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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2 06: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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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蕴懿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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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体系构建:以上海为视角

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体系构建:以上海为视角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体系构建:以上海为视角作者:汤蕴懿排版:JINAN ENPUTDATA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8-01ISBN:9787552015836本书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引言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体系构建:目的和作用

中国商会的组织体系建设,是重大的经济问题,更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商会组织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之一,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的政治治理层面来看,还是从市场经济组织和社会治理层面来看,抑或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参与全球治理层面来看,现代商会的建设与发展都关乎国家治理,其价值和意义,既是现实的,也是长远的。第一节市场经济完善中的商会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在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的双重作用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会建设初具成效,为后续的深化改革创造了条件。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开启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由双重管理向一元管理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的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商会(行业协会)与行政脱钩的改革方案实施,都为新时期商会发展提供了体制机制上的保障,也为构建经济统战新体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协会商会组织协调、行业自律管理能力。坚持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工作重心转向为企业、行业、市场服务。支持协会商会加强与国际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建设国际化服务平台,改革内部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协会商会建设。”这些要求为新时期中国商会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商会健康发展但面临着新的重大挑战。目前,全国私营企业已达到900多万户,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超过5000万人。各类商会也快速增加,20余年来,工商联各类商会数量增长122倍,全国范围内乡镇商会和街道商会覆盖率已达到51.4%和61.5%。各级各类商会在解决民营企业发展困境、促进转型升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与此同时,新形势下的商会建设正面临艰巨挑战。例如,对商会在工商联工作全局中的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商会的数量和质量与非公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对商会进一步发展的指路思路有待明确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三个基本要素(政府、企业与商会等工商社团)中,商会建设不仅明显滞后于其他两大要素,其与政府和企业间的互动方式也缺乏深入研究,这一定程度上已阻碍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第二节以上海作为区域考察对象

上海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全球特大经济城市,其商会发展始终和经济发展融合并互为一体。对上海商会体系的研究和考察,不仅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会建设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也为各地商会建设提供了前期探索和经验。同时,对上海商会发展进行适时总结思考,更是能为深化推进上海经济转型提供依据。

对于上海地方商会的研究,也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中国商会研究范式的转型探索。尽管商会已经历了数百年历史,但国内学界对商会理论的研究比较薄弱,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组织理论、社团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等相关理论被持续引进,并得到运用,才对商会找到了有效的分析工具。现代商会作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舶来品”,国内在引进、消化、运用上付出了诸多努力,也逐渐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中国商会研究视角,如对中国传统商会文化和组织制度的研究,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角度进行的研究,以及对温州商会等地方商会的研究,这些研究为笔者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借鉴。

然而,市场经济中商会主体的发育,很大程度上是扎根于区域经济环境和制度建设的。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同区域的经济结构、企业主体特点、商业文化和政府管理方式,均极大地影响着商会体系的建设。上海地方经济发展在经历了对外开放、区域一体化、创新驱动等各个发展阶段后,其商会体系逐渐形成,且内涵逐渐丰富,本书的主要研究即围绕这些内容展开。一、非公经济已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上海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支撑。2013年,上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11006.76亿元,增长8.4%,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5244.17亿元,增长7.8%。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上海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50.7%提高到51%。

特别是随着上海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上海市民营经济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提高,2007—2013年分别为22.4%、23.5%、23.7%、24.1%、24.3%、27%、31%。2012年上海民营经济实现税收1933.20亿元,占全市税收总额的26.2%;完成投资1552.38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9.5%。

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多方面鼓励和支持下,近10年来,一大批民营企业服从国家战略逐渐“走出上海、服务全国”,在全国布局中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的双丰收。

同时,非公经济内部的产业格局也进一步优化。2013年,上海私营企业中从事第一产业的有2265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0.3%;从事第二产业的有155439户,占19.7%;从事第三产业的有692760户,占80%。全年注吊销私营企业55926户,比上年增长33.8%。二、“制度”创新已成为上海新一轮改革的动力(一)“营改增”制度红利

外省市在上海投资的异军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海在2012年率先试点的“营改增”。这项制度红利吸引了一批长三角的企业。2013年上海全年外省市在沪新设私营企业8.8万户,占全市新设私营企业数的76.7%,比上年增长3.6%。至年底,外省市在沪的私营企业共52.5万户,占全市私营企业总数的66.5%,比上年增长14%。外省市来沪投资前3位的是浙江省、福建省和江苏省,投资行业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及制造业居多。(二)“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制度红利

上海自贸试验区自2013年9月29日挂牌半年多来,货物通关时间平均缩短2至3天,节约物流成本10%左右;市场活力也随之明显释放,截至2014年3月底,区内海关新增注册企业2438家,总数达7392家,呈快速增长、多元发展态势。(三)“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度红利

非公经济在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中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积极布局态势,民营企业产值已占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半壁江山,在研制运载火箭整体舱段、开发最新高端光学膜、绿色智能变电站、工业机器人等行业更是形成了一批领头羊。(四)文化体制改革制度红利

上海已有100多个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出现了产业门类集聚、功能定位明晰、部市合作共建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许多园区已从一般房屋租赁到提供完备物业服务,并逐步发展到帮助企业孵化、开展各类咨询、提供金融服务、参与企业发展等注重园区服务能级提升和园区运营模式创新的管理。另外,上海在全国网络视听服务市场的份额已占70%左右,网络游戏服务市场份额近50%,动漫产业产值达51亿元,在网络财经服务、网络电子商务、网络休闲娱乐服务、网络远程教育服务等领域都位于国内领先地位。三、市场经济下上海商会体系建设初见成效

