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政府:理念、方法与路径(法治国情调研丛书)(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8 0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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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艳滨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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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政府:理念、方法与路径(法治国情调研丛书)

透明政府:理念、方法与路径(法治国情调研丛书)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透明政府:理念、方法与路径(法治国情调研丛书)作者:吕艳滨排版:KingStar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时间:2015-05-04ISBN:9787509774380本书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成千上万的法学论著译著出版、法学论文文章发表、法学教材读物问世,法学研究人才辈出,法学研究事业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以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依法执政成为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公正司法成效显著,法律服务日渐增多,法制宣传教育空前普及,法治精神理念渐入人心……总之,经过60多年的努力,新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和法治建设工程,成就巨大,硕果累累。

当然,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和进步的同时,还应当十分清醒地看到并正视法学研究的不足和“幼稚”。因为,如果换一个观察问题的视角,如果以当代中国国情、社情、党情和民情对法治和法学的巨大需要和强烈诉求来评价,如果以当代世界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和最新成果来衡量,中国法学总体上或许仍然处在“幼稚”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研究的某些所谓“创新”和“填补空白”,基本上是西方法学、外国法治的翻新炒作,一些“创见”和“成果”仍未跳出西方法学、国际法学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或者方法影响的窠臼。事实上,法学研究的某些成果,既不能准确反映和解释当代西方法学和法治理论千差万别的社会文化历史底蕴,也难以有效回应和解决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经济改革和政治发展涌现的大量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问题。当把法学研究“成果”中那些“舶来”的“创新”内容剔除之后,把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及其分析方法删除以后,还能剩下多少是“中国特色”或者“中国原创”的?尤其是当我们把统计学或者年终考核意义上全国每年数以万计的法学研究成果用于回答和解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时,又有多少“成果”可以真正成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妙药?令人担忧的是,当下某些法学研究“成果”正在脱离法学是应用实践之科学的轨道,滑向为了考核而写作、为了履约而写作、为了职称而写作、为了发表而写作、为了名利而写作、为了写作而写作……的异端。如果不带偏见并且实事求是地用国际标准和科学方法来评估当下的法学研究成果,恐怕能列为有“创新”或“创见”的并不多见,刚刚开始散去的“法学幼稚”的阴霾,有可能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地卷土重来。

面对此情此景,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一方面中国法学研究的论文著作等各种“成果”铺天盖地而来,展现出史无前例的兴旺发达和繁荣发展的丰收景象;而另一方面,中国法学研究的“成果”却又缺少创新、脱离实际、成长迟缓,面临重蹈“法学幼稚”之覆辙?

多年前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对中国法学研究状况的问题谈了一些看法。现在看来,这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就法学自身而言,或许主要是因为它没有找到自己存在和发展的真正根基。从逻辑思辨演绎方面来看,它缺乏在经典哲学指导之下作为大前提的科学而完整的理论建构,以至于不能像边沁那样从功利主义学说中演绎出功利主义法学,也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从其思辨哲学中演绎出自己的法哲学理论。经典作家的理论为我们研究法学问题提供了世界观和方法论,提供了基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但没有提供现成的可以直接作为演绎法学基本范畴和架构体系的理论大前提。因此,中国法学研究如果要走演绎式发展的道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设法在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现实国情相结合的基础上,为自己寻找可以具体导向其理论体系的前提和路径,用以演绎、确证和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在实证综合归纳方面,中国法学理论还没有真正内在地实现与各个部门法的“对接”,更没有真正植根于当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土壤之中,没有真正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出发来观察、研究和解决问题,因此,难以从转型社会和中华文化传统中衍生出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体系。正由于中国法学“上不沾天,下不着地”,飘浮于“天地”之间,既不能为部门法提供全面的思想指导和法理支持,也难以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司法改革“运动”的积极推进提供理论指导。与经济学对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所发挥的作用相比,法学在日新月异的现实社会生活面前常常显得尴尬难堪、苍白无力。

可以说,法学研究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学研究缺乏对中国现实的深入关注。法治有其共同的规律,但它必须根植于一个国家土壤之中,受其国情以及历史、文化、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影响,体现出各自的差异性。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研究不能真正关注中国的现实社会问题、法治国情问题、民生问题,一些学者眼里只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言必称西方法学,习惯于盯着其他国家的所谓法治经验、法学理论、法律思想,满足于对外国理论与制度的简单引介和直接照搬。这导致我们的某些法治理论、观点和建议脱离中国自身国情,不能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也有人一谈法学研究和制度建设就自惭形秽,认为中国一无是处,既没有制度,也没有法治,还没有理论,更没有方法,甚至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满足于拿着英美一些不足道的方法、理论、制度津津乐道。有的在理论推演和制度构建中,竟然满足于用所谓“某某国这么规定,所以中国也应当这么规定”的逻辑,来取代对中国现实需求和制度供给的分析论证。

