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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7 06: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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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才勇

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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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与实践

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与实践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与实践作者:杨才勇排版:KingStar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9-01ISBN:9787121296444本书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总序“零壹财经”:互联网金融+

莱布尼茨发明的二进制计数法成为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基础,引领我们进入了互联网世界。莱布尼茨说:“1与0,一切数字的神奇渊源。这是造物的秘密美妙的典范。”“零壹财经”书系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系列书籍,发端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用互联网思想和互联网金融的基本逻辑搭建内容体系。在我们的计划中,它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在研究和思考问题时,回归到无的状态(0),清零先入之见,用数据、事实描述事物的基本面目;

第二,关注事物的初始状态(1),尽最大努力厘清它的来龙去脉,注重基础,探望前沿;

第三,以互联网金融为主轴线,以开放、自由、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创作、编写和翻译好的内容;

第四,基于主轴线丰富我们的内容(+),在比较有把握的情况下把“其他资产交易”、“其他行业”、“其他情况”接入到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和思考框架之中;

第五,还有一些关于互联网和金融的思想性书籍和基础书籍;

第六,没有固定体例和口味。

至于“零壹财经”书系的动机和意义——莱布尼茨那句话里的每一个词汇都深深地吸引着我们:渊源、造物、秘密、美妙、典范。最小的粒子和最浩瀚的世界,都有无尽的趣味引诱着我们。我们选择的入口很小,也不太小。“零壹财经”是一个专注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团队。我们希望“零壹财经”的每一本书都淳朴、大方、谦卑、有力量。柏亮零壹财经 CEO研究概要

一、研究目的

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初,早期主要由银行类金融机构提供。2009年,我国启动消费金融试点,随后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2013年11月,银监会修订并重新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6年2月底,共有12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复。

尽管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消费金融受制于用户习惯、准入门槛、征信体系、风控技术、资金来源和经营成本等因素,总体渗透率较低,发展并不充分。与此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消费异军突起,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类利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提供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模式开始进入人们的视线。2013年下半年,出现了专门向大学生提供网购分期贷款服务的平台;2014年2月,京东发布消费金融产品“京东白条”;阿里于同年7月和12月推出了“天猫分期”和“花呗”。至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更呈现出明显的爆发之势,依托互联网消费或借助互联网数据、技术提供消费金融产品的公司已经达到数十家之多。

在这样的背景下,零壹研究院联合多家从业机构和研究人员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研究,目的在于总结、描述、厘清这一新兴领域的现状;分析典型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商和产品的业务模式;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典型发展案例;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新价值进行探讨,研究如何结合互联网场景和数据进行精细化的消费信贷定价,并根据定价原则和策略进行相应的产品设计;发掘未被充分重视但存在重大潜力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商业新机会;讨论互联网消费金融可能涉及的监管问题;总结、推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趋势。希望通过这些研究,一方面增强社会大众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认识,另一方面帮助行业梳理思路、启发思考,共同促进这一行业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方法

本报告共采用了如下4种研究方法:

1.文献、数据汇总

针对项目的研究需要,研究团队查阅、翻译、汇总了大量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和数据资料,包括国内外法律、政策文件,行业报道、典型机构数据等。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收集和汇总整理,对行业发展的起源、过程、现状、问题、案例等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2.独立调研访谈

针对项目所涉及的传统消费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研究团队不仅广泛收集了媒体报道、行业观点等公开资料,而且进行了独立的调研访谈工作。访谈对象包括行业从业者、创业者、投资人和学者等。

3.案例研究

研究团队收集了大量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资料,对这些机构的业务模式进行分析和分类,描述了行业整体的产品矩阵,并选择若干代表性平台作为典型案例,对其商业模式进行深入描述和分析。

4.理论分析

研究团队根据信贷产品定价的一般模型,对其定价要素进行拆解,从理论上分析了互联网场景、数据对于这些要素的可能影响,进而推导出互联网消费的定价新思路及相应的产品设计方法。

三、研究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在实地调研、案例研究与理论思考的支撑下,我们得到以下阶段性结论:(1)中国消费金融市场整体发展相对滞后,未来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2)传统消费信贷产品虽然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但定价模式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水平的人群,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上没有显著差异。(3)消费金融与人们的消费需求紧密相关,消费对象会影响消费信贷的还款意愿及运营成本,进而影响消费信贷的产品定价。(4)需求弹性、消费周期、获客成本、服务标准化程度、渠道集中度的差别是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商制定差异化定价或产品策略的重要依据。(5)由于线上消费渠道集中度高,渠道商往往强势,对初创型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商来说,从线下消费场景切入的机会更大。(6)消费金融目前仍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许多细分行业蕴藏着巨大的商业机会。(7)随着行业的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将更加趋向场景化和嵌入化,不断向细分和垂直行业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O2O模式将是重要发展方向。(8)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低成本资金的重要来源渠道。(9)拥有消费渠道或资金优势的消费金融服务商目前具有明显优势,简单的工具性服务商生存艰难。(10)消费金融的技术驱动时代已经加速到来,掌握核心风控、定价技术并可向外进行标准化输出的机构拥有广阔发展空间。第1章消费金融概述

