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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11: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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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桦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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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桦讲朱元璋御案

柏桦讲朱元璋御案试读:

楔子

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万方,君临天下,慨彼前元纪纲沦替,彝遵倾颓,斟酌损益,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始著《大明令》以教之于先,续定《大明律》以齐之于后,制《大诰》三编以告谕臣民,复编礼仪定式等书,以颁示天下,即孔子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之意也,当时名分以正教化,以明尊卑,贵贱各有等差,无敢僭越,真可以远追三代之盛,而非汉唐宋之所能及矣。(明·马文升:《马端肃奏议》卷十《申明旧章以厚风化事》)

这是明人颂扬朱元璋在法律方面的建树,认为其立法超过汉唐宋。的确,朱元璋的立法气势是前无古人的,他曾声称:“凡我子孙,钦承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於无穷矣!”(《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二,洪武六年五月壬寅条)在“祖制”不能够擅自更改的情况下,凡是子孙改者则废弃不置,官员改者则夷其九族,所以经过他勒定的《大明律》终明代而不改,而清代又大体延续,成为施行五百余年不变的根本大法。

实际上在明代法规体系中,“律”并非是孤立的法规。台湾学者黄彰健认为,明代法律实施分为三个时期:一是洪武、永乐两朝的以榜文为主,律为辅;二是仁、宣、英、景四朝的以律为主,现任皇帝所定的例为辅;三是宪宗(弘治)以后的以例辅律而行。《明史·刑法志》认为:“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繁而弊愈无穷矣。”在整体承认明代法律优长的情况下,也揭示了其仍存在许多弊端。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了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代的法规体现在惩治经济、行政、军事等方面的罪行,以及诉讼制度方面,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和完善,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还出现了许多新的罪名,诸如“奸党”“奸细”等,在逐步形成和实行律例合编的情况下,使律典能够长期稳定;在律为大纲的前提下,以例及其它法规进行补充,使法规更能够发挥其治国实践的效用。正由于此,明代的法规形式和内容大多为清代所沿袭,并对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周边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和司法权的情况下,君主的所作所为不但影响法律的制定,同时也左右着法律的实施。在君主凌驾于国家机器之上的情况下,君主可以不通过主管司法的部门,而直接使用非司法机关的人员进行审讯。这些由君主直接委派的人员,只对君主负责,并不接受司法机关的管理,不受现行法律的约束。除此,皇帝亲自决断案件也体现出“人治”的特点,容易出现有法不依、以言代法的局面,甚至罔顾法律,这不但使法律遭到严重破坏,而且加大了司法处置的任意性。君主凭着自己的爱憎任意加刑施恩,是赏、是罚、是奖、是惩,本无定则,更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因此,在谈到古代的法制时,离不开君主,有明一代16帝(一说17帝),全面审视他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他们审断的案件,既可以了解他们在明代法律制度方面的建树,又可以看出他们采取的“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行的法制方略,在评价其功过是非的时候,既应该肯定他们的历史贡献,也应该指出他们的失误和过错。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正确的分析方法,才能对明代法制及君主们的功过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说起“楔子”的效用,就不得不提到山西应县木塔,该塔是中国现今绝无仅有的最高、最古老的重楼式纯木结构塔。据说在当时建成之后发生倾斜,有化身为鲁班的木匠,就是用楔子将之扶正,以致迄今已历九百四十余年,仍然屹立在应县城内西北,为中外游客向往的名胜古迹。本书的功效虽然不能够与此“楔子”相比,但还历史以正,则是本人的愿望。这正是:

昔人已乘黄鹤去,此地空余黄鹤楼。黄鹤一去不复返,白云千载空悠悠。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日暮乡关何处是烟波江上使人愁。(唐·崔灏《黄鹤楼》)

古人已经无法向我们解释和辩论,也无法斥责我们的无知和偏见,但古人毕竟给我们留下了遗产。对这些遗产,我们不应该嫌弃它陈旧而加以抛弃,因为当你抛弃之后,就会发现你将一无所有。历史是过去的存在,我们不能用现在的心情去看待历史,也犹如我们不能预测未来一样。因此,我们只能怀着谦卑和敬畏的心情去理解历史,探寻历史的轨迹,了解历史的真正内涵。历史与我们现在没有什么区别,在人类的发展长河中,古人和现代人一样,都曾经有过伟大的使命感和崇高的道德感,也有过敏锐的洞察力和闪光的智慧。如果我们今天指斥历史,非但不能理解历史,不久就会发现现代的世界也会不理解我们,我们仍将一无所有。

空印案小试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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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1328—1398),濠州钟离人(今安徽凤阳),作为明王朝的开国皇帝,他积极推行垦荒积谷,提出“田野辟、户口增”发展生产六字方针,为建立一个理想的小农社会而竭尽全力。在位三十一年,虽然没有达到历史最繁荣的高峰,但“山市晴,山鸟鸣,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朱彝尊:《明诗综》卷一百《南丰歌》),自给自足的太平气象,也颇令时人在生活上得到满足。他力图使社会达致理想的上古淳朴,符合儒家设计的夏、商、周三代礼仪规范;法本唐宋,重新勒定各种政治制度,构建足以传世子孙的法律体系,不但勒定有明一代的基本制度,更为清代所因袭,并影响到日本、朝鲜和越南等东南亚国家。但朱元璋屡兴大案,一方面欲杀尽贪官污吏,一方面屠戮功臣,令后人评论不一。比如说对“空印案”的处置,就存在许多疑点,考虑到案件发生的时间及所杀人数,人们不禁要问,朱元璋的处置是为惩治贪官污吏?还是滥杀无辜?

那么朱元璋为什么兴起空印案?什么是空印?在空印案中惩处了哪些人?到底是不是一案杀了数万人?空印案究竟是在哪年发生的?空印案在当时又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些不但是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值得每一个人深思的问题。

根据史料记载,元朝末年,吏治大坏。元末明初的叶子奇撰写《草木子·杂俎篇》讲:“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各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漫不知忠君爱民之为何事也。”尽管朱元璋缔建了明王朝,但已经根深蒂固的政弊,还弥漫在官场上。“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御制大诰·谕官毋作为非》),致使洪武年间出现所谓的“盗贼”反抗官府事件就有一百八十多起,抓获的“盗贼”们,“咸言有司贪墨,守御官军扰害,以故逃窜山林,群聚为盗”(《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九十,洪武二十一年四月甲申条),实乃官逼民反。因为贪官污吏的横行,人民反抗才此起彼伏,因此朱元璋的惩治便有了足够的理由。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痛恨由来已久,他在回忆往事时讲道:“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说明他在没有当皇帝以前,就想到过重典治吏,所以即位以后就申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他多次警告群臣,“苟贪贿罹法,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洪武二年二月甲午条)。朱元璋的警告并不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他刑威并重,不但使贪官污吏闻风丧胆,而且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以空印案来说,还不算是大张旗鼓地惩治贪官污吏,仅仅是锋芒小试。