其次,研究方法落后。在研究方法上,过去我们关注比较多的是演绎推理、抽象思维,甚至于故弄玄虚、玩弄概念,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以显示理论的高深莫测。而对于社会科学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实证研究方法,不少人则完全不懂,不仅不懂,甚至装懂,或者嗤之以鼻,不以为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和实践,这种研究方式和思维方式已经远远过时了,以至于中国的法学总体来说,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方法上的落后,我们的法学研究跟国外最先进、最发达、最前沿的理论大家和法学的阵营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又不了解中国的实际,对于在法治实践第一线所产生的鲜活的创新和经验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其结果是,既无法与国外学者进行同一量级的对话,又不能为中国的法治实践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对策建议。

最后,封闭自我,缺乏交流。近年来,法学研究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封闭性,即从学科上封闭自己,固守在自己的学科内部,自以为是、高高在上,不了解其他学科的最新进展,不接受其他学科的最新知识,不学习其他学科的有益方法。于是乎,在学科内满足于就事论事,在学科外则画地为牢、故步自封,导致自己的路越走越窄。

如要改变中国法学研究缺乏对中国现实的深入关注、研究方法落后、封闭自我缺乏交流的状况,中国的法学研究必须进行转型。应当在继续高度关注西方和发达国家法治理论和法学研究前沿理论的同时,更加深入地关注中国的传统文化、社会制度、社会思想、社会理论和社会实践,客观全面地了解中国法治发展现状,深入分析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应当从过去那种演绎推理、抽象思维的方法,逐步转到实证研究、量化研究和对现实问题的关切上来,把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更好地结合在一起。应当抛弃过去那种钻牛角尖式的,甚至画地为牢的、固守各自学科的、狭隘的法学研究理念与方法,在一个更开放的平台和更广阔的视野上,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唯其如此,才能保持法学学术之树常青,促使中国法学研究越做越强,为中国的法治发展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理论支撑。

以上正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坚持开展法治国情调研活动的初衷和目的。法治国情调研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桥梁和手段,是法学研究积极转型的重要载体。国情调研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近年来为发挥党和国家思想库、智囊团作用而启动的大型科研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新闻战线和哲学社会科学界“走转改”活动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深入社会实践,深入法治实践,深入改革前沿,发现各地的创新经验和面临的问题,为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方面的决策,提供了许多来自地方、基层和实践的第一手经验、意见和建议。为做好法治国情调研,法学研究所还专门成立了法治国情调查研究室,主要从事法律实证调查研究,这也是法学研究所众多研究室中唯一一个以研究方法为主要划分标准而设置的研究室。几年来,不同法学学科背景研究者的思想碰撞,产生出了绚烂的研究成果。

法治国情调研室成立以来,抓住重大热点重点选题,如政府透明度、司法透明度、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广告监管的法律问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等,开展法治国情调研活动。在法治国情调研活动中,调研组除了采用传统的文献分析、案例分析、开座谈会、进行访谈等方法外,还根据调研内容和调研目的,科学且灵活地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样、电话采访等方法。比如,在政府透明度和司法透明度的调研活动中,调研组主要是依据既定的指标,对政府、法院的门户网站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观察和统计分析;在电视广告监管的法律问题调研中,调研组对30余家卫星电视台同一时间段播放电视广告的情况进行了观察、分类和统计分析;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法律制度调研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调研则主要采取了问卷调查的方法。实践证明,科学的方法、严谨的分析是确保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的前提。经过调研所获取的都是一手数据和素材,来源于中国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因此,报告的写作也必然有理有据、有血有肉,既不需要无病呻吟,也没必要耍弄概念,更不至于盲目下结论。通过调研,调研组陆续形成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成果,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对策建议、推动制度完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鉴于法学研究所在法治国情调研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还以法学研究所的法治国情调研室为基础,成立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以加强法治发展的量化研究。