消费金融的概念

国外消费金融的发展情况

我国消费金融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消费金融的现状

我国消费金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消费金融的概念

在不同的国家、论域和机构,消费金融有不同的定义,例如学术研究中常称为消费者金融(Consumer Finance),指为消费者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来满足消费者的消费目标,包括储蓄、信贷、资产配置等。也有文献把消费金融定义为个人金融、家庭金融,侧重于个人财务管理和以家庭为单位的金融服务。美联储则把消费金融界定为家庭金融的一部分,在其与芝加哥大学合作发布的《消费者金融调研报告》中,家庭负债等同于消费信用,主要包括住宅信贷、信用卡、分期付款三项。

在各种消费金融定义中,消费者信贷(Consumer Credit)是使用较多的词汇,指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借贷产品和服务,以帮助消费者购买住房、日常消费品、大件耐用品等,从而提高消费者的福利。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界定的消费金融就主要指消费信贷,产品包括抵押贷款、住房净值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贷款。而提供消费金融的机构,除一般的商业银行外,还包括消费者贷款机构、信用卡贷款机构和住宅抵押贷款机构等。

目前,我国同样没有对消费金融的统一定义。银监会在2009年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做了规定:“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办理一般个人消费贷款。”从这个范围来看,消费金融的实质仍然是消费信贷,即为个人消费目的而提供的各种贷款服务,本报告也大致沿用这一定义,把消费金融限定为消费信贷,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贷款、各种消费品贷款和服务性消费贷款(包括一次性的和分期的)等,同时少量涉及住房按揭贷款和车辆按揭贷款,提供这种贷款的目的是支持个人或家庭进行目的明确的消费,但不包括范围不明的纯粹个人信用贷款。二、国外消费金融的发展情况(一)美国

19世纪初期,美国有9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乡村地区,而且交通网络不发达,人们主要向亲朋好友和当地零售商寻求贷款。零售商开展消费信贷的目的是促销,其发放的信用卡只能在为数不多的地方因特定目的使用。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开始聚集起大量工业人群,人们向典当行和高利贷组织寻求贷款。

20世纪20年代,工业化、电气化、高速公路和通信网络的发展推动了消费信贷行业的兴起。1919年,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成为首家为中产阶级购车者提供信贷服务的公司,购车者不用一次结清所有账款,只需要支付一笔订金即可申请分期付款,该做法被广为效仿。

直到金融创新、科技发展和居民消费意愿逐渐增强的20世纪60年代,信用卡才开始流行。1949年,美国餐饮俱乐部Diners Club发行了双方卡(Dual-party Card),它的创新之处在于发卡方并不直接提供消费产品与服务,该俱乐部与酒店和餐馆签约,当持卡消费者消费后,酒店会将账单送交至俱乐部,俱乐部向酒店收取一部分佣金,然后结清剩余款项,再向持卡消费者收款。1951年,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发行了首张信用卡,它可以供消费者用于不特定用途。随后,美国银行发行了BankAmericard(Visa卡的前身),曼哈顿银行发行了MasterCharge(MasterCard的前身)。

此后,美国消费金融蓬勃发展。20世纪60年代的消费者运动使美国消费金融开始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1980年为抑制通货膨胀,美国政府出台了信贷限制计划,鼓励银行和金融类公司限制无抵押消费信贷的规模。金融机构则要求放松利率上限,获得开发多样化贷款产品的自由。80年代后,美国大多数州立法授权房屋净值贷款、多种利率的消费贷款组合和更高的利率限额,美国消费金融高歌猛进。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消费信贷由于金融危机的出现进入低潮期,直到90年代末才重回增长。银行的信用卡贷款仅在1994—1995年就增长了77%,其他消费信贷在1990—1995年则增长了19%。相比之下,银行的工商贷款同期仅上升6%。此时美国信用卡使用量的增加不仅是因消费者将其作为贷款来源,更因为消费者还将其当作替代现金和个人支票的日常支付工具。

规模方面,根据美联储公布的数据,2015年年末,美国消费信贷余额(包括证券化的)达3.5万亿美元,近几年来,美国消费信贷余额程小幅上涨趋势。占当年GDP的比重为19.7%(见表1.1)。表1.1 2011—2015年美国消费信贷余额及占GDP比重(单位:百万美元)数据来源:美联储、美国BEA。

市场主体的构成方面,从表1.2可以看出,美国消费信贷的第一大供应主体为存款类机构,其市场份额稳定在40%以上;曾经作为第二大供应主体的财务公司,市场份额近五年来从25%一路下降,2015年仅占19%;信贷协会的市场份额从8%攀升至10%,联邦政府的市场份额从18%攀升至27%,2013年超过财务公司位居第二;非营利教育机构、非金融公司和资产证券化池的市场份额都稳定在1%左右的水平。表1.2 2011—2015年美国消费信贷总额及构成(按服务主体分类)(单位:十亿美元)数据来源:美联储。注:[1]包括联邦直接贷款计划、帕金斯贷款计划下由教育部发起的学生贷款、确保学生贷款通道顺畅法案下政府购买的联邦家庭教育计划贷款。[2]包括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发起的和教育机构、非营利组织拥有的学生贷款。[3]此处指的是证券刚发行时的池内未偿还余额,这些余额后来已经由借款人偿还。消费信贷从资产证券化池到其他科目的转化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执行了FAS 166/177号会计规则。

