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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3 00: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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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纳慧

出版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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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实务

企业涉税实务试读:

前言

企业涉税实务是经济、财会、投资等专业中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是一门以操作为主、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课程。为了满足高等院校教学以理论为基础,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需求,本书依据最新税收法规制度和高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编写而成。全书的编写整合了税收制度改革中最新的内容,强化了应用性和实践性,按照企业涉税工作的基本过程,以理论为基础。本书是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重点专业(群)子项目——“企业涉税实务”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教材编写的终期成果。全书内容以企业财务、会计以及涉税工作人员处理涉税业务所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为基础,强调实用性,注重流程操作与能力训练,尤其重视各税种的计算和申报工作。《企业涉税实务》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章,从税收基础内容入手,介绍企业涉税基础、征收管理的基本内容以及税务行政法制;第二部分介绍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及关税的理论及实务内容;第三部分介绍所得税的理论与实务内容;第四部分为其他税类。本书以我国税收基本制度为先导,介绍了企业纳税申报的相关准备工作,发票领购、开具与使用的相关知识,现行主要税种的基本计算方法,纳税申报与缴纳的流程和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相关措施,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并以部分案例的形式介绍个别税种的申报工作。

本书是一本以税收理论、政策、制度、实务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学教材,通俗易懂,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财政、税收、会计等专业学习税务课程的教材,也可以作为指导实务操作的指导书。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错误和不足,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编者2017年10月第一章税收基础内容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产生至今,经历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政治权力为基础,依法向经济组织和居民无偿课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理解税收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征税的目的是履行国家公共职能,国家征税凭借其政治权利,税收属于分配范畴。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它主要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对征税加以规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税。

二是无偿性。它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三是固定性。它主要是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方法等。

随着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复杂,税收的作用已逐渐从经济领域扩大到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税收为国家治理提供最基本的财力保障,是确保经济效率、政治稳定、政权稳固、不同层次政府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是促进现代市场体系构建、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立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构建了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体系,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与税收之间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由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税收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例如,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整和控制的目标,国家在一定时期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通过扩大或缩小征税范围调整征税对象,以达到限制或鼓励国民经济中某些产业、行业发展的目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税收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了权利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主管机关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依法进行征税、税务检查以及对违章者进行处罚;其义务主要是向纳税人宣传、咨询、辅导税法,及时把征收的税款解缴国库,依法受理纳税人对税收争议的申诉等。

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主要有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延期纳税权、依法申请减免税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等。其义务主要是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检查、依法缴纳税款等。(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法是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这种税收法律事实,一般指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行为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发生这种行为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三)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国家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决定的。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来源,而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为它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和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别是在市场条件下,税收的上述两项作用表现得非常明显。税收与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国家的一切税收活动,均以法定方式表现出来。因此,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分法,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税法与其他法律在横向或者纵向间都有密切相关性。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税收处罚法中规定外,在某种情况下也需要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因此,税法与其他法律或多或少地有着相关性。税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当然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里一是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征税,二是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立法机关制定税法并据以向公民征税以及公民必须依照税法纳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而税法与刑法是有本质区别的。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但应该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是两个概念,违反了税法,并不一定就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经济作用。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证,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法是监督管理的有力武器,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手段。三、税收的职能与作用(一)税收的职能

税收职能是由税收本质所决定的,包含税收作为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值补偿所具有的功能和税收作为政府履行职责的政策工具所具有的功能两个方面,可以概括为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

1.财政职能

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具有从社会成员和经济组织手中强制性地取得一部分收入,用以满足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需要的职责和功能,这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就税收与国家的关系而言,税收分配过程就是国家集中收入的过程,税收奠定了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维持了国家的存在。

2.经济职能

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分配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会产生影响。税收在执行财政职能的过程中,为国家取得了财政收入,又直接改变了一部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归属,形成了经济单位和个人新的收入格局,从而对经济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国家利用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通过对税种、税目、税率的设计和调整,通过对征税对象的选择、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等,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协调社会经济的发展。

