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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13: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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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颂杰,吕晓刚,周桂发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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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文存:复旦学报(社科版)复刊30周年论文精选(政治学篇)

光华文存:复旦学报(社科版)复刊30周年论文精选(政治学篇)试读:

分卷序

林尚立

人类社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核心资源不外是两个:一是财富;二是秩序。生产创造财富;治理创造秩序。财富是秩序得以巩固的物质基础;秩序是财富生产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既是不断创造新的财富的过程,也是不断创造新的秩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空间,逐渐从家庭迈向村落、从村落迈向国家、从国家迈向全球。空间的每一次拓展,都意味着人类生产财富和创造治理的能力的一次飞跃。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正在突破国家的单位空间,迈向全球。这种转换直接挑战着人类在全球的空间中创造治理、构建秩序的智慧与能力。

迄今为止,人类创造的最为成熟的治理与秩序空间是国家。国家是人类力图在更大的空间中获得有序发展所创造出来的文明成果。恩格斯说过:“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从古到今,国家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各种国家形态、国家制度以及国家治理结构,而且创造了有关国家建设与治理的专门学问——法学与政治学。现代国家的出现把人类的政治文明带入新的历史阶段,因为,在现代国家的框架中,人终于成为独立的主体,成为国家权力的源泉。伴随着现代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全面展开,法学和政治学的发展也全面走向繁荣,成为当代社会科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当代法学和政治学所拥有的共同使命就是:从人的发展出发,基于深思熟虑的理性思考,建构秩序,创造治理,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中国真正开始现代国家建设的实践是在辛亥革命之后。中国的现代法学和政治学正是伴随着这样的实践而诞生和发展的。就复旦大学来说,于1905年成立的复旦大学在1924年就成立了政治学系,在1929年成立了法学院,并由此开始了系统的法学和政治学的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活动,涌现了一批有影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也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法学和政治学人才。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学科从显性走向隐性,从集中走向分散,进而被消融到其他学科之中。历史的教训表明,忽视法学和政治学的研究,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这两个学科的衰败,而且是整个国家建设与治理的衰败。因此,“文革”结束后,邓小平在痛定思痛中充分意识到法学和政治学对建设一个安定有序、繁荣发展的国家的重要作用,发出了法学、政治学要赶快补课的号召。复旦大学凭借在这样两大领域所拥有的历史传统和教研实力,迅速响应了这个号召,在全国率先恢复了法学和政治学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并成立了相关的系所,招收学生,培养人才。复旦大学的法学、政治学由此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并迅速跃升到学科发展的前列,如政治学的国际关系学科就是首批的国家重点学科。

复旦大学的法学和政治学研究的恢复与发展,与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几乎是同步的,至今也走过了整整30年。汇集在本书中的文章,展现了复旦大学法学和政治学学科在这30年里所进行的探索和思考。这里汇聚的作者前后四代,可谓“四世同堂”;这里汇聚的文章跨越法学与政治学,可谓“法政一家”。42篇文章,跨越了30个春秋,涉及学科和学术的众多领域和研究话题,异彩纷呈。透过不同时代、不同主题的文章,在感受到这些作品鲜明的时代个性和学术思想的同时,我们还能充分感受到复旦大学的法学和政治学学者所共同具有的那种真诚和关怀,即对学术与科学的真诚和关怀,对国家与民族、世界与人类的真诚和关怀。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和未来,这种真诚和关怀都是我们这两个学科得以繁荣和发展所不可缺少的激励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所汇聚的不仅仅是历史、作者与作品,更重要的是汇聚一种可以传承、可以在未来的复旦学人中弘扬的学术的精神。

在大学这个空间中,学问、学术与学科是有机统一的。学问立学者,学术立学派,学科立大学。这一切的背后都有赖于优秀学术作品和成果的支撑。《复旦学报》为学术作品的创作和发表提供了很好的舞台。因此,复旦大学法学和政治学的发展也凝聚了《复旦学报》的默默支持和贡献。

人类在进步,中国在发展。新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治理的创造和秩序的建构。中国的法学和政治学都必须有更大的发展。愿复旦大学的法学和政治学能够在其中有更大的贡献。

总序一

章培恒《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刊时的情景——特别是由此在校内引起的欢欣鼓舞——还恍如昨日,却已30年过去了。这固然不得不使人感慨于时光流逝的迅疾,但更意味着近30年来社会发展快速,人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虽然还有弱势群体存在,却也较清晰地看到了希望所在。否则,度日如年,对日子是只会嫌其过得太慢的。

至于那时的欢欣鼓舞,实在不只是由于《复旦学报》的复刊,而是由于复刊的《复旦学报》所追求的学术品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无所畏惧地探索、创新,既富于时代性,又富于学术性。这种追求是在复刊第1期就鲜明地显现出来的。该期所载当时校党委书记夏征农同志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便是其最突出的代表。但要充分了解其意义,则必须联系其时代背景稍作阐述。“文革”期间,“四人帮”假借无产阶级专政之名,疯狂破坏人民民主,正如胡耀邦同志在“四人帮”被粉碎后不久就指出的,他们搞的实质是封建专制主义(见满妹:《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而且,为了搞封建专制主义,他们把民主说成是资产阶级用以颠覆社会主义的反动思想武器。所以,无论是为了揭批“四人帮”和极“左”思潮的实质,还是为了防止封建专制主义的再次肆虐,都有必要阐明民主的重要性及其与社会主义的关系。而这也就牵涉当时思想界的一场严重的斗争。

原来,在1977年2月7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和《解放军报》联合发表了社论《学好文件抓住纲》,其中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做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通常简称为“两个凡是”)。这篇社论提出上述方针,是经当时的中央领导决定、批准的。这样一来,给人民和国家造成巨大灾难的“文革”不但不能被否定、批判,今后还得根据“最高指示”每隔七八年再搞一次;跟毛泽东晚年的错误有关的一切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政策、措施必须继续执行,一切冤假错案也根本不能平反;与此同时,由于“四人帮”的许多罪行和反动谬论(包括他们的疯狂破坏人民民主和对民主的蓄意攻击)往往是以“拉大旗当虎皮”的手段制造出来的,根据上述方针当然也就不能反对而应加以维护了。

正是看到了“两个凡是”的严重危害性,尚未获得平反的邓小平同志在同年4月就公开表示“‘两个凡是’不行”(见满妹:《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自1977年3月开始担任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的胡耀邦同志原就不同意“两个凡是”,在得知了邓小平同志的有关讲话后,“更加坚定了从思想理论上拨乱反正的信心”(同上书,第221页)。同时,在理论界也有一些勇敢而敏锐的学者自动地在抵制、反对“两个凡是”。于是,在胡耀邦同志的组织和支持下,党内理论战线上的几位有相当地位的负责同志(包括20世纪五六十年代长期担任复旦大学党委书记、当时担任《光明日报》总编辑的杨西光同志)和理论界的有生力量共同努力,撰写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论文,于1978年5月11日在《光明日报》头版头条以“本报特约评论员”的署名发表,新华社当天便作为重要文章予以转发,《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与全国七家省市级大报于次日全文转载。这就揭开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与“两个凡是”的大论战的序幕(同上书,第224—227页)。

不过,“两个凡是”是经当时的中央领导批准、决定的,提倡和支持者位高权重,远在胡耀邦同志之上。所以,这场论战一开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主张者就受到了沉重的压力,被批判为“砍旗”——砍倒毛泽东思想这面红旗,胡耀邦同志也受到了点名批评。虽然邓小平同志在同年7月22日与胡耀邦同志的谈话中支持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上书,第227—229页),但还不足以推翻中央领导正式批准、决定的“两个凡是”。直到同年11月10日至12月15日举行的有中央和地方党政军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预备会议上,还有人对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提出指责,反对“两个凡是”者则挺身而出、据理力争。经过这样面对面的争论,邓小平同志在会上正式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这场斗争才有了明确的结论(见满妹:《思念依然无尽——回忆父亲胡耀邦》,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第229—230、232—233页)。

而《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刊第1期是在1978年10月出版的,正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和“两个凡是”斗争激烈、尚未见出分晓的时期。此期所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显然与毛主席在“文革”时期的某些论述——例如要“在整个上层建筑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相矛盾,从而也是与“两个凡是”相对立的;全文洋溢着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无所畏惧地探索、创新的精神。其提出这个基本观点的理论前提则只能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于其所论证的问题和提出的主张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人民利益极为重要,其论证又切中要害、深刻有力,可以说这是一篇富于时代性和学术性的力作。

我之所以提出这一篇来,乃是为了说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自复刊以来所追求的是怎样的一种学术品格。从复刊第1期我们也就意识到了复旦大学的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今后将沿着怎样的方向发展;当时校内为《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复刊而欢欣鼓舞,其故便在于此。

现在,《复旦学报》复刊已经30年了。自复刊以来所追求的这种学术品格已越来越鲜明而突出,无论社会科学抑或人文学科方面的论文全都如此(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人文学科的有些论文虽然说的是古代的事,但都是为了推动当代的人文学科的发展,因而仍然具有时代性)。对此,我们感到无限的欣慰。

为了纪念《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复刊30周年,我们从中选编了这部论文集。限于篇幅,也限于我们的水平,选编工作不能不存在若干失误,诚恳地希望读者赐予教正。

总序二

俞吾金

记得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越深入地加以思索,敬畏之情就越增长,那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其实,在阅读那些经天纬地、笔力千钧的学术论著时,也会油然而生“高山仰之,景行行止”的感受。

当五大卷厚厚的纪念文集摆放在眼前时,我们的内心受到了巨大的震撼。从内容上看,这些文集涉及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几乎涵盖了复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全部领域。其中既有以“为往圣继绝学”自况的前辈大师留下的畛域广泛、烛隐发微的珍贵文字,也有以“守护思想”自期的中青年学者写下的返本开新、自出机杼的扛鼎之作。其气象之恢宏,犹如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其说理之缜密,宛如水银之泻地,雕琢之无痕。庄子云:“且夫水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舟也无力。风之积也不厚,则其负大翼也无力。”这五大卷的纪念文集不正是复旦深厚久远的学思传统的一个真实写照吗?

当我们逐卷浏览文集中的一篇篇杰作时,一阵阵新观念的热浪迎面向我们扑来。从风格上看,这些佳构包罗宏富,色彩纷呈:或考证精审,微言大义;或征事数典,抉发详备;或放言高谈,臧否人物;或独造精微,自成体系。似乎思想的会饮在此岸举行,仿佛精神的百花在这里盛开。从内涵上看,它们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是正本清源。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后期,人们还没有完全从“十年浩劫”的阴影中走出来,“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仍然梦魇般地支配着他们的大脑,而“两个凡是”的错误观念又为思想戴上了新的桎梏。于是,解放思想、正本清源就成了学术界义不容辞的责任。曾几何时,当《光明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出第一声狮吼的时候,复旦学人紧随其后,在思想学术领域里擎起了拨乱反正的大旗。夏征农先生的《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漆琪生先生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学说过时了吗?》、全增嘏先生的《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史观》、王中先生的《论评论文写作和新闻学上的几个问题》等雄文,高屋建瓴,振聋发聩,别伪求真,发隐举疑,堪称这方面的开山之作,积极地推进了当时的思想解放运动。

二是接续传统。人所共知,“文化大革命”中流行的思想观念常常是以文化虚无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在这种表现方式中,传统被推进了硫酸池,消失得无影无踪,而当代中国人的思想似乎像智慧女神雅典娜一样,突然从宙斯的脑袋里蹦跳出来。不用说,这是一个十足的现代神话。历史和实践一再启示我们,即使当某些人以“反传统”自诩时,他们实际上仍然是从属于传统的,因为传统内部本来就蕴含着“反传统”的要素。要言之,“反传统”本身也是一种传统,因而当代人对传统的抗衡,犹如婴儿对母腹、麦子对镰刀的反抗,注定是苍白无力的。当然,肯定传统的重要作用并不等于说它是固定不变的。诚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言:“这种传统并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道洪流,离开它的源头愈远,它就膨胀得愈大。”既然我们始终置身于传统之中,那么试图抹掉传统,就像拉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那样,必定是荒谬之举。正确的做法是,从当代生活世界的本质出发,对传统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在这方面,王蘧常先生的《顾亭林逝世三百周年祭》、周谷城先生的《儒学别解》、陈子展先生的《〈橘颂〉解》、郭绍虞先生的《提倡一点文体分类学》、蔡尚思先生的《朱熹的书院教育与礼教思想》、严北溟先生的《论佛教的美学思想》等大文,持论平允,见解深邃,取精用宏,含英咀华,在对传统的接续和反思上,真可谓功不在禹下!

三是融贯中西。与改革开放同步的是,西学东渐又形成了新的高潮。与闭关自守时期百花凋零的学术窘境相对峙的是改革开放时期思想文化上的繁荣昌盛。即便在风雨如磐、素缟遭染、人人谈西学而色变的日子里,复旦学人仍然不骛时尚,不逐时流,孜孜不倦地埋首于对西学经典和最新思潮的探索中。贾植芳先生的《中国比较文学研究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汪熙先生的《从汉冶萍公司看旧中国引进外资的经验教训》、刘星汉先生的《国际人权保障与美国人权外交》、刘放桐先生的《杜威哲学的现代意义》、金重远先生的《戴高乐的五月十三日》等佳作,陶铸百家,钳锤中外,天姿神迈,独标悬解,无人能出其右。

四是戛戛独造。在披阅文集时,感受最深的是复旦学人老吏断狱般的治学态度和发前人之所未发的创新精神。他们既不泥古崇古,唯前人之马首是瞻,也不矫情鸣高,奉西学之定论为圭臬,而是泛滥百家,首创山林,融贯中西,自造新境。顾颉刚、谭其骧先生的《关于汉武帝的十三州问题讨论》、周予同先生的《“六经”与孔子的关系问题》、胡曲园先生的《从〈老子〉说到中国古代社会》、朱东润先生的《论传记文学》、蒋学模先生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运行机制》、章培恒先生的《关于〈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形成过程与写作年代》等巨制,提挈纲维,开示蕴奥,大音希声,震古烁今,犹如空谷石崩,留下了经久不息的回音。

阅毕文集,如坐春风,掩卷而思,感慨良久。最令人欣慰的是,江山代有才人出,复旦青年才俊也远绍前贤,近取同志,寂寞孤怀,卓然颖出,成绩斐然,难分轩轾。限于序言的篇幅,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然而,他们不迷信古人,不趋附时相,沉潜往复,从容含玩,守定身心,厚积薄发的治学精神表明,复旦学思传统的血脉已经贯通下来,足见斯道不孤矣!尽管浮躁情绪不绝如缕,像靡菲斯特菲勒斯一样纠缠着中国人,但复旦学人却愿意不徇流俗,不囿旧说,掉背孤行,心无旁骛地浸淫于学术之中,并把德国诗人歌德在《浮士德》中的箴言引为同调:

浮光只图炫耀一时,

真品才能传诸后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夏征农

今年7月1日,《人民日报》公开发表了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这篇《讲话》“中心是讲了一个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问题,在党内、党外发扬民主的问题”。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正确的集中。如果离开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就必然是假的、空的、错误的。毛主席在《讲话》中从各个方面反复阐明了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党内、党外充分发扬民主的极端重要性。这篇《讲话》的基本精神,据我个人的领会,也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毛主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完整论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伟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我们在党中央领导下,拨乱反正,胜利进行新的长征的强大思想武器。这篇《讲话》的公开发表,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一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学说的精髓。马克思研究了阶级斗争的历史进程,指出:“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

[1]渡”。以后,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这就是:人民的武装;选举权和罢免权;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他们都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毫无疑义,被列宁称之为“彻底的民主”的这些原则,现在仍然是适用的。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经历的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仅仅是巴黎公社72天的短暂经验,当然不可能估计到无产阶级专政下将会出现一些什么复杂问题,设想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十月革命后,列宁总结了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经验,进一步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严厉驳斥了考茨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机会主义观点,透彻地分析了无产阶级专政与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无产阶级专政是阶级社会中民主的最高类型,这种民主“比任何[2]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但是,列宁也没有看到他自己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完成就逝世了。对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新情况、新问题,他当然不可能完全预计到,因而也不可能在理论上作出进一步的阐述。尽管如此,仍可以看出,不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或列宁,都把民主问题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把民主与专政两方面紧密联系在一起加以理解,才算是完整地领会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

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高举列宁的旗帜,战胜了国内外敌人,实现了农业集体化,执行了列宁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计划,高速度地发展了苏联的国民经济,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奠定了物质基础。斯大林不愧为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正如毛主席所指出的,斯大林是七分成绩,三分错误。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犯了错误。他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对苏联社会情况作出唯心主义的估量,认为在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以后,在苏联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是完全适合,没有矛盾了,剥削阶级已消灭了,阶级斗争不再存在了。但同时,他又把国内出现的阶级斗争,一律当作国际间谍案件来处理,在赫鲁晓夫之流的煽动下,使肃反扩大化,损害了党内民主生活和社会主义法制,给予赫鲁晓夫之流以可乘之机。这是一个严重的教训。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是不是还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是不是还要继续革命,革谁的命,怎样革法?这些问题,斯大林遇到了,但没有能够正确对待,没有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

毛主席系统地总结了我国和国际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分析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的矛盾、阶级和阶级斗争,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毛主席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篇不朽文献中,为这一理论奠定了基础。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根据新的经验,进一步补充和发展了这一理论。接着,在北戴河会议和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的讲话中,毛主席又作了如下的概括:“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要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必须完整地、准确地领会毛主席这些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光辉著作和论述。毛主席的新贡献,不仅在于确认了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将要长期存在,并据此提出无产阶级还必须继续革命的科学论断,主要的还在于:把社会主义社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区别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包括阶级矛盾,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并提出了正确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不同方法,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发展规律。

在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中,社会主义民主问题,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问题,是它的一个基本点。十多年来,林彪、“四人帮”一直伪装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伪装拥护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实际上却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肆意割裂、曲解和篡改。张春桥抛出的“全面专政论”,就是颠倒敌我关系,妄图把无产阶级专政变为封建法西斯专政。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时候,帽子、棍子、刀子满天飞,他们以封建法西斯主义冒充毛泽东思想,妄图为他们“打倒一切”,改朝换代,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恶目的制造理论根据。拨乱反正,使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恢复其本来面目,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新长征中发挥其指导作用,这是每个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的神圣职责。“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3]题。”民主革命是如此,社会主义革命也是如此。在民主革命时期,是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敌我界限泾渭分明,识别是比较容易的。社会主义革命就不同了,阶级关系要复杂得多。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已被推翻,反动阶级的经济基础已不存在,人剥削人的制度已被消灭。但这些人还存在,这个阶级还存在,反动阶级的思想影响,尤其是封建专制主义的毒素也还存在。在社会主义社会,还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虽然个体农民已经转变为集体农民,但小生产的习惯势力还根深蒂固。面对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的新情况,怎样正确地来估量阶级关系和阶级力量的变化呢?是反动阶级的力量更大、更厉害了,还是比较弱了,没有过去那么厉害了呢?敌人是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了呢?又怎样来识别敌我呢?毛主席的回答是: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敌人还有,但是不多了,被推翻的阶级不像过去那样厉害了,地主阶级、买办资产阶级已是残余了。尽管对于这个残余不应该轻视,必须继续同他们作长期的、艰巨的斗争,但阶级力量的对比是变得越来越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而不利于反动阶级了。这个估量是完全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的,是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所得出来的科学结论。

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先天不足的,动摇、软弱的阶级。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它参加了革命;在土地革命时期,它又背叛了革命,投入大地主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怀抱。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下,民族资产阶级又与工人阶级结成同盟,参加抗日战争和尔后的解放战争。这个阶级的历史地位和对于革命的态度表明,它不是依附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便是依附于无产阶级,别的道路是没有的。解放以后,我们党大搞群众运动,进行了土地改革,剥夺了地主阶级的封建所有制。由于我们党胜利地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堵塞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又由于我们党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赎买”政策,使它迫于大势所趋表示愿意接受改造,因而又比较顺利地完成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从而在中国大地上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这时候,反动阶级已经成为残余,难道本来就很软弱的民族资产阶级反而变得更厉害起来了吗?敌人是有的。不但国内有敌人,而且还存在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侵略和颠覆的危险。为此,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大大加强。但是,毛主席告诉我们,必须首先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才能有巩固的无产阶级专政。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和坏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仍然有复辟的可能。

毛主席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告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包括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大量的是人民内部的问题。无产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在我国条件下就是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工人、农民、革命知识分子、城市小资产阶级、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的爱国民主人士占了全人口的95%以上,都是属于人民的范围。无产阶级思想同资产阶级思想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斗争,党内不同思想的对立以及还未发展成为对抗的路线斗争,基本上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和斗争;凡是思想认识问题都是属于人民内部问题。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不能用拳头,更不能动刀枪,也就是不能用专政的方法,只能用讨论的方法、说理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一句话,只能用民主的方法,让群众讲话的方法。很清楚,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乃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不充分认识这一点,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和处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问题,更不可能正确区别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就辨别不清社会主义时期的敌我关系,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背离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十多年来,我们不少同志为什么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容易上当受骗,除了林彪、“四人帮”竭力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反动思潮,鼓吹“阶级关系新变动论”,肆意夸大敌情,颠倒敌我关系之外,也同我们自己不认识、不承认和不懂得运用社会主义民主这一继续革命的主要斗争形式有关。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之所以成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一个基本点,还因为:不这样,高速度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一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在经济文化落后的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赶上和超过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物质基础。落后就要挨打,也不可能战胜资产阶级,更谈不上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这样,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要高速度地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不断提高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的觉悟;组织劳动竞赛;保护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劳动权利,监督生产、管理企业的权利和其他一切应该享受的民主权利;不断改善劳动组织,改善管理制度,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合理的规章制度,使之适应和推动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要做到这一切,在人民内部,就应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采用民主的方法,而决不能用暴力的方法,用强迫命令的方法。只有发扬党内外民主,才能集中广大群众的智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必要的及时的变革。毛主席尖锐地指出:“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而没有高度的集中,就不可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就会变成修正主义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为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经过“四人帮”空前浩劫的中国人民,对此比任何时候体会更深。

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自己的切身事业。进行这个伟大事业,人少了不行,应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去共同奋斗。我们只有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让人讲话,让人提意见,“高价”征求批评的意见,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且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人民齐心协力,全党步调一致,向四个现代化进军,向自然开战,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艰难险阻,去夺取新的长征的伟大胜利。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根本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需要有持久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我们的国家经历了极其曲折的道路,我们的人民经受了锻炼,今天安定团结的局面确实来之不易。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珍惜这一大好的局面。打击敌人,需要人民的团结,大干现代化建设,也需要人民的团结。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巩固和扩大这一团结。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是由无产阶级专政本身的性质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历史任务所决定的,而决不是由谁恩赐或施舍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认为民主问题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伟大理论的一个基本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毛主席1962年的《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精辟论述,已经为实践所证明,也必将为今后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证明。二

旧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毛主席曾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4]是民主。这两件东西少了一件,中国的事情就办不好。”中国人民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民主,前赴后继,进行了长期的英勇斗争,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毛主席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这一斗争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在党内、军内,在革命根据地政府内,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把发扬党内外民主与争取民族解放战争的胜利密切结合起来,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了“理论与实际相统一,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形成了一个十分宝贵的民主传统,经过延安整风,用团结—批评—团结的民主方法解决了党内思想是非,理论是非,路线是非问题,因而团结了全党,团结了广大人民群众,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改造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为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从政治、经济上创造了最根本的前提条件。毛主席对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工作,总是提倡要走群众路线,提倡干部要有民主作风,在党内,在人民内部,都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5]局面”。我们所以能在解放后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把一个贫穷落后的旧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一个胜利,都是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分不开的,这个成功的经验,是大家都亲自体会到的。

但是,我们不仅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成功的经验,也有干部压制民主、阶级敌人破坏社会主义民主,以致给我国的革命和建设造成巨大损失的惨痛教训。

我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在全国范围内来说,缺乏民主的传统。由于在几千年的社会生活中,政治上是实行封建统治,经济上是以汪洋大海般的个体小生产作为基础,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我们的干部还不可能一下子清除掉封建思想和家长制的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同时,由于我们的党成了执政党,我们的干部都处在一定的领导岗位上,稍不注意,就容易脱离群众,滋长官僚主义,失去对旧思想、旧习惯的抵抗能力。“三大改造”取得伟大胜利以后,全国人民意气风发,掀起了一个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潮。但是,就在这个时候,在有些地区,有些领导干部,骄傲起来了,自以为了不起了,竞相提出主观主义的高指标、高征购,刮起一阵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他们压制民主,不让群众讲话,搞强迫命令,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是官僚主义、不民主的作风造成的一个严重教训。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四人帮”在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旗号下,颠倒敌我,破坏无产阶级专政。他们一面伪装拥护毛泽东思想,把自己打扮成毛主席的化身,大肆宣扬迷信盲从,以禁锢人们的思想,堵塞人们的言路;一面肆意践踏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分裂党,分裂革命队伍,残酷地迫害革命干部和人民群众。在被他们控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无产阶级专政实际上变成了封建法西斯专政,使国民经济濒于崩溃,文化教育备受摧残。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又一次最严重的教训。

党中央粉碎了“四人帮”以后,对于发扬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十分重视。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我们要实现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在本世纪内的历史使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是全国人民所迫切希望的,也是毛主席和周总理的夙愿。不把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进行到底,不彻底粉碎林彪、“四人帮”的帮派体系,不从理论上、路线、方针、政策上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而要深入揭批林彪、“四人帮”,要实现四个现代化,就必须大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正因为如此,在党的十一大政治报告中,把民主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八大任务之一,号召全党“在深入揭批‘四人帮’中,一定要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同时,党中央采取了许多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创造条件,如承认我们在经济上、科学技术上落后,无情揭露和严肃处理某些地区、某些部门违法乱纪的错误,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学术思想战线上,坚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两年来,林彪、“四人帮”制造的假案、错案、冤案已逐步得到平反昭雪,被林彪、“四人帮”搞乱了的路线是非、思想是非正在澄清。干部的民主作风有了明显的改进,官僚主义少了,强迫命令少了,人们比较敢于讲话了,广大工农群众和知识分子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调动起来了,出现了安定团结的局面,各条战线上的革命和建设都取得了超过预计的伟大胜利。

但是,对于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决不能轻视,决不能低估。不少干部和群众还心有余悸,不敢讲心里话,有的人受了迫害也不敢提,怕有反复再吃苦头。现在,就全国来说,虽然清查“四人帮”帮派体系的工作已基本结束,但在有些地方,有些单位,林彪、“四人帮”的帮派体系还没有彻底砸烂,同林彪、“四人帮”篡党夺权阴谋活动有牵连的人和事还没有完全查清,还有人在想方设法捂盖子。有的人过去本来是紧跟林彪、“四人帮”的,现在却尽量替自己脸上涂脂抹粉,装扮成反对林彪、“四人帮”的英雄,反过来把过去反对过自己的干部,当成林彪、“四人帮”的余党、爪牙来打,做他的“替罪羊”。只有高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彻底粉碎“四人帮”的帮派体系,彻底搞好清查工作,彻底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

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个艰巨的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努力。为了夺取揭批林彪、“四人帮”斗争的全胜,提前实现四个现代化,这就要求我们党的各级干部坚决执行以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的战略决策,以极大的革命热忱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充分调动党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为了做到这一步,我认为,当前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是必须特别注意的。

第一,必须反对迷信盲从,坚持实践第一的唯物主义观点。迷信盲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过去林彪、“四人帮”搞篡党夺权的阴谋,有武的和文的两手。武的一手,是大搞打砸抢,妄图搞乱全国,乱中夺权。文的一手,就是提倡迷信盲从。他们把革命导师神化,提倡什么“不理解也要执行”,表面上似乎是尊崇毛主席,实际上是在搞“以我画线”,要大家盲从林彪、“四人帮”。因为他们都把自己装扮成毛主席的化身、毛泽东思想的唯一解释者。谁反对了他们,就给谁扣上反对毛主席的罪名。可是,有些人对于林彪、“四人帮”搞迷信盲从的危害性,至今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至今还要搞毛主席历来反对的“本本主义”,认为只有本本上有的,肯定过的,才能说,才能做,凡是本本上没有的,或是在特定情况下否定过的,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说,不能做。他们对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一个马克思主义常识范围内的道理,都接受不了,认为这会贬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意义。如果按照这些同志的意见去做,就必然会给广大干部和群众设置许多禁区,束缚干部和群众的手脚,不利于四个现代化的早日实现。必须看到,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紧密相连的。不承认实践第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就不能彻底解放,党中央的“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的伟大号召,便不可能很好实现。正因为如此,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必须反对官僚主义。要求所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坚决改正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爱护群众积极性,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作风。而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凡事与群众商量,关心群众的生活,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接受群众的监督的民主作风,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才能使这种积极性持久不懈,才能在20世纪内完成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伟大任务。可惜的是,现在在有些干部甚至有的领导干部中,官僚主义作风还相当严重,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严重意义还不懂或不甚懂。他们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不把群众放在眼里。他们习惯于强迫命令,从不到群众中去听取意见,更不用说同群众商量。他们习惯于家长式的领导,个人说了算,害怕群众提意见,压制群众批评,甚至打击报复。他们只晓得命令群众干活,从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这样,怎么能够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并使之持久不懈呢?官僚主义是当前调动群众积极性的大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大敌,也是在20世纪内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大敌。我们绝大多数的干部,包括这些身上沾有官僚主义灰尘的同志在内,都是热爱社会主义的。我们要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繁荣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的文化科学事业,就必须首先克服自己身上的这个“大敌”。

总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越深入发展,就越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民主问题,是完成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这个历史任务的必要条件,它是与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相始终的。当前,我们党的思想工作必须通过揭批林彪、“四人帮”的斗争,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意义,宣传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性,宣传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否则就不可能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四个现代化的伟大战斗任务。我以为,今年七月一日《人民日报》公开发表毛主席《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意义也就在于此。原载1978年第1期[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333页。[2]《列宁选集》第3卷,第634页。[3]《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页。[4]《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89页。[5]《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56—457页。

自然条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论东西方发展差异的一个原因

陈其人

西方一般为发达国家,比东方较早进入资本主义,较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进行了大量研究,探究其原因,提出过不同看法。在我看来,依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是可以作出正确的解释的。不仅如此,研究马克思的论述,将有助于那些尚未工业化的国家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马克思说:“相同的经济基础……可以由无数的经验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1]度差别……”。下面主要从自然条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一角度,来论述问题。一、自然条件、自然力和社会生产力的关系

马克思说,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分为两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例如土壤的肥力、渔产丰富的水等等”,这在文化初期具有决定性意义;“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如奔腾的瀑布、可航行的河流、森[2]林、金属、煤炭等等”,这在较高的发展阶段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类自然富源,除了能养活人(而人是生产力的因素),能以此影响生产力之外,由于其产品一般不能当作劳动资料、尤其是劳动工具(也许兽骨和木杆例外),所以不能从这方面影响生产力。第二类自然富源与此不同。它不仅影响而且转化为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结成相克相成的关系。在文化初期,洪水泛滥,毁坏田地,冲走鱼虾,“人或为鱼鳖”,其破坏生产力的作用,十分明显;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筑坝蓄洪,用以发电、灌溉和航运,其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也十分明显。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但是,人类利用自然力使其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是受生产关系制约的。马克思说,“排水、筑堤、灌溉、开凿运河、修筑道路、铺设铁路”,这无疑是能够发展生产力的,但是,这些“劳动过程由于[3]劳动对象空间上的联系就需要协作”,这种协作在个体所有制的条件下是很难实现的。再如,山间的瀑布可以变为动力,它比用蒸汽为动力便宜,用来生产商品,就可以获取超额利润;但如果这座山属于私人,这超额利润就要转化为级差地租,流入私人腰包,这样,生产者就不愿去利用这瀑布,使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了。马克思特别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一个国家,例如北美合众国,越是以大工业作为自己发展的起点,这个破坏过程就越迅速。”[4]将自然力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生产力,还受资本主义剥削剩余价值和垄断资本主义攫取垄断利润的限制。马克思明确指出采用机器或技术[5]的资本主义界限是:它的价值要小于由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这样,在工资特别低廉的地方,就不可能采用;对垄断资本来说,它的采用如果会导致产量扩大,因而总的垄断利润下降,也不会被采用。至于在封建社会末期产生的资本主义工业,必然受封建地租和资本利润孰高孰低所限,这问题以后谈。