传统的法学理论研究或许可以独自坐在书斋中,一台电脑,一杯热茶,翻翻书本,查查资料,剪刀糨糊……看似辛苦,实则轻松。而法治实证调研活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的投入巨大,但产出既慢又少。一项法治实证调研,从题目的选择、调研对象的确定、调研方法的选择、调研班子的组成,到实际调研的开展,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许多调研活动都需要研究人员亲自动手,甚至事必躬亲地去获取、验证和分析数据。比如,在政府透明度、司法透明度和电视广告监管调研中,研究人员都是亲自上阵,一个网页一个网页地去浏览查询,一条广告一条广告地去分析其用语、形式等。调研组开展实地调研时则要长时间打起精神频繁地开会、走访,更要顶着烈日、迎着风雨,在乡间小路上长途颠簸。2008年一个调研组差点被冰雪凝冻灾害困在山区,2012年则在调研中遭遇台风侵袭……这样下来,一篇一两万字的调研报告,往往需要一个调研团队花费数月、一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绝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轻松惬意。没有对调研工作的浓厚兴趣、对法治国家的执着追求、对调研数据的严谨认真……任何一项调研活动都可能半途而废,或者得出不准确甚至严重错误的结论。2012年2月,一位记者由于急于发稿等原因,把调研组发表的一篇调研报告中本不该简单相加的数据简单相加,得出了一个十分吸引眼球但非常荒唐的结论,引发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甚至以讹传讹。这从一个方面说明,实证调研报告的来之不易,及其对客观、严谨的高要求。而且,上述调研活动往往都是横跨多个学科,需要多学科人员的通力合作,没有哪一个调研是可以完全依靠一个人单打独斗完成的,必须依靠集体攻关、集思广益、共同写作。一篇成功的报告、一个有影响力的观点,往往是一个团队集体参与并经历多次思想碰撞的火花后,逐步凝聚而成的。在这些成果中,有的参与者甚至连在调研组成员名单中露面的机会都没有。

实践证明,开展法治国情调研是弘扬理论联系实际优良学风的重要载体,是培养科研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产出优秀科研成果的重要源泉。可以说,深入开展法治国情调研,正在深刻影响和推动法学研究人员转变学风、文风,创新研究方法。深入开展法治国情调研,是未来中国法学研究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法学研究深刻转型、走向辉煌的必经之路。

此次出版的法治国情调研系列丛书,是把法学研究所近年来开展法治国情调研的主要成果整合起来,集结出版,集中展示出来,希望得到法学界同行和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

是为序!李林2012年9月第一章导论一透明政府的意义

对权力运行透明度的关切已经成为公权力机关赢取公众信赖、掌握话语权、提升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也已经成为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监督权力运行、参与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权力透明涉及立法透明、政府透明、司法透明、准公权力透明(如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信息透明)等,甚至可以说,执政党也是权力的重要行使者,因此,党务公开也是权力透明的组成部分。本书主要集中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透明政府的相关问题。(一)透明政府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构建透明政府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人类治理社会的方法经历了一个从统治、管理到治理的演进过程。“统治”是农业社会的产物。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的生产单位,土地等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社会流动性差,社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小国寡民、“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皇权是社会管理的强大后盾,国家采用的是家长制管理模式,具有单向性的特点,社会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管理。命令、强制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国家依靠强制力只需单方面发布命令,强制公众服从,就可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正常运转的目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知识的垄断,公众缺乏作出自我判断的足够能力,普遍对政府和公权力怀有无比的敬畏。“管理”是工业社会的必然要求。工业社会以工业生产为主导,资本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生产效率全面提高、社会分工精细等为特征。工业生产的规律充分延展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流水线模式下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要求社会成员有严格的社会分工、有纪律、守秩序、守规则,接受管理、服从安排是国家对社会成员的基本要求。在工业社会,虽然社会成员开始掌握更多的知识,政府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但社会成员对于决策的参与和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人们只是社会运转中的某个配件或螺丝钉,除了对自身福利等提出一定要求(如要求改善待遇和劳动条件、同工同酬、男女平等等)外,很难参与国家的治理,更谈不上对政府的运行方式和国家的发展趋势进行筹划。

治理则是后工业社会的要求。后工业社会又称知识社会,是一个与信息的收集、传递、利用等有密切关联的时代,绝大多数劳动者从主要加工制造物品转变为主要创造、开发和利用信息。后工业社会中,信息逐步取代资本成为重要的资源,信息的传递和知识的传播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最主要动力,并打破了知识的垄断;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明显提升,希望并有能力参与和影响决策,传统上单向运行的权力模式难以维系。而中国地域广阔,各地所处发展阶段不同,目前总体上还处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并存的发展阶段,政府治理的情况更为复杂。

三种社会管理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强调“统治”的政府运行模式扎根于社会的等级差别,以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为终极目标;而强调“管理”的政府运行模式则强化对社会的管理,政府作为管理的主体并居于核心地位,个人、社会组织是被管理的对象,追求效率则是政府管理的最终目标。因此,上述两种模式都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以统治者和管理者与个人、社会组织之间的鲜明界限为特征,强调统治者、管理者与被统治者、被管理者之间的单向性。而治理虽然仍旧将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发展的效率、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目标,但是,政府还需要更好地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权力运行已经不能以无视个人、社会组织的存在为条件,不能只注重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直线性,而更需要关注个人、社会组织的多元需求、多重意愿,在权力运行方式上需要的是政府与个人、社会的合作,而不是单纯对公众发出命令,让其单向性地服从。