3.监督管理职能

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体现为通过税收的征、纳活动,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状况和社会财富的分配状况,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经济活动进行督促检查,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促进经济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税收的三个职能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其中起支配作用的是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不可能脱离财政职能而独立存在。同时,经济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像它们对财政职能的那种依存关系。(二)税收的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税收的作用是其内在功能的具体表现。税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入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范围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入,从而保证国家的经济基础。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国家通过对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做出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也可以通知纳税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第二节税收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纳税人的税收目标是不同的。一、国家的税收目标(一)取得财政收入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从国家角度来看,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目标。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有很多,诸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等,但是因为税收能够保证财政收入来源的广泛性,且能够保证财政收入及时、可靠和稳定增长,因此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九成以上均来源于税收。这是由征税对象的广泛性以及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决定的。(二)促进经济增长

税收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国家可以运用税收手段来调节经济总量和结构,起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作用。这主要是通过对不同税种、税目、税率进行设置,对不同的部门、单位、个人以及不同产业、产品、行业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实现的。二、纳税人的税收目标

纳税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纳税人是税收义务的承担者。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总是致力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要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要使得总成本最小化。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目标主要有减轻税收负担、涉税零风险、降低纳税成本等。从依法纳税的角度对权力和权利的失衡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的长期持续发展。(一)减轻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承担的税收负荷,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应缴纳的税款,简称税负。从绝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即税收负担额;从相对额考察,它是指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占计税依据价值的比重,即税收负担率。

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一般的途径是避税与纳税筹划,或者是偷逃骗税。随着税收法治化的加强,偷逃骗税等非法手段的风险越来越大,而避税与纳税筹划相互平行。当前,纳税人着眼于减轻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减少税收负担、节约税收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有效方法,自然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二)涉税零风险

所谓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纳税人纳税,首先要做到合法,在涉税上不出现法律风险,这可以为纳税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名誉损失,以及更有利于进行财务管理。(三)降低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一是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在这一过程中,纳税人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二是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三是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翔实的资料。四是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人力进行税务筹划,即节税。这些成本会转化为货币成本,不仅增加了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经济成本,而且花费了纳税人大量的时间、精力。作为纳税人,纳税成本的降低意味着收入的增加,因此,降低纳税成本是纳税人纳税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目的。第三节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均衡的。掌握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避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纳税人的权利(一)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它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三)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对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纳税人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十)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此外,如果是我国居民,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的有关规定就税收歧视、国际双重征税等问题提出启动国际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纳税人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须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若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二、纳税人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依法设置保管账簿发票的相关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报告如下涉税信息:(1)纳税人有义务就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三、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宣传。广泛告知纳税人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全面、精确的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掌握。

二是深化改革优化税务流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税务行政流程,实现从审批型税务机关向服务型税务机关转变。

三是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应当引导税务代理的发展,强调税务代理人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中的作用。

四是引导纳税人成立代表其权益的组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与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个人的力量,还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维护纳税人权益的自治组织——纳税人协会。纳税人协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意见,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监督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并可以代表纳税人利益参与税收立法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可以在成立纳税人协会过程中起协助和推动的作用,并在其成立后与之保持平等的沟通和对话,同时应尊重代表纳税人利益的民间自治组织的地位,不得参与或干预其内部管理事务而使之成为附属于税务机关的半官方或官方组织,否则这个组织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努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第四节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律制度的共同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罚则、附则等。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解决了由谁来纳税的问题。纳税人有两种形式,即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是两个相对称的法律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与纳税人紧密相关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相关规定,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如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如办理车辆交强险时,保险公司同时代地税局收取该车辆的车船税。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地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如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特定消费品。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五大类,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五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特定行为税。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有如下两个基本概念:(一)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设置税目的首要目的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划分税目也是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国家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以及相关经济政策制定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二)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不同的税率形式与相应的计税依据相对应。从价计征的税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或者累进税率,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采用定额税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数量等实物量为计税依据。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计算税收负担的尺度,体现了课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中国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1.单一比例税率

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体现了税负的公平性。

2.差别比例税率

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具体又分为下面三种形式。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消费税、关税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营业税等。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区分不同的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3.幅度比例税率

它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

它是指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

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

它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

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其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它制约着税制结构,对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有重大影响。狭义的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是商品流转课税中的特殊概念。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通常经过产制、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商品课税的纳税环节,应当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合理选择纳税环节,对加强税收征管,有效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可靠,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灵活机动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任何纳税人都必须如期纳税,否则就是违反税法,要受到法律制裁。

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确定。如流转课税,当纳税人取得货款后就应将税款缴入国库,但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和缴纳税款(降低税收征收成本和纳税成本),可以根据情况将纳税期限确定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或1个月。