基础设施方面,美国早期的消费信贷主要由零售商提供。19世纪末,各地零售商为汇集客户信用信息以促进赊销账款的催收,以互助合作的形式发起设立了多家非营利性质的信用局。1906年,以制定行业标准和代表行业向政府、媒体、消费者等游说为宗旨的消费者数据行业协会(Consumer Data Industry Association,CDIA)促成了各地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20世纪50年代末出现、60年代流行的信用卡使美国零售业的消费信贷份额大幅下降,这为信用局的转型提供了机遇。银行为降低信用卡的欺诈风险成为信用局的新用户,并向信用局提供银行体系内的消费者信用信息。与此同时,为扩展用户,银行需要全国范围的客户信用信息,这要求信用局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国经营。规模较大的信用局开始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收购。20世纪80年代,美国三大全国性的私营信用局(Ep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也称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的数据库实现了覆盖全美所有消费者的全部信用活动记录。

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形成了寡头竞争格局。三大信用局相互竞争,产品各有不同。三大信用局采用统一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Metro和Metro2(后者由CDIA的年度出版物《信用报告资源指南》制定),共同管理了供个人每12个月查看一次信用报告的网站(annualcreditreport.com),并且签署了利用各自资料库的长期协议,乔迁的申请人的信用资料可以立即被新居所在的贷款机构获取。

美国的信用报告行业虽然高度集中于三大信用局,但仍有400多家“小而美”高度垂直细分或区域性的信用报告机构,如Medical Information Bureau专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特定健康病史信息;Telecredit、SCAN、Chex Systems等高度自动化的信用局为接受支票的零售商及寻求客户开户信息的银行服务;Landlord Connections等信用局专为房屋出租者评估潜在租户信用状况;The National Consumer Telecommunications Exchange则为电话公司提供服务。这些机构依附于三大信用局或向其提供数据。

美国的征信产业链成熟,分为数据收集、数据标准化、数据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应用等几个环节,该产业链的核心是数据的处理及产品的形成。数据处理需要Oracle、IBM和SAP等公司的数据库技术、个人数据配对处理及特征变量技术,之后FICO和Vantage等公司根据三大信用局的数据和评分模型计算出个人的信用评分。

在法律法规方面,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制度较早的国家,现在已拥有成熟的消费信贷法律环境。1968年美国就颁布了《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 Act),该法案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消费信贷披露、扣发工资限制、信用修复机构、信用报告机构、平等信贷机会、信贷催收实践和电子资金转移等方面展开,这是美国首部从消费者立场出发的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典。该法案的第一部分是贷款法案(Truth in Lending Act),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和语言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是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基础。

美国联邦统一法专员全国会议于1968年颁布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Uniform Consumer Credit Code,U3C),提出了一套经济合理的利率规范,1974年颁布了U3C的更新版,增加了一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美国还颁布了《公平信贷结账法案》(Fair Credit Billing Act)、《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报告法案》(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案》(Fair Credit Debt Collection Act)、《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公平准备信用交易法》(Fair and Accurate Transactions Act)和《信贷活动条例》(Credit Practices Rule)等法律法规,全方面保障消费者获得信贷的机会平等以及权益和隐私不受侵犯。

2010年7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通过,该法案要求在美联储体系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该机构具有独立的监管权,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测试和防范,以保证消费者在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和完整的信息,从而杜绝一些信用卡机构和房贷公司的隐性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诈等不公平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二)英国

1995年以来,英国消费信贷增长加速,此后8年信贷余额持续保持在10%以上的快速增长。2008年,英国消费信贷余额达到2035亿英镑的历史高点,此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4年负增长。截至2015年年末,英国消费信贷余额恢复至1787亿英镑(见图1-1)。图1-1 英国消费信贷余额及增长率(单位:百万英镑 %)

从占GDP比重的情况来看,截至2015年年末,英国消费信贷余额(不含学生贷款)占GDP比重为9.6%,如果包含学生贷款,该比重为13.2%(2014年)。与美国相比,英国非住房类消费贷款占GDP的比重相对较低(见表1.3)。表1.3 英国消费信贷余额及占GDP比重数据来源:英格兰银行。

从结构上看,英国消费信贷余额中约1/3是信用卡贷款,并且近几年比重呈上升趋势,截至2015年年末比重为35.5%(见表1.4)。表1.4 2010—2015年英国消费信贷余额及其产品构成(单位:百万英镑)数据来源:英格兰银行。

