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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2 2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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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闫莉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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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

宗教信仰:自由与限制试读:

内容简介

宗教学近年来逐渐成为“显学”,法学界和宗教学界涌现了许多研究宗教信仰自由的文章,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宗教法学”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在当前中国仍有理论和实践方面“深描”的必要性。一个核心概念在各向度充分展开就是全部理论。本文选取“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概念,从其概念、特征、功能、效用、边界及扩展至文化等各向度,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了多维度的层层递进的分析。[1]

第一,在对国际人权文件和选取的105个国家宪法样本的基础上,研究了各国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称谓,以及我国学者对宗教信仰自由内涵的理解,结合法学概念界定的特点,探讨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应做整体理解、分项表述的理由,分析了本文采用“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提出了个人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

第二,在对宗教信仰自由表述和内涵确定的基础上,分析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外延。在内容上,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教自由、表达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教育自由、宗教捐赠自由、宗教信息权、宗教豁免权、宗教团体自由以及少数群体的宗教自由等八项内容。在特征上,宗教信仰自由既是第一代人权和人的基本权利,又是国际人权;既是个人自由又是群体自由;既是消极权利又是一项积极权利;既是防御性权利又是扩张性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信仰、迷信,亦与思想自由、良心自由、意志自由有别。

第三,宗教信仰自由有其入宪的正当性。就价值角度而言,宗教信仰自由关乎人的思想尊严、精神尊严和人格尊严,体现了法的正义价值;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着普遍平等和特殊平等(对少数群体的宗教信仰的特别保护)的统一、平等享有宗教信仰权利和履行宪法义务的统一;宽容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宗教信仰自由体现着人类宽容精神。就功能角度而言,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个人和社会德行的成就;宗教信仰自由与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亲缘性,发挥其正向作用能够推动经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所提供的精神自由的个人是社会合作的基础。

第四,宗教信仰自由有其边界。对宗教信仰自由予以限制的正当性在于:宗教信仰自由是相对权利,有权利滥用可能性;宗教信仰自由内在的自由价值不能超越公共秩序价值;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有其存在的正当性。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本书认为宗教信仰自由限制形态包括显性限制(法律制度限制)和隐性限制(观念限制和法律失灵的限制)。法律制度限制的优先原则主要集中于公共秩序原则、公共道德原则、他人权利保护原则、公共安全原则及公共健康原则。精英与大众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不同向度的理解,隐性限制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而法律多元、法律经验的“可错性”、法律过度扩张力以及制度的不可能穷尽性导致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法律失灵问题,致使宗教公共政策成为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失灵后的重要补救措施。

第五,对宗教信仰自由历时性分析,表明宗教信仰自由在西方经历了从义务到有限权利再到充分权利的演变历程,近现代意义的宗教信仰自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深刻烙印着西方历史文化的特质。宗教信仰自由随着欧洲的人权运动向世界推广并被国际社会标准化。但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的同质化并未消除各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差异,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教条,更不是西方的教条。这为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国式理解和实践提供历史借鉴。

第六,对宗教信仰自由在还原语境下作历时性分析之后,本书立足中国,探讨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从观念到制度本土化的三次尝试,分析了近60年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实践的经验。无论本土化还是经验,宗教信仰自由都离不开地方性传统文化的影响。因此,通过比较中西传统的宗教信仰观念的差异,面向未来,为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提出了宏观层面的五点原则性建议:突出信仰权利本位,塑造现代文明下的宽容;给予个人更大的宗教信仰自由,修正传统义务本位;给予群体更大的自由,扩张宗教团体的自由;减少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预,建构服务型政府和政府适度干预;适时少数决,关注少数人群体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在微观层面应进行政府管理部门和民众观念的变革,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正确理解宗教问题引发的冲突;正确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正确理解中国传统宗教观的正向价值并使之在当前发挥有益功用;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制度,我国立法部门可以考虑从制定专门的宗教基本法和完善配套法律规范来丰富宗教信仰自由法律制度。注解:[1] 105个国家名称详见本书附注。

ABSTRACT

The religious study is becoming “the hot spot” in recent years. Many works and articles have been published on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even some scholars have proposed the concept of religion-law science. However,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still has the necessity of “deep description” in current China. Theory is mainly set up by its core conceptions. This article selects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s the core concept,alo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the function,effectiveness,the boundary and the cultural background,having carried on the multi-dimensional analysis respectively and progressively to this concept.

