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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7 0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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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宪法学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1.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概念与特征

1.宪法的概念(1)宪法词义的演变

中国古代典籍中早已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与我国现在所用的“宪法”一词有不同的含义。

宪法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根本法,宪法的词义与近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密切相连。(2)近现代的宪法概念

关于宪法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

①从宪法的内容及其法律形式的特点来表述宪法的概念,这种表述的特点在于它充分反映出宪法的法律特征,明确了宪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②从宪法的阶级本质来表述宪法的概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学者多从这个角度来表述。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宪法是规范并限制政府权力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点

1.宪法的根本法特征(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

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法律也规定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但它只规定这其中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

效力不同表现在:

①任何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内容,否则因违宪而无效;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

宪法直接涉及国家的各种制度,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为保持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大多数国家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均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2.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1)国家或国家机关总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②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③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④同一体系的国家机关之间内部关系。(2)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宪法规范调整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3)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的特征。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既有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有国家与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还有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2)宪法规范的高度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和无具体惩罚性;(4)宪法规范的可适用性。

如果由普通法院或者专门法院来解释宪法并裁决宪法争议,则称之为宪法的司法适用,这是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

4.宪法结构的特点

宪法的结构是指宪法典的结构,即宪法典的内容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有规则地进行排列,将宪法的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1)在宪法典中,宪法的内容一般分为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有少数国家的宪法分为序言、正文和过渡条款或补充规定三个部分。(2)普通法律的结构一般没有序言,因此宪法的序言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在结构方面的一个突出的特征。(3)宪法序言的内容多为制宪者们要宣布的政治纲领、立宪的指导思想、立宪的目的以及未来社会的行动纲领等,这些内容不宜或不便于以条款的形式在正文中表达,只能将其置于正文之前以序言的形式来表达。(4)宪法序言的内容有无法律效力,学术界曾进行过热烈讨论,形成了以下几点观点:

①无效力说

有学者认为,宪法序言的内容过于抽象,不能作为人们具体的行为准则,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②整体效力说

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宪法是一个整体,序言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③部分效力说

持此说的学者认为,序言中记载的历史事实部分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历史事实不能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更不能强制执行;序言中记载的宪法的基本原则部分须和宪法正文中的具体规范结合起来才具有法律效力;序言中属于规范性的部分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类型

宪法分类标准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宪法形式上的分类,即根据宪法的表现形式来划分;另一种是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来划分,即根据宪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来划分。

1.宪法形式上的分类(1)以宪法的文书形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①成文宪法

a.成文宪法的概念

成文宪法是指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国家机关的组成等有关事项,以一种或数种文书规定。

b.成文宪法的优缺点

优点:有详细的法律规定,便于政府和人们遵守;其制定与修改有严格的程序,较为稳定;

缺点: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较难,不能及时地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

②不成文宪法

a.不成文宪法的概念

不成文宪法是指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制度及国家机关的组成等有关事项,散见于各种单行法规或寓于习惯法之中,英国宪法即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b.不成文宪法的优缺点

优点:制定与修改较易,因此,较易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富有弹性,便于灵活运用和掌握;其原则由传统的习俗及法院判例形成,公民比较熟悉。

缺点:因对政府的职权和公民的权利缺乏明确的规定,不便于遵守和适用;宪法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对其运用需要政府和公民有优良的政治和法律素养。(2)以宪法有无严格修改程序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①刚性宪法

a.刚性宪法的概念

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不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普通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而由特设机关或者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特别制定与修改程序来进行。

b.刚性宪法的优缺点

优点:其制定和修改比较慎重,程序较为复杂,因此不易变革,较为稳定。

缺点:由于其制定和修改比较困难,因此缺乏对形势发展的适应性。

②柔性宪法

a.柔性宪法的概念

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立法程序来制定和修改。

b.柔性宪法的优缺点

优:其制定和修改比较容易,适应性强。

缺:不如刚性宪法稳定。(3)以宪法的制定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将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①钦定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封建君主制定与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往往是封建君主迫于资产阶级和城市平民的压力而作出的一种妥协与让步,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②协定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则往往是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为主体的新兴势力之间势均力敌的结果,是妥协的产物。

③民定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国民直接或者由其选出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的制宪主体是“国民”或人民,因此宪法体现出民主的内容。(4)以宪法是否实施为标准可将宪法分为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①规范宪法是经合法制定并完全实施的宪法;

②名义宪法是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应当成为现实的宣言的宪法;

