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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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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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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

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试读:

前言

标准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条件下,标准化已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是经济、科技竞争新的制高点,其引领和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现代科学技术不断革新以及人类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深刻变革,中医药学得到飞速发展,中医药继承创新成就显著,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发展空间更为广阔,加快中医药标准化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凸显。“十五”、“十一五”期间,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中医药标准化事业飞速发展,标准化工作成就显著,标准化发展对于我国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支撑作用和突出效益也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标准化发展,普及中医药标准化知识,增强行业主动参与、关心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升承担标准化工作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希望能为我国中医药领域的标准化学科知识普及、标准化建设等尽一份微薄之力。

本书上篇以问答的形式,就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中的基础性知识问题进行了解答,在内容编排上紧紧围绕中医药标准化这个主题,综合考虑本行业各类专业人员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疑难和困惑,回答了中医药标准化基础知识、中医药标准化战略研究与规划、中医药标准体系、中医药标准制修订、中医药标准实施、中医药标准信息服务、中医药标准化管理、中医药标准化科学研究以及中医药国际标准化等方面的问题;中下篇分别列举了中医药标准化相关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力求展现中医药标准化的最新工作进展。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主要参照了我国现行有效的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医药标准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汲取了“十五”、“十一五”期间科技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组织开展的一些重大中医药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引入了中医药标准化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动态,并融入行业内从事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部分单位与专家的宝贵实践经验。

标准化学科仍处于不断发展和成熟之中中医药标准化领域仍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我们在编写中主要立足现有的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有关中医药标准化管理的管理规定,力求以简洁直白、规范正式的语言回答问题;对暂无正式法律、法规条文或政策文件为依据给予解答的,也展示了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湖北中医药大学的毛树松、邓文萍、沈绍武、杨海峰、常凯等同志积极参与了本书的编写,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由于本书编者水平和时间有限,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医药标准化知识简明读本》编写组2013年4月上篇中医药标准化基础知识问答一、什么是标准?

国家标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了解:

1.每个标准都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每个标准都应界定出该标准的适用范围,这一点对于标准的使用者来讲非常关键,因为使用者要规范的对象在标准的适用范围内,他才关心该标准。适用范围对于标准的制定者也非常重要,他所确立的标准内容,一定局限在该适用范围内。

2.标准的实施是为了使有关的工作获得最佳秩序(效果)。但这种最佳是相对的,随着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获得最佳效果的内容也需要变化,这就使得标准内容会不断得到改进,即标准要不断进行修订,而标准的水平便会获得提升。

3.标准制定一定要取得各有关方的协商一致。由于标准是各相关利益方都关心的文件,所以在制定中肯定有不同的意见,因而在标准制定中就需要不断进行协调,最后取得一致。协商一致是标准制定中最基本的要求。

4.标准一定会由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这个公认机构应该是权威的、大家都认可的机构。如国家标准就是由我国的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各行业的标准就是由各行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等。

5.标准是大家共同使用的并且重复使用的文件。某些一次性出现的事物不需要制定标准,某一方单独使用的文件也不一定要制定标准;只有大家都希望共同遵守、而又反复出现的事物,为了规范它,才需要制定标准。二、什么是标准化?

国家标准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可以看出:

1.标准化是一定范围内的活动,因而我们可以讲“服务标准化”、“信息标准化”等等,这说明某一个领域的活动可标准化。

2.标准化活动主要是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可以看出编制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基础。

3.标准化的作用是非常明确的,主要是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但标准化工作并不可能解决面临的所有问题。

标准化的基本特性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①抽象性;②技术性;③经济性;④连续性(也称继承性);⑤约束性;⑥政策性。三、我国现行与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现行与标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技术活动的管理办法》;《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管理规定》;《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国家标准英文版翻译出版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各行业根据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如《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中医药标准制定管理办法》、《信息分类编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四、标准如何分级?

