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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5 22: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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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波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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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社会学专题研究

应用社会学专题研究试读:

序言

本论文集的出版是为了纪念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成立三周年。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是为了适应“211”大学的发展需要,拓宽专业领域,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于2004年正式创办的。该专业开办以来,教师们本着“不怕起步晚,但求起点高”的精神,团结一致,奋发努力,在学校和学院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很多兄弟院校专家和同行的无私关怀与帮助下,认真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专业建设经验,突出了自己的专业特色,在社会学教学和研究领域取得了初步的成就。虽然我们的社会学专业目前仍很稚嫩,但已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纪念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的创办,彰显学术话语,我们在社会学专业的教师和2004级、2005级社会学专业的学生中征集20多篇学术论文,结集出版。

从内容上看,本论文集主要展示了我校社会学专业师生在应用社会学研究方面的科研成果,反映了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专业的研究重心。社区、社会工作、传播社会学是我们的重点专业方向。其次是发展社会学、社会性别研究。此外,社会研究方法也是大家比较关注和研究比较深入的领域。这些领域都是很有现实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重要领域。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区建设,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公共生活体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这充分说明了社区、社会工作教学和科研的现实意义。当代社会,传播,特别是大众传播,在国家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传媒大学在传播学、新闻学、电视学领域的研究在全国享有盛誉。社会学专业依托学校的优势资源,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到对传播的研究中,找到了学科的生长点和未来的主要发展目标。围绕着社区、社会工作、传播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社会性别研究、社会研究方法等某个具体的社会学研究领域或分支社会学,社会学专业的5名教师和若干名2004级、2005级的学生就所涉及的问题用严谨、科学的方法进行了专题探讨,得出了比较有建设性的研究结论,体现了社会学的社会关怀和人文关怀。

从研究主体的角度看,教师和学生从事科研工作,是体现创新精神的重要举措。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是个体自我发展的源头活水。有创新才有希望,才能发展。特别是对学生而言,鼓励他们具备探索的精神和独立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当代社会尤为重要。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不断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素养,培养其良好的学术道德,弘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学精神,是教师的责任,是大学的使命。作为很重视研究方法的人文学科,社会学有其独特的魅力。我校社会学专业教师注重要求学生用严谨、科学的社会学方法开展调查研究,结合社会实践对在课堂上所学的理论进行认真思考,鼓励学生撰写符合学术规范的、有创新意义的学术论文。本论文集中收录的关于大学生迟到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报告就是这种实践意识、方法意识的集中体现。

我们涉足社会学领域的时间还不长,我们的探索和研究也刚刚开始。因此,难免有一些不成熟的观点、看法,在研究方法上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切磋的地方。对于这些不完善之处,敬请同行和专家们批评指正,以利于我们今后更好地发展。冯波2007年3月28日于育新寓所

社区研究

[1]

论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研究

冯波引言

社区矫正,20世纪70年代在欧美国家产生,英文名称为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2]行活动”。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符合人性且节约成本的行刑模式,自2002年8月以来在我国的某些地区进行试点(目前全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省市有18个: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数已经超过了1万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例如,从[3]矫正对象的角度而言,浙江某地的社区矫正对象沈某2005年出狱后,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社区接受矫正。“每天的生活其实和正常人一样,但沈某必须接受监管机构——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管。沈某告诉记者,他每周要向司法所打一次电话,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每月要到司法所谈话一次,汇报本月的认罪服法、生产劳动及思想改造情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此外,每月参加10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在关心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和生活困难方面,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司法所2006年1月接到矫正对象刘某之子的电话,说他父亲在一封信中提到准备把他妈毁掉后再自杀。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刘某,了解到他出狱后与前妻和好无望,两个儿子又对他漠不关心,身边无一亲人,眼看春节将至,生活拮据,感到孤单,无依无靠,认为自己的前途渺茫。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及时与他的两个儿子取得联系,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答应每月去看望刘某,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用,使刘某的情绪得到稳定;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刘某解决春节期间的暂时生活困难,为其送去必要的生活用品,让他能够安心过节,并继续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刘某非常感动,当场写出书面保证,主动交出了准备行凶用的刀子、斧子和准备自杀用的“敌敌畏”等。目前,该犯已经顺利解矫,并且有了稳定的工作,过上了与其他人一样的生

[4]活。再如,2006年上半年,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司法所矫正办请来了回龙观医院心理医师,对辖区内的两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活动。诊断出这两名社区服刑人员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社区服刑人员赵某,由于自身的家庭背景、生活现状以及身患癫痫病等诸多因素,导致心理扭曲、偏激。另外一名社区服刑人员戈某(女),由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丢人,觉得在村里抬不起头,又刚刚与男友分手,导致情绪非常低落,有时甚至产生轻生的念头。大夫建议两人利用药物治疗来辅助调节心理问题,为他们开具了“心灵处方”。兴寿镇矫正工作人员随后也对他们分别进行了必要的心理疏导。这种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发挥了心理矫正的独特优势,及时查明了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为下一步开展个案矫正提供了科学依据。而且,由于专业矫正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沟通、管理与教育的工作中,想要从内心深处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精神世界,解决其心理问题,存在一定[5]的障碍与困难,在这方面,心理专家志愿者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但是,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仅仅做到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从生活上、心理上关心他们,就足以从根本上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了吗?换言之,从生活上、心理上关心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矫正的根本所在吗?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确保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个目标中最根本、最深层次的工作应该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进行改造,而这恰恰是普遍被忽视的环节。价值观作为人们对价值问题的根本看法,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根本观念。“仁者乐山,智者乐水”。有人为功名不择手段,损人利己;另一些人则为了正义和尊严可以舍弃个人利益甚至生命。这就是价值观不同对人们行为的影响。《大学》中有“正心诚意”的训诫,把它看成是“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明朝大哲学家王阳明提出“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的思想,认为每个人心中的良知是他们能够成为圣贤之人的根本动力,所以社会应该引导人们拥有良知。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及其矫正都和价值观有着本质的关系。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矫正以使之重新回归社会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进行调查、了解是分不开的。只有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态、深层价值观加以正确引导,才能使其从根本观念上对自己的罪行有深刻的认识。作为一种软控制,价值观引导与硬控制起着同样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探究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将这看成是一个研究假设,放到实际调查过程中去检验。在此前提下,笔者策划了2006年暑期的一项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实地调查。一、社区矫正对象价值观研究的现实可能性

作为研究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进行探究是否可能,这种可能性的概率如何,从理论上看,相对于抽象可能性来说,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研究是一种现实可能性:只要具备充分的条件,这种研究就是可以实现的。但在诸多充分条件中,某些条件的满足却有相当的难度。这些就成为制约价值观研究深度的主要因素。基本上可以把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研究条件分为研究主体方面的条件、守门人方面的条件和研究客体方面的条件三种类型。以下分别加以论述。(一)研究主体方面的条件:研究态度和研究设计

这个条件是最充分的。调查开始前,我指导7名社会学专业参与此次调查的学生,从研究态度、研究设计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我们的调查采用的是访谈法。我对学生说明了调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技巧和态度问题:提醒学生在调查的时候要和调查对象讲清楚调查的性质是学术研究,没有政治色彩,向其许诺保密(不保留被访问人的真实姓名等)以便赢得调查对象的信任,迅速打开访谈的局面;要注意信度和客观性问题,尽量避免调查员的价值判断、主观好恶。一个好的调查员应该随时与自己对调查对象的反应保持距离,把自己的主观感受当做数据,予以记录和反思。所以,每做完一次访谈,应该提交一份完整的观察记录、访谈记录,还要提交一份田野笔记,记录自己的感受、情绪等。我还设计了一份访谈提纲供学生在实地调查时使用,基本内容如下:

以下问题不一定按顺序来问,措词可以根据被访人的情况灵活掌握,但应该尽量都问到(可以根据被访人的情况多了解某些方面而少问或忽略某些方面)。

1.请问您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处于现在的状况的?

2.在您的经历中,有什么人、事情对您现在的状况有影响?

3.您的教育背景是什么?(若上过大学,学什么专业)

4.您参加工作时的职业是什么?

5.您是否换过工作?都换过什么工作?

6.您的工作对您、对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有影响吗?能举例吗?

7.是什么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您触犯了法律?请尽量详细谈谈。

8.您觉得您的价值观对您的影响是什么?能举例说明吗?

9.假如重新来过,以您现在的心态,您还会发生以前的触犯法律的行为吗?

10.谈谈您的家庭情况好吗?您结婚了吗?有孩子吗?您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能谈谈吗?您的家庭关系对您有什么影响?您的观念和行为后果对您的家庭有什么影响?

11.您在接受管教或矫正的过程中有什么深刻的体会?发生了哪些变化?请详细谈谈。

12.您如何处理这些人际关系:夫妻、父母、子女、同类型的人、居民委员会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打交道的人?您愿意将您的感受和他们谈吗?

在做了必要、认真的前期准备工作后,调查进入到实施阶段。但是,却遇到了原先没有预料到的困难。(二)进入现场的困难

进入现场比我们原先设想的要困难得多。在最早的设计中,我们曾希望到监狱去访问服刑人员。但是请示监狱管理局,我们的设想没有被批准,所以最后改成了到北京女子监狱参观。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样本采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于2006年6月就通过有关途径将研究方案和希望寻找的研究样本情况、调查的大致时间等以书面的形式递交给了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希望他们能按我们的时间要求给找到满足调查需要的访谈对象。司法局某科长对我们很热情,提醒学生在调查的时候要注意人身安全,因为访谈对象虽然是在社会上服刑,但毕竟是罪犯。为防万一,他建议学生要由老师带队去,每次去访谈的时候参加的人数不能太少,而且要注意不要到访谈对象家里去访谈。因此我们对原来的调查方案做了适当调整。但是到了预计实施调查的时间,7月18~22日,相关的部门却一再说工作忙,没有给安排。一直拖到7月底,才在朝阳区某街道办事处的安排下对六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始了访谈调查。这说明,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访谈,守门人的配合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守门人对于调查活动能否开展、开展的时间等程序上的问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这个环节有障碍,那么就说明进入现场是比较困难的。所幸的是,虽然时间上晚于我们的计划,但是调查内容还是基本完成了,这说明守门人对我们的调查还是持有一种配合的态度的,尽管这种配合的程度和我们期待的程度不太符合。(三)研究客体方面的条件:受访者的戒备状态

在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受访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态度上普遍存在有戒备、紧张、怕说错话的情况,制约了价值观研究的深度。比如,受访者中的两个20岁左右的年轻人,“在整个访谈过程中,都用手半遮住自己的脸或捂在嘴部,这显示了两个人内心的疑虑和不安,他们对这种涉及自己违法行为的谈话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抵触,在这种环境中他们会感到缺乏安全感,而把手挡在脸前,在心理上造成了一种与[6]对方的隔离感和对自己的保护屏障”。另外一个40岁的中年男人则有强烈的防范意识。“强烈到没有只言片语的失言。往往是我们问一个问题,他就回答一个问题。我们的问题中每一个词的指向不同,他的回答就不同。所以不管我们如何努力,我们所了解的,只能是一部分:犯罪过程的一部分,犯罪背景的一部分,犯罪心态的一部分”。[7]这表明,和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访谈毕竟是一种另类访谈,相对于正面的访谈而言,访谈对象的态度并不是很积极。但是,要想让社区矫正人员全面、深入地展示犯罪过程,挖掘其犯罪的思想和心理根源则不是很容易的事情。当然,这六名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接受我们的访谈已经是克服了他们心中羞于将犯罪经过展示于人、希望知道他们的犯罪事实的人越少越好的顾虑,我们应该感谢他们。不论怎样,从访谈过程中我们还是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现象看到其背后的深层本质,归纳出一些社区矫正人员价值观方面的问题。二、社区矫正对象价值观研究的结论(一)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和价值观有本质性的关系

犯罪行为中激情行为毕竟属于少数,多数行为是在理性指导下进行的。理性思考必然地涉及到价值观问题。所以,从逻辑上说,价值观与犯罪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六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正说明了这一点。

六名接受访谈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有三位17岁~20岁之间的年轻人,是一起抢劫案的三个高中生C、J、Y。他们阐述的抢劫经过基本相同:他们在网吧门口抢了三个高中生的两部手机。但是谈到抢劫动机的时候,三人的说法却有些出入。C说:“有一个上职高的朋友手机丢了,又不想自己去买,就想去‘切’一部,于是就拉我们一起去,[8]我就跟着去了。”J说读职高的邻居没有手机,所以就提议去抢劫一部。那时J“刚考上大学,和两个同学先是打球,后来下雨了就找地方避雨,在那儿站着觉得无聊,有一个人提议说去抢个手机,我觉得[9]好玩就去了。”Y是职高的那个没有手机的同学,但他却对他提议抢手机这个环节避而不谈。只是说当时他上高二,几个平时一起玩的朋友打完篮球,在小区里遛弯的时候觉得无聊,就想到去抢劫。他们三人都表示行动之前完全不知道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一次抢劫不会被抓。例如C被问到抢劫的时候是否害怕,是否意识到是在犯法时说:“不害怕。也想过这是犯法的,但是因为以前经常[10]打架都没被抓过,这次也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没什么问题。”J认为自己“抢过一次就被抓了,挺‘点儿背’的”,“意识到这是不好[11]的事,但是没在意,根本没往这方面想。没想到会被抓”。Y说:[12]“那个时候也没什么法律意识,就是觉得在玩。”这说明在三个人的心目中,好玩、刺激、朋友之情是他们的价值导向,法律制约则退居到了比较次要的位置。如果不是第一次抢劫就被抓了,他们以后很可能还会再次作案。高二的学生容易受同龄群体的影响,法律意识不强。在他们崇尚激情的动机驱使下,很容易做出超越法律底线的事情。经过社区矫正,他们对法律的威力有了切身的感受,价值观趋于正确。但是,朋友义气在他们心中还是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C在被问到“朋友再拉你,你还会不会去打架甚至抢劫”时说:“看情况。看是谁叫我去,因为什么去。比如有人找我朋友茬儿,他要叫我去帮忙我可能会去。比如说我朋友被打了,我就帮他去要赔偿,如果人家不给钱,[13]就去报警。”

另外三名接受访谈的社区矫正对象Z、W、L都是中年人。

Z有一段不幸的婚姻。她的前夫对她的家庭暴力很严重,与前夫离婚后,她先后交过两个男朋友。与第一个男朋友A相处长达4年,但是A是社会上的“混混”,由他引发了Z的犯罪。Z阐述的犯罪经过比较复杂:“我做二手车生意的时候,他(指她的前任男朋友A)曾帮我从他老板那儿倒了五万元钱,但后来我和他分手了,他就以为我不还他钱,其实我是想等卖车后再还他。他却利用另一女孩把我骗出去。那女孩让我接她去某地玩。到地儿时,我男朋友找了七八个东北人把我钱抢了,我因顾及我俩曾经的情义就没报案。后来他把我约到某饭店开欠条,没想到他却把我的车也弄走了。后来我找到那个女孩,问她干吗插手我和我男朋友的事儿。原来她有另外一件事求我男朋友帮忙,她和我男朋友是彼此利用的关系。于是我就问她要回我的五万块钱。当中我就给了她两下,其实她块头大,我根本打不过她。她身上有一万七就先给了我,我就让她再给我开一个三万块钱的欠条,她[14]也开了。结果她转手就报了案。”Z于是以敲诈罪被判刑。当问及Z的犯罪原因时,Z很肯定地认为是因为“那个女孩!我觉得就是她在玩儿我呢,我和我男朋友之间的事她插什么手呀?还和我玩这招,居[15]然下套来骗我,我就恨她,一辈子都不会原谅她”。另外,她还认为自己之所以被抓,是因为自己没有钱、没有关系,“现在不公平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谁有钱、有关系就好说话,要是我认识一个市长,[16]别说是市长,就是一局长,我会那么冤被抓起来吗?”这说明,在Z看来,她的被抓是偶然的,是因为那个女孩,也因为自己没钱、没权。在这种价值观的驱使下,她对自己的法律价值观淡漠避而不谈,对自己的行为仍然没有深刻的认识。

