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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2 23: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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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贲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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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

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试读:

序言

从古代哲学开始,人的思想和道德意义上的好生活就常常联系在一起。在柏拉图那里,苏格拉底坚持的是这样一个信念,由于我们思想,我们能过更好的生活,不只是更幸福,而且是更道德。公元2世纪的印度佛教哲学家龙树(Nagarjuna)把人的智慧(prajna)、识虚悟空(sunyata)和怜悯之心(karuna)看成密不可分的三位一体。中国明代的王阳明则说,“圣人亦是学知”,圣贤庸愚,若能致知,皆能明德,“见满街人都是圣人”。

思想的基础不仅是理性,而且是道德的理性。光凭所谓的“理性”,正如布莱克(Max Black)所说,“一个人可以思想再思想,但却仍然是一个恶棍”。思想需要公正、客观、持平和判断。具备这些特征的思想其实就已经具备了道德的品质。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为正义辩护最后转化成为知识的生活辩护。如果我们坚持知识的生活,坚持生活在一种不为私利所扭曲的公共真实之中,那么我们所坚持的就不只是一种认知的理想,而且也是一种道德的理想。个人的思想和集体的道德生活之间的必然联系在于,思想要求我们确认好生活一定是道德的生活,因为思想本身就具有道德内涵。

把个人(“我”)的思想和集体(“我们”)的行为及行动联系在一起,把知识分子和公共政治联系在一起,既是为了表明知识分子介入社会问题的责任,也是为了主张,无论是谁,若要有效地介入公众问题的讨论,都需要尽可能地尊重知识学理,借助理性分析和实行独立判断。一旦理性思考与公共关怀合为一体,那些原本似乎只属于知识分子的精英特征也就会获得普遍的公民社会意义,成为现代社会普通成员都可以具备的思想和行为特征。

理性的公共关怀在不同的现代社会中会提出不同的问题,会有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因为现代性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形态。讨论现代性的要义,正如戈德法布(J. C. Goldfarb)所说,应在于“分辨现代的恐怖(极权主义)、现代的挑战(首先是相对主义)、现代的成就(如自由主义)和现代的梦想(尤其是民主)”。极权主义、相对主义、自由主义、民主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主题是我在本书中讨论的内容,在此意义上说,这也是一本关于现代性的书。这里既涉及现代性自身的矛盾和局限,也涉及它的丰富性和可能性。现代性是人在上帝死了之后,先图宰制,后行毁灭,继而从毁灭中再求新生的过程。正是在这个不断持续进行的过程中,形成了各种相互区别但又相互依存的现代公共政治话语:个人主义和社群、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公共利益和共善、技术官僚和人道主义、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实用和权利、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极权。本书正是在对这些话语的思考中展开的。

本书第一部分“政治和伦理的现代性”集中讨论了哈贝马斯和阿伦特这两位思想家。他们的政治哲学涉及了现代政治、现代社会理念、现代普遍价值、现代宪政观和现代人权观等一系列问题。哈贝马斯和阿伦特都从具体的历史经验,而非某种单一的现代性模式去把握现代性对当今人类现实生存的实际影响。对他们来说,20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纳粹极权对公共生活的毁灭性破坏是一个不容忘却的历史背景,也是一个仍具现实意义的政治经验。正是由于人类在20世纪所饱受的种种现代政治劫难(纳粹、斯大林主义、败死的革命、冷战、现代形态的暴力等等),政治专制的极端意识形态控制才应当成为我们今天批判现代性的主要着眼点。无论是哈贝马斯对宪政和人权的论述,还是阿伦特对极权邪恶和高尚政治的讨论,都体现了这样一种对现代性的批判。现代性既是现代思想批判的对象,也是现代思想批判的理论价值资源。现代性是当今人们生存的基本处境,也是改变这一处境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现代性是别无选择的现代性,而不是可有可无的现代性。

在现代处境中,从某些现代价值(自由、平等、人的尊严和理性)出发,以其普遍性的价值来揭示和批判现代暴力和压迫,这既是一种社会政治行为,也是一种知识政治行为。作为社会政治行为,这种批判是一种公民性的参与。作为知识政治行为,这种批判则是一种知识场域中的话语立场。知识场域中的话语立场不仅表现为学术理论取向,而且更表现为它所坚持的知识公共性。公共知识分子以公民的身份积极参与,这本身是对形形色色的冷漠、悲观怀疑、犬儒主义、自我流放和精神象牙塔的否定。这种知识公民作用是本书第二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政治”中讨论知识分子和社会关系的出发点。知识分子的公民性参与不可能从某种意识形态的宏大话语获得一劳永逸的政治正确性。知识分子政治对现实的反抗是有限度的。知识分子不轻易放弃说不的权利,但并不是随时随地都说不的人,他只是在需要时说不的人。关注时代的重大政治和社会问题,努力超越现有的意识形态限制,坚持普遍的道德价值,而同时对自身的限制保持清醒意识,这就是现代思想批判。它体现了明确的社会批判目的,拒绝将批判变成精致而无目的的思想游戏。在当今学术专门化、知识学院化、知识活动非政治化的社会环境中,精致思想游戏化的倾向正在削弱和瓦解思想批判的社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重新认识公共知识分子话语的社会政治功能变得越加重要。不同类型的公共知识分子,从西方的阿伦特、杜威、布迪厄和哈贝马斯到许多东欧的知识分子,他们的知识话语都体现了敏锐的问题意识和明确的社会关怀,也对各种价值虚无主义都有实际的抵制作用。