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先行者”,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初步形成了内外兼顾、新旧并重、综合发展的商会发展格局。上海作为近代中国商会的发源地,也是远东最大的商业城市,各国商人荟萃,各国商会云集,如上海美国商会成立于1939年,是美国在海外的第一个商会,这些为上海积累了独具特色的商会文化。

20世纪90年代初,上海浦东开放作为国家开放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上海在开埠100多年后,重新成为世界开放的窗口、外商投资的热土。大量跨国企业集中涌入上海,上海美国商会、上海日本商工俱乐部等外国商会,也随着它们本国雇主的进入而重新登陆上海,形成了上海地方外国商会云集、国内商会和国外商会并重的区域组织格局。

21世纪初,随着中国经济的整体提升和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内各区域间的经济联动进一步强化。上海作为全国经济中心城市、长三角的龙头城市,其良好的人才优势、公共服务设施和制度环境带动了国内资本的新一轮投资,先期进入上海的外地企业也逐步发展壮大,引发了上海异地商会的异军突起。和以往两地政府为主的商会运行方式不同,新时期异地商会的发展更多体现了民营企业自主的运行格局。

在国家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目标下,上海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区域经济结构转型。以“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为主的新经济发展,使得上海在近五年中形成了一大批新兴领域和新社会阶层企业家。他们在经济结社中充分体现了互联互通、兼容并蓄的精神。在政府的鼓励支持下,新兴领域的行业商会、新型商会形式层出不穷,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新平台。第三节本书的框架结构

本书共有十二章,在分析逻辑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到第三章为第一部分,通过对商会发展基本理论、商会发展阶段及规律和上海商会发展中的文化基础的探讨,为后续的分析提供基本理论框架和依据;第四章到第十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二部分,重点通过分类研究的方式,对上海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不同商会的发展进行具体研究分析;第十一、十二章为第三部分,探讨中国未来特色商会体系建设的战略框架,以及如何围绕新社会阶层这一群体,加强新时期商会的组织能力建设。

第一章为商会治理理论及评述,系统介绍了商会治理理论体系,包括非营利组织理论、经济治理理论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角度,对商会这一市场中介组织的综合特征进行描述。

第二章为经济治理中的商会发展与阶段特征,分西方行会组织的演变、西方国家商会时期、西方商会的国际化时期和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商会的政策调整四个发展阶段,系统介绍了商会在经济发展各个阶段的运行特征,对商会作为市场经济的结构性主体进行研究。

第三章以上海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区域商业传统文化对商会发展的影响。民国时期的上海总商会,是近代中国成立最早、影响巨大的城市综合商会。开埠后,在市场经济和租界效应的双重作用下,近代上海民族资本主义形态和社会形态开始萌芽,集中表现为民族经济与外向经济并存、民间社会独立、公民社会崛起,并逐渐形成“注重契约、自主自律”的上海商会文化。

第四章为市场经济环境下上海商会治理的新环境。这一部分采用了“总体性”社会的分析方法,诠释了计划经济下地方经济的单一功能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主体的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地方自主权的扩大。

第五章、第六章为上海外国商会发展问题研究。作为上海改革开放外资的经济中介组织,上海外国商会运用西方成熟的商会运行模式,为上海外资企业提供一系列专业化服务,同时也对尚不成熟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带来了冲击,推动着地方经济治理环境的变迁。

第七章为上海异地商会发展问题研究。这章主要围绕上海异地商会的发展现状、运行特点和组织管理展开。异地商会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物,既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商帮文化相连,也兼具了新时期中国经济自组织的先期特点。同样作为非属地商会,上海异地商会和上海外国商会在内外商会的运行模式上各具特点。

第八章为上海行业协会发展问题研究。除了综合性的商会组织以外,上海近年来还积极推动新兴领域行业协会建设。与商会相比,行业协会的单一经济功能更强,前期改革更充分,通过上海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引导,行业协会的专业化发展和社会化服务已对上海经济转型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九章为上海工商联转型问题研究。对于在地方商会体系建设中,市场经济转型中如何撬动存量改革,本章做了初步探讨。工商联作为区域商会最重要的主体,在“两个健康”的目标引导下,内部更注重三性的和谐统一,外部也更注重在地方商会网络中核心作用的发挥。

第十章为上海商会体系发展的逻辑演进过程。这部分运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对上海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市场经济建设、商会发展特点、管理体制变化中的内在规律进行研究,明确商会作为市场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服务、协调、自律等各项功能的发挥。

第十一章为新时期上海商会新体系建设的初步思考。这部分采用了“需求—供给”的分析方法,探讨新时期上海商会新体系建设的思路、框架和重点。从需求看,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加快了经济结构、经济主体和社会运行等多方转型,都需要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更有力的支撑;从供给看,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了大量的民间商会群体,如何在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背景下,重塑地方商会发展体系正当其时。