W是“有强烈的防范意识”的访谈对象。他在监狱里呆了15年半,2005年1月被假释,转为社区矫正。他的犯罪经过是:W当年在单位里主要管三产,当时有一笔钱(82800元)汇到公司,正好碰上那阵子公司的账目被冻结了,他就只能先把钱放在家里。在这期间,由于他自己没有防范意识,朋友托他帮忙,他就帮了。后来公司查账,发现少了一笔钱,因此他就被查出来了。这是很明显的贪污、挪用公款的案子。关于犯罪原因,W说自己“那个时候也不懂法,根本没有意识到那样是犯罪,当时想那钱就是在我这里放一放,等到事情过去之[17]后就可以放回去了”。他根本就没想到最后会因此而被逮捕。他认为如果没有朋友的案子,他回来把钱补上就根本不会发生这件事。最终他以贪污82800元的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后来转为有期徒刑。这件事让刘某觉得是命运在捉弄自己。其实这件事是他自己在捉弄他自己:为什么他对神圣的法律置之不理,心存侥幸,以为只要填上钱就万事大吉了呢?是法律的威慑力重要还是他的机会主义思想重要?他太看重自己的侥幸状态了,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地挪用一下公款。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古人提倡慎独,即使没有人知道也不能做坏事。他没有把法律放在价值观的重心,所以付出了15年的沉重代价。

与L的访谈时间很短,仅有十几分钟。接受访谈时,L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没什么好说的,我的情况和他们都不一样。我什么都没[18]做。”对于被问到的问题,他的回答也只是寥寥数语。这说明他对接受访谈有一种强烈的抵触态度。L对于犯罪经过的描述非常简单:他的同事因打架被拘留,他去拘留所看看他们有没有事儿,结果警察将他拘留了24天,理由是妨碍公务。他认为“自己没犯罪、没犯错[19]误”,警察“就是为了凑人数、拿奖金”。当时他想起诉,但法院说他的罪也不重,起诉对他打架的同事没有好处,所以他就没有起诉。而且他也找不到当时拘留他的警察,他说如果找到了他会起诉的。因为这件事情他被公司解雇了,现在靠开出租车谋生。L给自己找的犯罪理由有些让人莫名其妙,难道真有如此荒唐的事情吗?如果真是这[20]样的话,法律的尊严就被玷污了。因此,L说他“恨警察”。应该说这是他对警察的价值观。因为他的个人遭遇就恨所有的警察,这是以偏概全的思维方式:个别的警察有问题不能说明所有的警察都有问题。带着这种情绪进行改造,很难说他在思想认识上能够端正态度。而这一点恰恰是当前普遍被忽视的问题。L可能和别人一样,按时交思想汇报,但他的这些深层的、真实的价值观却不会出现在他的思想汇报上。

综上所述,六名接受访谈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和心态都与价值观有着深层的联系。他们存在的共性就是把法律的价值看得太轻了,对自己的犯罪心存侥幸;把朋友情谊或者个人利益看得太重,以至于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价值观方面,他们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正是这种价值观的偏差、错位才从根本上导致了他们的犯罪行为。此外,他们都没有从内心深处寻找自己犯罪的根源,而是把犯罪归因于外部条件:朋友的煽动,朋友的需要,男朋友的抢劫,警察的过错,等等。这种外界归因说对于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价值观并进一步加以改正是相当不利的。这是非常需要引起有关人员注意的一个方面。(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进行矫正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就社区矫正主体而言,资金、制度、主体建构等问题被认为是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确,法制的健全、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化、经费支持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特别是“经费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解决经费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心环节。美国每年用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多达450亿美元;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社区矫正每年要用3亿英镑。没有钱,什么工作都会步履艰难。社区矫正工[21]作也是一样”。

但是,就社区矫正的效果而言,价值观矫正和心理、行为矫正应该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因为,价值观矫正作为“道”层面的内容,是彻底杜绝罪犯重新犯罪的根本。上述六名社区矫正对象如果价值观上的问题得到充分的解决,应该比外在的监督更能有效地控制他们的再次犯罪。当然,就业和生活帮助、心理辅导等作为“器”层面的内容,能够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问题、表层问题。例如可以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心态更加从容,衣食无忧,使他们不会对社会产生强烈的不满从而再次犯罪。另外,价值观矫正可以辐射到社区矫正对象的亲朋好友,起到不可估量的“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据专家研究,一个罪犯后面平均涉及到19个人。如儿子犯罪,涉及其父母、兄弟姐妹、亲朋好友等。此人被判实[22]刑,涉及到的人可能会因种种原因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如果价值观矫正到位,可以教育影响相关的人改变他们不正确的价值观。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价值观矫正是非常重要的。令人欣慰的是,有些地区的司法所已经注意到了价值观问题,他们不仅安排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做思想汇报、劳动和监督他们的行动,还采取了一些措施触动社区矫正对象在价值观上的变化。例如,“仪征市真州镇的11名社区矫正对象在该镇司法所的组织下祭扫革命烈士陵园。该所通过这种革命传统教育,鼓励矫正对象以先烈为榜样,树立正确世界观,多讲责任,多讲作为,克服以往不良思想和恶习,悔过自新,早日融入社会,[23]回报社会”。结论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几个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形成工作合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做社会调查的学生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提供方便的条件使其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尽管他们的行动只是短期行为,与长期的志愿者不同,但是他们希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态和价值观,从而给出建设性的意见。所以,他们的调查研究也同样应该被视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部分。希望各个社区能够积极容纳学生研究者。[24]

从典型个案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必要性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访谈报告2004级社会学专业 赵凝(指导教师:冯波、王晓丽)引言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此后,全社会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这是对大众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八荣八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蕴含着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应该大力弘扬的价值观,这句话有着深刻的内涵。有些人用他们的言行诠释着这句话的意义。本文主要通过一些反例证明“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与每个人的人生选择之间的高度相关性,并借此进一步说明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必要性。具体而言,我们通过个案访谈的方式与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面对面深入的交流,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当初的犯罪动机,包括主观动机和客观动机,分析犯罪行为及其原因之间的关系;并由此了解他们的价值观念,希望通过典型个案挖掘违法犯罪者这一亚文化群体的共享价值观,分析其共享价值观对其行为、心理等方面的影响,从而探求他们行为的深层根源。

此次调查中,我们8名成员分为三个小组,对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的5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访谈。三个小组的访谈同时进行,每组与1名矫正人员单独交谈。我们事先列好了访谈提纲,问题主要涉及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情况。例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家庭或婚姻状况、家人朋友对其的影响、自身的犯罪动机、思想的转变等方面,由一名调查员按照提纲内容提问,其他调查员做笔录,每次交谈时间持续半个小时左右。由于我们主要是从违法犯罪者这一亚文化群体的共享价值观角度来寻求他们行为的根源,因此,我们重点考察的是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前周围环境及自身思想因素的影响。

被访人简介:

1.JY,男,18岁;文化程度——大专;案情——抢劫;原判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矫正期——2004年12月13日至2007年12月12日;矫正类型——缓刑;工作情况——上学。

2.CX,男,17岁;文化程度——初中;案情——抢劫;原判刑期——有期徒刑10个月;矫正期——2005年11月28日至2006年11月27日;矫正类型——缓刑;工作情况——无业。

3.ZY,男,18岁;文化程度——高中;案情——抢劫;原判刑期——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矫正期——2004年12月13日至2006年12月12日;矫正类型——缓刑;工作情况——上学。

4.ZJX,女,36岁;文化程度——初中;案情——敲诈;原判刑期——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矫正期——2004年1月5日至2007年2月29日;工作情况——低保。

5.LDW,男,42岁;案情——贪污公款;原判刑期——无期徒刑;矫正期——2005年1月25日至2008年8月25日;工作情况——开饭店。

以下是调查结果的呈现及其分析。一、三个青少年JY、CX和ZY的

违法犯罪原因:无知者无畏社区负责人告诉我们,三位青少年是一起抢劫的三个学生,情况基本类似。通过对访谈记录的整理,我们归纳出三个青少年的一些共性。他们都是独生子女,家境都不错,没有经济负担。和父母的关系也比较融洽,但缺少深层次的交流。而且都希望通过父母的社会关系来解决自己将来的就业问题,缺少自我奋斗意识。三者均坦言自己在学校的表现欠佳,经常顶撞老师,不认真学习,学习成绩不好。三人的朋友基本类似,既有学生,也有参加工作的。

从这些共性我们可以将三个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两个具体原因:

第一,三个青少年社会化不完善,这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基本原因。

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25]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人生始终的长期过程。初始社会化是发生在生命早期的社会化,主要任务是向儿童传授语言和其他认知本领,使其内化社会文化规范和价值标准,能够正确理解社会关于各种社会角色的期望和要求。初始社会化主要发生在儿童时期,是整个社会化过程的基础。这三人目前尚处于初始社会化阶段,这一阶段影响青少年社会化的主体主要是家庭、学校和同龄群体,导致他们社会化不完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从家庭方面来说,家庭对他们产生了重要影响。看得出三个人从小都是娇生惯养,养尊处优,而且不缺零花钱。但是,父母的教育方式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满足他们物质需求的同时,并没有教会他们明确的是非对错观念。另外,CX和JY二人对未来都没有自己的明确打算,只是希望通过父母的关系找到一份工作。JY还坦言自己不喜欢干活,喜欢清闲但又能赚钱的工作。这种想法用“好逸恶劳”来形容,确实是夸张了点,但也不能否认他们存在此种倾向。自我奋斗意识的缺失、对家长的过分依赖,不能不说是家庭教育的不成功之处。

从学校方面来说,学校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理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在三人身上并没有充分体现。基本的法律常识、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在三人身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从同龄群体方面来说,三人受这一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三人平时和朋友一起经常做的事情就是吃饭、上网、游戏、打架,朋友并没有对他们产生正面的影响。例如,JX说自己上学时经常打架,第一次打架是因为“被比自己大的人打,他们欺负我,所以我想报复他们”。其中,CX和JY二人走上违法道路,直接原因都是受朋友ZY的诱导。朋友ZY提出去抢劫,CX是为了哥们儿义气,JY是觉得好玩,都没有对这件事慎重考虑就参与了进去。

除此之外,被访人ZY还提到“暴力电视、暴力电影,还有暴力游戏,对青少年有很重要的影响”,不但“对自己有影响,而且我接触的年龄比我小的孩子们,他们都沉浸其中。影响肯定是很深刻的,要引起重视”。可见大众传播媒介在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只有净化传播内容、规范传播途径,让青少年接触到健康向上的东西,才会对他们的社会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上述因素综合起来导致了三个青少年不完善的社会化。青春期这个特定的年龄阶段,由于自身生理和心理的不成熟,使得他们更容易受到他人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从而产生一种不安定的状态,这种不完善的社会化使他们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三个青少年对违法的严重性没有深刻的认识,这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原因。

在访谈中,当我们问及“抢劫时有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法的行为”时,三个青少年的回答是这样的:CX说,“也想过是犯法的,但是因为以前经常打架都没被抓过,这次也存在侥幸心理,觉得没什么问题”。JY说,“意识到这是不好的事,但是没在意,根本没往这方面想。没想到会被抓”。ZY说“那个时候也没什么法律意识,就是觉得在玩”。

当我们问及“对八荣八耻有什么看法”时,三者都承认“八荣八耻”既然被宣传就一定有它的道理和作用。但是谈到对个人的影响时,三人的说法却有失偏颇,CX说,“人家这么说肯定是有道理,但是对我没有什么用,也没兴趣学”。JY认为,“对我们年轻一代没什么用,离我们太远了”。

由此可见,三个青少年不但法律观念淡薄,而且对一般的社会规范也存在模糊性认识和一定程度的漠视。比如,他们知道杀人放火是违法的,但均坦言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行为是违法的,没有认识到该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另外,不会被逮捕的侥幸心理也是促使他们行动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他们对“八荣八耻”等社会规范有所了解,但这些社会规范并没有真正内化到个体的思想意识中,他们对这些具体的社会规范要求没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导致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这些规范的界定非常模糊;而且他们也没有意识到这些社会规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他们“没有兴趣”去进一步学习。这些就导致了他们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成年人ZJX和LDW的违法犯罪原因:偶然中的必然

在被访者中,两名成年人的经历不甚相同。但是通过对他们的访谈记录进行整理,我们也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的因素。

ZJX阐述的犯罪经过是:她做二手车生意的时候,A(她的前男友)某曾帮她借了5万元钱,但后来他们分手了。A某以为ZJX不还钱,于是利用另一女孩将ZJX骗出。后来,A某不但抢走了ZJX的钱,还把她的车也弄走了。事后ZJX找到那个女孩,想要回自己被抢的钱,期间二人发生争斗,女孩无奈将随身携带的1.7万元钱给了ZJX,还给她开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但随后女孩就报了案,ZJX最终以敲诈罪被判刑。当问及ZJX的犯罪原因时,调查员问ZJX在“自己的个性”、“男朋友的行为”、“女孩的做法”中是哪一点起了决定作用,她很肯定地认为是女孩的做法使她犯罪。

LDW阐述的犯罪经过是:LDW当时在工会主要管三产,当时有一笔钱汇到公司,正好碰到公司的账目被冻结,他就只能先放在家里,准备等过了这阵风波就送回去。在这期间,由于朋友的案子,他需要配合调查。结果公司一查账,少了一笔钱,他的这个事情也就被一起牵连出来了。关于犯罪原因,LDW说自己那个时候也不懂法,根本没有意识到那样做是犯罪,当时想那笔钱只是在自己这里放一放,等到风波过去之后就可以放回去了,没想到最后就被逮捕了。他认为如果没有朋友的案子,他回来把钱补上就根本不会发生这件事。但是他最终还是以贪污罪被判刑。这件事让他觉得是命运在捉弄自己。

从对二人的访谈内容中,我们可以归纳出他们的违法犯罪原因:偶然中的必然。他们的违法犯罪经过看似简单,看似偶然,但是也有着深层的根源和复杂的原因,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必然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点:

首先,表层原因。单从他们阐述的违法犯罪经过来看,ZJX是因为受男友和女孩的欺骗而犯了诈骗罪;LDW犯贪污罪是因为“命运的捉弄”,为8万多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其次,深层原因。二人的违法犯罪原因远非他们个人认为的那样简单,究其根本,还是由于他们自身法律意识的淡漠,触犯了法律。而导致他们法律意识淡漠的因素又可以分为两点:

1.他们在发展社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发展社会化是相对初始社会化而言的,并且是在初始社会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指的是成年人为了适应新形势提出的角色要求而进行的学习过程。但是二者在这一过程中,对法律常识和社会规范并没有明确、清晰的认识。当我们问及“有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法的”,LDW说“不知道。我那个时候也不懂法,根本没有意识到那样是犯罪”。而谈到“对八荣八耻的看法”时,ZJW认为“不敢想得那么好,不切实际,我当然希望社会可以发展得那么好,可是现在不公平的事情实在太多了,谁有钱、有关系就好说话”。