③语义宪法是既不反映现实状况,也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

2.宪法实质上的分类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大都以国家性质为划分标准将宪法分为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两类,并认为这种分类方法有以下三个优点:(1)它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层建筑的性质是资本主义性质,这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本质特征。同样,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2)它能避免形式分类所引起的含义混乱。(3)宪法实质上的分类的另一优点是可以避免形式上的分类所产生的转化现象。

1.2 课后习题详解

(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2.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价值

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

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

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1)正义

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

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2)秩序

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

a.压制型秩序

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

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a.从理论上来说,宪法秩序应当是一种正义的秩序,即宪法的制度安排应当充分体现正义的要求。

b.宪法秩序是一种选择性秩序,即宪法对制度的安排具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可替代的价值。秩序的形成有其规律性,文明时代以前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自发型秩序,依靠习惯和道德而规制人们的行为。

c.宪法秩序表现为制度安排。

d.宪法秩序是一种动态的秩序,宪法秩序的动态建构。(3)自由

①西方学者对自由的看法可以概括为三种基本的见解:

a.自由是人们一种不可剥夺的原始权利,即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

b.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

c.认为个人自由应当服从公共利益或者服从法律的限制。这些见解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自由的特征,在研究宪法的自由价值时,要更加注重法律制度与自由的关系。

②宪法的自由价值体现在:

a.宪政制度是满足人类最大限度自由的政治制度。宪政制度能保障自由。

b.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各种自由权。

c.宪法的自由价值还在于,既要维护公民的自由又要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即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到平衡。

d.宪法的自由价值除要求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之外,对公民自由的法律限制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二、宪法的功能

1.宪法功能的含义(1)法律的作用

①法律的作用的概念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而发生的效应,即只要法律规范能够得到实施,它都将对人和社会发生相同的效应。

②法律的作用的特点

a.法律的作用体现立法目的和意图。

b.法律的作用反映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上的基本态度,带有工具主义色彩。

c.法律不仅有积极的作用也有消极的作用。(2)法律的功能

①法律的功能的概念

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效能。

②法律的功能的特点

a.法律的功能是法律与道德、宗教、政治、文化等社会控制手段相比较而存在的,它强调法律控制手段与其他控制手段的差异。

b.法律的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的有益影响,即对社会有机体的正面效应。

c.法律的功能不反映统治者对治理国家的基本态度,它强调社会结构与法律的相互作用,尤其重视法律社会因素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2.宪法功能的体现(1)几种主要观点

①从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这一角度出发,宪法的功能是指由宪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宪法应该具有的作用,它是宪法价值的要求和表现。

②从宪法作为规范政治生活的法律出发,宪法的功能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③从宪法与法治的关系出发,宪法的功能是宪法特殊作用的表现,是宪法内在精神和本质的外化。(2)宪法的四种主要功能

宪法的功能在于解决冲突,这是从广泛的社会控制手段出发对宪法功能作出的概括,具体来说,宪法的功能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分配政治权力;

②规范并控制国家权力;

③预防社会混乱;

④平衡各种利益。

2.2 课后习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三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3.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产生

1.宪法产生的概念(1)宪法产生的概念

①宪法的产生是指宪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与法律现象产生的历史过程。

②从宪法本身所规范与调整的对象来看,宪法主要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及其权限的法律制度。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会存在这种意义上的“宪法”。(2)宪法的产生与宪法的创制的区别

①宪法创制是制宪者创设宪法文本与宪法规范的行为,它与宪法变动相对应,主要是从规范的、微观的层面研究宪法问题;

②宪法的产生则与宪法的发展相对应,主要是从宏观的、社会历史的层面探讨宪法部门与宪法现象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问题。(3)代表性宪法的产生

①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标志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宪法的产生;

②1917年德国魏玛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福利资本主义时期宪法的产生;

③1919年苏维埃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法时代的到来。

2.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从整体上看,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个:(1)历史原因:欧洲封建体制之下所形成的制约王权的政治传统。(2)经济原因:近代商品经济与宪法制度之间形成相互依存的内在关系。(3)文化原因:西方社会固有的法治思想传统与古典自然法学理论的传播和发展。(4)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与民主制度的建立。

3.宪法产生的规律

宪法产生的过程大体上分为个人权利立宪——政治权利立宪——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立宪重心的转移正体现了宪法产生的历史规律。(1)财产与人身权利立宪

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和私人而主张的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从宪法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公民在个人生活领域所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任意侵犯的基本权利。

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财产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保护这些权利一直是早期立宪主义制度实践的重点。(2)政治权利立宪“政治权利”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所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权利,它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等。