按照标准的作用范围,可将标准划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专业、协会和部门)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1.国际标准:是适用于世界范围的标准,主要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

2.区域标准:是世界某个地理、政治或经济区域内国家的有关机构,为发展本地区经济,维护该地区国家的利益,协调各国标准,推行统一的认证制度而通过并公开发行的标准。

3.国家标准:是适用于一个国家行政区域内的标准,由主权国家标准化组织(官方、非官方或半官方)对需在本国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4.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是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非官方组织或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

5.地方标准:是在国家的某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对需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对象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在该地区有效的标准。

6.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标准,用以规范该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我国标准如何分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国家标准一经发布,与其重复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应废止;国家标准是四级标准体系中的主体。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六、我国各级标准的制定部门是什么?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七、标准的属性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要求,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的为推荐性标准。八、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其经营、生产、服务、管理有关的强制性标准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九、什么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推荐性标准由于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十、标准如何分类?

标准分类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各类标准的特点以及相互间的区别和联系,使之形成完整、协调的标准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标准应用的领域日益拓宽,因此需要按不同的目的和划分依据对标准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方法如下:

1.按标准的作用分,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环境标准等;

2.按标准的层次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3.按标准的性质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等;

4.按标准的属性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等。十一、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什么?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标准已经成为经济、科技竞争的制高点,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的有效途径,成为质量管理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依据,成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实施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标准化已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具体表现在:

一是为科学管理奠定基础;

二是避免重复性科研劳动,使社会各项生产协调、有序,促进经济全面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三是消除贸易障碍,促进国际技术交流和贸易发展;

四是使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得到推广应用,促进技术进步;

五是保证各生产部门的活动在技术上保持高度统一和协调,为组织现代化生产创造前提条件;

六是推动企业产品品种合理简化、零部件系列化及通用互换,从而缩短研制生产周期,提高企业应变能力,满足社会需求;

七是促进节约和安全;

八是便于管理、监督、控制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

九是大量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制定发布后,用法律形式强制执行,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十二、标准化方法原理及其内涵是什么?

标准化方法原理,是标准化活动基本规律和本质的理论概括。标准化方法原理是在大量标准化活动实践基础上,经过归纳概括而得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作用,既能指导标准化实践,又必须经受标准化实践的检验,并在标准化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标准化方法原理主要包括简化原理、统一原理、协调原理和最优化原理等。

1.简化原理

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2.统一原理

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使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

3.协调原理

为了使标准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4.最优化原理

在标准化活动中,始终贯穿着“最优”的目的。最优化原理就是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断调整各种要求和目标,使所要进行标准化的对象达到最好的效果。十三、什么是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也可以说标准体系是一种由标准组成的系统。标准是构成标准体系的基本元素,是对标准化对象某一方面属性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与某个标准化对象相关的所有标准,按照标准化对象的内在属性和运动规律联系起来,彼此间相互参照和引用,就形成了标准体系。十四、标准体系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标准体系具有六个特征,即集合性、目标性、可扩展性、相关性、整体性和环境适应性。

1.集合性

标准体系是由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区别的单元有机结合起来完成某一功能的综合体。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标准体系的集合性日益明显,任何一个孤立标准几乎很难独自发挥效应。

2.目标性

标准体系实质上是标准的逻辑组合,是为使标准化对象具备一定的功能和特征而进行的组合。从这个层面上讲,体系内各个标准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功能形成的,而非各子系统功能的简单叠加。

3.可扩展性

为保证标准体系有效性,必须要求标准体系具有可扩展性。大多数情况下,标准只是某一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和经验的反映,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标准对象的变化、技术或者管理水平的提升都要求制定新标准、修订或废止已有标准、分解细化单个标准的内容形成多个标准或将多个标准进行组合形成系列标准等。标准体系的可扩展性直接影响标准体系的维护难度。

4.相关性

标准体系内各单元相互联系而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又相互依赖,它们之间任何一个发生变化,其他有关单元都要作相应的调整和改变。

5.整体性

标准是构建标准体系的一个主要出发点。在一个标准体系中,标准的效应除了直接产生于各个标准自身之外,还需要从构成该标准体系的标准集合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得到。构成标准体系的各标准并不是独立的要素,标准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约束、相互补充,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统一体。

6.环境适应性

标准体系存在于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之中,它必然要受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制约;因此,它必须适应其周围的经济体制和社会政治环境。十五、什么是标准体系表?