本书第三部分“价值认同和群体意识”的文章涉及的是价值共识对形成现代公民共同体和民族国家群体身份的意义。和第一、第二部分一样,这一部分也以现代公民政治为着眼点,涉及关于公民责任和权利、公民参与、自由平等价值、民族认同和民族主义等一系列问题。讨论这些问题的目的不是要把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或者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对立起来。自由主义的社会契约论和个体原子论并不值得提倡,积极的群体认同所包含的历史观和集体观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在现代公民社会中,宪政是凝聚政治共同体的主要力量,而在宪政体制本身受到外来威胁的情况下,民族国家不仅需要从理性上呼吁公民们保卫宪政制度,而且还需要诉诸民族群体认同的感情力量。尽管如此,民族主义的极端群体主义和原教旨宗教一样危险。民族主义动辄要求“个人服从群体”,国家动辄以民族的名义要求人民作出牺牲。每个自由公民都有权利提出这样的问题:“这样的民族值得我为之骄傲、与之认同吗?”“这个国家值得我为她牺牲生命和幸福吗?”从价值认同来思考群体身份意识,可以使得我们将民族身份与公民社会,而不仅仅是国家,联系在一起。民族身份认同并不一定只能是现有民族国家形式的副产品。民族身份可以由集体的价值选择所塑造,它所体现的公民伦理可以帮助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在这一集体性的价值选择和思考中,知识分子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知识分子的公共关怀自然不能脱离普遍意义上的文化批评,这是本书第四部分“文化批评和大众文化”所侧重的方面。这一部分所涉及的文化批评问题不仅包括大众社会的犬儒主义,而且还包括大众的弱者抵抗、文化经济中的文化生产、共同群体的记忆和遗忘等等。文化批评是一种社会性的知识行为,一种公民参与行为,而不是一个学科领域。这是文化批评与人们平时所说的“文化研究”有所区别的地方。文化研究是一个学科领域,它侧重于观察、分析不同形式的大众文化,如影视、时尚、报刊媒介,乃至餐饮、旅游等等。文化批评侧重的则是分析和评价政治文化、社会观念与群体价值,它是一种社会性批判。文化批评必定是一种公共知识分子的行为,而文化研究则可以是一种专业知识分子的行为。知识分子和专业人士的身份并不矛盾,但却有所区别。萨特曾经说过,一位原子能科学家在研究原子物理时不是知识分子,但是当他在反对核武器的抗议信上签名时就是知识分子。同样,一位文化研究者在作非政治性的纯学术文化研究时不是一个知识分子,但是当他把文化研究与在具体公共问题上的社会批判联系起来的时候,他就是一个知识分子。

作为一种社会批判,文化批评是知识分子在特定社会环境下以公民身份对他的群体所作的建设性参与。与一般公民参与不同的是,知识分子公民参与特别重视民主社会中参与和讨论的质量问题。公开参与和讨论并非总能自动产生开明的共识。知识分子是那些努力思考,并以此来克服公众生活思考缺陷的人。知识分子政治不仅仅关心专门小圈子内的学术之争和自我定位区分,不仅仅争取知识权力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它更应当致力于为广大公民群体提供一种特殊的知识,使他们能在计划自己的生活、设计生活品质和展望未来变革时,作出更理性、更人道的选择。第一辑政治和伦理现代性理性、伦理和公民政治

在当代众多思想家之中,哈贝马斯以他对现代性的肯定态度著称。哈贝马斯的大部分著作都表述了他对现代性的基本态度。他主张保存和发扬现代性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因素,而对现代性带有压迫性的成分则加以批判。他对现代性的讨论大致在以下四种范围内进行:一、社会科学方法讨论;二、社会理性;三、当代伦理和道德哲学;四、自由民主国家的合理性。

哈贝马斯关于现代性的理论不是形而上学,也不是经验描述,而是一种文化政治阐述。他继承了战前法兰克福批判理论的传统,从实际认识论来肯定现代性。他提出,现代性最有价值的认识成分是批判和反思,而这种批判和反思之所以有价值,则是因为它们既是能动思想者寻求自我解放的条件,也是整体社会在反压制和反压迫中寻求自我更新的途径。哈贝马斯的文化政治理论集中地体现在他的“交际行为和理性”理论中。这一理论的基本特征是以“反强制”为其价值理念,以“理性”、“伦理”和“公民政治”为其问题核心。

在哈贝马斯的文化政治理论中,“价值”和“问题”是紧密相联的。哈贝马斯把理论界定为一个有关于道德的社会概念,一个关于人们民主交往合作的概念。人们由于相互理性地陈述见解和交际协作的需要,而把自由确定为一种必须相互平等对待、相互尊重的道德关系。人们必须在这种无压迫强制的道德关系之中,才能通过明达理性相互理解,获取共识。话语理性和话语伦理是现代公众领域独立运作的条件,是现代公民政治的基本内容,也是现代民主理念合理性的根本依据。一、从主体理性到主体间理性

哈贝马斯的政治文化话语理论的一个基本内容就是如何从交际(communication,又译“交往”)来认识理性和行动。因此,这一理论又常被称作交际行动和理性理论。在哈贝马斯那里,从交际来认识理论和行动有着明确的目的,那就是厘清现代性的一些正面价值和作用,并且批判现代性的一些负面表现和影响。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两个方面作了重要的区分。一是文化现代性所包含的理性价值,二是现代性社会过程中对理性的片面运用。这两个方面不能混为一谈。我们不应当用第二个方面的偏误来否定第一个方面的积极意义。恰恰相反,我们应当以现代文化的理性价值作为认识西方现代性某些负面作用的批判基点。哈贝马斯指出,现代文化之所以可贵,全在于它有助于形成“理性生活世界”。