共产主义制度不是这样。马克思指出,这种最高级的社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6]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7]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二、特别利用自然力的农业是社会生产的基础

人类利用自然力以发展社会生产力,首先发生在农业上,然后再发生在其他物质生产部门上。这是因为,为人类提供食物的农业生产,从一开始就同自然力结合在一起,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与自然力有关,它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使其产品除了满足农业劳动者的消费外还有剩余,其他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才能独立存在,才有条件去利用自然力以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才能发展。马克思说:“农业劳动不只是农业范围内的剩余劳动的自然基础……并且是其他一切劳动部门所以能够独立经营的自然基础,因而也是这一切部门所创造的剩余[8]价值的自然基础”;这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马克思对农业生产是在协同和利用自然力中进行的这些特点作了详细的分析。他首先科学地区分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至今仍在区分的农业和工业。他认为农业的劳动对象是处在生命的生长过程中,工业[9]则不是这样。因此,自然条件,如土壤、养分、水、温度、阳光,对农业产量有很大的作用。当然,农业不同于其前身——采集业,它不是采集野果、野稻,不是消极地接受自然的赐予,而是积极地利用自然力,使其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如经过人的耕耘、播种、施肥、管理等等,农业产量增加。但是,即使这样,自然力仍有其作用。耗费同量劳动,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和质量是不相同的。

当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业生产并不是不利用自然力。但是,第一,如前所述,工业其所以能够独立存在这件事本身,就以农业利用自然力,从而有剩余农产品为前提;第二,“在农业上面,人类劳动力的增进自始就要有自然力这样一个自动发生作用的物体的运用和利用,方才可以完成。但在工业上自然力这样大规模的利用,却[10]是跟着大工业的发展方才出现”。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工业中利用[11]蒸汽的膨胀力作为动力。这是在技术方面开始产业革命的标志。

这里我们着重研究一下在农业生产中,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如何制约社会生产关系。这是因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东西方之所以从不同的道路进入文明社会,以及这文明社会有不同的形式,都是由于这种生产关系同中有异。根据恩格斯的研究,在原始氏族社会中,农业是从游牧业产生的。为了牲畜过冬,就要栽培秣草和种植谷物。这样一来,种植的谷物很快也成为人类的食物。由于农业的兴起,生产关系就发生部分质变:人类从游牧到定居,耕地是部落的财产,最初交给氏族使用,后来交给同一血统的农村公社使用,即交给村社中各个家庭轮流使用,最后由各个家庭固定使用。这一切都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力。但这样一来,各个家庭就开始占有剩余农产品,开始贫富分化,最终导致剥削关系的形成。这意味着生产关系要发生根本质变。三、自然条件不同使东、西方农村公社变化不同

1832年以前,欧洲的思想家和历史学家,并没有从历史上和现实中,认识到有公有制、包括土地公有制的存在,也不知道有原始氏族公社及其发展即农村公社的存在。从1832年起,情况才发生变化。该年印度总督梅特加夫的报告提到印度各村落社会都是一些“小的共和国”。以后类似的组织,也陆续被发现。从此人们才知道农村公社的存在。

在东方社会,如印度和中国,在原始社会制度崩溃、奴隶制社会产生以后,农村公社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仍保留某些公有因素、农工生产结合的社会经济组织仍大量存在。这和西方的奴隶制,如希腊和罗马的完全不同。马克思分析了它的原因。这就是从非洲的撒哈拉穿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到亚洲高原最高地区这一广阔的荒漠地域,使利用运河和水利工程进行灌溉成为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还是在东方其他国家,都是利用泛滥来施肥,河中涨水则用来灌溉。节省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尔和意大利,曾使现代私人企业家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古代东方,由于处于文明初期和地区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就要有集中统治的政府来干预,这些国家的政府就多了一个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在印度,一方面由于这个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居民散居全国各地,生活在那些由血缘关系所维持的农工结合体中,这样一来,农村公社就不易解体。全国各地都存在着孤立的村社(小共和国)。村社的这种状态又导致道路的缺乏,这又反过来使村社更孤立,并使其丰富产品不易变为商品,这使村社的基础——工农结[12]合的自然生产更为牢固。

中国的情况与此相似。中国的农村大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解放以前,在土地私有制完全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聚居的同姓宗族也有公田,出租给私人,其收入用于祭祀祖先(当然其管理者大多是族长,亦即豪绅之流,他们上下其手,化公为私)——这是农村公社的残余。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着农村公社,治水是一个原因。王亚南具体指出:“中国古代文化发迹在黄河流域的黄土沙漠地带,传说尧有9年的水患,汤有7年的旱灾;大禹治水定贡,商代常为避水旱[13]灾难而……迁都移民”,这使农村公社大量存在。他更指出,由于这样,古代中国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他说:“周代以前的比较可靠的文献乃至传说,极少谈到商业,就是出土物也很少把商业依以进行的[14]交换手段或货币商品提供给我们。”

东方社会由于进入文明社会时仍存在着大量的农村公社,这就意味着东方奴隶制和西方奴隶制有重大差别。四、东方的家庭奴隶制和西方的劳动奴隶制

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研究,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将东方国家的奴隶制称为家庭奴隶制,即存在着以血缘关系组成的农村公社,或者其中的整个家庭沦为奴隶,或者包括所有家庭在内的整个农村公社沦为其他部落的奴隶,而农村公社依然存在,从它的内部和各家庭内部看,其成员仍然是自由人,只是以劳役或实物形式提供剩余劳动,即被剥削;将西方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称为劳动奴隶制,即在农村公社瓦解、血缘关系破坏的条件下,不问血统,将债务人和战俘都变成奴隶。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产生,私有制产生,奴隶制必然随之产生。这在农村公社中尤为明显。恩格斯指出:“农业家族内的自然形成的分工,达到一定的富裕程度时,就有可能吸收一个或几个外面的劳动力到家族里来。在旧的土地公有制已经崩溃,至少是共同耕作制让位给各个家庭小块耕作制的地方,上述情况尤为常见。……但是公社本身和公社所属的集团还不能提供多余的供自由支配的劳动力。战争却提供了这种劳动力……奴隶制被发现了。”[15]

在我看来,这段论述虽然是说明西方劳动奴隶制的起源的,因为各个家庭将战俘变为奴隶,随着商品交换和商品生产的发展,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就必然瓦解,这样,西方的劳动奴隶制就不存在农村公社;但是,深入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出,其基本原理也可以说明东方家庭奴隶制的起源。前面说过,由于自然条件较劣,尤其是治水的需要,东方农村公社就没有瓦解,但正因为其自然条件较劣,各部落为争夺自然条件较好的土地而产生的战争,经常发生,在产生了剩余产品的条件下,战败的农村公社连同其成员,即整个组织变为奴隶。这一点下面再谈。

在这样的条件下,由于农村公社本身是一个工农业生产的自给自足组织,不易破坏,它就不仅在奴隶制的东方存在,也在封建制的东方存在,并且妨碍资本主义在东方的发生。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这些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地按照同一形式把自己再生产出来,当它们偶然遭到破坏时,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公社的简单的生产机体,为揭示下面这个秘密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国不断瓦解、不断重建和改朝换代,与此截然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没有[16]变化。”这种在私有制的条件下,还长期大量存在着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农村公社的社会,马克思称为存在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或亚细亚社会。我认为,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

马克思认为,印度和中国都是亚细亚社会,印度公社是遗留下来[17]的农村公社的典型。在我看来,周武王灭商时,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西周实行的井田制,即田形如井字,八家各私耕其九分之一,作为生活来源,合耕余九分之一,作为被剥削的剩余产品。这些都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表现。中国古代社会史分期的困难,原因也在这里。根据上述史料和传说,认为西周是奴隶制的,其理由是在农村公社中的殷民成为奴隶,合耕公田是被剥削的方式;认为西周是封建农奴制的,其理由是这些殷民有个人经济、半人身自由(不能离开公社),合耕公田是被剥削的地租。中国从秦到清,从陈胜到洪秀全,其间因农民起义而改朝换代,虽然经常发生,但中国社会的[18]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这与亚细亚生产方式有关。五、资本的祖国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

前面说过,土壤的肥力和剩余劳动成正比。但由此不能得出结论说,最肥沃的土壤最适合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长。马克思明确指[19]出:“资本的祖国不是草木繁茂的热带,而是温带。”这就是说,由自然条件导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使资本主义产生困难;热带的肥沃土壤,也使资本主义产生困难。我们知道,有些热带地区同时又存在着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样,它的资本主义产生就更加困难。

马克思详细地论证了土壤的绝对肥力和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他说:“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而是它的差异性和它的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形成社会分工的自然基础,并且通过人所处的自然环境的变化,促使他们自己的需要、能力、劳动资料和劳动方式趋向于多样化。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20]作用。”这就是说,有利于资本主义产生的自然条件是:第一,由自然产品的多样性导致的社会分工的发达,从而商品生产较发达,而不是土壤的绝对肥力本身;第二,更重要的是,人们不是消极地适应自然力,而是积极地控制和驯服自然力,主要是将劳动资料变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而过于“富饶的自然使‘人离不开自然的手,就像小[21]孩子离不开引带一样’。”

马克思进一步论证这个问题。他指出,亚洲群岛东部一些岛屿上,在森林中长着野生的西米树;“居民在西米树上钻个孔,确定树髓已经成熟时,就把树放倒,分成几段,取出树髓,再掺水和过滤,就得到完全可以食用的西米粉。……那里的居民到森林去采伐面包,就像[22]我们到森林去砍柴一样”。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如此富饶,就没有足够的压力使人们去开发和利用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使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资本主义产生就较为困难。纳·福斯特说:“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最大的不幸莫过于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天然就能产出大部分生活资料和食物,而气候又使人几乎不必为穿和住担忧……当然……投入劳动不能带来任何结果的土地,同不投入任何劳动就能产[23]出丰富产品的土地是一样坏的。”对此,马克思是同意的。

由此我们就可以了解,为什么古代文明诸国,其摇篮都是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较富饶的江河流域和内海沿岸;但最早产生和发展资本主义的不是它们,而是这样的国家,即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不如前者,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却较为富饶,不存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条件促使它们去开发和利用这些劳动资料,使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的国家。它们是濒临大西洋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和英国等;而不是地中海沿岸最古老的文明国家埃及以及东方最古老文明国家印度和中国等。

斯密对地中海沿岸和大江河流域国家的发展有详细的记述。他说:“根据可靠的历史记载,开化最早的乃是地中海沿岸各国。地中海是今日世界上最大的内海,没有潮汐,因而除风起浪涌外,也没有可怕的波涛。地中海,由于海面平滑,岛屿棋布,离岸很近,在罗盘针尚未发明,造船术尚不完全,人都不愿远离海岸,而视怒涛为畏途的时候,对于初期航海最为适宜。”而在地中海沿岸各国中,“农业或制造业发达最早改良最大的,要首推埃及。上埃及的繁盛地区,都在尼罗河两岸数哩内。在下埃及,尼罗河分成无数支流,大大小小,分布全境……”与此相同,“印度孟加拉各省,以及中国东部各省,似乎也在极早的时候就已有农业和制造业上的改良……印度的恒河及其他大河,都分出许多可通航的支流,与埃及的尼罗河无异。中国东部各省也有若干大江大河,分成许许多多支流和水道,相互交通着,扩大[24]了内地航行的范围”。斯密分析这问题的着眼点,是市场扩大促使分工发展,从而使财富增加,因而侧重谈河流对交通和市场的影响,而不谈它提供的自然富源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

但是,斯密感到奇怪的是:“古代埃及人、印度人和中国人,都[25]不奖励外国贸易。他们的财富似乎全然得自内陆的航行。”斯密未能看到,这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对这几个国家的限制。因为直到1832[26]年欧洲学者才知道农村公社的存在;对其进行理论分析则更后了。

以上我们从利用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的角度,论述它对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作用时提到利用海洋的问题。现在进一步阐述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马克思认为,首先,是否和如何利用海洋,要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其次,利用海洋进行外贸,取决于生产发展,尤其是商品生产发展的程度,亦即“不是商业使工业发生革命,而是工业不[27]断使商业发生革命”;第三,外贸本身不是资本主义产生的条件,因为商业不能创造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但在新的生产方式已在旧的生产方式中产生时,它能加速后者瓦解和前者发展。根据这些原理,我们就可以了解西欧由于15世纪末的新航路发现而导致的对外贸易,以及比这约早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明朝郑和下西洋,其所以分别对西欧和对中国的经济有不同的作用,原因在于它们各自的经济关系不同。关于前者,马克思说:“如果在16世纪,部分地说直到17世纪,商业的突然扩大和新世界市场的形成,对旧生产方式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勃兴,产生过非常重大的影响,那么,相反地,这种情况是[28]在已经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的。”中国由于没有形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结果就不相同。郑和未能远航到大西洋沿岸的欧洲国家,下西洋未能导致对西欧的贸易,都不是偶然的。

现在谈一谈先产生资本主义的国家对东方亚细亚社会的作用问题。以英国对印度的作用为例加以说明。马克思认为,英国宗主国对印度殖民地的作用是二重的:以廉价的纺织品击败印度的棉织品,从而从经济上摧毁以农业和手工业结合为基础的农村公社,这是消灭旧的亚洲式的社会,是亚洲最大的也是亚洲历来仅有的一次革命;除了这种破坏,也有建设,在经济上最主要的是,由蒸汽机产生的铁路和轮船,把印度的主要海港同东南海洋上的海港联系起来,使印度摆脱了孤立的状态。马克思认为铁路在印度将真正成为现代工业的先驱。英国在印度修筑铁路,完全是为了降低其工厂所需要的原料的价格。但是只要它们把机器应用到一个有煤有铁的国家的交通上,它们就无法阻止这个国家自己去创造这些机器了。正是这样,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序言中预言:“工业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国家所[29]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他当然看到,英国资产阶级所做的一切,既不会给印度人民群众带来自由,也不会改变其社会状况,因为这两者不仅仅决定于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还决定于生产力是否归人民所有;后者要英国的统治阶级被无产阶级推翻,或者印度人民已强大到能够完全摆脱英国的枷锁时,才能实现。

但是,马克思这一预言,并没有全部被证实。那时的工业较不发达国家,其中的北美一类移民垦殖殖民地,后来是工业化了,其中的印度一类奴役土著殖民地,有很多至今还没有工业化。这是因为由落后国家转化而来的这两种殖民地,有不同的经济与政治关系,其发展[30]就不同。这一点,恩格斯后来作了说明。六、妨碍落后国利用自然力的经济关系

东方落后国家和西方资本主义发生经济联系后,妨碍其利用自然力的经济关系,便多了一个外来资本主义的影响和剥削这样的因素。

先谈农业方面的问题。同北美一类移民垦殖殖民地开始时不同,印度一类奴役土著殖民地存在着土地私有制。因此,交纳地租是在后一类国家里经营农业的必要条件。前资本主义的地租,本来是租地农民的剩余劳动;但自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后,它就改变为由高利贷资[31]本的利息率来调节,已经突破剩余劳动的界限,侵犯到必要劳动了;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外国商品经济的影响,刺激和增长了土地所有[32]者的消费欲,他们索取的地租就更加增多。只有这样,才能说明这些社会里的农民为什么终年劳动,却不能温饱,并且每况愈下。[33]

在这里,我想特别论述一下,在解放前的中国,为什么有的农民其生产恶化到只用人力来掠夺地力的问题。抗日战争以前,中国农村高利贷资本的利率一般在年息30%左右,荒年可达200%~300%,地租为农产品的三分之二左右,为地价的11%左右;比英国产业革命前夕地租为农产品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地价的4%左右高得多。逐渐增加的地租,贫农很难负担,非万不得已,他不敢借高利贷。为生活所逼,有的只好卖掉耕牛,让“生活资料压迫生产资料”,这样,他就只好用自己的身体代替耕牛,只能用人力来掠夺地力;有的明知多租耕土地多受剥削,但只要有可能,还是延长自己的劳动时间,多租耕土地,平时用恶化自己的劳动条件来耕种,农忙时就不行了,但是,这时他还是不愿租耕牛,宁可雇短工,因为人工更为低廉,即短工部[34]分生活仍要自己解决,耕牛却要全部喂养,并外加租金。

再谈工业方面的问题。北美一类移民垦殖殖民地最初由于不存在土地私有权,母国虽向那里移入资本家和工人,工人很快就获得土地成为个体生产者,自己生产食物和简单的工业生活用品,资本主义包括资本主义工业就不能发展。其后,以美国来说是南北战争后,大量土地分给资本家,自由获得土地的时代已结束,再加上大量移民的到来,资本主义工业就在没有前资本主义束缚的条件下迅速发展。

东方落后国与此不同。前面说过,亚细亚生产方式阻碍这些国家的资本主义的产生。但是,撇开这个问题不谈,由封建主义社会内产生资本主义,就有一个将货币购买土地收取封建主义的地租和办工业获取资本主义的利润,两者孰高孰低的问题。只有后者高于前者,资本主义工业才能产生。但是,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前者比后者高。这固然可以说明东方产生资本主义的困难,但不能说明西欧为何能产生资本主义。西欧解决这矛盾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从对外掠夺中得到巨额的利润。东方国家没有这个条件。

应该指出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以其廉价的工业品,尤其是纺织业产品,摧毁东方的手工纺织业,从这方面破坏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自然经济。从这方面看,似乎为资本主义发展准备了国内市场。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贫苦的农民无力购买商品,便尽量因陋就简,自己生产,自己消费,以更差的条件维持自然经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又使市场受其控制。落后国自己的资本主义很难健康地发展。

这就说明,落后国的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在这条件下多半不是由本国,而是由先进国加以开发和利用。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谈论落后国利用自然力远远比不上发达国家的问题。由上述可知,落后国贫苦农民无法维持生活,他们便要出卖劳动力,但资本主义发展困难,劳动力供过于求,工资特别低廉。这为某些资本主义企业的存在提供了条件。这些企业大量使用手工劳动,多半是生产力低下的,这又妨碍对自然力的大规模的利用。

在这条件下,落后国是很难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

这些问题分析清楚了,落后国就有可能制定正确的发展战略了。从经济关系方面看,就是如何对待前资本主义和外国资本主义问题。显然,这是要以一定的政治条件为前提的。原载1992年第5期[1]《资本论》第3卷,第892页。[2]同上书,第1卷,第560页。[3]《资本论》第1卷,第365页。[4]同上书,第552—553页。[5]同上书,第431页。[6]《资本论》第1卷,第832页。[7]同上书,第95页。[8]《剩余价值学说史》第1卷,第16页。[9]按照这个定义,酿酒是农业,捕鱼是工业,与实际生活中形成的看法矛盾。这是科学研究中常常遇到的。[10]《剩余价值学说史》第1卷,第17页。[11]产业革命还有其生产关系的方面。[12]参见《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7页。[13]《中国地主经济封建制度论纲》,华东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46页。[14]同上书,第49页。[15]《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96页。[16]《资本论》第1卷,第396—397页。[17]同上书,第396页。[18]其政治上层建筑则是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官僚政治的支柱是科举制度。[19]《资本论》第1卷,第561页。[20]《资本论》第1卷,第561页。[21]同上。[22]弗·沙乌:《土地、植物和人》,转引自《资本论》第1卷,第563页。[23]纳·福斯特:《论当前粮价昂贵的原因》,转引自《资本论》第1卷,第561页注。[24]《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8—19页。[25]同上书,第19页。[26]该年英国在印度的总督在报告中,提到印度各地都存在着一种土地公有、自给自足、不易破坏的“小共和国”。[27]《资本论》第3卷,第372页。[28]同上。[29]《资本论》第1卷,第8页。[30]参见恩格斯1882年9月11日给考茨基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353页。[31]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690页。[32]同上书第1卷,第263页。[33]人们通常说旧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根据马克思的看法,中国是经济殖民地。[34]参见《王亚南文集》第3卷,福建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29页。

国际人权保障与美国人权外交

刘星汉“天赋人权”理论的创立,迄今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但在长时期内,因为原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一切权利曾被剥夺殆尽,所以人权只不过是西方国家国内立法和政治生活的准则。战后,联合国鉴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把人权保障扩大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文化传统各异,而且国际社会的变化带来人权内容与范围不断扩大,因而各国各民族对人权保障有不同理解,各种社会集团对人权有不同要求是很正常的。联合国进行国际人权保障立法,在于通过各国协商取得共同接受的准则,以促进世界和平,有利于各国共同发展。然而把人权作为一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的准则,并要求其他国家接受,这却为美国政府所独有,并已成为美国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的传统。对于这一现象的由来、发展和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一“天赋人权”理论产生于西欧,却最先在美国开花结果。经过长期实践,美国建立起一套政治和法律体制,形成一种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这种观念就是人人享有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亦即人权。美国许多学者和政治家称它为个人主义,即从个人看待一切社会现象。当然,我们不能用东方人的价值标准看待它,但从思想体系说,是可以这样称谓的。这种观念之所以在美国表现得如此强烈而深广,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条件。首先,它来自早期移民。作为西欧中世纪宗教和封建压迫的受害者,他们抱着个人解放、个人奋斗的理想,远涉重洋来北美谋求新的生活道路;其次,美国没有西欧那种典型的封建制度束缚,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为这种理想提供了社会土壤;再次,独立战争的胜利,为这种理想提供了政治舞台;最后,北美大陆辽阔的原野没有出现列强并立的局面,而且有丰富的资源,为这种理想提供了发展的前景。1776年的独立宣言就是它的理论表现。

人们往往忽视独立宣言所提出的两种人权概念:一是国家、民族的权力,当代学者称为集体人权;二是个人权利。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每一民族都有充分权力可跟另一群人缔结政治联系,当它发现这样的联系成了一种损害时,也可以有充分权力解除这样的联系。其次才提出个人权利:每一个人都具有同样的某些不可分割的权利,即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宣言把这两种人权都说成是“上帝所赐给的”,是“自然法则”,是合乎理性的。国家和民族由人们组成,国家独立和民族自决当然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宣言把两者结合起来,提出建立[1]“自由独立的合众国”的历史任务。国家和民族权力在美国实现后,又制定宪法,增补权利法案,确立个人权利的保障体制。国家体制和宪法既是个人自由平等的保障,又是它的体现。因此,个人权利成为衡量一切社会生活的标准,个人的自由平等成为人权的核心。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人权保障的基础。

但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抽象观念,一接触到实际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形成不同的思潮和派别。早在美国制定和通过宪法时,就围绕联邦权力和州权出现了两派之争。联邦派警告不要一味沉湎于“天赋人权”的哲学,1776年的口号已经过时了,美国所需要的是一体化。反联邦派则坚持,“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

[2]府”。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是美国政治斗争的主题。再如当代美国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两大思潮,前者强调“平等”和社会公平,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促进就业,进行福利救济,建立福利社会;而后者则坚持传统的自由主义,强调财产是自由的基础,反对政府干预,主张扩大州权等等。这就说明,美国社会各种利益集团、各种阶层的权力和利益是不相等的,个人自由的程度是不相同的。自由平等口号的实际意义和作用,是为资本的再生产和权力的再分配建立起一套政治和法律体制,形成一种系统而又复杂的社会机制,人人都受它支配,人人从中也可寻找机会,但选择并非完全自由,机会也并不均等,而结果更不公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个抽象命题本身具有形而上学的思辨性质,长期成为争议的主题。美国当代历史学家阿瑟·施莱辛格在最近的新作《美国历史的循环》一书中,强调“美国政治具有自觉实验的性质”。他批评当年美国开国元勋把自己创立的共和国视为“上帝的安排”的观念;而且由于这种天命观念的熏陶,使美国政界流行一种[3]所谓美国必须对其国际作用具有使命感。不管施莱辛格的立论如何,这种国际使命感在美国确实根深蒂固,它正是以人权为口号和目标的。

美国人权外交的出现,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伍德罗·威尔逊总统的理想主义的纲领。当时,开始步入世界政治舞台的美国,虽有经济大国之称,但在政治和军事上却难以与列强争高低。美国只有依靠民主自由的理想,加上经济优势,在外交上树立新姿态,提出新观念,才能与欧洲的强权政治竞争。美国是实用主义的民族,凭借地缘政治的权宜,在战争初期采取中立政策,与战争双方做军火生意,大发横财。等待两大集团打得筋疲力尽、胜负难分之时,威尔逊总统[4]立即宣战,并提出媾和的“14点方案”。在威尔逊看来,美国经过一百年的建国“已经成熟”,通过道义力量和法制,就能重建世界,而且由美国来领导和管理世界。“14点方案”不仅提出航海自由、贸易平等、签订和约、实现裁军、建立国联,甚至提到满足殖民地人民自决要求。可是,在巴黎和会上,除建立“国联”外,威尔逊未能为美国争得更多的实质性利益,因此美国国会抵制和反对参加国际联盟。威尔逊的理想虽未实现,但引起一些殖民地人民依靠美国帮助求得独立的幻想。而且威尔逊毕竟提出人类避免战争的原则和办法,尽管它过于理想化。不仅如此,他从美国国家利益出发,首次提出由美国领导世界的主张,成为后来美国政府一直追求的目标;他提出的“自由”和“自决”的口号,成为美国外交固定的国家信条;他提出的国际联盟,成为美国理想主义学派建立世界政府的蓝图,这种蓝图就是按照美国联邦政府来设计的,其支柱是美国的法制、人权、民主、自由。可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人权的理想蓝图与理想主义学派一起,被埋葬于废墟瓦砾之中。

美国人权外交最大的成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罗斯福总统提出的“四大自由”。由于德、意、日法西斯对许多国家和民族进行了灭绝人性的大规模迫害,人类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被占领的国家和人民,各党派包括共产党人在内,各阶层和各宗教团体都曾举起民族解放和人权旗帜,投入反法西斯的正义之战。虽然美国在战争初期仍采取中立政策,但不久就开始支援反法西斯战争。1941年初,罗斯福为提请通过“租借法案”,在致国会咨文中宣布:美国外交政策的目的,是粉碎军国主义,解放被奴役的民族,并建立人人享有的“四大自由”。所谓“四大自由”,即言论和意见、宗教信仰、免于恐[5]怖、免于匮乏的自由。这也正是“天赋人权”的精神。1941年秋,罗斯福和丘吉尔会谈发表大西洋宪章,又把人权和“四大自由”作为两国战后对外政策的共同目标。宪章甚至许诺世界各国人民,都“享[6]有选择其生活所在之政府的形式之权利”。1942年元旦,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的“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宣告:“为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并为保全他们本国和其他国家中的人权和正义[7]起见,完全战胜敌国,实为必要。”这样,人权就成为世界各国战胜法西斯的共同纲领,而首次被许多国家接受和承认。这段历史表明,“天赋人权”首要的是人类生存权,反对侵略战争,保卫人类和各国之和平共存,这是国际人权保障的核心。其次,保障世界各国的独立主权、各民族的自决权,乃是人权的另一精义。舍此,国际人权保障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人权作为人道主义的正义性质也就在于此。人类既然具有共同利益,各国也就能经过协商达成共同的人权目标,它没有迫使任何国家接受的含义。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罗斯福总统和美国政府所起的重大历史作用就是通过协商、共同行动而得以实现的。尽管“四大自由”仍然显示出美国对世界的使命感,希望按照美国的原则和模式,在战后领导世界和改造世界,但要做到并非易事。战后世界各国发展的历程表明,一方面国家之间相互依赖和影响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各国国情不同,发展道路和模式更加多样化。企图以强权迫使他国接受一种模式,不仅会失败,而且会使国家关系走向对立。任何真理向前多跨一步,尚且会变成谬误,更何况是两三百年前提出的人权口号!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苏对立和“冷战”的背景下,人权保障扩展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领域。当时,美国政府是以“保卫自由世界”来推行“冷战”政策的。杜鲁门主义的咨文中说:“在目前世界历史中,几乎所有国家必在两种生活方式中挑选一种。此种选择往往不能十分自由。”后来的国务卿杜勒斯更干脆地说,中立是不道德的。上述咨文又说:“世界各地自由民族期望吾人之支持,以维持彼等之自[8]由。”所谓两种生活方式的世界观,各国只能作出一种选择的自由观和人权观,虽然过于简单,甚至逻辑上自相矛盾,但在当时的美国确实十分流行。从思维模式看,杜鲁门和罗斯福具有共同的世界使命感,但“自由世界”和“四大自由”的人权外交,其历史意义却大相径庭。后者把美国引向人类正义的事业;而前者却把美国引向“冷战”和侵略战争的漩涡,并直接影响了战后国际关系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国际立法。

战后联合国关于人权保障的国际立法,曾通过了许多文献和法案。其中最早通过的是“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1946年,联合国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在富兰克林·德·罗斯福夫人主持下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并由她提交1948年的第三届联大通过。当时“冷战”已经爆发,联合国事实上由美国多数票控制。“宣言”的内容不能不直接受到这一历史背景的影响。

首先,关于国际人权保障的主旨,“宣言”脱离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宪章”序言开宗明义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9]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宪章最完整地表达了国际人权保障的性质和主旨是防止战争,为此既要保障个人权利,又要保障各国平等之国家权利。但“宣言”的序言把“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一笔勾销,并提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这种片面规定,甚至也离开了美国“独立宣言”的精神。“独立宣言”指出,对暴政“可忍则忍,当揭竿而起,已是走投无路”。

其次,“宣言”共30条具体规定,除第四条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外,对防止战争、民族自决、国家独立和主权等当代最重大的国际人权保障问题竟然只字不提,其内容完全是个人权利的规定,而且强调是所有人民、所有国家的共同标准。当然,个人权利要保障,但这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实施问题。

最后,有些是模棱两可,容易造成意识形态争论的条文。如第17条第(一)项规定:“人人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作的所有权。”第19条规定:“人人可以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与思想的自由。”还有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和国际的秩序。”关于社会和国际秩序,世界各国并无共同的标准。就以国际秩序来说,当时既有美国的自由世界和集体安全制度,又有苏联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后来,第三世界120多个国家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而且经联合国大会通过,但由于美国政府反对,尚且不能成为现实,何况个人要求。“宣言”是个纲领性的政治文献,还不是国际立法,对各国不存在权利与义务的约束。但由于“宣言”就个人权利内容和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它对于各国内部的立法和后来的国际人权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于联合国是否有权保障个人权利问题,即个人能否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这是国际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传统的看法是:国家为主体,而个人只是国内法的主体,不是国际法的主体。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兴起,再加上联合国的建立,美、英等国法学家提出国家主权过时论,提倡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认为,世界政府、世界议会和人类共同法是国际政治的发展趋势。美国耶赛普教授就是这一思潮的主要代表。在他1948年出版的《现代国际法》一书中,就主张国际法必须像国内法一样,适用于个人。他说国际社会组织的发展表明,最终可能以某种联合主权来代替旧的单一的国家主权。因此他认为,由于人权置于联合国宪章的国际保障之下,国家对自己公民的待遇,不再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10]“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这种理论和主张,对“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和内容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苏联当时坚持传统看法,在联合国大会讨论和通过宣言时,维辛斯基代表发言说:“有人说人权宣言与国家问题无关,因为它只着眼于个人权利,对于这个意见是不能同意的。因为随便怎样也不能想象在国家以外还有人权存在;权利和法律这个概念本身就与国家概念相联系。除非得到国家的保证和保护,否则它将变为纯粹的抽象概念。空洞的幻想容易创造,也同样容易消[11]灭。”因此,“宣言”通过时,苏联和东欧各国代表弃权。但是,在1968年苏联侵捷事件后,苏联提出国家主权有限论,从此也开始贬低其他国家享有完全主权的地位。“宣言”通过时,绝大多数亚非国家正在争取独立,参加联合国的成员不多。但是1955年的万隆会议表明,与会国坚持把国家主权放在国际人权保障的首位。会议“最后公报”明确宣告:“自决是充分享受一切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并严正声明:“确认人民遭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是基本人权的否定,是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是对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一种障碍。”显然,万隆会议不仅把国家主权和民族自决权作为基本人权,而且是作为个人权利保障的先决条件。三