Firstly,ba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documents and the selected 105 national constitutions,this article studies empirically different names about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n many countries,as well as chinese scholars’ understanding to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Combin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science,this article also argues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should be wholly understood and respectively expressed. Futhermore,it has also analyzed the reason why we use the concept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and proposed author’s personal idea on this topic.

Secondly,on the basis of the connotation of this core concept,this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extention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ncludes eight items as follows:the freedom of believing,the freedom of expressing personal religious belief,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education,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donation,the rights of religious information,the rights of religious exempt,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group and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minority. Generally speaking,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not only the basic and primary human right,but also the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not only the individual freedom but also the community freedom;not only the negative right but also the positive right;not only the defensive right but also the extensive right.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not only different from the religion,the belief and the superstition,but also diffrernt from the freedom of thought,the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e freedom of will.

Thirdly,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its constitutional valid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value,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concerns the thought dignity,the spiritual dignity and the personal dignity of human beings. It has manifested the justice of law.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manifested the unification of universal equality and the special equality (the special protection for minority religious belief),the unification of equally enjoying the right of religious belief and the fulfilling the obligation of constitution;Tolerance is the premise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manifested the tolerant spirit of human being. In the perspective of function,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helpful to individual and social virtue achievement;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intimate relationship 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It can push forwar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individual of spiritual freedom is the foundation of social cooperation of human being.

Fourth,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its boundary. The validity which limits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lies in follows: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relative right and has the possibility of abusing;The intrinsic value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can’t surmount the value of public order;The state power and the social power have its own validity as well. This article uses empir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discovering that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limitation includes the dominant limitation (legal regime limitation) and the recessive limitation (idea and legal malfunction limitation). The primary principle of the legal regime limitation mainly concentrates on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peace and order,the public morality,the protection for other people’s rights,the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public health.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is core concept between elite and the populace recessively limits the practice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But the multi-dimensional character of law,the possibility of law experience,the overdoing of legal power as well as the indefinite system cause the problems of imperfect legal regime and the legal malfuction,consequently make public religion policy the important remedial treatment after legal malfunction.

Fifth,through diachronism analysis to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this article makes the point that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has experienced the whole course from the obligation to the limited right to the full right in western world. Modern concept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deeply influenced by western culture and history,is the product of bourgeois revolution.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along with human rights movement in Europe,has sproden all over the world and standardized by international society. But the homogenization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n constitution has not eliminate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to this concept by various countries. Actually,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is not a doctrine,let alone a western doctrine. This provides historical profiting for chinese practice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Sixth,after diachronism analysis in redutionism background,returning to China,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three attempts to become the western idea of 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to the system localilzation,and has analyzed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near 60 years in China. Whether localilzation or experiences,the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can’t leave the influence of local traditional culture. Therefore,through the comparison of the idea of religious belief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tradition,facing the future,article has principally proposed five points in macroscopic level and idea reformation and system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in microscopic level for the richness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ystem of freedom of religious belief.

绪论

一 选题意义

宗教信仰必然和自由连接在一起。“自由与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各项权利神赐的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1]证。”虽然距宗教信仰自由的提出已有几百年历史,但是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在当下之中国仍有“深描”的必要性。

(一)宗教具有长期存在性

现代社会张扬个性,平等代替等级,自由冲破禁锢,科学驱逐迷信,功利排挤信仰。在历史的进程中,宗教走向衰落是无可怀疑的。科学产生于宗教,科学在其所有的认识和理智职能方面似乎将逐步替代宗教,但是并不意味着科学否认宗教。宗教是一种现实,科学不能否认这种现实。“宗教是一种活动,是使人们生活的一种方式,是科[2]学所不能代替的。”宗教中存在着信仰这种恒定性的东西,宗教在变化,但不会消亡。科学发展之于一个人是零碎、缓慢而不完整的,因此人生的短暂性、唯一性以及总是未完成的境遇,等不及科学的臻备,宗教却能让未完成的人在信仰中模糊地得以完整。且真理具有易错性,而人的感情、生命却需要一种绝对肯定的、永恒的承诺,唯有宗教能够担当此任。