这一阶段的立宪者们不仅提出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立宪主张,而且意识到了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性与宪法意义,他们在一系列的宪法文件中确立了“主权在民”、参政权平等和表达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体系。(3)社会与经济权利立宪“社会与经济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所享有的、国家有义务保障或促进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这一时期的宪法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①在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方面,不仅强调确认和保护个人权利、政治权利,而且突出地强调保障社会与经济权利。

②在国家职能方面,强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不再局限于以前的“守夜人政府”角色定位。

二、宪法的发展

1.福利政府危机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发展(1)哈耶克的宪法改革思想

哈耶克的宪法改革思想是以其认识论哲学与社会哲学、法哲学为基础的。

①哈耶克的认识论思想

哈耶克所持的理论观点类似于一种积极的“不可知论”。

②哈耶克的社会哲学思想

哈耶克明确指出,政府就是社会这个自生自发的秩序体系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社会秩序的发展与转变并不受制于任何特定的目的,也不可能完全受制于任何特定的社会组织,包括政府。

③哈耶克的法哲学思想

在哈耶克看来,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通过自生自发秩序的展开与发展形成的,而立法则往往体现了立法者的特定意志。

④哈耶克的宪法变革思想

哈耶克提出,宪法的目的就在于防阻一切专断的行动,宪法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的组织问题与国家权力的分配问题;立宪活动、立法活动与政府治理活动是三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决不应该将这三者相混淆。

⑤哈耶克的三层代议机构制度

a.第一层机构关注那种具有准恒久性的宪法框架,只是间或在这个宪法框架被认为有必要加以修改的时候才对它作出修正;

b.第二层机构承担如何以渐进的方式改进正当行为规则这项持续不断的任务;

c.第三层机构则关注当下的政府治理活动,亦即管理或调配由它掌控的资产的问题。

总之,在哈耶克看来,民主制度的误用已经导致了一种具有无限权力的议会和政府,而这种无限权力会逐步侵蚀公民自由权利的范围,破坏或者阻滞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和发展,最终也将阻滞文明的前进。为了限制那种过度发展的国家权力,他提出了一种新的宪政分权学说,那就是区分立法议会与政府治理议会,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处理二者的权属纠纷。(2)布坎南的宪法改革思想

布坎南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规则选择的科学,任何财政决策都基于一定的决策规则,政策的优劣亦取决于这种决策规则,而根本的决策规则即为宪法规则。因此,政府失灵的根源在于宪法约束失灵,财政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宪法规则;惟其如此,才能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无效率扩张。

2.经济全球化与世界各国宪法的发展(1)一国内部市场统一化对宪法的影响

各地区之间经济相互依赖性的增强,使得在各地区之间建立共同的经济管理机制以协调其间的关系、解决其间的矛盾成为必要。在这种形势下,一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可能会向两个相反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权的强化;另一方面则是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增强。(2)全球范围内及某一地区不同国家之间市场统一化对宪法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宪法发展的另外一种趋势,即“宪法趋同化”。

①“宪法趋同化”的概念“宪法趋同化”不是“宪法的单一化”或“宪法的西方化”,而是指各国宪法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下因为文化的交流与共享而形成了某些共同的宪法理念。

②“宪法趋同化”的内涵:

a.各国在宪法文化的交流与共享基础之上实现宪法价值认识的趋同化;

b.宪法制度在改革与变迁方式上的趋同化;

c.宪法功能的外向化与国际化。而传统观点认为,宪法是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内关系而不是国际关系。

3.二十一世纪的立宪图景(1)经济全球化及全球自由市场体系的开拓不仅会带来宪政理念的普及及宪法理念的趋同化发展,还可能会诱发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冲突,甚至激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不同族群的利益矛盾与政治冲突。(2)我们不能把某些西方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干预其他国家内政、影响其他国家宪法与宪政实践的现象等同于经济全球化本身。经济全球化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是一种客观事实。理性、科学地对待经济全球化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在新的历史时期把握好宪法发展的时代脉络,建立一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宪政制度,已经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使命。

3.2 课后习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四章 宪法的创制与变动

4.1 复习笔记

一、宪法的创制

1.西方制宪权理论的历史沿革(1)近代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制宪权学说

以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及正当性依据,英国思想家洛克于1689年出版《政府论》一书,系统地论证了社会契约论思想。(2)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

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在于他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制宪权的概念,并将这种权力归属于法国的第三等级(一切);更为重要的是,西耶斯将其制宪权依据直接诉诸于人民,而不需要假借于“自然状态”或“自然权利”等假设条件,它直接以公理的形式为人们所认识。(3)施密特的制宪权理论

施密特的制宪权学说是以其国家学说与宪法学说为基础的,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其国家观、宪法观来了解其制宪权学说。