联合国关于国际人权立法的另一重要文献,是1966年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包括三个文件,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政治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济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公约”与“宣言”比较,在人权观念和内容方面都有了变化。从观念来看,“公约”不仅包括个人权利,而且承认集体人权保障。人权观念既然包括全人类,那么,面对世界许多国家、民族和种族遭受侵略战争或政治迫害,经济得不到发展,起码的生活和做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种问题当然属于国际人权保障的范畴。从“公约”的内容看,在个人权利方面包括生存权、人身自由和安全、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以及享受各种社会福利的权利。在集体人权保障方面,包括禁止奴隶制度,反对民族、种族和宗教歧视,反对战争和战争宣传,维护民族平等、民族自决、国家的独立和平等。在社会保障方面,诸如男女平等,家庭、婚姻、妇女、儿童的保护,老弱病残的社会保护,以及从事科学、文化、教育工作者的各项权利等等。“公约”有关人权内容的规定,远远超过美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公约”从1949年经过起草、讨论、通过,到1976年正式生效,前后达28年之久。从中可以体会到,国际人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它牵涉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而且国家的大小、地位、制度、经济发展阶段和程度、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特别是人权观念不同,要确立一个共同的标准,使各国都能接受,是经历了长期争论的。现就“公约”的重大问题及其争论概述于下。

第一,“公约”承认了民族自决权和国家的经济自主权。“政治公约”和“经济公约”第一条都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与“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经济公约”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及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他们对非本国国民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这本来是第三世界国家在主权原则下对发达国家的让步,但发达国家并不满意,在“公约”通过时仍在指责这一妥协的规定。美国代表说,把它放在公约中是不适当的,是提“双重标准”,“这同人权的普遍性和各国主权平等的精神是不一致的”。美国代表很少在国际场合强调各国主权平等,但涉及美国跨国公司在不发达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时,就要求与所在国的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亦即人权的普遍性。这就是美国代表要求各国主权平等的真实含义。

第二,关于禁止战争和民族、种族仇视的宣传问题。“政治公约”第20条规定:“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视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禁止。”这是“宣言”未曾涉及而为美国竭力反对,亚洲国家一直坚持要列入“公约”的重大原则问题。美国代表在“公约”通过后当天的发言中,仍表示对“政治公约”第20条的关注。他借口美国宪法有保障言论自由的规定,声称“这些公约不能授权或批准在美国实行不符合美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任何措施”。美国当然有权对“公约”的任何一条包括第20条在内,表示异议和提出保留,对人权、民主和言论自由等观念可以有自己的解释,但是,把禁止战争、民族和种族仇视的宣传和行为,作为国际立法列入“公约”,本是国际公认应该遵守的一般原则,竟为美国代表所反对。因此,许多国家代表拒绝接受美国的这种单方面主张,也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公约”废除了前边提到的“宣言”中的三项规定,即“宣言”第17条第一项,第19条和第28条的规定。其中,值得提出的是“宣言”第17条第一项“人人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作的所有权”。这是西方国家宪法和人权观念的核心,即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许多民族主义国家,在建国初期都曾剥夺或赎买了一部分私有财产,包括原殖民主义者的,因此在这个特定时期不能接受这一规定。它纯属各国内政性质的问题,联合国无权干预。联合国就是建立在不同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协商合作基础上的,不承认这一点,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因此,“公约”把“宣言”中的这一规定取消了。

第四,关于个人申诉的“议定书”。联合国是否有权接受个人有关人权的申诉,美、英和西欧各国坚持联合国有权干预,但许多国家不接受由国际组织来执行人权的办法,因此产生了第三个文件“议定书”。议定书采取任择性的规定,即批准“议定书”的国家,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个人申诉,否则无权接受。即使如此,不少国家对“议定书”仍持异议。捷克代表说:“个人在国际上的请愿权并不符合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利比里亚代表说,对个人申诉本国法庭有权为他平反,而不是通过国际性机构。他强调说:“议定书的任择性,并不排除干涉一国内政的可能性,如果过于轻率地实行这些措施,而不考虑到会员国不同发展的水平,那么弱小国家的内部秩序可能因滥用这种文件,使所谋求的那些权利受到不良影响。”当时巴基斯坦、牙买加和尼日利亚三国代表联合提案,认为有效地保证人权的重大责任,必须由每个国家的人民自己来负担。他们建议:“在每个国家根[12]据其宪法设立人权委员会,负责履行公约的规定。”提案未获通过。由于上述情况,“议定书”1966年通过时,60票赞成,38票弃权,2票反对。而两个公约都以全票一致通过。“公约”与“宣言”不同,它是法律性文献,缔约国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然而“公约”比“宣言”的内容有了重大进步,这是由于亚非大批新独立的国家加入联合国,并于1964年形成77国集团,开始改变美、苏控制联合国的“冷战”局面。它们把人权口号与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结合起来,为巩固独立、反对超级大国的侵略和干涉、发展民族经济服务。然而美、苏两国对待“宣言”和“公约”的态度,却出现了180度的大转弯。当战后初期美国积极领导起草和通过“宣言”时,苏联消极反对,投票弃权;“公约”通过后尚需35个国家批准才能生效,苏联率先批准,而美国直到1976年公约正式生效时尚未批准。这当然不是美国政府和国会一时的疏忽。20世纪60年代入侵印度支那的战争,使美国政府在人权问题上成为众矢之的。人权立法也成为美、苏政治斗争的工具。至于双方采取何种态度,是有赖于它们外交利益上的需要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转移的。四

在美国外交史上,明确提出人权外交口号,是1977年执政的卡特政府。卡特在总统就职演说中宣布:美国政府的对外政策将以这种需要为基础,即“保证人人不受贫穷、饥饿、疾病和政治压迫的权利”。接着美国政府官员和舆论界就开始宣传人权外交是美国外交的新阶段。其实,人权外交的口号与战后美国历届政府宣传的民主、自由比较,并无新内容。卡特政府以人权为外交的中心议题,在于给美国政府树立起新的道义形象,这确是事实。战后30多年美国内外政策的失误和后遗症,似乎都集中在卡特任内,印支战争失败,水门事件丑闻,物价上涨,工业不景气,美国政治的信用危机,甚至美国[13]“领导人隐藏的悲观情绪使信用危机更加严重了”。卡特政府试图用人权外交扭转失败,增强信心,重整霸业。但由于美国在全球的实力远远不如30年前,人权外交又能收到多大效果?

人权外交不过是进行“冷战”的意识形态工具。战后长期历史已经证明,其主要矛头当然是针对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卡特总统的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布热津斯基说:“他们(指苏联)像我们一样,想当头号强国。从位居第二变为位居第一,比从头号位置上跌下[14]来要好。这就是问题严重的原因。”卡特上台伊始,就亲自接见苏联和捷克的持不同政见者。但苏联不甘示弱,塔斯社发表声明反驳说:美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公约长期未予批准,没有资格谈人权问题。确实,不仅人权公约,还有“制止种族灭绝公约”、“取消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条约”,当时美国都未批准。卡特3月17日在联合国讲话中申辩:“我也知道,我们在人权方面的理想并不总是得到实现的,但是美国人始终不渝地致力于实现这些理想。”1978年6月3日,华盛顿专栏作家威廉·罗斯伯里指出:“如果卡特真诚地关心有关人权的全部问题——他大可不必把眼睛盯住苏联、拉美或非洲,让他看看难以置[15]信的威明顿10人案件吧!”西欧因为这一案件而多次发生示威,美国社会团体也纷纷要求卡特处理。卡特表示:“我既然没有参加听审,又没有直接得到任何直接有关的证据,因此对我来说,对此案作出判[16]断是不适当的。我相信公正必胜。”

人权外交的次要方面,是对美国扶持的独裁政权能否援助的问题。美国出于全球战略、经济利益和意识形态的需要,甚至不断派兵直接干涉以扶植独裁者,结果使美国威信日益降低。人权外交似乎是想恢复人权的纯洁性,而且当时的国务卿万斯一再解释,人权外交只有一个标准:“我们没有考虑对大国、弱国或共产党国家实行一套不同的原则。”当然,美国在1977年也对阿根廷、乌拉圭和埃塞俄比亚三国减少了一些原有的军事援助或经济援助,但又通过美国享有否决权的国际金融组织,给阿根廷增拨了更多的援助。至于对那些一直镇压人民的独裁政权,不仅不减少反而增加援助。当时主管东亚和太平洋事务的助理国务卿理查德·霍尔布鲁克谈到这种人权外交政策时说:“鉴于我们双方的政治、安全和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如果我们继续提供援助,而不是削减或停止援助计划,我们就能在人权问[17]题上对菲律宾产生更大影响。”可见,人权外交与其他外交一样,也是为美国的军事战略和经济利益服务的。然而,在卡特推行人权外交的四年中,美国在第三世界接连失去不少战略要地,厄瓜多尔桑地诺解放阵线取得胜利,伊朗巴列维国王被推翻,苏联入侵阿富汗等等。

里根政府1981年上台,为重振国威,在外交上提出以针对苏联为中心的新遏制政策。在竞选时,支持里根的舆论工具鼓吹美国存在一种病症,它集中表现在卡特的人权外交,这种外交有损于美国的战略和经济利益。为反对人权外交,还制造一种理论,称为柯克帕特里克主义(乔治大学政治学教授,里根上台后任美国驻联合国代表)。她发表一篇《独裁和双重标准》的论文,提出把马克思主义政权与权威主义的右派独裁政权区别对待,定出极权主义和权威主义的标准。她说:“传统独裁者并不会打乱惯常的工作和闲暇的节奏,并不强求改变惯常的居息之所,并不破坏通常的家庭和个人关系,因为传统生[18]活之苦已习以为常,所以普通人民能够忍受。”而卡特人权外交只有一个标准,这有害于美国的战略利益。所以里根上台后,只抓苏联和东欧的人权问题,不再提人权外交的口号了。里根政府的这一外交动向,使受美国支持的独裁政府拍手称快,它们更加紧迫害本国人民。在萨尔瓦多,七位美国牧师被政府军杀害。因此,美国70位著名牧师联名写信给里根指出,许多国家的政府正在将你的当选看成是为侵犯人权开了绿灯。里根上台几个月,就要求恢复被卡特政府一度削减的军援(其中包括阿根廷、智利、乌拉圭、危地马拉等国)。但国会与美国人权组织对里根这一外交行动表示反对。同年10月,里根政府提出人权备忘录,说人权外交应有双重标准,即积极与消极的两种。所谓积极的政策,是发扬光大民主价值,并使苏联陷于窘境;消极政策指对于盟国,美国没有必要采取行动,只要批评一下就可以了,否则,用一个更坏的政权取代一个坏政权,或用一个狂热的共产主义政[19]治局取代一个腐败的独裁者,这均无济于人权事业。不管是一个标准或两个标准,实质问题仍是为了美国的战略和经济利益,人权政策和标准是可以改变的,可以颠来倒去重新解释的!因此,在近几年中,里根政府对人权外交的解释又改口了。1986年在菲律宾,阿基诺夫人以人权为号召,团结各种力量推翻了马科斯的家族和军人统治;在海地,杀人魔王杜瓦利埃被人民推翻,等等。对此,里根于同年三月[20]在国会发表声明,发誓“要反对任何不论是左的还是右的暴政”。他在这里又否定了人权外交的两种标准。这一声明,被美国舆论界认为是里根政府在悄悄地恢复卡特的人权外交。

最近,亨利·基辛格博士以其丰富的政治阅历和博学多才,在[21]《洛杉矶时报》发表一篇《从现实出发行事》的政治评论。他指出:“西方的民主制度是土生土长的,是在地球一个小小的角落里经过几百年的时间逐步发展起来的,忘记这一点是很危险的。”他提出,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概念对考察美国日常政策有多大指导作用呢?“很少有一天国会不对某一外国指责一番,很少有一天政府不对世界各地某国的内政说三道四。”“难道我们真的能永远扮演对世界各国内政进行训导的校长角色吗?难道我们真的什么都懂,有资格对从亚洲直到拉丁美洲各国内部政治问题给予指导,有时甚至把意见强加于人吗?”最后基辛格说,如果这样下去,“美国就可能成为一个成天责骂世界事务的泼妇而同时却丧失影响局势的能力。”尽管语言过于尖锐,却针砭时弊,表明了美国人权外交的困难境地。原载1988年第2期[1]参阅《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93—97页。[2]参阅李昌道编著:《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80—81页。[3]参阅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交流》1988年第1期,第78—79页。[4]《现代国际关系史参考资料》(1917—1932),高等教育出版社,1958年,第185—189页。[5]参阅《世界知识辞典》,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135页。[6]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34—1944),第337页。[7]同上书,第342页。[8]《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88—93页。[9]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645—1947),第53页。[10]参阅周鲠生著:《现代英美国际法的思想动向》,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第5—6页。[11]引自凯尔森著:《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209—210页。[12]各国代表就公约的发言,请查阅《1966年联合国廿一届全体大会会议记录》,第404—417页。[13]同年5月26日卡特在圣母大学的演说。[14]引自〔美〕劳伦斯·肖普著:《卡特总统与英国政坛内幕》,时事出版社,1980年,第115页。[15]引自〔英〕诺姆·乔姆斯基著:《人权与美国外交政策》,1978年,第67—71页。威明顿10人案件发生在1971年。本·查维斯黑人牧师,和8名黑人青年,1名白人青年,因参与人权活动被控为密谋纵火案。10人共判282年监禁,所有证人均声明,是在当局威胁或贿赂下作证此案的,此案引起种族骚动,社会各界要求卡特干预,但最后毫无结果。[16]同上。[17]引自〔美〕劳伦斯·肖普著:《卡特总统与英国政坛内幕》,时事出版社,1980年,第156页。[18]引自《里根在人权外交上的转变》,载于《外交季刊》1986年夏季号,第1066页。[19]同上书,第1068页。[20]引自《里根在人权外交上的转变》,载于《外交季刊》1986年夏季号,第1071页。[21]见《洛杉矶时报》1987年11月22日。

战后美国和西欧的外交政策对西欧经济复兴的影响

姚椿龄 刘同舜

战后西欧和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固然经济原因是主要的,但政治和社会的原因也不容忽视,甚至是很重要的。本文试图就战后美国和西欧的外交政策对西欧经济复兴的影响谈些看法。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使西欧各国遭到沉重打击,德、意战败,英、法遭受严重创伤,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都遭受巨大破坏,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当时西欧各国的“桶底已经刮净”,整个西欧已沦为“瓦砾堆”和“贫民窟”。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西欧各国的经济却逐步得到恢复。到1952年6月,西欧各国的工业产量比战前上升了35%,农业产量比战前增加了10%。马歇尔计划受援国的钢产量从1947年的3100万吨增加到1951年的6000万吨,汽车月产量从54000辆增加到145000辆。发展到1977年,西欧共同体九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为15740亿美元,接近美国的18896亿美元,大大超过苏联的7082亿美元。对外贸易和黄金外汇储备则早已占世界首位。

在西欧各国的经济复兴中,战败国联邦德国的复兴最为突出;反之,英国的经济则发展滞缓,走走停停,有气无力。联邦德国的工业生产自1950年恢复到战前最高水平后,1955年,它的工业产值超过英、法,跃居资本主义世界第二工业大国,1957年,它的工业生产比1950年翻一番,1969年再比1957年翻一番,1970年,联邦德国按人平均的工业产值达到1443美元,不仅把英、法远远甩在后面,而且首次超过美国。从1949年到1963年,英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仅为2.6%,而同期法国为4.6%,联邦德国为7.8%,意大利为5.8%。从1960年到1970年,英国的年平均增长率虽有提高,但也只有2.9%,而法国为5.7%,联邦德国为4.6%,意大利为5.3%。

总之,战后凋敝不堪的西欧经济在短短十年不到的时间里得到了恢复,此后继续发展,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成了被美国政府正式承认的世界五大中心力量之一,重新在世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国际关系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的经济、政治、军事实力空前膨胀,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中处于一家独霸的地位。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则空前衰弱,德、意、日垮掉了,英、法削弱了。与此同时,苏联却成了唯一可与美国抗衡的世界政治、军事强国。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为了称霸世界,一方面利用它雄厚的经济、军事实力,在同苏联对抗的旗号下,向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扩张渗透;另一方面,面对社会主义的苏联,它又觉得自己有孤立无援的危险,不得不从自己的长远战略利益着眼,调整资本主义国家间的相互关系,援助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拉拢盟友,以对付苏联。1945年8月,杜鲁门对戴高乐说,“在今后的世界上,自由世界和苏维埃世界的争夺将压倒一切。所以最主要的是要避免各国之间的争端和革命的震荡,[1]以免使非共产主义国家变成共产主义国家”。1946年4月6日,杜鲁门在芝加哥发表演说,力陈美国必须援助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必要性。他说,“我们应该帮助别人,因为我们懂得,我们不能在一个经济停滞的世界中分享繁荣。我们应该帮助别人,因为经济困扰无论出现在世界哪一个地方,都是暴力政治的孳生地。我们应该帮助别人,因为我们觉得,向正在医治因对付我们的共同敌人而遭受损伤的朋友[2]和同盟者伸出援助之手,是正确的。”随着美苏对抗的日益加剧和“冷战”的爆发,杜鲁门政府的上述考虑和做法,终于在1946年至1947年春之际逐步形成了一项对西欧政策的总原则。即大西洋联盟政策:“帮助建立一个在军事和其他重大问题上同美国和加拿大紧密结合的繁荣而统一的西欧,使它作为一个强大力量重新回到世界舞[3]台,同北美洲进行广泛的协作。”

还要看到的是,美国在制定这一政策时,还吸取了历史教训。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对战败国德国苛刻、勒索性的政策,加剧了德国的经济困境,助长了纳粹的“生存空间”论和复仇主义的抬头。“因此,避免过去所犯的错误,就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4]政策的目的”。这样,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德国重要的战略地位,出于对付苏联和复兴西欧经济的需要,便逐步采取了一项在统一西欧中把联邦德国作为核心来复兴的方针。1946年9月6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在联邦德国的斯图加特发表演说,指出德国是欧洲的一部分,倘若有丰富煤钢资源的德国变成贫民窟,那么,欧洲的恢复,特别是比利时、荷兰及其他德国邻国的恢复,将放慢速度。他[5]说,“美国人民要把德国政府交还给德国人民”。美国政府在制定马歇尔计划时明确指出:“改善西德经济状况以及恢复它的生产能[6]力,应成为我们在这一地区政策的首要目标。”

再具体从赔偿政策来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提出了“少赔偿或不赔偿”的政策,这当然是美国企图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经济自由”、“机会均等”的手段,控制战败国的财政、经济和贸易,改变这些国家的国内经济结构和传统国际经济联系,最后纳入自己势力范围的另一种做法。但是,“不赔偿或少赔偿”与勒索性的赔偿毕竟是有区别的。无疑,美国这样做,也是汲取了历史的教训。罗斯福在雅尔塔会议讨论德国赔偿问题时说:“美国不想为自己要大量赔偿。它上次大战后曾借钱给德国〔赔偿〕,这次决不一错再错。”他还说:“如果不给德国人留条生路,他们势必成为世界其他地方的负[7]担。”

应该承认,战后美国的对德政策同联邦德国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后来的飞跃发展,有很大关系。

其次,1929—1933年遍及整个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大危机,使美国垄断资产阶级及其统治集团认识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是一个整体,一处崩溃会殃及全局。美国负责经济事务的助理国务卿克莱顿在制定马歇尔计划时说,西欧“严重的经济瓦解将导致美国经济的萧

[8]条”。从经历过1929—1933年经济大危机的克莱顿的这句话中,不难看出这次大危机所留给他的可怕教训。对此,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汇编的美国20世纪70年代对外政策论文集《七十年代的美国对外政策》说得更明白,“重视国际经济合作……部分地是因为汲取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经验。30年代的经济民族主义,不仅引起贸易萧条和无谓的竞相把失业转嫁到国外,而且同随后发生的政治崩溃和军事惨[9]败有关”。

1947年6月提出、1948年4月通过的马歇尔计划,是美国大西洋联盟政策的第一个具体体现。根据马歇尔计划,美国从1948年4月到1952年6月底,共拨援款132亿美元。而且,从1945年中到1946年底,美国已给西欧各国贷款75亿美元。

无可否认,在战后西欧经济复兴中,美国的援助确实起了相当的[10]作用。阿登纳说:“没有美国的援助,德国的复兴是不可能的。”希思1971年1月16日在英国保守党年会的讲话中说,“在整个那段时期,在很大程度上由于美国的帮助和保护,我们和其他西欧国家得以[11]生存下来,并且繁荣昌盛”。然而,同样无可否认的是,美国援助西欧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美国自己的利益。艾奇逊在被杜鲁门称之为“马歇尔计划序幕”的1947年5月8日克利夫兰演说中说,美国在战后年代给了世界上很多国家以援助,“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美国自己生存的问题”。阿登纳在其回忆录中解释道:“美国的经济需要欧洲的销售市场,同时美国从它面对世界共产主义的安全考虑出[12]发,和出于它自己的经济原因,就必须关心欧洲的复兴。”至于美国利用“美援”作为影响西欧各国政治的手段,曾任美国经济合作署驻欧特别代表的哈里曼在1944年3月就说过,“经济援助是我国影响[13]欧洲政治事务的最好武器”。对此,英国外交大臣贝文在1948年1月22日的演说中提到马歇尔计划时说,“这种做法并不是说丝毫没有[14]私心的”。法国总理德勃雷在1961年2月9日的一次谈话中说,“美国迄今给欧洲所施舍的援助是从美国只着眼于自己的利益这一点出发

[15]的”。

综上所述,战后特定的国际关系格局,以及美国在这一格局下所采取对西欧的政策,是战后西欧经济迅速复兴的重要原因之一。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联合运动蓬勃发展。1947年3月,英、法在敦刻尔克签订英法同盟条约;1948年1月,于1944年9月在伦敦签订的比荷卢关税同盟生效;1948年3月,英、法、比、荷、卢五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1948年4月,英、法等西欧十六国在巴黎签订欧洲经济合作公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合作组织;1949年4月,美、英、法等十二国在华盛顿签订北大西洋公约,8月,公约生效,成立北大西洋公约组织;1949年5月,布约缔结国和爱尔兰、意大利、丹麦、挪威、瑞典等十国在伦敦成立了欧洲委员会;1950年9月,参加马歇尔计划的西欧十六国成立欧洲支付同盟;1951年4月,法、联邦德国、意、比、荷、卢六国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翌年8月,欧洲煤钢联营建立;1954年10月,接纳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加入布约,布约组织改建为西欧联盟;1958年1月,法、联邦德国、意、比、荷、卢六国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以后,西欧联合运动就环绕着欧洲经济共同体,继续发展和加强。战后西欧联合的原因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概括说来是:

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给西欧各国的一个主要教训,就是欧洲只有联合起来,才能避免欧洲历史上由来已久的分裂和战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两次大战的浩劫。希思说,争取欧洲统一的首要原动力是,“永远结束民族主义对抗和自相残杀的战争的决心,这种战争曾如此长期地破坏了欧洲,给它的人民带来了绝望的苦难,并几乎毁灭了它[16]的文化和文明”。

第二,面对战后存在美、苏两大强国的现实,西欧只有联合起来,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阿登纳说,“如果我们欧洲人不想在起了根本变化的世界里走下坡路的话,我们就必须从起了变化的形势中作出必要的结论:欧洲的联合是绝对迫切需要的。没有政治上的一致,欧洲[17]各国人民将会沦为超级大国的附庸”。

第三,是经济上的必需。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欧洲的全部经济潜力只有在形成一个广阔的大陆市场和进行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发展。希思说,欧洲统一运动是“希望使欧洲最终成为一个单一市场,借以提供一个基础,使欧洲的工业和科学能够增长到与美国和苏联的[18]成就相匹敌”。

第四,解决德国问题的必要。鉴于德国在西欧极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和经济、政治地位,要使西欧得到复兴,就必须同时复兴联邦德国;而要既复兴联邦德国,又能约束它,不使它再危害欧洲,消除西欧,首先是法国的担忧,通过西欧联合,通过在统一的西欧中复兴联邦德国的做法,就不失为各方都能接受的上策。美国国务院德国事务局于1950年2月11日在一份题为“欧洲环境中的德国”的备忘录中这样写道:“即使没有其他理由,单是为了解决德国问题,也有必要促使欧[19]洲统一。”

采取什么政策来复兴西欧,是美国战后以来一直在考虑的问题。在1946年至1947年春之际,在美国国务院中,有两个主张日益为人[20]们所接受,一个是主张西欧的重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另一个是主张在一个统一的西欧中复兴联邦德国。最后,终于形成了赞助西欧联合的政策。1947年1月17日,经共和党参议员领袖范登堡和纽约州州长杜威的首肯,约翰·杜勒斯以该党外交政策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出版商协会发表美国对欧政策讲话,他说,“一个分裂为好几个小块的欧洲是不健康的”。美国开国元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关于建立合众国的思想,切合当前西欧实际,“战胜国应把这一公式牢记在

[21]心”。3月22日,美国国会通过赞助建立欧洲合众国的富布赖特提案。马歇尔计划更明白无误地宣称,它“鼓励欧洲国家”,通过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加速欧洲经济合作”,使西欧成为一个像美国那样[22]的没有内部贸易壁垒的大规模的统一市场。

当然,美国政府在制定这一政策时,对西欧将来可能发展成为它的竞争对手的前景,也颇费踌躇。据当时担任国务院德奥经济处副处长的罗斯托回忆说,他能清楚地回想起当时人们就这一政策,对美国的利弊得失,进行辩论的情景。他说,辩论的问题是,“我们如何能肯定一个统一的欧洲在实际上会执行同美国相一致的政策?同欧洲各国分别建立双边关系,是否更为安全可靠?而这种双边关系,如果有了发挥美国谈判力量的可能性,就可使我们在较长时期内保证美国在欧洲事务中的影响”。经过辩论权衡,美国“决定以更大的利益为[23]重”,执行赞助西欧联合的多边政策。那么,美国的“更大利益”究竟是什么呢?

第一,美国希望通过西欧联合,协调西欧各国关系,缓和西方之间的矛盾,一致对付苏联。战后初期,德国战败不久,对纳粹复活、军国主义再起的恐惧几乎遍及欧洲。法国在德国赔偿、拆迁德国工业、限制德国工业发展等问题上,其立场几乎与苏联相同。英国自以为在经济上尚可依赖自治领地和殖民地,在政治上与美国保持着特殊关系,理应享有高于其他西欧国家的地位。丘吉尔虽高唱“法德携手合作”,但他代表的大英帝国却不想参加“欧洲合众国”。如今,美国通过西欧联合的做法,既可迫使英国与其他西欧国家平起平坐,又可说服法国毋庸担忧德国军国主义东山再起,更可使经济上具有潜力、政治上居于战败国地位的联邦德国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有利于打破西欧各国的经济壁垒,使西欧地区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市场,为美国的商品和资本输出扫除障碍,铺平道路。

第三,有助于克服解决德国问题的某些障碍。英、法欢迎美国“复兴”西欧,并不拥护突出联邦德国,用比利时首相斯巴克的话来说,是德国围着欧洲复兴转,还是欧洲围着德国转?这个问题始终使美国感到棘手。现在,美国通过西欧联合,通过在统一的西欧中复兴联邦德国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西欧各国在对德政策上与美国的分歧,统一了西欧各国对复兴联邦德国的认识,从而按美国的意图解决问题。

美国插手西欧联合,一方面起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力量的悬殊,就使得在战后初期,西欧联合的主动权和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掌握在美国手中。只是以后随着西欧经济的恢复,西欧各国逐渐羽毛丰满起来,向美国的霸权地位提出了挑战,才把西欧联合的主动权和控制权逐步地、真正地掌握到自己手中。1951年8月欧洲煤钢联营的建立,可看作这一转变的开始,1958年1月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则是这一转变的标志。

总而言之,从避免战乱,提供恢复经济所必需的相对稳定的国际环境,抗衡苏、美,发展贸易和经济等方面来说,西欧联合对西欧经济的迅速复兴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各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普遍依赖美国,此乃战后严峻的现实所决定,连戴高乐也承认,在战后初期[24]的情况下,“恐怕没有比美国的帮助是更需要和有益的了”。但西欧各国在当时所执行的依赖美国的政策,既有其软弱、依赖的一面,也有其从依赖中求生存、求发展的一面。而战后美苏对抗的国际关系格局又使它们有可能实现这种政策。随着西欧的恢复和发展,这后一面越来越突出,同美国的关系,终于从20世纪50年代的依附关系发展到60年代的伙伴关系,70年代进而发展到经济上的竞争关系。战后西欧各国因它们政治、经济地位不同而采取的不同的对外政策,深深影响着它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并显出速度和水平的快慢差异。

先说英国。为了维持正在衰落下去的大英帝国地位,英国政府从战后初期到70年代初的长时期内,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并执行了一条统称为“三环外交”的总政策。这一政策的要点是:第一,把维持英联邦和英帝国的地位作为其对外政策的总目的;第二,强调英、美特殊关系,把它作为整个对外政策的基调,企图使美国成为其追求重建世界大国地位的“靠山”,同时借此取得“优越”于其他西欧国家的“地位”;第三,要在不完全进入欧洲的情况下,左右西欧,充当西欧盟主。然而,战后的实践表明,英国的这一外交战略决策,不但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给它带来了严重的政治、经济后果。

战后,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英国首当其冲。英国利用它积累了几世纪的帝国殖民统治经验,施展了种种手段,不仅没有抵挡住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浪潮,而且消耗了它原已很衰弱的经济力量。1956年夏,英国政府在一份关于英国在世界事务中的前途的文件中承认,“自大战以来,英国在国防上试图要做的事太多,面也太[25]广,这促成了自1945年以来历届政府所经受的经济危机”。大英帝国的统治基础已从根本上动摇,其衰落是无可挽回的了。

由于美国的称霸图谋和英、美之间力量的悬殊,所谓“英、美特殊关系”,自然不能排除美国对英国的排挤、渗透和控制。在美国看来,“美、英特殊关系”无非是“作为建立美国体系的工具”。同时,还部分地由于英国丢不开对英、美特殊关系的幻想,而被西欧怀疑为美国的“特洛伊木马”,两次被拒绝加入共同市场。

英国企图称霸西欧,当然不能不遭到法国和联邦德国的反对。它不愿作为欧洲的一员完全进入欧洲的做法,以及对西欧联合采取的三心二意、若即若离的态度,更给它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它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和左右西欧的能力,低估了西欧国家通过拆除关税壁垒、扩大市场对于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它迟迟没有加入共同市场,不仅大大削弱了它对西欧的政治、经济影响,使得法、德联盟成了西欧的核心力量,使得美国把法国和联邦德国当作自己的主要伙伴,而且也给英国经济带来很大损失,使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没有能扩大同西欧大陆的贸易,使它和世界其他各地的贸易由于共同市场六国的激烈竞争,而遭到削弱。

1979年3月31日,先后担任英国驻法国和联邦德国大使的尼古拉斯·亨德森,在给当时的外交大臣戴维·欧文的备忘录中,系统地论述了战后英国的经济衰落削弱了它的外交基础,而战后历届政府在外交政策上的错误,又反过来促成了这种衰落。亨德森说,今天英国“不[26]仅不再是一个世界强国,而且甚至也不是欧洲的第一流国家”。由此可见,20多年来力图维持帝国地位的对外政策和其他外交错误,显然是造成战后英国经济发展滞缓、走走停停、有气无力局面的因素之一。

其次说法国。战后,戴高乐把恢复法国的大国地位,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戴高乐认为,“德国的崩溃、欧洲的分裂和美苏的对立”,给法国“提供了意外的机会”。他说,“新时期使我有可能着手执行我为祖国制定的庞大计划了”,这就是“从政治、经济和战略观点出发,把靠近莱茵河、阿尔卑斯山和比利牛斯山的国家联合起来”。戴高乐想在美、苏之间建立一个以法国为领导的西欧集团的“第三种力量”,“成为世界三大势力之一,在必要时,使它成为苏联和盎格鲁撒克逊两大阵营之间的仲裁者”。戴高乐知道,由于战后法国的衰弱地位,他首先碰到的必然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称霸世界的野心”。但戴高乐又认为,法国虽然显著地削弱了,但他手中还有“几张好牌”可打,这就是:“首先是法国多少世纪以来就拥有的和她能从深渊边缘奇迹般地挽回并部分地得到恢复的威望;其次是在人类处于失去平衡的动荡时代,谁也不能忽视法国的力量;最后是由法国的领土、人民及其海外领地所形成的牢固基础。”戴高乐说,“要紧的是善于[27]利用这些因素”。因此,他主张执行独立的对外政策,坚持民族独立,反对美国的控制和干涉。当然,戴高乐也绝非不要美国军事、政治、经济的支持,他只是坚持法、美关系应是“绝对的合作”,而不[28]应是“从属关系”。

