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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04: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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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雄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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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中国近代法学经典)

犯罪学研究(中国近代法学经典)试读:

《中国近代法学丛书》序

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学繁荣发展,硕果累累。然学术理论的发展必以前人的积累为基础,不能凭空杜撰。中国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引入和学理探讨,便是今日法学繁荣的前提条件之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但在近代以前,与西方传统迥然有别。罗马私法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源头,其规则来源于各部落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平衡,并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因此,民法即私法极为发达,公法殊少规范。而近代公法的发展,也以保障私权利的实现为目标,强调私法优位。中国的法律传统却与罗马法截然相反,制定法几乎均为公法规范,而没有民事制定法,在公私法的制定上,与罗马法刚好形成正相对立的两极。其价值取向以统治为目的,公平正义只有在不危及统治时才会予以考虑。而在法律渊源上,也只有君主立法,法自君出,与普通民众无关,崇君权而抑民权,这也就是几千年的中国只有“王法”而无“民法”的原因所在。传统律学只局限于对“刑律”条文的解释,具有人文主义精神的士大夫,也只能在如何减轻酷刑上下工夫。因此,法律文化的历史虽然久远,却不能创造出具有符合人类社会发展与合作精神的社会规则。

近代西风东渐,乃中国几千年来未有之大变局。太阳从西方升起,真理之光透过弥漫的硝烟,照临东方这片古老的灰暗土地,与此同时,自由之风徐徐吹来。中国迎来了一个有可能自由发展的时代。这也是中国第一个立法和法学繁荣发展的时代。

中国近代法制始于20世纪初满清末期的变法修律,至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完成六法全书的编纂,一个西方式的近代化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与此同时,对立法的解释和学理的探讨,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一大批著名法学家撰写了学术水平很高的法学著作,从而奠定了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理论基础。但这一法律近代化进程在20世纪50年代戛然而止,中国全面倒向苏联,废除旧法统和六法全书。由于各种原因,按照苏联模式建立中国自己法律体系的努力并不成功。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可以说中国的法学有近三十年的时间等于空白。那些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崭露头角的法学家,在这一时期也许没有停止思考,但却停止了创作。这一时期,法学理论不仅没有得到发展,而且还出现了断代。

正因如此,近代法学理论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法学发展便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中国近代法学是现代法的理论渊源,因为在传统法文化中寻找不到依据,我们无法追溯得更远。在百年历史进程中,中国移植西方法的足迹清晰可辨,其得失成败都可为我们的未来发展提供历史与现实的借鉴。其次,由于近代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一段舆论自由时期,思想之花竞相绽放,各种法学观点得以尽情发挥,在学术上也达到很高的水平,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再次,法律移植不能无视传统文化的影响,新制度对旧传统的改造当然不能一蹴而就。中国近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对于今天中国法学克服传统消极因素影响,确定未来发展方向,仍然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实际上,近代法学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现实已给予了充分肯定的回答。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近代法学理论著作得以再版,为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法学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中国近代法学理论宝库极为丰富,至今仍有一些有价值的法学著作未能面世。因此之故,北京大学出版社选择部分近代法学著作予以再版,以飧读者,既可为新时期的法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亦可免遗珠之憾。另启:因本套丛书原书出版年代久远,作者早已作古。如有人对本套丛书存有疑义,请直接与勘校者联系。

是为序。王志华2008年4月25日于中国政法大学

勘校说明

一、本勘校本《犯罪学研究》,著者孙雄,上海中华书局1939年版。原有附录“国民政府统计局入监人犯统计”(1936年12月份),因与内容关系不大,故在勘校时删除。

二、书为竖排本,改为现在的横排本时,“左开”、“如左”等用语,也相应改为“下列”、“如下”等等。

三、原书繁体字一律改为简体。也有些字与现代用法不尽相同,如“藉”只在用于“借口”之意时才改为“借”,其他词语均保留原用法不变。

四、原书虽已采用标点,但多与现代标点用法和标准不同,勘校时相应作了修正。

五、本书原有国家或城市译名全部改为新译,如“义大利”改为“意大利”,“和蘭”改为“荷兰”;芝加洛改为芝加哥。人名也改为现代习惯译法,如“龙布洛梭”改译为“龙勃罗梭”等。

六、原文书刊名称或没有书名号,或虽有书名号又与现代用法不同者,均相应添加了书名号。勘校者识2008 年 1月杨 序

犯罪学在近代科学中成为专门之学科,亦已有年。关于此类之著述,畴昔多以犯人之个性为研究之对象,申言之,即根据人类之生理、心理、病理等学为基础,以求其结论者也。方今人类文化水准,与日俱进,刑法及其他惩罚法令,愈益浩繁,犯罪学之研究,自不能墨守成规,偏于一隅。欲窥全豹,势非于犯罪人本身之特性外,更依据社会之经济文化风俗习惯暨道德或宗教等为背景以叙述犯罪人之特性,不克有济。诚以犯罪之构成,无非触犯国家刑法及其他惩罚法令,而此等法令,又莫不以其国之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及道德宗教等为核心以制定者也。其直接以犯罪人个性为研究之对象者,殆成陈迹。今世治犯罪学者,虽有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社会学派之殊,且各有其立论之基础,未可任意轩轾;但依于统计所示,犯罪由于心理病理等原因而罹法网者,究属甚微,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原因而获罪者,则居泰半。昔在美国芝加哥有一儿童因窃西瓜被诉,当审讯时,彼云:“我们偷一只西瓜,是为举行圣餐的,在法庭上的人们,当儿童时,恐亦难免偷过西瓜,……不过他们侥幸没有像我这样遭遇拘捕罢了。”此突然之问题,不特惊动审判官之沉思,而且引起陪审员之微笑(参见Haynes, Criminology 1930, p.1)。可知多数青年,为探求娱乐而获罪者,未见均有先天上病理等原因,亦属显然。至若犯罪人因环境不良,或因教育程度低下,缺乏谋生技能,与夫受外界激刺,以致犯罪当时不能自为其命运或灵魂之主人以罹于法网者,更复比比皆是。然此亦多系由于生理、心理、病理等以外之原因而酿成者也。从可知犯罪学与社会经济文化风俗习惯暨道德或宗教等之关系矣。孙君拥谋,典狱有年,好学深思,近以其所著犯罪学问序于予,特赘数言,以发其凡。一九三八年五月九日杨 鹏王 序

犯罪学为刑事法学主干部类,以探讨犯罪之因素,并讲求防遏手段为鹄的之科学也。凡一国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胥范畴于此,是故不有刑法,无以成科罚之具,不有刑诉法,无以资刑法运用之方,不有行刑法,尤无以收刑罚惩治防卫之效,乃不易之理也。顾欲使此类法制应如何甫能因应适宜,靡所遗憾?则固非考究犯罪学不为功,夫人类不齐,社会异态,时代迁流,气候有差,乃至文物典章习俗,又各不同,以此诸端综错联系,故致犯罪之因素情态万千,变幻莫可穷诘,苟非考究犯罪学,而欲获所谓因应得宜之实益抑难矣,故曰,犯罪学者,刑事法学之主干部类,亦即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也。欧洲自罗马式微后,刑事立法,日新月异,丕变不已,窥厥因缘,莫非拜赐于意儒龙勃罗梭氏,缅怀往哲,向往曷胜!挚友孙子拥谋,膺典狱政,垂二十年,处务之暇,辄出余力,以治斯学,积累既久,蔚成巨观,承赐阅全书内容,其于犯罪现象之产生,犯罪者之类别,与乎犯罪之应如何救治及防遏,条分缕析备尽周详,盖识见既迈恒流,而学力与经验,又足以济之,如是所言乃动中乎肯綮,其成此艰难之宏著,有由来矣。盱衡国内,专研斯学者,尚罕其人,继往开来,谋犯罪减灭,社会安定。其惟吾子是作乎?爱乐为之序。一九三九年三月四日湘阴王去非序于海上严 序

