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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11 00: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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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军,蒋杰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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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租界史研究第一辑

上海法租界史研究第一辑试读:

发刊词

那些寥落、湮没和远去的星辰

马军

翻阅本书便能发现,除了多数是

专题论文

外,还收录了一篇1983年著名翻译家章克生先生为罹患癌症而去世的倪静兰女士所写的悼文。倪静兰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文专业,1957—1983年长期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从事研译工作,其最重要的学术成果是离世前不久出版的40多万字的译著《上海法租界史》(法国梅朋C. B. Maybon、傅立德J. Frédet原著,1929年法文版,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这使她在上海史领域闻名遐迩,居功至伟。正是受益于她的努力,国内史学界得以克服语言障碍,了解到了上海法租界的形成梗概和早期历史,“上海史”才有了相对的“完整性”。

然而,在署名“倪静兰译”的这部译著中,事实上还隐匿着另一个人的贡献。这还得从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的前身——中国科学院上海历史研究所筹备委员会最早编纂的一部资料集《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9月第1版)谈起。翻开该书便可发现,其中的第780页至872页,收有“上海法租界史(选译二章)”,署名是“梅朋(C. B. Maybon)、弗莱台(J. Frédet)合著,范希衡译,倪静兰校”。字里行间,除了修辞上略有改动外,其内容大致等同于1983年上海译文出版社版《上海法租界史》的第55页至168页,亦即该书第一部分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换言之,通常被认为是倪静兰全译的1983年中文本,其中有约1/5篇幅,实际上是来源于1950年代末的“范希衡译,倪静兰校”,亦即两人的合作。

那么,为什么在1983年出全译本时,只署了倪静兰一个人的名字呢?而且,当《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在1980年7月出第2版时,似乎是修订者特意将“范希衡译,倪静兰校”这几个字删掉了。

在那个时代,将真正的责任者或责任者之一湮没掉的做法,并不鲜见,其缘由也各有不同,几十年后的今天当然是没有必要再去深究了。但令人感兴趣的是,范希衡到底是谁?他的法文素养从何而来?他为什么会在倪静兰之前选译了《上海法租界史》?他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所的翻译人员吗?

笔者带着这些疑问,开始搜诸互联网。所获可归纳如下:范希衡,名任,号希衡,1906年10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西乡。4、5岁时即能吟诗作对,10岁时习读四书五经,在乡里被誉为“神童”,名噪一时。16岁考入上海震旦大学预科学习法律。1925年因参加五卅运动被追捕,逃亡北京。同年秋,考入北京大学法文系,1927年毕业后任中法大学孔德学院法文讲师。1929年秋,破例获庚子赔款资助赴比利时鲁文大学,专攻法国文学、比较文学、历史语法、比较语法,先后以优异成绩通过硕士和博士论文,获得双博士学位。1932年,回国任北京中法大学教授兼中法文化出版委员会编审。七七事变后他转到上海,参与组织上海市各界抗日救亡协会国际宣传委员会,负责对法宣传。1941年任苏皖政治学院教授兼教务长,旋任重庆中央大学教授。1945年后他怀着知识救国的热忱,短时从政,出任安徽省政府委员兼社会处长,主管黄泛区救灾、社会服务工作。1948年在上海震旦大学重执教鞭,其间与徐仲年合编《法汉字典》。1950年代初,到南京大学教法国语言文学。1958年,他被打成“历史反革命”,判刑10年,身陷囹圄。1970年,被遣返原籍强制劳动改造。1971年8月2日,病死在安徽省桐城县挂车河公社前进二队第一生产队一间破败的祠堂里。1979年,他的冤案得到平反昭雪。在人生的最后十几年,范希衡作为“囚徒”“劳改犯”,蒙受了巨大的耻辱,但却以超常的意志完成了《圣勃夫文学批评文选》《波瓦洛文学理论文选》,卢梭的《忏悔录》,伏尔泰的《中国孤儿》等译著,写下了《论〈九歌〉的戏剧性》《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的中国影响》等论著,留下了凄惨中的美丽……

根据历史所一些老同人的回忆,当年在编纂《上海小刀会起义史料汇编》时,因所内力量不足,时间又紧,曾聘请了一些所外人员参与工作。笔者由此推测,范希衡应该就是因此而介入的,从时间上算,差不多是在他被打成“历史反革命”的前后(或许那时他已经处于监视性留用的境地了)。

事实上,范希衡仍不是《上海法租界史》的第一个译者。最早的节译本,甚至早在1932年——法文本出版后的第3年——便已告成,只是未刊行,以抄本的形式保存在上海图书馆二楼的古籍阅览室里。笔者偶然间获悉此讯,便特地前往调阅。只见该抄本索书号是513044,小开本,共5册,计1 014页,每页200字,钢笔正楷字,总计约20万字。首页上写着“上海法租界史”“聂光坡节译”字样,末页则记“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完于沪滨”。由于译文采用的是文言,且删去了导言和全部附录未译,所以和1983年的全译本相比,篇幅要少了一半。

那么,聂光坡是谁?他为什么会译此书?既然译竣又为何没有刊行?原稿又是如何被保存到上海图书馆的呢?

根据现有材料,尚无法回答上述的所有问题,笔者目前仅知:聂光坡,湖南衡山人,字尚真,1913年生,1935年毕业于上海震旦大学。后加入美国籍,成为电力工程专家,担任过联合国和平利用原子能委员会高级顾问,1992年在美国因中风去世。值得一提的是,他还是晚清封疆大吏曾国藩的曾外孙、上海道台聂缉椝的孙子。从他毕业于上海震旦大学这一点看,他应当受过良好的法文教育。而翻译这本《法租界史》则是在毕业之前,所以很可能是他的习作。

说到这里,笔者还想提一下最近在上海市档案馆查阅到的一卷缩微档案,档案号是Q244—1—420,档案标题是《汪景侃译述之上海法租界史略》。笔者利用阅读机打开一看,首页有如下字样——“1931年译述原稿,侃注”。查诸全档,共151页,由毛笔行书抄录而成,涂改较多,明显是草稿。笔者初以为是汪景侃译的另一个译本,但经与聂光坡的译本仔细比对,实系后者的后半部分。故由此推测,档案整理人员很可能是受了“侃注”两字的误导,以为该译稿是出自汪景侃之手。同样毕业于震旦大学,又担任过该校训育主任的汪景侃,或许只是稿件的保管者而已。