然而,在戴高乐战后初期短暂当政期间,他重建法国大国地位,在西欧建立“第三种力量”的努力,终因国内经济未得到恢复,力量有限,而无法实现。当时的法国资产阶级人士大都主张调整与缓和法、美之间的关系,尽量争取美援以恢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戴高乐不得不于1946年1月辞职。

戴高乐下台后,在美国强大的经济压力下和美、苏“冷战”的加剧以及出于自身的需要,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对美关系有所缓和,对外政策逐步向美国靠拢。然而,第四共和国也并不像戴高乐所指责的那样,已成为美国的附庸。法国垄断资产阶级及其统治集团并没有放弃重建法国大国地位的努力,只是在手段上,与戴高乐有所不同。第四共和国在德国问题上,从法国的利益出发,一再反对美国的政策,采取了在政治上、军事上和经济上提防和压制联邦德国的政策。1954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拒绝批准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原因之一是认为它有碍法国的独立主权。1953年2月,当时的法国外长皮杜尔私下对英国外交大臣艾登说,他建议把北约组织置于“美、英、法三国政治小组”的控制和指挥之下。皮杜尔的这一建议,实际上与后来戴高乐在1958年9月提出的在北约组织中建立美、英、法三国理事会的[29]建议差不多。

1958年6月,戴高乐再次上台,组成法兰西第五共和国。随着法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美国力量的相对下降,法国的力量有了增长,因此在这一时期,戴高乐维护法国独立,反对美国控制和干涉的斗争,就演得有声有色,颇为壮观了。他采取了一系列打破美国在西方联盟中霸权地位的行动,使法国退出了北约军事一体化组织;他采取了法、德和解、联盟的政策,企图依据法国在政治上的优势,借助联邦德国的经济力量,为自己所用;面对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戴高乐创建法兰西共同体,被迫承认法国海外各殖民地的独立,同时又借此保持对这些国家的传统的社会、经济联系。如此等等,都对经济复兴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国还把法国的一个最重要包袱——印度支那战争接了过去。

再说联邦德国。联邦德国建立后,即把依靠美国,与西方结盟,借以保存自己,企图他日东山再起,作为自己对外政策的基本目标。阿登纳认为,德国必然会得到复兴,美国必然会支持德国的复兴。他说,战后美国同苏联的“矛盾将会不断增加”,而西欧的“混乱无章、饥寒交迫和苏俄力量的极大增长,本身也包含着对美国的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强大的西欧的兴起对于美国来说也是切身的需要。为此德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戴上镣铐的国家不是完全有用的好伙伴。因此,我认为我们身上的镣铐是会逐渐脱落的”。阿登纳认为,“诸如鲁尔法规、占领法规和有关限制我们武装的条款等带来的无数歧视”,都不过是些“过渡性的处理方法”,“这些只不过是我们在重新获得平等地位道路上的具体阶段。在判断这些协定时,对我来说,最要紧的是,它们本身是否包含继续发展的前景以及是什么样的前景”。阿登纳说,“这是自从我担任联邦总理和有权决定政治路线以来的所有年月中,我们对西方国家政策的主导思想”。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阿登纳认为,战后“面对德国,它的所有战争对手无不异常强烈地要求安全”;此外,“由于彻底崩溃,我们是毫无权力的”。根据这种实际情况,阿登纳认为,在“我们德国人为了不断争取更多一些国家权力而不得不与盟国进行谈判时”,必须“避免任何足以再次引起对我们猜疑的事情。如果我们执行一种卑躬屈膝的政策,那是可耻和错误的。如果我们想急于把缺少不了我们德国这样一张王牌打出去,那是笨拙和没有前途的政策”。“我们必须力求缓慢地、步步为营地继续前进,任何时候也不能丧失耐心,而耐[30]心正是政治上一种最强有力的因素”。

阿登纳虽感“有牌”可打,却不急于打出,而是等着美、英两国推动法国与联邦德国重修和好,然后乘1950年法国舒曼计划的提出,积极参加西欧经济统一运动,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彻底战败,联邦德国若不依靠美国,积极参加西欧经济统一运动,和西欧国家发展贸易与经济,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则别无他途;况且,这在当时,又与美国在统一的西欧中复兴联邦德国的欧洲战略非常合拍,得到华盛顿的大力支持。显然,所有这些都对联邦德国的经济复兴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历史与现状,政治与经济,精神与物质,都互相影响,密不可分。对西欧和日本经济复兴的研究,涉及面既广又深,需要世界经济、世界政治、世界历史的研究工作者进行跨学科的研究,才能求得比较全面的认识。原载1985年第5期[1]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3卷,中译本,1981年,第224—225页。[2]Gaddis, J.L.,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Origins of the ColdWar.19411947,p.342.[3]沃·惠·罗斯托:《从第七层楼上展望世界》,中译本,第61页。[4]赫尔穆特·施密特:《均势战略》,中译本,第232—233页。[5]贝尔纳斯演说见:Schlesinger, A.M.Jr.The Dynamics of World Power, ADocumentary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ForeignPol-icy 19451973,Vol.1,Western Europe, pp.436443。[6]Kennan, G.F.,Memoirs 19251950,Vol, p.334.[7]W·艾夫里尔·哈里曼和伊利·艾贝尔:《特使》,中译本,第450页。[8]Parterson, T.G.,Soviet-American Con front ation, p.211.[9]亨利·欧文主编:《七十年代的美国对外政策》,中译本,第212—213页。[10]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第1卷,中译本,第131页。[11]乔治·哈钦森:《爱德华·希思》,中译本,第193页。[12]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第1卷,中译本,第120页。[13]Parterson, T.G.,Soviet-American Con frontation,序言。[14]Manderson-Jones, R.B.,the Special Relationship, Anglo-American Relations and Westerna European Unity 19471956,p.23.[15]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第4卷,中译本,第91—92页。[16]爱德华·希思:《旧世界新前景——英国、共同市场和大西洋联盟》,中译本,第11页。[17]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第3卷,中译本,第1页。[18]乔治·哈钦森:《爱德华·希思》,中译本,第169页。[19]备忘录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50,Vol.4,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the Soviet Union, pp.597602。[20]哈里·杜鲁门:《杜鲁门回忆录》,中译本,1974年,第130页。[21]Jones, J.M.,TheFifteenWeeks, p.220.Lipgens, W.,A History of European Integration 19451947,pp.468469.[22]Schlesinger, A.M.Jr.,The Dynamics of World Power, 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United States Foreign Policy 19451973,Vol.1,Western Europe, p.72.[23]沃·惠·罗斯托:《从第七层楼上展望世界》,中译本,第62页。[24]戴高乐:《希望回忆录》第1卷,中译本,第209页。[25]安东尼·艾登:《艾登回忆录》下册,中译本,第513页。[26]亨德森备忘录见:The Economist, June2,1979,pp.29[27]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3卷,中译本,1981年,第194—195,56—57。[28]Charlesde Gaulle, Discourset Messages 19461958,p.174.[29]布赖恩·克罗泽:《戴高乐传》下册,中译本,第627页。[30]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第1卷,中译本,第274—277页。

关于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的历史考察——“全面专政论”再批判

叶孝信 王邦佐 李祥荣

一个尖锐的问题摆在理论工作者的面前:林彪、“四人帮”的“全面专政论”,为什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得以恣意泛滥?重要原因之一,是长期以来在理论和宣传上,没有注意到完整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概念。必须指出,由于“全面专政论”是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很有必要首先就无产阶级专政的确切含义作简要的历史考察。列宁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α)只是历史地,(β)只是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γ)只是同具体的历史经[1]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这是我们搞清楚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的指导原则。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同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紧密相连。早在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就已对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作了如下表述:“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列宁认为,这里表述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一个最卓越最重要的思想”,其中“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一语,则是马克思主义“给国家下的一[2]个十分重要的定义”。可见,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首先和主要的是从国家问题着眼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所建立的国家从根本上改变了它的阶级属性,无产阶级已是享有充分民主权利的统治阶级。所以,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时也就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国家。“专政”一词原是古罗马共和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政治术语,意即无限的权力。1848年3月,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把银行家康普豪森推上了内阁首脑的席位。在存在着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反动势力严重威胁的时候,康普豪森却声称他的政府“没有”、“不可能”,也“不愿意实行专政”,而忙于召开“和国王是平权的”国民议会,终致封建势力复辟。马克思评述这一历史教训时针锋相对地指出:“在革命之后,[3]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可见,马克思关于专政的提法,一开始就是着重强调取得革命胜利的阶级必须独自实行政治统治,掌握全部国家政权。马克思在总结法国工人1848年6月起义失败的教训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他指出,无产阶级的革命战斗口号应该是:“推翻资产阶级![4]工人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75年批判哥达纲领关于要求“自由国家”之类的资产阶级废话时,进一步斩钉截铁地指出,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5]命专政”。而巴黎公社表明,这个在“炸毁旧的国家政权”的同时建立的“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则“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6]制度的基础”。无产阶级专政与一切剥削阶级专政的根本区别也正在这里。看不到这一点,就是忘记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科学概念的基本内容。

应该指出,《共产党宣言》中所表述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已经同时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在经济方面的历史任务。如果没有经济上的胜利,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不能巩固的;如果没有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就根本谈不上为向共产主义过渡准备必需的前提。“社会阶级的[7]消灭是以生产的高度发展阶段为前提的。”明确这点,对于搞清楚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同样是十分必要的。二

把无产阶级专政直接称为对剥削阶级实行镇压的,首先是列宁。面对十月革命后苏联国内阶级斗争异常尖锐复杂的局面,列宁反复强调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的暴力,用铁的手腕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指出“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同打垮资本家的反抗……根本没有什么区

[8]别”。但是,列宁并没有因此把无产阶级专政仅仅归结为镇压。就是在反复强调镇压反革命破坏的同时,他也曾多次指出:“无产阶级[9]专政是破坏资产阶级民主和建立无产阶级民主”,它“对资产阶级[10]即少数居民实行镇压,同时,它又充分发扬民主”,这种民主“比[11]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列宁驳斥了那些“以为专政就是废除一切自由和民主的保障,就是恣意横行,就是滥用权力以谋专[12]政者个人的利益”的谰言。显然,在列宁著作里,无产阶级专政指的是这个专政的阶级本质即国体,指的是这个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不可分割的联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时俄国处于“革命旋风”时期,但列宁仍然非常重视无产阶级专政的经济任务:“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13]任务,提到首要地位。”斯大林继承列宁的遗愿,抓住经济建设不放。1925年6月,他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演说中指出:“有些同志断定说,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只限于暴力的概念,这是不正确的。无产阶级专政不只是暴力,而且是对非无产阶级的劳动群众实行领导,是建设比资本主义经济类型更高的,具有比资本主义经济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社会主义经济。”在论述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时,他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二)无产阶级对农民实行领导,(三)对整个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只有把所有这三方面综合起来,我们才能得到一个完整[14]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1938年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又把镇压国内被推翻阶级的反抗、保卫国家以防外来侵略、组织经济和文化教育称为苏维埃国家的三个职能。斯大林有关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论述,概括了《共产党宣言》以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基本之点,是比较完整的。三

毛泽东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指出:人民,指的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是对我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国体最明确、最扼要的论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同志又指出:“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15]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他强调说,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论,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在1962年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还指出:“没有广泛的人民民主,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巩固,政权会不稳,没有民主,没有把群众发动起来,没有群众的监督,就不可能对反动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也不可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改造,他们就会继续捣乱,还有复辟的可能。”

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为了篡党窃国,明目张胆地篡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他们摈弃社会主义民主,把无产阶级专政歪曲为仅仅是实行镇压,无视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必须集中全力进行经济建设;大肆鼓吹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所谓“全面专政”。以后,“四人帮”调子越唱越高,竟提出要在社会主义发展的“一切阶段”和“一切领域”实行“全面专政”,甚至公然将专政矛头指向党内。斯大林在联共(布)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总结报告中曾深刻地指出:“理论上的错误从来没有使人得到好处”。造成十年浩劫的原因,从理论上说,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遭到林彪、“四人帮”的粗暴歪曲有很大关系。因此,对他们散布的谬论,必须进一步批判。“对资产阶级全面专政”这个命题本身就不通。首先,把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只归结为“对资产阶级专政”,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其次,在我国,资产阶级有官僚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分。人们要问:究竟是对哪个资产阶级“全面专政”?是官僚资产阶级吗?这个阶级随着民主革命在全国范围的胜利,其资产和政治权力都已被剥夺,剩下的为数极少,早就无关轻重。是民族资产阶级吗?尽人皆知,由于我们党的政策的正确,在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进入逐步消亡的过程。还在资本家拿着定息的1957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指出,“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这些方针政策早已明文载入我国的宪法。因此,把民族资产阶级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更是对毛泽东思想科学体系的背叛。“四人帮”说,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资产阶级的名声已经臭了,能够与无产阶级较量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这些人统治学校,垄断科学文化,散布封资修毒素,争夺青少年,是走资派复辟资本主义的重要社会基础。因此,所谓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必须成为“全面专政”的对象。这是极其荒谬的。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知识分子是脑力劳动者。他们的工作[16]是为人民服务的,也就是为工人农民服务的。”事实正是这样。即使在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年代里,广大知识分子受尽摧残,但仍各守其职,各尽所能。至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本来仅仅是从旧社会过来的知识分子中的很少一部分,他们同整个资本家阶级一起接受了社会主义改造,有些人还发挥了他们的技术和企业管理的专长,不再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了。在我国,无论新老知识分子,作为脑力劳动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工人阶级一样,只在劳动态度、业务水平、贡献大小方面有程度上的差别,决无阶级本质的不同。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学大会上郑重指出,我国绝大多数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这是完全符合实际的科学论断。“四人帮”还说,资产阶级思想还将在各个领域长期存在下去,并且成为资产阶级向无产阶级进攻、制造复辟资本主义舆论的主要手段,因此,对资产阶级专政必须包括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全面专政”。这也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人们知道,意识形态固然有政治问题,但经常和大量的则是世界观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问题,传统、风尚、习俗问题,以及人们正常的爱好、情趣和鉴赏的标准和水平等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是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其中有一部分可以通过讨论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加以解决;有些一时无法作出结论的,应留待实践去检验,由历史去评判;还有一些则本来无所谓是非问题,例如艺术上的各种流派、风格、表现形式,尽可竞荣并茂,让艺术家们彼此切磋琢磨,取长补短,由人民自己作出选择。用专政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只能混淆敌我,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这一历史教训我们永远不要忘记。

实践证明,“四人帮”大肆鼓吹“全面专政论”,其罪恶目的是盗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名义,把专政的矛头指向他们所谓的“革命”对象。他们恣意虚构,信口雌黄,什么资格老、工资高、业务能力强、有知识……都成了资产阶级的同义语: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从脑力劳动者到体力劳动者,举凡稍微有碍或可能有碍于他们的反革命阴谋者,无一不可定为资产阶级,列入“全面专政”的对象。因此,所谓“全面专政”,实质上就是“四人帮”对我国全体人民的封建法西斯专政,而首当其冲的则是各级负责干部和知识分子。今天,我们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必须正确处理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专政的对象只能是反革命分子和敌特分子、各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犯罪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四人帮”的某些残余、没有改造好的极少数地主、富农分子和其他旧剥削阶级的某些残余等一小撮社会主义的敌人。原载1980年第2期[1]《列宁全集》第35卷,第238页。[2]《列宁全集》第25卷,第389页。[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75页。[4]同上书,第1卷,第417页。[5]同上书,第3卷,第21页。[6]同上书,第2卷,第335、377页。[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8]《列宁全集》第25卷,第49页。[9]同上书,第30卷,第74页。[10]同上书,第23卷,第14页。[11]《列宁选集》第3卷,第634页。[12]《列宁全集》第31卷,第309页。[13]同上书,第27卷,第235页。[14]《斯大林全集》第7卷,第155页。[15]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6]《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06页。

西方沉默权比较研究

李昌道 董茂云

所谓沉默权,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其概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追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讯问,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以沉默的方式反对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这一制度最早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诸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近年来,我国内地也有个别地区予以确认。一、西方沉默权的法律规定(一)英国规定

沉默权制度最早来源于英国。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对该制度的确立,具有里程碑意义。16世纪末英国国王利用星座法庭和高等法庭强制推行宗教和政治正统,审判采用“依职权宣誓”的审讯制度。此时,沉默权作为主张取消“依职权宣誓”一方的有力武器而被提出,并逐步丰富和发展。到17世纪,宣誓与沉默权之争演化为议会和普通法院与王室之间的政治斗争。星座法庭指责李尔本贩运煽动性书籍,李尔本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李尔本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并施以肉刑。在执行鞭笞的过程中,李尔本向围观人群痛斥审判的不公,赢得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不到两年的时间议会掌握了政权。1641年议会宣布李尔本案的判决不合法,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一年以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到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了脚跟。由于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的宪法性规定体现于《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或宪法惯例中,沉默权也在其中被确定下来。

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了明文规定。该规程是英国高等法院法官制定的若干录取招认口供的具体规则,制定时只有4条规程;1918年又增加到9条。它不等于法律,只是提供警方在录取口供时作参考的备忘录。

1.《1912年法官规程》的有关内容

第1条规定:有关提问情况。警察追查罪犯时,可向一切有关人提问,不论某人是否与案件有关,只要认为可以获得有用资料,就可以向该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第2条规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情况。警方决定对嫌疑犯提出起诉时,要先采用“简短的警诫词”对其警诫,再进行问话和盘问。即警方盘问嫌疑人时,事先要复述“简短的警诫词”,提醒该人有权对提问保持缄默,凡是在警诫后的答话,都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词出示。

第3条规定:对在押人问话情况。对于在押的人,在进行问话时必须先采用“一般的警诫词”对其警诫。

第4条规定:犯人主动作供情况。当犯人主动作供时,警方仍然要对其进行警诫,警诫使用“一般的警诫词”。

2.《1918年法官规程》的有关内容

该规程在《1912年法官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5条:

第5条规定:再次警诫情况。在正式起诉犯人时,要使用“正式的警诫词”对其警诫,并且要避免使犯人认为对警方的答话,只会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否则会造成一些无辜者拒绝作出洗刷自己罪名的口供。

警方在对某人正式警诫后,警诫词在一段时间内生效,在此期间内,警方不必再次进行警诫。如果警方正式起诉某人并对其进行警诫数小时后,犯人想作口供,在录取口供时,要再次对其警诫。

第6条规定:补充警诫情况。当犯人未经警诫自动作出口供,法庭可以视情况予以接受,警方则应尽快补充进行警诫。

当犯人在警方没有来得及对他警诫时或者再次进行警诫前,自动地招认自己犯罪,或者讲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法庭也可以接受该口供作为证据。警方要尽快补充警诫。

第7条规定:自动作供情况。如果嫌疑犯自动作供,警方不得向他提出任何问题,也不能对他加以盘问,除非是为了澄清嫌疑人口供中的含糊之处而发问。

第8条规定:对同案犯情况。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被指控同一项罪行,警方在对其中个别被告录取口供后,不能将录取的口供向其他被告复述,但可以将口供的副本提供给同案被告。警察在分发口供副本时,不应用任何语言或行动引导被告答话。如果被告自愿作供,警察要对其使用“一般的警诫词”进行警诫。

第9条规定:口供的程序。凡是按照法官规程作出的口供,警官应尽量作笔录,然后向作供人复读。需要时可作修改,最后请他签名作证。

这条规定十分重要,如果在开庭时,被告拒绝认罪,控方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被告自愿录取的招认书。辩方会千方百计推翻这份书面口供,并利用其中的谬误进行辩驳,因此,招认书的内容必须清晰无误。

有时,警察在路上拘捕犯人,当时的环境不容许他将犯人的口供作笔录,警察应该尽量记住犯人的口供,到返回警署时,或者等其他人员到场后,尽快记录犯人的口供,并让他过目和向他宣读,最后让他签字作证。(二)美国规定

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何时适用此条款,在“布朗姆诉美国”案(1897年)中,法院宣称:“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当涉及一个供述是否因非自愿地[1]作出而无效的问题时,适用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但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种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特权不仅仅限于刑事案件,其适用范围要宽泛得多,它“不仅保护个人在刑事起诉中不能被不自愿地传唤充当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而且还允许他在其他民事的或刑事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程序中拒绝回答官方的问题,如果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可能在未来的刑事诉讼中被当作证明他有罪的证据的话”。“宪法所赋予的这一特权,不仅包括那些根据联邦刑法可以直接作为定罪证据的回答,而且也包括那些能为一系列证据提供线索从而用于向权[2]利人提起联邦罪起诉的回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宪法修正案》第5条作了如下解释:(1)这一特权不仅指实质上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包括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证据;(2)这一特权不仅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主张,而且能为证人所主张;(3)这一特权不仅可在侦查程序中主张,而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主张;(4)这一特权限于为本人利益而主张,不能扩大适用于他人利益;(5)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从而[3]构成沉默权的完整内涵。

1.《米兰达警告》

关于判例法对这一特权的具体解释,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所判的“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一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案发生在1963年3月3日,根据被害人的描述,这天夜里在回家的路上,一个男人把她塞进车内强暴,约10分钟后将其释放。根据被害人的描述,警方逮捕了米兰达。米兰达供述自己的强奸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米兰达被判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被告的招供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被告认为,在当时的环境下被告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的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并没有在身体上受到强迫,但审讯的“气氛”,以及审讯用的“攻心”战术,给被告人造成心理上的强迫。在这种场合下所做的供认可信度很低,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最高法院判称,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特权适用警察对羁押中的个人所做的讯问。法院进而详细规定了为了保障这一宪法上的特权而必须遵守的程序。法院指出:必须将以下事项告知被羁押人:他有权保持沉默和不回答问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在法庭上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他有权同律师协商并让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有权免[4]费获得一个指定的律师来代理他。这一程序规定,被称为米兰达警告。

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中还指出了其他一些规则:

如果某人在讯问前或讯问中的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表示他希望保持沉默,那么讯问必须停止;

如果某人表示他想要一名律师,那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场为止;

如果某人找不到律师,但表示只有在有律师的情况下才愿意和警察交谈,那么警察必须尊重他保持沉默的决定;

如果讯问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取得了一项陈述,那么政府方面就负有很大的责任证明,被告有意识和自愿地放弃了他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特权和聘请或指定律师的权利。

在讯问时,如果某人在行使他保持沉默的权利之前,主动回答了一些问题或提供了一些情况,这并不等于他放弃了该项特权。

被羁押人的沉默并不是他有罪的证据。即使他在审判中作证,提出证明他无罪的情况并接受交叉讯问,起诉方也不得提出被告在听取米兰达警告后保持沉默这一事实来攻击被告,因为米兰达警告指出被[5]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必回答任何问题。

2.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

另外一个著名的“希鲁尔诉威廉姆斯”案,也说明此问题。

1986年12月24日,一个叫帕米拉的10岁小女孩随父母去依阿华州的德茂恩市看摔跤比赛。比赛中帕米拉一个人去厕所,之后再也没有回来。警察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调查,发现一个叫威廉姆斯的人可能是劫持者。威廉姆斯刚从一所精神病院逃走不久,有人曾见他在体育馆外将一捆东西装进一辆汽车。12月26日,德茂恩市警察接到邻近达芬堡市警察局的电话,说威廉姆斯已向他们自首,并让德茂恩市的警察前去把他押回。德茂恩市派了两名警察开车前去。当时达芬堡的法庭已为威廉姆斯指定了辩护律师,该律师同前来押解的两名警察商定,在押解途中不得对威廉姆斯做任何审讯。那时美国联邦法院已确立了“米兰达”法。根据这条法律,警察在审讯嫌疑犯时,必须首先向嫌疑犯明确表示: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话可能在审判时被用做对他不利的证据。而且,审讯中断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审讯,同样的话必须重说一遍。在赶回德茂恩市的途中,一名警察对威廉姆斯这样说:“我希望你看看天气,天在下雨,气象台说还要下大雪,我想你是唯一知道小帕米拉埋在什么地方的人,如果雪一盖,你自己也就找不着了。我们何不去把她找到,她的父母也好用基督教的丧礼把她埋了,知道可怜的孩子就这样在圣诞节前夕被人谋杀了。”听了这一番话,威廉姆斯果然带着警察来到他杀死并埋葬小帕米拉的地点,并在那里挖出了孩子的尸体。在后来的审判中,警察出庭作证,将如何找到帕米拉尸体的前后过程告诉了法庭,审判结果,威廉姆斯被判有罪。

按说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罪是自然的事情。但被告在上诉中提出,警察当时在车里对威廉姆斯说的一番话,实际上是审讯,而审讯前警察并没有给威廉姆斯“米兰达警告”,因此,审讯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法庭在审判时,不应允许警察就那天在押解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情作证,因而审判结果必须推翻。联邦最高法院同意被告这一观点,因此推翻了审判结果。

经过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法院诸多判例的发展,沉默权规则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可忽略的一部分。(三)其他各国和国际文件规定

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的立法直接规定沉默权规则。例如,德国《刑诉法》第136条规定:“依法被指控人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且有权随时(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药、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诉法》第198条第(二)款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先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思进行供述。”第311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可以始终沉默或对于每个质问拒绝供述。”意大利《刑诉法》第64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并且即使他不回答提问,诉讼也将继续进行。”加拿大1982年的《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依据基本正义的规则”,不得剥夺。据此,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在警察拘捕后的讯问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权利,是《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规定的“基本正义的原则”之一,并指出“刑事诉讼中或许唯一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是被追诉者不得被强制协助对自己的指控”。此外,保加利亚、波兰、南斯拉夫,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刑事诉讼法律均有这方面的规定。

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沉默权得到联合国许多文件的确认。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14条第三项规定,刑事被告人有“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该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我国政府在1998年已签署该公约,并获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批准。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以及1985年的“北京规则”即《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标准规则》也有沉默权的规定。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讯问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二、西方沉默权的法理分析(一)西方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

所谓“自然权利”是指人作为人而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由道德而不是由法律来支持的权利。马克思[6]曾经说道:“立法权并不创立法律,它只揭示和表述法律。”因此,“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他把法律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中”[7]。可见,从历史的顺序而言,应当是先有道德、后有法律,法律只是对道德加以体现和维护的手段;道德权利并不依赖于法律权利而存在,它自在自为地存在;法律可以确认道德权利,也可以剥夺道德权利;但一部科学的、善良的法律,应当而且必须确认和维护人的基本的道德权利。对此,我国学者夏勇亦有精辟论述。夏勇认为:道德权利本身不仅不是法律和政治权力可以增损或取消的,而且是确证或批判法定权利的根据;法定权利并不像现代法律理论所希望的那样能自证其身,它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自然权利意味着它不是因为法律规定才生成的法定权利或其他约定权利。这在更深层次上揭示沉默[8]权的本质属性。(二)西方沉默权是一项人权

沉默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而并不属于公民权。如上所述,沉默权作为人的自然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沉默权并不因为法律的认可而成立,同样,沉默权也不能因为法律的设定而丧失。我国有些学者指出,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而不是法定权利;“法定权利由法律或行政命令授予,因此可以由国家机构来实施、改变或取消;相反,道德权利本身不仅不是法律和政治权力可以增损或取消的,而且是确证或批判法定权利的根据”。司法权顺利实施的重要性也许是无论怎么强调也不会过分的,但是,司法权不能损害人权。当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应当也必须有所限制。刑事诉讼应当明文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同时,对沉默权的行使也要作出明晰、确定的限制。唯有如此,才能从人权与司法权这对立的两极取得利益平衡。(三)西方沉默权是一项“不说话”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9]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项自由;再到多极化发展阶段,即从私人领域向公共领域,从立法领域向司法领域,从国内领域到国际领域,而沉默权正是这一发展阶段的重要体[10]现。

沉默权是一种“不说话”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美国学者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方亦不得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且必须是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很显然,其第二、第三层含义强调的就是被告人有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即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说什么的自由,这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前者,我们可以称为消极的言论自由,后者则可称为积极的言论自由。人们在谈到言论自由时总是强调其后一种含义,殊不知后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实际上需要有前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予以支撑。如果一个人连说与不说的权利都不能享有,很难想象其言论之内容的自由居然还能得到保障。事实上,当我们讨论后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时,都是假定前一种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是已受保障的。(四)西方沉默权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重要刑事诉讼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它可以确保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对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无罪判决。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它由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先提出。贝卡利亚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最早从法律上确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如非拘禁不可,法律应规定对他所采取的严厉措施。”以后,欧洲大陆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确定的,它在不同国家和法系没有明显实质的区别,只有理解程度和侧重点的差异。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应包括法院在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推定其无罪。其内容包括:(1)无论任何人,哪怕是现行犯,在未经法院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被告人”,而不是“人犯”、“罪犯”,要把他作为无罪的普通公民一样看待。(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获得一系列旨在对抗国家追诉权的诉讼特权和程序保障,以使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天然的力量不平衡状态得到弥补和矫正。这些特权和保障主要包括将指控罪状通知本人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等。

为了进一步澄清无罪推定与沉默的关系,有必要对我国的“如实陈述义务”作一简略分析。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的学者指出:从这一规定来看,如实陈述义务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关于举证责任负担的要求,因为法律并未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因没有如实陈述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一种空洞的“义务”性,在实践上具有不可操作性,并且往往带来刑讯逼供这种普遍存在的侵犯人权的后果。三、西方沉默权的法律限制

有学者认为,沉默权的缺陷主要有三:一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可能导致有用证据的丧失,制约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沉默权的行使助长了犯罪分子同司法机关较量的心理,不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三是沉默权的行使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被害人的权利。但是另一种针锋相对的见解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一)英国限制沉默权的建议和实务

从20世纪70年代起,英国就曾出现过限制沉默权的争论。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在1972年的一份报告中建议,被告人如果在警察讯问中没有提及他后来赖以为己辩护的事实,那么应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假如被告人在审判中拒绝作证,也应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1982年英国刑事法律修订委员会再次建议:(1)受到警察讯问的被告人如果在警察讯问时未提及他在审判中赖以为己辩护的事实,法庭可在决定争议时作适当的推论,沉默应被视为不利被告证据的事实;(2)对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告知应被废除,代之以提醒被告:如果不提及他打算在其后的审理中用来为自己辩护的事实,可能对其产生不利的影响;(3)被告人不经宣誓提供证言的权利应当废除,应当要求被告人在进行口头宣誓后提供证据。被告人可以拒绝这样作,但法官或陪审团对此可作适当的推论,此拒绝作为应被视为于被告人不利于证据的事实。

1988年北爱尔兰首先在反对恐怖主义活动中决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进而将对沉默权的限制扩大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同年,英国内务大臣道格拉斯·赫德向内务部建议将沉默权限制也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得到内务部大力支持。但随后不久,由于警察在讯问和调查中有违法行为并因此而导致错误审判的事件曝光,限制沉默权的势头有所减弱。1994年,英国通过了《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将对沉默权的限制适宜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该法规定:(1)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没有告诉警察期待提及的事实,而这一事实为辩护方审判中用作辩护依据,那么法官和陪审团可以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2)假如被告人在审判中保持沉默,法官和控诉方可提请陪审团作任何认为适宜的推论,并且这种推论不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加以解释;(3)嫌疑人拒绝回答警察关于可疑物体、物质痕迹的提问,而这些物质在被告人的身体、衣服上或者被逮捕地点被发现时,法官和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4)嫌疑人不向警察解释为何在发生犯罪的大致时间内在犯罪现场出现并因[11]此而被捕,法官和陪审团可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二)英国限制沉默权的争论

英国对沉默权的立法限制,再度激起法学界对沉默权存废的争论。反对者认为,第一,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犯,沉默权是法律赋予嫌疑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也是刑事诉讼中法律特设的一道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如果取消或限制嫌疑人沉默权,将使嫌疑人在与强大国家机关的对抗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第二,尽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但这种自白具有证明作用的前提必须是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并且充分了解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沉默权遭到限制甚至取消,嫌疑人将失去选择是否与警方配合的权利,警方的工作重点将转向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讯逼供势必抬头。

