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院629刑法学A卷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6小时高清视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1-01-31 07: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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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法学院629刑法学A卷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6小时高清视频】

中山大学法学院629刑法学A卷历年考研真题视频讲解【6小时高清视频】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周丹露,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硕士,以412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对司法考试、同等学力法学考试有深入研究,并拥有丰富的辅导经验。善于联系实际讲解法学理论知识,教学经验丰富。主持并参与多项法学科研项目,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授课特点:对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把握准确,分析问题透彻易懂,同时教学经验丰富,对学员的状态、常见问题也非常了解。从教态度认真严谨,讲课重点突出、清晰明了。

刘云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的学习和讲授注重基础、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授课特点:授课风格深入浅出、轻松活泼。能够在知识的讲解中融入解题方法和技巧,形成学习、理解、应用的一体捷径。努力让每一位学员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高效的知识,实现最理想的目标。对生活充满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解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

2015年中山大学629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

本部分完

2014年中山大学629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

本部分完

2013年中山大学628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

本部分完

2012年中山大学624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山大学2012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及详解主讲教师:周丹露

一、参考教材教辅

教材(4本)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教辅(4本,圣才考研网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

1.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2.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3.魏振瀛《民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二、本试题与其他相关试题比较

1.本试题与其他年份试题简单比较:题型、考试范围、难易程度等。

本试题与往年比较起来,在题型部分,和2011年的试卷是一致的,都是取消了简单题,把简单题减少的分值加到了名词分析中。A卷的考试范围是宪法、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各科的分值分布较平均。本卷侧重考查一些记忆性的知识,因为书上都有标准的答案,因此难度不是很大。

2.本试题与其他学校(北大、人大、中政等)相同专业试题简单比较:题型、考试内容、难易程度等。

本试题在题型上同其他学校,如北大、人大相比,都很相似,全是主观题,无客观选择题的考查。这一点和中国政法大学的考试题型不一样。中国政法大学的试题从2012年起,进行了初步改革,加大了主观题的部分,删掉了多选题部分,但是仍然保留了单选题。在难易程度上,相对于北大、人大,对于理论方面考查的较基础,本试题考查是记忆性的理论知识,因为书上有相关的知识点和标准的答案,因此今年A卷是以记忆性的知识点的考查为主要的。中山大学2012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非行为事实

2.结社自由

3.三权分立

4.官当

5.存留养亲

6.春秋决狱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法经》各篇的名称及内容。

2.简述中国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3.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

5.简述法的价值。

6.简述法的适用。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1.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之关系。

2.论述民法中的共同共有。

3.论述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中山大学2012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及详解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非行为事实【分析】民法范围的考题,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事实和非行为事实,行为事实有细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非行为事实细分为事件和状态。这道题难度适中,主要从非行为事实的概念、分类两点去解答。

答: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例如,物的继续占有、生死不明、时间的经过等。有学者不区分事件与状态,仅用事件的概念。区分事件与状态有法律意义。例如,战争爆发可能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战争爆发是事件,可认定战争为不可抗力而免除债务人的义务与责任。战争持续进行是为状态,在战争状态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则当事人不能主张将战争状态认定为不可抗力而请求免责。

2.结社自由【分析】考查宪法中公民政治自由的内容,即考查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书上都有明确的相关知识点,难度不大,应当从概念和分类进行解答。

答: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①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如商业结社中的公司、集团、中心等。此种结社通常由民法、商法、公司法等来调整;②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政治团体等;以及非政治性结社,如组织宗教、慈善、文化艺术等团体。各国的法律通常对政治性结社予以严格限制。

3.三权分立【分析】宪法考题,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之一,在我国并不存在,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道题要从概念和意义上去作答。三权分立一直是重点且容易理解,因此难度不大。

答: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同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其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三权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4.官当【分析】这是法制史的内容,是古代的一种封建特权制度,主要是指官员犯罪可以以官来折刑。这个制度难度不大,就担心同学们没有复习到。这道题主要从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两方面作答。

答:“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日臻完备。

5.存留养亲【分析】这也是法制史的考查内容,同样从概念和相关的古代的法律规定作答。

答:留养,又称“存留养亲”,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6.春秋决狱【分析】这是法制史的考查内容,考查了汉代特别重要的一个制度,是汉朝董仲舒提出的,以儒家经典之著来判案。这个是常考点,出题率很高,大家都应该掌握,主要从它的概念和要旨出发作答。