19世纪末期兴起的民族主义、社会主义以及黑格尔的哲学,认为宗教是统治阶级的帮凶,使得20世纪初期宗教从社会公共领域中普遍退出。但到了20世纪末,宗教却又迅速地影响到很多国家的内部政治生活和国际政治生活。20世纪可以说是由有组织的宗教和世俗的民族主义之间绵延不断的斗争构成的。当前世界宗教的发展的特[3]点是平稳发展、世俗化倾向、保守与立新、沟通与对立。“一切能[4]影响群众的精神手段中第一个和最重要的手段依然是宗教。”宗教在人类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宗教信仰在思想领域、[5]制度领域、现实社会生活以及国际交往方面一直是关注点。尤其是在“9·11”之后,世界充斥在地理—政治事态发展中,恐怖、愤怒、暴力充斥在民族和国家中。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表达了西方国家的忧虑:文明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并且因宗教而更加复杂。似乎如乔纳森·斯威伏特所言“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让我们彼[6]此相爱”。宗教若成为不了解决办法的一部分,则必定会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各国宗教信徒人数在不断增长。据1996年不完全统计,各类宗教信徒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四。其中世界三大宗教的信徒人数为:基督教徒19.55亿,占世界人口的33.7%;伊斯兰教徒11.27亿,占世界人口的19.4%;佛教徒3.11亿,占世界人口的6%。其他传统宗教的信徒人数占前几位的是:印度教徒7.93亿,犹太教徒1385.8万,锡克[7]教徒约1700万。另外,各类新兴宗教信徒1.23亿。又据2008年统计,全世界信教人数已达50亿人,占世界人口的85%,其中基督徒22亿人,占世界人口的1/3;穆斯林约13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5;佛教徒3[8]亿多人,其影响亦日益扩大。从1996年与2008年的两组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全球信仰宗教的人数整体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宗教的增长具有强烈的民粹主义特征,且世界各地正兴起有关宗教的保守的、正统的或传统的运动。[9]

我国宗教具有两个特点:历史悠久与多教共存,现在主要有五种宗教,即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我国信教人数亦呈逐年增长态势。我国官方公布的信教人数为1亿,但这一数据被质疑,牟钟鉴先生多次指出这个1亿是20世纪50年代的数据,现在信教人数应远远超过1亿。有很多宗教信徒参加宗教活动但并未被统计在册,有的信徒不愿公开自己宗教信仰的信息,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不敢如实上报等原因造成官方统计数据与信众实际人数之间的差异。地域人口的流动性也使信教人口难以准确统计。广东各类宗教信徒1998年比1990年增长53%,活动场所增长46%,2005年又猛增至[10]十几万人,流动人口占10万人。华南师范大学所做的“当代中国人精神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中国16周岁以上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数为31.4%,即中国信教人数为3亿。我国宗教信徒近年呈年轻化、知识分子化趋势。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同法律、政治、道德、文学、艺术等属于上层建筑,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相互作用,共同依赖、受制于并反映、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或社会存在;宗教作为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宗教决定、根源、产生于并相对独立于社会基本矛盾这种决定性力量。因此,宗教有其认识根源、经济根源和社会根源。“要知道,宗教本身是没有内容的,它的根源不是在天上,而是在人间,随着以宗教为理论的被歪曲了的现实的消灭,宗教也将[11]自行消灭。”但在现代社会中,人从自身拥有的权利来寻找界定时空变动的意义,确定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人还不能完全摆脱外力来标志自己的确定性,还不能完全实现马克思主义所构想的纯粹自由。因此,宗教仍然作为被借助的外力存续着。

从宗教自身多维度的特征而言,宗教关系包含人与神的关系(宗教是人对自然、对社会异己力量的神化或二重化)、人与人的关系(宗教行为和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我的关系(个人对宗教的观念、价值判断、感情、体验等)。马克思指出了人与神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的关系,并在承继费尔巴哈的基础上,把宗教研究从个人拓展到社会,也涉及了宗教与自我关系,但是重点是对人与人关系的分析。科学的进步固然可以消灭宗教中人与自然的虚构成分,理想的文明制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可以消除人与人关系中的不合理成分,但是人与自我的关系也就是个人自有的异化力量是不会因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而消除的。因为人和自我的关系是精神方面的、内在的、心理的。宗教作为一种历史久远的文化现象,不会在短期内消亡,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跨时代的稳定性。如何在民族—国家背景下、在制度转型时期、在权利彰显的现代性背景下理解和诠释宗教信仰自由,如何安排宗教信仰自由和公权力之间的边界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权限资源配置,就具有了时代性和紧迫性。