什么是“理性生活世界”呢?哈贝马斯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在人们交际时使用的话语所包含的“正确性主张”(validity claims,又译“有效性主张”)中去寻找。一个人对他人表述自己的见解,他的话语之所以能被对方接受,必然是因为其中包含某种可以得到证明的理由(redeemable validity claims)。这些理由必须是可辨认的,同时也必须是可兑现的。在哈贝马斯那里,“交际”并不仅仅是让某人相信某事(即“说服”),交际是与某人共同享有对某事的理解。而这种理解又必须理解为一种相当脆弱的人际间相互承认关系。人们在谋求对某事的共同理解时,不仅要提出主张,更需要澄清隐含在主张后面的前提。只有一方的前提被另一方认可,共同理解的通道才会打开。打开这一通道靠的不是强迫,而是理性的裁决。“交际理性”的关键是“交际自由”。交际理性指的是存在于交际行为言语之外的胶合力量。而交际自由则是对他人言语行为说“是”或“不”的基本[1]“权利”。(1984:第152页)

哈贝马斯看到,现代理性世界有正负两种不同的发展。正的方面是,随着理性世界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社会互动领域摆脱了传统或权威的摆布操纵,而通过理智协议来取得共识。负的方面是,由于社会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也越来越偏向从功能运作追求理性发展。这种片面的理性发展表现在某些社会亚系统(如金钱或行政权力)的极度膨胀并侵入其他社会领域。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病理在于其不平衡的发展,而不在于它的基本理性价值。这种不平衡的发展造成了某些领域(如政治权力和商品经济)对其他领域(如文化、舆论、教育)的“殖民”,并且成为现代生活意义危机和自由萎缩的主要原因。(1984: 第183,239—240页;1987:第292—293,422,452,470—488页)

和彻底否定现代性的后现代主义论者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否定现代理性并非解决现代社会目前问题的办法。他认为否定现代理性会带来严重的理论和政治后果。他主张改造而不是拒绝现代理性。在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交际行为理论》一书中,哈贝马斯力图以交际行为理论来构建一种不同于“意识哲学”的理性观,这种理性观包含了双重哲学转折,一是从意识哲学向交际哲学转折,二是从主体理性向主体间理性,或者说,从自由理性向交际理性转折。

这种双重转折的意义非常重大。意识哲学依存于以自我保护为本能的工具理性。哈贝马斯坚持把工具行为同交际行为区分开来。工具行为在考虑手段和目的、技术和目标间的关系时不在乎目的和目标本身的理性和正当性。工具行为是人主体控制自然(或其他人主体)的作用关系,是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交际行为则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它的目的不是控制,而是共同享有理解和达成协议;不是利用,而是增进社会团结和充分发挥语言的理想潜力。

哈贝马斯指出,从意识哲学向交际哲学的转折其实早在弗雷格(Gottlob Frege)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把意识哲学转向语言哲学时就已经开始。但是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哲学仍然太主体化,因为语言哲学所依赖的仍然是自我/对象模式,而并未真正转变为交际的自我/他者模式。虽然后一种转折在米德(George H. Mead)和涂尔干(Emile Durkheim)那里初具端倪,但这两位社会学家却并未能确实地提出究竟什么才是主体间互相理解和达成共识的条件,没有能将此明确界定为交际问题。哈贝马斯很自信地认为,他自己的交际行为理论第一次使得哲学家得以把主体理论改造为主体间理性。经过这样的改造,理性便不再是自我封闭的主体对自然的控制手段,而成为一种克服偏见、向其他主体敞开的交际通道。

哈贝马斯对现代理性的重构所针对的是韦伯(Max Weber)对现代性的悲观评估。韦伯把现代性看成由工具理性膨胀而成为一座坚固无比的控制铁笼,在这座铁笼之中,因科层理性的发展,意义已经完全破碎,而自由则已完全丧失。哈贝马斯认为,卢卡奇(G. Lukacs)、霍克海默(M. Horkheimer)、阿多诺(T. Adorno)和其他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都从韦伯那里汲取批判的灵感,这一批判更为日后福柯(M. Foucault)、鲍德里亚(J. Baudrillard)、德勒兹(G. Deleuze)、瓜塔里(F. Guattari)和其他后现代理论家剖析理性与现代性的内在联系打下了伏笔。其中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在《否定的辩证法》中从历史辩证角度对理性的批判,影响最为深远。

哈贝马斯不同意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对理性的彻底否定,他要重新唤起对批判理性的信心。哈贝马斯对工具理性的批判和阿多诺、霍克海默以及后现代主义者在理性问题上的立场有一个重要的区别之处,那就是他坚持这一批判必须有价值理念的基础,并积极从理论上去建立这种价值理念的基础。二、从绝对命令伦理到话语伦理

哈贝马斯并不从西方文化传统价值的历史形式为批判理论寻找根据,而是转向语言和交际的普遍特征。哈贝马斯认为,在语言和交际中本已存在着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这是因为交际和理解能力是整个人类在历史过程中发展形成的。哈贝马斯对于价值的普遍意义和近于进化论的见解,引起过不少质疑和争议。限于篇幅,这里不便涉及。1重要的问题是,哈贝马斯为什么特别强调批判理论的价值诉求和基础?他强调的是哪些价值理念?他为什么要处心积虑地在语言和交际中为这些价值寻求某种近于经验基础论的来源?