第十二章为新社会阶层纳入商会体系建设问题。作为新商会体系中最重要的增量部分,对于当前新社会阶层的纳入,首先需要更新观念,其次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针对这一群体的特点,笔者提出了加强顶层设计,围绕政治融合构建新型政商、政社关系;打通人才、平台、社会三项要素,实现群体统战工作的融会贯通;更新观念,实现商会体制机制上的创新等建议。第一章商会治理理论体系及评述第一节商会治理理论体系一、非政府组织理论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的英译。与其相类似的概念还有非营利组织(NPO)、第三部门(Third Sector)、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等,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下,可能各概念有所区别,但将其严格区分并非易事。总体来说,这些社会组织大都具备了非营利性、民间性、组织性、自治性、志愿性的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特征。

非政府组织最早出现在17世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当时用来指一些带有政府色彩的社会团体以及主要开展慈善救济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到了19世纪末期,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非政府组织数量更多,活动范围更广。比如致力于社会变革、社会改造的工人团体不断涌现,致力于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社会团体的出现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非政府组织开始登上国际政治的舞台,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重要力量。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更是在各国悄然兴起。正如萨拉蒙教授所说那样,“我们是置身于一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之中,历史将证明这场革命对20世纪后期世界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19世纪后期的世界的重要性”。目前,由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第三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在当代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市民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他们掌握着相当数量的社会资源,担负着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而治理兴起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来自于此。图1-1 1995年26国公益部门就业领域统计资料来源:丁竹元:《公共服务与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在西方学术界热衷于对非政府组织治理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背后,有其特定的现实背景:20世纪80年代,西方社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理论先后遭遇了市场和国家的双重失灵,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致力于从市场和政府之外寻找另外一种力量,以解决资源优化配置问题。非政府组织由于其灵活性、志愿性和公共性特点,被学者们作为新公共行政的主体。西方学者之所以提出治理概念,主张“善治”,就是希望通过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多元化协同治理来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

治理理论的兴起为正在蓬勃发展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合法性”基础。第一,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失灵,提供公共服务。市场失灵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两个属性,单一的市场体制既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也难以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更无法解决众多的社会问题。同样,由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缺少差异性和经济性,政府与市场一样也存在着失灵。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情况下,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非政府组织不仅可以向需求较高的人群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向需求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而且其凭借其志愿性、服务性、公益性、创新性等优势,能较有效地把公平和效率结合起来,从而克服市场和政府有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或低效问题。

第二,非政府组织可以克服契约失灵,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契约失灵理论强调,由于信息不对称关系的存在,消费者缺少足够的信息或者由于服务购买者不是最终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无法在现行的契约制度下,有效地监督商品生产者或服务供应商的行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的特征使得它们能够成为降低监督成本的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因此,人们愿意把这类难以监督的服务委托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而拒绝市场化的选择或国营机构的安排。

第三,非政府组织可以充当国家政府与公民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新社会运动理论所强调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许多新的共同要求无法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得到解决,而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一种特殊的沟通渠道和问题解决途径,或是向政府施加压力以创构新的制度或是以创造性的办法解决最急迫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具有国家政府无可比拟的社会沟通优势。非政府组织一般既能深入到社会基层的民众中间,又能同政府保持较密切的关系。它们可以宣传和普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教育和动员民众,使他们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又可作为传达民情的渠道,反映民众的愿望和意见,去影响政府政策和计划以使其更适合民众的需要。非政府组织还可以作为一条重要的纽带,在其所服务的社会基层民众同企业、学术界、新闻媒介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发挥着沟通作用。在国际上,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更为广泛的沟通作用。非政府组织是具有国际性的组织体系。在非政府组织的国际联系中,各非政府组织之间互通信息,进行协商与合作。

同时,非政府组织的迅速发展也为治理理论提供了实践“平台”。一方面,非政府组织的加盟,推动了多中心、多层级分散的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的形成。作为公民社会的实体行动者,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政治管理过程从政府为中心的、等级的、命令式的统治(government)向多中心的、自主的、合作管理的治理、善治的转变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对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发展中国家状况总体反应中的第三个要素,公民社会是经济领域中市场和政治领域中民主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对应物。”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在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众多不同层级、不同领域行动者的合作和竞争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国内和国际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例如:欧盟成员国普遍认识到国家能力的有限性,强调发挥公民社会在“新治理”中的作用。美国在“重塑政府”的过程中也赋予非营利部门以重要的角色。日本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建立起“委托—代理”关系,非营利部门受政府委托承担着许多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根据本身的活动方式特点,促成了不同治理主体间建立伙伴关系进行合作管理,进而促进治理方式的变革。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方式受到多方面的挑战,公民社会、私营部门、跨国公司、国际组织都要求参与国际和国内事务的管理。公民社会积极推动不同层级上的公民参与(civic participation or engagement),并把有无公民参与作为判断国际国内决策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为此,他们呼吁增加透明度,提供参与渠道,提倡建立法制等。他们还通过联盟的方式,促使政府改善自身形象,更加负责任地行动。总之,由于对公民社会行动者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在推广治善的基本标准、促进治理方式的变革等方面,发挥着密切作用。二、经济治理理论

无论国内国外,对商会经济治理理论研究一直十分缺乏,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和社团理论等的发展,商会的经济治理理论研究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分析工具。(一)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由于普遍存在着由市场组织外部性交易成本产生的市场缺陷特征和由非市场组织内部性交易成本产生的非市场缺陷特征,而商会在管理服务市场方面相对单纯的市场组织(以企业为主体)和非市场组织(以政府为主体)是可以有效节约交易成本的,因此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不应代替商会进行商会功能(产品、服务)的生产或提供,以避免高昂的交易成本。