(二)现实意义

全球化是一个经济、文化等因素多重交换的持续过程。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导致20世纪90年代以来涌现的经济全球化浪潮。经济全球化波及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领域。宗教问题往往和民族问题、国家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性、敏感性、长期性。国家、民族间全方位的竞争导致民族主义进一步扩张,且常借着宗教名义出现,引发民族政治失衡的国际浪潮。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倡导伊斯兰输出革命,深刻影响了世界民族关系。在泛民族主义(诸如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等)的浪潮中,以民族认同和宗教认同作为基础,泛民族主义者企图把散布在各国、各地区的属于同一种族、民族和宗教的人们统一到一个国家,致使世界民族和宗教关系紧张。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天主教地下教会的发展和基督教传播的泛滥,都和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和民族问题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有密切的关系。国际社会也通过国际立法对上述诸种问题进行调整。亨廷顿将未来的国际社会的冲突界定为“文明的冲突”,但意识形态的冲突并未终结,尤其在被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以及政治组织的宣传中,宣称民族中心或欧洲中心的人权特征的争论方面尤为突出,宗教也成为各国争取各自政治[12]利益的便捷的合法性途径。宗教是和平的种子,也是现代世界促发各种战争的原因。各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具有形式趋同性,但在表述上、理解上具有多样性。而美国则借助其经济和政治优势以宗教信仰自由为由干涉他国的宗教事务。

我国五大宗教格局面临着全球化的冲击,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的调查显示,五大宗教信徒人数占据了信教人数的67.4%,五大宗教面临其他宗教、民间信仰等的冲击。国外势力的宗教渗透问题亦更加突出。随着国内跨省区人口流动和跨国国际交往的增加,各类宗教信仰者呈杂居状态,各种宗教除了具有地域特征外,呈现出不断扩散态势。各类宗教的地域分布呈现整体交融性和局部聚集性特点。不同宗教信仰者比邻而居导致人际交往和国家交往中往往会引发宗教问题或者借宗教问题而爆发矛盾甚至冲突。因此,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等交错在一起,增加了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宗教问题既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国际间敏感问题。反对强势权力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渗透成为我国当前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一个重要政策,也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三)理论意义

(1)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分析的必要性。宗教信仰自由涉及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探讨尚待深入。宗教学近年亦逐渐成为“显学”,法学界和宗教学界涌现了许多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文章,甚至有的学者提出了“宗教法学”的概念。这些研究多是从“阐释”角度来进行,而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从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党的政策的角度),对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深描”性的文章很却少。因此,只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获得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而更多的法律意味着更多的自由。(2)“深描”宗教信仰自由是重构宗教法律制度的起点。当前中国发生着巨大的社会变迁,这是一个价值发生混乱的转型时代。如何在宗教法律的体制内保护宗教文化、发挥宗教的文化功能和道德净化作用是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因此,首先应重新思考作为宗教法律制度安排的起点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也颁布了社团管理的行政法规,但是介于宪法和社会管理法规之间的宗教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宗教法的缺失影响着公民宗教信仰权的行使和宗教团体宗教自由的实践以及政府对宗教事务管理体制的发展完善。宗教法律制度完善和建设尤为迫切。而宗教信仰自由是什么、应当是什么、因何具有入宪的正当性、如何厘定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以及如何丰富和完善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等问题已进入进一步思考宗教法律的视野。(3)在当前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建构中,如何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涉及权力与权利的矛盾,这也是我国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亟须理清的问题之一。如何对二者进行准确的界分,实现二者的和谐统一,这不仅是一个关涉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问题,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亟须解决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是群体自由,宗教团体享有哪些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宗教团体在个人和国家的中间发挥何种作用,遭遇何种阻力,亦是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澄清的。(4)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是否有冲突,若有冲突如何平衡,当前的理论研究涉之甚少,有必要做一个系统的梳理和论证。