根据国家标准GB/T 13016—2009《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标准体系表是一定范围的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排列起来的图表,用以表达标准体系的构思、设想、整体规划,是表达标准体系概念的模型。十六、标准体系表的内涵与编制原则是什么?

标准体系表是标准化工作中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创造的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是用科学的方式组织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工具;是在系统理论的指导下,以事物普遍关联和整体优化的系统思想为依据,在研究内外联系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分解结合,形成最佳的体系结构(表)。

标准体系表的内涵主要包括:

1.标准体系表的基本组成单元是标准,包括已经制定、正在制定和预计制定的标准;

2.标准体系表一般由标准层次结构图、标准明细表所组成,对于比较简单的标准体系,两者可以合一;

3.标准体系表还应有必要的编制说明和相应的标准统计表,便于应用和指导;

4.标准体系表是动态发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推移、内外环境和需求的变化,标准应不断修订、删减和补充完善。

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原则是:

1.全面配套、层次恰当、划分明确,力求在标准体系表内,全面地收集整理某一范围特定功能的全部标准,避免遗漏;

2.力求使体系表结构清楚、符合逻辑、安排合理、便于理解;

3.力求把标准尽量安排在标准体系表的高层次上,扩大标准的使用范围,使体系表简化、层次适当;

4.力求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在各子体系中划分清楚,不得出现重复。

总之,标准体系表的编制应符合本行业实际管理需要,遵循国家或行业更大范围内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与其保持一致,以便更大范围内的协调统一。十七、现阶段我国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各部门、各地方分工管理本部门、本地方的标准化工作。

1.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业协会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标准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十八、标准代号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汉语拼音的字母“G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标准代号。目前已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仅列举部分):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中医药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ZY/T”。十九、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有何区别和联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是:“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这类文件的通称”。

通过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标准也是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与一般规范性文件相比,其特殊性在于:标准的制定在取得各有关方协商一致的同时,必须由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发布,并且是大家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二十、什么是技术规范?标准与技术规范有何区别和联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技术规范”的定义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技术规范也是一种文件,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文件。它和标准的区别在于,这种文件没有经过标准制定的程序。它和标准又是有联系的:首先,标准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可以引用技术规范,这样的技术规范或技术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就成为标准的一部分;其次,如果技术规范本身经过了标准制定程序,由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则这个技术规范就可以成为标准。二十一、什么是法规?标准与法规有何区别和联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法规”的定义是:“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

法规与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由公认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具有强制性,所涉及的人员有义务执行法规的要求;而标准的发布机构没有立法权,所以标准主要是推荐性的,供有关人员自愿采用。法规与标准又是有联系的:标准涉及的是技术问题,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法规中也常常涉及技术问题,通常这类法规叫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也常常引用标准。二十二、什么是技术法规?标准和技术法规有何区别与联系?

GB/T 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技术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标准是技术法规的重要支撑。技术法规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通过引用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将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内容纳入法规中,揭示了标准与技术法规的关系。技术法规最大特点在于技术性,技术法规依靠标准建立其可操作性的基础,并依靠标准作为法规符合性评定尺度。

标准和技术法规区别如下:

其一,法律效力不同。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而标准有强制也有自愿。

其二,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了关于产品特性和其相关过程及生产方法的规定之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其三,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同。相比标准,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和法律约束力使其对国际贸易影响更大、更直接,成为最重要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之一。不符合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而那些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当地标准不符,影响其销量。

尽管技术法规和标准有明显不同,但二者又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

其一,都对产品特性、过程和生产方法作出规定,也可包括对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其二,在实践中,技术法规往往采纳标准作为技术要素。

总之,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衔接是复杂的,不同国家、领域、行业,情况不同。在国家层面,这种复杂性的原因源自法律的不同,主管行政机构职权划分方式不同,以及对强制性技术要求界定和实施方式的限定不同等方面。二十三、什么是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了给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根据《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项目,可制定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二十四、什么是标准的标龄?