治理是运用制度维持秩序的活动和过程,即为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民的需求,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协商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治理与统治、管理的最大区别不在于否定权威和权力在其中的作用,也不在于放弃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目的,而在于理念与过程存在的差异。治理体现的是协商与合作的原则和过程,权力不再是唯一的权威,治理过程不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而更多地依靠政府与公众、社会组织的互动、共同参[1]与和平等协商。“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2]统治社会’。”

后工业社会的到来为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手段,加速了知识的传播和普及。信息不再像过去那样被政府所垄断和控制。面对海量的信息,公众的自主性不断增强。公众掌握了信息,也就掌握了知识,不再盲从于他人的说教,而倾向于用自己的判断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第四媒体和第五媒体的普及更改变了信息传播的单向性特点和信息传播为政府和传统的大众传媒所垄断的状况,令言论表达与互动更加便利,推动整个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政府对某个观点、意见或诉求的无视,不仅仅会招致个别行政相对人的不满,也可能被媒体迅速放大进而引发全社会的质疑、非议乃至不信任。无视公众的意见、建议还可能导致其决策缺乏科学性和实施的民众基础。一些重大决策不与公众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必要的协商、没有取得公众认同,很难得到公众的支持,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即便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行推行其政策,也往往会遭受公众的质疑、反对乃至抵制,并造成权力行使者与公众之间的对立,动摇政府的权威性并令其合法性受到质疑。“信息化对于推动‘新行政法’的生产和发展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行政机关想不公开、不让公众参与都不可能,想神秘也神秘不了。信息化为‘阳光政府’提供了现实的[3]条件。”当然,促使治理社会的方式由命令服从转向协商合作的因素很多,其中民主法治发展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信息传播的日益便利无疑为其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随着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明显,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取信息的需求也更加旺盛,权力行使者必须积极主动地公开其掌握的信息,不断提升自身活动的透明度。反过来,权力运行透明度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会束缚政府的手脚,对治理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信息的快速传播决定了权力行使者必须及时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情况,能够对各种事态的发展作出及时的权威回应,包括准确、及时、全面、有效地与公众进行沟通,向其提供各种信息。在应对上的任何滞后、回避都可能给治理带来严重的后果,丧失处置各种事件的最佳时机,最终使其威信扫地。其次,信息的公开透明正在挑战权力运行的固有模式。权力透明使公众获取信息更加容易,随着知识普及程度的逐步提高,公众越来越有能力、有意愿参与政府决策,不再甘于被动地接受政府指令,传统上命令、强制、单向性服从的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政府治理的需要。最后,权力透明也使权力行使者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成为被公众监控的对象。权力行使者必须谨慎行事并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任何违法、违规甚至不规范都可能遭到公众舆论的严厉抨击,并危及其自身的合法性。“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社会里,普通百姓取得信息的速度几乎同他们的领导者一样快。我们生活在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中,受过教育的人对命令指挥感到反[4]感,要求有自主权。”(二)透明政府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在现代社会,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获取知识的能力有了质的提升,公权力行使者要想维护自身的公信力,就必须要付出比传统社会更多的心思和努力。加强信息公开,充分有效地运用信息进行治理,成为提升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不可或缺的方式和途径。维持公权力的公信力除了要求权力行使者言必行、行必果且不朝令夕改之外,同样需要确保自身活动的公开透明以及与公众的顺畅沟通。在调研过程中曾听有的管理者感叹说,“以前一个警察可以管100个群众,现在100个警察管不了一个群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权威正在受到巨大挑战。事实上,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秘密主义和威权政治已经不能直接带来公信力,而只能引发公众的质疑和抵触,并影响权力运行的效果。相反,公权力运行的可视化、公众的可参与性却可以实实在在地提升其公信力。今天,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充分高效地向公众提供信息,加强与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对于提升公权力的权威和公信力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尤其是新媒体的普及对公权力运行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权力行使者能够对瞬息万变的社会作出快速应对,最大限度地向公众提供信息,用信息的公开透明遏制谣言、虚假信息的泛滥蔓延,消除各种误解,提升自身的权威。

对公众舆论予以及时、准确的回应,这已经成为现代政府治理实现善治的重要手段之一。回应(responsiveness)就是要求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负责的反应,并定期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并回应其不解、质疑和不满,回应性[5]越高,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对于普通市民而言,关键问题在于他们与政府官员的交往或交涉能够得到回应,以及这些回应是否满足[6]了他们的要求。”以政府管理为例,政府如果不能及时把握舆论发展动态,并及时准确地向公众提供真实可信的权威信息,则极容易导致舆论失控,使政府治理遭遇困难,甚至引发社会危机。2008年的瓮安事件、2009年湖北的“石首事件”,近年来一些地方因PX项目及其他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都或多或少与此有关。(三)透明政府有助于实现社会公正