什么是空印案?所谓空印,就是在空白文书簿册上加盖官印,犹如现在的空白介绍信,到需要使用的时候再填写内容。朱元璋认为官吏可以利用空白文书簿册作弊,所以要严惩使用盖有官印空白文书簿册者。因为此案牵连人数众多,便成为著名大案,所以谈明代历史,讲朱元璋,没有不提及此案的。

对于空印案的案发时间,以及涉案被杀人数,至今还存有争议。在案发时间上,有洪武八年(1375)说、洪武九年(1376)说、洪武十五年(1382)说。在涉案被杀人数上,有被杀数百人之说,也有被杀数万人之说,有与郭桓案共计杀七八万人说。

洪武八年(1375)说,中央民族大学陈梧桐教授曾写有《明初空印案发生时间考》(《历史研究》,1982年第5期)一文,从中进行了细致的考证。洪武九年(1376)说,则是根据明人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一《叶伯巨郑士利传》与《明史·郑士利传》对比而得出的。洪武十五年(1382)说,是因为《明史·刑法志》持此说,也是为大多数明史论著所公认的。本人则倾向于洪武九年(1376)说,因为那是大规模惩治空印案之始。

空印案与郭桓案相联系,共计杀七八万人说,及杀数万人之说,是当前最通行的说法,大多数与朱元璋有关的论著都采取此说,但此案非彼案,空印案是空印案,郭桓案是郭桓案,不能够将两个案件相提并论。杀数百人之说,则依据明人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十一《叶伯巨郑士利传》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谷策书,空印事起,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人。”方孝孺(1357—1402),浙江宁海人,所讲叶伯巨(字居升,?—1376)、郑士利(生卒年不详),均为宁海人,如果是洪武九年(1376)发生空印案,方孝孺已经20岁,所记应该与事实最为贴切,更何况其父方克勤(1326—1376),也是因为该案被杀,方孝孺应该不会忘记。因此,空印案应该事发在洪武九年(1376),而方克勤是于当年十月二十四日被杀,因为当年有闰九月,那么从案发到方克勤被杀,案件已经持续近三个月,方孝孺讲“狱凡数百人”,也就是被关押起来的人数,至于被杀人数,应该不会多于数百人。不过,按方孝孺当时所述,空印案应该还没有结束,其为郑士利所做的《墓碣铭》讲:“洪武九年,大臣擅事者,以过用印章,系郡国守相以下数十百人,狱劾以死罪,中外寃之,而不敢言。”明尹守衡的《皇明史窃》、明末清初查继佐的《罪惟录》都采用此说,“数百人”与“数十百人”是有区别的。数百人是不会超过千人,数十百人则以百为计算单位,也就是几千人,因此空印案牵连的人数应该超过千人。按照当时的官制,官员总数约两万人,惩处千人,就已经占到官员总数的5%了,若是数千人则比例更高,这在当时足以产生轰动效应。

空印案发生以后,在官员群体中的反映还是很大的,但绝大多数官员都不敢向朱元璋提出劝谏,只有一名生员郑士利,斗胆上书向朱元璋建言。什么是建言呢?就是皇帝下诏求直言,全国不论何人都可以通过上书的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因为“五星紊度,日月相刑”,便下诏求直言,于是有不少人上书,其中有一些人因言事中听,授官进级,当然也有因此获罪的。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建言格式,一些人建言之文冗长且滥词,使人看后不知所云,其中刑部主事茹太素的“论时务五事,累五万余言”,导致朱元璋颁布建言格式(《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一十,洪武九年十二月庚戌朔条)以定言规。自此以后,建言作为一种制度而成为明代的典章。建言含括的内容很多,“凡有利国利民之事”,“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均可用建言的形式,“具状自下而上陈告”,所陈告的内容必须要呈递皇帝。

郑士利响应号召,便以当时发生的空印案为由上书建言。郑士利,生卒年不详,生员出身,因其哥哥郑士原而牵入本案。郑士原(1334—1380),洪武四年(1371)进士,历任河南怀庆府同知、湖广按察司佥事,因空印案被投入狱中,因为并非主印长官,所以罪不致死,被充役江浦,后死于劳役。郑士利认为空印案处理过重,就写了数千字的劝谏书,准备找机会呈递给朱元璋。正好当时因为“星变”,朱元璋下诏求直言,但诏书上有“假公言私者罪之”之语,而其兄郑士原正好在狱中,于是他等到郑士原被判决以后,便持书来到丞相府。郑士利身材短小,貌不惊人,但怀着必死之心而来,见到丞相胡惟庸,也颇为倨傲。胡惟庸问他所递书是什么内容,郑士利讲:“给天子上的书,是为天子言事,丞相何必问什么内容。”在天子求直言的诏令下,胡惟庸也不敢多问,便让御史大夫将书上奏。

郑士利数千言书中的内容节要在《明史·郑士利传》中有载,主要是说朱元璋不明白空印的用途。第一,按现行的制度规定,所考核校对的空印文册都是用骑缝印,并不是一纸一印,即便是得到空印的文书,也没有什么用处,何况并不容易得到。第二,钱粮的数字都是由府送到省核对,再由省送到部核对,最后由部定数上报,很少能够出现误差。如今各省府在外,远则六七千里,近也有三四千里,等到部定数字以后再去加盖印章,往返总要一年,所以先盖上印章而后写数字,乃是权宜之计,也是为了政务方便,何况空印实行已经久远,又何必要深究他们的罪责呢?第三,国家是有立法的,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罪名,然后再依法定罪,说明其犯法的原因。然而自大明建国到今天,并没有关于空印方面的法律,既然律无明文,各级官府衙门又是因循惯例,也不知道空印有罪,现在将使用空印者都杀掉,怎么能够使获罪者心服口服呢?第四,朝廷招揽贤才,设定官制,能够得到官缺是很难的,要想升到知府这样的位置,总要数十年的循资立功,因此他们大多数都是通达廉明之士,并不是如草茅一样轻贱,可以割去以后再生长出来,陛下又何必以“不足罪之”,而失去了许多“足可用之材”呢?因此我为陛下可惜呀!