答: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决狱”的要旨是:①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②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③首恶者从重惩治;④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区分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在法律繁琐而又不完备的当时及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以《春秋》经义决狱不失为司法原则的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法经》各篇的名称及内容。【分析】《法经》作为重要的一部代表性的法典,具有开创性,因此考查的频率也比较高,考生应当对其全面的掌握。比如说他的内容、代表人物、篇章、意义等等。这道题本题要从它的时代、作者、意义以及内容这几个方面作答。

答:(1)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法经》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2)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①《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②《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③《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④《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⑤《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⑥《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2.简述中国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分析】这是一道宪法中国家机构体制的简答题,大家应当对我国的机构体制有个初步的了解,这道题考考查的是检察院的机构体制,书上都有全面的答案,因此难度不大。这道题主要从检察院的层级和相互间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作答。

答:(1)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2)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检察机关系统中的领导关系具体表现在:

①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任免和建议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如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和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把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3.简述合同解释的原则。【分析】民法合同法知识,考查的是关于合同解释的知识,理论性略强,因此难度稍微有点大,易错点在于同学们对于合同解释的记忆不完整,因此出现少答的情况,所以大家要全面记忆这个问题。这道题主要考查的是合同解释的原则。

答:(1)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作的上述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属于狭义的合同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为无权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合同解释的原则

①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合同条款系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

②体系解释原则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国法律的认可,是普遍采用的解释原则。

③历史解释原则

合同为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因而解释合同不能掐头去尾,而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磋商过程、来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

④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符合于合同目的。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予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

⑤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

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原则,是指在合同文字或者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参照习惯或者惯例加以补充。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民法知识,考查的是很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管是平时课堂的学习,还是书本的排版上,都把它放在一个很靠前的位置,这道题很基础,因此难度不大,这道题主要从概念、特征、要素、意义出发作答。(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负有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又称当事人。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称权利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称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为责任主体,称责任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是双方的,也可以是多方的。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学者的阐述不同,较多的著述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由发生的事物。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①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②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

5.简述法的价值。【分析】法理学知识,法的价值的问题理论性略强,因此难度略大。因为该题目比较抽象,所以同学们平时容易忽视这个问题,也容易答题不全面。这道题我们主要从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以及三种形式的价值体系出发作答。

答:“法的价值”这一概念,通常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即法的目的价值、法的形式价值和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1)法的价值体系释义和特征

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①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

③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2)法的目的价值体系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法的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时代性特征,这是由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与社会生活条件以及社会价值观不断发展变化所决定的。(3)法的形式价值体系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其中,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对法治社会而言特别重要。(4)法的评价标准体系

法的评价标准即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它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法律评价标准体系,应坚持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5)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由于法的价值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等原因,法的价值之间会发生冲突,为了把法的价值冲突控制在法律秩序允许的范围内,也为了实现价值总量的最大化,就需要价值整合,在法的价值整合中,统筹兼顾、法益权衡和维护法律安定性等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6.简述法的适用。【分析】法理学知识点,法的适用是一个常考点,而且是很基本的知识,大家备考的时候都应该有复习到,因此难度不大,这道题主要从法的适用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形式和要求出发作答。

答:(1)法的适用的概念与特征

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国家授权的特定单位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活动。法的适用的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组织。法的适用具有合法性、国家强制性、法律特定性、法定程序性等几个基本属性。(2)法的适用的形式

①执法。在广义上,执法是执行法律的简称;在狭义上,仅指与司法机关的司法相对应的行政机关的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必须强调效率,具有行政强制性,较大的自由裁量性质。

②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司法与执法相比较,有其独有的特征。即司法具有被动的性质,以案件的存在为条件,由司法机关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和终极的性质。

③仲裁。仲裁是一种根据相关各方的共同约定,将纠纷交由第三者依照法律和公正的原则裁断,以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也是法的适用的重要方式。它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其主要的特征有自愿性、民间性、秘密性和及时性。(3)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①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正确、合法、及时作为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一个整体,是法的适用中必须予以同时强调的。

a.正确,是法的适用的首要要求。正确,要求对被作为法律适用前提的法律事实的认识正确和适用法律正确。

b.合法,是法的适用“正确”的延伸,也是法的适用的本质要求和质的规定性。合法,一方面是指法的适用的主体符合于法律的规定,法的适用的活动符合于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指法的适用符合于实体法,法的适用也符合于程序法。

c.及时,是指法的适用在确保正确、合法的前提下,应提高法的适用的效率,使既有的法律迅速地发挥应有的效用,更不可随意超越法定的时间期限。

②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在法的适用时,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官员在适用法律时,只能以法律作为准则,以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等法律事务的惟一标准。

b.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法的适用机关和官员在法的适用过程中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都平等地对待。

c.依法行政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法的适用包括执法和司法。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做出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1.论中国的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分析】这是一道宪法的题目,谈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大家对这个问题都有所了解,但是很可能所掌握的知识不成体系,因此常出现答题不全面的情况。论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应从总到分,从抽象到具体,先总述后再具体谈权限划分。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制着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即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权,发挥二者的积极性。由于国家机构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异。各级人大都对选举它的选民和选举单位负责,所以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