公正包括实质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前者要求利益的分配必须符合人们善与恶、好与坏的评判,实现与被分配者的付出、受损、地位等方面的完全匹配。后者则主要关注公正的实现过程,要求利益分配的过程可控,其过程对被分配者而言具有分配时间的一致性、规则的代表性,分配过程与规则不受任何私利的左右。实质性公正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受到人们先天条件、周围环境等的影响,实现绝对的实质性公正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目标。程序性公正强调对过程的设计和控制,是使结果尽可能接近实质性公正的必由之路。公开虽不必然导致公正,但却是辅助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

推行公开意味着,利益分配的规则、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利益分配中考量的因素、利益分配的结果都要向当事人乃至公众公开。一方面,当事人或者公众可以参与提出不同的意见,供决策者或者执行者修正利益分配过程;另一方面,还可以压缩决策者或者执行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减少其徇私舞弊的可能。公开可以令所有当事人意识到,虽然分配结果可能与自身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但至少对所有当事人都是一视同仁的,因此至少还可以称之为是公平的。当然,公开绝不能等同于公正,其只是实现公正的条件和保障。(四)透明政府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

构建透明政府有助于共享信息资源,推进社会进步,引领公众行为,降低社会成本。

首先,透明政府有助于社会共享信息资源。信息是社会发展、个人进步的重要资源,现代社会任何物质的流动、能源的传递乃至资金的融通都离不开信息及信息的交流,任何社会活动、商业运作等都必须依赖于信息。一个没有信息或者信息流通不畅的社会,个人无法获得有效的信息,无法掌握必要的知识,企业也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社会将停滞不前。政府信息的发布有助于将政府机关掌握的大量信息分享给公众,并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借助数据挖掘、分析,造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比如,截至2014年9月30日,北京、上海、[7]无锡等开通了政府数据共享平台,发布各政府部门掌握的政府数据,衣、食、住、行、商贸等各方面的数据逐步实现“一网打尽”,哪里有停车场、哪里有加油站、哪里有餐馆、哪里可以办理有关的证照,都可以据此查到最为权威的数据。在此基础上,一些企业就可以对数据进行挖掘利用,甚至将其运用到不断发展的移动终端APP中,实现方便公众、再创造价值的目的。又比如,近年来,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饱受诟病,要求执法机关主动公开其处罚决定、许可决定等行政决定的呼声日渐高涨。与此同时,不少市场主体因为信息不对称,难以掌握其他主体的诚信守法状况,交易成本较高,制约了经济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尝试推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例如,宁波市就积极推动行政处罚决定的网上公开,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余姚市行政处罚结果网上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对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处罚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以及公开后可能造成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不宜公开的以外,经过一般程序作出的已生效处罚结果,原则上应当公开。国务院2014年还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信息公开手段,提升企业运行的透明度,促进企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这些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利用,必将有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其次,透明政府有助于引领公众行为,降低社会成本。构建透明政府,向公众公开决策及决策过程、权力运行过程及权力运行结果,可以让公众了解到自身行为的边界以及自己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其预期到自身的处境及应当采取的行为,也有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管理成本。(五)透明政府有助于倒逼政府提升管理水平

公开信息无疑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处于公众“放大镜”之下,除各类涉密信息外的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都要公之于众,供公众评价、监督。公权力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谬误、不周延都可能因此招致批评、质疑。为此,任何政府机关的活动都必须更加规范,并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避免陷入被动或者遭受质疑。比如,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3年左右,不少机关仍不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无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每年3月底前发布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要求,当年就有不少关于政府机关[8]无视此项工作的报道见诸报端,对其造成巨大压力。而2014年,针对部分美剧被从网络媒体下架的问题,有申请人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9]总局申请公开执法依据,拷问其是否有充分的执法依据与理由。这表明,政府的任何决策都可能会遭受公众的质疑,决策背后的信息都面临公开的要求,其必须确保决策的合法、科学。(六)透明政府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公权力运行的重要目标,而以公开促稳定[10]则是其重要手段。从广元柑橘事件,到2009年的杭州三菱跑车事[11]件,再到2012年的什邡钼铜事件以及厦门、大连、宁波、昆明等[12][13]地发生的PX事件,以及鹤山核原料事件、杭州垃圾焚烧厂事件,无不在一定程度上肇因于信息公开得不及时、不准确。分析2012年什邡钼铜事件和近年来频发的PX事件的诱因及过程,可见地方政府引入此类项目无疑都是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良好初衷,且都履行了各种审批手续,甚至有些地方还建有完善的决策参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但由于决策过程中未能妥善处理决策与民意的关系,没有认真听取和反映民意,尤其是没有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引发了公众的怀疑、不满,形成了政府、公众、项目运营投资方多方皆输的局面。目前,在一些管理者的眼中,公开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他们看来,公众知道得越多,政府就越难以管理,甚至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不稳定因素。2014年5月,南京市一放射源丢失,有关部门担心过早公开会[14]引发社会恐慌,90小时后才对外公布情况,但其代价是可能导致更多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体健康受到放射源的损害。此外,2000年前后,一些地方曾发生过因害怕曝光而截断邮路、收缴报纸[15]的事件,当地管理者都打着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号,这些做法无非都是因为管理者还沉浸在威权主义的惯性思维下,以家长自居,把公众当成不谙世事的孩子。但事实上,目前中国公众的知识水准大为提高,在互联网的支持下,不少人具备极高的专业水平。把公众当孩子看管、把自己当成家长、替公众做主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对公众而言,捂着盖着令人生疑,因为,既然是好事,就没有必要偷偷摸摸。久而久之,只能是管理者日渐透支政治资源和公信力,引发更大的不稳定。二文献综述