哈贝马斯早就清楚表明话语伦理是和民主合理性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他的批判理论的基本诉求(理性、平等、自由)是为推进民主和增强民主合理性服务的。(1975)只是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里,哈贝马斯是把话语伦理当作道德哲学来讨论的,其重点在于一种新康德主义传统的认识论伦理,表述的是有关“公正”(impartiality)的现代道德观。哈贝马斯后来把这一伦理扩展到话语对民主政治潜在作用的讨论中去。哈贝马斯常常强调他的话语伦理是描述性的,不是规定性的,它要描述“日常生活体制需要如何重建才能有可能对行为的道德冲突作公正判断”。(1990a:第1 16页)

在哈贝马斯那里,“话语”这一概念有着特殊的含义。和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的“语言转向”的根本的不同是,它指的不是语言自我完足的能指/所指系统,而是在不受强迫控制的环境中的交际:“(话语)是一种从经验和行动分离出来的交际形式,话语的结构使我们确信,只有主张、建议或告诫等暗含的正确性主张才是讨论的唯一对象。讨论的参与者,其议题和见解除了必须接受对有关正确性主张的考验之外,不受其他约束,除了更佳论证之外,不受其他影响;因此,除了共同协力寻求真理之外,也无别种动机。”(1975:第107—108页)

哈贝马斯讨论话语的关键不在话语本身,而在如何形成理性、民主的“话语机体意志”和行动共识。参与形成话语性集体意志就必须接受理性权威,也就是说一种包含在话语中的权威,一种基于对正确性主张的证明的权威。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并不认为我们用话语就可以建立起合理的社会体制来。然而,尽管话语并不是体制的构建原则,但它却是民主体制权威的合理性原则。体制的运作并不全都通过话语,但我们却必须在话语的层次上才能把握民主体制的运作,讨论它包含的正确性主张和前提,讨论这些主张和前提能否得到证实。无论是在个人交往还是在社会运作中,人们往往并不深究其话语机制,倒是情愿按老规矩办事,或者图眼前的效率或利益。人们往往称话语为“空谈理论”或“钻牛角尖”。人们只是在日常的共识发生了分歧、现有的认识出现了危机的时候,才会把话语当作一种解决分歧、增强认识的交际手段。正是由于这一点,话语对于民主政治体制才特别重要。

正是从话语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出发,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体制空间是“公众空间”。以往民主理论所提出的体制性问题(权利、代表制、选票、权力平衡等等)在哈贝马斯那里仍具重要性,因为它们是公众空间运作的条件。(1989a,1992b)公众空间是一个人们讨论公众事务的场所,公众空间必须不受胁迫和从属等级这一类不平等关系的干扰。胁迫和从属关系只会使个人沉默或违心服从。哈贝马斯对体制问题的关心,集中在如何使人畅所欲言,如何在公众领域中防止外力干扰明达理性讨论。这些外力干扰主要来自政治强权、市场和传统观念。

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理性、平等、自由)所考验的是对话普遍性,而不是独语普遍性。哈贝马斯的伦理观和康德的伦理观一样强调普遍性。它们都把道德看成是个人行为准则的普遍化。但是,在哈贝马斯那里,是否成功地获得这一普遍性却不能由这样的问题来获得答案:“世界是否遵守我的合乎逻辑的原则?”哈贝马斯要问的是一个不同的问题:“别人是否会遵守我的原则?”这个问题的要点是主体间而不是主体。在康德那里,对独语普遍性的考验是绝对命令伦理,在哈贝马斯那里,对对话普遍性的考验是话语正确性主张,是共同分享理解的话语伦理。

哈贝马斯把社会行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策略行为,它以争取他人的服从为目的,只要达到这个目的,任何手段,哪怕是金钱收买、权力压制,都是合理的。第二种是交际行为,它的目的不是操纵摆布别人,也不是千方百计使别人按我的意愿行事。交际行为者是通过与别人共同分享对共同处境的理解,来协调自己和别人可能不同的计划。(1984:第286—287页)哈贝马斯对“策略行为”和“交际行为”的区分包含了康德要求以他人为目的而不是为手段的道德主张。和康德不同的是,哈贝马斯的道德哲学有一个明确的政治目的,那就是支持现代民主理念。

理性、平等、自由是现代民主理念的基本价值。哈贝马斯刻意为这些价值在语言和交际中寻找一个几乎是经验基础论的来源。在道德怀疑论和虚无主义喧嚣尘上的今天,他这样做,是否真能增强这些价值的合理性,实在很难说。但这不应当影响我们对这些价值的信心。我们应当看到,尽管权利必须在一个普遍的范围内表述,才能使权利成为每个人的权利,但这种普遍性却并不是建立在什么可以用经验证实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坚持权利的普遍性,并不是因为我们可以在语言、交际或者人性等等之中,找到一个不容置疑的、实在的、本质的根据,而是因为不坚持权利的普遍性,平等便成为一句空话。

权利的普遍性是一种认知,一种觉悟,它本身就是人们在具体生活处境中斗争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换句话说,权利的普遍性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我们坚持权利是普遍的,并不是以“事实如此”为理由,而是坚持“权利应当普遍”。事实上,每个社会中的普遍权利都是人们斗争的结果,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普遍价值,我们应当作历史的、而不是本质论的解释。我们可以把这些价值看成是人们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生存斗争的条件和成果,社会发展的基础和目的,而不一定要把它们解释为某种经验的或超然的道德命令。