宗教信仰自由有理论研究的进路,更有实践发展的进路,因此,通过对宗教信仰自由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总结宗教信仰自由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规律,发扬中华民族的文明传统和追求和谐的精神,健全和发展有助于维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体系,并让中国的宗教政策能够与世界对话。在现代社会与政治哲学的视野中,在解读现代社会与政治哲学典籍基础上,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如何理解和实践宗教信仰自由就具有着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相关动态

宗教信仰自由理论同宗教迫害和近代自由观的形成密切相关。博丹较早提出了“宗教信仰自由”。之后宗教信仰自由经历了权利、宪政、经济、社会等多维度的发展。从斯宾诺莎到洛克、潘恩、卢梭,都主张宗教信仰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一种有限宽容,即宽容对象仅限于政府认可的宗教。洛克在《论宽容》中从基督教教义中寻找宗教信仰自由的神学依据,主张实行同政治、教育相分离的宗教信仰自由。潘恩的《人权论》论述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宗教信仰自由在入宪过程中,逐渐突破有限宽容,惠及无神论者。政教分离原则首先在巴黎公社得到践行。列宁在此之上主张“教会同国家分立,[13]学校同教会分立,学校完全成为非宗教的学校”,但并不否定传授宗教基本知识。因此,马克思主义宗教信仰自由观有别于资产阶级的宗教自由观,资产阶级的宗教自由观是“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14]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领域里占统治地位罢了”,“不过是[15]容忍各种各样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已”。

宗教信仰自由的观念促成了欧洲宗教与法律的分离。基督教在欧洲成为国教以后,一直残酷压制着其他宗教。宗教和教派迫害是西欧中世纪的时代特征,也是宗教改革的社会根源。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律和宗教基本未加区分。法学家往往把上帝和神作为法律根源,用神学世界观来思考法律。宗教信仰自由的政治追求促进了消除教派歧视和迫害的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蕴涵的新教伦理创造出了勤勉敬业的资本家及清醒谨慎和循规蹈矩的工人,最终形成了形式合理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改变了欧洲16世纪以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为信奉新教的国家的飞速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宗教改革促使宗教渐与国家和公权力相分离,丧失了参与政治活动的合法性,退入到精神领域,法律作为世俗政权的重要控制工具调整着人们的行为。政教分离成为许多国家采用的立国原则。关于宗教和法律关系的探寻回响着正反两种声音。一种是对立论,认为法律和宗教是应然分离的对立关系,因为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外部规则或技术是工具理性,而宗教作为调整人们内在的精神或信仰是价值理性,二者是彼此对立的。19世纪末,宗教与法律不可调和的关系受到质疑,开始出现宗教和法律关系的互渗互动、不可割裂的“统一论”。伯尔曼作为美国当代法学家,一直对宗教给予特别关注,其著作《法律与宗教》对我国近些年法律与宗教的研究影响很大。而霍贝尔却以原始社会为契入点,认为宗教和法律没有内在联系,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体系,宗教是一种社会信仰系统。

宗教信仰自由在立法实践中把宗教与法律联系在一起。宗教与现[16]代西方法律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16~19世纪宽容与自由并没有严格界限,在向个人宗教良心自由的目标迈进时,某一教派集体得到宗教宽容乃是必经步骤,它随之被“一块土地,多种信念”的现代法[17]制精神代替。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宗教精神领域和行为领域重要支撑点被法律尤其是近现代宪法认可,并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乃至一项普遍人权写入内国宪法和国际公约。古罗马的《宽容敕令》和《米兰敕令》所涉及的宗教信仰自由并非近现代意义的宗教信仰自由。基督教上升为国教后的一教专制和宗教迫害为宗教信仰自由写入法律提供了社会背景。宗教改革后,为了调整各教派之间的关系,1689年英国颁布《宽容法案》,该法案同时承认各教派的存在,各教派不再被视为邪教。1786年初在弗吉尼亚议会通过的《宗教自由法[18]案》,是世界上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首部法律。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1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1791年的法国宪法重申了这一规定外还强调:“各人有行使其所皈依的宗教的自由。”此后,各国宪法普遍以基本人权的形式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因而,宗教信仰自由是资产阶级革[19]命的产物。目前世界上142部成文宪法中,有125部明确地规定了宗教自由或信仰自由的内容。涉及宗教信仰自由的国际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

