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否承担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6 09: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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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否承担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

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否承担责任?(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试读:

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否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作者:编辑部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否承担责任?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档案资料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劳动者历史的真实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清楚地了解过去的工作轨迹,为领导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调动、出国政审、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劳动保险、党团关系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各项证明的出具等手续都将以档案材料的审核为重要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建立档案、收集档案材料(如合同资料、奖惩情况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履行以上义务时,一定要做到认真、细致,保证劳动者档案的真实和完整。防止档案丢失、灭失这是最基本的保管义务。

二、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且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也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单位,应及时地将其档案转出作了规定。档案留存在用人单位,是因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当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也就丧失了保存劳动者档案的条件和依据,及时转移劳动者档案,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三、劳动者档案转移是续缴养老保险的条件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的劳动档案会转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手续,档案的转入就成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在没有劳动者档案的情况下,无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

综上所述,原单位丢失档案资料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肖某与北京市某城建公司于2002年1月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肖某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后城建公司通知肖某因档案中的进京审批表遗失而无法办理档案转移。直至2007年10月,该城建公司才将其档案转至街道办事处。由于该城建公司的过错,导致肖某5年零11个月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同时也给再就业带来障碍。肖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故肖某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城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该城建公司辩称,劳动关系解除后,肖某提出将其档案留在公司,等待肖某找接收单位。2002年5月,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国企会议中要求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的精神,公司通知肖某尽快寻找接收单位,否则将其档案转到街道办事处。2002年9月,公司进行对肖某档案的转档工作,因其档案中缺少进京审批表,朝阳职介不接收肖某的档案。直至2007年10月23日,朝阳职介不再要求转档必须有进京审批表,公司才将肖某的档案转移。肖某档案的迟延转移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肖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诉辩称情况均属实。法院认为,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中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被告城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和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虽然被告城建公司已积极为原告肖某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但因材料不全致使原告肖某的档案未能及时转移,在事实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法院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判决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资料,导致无法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档案、办理转移手续的责任是什么?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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