市场缺陷,一般包括垄断、(负的)外部性、公共产品提供不足、信息网络不健全和财富分配不公。造成市场缺陷的主要因素是市场组织(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造成企业行为外部性的原因在于单纯的市场力量无法促使企业决策时其边际私人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除非进行科斯所认为的“产权内部化”。并且,“产权内部化”也只对解决“公共地悲剧”有效,而无法避免对石油资源、海洋渔业、臭氧层等流动性资源的破坏。此外,“产权内部化”的边界如何界定是一个难题,能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利益相容的集团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要引入外生的政府监督管制。

在20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凯恩斯主义在西方的广泛推行而造成经济严重“滞胀”,非市场缺陷(又称政府失灵)开始显现弊端。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被普遍认同则使人们开始对非市场缺陷提供了分析理解的一个重要视角。解释非市场缺陷的权威查尔斯·沃尔夫在《市场或政府》中认为,产生非市场缺陷的原因在于非市场组织(以政府为代表)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不能像市场组织那样可以通过市场这一天然竞价机制来确定其价格,从而不能够精确化其产品(服务)的成本和价值,也就缺乏市场这一无形而巨大(伟大)的手所产生的激励—相容。其次,查尔斯·沃尔夫认为由于经济、社会条件或者政治、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参与政府决策或者监督政府行为的机会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再引入奥尔森的“集团利益理论”,这种差异将会扩大并有自我强化机制,以致最终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此外,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也认为民主监督存在悖论,即便是存在绝大多数赞成(或者反对)票的情况下。由此可引入一个重要假设:非市场组织在缺乏有效外在监督(市场竞价机制)与内在监督(公正、民主)下,可能会偏离对社会效应最大化目标的追求,而转向追求组织内部人员效用的最大化,如提高自己的级别待遇、办公室装潢,或者扩大人员编制以显示部门的重要性、控制内部信息以增加与其他部门讨价还价的筹码。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查尔斯·沃尔夫称之为内部性。

商会的性质决定了商会独特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发挥。一方面,商会由以企业为主体的会员自愿或者经政府特许组成,以维护会员的利益,协调会员间利益,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政府联系,改善市场环境等。这些方面的努力和职能发挥需要商会有作为俱乐部的组织特征,确切地说它要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以维护自身的生存,这种激励约束有助于有效减少商会因内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商会往往需要接受政府的委托或者授权,以生产或提供与管理服务经济相关的公共产品,虽然这不排除部分公共产品是商会根据会员自身需要而自发发展起来的,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商会是政府职能的某种延伸。这样,在政府和(或)议会的指导下,商会可以有效地减少因其外部性行为带来的交易成本。总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商会,都具有市场组织与非市场组织的双重特征,即既不同于纯粹的市场组织(其产品、服务的价格由完全由市场竞价机制决定),又不同于纯粹的非市场组织(其产品、服务的价格无法由市场竞价机制来决定,而只能由模糊的社会效益、民众的支持率和长官的偏好等来决定)。

正因为如此,商会可能因此减少由于市场组织外部性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如对小企业入会的歧视,无法拒绝非会员企业的搭便车行为而导致的商会职能残缺),同时可能减少由于非市场组织内部性而带来的交易成本(如政府垄断职业培训、行业准入资格证书考试等造成的就业成本增加和各类假证书的盛行、市场监督服务部门由于其“局外人”角色带来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市场监督服务的失控等),从而使商会的总交易成本可能得到降低。(二)社会资本理论

从表述形式上来看,社会资本不过是在“资本”的前面加了“社会”这样的限定词,依然是资本的一类。但“社会”这个限定词突出了社会资本产生、体现以及作用的社会性特征和非物质性。在社会资本定义上,不同的学者从各自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出发,给予了不同的阐释。如皮埃尔·布尔迪厄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或团体真实或虚拟资源的总和”。A.波茨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处在网络或更广泛的社会结构中的个人动员稀有资源的能力。”普特南则这样界定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则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

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社会资本的表述有所不同,但他们的基本意义和指向都是相同的,即都把社会资本定义为区别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的存在于社会结构中具有生产性的资源,它为结构内的成员提供便利,包括规则、信任和网络。社会资本作为利益结构共同体的代名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从社会资本的所有主体上,社会资本可以分为,个人拥有的社会资本、组织的社会资本,以及整个共同体的社会资本。从社会资本的变迁替代过程上,社会资本可以分为传统血缘依附型、现代公民型和金钱交易型。另外,也可以根据个人拥有网络的半径分为不同规模的社会资本。目前,世界银行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类在经验性研究中实际使用过的指标,来评价社会资本:

第一类指标,主要测度横向社会资本。其理论基础是普特南提出的最狭义的社会资本定义。这个定义中的关键特性是,促进联合成员为共同利益而进行协调和合作。指标包括:社团和地方机构的数量和类型、社团内部的信任程度、会员的范围、对社团组织程度的认识、参与决策的范围、对支持性网络的依赖、社团内亲缘关系的均一度、社团内收入及职业的均一度等。