关于透明政府的研究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此类研究文献大体以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界分为两类。之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知情权及政府信息公开意义、必要性的分析评述,国内研究成果多数从比较法角度,引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结合当时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推进政务公开的实践。例如,《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周汉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对十余个国家和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进行了引介。《中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周汉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对立法公开、村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及部分领域和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进行了研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说明·理由·立法例》(周汉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则通过专家建议稿的形式,为社会、实务界和学界提供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参考文献。

与2008年5月1日之前还主要讨论政府信息能否公开、是否应当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比,此后的研究更多关注如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问题。莫于川、林鸿潮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调研报告——以苏闽川滇数省等作为考察重点》(《法学》2008年第6期)从主管机构确立、制度规范制定、公开场所配备、公开方式的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等方面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阶段的状况与面临的问题。周汉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问题与对策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7期)指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中存在的发展不平衡、结果不理想、数据不统一等问题。为了厘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8期曾组织了笔谈文[16]章,集中讨论政府信息的概念、范围和认定。于立深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以诉讼裁判文书为对象的研究》(《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申请标准、行政机关的公开义务等进行了分析。章剑生的《阳光下的“阴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公开事项”之法理分析》(《政法论丛》2009年第12卷)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4款中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定进行了分析。郑春燕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集中对国家秘密的界定和司法审查作了分析。贺海仁的《获取政府好信息与法治政府——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为分析对象》(《河北法学》2014年第8期)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国家有关规定”“三安全一稳定”“两秘密一隐私”“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等削弱了“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应注重政府信息的法定化、主动公开化和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力导向。

这一时期一些有代表性的比较法研究成果也更多地集中于说明有关国家或地区是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例如,《中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研究》[吕艳滨、卡特(Megan Patricia Carter),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立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如何具体实施,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不公开信息界定、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等方面梳理了大量欧洲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做法。而后向东的《美国联邦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在中国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6年后出版,从比较法角度对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和主要制度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详细描述了美国信息自由法制定乃至历次修改的背景、过程,澄清了一系列误读、误译,让我们对美国这项制度的了解尽可能接近其真实面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证研究成果也不断出现。其中,笔者所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项目组自2009年开始以一套指标体系,对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较大的市的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进行分析,指出其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存[17]在的不足。笔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状况——基于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的实证分析》(《清华法学》2014年第3期)基于上述研究,全方位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肖明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态考察——基于2008年至2010年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法学》2011年第10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反映的数据,分析了政府信息制度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等方面的情况。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的增多,也出现了一批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机制及通过诉讼案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情况的成果。早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前,就有学者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机制问题。例如,江必新、梁凤云的《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分析了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明确了长期以来公民知情权能否获得行政诉讼救济的问题。章志远的《信息公开诉讼运作规则研究》(《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进行了界定,即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包括拒绝公开及部分公开)或不作为(包括不予受理及不作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江必新、李广宇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若干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3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既要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尽可能广泛和充分的救济,又要照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伊始的现实情况,并提出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范围。黄学贤、梁玥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可诉行为区分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中的作为行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中的不作为行为、相对人申请公开中的不作为行为、相对人申请公开中的作为行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审查难点及其应对——以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审查状况为切入点的考察》(《法律适用》2011年第4期)对原告资格进行了阐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疑难问题研究——以浙江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实证样本》(《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则对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与原告资格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质量,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分别是: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这些指导性案例不仅有助于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也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还为政府信息公开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也成为学界关注的对象。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的《大数据时代》(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描述了大数据对思维模式、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徐子沛的《大数据:正在到来的数据革命,以及它如何改变政府、商业与我们的生活》(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版)则对大数据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进行了分析。王伟、曹立春的《大数据时代的政府信息公开》(《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提出,推动数据治国、深化政府民主,要扩大数据开放领域和力度、释放巨大的经济效益。张毅菁的《大数据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修改的启示》(《国图情报工作》2013年第S1期)指出,大数据改变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和速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远不能适应大数据发展的需求,应当提升法律位阶,明确信息收集、公开的规则。