①国家观

国家是由于政治对立而产生的,它是现代政治斗争的唯一合法的承载者。因此,国家的概念是以政治的概念为前提,而不是相反。

②宪法观

施密特认为应该区分绝对意义上的宪法、相对意义上的宪法和理想意义上的宪法。

a.绝对意义上的宪法

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是指“政治统一性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状态或具体生存方式”,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国家”本身。

b.相对意义上的宪法

相对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个别的宪法律”,它必须依据宪法(也就是施密特所讲的“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才有效力,必须以宪法为其先决条件。

c.理想意义上的宪法

理想意义上的宪法是指对所有卷入政治斗争的党派来说,符合其政治要求的宪法,或者说,被他们承认的“真正的宪法”。

③制宪权观

a.施密特认为,制宪权的主体是一个政治统一体,或者说,是一个具有自觉的政治存在意志的民族(也就是西耶斯所称的“人民”);但是,制宪机构如国民会议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在制宪权行使的过程之中,制宪机构的权力只受人民的政治意志的限制,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包括宪法律)的限制。

b.施密特还认为,制宪权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它也不能被让渡、转让,不会耗尽、用完。宪法本身(包括“绝对意义上的宪法”)并不能约束制宪权主体本身,制宪权主体的意志始终与宪法同在,并高于宪法。

施密特的学说远非尽善尽美,制宪权理论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发展。(4)汉娜·阿伦特的制宪权理论

人民作为“受压迫的多数”欲行使具有主导性与创造性的“制宪权”,必须经由领导者的意志力的凝聚和塑造,因为人民大众是被动和无知的:习惯于惯常生活的惰性以及无法了解自己受压迫的现实。

2.我国制宪权研究的现状及重构(1)制宪权研究对于宪法学学科的理论价值

简而言之,制宪权理论的发展,既是立宪运动之必要,亦是行宪、护宪运动所必需。(2)我国学者研究制宪权理论的现状

理论分歧尤其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制宪权的性质、制宪权本身是否应该受到限制以及制宪权是否具有恒在性。

①制宪权的性质问题

a.第一种观点即我国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制宪权仍然属于国家权力。

b.第二种观点认为,制宪权既非一种国家权力,也非属于公民权利,而是属于“一种由权利向权力过渡的‘权维’”。

c.第三种观点认为,制宪权是属于国家权力以外的另外一种性质的权力。

②制宪权本身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a.我国宪法学者大多从主权不受限制的观点出发,认为制宪权本身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

b.制宪权作为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它受到制宪目的的制约、法的理念的制约、自然法的制约和国际法的制约。

c.良宪问题既与宪法的解释等实施环节具有紧密联系,但是其根本问题还是一个制宪权问题。

③制宪权是否具有恒在性

关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学者存在不同的意见:

a.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意志,法律必须在得到人民亲自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只要有了人民公共意志的同意,任何根本法都可能废除,即使是社会公约。

b.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更是明确提出,制宪权永远不会耗尽、用完,因为制宪权主体的意志始终与宪法同在,并高于宪法。

c.日本学者楹口阳一教授认为,宪法一旦制定完成,只能遵循该宪法内在的规则变更、运用,制宪权观念除了宣示制宪权权威之所在外,就是划定修宪权作用的界限。

d.作者认为,今后我国宪法文本之变动,应以现行宪法规定的修宪程序为准,而不宜轻易甚至恣意启动制宪权机制。

3.制宪权性质之法理剖析(1)制宪权乃是人民(政治民族)的权力而非国家权力(2)制宪权的法理构成

作为一种创设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权力,制宪权具有如下法理构成:

①制宪权主体是某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其突出标志是它有足够的权威表示其独立的政治意志。

②制宪权所创设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与国家权力,而是立宪国家(或者说是宪政国家)与立宪状态下的国家权力。

③制宪权所创设的不仅包括国家机构与国家权力,还可能包括其他政权组织机构及其权力体系。(3)制宪权的特征

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制宪权的行使导致了一定社会形态下国家制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制宪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①制宪权是一种事实上的政治权力,它具体体现为特定政治社会中的一个阶级或者几个阶级的联盟按照自身意志缔造国家的政治控制力。

②制宪权体现了一定的政治价值,制宪权是一种政治意识形态或者政治价值系统的影响力与控制力。

③制宪权的行使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交接与委托,是一个国家的公共权力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开始,也是国家宪政实践的开端。

