以提升自己的获益,此外,村干部采用各种策略推动了村庄结构的调整。还有学者建立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经济学模型,再结合现实的征地调查,证明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主体——村委会角色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利益的主要措施:第一,变革村委会管理模式;第二,实现征地活动的市场化;第三,对村委会施加有效的额外约束(张期陈等,2012;李慧中等,2011)。二 地方政府与农民的互动

相关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以征地冲突博弈模型为基础,对政府征收土地和农民失去土地过程中的战略选择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有效的策略选择能够提升农民失地收益,减少维权成本,同时也能促进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均衡度,有效降低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率,减少征地冲突和农民维权事件的出现(谭术魁等,2009;谭术魁等,2010)。张占录等(2011)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论的方法对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征地中的博弈状况进行了探索,发现在征地博弈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农民的弱势及农民维权成本的高昂是使得征地博弈均衡结果偏离社会最优的关键因素。还有的学者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征地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指出双方的利益冲突点主要表现在征地与失地、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城市扩张与失业、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这五个方面上(朱东恺等,2004;冯晓平,2012)。三 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互动

大部分学者通过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对农民、地方政府以及国家的行为进行了分析。邹秀清等(2012)在研究过程中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的征地冲突为基础构建了动态博弈模型,指出在征地的过程中中央政府要加强稽查力度和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处罚,同时提升征地补偿标准,降低地方政府的违规收益,从而实现博弈方的利益合理性,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征地冲突的发生。赵德余(2009)建构了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分析模型并指出,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最大的收益,但是相关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民愤,这对中央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和社会公正起到了消极作用,并且威胁了粮食安全目标的达成。李红波等(2010)通过关系图演绎法推理出如下结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影响并且处于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中,这也推动了征地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遵循创建Pareto改进的非零和博弈规则。四 农民、地方政府与村委会的互动

杨华(2014)具体分析了农民、地方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他指出,征地拆迁制度和补偿制度本身并不会导致征地过程中的冲突,导致问题激化和冲突升级的是政策实施过程和利益博弈空间的处理不当,因此,为了减少和克服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冲突,应着眼于调整具体政策和限制利益博弈空间。郭亮(2012)认为,虽然在当前学界对土地征收的研究范式中,将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当作农民征地收益获得的对立面,但是在实践中,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利益相关性。存在于权利碰撞过程中的单方面压制是导致冲突的一方面原因,但是地租分配共识的缺失导致利益方都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诱发土地征收冲突升级的关键因素。因此,地方政府、村委会和土地拥有方即农民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权力配置,在遵循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缩小实践过程中的利益空间,这才是解决当前征地冲突的关键点。五 征地研究的不足

通过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相关研究中对于这四类利益主体互动关系的分析是一脉相承的。他们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国家扮演的是监督角色,但效果有限;地方政府是急功近利的代表,为了利益会强行征地;村委会扮演的是多重角色,既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配合征地,又要担任农民委托人,同时还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在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也会维权,但是维权方式单一,收效甚微。这类研究对利益主体角色分析上的一致性体现了他们所关注征地事件类型的一致性,都是以存在矛盾或者冲突的征地事件为案例。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征地都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或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尤其在征地政策相对透明与公平的地区,农民在很多情况下愿意被征地,而基层政府也并非总是为了完成征地任务而不择手段。鉴于此,当前的征地实证研究忽视了那些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也无法解释这一类征地事件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此外,有关利益主体互动的研究,虽然关注了行动者,但仅仅是就事论事,将复杂的征地过程简化为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并没有将发现的社会事实上升到结构的层面,忽视了行动者的互动可能对农村权力格局产生的影响。虽然在当前的研究中,很少有学者研究征地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影响,但无论是从理论创新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事实的角度,此类研究都很有必要。从理论上来看,农村权力结构视角填补了当前征地研究的空白。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的研究以征地矛盾或冲突事件为主导,无论是征地的制度研究,利益主体互动还是被征地农民研究,都以征地必然会产生问题与不足的理论预设为前提,进而将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排除在研究之外。而权力视角有利于在一般意义上分析所有的征地事件,包括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

此外,对于农村而言,征地是将原本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全部的土地向资金转化,这是一种深刻的变革(周其仁,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拥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除外。而为了实现国家公众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将土地征用或者征收,并且根据要求给予土地拥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征地带有强制性又涉及每家每户的利益。在征地的规模、用途、数量、补偿分配方式和金额等方面不同的村庄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对村庄权力格局的变化产生显著影响。从征地的结果来看,失地农民社区消解了原来的农村社区,曾经的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民被分散到不同的小区,曾经的农村治理主体也失去了以往的地位,旧的农村权力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偏城市化的社区权力格局,居委会代替了村委会掌握了社区的权力。从征地的过程来看,一方面,征地事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政府在推行征地的时候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征地事件具有利益性,政府希望以政策范围内的最低价格征地,而农民又希望尽可能地提高征地价格,再加上征地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这一系列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都扩大了征地过程中的规则变通空间。此外,农村的社会环境本身就具有“低模式化”“低科层化”的特点,这可能与征地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些环境却给地方政府以及村干部在征地中的行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为彼此权力关系的变化提供了可能,从而深刻影响征地具体情境下的农村权力格局(周雪光,2009)。第三节研究设计