郑士利所讲,可以说是有理、有力、有节。没有制定法律就将人定罪,与滥杀无罪之人,又有什么区别呢?但直接指斥皇帝不依法办事,毕竟伤害了朱元璋的面子。所以朱元璋在看完建言书之后,顿时大怒,认为一个小小的生员,哪里有这样的胆量?一定是有后台指使,便将郑士利拘捕入狱,特派丞相、御史大夫等组成审判法庭,进行“杂问”,一定要追出主谋。在公堂上,郑士利笑着回答:“顾吾书可用与否如何耳?且吾业既为国家言事,自分受祸,人谁为我谋乎?”也就是说,我所写的建言书,只是在于能否为皇帝采用,谈论事情原委,我已经为国家建言说事了,也自料到会身受其祸,还能有谁为我这个即将受祸得罪的人出谋划策呢?无论如何逼问,郑士利终不屈服,最终也与他兄长郑士原一样,充军江浦,而不知所终。按照一般写史原则,如郑士利这样的生员,是没有资格被写入史传的,但其精神感动了《明史》的编纂者们,不但为其立传,还将其上言书的内容节选,使我们能够看到空印案的大概。

郑士利的上书,并没有让朱元璋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你说没有法律,那么好了,现在就立法,“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免死为军,戍远方”。你说通达廉明之士不能如草茅一样割去再生,我就让中外大小臣工推举贤才,每年多者可达三千七百余人,少者也有一千九百余人,再加上每府有生员四十名,一百八十多个府,就有府学生七八千名;各州有生员三十名,一百九十多个州,也有州学生五六千名;各县有生员二十名,一千一百多个县,也有县学生两万多名;中央设有国子监,多时监生也有八千多名;再加上科举选拔,朱元璋可以选用的人才经常有数万名之多,而按照当时的官制,官员的名额也就不到两万人。他们可以出为君用,进而坐享天禄,还怕没有人来当官吗?你为我可惜,这也是你这样一个小人物所讲的!错了我可以下“罪己诏”,岂能容臣下论短长?为了我子孙后代,恶事我自为之,至于后人再论短长,则不是死去的皇帝所能够左右的了。◎案情评点

什么是罪己诏呢?罪己诏就是统治者遭遇灾厄下诏罪己,始于中国上古时期,盛行于明清,这种做法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是鲜见的。罪己诏是在传统礼制的基础上,于朝政治理上既显示出统治者对礼制的感念,又显示出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样一种可以让君主专制制度下至高无上的君主颁布诏书,低头认罪,向自己的臣民公开道歉的制度,实是中华传统文化之优良之处。罪己诏很多,举凡君心、官箴、地震、兵灾、水灾、旱灾、蝗灾、火灾、日食、星变等天灾人祸,皇帝都可以下诏罪己。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赖福顺教授曾经将罪己诏划分为四类:公开忏悔、求治心切、寻求直言、重审贤否。其实,在许多遗诏中也有罪己的内容,虽然遗诏多是臣下所为,但遗诏中既有对先君的评价,又有万象更新的寓意,因此在研究过程中还要考虑前因后果,才能做出正确评价。无论如何,号称“君权神授”的帝王,能够公开认错,反省自己,其勇气可嘉,既可以获得臣民的感动和支持,又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人民的不满与仇恨,还可以垂范于后世,可谓一举多得。

朱元璋对空印案涉案人员的惩处,虽然有些人是被冤枉的,但对当时盛行的贪污腐败行为无疑具有震慑作用,贪污者已经为之黄脸咋舌,提心吊胆地等待朱元璋再出整顿吏治的高招。用严刑竣法来大规模地惩治贪官污吏的高潮,终于在洪武十八年(1385)发生的郭桓案以后来临了。这正是:

凉风自西来, 溜溜吹我襟。荣华能几时,摇落方自今。(明·刘基:《同方舟飚飚上人登狮子岩作》)

刘基(1311—1375),字伯温,浙江青田人,元统元年(1333)进士,是朱元璋的重要谋臣,后世把他看作是汉代张良(张子房)、三国孔明(诸葛亮)、唐代魏征式的人物,认为他能够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精天文,明地理,知兵法,聪明过人,有许多传说都与他有关。刘基以能谋善断著称,其能够在功成名就以后急流勇退,又能够被朱元璋封为诚意伯,没有卷入屠戮功臣的漩涡,已使他被民间传说为近似神明,犹如妖道的人物,说他能够未卜先知。且不说刘伯温如神似妖的传说,仅从上述诗中,就可以看出他的神奇,“凉风自西来”,朱元璋对功臣们的不放心,已经使他感到凉风习习;荣华富贵难持久,落跌坠已经从现在开始了,而凉风也意味着秋天的过去,严冬即将来临,更大的暴风雪也不会太遥远了。

在空印案中小试锋芒之后,朱元璋正在酝酿着更大的行动,正如刘基预测的“摇落”。那么“摇落”从什么时候变成“砍落”了呢?朱元璋更大的行动又是什么呢?贪官污吏又是因为什么胆战心惊而惶惶不可终日呢?一场人民革命式的反贪官运动又是如何兴起的呢?其最终的效果又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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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桓案大张旗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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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史学家赵翼认为,朱元璋“藉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取天下之人而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盖雄猜好杀,本其天性”。这种评价仅从性格角度进行了分析,而未切实质。因为权势本身就蕴含着罪恶,这些功臣拥有权势,便难免上欺朝廷,下压百姓,更时刻威胁到大明王朝的统治,因此消灭他们,既可以固权位,又可以利子孙,至于用什么借口,朱元璋也不会过多考虑。以惩治贪污为名的郭桓案,便是朱元璋的借口,虽然是事出有因,但借端杀戮,兴起大狱,则是朱元璋为子孙奠定牢固江山基础的既定方针。而发动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大举擒拿贪官污吏,更是前无古人。郭桓是何许人?郭桓案又是怎样发生的?发生以后又是如何清查的?涉案人数究竟有多少人?为什么中产以上的百姓都破产了呢?此案在当时有什么影响?后人又是如何评价的?凡此,都需要有所说明。

说也奇怪,这起非常有名案件的主要当事人,而且还以其名来命名的大案要犯——郭桓,居然不知其生于何年?卒于何时?何等出身?曾经当过什么官?是如何起家的?现在仅仅知道他犯案时为户部侍郎,也就是副部级,不过他曾经试为户部尚书七个月,也当过正部级,被降职为侍郎以后,才三个月就犯案了。那么将他诛杀,是在案发的洪武十八年(1385)呢?还是在铁证如山以后才被诛杀的呢?史料并没有记载,所以卒年存疑。

郭桓案的案发经过是比较清楚的,那就是洪武十八年(1385),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北平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官吏李、赵全德等,与户部侍郎郭桓、胡益、王道亨等暗通舞弊,侵盗官粮。朱元璋下令将涉案人严加审讯,结果牵连出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署理尚书)等,发现他们除侵吞宝钞金银外,仅贪污税粮及鱼盐等物,即折米2400余万石。以明代一石折合现在155斤计算,2400余万石,就是37亿2000多万斤,以现在斤米2元折算,就相当于七八十亿元人民币,数额应该说是巨大的,当然引起了朱元璋的盛怒。于是朱元璋下令,将礼部尚书赵瑁等人弃市,六部左右侍郎以下全部处死。案件牵涉各布政使司大小官吏(相当于今省、市、县各级官吏),因此系狱拟罪者数万人,株连之人遍天下,中产以上民家被抄杀者不计其数。