第三,从司法实务来看,英国限制沉默权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一立法上的倒退却对英国的司法制度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英国自17世纪确立沉默权以来,控告式的诉讼模式使控方进行诉讼主要依靠证人和其他证据而不是依靠被告人口供。限制沉默权的做法可能使英国的刑事诉讼发生逆转,使警方的注意力由调查收集证据转为千方百计获取嫌疑人口供,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沉默权的限制将会冲击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重要内容,不利推论的适用将使沉默权名存实亡,而代以如实陈述的义务,从而削弱甚至最终取消无罪推定原则,危及整个现代诉讼制度。这实际上是向纠问式诉讼的倒退,与当今诉讼民主化的潮流不符,与联合国确立推行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相悖,似非进步民[12]主之立法。(三)美国限制沉默权《米兰达警告》受到多方批评,很多人认为警察权力的滥用还不至于已经达到此程度,以至需要一个这样激进的规则。一位持异议的法官说:假如被告在没有警告下回答了诸如昨天晚上你在哪里之类问题,也不是一个被迫的问题。美国还以《犯罪综合控制和安全社区法案》第2条修改的现行的立法,企图从联邦判例中取消《米兰达警告》。该法案宣称,一项供述,只要是自愿做出的,在联邦法院的审判中就可采信作为证据,而被告是否被告知保持沉默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否有律师介入都仅仅是作为衡量该项供述是否自愿的一个因素。但有的反对者说,这样要回到《米兰达警告》以前老路,而[13]且是不合宪的。并且经过实证的研究发现,事实并非如这一规则的批评者所预言那么严重。在大多数情况下,《米兰达警告》并没有显著地使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警方获得的供述跟《米兰达警告》施行以前一样多。四、西方沉默权引入我国

最近我国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制度,这是争论已久、类似的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程序[14]中予以确认,沈阳市、大连市金州区等地也相继引入。(一)主张引入沉默权

近期人们耳熟能详的一句司法用语“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引起法学界一些人士质疑。他们提出,随着我国法制进步,应尽早实行刑事沉默权制度,其理由如下。

1.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

与沉默权相对应的是如实陈述的义务。有一种观点认为,沉默权没有保护无辜者,无辜者的利益通过回答警察的提问获得最好的维护。我们认为,说无辜者的利益通过回答警察的提问获得最好的维护,实际上是对警察人格的完美设计,是在充分相信警察会完全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制度设想。而实际上警察完全可能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事实相符合。那么回答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在哪里呢?在侦查阶段,这个标准只能由警察来掌握。如果警察不相信犯罪嫌疑人回答是事实,他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警察心目中的“事实”。实际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

2.沉默权可以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

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双方都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的防御手段更加稀少,使其辩护力量受到削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破坏了诉讼公正的程序效果。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增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

3.沉默权与国际文件规定相符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第21届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将1948年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达的各国有关人权的协调意志转为国际条约,使其对签署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已在1998年10月5日签署该公约,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与该公约不相吻合的内容必须进行修改与调整。(二)反对引入沉默权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不应当有沉默权。因为,我国目前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智能型犯罪日益猖獗,社会治安日趋严峻,而各地区侦查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不利于打击犯罪。但是,也有学者对此持异议。

1.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虽然在西方有学者认为,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将同与犯罪作斗争的公共政策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但在另一方面,也有学者指出这种观点没有经过严密的论证。例如,有些美国学者认为,根据一些美国专家的调查结果,沉默权并没有成为打击犯罪的障碍。这些调查结果显示:尽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但绝大多数的嫌疑人都回答了警察的提问,且相当多的嫌疑人实际上作出了供述,警察指控犯罪的数目并未因嫌疑人保持沉默而明显地减少。

2.我国的侦查技术、侦查装备虽然普遍落后,但这是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比起17世纪的英国和18世纪的美国,则我们现有的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还是要先进得多。沉默权最初确立于17世纪的英国。1688年,关于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的规则已在英国完全站稳了脚跟。美国建国比较晚,但也在1791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即已明文规定了沉默权。很显然,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关键并不在于侦查技术和侦查装备是否先进,而在于是否承认沉默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在于是否能将无罪推定原则贯彻到底,在于是否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予以充分尊重。

3.面对现实国情,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有的法学家深刻地指出:“我国刑诉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15]程度地存在着。”刑讯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标志之一,时至今日我国仍无法消除。可以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相反却规定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这种不文明现象的一个重要条件。一切文明的法律制度都应该承认:任何公民都享有免受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或侮辱的权利以及无辜者不受定罪或处罚的权利。这些权利如何来保障?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就是一个有力的保障。(三)既要引入又要有限制

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规定沉默权,可是要有限制。其理由为:在长期职权主义诉讼机制所依存的文化土壤中培育沉默权规则这一新的品种,就要考虑它的适应能力。加上传统司法观念的变革尚有一个过程,如果彻底排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可能出现非常被动的局面。这样,不仅难以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而且还会失去对犯罪的控制。因此,规定沉默权制度,必须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参考外国限制沉默权的做法,真正吸收这一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不是流于形式。总的说来,沉默权规则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在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同时,还要向他们表明,他们可以如实回答侦查机关的问话,这些回答是否作为他们犯罪的证据,还需要法庭予以确认。但一旦确定他们有罪后,他们以前配合追诉机关的行为将对他们有利。在审判阶段,依然适用沉默权规则,但经审判人员许可,控诉方可以对被告人发问,对于控方的发问,以及法官的提问,被告人也可以保持沉默。但如果某些问题站在被告人立场是能够回答而不予回答的,或者对于以前的供述互相矛盾的地方,要求被告人予以回答的,被告人却保持沉默,法庭则可以根据案情作出对[16]其不利的推断。

我们认为:上述主张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文件相吻合,既发挥沉默权有用之处,又限制其不利方面。

有的学者提出建议实行刑事沉默权制度,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改为“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这不仅能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能逼迫办案人员提高侦查素质,促使他们将办案的重点转移到查证、取证、举证上来;同时,对确系愿意坦白交代、检举主动的犯罪嫌疑人,也给予依法从宽的出路。两者结合,既尊重了[17]国际公约的准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的精神。原载2002年第1期[1]Jerold H.Israel, Criminal Procedure.West Group,1984,第5节。[2]“列夫拜维茨诉特利案”,《美国最高法院报告》(1973年),第414页,第4节。[3]宋英辉:《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4]参见《美国最高法院报告》(1966年),第384页,第4节。[5]参见《美国最高法院报告》(1976年),第426页,第4节。[6]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45页。[7]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2页。[8]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蒋碧昆:《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55页。[10]房保国:《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11]卞建林:《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1期。[12]卞建林等:《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1期。[13]Jerol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 West Group,1984,5.[14]陈岚:《也谈“零口供规则”》,《法制日报》2001年2月21日。[15]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52页。[16]章克勤等:《对沉默权规则的理性呼唤》,《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17]参见文汇报讯《允许保持沉默,主动坦白从宽》,2000年7月17日。

关于“一国两制”理论问题的探讨

王邦佐“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集中了党中央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崭新的、科学的政治理论。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去研究它的含义、性质和意义,并将其付诸实践。一

我国学术界对“一国两制”问题很重视,许多同志已在刊物上发表了文章,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但是,我感到有些研究方法似乎还值得探究。比如过分拘泥于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过去的论述中寻找有关语录,这就可能出现两种偏差:一是因为经典作家们未曾使用过这个概念,就怀疑“一国两制”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二是因为从书本上找到了一些间接的“根据”,就产生一种印象,似乎经典作家们早已提出或者早已预见到会出现“一国两制”。又如把“一国两制”说成是统一战线理论、和平发展理论、和平共处理论、国家资本主义理论、战略策略理论的具体运用等等。诚然,如果不是简单地搬用片言只语,这种研究也未尝不可,但从“根据”来说,仅仅归结于某种理论难免挂一漏万。因为无论上述哪种理论都难以概括“一国两制”构想的实际内容。再如有些人通过从中外历史上找实例的办法来证明“一国两制”能够和应该存在的理由,这就可能牵强附会地把历史上某些国家某个时期存在过两种或两种以上制度的现象同我们现在的“一国两制”混同起来。我认为,上述研究方法似难探明“一国两制”理论的真谛。

列宁说过:“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1]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按这一要求研究“一国两制”问题,就应首先弄清楚“一国两制”构想形成的历史背景及其自身的特殊含义。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祖国分离,香港等地继续受外国人统治,这违背了中华民族的利益和愿望。中国人民盼望祖国统一,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可是,美国采取敌视政策,在台湾问题上一直阻碍我国统一。只是由于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1978年2月中美两国发表了建交联合公报,遂形成提出“一国两制”构想的国际环境。20世纪70年代下半期,我国又发生了一系列影响历史进程的伟大变革,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路线,成了党和国家制定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从而为“一国两制”构想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一国两制”提出的大体过程是:

1979年元旦《告台湾同胞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台湾回归,祖国统一的大政方针、基本立场和态度。1月30日,邓小平同志说,我们不再用解放台湾这个提法了,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这实际上是“一国两制”构想的首次公布。

1981年9月,叶剑英同志提出九条方针政策,指出国家实行统一后,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以及同国外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这是第一次提出设立特别行政区和“三不变”。

1982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从而确立了“一国两制”的宪法基础。

1983年,邓小平同志说,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不是你吃掉我,也不是我吃掉你。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地方政府,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随后,邓小平同志会见美国布热津斯基先生时又说,中国统一以后,台湾可以搞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可以实行一个中国两种制度,双方互不伤害。这是第一次正式公开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

1984年4月,邓小平同志会见里根总统和6月会见香港知名人士钟士元先生时,又谈了“一国两制”问题。10月会见香港同胞时进一步对这一构想作了精辟的论述。他说: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永远不会改变,但允许国内某些地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他还说,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找到新出路。香港问题圆满解决,证明了能够行得通。至此,“一国两制”的构想已经成为坚定而成熟的指导原则。而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正是在“一国两制”思想指导下取得的实际成果。

由此可见,“一国两制”是在现实条件下,为解决香港、台湾问题提出的一种构想和理论。其特定含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范围之内,在大陆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过去从未论述过的,也是中外历史上从未使用过的、崭新的政治学概念。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着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一国”和“两制”是主权和治权的高度有机结合。“一国”就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如果回避了主权问题,不谈主权的统一和民族的统一,任何模式都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港台等地某些人士提出的诸如“多体制国家”、“奥运模式国家”、“波多黎各式国家”、“一个主权两个治权国家”等等设想,都不符合“一国两制”的科学含义。

第二,“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单一制国家的两个地区实行两种制度,不是指在同一地区实行两种制度。因此,我国革命或建设时期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并存,不是“一国两制”。

第三,“一国两制”是指两个地区实行的两种制度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等方面有明显的重大的差别,两种制度自身是一种完整的制度。因此,我国沿海经济特区不是“一国两制”。

第四,“一国两制”是一种自觉的行动,是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其主体是社会主义制度,非主体是资本主义制度。因此,我国历史上两种制度并存现象不是“一国两制”。

第五,“一国两制”是国家结构的一种新模式,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最佳方案。因此,它绝不是一种谋略和一时的权宜之计。二

香港有学者撰文探讨“一国两制”的性质,认为“一国两制”可以归纳为矛盾性、压倒性和过渡性来讨论。所谓矛盾性“是‘一国两制’的本质之一”,如果“没有相互矛盾的两种制度在一国内同时存在,也就没有必要谈什么‘一国两制’了”。所谓压倒性“就是‘两制’之间大小轻重地位不相称、不均衡、不平等,致使其中之一有随时被另一方压倒或吃掉的可能性”。所谓过渡性“包含‘时间有限’和‘结论无法避免’(按指“将来要过渡到主体制度”)两重意思”。这位学者认为上述“三性”是“一国两制”的“消极面”,应“设法谋求改进,千万不可视而不见”。这是一篇比较严肃探讨“一国两制”问题的论文所提出的论点,值得研究和讨论。

我认为,“一国两制”的性质可以归纳为统一性、共处性、主次性和科学性来讨论。

第一,统一性。这是“一国两制”最基本的意义。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满足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感情,对民族统一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香港问题的解决,维护了民族尊严,提高了民族威望。“一国两制”也适应了已在现实生活中确立的民族主权的要求。台港有人认为,主权是17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名词,中国自古以来只有正统或法统之争,而没有主权之争。这是一种曲解。事实上,在近代,不管西方还是中国,主权已经成为人们政治生活的固定概念。我国人民为维护祖国主权、维护国家统一,进行了百余年可歌可泣的英勇斗争。当今维护国家民族统一,已成为历史潮流,并正在冲破各种各样的障碍。“一国两制”正是实现我国民族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方案。至于矛盾性,它确实存在,没有矛盾也就没有必要谈什么“一国两制”了。但是,没有统一性那就更加谈不上“一国两制”,因为统一性是“一国两制”的主要方面,或者说本质方面。

第二,共处性。按照宪法规定,在一个国家里,在某一地区或某几个地区实行与其他地区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这是自觉的“和平共处”,是在统一前提下的“和平共处”。如果失去了共处性,“一国两制”本身也就不存在了。提出“三性说”的那位教授写道:“为了解决统一问题,两种制度间的矛盾完全可以搁置;如果坚持要强行解决两种制度间的矛盾,统一(尤其是和平统一)的目标就达不到了。接受事物的矛盾,有时需要安全距离,有时需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物质。要和平共处,得有‘君子和而不同’的胸襟和相互尊重的态度。人与人(包括男女)之间、国与国之间莫不如此。”这段话是说得相当在理的。共处性正是“一国两制”的特性之一。

第三,主次性。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允许国内某些地区(如台湾、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就有主次之分。这不是任何人的强行规定,而是历史发展的客观现实。中国大陆的十亿人口选择了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全力以赴地进行卓有成效的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理所当然地是国家的主体。一千几百万人口的台湾的现行制度不可能成为国家的主体,这是任何有识之士都不难理解的事实。但是,用“压倒性”来描述这种事实却不确切,因为既然实行“一国两制”就要求两种制度互不伤害,“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要求两种制度互相沟通,互相交流,促进祖国的繁荣富强。由于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障,由于大陆人民全心全意地盼望实现“一国两制”,由于中国共产党人对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历来言而有信,因此不存在一方随时被另一方吃掉的问题。

第四,科学性。中英两国正式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后,国际上许多人都赞扬“一国两制”是一个“科学的构想”。这是因为它一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建国方略,另一方面对未来发展不作强行规定。比如香港问题,只提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以后怎么样,到时再议,要相信我们的子孙们能够解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最终会作出选择。这是富有远见的科学态度。上述“四性”,正是区别于“一国一制”国家的特质,它同“一国两制”的五条基本含义密切相关,或者说是五条基本含义的本质表现。三

当代世界面临许多争端,介入了许多国家,处理不好就会出现严重冲突,甚至发生战争。在当今形势下,使用非和平方法,往往对冲突双方都不利。“一国两制”能消除国家分裂,维护国家安定,有利于国际和平局势的稳定,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此其一。

其二,现在世界上一个民族被分割成两个国家或两种政治实体的现象还不少,“一国两制”对解决这类问题是有启发的。必须指出,“一国两制”是根据中国国情提出的一种重大决策,当然不能笼统地说它适用于一切分裂国家。但是,中国的“一国两制”毕竟创造了在一个国家内两种制度和平共处的模式,它为解决同一国家中不同地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经验。“一国两制”的构想,使人们看到在以一种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为主体的条件下,可以允许国家中少数地区保留历史上形成的另一种生产方式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另一种政治、法律制度。这就为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民族分裂问题提供了有创造性的政治解决方案,其示范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其三,从政治体制、政权设施的角度来看,“一国两制”具有鲜明的创新性。大家知道,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制,另一种是联邦制。一般说,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要小于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但“一国两制”突破了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传统的权力范围。例如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一国两制”时允许特别行政区地方政府有立法权、司法权、财政权、货币发行权以及某种程度的外事权,这些都超出了联邦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范围。这一事实启发人们,解决民族分裂,实现民族统一,应从各自的实际出发,设计适合其特点的政治体制,以解决各自的问题。

科学的理论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一国两制”不仅对香港而且对台湾的影响也是很明显的。法新社评论说,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协议,是北京与台湾统一的关键的一步。路透社说,中英协议是北京与台湾达成类似协议的前奏。把香港问题的解决同台湾问题联系起来,“一国两制”的意义就显示出来了。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说:“‘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一个最有天才的创造。”这一评价是客观而中肯的。“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传播以及取得的实际成果,使它已成为人类迎接21世纪到来的政治理论。它显然超越了解决中国统一问题的范围,具有普遍意义和国际意义。原载1986年第4期[1]《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大纲

王邦佐 孙关宏

政治学是一门阶级性很强的科学。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都有自己的政治学。无产阶级的政治学形成于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后,它的标志是《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发表。《宣言》是科学共产主义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政治科学的纲领性文件。

当然,在《宣言》以前,马克思和恩格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现象,对政治学说已经有许多精辟的论述,例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主义原理》等著作中,从国家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上分析政治问题,得出一系列正确的结论,《宣言》则对政治学说作了系统和完整的论述。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产生,是政治学说史上的一场革命,开创了政治学发展的新阶段。一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政治学说,从总体上看,都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奴隶主阶级的政治学说,例如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他的唯心主义哲学和伦理学相结合的产物。亚里士多德写了《政治学》,他把政治学和伦理学分开,是历史上第一个用剥削阶级观点创立政治学体系的人,但仍然有很浓的伦理学色彩。他用善、恶来衡量国家和政治,认为“中庸适度”的奴隶主民主政治是最为理想的政治。

欧洲中世纪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学说,本质上是由神学世界观支配的,教会信条成了政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教会信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法庭中具有法律的效力,而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必须由教会来批准。

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是受典型的法学世界观支配的。法学世界观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义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在法学世界观看来,一切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出来的。17世纪、18世纪欧洲自然法学派,如荷兰的格劳修斯、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德国的莱布尼茨等都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反映了人类的自然要求,是永恒不变的。在法学世界观的指导下,美国1776年公布《独立宣言》,法国1789年发表《人权宣言》,提出“天赋人权”说。这虽然在历史上起过相当进步的作用,但它脱离了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去孤立地谈人权,掩盖了人权的阶级实质。

即使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杰出的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也摆脱不了唯心史观的束缚。他们揭露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丑恶的政治现象,认为单纯停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上无从消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造成的灾难。但他们又完全抛开了法学政治领域,看不到无产阶级的革命作用,宣称一切政治斗争都是无益的,主张用十足的劳动收入来消除社会的不平等。他们放弃了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也就找不到社会解放的出路。

同以上旧的政治学说不同,《宣言》用新的世界观来分析政治现象。列宁把这一新的世界观概括为“包括社会生活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最全面最深刻的发展学说辩证法以及关于阶级斗争、关于共产[1]主义新社会的创造者无产阶级所负的世界历史革命使命的理论”。《宣言》从这一崭新的世界观出发,在以下四个方面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科学性和阶级性。

第一,它强调了生产方式对政治的制约性。一定的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社会政治的和精神的基础。这是《宣言》的基本思想。《宣言》所阐述的唯物史观,指明了人们的一切政治观念归根结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这就清除了过去关于政治的神秘色彩,从而把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第二,它分析了政治现象的阶级性。《宣言》用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历史,分析政治现象,把阶级斗争作为一条基本线索同政治斗争联系起来,提出了“一切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的名言,指出了国家和政党的阶级性质,揭露了民族剥削的阶级根源。过去剥削阶级的政治学说掩盖政治现象的阶级性,目的是欺骗人民,而《宣言》则公开宣布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是为无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它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和革命实践的统一性。《宣言》把政治学说建立在唯物史观的科学基础上,得出了资产阶级必然灭亡、无产阶级必然胜利的政治结论。但是无产阶级的胜利不是靠别人恩赐的,而是依靠无产阶级自己的革命斗争。这正是无产阶级所肩负的社会解放的伟大历史使命。《宣言》指明了无产阶级革命的道路和斗争的策略,既阐述了科学理论,又强调了革命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政治学说的又一显著特点。

第四,它体现了无产阶级政治学说的战斗性。这不仅表现在对无产阶级革命作用的论述上,同时突出地表现在对各种敌视无产阶级理论的严肃批判上。它帮助无产阶级摆脱各种错误思想的影响,并认识到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才是自己战斗的胜利的旗帜。二

从《宣言》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内容及其所体现的方法论三方面看,它所阐述的许多重要原理已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体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大纲。

第一,《宣言》阐述了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它明确指出自从原始社会解体以来的全部社会的历史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就是说,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宣言》叙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的状况,指明阶级斗争的结局,使新的生产方式代替旧的生产方式成为不可避免。《宣言》分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产生、发展及其相互斗争的过程,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和阶级斗争等政治现象,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进行反对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才能使整个社会得到革命的改造,从而消灭阶级,解放全人类并最终解放自己。

第二,《宣言》对国家这个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作了极为透彻的阐述,提出了新的科学结论。例如,《宣言》分析了国家尤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和它在历史上的暂时性,指出国家这个政治权力的共同特征是有组织的暴力统治,资产阶级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当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消灭以后,当公共权力失去阶级性以后,国家就消亡了。又如,《宣言》已接近于得出关于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结论。列宁说:“既然无产阶级需要国家这样一个反对资产阶级的特殊暴力组织,那么自然就会得出一个结论:不预先消灭和破坏资产阶级为自己建立的国家机器,根本就不可能建[2]立这样一个组织!在《共产党宣言》中已接近于得出这个结论。”再如,《宣言》提出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一个最卓越、最主要的思想即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术语虽然是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第一次提出来的,但其基本思想在《宣言》中已相当明确了。《宣言》提出的“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无产阶级必须首先取得政治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等等,实际上都谈到了无产阶级国家的国体问题。《宣言》还涉及政体问题。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写道: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呢?“1847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还十分抽象”,然而,在《宣言》问世两年后,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批评当时巴黎无产阶级在六月起义中把资产阶级共和国误认为是“社会共和国”时,实际上是把“社会共和国”视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长期以来,人们只说无产阶级找到了巴黎公社的形式,找到了苏维埃的形式,找到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而忽视了对共和制,尤其是社会主义共和政体的基本特征的研究。此外,《宣言》还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任务:无产阶级争得民主,上升为统治阶级后,就要运用国家政权一步一步地剥夺资产阶级的全部生产资料,把它集中在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宣言》中所提出的十条逐步剥夺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发展工农业生产和改造社会的具体措施,反映了无产阶级国家组织必须对经济发展施加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实现这十条措施,是为了向更远大的目标前进,即消灭阶级本身存在的条件,让公共权力失去阶级性,使国家消亡。当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任务完成后,代替它的组织形式,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联合体了。

第三,《宣言》阐述了革命的学说。它不是抽象地谈论革命,而是把革命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关系的变革联系起来。《宣言》评价了资产阶级在历史上的进步性,指出它破坏了封建的、宗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大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便日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严重地阻碍社会的进步,资产阶级的革命性也就消失了。《宣言》论述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性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规律,并把暴力革命的思想同阶级斗争问题以及国家问题的理论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宣言》还提出了不断革命的思想。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到无产阶级应该采取什么态度对待德国当时的民主革命时,认为德国无产阶级要支持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积极参加民主革命,但是一分钟也不能忘记自己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地位,“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无产阶级在与资产阶级一道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以后,还要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开展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

第四,《宣言》阐述了政党的学说。它指出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党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党是无产阶级根本利益的代表,党的特点就是坚持国际主义原则,具有彻底革命精神,在斗争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目标。因此,在实践中,共产党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政党。在理论方面,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目的,引导无产阶级从胜利走向胜利,所以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宣言》还阐明了共产党的基本纲领,指出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把无产阶级组成强大的政治力量,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共产主义革命的基本特征就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彻底消灭剥削制度。

第五,《宣言》阐述了民族问题。它把民族问题同阶级问题联系起来,指出民族剥削造成了民族间的压迫和隔阂,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只有消灭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消灭民族剥削和压迫,消除民族间的隔阂。《宣言》还强调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国际性,认为只有实现全世界各民族无产阶级的联合,才能取得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胜利。

第六,《宣言》论述了政治斗争的策略问题。它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政治斗争策略的基本原则:“共产党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认为凡是反对现存旧制度的一切革命运动,共产党人都应积极支持或直接参加进去,但同时一刻也不能忘记所有制问题是革命运动的基本问题,而且对不同国家不同政治态度的反对党派,应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国际上的正确策略是要促成各国民主党派之间互相支持和团结,从而壮大这些国家的进步力量,以利于反对现存的旧的剥削制度。《宣言》对上述政治学的各个重要领域颇为系统、完整的论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体系。我们认为,如实地把《宣言》看作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大纲,对于了解政治学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具有重要的意义。三《宣言》的问世,在政治学理论上开辟了整整一个时代,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传播和发展。

列宁结合俄国社会和革命的实际情况,对《宣言》中所阐述的政治科学的各个重要领域进行了创造性的论述。例如,他在《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中阐明了政治斗争和党的学说;在《国家与革命》、《论国家》中论述了国家和革命的学说;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论述了革命的战略和策略;在《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阐述了民族问题的理论,等等。这是《宣言》发表半个多世纪以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在俄国的新发展。

中国人接受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是在俄国十月革命以后。1920年《宣言》翻译出版,在一些具有初步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开始有人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讲授政治学,如瞿秋白和张太雷在上海大学曾分别主讲《社会科学概论》和《政治学》,恽代英在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和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主讲《政治学概论》,并用此名出版了铅印的小册子,等等。到了20世纪30年代,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讲授与研究政治学蔚然成风。邓初民在留学日本期间,系统地学习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等著作,为建立自己的学术思想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1930年他写了《政治科学大纲》,1939年又出版了《新政治学大纲》。这两本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学的性质、概念、研究方法及其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他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论述了阶级、国家、政府,政党、革命等政治范畴的基本原理。这些,实际上体现了《宣言》所形成的政治学的基本体系。

在革命根据地,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著作一直受到党的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示把《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论列宁主义基础》等作为干部必读的经典著作。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等著作中,对政治科学中诸如阶级和阶级斗争、国家、政权、革命、政党、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特别是革命的战略策略等一系列基本问题,都作过深刻的论述和发挥。同时,其他无产阶级革命家如刘少奇同志对党的建设问题也作过系统的、有独到见解的论述。这些具有中国气派的政治学理论,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并指引中国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理应在新的条件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但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受到苏联的影响以及随后的事态发展,不仅不承认政治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甚至把它斥之为资产阶级伪科学。直到粉碎“四人帮”以后,情况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政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正在迅速恢复和提高,政治学的重要性正在广泛地为社会各方面的人士所认识。1980年底,中国政治学会的成立,可以说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工作的一个新起点。

从《宣言》发表到现在,已经有130多个年头了,世界的面貌、中国的面貌尽管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在建设具有中国特点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今天,学习和研究《宣言》,仍然可以从中得到许多启示。

第一,从指导思想来看,中国的政治学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曾经有过一种看法,似乎因为要重视研究政治领域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就可以少学甚至不学马克思主义。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宣言》作为每个普通工人必读的科学社会主义著作,人们对它的熟悉程度,恐怕是任何一本别的书所不能比拟的,然而,每次重新学习它,总会有新的收获,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研究它,也是如此。诚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一定要向前发展,但是,《宣言》中所包含的丰富的基本原理必须坚持。只有坚持才能发展。事实上,各国无产阶级革命领袖们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本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不断地解决新问题,可是他们始终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并且发展了这些原理。由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许多原理散见于革命导师的大量著作中,我们在建设中国政治科学的时候,必须认真地加以发掘,系统地、完整地、准确地掌握其理论体系,以作为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的思想武器。

第二,从内容上看,《宣言》对当时条件下的阶级、国家、革命、政党、民族、战略策略等政治现象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理论原理。这些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比如生活在19世纪的马克思、恩格斯,他们在分析无产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产者生产和增殖资本这一本质特征时,很自然地是联系他们那个时代无产阶级的重体力劳动和物质上的贫困化来加以说明的。如今,西方某些国家相当多的工人已经摆脱了过去那种繁重的体力劳动,有些人有了汽车、电冰箱甚至私人住宅,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当然不能再去简单重复《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对工人状况的具体描绘,而必须运用基本原理对新出现的现象予以科学的解释。试以某些资本主义国家工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来说,就应该以新的材料来论证现代化大生产由于要求劳动力具有更高的技能和更专门的知识,因而劳动力的价值提高了。当今工人生活状况的改善,实际上是资本家在新条件下剥削工人的需要。我国已经消灭了剥削制度,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就要研究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政治问题,诸如社会主义社会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政体、干部制度等等。因此,现在和将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研究内容势必会不断地得到更新;而只有发展更新,才能更好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基本原理。

第三,从方法上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根本方法,今天仍然应该坚持。具体地说,阶级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无论如何是不能抛弃的,对比研究即“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法,也是用之有效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美国、日本等国政治学者所运用的某些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如统计技术等,有的也可以借鉴,从中吸取合理有用的东西。总之,要充分重视研究方法的改进与完善,以便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原载1982年第5期[1]《列宁选集》第2卷,第578页。[2]《列宁选集》第3卷,第192页。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兼论亨特和德雷珀的“新观点”

张震廷

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它是革命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严密而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奋斗纲领。100多年来,它的发展进程表明:一方面,在各个重要的历史关头都会遇到现实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另一方面,又常常遇到各种不同观点的挑战,需要给予严肃的回答。这个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就是历来争议较多的问题之一。今天,继续研究这个问题,仍然是十分必要的。一、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在总结革命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的纲领性口号

众所周知,考茨基曾说,无产阶级专政仅仅是马克思在一封信中偶然提到的一个词。令人注目的是,当代美国学者亨特和德雷珀也发表了他们的“新观点”。德雷珀所著《马克思和无产阶级专政》一书称,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著作中查出只有11个地方直接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他把这11处按年代顺序编排,发现它们均衡地集中在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即1850—1852年、1871—1875年、1890—1893年,并从中引出“一种以前从未注意过的惊人的相互关系”。另一美国学者亨特在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政治思想》一书中,以德雷珀的见解为基础,进一步研究了马、恩每一次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时的历史背景。亨特认为,马、恩同布朗基主义者搞统一战线正是在前两个时期,这两次时间上的一致很难说是一种偶然的巧合;而19世纪90年代最后几次的使用则不过是“1875年的一种反响”。亨特由此得出下列结论:

第一,“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是由马、恩主张的“无产阶级统治”和布朗基主义的“专政”两概念结合而成的,是一种妥协的产物;

第二,马、恩只是在与社会主义运动的其他流派打交道时才使用它来表达派别之间的某些妥协或差别,而在较重要的出版物中从未使用过这个口号;

第三,因此,这一口号如果不是像考茨基所说的只是一个“小词”的话,那么它也不是像列宁所说的是“马克思学说的实质”。

德雷珀和亨特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大约六七百万字的全部著作中查出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次数,并考察了每一次的历史背景,这种探幽索微的精神是惊人的,也确实提供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材料。但是,他们考察问题的方法是令人怀疑的,所得的结论是偏颇离奇、难以置信的。仅仅根据概念运用的情况来评价理论问题,很难成为一种科学的方法。只有从实质上、从整个体系上去研究,才能得其精髓。否则,就会导致同该理论的实质大相径庭的错误结论。被德雷珀和亨特乐意引证的考茨基和列宁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的争论,其实早已说明了这一点。当考茨基宣称布尔什维克为了寻找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根据,才“凑巧记起了1875年马克思在一封信里用过一次的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儿”时,列宁却根据自己的精心研究,提出了另一种评价:“历次革命中这个有历史意义的经验,这个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教训,马克思把它总结了,给了一个简单、严[1]格、准确、明显的公式:无产阶级专政。”

亨特把无产阶级专政作为马克思和布朗基主义者一种妥协方式的例证的,是1850年4月中旬,马、恩代表共产主义者同盟,同旅居伦敦的法国布朗基主义者和宪章运动的革命派代表所达成的一项有关建立“世界共产主义者协会”的协议。协议上写道:“协会的宗旨是推翻一切特权阶级,使这些阶级受无产阶级专政的统治,为此采取的方法是支持不断的革命,直到人类社会制度的最后形式——共产主义[2]得到实现为止。”这个协议是由共产主义者同盟盟员奥·维利希起草,马、恩也在上面签了字的。但如果从这里推断出“无产阶级专政”只是一种妥协的公式,显然是牵强的。