宪法所确定的这一原则,清晰地表明了我国地方国家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隶属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1)关涉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的决定权和管理权由中央行使,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

涉及全国性的重要国家事务,是指涉及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利益的事务;涉及国家整个民族团结、文明、进步和发展的事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稳定、繁荣、发展的事务。只要是涉及国家总体利益的事务,就应由中央来决策和管理,并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这是单一制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2)关涉地方性的国家事务由地方国家机关决定,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中央授权,这种授权表现为通过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职权划分。因此,作为地方国家机关,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国家事务,如经济、文化、教育、公共事业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行使决定权和管理权。这种以中央统一领导为前提的对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确认,既有利于保障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发挥地方国家机关在各项工作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地方国家机关根据其行政区域的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于本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促进各地区、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3)遵循法制原则调整中央和地方关系。

无论中央或地方,国家机关的设置、组成、职权划分及行使,应当由宪法和法律予以确认,保证中央和地方在职权行使上的常态化、法制化。尤其应该避免出现因领导人的变动而朝令夕改、随意改变国家政策方针的不正常状况,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2.论述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分析】民法中的占有是一个重要的考点,数人占有分为共同占有和按份占有。这里考查的是共同占有的问题。分别从概念、特征、分类、关系上进行作答。

答:(1)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有:

①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②共同共有没有共有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得的份额;

③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①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③共同共有在共同关系存续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④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的,例如婚姻关系终止引起夫妻共有财产关系的消灭;同时也可以因其他原因而消灭。共有财产的分割,除了应当遵循前述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原则外,还应遵守法律关于该共同共有关系的规定。(3)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共同共有有四种:

①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和共同劳动收入,以及各自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取得的财产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②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③共同继承的财产

这是指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两个以上继承人对之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在分割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各自的份额或者按遗嘱确定各自的份额。

④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权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份额是对抽象的合伙总资产而言的,是一种潜在的应有部分。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亦不能处分其份额、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为共同共有。

3.论述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分析】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比较具有开放性,但是大家答题的时候一定要用辩证的眼光来看,不要以偏概全,而导致答题不完整。这道题理论性较强,因此难度略大。这道题从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处理原则上进行作答。

答:政党政策,就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者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各有其特殊性和特殊作用。我们既不能以党的政策去代替国家法律,否定法律的特殊作用;也不能用法律去否定党的政策,取消政策的指导作用。(1)党的政策对法律的作用

①执政党政策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执政党的政策,特别是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在实施法律中也不能脱离党的政策的指导,党的政策特别是具体政策,有助于法的执行和适用与形势相适应,促使法的实施合乎实际;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执政党政策办事。

②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指导作用,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政策的领导,有关法律的活动当然也离不开执政党政策的指导。(2)法律对执政党的政策的作用

①法在制定和贯彻执政党的政策中也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执政党的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一旦国家机关将党的政策定型化、法律化,就使党的政策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因此,从实质上说,执行了法也就实现了党的政策。法律体现了执政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有时执政党的政策可以直接成为法律的构成要素。立法可以丰富和发展既定政策,促进政策的完善。

②法所具有的国家意志属性、国家强制属性和国家规范属性,也决定了它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最有效的手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执政党的政策的指导,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的推动。(3)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之间矛盾应遵循的原则

①从整体上说,法律和执政党的政策是统一的,它们之间不发生什么矛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与法律相一致的执政党的政策已经发生了变化,而应该及时修改的法律还来不及修改,这时两者就可能发生矛盾。

②在我国,处理这个问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a.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b.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总之,认识执政党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具有重大意义。试题点评

这次A卷的考查难度一般,理论性的东西不太多,更多的是对书上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但是尽管如此,法理学、民法、宪法、法制史全是信息量很大的学科,需要记忆的东西很多,单凭这一点,就需要同学们花点心思了。本部分完

2011年中山大学624刑法学A卷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及详解主讲教师:刘云嘉

一、参考教材教辅

教材(4本)

1.《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3.《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教辅(4本,圣才考研网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

1.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2.周叶中《宪法》(第3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3.魏振瀛《民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4.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二、本试题与其他相关试题比较

1.本试题与其他年份试题简单比较

本试题与往年试题在题型上保持一致,考试范围还是法理、宪法、民法以及中国法制史,就难易程度上,本试题的难度较往年略有降低,考查内容为常见的学科重点,因此复习时还是要抓住重点,注意掌握基础理论的深度要点和逻辑思路。