犯罪为社会矛盾所形成。近代社会矛盾百出,而犯罪问题亦随之日趋严重;不独犯罪人数之激增,而犯罪之种类与方法,亦日新而月异。各国虽有救济与预防之种种设施,然成效殊鲜。美国哈佛大学教授Glueck调查出狱人犯之状况,发现百分之八十于出狱后,仍继续犯罪。所谓被感化者,仅及全数百分之二十而已。然此少数被感化者,是否因救济得法,有以致之,尚属疑问。是则足可证明目前对于研究犯罪之救济与预防,去成功尚远也。此盖对于犯罪问题之了解不足,而各国除苏联外,迄今所用之犯罪救济与预防方法,类属传统之旧法,不足以应付此新发生之严重问题,要其主因焉。

研究犯罪之实际目的,在乎了解犯罪与社会之关系,然后始能有根本解决之希望。第各国社会背景不同,而犯罪之现象亦各异。不独中国犯罪情形与欧美不同,即国内大都市之犯罪情形,与内地相较,亦迥然有别。故欲检讨犯罪问题,非运用现代科学,对于犯罪各方面之实际情形,详加研究不为功。必对于问题有精密之审察,准确之诊断,然后始能施以有效之救济与预防。此乃解决社会问题不易之步骤,犯罪问题,亦复如是。

欧美各国与苏联,不独在大学设立犯罪学课程,并有独立犯罪学研究所,聚集各种专门人才,研究此错综复杂之社会问题。故犯罪学已为社会科学中重要科学之一种。我国学术界对于犯罪学之研究,向少注意,所有关于犯罪学书籍,大都译自欧美著作。此种译著,以作研究之参考,固极重要。欲因之以求我国犯罪问题之了解,则非有赖于我国有志学者,竿头猛进,从事切实之调查与研究不可。

孙典狱长拥谋对于监狱学,著述甚富,名著争传,不一而足。今更本其二十余年治狱之经验与研究,著为《犯罪学研究》一书,实为我国犯罪学界之重要贡献。而我国向被忽视之犯罪学研究运动,经孙典狱长提倡,登高一呼,拨云见日。不独对于我国犯罪之特殊情形,从此可望深切认识,即我国犯罪之救济与预防,亦可藉此获有效之商处。庶几减少社会矛盾,增进人民福利;而科学的犯罪学之曙光,亦将于此启露其端倪矣。一九三九年四月十日严景耀谨序于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监狱自 序

自有社会,即有犯罪;盖犯罪为社会产物,社会乃犯罪背景,故社会发达史,即犯罪发达史,早为一般学者所公认。所以欲研究犯罪问题,必先深切认识社会间一切问题。社会因文化高低,经济丰啬,生活文野,及历史组织各种之不同,致有极繁复不整齐之现象。孙中山云:“凡研究宇宙间道理,须先靠事实”;又云:“凡解决问题,应先定方法,非一种玄妙理想,或一种空洞学问,是一种事实。”余以此种事实,果不是外国独有之物,似不必高谈某国某氏之学说,尤其社会问题,既各有种种显著之差别,更不可比附援引,举一以反三也。我国现代犯罪之众多,几乎在坑满坑,在谷满谷,以言减少防止之策,自当搜罗我国社会事实,为研究材料,方能得正确方法;如果徒取外人学理,以定方法,诚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也。又学者每称犯罪为社会一种病态,则犯罪学者,正如医生:医生治病,必先诊察病者个人之身体精神及一切生活状况,与其致病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方有效果可言,决不是用一种万应膏药,头痛贴头,脚痛贴脚,所能有功也。故欲讨论我国国犯罪问题,务必根据我国社会事实,而我国社会事实,上下几千年,纵横数万里,五光十色,千态万状,断非用某种学说,或引几个实例,可以放诸四海而准,等诸百世不惑。故本书于犯罪原因之探讨,与夫防止治标治本之商榷,多采取我国固有学说,历史哲学伦理,及近代统计报告,社会实例为主干材料,再参考各国学说,或可免事实与学理相去太远之诮。又犯罪学,自龙勃罗梭以后,已成为一种专门科学,考其研究对象,当首为犯罪现象,而犯罪现象之研究方法,又可分而为二:(甲)以社会现象为犯罪现象之研究对象,所谓犯罪社会学属焉。(乙)以个性现象的犯罪或犯罪人为研究对象,所谓犯罪心理学,犯罪生理学,犯罪精神病学等皆属焉。

而本书则认酝酿犯罪之社会,与实施犯罪者之人,同在研究之列;即上述之社会现象,与个性现象,不偏不倚,皆认为研究对象。只以学识浅薄,理解幼稚,于此种性质复杂,范围宽泛之专门科学,实无何项心得,足以就正于当代学者之前。但三四年来,谬承上海震旦大学法政学院等之聘,担任犯罪学教授,而苦无相当书本足资讲学之用,乃搜罗中外各种关系参考书籍数十种,本上述之研究意旨,与二十余载治狱经验所得,随编随讲,积成一册,计分五编,约十五万言。谬误诸多,未敢以著述自诩称为犯罪学,而以《犯罪学研究》名之。所望海内外硕学鸿儒,不弃谫陋,多多赐教,俾资借镜,无任欣幸!一九三八年元月平江拥谋孙雄于上海第二特区监署第一编犯罪与犯罪学第一章犯罪之意义

荀子云:“人之生不能无群”(见《荀子·富国篇》。)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云:“人为善群之动物,苟不恃群,而能生存,必非人类。”群者何?即人类共同生活之谓,故自有人类,即有共同生活共谋安荣之组织,又爱自由,故有“自由天赋,不自由宁死”之说,但天之生人有善,有本恶或习染而恶之者。孙中山谓:“人类有圣贤才智平庸愚劣天生之别”(见《民权主义篇》)。汉王充谓:“人之性定有善有恶”(见《论衡·率性篇》,以上引证人性有善有恶)。美生物学家霍姆斯(S. J. Holmes)谓:“遗传与环境为吾人共同函数。”英生物学家赫胥黎(Thomas H. Huxleg)谓:“遗传与环境之改善,应同时并进。”孔子亦谓:“性相近习相远”(见《四书·下论》,以上言善恶有天生习染之别),而适应人类共同生活即谓之善,反是者谓之恶,故自有人类,固即有共同生活。而同时不免有违反或侵害共同组织及天赋自由之行为者,国家为谋人类保障,防止此种反社会性行为发生,不得不立一准则,此准则,即刑法是也。有违犯刑法者,即谓之犯罪。盖刑罚所以制裁犯罪整齐社会者。孔子云:“齐之以刑”即此意也。至Jmakarewieg称犯罪为恶或罪业,古托马斯(Thomas)、亚贵拉斯(Agvinas)等谓犯罪为违反神意或天罚帝怒等,伯克里亚(Beccaria)、费特(Fichate)等称为侵害社会的规范者,边沁(Bentham)、萧尔次(Sehwltje)等谓为公共的侵害的行为,夏拜(Sehappcr)、李士特(V. Lisst)等称为应被国家处罚之行为。今苏俄称为足以危害社会秩序或安全之行为须由国家加以干涉者。我国刑法立法,采律无正条不为罪之原则,当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处罚者,方称为犯罪(《刑法总则》第1条)。此等称谓,不过各以其国家组织立场与时代之不同,而解释差别之也。第二章犯罪学之概念及其派别