标龄是指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又称为标准的有效期。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二十五、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其工作职责包括:

1.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和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国家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对外通报、咨询和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6.受国家标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7.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8.根据国家标准委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9.建立和管理国家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等相关工作档案;

10.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及时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报告工作,每年1月15日前应当报上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报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的技术委员会应当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11.负责管理分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委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委有关规定执行;

12.承担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组成,下设秘书处,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分技术委员会(SC)。有标准化工作需要但暂不适宜设立技术委员会的特殊领域,可设立标准化工作组(WG),不得下设分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换届材料。国家标准委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二十六、标准编写的原则是什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了编写标准的原则。对这些原则的总体把握,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编写标准的具体规定,并能够将相应的规定更好地贯彻于标准编制的全过程。

1.统一性

统一性是对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的要求。统一性强调的是标准内部(即标准的每个部分、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的统一,包括:①标准结构的统一,即标准的章、条、段、表、图和附录的排列顺序的一致;②文体的统一,即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③术语的统一,即同一个概念应使用同一个术语;④形式的统一,即标准的表述形式,诸如标准中条标题、图表标题的有无,应是统一的。

2.协调性

协调性是针对标准之间的,它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所有标准的整体协调”。为了达到标准系统整体协调的目的,在制定标准时应注意和已经发布的标准进行协调。遵守基础标准和采取引用的方法是保证标准协调的有效途径,遵守这些标准将能够有效地提高标准的协调性。

3.适用性

适用性指所制定的标准便于使用的特性,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适于直接使用;第二,便于被其他文件引用,GB/T 1.1—2009对于层次设置、编号等的规定都是出于便于引用的考虑。

4.一致性

一致性指起草的标准应以对应的国际文件(如有)为基础并尽可能与国际文件保持一致。起草标准时如有对应的国际文件,首先应考虑以这些国际文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可能保持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按照GB/T 20000.2—2009确定一致性程度,即等同、修改或非等效。

5.规范性

规范性指起草标准时要遵守与标准制定有关的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建立了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编写》。二十七、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是:

1.正确

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指标、参数、公式以及其他内容都要正确可靠。规定的指标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基础,并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对标准中的图样、表格、数值、公式、化学分子式、计量单位、符号、代号等均应进行仔细复核,消除一切技术错误,保证其正确无误。

2.准确

标准的内容要表达准确、清楚,以防止不同人从不同角度产生不同的理解。

3.简明

标准的内容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要使用生僻词句或地方俗语,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量使用大众化的语言,使大家都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避免产生不易理解或不同理解的可能性。

4.协调

首先,编写标准时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相违背,应使这些法律、法令和法规在标准中得到贯彻。如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名称、符号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其次,编写标准时还要与规定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与标准所属的标准体系表内的标准一致,以充分发挥标准化系统整体功能。

5.统一

标准编写时,表达方式要始终保持一致。首先,同一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等要前后统一标准,相关标准中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也要统一;同一名词或术语始终用来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名词或术语;不能在一个标准中出现其他同义词,即不能出现一物多名或一名多物的现象。其次,同级标准的书写格式、幅面大小、章条的划分以及编号方法等都要统一,同类标准的构成、内容的编排也要统一,都要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有关规定。最后,标准中使用的汉字和翻译的外文也要统一,汉字要推广使用国家正式公布的简化汉字,注意杜绝错别字。二十八、标准编写的结构是什么?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从内容和层次两个方面对标准的结构进行了规定。搭建标准的结构是正式起草标准之前必不可少的工作。

1.按照内容划分

对标准的内容进行划分可以得到不同的要素,依据要素的性质、位置、必备和可选的状态可将标准中的要素归为不同的类别。(1)按照要素的性质划分,可分为:

——规范性要素:声明符合标准而需要遵守的条款的要素;

——资料性要素:标示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附加信息的要素。(2)按照要素的性质和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可分为: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示标准,介绍内容,说明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的要素,即标准的“封面、目次、

前言

、引言”;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内容,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即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

——规范性一般要素:给出标准的主题、界限和其他必不可少的文件清单等通常内容的要素,即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技术要素:规定标准的技术内容的要素,通常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为规范性技术要素。(3)按照要素必备的和可选的状态划分,可分为: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即标准中的“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一定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取决于特定标准的具体需求;标准中除了四个必备要素之外,其他要素都是可选要素。