为什么会株连那么多人呢?朱元璋在《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七》中有所交代:六部犯赃,要追其赃来自何处。如果是各布政司行贿,就要将布政使查拿前来,再追其赃从何来;如果是各府送到布政司,则将各知府抓来追赃;如果知府交代从各州送来,便将各知州拘捕追赃;如果知州指称各县送到,便将知县拘捕追赃;如果知县交代是属民所给,便将属民抓来追赃。一路追赃,从中央到地方,再到行贿民人。朱元璋认为:“诸法司必如朕命,奸臣何逃之有哉。”于是无论行贿者,还是受贿者,统统都要拘捕审讯,牵连数万人,当然也就不在话下,但也难免因此扩大打击面。

在追赃过程中,法司右审刑吴庸等人严刑拷打逼供,造成许多冤案、假案、错案,更有人趁机报复,使人人自危。当时许多人都怪罪御史余敏、丁廷举等揭发而生出事端,更怨恨吴庸残酷无情,因此纷纷指斥、攻击告发处理此案的御史和法官。为防止事态扩大,朱元璋乃手诏公布郭桓等人罪状,而将原审法官右审刑吴庸等处磔刑,以平众怨。朱元璋感慨道:“朕诏有司除奸,顾反生奸扰吾民,今后有如此者,遇赦不宥。”一场严厉惩贪的高潮,也因此渐渐地又回到了低谷。

那么郭桓案是如何处置的?又是如何追赃的?朱元璋又是怎样计算赃额的呢?在朱元璋颁布的《大诰》中有所记载。

朱元璋计赃的算法与众不同。如《大诰·卖放浙西秋粮第二十三》中讲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按照进仓的定额应该是450万石,他们仅有200多万石进仓,减去准备进仓者,还有缺额约190万石;又查出郭桓等受贿钞50万贯,而府县官黄文等则与之暗通作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钞贯。洪武八年(1375)发行的大明宝钞,面额有1贯、500文、400文、300文、200文、100文6种,与铜钱并用,1贯钞折合钱1000文、银1两、金0.25两。那么钞50万贯,就是50万两银,明代一两约37克,按照现在银的牌价,每克约5元,大约相当于9250万元人民币,如果按照黄金牌价,每克250元左右,12.5万两金,大约相当于11亿5000多万元人民币,如果以当时的地价来计算,购买力至少相当于数百亿人民币,可以说是数额巨大。

还有就是进仓数额与进仓缺额的问题。明代农业税分夏税和秋粮,有实物的部分,也有交纳钱钞的部分,因为是两季征收,前后入仓拖延时日也是难免,因此账面上的税额与实际进仓的税额往往有差额。朱元璋将账面上与实际进仓者进行比对之后,便认定不足者就是该管官入己贪赃,便未免有些武断。如户部尚书滕德懋,以盗用军粮10万石的罪名被处死,朱元璋派人到其家查看,见滕德懋的妻子以纺麻为生,生活凄苦,便将滕德懋尸体解剖,发现其肚内全都是粗粮草菜。虽然后又将滕德懋以礼葬之,但也没有给他家什么赔偿。在《大诰》中,朱元璋只是计算应该进仓的差额,而将缺额都按照入己贪赃处理,由此便带来如何追赃的问题。

事实证明,朱元璋查抄贪官污吏的家,并没有查抄出按他的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数额,所以要追赃。既然要追赃,那么如何计算数额呢?朱元璋算了一笔账。在《大诰·郭桓造罪第四十九》中讲他之前计算时,恐民众不相信有如此多的赃款,所以仅大概计算为700万石,但现在从浙西秋粮卖放情况来看,其宝钞金银估且不算,仅粮米的缺额就有200万石,这样当时12个布政司,总计就是2400万石,相当于现在的七八十亿人民币,这个数额实在巨大。一个布政司出现问题,所有的布政司都会有问题,这便是朱元璋的逻辑。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要追赃,各个布政司都不能排除在外,那么自上而下地去追,所牵连的人多达数万余众,看来也是平常的事了。

至于郭桓案都牵连了什么人?又是如何使中产之家破产的呢?朱元璋的诰文透露出一些信息。在《大诰·五府州免粮第十二》中讲,应天、宣城、太平、广德、镇江等五府州县,“数十万没官田地夏秋税粮,官吏张钦等通同作弊,并无一粒上仓,与同户部官郭桓等尽行分受”。一府税粮大约是120余万石,官田约占一半,无一粒上仓,就是60万石,五府合计则约300万石,数额巨大,五府官吏都不能免罪。似此严追,全国官吏都不免要被审察。

在《大诰·开州追赃第二十五》中,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在追郭桓等人的赃款时,下帖乡村,遍处科民,以赔补赃项,因为手段残忍,民众怨恨极大,朱元璋将其斩首,并将头颅在本州属地传示,以平民愤。可见在追赃过程中,不但贪赃者被严惩了,追赃的人也因为各种因素被严惩了。从追赃过程来看,本籍贯官吏如果完不成追赃任务,必然会受到处罚,而严厉追赃又会造成科敛,最终也难免一死,全国地方官都卷入了这起追赃的风波之中。

在《大诰·重科马草第四十二》中,因户部侍郎郭桓等,得到应天等五府纳草人徐添庆等户的赃,便不征收他们的马草,却在安庆府人户内征收,将负担转给了其它地区。富民行贿免征赋税,致使其它地区增加负担,朱元璋认为这样的做法非常可恶,便针对富民进行了惩治。按照朱元璋的逻辑,凡是向官吏行贿者,都属于“奸顽”,而“奸顽”则要纳入重惩不贷的行列。在《大诰·纳豆入水第五十三》中,因为“奸顽人户”在马料豆中拌水,朱元璋便认为:“每仓一间不下万余石,因一户奸顽搀水交纳,湿热一蒸,盈廒皆坏,如此者多矣。”朱元璋并不以缴纳搀水马料豆数的额度计算,而是以搀水马料豆入仓以后造成的损失来计算。这样,一户缴纳搀水马料豆,就要按损失万石来计,于是数额便巨大了,那么将“奸顽人户”治以极刑,便是“罪有应得”了。“奸顽人户”缴纳拌水马料豆和粮米,收进仓库的官攒人等也有责任,所以不但“奸顽”难免一死,监收人员更不能苟活于世。在《大诰·扬州鱼课第五十》中,因扬州所欠鱼课,由郭桓暗通扬州府知府战慎,在向富户追赃以后,又到河泊所官原籍追赃,以致一赃两追,当事人不免加罪重处,所牵连之人也难逃处罚。这样的追赃方式,官吏当然难逃惩处,而富户“奸顽”也牵连其中。官吏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以追赃多作为政绩,必然是竭泽而渔,只要有钱就逼迫他们出资,于是便出现“中人之家以上,大抵皆破产”的情况。