此外,行政机关之外的主体公开政府信息的问题也逐步成为学界关注的问题。郭泰和的《立法扩展与实践局限: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诉讼的路径选择——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规定的实现为视角》(《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卢超的《民营化时代下的信息公开义务——基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2期)讨论了公用事业民营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中心发布的《2010-2011年度高校信息公开观察报告》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评价和分析。《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系统论证了高校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和制度依据,分析了目前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了完善高校信息公开的建议。笔者所在的项目组2015年也推出了《中国高等教育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分析了高等学校公开信息的必要性,并依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对115所高等学校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对完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提出了建议。

总的来说,目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研究成果比较多,研究内容也基本涉及了其主要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研究尚不够深入。绝大多数研究成果还停留在讨论相关制度的存在价值、存在意义等问题上,即便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某些制度的研究也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对于解决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仍显论证粗浅。其次,研究不够系统。目前的研究成果多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某些方面,全面系统论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状况、完善路径的成果还几乎没有。特别是能够系统回应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细化制度设计的研究还显不足。最后,研究的方法还普遍偏重定性研究,定量分析不够。目前,多数研究成果还停留在对问题的定性研究中,对制度运行情况的评价多数依据的是感知和基于个案得出的判断,未必能够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行的实际情况,对于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也就难以形成系统、全面、客观的结论,对制度完善的思考也很难贴近实际情况。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本书对于透明政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情况,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面临的部分问题,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中诸如政府信息的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不公开信息的界定、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毫无疑问,如何界定公开范围、科学明确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也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中要解决的,对此,将另做研究与分析。

研究方法方面,本书主要基于2009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指数创新工程项目组开展的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所获取的数据材料,多年来在广东、浙江、四川等地开展调研访谈中所获取的数据,公开的相关案件的判决文书,以及截取的部分需由行政机关作出回应的新闻报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1.政府透明度指数的测评与调研方法

政府透明度指数评估是本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状况的主要数据来源。为确保数据获取的科学性、客观性,在对政府透明度指数的测评和调研过程中,项目组主要遵循的原则有如下几项。(1)有法可依的原则。所有测试指标的选择和设置全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其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要求,考察有关政府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2)客观性原则。所开展的测评和调研不是满意度评价,不对公开情况作出满意与否、好坏与否的评价。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测评和调研中相关人员个人主观判断、个人好恶对测评与调研结果的影响,测评指标要求主要依靠各类客观数据,仅对测评与调研事项作出“是”与“否”的判断,而不能作出“好”与“坏”的判断,因此,依照所设定的指标,任何人在同一时间段,均可以对同一政府网站得出相对一致的测评与调研结论。(3)公众本位原则。评判公开效果如何,应以信息是否对当事人和公众有用、是否方便当事人和公众获取为依据。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服务公众,方便公众高效地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因此,测评与调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公众需求为视角,特别强调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如门户网站信息检索功能的可用性、重点信息栏目的配置、依申请公开提交方式的有效性等。(4)突出重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主动公开到依申请公开、从公开形式到公开内容等方面,对政府机关履行公开义务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三大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对司法公开作了较多的规定,但测评与调研主要调查政府信息公开中较为重要的几个方面。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主要集中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与方便公众获取信息和有利于监督政府公开信息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公开情况。

项目组开展的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是第三方行为,具有独立性。指标设定、测评、报告发布均由法学研究所的项目组在广泛征求学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完成,未受任何机构干预。事实上,在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之外,项目组还开展了司法公开的第三方评估,其中浙江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就比较典型。浙江法院阳光司法指数测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法院司法公开成效进行评估,创新了司法公开监督的形式。阳光司法指数测评是司法实务部门与国家最高法学研究机构合作完成的,其在推动司法公开和法学研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项目组对其独立开展测评时,做到了全省法院“四不”,即不提前通知、不提前布置、不作动员、不告知测评科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司法透明度指数测评先行先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开启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篇章。一个法院是否对外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怕是开放给一个国家级学术机构,仍然是有争议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放手让一个外部机构独立地开展测评,对测评什么、怎么测评、测评结果不作干预,甚至向项目组开放了法院内网系统和内部统计数据,各级法院积极配合项目组随机调取案卷档案,这些原始数据确保了测评的准确性,使阳光司法指数测评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客观性,测评方式也具有可推广性和可复制性。政府透明度的评估也遵循了这样的方法,测评之前及测评过程中不对外告知测评内容、方法及时间,重在观测各政府机关日常工作成效。同时,由于测评具有独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测评结果广受认可,许多政府部门、法院都将本部门的测评结果写进自身年度工作报告中,推动了各级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