消费信贷的供应主体构成方面,货币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其他放款人的比重不断上升(见表1.5)。表1.5 2010—2015年英国消费信贷余额及其供应主体构成(单位:百万英镑)续表数据来源:英格兰银行。注:其他放款人包括其他专业放款人、零售商和保险公司等。

监管方面,英国主要由公平贸易办公室(Office of Fair Trade,OFT)依据《消费者信贷法》监管消费信贷领域的公平问题,即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使消费信贷市场良好地运转。2013年4月1日,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被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两个平行的监管机构所代替。FCA的职责是促进有效竞争,确保相关市场正常运作,监管所有金融服务公司的行为,消费者保护就是重要内容之一。2013年3月,英国财政部联合英国商务、创新和技能部就发布了有关《新的金融监管措施: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接对消费者信贷的监管》的征求意见稿,阐述了让FCA承接OFT消费者信贷监管的改革设想。整个职权转移的过程在发表征求意见稿之时即已开始,并给予了相关公司熟悉新管理制度的缓冲时间,正式的职权转移在2014年4月生效。

FCA对财政部和议会负责。该机构监管着50000余家与贷款有关的公司,其定义的消费金融机构包括信用卡发行方、贷款中介、短期小额薪金贷放款人、车贷放款人、典当行、债项管理和债项催收机构。

FCA所监管的机构中有2/3在从事消费信贷,这些消费信贷机构(包括非盈利组织)必须经过FCA的授权才能放款、售卖周期为3个月以上的分期付款产品、发行信用卡、催收或购买消费信贷、为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提供建议,这些机构向独资企业、合伙人少于4个人的合伙企业和非公司制社会团体外的法人放款不需要经过FCA的批准。FCA还将引入金融机构、交易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共同参与,来确保理解市场和监管制度对金融机构和消费者起作用的方式,其将着重从信贷经纪人薪酬机制、客户信用度和承受能力评估、陌生电话营销、报价搜索使用情况、高成本短期信贷等方面入手加以改进消费信贷领域的规则。

FCA同时关注三千万信用卡主在使用信用卡时可能发生的潜在问题,如了解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货比三家和更换金融服务提供者可以促进市场的有效竞争,以及金融机构如何在不同的持卡人群体中收回成本,会怎样影响市场;评估无法负担信用卡债务的程度,尤其是是否存在一些消费者过度负债或无力偿还的情况,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动机向消费者提供明知不可承受的贷款,导致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在法律法规方面,英国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者信贷法案》,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案》,2006年颁布了《消费者信贷法案》的修订版,2010年颁布了《消费者信贷广告规定》,2012年颁布了《金融服务法案》。(三)日本

日本是亚洲地区消费金融起步较早的国家,消费信贷市场形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0年,“绿屋”“丸井”等百货商店开始实行月付销售。之后,在日本汽车工业的推动下,日本松下、东芝等公司相继成立了消费信贷部门。同时期,与商家合作建设统一经营消费金融的商业企业协会“信贩公司”出现,其开发出单品分期付款服务。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出现了日本信贩、三洋商事等为工薪阶层提供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公司。1960年,丸井百货不再使用“月付”一词,代之以“消费信用”,同年首发银行系信用卡。1980年,住友银行子公司住友信用服务公司与VISA共同成立了“VISA日本”。随后,万事达和美国运通也进入日本。20世纪8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消费金融业受到严重冲击,直到90年代才又取得迅速发展,出现自动贷款申请机,与此同时,日本开始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如《贷款业法》)来规范消费金融业的发展。

可以看出,日本的消费金融业是由商户主导的,其消费金融产品最初为分期付款,后来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依托商户发展起来,其信用卡也是作为商户发放信贷的工具而出现的,商业银行介入较晚,这跟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

市场主体的分类方面,根据是否存在特定商户的介入,日本将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分为消费信贷公司(Consumer Credit Companies)和消费金融公司(Consumer Financing Companies),前者存在特定商户的介入,以促进商户销售为目的,后者不存在特定商户的介入,以帮助消费者获取货币为目的。

日本的消费金融拥有完善的征信体系。日本主要有三大个人征信机构,分别是PCIC、JICC和CIC(其各自概况见表1.6)。信用信息局(亦可称作信用信息中心)必须严格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并向会员提供资讯服务,而且信息只供给会员用作评估个人信用的参考,会员必须严格保密客户信息。信用局只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不以营利为目的。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只能用于对公民诚信情况的评估,不能用于雇佣、商业活动等任何其他用途。

法律法规方面,日本政府在分期付款扩张背景下于1961年制定了《分期付款销售法》,1983年制定并实施了《贷款业规则法》,明确了放贷企业必须进行注册等规定,2003年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06年颁布并实施了《贷款业法》,规定逐次降低贷款利息上限,并引入信贷总量规制(个人的信贷总额限制为年收入1/3以下)。日本还制定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金融法律,如《特定商品交易法》等。表1.6 日本三大个人信用局概况数据来源:零壹研究院根据JBA官网和公开资料整理。6 日本信用金库(Shinkin Bank)成立于1951年,是一种地方性银行,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当地居民,但它们可以跨区域吸收存款。三、我国消费金融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就开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发放了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但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及消费观念等因素制约,到1997年年末,全国消费信贷总额为172亿元,仅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0.2%。