2.本试题与其他学校(北大、人大、中政等)相同专业试题简单比较

本试题与其他重点法学院校进行比较,纯粹主观题的题型并且没有案例分析类题目,考试内容涵盖四门学科,较为综合,试题难度适中,注重对知识的记忆和归纳。由于其参考教材为高教统编教材,学说以通说为主,因此较为容易着手复习。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审查

2.表达自由

3.议会至上

4.名例律

5.官当

6.领事裁判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3.简述自助行为的条件。

4.简述物权变动的模式。

5.简述法律责任的功能。

6.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60分)

1.论述司法独立。

2.论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3.论述合同解释的原则。【答案与解析】中山大学2011年刑法学A卷(代码624)真题详解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30分)

1.违宪审查【分析】对违宪审查的解释可以从定义、特征、审查方式和我国的违宪审查方式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回答。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体系不健全,但宪法还是体现了对违宪的审查方式。

答: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审查具有以下特征:①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②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③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④违宪审查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

违宪审查以下两种不同方式:①事后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审查。大多数国家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②事前审查,即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关审查。采取事前审查制度的国家很少。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表达自由【分析】对表达自由的解释注意要适当区别于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外延更大。此外需要回答宪法中对表达自由保障的具体条文。

答:表达自由是指主张和通过各种方法发表、传递自己的意见、观点的自由,是公民的主要自由权之一。又有人称“言论自由”。但现代学术界认为,“表达自由”比“言论自由”更加能涵盖这种以表现个人观点和态度为目的的个人自由。除了言论外,个人还可以通过行为、暗示和其他行动形式,来表达他自己的观点。

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表达自由都做了规定,其中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最重要的表达自由,有些法律文件中还将言论自由视为表达自由的主要内容。

表达自由有利于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和发扬容忍。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对表达自由的宪法保障。

3.议会至上【分析】议会至上是议会制的基本理念。解释议会至上需要突出议会在政体中的作用,谈议会至上也即是谈议会制的基本建构及意义,所以在回答完议会制特点之后,需要答出议会至上的意义。

答:议会至上是指强调议会是国家权力的来源的一种政治理念。议会至上的理念最早由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发展而来。只有人民才能拥有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通过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来实现的,所以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代表机关或议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议会的权威。

以议会至上为理念的政体是议会民主制,也称议会制,特点是其政府首脑需要获得议会的支持才能工作,而这种支持一般通过信任投票的方式得到体现。政府首脑与国家元首分开,国家元首只是象征性职位,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

议会至上的优点在于政府首长(首相/总理)由立法机构最大政党的党魁出任,以确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机构得到支持。政府全体内阁成员也是从议会议员中产生,议员执政可避免议员逐渐与实际社会脱节。虽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机构可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首长,不像总统制有不能在任期届满前使其下台的缺点。 

4.名例律【分析】对法制史名词的解释一般要提及名词的来源、沿革以及其历史意义。本题需要回答名例律的发展、名例律的地位及历史价值。

答:名例律的产生是由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也称《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到《北齐律》时,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由此而来。

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一般是刑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内容是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从《北齐律》之后,后世都沿用此体例,把名例律作为总则置于律首。对我国刑律的体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5.官当【分析】解释官当主要从含义、历史沿革、地位以及历史意义四方面入手。回答意义时注意我国法律史中的重要名词大都与法律儒家化有关,因此需要在意义部分有所涉及。

答:官当,是指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在《北魏律》中得以明确规定。官当制度是典型的官僚贵族特权法,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志和要求。自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以来,它一直为隋、唐、宋等各代政权所继承沿袭。

官当是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直接产物,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它因儒家“亲亲尊尊”、“君君臣臣”的等级观念而生,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宣扬和发展儒家等级文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6.领事裁判权【分析】这里对领事裁判权的考查是着眼于法制史的角度,因此区别于国际法上的内容,除了解释领事裁判权的一般含义外,要突出其在中国法制史中的特点,即领事裁判权在我国的内容及影响。

答: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实际上在第一、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领事裁判权就是帝国主义在殖民地国家所享有的一种非法特权。

受西方国家强加的领事裁判权制度之害历时最久、影响最深的国家是中国。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领事裁判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因此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

1.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分析】该题直接考查对宪法中重要知识点的记忆。考生需要在复习时进行对比记忆,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等重要国家机构的职权进行区分,确保知识点不漏答,不错答。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以下六个方面:(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现行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权。(4)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其主要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5)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现行宪法规定的本项职权就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提供了宪法依据,具有开放性。

2.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及意义。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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