为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项目组自2009年以来,持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调研对象的范围逐步扩大,2009[18]年为43家较大的市(不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6家较大的市),2010[19]年扩展到59家国务院部门,2011年进一步增加了26家省和直辖市,2013年则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结果,改为55家国务院部门,并将民族自治地方纳入测评范围,即包括31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49家较大的市(见表1-1)。2014年项目组还接受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委托,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评估对象为56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和5家计划单列市政府。表1-1 2009-2014年政府透明度指数的测评调研对象

调研和测评内容从最初主要测评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逐步向形式与内容并重的方向转变。2009年测评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公开形式,对拆迁信息作了个案观察,并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验证。之后几年则逐步降低了对公开形式进行调研、测评的权重,增加了食品安全信息、行政审批信息、规范性文件信息、环境保护信息、政府机关工作信息的内容(见表1-2)。表1-2 2009-2014年政府透明度指数测评内容

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测评与调研主要依托于各调研对象的政府门户网站。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多种公开形式,但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信息技术与信息网络的普及,政府网站因具有信息承载量巨大、公开成本低廉、不受地域时间限制、可供公众反复查找利用等优点,已被公认为且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因此,调研和测评的主要方法是观察被调研对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的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测评与调研则每年选取确定的内容,向调研对象发送申请,验证依申请公开制度的运行状况。(1)2009年,项目组向较大的市申请公开当地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2010年,项目组向较大的市申请公开当地当年的食品安全执法检查信息,向国务院部门申请公开各部门当年因公出国出境考察人数及经费使用情况。(3)2011年,向所有被调研对象申请公开其当年投入用于政府网站建设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数额及工作人员数量。(4)2012年,向所有被调查对象申请公开其当年干部任免情况,并向26个省、直辖市财政部门申请公开当地当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品目录及当年1-10月协议供货成交记录。(5)2013年对国务院部门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其公开本机关人员数量(包括公务员人员数、事业编人员数、聘用人员数及借调人员数);对各地方政府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其公开当地垃圾处理的相关信息,包括:①当地当前的垃圾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即无害化处理设施、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现有的情况以及在建和规划情况),当地年度垃圾处理量;②当地垃圾减量、减排方面的规定和现状,循环利用、包装简化方面的政策文件;③当地垃圾收费方面的规定,2012年的征收金额及征收标准;④当地2012年用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的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6)2014年对国务院部门采取随机确定申请内容的方法,每个部门申请内容不同。对地方政府的邮寄申请,主要是向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公开当地2014年1-10月份收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总额。部分地区反馈,此项信息由财政部门掌握,对此,项目组又向当地财政部门发送了申请。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案件

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推进,生效裁判文书集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对社会公开,本书写作过程中还查询了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裁判文书,以此为素材分析了相关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法院在政府信息界定、依申请公开条件与流程等问题上的认识与态度。3.与行政机关回应社会关切有关的新闻报道

为了分析行政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的情况,本书写作过程中还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热点新闻中截取了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回应的新闻报道,分析了行政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的成效与面临的问题。

[1] 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5-6页。

[2]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31页。

[3] 姜明安:《把握社会转型趋势 加强对“新行政法”的研究》,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8,第11页。

[4]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家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敦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序言,第13页。

[5] 参见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10页。

[6] 多丽斯·A.格拉伯:《沟通的力量——公共组织信息管理》,张熹珂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第247页。

[7] 北京为“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www.bjdata.gov.cn),上海为“上海市政府数据服务网”(www.datashanghai.gov.cn),无锡为“无锡市政府数据服务网”(opendata.wuxi.gov.cn)。

[8] 参见《人社部官网两年年报一字不差:回应称是技术失误,已将两个“乌龙年报”撤下》,《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31日第A15版;《三年雷同的“乌龙报告”改了:2008-2010年的东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报告重新上网》,《南方都市报》2014年4月26日第AA10版。

[9] 《美剧为何下架?大学生向新广总局申请公开法律依据》,http://chuansongme.com/n/439794,2014年5月18日。

[10] 2008年10月,因有关部门面对“柑橘长蛆”的信息广泛传播,事前宣传不够,事后回应滞后,导致公众产生恐慌心理,当年导致大量柑橘滞销,产业遭受巨大损失。

[11] 2009年5月,在处理一起三菱跑车肇事致人死亡事件时,警方面对媒体和公众提供信息闪烁其词、不严谨,引发公众对交警部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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