由此可见,对二者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将原因更多地归结为社会和其他人,而不是自身。他们同三个青少年一样,都没有将法律意识和社会规范真正的内化,也存在着法律观念的缺失和对社会规范一定程度的漠视。而所不同的是,这些法律意识和社会规范的缺失是在他们发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也表明成年人不但有发展社会化的必要,而且在社会转型加速期,社会变迁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成年人的发展社会化问题必须引起社会的重视。

2.二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和他们自身的共性价值意识有关。二人都把“情义”的价值看得高于法律的价值。

ZJX说自己上了男友的当后,“因顾及我俩曾经的情义就没报案”。而LDW则认为自己“也没有防范意识,朋友托我帮忙也就帮了,我也是好心办坏事。其实要是没有我朋友他们那档子事,我回来把钱一补上就根本不会发生这件事”。可以看出,二人都将情感因素置于法律因素之上,当出现问题时用情感来衡量,而不是运用法律武器来衡量,这也表明了二者法律意识的淡薄。这才是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总结

综上所述,5名社区矫正人员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都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对社会规范的漠视。因此,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都应该对法律和社会规范有深刻的理解,不但要有敬畏之心,还要有自觉遵守的意识。更重要的是,要将外在控制转化为内在控制,将法律要求和社会规范真正内化到个体的思想意识中。这正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题中应有之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26]

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

冯波

城市化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是现代化的必经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认为21世纪是城市经济世纪。“城市化不是人类社会一有了城市就开始的,而是人类长期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它体现了社会的全面进步,代表人类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现代化时代。因此,城市化成了当今各国衡量发达程度的重要指标,所以也是全球发展所追求的目标,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以实[27]现城市化发展”。所谓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城市的数量不断增加,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的一个历史进程。这个进程的实质是城市文明在社会生活中的扩张,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变迁过程。城市化趋势是和工业化直接相联的。城市是工业的摇篮与集中地。由于工业是一种连续性的专业化生产,它的产品主要是用于交换的商品,因此需要一个交通便利、市场发达、生产场所相对集中,并能为大批工人集中居住提供条件的环境。城市可以较好地满足工业生产的要求。同时,城市的工业及商业又吸引着大量来自农村的新的劳动力。农村人口大量流入城市,城市的规模和数量与日俱增,于是城市化就成为一种趋势,一种从传统向现代变迁的潮流。城市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一些大城市的郊区几乎连接起来,形成了城市带。另外,从生活方式变革的角度看,农村城市化不仅指农业人口向城市聚集,也包括农村居民过上城市生活,以减轻城市压力,实现城乡结合。“城市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城市化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水平。因为一方面,一个国家城市化水平高意味着这个国家有着很发达的非农产业,能吸纳大多数人口,使他们脱离了农村和农业领域,而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和非农产业,同时,农业的生产水平之高也足以维持高水平的城市化水平;另一方面,城市比之农村有更发达的文明,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越多的人生活[28]在城市,就意味着社会的文明水平越高”。比如,美国97%的人口生活在城市,3%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世界的平均城市化水平大约是47%,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水平约为75%,发展中国家为38%左右。我国目前的城市化水平是39%左右。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进入了城市化的加速发展时期。农村的城市化在中国农村的变革过程中被看做是“第三次浪潮”。第一次浪潮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连年增长,解决了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温饱问题,为城市的企业改革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第二次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的发展,转移了农村1亿多剩余劳动力,为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1992年以来,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加快了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形成了第三次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浪潮。我国城市化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超大规模的城市发展快,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发育不足,各种规模的城市发展不均匀。因此,1994年3月,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定了我国城市化的基本方针是:“适当控制大城市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发展大城市的卫星城市;积极适当发展中小城市; 大力发展小城镇;并同时进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组织城乡综合开发与建设。”实行这一方针,也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城乡差别促使农村人口向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流动。在城市总体承受着沉重压力的情况下,大中城市承受的压力更大。小城镇的迅速发展,不但成为农村劳动力的蓄水池,而且对农村的全面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村民自治是在农村实行的一项旨在使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的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性群众组织。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城市化的进程必然涉及到的问题是农村社会结构向城市的社会结构转型的问题,也涉及到农村人口素质的提高问题。“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集中,不仅仅是人口的简单集中,它会使那些在向城市集中的农村人口的社会属性发生巨大的变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些社会属性的变化表明了整个社会结[29]构也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化”。城市化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对村民自治有怎样的影响?在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起的作用是怎样的?村民自治在现代化进程中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探讨城市化问题还是村民自治问题都是不容回避的,在实际层面也有很重要的意义。对于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民自治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正确认识可以更好地帮助村民自治组织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他们所担负的使命,增强村干部促进城市化进程的自觉性,发挥村民自治的积极作用,从而在顺应城市化进程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积极的作为,为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一、城市化进程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城市化进程必然会影响到农村的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也会给村民自治带来一些相应的问题。这些问题最突出的莫过于以下三个:

第一,在城市化进程辐射到的区域内,最突出的问题莫过于农民的耕地越来越少。

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导致农村经济被挤压和遭破坏,造成农民的进一步贫困化,由于贫困化而造成的人口素质低下、卫生医疗条件差、犯罪率上升等社会问题会更加突出。一些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经营土地,低征高卖,与民争利,把土地作为谋取自己政绩甚至私利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开发区只转土地不转农民,这样就造成在农业用地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同时附着在土地上的农民成为失地农民,他们没有工作,又失去了土地,生活境遇可想而知。虽然在征地时按照国家规定曾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补偿,但这种补偿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据杭州行政学院李一平等学者对浙江省255个农户所做的抽样调查,被调查的农户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征用,人均只剩下0.1亩。他们普遍认为征地补偿费太低,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为人均1万多元。补偿标准分以下几种:大城市郊区的农户为19531元,中等城市郊区的农户为12442元,小城市郊区的农户为10345元。这种水平的补偿标准难以保障失地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赚取与从前经营土地相当的收入,这就意味着不能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这样很容易引起失地农民的不满,从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李一平认为,制度障碍是农民利益受损的根源所在,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体制原因,政策制定中政府利益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农民利益受损的深层因素,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是农民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以外,村级基层组织代理人的缺位是农民利益受损的关键因素。农村基层组织难以承担起代表农民进行谈判和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职责。于是,村民自治怎样才能维护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的权益有积极的作为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第二,正在实现城市化的农村面临着直接的社会转型问题,需要全方位地进行调整。

从世界各国城市化的一般规律来看,城市化进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向城市集中。城市的数量和城市人口地域规模迅速扩大。第二阶段,城市郊区化和城市群的形成。第三个阶段,逆城市化。“但在中国,城市化过程却表现出它的特殊性,城市化不仅表现在城市的扩大和向乡村的辐射,更主要的趋势是乡村自身的城镇化,或者形象一点,城市化趋势具有农村包围城市的特[30]点”。镇的迅猛发展使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使乡村从伦理型社区向法理型社区转型。传统的乡村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社会网络联系的基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业缘关系日益发达,正在取代传统的血缘和地缘的人际关系纽带。传统的中国农村奉行的是伦理本位的原则。以人情伦理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当,法律的功能很弱,法律的范围仅仅在于刑罚制裁。它往往导致公私不分,道德戒律和法律不分。小城镇的发展还使部分农民以土地为代价成为非农人口,农村出现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些劳动力的创业和就业问题成为能否顺利推进城市化的关键。而且,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素质的提高更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总之,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城市化进程,农村的转型都不是单一的某一方面的变化,而是需要全方位的努力。这就是说,一方面要看到工业化和经济的发展使得城市化进程带有必然性,另一方面,在推进城市化的过程当中,村民自治主体要对城市化过程有全面深刻的科学的认识,从而做出积极的社会选择。简言之,在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主体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才能顺应城市化这一现代化的大趋势。

第三,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吸引了大批贫困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给农民提供了宽松的条件,使他们能更好地自由流动,走上进城打工的道路。

有学者认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实都是农村中的精英。这样就造成了以下的一些问题。首先是仍然留在贫困地区农村的人员的素质问题。其次是空间上的管理问题。由于优秀的青年一般都外出打工或创业,造成劳动力输出地的村民自治主体人户分离,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日常工作参与率和质量。经过选举产生的贫困地区村委会组成人员,特别是主任和委员,一般都是年老体弱、文化素质较低者,这就不能保证他们有高质量的管理水平。从空间范围上看,外出务工的农民离开了他们的家乡,但从身份关系上,他们还是隶属于他们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应该由村委会对他们进行常规的管理。这样就会产生管理不能到位的现象。另外,在城市化过程中,有些条件好的农村,特别是大城市拓展过程中的原来的农村地区,发展了乡镇企业,招商引资,使得农村非农化发展,造成了一些居住在农村但户口关系不在该村的特殊的“村民”。即使仍然进行农业生产,有些农户也不亲自耕作,而是雇佣外地农民进行耕作。对这些户口不在本村的“村民”,村委会应该怎样履行管理职能也是一个问题。总之,城市化进程造成了村民自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面对这些新的情况,村民自治也要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二、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作用

在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实际上起到的是什么作用?应该起到什么作用?前者是现实,后者是理想型的目标。前者是实然,后者是应然。实然向应然的过渡是本文的逻辑结论。(一)从实然的角度看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作用

在现阶段,村民自治在城市化进程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和镇政府的计划指导密不可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简称村两委)是否能发挥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是镇政府的领导。村民和村干部对于城市化的观念与行为选择和上级部门的宣传与决策之间,前者是果,后者为因。其间反映出的是下级对上级的高度服从。村委会在听从镇领导机关的指令并维护其行政权威方面做得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代表村民意志并维护村民利益要求方面就做得比较弱了。或者说对于前一个方面意识特别明确,态度坚决,对于后一方面意识不很明确,态度不很坚决。村委会的工作必然要体现镇行政的意志,即使这种意志和村民的意志有冲突,这是一个再自然不过的现实。在行为模式上,村干部讨好镇干部的现象也普遍存在。这更体现了深层的官本位的传统心理倾向。笔者曾试图对家乡两个在城市化进程中有显著成效的村的支部书记进行访问以搜集第一手材料,但得到的答复都是要找上级部门,因为镇政府掌握村里的所有上报材料。这两位村干部除了镇里的观点以外没有自己独立的观点,或者是怕自己私下谈的观点与上面的观点口径不一致。换言之,能说的已经上报了,其余就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样就形成了镇里的就是村里的。镇作为整体完全地代表了部分。所以村民自治的作用实际上就是镇政府的作用。村干部唯镇行政的马首是瞻,村民更是如此。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按此逻辑在一定意义上是形同虚设的。列宁有一个观点:“文盲是在政治之外的。”中国的农民文化素质很低,这使得他们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所以,虽然有理论上的村民自治制度,但在现实中必然地还是走到一切服从上级的老路上去。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在有些地区失地农民的权益不能得到村两委的有效保障,村两委难以承担起代表农民进行谈判和公平分配土地收益的职责。上述情况造成的结果就是,镇行政部门对城市化进程的理解到位,认识全面,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代表农民的意志,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措施得力,城市化进程就顺利,反之则不顺利。村自治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实际上就是镇行政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环节。这样,讨论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作用实际上也就等于讨论某镇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作用。正像某位村干部说的,自己该做的工作,上级已经安排好了。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在对城市化的认识上,有些镇、村干部及其村民的认识是到位的,但有些镇干部和村干部以及村民对城市化的理解较为简单,存在着很多认识上的误区,这样就不能很好地引导村民自觉地科学地接受和参与城市化进程。比如,有的村干部以为城市化就是村民变市民,就是政府制定一个规划,把一个地区从农业社区变为工业社区。实际上,村民变市民只是城市化进程的形式,乡改镇、村委会改成居委会并不等于实现了城市化的内容。同样,城市化进程虽然离不开政府的规划指导和推动,但并不以此为最根本内容。城市化的实质性内容是由工业化决定的,而工业的发展是和人们的趋利动机,特别是市场的需求等因素密不可分的,这样的过程具有的自发性特点比自觉性规划性的特点要突出得多。工业化和城市化如同孪生兄弟相互依存。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基础,城市化要依托产业才能发展起来。城市化水平应该与工业化水平保持一致。“城市化不仅仅是将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就可以了,实际上城市化还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求经济发展能给新进城的农村人口提供足够多的就业机会并且他们能够胜任所给予的就业,也就是说首先需要就业机会,使进城镇的人能找到工作,可以由此维持生活,同时有了就业机会。如果就业者没有就业能力,也就不能实现顺利的城市化发[31]展”。所以,城市化远不是换块牌子,把农村变为城市,把农民变为市民那么简单。这里的关键是解决就业问题。“我国目前约有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4000万失地农民。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这个队伍将继续扩大,城市化与劳动力就业难的矛盾也将加剧……城市化是一个多层次的建设过程,并非单纯户籍制度改革,但很多地方政府常常以农转非的人口数作为城市化进程的指标,忽视了消化这些新[32]市民的就业岗位和相应建设”。而就业能力的提高才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根本。(二)从应然的角度看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作用

村民自治在城市化进程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能一切都等上级的安排。特别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村两委干部,要主动地发现问题,研究理论和政策,及时高效地解决问题。不要只是被动地执行镇行政的指示和安排。要有强烈的维护农民利益的责任感,在城市化进程中首先要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村民自治要建立在对城市化工作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之上,特别是要解决好提高农民素质问题,提高工业化水平问题,安排农民的就业问题等关系到城市化进程成功的关键问题,从而对城市化进程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深圳宝安区塘头村的村委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奖励措施鼓励村民学习和创业,以适应城市化的需要。村委会规定,凡考上大专的村民奖励1万元,考上大学的奖励3万元;凡是自己开公司的,村里一律给予最优惠的政策,并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党委提出了“带着产业,带着资本,带着文化进城”的口号,鼓励村民们努力学习现代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转变陈旧的观念,把合法牟利就业作为积极的追求目标。北京顺义区马坡镇充分认识到工业化对于城市化的重要性,把解决就业问题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他们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兴办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为城镇化后的农村富裕劳动力创造就业岗位。同时,他们还加强对村民的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的一条龙服务,引导农民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目前,全镇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就业率已经达到93.1%。北京朝阳区八里庄“王学富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城市化的成功需要很多实实在在的转变,其中最根本的是,传统观念的转变,自我生存能力和方式的转变。要使村民认识到靠政府安排工作的时代已经结束,农民应主要靠自己[33]解决问题。要鼓励农民自主创业”。

要充分认识到观念转型的艰巨性和重要性,采取多种措施引导农民改变传统意识,树立现代观念,特别是法治意识。美国社会学家奥格本曾提出过文化堕距理论。他认为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文化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迁速度和进程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物质层面的内容先变,然后是制度层面的,最后是价值观念的变迁。从农村的城市化来说,物质层面的变迁是最早变化的。很多农民在没有进行体制上的城镇化改革之前就已经过上了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他们用电话,住楼房,穿时尚的服装。特别是年轻人。从着装上,人们一般很难分清哪个是城里人,哪个是农村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小城镇化建制也已经逐渐建立起来。制度上的变革也是很快的。但是,深层的观念上的变革则远远落后于上述两方面的变革,还需要做很多的工作。使农民从原来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的人治型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转变到建立在业缘基础上的法治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创造很多条件,利用多种手段加以引导。其中,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企业就业是使农民观念转变的重要条件之一。现代企业有助于人们树立现代意识。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在不发达国家所做的调查显示,现代化的观念对于推动一个地区的现代化发展是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的。根据这样的观点,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农民观念的转变工作要引起村民自治组织的高度重视。