第二类指标,主要测度纵向社会资本。它的理论基础是科尔曼的社会资本概念,特点是等级关系和成员之间权力分配的不平等。这种观点最大限度地抓住了社会结构以及监督人际行为的全部规范。指标设计的思路是直接估算社会资本的特定组成对经济增长、投资或公平的影响。如:团体或机构能有多大贡献使市场产出更有效,团体或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提供“最优”数量的公共品(通过共同决策较为有效),行业团体在解决信息和激励问题时所起的作用(是否在简单透明连贯的法律环境中使契约得以执行),作为取代保障财产权和契约的正式机构的替代品所提供的组织集体信用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存在于社会结构中具有生产性的资源,通过发挥关系网络、规则和信任的作用,能有效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和谐的公民社会的发育,扩大了民间组织的广泛性和行动的有效性。但除了正面作用外,社会资本还具有负面作用。首先就是社会资本本身内在具有的不平等和排斥性。正如普特南所说:“承认社会资本维持共同体生活的重要性不能排除掉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忧虑:共同体是如何界定的,谁在共同体内部,因而从社会资本中获益了,以及谁在外面,没有获益。”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探讨中,主要存在三种倾向:多元主义、法团主义和国家主义。其中,国家主义作为一个极端,强调将一个全能政府置于社会之上,一切社会组织都是政府的附属,政府制约和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全能政府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近年来,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和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弊端的出现,这种国家强控制倾向已经不断得到修正。(一)多元主义的集团政治理论

自由多元主义的公民社会理论可以追溯到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强调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社会群体和社区组织来行使。在托克维尔看来,美国民主制度所依赖的三权分立体系,虽然绝对是必要的,却不足以能够使一个自由民主正常运转起来。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John Keane,1988;顾听,2004)。多元主义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对立。美国的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它与早期麦迪逊关于派别的理论观点相联系,并且与20世纪上半叶本特利和杜鲁门的理论观点一脉相承。其代表包括厄尔·莱瑟姆、罗伯特·达尔和V.O.基等。多元主义集团政治理论又可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经验的多元主义理论,另一种为政治的或称为规范的多元主义理论。经验的理论阐述政治现实是怎样的;而规范的理论则阐述政治现实应该是怎样的。多元主义的理论家认为,多元社会源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的分工,出现新的区别于以往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组织,新的社会关系得以发展,从而使新的以共同利益为核心的集团自然而生。在复杂的多元主义社会中,大量社会组织如种族集团、工会组织和教会组织等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认同为中介而形成。他们认为,在现代社会中,集团具有重要作用。集团是个人和大范围的国家政体之间的中介,是领袖和公民之间联系的媒介。在多元主义社会中,领袖需要依赖人们的广泛支持,这种支持通过选举和集团参与来体现。当集团较为强大,能够使个人不受煽动蛊惑时,社会就能保持稳定。

V.O.基提出政治制度是由集团构成的观点。他认为,公共秩序是集团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政治权力的分配和政策的构成源于“竞争着的利益的不稳定的平衡”。他的论述反映了多元主义集团理论的观点,而这一理论正是西方非政府组织得以参加政府过程,影响政府决策的基础。西方政府在公共参与和利益制衡机制当中特别注意倾听和平衡各种利益代表的声音,特别是代表“未来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和“公共的利益”,与其他各种代表现实利益的部门相互制衡;而且在机制设计中,政府也为这些组织提供了影响公共的观点和决策,甚至影响政治决策的途径。(二)法团主义理论

法团主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另一种形式。依照菲利普·施密特的观点,法团主义和多元主义都是“以社团形式组织起来的公民社会的利益同国家的决策结构联系起来的制度安排”(Schmitter,1974)。所不同的是,法团主义占上风的地方都有一个强有力但并不一定具有全能主义特征的国家。社会群体的组织方式具有非竞争性,因而充分的结社自由多少受到限制和规范;代表利益群体的各种社团并不完全独立于国家,但也不是国家的内在组成部分(Wiarda,1997)。可以说,法团主义是介于多元主义和国家主义之间的中间形式,同时强调国家和社会参与的重要性。

施密特进一步区分了“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就形成过程而言,国家法团主义模式是经过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力干预而形成的,即通过种种行政化或者明文规定的方式,国家赋予某些社团以特殊的地位,社团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的影响;相反,在社会法团主义模式中,某些社团享有的特殊地位是通过自下而上的竞争性淘汰过程形成的,竞争是社团的主要生存方式,并通过国家法律监管体系的认可而获得其合法性地位,这些获得国家支持或承认的竞争性社团通常拥有丰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本。

市民社会理论和法团主义理论都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分的基础上。传统市民社会论者从对立的角度出发,认为现代社会结构应当包括国家和社会的分化,市民社会的成长和发育是主要内容。法团主义者恰恰观察了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连接方法,意在解决多元主义面临的一个难题,即在限制公共权威的同时,如何自行解决各种特殊权利之间的冲突(郁建兴、吴宇,2003)。国家法团主义多出现在转型社会中,尤其是自由民主和资本主义不太发达、实行新重商主义的国家之中,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的南欧、发展中的拉丁美洲国家、东亚和东南亚国家(Malloy,1977;Stepan,1975;Wiarda,1951;Lamatas,1992;Mamara,1999;顾听、王旭,2005)。在转型国家中,国家法团主义通常起一种过渡性作用,通过国家自上而下强有力的干预,帮助民间组织完成其社会功能。(三)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理论

从政治学角度看,民间商会作为市民社会重要的结构性要素,已经初步展示了以某种共同利益或愿望为基础的民间性集体行动机制所具有的影响。近年来,市民社会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关系颇受学术界的关注。