郭桓案的追赃打击面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查越多。《大诰·刑余攒典盗粮第六十九》中讲到,龙江卫仓官攒人等,暗通户部官郭桓等盗卖仓粮,已经被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在仓,但又偷出官筹,盗支仓粮,这属于再犯,当然不能够免死。在《大诰续编·钞库作弊第三十二》中,查出宝钞提举司官吏冯良、孙安等20名,暗通户部官栗恕、郭桓,户科给事中屈伸等,并钞匠580名,隐匿宝钞1437540锭,并将之与商税钞折抵,虚出实收,内外人等均分。这个数额大约相当于现在的2亿7千万元人民币,受牵连者上千人。朱元璋感叹道:“呜呼!当计此之谋,为利所迷,自将以为终身不犯,岂知不终年而遭刑。”他警告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人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法网难逃。《大诰续编·追赃科敛第三十六》中讲道,在郭桓案追赃过程中,官吏科敛人民,“奸顽”交结官吏,藏匿官赃者,都被罚修街盖房。朱元璋认为:“盖房砌街之役险哉”,是属于“几死而免”的劳役,是折磨差事。正因为饱受折磨,许多人犯才千方百计地脱逃。所以《大诰三编·逃囚第十六》讲,郭桓案办理半年间,“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而充军发遣者更多,往往有中途在逃者,因此对逃者实行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朱元璋针对犯人逃跑制定法律,凡是官吏、里甲、邻右、亲戚等能够检举揭发者免罪,明知故纵者与逃囚同罪,逃囚捕获加重治罪,公然拒捕者格杀勿论。◎案情评点

如何才能稳准狠地打击所有的贪官污吏,这是中国历史很难解决的问题,因为君主专制制度始终包含着两个截然不同的要点和三个不可化解的矛盾。两个要点:一是官必须拥有权力,主要表现在设官分职上;二是官不能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主要表现在自上而下的层层监督和由中央直控的监察制度上。三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一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与人治的矛盾,二是官僚分职任事与皇权专制的矛盾,三是统治阶层的权力和财产分配的矛盾,这些矛盾直接影响官场的风气。如果都能够达到朱元璋所期待的,“君子见而其政尤勤,小人见而非心必省”,在赏罚分明的情况下,无论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抑或侵吞公共财产者,凡是非法所得,都会被从严处理。从而所有的人都要考虑,如果有非法所得,则会有丢掉性命,或者有数代人赔补的风险,贪官污吏自然会少一些,于社会风气也会有所改变。然而残暴并不能改变社会风气,不分臧否全都治以重罪,恐怖统治使人人自危,避祸犹恐不及,也会破坏执政基础。

朱元璋这样刨根究底地追赃,并且在刑讯逼供之下,受到牵连的人也就越来越多,以致人们认为朱元璋不是为了惩治,而是为了敛财。千秋功罪任人评说,但朱元璋在郭桓案中确实存在扩大打击的行为,其中冤案、假案、错案也是不少。平心而论,朱元璋这样做不能说完全没有效果。他主持编印的《大诰》,发放给全国人民人手一册,公布贪官污吏的罪状,通过案例对人民进行教育,以血淋淋的事实告诫人民,虽然有些矫枉过正,但还是收到了惩治贪腐、改变社会风貌的功效。正如明人姚舜牧所言:“高皇帝当元之季,纲常教化,扫地尽矣,而吏习为虐,民习为奸者,又比屋而皆然。于斯时而不用重典,其何以止辟而安良善。”“《大诰》立而泽被天下者,历万世而常新”,是旷古的巨制鸿篇,但自明代中叶以降,“乃今家不知藏,士民不知读,若前官吏民人之顽诈者,新相习也”(《来恩堂草》卷二《庄诵大诰解序》)。贪污腐败在当时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重视,在痛心疾首的情况下,他们希望再出现一个朱元璋,来惩治无限蔓延的贪污现状,但这已经是不可能的了。历史容易被人淡忘,想当初朱元璋发给全国人民人手一册的《大诰》,如今已经找不到当时刊印的版本了。这正是:

故国飘零事已非,旧时王谢应见稀。月明汉水初无影,雪满梁园尚未归。(明·袁凯:《白燕》)

袁凯,生卒年不详,字景文,号海叟,松江华亭(今上海市松江区)人,元末曾为府吏,洪武三年(1370)任监察御史,后因朱元璋恶其“老猾持两端”,便伪装疯癫,以病免职,被发往淮西营建中都、参与屯垦,他在淮西作有《淮西独坐》诗云:“萧萧风雨满关河,酒尽西楼听雁过。莫怪行人头尽白,异乡秋色不胜多。”其思念家乡之情溢于言表。如何才能回到家乡呢?袁凯“使家人以炒面搅砂糖,从竹筒出之,状类猪犬下,潜布于篱根水涯”。也就是说将炒面做成猪狗粪的形状,偷偷地放在墙角水边,然后“匍匐往取食之”,使人以为他疯癫,连猪狗粪都吃,终于逃过朱元璋耳目的监视,允许他回归故里,因此逃过一劫。

那么其他的官员是否能够逃过朱元璋耳目的监视?朱元璋又是如何对官员进行监视的?贪官污吏为什么不能够逃出朱元璋所设的法网?官员们又为什么要向老百姓挥泪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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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天荒民众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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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十九年(1386),江苏常熟县农民陈寿六,与其弟弟和外甥,将本县“害民甚众”的县吏顾英,绑缚押往南京。上年刚刚颁布《大诰》,朱元璋要求全国人民人手一册,声称对贪官污吏要“穷其源而搜罪之”。如今陈寿六等人就拿着《大诰》来告御状,《大诰》有人响应了,而且成为人民的护身符。郭桓案牵连数万人,居然还能够得到民众的支持,朱元璋不由喜上眉梢。其《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便将陈寿六的事迹公布了,把赏给他的20锭银钞(相当于现在的3400元人民币),以及每人2件衣服,免除陈寿六“杂泛差役”3年的优厚待遇公示于众。朱元璋怕有人对陈寿六实施报复,也怕陈寿六恃宠而横行不法,同时规定:如果有罗织生事扰害陈寿六者,予以族诛;陈寿六若为害乡里,也罪在不赦;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不过陈寿六若是犯法,地方官员无权作出决断,必须由皇帝亲自审讯。最后讲:“其陈寿六其不伟欤!”

一个农民,几乎是在一夜之间,便成为大明帝国耀眼的政治明星,成为全国农民的榜样,也无怪乎擒拿贪官污吏的浪潮兴起了。那时候,前往南京城的各条驿道上,百姓们成群结队地带着干粮,押着几名捆绑结实的“贪官污吏”,或者是“不法豪强”,吆三喝四地赶路。遇到关口盘查,他们便掏出金黄色封皮的《大诰》,官吏便恭恭敬敬地将他们送过关口,并且提供饮食住宿上的方便。为什么官吏们不敢阻拦?还为这些百姓提供方便呢?