犯罪学者,以科学方法,研究犯罪现象如何发生,如何救济防止,并分析或综合一切有关系事实,探求一定之原理原则之谓也,前既言犯罪系随人类产生,则人类发达,即犯罪发达,故自十八世纪以来社会日进,人事日繁,而犯罪统计,亦显著增加,其现象则千态万状,不徒为文明一大障碍,且咸视为社会极难解决之问题,致引起学者之注意,由注意进而研究之,遂成社会科学之一。但学者有谓犯罪由于个人之固有自由意思,意思为万能,与我儒所谓“一念之差,圣狂系之”,佛家谓“三界唯心,万法唯识,一切为心所造”,等说相同,盖皆主张意思为万物主宰之说,于犯罪亦然,绝不受环境支配,犯罪行为,不过为意思之表现,人类为意思主体,随时得以意思决定其行为,此主唯心论者,盖从纯理方面立论,是派世称为意思自由派,又曰刑事旧派,其代表为俾克迈尔(Berkmeyer)氏,主张刑罚对于犯罪应采正义报应手段,与汉高祖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三章所采之义相合,科罚只问有无恶意,即《春秋》所谓诛心之说也。有瓦哈(Wack)氏则为是派改进代表者,虽主张稍异,而仍以报应为原则,皆旧派也。

考新派主张犯罪系由于内界外界各种之一定关系,盖以物质为一切重心,万有之根本原因,即物质,人类意思,无论何时必随内外界之关系所必然发生,以决定结果,即全凭环境之情事以为转移。如闻鼓鼙则壮心生,见美色则淫念起是,《礼记》(《乐记第十九》)谓“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后动”,其学说亦相同,此主唯物论,从实验方面研究,世称意思必至派,又曰刑事新派。是派依因果律关系探求犯罪原因,谓意思系一定原因所成立之结果。断无结果不伴原因而行者,前者不主张考求意思发动之原因,而此者则以考求意思发动之原因为目的,此两者不同之点,在学术上成为对峙之势矣,而新派中主张亦不一致,复可大别之为二。

犯罪人类学派 是派龙勃罗梭(Lombroso)(意人,生于维罗那地,肄业于帕多互、维也纳、巴黎等。一八一六年生,一九〇九年卒。著作甚多,如《犯罪人》,一八七六年出版;《女犯》,一八九三年出版;《政治犯及革命》,一八九〇年出版;《天才的人》,一八九四年出版;《白色人》与《有色人》,一八七一年出版等十五种)为代表,又称为意大利学派。今英法各国,尚多宗之,认定犯罪原因,全由个人身上,系以个性现象的犯罪为观察对象,对于犯罪之处置,以个别为标准,又可分刑事生物学,刑事心理学两派,前者以研究犯人物理为主,心理关系为从。始于十九世纪,初仅为英之二三狱医,及社会政策家,根据英儒达尔文(Darwin)(一八九五年著《物种起源》[Origin of Species]发明人类遗传显呈非常进步之说)之进化论所创,而龙勃罗梭集其大成,专研究体相心相组织,兼及其生存状态,将犯人分为常态变态两种,并认定犯罪者与常人特异,如相貌不合度,眼窝低陷,头盖变异,前额倾斜狭隘,或突出,眉或腭突,耳为钩状或高耸,鼻钩颧突,发密,须少,手长等,皆为犯罪人之定型。至于女性,头之后部欠平整,齿列参差,面容肖男相等,亦皆犯罪征状也,并认大哲学家苏格拉底氏之面容残忍而易动感情,苏氏自云其言不诬,亚里士多德亦谓人之头盖,形象,与智能有关,我国古者姑布子卿(姓姑布名子卿战国时人相赵襄子)、唐举(梁时人相李兑蔡泽者)等,谓相人形状颜色,而知其吉凶妖祥,世欲称之,与《淮南子·修务训》,谓尧眉八彩,九窍通明,而公正无私,舜二瞳子,作事成法,禹耳参漏,是谓大通。文王四乳,是谓大仁,其说亦颇相类似也,而荀子则非之,故有《非相篇》之作。其说谓“相人古之人无有,学者不道,故相形不如论心,论心不如择术,形恶心善,无害为君子。形善心恶,无害为小人。长短大小,善恶形相,非关吉凶也。且谓仲尼状如蒙倛,周公状如断菑,禹跳汤偏,皆为圣人,而桀纣则长巨姣美,然而身死国亡为天下僇,是非容貌之患也”。此我国学者主张之异同也。是派以研究犯人之物理关系为主要目的,故又称为刑事生物学派也。后者以研究犯人之心理关系为主,物理关系为从,以犯人性格精神为重要问题。德国学者罗法罗氏,谓人心理有特异状态,即于剖解上,亦发生异征,此辈大都只顾目前欲望,不知道义,且不具同情心,缺乏名誉心,为两大原因,绝无悛悔改善之可能,主张隔离社会为处置方法。龙氏亦云犯人痛苦感觉极弱,藐视神威,轻生死,浮薄而残忍妒忌,行路亦与常人不同,此派以心理学为基础,而研究关于刑事作用者,又称为刑事心理学派,前后两者合称为广义刑事人类学派,主张犯罪由于个人性格或体格所必然发生之产物,此说与我国之星相家,观察面貌气色,能判定人心善恶,及富贵贫贱之术适合。最著者,如星相家谓鼻准钩曲,其人必居心不正,耳高过眉,其人心计必工。齿乱者寡信,眉耸者凶残等说,而与龙氏所言,犹不约而同。即与孔子所云:“心广体胖”、“诚于中必形于外”之理亦通,尝考曾文正公生平用人,必于人之态度气宇三注意焉,有谓曾氏网罗当代人才,成中兴之业,即得力于此。孟子云:“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胸中正,则眸子瞭焉。胸中不正,则眸子眊焉。”目之瞭眊,亦足以判别人心之邪正,足见人类身体心神状态,与人之善恶及犯罪与否,实不无因果关系也。