公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统治确立的产物,是市场发育成熟的结果。现代化起源于欧洲,公民社会的起源孕育在欧洲历史的进程中。在废除罗马帝国集权的过程中,社会权力分离,多层次社会权力机构出现。公民社会为民众提供了既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国家的舞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对于公民社会的定义指出:“简单地说,公民社会是在建立民主社会的过程中同国家和市场构成的、相互关联的三个领域之一。社会运动可以在公民社会里组织起来。公民社会里的各个组织代表着各种不同的、有时是相互矛盾的社会利益,这些组织是根据各自的社会基础、所服务的对象、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开展活动的方式而建立和塑造的。诸如与教会相联系的团体、工会、合作组织、服务组织、社会组织、青年组织以及学术机构都属于公民社会的组织。”

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对象的第三部门研究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它最初和公民社会理论的关系并不密切。这是因为当时的公民社会理论家主要是在政治哲学的层面展开规范的研究,而第三部门研究则偏重于从组织理论和行政管理理论的角度开展自己的研究。

进入90年代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的改观。公民社会理论家开始转向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对作为一个社会实体的公民社会进行实证的研究,而第三部门研究者也开始关注诸如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部门的作用及其与国家和市场的关系等更加一般的理论问题,双方开始找到理论的契合点。公民社会理论和第三部门研究的关系也因此越来越密切,这两种研究出现了合流的趋势。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公民社会理论提供了实证研究的对象和理论成熟的素材,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也为观察和理解非政府组织准备了学术视角和思辨知识;在这样的互动过程中,非政府组织获得了理论上的合法性论证并因此在实践中更具有发展的动力,市民社会理论也获得了经验上的普适性支持。志愿性、中介性的非政府组织被看作是市民社会的核心结构要素。这些组织既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和训练、必需的机会和手段,同时也为公民自治和自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必需的组织和形式。通过非政府组织,市民社会获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进而成为抵御国家权力和职能过分扩张、克服自由市场体系缺陷的根本保障,成为民主政治的牢固基石。

第三部门研究则致力于对各种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结构、资金来源、作用、效能、外部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其研究带有很强的实用色彩。但在第三部门研究中也存在着将非政府组织的能力和作用过分夸大的倾向,而忽略了它们本身所受到的各种内外限制。第二节商会治理理论的评述

商会的非政府组织理论、经济治理理论和国家与社会理论分别从政治角度、经济角度、社会角度对商会的产生、发展及如何参与公共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理论分析工具。在认识商会治理作用和功能发挥上,需要综合这些理论的视角,把商会治理放在全球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中去分析。一、商会治理的政治功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目前学界较多将民间商会看作一种经济制度,但民间商会一旦形成,其作用领域往往会拓展到政治社会各个领域,政治性特征明显,甚至可认为是典型的“政商组织”。对内而言,西方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商会组织充当着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黏合剂、润滑剂,是市场秩序的中间枢纽环节。在全球经济社会中,民间商会更是作为国家或行业利益代表,往往发挥着一国政府组织无法取代的作用。进一步看,民间商会可以被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的第五种经济治理组织,具有建立市场行为规范等重要的治理功能。商会作为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组织,其性质是:一为组织自律性,二为互惠性,三为保护会员权益。商会的行为自律功能有别于政府的强制性调控功能和工商联的监督引导功能,商会的互惠功能有别于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工商联的社会公益功能,商会的维权功能有别于政府的保护权利功能和参政功能。二、商会治理的经济功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体现

降低交易风险、减少交易成本、通过集体行动以培养成员诚信意识和克服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等制度优势角度,是商会发挥经济作用、实现经济治理的基本功能。根据交易成本理论,一方面非市场组织生产或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市场化的程度是有限的,有些产品(服务)甚至可能很难市场化,如政府提供公民“守夜人”这一服务,又如政府的转移支付等。另一方面,产品(服务)的市场化虽然可以有效降低由内部性带来的交易成本,但同时可能滋生类似市场在组织由于外部性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这是一个“两难冲突”,从而使有些特殊的产品(服务)的生产或者提供可能需要一个介于市场组织和非市场组织之间的组织,以减少总交易成本。这正是商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在。从商会的社会资本角度来看,商会作为一种经济类的社会组织,天然地就是关系、网络、规则和信任的制造工厂,是社会资本创造的重要主体。商会通过在会员与政府、消费者和社会之间以及会员与会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一张完整、有效的关系网络;为企业的行为建立规则,并保障规则的有效执行,从而使企业的行为模式具备可预见性;在公开、透明、快捷的信息基础上,对企业执行规则的行为结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帮助消费者、政府和社会各方建立信心,产生信任等行为,所创造出的社会资本,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不会提供或完整地提供的,也是企业和个人无法仅仅依靠自身的努力可以创造或从市场获得的。这就是商会的核心价值所在,也是商会能够发挥的最大作用所在。三、商会治理的社会功能是社会结构的重要来源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出发,在民间商会的发展及其政治参与活动中,企业家群体、商会与政府之间所构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逐步得到建立。民间组织是维持现代社会秩序正常运作的三大力量之一,民间商会作为民间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正以其经济协调、社会服务、影响政府决策、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公正等功能,为社会提供着公共产品和公共秩序。第二章经济治理中的商会发展与阶段特征