至此,本书从分析视角等层面论述了相关研究,也明确了这些研究各自的内在局限。当前探讨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大都采取了传统的静态权力观,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进而,在静态权力观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大都认为农村权力结构体现了一种从上至下的管理,而不是自下而上的互动。同时,也忽视了宏观规则的变化给农村权力结构乃至农村治理过程带来的冲击。而既有征地研究将现实生活中复杂的征地事件简化为制度问题或者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并没有将发现的社会事实上升到结构的层面,忽略了其背后隐藏的重大理论问题,即征地过程中农村权力结构的变化。结合上述文献的不足,本书尝试提出新的研究视角,以动态权力理论为基础,在中共十八大以来政策环境变化的背景下,考察征地过程中的农村权力结构变化。一 研究框架(一)动态权力研究的视角

在传统的权力观念中,权力是一种具备实体性质的物并且可以在社会中被分配。这种理解过分强调权力的驱动性和力量性,认为任何有待说明的社会现象都是权力所产生的效果。而在这种权力观指导下的农村权力结构研究,也大都根据占有权力的多少以及支配他人的能力来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忽视了权力的关系性和实践性,采取的是一种相对静态的权力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是一种处于冲突和妥协中的相互演变过程(Migdal,1994),当今的农村权力格局没有了绝对意义上的“支配”性规则,正是这种规则的不确定性为农村权力的变化提供了“机会主义空间”,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在传统权力观的基础上去探讨相对静态的农村权力结构已经与农村社会的实际不相符合了,应该在动态权力观的指导下去研究农村权力。福柯指出权力本身并不具备明确的位置,也并不像财富那样被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权力本身处于运转状态下(福柯,1999:27~28)。从福柯的观点分析,马克思主义和法理主义都将权力看成了一种物,并且关注的焦点是权力支配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而言权力要复杂得多,是一种多种力量和形态要素的组合并且具备流动性。他还进一步提出,权力是一种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李猛,1996),而不是死板的规则,更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权力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渗透,并且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又在不同领域呈现不同的形态(Foucault,1980)。与此同时,福柯还指出权力本身具备生产性,是一种权力关系网。这种关系网络不断在不同社会组织以及成员之间产生新的联系,总体而言,权力本身促进了活动的产生,并且对思想起到了诱导作用(李猛,1996)。也就是说,福柯观点中权力问题的核心并不是掌权问题,而是权力的运作、权力策略以及权力机制等相关问题。

组织决策分析(组织社会学的法国学派)与福柯的权力理论相比,更注重以经验为基础的推理逻辑分析,其有关权力、权力关系、行动者等的分析都为当代农村权力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组织决策分析的学者们认为,行动者在遵循一定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权力争夺即组织运作,而组织现象本身并不依托于正式的权位职责、岗位制度或是严格的规范,反而更多地依赖于行动者之间的权力关系(杨甜甜,2007)。组织决策分析注重对实际生活的观察,强调以实际为基础对组织成员的行动策略进行观察,致力于对组织成员行动策略以及行动活力来源进行阐释与分析(李友梅,2001:8)。组织决策分析主要从如下两个方面考察组织中的权力。

首先是权力的来源。费埃德伯格(2005)提出,权力是一种作为建构于己有利的协商性行为交换的能力,用于塑造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并且能够使这种交换过程得以持续。也就是说,利用交换诸种机遇和制约力量,使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发生作用。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够有一定的收获并且一个或者多个参与者的收获可能更大。而权力关系是围绕行为交换而进行的诸种讨价还价的关系。根据组织决策理论,组织体系建立在行动者权力关系的基础上,组织体系的运行和内部关系的维系都必须依靠一定的权力关系,也只有经过权力关系结构的分析才能够对由特定结构组成的整体进行有效的阐释(李友梅,2001:235)。这种交换行为主要受到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第一个是行动可能性的实际效果,参与者在行动过程中会控制与应对或是彻底解决妨碍自身目标实现的问题,如果这种能力越大,那么他的行为对他者的重要性也就越大。第二个是参与者与他人进行交换的自由余地,自由余地决定着相互行为的可预期性。比如甲方的行为对于乙方所期望的结果起着关键性作用,而同时乙方的行为对于甲方来说仅能发生微忽其微的作用,那么在甲方与乙方的互动中,甲方的自由余地就会很大,即甲方拥有了对将受选择结果所影响的那些人的权力(费埃德伯格,2005)。

除了实际效力与自由余地之外,规则是权力的产生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石,而行动领域也是在权力和规则的相互作用下构建而成的。行动者的有限理性是产生权力的基础(克罗奇埃,2002),在行动者的互动过程中,这种有限理性的存在导致了行动的不确定性,并且为行动者之间的协商与谈判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而为了获得更多的权力,每个人都尝试控制互动中的不确定性。为了实现组织的正常运作和持续运行,必须通过构建一定的规则实现对成员行为的协调与约束。规则建立的目标实际上是实现上级对下级行动中不确定性的控制。虽然正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建构着行动领域并且对实际行动进行塑造,但是规则的实施在根本上是不确定的,一旦规则被创造出来,人与人之间交互作用的策略属性就会对其进行侵蚀,由此使任何一种可能会有的透明存在都变得模糊不清。从长远的角度分析,缺乏规则制衡的权力将会形同虚设(费埃德伯格,2005:147)。也就是说,在实际组织的运行中,规则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也充满了不确定性。从表面上看,正式规则的制定反映了正式结构中上级对下级的严密控制,但事实的情况是,面对行动者的策略行动,规则的执行变得没有那么严格,甚至遭到了扭曲。规则在对一部分行动者的行动进行约束的同时,又因为结合了行动者的策略行动而充满了新的不确定性,而行动者恰恰利用这种不确定性所带来的新的空间来提升自身的权力,追求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规则是与“有限理性”相对应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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