1998年以后,为了应对亚洲金融风暴等影响,针对国内消费市场疲软和通货紧缩的苗头,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扩大消费的政策措施。例如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与消费的通知》(1998年4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5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9月)等。1999年2月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并提出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账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

此后我国消费金融行业进入规模化发展期,到2003年年末,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包含个人住房贷款)达到15736亿元,较1997年增长了90倍,年均增速高达112%。2003年10月,银监会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贷款人和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和年限等方面做出了较大调整,改变了车贷业务由商业银行垄断的局面。2004年8月,我国首家汽车金融公司——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成立。2008年,银监会颁发新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强化对汽车金融公司、股东及其高管和外包业务的监管。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支持国内骨干汽车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还鼓励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多元化。同年4月,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提出稳步发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2009年,我国政府正式宣布启动消费金融试点工作,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2010年,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2013年9月,银监会宣布扩大消费金融试点城市至16个,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原则是“一地一家”。

2013年11月,银监会修订并重新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本介入、放开营业地域只能是注册地的限制、主要出资人的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等。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至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这一系列的政策推动了消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扩容。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

近两年,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助推,消费金融行业持续升温。2015年7月,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消费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与服务,还提出支持消费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2016年3月24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完善配套机制,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鼓励消费金融公司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服务,还提出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通过金融债券发行、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消费金融机构多元化融资渠道。

总的来看,在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环境、生活水平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征信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消费金融将进入新发展阶段。四、我国消费金融的现状

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增长速度很快,持续高于整体信贷增速。央行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年末,金融机构住户人民币消费性贷款余额(含个人住房贷款)达18.95万亿元,环比增长23.3%,高出整体贷款增速8.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消费信贷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也在持续上升,截至2015年年末达到20.2%,与2010年年末相比,上升了4.5个百分点,不过仍然远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水平(见表1.7)。表1.7 2010—2015年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消费贷款余额相关数据汇总(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从结构上看,在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占据了消费信贷的绝大部分比重,不过近几年比重呈下降趋势。其次为银行信用卡产品,近几年快速发展,应偿余额比重明显上升。汽车消费贷款比重较为稳定,维持在3%以下。此外为其他消费贷款,余额比重次于信用卡。

如果不计算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截至2015年年末,消费贷款总额为47720亿元,仅占整体消费信贷余额的25%。在非住房类消费贷款中,信用卡占比达到64.8%,远高于其他非住房消费贷款(见表1.8)。表1.8 2010—2015年我国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构成(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剔除住房类消费贷款后,2015年,中国非住房类消费贷款占GDP比重为7.1%,仅为美国的1/3,也低于英国2.5个百分点(见表1.9)。表1.9 2011—2015年中国非住房类消费信贷余额及占GDP比重(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的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消费金融服务商)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四类,前三者是经过核准可以专业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则是一个大类,包含许多不同主体,将在第2章详述。此外还存在许多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模式,例如小贷、赊购、融租、保理等,由于份额较小且较为庞杂,在此不做详述。

1.商业银行

目前商业银行仍然是消费金融市场的绝对主体,即使不计算住房贷款,商业银行的消费贷款量占比也在九成以上。商业银行消费金融的主要产品形式是信用卡和消费贷款,其中受众最广的是信用卡。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显示,2014年全年我国信用卡交易金额为15.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其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占比达到58%,较上年提高4.1%,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3.9%,比上年增长1.6%,信用卡是目前最主流的个人消费金融产品。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5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人均持有信用卡为0.29张,北京、上海信用卡人均拥有量较高,分别达到1.34张和1.01张。信用卡授信总额为7.08万亿元,同比增长26.43%;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为3.09万亿元,同比增长32.05%。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1.79万元,授信使用率43.77%,较上年年末增加2.08个百分点。2015年,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4.32亿张,较上年末下降5.05%,增速放缓21.5个百分点。这是信用卡发卡量首次出现负增长,除了口径调整的直接影响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也是重要原因。

除了信用卡外,商业银行还有针对教育、装修、购车、购买耐用消费品等类别的消费贷款。

银行的消费信贷资金主要来自自身的存款业务,且可以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资金成本和风控成本较低,所以贷款利息也最低。不过这些消费信贷的门槛较高,目标客户群以中产及富裕人群为主,对客户的个人资产、收入、工作行业、工作性质都有一定要求,大额的消费贷款则需要有抵押或担保。同时,大部分银行的消费信贷审批手续比较复杂,消费贷款一般在3~7个工作日内发放,而信用卡的申请则要等上1个月左右。

近几年,传统商业银行对消费金融业务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许多银行将消费金融作为独立的业务板块,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二是通过产品创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并努力扩展服务人群的边界。