其实,在自由民主思想中,理性、平等和自由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自由主义的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在欲望目的既定的情况下对行动方式的选择;第二是对欲望的重构和对目的的选择。反对自由主义的人往往把自由理性的第一方面看作自由理性的全部,把自由理性仅仅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也就是工具理性),这是不恰当的。决定论的欲望,即把人的欲望看成是完全由家庭、社会、文化或基因所决定,本是与强调自足主体的自由主义水火不相容的。自由主义认为,人不仅能选择达到欲望的手段,还能判断什么是于他有益的欲望,欲望是可以通过理性思考来改变和整塑的。

正是人的这种按照理性调整行为和欲望的能力构成了人的选择和行动的自由,体现了人的自由意志。从逻辑理念上说,自由主义必然拒绝一切形式的决定论(种族决定论、文化传统决定论、历史决定论等等)。不相信人的独立意志,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对自由的基本信仰是,人人都有自由和理性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人能够表现出理性;如果他不表现出理性,那么就应当要求并鼓励他表现出理性。自由主义要求把这一原则贯彻在人与人的各种社会、政治、文化关系之中,真正做到尊重每一个自足独立的个人主体。

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念因此必须包含平等的观念。如果理性行为和自由意志既在每个人的能力之内,又是每个人的道德价值之所在,那么人们决定如何相互对待的时候,也就必须同时考虑到自由和平等这两个基本因素。换句话说,就理性行为者和自由意志主体而言,人人都应当是平等的。自由主义关于自由和平等的价值观是建立在对于人的理性的信仰之上的。自由主义叙述的不仅仅是个人,而且是理性的个人,不仅仅是自我,而且是道德的自我。

在后现代思想的冲击下,一切带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包括理性、平等和自由,似乎都变得不可相信,不值得相信了。哈贝马斯在这种压力下强调批判理论需要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观,也就越发难能可贵。后现代理论有理由怀疑普遍论主张后面是否隐含着某些特殊利益或权力关系,但是,只要人们还反对压迫,反对强制,还期待有公正的社会,他们就不能不确立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价值。其实,即使反对普遍论的后现代理论本身也包含着明确的普遍性伦理,那就是,为普遍而牺牲个别是不公正的。后现代理论要求重视、理解并道德地对待个别,但它的伦理内容却是空洞的,因为它不能确定怎样的个别才值得尊重和保护,怎样尊重和保护个别才具有道德性。

哈贝马斯的价值普遍论是以思考德国法西斯罪行的个别性为指标的。哈贝马斯反复强调,像奥斯维辛大屠杀这样的个别是不能尊重和保护的,尊重和保护这样的个别是不道德的。和抽象反对普遍论的后现代理论不同,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历史事件参照点。哈贝马斯郑重指出,是纳粹主义的“道德灾难”迫使我们必须思考纳粹“对普遍价值倾向的前所未有的侵害”。(1989b:第210页)哈贝马斯认为唯有道德普遍论才是衡量法西斯和极权统治乖谬性的尺度。所谓乖谬就是违背普遍道德法则,就是不合普遍理性。真正的批判必须有现实的支点。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文化批判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支点,那就是对“文革”无条件的抵制和谴责。90年代的一些后现代、后殖民理论失去了这样的支点,于是只能以道德相对论来表明自己的价值立场,从根本上取消了乖谬和个别的区别。哈贝马斯坚持道德普遍论,乃是因为他不能允许乖谬钻个别性的空子而取得哪怕一丝一毫的合理性。三、批判是以解放为目的的知识活动

哈贝马斯在60年代出版的《知识和人的利益》一书中,分析了人的三种利益所在以及与此相对应的知识和理性类型。哈贝马斯称其为三种“知识构成的利益”类型。每一类型均可从知识对象正确性标准和利益所在来加以区分。第一种是“经验分析”性知识,知识对象是“可以操纵的东西、事件和环境”,正确性标准是在经验可重复条件下的假设演绎理论试验。哈贝马斯指出,它并不像实证科学观所相信的那么“客观”,而是带有其特殊的利益取向,那就是控制人的生存世界的“技术”利益。第二种是“历史释义”性知识,它的对象范围是“说话和行动主体”,它的正确性标准是对话处境中意义的会通,它的利益则是“实践”。第三种是“自我反思性知识”,它的对象是那些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解释的话语和行为,它的正确性标准是能否用批判眼光来进行自我审视,它的利益是从自设的和它设的压制关系中得到“解放”。哈贝马斯认为,批判理论即属解放型知识。(1971,1974)

哈贝马斯同意霍克海默和阿多诺,认为现代社会在这三种利益类型中过分偏重第一种:从控制和改造自然到控制和改造人类。哈贝马斯不同意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对现代社会和现代性本身的悲观态度,他认为现代性的偏差可以纠正,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提高包含在“实践”和“解放”中的理性。以此为条件,群体生活的理性基础是能够建立的。群体生活的理性基础是非压制、非强迫、无暴力的社会关系,唯此方能保证“每一种具有政治效应的原则都由无压制的交际获得的共识来达成”。(1971:第284页)

哈贝马斯并没有把对不同“知识构成的利益”类型的分析仅仅限制在认识论的范围之内,而是随后将之扩展到一切与自然语言使用者都有关的“交际能力”的视野之中。人们在使用普通语言相互陈述见解、寻求共识的时候,都必须表明话语的正确性。“交际能力”理论旨在阐述人们究竟是根据怎样的规则来提出和表明“话语正确性”。如果讨论者想在协调行动时通过相互理解,而不是诉诸压制、武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那么他们自己就必须恪守他们要求别人的“话语正确性”规则。这些原则包括真实性原则(话语要有根有据)、合理性原则(合情合理)和诚恳原则(思想言语和心口的一致)。(1979:第1—68页,1984:第8—42页,1990a)哈贝马斯通过从认识论到交际能力的框架转换,把批判理论的关注点由知识理性转向交际理性,从而更加强调批判思想在民主政治中的介入。