因为在签订这个协议以前,马克思在1850年1月初—2月初写的《1848年的六月失败》和1850年3月5日—15日写的《1849年6月13日》两篇文章中,就已经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在前一篇文章中,马克思总结六月起义失败的教训时,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原先无产阶级想要强迫二月共和国予以满足的那些要求,就由一个大胆的革命战斗口号取而代之,这个口号就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在后一篇文章中,马克思相当完整地表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思想:“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3]的过渡阶段。”反观“协议”上的那段话,可以明显地看出从这里移植过去的痕迹。亨特也承认,这段精彩论述是属于马克思自己的。可是,他抓住这段论述前的一句话:无产阶级在革命斗争中势必离开小资产阶级的空想社会主义,而“团结在革命的社会主义周围,团结在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的共产主义周围”。断言这是说明“无产阶级专政”为妥协产物的“最有力的证据”,因为据说它“表明了马克思向法国布朗基主义者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一词,实际上是把它塞进布朗基主义者嘴里所作的初步努力”。

马克思为什么说这种共产主义“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这是否能成为亨特的证据?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就指出过,当时在通常情况下,所谓社会主义者是指那些信奉各种空想学说的分子以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庸医。这两种人站在工人阶级运动以外,宁愿向“有教养的”阶级寻求支持。至于当时工人阶级中那些确信单纯政治变革全然不够而必须根本改造全部社会的分子,则把自己叫做[4]共产主义者。为了与其他社会主义对比,马克思称自己的学说为“革命的社会主义”,或“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而已有长期斗争历史并孚众望的布朗基及其信徒的组织,被称为“真正无产阶级政党”。马克思本人对布朗基也怀着很大的敬意,认为他是“法国无产阶级政[5]党的头脑和心脏”。因此,所谓“被资产阶级用布朗基来命名的共产主义”,其意同样是指“无产阶级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用这种极其灵活的表达方法,可能含有统战的意向和策略。但从这整段话的内容和实质来看,绝没有半点折中的味儿,而是道道地地的马克思主义。

由此,我们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首次提出,绝不是马克思和布朗基主义者妥协的结果,不是两种对立概念折中的产物,而是马克思学说自身发展的结果,是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的恰当表现而提出来的。

无产阶级专政概念所包含的极其丰富的思想内容,是在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德雷珀和亨特虽然注意到了历史背景的考察,可是他们没有认识到,在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中,至关重要的是阶级斗争,特别是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生经历了两次重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即1848年民主革命和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他们比较集中地直接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两个时期正好在这两次革命运动之后,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

在席卷欧洲的1848年革命中,无产阶级以从来没有过的历史主人姿态登上了广阔的政治舞台。巴黎工人的六月起义,就是现代社会中两大对立阶级间的第一次伟大搏斗。列宁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1848—1849年的群众革命斗争时期,是他们生平事业的中心[6]点。”在这次革命前,马、恩已经具有明确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多次使用了“无产阶级的统治”这类概念。而在这次革命中,他们总结了经验,把“专政”这个词应用于无产阶级的统治。“专政”一词来源于拉丁文(dictatura),意即独裁者,专政者。它曾在各种意义上被广泛使用。但是马、恩在经常谴责资产阶级专政的同时,把它和革命联系起来。例如,在1848年间发表的《危机和反革命》一文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革命之后,任何临时性的国家机构都需要专政,并且需要强有力的专政。我们一开始就指责康普豪森没有实[7]行专政,指责他没有马上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所以,马克思根本无需从布朗基那里寻找“专政”这个词汇。而在使用“专政”一词时,也已注入了全新的含义:首先,这是用来指在革命的基础上,为粉碎和清除旧制度的残余而建立起来的“革命专政”;其次,这种专政不是个人独裁,而是阶级的专政。稍后马克思就进一步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并把专政作为一种国体、同消灭阶级和实现共产主义紧紧联系在一起。

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革命专政的伟大尝试。它存在的时间虽然短暂,但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很大的实际意义。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了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大大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谁也无法否认《法兰西内战》的巨大理论价值。然而,在这样一部重要著作中,“无产阶级专政”这概念的确一次也没有应用过。这可能由于这部著作作为第一国际总委员会的宣言,它的发表须经总委员会通过,而第一国际的成分是很复杂的。为了尽可能取得最大的一致,把这个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暂时避开可能是明智的。同时,在巴黎公社失败,欧洲工人运动面临反动势力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国际的文件上把公社和无产阶级专政直接联系起来的做法是否策略,也是值得考虑的。但无论如何,巴黎公社革命后,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在马克思著作中又一次比较集中地出现了。这不是没有原因的。马克思在《纪念国际成立七周年》的大会讲话中,就在总结公社的经验教训时说道:“通过把一切劳动资料转交给生产者协会的办法消灭现在的压迫条件,从而迫使每一个体力适合于工作的人为保证自己的生存而工作,这样,我们就会消灭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唯一基础。但是,[8]必须先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才可能实现这种变革。”实际上,正是巴黎公社以后的几年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较为集中地研究了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使其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由此,我们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有无产阶级争取政治统治和共产主义前途的斗争(虽然处于懵懂状态),马、恩才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和发展自己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深深植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之中。

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不仅来自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而且反过来又成为纲领性的口号指导着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德雷珀和亨特只从派别斗争的观点来看待无产阶级专政口号的运用,而没有注意到马、恩对自己制定的理论的要求。

当巴黎公社后各国进入在民族范围内进行建党的时期,马、恩就着手帮助德国党制定革命的纲领。1875年,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两派——爱森纳赫派和拉萨尔派酝酿合并,并为统一的党起草了一个纲领草案。这个草案中充满了拉萨尔的机会主义观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自由国家”之类的神话鲜明地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9]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一经典表述,充分体现了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和在无产阶级解放事业中的历史地位。

1890年10月,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哈雷代表大会上决定起草一个新纲领草案,提交下届党代表大会(即预定于1891年10月召开的爱尔福特代表大会)通过。恩格斯为了使新的纲领能够排除机会主义的干扰,发表了一直被压着的《哥达纲领批判》。这事引起了很大的震动。资产阶级代表指责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不仅不重视最近恢复的合法权利,相反却在宣传马克思提倡的血腥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德国社会民主党内的机会主义者连忙声明,社会民主党是拒绝马克思的意见的,是按照自己对德国情况的看法制定自己的纲领的。恩格斯得知这一情况后极为愤慨,指出:“近来,社会民主党的庸人又是一听到无产阶级专政就吓得大喊救命。先生们,你们想知道无产阶级专政是什[10]么样子吗?请看巴黎公社吧。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爱尔福特纲领草案出来后,恩格斯批判了和平进入社会主义的观点,论述了民主共和国对无产阶级的意义。他写道:“如果说有什么毋庸置疑的话,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11]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

由此,我们得出的第三个结论是:马克思以及恩格斯对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口号是极其严肃、极其慎重的。他们不仅把它作为理论原理,而且是作为党的奋斗纲领提出来的(虽然不一定明文写在党纲上)。

综观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的历史线索,令人感到确有规律可循。它们集中出现的时间有两个特点:一是在1848年革命和巴黎公社革命之后;二是在德国社会民主党1875年哥达纲领和1891年爱尔福特纲领通过之前。再联系到每一次论述的具体内容,就不难看出,他们在运用这个概念时的实际意向是:一要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经验;二要指导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革命斗争。至于同机会主义的斗争或对不同派别的评价,各个时期都时有发生,但不能认为是主要的线索或具有独立的目的。二、具有完整体系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有关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和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还未提出“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前,甚至在他们的早期著作中,都已作了许多表述。在1845年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恩就论述了在共产主义革命的进程中无产阶级夺取政治统治的必要性:无产阶级预定要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态和一切统治,就必须“首先夺取政权”。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带有历史的过渡性质。过去的一切革命导致新建立的政治机构,共产主义革命则“最终会消除政治机构”[12]。1847年上半年,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说道:“工人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13]资产阶级社会;从此再不会有任何原来意义的政权了。”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也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14]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的思想开始形成为理论。《宣言》指出:“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团结成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并以统治阶级的资格运用暴力消灭旧的生产关系,那么它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就消灭阶级对立存在的条件,就根本[15]消灭一切阶级,从而也就一并消灭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宣言》还使用了多种不同的提法来表述无产阶级的统治,如“必须取得政治统治”;“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取民主”;“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等等。

亨特注意到了在马、恩早期著作中关于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的提法。他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50年3月以前还没有把“专政”这个词应用于无产阶级的统治;在早期著作中,马、恩在提到革命以后的无产阶级的统治时所使用的似乎只是“统治”而不是“专政”这个词。但是,他不了解,在马、恩的早期著作中,正是在“无产阶级的统治”这个概念下,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由萌芽而逐渐趋向成熟,开始形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在提出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之后,马克思仍把无产阶级统治和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同义语来使用。他在1850年6月《致“新德意志报”编辑的声明》就作了最好的说明。针对该报编辑吕宁的歪曲,马克思写道:“您责备我说,我维护了工人阶级的统治和专政,而您和我相反,认为重要的是根本消灭阶级差别。这个修正,使我莫名其妙。”[16]接着引证了《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无产阶级统治的段落和《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段落借以说明,通过工人阶级的统治和专政,来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实现没有阶级对立的社会,这乃是他的一贯思想。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一文中也指出:“关于无产阶级必须采取政治行动,必须实行专政以过渡到废除阶级并和阶级一起废除国家的观点”,“在《共产党宣言》中已经申述过并且以后又[17]重复过无数次”。这无疑是重申了马克思在上述声明中所表示的意见。就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后期及晚年,他们仍然始终把无产阶级统治和无产阶级专政作为同义语而有时交替使用,有时互相解释。1874年和1875年初,马克思对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作了摘要,写了批注。巴枯宁污蔑无产阶级专政原是由一个人数很少的学者组成的贵族阶层“非常专制地管理人民群众”,而人们却想这个专政是临时的、短暂的,以此来聊以自慰。马克思对此作了如下的批注:“不,我的亲爱的!工人对反抗他们的旧世界各个阶层的阶[18]级统治必须延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灭的时候为止。”亨特以为,巴枯宁使用了“专政”这个词,马克思却完全避免使用它,而改用熟悉的“阶级统治”,甚至为了强调还加上了着重号,这似乎证明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仅仅是马克思的策略口号,而无产阶级的统治才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其实,把上下文联系起来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工人对反抗他们的旧世界各个阶层的阶级统治”是同巴枯宁所谓的学者阶层对人民群众实行专政针锋相对的。马克思使用“阶级统治”一词并加上着重号,正说明这恰恰是“专政”的含义。而且稍后不久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又使用了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的提法。

无产阶级专政是具有完备体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还是一个策略口号?亨特承认,在马克思那里,“统治和‘专政’成了可以交替使用的词”,而且承认,“无产阶级的统治确实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但却又一味固执地把无产阶级专政说成是“派别的策略”,这种逻辑上的混乱确实是惊人的。我们当然清楚,在马、恩的全部著作中,使用无产阶级专政概念的,确如沧海一粟,而有关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的论述,则数不胜数。它们又都隶属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整个体系,并且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

无产阶级专政最本原的意义是无产阶级夺得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专政是整个阶级的专政,排斥任何个人或小集团的专制独裁。这就根本区别于古罗马的专政,也区别于布朗基主义的少数人专政。当巴枯宁蛊惑性地提出“难道整个无产阶级都将成为统治者吗?”这个问题时,马克思反问道:“举例来说,难道在工会中,它的执行委员会是由整个工会组成的吗?难道在工会工作中一切分工和由分工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职能都将消失[19]吗?”他赞赏巴黎公社的做法:把必要的职务交给经过选举又随时可以撤换的“公仆”、“勤务员”负责,而消除了以往把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归某一特殊阶层所私有的弊病。他写道:“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公社一举而起,把所有的职[20]务——军事、行政、政治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马克思还强调,无产阶级必须同农民结成联盟。他在总结1848年革命经验时指出,无产阶级革命需要得到农民的“合唱”,“若没有这种合[21]唱,它在一切农民国度中的独唱是不免要变成孤鸿哀鸣的”。农民阶级的利益也必然要把负有推翻资产阶级制度使命的城乡无产阶级看作自己的天然同盟者和领导者。

马克思认为,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就有一个怎样对待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问题。他以法国为典型,提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是资本压迫劳动的武器,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它更加军事化和官僚化。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在对付旧的国家机器方面的任务,就是要“集中自己的一切破坏力量来进行斗争,加以摧毁”。“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22]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在当时把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这一结论仅限于大陆,而认为英美可能例外,因为那里官僚军事机器还不发展。至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以后,无产阶级专政应采取的政治形式,巴黎公社也已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马克思认为,公社是社会主义国家形式,“是工人阶级……执掌政权的形式”,[23]是“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型的国家,[24]不应当是议会式的,也不是一般的共和国,而是“社会共和国”。恩格斯在19世纪90年代提出,“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25]殊形式”,同时指出,“共和国取决于它的内容”,其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要有利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享受最大的民主权利,参加国家管理,并实现国家制度本身的民主化。马克思、恩格斯把“争得民主”同“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并提。他们一贯认为无产阶级民主的实质,是要保证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后,还要通过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统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所具有的民主,是任何剥削阶级的国家,包括其中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所不能比拟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实现自己历史使命的工具,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就要“依靠这个政权镇压资本家阶级的反抗和按新的方式组织[26]社会”,它对敌对阶级和敌对分子进行斗争,实行专政,是极其必要的;但同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比较起来,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这种斗争,在性质、范围、程度和趋势上都是迥然不同的。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公社并不取消阶级斗争,工人阶级正是通过阶级斗争致力于消灭一切阶级,从而消灭一切阶级统治。”但是,“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27]历它的几个不同的阶段。”

无产阶级专政更重要的职能是组织新社会的建设,建立新的社会经济制度,发展生产力,为消灭阶级、实现共产主义奠定物质基础。《共产党宣言》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后的首要任务是:“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28]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加强生产力的总量。”马克思一向认为,经济建设既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职能,也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物质基础。而且,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达的程度,还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先决条件。

以上这些问题,不可能概括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全部内容。但仅这几个方面,也足以说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内容丰富、思想完整、意义深刻的科学体系。如果仅仅以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为依据,进行考察,势必要徘徊于这个科学体系之外,甚至导致混乱和迷误。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

通过上面的叙述,人们对于亨特所作的结论不能不感到惊奇。把具有丰富思想内容和深刻政治意义的一种理论看作仅仅是某一概念,又把马克思本人明确表示过互相通用的统治和专政两词割裂开来,然后查证“不常使用”的“这个词”,结果是不言而喻的,“这对考茨基的观点来说,至少是一个精神上的胜利”。这种考察是否像作者宣称的那样,“说明了这个词的真正含义的大部分奥秘”呢?现在已经很清楚:他距离这个词的“真正含义”是越来越远了。那么,“奥秘”何在呢?

亨特的考察,实际上是要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确定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既然认为“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本身只是派别之间妥协的产物,又很少使用,且仅仅作为派别的策略而使用,那就根本不可能作为一种理论而存在。这就是“奥秘”之所在。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的严整而彻底的世界观,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理论。无产阶级理论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是由无产阶

级专政在无产阶级解放事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恩格斯在《社会主

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书中,概述了资本主义从产生到灭亡的发

展过程及其发展趋势时最后写道:“无产阶级革命,矛盾的解决:无产

阶级将取得社会权力,并且利用这个权力把脱离资产阶级掌握的社

会化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通过这个行动,无产阶级使生产资料摆脱了它们迄今具有的资本属性,给它们的社会性以充分发展的自由。从此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了。生产的发展使不同社会阶级的继续存在成为时代的错误。随着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的消失,国家的政治权威也将消失。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可以看出,无产阶级专政在人类发展史上居于枢纽的地位:它既是绵亘人类历史数千年的以私有制为基础、充满剥削和压迫的阶级社会的终点,又是生产资料公有、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制度、人人都能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起点。接着,恩格斯还论述了无产阶级解放事业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关系:“完成这一解放世界的事业,是现代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考察这一事业的历史条件以及这一事业的性质本身,从而使负有使命完成这一事业的今天受压迫的阶级认识到自己活动的条件和性质,这就是无产阶级运动的理论表现即科[29]学社会主义的任务。”他在《共产主义原理》中也说过,共产主义[30]即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学说”。

在这个“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学说”中,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具有特殊重要性。广义地讲,马克思主义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学说”。哲学、政治经济学是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依据,[31]科学社会主义则是前者的“理论终结”。在这个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中,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又扼据要津。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按其本身的发展逻辑,最后都要引向无产阶级专政问题。就科学社会主义而言,许多重要理论问题几乎都同无产阶级专政有着直接的、紧密的联系。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往往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作为自己的学说区别于其他社会政治学说的显著标志。这一庄严阐明自己学说真谛的原则声明,与亨特所谓的“派别的策略”毫无共同之处。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迈的信中写道:“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32]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这也就表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只能是无产阶级的理论。他在《1848—1850年法兰西的阶级斗争》这部著作中还曾阐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内容,根本区别于小资产阶级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在同当时颇有影响的布朗基主义者采取共同行动时,马克思、恩格斯也以无产阶级专政问题画出一条明确的界线。“由于布朗基把一切革命想象成由少数革命家所实现的突然变革,自然也就产生了起义成功以后实行专政的必要性,当然,这种专政不是整个革命阶级即无产阶级的专政,而是那些实现了变革的少数人的专政,而这些人又事先服从于一个或几个人的专政。”这种少数人专政的主张,同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理论有着原则区别,所以恩格斯称“布朗基是过去一代的革命家”。而当布朗基主义者有时也宣告“关于无产阶级必须采取政治行动,必须实行专政以过渡到废除阶级并和阶级一起废除国家的观点”时,恩格斯又[33]指出,他们只不过是宣告“德国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这怎么能说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同布朗基主义相妥协的产物呢?

无产阶级专政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实践问题。历史是最好的见证人。十月革命后,60多年的实践经验,包括胜利和挫折、正确和错误的经验,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出现的挫折和错误,既不是无产阶级专政制度本身,也不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所引起的。恰恰相反,这种情况往往是在这个那个问题上,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背离了马克思的正确理论的结果。但是,必须看到,确实有一部分人,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和资本主义国家的,他们既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感到迷惑不解,又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产生怀疑和动摇。这就使得理论工作者研究和探索现实问题,重新学习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从而回答对这一理论的各种诘难的任务,显得更为紧迫。

鉴于在我们队伍中,对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左”的倾向和教条习气,因此,我们现在的研究一定要有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的精神。在这一点上,德雷珀和亨特的考察还是有所启发的。他们不囿于旧说,试图独辟蹊径。他们的某些观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如承认马克思所说的专政是阶级专政,承认无产阶级的统治是马克思主义的实质,承认马克思主张的专政或统治不是同民主相隔绝,暴政的观念更同马克思的专政概念风马牛不相及,等等。特别是,他们付出了艰巨的劳动,进行了细致的工作,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材料,这对于把这个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是有益的。但是,理论研究绝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涉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形成、发展及其在马克思学说中的地位这些根本问题时,他们的观点、结论以至研究方法,都是错误的。

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历程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状况来看,我们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时,的确还应看到,有许多问题是值得思考的。例如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的应用问题。既然在马、恩著作中绝少使用,多用无产阶级的统治这个同义语,或用其他表述方法,这并不影响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阐发,那么,在判别真假马克思主义时,能否仅仅根据所使用的词汇呢?考茨基的错误并不在于抹杀这个词汇,而在于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理。再如,关于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专政和民主看做互相对立的东西,民主和专政本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列宁就曾提出革命民主专政(工农民主政权)的概念和原理。所以,单提“专政”,并不意味着否定民主,如用“民主专政”的复合词,也不是叠床架屋。考茨基的错误不在于他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阶级统治”,而在于他实际上是要用资产阶级民主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又如关于无产阶级统治的提法问题。同样使用“无产阶级统治”的提法,马克思把它当作“无产阶级专政”的同义语,考茨基则企图用“无产阶级统治”的提法来反对无产阶级专政,这实际上是背叛马克思主义。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类似的提法。这些问题归结为一句话:要掌握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实质,而不能停留在词句的表面上。我们坚信,只要坚持科学世界观的指导,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索,就一定能得出符合马克思原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正确结论来。原载1982年第4期[1]《列宁全集》第27卷,第243页。[2]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605页。[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7、479页。[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6页。[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12页。[6]《列宁选集》第1卷,第728页。[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475页。[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468页。[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0—21页。[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6页。[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47页。[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8、442页。[13]同上第4卷,第187页。[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19页。[15]同上,第273页。[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78页。[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27页。[18]同上,第638—639页。[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636页。[20]同上书,第414、415页。[21]同上书,第1卷,第699页。[22]同上书,第1卷,第691;第2卷,第372页。[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33、378页。[24]同上书,第422页。[25]同上书,第4卷,第508页。[26]同上书,第438页。[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593页。[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2页。[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30]同上书,第1卷,第201页。[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73页。[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32—333页。[33]同上书,第2卷,第589、527页。

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余先予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迫切问题。五届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实现天下大治,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指示,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二十几年,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多问题上有鲜明的创造性,大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制理论的宝库,这是问题的一方面。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并不完备,而这十多年来,林彪、“四人帮”又对本来尚不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肆意践踏。他们为了实行封建法西斯统治,以“左”的姿态出现,把无产阶级专政同社会主义法制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借着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名义,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反动口号,把社会主义法制通通污蔑为“封资修的东西”,把一切合理的规章制度诬蔑为“旧条条”、“旧框框”。他们凌驾于党和人民之上,横行于党纪国法之外,把国家的法制践踏得不成样子,搞得社会秩序混乱,人身自由毫无保障。他们想打击谁,就可以任意给人扣上一顶叛徒、特务、走资派、反动学术权威等等吓人的大帽子,要抄家就抄家,要抓人就抓人,甚至私设公堂,对受害者严刑拷打,刑讯逼供,肆意杀害,还要株连亲属。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践踏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间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今天,在法制问题上要拨乱反正,首先必须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大力宣传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意义,恢复法制的权威。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马克思主义历来认为,“法律就是取得胜[1]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立法),法律的执行(执法、司法),法律的遵守(守法)等方面。无产阶级的法律,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锐利武器,是推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具。无论从阶级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来看,还是从新中国成立29年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主义法制都是不可缺少的。

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来,每个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都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表达出来,借国家的强制力来贯彻。古罗马的奴隶主阶级把法律刻在12块铜牌(一说象牙牌)上,严格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统治,对奴隶主阶级的私有制、国家组织、家庭结构、债务和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史称“十二铜表法”。我国封建社会,战国时李悝采集列国法律,编纂《法经》六篇,对历代封建统治者影响很大。刘邦领导农民起义于公元前206年进入关中(今咸阳),曾宣布《约法三章》争取农民群众,四年以后,他统一了中国,做了封建皇帝,立即废除《约法三章》,令萧何制定周密的《九章律》,以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唐代制定的《永徽律》,共12篇、500条,是我国最典型的地主阶级法典。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颁布了至今仍在生效的资本主义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被恩格斯称为“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拿破仑法典》,影响遍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一直沿用到今天。

过去,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一旦上升到统治地位,就用法律来巩固其统治地位。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也必须把自己的意志提升为法律,以巩固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巴黎公社是人类历史上无产阶级专政的初次尝试,在世界上只存在了72天,但它颁布的法律具有非常广泛的内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一些问题,差不多都涉及了。列宁领导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成功后,不顾长时间指挥起义的劳累,立即代表无产阶级起草“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包括这两个法令在内的十月革命初期苏维埃政权颁布的一系列法律,人称“十月法令”,揭开了无产阶级立法史的崭新一页。1918年7月,十月革命成功之后不到一年,列宁就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列宁对于苏俄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也给予了巨大关怀。他在1922年2月28日给司法人民委员的信中,特别附言强调制定民法典是“特别紧急和特别重要”的任务。1922年5月第九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常会讨论审查了这个民法草案,同年10月,第九届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民法典从192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这些有益的经验,我们应当认真吸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29年的历史经验,也说明社会主义法制是必须不断加强的。伟大领袖毛主席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十分注重革命法制的建设。中国人民大革命胜利的前夕,针对蒋家王朝妄图保存伪法统的阴谋,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毛主席在抨击蒋介石提出的和平谈判的条件时,明确地提出了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主席一再谆谆教导我们:“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2]法制。”敬爱的周总理也指出:“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和革命的法制”,“忽视立法工作、忽视革命法制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毛主席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批准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据不完全统计,仅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第一部宪法起,到1963年这10年中,我国制定公布的重要法律、法令和其他各种法规就有1100多件。这些法律、法令对于推动和保卫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了良好的作用。

然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的愿望,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有一个继续建立和巩固的过程,人民群众对于这个新制度还需要有一个习惯的过程,国家工作人员也需要一个学习和取得经验的过程。”毛主席这里讲的需要继续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包括社会主义法制在内的。董必武同志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发言中,对于必须加速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讲得非常迫切,指出:“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同时,我们也还有许多法规……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该修改的还没有修改,应该重新制定的还没有重新制定。”应该说,法制不完备的状态,在一个新建的国家内是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间的。但是,新中国在成立29年以后,连民法、刑法等基本法规还没有颁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然,林彪、“四人帮”一伙迫害广大革命干部、革命知识分子和工农群众,主要的并不是法制不完备造成的。连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他们不是照样可以践踏在脚下吗?但是,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不够完备这种状况,使社会主义的敌人有更多更方便的可乘之机,只有利于敌人而不利于人民,这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

现在,我国面临的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任务,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取得持久的普遍的效力。如果一个企业经常完不成国家计划,不遵守合同规定,产品质量低劣,劳动生产率低下,浪费惊人,而有关负责人不负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仍然可以心安理得地混日子,那么,我们怎么能赶上世界经济技术的先进水平呢?离开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各项工作无章可循,四个现代化的事业不是延缓进程,就是遭到挫折。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高度,来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实现四个现代化,迫切需要一个持久的安定团结的局面,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法制是建立这种安定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保证。有了法律,明确规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于守法的人予以表彰,对于犯法的人予以制裁,大家就逐渐会习惯于依法办事,社会秩序必将井然有条。叶副主席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法制对于违法犯法的人是压力和束缚,对于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敌人是无情的铁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则是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法律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它的锋芒首先是针对一小撮阶级敌人。对于包括现行反革命分子、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在内的阶级敌人,不采取无情的铁腕,他们就会天天在我们脚下闹“地震”,我们社会主义江山就不稳。当然,社会主义法制不仅只起镇压敌人的作用,它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也是理所当然地要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毛主席说:“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3]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

我们搞四个现代化,一条是要讲科学,一条是要讲民主。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保障,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组织不起来,甚至随便被扼杀掉了,四个现代化怎么实现呢?社会主义法制就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强大武器。过去我们讲法律,讲它对敌专政的作用多,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作用讲得少,实际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对敌人专政,对人民民主,两者是对立的统一,不可偏废。二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必须破除不利法制建设的一些错误认识,扫除思想障碍。由于林彪、“四人帮”的捣乱,也由于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普遍深入,人们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上确实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去保证执行的,本应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毛主席在延安就讲过“言出法随”的话,意思是说革命法制是算数的,只准执行,不得违抗,不准走样。林彪、“四人帮”横行的时候,国将不国,何况乎法!他们把无产阶级的法律实际上通通废除掉了。谁要是依法办事,依据社会主义法制来抵制“四人帮”及其余党、爪牙的非法胡行,他们就要给你戴上一顶“同无产阶级司令部搞合法斗争”的帽子,立即把你打成“现行反革命分子”,使你身陷囹圄。因此,谁也不能谈法,更不敢引用法律进行斗争,保卫人民的民主权利。林彪、“四人帮”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在人们的思想上形成了一种错觉,以为法律是没有什么用的,是做做样子的,法律上规定的是一套,实际做的又是一套。这显然是把林彪、“四人帮”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后果和社会主义法制本来应该有的权威混同起来了。要纠正这种错误认识,我们还要花大功夫,下大力气。法律条文上规定了的,就一定要执行,不得违反,也不能打折扣。只有我们依法办事,有法必依,说到做到,人们头脑中的错误认识才能得到彻底纠正。除了林彪、“四人帮”的破坏以外,我们有些法律应该修改的没有及时修改,已经失效的没有宣布废止,需要重新制定的,没有制定出来,也是法律和现实脱节的一个原因。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许多单行法规,迫切需要研究、整理,看哪些是仍适用的,哪些是要修改的,哪些是要废止的,哪些是需要重新制定的,分别轻重缓急,把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健全起来,使我们的法制能够反映现实的脉膊,适应现实的要求。

为着澄清法制问题上的错误思想,必须谈一谈“无法无天”的问题。对于“无法无天”这个口号,必须进行阶级的历史的分析。在旧社会,奴隶主、地主、资产阶级骑在劳动人民的头上作威作福,法是剥削阶级的法,天是剥削阶级的天。在那个时候,被压迫的奴隶们、农奴们、无产者们要起来革命,要掀翻压在他们身上的剥削阶级的政权和法律,提出“无法无天”的口号,那确实是革命的口号。但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法是劳动人民自己的法,天是劳动人民自己的天,这时已经不能“无法无天”,而是必须“有法有天”了。有人要反对无产阶级的法,反对无产阶级的天,那就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前,搞“无法无天”是革命行动的话,那么,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有人再搞“无法无天”,则是对历史的反动,必然要遭到历史的惩罚。无产阶级专政下搞“无法无天”的典型事例,就是林彪、“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打着“造反有理”的旗号,用民主革命时期农民对付土豪劣绅的办法,来对付共产党的干部和革命群众,并把这种“无法无天”美其名曰“红色恐怖”万岁。在他们煽动下搞出来的这种“无法无天”,使广大人民失去了国家法律的保护,而流氓、恶棍、打砸抢者、新生资产阶级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地主、富农等社会主义的敌人却在“无法无天”的状态下得以为所欲为,大捞一把。这个历史教训难道不明白吗?搞大民主,放手发动群众,也不能忽视遵守法制的一面。离开了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大民主就可能造成大混乱,即使是乱了一下敌人,往往也免不了会乱到我们自己头上,甚至没有乱到敌人,反而被敌人混水摸鱼,伤害了干部和群众。我们过去搞土改,搞镇反、肃反,既放手发动群众,又十分重视遵守法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这些优良传统,必须保持和发扬。事实上,在阶级社会,离开了法律,就无法进行管理。搞“无法无天”的那些角落,社会主义法制被漠视,必然有“土法律”、“土政策”取而代之,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护,一些坏人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分子则借此称王称霸。报刊上公开揭露的原广东湛江地委副书记白俊峰、原河南驻马店地委书记苏华、原安徽临泉县委书记胡泉等违法乱纪事件,不就是很好的证明吗?我们决不能容忍那些东霸天、西霸天继续制造“无法无天”的局面。

还有些同志认为“法律多了,法制完备了,会束手束脚”。这是一种影响很大的糊涂看法,很有必要澄清。社会主义法制作为一种规矩,当然要限制一些行为,打击一些行为。它对捣乱破坏的手脚,对违法犯罪的手脚,对违法乱纪的手脚,就是要束缚,非但要束缚,还要斩断才行。但我们的法律对大干社会主义的手脚,对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手脚,对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手脚,不但不束缚,而且还保护你放手放脚地去干。毛主席就明确说过:“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4]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办事,怎么会束缚自己的手脚呢?绝对不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无产阶级自己手中。

也有些同志漠视社会主义法制,是由于他们习惯于按“长官意志”办事,而不习惯于按社会主义法制办事。对于这些同志来说,“长官意志”总是正确的。有些领导同志习惯于我说了算,“我的话就是法律”。而那些只按“长官意志”办事的同志也确实把“长官”的话当作法,像“圣旨”一样去执行。他们喜欢仰视“长官”的颜色,千方百计去从“长官”那里摸气候。“长官”说一是一,说二是二,从不怀疑,更不会去研究“长官”的“指示”究竟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制,是否符合客观规律。需要教育这些同志,使他们懂得无产阶级的法律是集中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制定的,是人民代表集体讨论通过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搞法律是搞科学,而搞“长官意志”是搞迷信。社会主义法律多了,法制完备了,事事依法办事,也就是依整个无产阶级意志办事,可以堵塞个人专断的“长官意志”的通路。“法不阿贵”。在法律面前,不分等级,不管是上级、下级,都要一律遵守,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长官意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坚决抵制。过去一讲“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作为“资产阶级观点”来批,以致这个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文的司法原则都成了法学界的“禁区”,这是很不正常的。政法战线的这些禁区都应该打破。为着提倡按社会主义法制办事,按无产阶级的阶级意志办事,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按“长官意志”办事,必须使那些看颜色、摸气候的人在实际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否则,这种阿谀奉迎的歪风是不容易杜绝的。三