要考虑到城市化进程的复杂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都要妥善地解决。城市化进程是社会转型过程,这一过程相当复杂,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村民自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才能从容应对和解决各种问题。有些农村在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的监控是有力的,效果很好。有些农村城市化之后,很快建立了一套以居民为对象的管理模式,改变了原来以村民为对象的管理模式。这些都是成功的经验。

总之,通过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劳动力,使农村人口和经营生产活动向城市集中,对于推动农村的社会变革,实现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在城市化进程中,村民自治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充分合理地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可以对城市化进程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避免其中的矛盾与问题。[1] 汪凯《转型中国:媒体、民意与公共政策》[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2] 李希光《媒体商业化与新闻执政》[J]《新闻:政治的幻象》[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序。[3] “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国际论坛”研讨会(首都师范大学承办)参会论文。[4]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见北京市司法行政网。[5] 《社区矫正》,见浙江法制在线网。[6] 密云区密云镇司法所:《因人施矫注重实效》,见北京市司法行政网,2004年8月31日。[7] 记者张龄元、通讯员郑文建:《区矫正办带领各级矫正组织“阳光大道”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见昌平新闻网,2006年9月14日。[8]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赵凝所做的田野笔记。[9]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顾立瑾所做的田野笔记。[10]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赵凝、张婷、刘萃所做的访谈记录。[11]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张婷、刘萃所做的访谈记录,访谈人为赵凝。[12] 同①。[13] 同②。[14]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顾立瑾所做的访谈记录,访谈人为李珠。[15]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赵凝、张婷、刘萃所做的访谈记录。[16]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朱丽娜、解莹所做的访谈记录。[17] 同②。[18]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朱丽娜、解莹所做的访谈记录。[19]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李珠所做的访谈记录,访谈人为顾立瑾。[20]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解莹所做的田野笔记。[21] 引自课题组成员、社会学专业2004级学生朱丽娜、解莹所做的访谈记录。[22] 同①。[23] 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司法所:《浅论社区矫正》,深圳宝安区新安法律服务中心《社区矫正》正文。[24] 《泰州日报》记者陶艺芸:《来自社区的矫正报告》,见泰州新闻网《泰州日报》要闻正文。[25] 通讯员苏敏、李忠国的报道,见人民网《江南时报》,2006年9月27日。[26] 本文是2006年中国传媒大学团委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招标项目的结晶。该项目获课题论证三等奖。项目成员有赵凝、解莹、顾立瑾、张婷、朱丽娜、李珠、刘萃、刘波。本文执笔者为赵凝。在此,我们要诚挚感谢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香河园社区的各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们的调查才得以顺利进行。[27]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28] 中国社会学学会2006年年会(山西太原)参会论文。[29] 王春光、孙晖:《中国城市化之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30] 王春光、孙晖:《中国城市化之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31] 王春光、孙晖:《中国城市化之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32] 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33] 王春光、孙晖:《中国城市化之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页。

社会保障与社会工作研究

理念与实践的张力及弥合的可能

——对社会工作困境的反思季蕾引言

社会工作领域中存在着许多核心的“理念”,如“发挥人的潜能”、“增进弱能人士的权力”、“达致社会公义”等。所谓理念,其实是社会工作所相信的一套人观、社会观和知识观,其背后是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信念。这些价值信念植根于西方社会基督教教义和人文精神的传统,相信人生来平等,讲求社会公义,尊重个人,肯定人的[1]独特性,坚持人有自我改变和成长的能力。。社会工作者选择不同的理论和介入模式以及从事实际的介入活动,都是从这些价值信念出发的。社会工作所追求的,就是实现这些理念。

但是理念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广泛地存在于社会工作的领域中,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很多时候达不到理念所阐述的情境,甚或工作者[2]的实务活动本身就已经偏离了这些理念。这种困境不仅给社会工作者“助人自助”的目标造成阻碍,甚至经常使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者陷入一种合法性危机之中。当我们遇到这种困境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工作者的知识、技巧和可获致资源等方面。我们经常是根据以理念为依据的工作“目的”衡量所使用“手段”的合理性、有效性,而不考虑理念本身的合理性,把理念视作存而不论的,缺乏较为后设[3]层面的反思。这其实是一种目的理性的分析架构,是用一个“单向研究”(monological approach)的方式看待社会工作,把受助者当做研究的客体,缺乏对社会工作者所持目标的检讨。目前管理主义的抬头和对社会工作技术、专业知识的强调,更助长了这样一种思维模式。我们通常所强调的对受助者的“投入理解”也只是韦伯的“价值相关”意义上的,我们预设了社会工作者必须并且可以保持价值中立,因此,只是从技术的层面探讨如何达成工作目标,而很少能够清晰地展现社会工作者自身所持有的理念和价值观背后的文化脉络和价值体系,也就缺乏由此带来的对整个实务活动中各个群体行为背后的意义及其相互间关系的研究。

根据诠释学的观点,社会现象是由文化意义和价值构成的,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的关键在于“演绎理解”,也就是说,必须辨明与行为相关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不仅是辨明受助者行为的价值系统,也要辨明社会工作者自己的价值系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理解受助者的处境,才有可能明白社会工作的困境所在。

如果将分析更进一步,当我们发现理念和实践的困境是由于文化系统或价值信仰的冲突造成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往往会陷入一种“价值两难”的境地,因为“自决”原则禁止社会工作者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在案主身上,传统的社会工作相信对于不同的文化系统和价值观没有客观标准判断孰优孰劣,因此社会工作者只能保持一种价值中立[4]的态度。在这里,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论”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思路,帮助我们反思以目的理性和实证论为核心的主流社会工作模式的限制,以“讨论”和“真诚沟通”等概念来疏解这种困境。[5]

为了清楚说明上述观点,本文将用一个正常化实践的案例展现实践对于理念的偏离,分析在弱智儿童的正常化过程中,不同的行动者群体对正常化理念的不同诠释及其相互之间的诠释,挖掘种种行为背后的价值含义,从而具体阐述这种理念和实践之间的断裂及其弥合的可能。

正常化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个核心理念,其价值基础是相信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有价值的生命体,都有作为一个完整的人的尊严和权利,都是社会的一个成员,享有与他人平等的生活机会。因此在实践层面,正常化要求我们承认残障人士以其本来的样子作为平等的社会成员生活,改变环境来为残障人士提供机会。但是弱智儿童正常化过程中的行动者根据自己的文化系统、价值观和生活世界的知识,对这一正常化理念有着不同的诠释,他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诠释和理解,这种理解直接影响着他们对正常化原则的运用,形成了一种有复杂特点的实践活动,并未出现正常化理念所设想的那种情境。下文将详细分析这种正常化理念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并从批判诠释论的视角来尝试说明和解决这些社会工作中的核心问题。一、批判诠释论的视角

批判诠释论是指主要糅合了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和伽达默尔[6]诠释学的一派理论。

始于德国新马克思主义学者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社会现象是由文化意义和价值构成的,社会研究必然蕴含着对相关社会现象的批判,在理解社会现象的过程中,研究者会主动、自觉地加入自己的价值判断,这是一种强烈的价值介入论点(strong value involvement)。因此社会现象并不是客观地独立于人的存在而存在的,研究者只能靠自己的演绎去了解社会现象,演绎过程不只含有主观的成分,其过程本身也构成了社会现象的一部分。

狄尔泰的诠释学开启了使用演绎理解的方法去研究社会现象,他同样认为文化意义和价值是构成社会现象的主要部分。到了20世纪,伽达默尔(Hans-Georg Gardamer)提倡的哲学诠释学,尝试从诠释的角度,以演绎的方式去理解行为的意义,强调理解的双向(dialogical)历程。一方面理解者只有从被理解者的角度出发才能理解其行为;另一方面,理解者却不能舍弃自己的理解角度,任何理解必然通过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合作才能达致,理解者在演绎一个行为时,该行为不是静止不动的,也没有绝对的客观本质,理解者要不断依据被理解者的行为和理解角度调节自己的理解和演绎,在这一过程中,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角度的融合构成了对社会现象的理解。

这两种观点,都强调了社会现象和行为背后包含着一定的文化意义和价值判断,而理解一个社会现象或行为必定要理解其背后的理据,这种理解是理解者用第一人身的角度对理据进行的评估,要从相关的背景,即相关的文化社会脉络和价值系统进行演绎,因此对理据作出评估必然蕴含了理解者的价值判断,即一种强烈的价值介入。而且这种理解过程同时扣联理解者和被理解者两者的文化系统,因此需要调和两个理性角度,这是两个层次的演绎,这种“双向理解”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

后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Jürgen Harbermas)把诠释学融入批判理论,从伽达默尔“双向理解”的论点发展出“沟通行动论”(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和“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通过对人使用语言的分析,可以发现人在本质上追求着一种理想的沟通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即在没有内外限制的情况下反复讨论,借助“更佳论据的力量”(the force of the better argument)努力达成共识。因此当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角度发生冲突的时候,虽然双方都不能脱离自己的文化系统和价值观,但可以通过真诚讨论来反思自己的理解角度,从而使双方达成某种共识。

批判诠释论为社会工作提供了一种反思的视角,面对理念和实践之间的张力,我们可以从演绎理解的角度分别分析理念和行动者背后的理据,了解理念中介入的价值判断和行动者的价值观,从而反思自己所持的理解角度,突破部分的限制,以追求理想的沟通情境来疏解理念和实践产生的困境。二、正常化理念与非正常化实践分析(一)正常化理念

正常化运动缘起于对以机构收容精神迟滞者做法的批判,正常化的概念由瑞典的麦克特·缪勒首先定义为“保障精神迟滞者,尽可能使他们日常的生活类型和状态与社会主要潮流的生活模式相接近”,[7]同时第一次用英语将“正常化”定名为“normalization”。这场运动在“二战”后波及到北欧多个国家,逐渐成为社会工作领域中对待弱能人士的一个核心理念。

正常化作为一种理念,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的差异性,允许每个个体有平等的生活机会;正常化也包含了一个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通过给残障人士以“正常”生活的准备(如平等的教育),最终达致平等的生活状态。

在第一个层面上,正常化要求承认残障人士作为人的平等权利,这应该是一种全方位的承认,既包括对经济权也包括对公民权的承认,既包括对权利也包括对相应的责任的承认,而不是一种“正常人”出于人道恩赐给残障人士的权利。

正常化的第二个层面蕴含了实践的意义,即在正常化第一个层面的指导下,努力使残障人士融入社会的平等生活,一方面要求接纳、开放的非排斥性社会环境,如社会成员的接纳、无障碍物理设施的建设等;另一方面要求给残障人士以支持,使他们能够主动适应主流社会生活,这就涉及到残障人士的生理限制和社会适应性问题。生理的限制要通过无障碍环境和康复措施解决,而社会适应性是在残障人士的社会化(也可以包括再社会化)过程中塑造起来的,要求在残障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或者是通过康复训练和再社会化)培养一定的适应主流生活的能力。(二)我国的非正常化实践

我国的特殊教育界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对残障儿童的社会工作,特教教师的知识体系也包括了一部分社会工作的理念。虽然我们从20世纪80年代起才有了专门针对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但也已经接受了正常化的理念,90年代就开始了随班就读的教学改革试验,目前也已经出现了“特殊需要教育”(special need education)的概念。

但是笔者在参与由北京市社会学学会弱智和自闭症儿童教育与康复研究分会主办的“北京市弱智儿童社会调查”的过程中却观察到,家长、教师以及其他人行动的结果是弱智儿童不仅生活在“非正常”的状态之下,而且很难适应“正常”的生活。我们在这个行动的过程中发现对弱智儿童表现出的是一种保护性的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在弱智儿童的社会化过程当中,缺乏对于参与主流生活必需的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弱智儿童被社会地建构出了“社会适应不良”的特征,因而从主观上来讲便不能融入主流社会,更谈不上达到正常化的社会目标了。(三)对实践偏离理念的分析

社会工作所强调的正常化理念,承袭自西方的基督教教义和人文思想,重视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另一方面,其中隐含了对于传统医疗主义的批判,福柯的知识考古学推动了学者反思医学权威对正常/不正常的建构,因此要求接受残障人士“本来的样子”,而不是把他们当做有问题的个体。

本文把特殊教育工作者近似地看做社会工作者展开讨论。我国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知识体系主要来源于西方社会,其中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就是关于残障人士的权利、正常化、全纳教育、回归主流等理念;另外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关于残障人士的病理学知识。这种知识体系构成了教师在正常化过程中用以支持其行为的理据。

弱智儿童的家长,作为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的代表,并没有那样强烈的个人主义的信念,也不具备那么多的病理学知识,他们所迫切需要的就是自己的孩子在生活上的保障或者“病情的好转”。

下文将从几个部分对非正常化实践进行详细分析。1.教师和家长对正常化的理解及实践

特教教师所受的教育有浓厚的西方色彩,因此虽然没有基督教的背景,但对于西方传统的人观、社会观都有相当的认同。持有正常化理念的教师,一方面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承认人的差异性,认为弱智儿童也应该享有平等的生活机会;另一方面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教学实践给弱智儿童以“正常”生活的准备,也希望通过各种正常化运动(如各种教学改革、试验)使更多的人明白正常化的理念。我们还应该注意到,教师毕竟不同于社会工作者,正常化理念的目标对教师来说并不是第一位的,而是附属于教学目标的;而且教师的活动仅限于教学的场域中,不似社会工作者那样能够争取广泛的社会资源、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活动。因此教师的正常化观念是体现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的,他们对弱智儿童的教育从实际情况出发,自己摸索适合弱智儿童的教学内容和方法,力求做到适应孩子而不是让孩子适应自己。他们也尽量在自己所能影响的范围内宣传一些非歧视性的理念。

从家长的角度来考虑,由于特教学校的努力,家长也或多或少地了解些有关回归主流、全纳教育和正常化的概念。但是对于家长来说,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弱智孩子将来如何生活这样一个问题,所谓对人的权利的承认等问题对他们来说过于抽象,而且也许并不重要,特别是我国并没有大规模的正常化运动,也没有如西方社会那种对个体的特殊强调,弱智人士总的来说还受到社会的歧视。家长一方面是这种歧视思想的持有者,另一方面来源于各方面的歧视压力也阻碍了家长很好地接受正常化的理念。下面我们将用几段访谈案例,说明家长在弱智儿童正常化过程中的行为。

我们在访谈中发现,多数家长都做不到主动帮助弱智儿童培养独立、有尊严的人格意识,而是向弱智儿童强化他们不是正常人这样一种态度——这或者是一种直接的教导,或者是一种由于自己的自卑表达出的言传身教,又或者是在孩子们的游戏中让大家“让着”傻孩子所传达的信息。如:【xSF01】男孩,14岁,五年级,父亲接受访谈。“我经常跟他说,你就是弱智,就是笨,我要让他正视自己的弱点……”

虽然我国从文化传统上对残障人士并不十分苛刻,但过去“残疾”是和“报应”相联系的,因此弱智儿童对家庭来说是一种“耻辱”,而且残障人士的生活在我国并不主要是个人责任(西方社会要直接对其个人进行补偿)而是家庭的责任,也就是说从传统上来讲,我们对残障人士的态度并不同于西方那种充分强调个体尊严的残疾人观。因此家长对于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弱智儿童作为独立个人的价值和权利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完全的接受,所以会产生自卑的心理。许多家长把自己和自己的弱智孩子封闭起来,使弱智儿童得不到和他人交往的机会,可以说生活在一种类似于“收容所”的环境中,这种隔离的状态通过社会化的过程导致弱智儿童的非正常化。如:【dNZ02】女孩,14岁,五年级,母亲接受访谈。“我不让她出门去玩儿,因为我不想让别人知道她是(弱智),(把她)当成他们茶余饭后的谈资,所以,我不让她和周围这些一样大的孩子玩儿,只是偶尔和现在的同学玩儿一玩儿。我有时候带她出门也去远处的公园,不在近处呆。”