聂光坡的译本虽然没有正式出版,但其抄本至少被两个学者借鉴过。其一是编著《上海近代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至1987年版)的刘惠吾,其二是1930年代上海市通志馆的兼职编辑董枢。

董枢,福建闽侯人,时为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法文翻译。他受上海市通志馆馆长柳亚子之邀,负责撰写《上海市通志》中的《法租界编》,短短数年,便告完成。先行刊于《上海市通志馆期刊》的便有《上海法租界的摇篮时期》《上海法租界的长成时期》《上海法租界的发展时期》《上海法租界的多事时期》《法公董局内各机关的沿革》《法租界市政沿革》《法租界公用事业沿革》等若干篇。他的资料来源除了上述《上海法租界史》的法文本和中文译本外,还主要依据了法租界公董局的公报、年报、档案,以及《申报》《中法新汇报》(法文)等。虽然无论当时,还是现在,董枢《法租界编》的学术价值,并未享有较高的评价,但他毕竟是第一个进行上海法租界史研究与资料整理的中国人。

不幸的是,抗战爆发后,董枢在渝沪两大阵营之间似乎徘徊不定,1941年4月3日上午12时零5分,他在麦赛尔蒂罗路(今兴安路)5号泰昌西服号门前,竟突遭两名刺客狙击,当场殒命,年仅45岁。其死因至今不明。

盘点一下,中国人与上海法租界史译介与研究的早期关系,除了聂光坡、董枢、范希衡、倪静兰以外,很难再举出其他什么人了。在他们之后,法租界史研究也长期处于停顿状态,成了“上海史热”中的一个大缺角。说到底,这是由于始终缺乏既有志于上海史研究,又熟谙法国语言文字的双面人才。

记得在1995年前后,本所前辈、已故的陈正书老师也曾鼓励笔者要学好法语,将来好好开发法租界研究。之后,笔者确实想过要努力一番,但毕竟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终告不济。现在想来,真是惭愧得很!

随着蒋杰、朱晓明、赵伟清、徐翀、侯庆斌、谭欣欣、刘喆等一些长期在法国留学攻博,并专注于上海法租界史的青年学者,或已学成归国,或即将买棹东返,再加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现代史”创新型学科团队、历史研究所现代史研究室的相向努力,我似乎看到了那寥落、湮没和远去的星辰背后,正酝酿着一个群相辉映的新天象。

若果真如此,则上海史幸甚,法租界史研究幸甚,我们那些远逝的前辈们幸甚……2015年9月13日写于香港中文大学(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专题论文

一战期间上海法租界当局对德国侨民的处置——以1917年会审公廨判决书为中心的考察

侯庆斌

摘要: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北洋政府卷入一战改变了在华德国侨民的法律地位与日常生活。伴随着领事裁判权的废除,以德侨为被告的案件都归中国法庭审理。除此之外,英法在华租界中生活的德侨不得不受到协约国主导下的各种租界法院的司法管辖。以上海法租界为例,1917年中德断交之后,上海法租界当局便着手查扣德侨的财产,在审理以德侨为被告的案件中带有明显的国籍歧视。在这个过程中,法租界会审公廨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国侨民通过转移财产、隐瞒国籍等手段试图逃避惩罚,但在法租界当局的强势管控之下,这些手段的实际效果非常有限。

关键词:在华德侨;法律地位;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国籍认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在华德侨的生活发生了剧变。虽然开战之初北洋政府宣布“中立”,不过随着战事的发展,1917年北洋政府宣布对德断交并继而对德宣战,废除了德国在华一切特权。失去了领事裁判权的保护,在华德侨的生活和财产皆受到巨大冲击。以往学界多从政治史和外交史的维度,讨论中国与一战之间的关系,考察北[1]洋政府参战的决策过程及内政与外交的互动,对一战期间在华德侨法律地位和日常生活问题关注不多。已有的相关研究围绕北洋政府处置敌侨的政策及其制定过程,关注北洋政府对在华德国银行和商业机[2]构的接收、对德国在华教育机构的改造和对德国军政人员的遣送。就笔者目力所及,尚无文章专门讨论一战对在华普通德侨的影响和德侨的反应。

在领事裁判权废除之前,以德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均由德国在华领事法庭审理,而中德断交之后,德国人便不再享有这项特权,在华德侨为被告的案件归中国法庭依照中国法律审理。除此之外,生活在英[3]法租界中的在华德侨则不得不受到会审公廨的司法管辖,这部分德侨在失去司法特权的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协约国的种种针对性政策。本文以1917年生活在上海法租界中的德国普通侨民为研究对象。清末直至一战之初,德侨是上海法租界人口中仅次于英国和法国的第三大西人社群。1910年法租界有德侨148人,占上海法租界外国人总数的10.03%;1915年为270人,占11.23%;到了1920年仅为9人,占上[4]海法租界外国人总数的0.25%。仅从人数上看,一战中德关系的变化对上海德侨群体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1917年3月在北洋政府对德断交之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便发布了处置德侨的命令,其中法租界会审公廨在处置德侨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法国外交部档案馆保存有大量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档案,其中包含一部分针对德侨的审判记录,至今未被学界所使用。借助于这些资料,辅之一战期间在上海出版的法文和中文报刊资料,我们能够从微观视角考察一战期间在华德侨法律地位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德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不仅再现了当时德国侨民的遭际,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司法档案,我们可以审视在华德侨在一战期间为应对时局而采取的生存策略和诉讼策略。一、中德断交后北洋政府对普通德侨的态度

一战爆发不久北洋政府便颁布《局外中立条规》,正式宣布中立。不过,在国内外政治势力的推动之下,1917年北洋政府的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在3月10日和3月12日通过了对德绝交案,废除了德国的领事裁判权。并于8月14日宣布中德进入战争状态。