例如,早在2013年开始,中信银行就在原先零售业务部的基础上,逐步将信用卡、消费金融部、小企业部、财富管理部纳入大零售板块,全力推进消费金融业务。2014年,招商银行明确把“轻型银行”作为二次转型的方向,并确立了以零售金融为主体,公司金融、同业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体两翼”转型目标。零售金融的重点业务突破口是财富管理、消费金融、小微金融三大领域。2015年6月18日,工行个人信用消费金融中心挂牌成立,这个新成立的一级部门,将整合工行全行的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全面发展无抵押、无担保、纯信用、全线上的消费信贷业务。2015年7月22日,平安银行旗下“普惠金融”业务集群宣布完成组织架构与业务模式的整合,致力于打造国际领先的消费金融机构。

2.消费金融公司

自2009年试点以来,消费金融公司的数量和业务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9月末,全行业资产规模达510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服务客户数560余万户。

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以看出,银监会将消费金融公司定位为促进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服务以往银行服务不到和服务不好的群体而设立的银行体系的补充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向单个用户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截至2016年4月,共有1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成立。从表1.10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多为商业银行,其次为零售类企业及外商。表1.10 已取得银监会批复的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6年4月底)续表资料来源:零壹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8 永隆银行是招商银行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大多借鉴银行风控体系,产品具有贷款额度高、客户收入高和贷款规模大、一般用途贷款占比高的特点;非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则与商家联系更紧密,产品具有贷款平均额度较小、客户收入低、以耐用消费品贷款为主和申请办理快捷的特点。

在业务范围方面,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以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专注于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消费贷款。

在产品类型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主要分为直接支付类和受托支付类两种。其中直接支付类产品的运作模式为消费金融公司将款项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由借款人自行使用,此类产品需要借款人提供个人收入、资产信息等资料,申请流程比较复杂;受托支付类产品的运作模式为借款人办理消费分期后,消费金融公司代替客户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商户,此类产品的申请手续简单,仅需要个人身份证,最快30分钟完成审批,期限和额度十分灵活。

另外,相比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的审贷效率高、门槛低。根据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2015年发布的《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研究》,消费金融公司在审批时间上要远快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平均不到三个半小时完成;对贷款人的硬性要求也较低,只有不到40%的消费金融公司要求贷款人提供固定电话,而其他类型样本要求贷款人提供固定电话的比例都超过75%;此外,在信息透明度和各种救助机制上,消费金融公司也优于其他类型的公司。

3.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并不仅仅针对个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也包括汽车经销商等,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并不是完全的消费金融服务商,不过消费金融业务是其业务主体。根据《2014年度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披露的数据,截至2014年年末,汽车金融公司总资产达到3403.3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803.12亿元,同比增长30.9%。从主要业务来看,经销商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798.91亿元,比上年年末增加242.60亿元,同比增长43.6%,占贷款总额的24.9%;个人零售贷款余额为2371.18亿元,比上年年末增加552.68亿元,同比增长30.4%,占贷款总额的74%。《中国银行业运行报告(2014年度)》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汽车金融公司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55%以上(不含信用卡分期购车),其中新能源汽车贷款10.88亿元。汽车金融公司已成长为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之一,对推动汽车消费升级、支持汽车产业发展、促进金融服务水平提升发挥着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有二十余家汽车金融公司,其中大部分都由汽车厂商控股,少部分为银行控股。由于汽车厂商更加了解汽车工业和汽车市场,也更容易与其下游经销商取得合作,汽车金融的发展也会促进汽车销售的不断增长,因此未来汽车金融公司在汽车消费金融领域仍将占据主导地位。五、我国消费金融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渗透率低,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

从表1.11可以看出,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渗透率(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余额/GDP)从2011年开始稳步上升。即便如此,截至2015年12月,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的渗透率仍然较低,为28%。表1.11 2010—2015年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渗透率(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总体来看,我国居民的贷款意识并不强烈,尚未形成“先消费、再付款”的习惯。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相比,我国家庭债务占GDP的比重很低(见表1.12)。表1.12 我国与部分发达国家家庭贷款渗透率(家庭贷款额/GDP)数据对比数据来源:Tradingeconomics。

2.我国金融机构消费贷款以中长期贷款为主,难以满足借款人的短期消费需求

从表1.13可以看出,虽然在我国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贷款中,短期贷款的占比逐年攀升,但截至2015年,其占消费贷款的比例仅为22%。表1.13 2010—2015年金融机构消费贷款的期限结构(单位:亿元)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历年《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注:消费贷款=短期消费贷款+中长期消费贷款。9 本表中的短期贷款均指“短期消费贷款”。

3.征信体系不健全,消费金融服务主体风控成本高

首先,央行征信系统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截至2015年4月,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虽收录了8.64亿自然人,但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仅为3.61亿人,仅有效覆盖全国26.4%的人口。

其次,商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大型征信机构之间的数据尚未共享。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拉卡拉信用、深圳前海征信、鹏元征信、中诚信征信、中智诚征信及北京华道征信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期为6个月。但是至今央行尚未正式下发个人征信牌照。