但是这并不是说家长对自己的弱智孩子厌恶、排斥,相反地,多数家长非常疼爱自己的孩子,并且在孩子不正常的预设下包揽了他们的生活,因此对于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与人交往的技能和基本的社会规范的家庭教育都缺失了。弱智儿童通过社会化被建构的“生平情境”就只能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如:【xXY01】女孩,16岁,九年级,母亲接受访谈。“家务不用她(女儿)做,顶多就是一些小东西自己洗。可能也是我们惯着她,再说她已经这样(弱智)了。有时候让她干点活儿她就说:‘我哥怎么不干呀?’……给她的零花钱很多,因为我们以前开过小店,(她)从那时候开始花,花惯了。在学校平均一天得花10块钱,平时自己老去华普超市。人家(指女儿)还会说呢‘你们挣钱就是给我花的’,我也没有办法……有时候孩子学不会东西,我就急了,就代劳了呗,不会写的字我就帮她写了,不会做的题就帮她做了。反正我也没什么大的希望,唉,一个女孩子能干什么呀?也就成个家。”

家长对弱智儿童这种保护性的排斥态度,一方面来源于我们社会文化传统的影响;另一方面,教师所持的正常化理念并没有唤起家长的“觉醒”,这主要是因为,家长最关心的是孩子实在的生活来源,特别是自己死后孩子如何生活,抽象的权利和看起来难以实现的正常化的理想图景对家长来说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如:【hLM03】男孩,13岁,六年级,母亲接受访谈。“最希望的是社会有一个安全到老、终身托养孩子的场所。希望能有一个残疾人工厂,让孩子有个落脚的地方,只要保证安全,比如远离电、火,挣多少钱不在乎。(希望)孩子能做一些熟练工种,有一个社会单位接纳他,让他能每天走出家门,不然呆在家里只能加重病情。”2.教师和家长的相互诠释

很多教师注意到了家长的这种非正常化实践,并把这种现象归结为家长“素质低下”。在教师那里,家长因为缺乏足够的教育,对弱智这一现象本身就缺乏了解,很多教师指出家长在孩子小的时候希望孩子能恢复正常,等孩子大了才接受现实,于是也就不再对孩子付出那么多的心血。因此,在教师眼里,家长根本谈不上能够认识到残障人士的权利和尊严。

上文的分析指出,家长对于正常化理念本身并不十分理解和认同,而对于教师根据正常化理念所开展的部分工作,家长也并不以为然。很多家长认为教师从弱智儿童出发的教学不能教给孩子知识。如:【xSF05】男孩,11岁,四年级,祖母接受访谈。“不知道他们学什么,反正他不愿意学,老师也不逼着教,以前还认几个字,现在反而退步了。”

教师和家长的这种相互诠释影响了实际的正常化过程,阻碍了教师和家长共同努力推行正常化理念。3.对正常化讨论的缺失

引起笔者进一步关注的是,教师和家长的这种相互诠释并没有被对方所清楚认识,家长对教师的正常化理念本身就没有清晰的理解,对教师的行为也并不认同;教师也不明白家长缺乏正常化认识背后的真正原因,对家长的行为无可奈何。但是家长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感受指出教师行为的不当之处(如没有教会孩子知识),教师也没有批评家长的非正常化行为,这是一个吊诡之处,笔者尝试从两方面回答:

第一,中国重视人情、面子、关系等的文化传统对个体的行为始终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教师和家长的看法不尽相同,但他们彼此都知道对方是为弱智儿童着想。教师虽然不赞同家长的非正常化行为,但因为家长真心疼爱孩子,便觉得不好批评什么,而且批评家长的行为会让家长觉得“丢面子”,也会破坏教师和家长的关系。家长也知道教师的正常化理念是一种好意,如果质问教师由此带来的教学效果等问题就会驳了这种好意,伤及教师的颜面,不仅会影响家长和教师的关系,也会影响教师和孩子的关系。因此,虽然教师和家长相互存疑,但都不愿明确指出这种问题。

第二,笔者在访谈中发现,教师也并不总是坚持正常化理念,对家长的非正常化行为也并不总是批评的,教师有时所表现出的也是一种非正常化行为。【hHX11】老师,女,51岁,带职劳班(职业劳动技能培训)。“他们(弱智儿童)跟人交往的最大障碍就是他们根本不会交往,语言、思维都跟不上,感情上好像也不像正常孩子那样,绝大部分的孩子都没有主动(和人)交往的欲望。”【hHX11】老师,女,51岁,带职劳班(职业劳动技能培训)。“咱们的职业教育主要是锻炼他们的手眼协调能力。现在从培智学校毕业的学生大约有一半可以自理,说到就业有三分之一(我们)就满足了。那么多正常人还呆在家里没工作呢!”

根据诠释学的观点,如果我们试图理解教师这种非正常化的行为,必须揭示其背后的理解角度,这种理解角度是由教师的人生经验所构成的,也即教师的存在状况。上文曾指出,正常化理念隐含了对于传统医疗主义的批判和对医学权威对正常/不正常的建构的反思。但是我国正处在医学权威力量上升的阶段,恰巧缺乏这种反思和批判。我们可以从案例中发现,“弱智儿童是不正常的”对教师来说是一种被置括的自然态度,具有预先给定性。“非正常”作为一个根深蒂固而又不言自明的事实存在于教师的经验图式中。因此教师很难避免在弱智人士和自己之间作“正常”与“非正常”的划分,带着“正常人”的理性的优越感,把弱智儿童看做带有缺陷的个体,在正常化的过程中采用了一种特殊的观念和方式对待他们。虽然教师接受了正常化的理念,但缺乏其背后所要求的反思,所以对正常化理念并不坚定。类似的探讨也适用于家长。因为教师和家长都无法脱离自己生活世界的影响,才会表现出非正常化的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互相理解这种行为,不去怀疑其合理性。

至此,我们可以对非正常化实践过程的分析给出一个总结。我们分别展现了教师和家长对正常化理念的诠释以及他们对彼此行为的相互诠释,分析了正常化理念背后的理据和教师、家长行为背后的理据。正常化理念源自于西方社会的文化传统,和中国文化对残障人士的看法并不相同,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两种价值体系的差异。而且我国目前也还没发展到正常化理念所要求的对医学权威的彻底批判和反思。但是持有正常化理念的特教教师并没有努力去理解家长非正常化行为背后的理据,也不曾由此反观自己所持的价值体系,这样,就没有在教师和家长之间形成一种关于正常化的讨论,所以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澄清,正常化理念无法推行也就可以理解了。

应该进一步指出的是,本文所使用的案例,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正常化理念的目标群体——弱智儿童的自我表达,因此,上文的论述实际上是把正常化的中介群体(即家长)近似地当做受助对象来讨论的。笔者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教师,虽然没有介入到正常化过程中,但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是作为一个理解者而存在的。考虑到这些因素,实际的弱智儿童正常化过程就更加复杂了。

笔者带着社会工作者的身份,虽然没有介入助人活动,但并不等于没有介入价值判断,笔者所接受的社会工作的高等教育和其他个人生活经验都蕴藏在这个理解的过程中,笔者所认同的批判诠释论更是有着核心的重要性。

如果这个案例是由社会工作者实施的助人过程,我们就应该把论述的视野扩展至社会工作者和弱智儿童,教师和家长也就可以被看做正常化的中介群体。那么在整个正常化过程中,对于弱智儿童的“福祉”,社会工作者的诠释是正常化,教师的诠释是训练他们的自理能力,家长的诠释是稳定的生活,弱智儿童自己的诠释则可能是更加多种多样的。这几个不同的角色群体分别根据自己的理据行事,并从自己的生活世界出发对彼此所持的态度和行为作出诠释,从而可能形成一个在互动中不断变化的正常化过程。如果社会工作者对每个群体的生活世界没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就无法理解他们偏离正常化理念的行动,而这种理解必然是从工作者自己的生活世界出发的,因为“偏离”这个概念本身就已经介入了价值判断。当工作者能够理解不同的角色群体的文化系统和价值意义以及对弱智儿童“福祉”的诠释时,他必然已经对自己的生活世界有了一定的反省;如果不同的角色群体能够就正常化和弱智儿童的“福祉”进行平等的对话和讨论,他们彼此就可能理解不同的意见和行为背后的理据,从而反省自己所持的理据,并且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从而每个群体的存在境况也许都会发生一定的改变。这个共识也许和正常化理念并不相同,但这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实践偏离理念”了,因为这是不同的行动者群体从弱智儿童的“福祉”出发共同讨论达成的,这种共识可以用来指导每个群体进一步的行动。如果没有这种理解和沟通,社会工作者纯粹在技术层面实施正常化理念的话,就可能陷入一种对中介群体和弱智儿童的权力运作,而忽略弱智儿童的真正福祉。三、对社会工作困境的认识

虽然上文所使用的案例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社会工作案例,但对于我们思考社会工作的困境仍然有重要的意义。案例展现的只是弱智儿童的教师和家长的行动,我们却可以借此反思社会工作者和案主的行为与关系。理解和沟通的缺失使上述正常化过程呈现为一种概念模糊的社会工作,这种粗略的工作模式带来了理念和实践的断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工作的困境与理解和沟通的缺乏有着相当的关系。

批判诠释论强调理解与理解者的存在境况有不可分割的关系,理解蕴含着理解者的演绎(interpretation),此演绎又进而蕴含着相应的文化系统和价值判断,因此,要获取确切的知识便要涉及理解者和被理解者的价值判断。理解者要从自己的价值观出发,找出与被理解者行为相关的理解脉络,把理解对象扣联着这些脉络进行演绎而达致理解。因此在上文所分析的正常化过程中,只有教师根据这种双向理解的方式去了解家长的态度和行为,并反观其本身的局限,然后与家长进行真诚平等的对话,反复讨论正常化理念,才有可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共识,从而把正常化行动继续下去。

虽然上述正常化的行动过程并不等于社会工作的工作过程,但相似的理念和实践之间的张力可以把我们引向对社会工作的反思。上述展现的正常化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于社会工作理念和行动者的文化系统和价值体系的冲突造成的,但是如果按照主流的社会工作观来看,会从专家的角度以价值抽离的客观态度来对待这种困境,因此很难清楚揭示出这种价值冲突,而是倾向于把案主和社会工作的困境作为一个可以客观认识的客体,集中精力研究介入的各个步骤在技术上因出现了何种问题才不能达到目标;即使是发现了这种价值冲突,由于主流社会工作观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中立”、“案主自决”,也无法解决这种价值冲突,如果强行按照社会工作的价值观继续工作,不但违反了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准则,也可能引起案主的抵制而失败,但如果放弃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也同样不能完成工作。如果从批判诠释论的观点来看,这种主流的社会工作观是由于建立在目的理性和实证主义的基础之上才产生了困境。

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对象就是无处不在的目的理性(purposive rationality),因为现代社会里理性纯然由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科技理性(technological rationality)或目的理性所诠释。由于目的理性当道,理性讨论被理解为可以客观验证的讨论,自然科学的知识和研究模式变成了知识及理性研究的唯一典范,价值问题被划入不能理性或客观讨论的范畴。而实证主义的霸权地位是构成目的理性流行的重要原因。在这样的知识观中,社会行为被划分为目的和手段两部分,目的归根结底是个人的选择,不能客观验证,只能客观验证手段部分,因此通行的做法是用目的来客观衡量手段是否正确。因此目的理性和实证观隐含了事实和价值的划分,在批判诠释论看来,这是一种主体对客体的单向理解,在具体行为层面上,主流的社会工作观把个人行为的主要目的看做不是与人沟通而是以满足个人目的为主导的。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助人自助”的学问,要处理的主要范畴是案主的困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案主的处境,其次是社会工作者如何介入。主流的社会工作观,采取主客对立的理解模式,认为社会工作者与案主的关系主要是一种技术层次的关系。这其实是把案主的困境当做自然现象般处理,认为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科学”的知识去解决这种困境。这种形式的社会工作要求遵从韦伯的传统,在具体工作中摒弃主观价值的影响,保持价值中立,运用适当的技术达到设定的目标。管理主义的盛行也越来越要求社会工作的“交待”,EBP(evidence-based practice)在社会工作领域的兴起也强化了“证据”的重要性,这种现实来源于实证主义,其直接后果更加助长了实证主义的力量,使社会工作者追求“正确”的答案、量化的说明、用成本—收益分析来说服资助者、重视目标的达致、强调研究或行动结果的可验证性等。在这种社会观的指导下,困境的出现是有一定必然性的。

批判诠释论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解,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了解自己的工作。因为主流社会工作观只关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事实的客观验证过程,而不思考手段及目的本身在道德上是否合理,且认为道德价值的选择是没有合理与否可言的。批判诠释论强调价值介入不可避免,社会工作者对案主困境的理解要介入其本身的价值判断,这价值判断构成案主困境的部分意义,而且社会工作者只有自觉地介入自己的价值判断,才能真正明白案主的理解和自己的理解之差异,从而反观自己的价值观。因此,只有社会工作者觉察到自己的理解角度出现问题时,才会跳出自己的理解角度,通过沟通了解被理解者的角度然后反过来用被理解者的角度批判自己的角度,这样工作者与案主才有可能在理解与实践交替的活动中达致“视域融合”(fusion of horizons),并由此帮助案主去改变其自身的命运。因此,传统社会工作观预设的价值中立是有问题的,应该采取的是一种强烈价值介入的观点。

进一步地问,这种视域融合究竟是根据社会工作者的价值系统还是根据案主的价值系统继续工作?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论”给出了一个可以遵循的规范基础。哈贝马斯提出四个有效宣称(validity claim),指出人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显示了人追求理想沟通情境的本质,这个理想沟通情境可以被视为一些价值上的理想,潜藏在每一个言语行为(speech act)中。因此在社会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理解工作者和案主的理解角度的基础上,通过反复的平等讨论,不断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实现两种理解角度的调和,达成某种共识,而不是将工作中止于“案主自决”。沟通行动论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思路是尝试与案主平等沟通,以价值介入的姿态从案主的角度理解案主的理据,并从自己的角度展示自己的理据,和案主反复讨论以求双方都能够清楚了解对方行为的意义和背后的价值观。从而在这种沟通中实现改变(并不一定是改变案主的行为),因为双方总会达成一种对“更佳论据”的认可。

有的学者指出,因为哈贝马斯描绘的“共识”并不一定能达到,所以仍然不能决定社会工作者根据哪一种价值观行动,除非能够产生一种终极的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其实这仍然是实证主义的社会工作观,认为有一个客观真理的存在,为了追求这个目标,把沟通作为一种手段。这对于批判诠释论来说是一种倒退,因为沟通理性不是由实际的事物构成,而是由适当的方法构成的一个理想世界,在这种基础上的社会工作观是把真诚沟通作为价值规范,因此才能对已有的社会工作困境提供一种超越的可能。

因此批判诠释论对社会工作提出的启示在于,社会工作者应该主动反思并在研究或工作中阐明自己所持的理据,其中包括如目的理性和实证观等知识论和方法论,也包括社会工作者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还应该包括社会工作者的个人生活世界。这既是一个自我诠释和理解的过程,也是达致社会工作者与案主沟通的必要条件。