2.按照层次划分

标准的层次可划分为部分、章、条、段、列项和附录等形式。(1)部分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是一项标准内部的一个“层次”。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项标准。部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与标准顺序号之间用下脚点相隔。例如:××××.1,××××.2等。(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标准正文中的各章构成了标准的规范性要素。每一章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章的编号从“范围”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每一章都应有章标题,并置于编号之后。(3)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第一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还可分为第三层次的条;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编号在其所属的章内或上一层次的条内进行,例如第6章内的条的编号:第一层次的条编为6.1,6.2……第二层次的条编为6.1.1,6.1.2……一直可编到第五层次,即6.1.1.1.1.1,6.1.1.1.1.2……条的标题是可以选择的,每个第一层次的条最好设置标题,如果设标题,则位于条的编号之后。(4)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没有编号。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5)列项

列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素,即引语和被引出的并列各项。在列项的各项之前应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或在列项中的项需要识别时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如a)、b)、c)等]进行标示。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在各分项之前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如1)、2)、3)等]进行标示。(6)附录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按其性质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中提及它的先后次序编排。

每个附录的前三行内容提供了识别附录的信息。第一行为附录的编号,例如:“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第二行为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第三行为附录标题。

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A.1”、“A.2”等表示;图用“图A.1”、“图A.2”等表示。

规范性附录的作用是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资料性附录的作用为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二十九、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哪几个阶段?

1997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1997)在借鉴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关于标准制定阶段划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国家标准的计划、编制、审批发布和复审等程序的具体要求,确立了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9个阶段,包括: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提案后,经过研究和论证,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并上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立项阶段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后,对上报的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并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3.起草阶段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后,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由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阶段

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完成标准送审稿。

5.审查阶段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收到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后,经过会审或函审,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

6.批准阶段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退回有关起草单位进行完善;最终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7.出版阶段

国家标准出版机构对标准进行编辑出版,向社会提供标准出版物。

8.复审阶段

国家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要作修改的国家标准可作为修订项目申报,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门提出该国家标准的废止建议。

9.废止阶段

对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废止。

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一是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二是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三十、《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国家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国家标准时,应增列新旧国家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

8.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三十一、什么叫标准草案?

标准草案是指批准发布以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它是承担编制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书或工作计划起草的文稿。它不是正式标准,不能作为标准使用。

标准草案的主要构成有:概述部分(包括封面、目录、标准名称、引言、适用范围);技术内容(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补充部分(包括附录等)等。三十二、什么叫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征求意见稿是按照编写标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对某一项标准首次起草的文稿,亦称标准讨论稿。标准征求意见稿是标准编制组根据上级计划和任务书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分析国内外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成的。根据制定标准的难易程度和需要,标准征求意见稿可分为征求意见一稿、二稿和三稿等。三十三、什么叫标准送审稿?

标准送审稿是在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编制组认真汇总、研究和修改完善后形成的一种供审查用的标准草案。该草案经审查、修改后即成为标准报批稿。三十四、什么叫标准报批稿?

上报审批的标准草案,一般称为标准报批稿。标准报批稿是标准化课题研究成果的技术文字结晶,是严格按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课题进行研究,经过编写规则、技术内容、文字叙述等方面的最终审查,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正式文本。三十五、标准编制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目标是促使与本标准关系密切或比较熟悉的相关利益各方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形成标准送审稿;主要任务是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分发标准征求意见稿给相关利益各方,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意见作集中处理。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应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可列出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

征求意见阶段是标准制定过程中影响标准质量和实施推广的重要环节。无论制定国家标准还是行业标准,征求意见工作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体现标准制定的广泛性、协调性、一致性原则。

对于征求意见单位的确定,应以与本标准关系密切或对标准技术内容比较熟悉的有代表性的生产、使用、科研、高等院校监督检验单位为主;特别是对标准技术内容有较大分歧的单位应作为征求意见的重点。若制定产品标准,还应征求主要经销单位的意见。三十六、标准审查有哪些形式?基本要求是什么?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凡已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进行。

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参加审查的,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可会议审查;其余的可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由组织者决定。

会议审查时,组织者至少应在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国家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参加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函审时,组织者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函审单”提交给参加函审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国家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未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名单;函审,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负责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国家标准报批稿。

国家标准报批稿和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三十七、标准批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过程及审查内容是什么?