原来朱元璋颁布《大诰·乡民除患第五十九》规定:允许贤良方正、豪杰之士,将各地方的在职胥吏、赋闲胥吏曾经为恶者,以及乡村城市的“老奸巨猾顽民”,绑送京城,如果有人胆敢中途阻挡,便枭首示众!各处关津、渡口都不得阻挡。而《大诰·文引第四十六》规定:“民人等赴京面奏,虽无文引,同行人众,或三五十名,或百十名,至于三五百名”,只要是多人同行,他们称进京面圣,各关津隘口,必须放行,如果不放行,要论如律。这些浩浩荡荡的人众齐赴京城,可不是全都为了押送贪官污吏,因为《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允许对有司不才者进行绑缚,也允许对有司清廉直干者歌功颂德,两者都可以赴京状奏,由朱元璋来实施奖惩。《大诰·耆民奏有司善恶第四十五》又允许耆民率众,岁终赴京师面奏。朱元璋认为如此行之,“即岁天下太平矣!”孰不知他所期待的太平不仅没有来临,反而带来一片混乱。因为在这次近似于民众革命的运动中,有捆绑贪官污吏者,也有高举歌功颂德牌匾者,更有趁机诬陷,借歌功、报复以遂个人恩怨者,可谓是鱼龙混杂,各色人物纷纷登场。

首先,严惩贪官污吏。在这场破天荒的民众运动中,的确有许多贪官污吏被朱元璋采取残酷的刑罚予以处置。在这期间,大批被民众拿获的所谓“贪官污吏”,遭到笞杖、枷项游街、罚做苦工、徒流、充军等刑罚,甚至于族诛、凌迟等极刑,仅发往淮西劳作的就有十余万人。那是官吏们闻风丧胆的日子,不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几乎人人心惊胆战,以至于“稍有触犯,刀锯随之。时京官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法令如此,故人皆重足而立,不敢纵肆,盖亦整顿一代之作用也”(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祖晚年去严刑》)。虽然整顿了吏治,但在“刀光剑影”之下,孰不知砍落了许多冤魂。

其次,逼令耆民高举歌功颂德牌匾者。《大诰三编·有司逼民奏保第三十三》中记载了一些信息。被朱元璋查出重处的胶州州官夏达可、长子县官赵才、新安县官宋、建昌县官徐颐等,公然会集耆民,逼令其赴京奏保自己的善政和循良,却没想到朱元璋明察秋毫,看出了耆民的破绽。这些官员考虑不周,仅让耆民背诵写好的言辞,却没有选择能言善辩的耆民,当朱元璋用其它话语探询他们的意图时,这些耆民便不知所云了,结果是两败俱伤。可以想见,那些没有被朱元璋查出来的造假者不知道还有多少。

再次,假借民众擒拿浪潮以遂个人恩怨者。《大诰三编·臣民倚法为奸第一》中列举了18个案例,其中有9个是涉及官员的案件,即建昌县知县徐熙、松江府知府李子安、江浦县知县杨立、甘泉县知县郑礼南及主簿娄本、开州知州郭惟一、德安县丞陈友聪、定陶县知县刘正、莱阳县丞徐坦、溧水县主簿范允,共10名地方官。这10人不是被凌迟示众,就是被枭首示众,使民众好好看看这些贪官的下场。在这些官员的案子中,有被属民控告的,有让属民奏保的,也有被钦差揭发、上司检举的,虽然都是明令公布其罪,但细核其情节,中间不少是出自个人恩怨。如甘泉县知县郑礼南及主簿娄本,只不过是不服本府催征,与知府吵了几句;开州知州郭惟一则因为拦阻耆宿董思文等赴京上告,将董思文等监禁关起来,以至于他们瘐死狱中。固然这些官员各有应得之罪,但多是因为查抄所谓“奸党”涉案人员的财产引起的,他们执行不力是主要获罪原因,从中亦可见朱元璋严惩“奸党”而株连甚广之一斑。

嘉定县民蒲辛四、嘉定县民沈显二、归安县民杨旺二、安吉县民金方、崇德县民李村一等、乌程县民余仁三等29人,归安县民慎右三等、归安县民戴兴四等、苏州府粮长于友9个案件,共计四十余人,有的是凌迟示众,有的是枭首示众而籍没其家,也有全家抄查而发往化外者。在这9个“害民豪强”案件中,真正意义上的“害民”却不是“豪强”。从案情来看,许多都是出自个人恩怨。如安吉县民金方,因为租种本县地主潘俊二的田地,两年没有交租,潘俊二前去索讨,金方却将其当作害民豪强捆缚起来,结果勒索黄牛一头、肥猪一口,还要潘俊二写下已经收取田租、不曾被勒索等三张文书,然后大摇大摆将潘俊二绑送京城,若不是朱元璋查出真情,潘俊二就要冤沉海底了。再如,乌程县民余仁三等29人,都是富户游茂玉家的佃户,因水灾乏食,游茂玉借给了他们米粮。没有想到余仁三勾结“顽民”百余人,到游茂玉家打碎门窗,抢走财物,毁去借据,然后将游茂玉当作“害民豪强”捆绑送到京城。还有嘉定县民沈显二,与邻居周官二,把所谓“害民”的里长顾匡捆绑送京,走到苏州阊门,请耆宿曹贵五说和,将顾匡随身携带的银钞15贯、绸缎1匹及银钗、银镯等送给沈显二,便将顾匡释放了。顾匡一是心疼财物,二是怕行贿事情败露,便亲自赴京城自首。耆宿曹贵五因为是说和人,也怕受连累,便与顾匡一同去自首,而周官二得知消息,因为是帮同,也愿意同行自首。沈显二得知后,便星夜追赶,在淳化镇(今南京市江宁区)与三人会合,也表示愿意一同自首。没想到,顾、周、曹三人设计,将沈显二当作“害民豪强”绑赴京城。到通政使司报告以后,在通政使司要询问情况之时,沈显二却扭脱绳索逃跑了。于是周、曹二人又把里长顾匡绑了送通政使司,致使事情败露,最终4人全都枭首示众,还被籍没其家。在这9个案件中,有许多是稍不如意,便将人绑起来,并声言送京而敲诈勒索者,也可见在民气高涨的时候,无法无天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以至于朱元璋陷入困惑而感叹:“呜呼!奸顽之徒难治,扶此彼坏,扶彼此坏。”由统治者采取扶植的办法授权于民众,其最终结果是失去可以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破坏可以约束社会的法律,使社会变成无序而难于治理。正如朱元璋在《大诰三编·民违信牌第三十六》中所讲:“禁官吏之贪婪,以便民生,其顽民乘禁侮慢官长;及至禁民以贵官吏,其官吏贪心勃然而起,其仁义莫知所在。呜呼!是其难治也。”

对于朱元璋发动民众反贪的效果,许多通俗历史作品都予以肯定,他们引用《大诰》及众多野史笔记,不厌其烦地描述官员跪地向民众苦苦求饶的样子。最著名的当属《大诰三编·县官求免于民第十七》所讲的乐亭县主簿汪铎,他在民众将害民工房吏张进等8人绑缚送京的时候,赶上前来向民众哀求:“我十四岁读书,灯窗之劳至此,你可免我此番,休坏我前程。”但仔细分析这些记载,就会发现,民众是不能够绑缚官员送京的,只能够绑缚胥吏及豪民。这是为什么呢?官和吏有什么区别呢?