另外,批判诠释论指出社会现象是由个人的自我演绎和相互演绎建构而成的,因此,社会工作者要理解案主的处境单凭观察外显的行为是不够的,还必须理解案主如何演绎自己的行为以及社会工作者对这种演绎的演绎以及自我演绎和相互演绎。也就是说,案主并不是所谓问题的载体,案主和工作者共同起着建构的作用,因此社会工作者不应该把案主作为研究和行动的客体,而是要努力实现一种双向理解。这种双向理解必须而且必然发生在价值介入的情况下,当社会工作者尝试理解案主的意见和理由时,他不可避免地以自己的意义世界作为出发点,去衡量案主的行为和背后的理据是否合理,而且只有这样,社会工作者才能通过评估案主可能用来解释其行为的理据、理解这种理据的合理性来反思自己所持理据的合理性,努力达成和案主的真诚沟通,才可能不再以绝对真理的掌握者自居,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工作所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自我辨明和双向理解的基础上,社会工作者也就可能跳出“案主自决”和价值两难的限制,以“真诚沟通”作为一个基本的价值规范,尝试与案主平等沟通。

沟通行动论对社会工作的本土化也有帮助。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来源于西方的基督教传统和以个人为核心的伦理观,这与中国的传统和现实有着近乎根本的区别。批判诠释论所强调的沟通正好为我们研究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经过平等的讨论和相互理解,而不局限于两种文化差异的罗列,应该有助于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因此本土化的要义就是工作者深入案主的生活世界,在双向理解的基础上达到一定程度的调和,结合全球化的力量对中国现实文化的影响,探索一套适合中国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是有可能的。结语

本文从批评诠释论的视角分析了社会工作理念与实践之间的张力,指出这种困境是由于缺乏用一种双向理解的模式对社会工作者和案主行为理据的清楚评估所致,“价值无涉”、“案主自决”等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使这种张力形成了无法跨越的鸿沟。因此应该循着批判诠释论的方向反思,自觉地呈现自己所介入的价值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了解案主的理解角度,通过真诚沟通达致一种“自我透明”,和案主经过平等讨论达成某种共识,从而使社会工作理念和实践之间出现的张力有弥合的可能。

本文所使用的批判诠释论,特别是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论源于西方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蕴含着一种真诚、平等和自主性的价值观。其在本质上肯定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因此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都有其使用价值。而且,作为主张将批判诠释论应用于社会工作中的支持者,笔者很愿意将自己背后所使用的理据提出来接受各种质疑,以期与更多人进行对话和讨论。

社会工作者在临终关怀事业中的角色分析

王晓丽

社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与功能是通过社会工作者这一社会工作实务的载体在特定的社会工作机构中实现的,社会工作者的实务活动也是在与社会及具体服务对象的互动中进行的。因此,社会工作的角色代表着社会对社会工作专业活动的期望。

通常情况下,医务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往往以如下角色出现:(l)危机的辅导者。解决患者面临的较为紧急的心理、情绪、家庭和社会问题;(2)病人及其家庭与医疗人员间的桥梁。增加二者间的沟通,疏导患者心理障碍,帮助医护人员获取更多的患者及家庭情况,以提高医疗的效果;(3)病人及其家属与社会资源间的桥梁。为患者及其家庭寻求广泛的社会资源、物质资助,发挥中介作用,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出院康复场所和机构等。

但是在临终关怀这个特殊的领域,对于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期望是什么?社会工作者面对这样的期望应该如何行事?本文将重点回答这几个问题。一、社会工作人员在临终关怀事业中的工作内容

笔者在对众多经验材料的整理过程中发现,在临终关怀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常常从事这样一些工作:协助病人及家属面对疾病与死亡,并在此过程中以坦然及赞成的方式接受死亡事实;关怀家庭中每一个人,增进他们彼此间的沟通,减少家人与病人间的遗憾;提供并协助病人及家属获得社会、心理、经济的支持;帮助临终关怀的其他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建立热忱服务,持续帮助病人与家属;协助临终关怀团队活动,联络、训练以及开展研讨活动;促进病人、家属与工作人员间的和谐与感情融洽。

笔者将以上内容归纳为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临终病人,社会工作者要对其进行死亡教育,做好其心理评估与辅导,帮助其组织好社会网络,必要时帮助其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支持。

第二,对于临终病人家属,社会工作者在对其进行死亡教育的同时,还要进行悲伤辅导,帮助其健康度过居丧期,尽早重返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第三,做好与临终病人相关的管理工作。如对志愿者的管理、对社会资源的管理等。二、社会工作者在临终关怀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

基于以上对社会工作者在临终关怀中的工作内容的总结,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在临终关怀中扮演着以下几种角色:服务提供者角色、教育者角色、管理者角色。(一)服务提供者角色

在临终关怀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常常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临终病人提供直接的服务,而这种服务主要体现在心理评估和疗护方面。因此,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提供者角色在这里可以具体地分成心理评估者角色和心理辅导者角色。

临终病人由于疾病的折磨,会产生对生的渴求和对死的恐惧等一系列强烈而复杂的心理变化。美国精神科医师库布勒罗斯曾指出,临终病人的临终心理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否认、愤怒、焦虑、忧郁、接受。临终关怀的目的就是要使病人顺利经过每个阶段。社会工作者对患者的临终心理进行正确的评估,找出症结所在,对症下药,给予适当的心理辅导,使他们对于死亡的恐惧和焦虑得以缓解,以亲切、科学、可信的言语去努力帮助患者面对现实、正视死亡。1.心理评估者角色

作为心理评估者,社会工作者要在病人临终期开始对其心理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就如同我们接触其他的个案一样,首先为深入地介入案主问题而进行评估。这种评估将会运用到许多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的具体理论和方法。目前来看,制作全面细致的调查问卷和表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一份综合、全面、最具评估价值的表格,[8]除了病人的基本情况外,应该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病人症状及情绪的评估;对死亡态度的评估;对病人欲望与需求的评估;对表情及关心情况的评估;对子女、家属要求情况的评估;对单位及社会需求的评估。2.心理辅导者角色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确定病人问题所在,社会工作者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制定临终关怀的实施方案,展开临终关怀。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的是心理辅导者的角色。

作为心理辅导者,社会工作者应该明白病人临终时的心理状况:恐惧、孤独、消极、自卑、压抑等心理一并袭来,使临终病人很难承受,这时特别需要被重视和被尊敬。了解患者这些心理变化,有助于临终关怀工作人员更好地照顾患者,更好地提高临终者的生活质量,使他们以平静的心态接受现实。

临终病人在临终期常常会产生许多恐惧感、焦虑、孤独感和压抑等不良心理,对于这些不良心理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克服,避免病人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为病人真正获得高质量的末期生活扫清心理障碍。这是社会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工作与责任。(二)教育者角色

所谓教育者,指向案主传授有关的信息和技能。要成为一个有效的教育者,社会工作人员首先必须掌握广博的知识;其次,还要掌握教育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使案主乐于并易于接受所传授的内容。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在临终关怀领域中,社会工作者的教育者角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对临终病人的教育、对病人家属的教育、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1.对临终病人的教育

上面已经提到临终病人在临终期都会产生很多不良心理,这些不良心理的产生其实源于他们对死亡的错误理解,因此,在对临终病人进行必要的舒缓治疗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死亡教育,或者说是优死教育,使他们在人生的最后一段日子里,能充分享受生活,放下一切思想包袱,安详离世。2.对病人家属的教育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有时临终关怀病人自己安详、平静、豁达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而亲友却异常哀伤,悲痛欲绝,且悲痛时间持续很长。生者的悲痛心理不但影响临终病人获得优质生命质量(这也是我们临终关怀社会工作所追求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生者自身的身体健康,更为严重的是造成生者社会功能的丧失,出现解组现象,所以,对家属进行优死教育也是十分必要的。3.对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

社会工作者除了要做好临终病人及家属的服务工作,他们还肩负着对社会大众进行临终关怀和死亡教育的任务,目的是使社会中的所有人都能树立起正确的死亡观,为日后进入临终期做好心理和观念上的准备,同时为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赢得更多的支持与关注。为此,社会工作者应该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关系,通过宣传临终关怀领域中的感人事迹,通过普及临终关怀知识的讲座、演出甚至是筹资的慈善活动,不断地向大众传授相关知识,进行死亡教育。(三)管理者角色

在临终关怀领域,社会工作者不但为病人提供直接的心理服务,承担宣传教育工作,他们还扮演着管理者角色,这一角色主要体现在对志愿者的管理、对社会支持与社会网络的管理、对家属的居丧管理三个方面。1.对志愿者的管理

社区志愿者又叫义工,是社会临终关怀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由社区义工或低龄健康老人、大学生、文艺人士和宗教人员等共同为临终病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一旦临终关怀工作团队确定某个病人需要临终关怀,社会工作者会负责为其安排志愿者。志愿者们常常与临终病人成为朋友,他们帮病人做一些诸如代购物品之类的生活琐事。对于临终者和临终者的亲人来说,志愿者的服务无疑是雪中送炭。

因此,必须做好志愿者的管理,按期地、持续地进行招募活动。把志愿者招募的重点放在高校,从而保证志愿者资源的丰富性。同时,也要重视对志愿者的培训,保证每一位志愿者上岗之前都能接受正规的临终关怀培训,使他们成为一支更加专业化的队伍,从而更好地为临终病人和家属服务。此外,为了更好地管理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应该对志愿者进行备案,对他们每次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对每次服务的时间和工作量都登记在案,并且要对突出贡献者给以一定的鼓励。社会工作者还应该向新闻媒体推荐经本人同意的志愿者的事迹,总结和完善志愿者在临终关怀事业中的作用与功能,明确志愿者的角色与任务。在这些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扮演的就是管理者的角色。2.对社会支持与社会网络的管理

对于临终病人,医务工作者看重的是他们的生理问题,尽量采取最有效的舒缓疗法使病人摆脱生理上的疼痛。而社会工作者,却更重视病人作为社会人的一面,相信更好的临终关怀应该是在解决生理问题的同时,解决他们的社会问题,而这些社会问题常常涉及到病人的社会网络成员以及他与这些成员间的关系。所以,在对病人展开临终关怀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往往重视对病人社会网络的管理。

所谓社会支持就是利用家庭、亲属、同事或朋友等比较亲密的关系(社会网络),给予病人精神方面的支持以减轻或缓解病人某些情绪紧张或精神上的压力,给予病人物质方面的资助以减缓病人某些生活矛盾和顾虑。在临终关怀的领域中,社会网络支持可以作为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的工具、方法,但是在运用这一方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认识到临终病人的情绪特征,如果估计不足,不了解提供支持或帮助的复杂性,可能无意中会影响病人及其家属应对疾病的能力。

通过研究,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在运用社会网络支持的时候,应该特别强调根据病人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支持。应该注意的是,那些性格压抑、孤僻、神经质或性格有缺陷的病人往往缺乏引发支持的能力,虽然他们寻求精神和信息的支持比别人多,但对社会支持的正面反应却较弱,应重点探索如何对这类病人引发支持,提高社会支持的收益。当病人知道已经确诊为不治之症后产生思想负担时,要准确估计出社会支持的负反应,防止无意中伤害病人。此外,积极引导病人及其网络成员应对疾病的能力、正确适应疾病的潜力,尽可能利用社会网络支持使病人的临终期过得圆满。3.对家属的居丧管理

临终关怀之所以被称为“全人照护”,是因为它所关怀的不仅是临终病人,还有与临终病人密切相关的家属。社会工作者在开展临终关怀工作的过程中,要把病人和家属结合起来,不仅治疗病人的疾病,还要照顾到病人和家属的精神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

对于居丧期家属的管理可以体现在以下工作中:[9](1)首次与临终病人家属接触往往是通过家访,因此临终关怀社会工作者在家访时应耐心倾听家属的陈述,对他们的不幸要给予充分的理解、同情和支持。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并积极帮助安排临终病人住院。(2)病人住院后,临终关怀团队成员与病人家属之间应保持密切联系,社会工作者应该积极做好医患之间的桥梁,随时接待病人家属的询问,主动与其沟通病人的病情变化;病人垂危时,社会工作者可以和家属谈心,给予他们心理上的支持,使他们坦然面对现实,注意自身健康。(3)社会工作者应与护士配合,精心做好临终病人的各项照护,以安定其家属的情绪。在病人即将死亡的一段时间里,应尽量为家属提供良好的陪伴和告别场所,以便家属能够单独陪护,使他们享受家庭的温暖。(4)病人死亡之后,病区应及时、认真做好尸体料理工作,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对其家属抱以同情的态度,用真挚而亲切的语言劝慰,使其接受亲人死亡的事实,以控制自己的感情,保持理智的态度。(5)病人死亡之后,社会工作者要积极协助家属办理丧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尊重病人和家属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信仰。必要时应陪伴家属参加死亡告别仪式,以满足家属的心理要求。对于病人死亡可能带给家庭的各种重大矛盾和纠纷问题,社会工作者有责任提供社会和法律方面的帮助。(6)社会工作者应该对每一位临终病人家属进行登记,以便在病人死亡之后一年内开展追踪调查和服务。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与这些居丧家属继续保持联系,定期上门家访,进行居丧照护,帮助他们逐渐消除亲人死亡所带来的哀痛心情,重新面对生活。

综上所述,管理者的角色渗透在临终关怀的各个方面、各个阶段。因此,为了较好地扮演管理者角色,社会工作者必须学习多种知识和技能:(l)学习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这样可以协助医护人员给患者以基本的医疗关怀。(2)学习一定的法律常识,尊重和保护临终病人的各种权利。(3)学习多方面知识和技能,这其中包括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从而帮助患者转变思维方式,缓解临终焦虑和恐慌。(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不被临终病人痛苦、悲伤的情绪所影响,要以满腔热情去关怀和护理病人。临终关怀向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应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高度的责任感。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在临终关怀领域更好地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参考文献

1.库少雄编著:《社会工作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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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郑小华、刘绍辉:《临终关怀护理及其家属心理安抚》,见《护士进修杂志》1999年第7期。

社会支持网络在临终关怀 社会工作中的应用策略研究

王晓丽

社会支持网络是指一个人通过亲戚关系以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渠道,与他人发生的相互接触,而这些人际关系形成一个社会支持系统,保护个人免受失调。社会支持网络的理论基础是系统理论。系统理论认为,一个人的问题是与其相关的系统的问题,而要解决其系统的问题,最好的方法和策略是社会支持网络的介入。通常情况下,社会支持网络可以对受助者起到情感支持、社会化、实物的协助、财政的协助和建议指导等作用。根据索茨(Thoits)的社会支持概念,社会支持网络还可以为接受支持者提供社会情感帮助之外的实际帮助和信息帮助。总之,当个体遇到危机与困难的时候,社会支持网络成为一种为其提供支持和帮助的有效工具。社会工作者在“助人自助”的过程中经常运用社会支持网络方法。

在临终关怀的社会工作中,主要用到个人网络和相互援助网络两种网络策略。前者指案主自然生成的社会网络,也就是现存的网络。后者指社会工作者在对案主进行帮助的过程中,根据其实际需要新构建的网络,并且参与其中的成员都是具有相同问题的人。下面将对这两种网络策略在临终关怀社会工作中的应用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一、个人网络的运用策略

因为社会网络不同于社会支持,需要对社会网络中具有社会支持作用的网络关系进行辨认分析。因此,个人网络策略在临终关怀领域的运用同样要遵循以下步骤:个人网络的工作步骤图

正如上图所示,在具体的社会实务工作中,个人网络的工作步骤是先辨认网络的大小、关系基础、能力、资源和愿意程度;然后是对网络成员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分析的内容包括成员之间接触的次数、方向性、耐久性和强烈程度等;最后是通过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人将最适合的关系成员连接在一起形成支持网络。在病人进入临终期,这种个人网络尤其重要。