犯罪社会学派 是派以研究犯罪之社会原因,及与社会情事的关系为任务,即以社会的现象的犯罪现象为观察对象,社会现象,千态万状。散布于全社会,在在足以激动使之成立犯罪,其重要原因,如种族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种种,皆足以影响犯罪,情事既杂,探讨非易。不若观察个人之易于着手,然非有精密之统计不为功,务先将社会各种现象,使之集合,再考其内容结果,故又称为统计研究法。是派开泰勒氏(Kettler)为其代表,认定犯罪各种阶级,统由社会各种组织所构成,排斥刑事人类各派之主张,且认犯罪为社会关系之不变,为一种定理,其研究结果所得:以季节论,如春夏多身体犯,秋冬多财产犯,以地域论,温带之人,多犯生命风俗之罪,寒带之人,多犯财产之罪。以年岁丰歉论。凶年多犯窃盗,丰年多犯奸淫,此皆犯罪之发生于社会环境关系之证明也。

新犯罪社会学派 考犯罪原因,本极复杂,往往犯同一之罪,由于社会关系,固所在多有。而由于个人身体,心神状态等影响之所及,亦为事实所不免。故是派纯以事实立论为基础,不偏不倚,各取其长,而去其短,除认社会关系,为犯罪外界原因,并认个人关系,为犯罪内界原因,但不认“罪人定型”之说,且指开氏否认个人关系为不当,此盖对于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社会学派两者,采折中说者。成为一种新犯罪社会学派,国际刑事协会近代之议决案,多表同情于是派之所主张,堪称为该派之代表者。至齐林(Gillin,美人)、汉特逊(Henderson)、滕水淳行等(日本犯罪学家)之学说,亦倾向于是派者也。

近年德国国社党,为国社运动辩护之用,创造一种种族法理学,认法律与血脉,同得之于天,相同血脉之人,应具相同之法律,血脉之首表现于家族,家族间之共存互助,以及男女有别,长幼有序之条件,即法律之起源,并主张社会环境,乃由人造,人不受环境之支配,各地人民,依其秉性,造成其特种环境,犯罪者显然表示其根性之恶劣,违反社会生活,刑法为保护社会及民族计,为防遏犯罪计,自应处罚之,于必要时,且得绝其种族之繁殖,以免不名誉之品性,传至后代,贻害将来,谓近日人道之刑法,不过文化高超之表示,实则刑罚愈轻,抑制犯人之效力愈减,感化之成效亦殊有限,谚云:“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可见制裁犯罪,如不以肃清血统维护社会为任务,行见纪纲败坏无已,民族消灭无日,以积极言之,欲图一国之犯罪减少,须先谋一国之种族强健,故德国颁有婚姻健全法、断种法及与犹太人结婚之限制,此谓之种族刑事学,亦可谓为广义的犯罪人类学派也。第三章犯罪学之渊源及其发达

犯罪学成为有系统之科学,始于一八七六年,意大利之龙勃罗梭氏(Ceasare Lombroso)以研究社会学、医学、与精神病学,感觉犯罪人之心相组织与常人异,遂躬入意大利各监狱,根据生理学,研究犯罪人之本身与犯罪之关系,乃有“生来犯罪”与“隔世遗传”之论著,专以犯罪人个性为研究对象,菲利等宗之,所谓意大利学派。然而在龙氏以前早有相类似研究。如当十七世纪时有骨相学家,波达(Porta)、亚里士多德(希腊之雅典人纪元前二八四年生,三二二年卒)等,发表骨相与犯罪理论,又如劳非格来调查某地之囚犯,因头部之起变化,为犯罪之本能,亦为人与犯罪研究之一种。次则为精神病学,自十八世纪已渐发达,由精神病学研讨之进展,探得犯罪人有重大变质者,如悖德狂、色情狂等是,以法儒孟德斯鸠(Montesquien)(法人,一六八九年生,一七五〇年著《论法的精神》The Spioitor Loues)为此中最著者。但菲利(Enrico Ferri)虽为龙氏高足,而其学说注重社会现象,根据实证主义,否认意思之自由,一八八一年著有《犯罪社会学》一书,称为犯罪社会学派,而龙氏则称为犯罪人类学派也。其后,有加罗法洛(Raffrele Garofalo)继起,更别开生面。将龙氏、胡氏之学说,熔化一炉,一八八五年著有《犯罪学》,其思想以进化论为根据,主张利用刑罚为淘汰之法,务使犯罪人改变态度,适应社会生活,其不能改善者,则应受社会上之排斥,近代各种刑事新制度,藉加氏之说发明者实多,自十九世纪以来,文化日进,而犯罪转显著的有增无已,致使多数学者之怀疑,因怀疑起而研究之者渐夥。如法之塔尔德(Tarde)、孟格(W. A. Bonger)、奥之葛罗斯(Hans Gross)、意之柏伦拟(Berrenni)、比之开特雷(Quetelet)、美之齐林(著有《犯罪学及刑罚学》)、柏孙氏——(将犯罪分为精神病、性天生、性习,惯、性职业、性偶然、性等五类研究)。拍米里(Parmelee,分痴呆的、神经病的、职业的、偶发的、进展的等五类研究)、日本之寺田精一、滕水淳行、小南又一郎等最为彰明也。至于苏俄莫斯科健康部(The Moscow Board of Health)一九二三年专设有研究犯罪人格与性格莫斯科研究院,(The Moscow Cabinet)刊物颇多,其巴拉图(G.Y. Bulotow著有《龙勃罗梭复活》)、艾斯春(Estrin)、傅柯夫(V. vnukov)诸氏,对于犯罪学研究,虽主张不一,而皆为此中卓卓者。我国近年以来,法科大学已将是科列为必修科目。其研究在文宪中,足供参考者。如李剑华氏之《犯罪学》(法学编辑社出版,注重社会),陈文藻氏之《犯罪学》(犯罪学研究社出版,于社会、文化、经济,以及个人生理、心理皆有研究。)鲍如氏之《犯罪概说》(大东出版,分为政治经济地域,及自然环境等观察)。此外一九二二年刘麟生氏之于龙勃罗梭《犯罪学》(商务出版)。一九二七年郑玑氏之于滕水淳行《犯罪社会学》(北新出版)。一九三二年吴景鸿氏之于寺田精一《犯罪心理学》(法学编辑社出版)。一九三三年许桂庭氏之于菲利《实证派犯罪学》(商务出版)等,皆有译本。虽无若何之新的创造,而幸能急起直追,迎头赶上,可免落后之诮也。至于我国古时学者,于此科固无有系统之研究,而在春秋战国时代,早已讨论及之,如孔子云:“君子有三戒:少之时血气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壮也,血气方刚,戒之在斗。及其老也,血气既衰,戒之在得”等。此孔子对于犯罪与年龄关系之研究也。管子云:“善为政者,仓廪实而囹圄虚,不善为政者,囹圄实而仓廪虚。”此管子对于犯罪与政治关系之研究也。孟子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此孟子对于犯罪与经济关系之研究也。又云:“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此孟子对于犯罪与年岁丰歉之研究也。诸氏对于个人年龄,政治,经济,及自然状态之年岁之丰歉等之与犯罪有关系各说,与今日各国犯罪学者,数百年聚精会神,切磋琢磨之所得,适相吻合,不意远在数千年前,我国孔孟等即有此伟大之发明也。第四章犯罪学之研究方法

