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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8 09: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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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五险一金之医疗保险)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五险一金之医疗保险)试读: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五险一金之医疗保险)作者:编辑部排版:Cicy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决路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劳动关系因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这类争议的处理主要依据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一般包括举报、投诉、调解、仲裁、诉讼。

1.举报、投诉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还是相当有效的。对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和途径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那么发生争议,如何进行举报和投诉呢?

劳动者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监察部门申诉。申诉时要注意提供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资料,一般而言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投诉申请书一份,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姓名、投诉人的具体请求、双方联系方式。(2)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本争议有关的证据复印件一份。

2.调解

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或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有异议,一方面可以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面还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仲裁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只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所以,诉讼对于解决社会保险争议而言,是最后的一道防线,也是最严厉的手段。

【分析解答】

对于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26条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从劳动法的这条规定来看,医疗期解除必须符合五个要件,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2)医疗期满;(3)不能胜任原工作;(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但员工无法胜任;(5)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这五个条件是缺一不可的。

【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23日,上海某装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李先生发出一份工作通知书,决定由其担任公司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兼任人力资源总监,年薪为30万元。

2006年1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期限为2006年1月12日至2008年12月2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资690元/月(当时上海市的最低工资),但实际上公司仍按双方的工作通知书的标准支付李先生工资即每月2.5万元。在工作了一年多一点的时候李先生生病了,并从2007年2月9日至5月8日期间凭医院的病假单休病假。由于李先生的病可能传染,公司认为李先生入职的时候可能已经患病同时也不愿意他再回公司,于是对他便诸多刁难。在病假期间公司没有按他的正常工资的标准支付而是按当时上海的最低工资750元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后于2007年4月6日,公司正式书面通知李先生:虽然其医疗期满,但其健康状况无法继续胜任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5月9日,即3个月医疗期满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既未支付李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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