确定纳税期限,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确定结算应纳税款的期限,即多长时间纳一次税,一般有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等几种;二是确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即纳税期满后税款多长时间必须入库。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主要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七、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就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它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优惠按优惠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税额式优惠三类。(一)税基式优惠

税基式优惠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它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项目扣除则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

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从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二)税率式优惠

税率式优惠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它具体又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20%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对于25%的基本税率就是税率式减免。(三)税额式优惠

税额式优惠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它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第五节税收分类

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通过对税收进行科学的分类,不仅能够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以及各类税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税收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而且对于研究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税源的分布、税收负担的归宿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管理和支配权限的划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按征税对象不同,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五种类型。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这类税种以商品、劳务交换为前提,只要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取得了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发生了支付金额就依法纳税。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大的一类税收,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流转税有利于国家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价差收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

所得税是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所得是指全部收入减除为取得收入所耗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对所得额课税可以有效地调节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从而控制投资规模。在发达国家,所得税多作为主体税种,我国现行的所得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财产税以财产为课税对象,随着财产私有制度的确立,对财产征税逐渐成为可能。财产税属于地方税,在我国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通过对级差收入的调节,促使企业在大体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开发、使用资源。我国目前属于资源税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行为目的税是指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类税,如我国当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二、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税收按照计税依据不同,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从价税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是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

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动的影响,税负水平较为固定,计算简便,如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如对卷烟和白酒征税,就是采用的复合税。三、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直接税的税负一般无法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如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间接税一般是那些纳税人能够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那一类税收,比如我国当前的消费税、关税等。四、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

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

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五、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税收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含税价计税;价外税是指税金是价格的一个附加额或附加比例,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税。

价内税的优点在于,流转税包含在价格之内,由于价格已定,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内税收的比例来调控经济。其缺点在于,在实行自由价格的条件下,由于价格要灵活,而税收则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把相对固定的流转税含在价格内,会使价格与税收产生相互牵制的作用,双方难以灵活调节。所以实行自由价格的国家一般不选择价内税的模式,而选择价外税模式。

价外税不像价内税那样可以通过变动税收来直接“挤利”或“让利”,从而调节生产,但可以用税收变动来影响消费,间接地配合价格发挥调节作用。价外税,有利于全面推行增值税,简化计征手续,计税时只要依据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扣除项目扣除已征税额就行了。价外税也使企业核算成本大大简化,企业只管计算成本和应得利润,税收另在价外考虑。第二章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加强征收与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工作联系,强化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增强纳税意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等。第一节设立税务登记一、设立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纳税人分为两类,即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二)其他纳税人

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二、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一)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

纳税人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二)设立税务登记的时间(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三、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及应提供的资料(一)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2)住所、经营地点。(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4)核算方式。(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其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银行账户证明。(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四、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设立税务登记程序如图2-1所示。图2-1 设立税务登记流程图(一)税务登记的申请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实事求是地填报登记项目,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所属的本县(市)以外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见表2-1)。表2-1 税务登记表及表单说明表2-1(续)表2-1(续)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生产经营地址”栏:指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的地址。

5.“国籍或地址”栏:外国投资者填国籍,中国投资者填地址。

6.“登记注册类型”栏:指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分类标准:

110国有企业 120集体企业

130股份合作企业 141国有联营企业

142集体联营企业 14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其他联营企业 151国有独资公司

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股份有限公司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90其他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港、澳、台商独资股份有限公司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

500外国企业 600非企业单位

7.“投资方经济性质”栏:单位投资的,按其登记注册类型填写;个人投资的,填写自然人。

8.“证件种类”栏:单位投资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投资的,填写其身份证件名称。

9.“国标行业”栏:按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业的主次顺序填写,其中第一个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

A农、林、牧、渔业

01农业 02林业

03畜牧业 04渔业

05农、林、牧、渔服务业

B采矿业

06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11其他采矿业

C制造业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14食品制造业

15饮料制造业 16烟草制品业

17纺织业 1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家具制造业 22造纸及纸制品业

2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2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医药制造业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9橡胶制品业 30塑料制品业

3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金属制品业

35普通机械制造业 36专用设备制造业

3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47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建筑安装业

49建筑装饰业 50其他建筑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1铁路运输业 52道路运输业

53城市公共交通业 54水上运输业

55航空运输业 56管道运输业

57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 58仓储业

59邮政业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60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计算机服务业

62软件业

H批发和零售业

63批发业 65零售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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