(二)国内研究相关动态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基本政策。1.纵向研究评析(1)1949~1981年: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主导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研究。

1949~1966年为起步期。这一阶段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研究核心,主要是翻译介绍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相关著作以及苏联学者的论述,认为马克思主义与宗教根本对立,对宗教持否定态度,把宗教和迷信相提并论,必须与宗教迷信进行绝不调和的斗争,对苏联经验[20]予以肯定。进入60年代后政治左倾加剧,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21]策下,宗教研究左倾化,学者之间展开了“宗教鸦片论”的争[22]论。多数学者对之持有肯定态度。

1966~1979年为左倾期。“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学研究中断,宗教被认为是反动的,宗教界是牛鬼蛇神,信教群众是落后分子。并认为当时的苏联宗教政策是修正主义路线,对之进行了极左批判,[23]由此形成了宗教迷信论、宗教鸦片论、宗教参与论、宗教渗透论等观点。宗教与社会主义势不两立,任何要把宗教与社会主义协调起来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的,对待宗教的态度就是消灭宗教。在这一时期,对宗教信仰自由既无理论研究,实践中亦被剥夺。

1979~1981年为恢复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研究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在“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的规律”的指导下,对宗教信仰自由研究中的教条主义和盲目信仰主义进行了批判,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提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内涵丰富,除了“宗教鸦片论”以外还有很多领域亟须研究;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能够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能够中国化。这一时期的政策导向为今后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以及实践奠定了思想基础,并影响至今。(2)1982年至今:以宗教信仰为基本权利以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为主线的法律研究。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研究仍在此阶段延续,但随着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入宪,以权利角度的研究逐渐成为主线。随着宗教信仰自由的各类不同效力层次的法规的颁布和制定,从法律角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纵向深入。

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开始沿着法律的主线进行,并分化出两条线路:一条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研究;一条是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践研究。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宗教政策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与实践起着很大的导向作用。

1982~1993年为宗教本质论和宗教文化研究期。这一时期,虽然宗教信仰自由写入宪法,但是如何理解宗教信仰,如何理解信仰自由,尤其是如何在马克思主义的基石上理解宗教信仰自由,仍然是争议的焦点,并引发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信仰本质的再探讨。同时,一些学者开始从文化角度对宗教信仰进行研究。宗教文化论导致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成为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1993年,市场经济入宪带来了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大改变。同年,我国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策。在此政策的指导下,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围绕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而展开。

2006年,我国提出了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政策。2007年十七大又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被认为是一个社会体系,是客观的社会现象、社会秩序、社会认同。2.横向研究评析

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研究从政策与法律两条主线展开。

我国实行以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核心的宗教政策。宗教信仰自由[24]政策是正确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政策。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初步形成,抗日战争时期逐步成熟,新中国成立初期[25]全面发展,新时期系统完善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有五个特[26]点:阶段性、地区性、反复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我国宗教事业的一贯立场,由于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较好地协调了各方面的关系,并且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必将推动当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从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宗教发展顺利与否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与否紧密相关。[27]

关于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从中国传统法律的宗教向度而言,表面看来中国传统社会政教分离,宗教对法律影响甚微,实际上宗教与传统法律有着深层的纠葛。宗教成为历代政治话语中法律权威性和神圣性的合理来源,法律运行中神灵的影响也一直挥之不去,善恶报应的[28]宗教信仰成为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之一。受伯尔曼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人士提出了“法律信仰”这一[29]新命题并逐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接受,以期通过宗教与法律的互动寻找在我国法律信仰普遍化的路径,在法律信仰基础上实现依法[30]治国。在建构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律是国家管理公共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而宗教则是国家管理公共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宗教[31]应当以自治为主。在对宗教与法律跨领域的研究上,有的学者提出了“法律宗教学”,只要法学和宗教学之间持续合作,足以让法律的三项功能(社会控制、解决纠纷以及社会工程)发挥至最大化。[32]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内涵,多数学者认为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33]自由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是思想自[34]由;宗教活动自由是社会自由。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界定的问题既是现实理论问题,又是困扰基层办案单位的主要问题。在打击邪教、制止宗教非法活动的实践中,必须明确什么是邪教,什么是宗教非法活动,准确把握邪教的特征和宗教非法活动的表现形式,弄清邪教与宗教非法活动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做到正确界定邪教与宗教[35]非法活动,准确执法。基于宗教信仰自由是一项人权,少数学者[36]从人权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护。中国确实保障了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实现了对此项人权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安内和防止西化、分化的重要政策和原则,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协调各方面关系,是维护社会稳[37]定的因素之一。