我们强调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与“四人帮”鼓吹严刑峻法的所谓“法家路线”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历史上剥削阶级内部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无非是为了采用哪种统治方法对剥削阶级更有利罢了。不管主张“人治”的也好,还是主张“法治”的也好,都是对劳动人民的残酷统治。“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的需要,叫嚣儒法斗争延续了两千多年,一直继续到现在,把“法治”捧上了天。他们自封为当代法家,推崇“什伍连坐法”,大搞什么“群侦”、“群审”、“群判”、“群专”、“群管”。据不完全统计,仅上海一地被王洪文搞的那个“第二武装”关押处理的就达十万四千余人。有的区由“第二武装”出面判决强令法院盖大印的刑事案件就有五百余件。天津各色歹徒私设监狱,对关押的干部、群众,使用骇人听闻的刑罚也达五六十种之多。他们完全是用“帮规帮法”来对广大干部和群众实行残酷的法西斯专政。可见“四人帮”鼓吹的“法治”,只是他们发明的镇压人民群众的所谓“全面专政”的代名词,它是林彪的“政权就是镇压之权”的继续和发展,与我们主张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根本对立的。

在阶级社会,把人和法截然分开,绝对对立起来,在理论上是荒谬绝伦的。世界上从来也没有过什么离开“人治”的“法治”。法是人制定的,靠人去执行,靠人去遵守,离开了人的作用,还有什么法可言呢?我们无产阶级强调加强法制,一点也不否定人的作用,而是高度重视人在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不讲人的作用,主张法律万能,也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

立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把一些基本法律都制定出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法制才有了坚实的基础。毛主席在1962年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现在,毛主席提出的制定新中国刑法、民法的任务,我们还没有完成,刑事诉讼法我们也还没有制定。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事业的发展,我们还迫切需要加强经济立法,包括工厂法、人民公社法、合同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等,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一个国家,单有宪法还是不够的,宪法的原则精神和条文规定必须有部门法去具体化。比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只有在刑法典明确规定侵犯他人住宅要受何种制裁,人民才能据以进行斗争,真正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否则,就会落空,坏人就会钻空子,像林彪、“四人帮”作乱时那样造成大灾难。一个国家长期把政策和法等同起来,说政策就是法,必然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助长忽视法制的倾向。政策只能是法的灵魂,它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不能代替法。所以,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来讲,我们思想再解放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办法再多一点,步子再快一点,赶快把急需的法律制定出来,是当务之急。无产阶级的立法工作,一个是要快,及时满足革命和建设的需要。列宁领导苏联七年的立法速度就很快。他曾经说过:像苏维埃俄国“这种立法的速度,可惜其他列强还未有过。我们且看不久的将来,它们会不会也不得已而关心到在这方面稍微赶上苏

[5]俄”。列宁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再一个是要准,力求反映客观规律。法律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意志制定的,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沿着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方向,起积极作用;否则,违背了客观规律,就会起反作用,阻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甚至破坏社会主义事业。所以,要把立法工作做好,一定要有革命干劲,一定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扎扎实实地走群众路线。所有这些,离开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一定做不好的。

执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法律制定出来以后,还要依靠人去执行。我们的法律是靠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去执行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的建设,把各级领导权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手里,对于保证法律的执行有决定性的意义。可以说,法律执行得好与坏,领导是关键。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把各级领导班子整顿好,把坏人清洗出去,把作风不正的人改造好,把公正无邪的好干部安排到各级机关的负责岗位上,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得到正确的执行。

守法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条件。我们的干部要奉公守法,人民群众要爱国守法,人人都要守法。我们的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它的无产阶级本质决定了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也一定能够自觉遵守。人民内部守法的关键也是干部要带头守法,首先是领导干部要守法。如果干部不带头守法,处理问题不依法办事,随心所欲;自己的行为不检点,特权思想严重,不准法律管到“老子”头上,只要别人拿法律作准则,并不拿来律己,那我们的法制就会变成空中楼阁。我们要有大批比“包青天”高明千万倍的无产阶级的好干部,作带头守法的模范。“包青天”是执法的,能不徇私舞弊,不讲情面,不怕罢官,执法如山,我们无产阶级的执法者总比他要高明些吧!为了促进干部带头守法,我们也很有必要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他们能够放心大胆地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监督干部守法,而无后顾之忧。为了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守法的自觉性,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50多年前列宁在驳斥那些攻击苏维埃政权“用不着写这样多的法令”的人时,曾经讲过:“法令,这是号召人们去做大量实际事情的指令。”“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6]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列宁的话讲得既深刻、透彻,又辩证、尖锐,对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斗争很有指导意义。原载1978年第2期[1]《列宁全集》第13卷,第304页。[2]《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3]《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4]《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59页。[5]《列宁全集》第33卷,第354页。[6]《列宁选集》第3卷,第801—802页。

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体刍议

李孔怀一

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创建了中央以皇帝为核心的三公九卿制,地方上推行以乡里组织为基础的郡县制。这种从中央到地方呈宝塔式的政治体制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明代思想家顾炎武说过:“汉兴以来,[1]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尽管封建时代地方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秦制所沿袭,但历朝体制形式均有变化。汉初在秦郡县制基础上,改秦子弟无尺寸之封的做法,推行过一段时间的郡国并行政体。至东汉末原作为监察区的州,渐变成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至魏晋形成州、郡、县地方三级制。隋罢州,仍置郡县(后又为州县)二级制。至唐又在州(府)之上设道制。宋为加强中央集权又改道制为路制,出现路、州(府)、县三级制。元代是我国地方体制重要变化的时期,在省制下设路、府(州)、县。自此,省作为我国地方一级行政单位至今不衰。明废路制,在省、府(州)、县之上又出现总督、巡抚。如果说明代的督抚还未最后定为地方一级的话,那么至清代不仅总督、巡抚府正式成为高于省一级的行政单位,而且在省之下又出现了道制,形成督抚、省、道、府(州)、县五级政体。纵观两千多年来我国地方政体,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即安治太平有之,据地自雄有之;中央政令能达四海时有之,划江据险为王者亦有之。《三国演义》开场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作者是否也想从分、合,合、分的现象中悟出些规律呢?中国封建时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地方政体的设置中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有哪些基本特征,这些不都值得人们深思和探究吗?二

在地方政体设计中最重要的是要协调与中央的权力配置。“古者建国使内外相制,轻重相权”,是封建统治者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然而往往事与愿违。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固然有“内外相制、轻重相权”的时期,但“外重内轻”或“内重外轻”,在我国历史上也不鲜见。秦统一中国后,“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结束了战国祸乱后出现了这种新型的中央集权政体,无疑是社会一大进步。它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经济的发展、疆域的开拓。然而这种中央集权政体在秦始皇时代带有极端专制、极端暴虐的特征。其结果使秦王朝仅存十五年,至二世而亡。一个新型的国家,竟然二世而亡,应该说是一个严峻的历史教训。它说明有了进步的政治制度,并不能一定巩固国家的统一和安定,还要靠良好的政治。柳宗元评论秦二世而亡,其原因“失在于政,而不在于制”的观点颇有见地。但秦王朝专制集权的中央政体一开始就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制,“子弟无尺寸之封”,是否在地方政权形式上过于把权力集中于中央了呢?以致陈胜、吴广举起义旗后,秦地方孤立无援,导致了它的失败?历史作了明确的回答。首举义旗,推翻秦王朝的是农民的力量,而打垮秦王朝主力,起重要作用的却是原六国的贵族。

秦王朝创建的中央集权政体,严格地说到了汉代才得以实施,并逐步完善。众所周知,汉承秦制,殊少变革。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唯独在地方体制上,在沿袭秦的郡县制同时,又实行诸侯封国制,即实行郡国并行的政体。这是汉高祖在总结了“惩秦亡孤立之败”教训后推行的一种适时的地方制度。尽管分封诸侯王的后果出现了吴楚“七国之乱”,但三个月刀光剑影的流血斗争,换来了汉初六七十年的安定和“休养生息”。此可谓是汉高祖的一大创举,也是高祖比秦皇英明所在。《西汉会要》作者徐天麟说:“汉祖龙兴,取周秦之制而兼用之,其亦有意于矫前世之弊矣。”这一评论独具慧眼。汉武帝趁平定“七国之乱”之余威,接着推行“推恩令”、“附益法”等措施,其结果使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贫者或乘牛马”,基本上解决了诸侯王问题。汉武帝后,地方政权建设出现了新的局面,它是经过了秦、汉初迂回曲折的过程,经历了流血的斗争后才得以实现的。

武帝时汉有郡103,县1587。郡守、县令直接由中央任命。郡一级在地方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汉郡大致千里一郡,人口百万,平均一郡辖十五县。“太守专郡”,是对其职权的最好概括,说明郡守拥有治郡的统一完整的权力,即掌有行政、司法、监察、治安、考核等权力。“凡郡国皆掌治其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之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案讯诸囚,平其辜法,论课[2]殿最。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典兵禁,备盗贼。”汉代的这种地方设计,基本上达到了“内外相制,轻重相权”的境地,较好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千里一郡,人口百万,地非过大,自然不敢反抗中央。“太守专郡”,权力颇重,又能巩固宇土,建设地方。故汉代极重视对郡守的任用,把他们看作维系地方政权的支柱。“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里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3]千石乎!”西汉的这种体制为后世所称道,被誉为地方建设之楷模。

西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监察,以州为单位全国设十三个监察区,每州设部刺史一人,仅以监察六个方面为其职责。然至东汉末,刺史、州牧权力扩大,一州之事,可全权处理,掌行政、军政及其他。于是原监察区的州渐演变成行政区,刺史遂由监察长官变为地方行政长官。“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4]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于此。”汉末地方州牧、刺史割地自雄,是造成汉末社会危机的主要原因。魏晋南北朝是历史上分裂较长的时期。无统一中央政权,国家分裂,地方政区混乱,州郡之数日益[5]增多,造成“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北魏辖区,时主要在北方,却有州111,郡519,县1352,而南朝的陈,据地最小,却也拥有州64,郡166,县600。南北州郡数相加,大大超出西汉州郡数倍。州郡数愈多,中央集权愈削弱。在国家四分五裂,政局动荡不安的情况下,多一个地方政权,多一个离心力。魏晋400年的分裂割据,其深厚的社会根基渊源于此。汉唐疆域基本相仿,地方县数基本接近(汉1587,唐1573),而户数唐反不及汉(汉户120万,口5900万;唐户840万,口4800万)。从行政区域和职能相比,汉州103,唐州(府)数有385;汉一郡平均辖15县,而唐每州所辖平均约4~5县(少则1~2县),地方300里,人口约万余。唐代的这种地方设计基础既狭,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肩负起地方建设的重任。安史之乱后,臣强君弱,方镇拥兵,其结果出现了唐末五代二百余年的割据分裂。如果说东汉末、魏晋、唐末五代是因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势力过于强大而形成割据分裂和社会动荡不安的话,那么北宋矫枉过正,中央权力过分集中,地方权力被剥夺,而又出现了“内重外轻”的局面。

赵匡胤是通过黄袍加身的兵变建立北宋政权的。他深知地方藩镇势力在割据中的地位。为了巩固封建统治,他采取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做法。在军事上他把全国精兵禁军,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使半数驻京师。又以“杯酒释兵权”解除了中央最高军事长官的武装。地方上又以文官代武将,并规定三年一易。在财政上,他把全国财政收入均派中央官员征收,不得“藏于州郡”。在地方体制上,实行“政区划小,权限分割”的原则,把地方最高行政区——路的权限分别由帅、漕、仓、宪四司掌官。彼此互不统属,均直接对皇帝负责。总之,北宋的地方政权如范祖禹所说:“收乡长、镇将之权悉归于县,收县之权悉归于州,收州之权悉归于监司,收监司之权悉归于朝廷。”然而北宋此举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反而带来严重弊端。军事上因将帅多换,造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情况,战斗力削弱。北宋时辽、西夏、金的不断骚扰,边境告急,不能不说与此无关。财政上又因地方空虚而负担加重,冗兵、冗费、冗官是使地方财政不胜承受的重荷。其结果是积贫积弱,“郡县空虚,本末俱废”。看来中央权力过分集中也非好事,北宋则是一例,它导致了北宋的权力分散和国家的灭亡。三

造成东汉、魏晋、唐末五代分裂割据的原因是多种的。政区划得过小,是其一;政区混乱,且日益增多,是其二;地方监察区往往演变成地方行政区,是其三,等等。凡此种种,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然而,更应该注意到的是,军事组织、军事权力系统的转化和渗透,对中国地方行政体制起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春秋时郡县制的出现,本身就是战争兼并的产物,它的出现,一[6]开始就带有军事性质。“当春秋之世,灭人之国者,固己为县矣。”《史记·吴起列传》曰:“(魏)文侯以吴起善用兵,廉平尽能,得士心,乃以为西河守。”秦的郡大多是从邻国夺来的,又都设在边地,因而郡的长官称郡守,常由武官充任,负有保卫守土和治理人民的双重任务。此后中国地方建制中,如镇、省的设置,莫不与军事有关。秦灭六国后,郡守的军事色彩逐步减少,而民政的职责加强。汉初还规定,郡的军事长官为郡尉,但仅有领兵权,而发兵权控制在中央。地方军事长官只有取得皇帝的信符后才能调动军队。这种军事干政色彩较轻的做法,也许是西汉地方吏治较为廉洁的原因。此种情况到了东汉发生变化。汉光武帝曾下令“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就是取消郡尉,把原郡尉兼管的任务并于郡守。于是郡守集军政大权于一身。在征讨少数民族和农民起义过程中,他们与州牧、刺史一样,成为地方实力派。这是中央集权瓦解,地方割据势力形成的一个过程。魏晋南北朝时军人干政现象有增无减。魏晋时为加重州牧之权,常使将军领刺史之职,并设督军、都督,有的则带使持节衔。魏文帝时“都督诸州军事”,一个都督往往可辖几个州,而重要的州牧又都领都督衔。因此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不仅是军事长官,又是民政长官,形成“双轨”制。魏晋时分裂割据,莫不由此而生。

唐末地方分裂的出现,也是节度使权力扩张所致。唐节度使的设置,原为备边御寇,遏抑四夷,故各拥有军力马匹。兵力最大者如范阳节度使,拥兵九万一千,平卢节度使为较小辖区,也有兵力一万七千,其他各镇兵力也都在四五万之间。安禄山兼范阳、河东、平卢三节度使,拥兵十六万。此外,私自编制者,尚不得而知。故赵翼在分析唐末形成尾大不掉原因时说:“迨至末年,天下尽分裂于方镇,而朱全忠遂以梁兵移唐祚矣。推原祸始,皆由于节度使掌兵民之权故[7]也。”历史证明,军人干政是形成“外重内轻”局面的重要原因。它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分裂。中国封建社会地方政体上的这一特点是不可忽视的。

元代省制是军人治政形式的高级发展。

元代的省制是中央行政机关(中书省)的派出机构,故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省。这是我国地方体制上一重大变化。元代省制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省一级行政官员职权之大,地位之高为历代所罕见。元在全国设十二行省,汉的州数也只有十三,而元的疆域要比汉大得多。地方行政长官与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不仅官名相同,地位、俸禄也相等。这种安排在历史上是鲜见的。行省长官职权是“统郡县、镇边郡”,并有“征伐之役,分任军民之事”。行中书省丞相秩从一[8]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是这样职位高、权力大的地方长官,却没有形成地方割据势力,且元之后国家也未出现过大的分裂。其原因又何在?它涉及元地方体制中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元省制的设置突破了按山川自然地形划分的传统原则,较少的从经济考虑,而更多的还是从军事目的出发。战国后各国出现的郡制,基本上是按山川地形的自然境界建置的。如赵沿长城至高阙置云中、雁门,代郡;燕则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秦灭六国,又在五岭以南置南海、桂林郡;长江以南设长沙、黔中郡;今陕西秦岭以南置汉中郡等。这种按自然环境置地方区划的原则,直沿至宋。宋的路制,是从唐转运使演变而来,是地方财政官长,仍是顺其自然环境,置行政区划。这种安排虽有利于财政征收,无疑也有利于割据者据险称雄,对抗中央。元是外族统治,其建国也是旋风式的,对中原的统治,主要靠武力。立国后,元统治者吸取了汉晋以来地方割据势力据险对抗中央政府的教训,人为地把自然疆界割开,造成犬牙交错的局面,竭力不使某一地区成为地方长官据险称雄的国中之国。如汉中自古以来与秦岭之北陕西分开,而元把它归隶陕西省,使秦岭之险失。又两广地区原有五岭之险,而元把广东一部分隶于江西,广西部分归属湖南,使五岭之险失。对重要城镇的建置,也作了精心的安排。如徐州历来为兵家争雄之地,元把它置于江苏省,但它一面靠山东,一面倚安徽、河南,外围都为他省所控制。南京,也为重要城市,属江苏省,但沿长江的安徽芜湖、安庆能扼其咽喉;马鞍山、广德又似一把钳子,从两翼控制着它的交通。所以元的行省制,是地方体制上的重新设计,是更高形式上的军人治政。但它收到的效果是显见的,否则省制不会沿置至今。同样,从历史长河中考察,省制建置中的不合理性,人为的破坏经济区的做法,其后果也是严重的,同样也影响到今天。四

中国封建社会政体中,中间一级政区变化较大,而县及县以下的[9]基层组织,相对稳定。“天下之治,始于里胥,终于天子”,专制集权的中央政体与地方基层组织,似垂直线的两端,维系着封建社会。县及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起着独特的作用。

1.基层组织的严密性和封闭性

县制自秦汉基本定型后,遂成为我国封建社会两千年来固定的地[10]方行政区划。县数基本维持在1200~1500之间。县的大小,秦时[11]就规定:“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增。”大致是百里为一县,并按人口的多寡来调整县的等级。“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为长”,这种以户口多寡划分县等级的做法,一直沿袭至明。至明代才改变以各县向上缴纳粮赋的多寡来确定县等级的大小。显而易见,掌握户口,是封建国家课取赋税、调发力徭、组织军旅和维持封建统治的基本依据。而控制户口最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一套严密的户籍制度。商鞅“什伍编制”的户籍制自战国确立以来,作为乡里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封建国家统治的基本手段,为历代所效法,并成为一种控制人民的有效手段。汉代是每年一次登造户册,由乡官组织民户到县“案比”。隋代规定,“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唐代每里设正一人,掌案比户口。此后,大体每三年编审户口一次。例如清代,每隔三年,由各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各坊厢里长再将本坊厢里各甲人户汇总造册,报送州县,依此类推,一直报送中央。户籍制度除了有利于封建国家征收赋税徭役外,还能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很少能流动,使社会呈封闭、僵化的状态。当然,这种制度是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中央有强大的专制集权政体,基层是以县级为核心的封闭式社会结构,户籍制度则是形成这种社会的凝固剂。为保证户籍制的贯彻执行,与其相适应的又有一套建立在基层的,严密的乡里机构。秦汉时乡是县以下的行政机构,与乡并行的是亭,[12]负责地方治安。里、什、伍是隶属于乡的基层单位。这种制度一直沿至魏晋。北魏在改变了以家族为单位建立起来的基层行政单位——“宗主督护制”后,推行五家为一邻,设一邻长;五邻为一里,设一里长;五里为一党,设一党长的“三长制”。隋唐仍以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里下有族、闾、保等组织。至北宋王安石变法后,改县以下的乡制为保甲制:十家一保,五十家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与此闾族党制并行。明代县以下实行里甲制,以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首,里长掌之;后又改里长为保甲,每保统十甲,每甲统十牌,每牌统十户。至清代,保甲制与里甲制并行于基层。保甲制在封建社会中的作用,朱熹说:“保甲之法,什伍其民,使之[13]守护里闾,觉察奸盗,诚古今不易之良法。”如此严密的基层社会组织,为世界上所少见。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停滞不前?县及县以下组织何以相对稳定?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封闭式社会结构,应是重要原因之一。

2.独立的行政系统

县作为封建社会基层的行政编制,本质上是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地方政权的行政机构。它的特点是:具有独立的行政系统、行政包揽一切。县令(长)是地方重要一级行政长官,他们秉承上级旨意,凭借手中权力,管理县内一切事务。县令之下,还有县丞、县尉及机构庞大的县属吏。县以下的乡里组织,更是重要的乡村行政机构。它们与县构成一个严密而能自我运转的独立行政体系,在基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县令的职能,《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曰:“(令长)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从实际职能看,权力要比这大得多。他们对县内一切事务无所不统,诸如宣布教化,维护封建等级秩序;案比户口,登记造册,审核上报;督催赋税,摊派力役兵戍,维持地方治安以及兼理司法,等等。县级机构不仅是地方行政机构,同时也是地方税务机构、军事机构及司法机构,职能是独立而全面的。配合县工作的乡里组织,更是渗透到每家每户,其内部分工是非常突出的。陆世仪《治乡三约》称:“先按地方分邑数乡,然后什伍其民,条分缕析,今皆归于约长,[14]凡讼狱、师法、户口、田数、徭役,一皆缘此而起。”不管州郡如何动荡、变化,县及县以下组织,都能自如地运转机器,正常地发挥作用,这也许是县能保持相对稳定的第二个原因。

3.政权与族权的结合——家族宗法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

中国是个宗法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族关系,融于乡党邻里,植于基层政权之中。家族宗法制在基层政权中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了解中国封建社会的一把钥匙。如前所述,我国地方基层单位是以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的。乡村居民的基本单位,无论是聚落、闾、里;还是邑、社、村、庄,多半是聚族而居。昔日的宗子、族长、家长,以宗法地主身份成为乡里的头目,从而赋予乡里行政编制以宗法性的特征。秦汉时的“里正”、“父老”、“里父老”、“里老”——即习称的“三老”,就是以封建村社家长身份执掌族权,并与封建统治的基层政权相结合的代表。秦汉时规定,三老必须[15]“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师众”者担任,因此号称“众民之师”[16][17],具有“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权威。三老备受尊重,并有权直接向皇帝进言。北魏初年的宗主,以及三长制下的邻长、里长、党[18]长,“皆豪门多丁者之”。北齐北周的党族,隋代的族正,唐代的乡正、耆老、村正,五代的户长、北宋的保正,以及明清时的乡都头目,均非宗法地主莫属。同时他们又行使地方行政职能,使族权与政权熔于一炉,更能达到有效的统治。因此百姓视地方乡官为“亲民之[19]吏”。在天高皇帝远的封建社会,“但民闻啬夫,不闻郡县”,他们在乡村基层政权中的统治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以血缘为纽带而形成的家族共同体,是原始公社村社制的剩余形式。它以社会细胞的组织形式保留下来,根植于乡间村落。由于它独特的社会结构,几千年来很少变化。马克思在分析东方专制制度特点时指出:“从远古以来,这个国家的居民就生活在这种简单的地方自治的形式下。村社的边界很少变动;虽然村社本身有时候受到战争、饥饿和疾病的损害,甚至变得荒无人烟,但是同一个名称、同一条边界、同一种利益,甚至同一个家族都世世代代保存下来。居民对于王国的覆灭和分裂漠不关心;只要村社仍然完整无损,他们并不在乎村社受哪一个国家或哪一个君主统治;因为他们的内部经济仍旧没有改[20]变。”马克思的这一精辟分析,对我们进一步理解为什么中国封建社会县以下的基层组织稳定不变,不是很有启迪吗?原载1987年第5期[1]顾炎武:《日知录》。[2]《续汉书》。[3]《汉书·宣帝纪》。[4]《后汉书·百官志》。[5]《北齐书·文宣帝纪》。[6]顾炎武:《日知录》。[7]赵翼:《廿二史劄记》。[8]《元史·百官志》。[9]顾炎武:《日知录》。[10]历代县数:汉1587、西晋1229、北周1024、陈438、隋1355、唐1573(一说1551)、宋1589、元1113(一说1127)、明1138。[11]《汉书·百官公卿表》。[12]《汉书·百官公卿表》:“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游徼。”但据王毓铨《汉代亭与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说》(载《江汉论坛》1983年10月)等文考证认为“十亭一乡”乃“十里一乡”之误。亭与乡均为隶属于县的机构。亭的主要职责“禁盗贼”。[13]《朱文公文集·乞禁保甲擅关集札子》。[14]《保甲书·广存》。[15]《汉书·高帝纪》。[16]《汉书·文帝纪》。[17]《后汉书·明帝纪》。[18]《魏书·常景传》。[19]《后汉书·爱延传》。[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71页。

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学派、论战、理论

倪世雄

如果说国际关系理论的第一次论战(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是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前期的历史产物,第二次论战(传统主义与科学行为主义)是“冷战”后期的历史产物的话,那么,目前仍在继续的第三次论战(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既反映了一种“历史的终结”——“冷战”的结束,也折射出另一种“历史的开端”——“冷战”后时代的到来。在世界从“冷战”结束到“冷战”后的历史性转变过程中,国际关系理论领域充满着反思、修正、探索和争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际关系理论目前正处在一个极其不确定的阶[1]段,这使它面临着更多的挑战”。研究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掌握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新现实主义的兴起

英国学者马洛特·赖特在20世纪80年代初指出:“国际关系理论领域最近出现的令人欣喜的发展是现实主义的恢复。70年代初,现实主义学派在支配国际关系理论学科20年之后,开始败下阵来。它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攻击——行为主义学派、多元主义学派、全球主义者和邀进派。然后,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现实主义学派重整旗鼓,在‘新现实主义’的旗号下进行了反击,并逐步显示,它正恢复[2]昔日的支配地位。现实主义的‘复兴时期’开始了。”哈佛大学著名教授斯坦利·霍夫曼在评论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时,也曾生动地叙述过:“现在需要的是寻求一种新的现实主义,它既承认世界处于无政府主义状态,又努力通过各方面的合作和集体行动来改变现有的战略,以防止大动乱和核战争。‘为权力而斗争’的现实主义已经不[3]够了,结合权力斗争和世界秩序的新现实主义必定会出现。”

这一新的理论思潮始于1979年问世的《国际政治理论》。该书作者肯尼思·华尔兹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国际政治学教授,60年代他曾以《人、国家与战争》一书蜚声西方学术界。华尔兹在《国际政治理论》中提出新的“结构分析模式”及其结构分析的“三要素”,即国际政治体系的结构取决于构成体系的原则,就国际政治而言,亦即无政府状态;国际政治体系的结构取决于国际社会不同单位的功能;国际政治体系的结构取决于单位之间实力的分配。华尔兹教授的结构分析理论因而被称为“结构现实主义”或“新现实主义”。它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区别国际政治体系及其互动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它立论的核心是,“只有结构的变革才能改变[4]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戴维·鲍德温对此评价很高,认为华尔兹提出的“体系层次”和“单位层次”是一个突破,奠定了“新现实主义”的基石,就如汉斯·摩根索在50年代提出的权力与利益理论为现[5]实主义奠定了基石一样。詹姆斯·多尔蒂和罗伯特·法兹格拉夫也指出:“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强调体系结构和单位结构,从而提供了全面[6]发展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

从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轨迹来看,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代表了过去半个世纪国际关系理论领域的两个主要理论流派。20世纪80年代初,现实主义与新现实主义的比较研究成为学术界的一个重点和国际关系理论的主要内容。华尔兹从理论角度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区别:(1)新现实主义提出了体系结构的新概念,即将国际政治视为一个定义精确的结构体系,“这是新现实主义与传统现实主义的根本区别”。(2)在国际关系的因果关系上,现实主义强调世界由互动国家组成,“原因”是趋于一个方向,即从互动的国家到由它们的行为和相互关系产生的“结果”。这在摩根索的现实主义“六原则”里体现得最为明显。而新现实主义强调,“原因”并不只在一个方向上发生,而是在两个方向上,即国际政治的单位层次和结构层次上,结构影响单位,只有通过区分结构层次和单位层次的因果要素才能充分地研究和了解互动国家。(3)关于对权力的解释,传统现实主义认为对权力的追求根植于人性,权力是国家追求的目的,而新现实主义则强调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国家目标的有用手段,国家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安全,而不是权力。华尔兹指出:“这是对现实主义的重要修正。”此外,传统现实主义还认为,权力首先意指军事实力,而新现实主义则“将权力的概念视为结构的根本特点”,认为权力应是国家的“综合实力”。(4)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都认为,不同国家行动方式不同,因而所产生的结果也不同。但是,现实主义强调互动单位的作用,而新现实主义强调结构对互动单位的影响;现实主义强调无政府状态,但否认这是一种特征性的结构,而新现实主义认为“自治”是在结构层次上无政府状态的对应物。现实主义者强调了国家的异质性,他们相信国家行为和结果的差异直接产生于单位构成的差异。新现实主义者认为这一假设不可取,他们提出一种理论以解释结构是如何影响行为和结果的。(5)从研究方法来看,传统现实主义着[7]重归纳综合方法,而新现实主义则偏重推断演绎方法。

理查德·范伯格则从政策取向的角度进行比较,认为:(1)和现实主义一样,新现实主义也强调,民族国家仍然是世界政治的主要组成单位。(2)新现实主义注意到,政府在控制私人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和银行方面,现在遇到很大的困难。(3)新现实主义比传统现实主义更加注重经济因素。(4)传统现实主义通常把注意力放在欧洲,而新现实主义更加注重第三世界。(5)新现实主义反对全球遏制战略,而主张美国与其他国家发展结盟关系。(6)新现实主义主张限制美国对外政策中意识形态的作用,认为意识形态不应该支配美国对外

[8]政策。二、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

新现实主义在新形势下努力克服以摩根索为代表的传统现实主义的局限性,将权力与道义、秩序与霸权、冲突与合作、政治与经济结合起来研究,使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拓展。然而,到20世纪80年代初,对新现实主义的批评也开始出现了。批评者认为,新现实主义仍然坚持“以国家为中心”,在以国家为中心的模式中,国际组织的作用极其有限;新现实主义忽视相互依存的作用,其体系结构分析也有所偏颇。批评者主张国际关系理论应超越民族国家,注重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注重经济、环境和相互依存。

正如麦克尔·伯恩克斯所说:“探求一种更好的理论的过程构成了第三次论战。这是国际关系领域迄今出现的最生动丰富、最激动人心[9]和最有发展前景的一次论战。”开始时,争论的一方是新现实主义,已不言而喻,但另一方是什么学派,并不清楚。1986年,罗伯特·基欧汉主编了一本书,收录了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的若干章节和新现实主义的赞同者与批评者的文章。基欧汉在书的前言中说,希望此书使人们更意识到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书名题为《新现实主义及其批评者》,其中的批评者是什么学派,仍不得而知。直到1988年,约瑟夫·奈在《世界政治》杂志撰文首次使用“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第三次论战时的两个对峙学派的名称才“尘埃落定”。

奈的这篇文章是关于罗伯特·基欧汉的《新现实主义及其批评者》和理查德·罗斯克莱斯的《贸易国的兴起》的书评,标志着国际关系理论界开始从现实主义与新现实主义比较转到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比较,并对后者作了初步的小结。约瑟夫·奈认为,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在理论观点和方法上的区别,首先表现在国际关系的角色问题上。新现实主义强调国家为中心,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关系的角色;而新自由主义在承认国家角色的重要性的同时,更重视其他角色(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等)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其次,在军事安全问题上,新现实主义认为,对国家来说,权力、安全和生存是第一位的,因此,军事实力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而新自由主义则认为,由于国际关系趋于缓和,军事威胁可能降至次要地位,军事实力的作用相对减弱,国际合作领域明显扩大。再次,双方都重视经济因素,但新现实主义强调国家必须依靠自身的实力,以维持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为此目的甚至可以付出较高的经济代价;新自由主义则视经济利益与国家安全为同样重要,并对新现实主义的“自助”主张提出质疑。最后,在研究方法或层次方面,新现实主义是一种体系结构(structure)层次上的分析方法,重点在体系角色之间的权力分配上;而新自由主义是一种体系过程(process)层次上的分析方法,[10]强调研究体系角色相互作用的权力模式。