孙中山云:“宇宙间道理,都先有事实,然后发生理论,不是先有理论,然后发生事实,研究宇宙间道理,须先靠事实”,故凡科学上之研究,必先有某种事实之存在为对象,犯罪学之对象为何?即各种犯罪事实所表现之所谓犯罪现象是也。犯罪现象为何?即人与社会非正常关系之形成。然而究因人与社会发生不正常关系,形成犯罪现象,抑因社会环境酝酿犯罪,而形成犯罪现象,是人与社会为犯罪学应研究之两大焦点。故研究犯罪,首当认清“人类”(菲利谓龙氏指明我人于研究犯罪之前,须先研究犯罪之人。)次当认清“社会”,而认清人与社会之方法应如何?归纳各学者之意见,约分六种,略述于次:(一)调查研究 欲明白社会犯罪事实之真相,不得不先搜集有关犯罪事实上之各种材料,调查研究,即系搜罗各种社会场合关于犯罪现实事态,作一种异同比较的研究,并考察其异同原因,或分析、汇别、综合、探求其一定之原理,系一种横的研究,或称平面研究。(二)历史研究 系研究时间起伏犯罪现象,探察其现象如何变迁,如何发达,或以现在现象推测过去事实,或以现在事实预测未来现象,藉以明白时代过程上与犯罪消长之相互关系,系一种纵的研究,或称立体研究。(三)统计研究 系一种用数字分析或综合比较研究法,凡一切犯罪现象,可用数量考察者,谓之统计研究,即所以观察犯罪关于数的增减状态,凡关于时代已往事实,或各个社会现象,均可由数字方面表现清楚,并可就各数字增减的结果,推求社会上各种事态,如关于人口贫富文化等社会关系,以及气候丰歉灾祸等自然环境等是。骚厄氏(德人,刑事社会学家)谓“统计家每从枯燥无味之数字中,领悟到人类之血、泪、愁、苦、且及生死云”,可知其关系之深切。此种研究,本于开特勒(Quetelet)道德统计之发达。按开氏之道德,指饮酒私生子自杀,而犯罪亦包括其内,凡社会方面,与犯罪有关系之一切,如种族、人口、经济、宗教、教育、地域、季节等,以及个人方面之禀质、身体、年龄、性别、职业等,凡可以数字考察者,皆依据数字比较,足为有力之实证资料,近代统计,日趋发达,犯罪统计,成为一种专门技能,且与他种统计,在在得以互相引证,其有培益于犯罪学之研究,可称功效最著也。不过犯罪在刑事统计上所可考查者,仅实在犯中之表现犯即属于判决确定者,其当为犯(虽其行为应当然犯罪,因未具法定程序而免罪者)。潜在犯(虽属实在犯之一部,但无人举发,或无法证明者)。皆不在统计之列,恐其数字几倍于前,此不可不注意者。(四)生理研究 系用生理学、解剖学、病理学等,观察犯罪与生理种种关系,如状态关系、性别关系、年龄关系、遗传关系、以及社会环境与自然现象对于生理之影响等是,如龙勃罗梭之犯罪学,偏重于此种之研究方法。(五)心理研究 系用心理学上之原理,探求犯罪人之行为,是否受心理之支配,其心理现象,是正常的,或变态的,应采用刑罚或用教育上医术上之最新方法,纠正其心理之基本错误等是,近代有专注重此种之研究方法者,如犯罪心理学是。(六)概括研究 系基于上述各种方法研究所收获之原理,再予以哲学的或论理的,图谋发现更普遍之基本原理原则,藉为一般研究之根本,又称为综合研究,或哲学研究,如近日各学者所编著之犯罪概论或犯罪概说等是也。此外如指纹学,犯罪搜检,法医学等,与研究犯罪,各有专门之相当功效,苟能依各种方法研究进行,自不难达到犯罪问题之中心点也。第五章研究犯罪学之目的

孙中山云:“欲造成神圣庄严之国,必须有优美高尚之民。”又云:“欲恢复民族精神,须恢复固有道德。”法儒雨果(Victor Hugo)称“犯罪为民族血液中之毒素”。比儒开特勒(Quetelet)道德统计,以犯罪为包含最大之一种。是凡民之不优美高尚及不道德者,莫若圜土中之罢民(《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也。足见如欲一国多优美高尚之民,与谋恢复民族之固有精神,须先减少一国之犯罪。犯罪学,即为研究犯罪原因及其犯罪如何防止减少之一种科学。

滕水淳行谓:“犯罪问题”是文化要素,所谓法律、政治、宗教、教育、经济、道德等,一切设施,都想使人类生活更向上,合理安定,幸福、不消说,研究犯罪也是为这目的而有的,是犯罪学之使命,即在谋社会文化高超之努力,就我国现状论,亦即用以谋恢复民族固有之精神道德。(而图达到社会生活安定人民幸福的)目的之科学也。

又考“天下为公”为孙中山氏平生革命号召最伟大之主义。同时“天下为公”即世界“大同主义”之一种方策,试观下引《礼记·礼运篇》所载,当知其详:《礼记·礼运篇第九》“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为大同”。察其语意“选贤与能……不必为己”所以表示种种“天下为公”之道也。同时又为“大同主义”进行之各种积极方策,“至谋闭而不兴……外户而不闭”则为“大同”之所以为“大同”的消极的表现,要言之,非达到此种“谋闭而不兴……”境地,则不足以号称“大同”,故末句云,“是谓大同”,又考《疏解》:“谋闭而不兴者,兴,起也。夫谋之所起,本为鄙诈,今既天下一心,如亲如子,故图谋之事,闭塞而不起也。盗窃乱贼而不作者,有乏辄与,则盗窃焉施,有能必位,则乱贼何起作也。外户而不闭者,既无盗窃乱贼,则户扉当不用关闭之也。”依此注解,如以法律上词义释之,鄙诈之谋,当为诈欺恐吓伪造等之犯罪者。盗窃,当为强盗窃盗之犯罪者,乱贼,当为内乱土匪等之犯罪者,上述之各种犯罪,实为现世界各国同称为最普遍而又数字最大之犯罪,自非用“天下为公”之方策,则上述各种之犯罪,则不足以言防止,非上述各种犯罪之绝迹,则不足以言“大同”。柏拉图所著之《共和国》,亦主张不得有私财,货不藏己,力不为己,则奸淫不兴,盗贼不作,而世乃太平。与《礼运》之旨,适相暗合,由此论之,“世界大同”又为研究犯罪之最终目的也。第六章犯罪影响于社会统制第一节 犯罪之影响社会统制心理

社会构成之基本单位,为人的个体(Individual),由人的个体,集合而成群体(Group),由群体,集合而成共同体(Community),进而成“社会”,“社会”希腊语为(Koinonia)含有“交通”、“共有”之意,拉丁语为(Societas)含有“联合”、“共同”之意,英语为(Society),由拉丁语(Socio)变化而成,亦不外表示结合之意,故凡(1)地域团体(如一乡、一村、一国等)、(2)同辈或阶级(如党会及工人、商人同身份组合之工商会)、(3)公共或集合(如家庭、学校及其他团体)等之三种,可统称之为社会,总之社会以个人为构成单位,而富有精神结合作用之“互相生活,互相交通,互相辅助,互相繁荣”,所谓“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各种意义也。