在临终关怀领域中,当社会工作者决定运用临终病人的个人网络对其进行帮助的时候,首先要做的就是个人网络的分析,内容包括:网络的大小,即自我认为周围可以并愿意伸出援手的人的数量;关系的基础,即来自6个不同影响范围的愿意提供援助的人——家庭、亲戚、朋友、邻里、同事和其他的援助者;网络成员提供资源及运用资源的能力;评估资源和实际提供援助时的愿意程度。

在帮助临终者进行个人网络分析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强调临终病人的现存的人际关系,也就是目前他所处的环境内有发展潜力的关系。因为,对于临终者来说,时间是非常宝贵的,很多人进入临终期后不久就离开人世,即使临终期较长的临终病人,也只不过6个月左右就告别人世。因此,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里组建新的网络、开发新的网络关系可能性不大。最好的方法是在现存的社会网络中寻找社会支持作用最大的网络成员,对于那些不愿提供援助的成员尽量说服争取,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临终者提供实际支持与情感支持。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协助病人及家属识别网络关系中可以提供帮助的主要网络成员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应该注意对“强关系力量”与“弱关系力量”的识别。格兰诺维特和边燕杰都曾对这两种关系力量在提供社会支持方面谁的作用更大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得出的结论却大相径庭。

格兰诺维特在1971年《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的《弱关系的力量》一文被认为是社会网络研究的一篇重要文献,在这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弱关系力量假设”,这一假设的提出和经验发现对欧美学界的社会网络分析产生了巨大影响。格兰诺维特在这篇文章中首次提出了“关系力量”的概念,他指出社会关系分为强和弱,认为强弱关系在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个体和社会系统之间发挥着根本不同的作用。强关系维系着群体、组织内部的关系,弱关系在群体、组织之间建立了纽带联系。对于关系的强弱可以从四个维度来测量:互动的频率、感情力量深浅、关系的亲密程度以及互惠交换发生的广泛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弱关系充当信息桥”的判断。

根据格兰诺维特“弱关系力量假设”,强关系是在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身份、收入水平等社会经济特征相似的个体之间发展起来的,而弱关系则是在社会经济特征不同的个体之间发展起来的。因为群体内部相似性较高的个体所了解的事物、事件经常是相同的,所以通过强关系获得的信息往往重复性很高。而弱关系是在群体之间发生的,弱关系的分布范围较广,它比强关系更能充当跨越其社会界限去获得信息和其他资源的桥梁,可以将其他群体的重要信息带给不属于这些群体的某个个体,在与其他人的联系中,弱关系可以创造例外的社会流动机会,如工作变动。弱关系充当信息桥的判断是格兰诺[10]维特提出的“弱关系力量”的核心。总之,弱关系在为需要帮助者提供帮助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

边燕杰对格兰诺维特的弱关系力量假设提出了质疑。他借助对中国计划的经济工作分配体制下个人网络应用的分析,反驳了格兰诺维特的“弱关系充当信息桥”的判断,从而反驳了弱关系力量的作用。他指出,人情关系的强弱差异直接影响着例如“分配工作”这样的大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很少能和直接提供帮助的人建立直接的强关系,必须通过中间人建立关系,而中间人与需要帮助者和最终帮助者双方必须是强关系;反之,如果中间人与双方的关系弱,中间人和最终帮助者未必能够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因此,强关系可以充当没有联系的个人之间的网络桥梁。因而,对于个人提供帮助起到主要作用的还应该是强关系。

笔者认为,究竟“强关系力量”还是“弱关系力量”能够提供更大的社会支持,关键还要看接受社会支持的个体因素,及其所面临的问题。

在临终关怀领域中,一般来说对于临终者而言,那些具有强关系力量的社会支持作用更大。但是也不能由此否定弱关系的作用,很多承受着巨大痛苦的临终者,为了不给亲属增加心理负担,往往更愿意与志愿者或邻居进行沟通或倾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弱关系力量的社会支持作用要大于强关系力量。所以,对于临终关怀领域中的社会工作者来说,辨认社会网络的真正意义在于找出最适合于特定临终病人的网络支持关系,也就是此时此刻能为临终者提供最大社会支持的网络成员。

找出此时此刻能为临终者提供最大社会支持的网络成员之后,社会工作者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与这些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帮助的网络成员接触,建立或强化一种支持的关系。在临终关怀领域中,社会工作者应该充分运用病人的个人网络,帮助他们协调网络关系,调动网络中的每一个个体对病人进行临终关怀,帮助病人完成未了的心愿。这对于提高病人的临终质量大有裨益。

例如,有一位退休工人,男性,72岁,冠心病患者,曾多次住院。社会工作者发现老人不思饮食,常唉声叹气,情绪低落,便与其交谈,了解到其老伴已去世,儿子对他并不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社会工作者便想办法为老人解决了饮食问题,同时与病人的单位联系,为病人争取所在单位的慰问和经济补助。同时,社会工作者还多次与病人儿子接触,说服他继续尽自己对父亲应承担的义务。社会工作者对于病人个人网络的开发和争取,解决了病人的后顾之忧,从而减轻了患者的焦虑、忧伤,稳定了情绪。

此外,由于临终关怀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工作者在开发和利用病人的网络关系的过程中,注意对社会网络成员进行临终关怀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临终关怀知识和技能,这样更有利于使临终者获得高质量的关怀,从而更好地发挥临终社会网络支持的作用。二、相互援助网络的运用策略

松堂医院曾经做的一项调查发现,在问及“最担心的事情是什么”时,20.5%的病人选择了担心亲友会哀伤,相对于其他几项来说这也是一个较大的比例。临终病人深知自己的过世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临终时,这似乎也成了他们的一个困扰,他们不忍心看到家人、亲友过度的悲伤。

所以,临终关怀的另一个目标是针对临终者家属的。社会工作者通过专业化的服务,给予病患家属精神上的支持,给予他们承受所有事实的力量,进而坦然地接受一切即将面对的问题,使他们的心灵得到抚慰,这也是对临终者的安慰。在对病人家属进行居丧关怀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相互援助网络。

相互援助网络是指把具有相同问题或具有相同兴趣和能力的人聚合在一起,建立他们之间的联系,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支持。“同舟共济”、“同病相怜”,反映的是一般理解的互助精神。一群面对共同考验的人可以互相鼓励、分享经验、提高自信、增加认识,积极地面对困难和接受挑战。相互援助的方法常常被应用在医疗和康复领域的社会工作中,如病友支持团体。病友支持团体是一群患有相同疾病的病友,以小团体的方式(成员以不超过12名为限)组成支持团体,彼此认识,分享经验,以达到缓解压力的目的。这些团体定期进行聚会,每次聚会都围绕一个主题进行,目的是让病友了解相关的医疗知识。

在提供社会支持方面,相互援助网络是非常有效的方法。但是应用在临终关怀领域中必须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临终病人可以适当地采取互助网络的方法,尤其是对于癌症病人,如果能认识相同疾病的病友,同病相怜,分享患病后的感受,彼此扶持,相互鼓励,是缓解压力的方法。但是必须考虑到他们悲伤情绪的相互感染,因为这个团体中随时都可能有人去世,互助网络成员的去世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社会工作者在临终病人间组织互助团体应该慎重。必须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充分的认识,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

第二,笔者认为,在临终关怀领域中,相互援助网络的方法更适合应用在对临终病人家属进行居丧辅导方面。在心理方面,居丧家属们通过参加互助组,体会到“我并不是世界上唯一最苦的人”,从而获得心理上的安慰和支持。因为自己的亲人正承受着病魔侵袭,并且即将离开自己而感到沮丧,临终病人家属常常觉得生命的欢乐与安宁被夺去,生活中充满了挫折感,信心和冲劲正在丧失,希望和勇气也不复存在。社会工作者通过把他们组织成互助团体,使他们分享其他成员的惨痛经历。这种做法等于注入一支强心针,让成员长久埋藏在心底的痛苦与悲伤释放出来,从而获得新的力量,快乐地体验人生。那些“过来人”成功克服压力和困难的经验,可以为那些正在经受居丧痛苦的成员提供榜样和希望,使他们学到正面的处事态度,建立摆脱不幸遭遇的信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参加互助小组,临终病人家属们受到“优死”教育,获得了有关“优死”的观念,这一点是非常有意义的。

相互援助网络的介入策略方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者举办茶话会、联欢会、旅行、生日会等社交活动来实现。这些活动可以拓宽成员的生活圈子和眼界,充实他们刻板乏味的生活,建立互相倾诉的朋友网络,令成员的人际关系更丰富,生活更有满足感。从而有效地转移他们丧失亲人的痛苦,更加有效地帮助临终病人家属健康地度过居丧期,使他们早日健康地回归社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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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低保透视城市贫困人口现状

——对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的调查2004级社会学专业 李睿婕(指导教师:冯波)“收入是衡量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异质性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测[11]量社会分层的基本变量之一”。城市低收入群体是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中利益群体分化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人均生活费收入水平比较低,低收入人群在生活基本需求的水平、质量和社会交往方面居于社会的下层,这些人群被称为城市贫困人口,其中的一部分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保障对象。

城市贫困是一个近年来受到政府和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学者分别从社会地理学、社会政策、制度测量、社区救助、社会排斥等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述,大大拓展了城市贫困研究的领域,使人们更多地关注到城市贫困的复杂性,改变了传统的评价城市贫困状况的基本思路。本文从社会学的视角,采用文献法和随机抽样法对普洱城市贫困人口状况进行了实然描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解决贫困人口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一、普洱县低保状况简介

云南省普洱县位于云南省南部,辖7乡2镇,普洱县城辖东城社区、西城社区、凤阳社区、宁洱社区四个社区。全县人口为18.6万,其中城市居民3.4万人,城市低保户为2175户,城市贫困人口3001人,城市贫困率8.8%。(一)低保对象标准

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法》以及《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思茅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文件,普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有以下三类:

第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第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三,在职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在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低保管理原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计算月保障金的公式为:实发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2006年8月,普洱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45元提高到了157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民政局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普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流程为:申请者进入社区申请→社区入户调查→社区将入户调查结果及意见上报宁洱镇(普洱县城区又称宁洱镇)→复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无群众反映后给予享受低保。(三)低保对象结构[12]表1 普洱县2006年1~8月城市贫困人口构成情况二、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致贫原因探析

笔者运用社会统计学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从普洱县3001名城市贫困人口中随机选取207名作为样本,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保金[13]数额分布做了统计,得到以下数据。表2 家庭人均收入频次分布

由此可见,城市贫困人口中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1~70元的低收入人口占了一半以上。表3 低保金分布频次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则以及城市贫困人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主要集中在31~90元之间的情况,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每月领取的低保金集中在51~80元之间。

造成上述贫困状况和相应地享受低保状况的原因何在呢?笔者进一步对某些可能与贫困相关的因素做了统计,试图找出其中的因果关系。(一)性别因素与贫困表4 性别分布频次

在享受低保的人群中,女性比男性高出12.08个百分点,总的来说,性别因素差异并不明显。(二)年龄因素与贫困表5 年龄分布频次

在城市贫困人口中,0~90岁各个年龄阶段均有分布。占最大比例的是31~40岁的中青年,其次是11~20岁之间的青少年,占据第三位的是0~10岁的儿童,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加起来也只占到13.15%,所占比例很小。(三)民族因素与贫困表6 民族分布频次

普洱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全县居住着汉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回族、拉祜族、白族等民族,少数民族人口9.6万人,占总人口的49.68%。而在城市贫困人口中,汉族人口占到71.01%的大比例,哈尼族位居第二,彝族紧随其后,回族、白族、拉祜族等分别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例。(四)文化程度与贫困表7 文化程度分布频次

在城市贫困人口中,占比例最多的是具有初中文化水平的人,小学文化和文盲的人也占较大比例,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不到8%。总体来看,城市贫困人口文化程度偏低。(五)健康因素与贫困表8 健康状况分布频次

城市贫困人口中,身体状况优良,具备完全劳动能力者占绝大多数,而身体较差、多病以及有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只占14%。(六)婚姻状况与贫困表9 婚姻状况分布频次

城市贫困人口中,未婚者占了很大比例(这与城市贫困人口中处于21岁以下者较多有一定关系),离婚和丧偶的人口各为9.66%。

综观上述数据结果可知,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的典型特征为:以31~40岁的成年人和11~20岁的未成年人为主,男女性别差异不大,汉族居多,绝大多数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这说明,城市人口的贫困不是由于年龄、性别等先天因素造成的,而是结构性的:处于青壮年时期的劳动力不能在社会上谋得他们需要的职业。另外,离婚、丧偶等不理想的婚姻状况也是造成贫困的原因。对“申请低保的原因”的统计验证了上述推论。表10 申请低保原因频次分布续表

成年人申请低保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来源,而未成年者更多是因为父母双方均无职业,家庭无经济来源,其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申请低保的占将近10%的比例。51~80岁的35个老年人中,25个为女性,其中的18个申请低保的原因是她们丧偶后无经济来源。

申请低保的下岗人员主要集中在普洱县利民工厂、普洱天壁水泥厂、原普洱印刷厂、原普洱县运输公司、原普洱火柴厂、原普洱供销社、原普洱百货公司等几家企业。企业改制后,这些人只领到少量的工龄置换金(有的甚至连置换金也拿不到),由于年龄、学历等因素的限制,又没有办法找到适合的工作,生活陷入困境。有的夫妻双双下岗,整个家庭失去了生活来源,面临着生存困境。

另外,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少城郊的田地被征为政府、单位用地,原本持农村户口的居民沦为非自愿失地者,转为城市户口,但丧失土地以后,他们又很难找到新的职业,往往是全家几口人都没有经济来源,最后不得不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综上所述,普洱县城市人口致贫的主要原因是非自愿失地、无固定职业、下岗、丧偶导致的无经济来源。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既具有普遍性,也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贫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大部分城市已经构成了贫困人口的主体,这是我国现阶段普遍的城市贫困现象,即多数贫困者属于社会服务业、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行业。贫困家庭的就业面很低,丧失劳动能力、下岗、离岗、失业、退休者构[14]成了目前城市贫困人口的主体。但是在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中,失业者和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构成部分,分别占到城市贫困人口总数的49%。沦为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原因也是因为父母双方或一方无职业,或者是单亲家庭,抚养者无职业等。由此可见,失业性贫困成为城市贫困的主体。而且,一般而言,人们往往可以从与邻居、朋友、同事的社会交往中建立起来的社会支持中获得资金或实物的帮助,对于城市贫困人口来说是更多地提供或介绍工作的机会。但是,由于种种个人的或社会的原因,城市贫困人口在陷入贫困的同时也失去了这些社会资源,丧失了社会交往。这就意味着,城市贫困人口在丧失了正式社会支持的同时也丧失了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所以,从根本上说,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的缺失是造成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

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家庭仍然是人们获得社会支持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一个家庭的结构与家庭的经济状况有着直接的联系,而由于下岗或失业等社会原因造成的贫困常常会导致家庭关系的失和甚至彻底破裂。失去了家庭的支持以后,贫困问题变得进一步恶化,这就形[15]成了一个互为因果的恶性循环。从普洱县城市贫困人口的信息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处于离婚或丧偶这样特殊的非婚状态的城市人口,特别是女性,比较容易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单亲家庭,特别是由女性维持的单亲家庭,较之其他家庭,也更可能陷入贫困,由此导致贫困女性化的趋势。三、对策与建议