中德断交之后,怎样处置在华德侨成了北洋政府面对的一项难题。与协约国和同盟国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同,中德断交之前两国间并无严重的民族矛盾和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因此中德断交之时北洋政府在对待在华德国人的态度上,表现得相对温和。比如在礼送德国政府人员出境之时,除沿途部署中国军政人员护送外,北洋政府还在上海为等候船只的德国驻京公使设置了临时公馆,并专门雇佣翻译和西[5]洋厨师供其使用。对于没有德国政府背景的普通在华德侨,北洋政府国务院和外交部相继通电全国,告诫各地方军政机关对德国人生命[6]财产要妥为保护。江苏省也通电上海军警政各机关注意保护德国侨民,“以断绝国交为限,于他项问题无涉,转传所部及地方各机关慎[7]毋误会。至德国侨民亟应妥为保护。”3月20日,淞沪护军卢永祥发布布告依据国际公法对在沪德侨进行管理,其中第二款规定“德国人民在中华民国内地居住者之身体财产一律受相当之保护,并得仍旧从[8]事平和适当之业务。”这份布告不仅在华界张贴,还遍贴于上海租[9]界之中。

从中央到地方,北洋政府处置德侨的谨慎态度招致了在华西方媒体的质疑和批评。当时上海的字林西报便认为中德断交对协约国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帮助,中国政府如果想以对德断交作为外交筹码和英美等国作利益交换,需拿出更大的诚意:

协约国今欲求诸中国者,不难说明,而中国政府亦深知协约国所欲得者为何事。此事如何则在华德人应加以取缔以永绝其阴谋而打销其将来开拓中国之计划。是已纵使中国加入战局而对于德侨不施行与协约国对待德人之同一方法,则亦无益协约国,不能望协约国有所牺牲也。中国若欲获其所欲得者,则当付上述之代价,此中情形毫无疑

[10]义。

直到8月份决定对德宣战,北洋政府对在华德国人的处置政策才发生了一些变化,如重新登记在华德侨、责令地方政府加大监视力度、解除在华德国军队武装、查封德国在华机构、查扣德国人的财产等。[11]淞沪护军卢永祥奉外交部电文再次颁布一系列处置普通在华德侨的办法。对于德侨的不动产,亦有专门规定:(一)关于敌侨所遗留之不动产倘已委人保管者应详查注册以免日后之纠葛;(二)敌侨所[12]遗留之不动产倘其产系私人所有者应查明注册或代为保管。

总体而言,中德断交之后北洋政府对德侨的处置非常克制。即便是对德宣战之后,淞沪护军还是一再告诫上海军政机关要善待在沪德

[13]侨。与华界相比,上海租界对德侨的处置则严苛许多。在中德断交之前,由于上海租界名义上仍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租界当局对普通德国侨民尚无具体处置措施。北洋政府对德断交之后,情况则完全不同。以法租界为例,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那齐(Emile Naggiar)在3月23日发布取缔德侨财产的告示:

德国政府违背人道以致中德断绝邦交,解除在华德人应享一切权利。惟对于德侨生命财产依然维持法德正在交战所拟取缔办法,察核本租界内现在情形更属紧要。本总领事按照公董局章程第十三条担保治安,仰本租界德侨处此境况务宜各顾身家严守秩序并恪遵取缔办法以免官厅惩办。所有取缔章程另由法总巡按户分发,其中国人民亦当[14]各安生业切勿惊惶,倘有造谣生事不论何等人物皆当按法处治。

中德断交伊始上海法租界当局对德侨的处置,比照中德宣战后北洋政府对德侨的处置,在具体的操作中更为严苛,这与法德两国当时所处的敌对状态有关。法租界当局对德侨的处置过程反映了德国人在法租界地位的变化。二、查扣德侨的财产

北洋政府对德断交后,在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的授意下,法租界会审公廨接连发布36条查扣德侨财产的命令。主要涉及两类:一类是德侨经营的洋行及其所属土地;另一类是德侨名下注册登记的土地以及土地之上的不动产。会审公廨每次查扣德侨财产时都会指定一个保管人,担任保管人一职的有:狄百克、公董局、“G. Lion”、利翁和义品放款银行。我们虽然无从知晓保管人一职选任的原则,但是可以肯定这些保管人(或机构)在法租界的日常事务中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和话语权。比如公董局是法租界的市政管理机构,直接在法国领事的控制之下;狄百克(Du Pac de Marsoulies),法国人,图卢兹大学法学博士。他于1917年3月23日正式来到上海法租界公董局担任法律[15]顾问,在此之前他便在法国政府部门服务,参与管理法属印度支那。“G. Lion”是中法实业银行(Banque Industruelle de Chine)的行长,该银行成立于1913年,名义上由中法双方参股,而实际上,中方认购的股份由法方垫付,该行总部设在巴黎,由法方全权管理。利翁(Lucien Lion)当时是公董局的董事,同时还是一名在上海的法国商人。义品放款银行(Crédit Foncier d'Extrême Orient),该行为法国和比利时合资银行,其上海分行设置于1912年,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会审公廨查扣疑似德侨的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使用权和收益权都归了法国人(或机构),这是战争状态下的一种变相掠夺。德侨财产的查扣情况参见下表:[16]表1 1917年法租界当局对德侨财产的查扣

从档案中可知,并非所有查扣德侨财产的命令都得到了执行。在36件命令中,有8件最终被撤回。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会审公廨的命令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由于婚姻状况的改变,导致当事人国籍的变化,相应的该名当事人所拥有的土地便不再是敌产,而成了受到条约保护的合法财产。如Lemke女士的丈夫是德国人,她出嫁前是英国人。她的丈夫不久前刚刚去世,她成了寡妇有权恢复英国国籍,而在她名下登记的土地受到英国领事馆的保[17]护,不能再视作敌产;其次,某些德侨在法国驻上海领事颁布处置德侨财产的命令之前,就已经将相应的财产提前变卖。如德侨E. Gerecke便于1917年1月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卖给了美国人Fearn女士。[18]另一位德侨E. Frey将自己名下的土地卖给了一个叫周老三(Tchou [19]Lao San)的中国人,两人都借此逃过一劫;最后,是法庭自身误将某些财产视作敌产。在实际调查中发现,这些财产并不属于德国侨[20]民,而是非交战国公民的财产。