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主要集中在为了贯彻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否需要制定宗教法的问题上。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意见,认为我国宗教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宪法规范的抽象性和我国宪法的不能直接适用性;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宗教的法律不完善,宗教法制统一的需要;没有相应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给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带来了很大随意性,不利于有效维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入世后我国宗教面临人数、结构等变化,与宗教有关的[38]服务、旅游等经济也将会面临挑战。因此有制定宗教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已经具备宗教法单独立法的条件:有其他国家宗教法的立法先例;我国已初步构建出宗教法律规范体系,奠定了宗教法立法基础;学界的理论探讨已经趋于认同和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宗[39]教事务管理条例》的颁行提供了实践经验。

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研究点集中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等问题。宗教团体的性质界定和登记制度模式均存在问题。部分宗教团体自成一体的传统管理方式游离于改革之外,存在不协调性;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条件存在问题;宗教活动场所这一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公共事务呈增加趋势,法律界定比较模糊;宗教教职人员个人权益与社会法律保护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又必然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如何理解宗教事务,如何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成为我国当前的政策难点和未来[40]的研究热点。

在研究国外宗教信仰法律制度建构时,避免不了谈及借鉴问题——毕竟我国的宗教信仰法律制度构建尚存在疏漏和模糊之处。在西方各国,美国一向被认为是处理宗教冲突、实现宗教自由的典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是美国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建立的基[41]石,到现在仍然是美国处理宗教纠纷的主要依据。美国处理政教分离案件的一项原则是莱蒙检验(Lemon Test),莱蒙检验对我国政教分离之界定提供了思路。因此,对美国宗教信仰自由进行研究的学[42][43][44][45]者相对集中。有些学者还对英国、加拿大、俄罗斯、法

[46][47]国、巴基斯坦等宗教法律状况进行了分析。[48]

研究论文主要涉及宗教与法律关系研究、宗教问题的文化研

[49][50]究、法律文化下的宗教规范研究以及宗教信仰自由法律状况分[51]析四类选题,且大多集中于宗教信仰自由之宪政角度的研究。

我国先后于2004年与2008年举办了两次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2004年“宗教与法治”会议涉及宗教信仰自由与社会法治秩序的关系、各国政府对宗教和信仰团体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管理方式。2008年会议主题是:如何使宗教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发挥积极作用和处理好宗教与法律关系、宗教与管理关系。2007年在重庆举办的“宗教与法治——宗教组织的管理学术研讨会”,议题是探讨宗教组织的管理。这些会议的举行,有力推动了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使宗教和法治方面的研究成为国内近年热点,并与国际研究相接轨,有助于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推动我国宗教文化发展和宗教法律规范的建设。

就我国目前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现状而言,首要任务仍然是引进和吸收。

第一,受具体社会环境影响,我国学者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策角度。而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研究又多囿于党的政策的解读。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和充分。但是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角度的研究仍然缺乏深度和广度。

第二,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法律角度的研究,多集中在宗教立法问题上。似乎宗教立法位阶的提高以及专项法律的制定和颁行能够改变当前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存在的诸种问题。宗教统一立法有其必要性,当前的宗教立法,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出台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又带来诸种问题。各地的地方宗教法规,又是地方部门利益博弈的结果。宗教法的制定或许可以缓解当前宗教法律规范间的冲突。

第三,在对国外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借鉴上,存在过多肯定西方宗教信仰自由观念和制度的问题。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知识”,无论从其生产过程、检验过程还是应用过程来说,都脱离不开具体、特定的情境,是地方性知识。即使西方国家,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也存在着美国模式(政府最低度干预宗教信仰)和法国模式(政府积极干预宗教信仰,尤其是在邪教成为国际问题之后)的分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人权观是一种优势人权观,因此美国政府设立的宗教信仰自由督察机构可以指向任何国家。我们应该以西方为借鉴,寻找体现我国传统文化中优秀成分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观。