西方国家商会发展经历了行会时期、商会和商会国际化三个时期。从商会的发生、演变历史看,经济自治与利益集聚是其主要表象特征,也是现代商会发展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因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商会法律制度。因对商会法律性质定位的不同,各国商会法在商会的宗旨与目的、商会的职能、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但其国际化发展是相同趋势。第一节西方行会组织的演变一、西方行业组织的生成

作为中世纪和近代的社会经济组织之一,行会曾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西欧城市的经济生活,时间长达数百年之久。西欧行会史的上限一直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城市复兴之时甚至更早,下限则越过了18世纪的产业革命。西欧各国的行会都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改变自身的组织形式,大致经历了商人行会(gildmerchant)、手工业行会(craftgild或gild)和公会(company)三个发展阶段。如果说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工商业的复苏、繁荣是中世纪欧洲行会组织形成的主要因素和动力,那么,中世纪欧洲的自治城市则是孕育行会等中介组织的土壤。以商人为首的城市居民为争取城市的自由,同封建领主展开了不同形式的斗争,最终达成妥协:通过承认封建领主的世袭权力,向其承担服役义务和缴纳赋税,而取得封建领主通过颁发特许状而确定的自治权,成为一个自治团体,实行自我统治和管理。因商人行会会员与市民身份的高度重合,一般一个城市只有一个商人行会。商人行会从诞生之日起,即对其所在城市的商业活动拥有垄断权,对城市工商业负有管理和监督之职。

商人行会拥有的经济特权具有强烈的封建垄断性和平均主义的倾向,严格限制一切竞争。作为一个社会经济组织,商人行会除了管理监督城市的工商业活动外,还担负着行会与封建领主间利益重新博弈的职能,这使得城市传统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受到严重挑战。“文艺复兴”使得“禁欲”被摈弃,对利润的追逐为人们接受,资本主义精神开始萌芽并壮大。而15世纪开始出现的民族国家使得市场得到初步同一,市场容量增大。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迅速发展;另一方面,手工业行会和封建领主间的联盟(行会获得经济、行政垄断权,而封建领主获得税收)逐渐失去其意义。因为,这种联盟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既不利于企业对自身利润的追求,且对于民族国家的君主(前领主)而言,单靠出售特许权来获得税收已不是其最好的选择。这一切使得手工业行会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积极意义日趋消失。新大陆的发现和亚洲市场的开拓加速并最终导致了手工业行会的解体。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最本质的特征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一方面各个商品生产者和交易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另一方面各个商品生产者和交易主体在经济过程中相互依赖。因此,任何商品生产者和交易主体都无法单独完成生产和流通的全过程,而必须形成一种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和条件的有机整体。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生产同一产品或从事具有相同特点的活动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和目标,需要建立一种旨在促进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组织。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型的商人组织的诞生是顺理成章的。1599年,在法国南部港口城市马赛诞生了由航海商人组成的第一个现代商会。紧接着,1655年德国汉堡商会成立,1768年,英国第一个商会在泽西岛成立,1876年美国纽约商会成立,1878年日本商会在东京、大阪和神户同时成立。实际上,从18世纪始,包括西欧、北欧、北美、南美、东亚等地的国家,都相继创立了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商会或工商组织。今天西方各国的商会大多都是那个时期商会的延续和发展。二、西方国家行会立法概况(一)行会法律

行会时期,行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由封建领主颁发的特许状确认,行会组织所享有的各种特权散见于各种特许状。如牛津特许状授予商人行会经济垄断权:“非商人行会成员不得在城市及郊区从事活动。”亨利二世在授予普雷斯顿的特许状中亦有类似条款:“除非得到全体市民的允诺,否则除商人行会成员外,任何人皆不得在该市进行买卖活动。”1175年,亨利二世授予牛津科尔多瓦皮革匠行会以就业垄断权:“汝等周知,朕已准许牛津科尔多瓦皮革匠行会保留其在联外祖父时代所拥有的各种特权和习惯法,并保留其行会组织,为此非行会成员不得在牛津从事该行业。”1201年,约翰在授予剑桥的特许状中宣布予以商人行会会员税收优惠——“在伦敦以外的集市外,英格兰全境的海港和海峡(英吉利海峡)两岸的我们的疆域内”。

行会组织享有的这些特权是行会与封建领主进行交易的结果,它不是一种权利,具有时限性,到时即被收回。行会若想保留这种特权,就必须再次申请、赎买。行会的法律地位同样缺乏保障,封建领主可随时取缔行会。1202年,约翰颁布了取缔伦敦织匠行会的救令:“汝等周知,鉴于伦敦市市长及市民之请求,朕等已批准,并通过该救令宣布,取缔伦敦织匠行会,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之……”(二)行会规章

行会时期,行会组织的内部关系由行会规章来调整。行会规章内容十分详尽,包括了从入行、行会职能、议事制度、交易规则、内部管理到开业、伙友、同业关系、度量衡、货币,再到纠纷处理办法、违规惩罚等都一一作了规定。如南安普敦商人行会章程第21条规定,商人行会成员“不得使用伪装、巧计或互相串通,或用任何其他手段,与非行会会员合伙”。林利吉斯商人行会章程第13条规定,凡属本行会之任何成员购买的任何物品,如在尚未成交时,适有另一成员前来,并参加议价,则成交后此人应为共同购买人,如原购买人拒绝,应罚银半马克。伦敦马刺业行会章程对营业时间作了严格规定:“本行业任何从业人员,在星期六本城鸣午钟后即须停止工作,自此至次星期一早晨之前不得工作。”赫尔手套匠行会章程中则有关于行会领导人选举的规定:“每年于选举日先推选一名会长,然后再推选两诚实可靠之人担任检察官,以对全行业实行检查和监督。”“行会会长和检察官每年由该行业的师傅选举产生。”行会规章不仅是调整行会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也是商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节西方国家商会时期一、西方商会组织的诞生