人的个体,既为社会组织之基本,而同时人类又能创造社会之一切(如文化、宗教制度等)是人类原能统制社会,但人类常须共同遵守社会之规范,是人类又受社会之统制,然姑论人类如何能统制社会,与人类如何乐受社会之统制,以贯彻精神结合之种种作用,盖有精神上之条件存焉,即不学而知,不教而能之共同心性,所谓荣誉、羞耻、同情、保守、恐怖等心是。即孟子所谓“良知良能”。故学者又称为本能。试观兵士之甘受将帅之指挥,冲锋陷阵、奋勇杀敌、冒白刃、出万死、不顾一生之计者,以其有战胜之荣誉心也。伯夷叔齐,宁愿饿死,不食周粟,此羞耻心也。其他战士,宁自刎死,不作阶下囚,亦羞耻心之表示也。禹治洪水,三过其门而不入,以其有视天下之溺,犹己溺之同情心也。其他社会吊死问生,教灾恤邻等,皆同情心之表示也。孔子自谓“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又曰:“守死善道”,此孔子之保守心也。其他子孙恪守祖宗遗规,率由旧章,不肯改革者,亦以其有保守心也。“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又“迅雷风烈必变”,此孔子之恐怖心也,其他不敢为非作恶,恐受舆论之指摘,国法之处罚,皆恐怖心之表示也。由此言之,可见人类之所以能接收社会之统制,而遵守社会之规范者,以其具有共同之荣誉心、羞耻心、同情心、保守心、恐怖心也。至一般为害群之马,社会之蠹之犯罪者,不惜身罹法网,深幽囹圄,所谓“刑余之人,无所比数”(见太史公《报任安书》)。可见触犯刑章,自古耻之,既绝无荣誉可言,可知荣誉心,早已扫地无余矣。我国古时,刑不上士大夫,所以保全廉耻,盖无论身至王侯将相,或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同网指法言)加(以上三句借用太史公《报任安书》语),便为乡党讥笑,先人污辱,既廉耻丧尽,可知此辈固无羞耻心也。语云:闻其声,不忍食其肉,人类于动物之表同情,尚如此,而作奸犯科之流,常不惜以恶辣吓诈之手段,侵害他人之身家性命、财产名誉等,其缺乏同情心,可知矣。况敢实施侵害他人之身家性命,必先于自己之身家性命,毫不计及危险,是其保守心之薄弱,早已暴露。刑罚之对于犯罪,历史上之传统报复思想,尚未脱胎,所谓“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汉高祖之约法三章)“以眼报眼牙报牙”之律,大都知之,若侵害他人之生命,必受死刑之制裁,侵害他人之身体,必受拘禁之制裁,侵害他人之财产,必受罚金之制裁,犯罪者之结果,其于自己之生命财产种种之不能保守,毫无疑义,而不惜铤而走险,以身尝试,其保守心之缺乏,更足证明。又犯罪之影响,必破坏公共秩序、社会规范,违反国家法律,其不能保守社会国家之制度之心理,又可知矣。且以犯罪受刑,天理难逃之说论之,则犯罪者之心理,应始有发觉之恐怖,次有缉获之恐怖,继有宣判之恐怖,终有执行之恐怖,其于社会舆论之制裁,名誉扫地之可惧,姑勿论,以常情处之,犯罪自始至终,无时无地,莫不在恐怖之中。而每见一般之犯罪人,当其庭时,则直认不讳,毫无忌惮,入狱时,则谈笑自若,处之泰然,足见其恐怖心之缺乏也。但犯罪,有时反为因恐怖心理过度所产生之结果,例如大乱发生之前夕。每因统治阶级,对于阴谋不轨之人,有所察觉,或予严拿,或处极刑,致造成恐怖之局,于是人人自危,不得不铤而走险,大乱终于爆发,此则因恐怖而发生之犯罪者,由此言之,社会之能统制人类,与人类之能接收统制,因人类有天赋之各种统制心,而人类之所以犯罪,又因统制心之缺乏,此犯罪影响于社会之最主要者。第二节 犯罪之影响社会统制工具

犯罪破坏社会统制心理,使社会统制,根本上受亏损,前已述之。人类接受社会之统制,固由于人类具有不学而知,不教而能之共同心性,社会根据此种共同心理,而期达到统制之目的,又不得不有各种之统制工具,以完成其伟大之使命,其工具为何?分述于次:(一)道德 考人类行为之“是非”、“曲直”、“善恶”观念,即道德观念,在人类意识界,有极伟大之潜势力。人类之生活方式,尝于不知不觉之间,受其指挥支配,人类原为营共同生活之动物,道德精神,即自人类互相为助之共同生活中产生。是人助人,即适合道德标准,反是,害人,即违背道德标准,又人助人,即为是为直为善,害人,则为非为曲为恶。若人之行为之结果,有害于他人或社会,则为不道德,便先失去人类关系内心之所向,而社会将陷于危险纷乱之局,而不可收拾。可见道德精神,为人类万古不可磨灭,而又不可须臾离者,故不论时代环境如何,社会情形如何,道德观念,固应适应环境情形,而有所改变,而道德精神则一贯也。(二)善良风俗 风俗于犯罪,已有专章论及。风俗因地方风土人情好恶不同,而成为一种社会的民族性,或地方性之生活条件。但风俗虽为社会结合自然力之一种,而每系乎一二人心理之所趋向,风俗既系乎一二人心之所向,则风俗当为人力所能左右,而受人力之支配。夫人有贤与不肖之分,风俗乃有善良与否之别,如“幽厉兴而民好暴,文武兴而民好善”,及“闻柳下惠之风,则薄夫宽,鄙夫敦。闻伯夷之风,则顽夫廉,懦夫有立志”(均见《孟子》)是,所为善良风俗,即合乎道德标准,而为社会间:人遵守,而不敢有违背之生活条件是也。与道德相为表里,同为社会人类必须遵守之条件,而实际违反道德标准,则为不良风俗,但其内容复杂,举凡关于饮食起居服饰等习惯,以及婚丧祭祀等仪节,皆可自成一种风俗。(三)信仰 信仰为人类内心之所向,系一种精神上之活动。吾人之言语行动,皆本乎心,故云:“言者心之声”,又云:“一念之差,圣狂系之。”其范围甚广,如信仰宗教,或多神,或一神。信仰主义,其政治学说方面,如共和,民主,社会,独裁等。关于人生观方面,如厌世,乐天等。信仰人物,如历史上领袖人物,或现代领袖人物,以其具有高尚伟大品格,社会服务热忱,人类牺牲精神,或为先知先觉,有超越寻常之见识,其言论,其人格,足使人感化,为人表率,每易获得多数人之信仰,而发生社会一种统制力也。社会往往毋待政府之权威,法律之干涉,而能使人类间相生相安,共存共荣者,以其有上述之道德,善良风俗,信仰等之三种,为统制之工具,使社会不断的向前迈进也。犯罪行为之结果,莫不知为违背国家之法律,而实际上必先破坏社会道德,违背善良风俗无疑,但以广义言,道德,善良风俗,法律,本同为人类共同生活之规范。但法律重在形式上之成文规定,只能约束人之外部行为,设他人不过心中已起犯罪之念,而尚未表现于言论,或行动,未可予以法律之制裁。而道德则反是,道德为规范人的内心之物,设此人一时回忆生平,或现在被环境刺戟所起之恶念,顷刻间因道德之暗示,良心上便感受道德之制裁,而犯罪意思,根本上遂无形消灭矣。由此可知犯法律上之罪者,莫不先为道德上之罪人(除精神病犯罪及非故意犯罪者),犯道德上罪,而不犯法律上之罪者,则有之。至于善良风俗与法律,一为自然的,一为强制的,风俗之统制力,在普通流行社会间,使群相仿效,有违背之者,便引起舆论上之制裁,在法律权威未充分之社会,风俗之约束力益大,除疯狂病人,与不世出之奇特人,莫敢不遵守之者。故在往古守成时代,为不良风俗之牺牲者,大不乏人,犯罪者之思想行动,固多越乎善良风俗之范围,但苟不背乎善良风俗,依法律见解,即可认定为犯罪行为,亦有不处罚之规定,此我国旧刑法立法,即采此种主义也,至于信仰,亦为维系人心之要件,如以犯罪心理学派论之,信仰较之道德风俗,关系尤为重要,孙中山氏云:“主义是一种思想,由思想发生信仰,由信仰发生力量。”所谓力量,即为社会统制力也,且姑论信仰系于主义学说宗教风俗,或领袖人格之何种,要之为一切行为之发动机,殆无疑义。如吾人果真信仰三民主义,决不肯犯政治思想上之罪,信仰耶稣天堂,或孔子伦常之说,决不肯为非作乱,致遭神谴,犯国法,由此言之,道德,善良风俗,信仰,固为社会统制之工具,而犯罪者,乃常谋破坏此种工具,及不接受此种工具之统制,此又犯罪之影响于社会统制也。第七章犯罪关系于现代文明