4.宪法创制程序

宪法创制程序,主要是指宪法文本的创制,特别是宪法典的创制。宪法创制权力既非国家权力,而宪法创制程序亦非一般的立法程序甚至修宪程序。故而,要制定一部良好的、符合国情民意的宪法,其创制程序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步骤:(1)提出制宪动议;(2)成立制宪机构;(3)提出宪法草案;(4)讨论与审议宪法草案;(5)宪法草案的通过;(6)公布宪法。

二、宪法的变动

1.西方学者对宪法变动原理的探讨

以社会法学派的理论视角来分析,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之中,为满足宪法对社会适应性的要求而对宪法进行必要的变动,似乎是当然之理。因此,在成文宪法产生之后,许多宪法思想家们为宪法变动的合理性以及何种宪法变动具有合理性进行理论证成。例如:瑞士的瓦特、法国的西耶士、美国政治思想家杰弗逊、著名学者拉班德、德国著名宪法学家耶利内克、国著名宪法学家施密特等。

2.我国学者对宪法变动原理的探讨

宪法规范的变动形式分为两种,即“正常的变动形式”和“非正常的变动形式”。(1)宪法的正常变动

宪法的正常变动主要体现为宪法效力的维护、延续与变更,从其诸种情形来看包括五种类型,即宪法的废止、宪法的修改、宪法的变迁、宪法的排除与宪法的中止。

①宪法的废止。

宪法的废止乃是基于一种正当的制宪程序或者基于原宪法本身所规定的程序对原有宪法进行了重大改变,以致原宪法的效力永久性的终结。

②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宪法在自身规定的界限之内的一种自我发展与完善,它是宪法所规定的修宪机关根据特定的修宪程序对宪法文本中的宪法条款及宪法规范所作的变更。

③宪法的变迁。

宪法的变迁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解释等方式使宪法的实质性内容发生转变的宪法变动方式。

④宪法的排除。

宪法的排除是基于宪法本身规定的变动方式,排除了宪法在特定领域之内的适用,我们可以将此种方式称为“宪法的排除”。

⑤宪法的中止。

宪法的中止也就是在宪法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下,暂时中止某些宪法条款的法律效力。(2)宪法的非正常变动

宪法的非正常变动是通过非正当的方式或非宪定程序而对宪法文本及宪法规范所作的改变,它意味着宪法法统的断裂与宪法效力的丧失。

①宪法的废弃。

宪法的废弃是基于一种非正当的程序而对原有宪法进行了重大改变,以致原宪法的效力永久性的终结,因为它不具有正当的程序及方式,违反了宪政的基本精神,意味着制宪权及宪法法统的断裂而非延续,故而只能归入宪法的非正常变动。宪法的废弃在实质上构成对原宪法的根本违反和对宪政精神的根本废弃。

②宪法的虚置。

宪法的虚置在形式上没有改变宪法文本及宪法规范,但事实上它通过造成既定的政治现实或者相关立法使宪法文本中的宪法规范丧失了应有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违反。

宪法的违反主要构成了一般意义、常态意义上的“违宪行为”,这种意义上的违宪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常设性的违宪审查机构予以判断并予以制裁、遏制及防范。

4.2 课后习题详解

(说明:本章无课后习题)

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5.1 复习笔记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1.宪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①一种做法是不对“宪法基本原则”一词作出界定;

②另一种做法是对宪法基本原则作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然后再对西方国家以及中国宪法中包括哪些基本原则进行论述。

第二种做法已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如有的学者将宪法基本原则界定为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2.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宪法基本原则的特殊性。

宪法有着其独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决定了宪法所要遵循的原则具有特殊性。(2)宪法基本原则的普遍性。

宪法基本原则具有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地域的特点。(3)宪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

宪法本身即是抽象思维的产物,其表述方式也理应具有抽象性。(4)宪法基本原则的最高性。

当其他法律的规定与宪法基本原则相冲突之时,宪法基本原则也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二、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所有,并为人民之利益而行使之。

1.人民主权原则的产生(1)“主权”一词由法国思想家博丹在《国家六论》中首创,博丹认为,主权是任何共同体中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2)使主权理论发生了革命性变化的是出生于日内瓦的法国思想家卢梭,他将契约理论与主权理论相结合,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

2.人民主权原则在外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的体现(1)宪法文本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

外国宪法文本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②间接规定人民主权原则。(2)外国宪法中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方式

①在某些对国家之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上,采取由全国人民实际直接参与决策程序。

②采用代议制方式,使民众通过由其选举产生的代表,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

③规定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权。

3.中国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宪法文本及实践中主要体现在:(1)在《宪法》第2条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规定表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归属,它来源于全体人民,也为全体人民所行使。(2)规定了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既有间接方式也有直接方式,其中以间接方式为主,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中介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而在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则不排除通过直接方式进行。(3)确认和保障公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