上述8家接到通知的机构,大多拥有央行征信系统之外的海量数据,包括网上购物数据、社交数据等,但部分机构既是数据提供商,又是金融业务运营方,机构之间构建数据壁垒既没有动机共享数据也缺乏共享标准,导致各家数据、人群的覆盖度仍然有限,对同一对象的信用评价也不尽一致。

最后,商业征信机构的技术水平尚未经过全面检验,可信赖度低,因此消费金融服务主体即使接入了多个征信分,也主要用作参考,自身仍然需要结合其他手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

征信体系的不健全,一方面提高了消费金融服务主体的风控难度和成本,使其往往倾向于通过向所有借款人统一收取高额利率以覆盖违约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消费金融服务缺乏必要的信用惩戒手段,借款人欺诈、骗贷、逃贷的成本低廉,大大制约了消费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第2章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兴起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起源与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分类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起源与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提供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模式。其主要体现为传统消费金融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以及在此过程中业务流程、模式等方面的改进与创新。借助于新的技术及商业模式,互联网消费金融能够大大提升服务效率与质量,解决传统消费金融的许多难点与痛点,日益受到网购人群和年轻用户的接受与青睐。

1.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诞生

早在“互联网金融元年”(2013年)之前,我国就陆续出现了一些消费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例如P2P借贷平台撮合的出国留学、培训、婚庆等贷款就具有消费信贷的性质。“余额宝”引爆互联网金融之后,互联网消费金融也开始加速发展。2013年下半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数量明显增加,典型的如大学生分期平台“分期乐”等。2014年2月,京东发布了消费金融产品“京东白条”,随后阿里也分别于7月和12月推出了“天猫分期”和“花呗”两款消费金融产品。

继京东、阿里之后,另一电商巨头苏宁易购也分别于2015年1月和6月,先后上线了零钱贷和任性付两款消费金融产品。2015年“双11”当天,各大电商的促销活动将互联网消费金融推至一个新的高潮。数据显示,“双11”当日,京东白条用户同比增长800%,占商城交易额比例同比增长500%。其中,白条客单价达800元,白条分期客单价达1500元。首次参与“双11”的蚂蚁花呗,在前半小时交易额就达到了45亿元,全天交易总笔数6048万笔,占支付宝整体交易8.5%。而苏宁的任性付环比“苏宁818购物节”增长576%,任性付分期消费金额增长836%。

电商巨头的进入,让更多人开始关注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广阔的市场空间也成为创业公司的沃土。自2014年开始,涌入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创业公司数量就持续快速增加,2015年更为明显。这些创业公司涵盖了诸如购物分期、租房分期、装修分期、旅游分期、教育分期等各个垂直细分领域,从人群来看也涵盖了大学生、蓝领、白领及农民等各类人群。例如以大学生为主要用户的趣分期,专注于蓝领人群的买单侠,租房分期市场的斑马王国、会分期,装修领域的小窝金服等。与传统消费金融服务商相比,这些创业公司在获客、风控、运营等方面更加互联网化,更具灵活性。

2.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空间估算

与此同时,在出口、投资两大动力熄火,经济增长持续放缓的背景下,刺激消费成为稳增长的主要内容之一,远未充分发展的消费金融则是重要抓手。与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同,消费金融具有明显的逆周期特性,特别是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这一特征更为显著。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一直较为滞后,还有巨大的潜力空间,加之决策层的鼓励,因此各方力量都在觊觎这块市场蛋糕。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一种更具效率的业态模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此前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成为推动消费金融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仅在2015年3月到2016年2月这12个月的时间里,我国就新成立了8家消费金融公司,占到消费金融公司总数的53%。传统商业银行也在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纷纷推出了基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

从“百度指数”也可以看出,2015年6月以后,消费金融一词的搜索指数持续维持高水平(见图2-1)。图2-1 “消费金融”历史搜索指数

2015年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呈现爆发之势,未来仍然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由于口径的差异,业内对未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预测存在较大差异。例如,艾瑞2016年年初预估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为2356.4亿元,到2019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交易规模将达到6.77万亿元。易观2015年中期的报告预估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为223.6亿元,预测到2017年交易规模将达到1102.4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250亿元,相比2014年的103亿元增长142%;预计2016年将达680亿元。

由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较为广泛,既包括纯线上的消费场景,也包括O2O场景,因此我们采用互联网对消费信贷的渗透率来简单估算一下未来的市场规模。2015年央行统计的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余额为18.95万亿元,剔除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后为4.77万亿元,假设未来五年消费金融的平均增长率为20%,到2020年剔除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后的消费贷款余额可达11.87万亿元,如果其中互联网消费金融占比达到10%,整个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市场规模可到1.19万亿元。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现实及理论价值

数据只是粗略估算,不过可以反映出互联网消费金融未来拥有巨大市场潜力。同时基于以下三方面的既定趋势,有充分理由相信互联网消费金融在未来的几年里必然呈现快速增长趋势:(1)消费正日益取代投资和出口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消费规模将在未来长时间里维持高速增长;(2)消费由线下向线上的迁移仍处于上半场,庞大的消费市场仍在源源不断地转向线上,互联网消费仍蕴含着巨大的潜力;(3)我国经济目前处于“金融化”阶段,许多金融领域还存在巨大的空白市场,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仍在明显上升。