已故东北师范大学教授李洵先生(1922—1995)讲:“明代的官和吏是组成官僚体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政治载体,官和吏在实施统治上的作用,基本上也是相同的。”但二者的地位截然不同,官为长官,胥吏为厮奴;官为主导,胥吏为附从;官的地位高贵尊严,胥吏则卑贱低下,甚至在法律上“不齿于齐民”,非经三代之后,子孙不得应科举考试。胥和吏也是有区别的,胥是指杂役,名目繁多,如库子、厅子、斗子、禁卒、马夫等,其中包括衙役,也就是指那些专门在衙门奔走听差的皂、壮、快三班,其地位低于吏。吏是指吏典,为操办具体事务的人员,他们要经吏部注册,有工食银和任期,经考满可以进入官的行列。官办事离不开吏,吏办事也少不得官,官与吏办事又离不开胥。从理论说,理应由官员统率指挥胥吏,驾驭之,使令之,必要时鞭挞斥革法办之。胥吏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无操纵或胁制官长的任何权力。但是官是外来之人,胥吏是本地土著,不明白风土人情、连语言也很难听懂的官,遇上在本地关系错综、上下都有耳目的胥吏,官的优势也就相形见绌了。官是读圣贤书而得,胥吏是学法律文牍而取;官和吏虽都有任期,但在繁巨的法规事例面前,不熟悉与熟悉之间,孰优孰劣自然可见。朱元璋除动用重典严刑之外,还要求胥吏的父母妻子对其进行劝诫,民众进行监督;在揭示胥吏为奸的同时,要求各级官员严格驾驭胥吏,将胥吏的行为纳入官的监管范围,官有权裁革罢斥责打奸恶胥吏以树官威,即便是将他们立毙杖下也不为罪。

传统的政治理论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认为圣明的君主应该驾驭职官,而不是亲自处理民众的事。朱元璋赋予民众“造反”的权力,也知道会冲击到其赖以维持统治的官僚体系,所以只允许民众捆送胥吏豪民,而不允许捆送官员,民众进衙门去抓胥吏,也只能够从旁门进,不允许从正门入。

朱元璋为什么对胥吏如此痛恨呢?因为在君主管官不管民的情况下,胥吏连接官与民,发挥着统治的效用,但他们毕竟不是官,不在君主直接控制的范围内。朱元璋采取贱视胥吏的政策,不允许胥吏把握实际权力,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往往是簿书山积、文繁政苛,使胥吏涉入权力运作,也就给胥吏提供了为奸作弊的方便。顾炎武认为:“夺百官之权,而一切归之胥吏,是所谓百官者虚名,而柄国者吏胥而已”(《日知录》卷八《吏胥》)。这种政治运作,固然有官本身的素质问题,但也有制度上的问题,还有对官缺乏信任的问题,更有胥吏确实在地方拥有很大势力的问题。那么胥吏在地方究竟拥有多大势力呢?朱元璋在《大诰三编·递送潘富第十八》中透露了一些信息。

溧阳县皂隶潘富,为了巴结知县李皋,将搜刮来的钱财买回一名苏州女子献给知县,却将女子留在自己家中,居然是官与役共一妾。在潘富等胥吏们的教唆下,知县李皋下令科敛荆杖(荆杖也就是用于制造刑具的材料)。百姓将荆杖送到,潘富等则借口不好,拒绝收纳,甚至拳打脚踢,直至百姓出钱为止。在民气高涨的当时,百姓们当然不甘心,于是县民黄鲁等人到京城告御状。朱元璋受理,便派人前去捉拿潘富,却没有想到潘富逃亡了。他从溧阳出逃,途经广德、建平、宜兴、安吉、长兴、归安、德清、崇德8个府县,三百余户人家掩护过他。在崇德县(今并入浙江桐乡县),甚至有豪民赵真、僧澄寂等纠集人众,将前来缉捕的两百余名兵丁围困一夜。这简直是公然造反,朱元璋当然不会手软,派出大兵,将涉案两百余家的家产全部抄没,凡持棍棒参与围攻官兵者,全部诛戮;其余曾经掩护过潘富的8个府县107户,全部枭首示众,抄没家产。一个小小的皂隶,能够在9个府县里拥有死党,有自己的势力范围,还能够将两百余名官军围困一夜,足可见胥吏的势力之一斑。由此,也能够理解朱元璋发动民众捆送为奸胥吏,重惩豪强的用意。◎案情评点

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够将朱元璋发动民众反贪称之为具有民主特色的制度,甚至与现在的反腐倡廉联系起来,提出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保护群众等建议。毋庸置疑,在民主制度越来越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有参政、议政积极性的时候,也会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机制,阻遏腐败的蔓延,使廉洁政府形象注入民心。但是不能够夸大朱元璋发动民众反贪的效用,更不能将之与民主制度等同。因为这仅仅是朱元璋利用民众的一种手段,并没有真正信任民众。他一方面以《教民榜文》精心设计了一套乡村治理制度,一方面让民众互相监督,同时还以遍布各地的特务组织监视臣民的一举一动,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权威。以圣王自居的朱元璋,又何曾想到过为民众谋利益,而真正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呢!