在这36条命令中有近1/4没有得到执行,这是法租界会审公廨工作中一个不小的失误。从法租界当局的视角来看,一方面出于对德国人的敌视,广泛撒网的同时难免有所疏漏;另一方面,当时的法租界中人口流动和财产买卖频繁,使得法庭很难掌握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从德侨的角度看,随着战事的进展,中国加入协约国对德宣战只是时间问题。在北洋政府正式对德宣战之前,在上海的西方人中对德国人[21]的敌视日益加剧。当时上海的英法媒体,也积极营造战争氛围,[22]鼓吹中国参战的可能性及其对在华德侨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友好的氛围难免增加了德侨心中的危机感。从时间上看,我们有理由相信,某些德侨,如E.Gerecke等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财富而选择提前将之卖给非同盟国的公民以免受损失。虽然当时无人能够预测战争的走向,但是德侨似乎并非任由协约国摆布,他们中的一些人嗅到了危险并作出了积极反应。三、无国籍者:以一起债务纠纷为例

对德侨财产的查扣引发了一起后续事件。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China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Ltd.)起诉法租界公董局的前园丁德侨Théodore Eckardt先生。据原告所述,被告曾于1917年10月2日向原告贷款35 000两,目前尚欠利息1 830两。同时,被告拖欠火灾保险费50两,两者相加共计1 880两。被告Eckardt先生辩称,自己的[23]财产被会审公廨下令查扣,致使无力偿还债务。他声称自己并非德国国籍而是无国籍者(heimatlosat),请求法院解除对自己财产的[24]查扣。

至此,案件要点变成了对被告国籍的认定。被告的父母都是德国人,他本人生于德国基尔(Kiel),后移民到美国定居并依法取得美国国籍。为了证明这点,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一本颁发于1901年6月的美国护照,显示被告是美国公民。但随后被告自己注销了这本护照,被告表示自己注销护照的原因是拒绝做美国人。法庭调查后发现,1904年8月4日被告来到上海并以“寻求保护”的名义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登记注册。被告反复强调自己是暂时在德国领事馆登记的无国籍的“避难者”(protégé allemand)而非德国国籍持有者(nationalité allemande)。对于这点,法庭从法理和事实出发给予了反驳:首先,这种避难者的司法地位主要取决于原始国籍,所谓的避难登记丝毫不会取消受益人的国籍。被告援引《班克罗夫特条约》[25]中的相关规定:入籍美国的欧洲人返回其原籍国,并待在那里连续两年就被推定为恢复其原国籍。他自认为没有在德国本土连续生活两年,所以宣称自己没有恢复德国国籍。对于这点,法庭援引1870年德国法律的规定,短暂加入美国国籍不能使被告丧失德国人的身份。不仅如此,根据德国的判例,德国法庭在执行班克罗夫特条约时有所调整,在德国出生的人如果放弃了美国国籍,那么将自动视为恢复德国国籍。法庭认为被告便适用于这种情况;其次,中国政府对德宣战之后,要求所有在华德侨到中国地方政府登记基本信息,被告亦主动前往登记处登记。法庭认为,此种举动恰恰表明被告自认为是一个德国人,而不是一个无国籍的避难者;最后,法庭搜查了被告的住处,他已被法庭证实是一个鼓吹战争的激进分子,他在媒体上发表文章,致力于宣扬德国的战争行为。德国1913年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来推定一个人是否保留他的德国国籍。这条法律使得法庭对被告国籍的认定更加合理。

Eckardt先生曲折的人生经历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和国籍认定的难度。法庭一方面通过国际法、德国法律和德国判例来从法理上驳斥了被告的说法;另一方面则从被告的种种日常表现出发,来判断他的国籍归属。最终驳回了被告关于解冻其个人财产的请求。法庭裁定:被告应偿还所欠一切款项,但驳回原告要求变卖被告被扣财产的要求。法庭认为查扣财产的性质并不包含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暂时保管,以此作为对交战国人民的惩罚。为了支付被告所欠的款项,法庭决定将被告被查扣的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交给原告,原告对这些财产的使用必须在财产保管人的监督之下。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Eckardt先生还一度质疑上海法租界当局处置德侨的合法性。身为法官的法国驻上海副领事以上海法租界公董局章程以及中国政府颁布的对德侨的处置办法为理由,驳回了被告提出的抗辩。而实际上,上海法租界的行政与司法长期以来保持着独立性,尤其是辛亥革命之后,法国总领事全面接管了法租界的会审公廨,中国政府无法介入租界事务。法租界会审公廨虽然在审理民刑案件中使用中国成文法典、司法判例和地方习惯,但是在组织机构、诉讼程序、人事安排和财政方面,完全独立于整个中国司法系统。在处置德侨一事上,因为上海法租界仍然属于中国领土,故法租界公董局不得不在对德方针上与北洋政府保持一致,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差异。上海华界当局尚允许德侨指定财产的保管人,只需按时到中国政府登记即可。而出于对交战国的敌视,上海法租界当局对德侨的处置相当严厉。法租界司法行政等制度性安排使得法租界当局能够随心所欲地对德侨的财产进行处置。比如当时查扣某德国人的花园,在查封一段时间后,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改变了它的用途,将之由一个私[26]人花园改造成一个公园。由此也可见,所谓的“查扣”和“查没”在当时未必截然二分,查扣财产有时也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面对法租界当局的高压,在国籍问题上做点文章成了很多德侨的反抗手段。国籍认定几乎是每个德侨案例中的关键环节。四、隐瞒国籍者:以一起租房合同纠纷为例

1916年11月7日,德侨Eickoff夫妇与一名中国房东签订租约,住进了位于上海莫干山路的一处公寓。1917年下半年,随着中国对德宣战,这名中国房东不愿意再将房子租给德国人,要求提前终止租约。房东的理由之一是Eickoff夫人当初签订合同之时自称是希腊人,隐瞒了自己的德国国籍。中德断交重新登记德侨之时,两人的真实国籍才得以暴露。实际上,Eickoff夫人出生于希腊,在嫁给Eickoff先生之后才变为德国国籍。被告向法庭暗示,自己当初是仓促之下签订了租约,一时疏忽才将国籍信息写错。对于这点,中国房东指出他将租约寄到Eickoff夫妇家中时,Eickoff夫人有一天的时间来签字。原告认为被告当时完全是在时间充裕的状态下签的字,并在签字时写明自己是希腊[27]人,而隐瞒了她的真实国籍。