批判性的民主介入是当今西方新型社会运动和“激进民主”的基本策略和实践方式。哈贝马斯赞扬新型的社会运动(环境保护、妇女解放、和平非战、争取人权等等)的解放性和民主意义,因为人们以此为手段来维护遭受威胁的生存世界,不让它继续受到国家权力和金钱资本的侵袭。(1981,1987:第393—396页)这些新型社会运动成为当代西方交际行为形式和自由话语原则的体现。这些集体行为活动在对抗制度性的压迫和专制中发挥了远远超过个人抗议和抵制的作用。

哈贝马斯所讨论的不仅仅是“微观政治”,而且是“微观政治”的有效主体(集体而非个人),它的性质(生存世界对抗制度侵蚀)和它的道义基础(求解放、反操控、反专制)。由于这些社会运动对分享国家权力不感兴趣,由于它们关注的是如何形成更合理、更具解放性的新型集体身份,研究者便很难以传统的政治理论或社会学概念范畴分析它们。后现代理论常常自称为这些运动提供了思想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这么说也许并非为过。但是在批判理论看来,这些运动所体现的并非“后现代”观念或价值,而是对“‘现代’价值有选择的激进运用”。2新型社会运动所体现的是当今西方社会内部民主化的趋向和特征,它并不以寻找替代性制度为目的,它所对抗和抵制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步步进逼的控制,它在现有体制的边缘处展开,相互联系呼应,形成了“激进民主”的改革浪潮。它的目的是社会的进一步民主化(“激进民主”),而不是后现代化(解构民主价值)。“激进民主”的民主所指的不仅是一种政治操作程序,而首先是一种价值理性,一种文化。许多不同背景的思想家,杰斐逊和爱默生,马克思和葛兰西,约翰·密尔和杜威,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激进民主观念作出了贡献。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把民主参与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途径联系起来,人民参与的机会越多,他们的民主素质也就越高。民主素质指的是对差异的宽容,对非己立场的尊重,对一己意愿倾向的检讨,对价值道德问题的关切,等等。这些素质都是民主决策所必不可少的。激进民主认为,民主并不是如自由民主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表现为权力制衡。激进民主不仅警惕权力在当权者手里过分集中,即“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激进民主对民众的无权无助保持同样的警觉,即“绝对的无权同样意味着绝对的腐败”。由于激进民主非常看重民主帮助民众获得力量、民众通过民主自我增强的机能,它把民主当作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能自行产生理性伦理和价值的决策机能,一种促使社会和人进行自身转化的生存形式。

哈贝马斯的交际理性和行为理论在当代激进民主理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这一理论向人们展现的民主理念具有鲜明的特色,它揭示了存在于政治判断和民主体制之间的话语关系,或者说,它特别强调政治判断和民主制度之间关系的话语性质。他的理论把话语(话语理性、伦理和规范)摆在了民主理论的中心位置。话语不仅是解决争端和促成集体行动的手段,更是民主制度运作的检验和合理性所在。哈贝马斯正是从民主的话语性质强调了激进民主的两个基本命题。第一,忽略或压制个人的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兑现,也就无公正的政治可言。第二,民主参与有助于提高个人能力和素质,民主参与是个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所必需的。哈贝马斯对这两点都是从当今社会的现代性来阐述的。

现代社会的特征和运作使不少人看不清为什么社会需要民主化,更对民主化的可能失去信心。现代社会高度复杂的架构、大规模的深度分工、严格的科层组构,加深了人的无助感,个人的日益渺小似乎使民主参与和民主评判理想越来越遥远,唯一可能的民主似乎也就只剩下通过选举、游说或疏通以形成利益联盟或权力制衡。哈贝马斯的观点与此不同,他认为,随着传统生活世界的瓦解,人们面临着新的要求、选择和自由。(1992a:第7章)随着社会日趋复杂,人们发现自己处在多重无法用传统的身份认同来说明的新的角色位置上。而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不能不自己来构建新的身份认同。一方面,复杂的体制也越来越迫使人们通过话语协调形成新的身份;另一方面,新的身份认同的出现又要求体制空间作相应的调整。例如,在失去传统“阶级划分”,“成分”失去身份定位之后,如何为新的社会身份(如实业家、白领雇员、技术人才、管理人员)争取合理性和重要性,便成为一种必须在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体制中叙述界定(必然是话语性的)的协调过程。一旦出现了这些新的社会身份,旧的经济文化体制也就不能不受到冲击,随之变更。这种双向运作不是集中权力意志或国家政策的结果,而是体现了“民主自强”(empowerment,它是话语身份构建的条件)的运作。确立这种相对独立的身份是复杂的、非传统的现代社会运作的根本条件,它也是在现代体制、尤其是民间社会体制中,形成有效合作、权威和集体行动能力的唯一途径。(1990b)

哈贝马斯把“民主自强”视为一种现代社会的可能性和生成功能:只要现代社会运作,就不能没有“民主自强”,也不会没有“民主自强”。这一观念对民主理论具有极重要的意义。民主转化是解决现代社会本身的矛盾所迫切需要的。较早的参与性民主观认为,民众只有在有机会、有时间、有经济能力时才会作政治参与,民主必须等到“条件成熟”时方能实行。但从哈贝马斯理论来看,现代民众通过民主自我塑造,其迫切性来自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现代社会本身,正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和差异,不通过民主,人就根本无法自我确立。政治朝民主化方向改变,不是要不要的问题。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政治的民主变化是一定要发生的。所以,我们更应关心如何使民主化产生好的后果。这是民主现代自我转化的一个重要课题:民主经验如何产生更好的国民,素质更高的公民。