泰特云:“文明为教训教育宗教科学艺术产业风纪等之统称。”上述教训教育科学艺术产业风纪之各种,不啻为文明构成之细胞,而现代此类细胞,果否均臻文明之境,当属一大疑问,吾人之理想,凡能增进人类之福祉,招致社会安荣,乃谓之文明,然则现代之文明,尚不过科学局部之突飞猛进,所谓物质文明是也。至于其他教训教育科学艺术产业风纪等各种之文明,正在竞起时期。

但是一方面已达文明境地,各方面尚在竞起时期,此种不均平的畸形的之发展,不啻文明之矛盾现象,又可称为文明之一种病态,枷洛法诺谓犯罪实与文明有同时之趋势,是现代文明,且足为犯罪之源泉,而考其伴乎文明条件发生之犯罪,有下列之四种。第一节 思 想 复 杂

孟子云:“天下恶乎定,定于一。”一者何?即思想之一致也。当此文明竞起,百说杂出,因主义之纷歧,致思想之复杂,即以国家之根本组织理论言之,或主劳工为人类神圣,或谓物质为社会重心,或尊帝王若神圣不可侵犯,或谓国家应高于一切,似此学说既极复杂,则思想失其系统,必致社会步骤不整齐,社会活动失联络,随在足以表现动摇之状态,缺乏合作互助之精神,于是人民于人民,人民于国家,国家于人民,尔虞我诈,此攻彼击,上欺下犯,甲劫乙夺,此酝酿犯罪之主要原因也。第二节 生 存 竞 争

生存竞争,优胜劣败,早成公例。且依达尔文之主张“社会文明,原为生存竞争之结果”,但此类文明,惟优胜者方得享受,劣败者只有羡慕,羡慕不得,仍不断竞争耳,盖竞争为人类求生存密接不可离之法则,而竞争之方式有二:(1)用合理而有秩序的,遂产生人类灿烂之文明,即达氏所谓文明为生存竞争之结果是也;(2)用非理而无秩序的,则构成社会厌恶之犯罪。而用非理的,其手段又可大别为二:(1)强暴手段,全用腕力,如犯强盗抢夺劫杀强奸等罪者是;(2)诈欺手段,全用诡计,如犯欺诈偷窃伪造恐吓诱奸等罪是,大抵未开化时之犯罪,多用第一种之强暴手段。现时之犯罪,多用第二种之诈欺手段,于是生存竞争愈激烈,一方文明愈进化,一方犯罪愈增加,故滕水淳行谓“文明是增进人生福祉,实际上反使黑暗扩大增加自杀犯罪等害恶”。龙勃罗梭谓“文明足使犯罪与癫狂增加”,此皆生存竞争收获的文明,影响于犯罪之至理确论也。第三节 人 口 集 中

余偶游闵沪公路(自上海至闵行)。至离沪一里之漕河泾地段,见横公路建有宏壮牌楼一座,上大书“欢迎到上海来”六字,此纯为奖励人口集中都市之表示。查自机器业发达,一般人多倾向都市之建设,举凡实业教育经济,日渐趋于集中,集中区域;则人口众多,人口众多,则屋宇栉鳞,老于犯罪者匿迹其中。盖都会商埠,常能予罪犯以便利方法,及安全机会,以致犯罪之流行,犯罪流行,又足予群众模仿,且酒肆、娼寮、烟馆、赌场、跳舞厅、向导社,及其他不正经之娱乐场所,皆足以诲淫诲盗,如此,在吾人本身居住之环境,莫不逼迫诱惑,使一般人犯罪心之冲动,而无遏抑抵御之法,伯迪龙(Bertillon)曰:“吾人有一种不良之趋向,即对于目睹之感觉及动作喜模仿是也。”龙勃罗梭亦谓“犯罪由于人口集中之都会,模仿性之促其猛进,有如疫厉之传播”,此人口集中影响于犯罪之明证也。第四节 科 学 发 达

查科学发达,则智巧日进,同时犯罪内容日趋复杂,犯罪组织日趋严密,而不易侦察发觉,如杀人罪,昔日多用简单凶器,如刀斧之类,被害者尚有防卫抗拒之可能,而今则多用手枪利器暗杀,或组织机关设计进行,令人有防不胜防之叹,况犯罪后,又多恃交通机构之便利,如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足使犯者之得法外逍遥,且可利用有无线电信,获消息传达之迅速,致串通口供,湮没罪证,易如反掌,至利用科学方法,交通机关,而构成其他之新犯罪事实更夥。

按犯罪原寄生于人类共同生活之社会间,故社会有文野,而犯罪亦各有特殊之性质,野蛮人大都鲜道义感觉,不以杀戮为恐怖,有时且视为一种豪勇,认报仇为天职,误强权即公理,故生命流血之罪多。至于文明之人,当生存竞争之急湍旋涡中,不得不用智谋行骗取巧,昔时用腕力解决者,今则易以阴谋狡猾手段也。佛赖罗有言:“人类产生之文明有二;一为强暴之文明,一为诈欺之文明,盖由竞争之形式而判别焉。”老子云:“绝圣弃智,大盗乃止,剖斗折衡,而民不争。”由此论之,文明适足以造成若干之新犯罪,大不如野蛮犯罪之简单,若以世界犯罪之众多复杂现象观之,则人类去真实的文明如《礼运篇》云:“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之世,为期尚远,故余谓现代之文明,不过物质局部之发达,所谓物质文明是也。第二编犯罪之分类研究