被告的丈夫Eickoff先生并没有出庭,但是他向法租界巡捕房递交了一封信,信中他没能提供证据驳斥原告的证词,但是他试图证明原告在签订租约时对Eickoff夫妇国籍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案件中的中国籍房东并没有出庭,而是请了Stewardson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全权代表自己提起诉讼和参与法庭辩论。这使得法庭对于某些具体问题无法直接从中国籍房东处求证。不过,对于Eickoff先生的辩解,法庭并不买账。最终,法庭当场宣布原告胜诉,取消双方于1916年11月签订的租约。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事实确认和审判理由值得关注。在民事法源尚未完备的北洋时期,会审公廨在审理华洋诉讼时可以借鉴中国政府承认的判例,或是上海的地方习惯。对于租房所导致的纠纷,按照当时上海的习惯,房东只有在房客欠租或是从事违反治安等行为时才[28]能要求终止租约。由此观之,原告提起诉讼便非常牵强,因为并无证据表明被告Eickoff夫妇从事危害租界安全的活动。而在此案的判决书中,法庭并没有参考已有的地方习惯或其他法规,也没有检查原告发起诉讼的理由,而是坚持强调,“那么不要忘了,原告来自一个履行国际义务的国家,而被告来自一个把条约当作一纸空文的国[29]家!”这是整个判决书中所能找到的唯一的审判理据。这反映了一种有罪推定,它透露了两方面的信息:其一,法租界当局已经认定德国人是租界安全的潜在威胁;其二,法庭特别指出被告来自德国,来自一个不讲信义的国家,因此他们的证词是不可采信的。

从1914年一战爆发至北洋政府对德宣战期间,法租界当局就已经将租界中的德国人视为潜在的威胁。出于防范德侨的目的,法租界巡捕房承担了日常监视德国侨民的任务,法国驻沪领事也不定期向法[30]国外交部汇报上海德侨的情况。不仅如此,应法国驻上海领事的要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还解除了万国商团中德国侨民的武装。[31]在这个案情简单的租约纠纷中,从中可以看到德侨在上海的尴尬地位和他们的应对策略。在中国政府对德宣战之前,上海的紧张气氛已经使得德侨开始有意识的回避和隐瞒自己的国籍,即便是在租房这样的日常事务中,他们也不得不谨慎行事。而到了法庭之上,德国国籍不再意味着领事裁判权的保护,甚至成了天然的污点。五、特殊国籍者:以Michel Weill为被告的两起诉讼为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对德侨的处置中,国籍认定是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程序,它直接影响了法令的执行和法庭判决的生成。但并非所有拥有德国国籍的被告人都会受到法租界当局的严厉制裁,Michel Weill先生的遭遇展现了战时租界司法实践的另一面。

德侨Michel Weill先生在中德断交之后两度以被告的身份出现在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在第一起诉讼中,几个受害人联名控告Michel Weill及其两名中国同伙从事诈骗活动。伯兴洋行(Codsi Frères)、乌利文洋行(Ullmann & Co.,J.)、利荣洋行(L. Lion)、利喴洋行(Sennet Frères)和瑞嘉洋行(Soyka,L.)等洋行分别将一些钻石交给Michel Weill寄售,Michel Weill并没有认真履行委托销售合同,而是在原告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吞了一部分钻石并挪用了一部分出售钻石所获得的收益。这其中他甚至用假钻石替换掉了原告之一Soyka先生交给他的真钻石,使得Soyka蒙受了巨大损失,走投无路之后选[32]择了自杀。Michel Weill承认他所犯下的一切罪行。法庭一方面认定Michel Weill作为本案的主犯,他的诈骗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认为原告们在交易中不够谨慎,他们见钱眼开,在没有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听信了被告的话,并将钻石交给被告,这本身就是十分冒险的行为。最终判决如下:被告Michel Weill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鉴于被告的两名中国籍同伙已经将部分赃款退还给原告,故被告Michel Weill只需向利喴洋行赔偿5 600两,向伯兴洋行赔偿856.80两,向乌利文洋行赔偿1 290两,向利荣洋行赔偿4 235两。对瑞嘉洋行的赔款数额,需经法庭裁定后[33]公布。

Michel Weill先生的麻烦事还不止这一件,在另一起诉讼中,某旅店的老板Leo Guidice指控他欠债不还。被告一共欠原告三笔钱,按照时间先后顺序,首先是一笔食宿费,共计279.8元;其次是一笔500元的支票;最后是被告向原告借款2 000两,当时说好马上就还,被告还同意还钱时支付300两的利息。被告承认了上述三笔借款,并愿意接受惩罚。法庭认定原告不够慎重,在被告两次欠钱不还之后,为了贪图300两的利息冒险将2 000两借给被告。即便被告承认300两利息是自己自愿支付的,但法庭仍然拒绝承认300两利息的合理性。最终法庭宣布被告应归还拖欠原告的欠款,共计779.8元和2 000两。[34]

在第一起诉讼中,被告Michel Weill先生诈骗金额至少为11 981.80两,还逼死了其中一名原告,罪行相当严重。但是此案判决书的最后部分,法庭却允许被告上诉申请特赦,原因就在于,Michel Weill虽然是德国国籍,但是却出生于阿尔萨斯地区。阿尔萨斯地区位于法德交界处,两国都将此地视为自己的领土。1871年普法战争法国战败,这一地区便割让给普鲁士。阿尔萨斯地区的人民便由法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到了一战时期,来自阿尔萨斯的德国人变成了在华德侨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人群,历史上他们和法国更为亲近,但是国籍却属于德国。法国政府早就注意到阿尔萨斯地区的特殊性,法国驻上海总领事在8月10日致信法国外交部和上海领事团,要求对在中国境[35]内生活的来自阿尔萨斯-洛林地区的德侨进行保护。在法庭上,被告Michel Weill先生反复要求加入法国军队对德作战,并且强调自己的阿尔萨斯人身份,同时还表达了对法国的热爱之情,这些都打动了[36]法官,使Michel Weill被允许上诉申请特赦。在第二起诉讼中我们看到,Michel Weill先生的特殊身份再次发挥了作用,法庭将欠钱不还的部分责任归咎于原告的不谨慎和贪婪,从而免除了Michel Weill先生所欠的300两利息。