哈贝马斯把民主看作一种对待争论、协调集体行动的一般方式,而不仅是体制中的某种程序。在现代国家实际介入民间社会方方面面的今天,这一民主观尤为重要。传统民主理论强调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区分,在此基础上强调民意代表的作用和政府接受民意限制。但是现代国家的经济调控、预算和金融政策,对工业科技发展和教育的影响,对出版、集会和社会福利的控制力等等,使民间社会体制大大政治化了。这些体制不会自动成为与国家权力抗衡的民主机制,它们自己必须面对民主化的问题。这些体制必须从民主而不是其他协调方式(传统观念、市场或政治强权)去获得权威性。民间社会体制中和体制间的民主化可以改变或阻止国家权力的进一步膨胀和集中。这样的民主观也和传统的民主观有区别,它所强调的不是人民控制国家,而是如何建立理性权威。这样的权威所涉及的不只是政党、领袖,而更重要的是法,尤其是宪法,公民由对宪法的认同而形成的共同身份感(公民性)以及集体一致性(国家统一和团结)。四、公民和宪法爱国主义

哈贝马斯对民主场所和合理性的思考一向是粗线条的。这种思考在他1992年在德国出版的《事实和规范:关于法理论和民主散论》(1992b)一书中转化成对政治制度更为具体的分析,其中对法的正面评价尤其引人注目。早在《交际行为理论》这一著作中,哈贝马斯就把现代法(包括它的普遍性和人权内容)看成是人类道德实践学术的重大成就。但是哈贝马斯更强调,尽管现代法有其正面作用,但法并不能保证民主,也不等于民主;法制倒是很容易成为扩大政府行政权力的工具。因此,哈贝马斯谈的更多的是法的两面性和负面作用。(1987:第357—363页)在《事实与规范》中,哈贝马斯关心较多的是法的正面作用。哈贝马斯肯定法对于社会稳定的作用,他强调要从法在现代政治中应体现的正面价值规范去理解它对社会稳定的作用。也就是说,法有助于社会稳定。哈贝马斯也指出,法稳定社会也可能只是表面现象,有的法并不完全具有普遍的正面规范价值,它所起的作用只是遮掩专制和暴力。正面意义的现代法,如基本人权法和宪法,使得社会行为者在崭新的历史意义上获得一种关于“合理性”和“团结”的集体意识,这是任何传统的体制(如民族或传统)所无法给予的。哈贝马斯称这种现代的集体意识和以此为基础的集体身份认同为“宪法爱国主义”。“宪法爱国主义”是哈贝马斯长期关心的问题。在哈贝马斯那里,宪法爱国主义是一种道德政治的普遍规范。德国的历史和社会现实对哈贝马斯形成这一理念起了重要的作用。对于历经了纳粹主义祸害,艰难地走上民主之道的德国来说,所谓“联邦共和”与其说已经是一个事实存在,还不如说是一种有待于实现的价值憧憬。在德国,共和精神(和什么样的国家形式才能实现这一精神)与其说已成为文化现实,不如说是一种历史梦想的继续,它和德国充满变化和起伏的历史息息相连,从19世纪的德国自由主义,到俾斯麦统一德国、德国在中欧崛起、魏玛时期,再到法西斯年代、两德分裂,直至1989年后充满暧昧和变数的统一。德国缺乏一种像英、法、美那样的持续而稳定的传统民主政治文化。如何从充满道德和政治灾难的历史中发展出真正民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政治文化,这是如何实现真正的德国“联邦共和”的基本现实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战后西德的宪法,即“基本法”,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哈贝马斯强调,宪法的基本精神是确定人的自由和平等。德国人对德国的认同(爱国主义)是以对这部基本法的规范价值的认同为基础的:“我们的爱国主义不能否定这个事实,那就是直到奥斯维辛之后,也可以说只是在这一道德灾难的震撼之后,民主才在德国公民,至少是那些年轻一代的德国公民的思想和心灵中扎下根来”。(1985:第41页)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原则性的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社会中,宪法代表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1992b:第638页)

1990年,两德重新统一后的联邦共和国,不得不再次向自己提出国家身份认同和自我认识的问题,现代德国究竟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是不是要让它的历史来规定它的当下?今天的德国是不是要从历史的德国寻求它的特性?以什么来认识它作为一个文化或政治的实体?是以它的疆域或者同祖国的血缘关系,还是以一种多元文化但具普遍意义的公民观念?德国是共有一片疆土、共有日尔曼祖先的德国人的共同体,还是具有多元文化的德国公民的共和共存的国度?作为一个有深沉社会关切的知识分子,哈贝马斯所思索的是如何把握与民主生活方式相一致的现代德国民族国家身份。现代德国国家的身份必须植根于现代德国公民的生活世界之中,而不能禁锢于狭隘的“德意志性”(德意志民族性或传统)之中。哈贝马斯对现代德国的民族国家性质和身份的思考对中国文化批评具有特别重要的启发意义,因为现代中国具有类似现代德国的历史经验:缺乏可以依赖的民主政治文化传统,专制政权对民主愿望的践踏和蹂躏,以及因国家分裂和意识形态冲突而无法形成统一而稳定的国家实体。