第四,在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方面,多是“口号式”的研究。该问题虽非本文研究的重点,但从政治学、公共政策学、经济学的角度,政府、法律以及宗教事务的关系无疑值得深入研究。根据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政府行为缺乏内在刺激与约束机制,依据自身利益偏好行事,以“预算最大化”为工作目标,致使机构膨胀、“寻租”泛滥、政策失败、“政府失灵”。而目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研究中多数对政府抱以高度期望值,即政府具有足够的理性和能力来管理宗教事务,并能管理好宗教事务,只要其观念正确,就忽略了对政府失灵问题、被管理对象的需求等的研究。

第五,对宗教信仰自由“是什么”,研究较集中,但对“为什么”的研究单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理性的延伸。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正当性的研究、宗教信仰自由与社会治理、个人治理以及宗教信仰自由合法限制的研究较少。

三 研究方法

(一)概念分析方法

概念分析能够为制度深描和建构提供价值支持和合法性说明。概念分析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研究内容之一。因为我国当前对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上本身就存在着“宗教”、“宗教信仰”、“宗教自由”、“迷信”、“邪教”等重要概念的混乱。虽然概念分析可能导致“零概念”——所界定的对象无法获得同一的本质性的价值性界定,但是,概念分析仍然是必要的,至少可以梳理出研究的导向,为制度构建提供理论上或者价值上的基础。而且概念分析的合法性将会导致不具备合法性认同的制度难以形成具有效力的影响力。

(二)规范分析方法

法律制度的内容就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法律外在表达方式就是规范。采用规范分析就是对宗教信仰自由运用某个或某些理念进行分析,以揭示该项权利的本质。

(三)历史分析方法

昆廷·斯金纳曾经指出:“如果我们不仅想要弄懂这些概念,而且还想理解我们现在的道德和政治世界的很多类似方面内容的话,可以[52]说,我们必须成为思想史家。”因此,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内涵的演进、外化的表达以及实践都是在历史语境下展开的,对宗教信仰权利的分析离不开历史的分析。历史的分析包括实证分析和宏观分析。实证分析侧重探讨具体的权利产生、发展的历史;宏观分析从大历史角度来探讨宗教信仰自由演进的规律,揭示宗教信仰自由演化进路中与社会发展和个体发展的内在关系。

(四)功能分析方法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具有道德的至上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宗教信仰自由的功能分析是借助不同学科,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社会功用以及如何发挥其社会功用的分析,认清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当前的作用,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分析奠定基础。宗教虽不能直接推动经济发展,但其正向价值观能够间接影响经济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激励了个体自治和宗教团体自治,有助于社会自治力的整体提升。

(五)制度分析方法

制度存在于规范或规则背景中,这些规范或规则各自对人在社会中的行为赋予意义,使之合法并加以管理甚至予以认可。制度是一系列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互动网络。正式规则是一系列的法律法令、[53]政策法规、规章条例。非正式规则为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权利是自由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制度分析必然是分析权利应采用的方法。宪法涉及政府制度的建设,取决于制度间的选择。供给和需求决定了宪政措施的结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其表达和实践是在一定制度框架内展开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是深层社会需求的法律体现和表达。法律制度能够为宗教文化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机制,让宗教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规范化中发挥文化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分析,包括宏观层面上的权利和权力的界限、权利和权力的冲突问题,以及微观层面上的权利如何规制问题。

(六)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要求人们从实际出发,客观、历史、全面地看待宗教信仰和自由问题。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践的观点,认为实践是认识客观真理的条件。历史唯物主义研究社会历史,将宗教信仰看做是人类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路径。因此,在对宗教信仰自由做法学和宗教学研究时,应坚持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注解:[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2,第49页。[2]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林宗锦、彭守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第478~479页。[3] 方立天:《对当前世界宗教发展趋势的一些看法》,《中国宗教》1997年第2期。[4] 〔德〕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401页。[5] 传统社会在本文指前工业社会,以身份、农业为特点。现代社会是以契约为基础,以工业、服务业为主要谋生方式,以城市为生活区域的社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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