1989年,罗伯特·基欧汉的又一本专著问世,题为《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力——国际关系文集》,进一步提出了新自由主义关于国际体系的理论主张。他指出:虽然新自由主义和新现实主义均赞成通过把握国际体系的性质来解释国家行动,但是新现实主义的结构概念“过[11]于狭隘”,“过于局限”。他认为,世界政治的“制度化”将对各国政府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国家决策和行为只有通过对合作与纷争模式的分析,才能加以准确的界定和评估。他将这一分析观点称为“新自由制度主义”(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这种制度的安排不同于体系结构分析,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内容:(1)加强政府实施自身承诺和监督别国遵守协定的能力;(2)增加谈判各方之间信息和[12]机会的交流;(3)维护国际协议的一致性。落实上述机制或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是: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组织,国际机制和约定俗成的共识或协定。基欧汉强调说,新自由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分析“更为全面和精确”。他提出的“新自由制度主义”不是单纯地替代[13]新现实主义,而是希望从内容和形式上涵盖它。基欧汉从制度分析而不是结构分析提出的这一新自由主义理论的主张,把第三次论战引向了深入。三、第三次论战的深入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一批北美、西欧、北欧的中青年学者脱颖而出,给第三次论战带来了新的理论思路。于是,除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外,还出现了相对主义、后实证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后现代主义或建构主义等研究理论和方法,有人总称之为“批判理

[14]论”,并将其与“自由制度主义理论”相提并论。在对两个主流学派进行评析和批评的过程中,“批判理论”把第三次论战再次推向深入。

1992年,三位青年学者巴里·布泽、查尔斯·琼斯和理查德·里特合著出版了《无政府状态的逻辑:新现实主义到结构现实主义》。该书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进行了综合分析,并提出“深度结构(deepstructure)理论”。其含义是:(1)除了权力分析之外,国际政治结构的界定还应考虑“规则、准则、机制和国际制度安排”。他们批评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太囿于体系单位的实力分配。(2)国际政治结构应包括无政府状态和等级制状态。新现实主义认为,只有在国家结构内才存在等级制;而“深度结构理论”认为,只要存在享有主权的单位,国际等级制状态就会延续。(3)布泽、琼斯和里特指出,华尔兹在分析体系层次和单位层次时偏重前者,而他们提出,国际关系理论应像对体系结构层次一样,对单位层次倾注热情和关注,并密切体系和单位两个分析层次之间的“联系”(linkage)。(4)布泽、琼斯和里特还“力图扩大新现实主义的研究范围,以能包括竞争[15]和合作”。

这期间,由于受到欧洲、北美流行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后结构主义(post-structuralism)、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和解释学(hermeneutics)等思潮的影响,在第三次论战中出现了两场交锋:理性主义对反思主义(rationalismvs.re flectivism)和建构主义对解构主义(constructivismvs.deconstructivism)。这两场交锋的结果,使后现代主义,即建构主义占了上风。笔者最近一两年在美访问期间,见到斯坦利·霍夫曼教授和罗伯特·杰维斯教授时,他俩均提及,研究第三次论战,除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以外,还应注重建构主义。日本独协大学的星野昭吉教授也专门提到,从20世纪90年代起,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正逐步相互靠近,而作为一种批判理论,后现代主义或建构主义与其形成了新的论争。该理论思潮的代表人物有亚历山大·温特、约翰·拉吉、埃蒙纳特·艾德莱、麦克尔·巴纳特和彼得·卡特赞斯坦恩,其中影响较大的是耶鲁大学亚历山大·温特教授。温特在1992年《国际组织》春季号上发表的关于强权政治的社会建构的论文中,最早提出建构主义的理论主张。他指出,建构主义虽反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理性主义核心,但却认同它们的科学方法。建构主义的哲学基础是客观唯心主义,它认为,对社会生活和国际关系最终起作用的不是物质本身,新现实主义所说的国际体系的结构最终是由赋予这些结构以实际意义的“社会意义的结构”(structure of socialmeaning)决定的。这种社会意义的结构不是某一个人、团体、国家的主观臆断,而是举世公认的一种社会事实。由此,均势不再有意义,有意义的是威胁均衡(balance of threat),即并不是实际存在的东西阻止政治家发动战争,而是政治家认为实际存在的东西起到了这一作用。也就是说,安全困境是否使国家间趋向于对抗,要看国家对无政府状态持何种态度,要看国家间的姿态和意图怎样。无政府状态脱离了国家赋予它的意义就无任何实质内容可言。而强权政治只是国家之间关系的一种可能,它不是无政府状态的本质属性,[16]因此原则上转变强权政治的可能性并未被排除。

1993年,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戴维·鲍德温主编的《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当前的论战》一书出版。撰稿者均是活跃在第三次论战中各流派的代表人物,包括罗伯特·基欧汉、罗伯特·阿克塞洛德、亚瑟·斯坦恩、查尔斯·利普森、邓肯·斯纳特、罗伯特·波威尔、约瑟夫·葛里格、海伦·米尔纳、斯蒂芬·克莱斯纳和麦克尔·马斯顿多诺等。这本书是迄今为止关于国际关系理论第三次论战最系统、最全面的总结。鲍德温在该书第一章里就言明:“在一定意义上,这本书是[17]《新现实主义及其批判》一书的续篇。”他撷取六个要点对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1)新现实主义过分强调“无政府状态”而忽视“相互依存”。相比之下,新自由主义并没有把无政府状态的程度和结果看得太严重。新现实主义认为无政府状态对国家行为有着很大的制约作用,而新自由主义则不然。(2)与新自由主义者相比,新现实主义者认为实现和维护国际合作更加艰难,国际合作更加依赖于国家权力。该书的作者毫无例外地同意这一看法,并认为欧洲联盟的未来发展将成为国际合作论的一个重要验证。(3)新现实主义强调从国际合作获得相对得益,新自由主义则强调绝对得益。葛里格指出,新自由制度主义者最大限度地追求实际或潜在的绝对得益,而忽视了相对得益的重要性。利普森认为,相对得益在安全问题上比在经济问题上显得更为突出。(4)新现实主义注重安全目标,其代表人物葛里格指出,国际无政府状态要求国家更关注相对的权力、安全和生存问题;而新自由主义更强调经济问题,认为在经济领域比在安全领域更有可能开展国际合作。(5)新现实主义强调实力而不是意图,认为“实力是国家安全和独立的基础。”而新自由主义则强调基于国家利益考虑的意图,基欧汉辩解道,一些国家对别国追求利益行为的“敏感性”,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受了那些国家意图的影响和驱动。(6)新自由制度主义代表人物基欧汉认为,国际机制、广义上来说国际制度,对国际政治具有重要意义。新现实主义并不否认这个[18]问题的重要性,但认为新自由主义夸大了其作用。

目前,虽然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论战仍在继续发展,但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更冷静、更客观的态度来审视这场论战及其两个主要学派之间的关系。争论双方的代表人物均强调,虽然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不应将其夸大。多尔蒂和法兹格拉夫说:“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要帮助人们懂得[19]国际关系的话,它们就必须寻求共同之处。”基欧汉认为两者可以寻求到汇合点。他承认,他的自由制度主义观点“就是同样多地从现[20]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借鉴过来的”。约瑟夫·奈则强调,这场论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际关系史上代表传统理论的两个主要流派之[21]争的再现。……事实上,这两种理论及方法可以互补”。

50多年前,现实主义学派鼻祖之一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把理想主义者比为“光明的孩子”(childrenoflight),把现实主义者比作“黑暗的孩子”(children of darkness)。这两类“孩子”的“后代”——新现实主义者和新自由主义者如今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里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起着不同的作用。面临21世纪的世界是充满着继承和变革的世界,因而,国际关系理论界的任务应该是使两者实现互补和综合。“这两派理论对我们理解变化中世界的国际政治都是有用的和必[22]需的。”四、新的理论思路和模式

最近几年,围绕“冷战”的结束以及大国关系的调整,西方国际关系学者对原有的国际关系理论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反思,并通过将第三次论战进一步引向深入,为理解后“冷战”时代的国际关系现实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思路和模式。如“软权力”概念、“地缘经济学”、“两枝世界政治理论”、“文明冲突理论”、“世界秩序理论”等,就是其中最集中的反映。[23]“软权力”概念:奈认为,在信息时代,“知识就是权力”。谁能领导信息革命,拥有“信息权力”优势,谁就能在未来世界格局中占居领导地位。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的全球化,传统的权力结构开始发生变革。“软权力的新形式正在出现,特别是在文化、教育、大众媒介等方面,软权力的性质是无法用传统的地缘政治学来解[24]释和评估的。”在奈看来,“软权力”是一种“合作型”的权力,而“硬权力”是一种“对抗型”的权力。“软权力”是一国使别国“想其所想”的能力,而“硬权力”则是一国使别国“做其所想”的能力。他认为,“软权力”的源泉主要有二:一是文化和意识形态的吸引力;二是国际机制的规则与制度。因而,所谓“软权力”也就是一国通过自身的吸引力而不是强制力在国际事务中实现预想目标的能力。奈认为,在后“冷战”时代,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使用自己的“软权力”资源塑造国际形势,影响他国的优先决策和利益界定。“地缘经济学”:有人又称之为“经济/生态政治学”,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地缘经济学研究所所长卢特瓦克教授。

卢特瓦克认为:(1)“冷战”的结束标志着国际关系已从地缘政治学转向地缘经济学。(2)原有的“冷战”机制和体制已不再适用。(3)“冷战”结束带来“安全”概念内涵的扩大。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有政治和军事,更有经济和生态环境。(4)地缘经济学主张以经济和生态优势控制世界上不同地区的变化取向。在某种意义上,谁掌握了国际经济和生态优势,谁就在国际事务中拥有较大发言权[25]。“地缘经济学”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认为世界正在逐步发展成为三个相互竞争的经济集团:(1)日本率领的环太平洋经济区;(2)美国领导的西半球经济区;(3)以德国为中心的欧洲经济区。并强调:“在未来的竞赛中,三个经济霸权中的每一个都倾向于超过其他两者。无论哪一个实现了这种超越,都会位居领先,都会像英国[26]主导19世纪,美国主导20世纪那样,主导21世纪。”“两枝世界”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全球化浪潮。一时间,全球化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它同样也引起了国际关系理论学者的极大兴趣。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的罗斯诺教授认为,“冷战”的结束使世界进入了充满动荡和变革的时代,全球化与地区化、一体化与分散化、继承与变革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种基本矛盾。他强调,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政治经历了从“两极”到“两枝”的演变;出现了“以民族国家为中心的无政府体系”与“多中心国际体系”相结合的[27]“两枝”格局。但两者并非平分秋色,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以国家为中心的“无政府体系”在世界政治中的支配地位开始削弱,而强调全球相互依存的“多中心国际体系”的地位却日益突显。“文明冲突”论:最近,“文明冲突论”的始作俑者亨廷顿,又出版了一本专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对他的“文明冲突观”进行了更全面、更深入、更详尽的阐述,从而在学术界再一次掀起了轩然大波。因亨廷顿而起的这场关于“文明冲突”问题的争辩,涉及的范围之广、影响之深堪与坎南的“遏制论”相提,称得上“世纪之辩”。

亨廷顿在书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后“冷战”世界,人类历史[28]上第一次,全球政治成了多极和多文明的政治。”亨廷顿之所以把“冷战”后的世界看作是多极和多文明的,就在于他认为:(1)随着“冷战”的结束,人们的政治忠诚指向发生了从国家到文明的深刻变换。(2)“冷战”后,文明之间的冲突大大多于文明内部的冲突。亨廷顿还强调,“在当代全球政治中,主要文明的核心国家正在取代两个“冷战”超级大国,成为吸引或排斥其他国家的首要支柱。……文明核心国既是文明内部又是文明之间秩序的源泉。……是以文明为基[29]础的国际新秩序的核心要素。”亨廷顿不仅把文化和文明看作是国际关系中的关键变量、国际事务中国家行为的重要基础,而且看作是国际冲突的首要原因。这是亨廷顿文明范式的核心和命脉所在。“世界新秩序”研究:“冷战”结束后,许多学者热衷于探索如何建立世界新秩序,提出了各种模式。

基辛格认为:“21世纪的国际秩序会出现一个似乎自相矛盾的特点:一方面愈来愈分散;一方面又愈来愈全球化。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这个新秩序会更接近18世纪、19世纪的欧洲民族国家体系,而不像“冷战”时期严格划分的两大阵营。彼时至少会有六大强权:美国、欧洲、中国、日本、俄罗斯,可能再加印度,另有许许多多中[30]小型国家。”他强调,在这样的国际体系中,秩序只能像过去那样建立在协调和平衡相互冲突的国家利益之上。

奈的“世界秩序新论”认为,世界秩序是国际关系结构变革的复杂过程,是大国之间权力稳定分配的结果。决定“冷战”后世界秩序走向的主要因素是民族主义和全球主义的交互作用,由此可能导致世界秩序模式有:(1)回复到两极世界(美国—俄罗斯);(2)多极世界(美国、日本、西欧、俄罗斯、中国);(3)三大经济集团(北美、西欧、东北亚);(4)单极霸权(美国);(5)单极指导下的多层次相互依存。奈认为,只有第五种才是最现实、最可行的世界秩序模式[31]。

此外,关于世界新秩序的理论探索还有巴尼特和卡瓦纳夫的“地[32]球村”模式、辛格和维达夫斯基的“和平区”与“动乱区”并存模[33][34]式,以及哈克维的“新两极模式”,等等。原载1999年第1期[1]James Dougherty & Robert Pfaltzgraff, Jr.,Contending The 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Comprehensive Survey,(Fourth Edition),p.5.[2]MargotLight&A.J.R.Groo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Handbook of Current Theory, p.74.[3]Stanley Hoffmann, Realism and Its Discontents, The Atlan-tic Monthly, November1985.[4]MargotLight & A.J.R.Groo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Hand book of Current Theory, p.82.[5]David Baldw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13.[6]Margot Light & A.J.R.Groo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H and book of Current Theory, pp.8788.[7]Kenneth Waltz, Realist Thought and Neorealist Theory,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Spring/Summer 1990.[8]Richard Feinberg, The Intemperate Zone:theThird World Challenge to U.S.Foreign Policy, pp.2225.[9]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1989)33,p.235.[10]JosephNye,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 World Politics, January 1988.[11]Robert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8.[12]Ibid.,p.2.[13]Ibid.,pp.1516.[14]John Mearsheimer, TheFalse Promise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Security, Winter 1994/1995,p.7.[15]MargotLight & A.J.R.Groo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Hand book of Current Theory, pp.8587.[16]Alexander Wendt, Anarchy Is What States MakeofIt: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Power Politic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pring 1992;and Collective Identity Form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Stat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88,No.2,1994.[17]DavidBaldw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3.[18]DavidBaldw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 Debate, pp.48.[19]James Doug herty & Robert Pfaltzgraff, Jr.,Contending Theories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 Comprehensive Survey,(Fourth Edition),p.62.[20]David Baldwin, Neorealism and Neoliberalism:The Contem-poraryDebate, p.11.[21]JosephNye, Neoreal is mand Neoliberalism, WorldPolitics, January1988.[22]JosephNye,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AnIn-troduction to Theory and History, Harper Collins College Publishers,1993,p.5,p.195.[23]Joseph Nyeand WilliamOwens, America’sInformation Edge, ForeignAffairs, March/April1996.[24]JosephNye, SoftPower, Foreign Policy, Fall1990.[25]EdwardLuttwak, TheTheoryand Practice of Geo-Econom-ics, from Armand Clesse, Richard Cooper and Yoshikazu Sakamoto(ed.),The International Systemafter the Collapse of the East-West Order, Dordrecht:Martinus Nijh of fPublishers,1994,p.220,p.236.[26]Lester Thurow, Headto Head:The Coming Economic Bat-tleAmong Japan, Europe and America, New York:Morrow,1992,p.246.[27]James Rosenau, Normative Challengesina Turbulent World,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6,1992.[28]Samuel Huntington, The Clash of Civilizations 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NewYork:Simon and Schuster 1996,p.21.[29]Ibid.,pp.155157.[30]Samuel Huntington, TheClash of Civilizationsand the Re-making of World Order, NewYork:Simon and Schuster 1996,p.7.[31]Joseph Nye, Underst 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 licts:AnIn-troduct ionto The ory and History, Harper Collins College Publishers,1993,pp.190192.[32]MaxSinger and Aaron Wildavsky, The Real World Order, Chatham, N.J.,Chatham House Publishers,1993,p.3.[33]Ibid.[34]Robert Harkavy, Images of the Coming InternationalSys-tem, Orbis, Fall1997.

浅论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颜声毅

蓬勃兴起的新技术革命,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以其对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引起了全世界高度重视,科技因素已成为影响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前国际关系的一些重要特点,如世界格局多极化、世界经济国际化、南北差距扩大化等,都与新技术革命紧密相关。一

从18世纪中叶以来,世界经历了三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十分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和人类历史的进程。

第一次科技革命产生于18世纪后期,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主要标志。以纺织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造船工业大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工业大革命,是这次科技革命的产物。它使人类从手工工具时期跃进到机器工业时代。这次科技革命导致了现代国际关系的萌芽。在这之前,各地区基本上相互隔绝,或只有邻近地区偶尔发生的相互联系,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随着天文学、地理学的发展,航海事业达到空前规模,各大洲内部和各大洲之间开始了经常密切的联系,全球性的国际关系便逐步形成。

19世纪末开始的第二次科技革命,以电的发明和广泛应用为标志。电力工业、化学工业、电报、电话等的迅速发展,使人类跨入一个新的时代,促进了现代国际关系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全球性、整体性,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的影响,而每个国家,特别是一些主要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也会对全球国际关系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由于国家实力的不平衡发展,几个在经济、军事实力方面对其他国家具有压倒优势的强国,在国际事务中常常起着主导的作用,并相互争夺世界霸权。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集团性越来越突出,最集中的表现就是两次世界大战。这些特点都与第二次科技革命的影响分不开。

20世纪中期开始,特别是从70年代开始大发展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又称新技术革命。它以原子能、计算机,特别是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空间技术为主要标志,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和最深刻的一次科技革命,它使国际关系的力量对比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抓住新技术革命机会的国家,短时间内就迅速增强了自己的实力,提高了自己的国际地位,而没能抓住新技术革命机会的国家,其国际地位很快下降。由此引起国际关系迅速发生巨大的变化。核武器、导弹、C3I系统、二元化学武器、激光武器、粒子束武器等相继出现,不仅引起广泛而深刻的军事革命,而且使战争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长期以来,战争一直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重要的手段,新技术革命引起的军事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科技与政治联系的间接性,由于高科技战已成为当代全球较量的核心内容,科技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实力强弱的决定性因素,国际争端也出现了更多新的趋向,美、日以高技术为后盾的经济竞争,使一些美国人士惊呼,日本已在高技术方面对美国发动了第二次“珍珠港事件”。在新技术革命猛烈冲击下形成的新的价值观、战略观、外交观和全球观,使科学技术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与政治密切关联。有的学者因此提出,世界已进入“科技政治时代”。二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影响是导致两极格局解体而向多极化发展。国际关系的变化,归根结底是力量对比的变化,科技革命引起某些国家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革命性增长,从而导致国际格局和国际关系的根本性变化。

长期以来,军事实力是国际较量的制高点,大国都倾力于军事领域,追求着由军事强国而成为世界强国的目标,然而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新技术革命兴起以后,科技力取代军事力成为国际较量的制高点。科技力和经济力逐渐成为世界格局的主要支撑点,也正是在这时,苏联、东欧集团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科技、经济实力的差距逐渐拉大,最终导致旧格局的倾斜和解体。两极格局的解体,世界向多极化过渡,当然是国际关系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是,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作用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这从苏联和美国两个超级大国实力变化的过程中就可清楚地看出。“二战”后,苏联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奉行“国防优先”的战略和以核武器为龙头的军事技术领先的发展模式。这种体制、战略和模式与当时的科技革命的特征相符合,因而推动苏联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把苏联推上超级军事大国的宝座,具备了与美国抗衡的实力。然而,7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体制、战略、模式与技术革命新时期的特征相背离,使它原先的优势变为劣势。经济结构的封闭性,又使它对新技术革命麻木不仁,这就不能不使苏联的技术进步开始停滞,特别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科技领域,这种停滞更加明显。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凭借新技术相继实现了从资源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产业的转化,而苏联由于缺乏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的高技术手段,企业大部分机器设备停留在60年代和70年代初水平,其结果是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力的增长逐年下降以致倒退。根据美国统计,苏联的国民生产总值,1955年相当于美国的38%,1970年提高到50%,而1990年降到只有美国的1/4。除了航天技术等少数领域以外,在计算机、激光、信息、机器人等高技术领域越来越落后于西方。

另一个超级大国美国,为了争夺世界霸权,大肆扩充军备,到处侵略扩张,背上了沉重包袱,因此也在相对衰落。但美国不采取苏联那种“重军抑民”的发展战略,而是按照“军民并举”发展战略的需要,形成了一种富有弹性的适应性较强的军民结合型技术发展模式,加上它经济的开放性,因此能较快觉察到新技术革命迅猛发展的势头,立即紧紧抓住时机,大力发展高科技,其在人工智能、激光技术、宇航技术、复合材料和自然科学的基础研究领域处于领先地位。1992年技术出口202亿美元。正是高技术领域的优势为美国经济注入强心剂,使它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经济萧条后取得较长时间的稳定增长。“冷战”结束后,美国又从国防科技中抽出身来,大力发展民用技术,大搞信息和多媒体的基础研究,在高科技领域更明显地处于领先地位。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各国经济竞争力报告”,1994[1]年和1995年美国都处于第一位(1986—1993年日本为第一位)。

近年来,世界格局多极化的趋势日益明显,这与新技术革命也有密切关系。新技术革命使一批国家脱颖而出,实力急剧上升,改变了作为两极世界基础的国家实力高度不平衡的状态,从而推动世界发展的多极化趋势。新技术使许多国家摆脱了资源和传统发展战略的束缚,按照新的战略迅速提高自己在世界经济所占地位,其中最突出的是日本。日本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竞相为发展军事实力而投入巨资时,大力发展科技,巧妙吸收欧、美的基础科学成就,迅速发展应用技术、民用技术和节能技术,发展以电子工业为代表的一批新兴高技术产业,在高集成度电子元件、机器人、激光、新材料、超高速度计算机、超导技术等高技术领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在电子消费品市场占据统治地位,从而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大国,连续8年被世界经济论坛评为各国综合经济竞争力的榜首。联邦德国等西欧国家和一批新兴工业国也都通过大力发展高科技,促进经济的迅速增长,提高竞争力而大大增强了自己在国际格局中的地位。这种由新技术革命导致的国家实力的相对均衡化,尽管最终只能使为数不太多的国家达到与超级大国抗衡的水平,但最终必将形成一个多极化的新世界。三

当前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世界经济日益国际化,而新技术革命正是促进这种国际化趋势的动力。

新技术革命推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如巨型飞机、新型汽车、航天器、大规模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发展,投资高,规模大,综合性强,技术变革速度快,市场竞争激烈,单靠一个国家难以完成,需要许多国家资源、资金和技术的合作和配合,因而出现了生产的国际化。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经济国际化提供了各种条件。现代化交通工具迅速地将生产所需要的零部件从一国运送到另一国,将制成品运往世界各地销售。通讯卫星、计算机网络使信息传递非常迅速,有利于产品零件、配件、技术开发的国际化,国际协作生产使许多产品成为世界产品。为了在新的国际竞争中争夺优势,出现了跨国公司经营综合化和高技术企业的多国化。跨国公司出现了走向多元化、立体化、综合化联盟的新趋向,进一步推动世界经济国际化,因为跨国公司联盟的合作关系是以提高国际竞争力,占领市场为目标的,从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服务的一揽子根本性合作。这种合作关系已使合作双方成为唇齿相依的关系。它们共享技术,共同分割市场。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IBM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为对付日本在集成电路领域咄咄逼人的攻势,双方开始合作开发新一代动态存储芯片——64兆位芯片,以期共同增强国际竞争力。据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对151家大型跨国公司联盟的调查,在这151家联盟中,高技术领域结成的国际协议占总数90%以上。跨国公司联盟正日益成为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主体,它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改变了国际经济关系的性质,推动世界经济国际化趋势向广度和深度拓展。

由于新技术特别是最新技术,通过直接对外投资,在国外建厂,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争夺市场的效用,并能确保对技术本身的控制。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西欧、北美和日本三地区掀起了一股跨国家、跨地区的投资狂潮。投资的重点集中于发达国家的高技术产业,约占总数的3/4,使国际资本输出剧增,而且资本输出的重点转向发达国家和高技术领域;又大大提高了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降低了资源、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中的地位。

进入90年代,蓬勃发展的信息技术革命进一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化。自从美国宣布从1994年起实施“信息高速公路”的庞大计划以后,德、日、英、法等国摩拳擦掌,一些有条件的发展中国家也跃跃欲试。“信息高速公路”世界网络的建立将使世界经济从工业化阶段进入信息化阶段,从而使生产、投资、成本、销售、市场等发生很大变化。各国的经济关系以及政治关系不能不因此发生深刻的变化。四

新技术革命对南北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差距日益

扩大。据联合国1992年报告,1960年占世界人口20%的富人的收入是占世界人口20%的最贫穷的人的收入的30倍,1990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增至60倍。造成差距扩大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80年代科技革命出现新高潮,以微电子技术为核心的高技术产业迅速发展,使西方发达国家已从工业化社会过渡到信息社会。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工业化过程中(其中,有40个左右目前尚处于工业化的起步阶段,有40个处于初期阶段,有30个处于中期阶段,处于后期阶段即新兴工业化国家还不到10个)。科学技术发展规律是水平越高前进步伐越快,水平越低发展越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克劳斯指出:“过去,技术进步不那么快,如纺织业占主导地位时,比较容易掌握和跟上这种技术的发展。现在不同了,从前的工匠和手工艺人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专家所代替了。这些技术人员装备有实验室、计算机、技术报刊、实验工厂和其他昂贵装备。正如代维·菲利克斯所指出的,‘今天的最不发达国家要搭乘技术的列车,面临的是与它们19世纪同行完全不[2]同和行得更快的车子。’”由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发达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研究与开发投入量大,高层次的技术推动已经发达的经济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而南方发展中国家缺乏资金,缺少科技人才,其结果必然使南北之间科学技术差距拉大,从而使经济差距越拉越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资料,80年代,发达国家每100万人中,从事科研开发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有3000人,而发展中国家只有130人,后者不及前者的5%。到80年代初,全世界注册的350万项专利中,发展中国家只占3万项。1986年世界半导体销售额为310亿美元,其中91%集中于美国、日本和西欧等发达国家,其余9%集中在少数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芯片消费量微乎其微。巴西布劳德尔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尔指出,世界经济存在两极分化,即南北差距愈益扩大的现象,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发展中国家在技术方面愈益落后,由于人力和物资[3]方面投资不足减少了吸收新技术的机会”。根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预测,以1980年美元计算,发达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将从1990年的12313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15440美元,同期发展中国家将从946美元增加到1161美元,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从439美元增加到459美元,就是说,在20世纪90年代10年里,发达国家人均产值增加3127美元,发展中国家仅增加215美元,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只增加20美元。

与过去的技术革命不同,新技术革命的出发点不是扩大对资源的消耗,而是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它大大减轻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从70年代到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大约增长一倍,而每年消耗能源总量比70年代初还略有减少。同时,新技术革命还开拓了新的资源(如核能、合成材料、生物工程产品等)。结果,石油供大于求,80年代以来,石油及其各种初级产品在国际市场价格长期疲软乃至暴跌,使发展中国家蒙受严重损失。对资源需求的这一重大变化,使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困难,使它们难以继续以资源为武器同发达国家进行斗争,从而影响到南方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正是80年代南北关系中北方发达国家态度趋向强硬,南北谈判陷入僵局的重要原因。五

当前,综合国力的竞争已成为国际关系的主旋律。这场竞争被人们称之为“21世纪之战”。竞争的胜负成败,将决定每一个国家在21世纪国际关系中的地位。综合国力包括军事实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科技实力。科学技术,尤其是高科技领域的竞争已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核心。

为了争夺高科技优势,抢占科技制高点,各国纷纷制定高科技发展战略,把高技术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1983年美国率先提出“星球大战计划”,不仅在美国掀起一场高技术热潮,而且对国际关系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根据该计划,美国着手实施一系列科研计划,如投资300亿美元的“自由号”太空站计划,投资170亿美元的地球观测卫星系统以及绘制人类基因结构图计划等。1993年美国政府又提出《技术为美国经济增长服务,加强经济实力的新方针》,把发展高技术,提高美国经济竞争力作为重要战略方针。日本把1981年定为“科技立国元年”。1984年提出《关于适应新的形势变化,立足长期展望的振兴科学技术的综合基本对策》。目标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使日本基础研究进入世界先进行列。1986年日本政府又提出投资1万亿日元的高技术发展规划——《人类新领域研究规划》。西欧意识到在新技术领域进行协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85年宣布成立“欧洲研究协调机构”,即“尤里卡计划”。该计划确定在计算机、机器人、通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24个合作重点攻关项目。此外,欧共体还提出信息技术研究和发展战略计划(埃斯普里特计划)和为期14年的航天计划。为迎头赶上新技术革命发展的潮流,1986年我国也提出《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863计划)。计划到2000年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开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能源技术、自动化技术、航天技术、激光技术、新材料技术等7个领域的18个重点攻关课题。并实施“火炬计划”,以实现高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技术商品产业化、高技术产业国际化。1995年全国科学大会提出了“科技兴国”战略。

科技优势的决定因素是科技人才,国际科技竞争的实质是高技术人才的竞争,因此,一场国际人才争夺战愈演愈烈。各国为争夺人才使出浑身解数。如美国采取高薪和优越的科研条件,吸引外国科学家;修改移民法,大大放宽对专业人才的移民限制;以优厚的奖学金吸引外国优秀留学生。据《幸福》杂志报道,目前美国10多家大公司正从日立、东芝、日产等公司和日本名牌大学和实验室招聘第一流科学家。原苏联解体后,美国等西方国家竞相引进其优秀科技人才。仅1990年原苏联就有7万名科学家外流,其中10名科学院院士在美国定居。西欧、日本也都采取种种措施引进科技人才。在人才争夺战中,发展中国家是最大受害者。据印度1990年研究报告指出,仅印度就有41万受到高等教育的科技人才移居国外,仅此一项就使印度遭受130亿美元的损失。到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中国家流入发达国家的科技人才有140多万,仅直接培养费一项,发展中国家就损失1400亿美元。

科技的基础是教育,为争夺科技优势,各国十分重视改革和振兴教育,增加教育投资,提高教育质量,以培养更多优秀科技人才。在加大教育投资的同时,各国还相继建立许多高技术开发区,又称科学区、高技术中心或科学城。如英国的苏格兰硅谷、剑桥科学园,法国的安蒂波利斯科学城,德国的亚琛技术中心、西柏林技术革新和新企业中心,日本的筑波科学城、九州硅岛,加拿大的北硅谷等。这些开发区都是在政府的协调和指导下,以大学和研究机构为依托,把教育、研究和开发结合为一体的研究中心。

新技术革命对国际关系产生强大的冲击波,使国际关系基本力量在新科技基础上重新改组和组合。科技秩序和科技中心的变化,往往成为国际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前奏。一个国家要想跻身于国际舞台,必须优先发展高技术。新技术革命对我们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会。我们在制订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时,一定要走高技术经济发展道路。原载1996年第2期[1]《世界经济论坛》1994年和1995年报告。[2]阿·凯恩克劳斯:《经济学与经济政策》,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31—132页。[3]巴西《圣保罗州报》1988年10月9日。

迈向一流的百年复旦

王生洪

复旦大学自1905年创立至今,整整一个世纪。复旦创立之时,距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在中国的发轫不过10年时间。而且也就是在同一年,延续了1300年的科举考试被废止。这是中国教育体制的一次划时代变革。复旦的诞生,见证了这一历史性的转折。而复旦自那以后的成长,更是与中国教育100年来的变革与发展紧紧相连,与中华民族100年来的革新和奋进紧紧相连。

早年的复旦,经济窘迫,因社会动荡和战乱还几易校址。但复旦的先人筚路蓝缕,艰苦创业,终于使复旦逐渐成长为一所多学科的大学,到1935年在校学生达到1550人。抗战期间,复旦的主体内迁重庆,在异常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坚持办学并顽强发展,在8年时间里共培养了近3000名毕业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复旦因三次重大的发展机遇而成长为中国最著名的大学之一。复旦的崛起因而也就成为新中国高等教育的一大成就。

1952年,为了满足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家对高等院校进行了大规模的院系调整。复旦是这次院系调整中组合高校最多的大学,先后有19所高等院校的相关系科加盟复旦。这次调整,使得复旦成为一所全国性的文理综合大学,会聚了江、浙、皖、沪地区一批最著名的专家学者,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学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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