一个正常的社会,应该是政治制度健全而法治优良的社会。政治制度健全就能够制约权力,而不会出现不受制约的权力,自然也不会出现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现象;法治优良就能够实现社会公正,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也会得到保证,自然不会出现有法不依而玩法弄法的现象。从政治制度层面上看,朱元璋并没有着手健全,因为他本人的权力就没有受到任何制约。从法治层面上讲,朱元璋并没有稳定的法律,以至于“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明史·解缙传》)。朱元璋大肆发动群众惩治污吏和“奸顽”,貌似是给予民众制约的权力,实际上却是给予民众以暴戾的“合法伤害权”,不但破坏了政治制度,而且败坏了传统法治。这正是:

尝闻陛下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善,赏延于世,复及其乡,终始如一者也。(《明史·解缙传》)

解缙(1369—1415),字大绅,号春雨,江西吉水县人,从小就有神童之称。洪武二十年(1387),这位18岁的翩翩少年,首次参加江西省乡试,就夺得第一名。次年考取进士,名列二甲第七名。据说解缙文笔雄健,才华出众,朱元璋本欲钦点他为状元,但遭权臣的谗毁,认为他的姓名不吉利,才使朱元璋钦点“任亨泰”为状元,以图吉祥。少年得意的解缙,果然是不同凡响,献上《太平十策》,即参井田均田之法,兼封建郡县之制,正官名,兴礼乐,审辅导之官,新学校之政,省繁冗,薄税敛,务农,讲武10条意见。还上万言书,说朱元璋没有固定的法律,“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除了陛下以震怒铲除奸逆之外,没有看到陛下褒奖善行。只有奖惩分明,才能体现法律的效用。“而今内外百司捶楚属官,甚于奴隶。”在民间“为善者妻子未必蒙荣,有过者里胥必陷其罪”,许多行为都与儒家所提倡的忠良、孝行、节义、风化等相违背,既违反圣人之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解缙敢于道出时人不敢道的现实,正是凭借年轻人的胆量,朱元璋也是惜才,所以并没有怪罪他,仅以大器晚成为由,认为“后十年来,大用未晚也”,让他回家继续读书,而没有授予他官职。

那么解缙为什么说朱元璋只知在震怒下锄根剪蔓呢?朱元璋是否朝令夕改呢?其刑罚是否太繁呢?在无几时不变之法中他又在追求什么呢?在无一日无过之人的时候他又采取了哪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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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席畏闻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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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朱元璋时期发生的文字狱,个个是冤案,而清代的文字狱要是站在清王朝的立场上不完全是冤案,这种贬明而褒清的说法,实在不敢苟同。为什么清代的文字狱要站在清王朝的立场上,而朱元璋的文字狱就要站在受害者的立场上呢?实在是说不通嘛!

应该承认,文字狱是专制政治的必然产物。统治者要维护其专制统治,就必然要排斥和打击一切不符合自己统治意图的“异端”思想,更不允许以文字形式来传播,也不愿意这样的文字流传后世。而所谓的异端邪说,并没有固定的界限,往往是随着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君主政治倾向和爱憎而转移,也因不同时期当权者的地位与处境而变迁。有时候,前朝所谓的“正论”有被后朝指斥为“悖逆邪说”者,也有前朝的“谠谠言论”被后朝举报为“异端诽谤”者,更有捕风捉影而罗织罪名者。因此,分析文字狱就应该将有关案件置于当时社会的政治背景当中,与该时期的形势和人物相结合,进行具体分析。

那么不同时期的文字狱各有什么不同的特点?朱元璋实行的文字狱与前后各代又有什么不同呢?他所大开杀戒的文字狱起因又是什么呢?朱元璋大兴文字狱是何心态?“悖逆邪说”“异端诽谤”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朱元璋又是怎样挑剔文字将子虚乌有的内容转化成诽谤的呢?文字狱的罪名如何来罗织呢?在文字狱下文人们的心态又有哪些变化?诸如此类的疑问,都应该有所说明。

首先,文字狱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必然产物。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就是皇权专制,专制皇权无所不及。皇权是以皇帝独裁专制行使最高统治权的政治概括,是由一套能够保证皇帝顺利行使权力的制度所构成的。这套制度保证皇权至高无上,使之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独断性。基于皇帝“至尊”的地位,当时的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用来集中体现皇帝的尊严。规模宏大的都城、雄伟壮观的皇宫、重檐高基的宫殿、富丽开阔的苑囿、肃穆庄严的陵寝、华美精致的手工艺品、威武雄壮的仪仗、十二旒倒垂的冠冕、昂首盘绕的龙袍等,从特殊建筑物到一切吃穿用具,都成为彰显皇帝权威的象征。

精神文明是人类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结晶,历代统治者无不对它加以改造利用,大力宣传顺昌逆亡,尊君奉上的理论。凡是与专制统治密切关联的政治思想、伦理道德等,更是在统治阶级严格控制之下。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到明清“文字狱”;从汉代的“儒术独尊”,到明清严禁“异端邪说”,都说明极端专制政体与文化专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文化专制的目的是欺骗和愚弄人民群众,压制任何异己思想,以保证皇帝在政治上的绝对权威和永恒性;而极端专制政体又必然使用一切权力和手段以推行文化专制,企图倚仗之并将其作为阻遏异端思想泛滥的堤防,以维持万马齐喑式的“稳定”。

其次,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居然始于张士诚的名字。张士诚(1321—1367),元末明初的义军领袖,是当时北逾江淮,西至濠泗,东达至海,南连江浙的割据势力,最终被朱元璋所攻灭,被俘至应天(今江苏南京),自缢而亡。张士诚,小名九四,原本没有什么大名,等到他率盐丁起兵反元,攻占泰州、兴化、高邮等地以后,在高邮建立“大周”,称王改元时,才由儒生给他取了“士诚”这个名字。这个名字与朱元璋实行文字狱有什么关系呢?细心的清代史学家赵翼发现了其中的奥秘。《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明初文字狱》讲,朱元璋之所以大兴文字狱,乃是因为一事一言的偶然机会而引发的。本来朱元璋非常尊重文人,早在他率兵打下第一座县城的时候,便开始网罗文人,并且有许多文人进入他的谋士集团,朱元璋也因文人的帮助,学习了许多知识,且明习历史典故,为构建大明帝国各项制度奠定了基础。

文人相轻,自古有之;而文人相倾轧,又是屡见不鲜。由于朱元璋重用一些文人,有些文人则因为未受到重用,便想在朱元璋那里取宠。可能是出于妒忌,也可能是卖弄学问,就有人对朱元璋说:“文人善于讥讽嘲弄人,比如说张士诚对儒生可谓是厚待,但儒生们却想方设法嘲讽他。张士诚本名张九四,他让儒生给他起个好名字,想不到儒生却给他取名张士诚。”朱元璋听后不明白,便说:“张士诚,这是个很不错的名字呀!”此人回答说:“您不知道其中的原委,在《孟子》一书中有这样一句话,‘士诚,小人也’。张士诚挨了骂,他还不知道呢?”说完颇自鸣得意。此人史略其名,而罪不容诛者正是此人。赵翼讲是勋臣提出来的,但从其引经据典的话语来看,不应该是勋臣所为,就算是勋臣提出来的,其幕后必有文人为之出谋划策。“士,诚小人也”,见于《孟子·公孙丑下》。讲的是孟子离开齐国的时候,有齐国人,名叫尹士者,说孟子“如果不知道齐王能不能成为像汤武一样的贤君,就是没有知人之明。如果知道齐王做不成汤武,还要来齐国,那就是为了高官厚禄。千里迢迢地来到齐国见齐王,齐王不喜欢他,他就走吧,但是他还在‘昼’这个地方住了三天才离开齐国,为什么停留了这么久呢?不就是期待荣华富贵吗?我很不喜欢他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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