自14世纪以降,西欧各国开始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地中海航海贸易带来的丰厚利润使行会内部成员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使得商人存在动力和压力突破“行规行约”所带来的限制。同时,经济实力日益强大的商人团体逐渐摆脱封建领主职能、宗教职能和司法职能。商人行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商人行会的最高权力一般掌握在会长手中,会长下设执事和理事会。这种会长—执事—理事会的管理体系保证了商人行会能够有效地行使职权,并成为一个内部关系较为紧密的社团组织。

随着小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各手工业行业从业人数的增加和势力的壮大,商人行会的控制力量日渐削弱,进而名存实亡。手工业者纷纷按行业组建行会,原来掌握在商人行会手中的管理权,逐渐被若干个独立的和平等的手工业行会组织所瓜分。手工业行会作为行会的第二个发展阶段,与商人行会在各方面都体现出强烈的连续性,二者在经济、政治、宗教和司法职能以及组织管理结构等方面都大体相似。但相比较而言,商人行会是一个全面监督和管理城市工商业活动的机构,而手工业行会的经济职能明显复杂化和多元化,管理措施渗入手工业生产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和发展,手工业行会解体,商会出现。但同时,手工业行会的解体并非是行会的末日,一种新型的商人组织——商会的出现也并没有完全取代行会。行会通过自身的调整演变为公会——行会的第三发展阶段。一方面,公会与手工业行会之间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其经济、政治、司法和社会救济职能以及内部结构、管理体系等方面都与商人行会、手工业行会一脉相承;另一方面,公会内部经济活动的过程由于手工业行会的合并而大为改观,使自身的经济活动开始具有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性质,直至18世纪,其才退出历史舞台。二、西方国家商会立法之比较

中世纪行会时期,商人的活动由行会规章等商事习惯法来调整。随着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欧洲各国逐渐开始对商事活动进行干预,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商会法,对商会的活动予以规范。法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商会立法的国家。1858年,法国就有了关于商会的立法。1898年,法国制定了《商会法》。其他还制定的许多有关商会的法律、政令,如1924年12月制定的《商业妇女入会资格法》;1956年发布的《关于“商会”、“工商会”、“手工业者会”和“农业商会”名称的使用规则》;1973年发布的《城市规划法典》中有关商会的规定;1973年12月的《商业和手工业指导法》;1977年的《关于设立工商会常务会议法》;1987年7月发布的《关于商事裁民都可免缴进、出口关税、过境税、货物税、桥梁税和摊位税”;1988年3月发布的《关于商会组织法及商会会员和商事裁判员选举法》等。法国现行的商会法是1898年颁布的,期间通过政令对商会法条款进行了无数次修改、增删。

统一前的联邦德国,于1956年12月18日颁布了德国《工商会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德国工商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权利与义务、组织与行为等。这部商会法一直沿用至今。

日本于1902年7月颁布实施了《商业会议所法》。1922年6月,日本商业会议所改组为日本商工会议所联合会。为了适应这期间商工会议所的发展,1928年又颁布了新的《商工会议所法》。1943年,为了配合日本军国主义发动并推动战争的需要,又实施了《商工经济会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废除了《商工经济会法》,颁布了《(社团法人)商工会议所法》。日本现行的《商工会议所法》是1953年10月颁布施行的。

韩国于1952年12月20日公布了《商工会议所法》,随后分别于1967、1969、1973和1976年进行了四次修改,使这部法律更完善。为了更有利于实施这部法律,韩国政府还于1953年9月19日颁行了《商工会议所法实施令》,此后又对这部实施令进行了八次修改。

英国和美国没有专门的商会立法。在英国,大规模的商会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而小规模的商会以非法人化的任意团体居多,管辖区域由相邻的商会之间通过协议确立。美国也没有专门的成文商会法,调整商会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随着《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1987年)和《美国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1996年)的颁布,商会或协会的发起人可以根据这两个法律选择成立为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非营利社团。(一)商会法律规范体系

西方国家商会法律规范体系大致由三个层次的规范组成:第一,国际条约。在国际条约方面,许多国际法律文件都规定了结社自由权。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欧洲人权宣言》第1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这些法律文件都宽泛地规定人人享有结社自由。《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第2条和《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第2条则明确规定了商会组建权:“凡工人及雇主,不分轩轾、不需经过事先批准手续,均有权建立他们自己愿意建立的组织和仅仅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的情况下加入他们自己愿意加入的组织。”不难发现:法国和德国的商会法强调商会对本地区商业利益的维护,并未过多强调商会的社会责任;而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的商会法规定商会具有双重任务:一是保护本地工商业的特殊利益;二是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二)商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法国《商会法》第1条和第18条规定,法国商会是公立公益组织,其地区工商会是政府部门中代表工商界利益的咨询机构,地区工商会为公立公益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德国《工商会法》第8条规定,工商会是公法团体,即德国工商会是公法人性质的团体组织。日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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