城市贫困加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体制改革与结构调整的代价。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尤其在城市贫困问题出现的初期阶段),虽然可以缓解城市贫困人口一时的困难,是必要的,但毕竟是一种消极的措施。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要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就业的机会。与社会救助相比,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让城市贫困人口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劳动中来,可以帮助他们逐步完成从“他助”到“自助”的转变,这是一种更加持久、更为根本和积极的办法。

普洱县的城市贫困人口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只具有初中甚至小学的文化水平,同时健康状况良好,大多数处于21~50岁之间的劳动年龄,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但在就业环境恶劣的大环境下,他们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找到工作。没有就业岗位,他们也就不会有业缘关系的交往,同时也失去了社会参与的机会和向社会上层流动的可能。而交往范围的狭窄和参与机会的减少又使贫困问题进一步加剧。在劳动力市场总量和结构失衡的背景下,在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中,这批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倘若把目前劳动力市场需求人员加以排序,可以肯定,他们属于劳动力市场中最后雇用或根本不被雇佣的

[16]人。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关键就是为城市贫困人口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就业岗位,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服务,加强和完善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要让那些仍在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积极寻找工作机会的下岗、无业人员不至于完全滑落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让他们尽可能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中,摆脱贫困。这才是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根本方法。[1] 《城市化进程遭遇就业尴尬》,见http://www.21nong.com/news/html/2004/12。[2] 谢闻南:《培育农转居人员自主创业——北京朝阳区八里庄城市化进程调查之五》,见http://www.21nong.com/news/html/2004/11。[3] Butrym,Z.T.1976.The Nature of social work.London:Macmillan.[4] 有关的例子可见于许卢万珍《从弱能人士增权的经验探讨社会工作的本质》,见何国良、王斯斌主编《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的初探》,八方文化企业公司2000年版;陈更新、贺玉英《批判理论与社区发展》,见阮新邦编《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等。[5] 这方面的工作在中国已经开始。相关的讨论可参见阮新邦《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阮新邦《批判诠释与知识重建——哈贝马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阮新邦(2001)《知识与实践:儒家学说、哲学诠释学及社会工作之可能契合》,文章来源于作者;朱志强《社会工作是什么》、《社会工作的本质:道德实践与政治实践》,见何国良、王斯斌主编《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的初探》,八方文化企业公司2000年版。这些论著讨论了社会工作“价值投入”的本质,在后设层面分析了社会工作的价值观。[6] J.Habermas.1984.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s.Vol.1.trans.Thomas.Macarthy.Boston:Beacon Press.[7] 案例来源于笔者在2001年10月到2002年3月间参与的“北京市弱智儿童社会调查”(由北京市社会学学会弱智和自闭症儿童教育与康复研究分会组织,由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和中华女子学院三校师生联合实施),文中所使用的是其中对北京市九所特教中心(培智学校)的弱智儿童的家长和老师的访谈资料。[8] 阮新邦对批判诠释论已有较为详尽的介绍,阮新邦《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八方文化企业公司1993年版;阮新邦《批判诠释与知识重建——哈贝马斯视野下的社会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阮新邦(2001)《知识与实践:儒家学说、哲学诠释学及社会工作之可能契合》,文章来源于作者。陈云英《在中国发展全纳性教育》,见《中国特殊教育》1997年第2期。[9] Nirje,B.1979.Changing Patterns in Residential Services for the Montally Retarded.Execptional children and youth:An introduction.Denver:Love.[10] 以下提到的评估表中应该包括的几个方面,根据上海市闸北区红十字老年护理医院、北京松堂临终关怀院的实践应用表格整理而成。[11] 家访这种工作方式源于慈善组织的“友善访问”。它强调调查后,按情况的不同,对每一个别案例,分别予以处理。这种强调“个别化”的做法,促使了社会个案工作的产生。另一方面,他们在促进各救济机构、慈善组织为解决社区问题,采取协调合作的步骤的同时,也为社区组织工作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临终关怀的医疗资源有限,只能是有限的临终病人才能获得临终关怀服务。所以,目前对于申请入住临终关怀医院或病房的临终病人及家属均需通过资格审查,这种审查工作基本上是由临终医院中的社会工作者以家访的方式进行的。[12] 肖冬平、梁臣:《社会网络研究的理论模式综述》,见《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12期(总第102期)。[13] 丹尼斯·吉尔伯特、约瑟夫·A.卡尔:《美国阶级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14] 资料来源于普洱县民政局。[15] 在207例样本中获得家庭人均收入数据的为125例。[16] 洪大用:《改革以来中国城市扶贫工作的发展历程》,见《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1期。

传播社会学研究

媒介与发展

——青海电视台在青海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力实证研究冯波 季蕾 谢进川 邹千江引言

发展问题是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大课题。现代化是一个过程。自近代以来,中国一直处于现代化进程中。在经过近百年错综复杂的社会发展过程后,尤其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发展速度较快,并且体现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发展目标,并在朝向这一目标中逐渐摸索出一条适合自己民族特色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社会发展的基本纲领。中国的发展既富有特色,又融入到世界的潮流中。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发展在于自身社会各系统内的良性运行。政治、经济、文化是社会的子系统,它们的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均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主要条件。结合我国这几十年的发展成就,我们有个基本的判断:当前我国社会各子系统已经形成了较好的基础,有着自我运行的基本势能和可以预期的良好发展方向。从近二十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一直在平稳、快速发展,各项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也在有序进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对它们各自的发展规律、发展方式和条件保证,我们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和科学的认知。其中所面临的各种困难,如经济结构的调整、科技水平的提高、传统文化的弘扬、政府行政效率的增强、社会事业的进步等,都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中必将碰到的问题。任何系统如果不是在困难中发展,在不断否定中肯定,其发展是不可想象的。但我国这几十年来所产生的另外一些社会问题,如阶层、地区、产业、部门发展差距拉大,社会、文化等事业的发展相对滞后等,其根源则主要不是来自各子系统本身,而是来自于社会系统内发展的不均衡。因此,如果说一个社会系统发展的主因仍在于自身,那么促进社会发展的均衡则是增强当前中国社会发展力的关键。均衡发展中很重要的部分是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1999年,国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为了落实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大局”思想的重大战略举措。关注西部的发展,促进西部的发展,构成了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西部的发展涉及到很多因素的作用。其中,媒介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

从理论上看,传媒的社会影响力是一个建立在“收视率”、“覆盖率”、“忠诚度”、“稳定性”等指标基础上的、考量传媒价值的综合标准。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可以把传媒的社会影响力具体分解为:中介力、阐释力、改造力、塑造力、间离力、生产力。传媒的中介力表现为作为中介的传媒对社会的影响力,包括作为一种中介组织的媒介力量(如媒介作为一种监督力量的存在功能等)和作为一种信息媒介的中介力(如远程教育、电子宗教等)。传媒的阐释力在于传播要素是现实社会的一种文化建构力量,制约并影响着其他文化的存在状态。传媒的改造力指新旧媒介的变化会带来人们思想结构或认知能力的变化。传媒的塑造力主要指通过言语手段和事实手段,对受众内外形象的改变。传媒的间离力指传媒一方面作为受众认知社会的重要窗口,但另一方面又令人远离了本真世界。这种感觉就像是一方面我们觉得自己了解世界很多,向世界走得很近,另一方面又觉得自己知之甚少,离世界很远。传媒生产力表现为传媒作为一个产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具体表现为价值创造、推动相关行业发展、吸纳就业等经济能力。传媒作为镶嵌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的一种力量,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有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上关于传媒社会影响力的分析如下图所示:

从实践上看,上述传媒的社会影响力在某个电视台具体有哪些体现?社会影响力的程度如何?带着这些问题,2006年7月底,我们课题组的几位成员专程到青海西宁,对青海电视台的社会影响力问题进[1]行了调查。我们的研究目的是亲身感受和概括青海电视台的社会影响力现状,以探索媒介与发展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研究方法

我们综合运用了以下一些研究方法:访谈法,焦点组座谈法,文献研究法,观察法。我们根据事先设计好的研究方案,对青海当地的24位居民就青海电视台节目的效果、收看情况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访谈,和电视台的书记、几位部门主任就电视台的宏观和微观情况进行了座谈,并搜集了有关文献资料,参观了青海电视台和正在建设中的青海电视台新址。由于时间仓促,我们的调查肯定不能作到很深入、全面,但是也可以从中了解一些我们希望了解的问题。研究结果呈现

对于研究成果,我们拟根据不同的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加以客观地、逻辑性地呈现,在此基础上再加以理论分析,从学理上总结青海电视台的社会影响力现状,并探讨媒介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青海电视台受众视线

青海是个多民族的省份,所以我们的访谈对象中有不少是少数民族的朋友。被问到的人中除一位老太太表示她耳聋眼花不看电视、一位看不成电视的年轻人拒绝回答问题和两位陕西来的游客表示他们对青海台的节目不了解外,其余的受访者都积极地配合了我们的调查。第一位接受访谈的是一位66岁的退休女干部,现在自己当老板,经营一个饭馆。她说自己对电视节目“看得不多”,因为“事情多,没工夫看电视”。她认为“青海电视台和其他电视台相比,有一定差距。虽然台里努力地搞改革,但毕竟素质有些差。比如节目的欣赏性差(如画面不美观),新闻的即时性也有问题”。第二位接受访谈的是一位长途汽车站的工作人员。他认为青海台广告少,这很好。但是他觉得青海台没有自己的品牌节目,可以体现青海特色的现有节目都是零碎的。比如介绍自然、人文景观的节目都有,但是夹杂在其他节目里。“《青海新闻》、《新闻聚焦》节目办得不错。”一位17岁的小姑娘说她喜欢看《超级女声》、《同一首歌》等节目,她父亲喜欢看新闻,他们村里的大人爱看电视剧。接下来接受访谈的是五位不到二十岁的年轻人,他们一致表示,现在的年轻人看电视的少,一般都上网。谈到青海台,他们认为青海电视台的节目比较“古老”,“综艺节目像几年前的,和湖南电视台没有可比性”。另外,他们认为现场转播大型赛事时,青海台的“解说不行,画质不好”。但他们觉得青海台“广告少,不像湖南台广告多”,这一点比较好。其中一个上初中的男孩子说他的爸爸和奶奶喜欢看《天气预报》,并说看电视剧《乌龙山剿匪记》的人稍微多一点。五个年轻人建议青海台应该做些针对老人的节目。一位叫东主布的藏族同胞在访谈中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是青海省海北洲刚察县青海湖农场的职工,1961年出生,为人淳朴热情。他告诉我们,他家里有电视,但是收不到青海台。他“希望看青海新闻,了解青海发展,了解周边情况,但是看不到”。这是因为接收系统出现了问题。以前能看青海台的时候,他喜欢看《新闻聚焦》,“关心当地政府的政策、开发、投资”。他也关心环青海湖自行车国际大赛,他认为青海台现场全程直播,时间比中央台长,这很好。对于7月末正在举行的民族文化节,他也“想看,但看不上”。东主布对青海政策、政府作为和大型地域活动的关注和热情令我们十分感动。另外一位藏族女孩也说她家里人爱看新闻,特别是藏语节目里的新闻。一位在藏医院工作的中年妇女说她全家都是藏族。她家一般早上看青海新闻,晚饭时看藏语频道。因为家里的老人不会汉语,也为了强迫孩子学习藏语。“如果没有上述限制性条件,他们就不看藏语节目”。她认为“藏语频道办得好,覆盖了全亚洲,全亚洲的人都能看到。这令藏族的人有民族自豪感”。但她认为藏语节目“播出时间短,节目类型不丰富。新闻没有即时性,一般推迟两到三天。民族风情节目没有新意,不吸引人。电视剧少,而且都是老的、重复的”。一位回族做个体生意的中年女性说,“青海电视台主持人的服装、化妆、发型不到位,环湖赛主持不自然、呆板、简单,停留在报幕员的水平,文艺节目内容土,没有吸引力”。她说她喜欢藏族的歌,不喜欢藏族的舞蹈。但是,她认为青海电视台的节目毕竟“比原来好多了”。她的弟妹,一位年轻漂亮的母亲主动对我们说,《河湟风》、《新西部》等风景纪录片很好看,还介绍民族习惯、民族服装、民族风情、民族小吃等。一位少数民族的年轻人表示,“青海台节目不错,挺好的。对少数民族办的节目也不错”。一位货车司机说自己工作很辛苦,一般看文艺节目调节一下,但他认为青海台“歌舞不很好”。两位从山东到青海打工的小伙子表示对青海台总体感觉“还可以”,但他们主要看武打的电视剧。其中一位说他对新闻和大事直播也很关注。另外一位40岁左右的打工男子说他爱看文艺类节目、电视剧和新闻,并且表示他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但是没钱出去,电视是个好形式,可以满足他的需要,但是节目里又看不到。一对夫妇,男的是甘肃人,女的是青海贵德人。男的表示没看过青海台,只看甘肃台。女的说她在出嫁前爱看青海台的新闻。一位甘肃籍的21岁回族女孩说她从不看青海台。

我们的访谈是开放式的,所以不是每个人都必须对特定的节目质量做出他们的回答,而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感受对他们关注过的节目质量高低做了相应的评价。以下统计是为了能更直观、清晰地反映这次访谈的结果、根据各位被访者对他们喜欢和不喜欢的节目的回答所做的粗略描述,所以不具备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严谨性。

从上述受众调查可以推断:青海独有的文化资源作为很有潜力的电视台品牌创造的依托,对青海电视台的发展构成了非常有利的环境。介绍青海风土人情的节目在观众中有相当的认可度和期待。“电视媒介作为一种生态环境在当今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中具[2]有巨大的作用”。比如青海电视台对大型活动的直播对于青海当地的经济发展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受众有相当的吸引力,能够提高电视的收视率。青海新闻类节目及其相关的节目《新闻聚焦》也受到了多数受众的关注。虽然观众对电视主持人、歌舞形式等提出了批评意见,但是他们关注青海的发展这一点是共同的。这应是青海电视台今后节目总体定位的大方向之一。新闻类节目体现了青海的发展,人民关注青海的发展。这是青海电视台发展的生长点。媒介与发展的相辅相成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诠释。(二)青海电视台提供的文献资料、座谈会资料及其归纳

通过文献分析和座谈会调查我们了解到:在地广人稀的偏远地区,西部传媒的价值不只是体现在收视率上,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传达时代的声音方面。青海电视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之后,特别是在近几年,在宣传青海和为民众提供好的文化产品和精神食粮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青海的知名度不断提升,青海电视的社会影响力也不断增大。一方面,通过青海卫星节目在全国几十个城市、两千多万家庭用户中的播出,外在影响力日益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自身节目做大、做精和藏语卫视上星等作为,内在影响力也不断扩大。来自不同职业的很多青海民众都对青海电视台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表示肯定和赞扬。1.青海电视台的外在影响力

青海电视台成立于1970年,原名为西宁电视台,1980年正式更名为青海电视台。成立之初,青海电视台在设备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困难。到1980年,青海电视台只有两套节目,一套转播中央电视台节目,另一套播出自办节目。改革开放以来,青海电视台本着“立足本省、面向全国”的方针,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挖掘本省节目资源,推出了《上下五千年》、《铸剑昆仑》等一批叫响全国的重点专题片和纪录片;随着卫视节目覆盖面的不断增加和自办栏目的日益成熟,《纵横青海》等栏目影响力日益扩大;随着对青洽会和环青海湖国际公路自行车赛等重大活动的直播和全程报道,节目收视率得到了不断的提升。(1)青海电视台信号覆盖面逐步扩大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青海电视台信号覆盖面逐步扩大,目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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