三、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及人权理论(1)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属于人的权利。(2)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2.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1)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中的四种体现方式

①宣布承认和保障人权并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表现基本人权的基本内容。

②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人权”的表述,而只规定了保障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

③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并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少量规定,其代表为法国现行宪法。

④表现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一般采用禁止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而以禁止性规范为主。(2)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我国宪法对基本人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①明确国家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权利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②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③中国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时大量采用授权性规范,或者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

四、法治原则

1.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对人性持悲观的态度。(2)在对人的能力的看法上,认为人在智识上总是会有缺陷的。(3)必须具有符合一定道德标准的“法”才可能作为“法治”之“法”。

2.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法治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现行宪法的法治原则包括:(1)确立了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原则;(2)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任何权力均来自于人民通过宪法和法律形式的授权;(3)宪法宣告其本身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的最高法,从而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

五、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分权和制衡。

1.分权学说的历史发展(1)分权理论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2)英国的洛克则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倡导者。(3)权力之间既要相互分立,又需要制约的理论是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的。(4)美国的联邦党人对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进行了改进。

2.分权原则在外国宪法中的表现(1)美国的典型分权模式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它具有两个层次的分权,一是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分权,二是联邦政府各机关之间的分权。(2)立法优位的英国式分权模式

英国是最早实现宪政的国家,在分权原则作为一种理论被系统阐述之前即已存在着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事实状态(3)行政优位的法国式分权模式

法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理解既不同于美国的平面式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英国议会主权原则下的三权分立,而是在加强行政权的前提下的三权分立。

3.中国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1)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权原则的区别:

①从思想渊源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以近代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以“自然状态”的假定为其立论的前提,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作为理论依据。

②从行使的方式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主要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来保证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社会主义国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则强调权力间的分工,权力间的分工是职能的分开,而不是权力间的对立,各个机关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彼此之间既分工又合作,而非以权制权。

③从实际运行来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原则在实践中表现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相互牵制,这与人民主权原则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强调人民主权,强调代表机关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制约,避免了理论上的矛盾。(2)中国宪法全面地体现了分工与制约原则

主要体现:

①设置了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授予不同的权力,同时保障作为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对于其他机关的优越地位。

②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④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

5.2 课后习题详解

1.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有什么区别?

答:近代分权原则与古代分权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从内容上讲,古代分权侧重于一个部门内部的分权,而近代分权则强调不同部门之间的分权。

①古代分权原则的创始者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他认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其一为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其三为审判机能。

②近代分权的首创者洛克的观点则是,在政治社会中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的权力,即处理整个政治与政治社会之外的团体或个人关系的权力,亦即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在内的对外权。(2)从目的上讲,近代分权追求法治,而古代分权强调人治。

①古代分权原则,主要是侧重与一个部门内部的职能划分,这种“三权分立”存在的社会背景仍然是人治的情形。

②近代的分权原则则是在法治文明得到发展的情况下提出的,并将其作为分权所追求得的目标。

2.民主与分权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民主与分权的关系如下:(1)民主即人民主权原则,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人民所有,并为人民之利益而行使之。(2)分权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分权和制衡。

①分权是指国家权力按性质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②制衡则指各种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互相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国家权力达到平衡状态。(3)民主原则与分权原则的关系

①民主是分权原则的客体——权力的来源,分权的前提就是确定权力是什么和权力的来源,民主——人民主权恰恰提供了这个基础。

②分权原则是民主实现的重要途径,在对人民主权进行分权的同时,采用制衡的原理,保证民主不被损害。

3.人民主权通过什么方式得以实现?

答: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在某些对国家之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上,采取由全国人民实际直接参与决策程序。(2)用代议制方式,使民众通过由其选举产生的代表,间接地行使国家主权。(3)规定公民具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和保障人民主权。

4.分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分权原则与法治原则的关系如下:(1)分权原则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分权和制衡。

①分权是指国家权力按性质划分为不同的种类,通常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②制衡则指各种国家机关之间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互相制约,避免权力的滥用,从而使国家权力达到平衡状态。(2)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法治原则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如下:

①分权是法治实现的前提,法治是分权运行的结果;

②法治的实现也有利于保障分权。

5.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通过哪些规定得以体现出来?