笔者无法确定Michel Weill对法国的感情是否真诚,他在法庭上的言说究竟是一种策略性的表演还是真情流露,在档案中甚至无法得知他的罪行是否真的被赦免。不过,从这两个案子中感受到战时对德侨审判的丰富性。德侨的身份是他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有些人因为德国国籍而受到拖累,有些人却因德国国籍而受到量刑上的照顾,这确实为考察一战时期上海德侨的遭际提供了一个视角。六、结论

本文从55件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处置德侨的司法档案中提取的案例,旨在从微观的视角揭示一战期间在华德侨法律地位的变化对他们日常生活的多重影响。以往研究中只注意到中德断交使得在华德侨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不复存在,涉及德国侨民的案件均由中国法庭审理,德国政府无权过问。至于这一变化的实际影响如何,鲜有研究者问津。实际上,一战期间在华德侨的法律地位的变化还包含另一个层面,即随着司法特权的消失,在华德侨在法律地位上属于无约国人,生活在租界中的德国侨民不得不受到协约国势力主导的一系列租界法庭的管辖。仅就本文所列举的涉及德侨的诉讼中,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司法实践在某些方面超出了它已有的章程制度,姑且将之称为一种战时状态下的司法变异。这种战争状态下对德侨的审判,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国籍歧视,以德侨为被告的案件均以德侨败诉而告终。在某些民事纠纷中,会审公廨并没有充分取证便以被告是德国人为由拒绝采信他们的证词;其次,民国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审判实[37]践主要依据中国成文法典、大理院判例或地方习惯。但是在处置德侨的过程中,国籍认定成了法庭的头等大事,而具体的法典成例等司法依据的使用则退居次席。在笔者所搜集到的案例中,法租界会审公廨并没有严格依据中国法规处置德侨财产,更是丝毫没有使用中国法律对德侨进行审判。在个别案件中法庭参考了德国法律法规,而在大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中甚至无法找到法官究竟依据何种明确的司法理由来对德侨进行惩罚。对交战国国民的敌视态度主导了绝大部分案件的审判过程;最后,涉及Michel Weill的两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又揭示了法租界会审公廨对德侨国籍的性质具有最终解释权。法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情感超越了司法正义,进而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全过程。面对租界中的战时司法,德国人采取了很多自我保护的策略,如提前变[38]卖财产、隐藏国籍身份等。不过在法租界当局的强势管控之下,这些策略有时不那么成功。(作者系法国里昂高师东亚学院、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上海的一战——“尼尔森事件”与帝国进入战争(1914—1916)

徐翀

摘要:1914年夏天,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的时候,欧洲殖民帝国在东亚的对抗是以更为政治化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面对德意志帝国的宣传战,法属印度支那当局一方面成立了“政治与本地事务处”进一步加强对情报的监控,另一方面与英国当局实行情报共享。1915年底、1916年初,上海两大租界警务处联合破获的“尼尔森集团走私军火案”,揭开了德国战时在东亚的情报网络,及其军事密谋。“尼尔森事件”一方面表明,在英日联军攻占青岛后,上海已成为德国在东亚最为重要的情报据点;另一方面,也说明早在1917年3月17日中国参战前,交战双方在中国已经实际上进入了战争状态。

关键词:一战;上海;“尼尔森事件”一、一战初期东亚帝国竞争的政治化

1870年的普法战争,对欧洲列强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的战败终结了法兰西第二帝国,也使德意志国家统一成了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的诞生改变了欧洲的外交关系,也打破了英法两大帝国争霸世界的格局。到了19世纪下半叶,俾斯麦时代之后的德意志帝国的外交政策以“世界政策”(Weltpolitik)为其基本特征。从实[39]用主义出发,淡化了意识形态色彩,旨在推行德意志帝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在经济领域与欧洲老牌殖民帝[40]国展开争夺。

第一次世界大战激化了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在非洲,两次摩洛[41]哥危机改善了英法关系,但却使法德关系进一步恶化;然而在东亚,战时的国际格局却是另一番景象,大英帝国联合法国和日本,共[42]同对抗德意志帝国。作为后起的殖民帝国,德意志帝国的经济飞速发展,这就需要更为广阔的世界市场作为依托,许多法国的殖民地和保护领地的经济,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德国商业团体的冲击。[43]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初期,由军事动员推动的殖民帝[44]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却是以政治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尤其是在东亚的法属印度支那地区,战争初期这种帝国竞争的政治化倾向表现得更为明显。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夜,法属印度支那总督阿尔伯特·皮埃尔·萨豪(Albert Pierre Sarraut)在总督府内设立了一个永久性机构“政治与本地事务处”(Service des Affaires Politiques et Indigènes)[45],负责监控印度支那的政治情报,以及德国人在该地区的活动,以维护战时这一地区的区域稳定。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表1 政治与本地事务处分工表作政治事务部本地事务部品主关注法属印度支那与周边国要家关系;撰写政治与外交公关注与当地人的关系;向中业函;在东亚地区传播法国的央政府汇报当地情况务战争宣传品

通过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机构涵盖了一些广泛而重要的业务,而其核心任务是维护区域的总体安全。在法国当局看来,这个机构的职责既要搜集有关印度支那的各种政治情报,同时也要维护战时法国在东亚的各方面利益:一方面是监控德国人在东亚的活动,另一方面则是向法国政府反馈欧战对东亚局势的影响。

欧洲的战事冲击了法属印度支那的经济,计划出口欧洲的农作物因战事而滞销,1914年8月,越南的稻米大量囤积,东京的稻米价格[46]大幅下跌,农业人口的收入严重缩水。尽管由于欧战引发的经济动荡尚未严重威胁法属印度支那的政治局势,但却已经酿成了一系列的地方性叛乱,安沛(Yên Bái)、桑怒(Sam Neua)等地就爆发了[47]民乱。根据“政治与本地事务处”所掌握的情报显示,德国人在中国和印度支那边境利用发行的中文刊物,来鼓动这一地区的民族主[48]义情绪。实际上,印度支那一些叛乱分子的首领都受到了德国人[49]的资助,与德国派驻这一地区的外交人员有着密切联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德国人在东亚地区政治宣传活动的监控,在法属印度支那总督、法国驻香港和上海领事之间实行情报共享机制。[50]法国情报部门的情报显示,德国人主要在北海(Packhoi)地区发行中文期刊《欧战实报》(L'Actualité de la guerre européenne)来实现对东亚地区的政治鼓动。政治宣传是战争初期德国在东亚地区与协[51]约国进行对抗的主要形式。受德国政治宣传的影响,战争初期主[52]要中文媒体都倒向同盟国一边。法属印度支那总督、法国驻香港和上海两地领事的主要任务,便是阻止这些德国人主办的中文刊物在[53]法属印度支那和中国流通。[54]图1 1915年的《欧战实报》L'Actualité de la guerre européenne