宏观、微观环境都给消费金融的施展提供了巨大的战略纵深空间,考虑到国内在互联网消费方面几乎与发达国家位于同一起点,而消费金融远远落后于后者,这事实上意味着消费金融能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弯道超车的一个真正起点。如同国内电子商务的大爆发催生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并开始在大数据、云计算等基础设施方面占据有利位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爆发同样有可能使得我们在企业体量、运作方式方面获得长足发展,并推进风险定价、风险管理方面理论与实践上的实质性创新,为互联网改变、改善金融做出实际贡献。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分类(一)按主体划分

在各种环境因素的作用下,互联网消费金融成为金融行业的一大热点,各类主体都在积极地争夺这一市场。既包括传统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正规军,也包括占据线上优势的互联网巨头,以及数量庞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1.银行

目前的消费金融市场以房贷、车贷、信用卡为主,传统商业银行仍然占据着绝对的霸主地位。不过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传统银行也在设法应对,积极布局互联网消费金融。银行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有以下途径:

一是自建电商平台,嵌入购物分期等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例如建设银行2012年6月推出“善融商务个人商城”和“善融商务企业商城”;交通银行同年8月推出“交博汇”;2013年4月,农业银行推出“E商管家”;2014年1月,工商银行“融e购”正式上线。此外,民生、招商、中信等股份制银行,以及一些城商行也都搭建了自己的电商平台。

二是开发基于互联网的消费金融产品。例如工商银行的“逸贷”,建设银行的“快贷”,招商银行的“闪电贷”,中心银行“信金宝”等。以建行的“快e贷”为例,可以全流程网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操作,实现秒申、秒审、秒签。

此外,银行还与电商平台合作推出消费金融产品,例如中信银行和京东合作推出“小白卡”,打通京东和中信银行的产品体系、风控体系、用户体系,用户可以通过在网上消费、借助消费数据通过京东的审批模型,申请到“小白卡”,享受京东白条+信用卡的双重账期。中信银行与易居中国联合推出的“乐居贷”,以住房抵押为核心,在给予抵押房屋价值70%的基础上,最多还可多授信20%的附加贷款,满足消费者购房、购车、装修、留学、旅游等消费需求。

与其他公司合作成立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也是银行布局消费金融的重要途径,这点将在下文阐述。

目前电商行业竞争激烈,并且已形成巨头垄断之势,而银行在电子商务的品类管理、客户服务、用户体验、营销活动等方面都无法与目前的互联网电商巨头比肩,想依靠自建电商来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难度很大。以工行的“融e购”为例,尽管2015年交易额超过8700亿元,甚至高于排行第二的京东,但其中一般商品类(含普通商品和服务商品)交易额仅为797亿元,大量的交易额是理财产品、保险、汽车、房产等交易。实际上更多是将存量资源搬到了网上。另外,银行开发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在用户体验上的确有所提高,但仍然延续了过去的高门槛,大量缺乏信用记录的用户仍然被排斥在外。

总的来看,银行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侧重于对传统消费金融产的改善升级,更多的是防守存量阵地,这就留下了大量的市场空白(见表2.1)。表2.1 部分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产品续表资料来源:零壹研究院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2.消费金融公司

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2015年6月10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至全国。

消费金融公司的兴起正好赶上互联网时代,在产品设计、交易系统和风控技术等方面可以直接实现“互联网+”的跨越。相对于传统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消费金融公司在组织架构的灵活性、信贷审批效率等方面也更具优势。目前一些互联网化程度比较高的消费金融公司已经直接实现了小额直接支付信用贷款申请的全程线上化,如兴业消费金融的网络贷,以及招联金融的零零花等。

由于这些优点,消费金融公司成为不少传统银行进军消费金融领域的重要选择。截至2015年年底已成立的11家消费金融公司中,9家有银行参股,其中7家的主要发起人为银行。作为获得银监会批准的“正规军”,消费金融公司另一大优势在于有牌照。并且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全国性的,对于许多区域性银行以及其他非金融机构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不过目前申请牌照的门槛很高。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需要满足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非金融企业则要满足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满足连续2年盈利,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等条件。

在试点期,出于审慎考虑,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门槛几近苛刻,随着市场发展的成熟,这个门槛或将有所放宽,不过目前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仍然只是大公司能玩得起的。目前消费金融公司整体业务规模也还较为有限,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为510亿元,贷款余额460亿元。

3.电商平台

随着互联网消费的崛起,电商平台交易额迅速增长,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全国网上零售额38773亿元,比上年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424亿元,增长31.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0.8%。如今,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事物,电商平台在聚集起庞大交易规模的同时也形成了一条比较完整的产业生态,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开始依托这种优势推出消费金融服务。

2014年2月“京东白条”正式对外公测,主要面向部分京东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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