答:基本人权原则在中国宪法中的体现可以从以下内容看出:

中国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均未出现“人权”的表述,1982年宪法制定之时也未规定“人权”一词,但这四部宪法均对人权提供了诸多保障,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主要规定包括:(1)明确国家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并且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生活方式的权利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较为广泛。(2)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规定。

财产权是重要的人权,1982年宪法中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既为政府规制、影响私人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依据,也对政府权力提供了限制,实现了公、私利益的兼顾与平衡。(3)中国宪法在表述公民基本权利时大量采用授权性规范,或者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以禁止性规范为辅。“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共有19个条文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其中纯属授权性的规范有11个,其余8个采用授权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编 国家权力及其体制

第六章 有限政府原理

6.1 复习笔记

一、政府的基本概

1.政府的概念

政府一词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1)狭义的政府

狭义的政府仅指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2)广义的政府

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一切公权力的行使者。

就历史发展而言,政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从神权政府到世俗政府,从极权政府到有限政府,从独裁政府到民主政府的过程,这一过程与近现代宪政主义的孕育和发展是相对应的。

2.政府权力的来源

政府权力的来源是指政府的权力到底来源于何处,或者说政府起源于哪里。政府权力的来源是一个既包括事实描述,也包括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关于政府权力来源的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神权派和世俗派,而世俗派又分为君权派和民权派。(1)神权派

神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神和神的旨意,政府以及政府中实施统治行为的人基于神的旨意或命令而获得统治的正当性。(2)世俗派

①君权派

君权派认为政府权力来源于君主,尽管君主在很多情况下也求助于神的旨意来获得或巩固自己统治的正当性。

②民权派

民权派与君权派同样主张世俗的政府,但其主张却与君权派完全相反,该派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或者来源于作为个体的人的集合。

政制演变大体上经历了由神权到君权,再由君权到民权的过程,因此,民权派的主张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已经是政治的通说。

3.现代政府的职能

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简而言之,可以将政府职能看做是政府通过其统治行为对社会发挥的作用。(1)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较为常见的分类:

①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因为职能极为广泛,故此种方式只是部分列举);

②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从内部对政府不同机构的分工);

③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2)两种主要的分类法

①马克思主义较为强调不同社会的阶级属性,相应的,不同社会中的政府在阶级属性上也相互区别,阶级社会中的政府的职能可以被划分为两部分,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a.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

政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的职能是代表统治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直接指挥国家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暴力机器,压迫被统治阶级,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b.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

政府还必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从而获得包括被统治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支持,这是政府进行政治统治的前提和基础。

②在现代政治经济学和政治伦理学中,人们往往在传统和现代两个意义上划分政府的职能。

a.传统职能

政府的传统职能是指基于古典自由主义,尤其是极端自由主义的观念,政府不介入任何形式的再分配活动,而仅仅承担着消极的维持公平竞争环境的职能。

b.现代职能

政府的现代职能,或者说政府的福利职能,是指基于社会主义的观念,政府通过参与特定形式的再分配活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向公民提供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各方面的福利。

二、有限政府的概念

1.有限政府的概念

有限政府,又称限权政府,是指一个在其自身的职能、规模、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和责任上具有有限性,受到宪法长期和有效的限制的政府。

无限政府是指其自身权力不受宪法约束的政府,它存在于一个没有宪法或缺少真正宪法的社会中,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以及在权力集中基础上的权力滥用,是一个集权政府、专制政府。

2.有限政府的特征(1)有限政府以宪法为存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2)有限政府的职能具有有限性

宪法将政府的权力限定在公共事务的范围内,其职能仅限于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而不能入侵个人私域(私域自治的保留)。(3)有限政府的规模具有有限性

有限政府必须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共资源占用方面受到限制。(4)有限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有限性(5)有限政府的责任具有有限性

3.有限政府制度的简要史(1)古希腊

人们以往常常以“民主”来形容雅典的政治制度,但是雅典通过各阶级、各个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控制来限制权力的制度内核也不应该被忽视。(2)古罗马

在古罗马政治制度中,存在多个最高权力机构,其中主要包括:公民大会、元老院、行政官员。这些权力机构的共存,反映出了各种机构相互约束,以保证权力不被集中,自由不被侵害。(3)中世纪

在中世纪的西欧,教会和世俗权力是互相重叠和冲突的,但基本上是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对立的结构,同时教会与世俗政权二者没有任何一方能够占据统治地位,因此,双方相互约束能够达到平衡。这种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正是有限政府所必须包含的要素,毫无疑问,它为近代有限政府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与观念素材。(4)城市共和国

城市共和国的政府由市民大会、城市议会、市长和城市法院组成,其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城市的空气使人们自由”,充分地体现了城市共和国通过特许状而获得了独立于封建王权的地位,同时在城市中,各种机关互相约束,保证了个人的基本自由,保证了市场的独立发展。(5)近代宪政革命以来