太古之世,鸡犬之声相闻,人民老死不相往来,其人事之简单可知。犯罪原随社会而消长,故自社会日进,事物日繁,而犯罪遂日趋于复杂化。于是犯罪学生焉而犯罪学者对于犯罪之分类研究,亦由简而进于繁,由个人而倾向于社会矣。试观下述犯罪之分类与学者研究之分类法,即可知犯罪与社会发达之阶段也。第一章犯罪之分类第一节 自然犯罪与人为犯罪(甲)自然犯罪 告子云:“食色性也。”孔子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是食色为人类天赋之二大本能,故人类在伟大生命史上,有个人生命之保全,而后有种族之繁殖,盖赋与食欲,即为图自己之生存,赋与色欲,即为图种族之保存,而为谋生命与种族之保障,同时赋与恻隐与羞恶之心。故孟子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又云:“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我固有之也。”所谓皆有固有即天赋,之意。荀子谓:“人之战胜其他动物,以其能合群,共同生活。”而人类共同生活,有一必要之条件,即“信”是也。孔子云:“民无信不立。”又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考信字从人言,所以别于鸟鸣犬吠,足见“信”实为人类结合之基本条件也。加罗法洛称违反人类社会性行为,及人的本性行为,其最著者,为无怜悯之情,无廉耻之念,无诚实之意。此等行为,姑论任何社会,任何时代,莫不认为犯罪,是谓之自然犯罪。考怜悯,即恻隐之意,羞耻,即羞恶之意,诚实,即信之意,加氏所云,与孔孟之说适相吻合也。又加氏按此等行为,照一般法律规定,凡犯杀人伤害及强盗等罪,为缺乏怜悯之心者,犯奸淫猥亵等罪,为缺乏羞耻之心者,窃盗诈财伪造等罪,为缺乏诚实之心者,又考法律之渊源,大都为宗教之戒律,凡杀盗邪淫妄言,各种宗教,莫不采为禁戒。盖反乎天赋固有之行为,所以称为自然犯罪也。(乙)人为犯罪 平原、岛屿、高阜、山脉、河流等,此地域之不同也;寒、暖、冰、热,此气候之不同也;黄、白、棕、黑、赤,此人种之不同也。既有地形、气候、人种之自然不同,乃有宗教习俗、语言、文字以及政治社会组织之差异。《礼记》云:“入乡问俗,入国问禁。”足见其一乡有一乡之俗,一国有一国之禁,未可强同也。前所谓生命之保存,种族之繁殖,与夫群居之共同生活,莫不有共同之准则,有违反之者,莫不称为犯罪,即所谓自然犯罪也。此社会共同之点。至各为特有之种族、宗教、风俗、文化、以及政治社会组织等,谋保持或进化计,所制定共同遵守之规范,此称为特殊法律,即所谓人为法律也。盖各因社会之需要,时代之要求而创造之也。但此种法律,并非各社会截然不同,而不免有偶同之者,总之违反此种人为法律,加罗法洛谓之人为犯罪,如美国鉴于人民之狂饮,足以影响整个民族之健康,所制之《禁酒律》,我国鉴于人民之嗜毒,足以灭种亡国所颁之《禁烟法》。如君主国视帝主如神圣之《保皇律》。苏俄视劳工如神圣之《劳工法》,又若我清季慈禧太后之出殡,端方雇匠摄影,竟以大不敬罪,被劾去官。而孙总理出殡之照片,现在民间悬挂,视为历史最光荣之一事。此皆因社会时代之不同而立法差别也。非若杀人、放火、奸淫、掳掠、窃偷、诈骗等之行为,毫无怜悯、羞耻、诚实之心,地无论东西,种无论色白,莫不视为干犯法网,故称为自然犯罪,而此则人为犯罪也。要言之,自然犯罪之出发点,基于犯罪者之恶性,由于违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出于自然权力,为千古不易之法,其内容为自然正义,即吾国所谓天道。为人类理性所创造之法,而人为犯罪,系违反人类社会所制定之法,往往因社会时代关系而有差别,形式上虽同一论罪,而两者实质截然不同,所以应分门别类而研究也。第二节 普通犯罪与特别犯罪

法律因适用范围之不同,犯罪乃有普通与特别之区别。所谓范围,系指犯者身份或所犯罪质之如何而言。例如刑法,一般人民违反《刑法》明文规定者,谓之普通刑事法犯。若以军人身份,则应照《陆海空军刑法》治罪,则谓之特别刑事法犯也。再如鸦片犯罪,在各国大都为违反刑法之鸦片罪,谓之普通刑事法犯,在我国当此烟禁森严,另颁有《禁烟治罪条例》,则谓之特别刑事法犯也。盖同一犯罪行为,普通刑法,已有明文,而同时有特别法之规定,当然采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也。至普通刑事法犯,当更按各国法律及就所犯性质,分类考察之,如英国《刑法》,表现于英之刑法史上,又可分为四大类:(1)破坏公共秩序之行为;(2)侮辱公众权威或加以危害行为;(3)危害公众之行为;(4)危害他人或他人所有权利之行为。《苏俄刑典》分为:(1)对于国家之罪(内分反革命罪及对于苏联有特别危险之违反行政秩序罪);(2)其他违反行政秩序罪;(3)渎职罪;(4)违反政教分离之法规罪;(5)关于经济上之犯罪;(6)妨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之罪;(7)对于财产之罪;(8)违反公共卫生安全秩序之罪;(9)军事上之罪;(10)保守旧习罪等十类。上项分类,各以国家历史社会组织不同,乃有立法上差别也。如按一般刑法,用较概括之方法,约可分为:(1)对于国家之犯罪;(2)对于个人之犯罪;(3)侵害身体罪;(4)侵害财产罪等之四大类,如此分别研究,庶可免头绪纷繁,如治丝益棼也。第三节 男犯与女犯

男女两性因生理构造不同,而精神上之活动亦异。如嫉妒、怨恨、执拗、虚荣等,可谓为一般妇女之特性。就生理上观察,月经、妊娠、分娩、哺乳等,又为妇女特有之本能。此外,女性之声音为柔和,其体力为弱小,而男性声音则宏大,体力则强壮,因上述两性生理上、心理上种种不同之点,其表现在日常生活与动作上,当大有区分,至影响于犯罪,则更不免有显著之差别。考各国男女犯罪统计数字,大概为男百女七之比例;自形式上言之,女性犯罪自较男性特少。但实际上,男性犯罪之背景,大多有女性,且卖淫为女性之特质,女性之堕落卖淫,与男性之堕落犯罪,论因论果,等于“以五十步笑百步”。故学者有谓女性卖淫可为犯罪之替代者,不过女性在社会上活动较简单,因之受环境之刺戟、诱惑,亦不如男性之强烈,故犯罪由于社会之因素者亦少,至以个人心理方面观察,女子犯罪之劣性,实不亚于男子,此不可不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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