标准批准阶段的工作目标是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作最后的审核,并正式批准发布。其批准过程一般是由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标准制定单位上报的标准报批稿作最终审查,提出终审意见;在此基础上,对报批稿进行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再报请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予以发布。批准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4个月。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报批材料是否齐全、文本是否符合出版要求;②是否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③是否与有关方面达到协调一致;④是否与基础标准协调一致;⑤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⑥若采用国际标准,是否符合采标要求;⑦是否符合制定标准的程序;⑧确定技术内容的依据是否充分;⑨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可操作性和协调性是否符合要求;⑩标准的编写方法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三十八、标准的技术性审查有哪些内容?

技术标准在批准发布前,需进行一次综合的、政策性的、全面的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与要点如下:

1.宏观审查

审查标准的幅面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名称与内容是否相符,页数是否齐全,有无签字和公章,附件是否齐全。

2.完整性审查

审查标准内容是否完整。

3.内容审查

审查标准中的各项规定是否正确,有无互相矛盾之处,指标水平定的是否合适。

4.格式审查

审查封面、正文各栏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章、条等的编号、移行等是否符合规定,公式、表格、标题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5.统一性审查

审查名称、计量单位及符号、引用标准的条文与原文等是否统一,与有关标准是否统一。

6.数字审查

审查数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一定的规律,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

7.图形审查

审查是否符合机械制图标准。

8.文字审查

审查是否做到了层次分明,语言通顺,文字简练,限定准确,用语得当,用字正确,标点清楚。三十九、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有哪些?

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管理的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审批部门审批。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国家标准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对技术内容有改动,应附有说明。报送的文件应有:

1.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一份;

2.国家标准报批稿四份,另应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

3.“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国家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各两份;

4.如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的国家标准,应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一份。四十、标准审批、发布的管理要求有哪些?

1.国家标准审批、发布的管理要求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的形式对外进行发布。其中,药品、兽药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药品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2.行业标准审批、发布的管理要求

行业标准是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3.地方标准审批、发布的管理要求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发布;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4.企业标准审批、发布的管理要求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四十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如何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地方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日内,应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备案。

准予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赋备案号。其备案号必须印在正式出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封面上。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目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同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公告”每月发布一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十二、标准实施的要求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实施作了相关的规定。

对于强制性标准,国家要求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宣传、实施和监督工作;对于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国家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四十三、标准实施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标准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强制性方式和自愿性方式两种。

1.强制性方式

强制性方式是通过政府的行政强制力来推动标准的实施,多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其具体包括:法律法规引用;强制认证与强制标识;行政监督检查;合同协议引用。

2.自愿性方式

自愿性方式是通过一些鼓励引导的措施方法,来促进个人、单位采用实施标准。其具体包括:自愿认证;实施单位的自我声明;政策鼓励;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实施建设目标依据。四十四、什么是标准化科学研究?标准化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什么?

标准化科学研究是指人们通过不断认识、分析、解决标准化实践领域问题,建立标准产生、形成、应用、服务、管理等过程及其现象的科学解释,形成科学观念和科学范式,并把它们表达出来的过程。

开展标准化科学研究,是为了解决在标准化实践活动中人们运用现有理论难以解决或解释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标准化实践经验问题,关注的是标准化经验事实与理论的相容性,即经验事实对理论的支持或否证,以及理论对观察的渗透,理论预测新实验事实的能力等问题,例如标准化究竟在什么条件下、在多大程度上促进或阻碍技术创新。另一类是概念问题,关注的是理论本身的自洽性、洞察力、精确度、统一性以及与其他理论的相容程度和理论竞争等问题,例如标准化理论与系统理论、控制理论、协同理论、知识产权理论、专利理论等的关系。

标准化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形成标准化基本理论的公理和原则体系,成为人们对自然界做出统一理解的实在图景,建立人们对标准化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为标准研制、推广、应用、服务、管理等实践活动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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