哈贝马斯认为,同祖宗、同传统文化并不是分裂国家达到统一的必然条件,既然这些因素从一开始就没有能防止国家的分裂,那么它们又为什么一定是国家统一的条件?没有共同政治文化的统一是脆弱的。这样的统一也许有经济或其他理由,但难免因经不起考验而再次分裂。(1992c:第1页)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话语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1992c:第7、12页)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民主的政治文化具有形式普遍性,公民性也具有形式普遍性。例如,中国公民并不必须具有“汉人”或“中华人”一类的民族实质性,也不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主义。正是由于公民性有形式普遍性,不同人群才能在宪法原则下团结在一起。正是由于公民性的形式性和非实质性,公民的共同性才能摆脱传统、民族、意识形态的桎梏,奠定宪法民主的基础,成为一种规范性的结合程序。

由于其形式普遍性,现代公民性还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民主化的重要条件之一。现代公民性适合于具有共同政治空间的多文化联系,这个共同的政治空间的范围可大可小,可以是民族国家,可以是国际区域,也可以是世界范围。这样的公民身份是一种后民族身份认同,它是民族国家范围内公民团结和结合的基础,同时也是世界性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推进民主的条件。所以哈贝马斯说:“只有在民主法制的宪法框架中,不同的生活方式才能平等地共处。但是,这些不同的生活方式必须在共同的政治文化中才能重合,这也就意味着它们必须对其他生活方式持开放态度。只有民主公民性才能开启世界公民性的道路,世界公民性必然不会将自己封闭在局部偏见之中,必然会参与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交际。”(1992c:第17页)

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理论是宏观的,然而它的理性追求和伦理原则却是建立在实实在在的关于民主问题的关心之上。这种宏观性和民主精神的结合成为哈贝马斯历时长久、涉猎宽广的理论工作的特殊印记。可以说,这不只是他个人的理论印记,也是我们这个现代和后现代交汇、民主和不民主争战的时代的印记。我们和哈贝马斯都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我们没有理由不关心哈贝马斯关心的问题。本文所涉及的哈贝马斯著作

1971.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trans. by Jeremy Shapiro, Boston M.A.:Beacon Press.

1973.Theory and Practice,trans. by John Viertel, Boston:Beacon Press.

1975.Legitimation Crisis,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1979.Communication and the Evolution of Society,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1981.“New Social Movements,”Telos49, pp. 33-37.

1984.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 1,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1987.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vol. 2,trans. by Thomas McMarthy, Boston, M.A.:Beacon Press.

1989a.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trans. by Thomas Burger, Cambridge,M.A.:MIT Press.

1989b.The New Conservatism: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Debate,ed. and trans. by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M.A.:MIT Press.

1990a.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trans.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M.A.:MIT Press.

1990b.“What does Socialism Mean Today? The Rectifying Rev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New Thinking on the Left,”New Left Review,183:3-21.

1992a.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trans. by William Mark Hohengarten, Cambridge,M.A.:MIT Press.

1992b.Fakitizitat und Geltung:Beitrage zur 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 und des Demokratischen Rechtsstaats, Frankfurt:Suhrkamp.

1992c.“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Some Reflections of the Future of Europe,”Praxis International,12/1:1-19.

[1] 本文凡引述哈贝马斯著作处,均在括号中直接以出版年份加以标明。哈贝马斯出版的著作及年份见文末。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一、宪法爱国主义

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德、西德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份问题时的基本着眼点。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欧、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了欧洲经济联合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于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哈贝马斯提出的问题是:非强制性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结合会是什么样的?哈贝马斯认为这种结合应从政治文化的形式普遍性得出它的原则标准。哈贝马斯认为,战后德国宪法,即“基本法”(Grundgesetz),体现了理性的民主政治文化的精神,因此必须将其确立为两德统一的基础。哈贝马斯反对把两德的统一仅仅当作“在法律行政上重新组织成一部自行运转的经济机器”。1统一后的德国必须回答,德国将是一个怎样的国家。哈贝马斯指出,一个民主国家的理性宪法体现了一种预先确立的、抽象化的原则性社会契约,它是一切具体共识和妥协的基础:“在多元化的社会中,宪法代表一种形式的共识。公民们在处理集体生活时需要有这样的原则,这些原则因为符合了所有人的利益,因而可以得到所有人的理性赞同。这样一种社群关系是建立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的,每个人都可以期待别人待他如自由和平等之人”。2“形式普遍性”是相对于实体文化或实体生存世界而言的。形式普遍性承认由差异构成的多元文化整体。形式普遍性的关键在于,一个人在宪法共和国中的公民身份(共和精神)和他对一个文化群体的亲近感(民族感情)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并不具有严格的概念纽结。这一关系只是历史的偶然,人们并不非要有相同的民族背景才能在一起共同提倡和维护普遍的公民权利:“今天的‘公民’指的不仅是某个国家的成员,而且是由民权所定义的身份”。3对于现代人来说,要紧的不是学会在民族文化中生活,而是在政治文化中生活;要紧的不是去寻根或寻回与他人同根的感情,而是学会如何批判地审视自己的利益以便进入理性的协商程序。这便是具有形式普遍性的民主政治文化。

哈贝马斯指出:“公民们要组织和平共存,其原则之所以获得所有人的正当认可,是因为它们符合所有人的相同利益。这样的集体是由人们相互承认的关系所建构的。由于这样的关系,每个人都可以要求任何他人尊重他的自由和平等。所有的人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和尊重,他们作为个体,作为种族和文化成员及作为政体成员(公民)都具有不容侵犯的尊严。”4哈贝马斯所强调的法治程序性和形式性绝不等于空洞或无内容。恰恰相反,这种程序性和形式性是以普遍的人权和民权为其基础的。

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份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群体成员。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承担起公民身份也就意味着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份搁置起来。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份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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