因此,在战争爆发初期,交战双方在东亚地区的对抗是以一种政治化的方式表现出来的。针对德国发动的宣传战,协约国集团进一步加强了在东亚地区的情报搜集和对德国人的监控。法国一方面与英国建立情报共享机制,另一方面以法属印度支那总督府的“政治与本地事务处”、法国驻香港和上海两地领事馆为核心节点建构了一张覆盖东亚地区的情报网络。上海作为当时东亚最大的港口城市,在整个情报网络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下文将要讲述的1915年底、1916年初发生在上海的重大事件,则不仅说明了上海在东亚地区情报网络中的特殊位置,而且也从另一侧面揭示出了一战在中国,尤其是在上海产生的实际影响。二、一战初期的上海局势

当1914年夏天,战争在欧洲爆发的时候,欧战就已经引起了像梁启超、李大钊、陈独秀和张君劢这些中国知识分子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欧战是使中国摆脱自19世纪以来的“危局”的一次机会,能使中国登上国际舞台。可以说,当时主流的中国知识分子是以积极[55]的眼光来看待欧战的。在他们看来,欧洲政治局势的改变必然会影响欧洲殖民帝国在东亚的竞争,进而也会在中国社会内部引发回

[56]响。

与中国知识分子的乐观态度不同,北洋政府对欧战持审慎态度。中国派驻欧洲各国的外交使节,不断地把战争的实时动态发回国内,经过仔细的利弊权衡,北洋政府最终决定中立,并照会交战双方勿在[57]中国领土内进行军事行动。然而在实际上,在战争初期,中德两国在经济和军事领域有着密切联系。1914—1916年期间,中德贸易稳步发展,德国人控制了上海、宁波等地的中国海关,甚至利用中德[58]贸易之便利进行军火走私。可以说在这一时期,德国人在华的政[59]治宣传和经济控制相辅相成。

在上海,1913年7月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重新控制了华界市政权,并着手进行行政改革。1913年夏天,郑汝成被任命为上海镇守[60]使,不久又兼任上海警备地域司令官。华界实行戒严,上海市政厅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而中华民国大总统则被赋予了管理地方事务的全权。规定实施戒严令的地区,包括接战地域和警备地域,在此区域内军事长官赋有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换言之,通过对地方行政的军事化改革,袁世凯牢牢地控制了上海市政权。戒严令的颁布终止了由地方精英主导的上海地方自治运动,郑汝成将上海市政厅改组为上海工巡捐总局,限制了集会和出版自由,这意味着地方自治机构在法律[61]上已丧失了合法地位。然而,藏匿在上海的南方革命党却始终威胁着北洋政府的统治。1915年11月10日,陈其美派人在途中暗杀了郑汝成。次日,袁世凯任命松江护军使杨善德兼任郑汝成的职位,成[62]为淞沪护军使。袁世凯的行政改革将上海地区的民事行政和军事行政合二为一,与上海镇守使相比,淞沪护军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南方革命党的抵抗换来的却是北洋政府更为严密的控制,上海地方自[63]治运动在实际上终止了,在行政上上海被重新划归入江苏省。

一战初期,随着袁世凯政府在上海华界推行行政的军事化改革,中德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密切。作为对北洋政府在军事、经济和政治方面给予支持的回报,德国人不仅获得了操控上海、宁波等地海关的机会,而且他们还被允许前往中国内地,开采战争急需的各类矿材。于德意志帝国而言,这既是与英法等老牌殖民帝国争夺东亚拓殖空间的策略,也是为欧洲战场寻找经济支持的途径。于北洋政府而言,这一方面有利于号令天下、统一南北;另一方面,也是抑制上海公共租界[64]扩界企图的有效手段。可以说在一战爆发的最初几年里,无论对于北洋政府,还是对于德意志帝国而言,抑制英法势力在这一区域的扩张成了两国共同努力的目标。

上海华界地区行政的军事化,进一步密切了中德之间军事和经济方面的联系。德国向中国出口了大量技术和基础设施设备,作为交换,北洋政府允许德国在中国开采矿业和走私武器。自欧战爆发以来,德国一方面试图利用政治宣传在英法控制的东亚地区制造混乱,另一方面也企图开拓出自己在东亚的势力范围和殖民地。[65]表2 1916年上海及周边地区的中国驻军

当时还是荷兰银行买办的虞洽卿,拥有两艘经常往返于舟山群岛的轮船“慈北”号和“镇北”号,与德国驻上海领事柯尼平(Knipping)和上海德意志亚洲银行(Shanghai Deutsche-Asiatische Bank)行长菲格(Figge)熟识。1915年8月,根据法租界警务处截获的情报显示,德国人在舟山群岛上建立了一处地下兵工厂,负责加工从宁波海关流入的走私武器,然后再由虞洽卿的轮船运往上海,秘密存放在一家与宁波会馆毗邻的日本旅馆内,然后再运往其他地方,[66]以备德国在东亚地区进行拓殖活动的需要。经过持续数月的追踪调查,法租界警务处掌握了德国人从事军火走私的确切证据:这家地下兵工厂设在舟山群岛上的“弥陀寺”内,用于武器生产的原材料则主要来自美国和日本,一切有关军火生产和运输的活动,均直接受德国驻上海领事柯尼平和上海德意志亚洲银行行长菲格的领导。综合英法两国所获得的情报,上海两大租界警务处确信,上海必定隐藏着一个德国人在远东地区从事军火走私的秘密组织。然而,他们却并不急于行动,而是静待时机,企图将这个组织一网打尽。图2 上海法租界警务处所绘制的舟山群岛草图,正中间的红色宝塔即为“弥[67]陀寺”图3 1915年的上海德意志亚洲银行(Shanghai Deutsche-Asiatische Bank)[68]三、“尼尔森事件”与帝国进入战争