经过长时间的历史积累,欧洲在近代市民革命中最终确立了有限政府的各种制度模式。发生在荷兰的尼德兰革命,作为世界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资产阶级革命,创造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有限政府形式,通过全国议会而由七个享有主权的省份联合起来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依赖。(6)中国传统社会的有限政府观

现代的有限政府理念主要形成于西方宪政史中,这种观念在清末立宪运动中开始逐步被移植到中国的政治思想中。应当说中国传统政治经验与流弊并存,经验就是中国传统政治中亦存在某种程度的有限政府的观念。汉朝的三公九卿制,唐朝的三省六部制都是政府权力分配的古代中国的典范。

三、有限政府制度的必要性

1.有限政府的价值

权力总是有集中的倾向,而越是集中,权力就越具有杀伤力,也越难以控制,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就越危险。正是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这种威胁使得有限政府成为必要。对个人自由的向往是有限政府制度的目标,对个人自由予以保障是有限政府制度的价值所在。

2.有限政府的必要性(1)人的德性不足使限制政府权力成为必要

政府中的各种官员无法完全脱离人类德性不足的本性,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权力寻租、贪污腐败以及权力的滥用。只有通过有权政府的宪法制度,才有可能遏制人性中邪恶的一面,即有限政府是“由于人们德行的软弱无力而有必要采用的治理世界的方式”。(2)人的理性有限使全知全能的政府不具有可期待性

即使以性善论为基础,也不可期待一个全能政府。即使人没有为非的意图,由于人类理性有限性的限制,把任何事务都交给代议制政府来管理仍将是不明智的。

3.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

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是指具有哪些现实的因素,才能够建立有限政府的体制。通常而言,学者们往往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来论证,市场经济是有限政府的实现条件。但是,政府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弥补市场的局限,而不是替代市场。

四、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

纵观各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1.以政府权力的目的限制权力

权利作为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时时刻刻地约束与限制着政治社会中的权力运作,并为政府权力的运行设定了目标与界限。但是权利对权力约束的有效性是不能得到保证的。

2.政府权力的自我限制

政府权力的自我限制,是指通过政府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制度模式,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从而达到限制政府权力滥用的目标。通过分权制衡来限制政府权力,必须包含分权和制衡两个方面。(1)分权的内容是机构的分立、职能的分立以及人员的分立,同时,分权的模式是多样化的,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半总统半议会制等。(2)制衡的内容则是通过特定的措施令分权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钳制,当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超越宪定权限的时候,其他的部门都能够对其加以约束和纠正。

3.政府权力的外部控制

政府权力的外部控制,是指处在政府部门之外的公民,作为个人或其联合体,据其享有的政治权利来影响和参与政府决策,使政府权力的运作符合民主过程,从而限制政府权力的限权模式。这种限制政府权力的方式,与政府权力的自我控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鲜明的民主因素。

6.2 课后习题详解

一、复习与思考题

1.现代政府的职能有哪些?怎样对这些职能进行分类?

答:国家作为由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总需要一定的机构和组织来实现公共职能,这就是政府的职能,现代政府的职能十分广泛,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职能等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不同的分类,通常较为常见的分类有:(1)按职能的内容可以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教育职能等;(2)按职能的模式可以分为立法职能、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3)从政府的职能对象看,可将政府职能划分为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4)马克思主义根据社会的阶级属性,将政府的职能划分为两类,即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能;(5)在现代政治经济学和政治伦理学中,人们又将政府职能划分为政府的传统职能和政府的现代职能。

2.有限政府在理念上与极权政府和无政府主义有何区别?

答:有限政府在理念上与极权政府和无政府主义的区别如下:(1)有限政府与极权政府理念上的区别

①有限政府,又称为限权政府,是指一个在其自身的职能、规模、权力及其行使方式和责任上具有有限性,受到宪法长期和有效的限制的政府。

②无限政府是指其自身权力不受宪法约束的政府,它存在于一个没有宪法或缺少真正宪法的社会中,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以及在权力集中基础上的权力滥用,是一个集权政府、专制政府。(2)有限政府与无政府主义理念上的区别

①有限政府是在确定政府存在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理念,且由此形成的政府受到宪法长期和有效的限制。

②政府主义或安那琪主义,其基本立场是反对包括政府在内的一切统治和权威,提倡个体之间的自助关系,关注个体的自由和平等;其政治诉求是消除政府以及社会上或经济上的任何独裁统治关系。

3.有限政府具有哪些特征?

答:有限政府具有以下特征:(1)有限政府以宪法为存在的前提和先决条件

宪法要求政府权力处于宪法之下并受到宪法的约束,不允许政府有任何宪法之外的权力。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可以由政府任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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