1914年11月7日,英日联军攻占青岛,德国进一步加强了在东亚地区的宣传战,上海的局势迅速发生了变化。考虑到战争初期中国的中立地位,在1917年3月中国对德奥宣战之前,协约国与同盟国在中国并未进入战争状态。尽管如此,英法美三国在上海却相互分享情报,共同监控德国人在沪的活动。

1915年5月初,根据法租界警务处安全股(le Service de la sûreté)获得的情报显示,1915年6月2日,将有一小股德国人乘坐开往南京的列车抵达上海,然后搭乘奥地利邮轮“波西米亚”号[69](Bohemia)经由日本抵达美国旧金山。这些德国人一行64人,分三批抵达上海,这些人中包括德国驻青岛总督梅耶-瓦尔岱克(Mayer-Waldeck)及其家人,在日本占领青岛后他们一度沦为战[70]俘,获释后他们从上海离开中国,经由美国回到德国。协约国驻上海的情报机构一致认为,青岛失守后,上海将取代青岛成为德国人在东亚最重要的港口。法国驻沪领事从英国情报人员那里进一步获悉,[71]德国人在上海设有一处负责走私军火的秘密机构。

1915年10月16日晚上11点,公共租界警务处逮捕了一位名叫董贽塘的中国人,在他的住处搜出了200把勃朗宁手枪及数千发弹药。经过审讯,董贽塘承认这些军火属于梅尔卡代公司(Mercadès & Co.)的德国商人阿道夫·尼尔森(Adolph Nielsen),该公司位于公共租界四川路8号、10号和96号,其幕后操控者是原汉口德租界的巡捕长葛莱鲍(Grapow),他以尼尔森的商业公司为掩护进行秘密的军火走私,通过马尼拉-上海进出口公司(Manille Shanghai Import & [72]Export Co.)将军火销往东亚各个地区。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阻止英法俄等国在东亚的势力扩张,另一方面则为了武装印度的革命者。[73]

在公共租界查获马尼拉-上海进出口公司军火走私案后,法租界警务处也进一步增派了警力,加强了对在沪德国人的监控力度,从天津调来50人的越南机枪队进驻顾家宅兵营。然而,与公共租界相

[74]比,此时法租界的警力仍显不足,因为大部分法租界义勇队队员[75]已被战时国家动员令召集回欧洲了。为了进一步加强法租界的防御力量,1915年10月,在遭到法国中国占领军(le Corps d'Occupation de Chine)总司令福特拉威尔中校(lieutenant-colonel [76]Vautravers)拒绝增援的情况下,法国驻沪总领事纳吉(Esquire Naggiar)请求法属印度支那总督府再往上海增派50人的越南机枪[77]队,以增强法租界警务处的力量。此外,上海租界当局还得到了[78]美国方面的支援,此时有三艘美国军舰在黄浦江一带巡弋。[79]图4 1915年的卢家湾巡捕房

到了1915年底,上海租界当局已对同盟国的行动高度戒备。11月12日下午4点,卢家湾巡捕房通过专用电话向法租界警务处安全股汇报了刚查获的一起军火走私案。22号中国籍警员在徐家汇路截获两辆货运马车,上面载有5个木箱、2个金属箱,以及若干包裹,卸货地点就在徐家汇路44号。经过审讯,这批军火的主人便是居住在杨树浦路32号的德国商人阿道夫·尼尔森,平时有两个奥地利助手莫什[80]图5 阿道夫·尼尔森(Morscher)和李巴(Rybar)协助其工作。经过清点,这批军火中有24盒手枪子弹、16盒猎枪子弹、45盒左轮手枪子弹,以及若干盒无烟火药,押货员还随身配有勃朗[81]宁手枪。

正当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全力侦查“尼尔森案”时,1916年1月19日午夜,徐家汇路44号天祥花园(Jardin Auto-Meuser)突然发生火

[82]灾。这场蹊跷的火灾使法租界当局更加坚信,德国商人尼尔森走私的军火数量应该更为惊人,因为尼尔森和他的两个奥地利助手在天[83]祥花园一直住到1916年1月19日。天祥花园自然成了法租界警务处搜查的重要地点,1916年3月4日早上7点半,1名欧洲警员和4名中国警员在天祥花园的池塘里发现了8箱哈奇开斯(Hotchkiss)型炮弹,一共200发,他们当即把尼尔森及助手莫什带回卢家湾巡捕房羁押。[84][85]图6 法租界警务处绘制的哈奇开斯型炮弹图纸

几天后,尼尔森的司机宁波人刘金标在福州路被公共租界警员逮[86]捕,尼尔森雇用了他18个月。“尼尔森集团”的惊天大案引起了英法两国的高度重视,根据法国战争部向法国殖民部传递的可靠情报,一个以德国驻沪领事为首的潜伏在上海的德国军事谍报组织逐渐浮出水面:尼尔森等人直接受德国驻沪领事领导,并领取国家的薪水,任务是在闸北安庆路制造弹药,储藏在公共租界曹屯路108、128号和法租界徐家汇路44号,然后再设法将制造出来的军火输送到东亚的其他地区,目的是配合德国的战时宣传战,在法属和荷属的殖民地[87]或势力范围内制造混乱。1916年3月31日,法租界会审公廨对“尼尔森集团”提起了诉讼,指控德国当局已经破坏了中国恪守的中立。[88]当月,法国驻沪总领事纳吉致信德国驻沪总领事柯尼克平,抗议德国当局已经违背了在中立国恪守中立的承诺,将其直接斥之为“战[89]争行为”。最终,由于德国政府的庇护,走私军火的主谋之一尼尔森被无罪释放,而其助手董贽塘和司机刘金标则分别被公共租界会审[90]公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三个月。尽管对“尼尔森集团走私军火案”的审判草草收场,但在“尼尔森事件”后至中国参战前,协约国和同盟国至少在上海已经在事实上进入了战争状态。这一事实的另一面,则是尽管当时北洋政府对一战保持中立,但中国却以另一种被动的方式卷入了战争:交战双方在中立的第三方,以宣传战和情报战展开了对抗。四、结语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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